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调解调研报告10篇基层人民调解调研报告 居委会人民调解工作总结与居委会实习报告合集 居委会人民调解工作总结 。 居委会人民调解工作总结**年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调解委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基层人民调解调研报告10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基层人民调解调研报告
会人民调解工作总结与居委会实习报告合集居委会人民调解工作总结
。
居委会人民调解工作总结 **年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 第一道防线 的作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对调解工作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减少刑事案件的发生,社区调委会坚持 调防结合,以预防为主,各种手段,协同作战 的工作方针。社区今年组织各类居民法律知识学习班 3期,用发生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坚持各类法律知识宣传,受益 400 多人,每逢过节时,社区工作人员一道挨户向居民宣传 五防 知识。调解了纠纷,化解了矛盾,增强了居民的法律知识,确保了一方平安。
人民调解工作要维护社会稳定,必须掌握主动,重点在预防:一是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制度,经常深入到居民群众中了解社区民意;二是治保员和义务联防队员即是工作人员又是矛盾纠纷信息员,利用他们入户走访巡逻的时间对本社区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通过实行矛盾纠纷排查制度,我们掌握了调处矛盾纠纷的主动权,提高了矛盾纠纷调处的成功率。全年共排查矛盾纠纷 37 起,调解率 100%,成功率达95%。对已处理的纠纷,建立回访制度等防范措施,把排查、调解、处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抓早抓小,堵塞漏洞,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及时有效地消除社区一切不安定隐患,规范了调解程序,使调解工作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
在调解矛盾纠纷中,我们做到情、理、法结合,动之以情,明之以理,晓之以法,严格遵守调解程序,注意选择调解方式。在查明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程序,帮助当事人达成,对于调解不了的矛盾纠纷,也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今年小区在改造,纠纷比较多,我们运用所学到的调解知识为他们调
解纠纷,进行亲情教育,以情感人。进行伦理道德教育,以德服人,进行法律法规教育,以法服人,及时化解了矛盾纠纷。
为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工作,我们朝阳社区调委会把 两劳 回归人员的帮教工作,作为维护稳定的重要工作来抓。调委会成立了 两劳 帮教工作领导小组、调委会主任帮教领导小组组长全面负责落实对 两劳 人员的帮教工作,社区调委会还建立了帮教档案,设立登记卡和跟踪教育卡,并建立定期回访考察制度,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并逐个落实了帮教责任人,辖区共有 10 多重点人员,社区片警和调解员经常去重点人员家与他们谈话,共谈话 16 次,同时关心他们的生活,学习情况,希望他们改过自新,通过就业和劳动在社会上有立足之地。
全年**调解工作抓得紧,信息畅通,宣传工作到位,使很多矛盾纠纷都被清除在萌芽之中,实现了调解无空白、隐患无死角,为给居民一个社区治安良好、环境整洁优美,人际关系和揩的新型文明社区而努力奋斗。
居委会人民调解工作总结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人民调解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我街人民调解工作在区司法局的领导下,在街工委、办事处领导的关心下,在全街各部门和基层社区居委会的共同努力下,认真的完成了各项任务,结合我街的实际情况,就今年人民调解工作总结:
一、领导重视、加强指导,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在街工委和办事处领导的高度重视下,我街的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法治化建设、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各种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冲突,社会矛盾纠纷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并且呈现主体多、范围广、原因复杂等特点,民间纠纷数呈上升趋势。许多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有可能
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等重大性案件,严重干扰街的中心工作,影响对地区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及改革发展的大局。我们街扩大人民调解组织,认请形势,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有关文件精神,以**大精神为指导,从实践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巩固和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努力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最坚实可靠的 第一道防线 ,为维护我区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快速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抓住机遇,落实措施,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首先各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是广大人民群众民主自治的较好形式之一。真正做到了 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组织;哪里有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就做到哪里 。今年,根据本街实际情况 2**居委会都建立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今年 6 月份,我们对各社区居委会综治主任组织了培训受到了很好的效果。
其次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工作方法和工作程序。坚持依法调解、自愿调解、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积极开展调解活动,调解过程,必须符合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和规则。我们要按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积极吸收一批政治素质好、专业素质和文化水平高、年富力强、热心于人民调解工作且群众威信较高的人员进入调解员队伍。聘请一定比例的热心公益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法律知识的离、退休干部等志愿者但任调解员。加大了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文化专业知识和调解业务的培训力度,重点是对人民调解员调解工作的规则性和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的制作进行了培训。加强了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设施,为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尽快使人民调解工作走上 社会化、法制化、规范化 的发展轨道。
三、以防激化为重点,积极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我街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工委、办事处和区司法局的指导下,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全街工作大局,紧紧围绕防激化这个重点,始终坚持 调防结合,以防为主 的方针,广泛深入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我街经过认真研究新时期民间纠纷的特点和规律,通过综合运用排查调处、专项治理等手段,认真调处涉及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建立了 社区警务室 和健全了各项制度,加强对重点工作的排查,及时发现和化解纠纷隐患和苗头,积极预防因拆迁、还迁、环境卫生、低保、就业、供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各类案件和群体性上访等重大社会事件。同时,还根据形势发展,在抓好传统的婚姻、邻里、家庭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调解的同时,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并根据各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指导,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培训,不断提高调解水平,增强调解效果。
四、改善和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我街人民调解委员会认真加强了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对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也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之中,有时还不定期到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了解情况,帮助解决调委会业务上的各类问题。通过实地指导与培训帮助他们在调解活动中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调解纠纷的技能,保证调解协议的质量。
街司法科平时认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工作。随着新时期的要求,我街研究制定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与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确保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稳步发展。
居委会实习报告
梦想是船,动力是帆,实践在海洋,而在过去的两个月里,我正是乘着梦想之船,扬着动力之帆,在那课堂以外的知识海洋上探索,而这一探索就是在居委会实习的短短两个月。
实习的日子是短暂的,但却是精彩的。
这次我的实习地点是在****居委会。整个实习期间,我的思想经历了一个从兴奋好奇到无聊懈怠到自责反省到努力探寻到疲倦但欣慰充实,实习结束却仍意犹未尽这样一个过程。开始的时候,兴奋期待充满我的心胸,但随后的仅仅帮他们整理资料的实习生活让我感到有些无聊,随即而来的自责感让我反省,让我明白,不能这样庸庸地过完实习生活,于是乎,我努力地探寻我能搜集到的资料,尽我的能力去认识了解这个社区并提出自己的疑惑找出社区中存在的问题,后半段的实习生活是疲倦的,但是我却倍感充实。从一次次的探寻努力中,我汲取了知识和养分。即将结束实习的时候,我感觉心情沉重,我对居委会有一股很强烈的依恋之情,因为我还有些疑惑没有搞明白,还有些资料没有收集,还有些自己想做的事情没有做。
实习期间,我主要帮助社区居委会整理撰写创建文明社区的材料。整理档案资料,把管辖范围内的各大花园住户资料通过电话访问或上门访问做一番全方面的调查。形成有逻辑,有条理的更加科学的管理。参加街道办召开的会议,负责完成会议记录,写工作总结。向上级通报台风派比安对本辖区造成的影响,并撰写申报文件。负责管理宣传栏内容,向社区居民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常识,每天留意各大报刊重大新闻并撰写读后感。成功的策划组织了一场由中小学生组成的法律知识竞赛。受到了前山居民的尊敬和好评,得到同事的一致同。
此外,协助计划生育部门记录《****》; 填写《****》;排档****;办理独生子女证;为社区居民提供办理入户手续的基本流程和要求。
事情看上去是简单的,琐碎的。但是这些却与千千万万的珠海百姓的日常生活有者密切的关系,为政府做好最基本的宣传工作和沟通工作。维持社会的治安,为建立更加和谐的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居委会的功劳不小。居委会最接近社会的底层,最能体会人民的疾苦,又是最能反映人民的心声,最好地为政府投来最深切的慰问,为政府最快地表达有关的法律法规。居委
会虽小,但是在构建和谐社会工作中是不可或缺的。
不要以为,办公室生活就是一杯茶和一张报纸,居委会工作看似没有什么大事,但是每天细小的琐事不容你有半点差池,而机关里的报纸最多,但并非供娱乐所用,而是让领导干部了解社会动态,百姓安乐,政府政策,国内外大事,只有这样在开会的时候才可以理论联系实际,真正的为民办事。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两个月的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
态度和能力就是最大的竞争力。是的。态度真的很重要。刚刚进入居委会实习的时候,我总觉得一个编辑出版专业的学生来到居委会实习,好像十分的不相称。总觉得居委会这样的小地方,不会学到什么有用的东西,但是我错了。因为我没有意识到所有的知识都是靠自己一点点地积累起来的。而更加老套的说话就是:学无止境。于是,我每天都准时地上下班,每天都微笑着面对来访的每一个人,热情的帮助有需要的人,真诚的帮助他们解决问题,排除困扰。我每天都用充实来把自己武装起来,用我热情和真情去切切实实的做事。总不让自己闲下来,发现可以做的事情就马上干劲十足。这样一来,同事们对我也更加热情了,很多工作上的难题都愿意与我分享。本来我是负责协助书记管理日常事务的。慢慢的几个部门的工作我都可以一展身手。更加让我自豪的是,我成功地策划组织了一场法律知识竞赛,竞赛选手都是中小学生,由三组构成,每组三个人。分为竞猜,抢答,无声演示等多个环节来弘扬法律权威和普及法律常识,提高人们的法律观念。看到他们在台上的积极,幽默地表现,和台下社区居民,尤其是他们的父母激动的泪水。在我离开居委会最后的一天,书记发给我根本没有预料到的工资的时候,我激动不已,因为他们真的把我当成了他们的一份子,而不是纯粹的实习生,我知道我选择的是正确的。
态度真的很重要,无论我们以后将要从事什么行业,正确的工作态度都是必须的。在我们将要踏进社会这一门槛的进程中,调整我们的态度显得尤为重要。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同事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的财富。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
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学到很多很多。因而我很自豪的说:我这次的实习真的收获很大。尽管我没有像其他同学一样在各大报刊发表文章,似乎一无所获,但是我学到的是如何正确的待人接物,如何的在必要的时刻表现自己,并且在实践中得到很好的运用。因而我自豪,自信!
篇二:基层人民调解调研报告
1 页 共 4 页 基层反映: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之花”。今年上半年,巢湖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并专题听取审议了市政府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专项工作报告。总体看,巢湖市的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健全、基础牢固,依法依规、成效显著。同时,也还存在着机制不够健全、发展不够平衡、落实不够到位等问题。
为此,就做为人民调解工作,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巢湖市人大常委会建议:
一要创新机制。要创新优化调解各项工作机制,推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诉讼、仲裁等制度的衔接,拓宽人民调解工作领域,逐步向矛盾突出的领域延伸,真正发挥好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二要强化宣传。扩大宣传面,丰富宣传方式,通过典型案例的报道,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群众参与度,形成政府重视、社会认同、群众支持的人民调解工作氛围。
三要夯实基础。有效发挥各类调解机构作用,扩大人民调解工作覆盖面。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力量,针对性加强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逐步建立持证上岗制度,推进基层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
四要落实保障。着力改善调解组织办公条件,落实人民调解委员
第 2 页 共 4 页 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个案补贴经费,保障调解工作正常开展。要建立考核奖励机制,以奖代补,在经费保障落实过程中,落实办案补贴,激发工作热情,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良性发展。
第 3 页 共 4 页 基层反映:关于做好乡镇纪检工作的思考
乡镇纪委是党组织最基层的一级纪律检查机构,其发挥的作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工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近年来广大基层纪检干部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努力加强自身建设,较好的执行了监督、教育、惩处职能,为推动基层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乡镇纪委反腐倡廉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如何对应新形势下乡镇纪委反腐倡廉工作,进一步加强群众对党和政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更好的发挥乡镇纪委的职能,我就当前基层纪检工作的一些思考作以陈述。
一、乡镇纪检工作的“三化” (一)信访问题基层化。乡镇纪检工作是从严治党基层的排头兵、警戒线,更是联系群众解决基层腐败问题的监督员,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纪委“打老虎、拍苍蝇”,让人民群众知道我党惩治反腐力度之大,态度之坚决。近年来越级上访、网络留言等各种形式的举报件数量居高案不下,信件处理的办法一般有三种办法,一是信件从那来的批转回那或信访件属于哪里管辖批转到那。二是上级部门督办。三是上级部门直接查办。但信件核实查办的最终落脚点在基层。
(二)纪检干部缺钙化。乡镇纪检干部的配置一般为 4-5 名:纪委书记一名,纪委副书记一名,纪检专干两名,增设纪委委员一名(非纪检干部),我们对这 4 人进行分工,纪委书记:主抓纪委全盘工作;纪委副书记:主抓党风廉政建设及信访接待工作;业务主办:负责办理日常业务;纪检检查专干:负责查办案件。按照现有人员编制,按
第 4 页 共 4 页 照至少两人调查、取证的规定,立案案件调查结束,审理案件顿时没了人,纪委副书记,业务主办顶上,这样才可勉强运行。其中增设的纪委委员非专职干部,因此乡镇纪委运行严重缺钙化。
专业知识不足是乡镇纪检干部的短板和通病,乡镇纪委干部,无岗前培训,直接接手或办理纪委相关业务,其办事效率和职能发挥就不言而语了。因此纪检干部转业技能严重缺钙化。
基层办案“非法”化。“打铁还需自身硬”是我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信心。然而乡镇纪委纪检人员均无纪检监察工作证,基层纪检干部靠“刷脸”完成案件及党内监督等工作任务。一直以来无证执法,处于“非法”工作状态。
二、基层纪检工作的建议 作为一名基层纪检干部对乡镇纪委工作和纪检干部存在的问题提几点意见:一是进一步加强信件中的诬告和告无实据的信访审核工作,对于这些案件上级检查部门在收信件时直接给予驳回,上访材料中一句含糊不清的话,要查清楚可能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二是进一步加强基层纪检干部队伍建设,加强人员配置,增加岗前培训,强化专业学习,让干部上岗就能干事,干事就很专业。三是乡镇纪检干部无办案相关证件全凭“刷脸”,建议乡镇纪委工作人员,能持证上岗,持证执纪,合法工作。案无破绽,执纪严肃,警钟长鸣,是对党员最大的教育和保护。处事要谨慎,办事需严谨,严肃严格按规矩办事别人会对你产生一种敬畏感,努力让自己做到“手握戒尺常三思”。
篇三:基层人民调解调研报告
2012 年总结、计划类 乡镇人民调解情况调研报告在乡综治办工作已经一年了在与矛盾纠纷打交道的同时我们总是在不断的思考和探索着提高调解效率减少矛盾纠纷的方法先就此谈几点浅薄的意见。
一、乡基本情况 乡素有“楚天茶叶第一乡”和“山歌之乡”的美誉东邻县城西接 南临 北出 乡政府机关所在地距县城 52 公里。全乡国土面积 300 平方公里耕地面积 40587 亩辖 15 个行政村、1 个居委会114 个村民小组、8067 户、27614 人农村劳动力 13605 人29 个党支部1155 名党员上年农民年均纯收入 2360 元属典型的革命老区和土家族聚居区。全乡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16 个其中乡人民调解委员会 1 个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15 个有调解员 112 人制度建设逐渐规范 “大调解”格局基本形成。09 年以来排查排查矛盾纠纷 103起调处成功 76 起。2010 年以来排查矛盾纠纷 85 起调处成功 63 起。矛盾纠纷的发生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造成不良影响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危害影响经济发展。
二、矛盾纠纷的特点和产生原因 根据 年对矛盾纠纷的统计来看 乡矛盾纠纷大致分为由山林土地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由婚姻家庭邻里等问题引发的纠纷、因修公路等基础建设引发的矛盾纠纷三个大类在矛盾总数中的比例接近 212。其中山林、土地纠纷往往是因为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时期山林、土地界段划分不明确、重合填写过程中文字表述不准确等原因引起婚姻家庭矛盾在家庭内部矛盾一般较小造成的社会影响不大多数是因鸡毛蒜皮的小事累积引起的邻里纠纷产生的原因较多在家族式地区容易引起群体性纠纷或暴力行为社会影响较大因修路等基础建设产生的纠纷大多数涉及占地、线路设计和补偿等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的调解和处理好不仅极易影响农民自发修路的积极性也是引发群体性纠纷的原因之一。现在对纠纷化解的方式主要是人民调解但由于社会文化多元化矛盾纠纷多样化而调解成功率事实上只有 70%左右已经严重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因而矛盾纠纷的调处手段和调解方式的改进迫在眉睫。
三、现行人民调解存在的不足 一部分领导不够重视社会公众认可度还不够。一是硬件配备存在缺陷虽然乡已经实现上级规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有人、有钱、有场地” 但是人员是由村干部兼任经费“实报实销” 具有不稳定性。
新出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二条指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但是在乡居委会和大多数的村民委员经费依赖上级拨付承担人民调解经费只能是“拆东墙补西墙” 落不到实处。二是部分领导不够重视由于部分领导对调解工作认识不够认为只要不造成上访就行了造成调解工作只能依靠司法工作人员和村人民调解员单兵作战而司法所现在仅有一名工作人员在调解工作上难免力不从心。三是宣传力度不够很多群众不了解人民调解的优势在矛盾纠纷发生时容易采取私力救济和直接提起诉讼导致一些本来可以就地解决、就地化解的矛盾激化甚至导致民转刑案件发生。
二 调解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工作热情不够。
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现有的 112 名调解员中45 岁以上的超过 70%大部分人只有小学文化程度调解时凭借经验居多对政策和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制作协议书有一定困难调解案件时极易出现法律和政策漏洞造成调解好的案件出现反覆。由于前期调解工作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农村调解员工作时不仅没有相应的补助而且是常常自己倒贴交通费用使农村调解员对调解工作缺乏热情有着“干不干一个样干好干怀一个样” “不干不打紧干了得罪人”的消极思想严重影响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调解员身兼数职流动性大不利于经验的形成和推广。由于村级调解组织成员大多
数为村干部兼任他们不仅要调解矛盾纠纷更要村里村委会的各种事物发生矛盾纠纷有疲于应付的现象加上人员调整频繁导致整个队伍不稳定工作积极性差好的经验无法得到总结和推广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四乡镇调解工作缺乏经费给我乡人民调解工作开展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一是培训力度受限。由于无专项人民调解员培训经费影响了人民调解员素质的提高。我乡人民调解员除司法所人员外多数是由村委会主任、委员兼任没有经过法律专业教育培训对人民调解业务不熟悉。培训经费的不到位更使这个问题十分突出。目前对多数基层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一般是以会代训方式进行 极少有系统学习法律知识的机会。
二是制约了宣传工作的开展。许多发生在农村因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治安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多为不懂法、不用法或无力承担诉讼费用自行采取各种“手段”解决所致。因此利用人民调解这一群众性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调解民间纠纷正是当前农民所急需维护地区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发展、各项改革稳步推进所必须 而作为履行这些工作职能的人民调解组织却因没有专项工作经费难以有效开展工作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纠纷的调解质量和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四、改变现状、打破困境的方法 一加强认识切实强化调解工作。一是切实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其细化、量化落实到位以充分显现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民转刑案件发生中的重大作用。二是切实将调解经费纳入年初财政预算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展开。
二 加强措施 形成长效机制。
一是落实人民调解员工作报酬。
建立调解员工作补贴办法将人民调解员工作经费及工作补贴列入乡镇财政预算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二是完善奖励机制进一步调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乡本月将出台《乡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 将矛盾纠纷分为一般纠纷、复杂纠纷、疑难纠纷、多年积案等四个层次对解决的矛盾纠纷分别予以 30 元、 60 元、 100 元、 500 至 800 元四个等次补贴 进而调动人民调解的积极性。
三加强人员配备和业务指导切实提高调解成功率。一是在乡司法所增派专业工作人员指导村级调解工作的进行形成业务上的联系。二是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吸纳一批热心公益事业、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懂政策、懂法律、文化程度较高、公平正直的青年人担任人民调解员 将新观念、 新思路融合到调解工作中 用相关的法律法规、 政策指导调解工作的进行。三是增强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指导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将司法调解中好的经验运用到人民调解当中。
四是增设专门调解组织 针对不同的纠纷进行有针对性的调解。积极探索在各种类型的社区、行业中建立相应的人民调解组织不断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覆盖面实行动态管理方便群众办事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
四强化“大调解”体系的功能促进社会和谐。首先要加强组织建设形成党委、政府主导、各部门齐抓共管、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充分调动最基层的治调中心户积极性使之成为化解基层矛盾第一抓手其次要明确职责建立“大调解”工作长效机制第三要探索建立轻微刑事案件检调衔接机制拓宽“大调解”工作范围努力构建一张横到边、纵到底的调解组织网络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的大调解格局。
五加强法律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和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质和调解技能的培训力度努力提高群众自觉守法的社会氛围而不是投机取巧、钻法律和制度空子的社会氛围也不是追随利益、钻法律缺乏有效保障机制和有效监督机制的空子。提高人民调解员在实践中自觉驾驭法律的能力和水平真正把法律融入社会实践的行动根基促进农村社会和谐。
篇四:基层人民调解调研报告
司法· 2013 年第 12 期75关于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 —以石家庄市为例■ 司法部司法研究所调研组2013 年 9 月 2 日 至 4 日 , 司法部研究室调研组赴河北省就人民调解工作开展调研。在河北省司法厅、石家庄市司法局相关同志的引 领下, 调研组先后在石家庄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 石家庄市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调解委员会、 鹿泉市获鹿镇获鹿司法所、 宜安镇宜安司法所、 栾城县楼底镇司法所、 栾城镇司法所等单位进行了调查研究; 参加了由河北省司法厅组织、 石家庄市 ( 市、 区、 县)
司法行政系统相关同志参加的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座谈会。一、 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情况石家庄市司法行政机关不断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机制和新办法, 在如 下方面进行了 积极的 创 新和尝试。第一, 丰富人民调解新模式。
河北省石家庄市司法行政机关着力推进矛盾化解的社会化, 引 导社会资源共同参与人民调解, 积极探索把行业调解和人民调解相整合, 组建医疗、 交通、 保险、 煤炭、 广电、 工会、 物业、 旅游、 消费、 装饰、 婚庆庆典、 劳动人事争议、 环境保护、 土地流转等 14 家行业性、 专业性调委会, 为百姓打造公正、 便利的纠纷解决渠道。
这些行业调解委员会依托人民调整成熟的运作机制和社会影响力, 吸收专业人士加入调解委员会, 采用相对独立的机构和场所, 以专业的技能、 中立的立场, 依法确保矛盾纠纷客观、 公正有效化解。其中, 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在组建上, 为解决医患双方专业知识不对等的问题, 在人员的构成上选聘由医务工作者、 法律专业毕业生、“金牌调解员” 以及市司法局从事人民调解的业务精湛的老同志等共 9名同志组成, 发挥年龄结构合理、 专业知识互补、 调解能力强、 政治素质高的优势。
为解决医患纠纷的可信度问题, 医调委采用经费独立、 办公场所独立、 机构独立的运作机制, 避免因医疗纠纷解决机构挂靠医院而可能带来的患方对调解机构中立性的质疑, 增强了调解中和患方的有效沟通, 使纠纷可以更顺利解决。同时, 坚持公平公正、 依法依规调解。
虽然调解过程中会利用 情理沟通技巧, 但主要还是依法依规调解,依据医学知识和法律规定, 在责任认定的基础上, 客观中立而又公正地解决纠纷。
这种机制, 相比其他地方 ( 如保定模式)
效果要好, 几乎没有反悔的。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依托同顺法律服务所的律师资源设立, 同时援入仲裁调解,并建立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对接机制。
这样的机制设立, 一方面拓宽了纠纷的解决渠道, 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在公安交通部门行政调解和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渠道之外, 又多了一个更中立客观又简便高效的纠纷解决平台。
另外, 通过把交调委和仲裁委的交通事故仲裁中心相对接, 使调解不成的纠纷可以简便快速转入仲裁程序, 比诉讼解决更有效率, 且兼具执行力强的优势。
同时, 通过诉前调解实现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对接, 既可以增加交调委的工作量, 以参与司法调解的案件收费来弥补经费紧张的问题, 还可以在短时间内有效解决纠纷, 避免诉讼解决因案件中保险公司一方必然上诉导致的当事方诉讼负累。
交通事故纠纷通过调解, 及时化解了矛盾, 降低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诉讼率, 方便了事故双方当事人, 提升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
交调委的工作人员也对这一工作模式满怀信心。广电调委会由石家庄市司法局与市广播电视局联合成立, 通过开办电视类纠纷调解栏目 “调和” 等调解纠纷, 由 市 “金牌调解员 大赛” 获胜者担任调解员。
由于调解员调解技巧好, 亲和力强, 调解所取得的社会效果非常好。
电视媒体广泛的传播力也有效扩大了人民调解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很好地宣传了人民调解这一纠纷解决形式。第二, 探索三调联动新机制。
为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 积极探索与司法调解相衔接机制。
一是石家庄市裕华区司法局与区法院联合建立民事案件诉前人民调解工作室, 由区法院引 导进行立案预登记的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即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前提下, 将案件先交付驻法院调解室进行调解, 调解成功则可以便捷化解纠纷; 调
76中国司法· 2013 年第 12 期解不成的, 调解记录也可以为后续的诉讼程序提供有效依据, 减少审判人员的重复调解。
这种模式可以有效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缓解审判压力, 较受肯定。二是积极运用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 从源头上切断因随意反悔或随意毁约引发的重复上访、 信访、诉讼现象的发生, 有效解决矛盾纠纷, 实现案结事了、息事宁人的目 的, 也提高了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使人民调解切实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 “第一道防线”。
三是探索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衔接机制,实施 “民调进所” 模式。
比如, 裕华区司法局出台实施办法, 实行选派人民调解员入驻公安派出所进行联合调解的制度。
要求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选聘 2 名人民调解员入驻公安派出所成立联合调解室, 对群众报警派出所民警不能当场化解的民事纠纷, 交由联合调解室进行调处。
同时, 在社区警务室成立由人民调解员、 社区民警、 村 ( 居)
委会干部组成的 “社区联合调解室”, 对社区矛盾纠纷进行调处。“民调进所”的做法形成了人民调解和公安行政调解的合力, 将矛盾纠纷隐患化解在基层, 提升了服务民生的效能。第三, 探索调解队伍的工作模式和激励机制。
一是创 新 “四 纵” 调 解工作模式, 由 县 (区)
、 街道( 镇)
、 村居、 楼 ( 院)
长组成 “四纵” 人民调解组织, 既可及时解决纠纷, 维护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又可拓宽基层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渠道。
对社区调解员给予参公身份, 参照公务员标准发放工资, 极大调动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二是举办 “金牌调解员选拔大赛”, 通过电视媒体选出 沟通能力 强、 亲和力 强、法律素质好的 “帮大哥”、 “帮大姐”, 既能使愿意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加入调解员队伍, 又扩大了人民调解事业的影响力, 提升调解工作的效果。
三是实行 “以案定补”, 激励调解员工作干劲。
石家庄市于 2010 年开始在全市推行 “以案定补” 的办法, 改变原来对调解员一天支付一块钱误工补贴的报酬支付办法, 而是根据案件调解的数量、 复杂程度以及档案完整程度等实际情况给予数额不等的补贴。
现大体实行一般纠纷也即口头调解的, 每案补贴 5 ~ 10 元; 复杂纠纷每案补贴 30 ~ 50 元, 疑难纠纷每案补贴则根据各区市经济发展情况不同, 每案补贴 50 ~ 200 元或 50 ~ 1000 元不等。
目 前全市 23 个县 ( 市)
、 区全部实行了 “以案定补”, 年发放补贴达到 100 余万元。
以案定补以来, 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明显提高, 档案文书制作也更加规范, 并吸引更多的人加入专职调解员队伍, 提高了调解员队伍的素质和职业化水平。
四是采取措施增强人民调解员的荣誉感和归属感。
石家庄市每年对调解能手、 优秀人民调解员以及年度考试状元进行表彰鼓励。
逢年过节, 还由 司法局领导带队, 走村入户,对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人民调解员进行看望慰问, 让他们感受到身为司法行政队伍一分子的身份归属感。栾城县司法局还通过给人民调解员定杂志刊物等, 增强其属于司法行政队伍一员 的认同 感、 归 属感和荣誉感。二、 关于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问题与建议调研中, 河北省司法厅和基层司法局的领导和同志结合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和具体的实践经验, 提出了如下一些问题和建议。第一, 重视不够, 应加大投入和宣传。
河北省厅和基层司法局的领导多次提到, 党政领导层面对调解工作重视不够, 支持不够, 达不到孟建柱同志提出 的把调解工作作为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的高度。人民调解员做了很多工作, 但是宣传不够, 重视不够。政府部门重信访多于调解。
宁可派人看守信访人, 花钱接访, 也想不到在人民调解上多投入。
其实, 信访途径解决问题治不了问题的根本。
而人民调解不仅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 而且把问题解决在矛盾初发阶段,省时省钱省力, 社会效果更好。
他们提出, 调解工作应该被更加重视, 应增加财政投入, 增加人员, 也应加大对人民调解的宣传。
但与此同时, 他们也认为,人民调解自 身工作更应加强, 要从自 身做起, 不断提高调解员业务能力和工作待遇, 促进纠纷更加公平公正的解决, 矛盾更加彻底有效的化解, 以更好的工作效果来赢得社会和群众认可。第二, 三调联动机制理顺难度大。
石家庄市裕华区司法局基层科负责人提到, 构建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 司法调解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难度较大。实践中经过试行发现存在诉调对接、 公调对接不协调,调解资源不能合理配置, 司法调解、 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未能真正形成合力等问题。
比如, 民调进所、 民调进院的办法, 试行中存在调解员与公安、 法院系统工作人员待遇相差大, 大量调解成功的案件又计入法院的调解数据, 长此以往, 调解员身份归属感、 工作认同感和积极性都受到影响, 造成这种三调对接尝试难以形成长效机制的问题。
对此, 建议一是要加强党委、 政法委对调解工作的领导, 协调整合一切调解力量, 协同调解矛盾纠纷, 形成调解合力; 二是建立健全我们司法行政自 己的 “大调解”, 使纠纷调解领域适当扩张, 形成专门的调解委员会。
总体上, 她认为,应该在司法行政系统原有的以县 ( 市)
区、 街道 ( 乡镇)
、 村 ( 居)
、 楼 ( 院)
长组成的 “四 纵” 人民调解组织的基础上, 积极推广由个人、 行政、 行业、 专
中国司法· 2013 年第 12 期77业等调解组织组成的 “四横” 调解组织网络, 再利用调解工作自 身的工作成效和有效的工作激励机制, 从人民调解工作自 身着手, 扩大调解工作的影响力和社会贡献力。
另外, 河北省司法厅也在尝试建立县级综合法律服务中 心, 为人民提供法律需求的 综合选择渠道。第三, 加强队伍建设。
调研中, 能普遍听到反映的问题就是, 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待遇偏低。
一是政府个别领导同志不重视调解工作, 使得财政在调解投入上也不够积极。
调解员以案定补的经费一个县哪怕只有 10 ~ 20 万元, 与解决信访问题一年要花几十万、 上百万相比, 也支付得不太情愿。
二是在编制落实上也不够, 政法专项编即便空编, 也以不愿意增加财政开支或编制已满等理由而拒绝配给司法行政部门调解员。三是薪资和编制上保障不力, 导致调解员工作热情不够, 也难以吸收到更加优秀的专职人才加入调解员队伍。
这都使调解工作的队伍建设远不如公、 检、 法机关, 存在人员老化、 法律专业干部配备少等问题。
河北省司法厅对此也采取以案定补、 调解员参照公务员标准发放工资、 解决司法所长副科级待遇等措施, 解决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待遇问题; 并采用绩效财政、 倾斜分配的方式来激励基层司法局、 司法所提高工作业绩。
河北省司法厅为此也在思考利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形式来解决人力短缺、 激励不足的问题。三、 本次学习调研的启示通过这次调研, 在了 解人民调解工作实际状况、吸收经验、 发现问题、 听取建议的同时, 也有如下一些感受和启示, 留待后续学习、 研究和思考。第一, 直观立体了解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开展情况, 收获了宝贵的实践经验和研究素材。“纸上得来终觉浅, 绝知此事要躬行”。
理论研究若不接触实践, 仅掌握书面材料, 容易片面, 失于对事实客观、真实和具体的把握, 陷入由概念到概念、 由逻辑到逻辑的观念游戏, 这不仅有失研究的社会意义, 也影响研究成果的真理性和实践价值。
调查研究虽然并非完全的亲身实践, 但通过接触实践, 观察基层工作人员的状态和面貌, 调查基层工作的具体机制和模式, 了解基层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倾听基层的呼声, 学习基层的经验, 还是可以对制度运行全过程有更为立体、全面而又具体的认识和了解。
同时, 这种调查研究的实践方式也有利于研究者以旁观者姿态介入对实践中问题的观察和思考, 冷静客观理性辨析制度现实场景背后的个中原委, 为进一步的制度改进和整合工作提出建设性的理论分析和对策研究。第二, 机制建设需要细微考虑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乡土需求, 职业成就感之外, 还需要满足其一定的身份需求。
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普遍提到公务员身份的需求问题。
石家庄市栾城县司法局用发放印有司法局宣传标识的物品, 来增加基层调解员的身份认同感, 增加其在群众中的威望。
这让我们注意到, 基层生活中人们对荣誉的看重, 对身份的在意。
制度转型时期,对基层工作开展必需的身份认同感, 权威依附感, 予以妥善的调适, 还是有其必要性。
至于对这种乡土需求如何有效纳 入新制度理念之下, 还有待我们深入研究。第三, 基层制度执行中具有的活跃创造力, 非常值得我们认真虚心学习。
比如, 石家庄市在医疗纠纷调解独立性上的建设、 交通事故损坏赔偿调解依托律师事务所并承带转接仲裁调解的机制探索、 广电调委会充分利用电视媒体宣传调解并增加调解公信力的有益做法, 都体现了石家庄市在人民调解事业发展模式和运转机制上的积极探索, 体现了他们基于群众需求和事业发展需要而展现的活跃创造力。
还有河北省司法行政机关为解决基层司法所经费、 编制不足, 人员短缺的问题, 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方面所做的积极呼吁和探索; 把基层调解委员会从县区、 街道镇扩展到村居、 楼 ( 院)
长的 “四纵” 调解组织模式创新; 以及在调解机制对接方面所做的尝试和努力, 等等, 都展现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蓬勃的创新意识和探索精神。这些来源于实践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检验和修正的机制创新, 不仅是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宝贵经验, 也是我们理论研究工作需要学习吸收的重要成果。调研组成员:
郑先红曲广娣杨文龙郑丽娟陶永新( 责任编辑张文静)
篇五:基层人民调解调研报告
县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推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4 月上旬,县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全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先后深入到 XX 四个镇及其所辖 4 村 1 社区,走访了镇、村调委会和司法所、派出所、法庭,通过实地察看、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讨论等形式,基本了解了乡镇基层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综合情况。同时,在听取县司法局工作汇报的基础上,与法院和卫健、住建、公安、信访、工商联、消协、交警大队等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围绕道路交通事故、医患纠纷、物业纠纷、商事纠纷、访调对接、消费者权益保障等方面的纠纷调解工作进行了座谈交流。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法律实施的基本评价
《人民调解法》于 2010 年颁布,2011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坚持把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作为化解社会矛盾、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抓手,在强化宣传教育、加强队伍建设、完善组织体系、创新工作机制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促进人民调解工作不断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重要作用,有效保障和服务了全县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
(一)深入宣传培训,法律意识显著提高。一是法律普及宣传活动效果明显。XX 年以来,司法行政部门把《人民调解法》纳入“八五”普法和“法律八进”的重要内容,利用各类重大宣传活动日,采取召开调解工作专题宣讲会,印制宣传资料,播放宣传视频,现场解答等多种形式,先后 10 次集中开展宣传活动,营造了广大群众关注人民调解工作,调委会依法、规范调解纠纷的良好氛围。二是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全方位开展。司法局协同各乡镇为调委会征订报刊杂志,印发调解案例,规范调解文书制作,并多次对调委会成员和人民调解员组织进行法律政策讲解和调解知识专门培训,乡镇、村调委会的纠纷调解应对能力有了提升。三是法院的业务指导为人民调解注入了新的活力。县法院在案件相对集中的村委会设立了 7 个法官工作室,把巡回办案、人民调解员培训、法律咨询、普法宣传相结合,由基层法庭定期派人开
展工作,增强了调解活动的实效性,提升了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满意度。
(二)健全组织网络,队伍建设不断加强。一是着力构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县、乡两级把依法构建调解组织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目前,已经形成了以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以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以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规范化的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全县已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X 个,X 个乡镇和 X 个村(社区)都组建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组建道路交通、医疗卫生、物业管理、访调对接等 4 个行业专门调解委员会。二是着力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XX 年,结合全县村级组织换届,按照《人民调解法》规定的选任方式、选任条件、行为规范,坚持推选与聘任,专职与兼职相结合原则,聘任 X 余名有一定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公道正派的成年公民担任了人民调解员。有关部门建立调解咨询专家组,让律师以及医疗、劳动、住建等有关方面的专业人员参与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促进了调解工作水平的提高。
(三)健全工作制度,落实硬件要求,明确调解流程,调解活动不断规范。一是完善了各项制度。依法普遍建立完善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矛盾纠纷受理登记制度,矛
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定期回访制度,信息报送制度以及人民调解员培训制度等 23 项工作管理制度。二是落实好硬件设施。乡镇、村调委会基本实现了有调解室,有印章,有牌子,有档案柜,有调解业务资料,有统计台账的标准化调委会建设要求。三是明确了调解流程。进一步细化了人民调解案件受理、登记、调查、调解、调解协议制作、回访和监督履行等各环节的流程,做到了工作制度、工作标准、工作程序三到位。近三年来,全县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纠纷 X 件,调解成功 X 件,成功率 X%;申请司法确认 X件;开展矛盾纠纷排查 X 次,预防矛盾纠纷 X 件。
(四)推动机制创新,工作活力不断增强。《人民调解法》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即当事人自愿平等原则、合法原则、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法院和有关部门、各乡镇在“三项原则”基础上努力推动机制创新,探索建立矛盾纠纷调处联动机制。一是建立“诉调对接”和“访调对接”机制。切实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对接和联动,特邀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开展复杂疑难纠纷的调解工作,将民间纠纷以及轻微民事案件向非诉渠道分流,既节约了司法成本,又增强了民间纠纷和民事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二是探索开展行业调解。发挥行业专门调解委员会的优势,把道路交通事故、医患纠纷、物业管理、环境污染、农民工权益保障等方面纠纷通过行业调委会及时、有效的加以处理。三是
整合司法行政资源化解疑难矛盾纠纷。统筹运用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法制宣传等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优势,有计划地引导村委会、社区聘请法律顾问,促进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司法行政专业人员积极参与纠纷调解,努力化解了一批婚姻家庭矛盾、企业融资贷款、城市棚户区改造、农村土地纠纷等各类复杂疑难纠纷。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检查组认为,全县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的总体情况是好的,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从实际情况看,贯彻实施法律过程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改进。
(一)法律宣传贯彻的力度需要进一步增强。一是个别乡镇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程度、重视程度还不够,对《人民调解法》的宣传和工作推动还不够到位,工作进展不平衡。如一些偏远落后的村在标准化调委会建设方面还有很大差距。二是一些村民和社区居民对《人民调解法》的认知感还不够强,甚至不知道有《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的有效性存在疑虑,遇到矛盾纠纷以选择诉讼和信访为主。
。
(二)对基层调委会的业务指导需要引起重视。按照《人民调解法》第五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和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在实地检查
中发现,一些村调委会存在“四联单”填写不清晰,未给当事人和镇调委会留存;卷宗内容填写没有回访记录,填写内容不完善等,给后期调解协议的落实留下了隐患。这些问题,显示出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庭人员由于少,业务繁重,深入实地与村调解委员会联系少,有效开展业务指导活动不够。
(三)队伍建设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我县乡镇调委会调解员大都由司法所人员兼任,村、社区调解员一般由村两委成员兼职,部分调解人员对所兼职的人民调解工作投入的精力很少,积极性不高,调解效率较低。人民调解员的自身素质也是参差不齐。村级人民调解队伍普遍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法律知识素养和政策理论水平难以胜任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部分村级调委会成员中没有妇女成员,不符合《人民调解法》第八条应当有妇女成员的规定。另外,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未给人民调解员颁发聘任书,不符合《人民调解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多部门联动的调解协调机制还需完善。一是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还不够健全,行业调委会建设不够平衡。目前,全县仅建有 4 个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且运转不够规范。其余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建行业性调委会在阵地建设、人员配备、业务规范等方面还处在探索阶段,纠纷调解工作培育不充分,作用发挥不够。二是部门联动参与社会
大调解的格局尚未完全形成。行业部门纠纷解决机制衔接不顺畅,缺乏组织上和程序上的衔接;“诉调、防调、检调、警调”对接联动效应还没有形成。
(五)人民调解工作基础保障需要加强。《人民调解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第十六条规定: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务工补贴。在检查中发现,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虽有文件规定但没有落实兑现,人民调解员报酬偏低,村(社区)调委会办公经费不足,影响了作用的发挥。同时,担负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乡(镇)司法所大部分没有业务用车,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工作建议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困难和问题,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结合全县实际情况,检查组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宣传培训,进一步提升法律认知和贯彻力度。一是县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将普法宣传和道德规范相结合,加强对人民调解法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全社会弘扬“和为贵”思想,通过人民调解来化解矛盾纠纷,提升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法》的认知度和对调解组织的信任度,营
造人民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二是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对乡镇调委会和村级调委会的业务指导,通过开设专题讲座、剖析典型案例、组织观摩学习、调解员旁听调解等多种方式,定期不定期开展培训。要规范调解程序,细化调解流程,推广成功经验,增强人民调解的社会效果。要在更大范围推进人民调解协议进入司法确认程序,使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更好地结合,提高案件的调解率。
(二)重视队伍建设,进一步优化调解队伍。一是根据《人民调解法》二十条的规定,积极邀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探索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或设置公益岗位的方式,聘请律师、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或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进行专业化调解,提高全县人民调解员工作水平。二是针对镇村调委会成员对调解工作投入的精力不足,村(居)调解员业务水平不高,队伍不稳定的问题,转换聘任调解员的思路,提高选任标准和补贴待遇,努力选任法律政策水平高、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形成一支能够及时发现矛盾纠纷,善于调解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三)强化工作机制,进一步推进行业调委会组建工作。积极推进大调解工作机制,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
调解的衔接以及与各种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的无缝对接。加强成员单位间的信息沟通、工作联系和业务配合,统筹化解矛盾纠纷。在已经组建医调委、交调委、物调委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公安、人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民政、妇联、工商联等行业主管部门和群众团体建设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规范调解程序和内容,扩大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面。
(四)确保经费投入,进一步提高工作保障水平。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根据《人民调解法》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规定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结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员补助经费列入财政保障,并根据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等,逐步提高补贴标准,严格补贴程序。要结合实际,探索建立为人民调解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障机制,确保调解员的人身安全。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表彰奖励,切实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形成人民调解工作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为全县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更大贡献。
篇六:基层人民调解调研报告
关于调解工作的报告法院关于调解工作的报告法院关于调解工作的报告
法院关于调解工作的报告
主任、 各位副主任、 各位委员:
版权所有, 全国文秘工作者的 114!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 2005 年工作要点的要求, 我代表县人民法院就调解工作向本次会议作报告, 请予审议。
对于民间纠纷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明确了调解制度, 《人
民法院组织法》 赋予人民法院诉讼调解和指导调解的工作职责。
我院依据法律规定, 站在践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的高度, 认真贯彻落实中办、 国办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2〕 23 号),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和《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的司法理念为指针,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 不断创新调解制度, 完善调解机制, 提高调解水平, 努力开创人民法院诉讼调解和指导调解工作的新局面,全面推进“和谐××” 建设。
一、 主要工作情况
2002 年 9 月, 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结束后, 我院不断加大调解结案的力度, 妥善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 具体情况是:
(一)
调解率稳中有升, 发展态势良好。
2002 年以来, 我院审结民商事、刑事附带民事、 刑事自诉、 执结案件共 3220 件, 调解 1643 件, 调解率为 51,比 2004 年全国调解结案率 31 高出 20 个百分点。
其中 2002 年调解 269 件, 占34.7, 2003 年调解 463 件, 占 51, 2004 年调解 452 件, 占 55.4, 今年 1 至 10月调解 459 件(含民事、 刑事、 执行和解), 占 64。
自 2002 年以后, 调解率始终保持在 50 以上, 今年有大幅度上升, 说明调解这一极具传统特色的诉讼制度,形成了全院干警的共同认识。
(二)
调解贯穿诉讼全过程, 各类案件齐(请登陆政法秘书网)
头并进。今年 1 至 10 月, 我院审结民商事案件 402 件, 调解 249 件, 调解率 62, 比 2002年上升 24 个百分点; 审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28 件, 民事赔偿部分调解 18 件,调解率 64.3, 比 2002 年上升 19.3 个百分点; 审结刑事自诉案件 4 件, 全部调解,调解率比 2002 年上升 50 个百分点; 执结案件 286 件, 执行和解 188 件, 和解率65.7, 比 2002 年上升 46 个百分点。
(三)
人民调解协议逐渐规范、 合法有序。
我县有 18 个乡(镇)
调解委员会和 139 个村级、 厂矿调解委员会, 调解员 3493 名, 今年 1 至 10 月受理各类民间纠纷 3683 件, 调解成功 3523 件, 调成率达 95.6。
2002 年以后, 一方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协议反悔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逐渐减少, 人民法院维持人民调解协议的维持率在逐年上升。
今年 1 至 10 月, 我院共受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 27 件, 比 2002 年减少 8 件, 维持人民调解协议 21 件, 占 77.7, 比 2002年上升 10.7 个百分点。
不仅有效地支持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而且极大地提高了人民调解的公信度。
黄华人民法庭被评为“全国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 受最高人民法院的表彰和奖励。
二、 主要做法和经验
(一)
加强领导, 提高认识, 增强调解意识
为做好调解工作, 我院于 2004 年 5 月成立了由两名院领导和民一庭、民二庭、 立案庭庭长, 研究室主任共六人组成的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组, 由分管民商审判的副院长担任组长, 并制定了工作职责。
根据人员变动情况, 今年又调整充实了指导组成员, 基本做到分片指导、 分片负责。
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 提高法官的调解意识, 加强司法能力建设。
一是加强对法官的大局意识、 维稳意识、忧患意识、 国情意识的教育, 教育法官充分认识调解工作在法院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充分认识调解工作对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
二是组织学习好上级法院关于调解工作的精神, 领会精神实质, 认真执行上级法院关于调解工作的政策规定。
三是组织学习关于调解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熟悉和掌握当前的法律理论和主要观点, 关注调解理论的发展。
(二)
积极行动, 化解矛盾, 构建调解平台
1. 指导诉前调解, 减少诉讼, 确保法院公正高效审理案件
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机制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既继承了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 又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 符合当前多元化、 多途径解决民事纠纷的世界潮流。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各类民事案件的不断上升, 人民调解不但不应弱化, 反而应该加强, 充分发挥作用。
自 2002年以来, 我院加大了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力度, 加强诉前调解, 使大部分矛盾得以迅速解决, 避免了矛盾激化, 减少了诉讼纷争, 取得了明显成效。
(1)
完善程序。
针对全院调解工作状况,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实施, 组成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组,指导全县各级本文章共 2 页, 当前在第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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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组织逐步规范了调解程序, 使人民调解更加规范, 更加易于解决纠纷, 并确保调解协议受到法律保护。
(2)
建章立制。
为推进工作, 先后指导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相继建立了五项制度:
一是纠纷管辖责任制度。
基层发生纠纷, 村调委会在第一时间掌握信息, 主动工作, 争取纠纷不出村、 不上移。
二是疑难纠纷转办报告制度。
调解未果的案件, 及时移交乡 (镇
)
调委会做好调解工作。
三是定期排查报告制度。
村调委会建立健全月报、季报、 年报制度, 及时向上级上报各类报表及信息。
四是集中排查调处制度。
集中人力、 集中时间定期解决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五是回访制度。
组织有关人员对已调处完毕的矛盾纠纷特别是重大疑难纠纷进行回访。
(3)
加强培训。
一是充分利用乡 (镇)
召开的各种会议, 见缝插针,向人民调解员讲授民法通则、 合同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继承法、 婚姻法等常用的法律知识, 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水平和调解纠纷的能力。
如大兴人民法庭利用派出所召开治安例会之机, 每月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 效果较好。
二是聘请部分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 轮流组织参加旁听庭审, 使每一个调解员都有机会亲临法庭, 潜移默化地传授调解经验。
三是不拘形式, 因地制宜, 采用多种形式指导调解工作。
如中铁隧道集团溪洛渡电站辅助公路 i 标段施工区内民工陈吉兵工伤死亡事故, 经县院法官指导, 佛滩乡 人民调解委员会于 2005 年 7 月 25 日成功调解, 赔偿损失 83890 元, 并比约定期限提前 10 天兑现。
(4)
依法受理。
对当事人就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 及时进行审查, 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 依法受理并及时确认其效力。对判决变更、 撤销或者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 以适当方式及时告知所在地司法所或人民调解委员会; 审理中发现人民调解员违反自愿原则, 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 及时向人民调解组织提出纠正建议。
2. 推行庭前调解, 提高效率, 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今年以来, 我院在立案庭设立庭前调解组, 专门调解事实清楚、 争议不大的案件, 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10月, 庭前共调解各类案件 16 件。
调解中, 坚持调、 判分离原则, 配有专司庭前调解的法官 4 名。
为避免法官以判压调, 仅赋予其调解权, 保证了法官的中立性;坚持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原则, 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坚持依法调解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 先后制定了《对民商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的实施意见》、《庭前调解规则》 等一系列制度, 确保了调解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
3. 强化诉中调解, 减少判决, 力促彻底解决矛盾纠纷
实践证明, 调解较审判更能实现效率价值, 更能定纷止争。
我院始终将调解思想贯穿在整个审判活动中, 在注重庭前调解的同时, 努力加大庭中调解,构建和谐法院。
(1)
营造调解氛围。
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 掀起“学习宋鱼水、 保持先进性” 活动高潮, 把宋鱼水“辩法析理, 胜败皆服” 的司法理念融于调解工作之中。
(2)
领导垂范调解。
今年, 院党组决定:
影响较大的案件由院长、 副院长担任审判长, 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审判委员会委员承办, 加大对案件审判的指导力度。
两名副院长主审的两件发回重审案件均调解结案, 对做好调解工作起到了示范作用。
(3)
坚持依法调解。
对当事人确无可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及时下判,绝不因片面追求调解率而强制调解、 违法调解或久调不决。
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认真审查, 防止当事人利用调解恶意损害国家、 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4)
健全激励机制。
完善案件质量效率综合评估体系, 将案件调解率、
和解撤诉率、 当庭兑现率作为评价法官办案质量的重要标准。
同时修订完善了内部目标管理考核指标, 对调解能手予以奖励, 建立调解工作激励机制。
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 114!
(5)
推行就地办案。
党组决定, 县法院主审法官每年到案发地审案不低于 1 件, 基层法庭每年到案发地审案不低于 2 件, 每差一件, 扣责任人工资200 元。
截止目前, 已到案发地审案 32 件。
法官利用巡回办案的机会组织当地的人民调解委员旁听案件审判, 以案释法, 收到审理一案, 教育一片, 指导一方,促进和谐的社会效果。
4. 注重执行和解, 消除矛盾, 全力构筑和谐社会
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执行难” 问题, 我院把调解原则延伸到执行程序之中, 坚持以人为本, 综合运用法理与情理的调处手段, 促进案件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消除对立心理, 化解矛盾和积怨, 最终达到社会和谐。
近年来, 执结案件大幅度上升, 今年执结的 286 件案子中, 执行和解 188 件, 和解率 65.7。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执行过程中, 我院认真做好思想动员和法律阐释工作, 晓之以理, 动之以情, 释之以法, 把法理、 情理、 常理贯穿于说服教育之中, 促进案件当事人换位思考, 互谅互让, 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倡导人性化执行, 以真诚对待人, 用真心关心人, 凭真情感化人, 对态度顽固的当事人, 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 耐心地对其进行法律宣传、 法制教育, 促使其从思想上认识自己的错误, 消除抵触情绪, 自觉地配合法院执行, 最终达到执行和解的目的。
(三)
深入调研, 加强督促, 把握调解方向
今年以来, 院长、 副院长分别带领调解工作指导组成员深入 18 乡(镇)开展调研工作, 督促落实调解措施。
通过与党政领导座谈, 了解他们对调解工作的要求; 通过与基层调解员座谈, 了解调解工作现状, 探索调解规律; 通过以会代训, 讲授法律知识, 传授调解方法。
对调解人员在实践中, 探索出的各种各具特色的调解方法, 如“引导法”、“规劝法”、“感化法”、“寻根求源法”、“社会帮助法”、“情感重温法”、“消除隔阂法”、“展望未来法”、“子女维系法”、“破除梦幻法” 等以本院工作简报的形式予以总结报道, 相互借鉴, 取长补短, 促进调解工作。
今年 1-10 月, 已编发有关调解工作的简报 18 篇, 对指导调解工作发挥了
积极作用。
通过调研, 总结出以下调解工作经验, 确保调解工作健康发展。
一是树立司法为民理念, 强化调解观念不动摇; 二是因地制宜, 不断开拓调解工作新思路; 三是合情、 合理、 合法相结合, 创造性的开展调解工作; 四是提高法官综合素质非常必要。
“大调解” 平台的建立, 新型调解机制的构建, 一是极大地缓解了“案多人少” 的矛盾。
人民调解的及时开展有效遏制了诉讼案件大幅度上升的势头,使民事收案量趋于稳定。
二是有利于维护亲情、 友情与诚信关系, 确保社会和谐。人民调解使双方当事人减少对簿公堂的尴尬, 诉讼调解使当事人双方虽对簿公堂, 但在法官主持下, 通过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力自由协商解决矛盾, 防止了矛盾激化, 维护了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
三是降低了诉讼成本, 提高了诉讼效率。
调解结案方式所用的诉讼时间相对较少, 而且在法律文书制作方面, 调解书的制作比判决书的制作也相对简单。四是促进了矛盾纠纷的彻底解决, 维护了司法权威,促进了社会稳定。
其主要功效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当事人服判息诉。
以合意为核心的调解制度, 决定了当事人不可能上诉, 也极少提出申诉, 大大降低了案件的上诉率和申诉率, 基本杜绝了信访、 上访、 闹访等事件的发生。
二是生效裁判得到很好的执行。
调解的合意特征也决定了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履行是自愿的, 从而有利于实际履行, 降低了执行成本。
三、 主要存在问题和下步工作
近年来, 我院以构建和谐社会, 创建平安永善为切入点, 采取诉前调解、庭前调解、 庭中调解和庭后和解相结合, 实现了百姓与法律的和谐, 法治精神与法律实践的和谐, 纠纷的解决出现了良性循环。
但是, 调解工作的现状与人们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相比, 仍有差距, 尚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
一是个别法官还没有真正把调解工作提升到应有的高度来认识, 还没有真正解决一心为民的指导思想定位问题,“只有稳定才能发展” “发展才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 的意识还不够强。
二是我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方式、 方法和力度上还不够, 以致部分人民调解协议不规范。
三是调解方法还不够完善, 调解技巧有待提高。
四是各乡 镇调解工作发展不平衡。
大部分行政村, 长...
篇七:基层人民调解调研报告
大会议建议案办理工作情况汇报和人大关于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汇编人大会议建议案办理工作情况汇报
人大会议建议案办理工作情况汇报
今年我局办理人大代表主办建议案主办件 5 件,协办件 5 件,为认真抓好建议意见的办理工作,我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领导,专门科室专业人员负责办理的工作小组,多措施全面完成建议案办理。现将办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建议意见顺利完成。成立以局长郑青川为组长;副局长李显忠、林森、冉启均,总工程师付勇,园林处主任王海为副组长;周丹、熊昌发、张国庆、张芳、王奇、张斌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林业系统人大建议案的办理工作。周丹同志负责督查督办。
二、强化责任分工,确保建议“一人一议”专人办理。
按照市人大交办的建议案内容,召开专题会议,按照提议人的意见,将建议案细化到股室,再由股室确定专人办理。具体承办建议内容是:
1.人大主办件 5 件:
徐永均代表的“关于加强我市核桃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建议”,办理股室产业办,责任领导冉启均,责任人王奇;丁波代表的“关于大力支持生溱产业发展的建议”,办理股室产业办,责任领导冉启均,责任人王奇;袁宗成代表的“关于进一步加大树花菜(珍珠花菜)产业发展力度的建议”,办理股室产业办,责任领导冉启均,责任人王奇;余家强代表的“关于解决树花菜销售困难的建议”,办理股室产业办,责任领导冉启均,责任人王奇,陈天贵代表的“关于加强红军公园车辆管理的建议”,办理股室园林处,责任领导林森,责任人王海。
人大协办件 5 件:
刘仕勇代表的“关于多措并举强力推进品牌强市战略的建议”,办理股室产业办,责任领导冉启均,责任人王奇;杨朝阳代表的“关于政府应加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资金倾斜力度的建议”,办理股室产业办,责任领导冉启均,责任人王奇;陈思永代表的“关于加快水洋坪旅游景区规划建设的建议”,办理股室产业办,责任领导冉启均,责任人王奇;江洪平代表的“关于强力整治河道,加大饮用水源的保护和投入力度的建议”,办理股室资源股,责任领导林森、付勇,责任人张国庆、熊昌发;董文斌代表的“关于在城市建设中重视绿化工作,确保绿化面积的建议”,办理股室园林处,责任领导林森,责任人王海。按照市政府督查室要求,我局协办意见与 5 月 20日全面送达主办单位。
三、强化工作措施,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1、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局长负总责,各分管领导牵头。一是承办科室全面负责属于本科室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定出详细办理方案。二是承办科室要明确联络人员,专门负责办理过程中信息的收集、反馈,确保信息畅通,掌握办理进度。三是将办理工作纳入年底工作目标考核评比,确保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任务顺利完成。
2、加强联系,走访代表。为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各承办科室在办理之初(方案见面)、办理之中(方案实施)、办理之后(办理结果)的三个阶段加强与提议人的联系,采取上门走访、召开座谈会、举办现场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等形式(每个办理件必须要达到 100%的见面率)充分征求提议人意见,确保办理工作落到实处。
3、加强交流,主动推进。各分管领导要经常与承办相关股室联系,及时掌握办理进度和质量,并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经验交流会等方式,及时交流各承办股室办理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以点带面,进一步促进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四、 强化办理多样化,确保回复内容准确。一是 5 月至 6 月,各办理股室分别采取电话联系、深入到提议人身边、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征求意见,了解真实想法,对回复意见反复研究,确保回复意见提案人满意。二是 5 月 13 日召开了相关领导、科室的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推进会。6 月 3 日由林业局邀请了市政府督查室、提案人、协办单位、林业局相关责任领导及相关科室参加的座谈协商会议,再次广泛征求意见。三是产业办王奇同志主办的回复件亲自到茶垭乡、长石乡、虹桥乡、溪口乡和代表面对面的征求意见,回复内容准确率达到 100%,代表满意度 100%。7 月20 日报市政府督查室审签。目前已全面完成人大建议的回复件。在市人大常委会及相关工委的关心、指导下,在市人大代表的大力支持下,我们全力以赴,扎实工作,建议办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市人大和各位代表的要求相比,还存在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按照代表提出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落实有效措施,提高办理实效,努力让回复建议案满意率达到 100%。
人大关于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合人民调解工作的协议,共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不仅调解婚姻、家庭、邻里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同时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围绕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积极主动参与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土地承包、移民安置、物业管理等容易引发上访的社会矛盾的调解工作,拓展了人民调解的工作领域。
4、调解工作方法多种多样,维护社会稳定成效显著。各乡镇、各部门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坚持和谐调处矛盾纠纷,重视百姓的思想教育工作,总结出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例如,积极探索试行的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与人民调解有机衔接的办案机制,充分发挥了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的独特作用。此做法得到上级的肯定。近两年来,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 1700 多件,调解成功率达 9 6.8%,防止群体性上访 43 件,防止民事纠纷转为刑事案件 21 件,防止民间纠纷转为治安案件 8 件,防止群体性事件 15 件,充分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有待进一步加强。总体上看,全县各级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是重视的,但仍存在发展不平衡、重视不够的情况。如按照上级要求和以前的惯例,县里应定期召开人民调解工作会议进行总结和表彰。但近年来,县里未召开过人民调解工作会议。
2、人民调解组织有待进一步健全,运行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尽管从形式上看,全县已建立起了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但从实际运转情况看,有些地方调解组织有名无实,作用发挥不好或不能发挥作用;学校、医院、市场等单位的人民调解组织也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基本上没有开展;全县行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总体较少,作用
发挥不好,部分矛盾纠纷难以及时调处。一些调解组织工作规范化程度不高,有的村调委会没有印章、调解文书不统一、档案管理不规范等。
3、人民调解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由于机构改革的原因,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和人员大量减少。二是基层专职司法员严重不足。人民调解工作主要是在基层司法所的组织指导下开展的。目前全县 14 个乡镇司法所中,只有专职司法助理员 6人,其余都由乡镇干部兼任。三是人民调解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近年来,各地通过村居换届选举,加大了对调解人员的选拔和培训力度,人民调解员队伍年轻化、知识化程度有了提高。但目前全县现有人民调解员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水平参差不齐、工作责任心有强有弱、调解质量和水平有高有低,加之培训力度不够,多是以会代训,缺乏专门的调解技能技巧,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仍需大力提高。
4、
人大关于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经费投入不足,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调研中,普遍反映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不足。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调委会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等均不足,今年人民调解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严重影响制约着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三、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1、深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和有效途径,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具有基础性作用。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加强督促检查,考核奖惩。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营造人民调解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建议县人民政府应适时召开全县人民调解工作会议,表彰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形成奖惩激励机制,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
2、建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要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镇社区建设,巩固和完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化解矛盾纠纷、指导村(社区)调解组织开展工作中的作用。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建设的新路子,加强跨区域性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重点项目调解组织建设,推进在学校、医院、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小区等建立调解组织,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3、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要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改善办公条件,健全乡镇人民调解指导管理机构。按照能专则专、不专就兼的原则,配备配齐乡镇司法员。要保证兼职司法员把精力主要放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上。要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建立纠纷受理登记、备案、审查等制度,规范统一文书卷宗档案。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多种手段,强化“预警、预案和预防”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员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推动规范化建设上台阶。
4、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要结合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采取公开选聘、民主选举等办法,充实人民调解员队伍,优化队伍结构。司法行政机关和县人民法院要加强指导和培训,分级负责,统一规划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县司法局负责乡镇、村调委会组成人员的培训;司法所负责辖区调解员、调解信息员培训;县人民法院在加强业务指导的同时,负责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调解中的作用。可通过陪审、参与旁听、协助疑难纠纷的调解等多种形式进行培训,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不断提高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
5、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预防是基础。要采取行之有效的形式加大普法力度,结合实际制定普法计划,明确专人包村宣传,使法制宣传不流于形式,使其收到实实在在的效果,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6、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7、探索建立多元化调解机制。把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起来,同时重视初信初访,整合资源,三大调解机制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最快及时调处,最大限度促进社会和谐。**县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篇八:基层人民调解调研报告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国际上享有“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的美誉。3 月 28 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中通过了《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势在必行,人民调解大有可为。如何正确应对新时代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任务。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基层调解组织不专。村(社区)调解组织其工作投入度、业务能力尚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专门从事调解工作。基层调委会名义上有 3 至 4
名委员,但实际上从事日常调解工作的往往只有 1 至 2 人,并且身兼数职,各项工作压力大,尤其是村(社区)人民调解(由司法所负责指导管理)的专业化程度不高,不仅影响了本级的疑难复杂矛盾调解,对村(社区)调委会的指导作用也难以有效发挥,致使矛盾纠纷不稳定因素排查化解不能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调处、早化解。
二是解决问题能力不强。基层调解组织人员定纷止争的能力不够强,为了尽快平息事态,往往放宽政策尺度,过于迁就和照顾,造成“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不良现象。绝大多数调解员没有法律根基,文化普遍不高,年龄偏大,经常造成调解主任没有法律知识或从未接触过调解工作、与依法调解的实际需要不符的局面。由于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在宣传讲解法律、制作调解文书上有困难,不能适应当前调解工作的需要。大多数调解员未经过专业培训,无证上岗。调解时基本上沿袭传统方式、方法开展,调解手段侧重于“情”、“理”的运用,而不注重“德”与“法”的结合,调解成效不明显。
三是基层调委会不稳。基层调委会基本上不是通过选举产生的,大多由村(社区)指派,随意性大。基层调委会的调解工作经费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调解组织无法支付调解员误工补贴(或工资)及一些办公等费用。调解员往往认为是在
义务为社会作贡献,能干多少干多少,不干也理所当然。“以奖代补”的金额与调解成本相比差距太大,如杯水车薪。按调解质量要求,调解后要制作协议书等,许多调解员嫌麻烦不愿做、不会做,出现调解员不愿从事调解工作的现象。
四是司法行政管理不便。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上看,司法所是司法局派出机构,对村(社区)“两委”没有任何隶属关系。司法所安排的工作,“两委”可做可不做,对人民调解的指导,“两委”可理不可理,只是看人说话办事,导致村(社区)调解工作陷入困局。
五是调解格局认识不清。基层调解工作离不开多个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县、乡(镇)虽有“三调联动”,但普遍存在不规范,调处力度不强,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老调重弹,各唱各调,互不买账,管理缺位、沟通不足,缺乏有效配合,联动大调解停留在表面上。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致使矛盾纠纷不能及时妥善解决,最终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各级各部门普遍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只要是矛盾纠纷就是司法所的事,把司法所的职能等同于乡镇调解委员会,而司法所肩负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普法宣传等大量司法行政工作,致使司法所“小马拉大车,费力不讨好”。多元调解机制尚未达到预期效果,致使“大调解”工作格局难以形成。
二、几点对策及建议 1 1 、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人民调解是预防纠纷、 化解矛盾、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要充分认识加强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职务的本质是责任”、“领导就是服务”的意识,以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促进思想作风转变。要抓实层级调处,创新村(社区)法务室,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保障基础。各村(社区)设立法务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村(社区)支书或主任担任,成员有“两委”班子成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社会志愿者等组成。法律顾问由司法局确定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担任,指导员由司法所长担任,专职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原则上由两委班子脱产干部担任,并从民兵营长、辅警中产生,形成由“两委”班子统一领导,司法所业务指导,法务室承担日常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2 2 、抓源头重预防,强基础治根本。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预防、接访劝返、情报信息报送、疏堵分流、建立奖惩激励、纵向协同调处、监督追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加强调解员队伍选拔任用和培训管理。举办矛盾纠纷排查层级调解论坛,交流矛盾纠纷调处的经验,探讨新思路、新办
法,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熟悉业务、热心公益、公道正派、秉持中立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不断提高调处矛盾纠纷的工作水平。
3 3 、加强网络建设,提高服务能力。探索建立以行政调解为主导,人民调解为基础,覆盖全社会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网络体系。进一步完善县、乡(镇)两级党政机关综治办公室建设,直接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调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同时,要发挥人民调解平等协商、互谅互让、成本低、效率高等优势,不断拓展人民调解网络,在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学校以及流动人口聚居区、大型集贸市场等发展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和特殊群体、重点领域成立法务室,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坚实牢固的人民防线。
4 4 、健全长效机制,实现常态管理。各有关部门明确自身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建立统一协调、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程序衔接,多元高效的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对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实现动态监控。对群众要求调解和排查出来的社会矛盾纠纷,由接待窗口进行统一登记。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受理或者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分流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矛盾纠纷,由综治办公室协调联合调
解。建立督办制度,定期通报分流指派后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进度和调解结果,确保问题解决得了、解决得好。
5 5 、完善保障措施,激发干事活力。加强基层法务室建设,达到“六有”、“四落实”、“两上墙”的标准:“六有”(有牌匾、有公章、有办公室、有调解室、有台帐、有办公设施、有法律顾问),“四落实”(织织落实、人员落实、制度落实、待遇落实),“两上墙”(工作职责上墙,工作流程上墙)。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监督检查机制,接受社会监督。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发动社会力量,倡导社会各界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捐资,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落实到位和规范使用。对有违反规定使用、挤占、挪用、骗(套)取、截留经费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确保法务室实体化运作,为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篇九:基层人民调解调研报告
录
诚信承诺书.......................................................................................................................... 1 毕业论文........................................................................................................................ 2-10 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 2 一、我国人民调解制度概述........................................................................................ 3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概念与优势...................................................................... 3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现状.......................................................................... 4 二、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4
(一)适用环境与土壤缩小且人们更趋于直接诉讼.......................................... 4
(二)调解难度加大且调解组织与调解员未达应有的标准.............................. 5
(三)法院指导未落入实地且人民调解制度未被公众重视.............................. 6 三、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路径.................................................................................... 7
(一)与其他调解制度相衔接,做好调解工作.................................................. 7
(二)适应社会需要,扩大适用范围,加强调解队伍的建设.......................... 8
(三)提高社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程度...................................................... 9
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路径
四、结语...................................................................................................................... 10 参考文献...................................................................................................................... 10 开题报告表.................................................................................................................. 12 中期检查表.................................................................................................................. 17 答辩记录表.................................................................................................................. 18 成绩评定表.................................................................................................................. 20
1
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
[ [ 摘
要] ]:人民调解制度一直是我国一种很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在 21 世纪之后,立法和实务中的人民调解都有了一定程度上的创新与发展,形成一种蓬勃发展的势头。但人民调解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在影响其进一步发展,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应该主动与其他调解制度相衔接,顺应社会的发展,加强自身建设,并且需要加大宣传,提高全社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程度。
[ [ 关键词] ]:人民调解;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衔接;法院调解 [Abstract] The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has always been a very important way of dispute resolution in our country. After the 21st century, the people"s mediation in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 has a certain degree of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forming a vigorous development momentum.But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with the people"s conditioning system that are affecting their further development,In order to solve these problems,the development of the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should take the initiative to join other mediation systems together, conform to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enhance its own construction, and increase publicity to improve importance of the people"s mediation in the society. [Key words] People’s mediation;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Link up; Court mediation
调解制度有着非常深厚的历史背景,开始于儒家孔子提出的“无讼”思想,自此不论是民间还是各时代政府,调解都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而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革命根据地法治建设中渐渐完善,在国际中盛名久誉,被誉为“东方经验”,并且被各国借鉴学习。人民调解制度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曾经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中起过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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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国人民调解制度概述
( 一 )
人民调解制度的概念与优势 人民调解制度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可以说与现今的法院调解与行政调解相比,人民调解的权威性最低,但是其具有法院调解与行政调解不可比拟的灵活性与自治性。正是这种其他调解制度不可比拟的灵活性与自治性让人民调解制度在 20 世纪颇为受到人民欢迎、政府重视。
我国推行改革开放政策后逐步加强法治社会的建设,对比其他先进国家来讲,法治建设起步比较晚,这也表明我国现今的法制体系仍然不是非常健全。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替代计划经济,经济的变化促进了社会结构与体制的变革,在随着这种变化过程中,建设法治社会的宣传过分加强了人民对司法的信任,甚至近乎迷信司法。这直接导致了人民大众过度依赖于用诉讼手段解决纠纷,或者说对全社会对司法存在过分倚重的现象。单就律师来讲,一些律师为了追求业绩与利益,不向当事人推荐更适合解决矛盾的诉讼之外的其他方式,或者将调解视为落后的事物或者是法治的对立面,误导当事人,迷惑欺骗当事人一诉到底。
实际上过分推崇法治并不能证明法律可以解决所有的问题,并不是所有问题都十分适合通过司法裁判来解决,也并非所有可以用法律来解决的矛盾可以通过法律完美的解决。司法裁判冷酷无情,并且并非进入司法渠道的矛盾纠纷都能得到完全公平公正的裁决。往往败诉方不接受对自己不利的裁决,继续上诉或上访。而胜诉方也并非高枕无忧,还要面对执行难的问题,案件结束,事情没结的事件屡屡发生。
任何事情都是过犹不及。过度相信、过分推崇司法的力量并非完全正确。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社会大众与法律从业者都过度执着诉讼的积极价值,认为解决一切矛盾的最好方法就是诉讼,认为社会的混乱必须通过司法的调整才能恢复正常,才能达成公平正义。但对诉讼的消极价值,如诉讼的成本、诉讼的风险等闭口不提,片面强调司法、诉讼的力量。甚至在上世纪末驳斥“无讼”思想。
实际上不仅调解制度具有灵活性的特点,而且其调解矛盾的标准也与司法不同。调解制度不仅可以依据法律,而且可以采用社会公众认可的良好公德、习俗、道理等来解决矛盾纠纷。这样不仅可以比司法裁决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共道德、
3 宣传传统美好的价值观,还可以加强社会凝聚力,不损害矛盾各方的关系,有利于社会稳定。所以在矛盾解决方面的及时性、灵活性与宣传教育方面强于司法的人民调解可以有效的弥补司法的不足,减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 二 )
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现状 从人民调解制度设立之日起,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道路上一直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可以有效的衔接基层自治,有效的及时解决社会矛盾,并且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广受人民的欢迎与信任。但是,在这社会转型、经济转轨的特殊历史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也面临着巨大压力和严峻挑战,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不能够完全符合当今的社会发展要求。
单从数据来看,2001 年人民调解委员会与人民调解员的数量分别为 92.35万个和 779.33 万人,而这一数据到了 2015 年变为 79.84 万个和 391.12 万人,分别下降了 13.55%与 49.81%,尤其人民调解员人数,在十五年间大幅度减少了近一半。虽然《人民调解法》颁布以来,人民调解解决的矛盾纠纷的绝对数量在增加,但是从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受案数与人民调解调处矛盾的数据来比较,已经从 2001 年的 1:7 下降到 2015 年的 2:1。
[1] 所以不论从人民调解自身的发展数据来看,还是从人民解决矛盾纠纷主要方式(法院起诉与人民调解)的选择来看,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速度都远不如法院的发展速度。
二、 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
适用环境与土壤的缩小且人们更趋于直接诉讼 改革开放之前,中国人口流动量低,人们的生活范围基本为住所附近一定方圆内。人口流动低让一定范围内的人民互相熟悉了解,形成“熟人型社会”。因人民调解依附于基层组织,随基层组织的设置而设立,所以受益于“熟人型社会”中的道德力量与舆论力量,此时的人民调解制度可以发挥重要的定纷止争作用,并且可以有效的防止民事纠纷转向暴力犯罪,做到及时的化解民间矛盾。但是随着近些年的经济快速发展,人口流动急剧增加,社会结构加快转变,各地区人民汇聚于各个地方,从彼此之间的相互熟悉了解的家乡来到彼此陌生的城市。人民因远离家乡而脱离原基层组织,互相之间的生活习惯、文化差异造成大量矛盾,而此时因不再是“熟人型社会”,缺少矛盾双方共同认可的调解组织或调解员,人们发生矛盾第一时间想到的不再是寻求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近些年因全社会对法治社会的追求,大量的法治宣传节目、法律专家座谈节目充斥各种媒体渠道,而多渠道的普法宣传深入民众,人们越来越认可法律武
4 器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好路径,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成为人们的基本共识。正是这些影响让人们认为当与他人发生矛盾、自身利益受损的时候,向法院起诉被认为是唯一的保护自己的方法。并且随着普法教育与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与生活方式的巨大变化使更多人不再羞于步入法庭。人们不再为了顾及颜面而选择低调调解处理,内心深处对维护自身利益的需求与对公平正义的期盼超过了对颜面丢失的顾忌与担忧。不再认为对簿公堂是一件丢人的事情,而恰恰是为了维护自身名誉。所以相比于双方私下谈判和调解,当起诉这一方式或途径摆在人们面前时,因诉讼的强烈吸引力,人们更趋向于直接诉讼。
所以当人民的民主与法治意识从模糊走向具体,普法宣传与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造成人们对诉讼的追捧时,以人民调解制度为代表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价值就被低估以及压制了,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相比之下就显得声小势弱了。
( 二 )
调解难度加大且调解组织与调解员未达应有的标准
经济的发展深刻的改变了社会的结构,所以与以往相比,不管是农村还是城市社区,伴随着经济发展而来的各种纠纷不再局限于日常生活中发生于个体公民之间的家庭矛盾、继承纠纷、赡养抚育等简单、典型的民间纠纷。此时纠纷主体不再限于公民个体,矛盾与纠纷不再限于简单典型民间纠纷,矛盾与纠纷的形成与形式也多种多样,五花八门。而矛盾与纠纷的及时解决与化解是各方的需求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要求。
通常来说,同村、同社区居民之间的民间纠纷一般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进行调解,这种带有属人管辖性质的“熟人型社会”调解方式可以有效快速解决矛盾,可以有效制止互相之间的矛盾向恶性暴力事件转化的可能。但是随着大量进城务工的农民离开家乡,属人管辖缺少了人,造成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大大降低。但城市人口的急剧膨胀是否造成城市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相对于农村人民调解组织有较大的提升?事实并非如此,人民调解的衰弱是整体的衰弱。表面上“属人管辖”是人数的增加会相应的增加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但是实际的情况却是虽然城市人口增加,然而家庭矛盾、继承纠纷、赡养抚育等简单、典型的民间纠纷的发生量却降低了,民间纠纷由主要是生活类型向主要是市场类型转变。而典型性民间纠纷的减少让人们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大大减少。每一个被设立出台的制度都是针对性解决某一种或某一类问题的,当某一种或某一类问题随着社会发展大幅减少的时候,这一制度如果不调整变化以适应社会,被需求量减少,只会被历史淘汰。
矛盾纠纷向市场类型转变的特点就是各种具有高度专业性的矛盾层出不穷,这些踏入人民调解领域的高专业性矛盾逼迫人民调解员不仅仅需要解决好矛
5 盾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协调与平衡,而且需要对这些专业性矛盾具有较深的了解。但从现今人民调解工作来看,调解员通常专业水平不足,再加上人民调解制度的职能范围的限制,对这些疑难复杂的专业性矛盾往往不能够第一时间进行调解解决,从而让这些矛盾进一步激化,很多转变为恶性事件。当人民调解不能解决这些矛盾时,人们就会降低对人民调解的期待与选择,这就让人民调解制度陷入一种尴尬的境地。
人民调解的工作就是第一时间介入矛盾,化解矛盾,预防矛盾激化,防止矛盾纠纷转...
篇十:基层人民调解调研报告
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处理民事纠纷的传统方式。加强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社会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作出新的贡献,这些都亟待我们去深入思考和仔细探究。最近,我所就镇 嘎 及各村加强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情况进 椒 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 埒 、基本情况 1、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情况 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 坏 ,我镇人民政府依法加强了人民调解工作 汾 的组织建设。镇设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司 ┠ 法所合署办公,负责管理、指导全镇的人 锈 民调解工作,参与民间重大疑难纠纷的调 解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代表镇人民 蛰 政府依法调处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我镇 恬 的调解组织基本形成了镇调解委员会、村 馀 级调解委员会和自然村调解小组的调解网 踝 络。
2、人民调解队伍情况 目前,我 乙 镇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 17 个,其中镇调 缗 解委员会 1 个,村民调解委员会 16 个, 丑 调解小组 148 个,全镇共有调解人员 2 箱 22 人,其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58 人。
骧 人民调解员队伍在组成上年龄偏大、文化 水平偏低的状况有所改善,一批有能力、 书 有文化、懂法律、懂政策,热爱人民调解 馑工作的人员加入了人民调解队伍,我镇的 榘 人民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了一定提高。
3、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 人民调解工 壕 作在化解群众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 ń 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人民调解 蔷 工作日益得到了重视和支持,镇党委、政 爵 府也加大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 龙经过努力工作,进一步健全了调解组织, 丝 加强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妥善 ┇ 调处了一大批民间纠纷,加强了毗邻地区 混 的联防联调工作,为维护全镇的社会政治 蜊 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 醪 环境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4、人民调解 毫 工作的新变化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香 和产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所引起的社 姒 会矛盾主体日趋多元化,内容复杂化。民 撼 间纠纷的主体由公民与公民转化为公民与 经济组织、与企业、与基
层干部、与基层 样 政府及管理部门;民间纠纷的内容由婚姻 亟 、家庭、邻里、继承、赡养等简单的涉及 成 人身、财产权益方面的纠(来源:)纷, 完 发展为经济合同纠纷、干群关系纠纷、企 业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纠纷、噪音扰民 抹 纠纷等;民间纠纷的表现形式由当事人之 晦 间、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家族之间转向群 麝 众与集体、与经济组织、与管理部门之间 耷 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对传统的调解 方法和工作手段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 手 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地位作用 嬴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建设民主法治、 怕 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 搓 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的和谐 瘦 社会。对人民调解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 懂 义。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来看,人民调解 у 的职能具有与构建和谐社会密切相关的地 系 位、作用和特点:
一是预防基础性。解 ㄡ 决纠纷,减少犯罪,都要坚持预防第一的 柒 原则。人民调解相对于诉讼制度具有主动 骜 性、及时性,它通过日常工作和专项排查 旄 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把矛盾纠纷化 倒 解于萌芽状态,化解于民间基层,防患于 未然,从而在源头上减少社会治安案件的 起 发生。
二是便民利民性。人民调解对当 佣 事人来说具有就地性、
程序简便性、即时 墙 快捷性、自愿性和无偿性等特点,具有其 钐他纠纷解决机制不可比拟的优势。
三是 芘 利国长效性。人民调解能减少其他部门如 洁 法院、公安、法律援助部门的压力,减少 刽 和预防大量纠纷,从而避免和预防一系列 社会问题,降低社会管理成本。人民调解 沉 在工作过程中,宣传优秀文化、道德观念 崇 、法制观念、培养社会凝聚力,起着潜移 鞑 默化、润物无声的作用,产生着长期而深 《 远的影响。
四是人际和谐性。相对于仲 杂 裁、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诉讼,人民调 祥 解最具人际关系和谐性,最能体现“和为 坑 贵”的中华民族优良传统,从而营造和谐 王 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笕
人民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能适应新 咀 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公道正派、 拮 热心肠、有文化、懂法律、了解政策,是 冕 新时期对人民调解员的要求。而我镇人民 忌 调解队伍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
1、年龄结构不够合理。一批多年从事村 忡 委会调解工作的同志对本辖区的地理环境 倮 、人员情况较为熟悉,但其中一部分年龄 洒 偏高。
2、文化程度参差不齐。目前我 ぅ 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只占全部调解人员的 睽 %,多数调解人员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 策和业务水平欠缺,在宣传讲解法律、制 谠 作调解文书上有困难,不能适应当前调解 枯 工作的需要。
3、工作方式方法陈旧。
扭 在调解方法上还停留在说教和情感影响上 ┹ ,在处理一些复杂纠纷或财产争议纠纷时 ピ ,有时不能做到依法调解,不能使双方当 事人心服口服。
4、村级人民调解员队 疋 伍不稳定,人员调整较频繁,不能专职专 拾 用。
5、缺乏相应的奖励制度和补贴办 法,限制和影响了调解工作的发展。
协 估 调沟通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大调 檀 解”的工作机制还没有形成。如我镇的人 年 民调解工作基本还停留在传统的邻里、家 氏 庭纠纷的调处上;地区、部门、行业之间 跷 的调解工作还缺乏有效配合等等。
人民 ⒙ 调解的职能作用还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如 惑 有的人民调解工作存在随意性,程序不规 范;有的人民调解工作没有发挥法制宣传 宣 教育功能,等等。
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 嗫 没有得到保障。《人民调解工作若
干规定 氮 》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均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调 吾 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委员的补贴经 噤 费,由村民委员会自行解决。加上乡镇政 每 府财政困难,没有财权,根本没有钱来支 蒺 持人民调解工作,更不要指望下面的村委 绁 会来落实人民调解的工作经费和补贴了。
淄 调解人员的报酬得不到解决,严重挫伤了 调解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少数地方的调解 炉 委员会如同虚设,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べ
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地位和作  ̄ 用已日渐显现,且不可替代。但是随着新 佧 形势的发展,人民内部矛盾将大量存在, 榷 呈多元化、复杂化格局,由于县政府认识 卢 不够统一,向法院投资多,向调解组织基 本无投资,措施力度不够,经费缺乏保障 鸭 等问题,给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化和发展带 盱 来一定影响,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亚 。为此,投出如下建议, 1、适应矛盾 涫 纠纷调处的新情况和新特点,对调解纠纷 鄄 范围要进行明确界定。不能使基层调解组 ├ 织称为“万金油”,应坚持按级调解、按 ∏ 地域调解、上级指导调解的原则,进一步 崧 规范基层民调工作。积极探索建立专业化 脖 、社会化调解组织。人民调解作为人民群 砚 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筱 自我约束的一项重要民主法律制度,应该 峒 由群众自治
性组织来承担,作为行政管理 徘 部门,主要任务应是提供经费保障、加强 圬 扶持、培育建立自治性和自律性较强的人 民调解组织机构,为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郎
2、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领导 悫 ,落实日常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人民 艉 调解工作的指导、培训和表彰经费,落实 颜 人民调解员的补贴待遇,支持和解决人民 咐 调解场所建设等实际困难和问题。
3、 ㄈ 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 ゾ 的地位和作用,利用多种渠道和途径,宣 姨 传和表彰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级调解组织和 挤 调解员,努力在社会上营造做人民调解工 作光荣、化解矛盾纠纷有功的良好氛围。
4、着力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一是完善 抑 三级民调网络,重点加强村级、街道人民 蛑 调解委员会的作用。二是设立行业性人民 湎 调解委员会。既可包括企事业单位、群团 ” 组织,也可包括行政机关,形成多类型、 专业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巩固稳定现有队 粼 伍基础上,整合民调资源,如聘请人大代 篾 表、政协委员、律师、专业技术人员等以 毁 个人身份担任调解员,增强人民调解的多 禽 元性和权威性,认真做好培训工作,不断 蹋 增强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工作水平、 调解能力,提高民调队伍综合素质。
5 锶 、着力拓宽工作领域。加大对生活、生产 猫 中多发性、易发性纠纷的调解力度。在及 敕 时预防、化解常见多发性纠纷基础上,主 芸 动参与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企业改制重 瘼 组、职工下岗待岗、拖欠工资等引发的纠 涪 纷,把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到社会各个领域 骖 ,探索建立临时性纠纷解决机制。提高调 龙 解率、调解成功率、调解协议履行率,增 恍 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将改革的 Κ 发展力度,发展速度和人民群众可承受程 ο 度结合起来,从源头和根本上减少和防止 型 矛盾纠纷的发生。
综上所述,在正确处 痦 理人民内部矛盾方面,人民调解有着得天 遁 独厚的优势和鲜明的特色。我们只有深刻 认识人民调解在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 仵 矛盾、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重要地 原 位和作用,才能从思想和观念上对新时期 痦 人民调解工作更加重视,在机制和方法上 鳎 进一步探索和发展,使其在构建平安和谐 帑 社会的进程中发挥其最大的、最有成效的 柴 重要作用。
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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