司法行政工作机制研究调研3篇司法行政工作机制研究调研 司法所关于开展司法行政工作调研报告 司法所关于开展司法行政工作调研报告2010-08-151739陈栅乡司法所从事全乡10个行政村司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行政工作机制研究调研3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司法行政工作机制研究调研
所关于开展司法行政工作调研报告司法所关于开展司法行政工作调研报告 2010-08-15 1739 陈栅乡司法所从事全乡 10 个行政村司法行政工作。现有司法人员 1 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1 名。近年来陈栅乡司法所注重发挥职能作用抓好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等多项工作努力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为辖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现就主要业务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建设提以下几点建议 一、当前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村级调委会建设不规范。软、硬件设施欠缺严重有的调委会连最基本的办公场所都没有。有的虽有场所但制度不健全口头调解协议多制作规范调解协议书少缺乏严肃性和社会公信力。二人民调解队伍结构、层次不合理。各类调委员会成员多由本村领导兼任且身兼多职很难有足够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另外大多调委员会成员业务不精通缺乏法律知识知识层次较低此外人民调解员报酬少或没有报酬影响了工作积极性。三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培训未形成系统化、制度化。由于经费等多方面的原因目前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从培训对象、内容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局限性不能有效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四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重"调"轻"防"现象。没有较好地发挥人民调解预防纠纷的作用对一些多发性、易发性纠纷疏于防范往往是等矛盾出现了再去调解造成调解成本提高效果不够理想。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一是长期以来相对于其他政法部门司法行政整体职能弱加上一些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没有给予应有的支持二是一部分调解人员认为调委会干的事是出力不讨好在村里没地位工作主观能动性不强敷衍了事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全面开展三是未建立起科学、长效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
加强和改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一要切实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不断健全"大调解"组织网络。各级各类调委会要形成乡有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村有调委会组有调解员的工作格局。同时要协调法院、公安、民政、土地等有关部门建立齐抓共管协同作战上下联动信息畅通的"大调解"格局。
二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要不断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制订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将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纳入计划确保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三规范调解程序逐步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的衔接。要建立纠纷调解逐级批转上报制度。使每一级调解组织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互相推诿扯皮。人民调解组织应主动与人民法院联合建立人民调解情况沟通协调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维持、变更、撤销的情况听取合理化建议不断改进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四要保持调解队伍的相对稳定。对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要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补充对不称职成员予以撤换。
二、当前农村法制宣传工作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所在农村法制宣传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制约了工作的开展。突出表现如下一工作重视不够个别地方流于形式。虽然成立了法制宣传机构但没有把这项工作真正摆上重要工作议程重视程度还不够热衷于搞形式搞应付。以"搞活动"来代替经常性的普法工作导致工作缺乏系统性、连续性其成效难以提高。二经费投入不足造成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这就造成广大普法工作者虽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充分开展培训工作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对普法需求。许多群众希望能够给他们发放一些法律小册子但由于没有经费这么低的需求也几乎是可望而不可及导致普法无法达到预期目的。三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导致工作效果不佳。目前农村的普法骨干大都是村组干部乡对他们培训时间短培训内容单一掌握的法律知识缺乏系统性且较为薄弱。普法时只是念念条文了事无法吸引群众导致普法效果不理想。四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导致工作积极性不高。在对普法工作人员的管理方面缺乏必要的措施和制度也没有必要的激励机制。导致"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受到很大影响。五阵地建设滞后人员严重不足工作无法全面展开。农村普法的主要阵地依托是乡司法所主要人员为司法所工作人员。而目前的情况是我所共 1 名司法工作人员按每所配置的规范化要求相差甚远。开展工作困难重重。六组织集中学法较难导致普法资源的浪费。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农村的逐步确立农村产业结构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单一务农的生产经营格局被打破个体、私营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农民从业趋于多样化广大农民外出务工的较多这种纷繁复杂的从业新格局给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
了新的课题。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农村新格局使广大农民没有大量的时间去参加集中的、有系统的法制宣传学习。这种从业结构的多元化无疑使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难以开展使普法工作者无法组织开展集中的法制宣传教育普法资源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七普法手段较落后内容针对性不强导致群众参与意识不高。我们目前的普法手段相对于经济发达地区来说是比较落后的平时的手段不外乎发放资料、摆摊咨询、出黑板报等这些手段比较老套群众很少感兴趣。通过实际情况发现大部分群众对法制文艺、电视普法、以案说法等形式感兴趣。我所由于缺少经费也无法与电视媒体实现资源的整合难以满足群众需求。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工作的几点建议一要建立健全符合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一是要落实责任。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要工作考评范围并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级班子的责任目标提高重视程度二是要建立有效的奖惩激励机制。将工作绩效和提拔重用、报酬结合起来提高积极性三是要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在制定考评的措施方面尽量体现科学性、可操作性避免在考核评估时出现走马观花的现象四是建立普法志愿者队伍最大限度地利用社会资源促进工作的开展。二要加大经费投入。目前制约农村普法工作深入开展的主要因素就是经费问题因此建议对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必需经费进行专题研究给予统筹解决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三加强人员、阵地建设。一要进一步提高人员素质。要加大对普法人员的培训工作保证他们必要的培训时间建立有关培训制度进行必要的岗前、岗中培训。鼓励支持高素质人员参与到此项工作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队伍二要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加大对司法所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不断壮大司法所队伍三要大力加强农村普法设施建设。结合当前的新农村建设加快农村法律图书室、普法宣传栏等硬件建设。四进一步整合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职能。以乡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为基础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人民调解、法律服务以及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的全过程。组织法律工作人员参与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效果。五创新形式手段、增强工作的针对性。一是要进一步拓宽普法的渠道在充分利用墙报、标语、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等农村传统普法形式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在法制宣传领域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利用"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积极探索和依托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传媒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律送到农村送进农村千家万户更好
更快地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协调发展二是要协调文化、宣传、新闻媒体等部门制定出贴近农村现实生活通俗易懂的电视、广播法制专栏节目重点是按照农民的文化心理需求通过互动机制加强农民学法用法的心理引导构建官方宣传媒体的法制宣传教育与民间的法律交流共振的新格局三是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和实践相结合。支持鼓励司法机关开展生动的法治实践活动尽量采用公开开庭、以案说法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从而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吸引力、感染力和说服力四是选择有利时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尽量避开农忙季节或经营时间抓住农闲、节日等农民比较空闲、集中的时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因类施教。如对在家务农的农民可利用下雨天及农闲冬休时间组织学法活动对经商、务工的农民避开经营、务工时间选择早晚或节假日进行普法宣传教育五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把服务农民、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切实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法制宣传教育内容上农民需要什么就宣传什么农村哪一类问题突出就重点宣传哪一方面法律知识不求系统性但求针对性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性。
三、当前帮教工作存在的问题 陈栅子乡司法所年初共有刑释解教人员 14 名4 月份新接收 2 名6 月份新接收 1 名3 月份解除帮教 1 名7 月份解除帮教 2 名目前共有刑释解教人员 14 名人员安置情况是在家务农人员 5 人在外从事饮食服务业 3 人在外从事建筑业 3 人在本地从事道路修建 3 人。无一人重新犯罪。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和帮教问题一直是司法行政工作的一个重点和难点。如何做好安置帮教工作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事为做好这项工作陈栅子乡司法所通过充分调研总结出以下几点看法 (一)、安置帮教工作存在的问题 1、工作重视不够。在实际工作中对安帮工作往往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此外安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大部分情况是安帮工作仅靠司法所"单兵作战"难以抓出成效。
2、抓帮教工作人员少人员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一是司法所缺编缺员严重已经形成无力抓帮教的局面。二是方式方法欠缺做帮教工作不到位。
3、政策法规不明。尚未立法或出台统一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扶持有特殊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缺乏低保、就业、教育、培训、工商、税务等"硬性"优惠政策依据。
4、目标管理不严。缺乏规范的考核奖惩办法激励和约束机制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致使安帮措施不到位刑释解教人员脱帮漏管及重新违法犯罪现象时有发生。
5、工作经费不足。
思考与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为使安置帮教工作真正做到规范化、制度化改进安置帮教工作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立法明确工作职责实现安置帮教工作规范化。安置帮教工作当前存在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法律规定虽然有中央和地方文件但内容太原则未有具体明确规定不具备执行力通过立法明确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有部门负责可确保安置帮教工作能落到实处。第二通过立法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可以确保各职能部门按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做到相互配合使安置帮教工作由原来的各职能部门友情合作变成法定的职责不履行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能有效地解决推诿、扯皮问题更好地解决因为配合不好而导致的脱管、失管问题。第三通过立法把近几年各地通过实践证明可行的各种优惠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使安置帮教工作的各种优惠政策能落到实处。第四通过立法明确安置帮教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确保安置帮教工作经费得到保障。
(二)强化科学管理建立评估监督机制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率。具体地来说应当重视过去被忽视的心理矫正工作监狱、劳教场所除做到分类关押外还应重点做好心理矫治及评估工作针对不同的对象列出工作重点安置帮教工作机构的帮教工作应当向前延伸定期到监狱及劳教场所开展帮教活动协助监狱做好改造工作同时了解服刑在教人员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为下一步衔接、帮教工作打下基础。监狱和劳教场所应当对刑释解教人员
有一个评估报告提交给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提出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除此以外监狱和劳教场所还可定期走访刑释解教人员了解他们回归社会后的现状、出现的问题从中找出监管改造工作中应当改进的地方这样监狱劳教机关和安置帮教工作机构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完整的工作体系有效地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问题。
(三)优化整合资源实现信息化管理提高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率。当前刑释解教人员出现脱管、失管、漏管问题主要是信息不畅、不准各职能部门没有做到资源共享。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抄送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场所应当提前把服刑在教人员的情况告知司法行政机关但是这些有效解决失管、脱管、漏管的措施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尤其是现在农村人口流动性大而公安机关的信息网是全国最全、最准的如果公安机关的信息能够同司法行政机关共享可以解决人口流动及户口迁移导致的地址不明无法管理的问题。如果法院系统把生效判决及时抄送司法行政机关让司法行政机...
篇二:司法行政工作机制研究调研
层司法机构建设及人员编制调研报告 为了全面了解全州基层司法所机构建设和人员编制情况, 6 月下旬至 7 月上旬, 州司法局和州编办组成联合调查组, 对全州 8 县市基层司法所机构建设和人员编制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通过调研, 摸清了情况、 分析了问题, 并作了一些探索和思考。
一、 基本情况我州地处**省西北部, 与湖北、 贵州、 重庆三省市接壤。全州总面积 15462 平
方公里, 州内山高谷深, 海拔多在 800 米以上。
全州 8 个市县,下辖 92 乡 66 镇 6 个街道办事处。
全州人口 268. 34 万(其中,少数民族人口 200. 86 万人, 占 74. 85%), 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 174 人。
是我省进入国家“西部大开发” 的唯一地区。
1、 司法所机构建设发展情况 1980 年前, 我州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由法院管理, 主要内容为法制宣传和人民调解。
自 1980 年底恢复重建司法行政机关以后, 乡 镇设立司法办公室, 为乡 镇政府的内设机构。
随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职能不断调整充实, 机构建设不断健全。
1996 年, 全州在乡 镇(街道)
建立司法所。
同年, 州委办、州政府办印发《关于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通知》(州办发[1996] 4 号), 明确规定司法所为副科级单位, 管理体制实行以县市局管理为主, 乡 镇参与管理。
到 1997 年底, 全州共设立基层司法所 231 所(每个乡 镇、 街道一个司法所)。
此后, 基层司
法所随乡 镇撤并而调整, 2005 年全州行政区划调整结束后, 我州共设立基层司法所 164 所。
2、 司法所人员编制工作发展情况(1)、 人员编制情况。
司法员原属于乡 镇编制, 1985 年 11 月正式列入司法行政专项编制。
此后, 按照编制在条, 条块共管的原则, 对司法员进行了收编管理, 到 1987 年底, 全州共有司法员编制 157 名(不含当时的大庸、 桑植两县)。
后经几次陆续增编,到 1996 年底全州共有司法员专项行政编制 238 名。(2)、 人员分布情况。
截止今年 6 月底, 全州 164 个司法所实有工作人员 245人(其中, 使用专项行政编制的 238 人, 使用地财编制 7 人)。三名或三名以上工作人员的司法所 10 个, 二名工作人员的司法所 31 个, 一名工作人员的司法所 106 个, 尚有 17 个基层司法所空缺人员(具体工作由乡 镇政府指定人员临时负责)。(3)
队伍管理情况。
州办发[1996]4 号文件规定司法员管理体制实行以县市局管理为主, 乡 镇参与管理, 并明确规定了县市司法局和乡 镇党委政府的具体管理权限(即:
司法所的编制、 人员由司法局管理考核, 并发其工资、 津贴, 干部任免由司法局按管理权限呈报。司法员组织关系、 户口、 工作在乡 镇, 参加当地党团组织生活,受乡 镇党委政府监督管理), 我州司法员实行“以县市局管理为主, 乡 镇参与管理” 的模式基本形成。
大力推行司法所长面向社会公开考试选拔制度, 龙山、 泸溪等县司法局会同组织部门今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司法所长 7 名, 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为了改变司法员队伍年龄偏大、 文化偏低、 素质偏弱的现象, 自 1997
年以来, 我州一方面狠抓原有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学历教育, 到2006 年底, 全州共有 83 名司法员通过在职教育获得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 一方面严把司法员入口关, 对新调入人员限定年龄、文化、 专业条件, 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形式补充年轻力量,截止 2006 年底, 全州共面向社会招考司法员 58 名。
由于措施得力, 司法员队伍结构不断得到优化, 整体素质得到全面提高。
到2006 年底, 全州司法员队伍平均年龄为 35 岁, 比 1996 年底的平均年龄降低了 8 岁; 大专以上文化 177 人, 占队伍总数的 74%,比 1996 年底增长 22%; 法律专业毕业的有 112 人, 占队伍总数的 47%, 比 1996 年底增长 25%。
2000 年来, 全州有 30 余名司法员被提拔为乡 镇党委政府领导。
3、 司法所业务开展情况全州基层司法所在指导人民调解、 承担社区矫正, 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 开展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 组织开展法制宣传、 基层依法治理, 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处理各类社会矛盾, 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据不完全统计, 自 2000 年以来, 截止今年 6 月底, 全州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 3896 场次, 受教育面达 320 多万人次,防止群众性上访 392 次 4769 人次, 防止和矛盾激化 574 件 3678人, 参与专项治理活动 1852 人次, 对 3860 余名刑释解教的人员实施了帮教, 过渡性安置刑释解教人员 750 余名, 处理来信来访8 万余件次, 为乡 镇政府提供依法行政意见 840 余条, 被采纳 630余条, 直接调处矛盾纠纷 8160 余件, 指导基层调解组织调处矛
盾纠纷受理各类矛盾纠纷 3. 7 万余件, 调解成功率达 96%以上,为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出了突出贡献。
二、 存在的主要问题 1、 重视不够, 司法行政工作地位偏低。
司法行政工作职能作用, 主要体现在预防性、教育性和服务性方面, 基础性的特点十分突出。
由于受“重打击轻防范” 和“急功近利” 的思想干扰, 不少地方和干部对司法行政工作在政法工作中的基础地位缺乏必要认识, 甚至错误认为司法行政工作可有可无, 没有真正把司行政工作放在与公安、 检察、法院工作的同等地位来抓, 致使保障不力, 工作地位偏低, 严
重制约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健康发展。
1997 年以来, 政法口先后多次增加人员编制, 而司法员编制一直没有增加, 司法所的经费投入严重不足。
2、 人员编制不足, 难以担负工作任务。
2006年,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以湘办[2006]31 号文件转发了省委组织部、 政法委、 人事厅、 省编办等七部、 委、 办、 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 规定了司法所履行法制宣传、 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三大职能, 具体明确规定了九个方面的工作任务:(1)、 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 推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对接联动, 参与调解疑难、 复杂民间纠纷;(2)、 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3)、 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4)、 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5)、 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6)、 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7)、 协助基层政府排查处理社会矛盾纠纷;(8)、 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9)
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政府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我州目前 164 个司法所只有238 个司法员编制, 每所平均只有 1. 45 个人员编制。
由于受人员编制的制约, 大多数司法所只有一名司法员, 司法所难以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第一, 从机构设置上看, 司法所作为副科级机构,只有一个人员编制, 无法保证工作正常运转, 不符合机构工作和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要求。
第二, 从担负的工作上看, 任务十分繁重。
这些工作专业性和基础性很强、 和基层群众非常贴近, 必须经常深入村组农户、 田间地头才能开展工作。
加之我州地处山区,交通不便, 农村群众居住分散, 开展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力量。而仅凭当前的力量, 远远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第三, 从执法主体上看, 司法所调处矛盾纠纷, 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准司法活动, 而调处中的调查取证必须二人以上, 一个人调查取证, 不合程序要求。
现实中, 为了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司法员只好请求政府安排人员配合。
而调查取证工作繁琐频繁, 乡 镇政府不能随时保证配合力量, 多数情况只得请村组干部帮忙协助, 严重影响了调查取证的质量和效率。
第四, 从工作环境上看, 司法员处维护稳定的最前沿, 虽然没有强硬的工作保障手段, 但必须经常工作在防止纠纷激化、 处理突发事件的第一现场, 一所一人没有增援力量,随时面临生命危险。
3、 经费保障匮乏, 制约工作开展。
全州除
了花垣、 保靖、 古丈三县将司法员公用经费和县局机关人员一道按照人均 5000 元、 3000 元标准列入财政预算由县司法局统一管理使用外, 其他五个县市没有单列司法员公用经费, 将司法员公用经费和乡 镇政府捆绑在一起, 由乡 镇政府统一管理使用, 司法所办公经费只能依靠乡 镇政府解决。
而我州乡 镇政府财力普遍较弱, 公用经费除保证政府日常工作基本运转外, 其余基本上用于完成中心工作、 驻村工作的奖励补助, 司法所争取经费十分困难。由于没有独立的经费支撑, 司法所难以独立开展工作。
全州已经建成的 53 个司法所办公用房, 有相当一部分司法所因为无力支付水电开支而无法使用; 全州为 98 个司法所装备的工作摩托,因无力购买燃油, 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4、 管理体制没有完全理顺, 司法员工作处境艰难。
州办发[96]4 号、 湘办[2006]31 号等文件对司法所机构性质、 管理体制、 县市司法局和乡 镇政府对司法员的管理权限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但是由于上述的经费问题, 全州各县市在执行对司法所的管理规定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距。
全州 164 个司法所, 保靖、 花垣、 古丈三个县的 46 个司法所在管理体制实行“以县市局管理为主, 乡 镇参与管理(即垂直管理)
” , 其余五县市的 118 个司法所在管理体制上基本上还处于“县乡 共管, 以乡 镇管理为主” 的状况。
大部分县市将司法员和乡 镇政府干部捆在一起, 和政府干部一样包片驻村、 突击中心任务, 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 参与政府工作考评, 和政府干部“同工同酬” 。
这样, 司法员只得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政府工作,
本职工作只能抽业余时间进行, 上级业务工作部署根本无法落到实处。
同时, 当前涉法、 涉稳矛盾不断增多, 而作为基层政法组织体系的公安派出所和基层法庭, 是以片建立, 大部分乡 镇没有公安派出所和基层法庭, 凡是涉稳、 涉法方面的有关事项, 全部归口到司法所负责处理, 弄得司法员一天到晚不知究竟到底该忙什么为好。
5、 司法员待遇偏低, 严重影响队伍稳定。
全州 164个司法所目前只配备司法所长 50 名, 解决副科级非领导职务 35名, 许多符合任职条件的司法员, 未能解决应有的职级待遇。
司法员岗位津贴, 依然只按照 80 年代每月 18 元(每天 0. 6 元)
的津贴标准列入财政预算, 而公安派出所人员除享受警衔津贴外,每人每月还可享受 300 元的岗位津贴, 就连后来才确定的综治专干的岗位津贴也已经达到每月 60 元标准。
政治待遇落实不到位,经济待遇悬殊严重, 司法员环境艰苦、 工作辛苦、 生活清苦, 而得不到可靠的待遇保障, 严重影响着司法员队伍的稳定。
三、 解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1、 提高认识, 落实“以防为主” 的方针。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 旧的体制和利益格局不断被打破, 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焦点问题大量增加, 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更加繁重。
司法所作为基层政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预防性、 超前性和治本性的特点, 是其他部门不可替代的。
我州每年约发生民间纠纷 8000 至 9000 件, 这些矛盾纠纷若得不到及时调处化解, 保守计算将有 2000 至 3000 件转化为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 这将为侦察机关、 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造成十
分重大的工作压力, 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 增加工作成本。
同时也将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 对社会稳定造成巨大威胁。
因此, 在新的形势下, 要特别注意正确处理打击与预防的关系, 全面落实“打防结合, 以防为主” 的工作方针,充分发挥司法所的职能优势和独特作用, 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消除在萌芽状态, 努力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防线。
2、 增编扩员, 为开展工作提供可靠的人力保障。
根据司法所的工作职能和工作任务, 每个所最少必须配备 3 名司法员, 才能保证工作正常运转。
湘办[2006]31 号文件明确规定每个司法所司法员要逐步达到 3 人以上。
一是按照政策规定积极向上争取人员编制。
当前,我州总人口为 268. 38 万, 按照万分之二人口比例计算, 应该配置司法员编制 537 名, 这样才能满足每个司法所配备三名司法员的最低标准。
而我州目前只有司法员编制 238 名, 尚有近 300 名人员编制缺口, 急需补充。
二是要充分利用国家西部开发的政策倾斜, 积极向上争取人员编制。
司法行政机关重建晚、 基础差、保障弱, 历史欠帐大, 基层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分别从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两个方面共同承担着维护基层稳定的重要责任, 任务相同, 但力量配备悬殊。
基层公安人员编制是按照万分之七的人口比例配备, 而司法所人员编制却缺乏具体明晰的规定。
这就需要党委政府从贯彻落实党的“打防结合, 以防为主” 的政法综治工作方针, 科学配置政法力量的高度, 用足用活国家西部开发的相关政策和倾斜支持, 积极主动和上级编制主管部门协调, 切实
加大基层司法所人员编制投入力度。
三是立足我州的具体情况,对管辖区域面积在 100 平方公里以上或辖区人口在 2. 5 万人以上的司法所, 要配备专门工作人员 5 人以上。
在专项编制不足的情况下, 可利用目前乡 镇布局调整的机会, 从乡 镇政府机关暂借部分行政编制充实到司法所, 解决辖区面积大、 人口多的司法所人力不足的问题。
3、 保障经费, 消除制约工作发展的瓶颈。
要将司法员的办公、 业务和装备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由县市司法局统一管理, 在经费保障上给予政策支持。
根据我州经济状况, 应保证按照司法员每年人平 3. 5 万元的公用(办公、 办案)
经费标准列入财政预算, 并随形势发展逐年增加标准。
只有确立了独立的经费, 才能摆脱司法员对乡 镇政府的经费依赖, 才能保证司法所的正常运转和业务工作的全面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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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司法行政工作机制研究调研
行政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的调研报告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及 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月初调查组就县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到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了调查走访,并召开了相关行政部门负责人座谈会。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xx 年以来我县行政审判工作概况 县法院行政审判庭现有人员 x 人,其中庭长 x 人,庭长是审判委员会委员,计生委抽调 x 人,书记员 x 名。行政审判庭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审理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案件。
xx 年以来,县法院共收受各类行政诉讼案件 x 件,结案x 件,正在审理当中 x 件,结案率为 x%。通过协调,原告自动撤诉以及被告自纠之后原告撤回起诉 x 件;判决结案 x 件,其中判决撤销 x 件,判决确认违法 x 件,判决维持 x 件;裁
定驳回起诉 1 件;裁定不予受理 x 件。上诉 x 件,二审维持x 件,发改率为 0。xx 年以来,收非诉执行案件 x 件,经审查,裁定准予执行 x 件,裁定不准予执行 x 件,执结 x 件,执行标的 x 余万元,带动全县社会抚养费征收 x 余万元。所审、执案件全部在法定审限内结案。经评查,案件优秀率达100%。xx 年,在全市法院“五项竞赛”活动中,我县法院行政庭审理的(xx)临行初字第 x 号案件,被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为“庭审评查示范案件”;xx 年度,我县法院在全市行政审判绩效考核当中荣获第一名;今年,县法院行政庭撰写的 3 份裁判文书又被推荐到中院参加省院的优秀裁判文书评比。
xx 年以来,县法院领导高度重视行政审判工作,院领导、行政庭的法官、干警们认真学习行政审判业务,院长亲自参与行政审判工作的调研,在具体行政诉讼业务的审理当中坚持程序到位,及时审(执)结,坚持推行协调机制,力保案结事了。县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为我县社会大局稳定,促进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构建和谐官民关系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 1 、行政庭审判力量不强。近几年,行政庭案件每年办理行政诉讼案件及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x 件,而行政审判法官只
有 1 人,在审执案件时经常需要其它庭室的调法官和干警参加,仅仅是行政庭的法官干警根本无法胜任,审执力量薄弱。
2 2 、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水平普遍偏低,行政首长法律意识不强。我县的行政执法机关普遍缺乏法律人才,执法质量不高,这种状况无形中也增加了行政审判的压力。还有一些行政机关的首长对行政诉讼有怨气,埋怨法院对民告官案件一告就受理,行政首长不愿意出庭,多年来很少有行政首长出庭参与庭审,一般是派办公室主任、股长或其他一般干部出庭,甚至干脆委托律师全权代理。还有一些行政执法单位在庭审中表现出行政执法机关的强势,导致原告感觉在法庭上没有享受到平等待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行政审判的权威,也增加了原告的对立心态。
3 3 、由于新行诉法出台后,行政案件由审查制度改为立案登记制度,案件大幅增多,本不属由法院受理的范围,而当事人为了节约诉讼成本也坚持要法院以行政案件受理。如果没有满足其愿望,当事人到处上访告状,严重影响了行政审判的正常秩序。
4 4 、对一些敏感和特殊的案件,上级有文件政策要求及司法解释规定不能公开,也不能与当事人和社会作出明确解释,导致受理和处理困难。从而造成当事人对法院的误解和责怪,甚至不满。
5 5 、行政审判管辖的改革,对行政审判工作及审判人员队伍不稳定造成了一定的震荡。上级法院正在启动行政审判体制改革,而上级具体的实施方案配套措施又迟迟没有出台,县级法院的行政庭何去何从存在不确定性,对行政审判工作人员还是产生了一定影响。
三、几点建议:
1、加大新行政诉讼法的宣传力度,让民众了解行政诉讼法,特别是让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了解新的行政诉讼法,让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支持行政审判工作,适应新形势行政审判工作的需要。
2、法院要主动加强与行政执机关的联系与勾通,特别是行政诉讼案件,不论行政机关胜诉还是败诉,都与行政机关一起分析胜在哪里?败是什么原因?协助行政执法机关提高执法水平,提高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的办案质量,以减少行政审判的工作压力。
3、采取措施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的出庭应诉,提高法律意识,维护和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无特殊情况,行政机关法人代表应亲自出庭应诉。庭审中要保持与原告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4、法院要积极向上级反映基层对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意见。在当前行政诉讼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基层行政庭的力量应当加强而不是简单的撤并设点,如本地的行政诉讼案件都到外县市区审理,将给当事人及行政执法机关带来极大的不便,特别是在我们临武这一类的山区偏远地区应当保持原有的行政审判体,以实现真正的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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