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规范修改意见征求稿10篇

时间:2022-10-30 16:40:05 浏览量:

工作规范修改意见征求稿10篇工作规范修改意见征求稿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规范》行业标准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本标准由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提出。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作规范修改意见征求稿10篇,供大家参考。

工作规范修改意见征求稿10篇

篇一:工作规范修改意见征求稿

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规范》行业标准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 本标准由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34)归口并解释。本标准项目编号为 MZ2018-T-001。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冬青社会工作服务中心、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都江堰市上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重庆师范大学、重庆大学、四川外国语大学、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长洪、陈方圆、王丹丹、黎键、刘琴琴、刘向达、孙兴、陈功、彭杰。

 2.本标准制定目的和意义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司法体制改革、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举措之一。我国的社区矫正自 2003 年开始试点,2005年扩大试点,2009 年全面试行,到 2014 年在全国全面推进。全国各地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开展,积累了丰富的社区矫正经验,各有特点,如北京模式、上海模式和广州模式。目前,主要有监督模式、恢复模式和前两者兼顾的综合管理模式,又称混合模式。一些学者研究显示,“综合管理模式的矫正效果优于监督模式和恢复模式,工作人员中社工比例的增加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再犯罪风险”。美国学者通过准实验检验得出,“在社区矫正执行中,与严格的监管模式和矫正恢复模式相比,混合模式具有最好的效果。在美日欧发达国家,矫正恢复服务主要由社会工作者提供,在我国港台地区,社会工作者也广泛活跃于社区矫正领域”。

 由此可见,在矫正恢复模式与混合模式的社区矫正中,社会工作

 发挥了重要力量,社会工作参与有助于提升社区矫正成效。在社区矫正中因社会工作力量的加入逐渐实现司法模式由正当惩戒型为主的刑事司法模式向监督管理型、教育矫正型、社会恢复型等综合刑事司法模式转变,最终实现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转型。

 2014 年,司法部联合中央综治办和民政部发布的《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引导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2019 年全国人大通过的《社区矫正法》第一十条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由此,国家通过最高层次立法的形式确认了专业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工作体系乃至整个司法体系中的合法地位。

 然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实践场域尚存不少困境。第一,社会工作在嵌入原有基层司法行政体制中存在多部门协调、多元主体协同的难题,各地司法行政部门仅把社会工作当做一支非专业的社会力量对待,缺乏足够的重视和引导,且社会工作服务的独立性缺失;第二,专业的司法社会工作培养不足,司法社工岗位设置缺乏;第三,专业性不够,社区矫正服务单一,政府购买的社区矫正服务效果不佳;第四,功能分工不清,管理体制不顺,需要厘清社会工作者的角色和定位。第五,未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的独特优势与应有作用。

 目前,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规范在全国性的标准尚未形成,社会工作相关行业标准目前只有针对儿童、青少年、老人的社会工作标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规范的地方标准也只有 2 条,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者资质、社会工作服务原则、社会工作服务内容、社会工作服务流程、社会工作服务要求、社会工作服务方法、社会工作服务管理、多部门跨专业的协作等仍处于混乱失序的状态,制约了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的作用与功能发挥。因此,有必要制定《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规范》行业标准,对全行业范围内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工作服务进行统一规范,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提供标准化依据。

 综上所述,司法社会工作是指司法社会工作者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方法,为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帮教对象及边缘青少年等弱势群体提供服务,实现主体改造和保护社会目的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是司法社工的重要一环,司法社会工作是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治理的必然结果和制度安排,担负着修复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使命。因此,制定《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规范》行业标准一是为落实国家政策有关要求,积极相应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参与社区矫正的要求;二是回应全国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发展中的不足,以行业标准的形式完善社区矫正协作机制不畅、专业服务不强、功能定位不明等问题;三是回应了全国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发展形势,规范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充分利用行业标准推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健康快速发展。通过规范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逐步引导社会工作参与的社区矫正向规范化和统一化发展,从标准的角度明确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中的角色定位、功能发挥、服务框架与工作机制,从而提升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中的服务水平、服务质量,提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效能,促进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3.主要工作过程 (1)立足地方标准,形成行业标准草案 作为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市冬青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联合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司法局委、重庆师范大学、四川外国语大学、重庆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组成编制组。2015年11月-2016年8月,地方标准编制组向全市范围内发放标准起草稿征求意见稿,共征求32 个意见方,包含业务主管单位、业务相关单位、技术指导单位、社会工作同行机构、开设社会工作专业的高校、标准适用对象等。同时组织司法方面专家、社会工作者进行征集意见讨论。共征集到修改意见 132 条。2016 年 9 月-2017 年 3 月,地方标准编制组联合共同起草单位逐条讨论所收集意见,在多次学习、论证、综合考虑的过程中共采纳意见 70 条,修订形成标准讨论稿,保障了该标准的广泛代表性和普遍适用性。重庆市地方标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规范》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发布实施。此为行业标准制定的基础,也是本标准的草案。

 (2)深入研究,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8 年 10 月-2019 年 10 月,民办发〔2018〕12 号《2018 年民政部标准制修订计划》下达,重庆市冬青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作为主要起草单位,在原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基础上,联合都江堰市上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重庆大学、四川外国语大学、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积极成立标准起草组。标准组对全国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服务情况进行了调研,一是了解近期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最新的学术研究成果,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社区矫正法》等多种资料信息,从主客体(社区服刑人员、社会工作者、社会组织)、业务过程(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管理、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汇总;二是了解各地区及全国近期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相关标准,查阅了行业标准《社区矫正术语》地方标准《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规范》《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规范》等,对已有标准的技术内容进行了研究分析,与本标准的技术内容进行有效融合;三是开展标准研讨会,分析一手服务资料,结合政府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标准起草组立足多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实践经验,从实际工作情况和社区服刑人员需求出发,开展调研工作,总结服务经验,梳理服务模式。经过多次标准编制组内部研讨,确定了标准主体框架并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

 (3)线上调研线下讨论兼顾,进入标准征求意见阶段 2020 年 1 月-12 月,因新冠疫情影响,疫情防控需要,行业标准的主要采用线上调研的方式。先后以邮件、微信、电话、面询等方式征集了重庆大学、四川外国语大学以及北京、上海、黑龙江等社区矫正社会工作领域高校专家的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进一步的讨论,再次对标准的框架和技术内容进行梳理,确定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规范由范围、术语和定义、服务原则、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方

 法、服务管理等构成。

 2021 年 1 月-7 月, 标准起草组根据专家意见和建议,对标准进行修改和完善,共计有 7 家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汇总整理后,意见共计 59 条,意见处理情况如下:采纳 36 条,部分采纳 4 条,未采纳19 条。标准起草组对相关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仔细分析和研究,并对标准技术内容相应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论据

 1.编制原则 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和规定编写本标准内容。

 本标准具有适用性、先进性、专业性,注重标准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充分考虑了现阶段我国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的实际情况,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2.标准确定论据 本标准起草过程中,充分以现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为依据,主要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 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 年,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

 社区矫正法(2019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6)

 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2012-12-28 民政部)

 (7)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2009-09-07 民政部) (8)

 MZ/T 059-2014

 中国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绩效评估指南 (9)

 MZ/T 058-2014

 中国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指南 (10)

 MZ/T 064-2016

  老年社会工作服务指南 (11)

 MZ/T 094-2017

  社会工作方法个案工作 (12)

 MZ/T 095-2017

  社会工作方法小组工作 (13)

 MZ/T 071-2016

  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指南 (14)

 GB/T 36967-2018

  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指南 (15)

 MZ/T 166-2021

  社会工作督导指南 (16)

 DB50/T 912-2019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规范 (17)

 DB32/T 3246-2017 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工作规范 (18)

 SF64/T 0055-2019

 社区矫正术语 (19)

 DB3305/T 124-2019

 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服务规范 (20)

 DB3/T 1220-2020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规范 (21)

 DB51/T 2832-2021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规范 3.标准主要内容 本标准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中的范围、术语和定义、服务原则、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方法、服务管理等进行规定,适用于社会工作者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的服务。其中,“术语和定义”规范了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定义;“服务原则”包含知情同意、隐私保密、平等尊重、个别化以及以人为本的原则;“服务内容”包含认知矫正教育、心理辅导服务、就业帮扶服务、家庭支持服务、社会支持服务、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共计 6 个板块的内容;“服务流程”包含接案、预估、计划、介入、评估、结案的社会工作通识服务流程;“服务方法”包括通用方法及针对特定需要

 的服务方法;“服务管理”包含质量管理、风险管理、档案管理、岗位要求 4 个板块的内容。

 本标准的制定,行业标准编制组重点关注标准的服务专业性、技术操作性和规范适用性,广泛征集各方意见。一是在服务内容上体现服务内容的独特性,将认知矫正教育作为基础性服务,收集社区服刑人员不良的犯罪认知、非理性情绪及偏差性行为等方面的信息,有针对性的开展认知行为矫正,使社区服刑人员学会行为控制与自我管理,实现社区矫正的直接目的。二是在服务流程上体现了服务流程的严谨性,将社区服刑人员的再犯罪风险性作为重要参考,收集影响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的信息,在接案评估及结案评估中,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再犯罪风险性高低制定服务计划。三是在服务方法上体现社会工作专业方法的适用性。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与司法部门紧密联系,在社区矫正中往往面临多重问题,需要多方面资源,因此将个案管理作为特定需要的介入方法应用于标准中,整合社区资源,协同司法开展服务,搭建社会支持网络,帮助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家庭、学校及社会。四是在服务管理中注重社区服刑人员的风险管理,提出了基本要求及特殊要求两方面的内容,包含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的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规避等风险管理制度;五是回应青少年社区矫正专章立法的内容,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服务内容做出了具体规范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均为规范性附录,给出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规范在不同服务方法、不同服务流程中的服务记录使用参考,包含了服务知情同意书、个案申请表、预估表、个案服务计划、个案服务记录表、个案服务评估表以及个案服务结案表共计 7 个规范性附录。

 三、主要试验( ( 或验证) ) 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本标准结合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具体实施,结合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对本标准实施过程中,按照本标准中给出的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规范中的要求逐步对现行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不规范的地方进行规范。通过本标准的实施,尽可能的实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的规范化和一致性。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

 本标准为首次自主制定,不涉及国际国外标准采标情况。

 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 性国家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本标准有助于加快社区矫正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未出现重大分歧意见。

 七、国家标准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建议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建议作为推荐性行业标准发布实...

篇二:工作规范修改意见征求稿

 附件 1

  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 (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退役军人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邮政局、中国残联,现就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为居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规范的服务,打通联系服务居民群众“最后一公里” ,有效增强居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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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居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全面清理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索要的烦扰居民群众的“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的同时,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坚持群众自治。落实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为着力点,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促进居民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坚持依法治理。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于法有据、有章可循。

 ——坚持综合施策。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与“放管服”改革、“减证便民” 、“互联网+政务服务”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实现协同推动、有效衔接,务求实效。

  (三)总体目标。用 3 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 、“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等现象。

  二、依法确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居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居民群众开展自治活动,依法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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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依法出具有关证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必须是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凡是相关部门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应当同时提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此证明事项的有关依据。凡是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或者本辖区多数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需出具证明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通过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等方式,经居民群众讨论同意并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出具。

  各地区要在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已有政策措施衔接基础上,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特别是要与各地区、各部门公布的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相衔接。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规范出具的证明事项,要以办事指南的形式细化实化证明的具体式样、办理程序和操作规范,明确出具时限、办理用途、具体流程及法律法规依据,并提供统一规范的表单样本。以上文书均应主动在政府门户网站、服务场所、办事窗口、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同步公布,方便居民群众获取、查询、办理。要最大限度精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程序,减少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大力推行简单证明当场办结、复杂证明限时办结制,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在接到申请时根据掌握的信息,依法及时出具;需要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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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应当及时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据实出具,最大限度地缩短办理时间,确保居民群众能办事、办成事。

 三、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予出具。对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经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没有能力核实的,有关部门要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按程序提请修改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再出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适时分批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现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见附件)。

 对于《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所列的证明事项,现阶段如因政策措施衔接不到位或各类民商事主体明确要求,居民群众仍需办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本着便利居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对于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据实为居民群众出具相关证明。对于出具相关证明可能涉及法律风险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在详细调查核实情况、采取灵活多样方式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的基础上,予以充分评估并预先防范后出具。

 四、加强对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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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的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统筹协调任务重,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协调,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各有关部门参与的机制,共同抓好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抓好工作落实,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政府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在深入摸排基础上,建立工作准入机制,抓好具体实施。各地区要部署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上下联动、集中推进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民政部要会同全国社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等有关部门,通过开展实地调研、组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加大督促落实力度,注意总结做法经验,形成长效机制。

 (二)做好政策衔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自提供为民服务的事项和办事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对自行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或者可以出具证明、不应出具证明以及应当由相关部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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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证明的事项,都要做好政策措施衔接,列明办事指南,避免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 ,防止出现工作断链,最大程度确保居民群众办事创业方便。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开曝光和强制纠正机制。今后,凡是各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再次出现擅自要求居民群众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居民群众办事创业困难的情形,要予以通报或在媒体平台公开曝光,要求开具证明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

 (三)加强信息共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部署,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查询核查业务,打通信息孤岛,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各有关部门,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相关重点工程,加快智慧社区建设,提升社区公共信息服务水平,实现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强化“一门式”服务模式的社区应用。

 (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强化对居民群众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对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在“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并公开。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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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实施意见,实施本意见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送民政部。

 附件: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

  清单(第一批)

  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健康委

  2019年

 月

 日

  10

 附件 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证明名称 办事途径 1 亲属关系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情况除外)

 2 居民身份信息证明 (户籍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 3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 变更申请证明 居民直接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4 居民养犬证明 养犬居民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法律规定自主进行调查核实 5 无犯罪记录证明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正在逐步健全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送达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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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表现证明)

 由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出具 7 人员失踪证明 利害关系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员失踪 8 婚姻状况证明 (婚姻关系证明、 分居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收养情况除外)

 9 出生证明 居民应当据实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 10 健在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11 死亡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失踪人员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12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 证明、意外伤害证明)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由具备医学鉴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意外伤害证明由当事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险公司提供就医记录等材料 13 残疾状况证明 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机构和残联指定的具备评残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14 婚育状况证明 (生育状况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收养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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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居民就业状况证明 居民实际持有能证明失业身份的,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停业证明等,由居民自行提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申领的《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16 居民个人档案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居民个人档案保管单位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7 居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偿还能力证明、房产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投资情况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等)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与权限,通过与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地产管理、自然资源、银保监、证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或个案查询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银行存款凭证、有价证券、保险合同、车辆行驶证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法律援助情况除外)

 18 遗产继承权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谐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 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有效租赁合同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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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证件遗失证明 居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入境证件、结婚证、离婚证、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车辆行驶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学历学位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以及银行卡、存折、保险合同、邮政汇款单、邮政包裹单、电卡、天然气卡等商业凭证,应当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经办单位申请补发,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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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工作规范修改意见征求稿

于《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的 修 改 建 议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我局收悉你办转来的邵阳市第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后立即组织召开了局务会议学习讨论现就报告修改提出如下建议请批评指正。

 一、报告整体上体现林业和林业工作的内容太少 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 “必须把林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中要赋予林业以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要赋予林业以首要地位在西部大开发中要赋予林业以基础地位。

 ”从 2004 年的实际看林业部门也做了许多扎实有效的工作如退耕还林、公益林保护、林权发证等都可圈可点。特别是 2004 年 12 月市委、市政府召开了近十年来规模最大、规格最高的全市林业工作会议上市委书记盛茂林、市长黄天锡向全市人民发出了“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的号召提出了“全力打造绿色邵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因此林业工作应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得到适当体现并与当前中央提出的贯彻科学的发展观和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相适应。

 二、报告修改的几点具体建议 1、报告第一部分“2004 年政府工作回顾”的修改 1在第一节经济发展提速增效中应在农业丰产增收中增加林农增收内容。2004 年全市林农人平增收 380 元。主要增收渠道一是以林增收。通过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实际兑付钱粮补助资金 16905 万元人平增收 130 元。二是护林增收。生态公益林保护国家下发林农资金 1700 万元人平增收50 元。三是林外增收。通过林草间种、以林促牧加上森林旅游全市农民人平养殖增收 60 元。全年增加游客 1 万人实现旅游收入 500 多万元。四是劳务增收。以大户、企业创办基地和农庄为载体组织农民“农转林” 人平增收 100元。据我们调查了解退耕还林是全市农民当前得到的直接补助最多的项目其总量较之粮食直补还多应该在报告重重写上一笔。

 2在第三节发展环境不断改善中应增加生态建设内容。生态环境建设是一个地方环境的重要方面搞好生态环境建设也是落实中央“五个统筹”之一——统筹人与自然和谐的主要内容。近年来我市大力实施退耕还林、长江防护林、生态公益林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全面推进造林绿化工作全年完成造林 86 万亩为历年之最。义务植树 1244 万株绿化公路 257 公里、河渠 215 公里栽植绿篱 16.6 万米种植草坪 10 万米创建花园式单位 25 个全市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已有明显改善到目前为止我市

 有林地面积达到 1578 万亩 森林蓄积量达到 4671 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 56.8%已成为全省第二大重点林区。一流的生态环境也招引着一流的客商来邵投资兴业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做出了贡献。

 3在第六节为民办实事圆满完成中应增加 8 件实事内容。虽然篇幅有限但政府有承诺部门有配合社会有评价报告对此还是具体一点为好。

 2、报告第二部分“2005 年政府工作目标要求”的修改1在第一段形势判断的第三点我市经济正处在发展的机遇期能够加快发展中应增加环境优势内容。随着退耕还林、国土绿化等一批国家重点生态项目的实施我市生态环境全面恢复人居环境初步改善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

 2在主要预期目标上应增加造林绿化指标。2005 年全市计划退耕还林 21 万亩速生丰产林造林10 万亩楠竹新造 2 万亩、低改 12 万亩义务植树 1350 万株河道绿化 200 公里公路绿化 250 公里创建花园式单位 20 个。报告应将造林绿化和环境保护的目标整合后提出建设任务。

 3、报告第三部分“突出经济工作重点”的修改 1在第三节深化农业结构调整中应增加农业生产力布局内容。这是农业规模化经营、高效益生产的关键环节。按照因地制宜的总要求突出重点突出特色 “一县一品数县一业” 形成特色加板块的经济格局。要将速生丰产林基地

 建设作为农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这既是林业的主攻方向也是农业工业化的重要举措。同时要正确处理结构调整和粮食生产的矛盾对林业而言就是种粮不毁林造林不复耕防止走极端化。

 2在第四节积极推进各项改革中应增加国有林场改革内容。全市现有国有林场 33 个。历史上国有林场为国家建设做出过重大贡献但随着经济体制转轨换型国有林场经营举步维艰职工生活十分困难政府应阳光普照把国有林场纳入乡镇基层单位的改革内容给林场以出路。

 4、 报告第四部分 “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共进” 的修改 1在第一节加大社会保障力度中应增加林场职工养老保险内容。将林场职工和企事业单位人员一样纳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并适当减免入保费。

 2在第二节加大科技兴业力度中增加科技兴农、科技兴林内容。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农林科技推广网络保障农林技术人员的基本待遇推动科技下乡服务优先安排农林科技项目的投入对在农林科技领域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

  邵阳市林业局 2005 年 1 月 18 日

篇四:工作规范修改意见征求稿

地方标准《农贸市场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项目背景、意义 一个城市具有烟火气的地方,莫过于供应人们一日三餐的农贸市场,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农贸市场环境卫生不仅关系食品安全,还与群众的身体健康直接相关。农贸市场丰富、方便群众菜篮子的同时,产生的垃圾也变得多样。

 农产品市场作为一处固定式的大型农产品流通场所,每天都会产生数吨剩菜烂叶、果蔬边角料及其他动物内脏等有机废弃物,给市场环境及周边居民生活卫生造成巨大压力。目前,由于农贸市场开始垃圾分类时间较短,仍存在着农贸市场摊贩垃圾分类意识较为薄弱、大部分消费者和商户缺少垃圾分类知识、缺乏因地制宜的规章制度、科学的处置手段和有效的管理方法、清洁消毒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在清运过程中产生扬尘和气溶胶,也会有病毒扩散的风险,污水中也可能有病菌存在。加上此前各地农贸市场出现的疫情反弹,在这个疫情防控工作还不能放松的时候,做好农贸市场的垃圾分类,防止病毒二次扩散,避免人人、人畜交叉感染已经变成了重中之重。加强农贸市场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规范,提高公共卫生保障能力,必要且意义重大。

 为应对新冠肺炎等重大疫病造成的突发心公共卫生事件,自治区政府也发布了关于强化集中交易市场和商场超市

 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制定新的“十严格”措施,进一步加强广西区内的集中交易市场(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环境卫生整治和清洁消毒。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也制定并实施了农贸市场“十统一”工作,针对农贸市场环境卫生和消毒管理工作,统一落实“一日一清洗、一周一消毒、一月一休市”制度。这都为开展农贸市场垃圾分类规范化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工作基础。

 因此,制定《农贸市场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规范》广西地方标准,能有效指导和规范提升农贸市场环境卫生保障能力,切实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公共安全,对维持社会秩序稳定,增强农贸市场治理,提升农贸市场商业服务能力及公共卫生安全意义重大。

 二、任务来源和起草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局关于下达 2020 年第一批广西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的通知》(桂市监函〔2020〕1224 号)文,《农贸市场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规范》广西地方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标准技术研究院共同承担起草,计划于 2021 年 12 月完成。

 三、标准编制过程 标准编制工作主要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成立工作组,前期预研

 2020 年初,为加强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提升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和运营水平,助推农贸市场按“标准化、清洁化、信息化”方向发展,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了编制农贸市场相关重要地方标准的需求,遂联合广西标准技术研究院组成标准研制小组,制定了广西农贸市场相关重要地方标准 2020 年工作方案,提出了研制《农贸市场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规范》等 7 项农贸市场相关标准。起草小组收集、整理了区内外农贸市场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规范相关的文件、标准等资料,在认真分析、比对研究的基础上,初步确定标准草案框架和标准要素。

 第二阶段:开展调研 为更好地开展标准制定工作,2020 年 4~6 月标准研制小组先后赴南宁、贺州、柳州、梧州等地开展实地调研,一方面深入了解各市市场监管局在农贸市场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方面的工作情况,分析研究农贸市场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政策、成效和标准化需求,一方面实地考察南宁海吉星农贸市场、淡村农贸市场、柳州海吉星农贸市场等建设管理较为规范的农贸市场,现场了解农贸市场垃圾分类设施配置、环境卫生管理、垃圾分类作业方式等方面的情况。

 第三阶段:标准起草 1、2020 年 4 月,标准起草工作组草拟框架及共性内容草案,广西标准技术研究院负责统稿并形成标准草案(初稿)。

 2、2020 年 5~6 月,起草工作组组织召开内部研讨会,根据调研情况,修改形成工作组讨论稿。

 3、2020 年 6 月,《农贸市场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规范》通过了标准立项答辩,获得了立项,并根据专家组意见修改标准名称为《农贸市场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规范》。

 4、2021 年 7 月,工作组根据专家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工作组讨论稿,深入讨论标准内容的全面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四、标准的编制原则 (一)规范性原则 标准的编写格式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定进行编写。

 (二)一致性原则 标准内容与现行的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保持一致。

 (三)可操作性原则 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单位意见。在标准编制过程中对标准内容严格把关,确保标准文本内容准确与严谨,使标准具有良好的实用性和可推广性。

 五、 标准的主要内容及依据和来源 (一)标准主要内容

 广西地方标准《农贸市场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规范》共分为 8 章,分别是第 1 章范围、第 2 章规范性引用文件、第 3章术语和定义、第 4 章总则、第 5 章设施配置、第 6 章垃圾分类作业、第 7 章宣传教育、第 8 章监督管理,其主要结构如下表 1 所示,其中第 4、5、6、7、8 章是本标准的核心内容。

 表 1

 标准主要结构 章 内容 节 内容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3.1 可回收物 3.2 湿垃圾 3.3 有害垃圾 3.4 干垃圾 4 总则

  5 设施配置

  6 垃圾分类作业 6.1 投放 6.2 收集 6.3 运输 7 宣传教育

  8 监督管理

 1.范围 本标文件定了农贸市场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要求,确定了工作总则、设施配置、垃圾分类作业、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2.术语和定义 根据 CJJ/T 65、DB45/T 2213 界定垃圾的种类,采用“四分类”即可回收物、湿垃圾、有害垃圾、干垃圾进行定义。

 3.总则 规定了采用“四分类”划分垃圾种类,推行“净菜上市”,市场出入口等明显区域设置宣传栏,并在市场相关位置设置指路标识,设施配置及分类作业应确定责任人定时巡查,记录垃圾种类、数量、去向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应由有资质机构按相关规定对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理。

 4.设备设施 规定了收集容器的容量和数量应大于或等于垃圾的产生量,收集器设置标识应符合 GB/T 19095 的规定,收集容器出现破损应及时维修、更换,投放点的设置应满足方便投放、收集和运输,不占用消防通道,与环境协调等要求,地面应硬化且具有完善的给排水、通风、清洗和除臭消毒设施,并公布清运服务及负责人电话等信息。

 5.收集

 规定了农贸市场要保持收集容器不溢满,时间和频次要求不影响市场运转,防止二次污染及时清理和定期消毒,如有条件可回收垃圾交予资源回收处理单位前可进行二次分拣,有害垃圾应根据数量和种类与专业回收机构商定具体收集时间和频次。

 6.运输 规定了“日产日清”,有害垃圾交由资质机构转运,分类运输垃圾不应超过额定荷载或有效容积并符合相关规范,装车作业后及时清洁和消杀地面,运输车辆厢体密闭,具有防臭、防遗撒、防渗滤液跑冒滴漏等功能,并有明显标志。

 7.宣传教育 规定了农贸市场管理方宣传教育,通过视频广播或张贴宣传材料等方式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培训。

 8.监督管理 规定了建立垃圾分类处理责任制度,开展检查工作,建立档案并记录,市场开办方应畅通举报和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有关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事务。

 (二)标准的依据来源 1.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标准中的部分内容引用了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具体如下:

 参考国家标准,法规文件

 GB/T 19095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CJJ/T 65

 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 DB45/T 2213

 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 2.

 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部门的规定 标准的制定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 号)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5 部门《关于推进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国管节能〔2017〕180 号)要求,及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实施农贸市场“十统一”的通知要求。

 3、标准格式符合 GB/T 1.1-2020 的要求 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写内容与格式严格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进行。

 4、主要技术内容的依据和来源 本标准以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法律和规定等为依据,在广泛调研区内各农贸市场垃圾分类管理现状的基础上,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农贸市场管理的实际经验为依据,结合农贸市场管理垃圾分类的标准化需求,形成了我区农贸市场垃圾分类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六、与其他标准、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 本标准遵循《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标准格式根据 GB/T 1.1—2020《标准化

 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的格式编写,标准各项指标均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

 七、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无重大分歧意见。

 八、贯彻标准的措施建议 本标准完成后,将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农贸市场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统一规范,建议本标准作为推荐性广西地方标准发布。在全区推广应用。建议统一组织标准宣贯,让标准真正为农贸市场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九、其他意见或建议

  无。

 《农贸市场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规范》编写小组 2021 年 10 月 25 日

篇五:工作规范修改意见征求稿

会换届工作规范

 ( 征求意见 稿)

 编

 制

 说

 明

 本文件 编写组

 二〇二一年 四 月

 1 基金会换届工作规范

 ( 征求意见 稿)

 编

 制

 说

 明

  一、任务来源

 在北京市倍能公益组织能力建设与评估中心为社会组织提供培训、评估和咨询服务过程中,发现基金会在进行换届工作时缺少统一要求,换届工作中常出现不规范、不清晰,换届后理事会、监事会无法有效发挥实际作用等问题,亟需制定有关标准予以规范。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基金会内部治理,健全治理结构,强化理事会治理职能,监事会监督职能,明确换届的工作程序,在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要求稳妥有序的进行换届工作,促进慈善事业科学发展,北京市倍能公益组织能力建设与评估中心编制《基金会换届工作规范》(以下简称“本文件”)。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倍能公益组织能力建设与评估中心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菊芳等。

 二、制定标准的必要性

 2 在 2016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开展慈善活动。换届工作是基金会组织建设和内部治理的重大任务,各组织只有在熟悉掌握政策,周密制定完善换届工作内部规范,科学筹划设计换届工作流程的基础上才能不断提高换届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指定规范的基金会换届工作指引,将强化基金会治理能力,将促进慈善事业科学发展。

 三、制定原则

 本文件的制定应符合下列四项基本原则。

 1. 真实性原则

 基金会换届工作指引应符合法律事实与现实情况。

 2. 规范性原则

 基金会换届工作指引应统一、规范。

 3. 准确性原则

 基金会换届工作指引应切实、准确。

 4. 实用性原则

 基金会换届工作指引应实用、可行。

 3 在制定标准过程中,注重国际采标和国内规范性文件的引用;注重对慈善法规政策的支撑;注重与相关标准规范的协调。

 四、主要起草过程

 本文件的起草过程主要经历了策划、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四个阶段。

 1. 策划阶段 基于十五年的评估和指标建设工作经验,北京市倍能公益组织能力建设与评估中心的标准建设与评估部组成了标准起草工作小组,在主任的指导下,结合对社会组织的培训、评估、咨询工作展开研讨和策划,并确定了标准的名称。确定了以“OCA(组织战略发展综合能力评估)评估指标”为基础,参照 200 多套 OCA 指标与机构实情的针对性,稳步推进制定团体标准的工作思路和步骤。

 2. 调研阶段 起草工作小组开展了文献与资料的搜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各省市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换届相关的法律法规、工作指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指标、操作指引等,充分了解国家与行业在慈善组织内部治理方面的管理要求。在倍能的服务体系内,总结了一线的各类操作机

 4 构在换届工作中的需求、难点、重点、操作时效性等方面的实情,为本项标准的开发提供了实证。

 3. 起草阶段 起草工作小组通过资料分析,行业比对,借鉴过往工作成果,参考慈善组织管理办法与现行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指标等途径,明确了标准的框架结构和主要技术标准内容。2021 年 1 月,起草组对标准草案稿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本文件草案稿,向中国慈善联合会发起团体标准的申报和送审。

 本文件于 2021 年 2 月 8 日通过中慈联团体标准立项评审,获正式立项,编号为 T/ZCL 2021-04。

 起草工作小组在本文件草案稿的基础上展开研讨,吸纳了专家组评审意见及有关学者的意见,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4. 征求意见阶段

 中国慈善联合会在官方网站公开本文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起草组拟召开标准征求意见研讨会,邀请行业专家、学者对标准主要内容进行研讨并提出修改意见。

 起草组在汇总处理反馈意见的基础上,拟形成本文件送审稿。

 5 五、制定标准的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本文件是国内慈善组织换届工作方面唯一的行业或国家级团体标准,本文件的出台可填补目前国内缺少慈善组织在换届工作标准的空白。本文件制定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标准的主要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与有关部门规章、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协调。

 六、主要条款的说明

 本文件共分十一章,规定了基金会(慈善组织)换届工作的原则、工作内容与流程。本文件适用于基金会(慈善组织)换届工作的筹备与管理。

 七、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本文件处于起草阶段,未向社会公开,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暂无重大意见分歧。

 八、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说明采标程度,以及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6 本文件在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外同类标准或管理指南,在通用模块的参照之下融入了倍能中心 15 年评估与指标 建 设 的 本 土 化 实 践 与 经 验 。

 国 际 参 考 资 料 包 括《ISO9001:2015 标准》,《组织能力评估(OCA)》(Organizational Capacity Assessment 2001 PACT)与《慈善组织治理准则》(Charity Governance Code)。

 九、作为推荐性标准或者强制性标准的建议及其理由 建议本文件作为推荐性团体标准,全文公开供社会自愿采用。

 十、贯彻标准的措施建议

 1. 作为慈善领域的国家级团体标准制定与发布,建议本文件供社会自愿采用。

 2. 为扩大标准的影响,可进一步作为民政行业标准制定与发布,由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组织宣贯。

 3. 本文件发布实施后,应编制宣贯教材并由发布单位组织,起草单位协同开展培训与示范活动。

篇六:工作规范修改意见征求稿

南省 地方标准 《 乡镇(街道)食安办工作规范》 》 ( 征求意见稿 )

 编制说明

 一、编制背景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湖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早在 2016 年就出台《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6〕30 号)(以下简称《意见》),大力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加快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构建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该《意见》明确指出“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加大跨部门编制调剂力度,充实食品安全监管一线执法人员力量,优化监管队伍结构。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内容,做好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每村(社区)至少配备 1 名负责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协管员,其工资报酬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但目前国家、省级层面尚未出台相应的乡镇(街道)食安办建设相关标准,乡镇(街道)食安办作为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基层一线,如何正确履职,厘清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边界,亟待发布相应的规范或标准,来指导基层食安办人员全面正确履行职责。

 二、项目来源 将湖南省地方标准《乡镇(街道)食安办工作规范》交由我局主持制定,1 月 14 日,省局下达 《2022 年第一批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湘市监标函〔2022〕4 号),“乡镇(街道)食安办工作规范”获批立项。

 三、目的意义 (一)

 国省有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6〕30 号)《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19〕15 号)《湖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的通知》等国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均对该项工作做出了相关要求。

 (二)

 基层有期盼 一是有要求但无建设指导标准。目前国家、省级层面尚未出台相应的乡镇(街道)食安办建设相关标准,亟待发布相应的规范或标准,来指导基层食安办人员全面正确履行职责。二是有队伍但工作边界不明。乡镇(街道)食安办作为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基层一线,如何正确履职,亟待厘清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边界。三是有队伍但配备保障不足。《关于加强食品安全

 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6〕30 号)中就明确要求,每村(社区)至少配备 1 名负责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协管员,其工资报酬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但不同地区保障不一。

 (三)

 工作有担当 2021 年,按照湘潭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精神,食品安全协调科积极探索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创新举措,开展乡镇(街道)食安办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协同标准化科多次向省局食品安全协调处和标准化处请示汇报,愿意积极承担湖南省地方标准《乡镇(街道)食安办工作规范》制定项目,推动全省乡镇(街道)食安办规范化建设水平的提升。同时此项目将作为我市食品安全工作亮点,争获全省食品安全工作创新举措。

 四、起草单位 序号 单位名称 任务分工 1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牵头调研乡镇(街道)食安办规范化建设现状及改进方向,梳理乡镇(街道)食安办现有相关规范化建设制度并提出相关标准化需求,牵头收集镇(街道)食安办工作规范的国家、地方等现行标准,收集汇总资料。

 2 湘潭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3 湘潭县易俗河镇政府 主要负责牵头收集试点乡镇(街道)食安办规范化建设情况并提出相关标准化需求,配合湘潭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调研,配合湖南徽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收集汇总资料。

 4 湘乡市望春门街道办事处 5 韶山市韶山乡政府 6 雨湖区雨湖路街道办事处 7 雨湖区昭潭街道办事处 8 岳塘区宝塔街道办事处 9 湖南徽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调研资料收集汇总工作,配合湘潭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调研、标准文本编写、标准技术内容协调等相关工作。

 五、标准编制的原则及依据 (一)编制原则

 标准制定主要坚持以下原则:

 1. 系统性原则。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与市场监管有关制度、规章相协调,利于相关规章制度的实施,避免冲突与矛盾。

 2. 科学性原则 。充分研究现有文献资料,主要内容力求体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技术内容和指标合理规范,具有合理的层次结构。

  3. 可操作性原则。符合我省目前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的基本状况,考虑不同地区食安办的现有条件,能够满足标准在全省范围内不同区域、不同经济条件的乡镇(街道)食安办工作的开展,实现可操作性的目的。

 4. 先进性原则。借鉴发达地区的先进经验和标准,在现有基础上,适当考虑一定的前瞻性,利于促进乡镇(街道)食安办工作的发展。

 (二)编制依据

  1.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2. 标准依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DB43/T 841-2014 社区志愿服务管理规范

  3. 参考文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 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9〕13 号)

 《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19〕15 号)

 《湖南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6〕30 号)

 《湖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的通知》(湘食安委〔2019〕5 号)

 另外,参考了江苏省扬州市地方标准《乡镇(街道)食安办建设与工作规范》(草案)等标准,做到了规范性技术要素和技术指标选取科学合理、有据可依。

 六、工作过程 2021 年 10 月 12 日印发市食安办《关于开展乡镇(街道)食安办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经各县市区推荐,确定了湘潭县易俗河镇、湘乡市望春门街道、韶山市韶山乡、雨湖区雨湖路街道、雨湖区昭潭街道办事处、岳塘区宝塔街道作为食安办规范化建设试点乡镇(街道),于 10 月 13 日组织对县市区(园区)食安办相关负责人和协调股负责人,园区和试点乡镇(街道)食安办主任,园区村(社区)食品协管员、信息员进行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能力培训,并在湘潭县易俗河镇开展了现场交流学习。

 试点工作为期半年,旨在依托 6 个试点乡镇(街道)开展食安办规范化建设。

 2022 年 1 月 10-14 日,组织对试点乡镇(街道)食安办的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了暗访检查,检查结果已纳入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评议重要内容。

 1 月 14 日,获批立项。

 3 月,项目组经充分讨论后,由湘潭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拟定了工作方案,成立了项目工作组、明确职责分工、主要工作任务,确定了分筹备标准编制、调研走访、编写标准文本、征求意见、标准评审、标准报批几个步骤实施项目,完成任务。

 5 月完成政府采购,确定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为湖南徽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7 月 8 日启动项目,完成工作组讨论稿,召开项目启动座谈会。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6 个试点乡镇(街道)食安办就工作组讨论稿展开积极讨论。

 7 月 12 日,赴韶山市市场监管局、韶山乡政府调研。调研湘潭本地乡镇(街道)食安办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改进方向及标准化工作的需求。

 8 月 2 日,再次召开工作组讨论稿座谈会,6 个试点乡镇(街道)食安办就工作组讨论稿展开积极讨论。

 8 月 8-12 日,赴长沙宁乡市、常德石门县、澧县、益阳南县、张家界慈利县、武陵源区调研。调研湖南省内有代表性乡镇(街

 道)食安办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改进方向及标准化工作的需求。

 8 月 19 日,汇总调研情况,形成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七、主要技术内容说明 (一)框架结构

 标准的总体结构包括标准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与定义、总体原则、组织架构、责任要求、档案管理、附录 A、B、C、D、E。

 (二)主要技术内容说明

 标准第 1 章“ 范围”对标准的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明确标准适用于指导湖南省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规范化管理工作,各类开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参照执行。

 标准第 3 章“ 术语和定义”对食品、食品安全、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协管员、食品安全志愿者进行了解释和定义。

 标准第 4 章“ 总体原则”提出了属地管理、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管辖、压实经营主体责任、推动社会共治;遵循“四个最严”。

 标准第 5 章“ 组织架构”给出了领导机构、人员队伍(领导人员、工作人员)的具体要求。

 标准第 6 章“ 责任要求”提出了总体要求、食安办工作职责(食安委日常工作包括:建立制度、推进工作、议事协调、评议

 考核、年度总结、要素保障;属地管理工作包括:隐患排查、联合执法、信息报送、宣传教育)、协管员工作职责、志愿者工作职责。

 标准第 7 章“ 档案管理”从食安办工作档案(日常工作档案、属地管理工作档案)、协管员工作档案、志愿者工作档案等方面提了要求。

 附录 A:食品安排隐患排查问题清单和汇总记录表 附录 B: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现场指导表 附录 C:食品安全信息报表 附录 D:食品安全宣传活动记录表 附录 E:食品安全培训记录

  八、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无。

  九、作为推荐性或强制性标准的建议及其理由 本文件拟作为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

  十、贯彻标准的措施建议 标准发布实施后,将全面对乡镇(街道)食安办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宣贯及培训,使标准使用者、适用者了解标准具体内容。通过对标准中重要要求和内容的学习,掌握乡镇(街道)食安办总体原则、组织架构、责任要求及档案管理的要求,结合

 乡镇(街道)食安办自身实际情况,根据标准要求改善不足,创设相适应的实施条件,并联合相关方共同为乡镇(街道)食安办日常工作把关。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食安委和食安办合力下,使乡镇(街道)食安办,在功能上符合监管工作的需求,在工作上更加规范、有的放矢,让标准在指导乡镇(街道)食安办、园区食安办工作时起到重要作用,最大程度的满足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的要求。

 标准编制项目组

  2022 年 8 月 19 日

篇七:工作规范修改意见征求稿

件 2

 《深圳市医院健康促进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充分发挥健康教育在疾病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的作用,促进我市医院健康促进工作向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提高医院健康管理质量,提升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根据《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 年)》《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健康中国“深圳样板”的实施意见》,我委组织起草了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医院健康促进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工作规范》),按照《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有关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政策形势要求。健康中国战略工作启动以来,医院作为最重要的场所之一,理应发挥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阵地作用。根据《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 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并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为更好地为建设健康深圳提供更优质的健康服务,尤其是发挥健康促进的作用,从大卫生、大健康的角度出发,整合各相关部门资源,明确各部门职责势在必行。2007 年原深圳市卫生局发布的《深圳市医院

  健康教育工作规范》虽然在医院健康教育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方面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已经跟不上当前形势的要求,有些标准也低于现有的规定。

 (二)社会发展要求。近十年来,社会发展迅速,信息化技术日新月异,不断推陈出新,5G、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不断出现并在医院医疗服务中得以应用,健康教育服务手段和方法也随之不断变化,新媒体、智能传播等方法也不断在健康教育中使用。原《深圳市医院健康教育工作规范》所规定的手段和方法已经不能满足现有工作的需要,内容也不能与当前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市民健康需求。目前疾病谱和疾病影响因素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在不断变化。传染病依然不能掉以轻心,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已经进入常态化阶段。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已成为影响市民期望寿命的主要疾病。市民对健康的理解和追求也不断变化,健康成为大家更为关注的焦点话题,尤其是公众对心理卫生、营养卫生、运动健康等方面健康需求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高。除了疾病的防治,他们现在更加关注医疗环境和就医诊治的综合性服务。原《深圳市医院健康教育工作规范》制定的内容和要求已经满足不了当前市民对医院健康教育服务的需求。

 二、制定的过程 (一)前期准备阶段。我委自 2020 年 6 月启动《工作规范》起草工作。依据《“健康中国 2030”规划纲要》《健康中国行动

  (2019-2030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健康中国“深圳样板”的实施意见》等,参考其他省、市相关工作规范,在原《深圳市医院健康教育工作规范》的基础上,结合深圳实际,形成《工作规范》初稿。

 (二)征求意见阶段。自 2020 年 9 月,通过专题会、书面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意见,并在收集、整理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改完善,形成本《工作规范》。

 三、主要内容说明 《工作规范》是指导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健康促进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全文共 8 章 34 条。

 (一)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规范起草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组织建设、科室设置、网络建立和经费配置。

 (二)第二章,健康政策。主要明确健康融入政策、工作规划、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

 (三)第三章,健康环境。主要明确设施设备、就医与诊疗环境、特殊人群需求、厕所卫生、无烟环境、酒精饮料管理和精神文化。

 (四)第四章,健康教育服务内容。主要明确工作任务、内容、专科服务要求、医务人员健康教育、病人及其家属和社区居民健康教育。

  (五)第五章,健康管理。主要明确健康体检服务、社区居民自我健康管理和医务人员健康管理。

 (六)第六章,健康评价与信息管理。主要明确效果评价、综合评价和信息管理。

 (七)第七章,激励约束机制。主要明确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健康积分和社会组织服务。

 (八)第八章,附则。主要明确规范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工作规范》突出了健康促进理念和内涵,从政策、环境、服务、管理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实现了与各项政策文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融合和统一。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组织机构以及个人的健康促进责任。

 四、依据的法律制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二)《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 (三)《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四)《全国文明城市标准》; (五)《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篇八:工作规范修改意见征求稿

801—2019《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行业标准第 1 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本修改单经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于××××年××月××日批准发布,自××××年××月××日起实施。

 一、将 4.2.7 条修改为:

 4.2.7 货车、挂车因加装、拆除车用起重尾板申请变更备案的,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包括车辆放大号)、车辆外观形状、车身反光标识、车辆尾部标志板、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轮胎完好情况。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因加装车顶行李架、出入口踏步件和/或换装散热器面罩、保险杠、轮毂申请变更备案的,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包括车辆放大号)、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轮胎规格。

 二、删除 4.3.2 条、5.7 条。

 三、将 5.12 条修改为:

 5.12 注册登记查验发动机(驱动电机,下同)号码时,应实车查看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核对是否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等凭证一致,确认发动机号码有无被凿改等嫌疑;如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只查看发动机易见部位或覆盖件上能永久保持的标有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因更换发动机申请变更登记的,查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记载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是否符合规定,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记录相关信息;对更换发动机时不属于打刻原发动机号码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新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非注册登记查验时,查验发动机标识记载的内容或可见的发动机号码是否与登记信息一致;发现更换了发动机的,按照规定予以变更登记;发现登记错误的,按照规定予以档案更正;对发动机号码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损坏的,确认后监督重新打刻原发动机号码;对发动机标识缺失或发动机标识的内容与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一致的,确认、排除嫌疑并记录相关信息后予以办理;对 2004 年 4 月 30 日前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疑问的应核对发动机出厂编号拓印膜。

 四、将附录 B 的表 B.1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修改为:

 表 B.1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号牌号码(流水号或其他与车辆能对应的号码):

  号牌种类:

  使用性质:

 业务类型:

  注册登记

  转入

  转移登记

  变更迁出

  变更车身颜色

  更换车身或者车架

  更换整车

  更换发动机

  变更使用性质

  重新打刻 VIN

  监督解体

  换发新能源车号牌

  加装/拆除操纵辅助装置

  加装/拆除车用起重尾板

  乘用车加装/换装 5 个部件

  其他 特殊属性:

  新能源汽车

 进口车

  违规机动车产品 类别 序号 查验项目 判定 类别 序号 查验项目 判定

 通用

 项目 1 车辆识别代号

 安 全 附件、安全装置、外部喷涂等 15 灭火器/摩托车乘员头盔

 2 发动机(驱动电机)号码

 16 行驶记录装置、车内外录像监控装置

 3 车辆品牌/型号

 17 应急出口/应急锤、乘客门

 4 车身颜色

 18 外部标识/文字、喷涂

 5 核定载人数

 19 安全装置、标志灯具、警报器

 6 车辆类型

 其

 他 20 检验合格证明

 7 号牌/车辆外观形状

 21 进口车、新能源汽车特殊项目

  表 B.1(续)

 类别 序号 查验项目 判定 类别 序号 查验项目 判定 通用 项目 8 轮胎完好情况

 查验结论:

 9 安全带、三角警告牌、反光背心

  货车 挂车 等 10 外廓尺寸、轴数、轴距

 查 验 员:

  年

  月

  日

 11 整备质量

 12 轮胎规格

 13 侧后部防护

  复检合格 查验员:

  年

  月

  日

 14 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

 机 动 车 照 片 (注册登记、转移登记、需要制作照片的变更登记、转入、监督解体)

 备

 注:

  年

  月

  日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或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1:1 还原照片 (注册登记、转移登记、转出、转入、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更换整车、 申领登记证书、重新打刻 VIN)

 使用机动车查验智能终端拍摄的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照片

篇九:工作规范修改意见征求稿

CS

 35.020 CCS

 L 70

 2301

  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地 方 标 准 DB

 2301/T XXXX—2021

 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工作规范 Common Data resource directory working specification

 (征求意见稿)

 2021 - XX - XX 发布 2021 - XX - XX 实施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2301/T XXXX—2021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则 ............................................................................... 1 5

 编制原则 ........................................................................... 2 6

 编码规则 ........................................................................... 3 7

 元数据规范 ......................................................................... 3 附录 A(资料性)

 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体系 ................................................. 4 附录 B(资料性)

 编码规则 ............................................................. 5 附录 C(资料性)

 目录元数据描述 ....................................................... 7 参考文献 ............................................................................. 13

 DB 2301/T XXXX—2021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部分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哈尔滨市大数据中心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哈尔滨市大数据中心、哈尔滨市市场主体监测服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DB 2301/T XXXX—2021 1

  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的总则、编制原则、编码规则和元数据规范的工作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规范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063.2-2007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

 第2部分:技术要求 GB/T 35273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YD/T 3806-2020

 电信大数据平台数据脱敏实施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488.1—2004、GB/T 35295—201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数据 市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履行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职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可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的数据资源。

 3.2

 公共数据开放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提供具备原始性、批量读取、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数据集的公共服务。

 4 总则 4.1 统一规范、统筹管理、依规采集、一数一源、一源多用、有序开放、便捷高效、安全可控。

 4.2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对列入公共数据开放目录的公共数据进行采集,经整理、清洗、脱敏、格式转换等处理后,向开放平台汇聚。

 4.3 针对分散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动态更新、整合和组织。

 4.4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范制度和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公共数据和信息系统安全。

 4.5 加强数据安全管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防止公共数据被非法获取或不当利用。

 4.6 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对提供的开放的公共数据的质量负责,并保证更新提供的开放的公共数据,保证公共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和时效性。

 4.7 提供数据资源的管理、查询和获取的功能,建设时宜考虑后期数据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4.8 依据公共管理、服务机构和数据利用主体的需求,升级开放平台技术、功能迭代和资源扩展。

 DB 2301/T XXXX—2021 2 4.9 原则上不再新建独立的公共数据开放渠道。已经建成的公共数据开放渠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合、归并,将其纳入市开放平台。

 5 编制指南 5.1 规划阶段 5.1.1 开展业务及公共数据资源情况调查。

 5.1.2 明确目录编制的范围和内容。

 5.1.3 对公共数据资源进行梳理。

 5.1.4 确定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分类。

 5.1.5 制定目录编制的规划工作方案。

 5.2 实施阶段 5.2.1 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责任主体,应指定专人负责公共数据开放工作并建立相关工作机制。

 5.2.2 明确业务部门、技术部门、管理部门人员分工职责。

 5.2.3 制定完整的、通用的调研表,明确数据资源梳理的标准、方法和工具。

 5.2.4 进行汇总、分析、提取,符合公共数据资源应用的部门职责和业务特点。

 5.2.5 对公开事项的归纳和分类,事项类别之间应不交叉、不遗漏,体现逻辑性、完整性和系统性。

 5.2.6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按照本文件编制本地区、本机构公共数据开放目录。

 5.2.7 目录要明确数据领域、数据摘要、数据项、数据格式和更新周期等指标。

 5.2.8 确立管理流程图,见附录 A。

 5.2.9 管理系统参见 GBT 21063.2 要求设计,见附录 B。

 5.2.10 通过数据采集,经整理、清洗、脱敏、格式转换等处理,应准确、明确、规范,无歧义;提交平台待审核。

 注:

 自然人数据应当以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作为标识进行采集,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数据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标识进行采集。

 5.2.11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对本地区、本机构开放的公共数据的质量负责。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地区、本机构开放的公共数据进行更新,保证公共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和时效性。

 5.2.12 平台提供公共数据开放服务,将审核后的公共数据整合、归并,纳入平台开放。

 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市开放平台对公共数据的开放范围提出需求和建议。

 5.2.13 变更后的公共数据资源视同新资源,变更前的信息资源保留记录。

 5.2.14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因法律法规作出修改或者行政职能发生变化等涉及目录调整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更新完毕。

 5.2.15 数据接收单位对开放平台开放的公共数据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5.2.16 数据接收单位建立反馈机制,对疑义数据、错误数据进行识别、快速校核。

 5.2.17 针对新增公共数据资源,梳理编制相应资源目录,维护内容更新。

 5.2.18 取消已公开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需通过申请,若申请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已被调用,则需通知公共数据资源需求使用方和提出取消方。

 5.2.19 变更公共数据资源目录,需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给予修改。

 5.2.20 确立目录编制的工作方案,具体实施。

 DB 2301/T XXXX—2021 3 6 编码规则 6.1 规划阶段 6.1.1 收集国家、行业、地方法律法规。

 6.1.2 收集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6.1.3 按照统一、协调、规范原则拟定规则。

 6.1.4 确定各代码预留空间,确立代码项数。

 6.1.5 制定的编码规则规划工作方案。

 6.2 实施阶段 6.2.1 确立公共数据资源代码结构由前段码、后段码组成,见附录 B。

 6.2.2 前段码由国家代码和“类”、“项”、“目”、“细目”组成,作为公共数据资源的分类码。

 6.2.3 国家代码标识符合 DB23/T 2839-2021。

 6.2.4 后段码为公共数据资源的顺序码。

 6.2.5 公共数据资源代码应由各级公共数据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编码规则统一管理和分配,见附录 B。

 6.2.6 公共数据资源失效后,其代码不再使用。代码信息内容应保存历史记录,可供查询、追溯。

 6.2.7 制定数据资源编目方式类型编码规则,见附录 B。

 7 元数据规范 7.1 规划阶段 7.1.1 收集国家、行业、地方法律法规。

 7.1.2 收集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7.1.3 按照统一、协调、规范原则拟定元数据目录。

 7.1.4 按照平台管理和实际情况确立必选项和可选项的关系。

 7.1.5 按照实际需求结合公共数据资源安全和保密属性确定公开层次。

 7.1.6 确定各预留空间,确立元数据内容。

 7.1.7 制定的管理著录规划工作方案。

 7.2 实施阶段 7.2.1 描述元数据基本内容,给出公共数据资源某个特性的概念和说明。

 7.2.2 类按基础资源分类、主题资源分类、部门资源分类、行业资源分类。

 7.2.3 项按基础信息、资源信息、服务信息。

 7.2.4 论证、制定面向使用方开放属性及代码的制度,确定公共数据资源格式。

 7.2.5 对摘要的中文名称、定义、英文名称、数据类型、值域、短名、注解、取值示例内容进行统一规范见附录 C。

 DB 2301/T XXXX—2021 4 A

 A

 附 录 A (资料性)

 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体系 A.1 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确立 图 A.1 给出了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确立的流程。

 图A.1 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确立的流程图 A.2 公共数据资源图受理流程 图 A.2 给出了公共数据资源图受理流程的关系。

 图A.2 公共数据资源图受理流程关系图

 DB 2301/T XXXX—2021 5 B

 B

 附 录 B (资料性)

 编码规则 B.1 公共数据资源代码结构 图B.1给出了公共数据资源代码结构。

 图B.1 公共数据资源代码结构 注1:国家代码标识符合 DB23/T 2839-2021; 注2:类按01-基础资源分类、02-主题资源分类、03-部门资源分类、04-行业资源分类; 注3:项按01-基础信息、02-资源信息、03-服务信息; 注4:公共数据资源信息码为非固定项目。

 B.2 单位编码 表B.1给出了单位编码的编写规则。

 表B.1 给出了单位编码的编制规则。

 编码 政府机构单位名称 36 人民防空办公室 70 工投集团 1 办公厅 37 城市管理局 71 太阳岛集团 2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8 粮食局 72 城投集团 3 教育局 39 哈尔滨新区管委会 73 地铁集团 4 科学技术局 40 市交管局 74 建设集团 5 工业和信息化局 41 市信访局 75 开发集团 6 民族宗教事务局 42 市委网信办 76 交通集团 7 公安局 43 市保密局 77 供水集团 8 民政局 44 税务局 78 排水集团 9 司法局

 事业单位单位名称 79 文旅集团 10 财政局 45 哈尔滨学院 80 物业集团

 DB 2301/T XXXX—2021 6 1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6 哈广播电视大学 81 演艺集团 12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7 哈职业技术学院 82 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 13 生态环境局 48 哈科技职业学院 83 中庆燃气公司 14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9 哈幼儿师范专科学校 84 天辰燃气公司 15 交通运输局 50 哈老年人大学

 区县单位名称 16 水务局 51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85 道里区政府办 17 农业农村局 52 供销社 86 道外区政府办 18 商务局 53 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心 87 南岗区政府办 19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54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 88 香坊区政府办 20 卫生健康委员会 55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89 平房区政府办 21 退役军人事务局 56 市消防救援支队 90 松北区政府办 22 应急管理局 57 市气象局 91 呼兰区政府办 23 审计局 58 市贸促会 92 阿城区政府办 24 外事办公室 59 市残联 93 双城区政府办 25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60 市档案馆 94 五常市政府办 26 市场监督管理局 61 市社会科学院 95 尚志市政府办 27 体育局 62 市图书馆 96 巴彦县政府办 28 企业和投资服务局 63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97 宾县县政府办 29 统计局 64 市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 98 依兰县政府办 30 医疗保障局 65 市工人文化宫 99 延寿县政府办 31 金融服务局 66 市规划展览馆 100 木兰县政府办 32 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市属企业单位名称 101 通河县政府办 33 林业和草原局 67 哈尔滨银行 102 方正县政府办 34 研究室 68 哈投集团 999 其他 35 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 69 创投集团

 B.3 公共数据数据类型编码 公共数据数据类型编码规则见表B.2。

 表B.2 公共数据数据类型编码规则 数据类型编码

 数据类型

 1 字符型 2 数值型 3 日期型 4 日期时间型 5 双精度型 6 文本型 99 其他

 DB 2301/T XXXX—2021 7

 附 录 C (资料性)

 目录元数据描述 C.1 公共数据资源摘要 定

 义:公共数据资源内容的概要说明 英文名称:summary of common data resources 数据类型:字符型 值

 域:自由文本,部门资源分类:地方/(省、直辖市、自治区)

 短

 名:summary 注

 解:必选项;最大出现次数为1 C.2 公共数据资源代码 定

 义:用于唯一标识公共数据资源的一组字符。

 英文名称:resourceCode of common data resources 数据类型:字符型 值

 域:自由文本,部门资源分类:地方/(省、直辖市、自治区)

 短

 名:resCod 注

 解:必选项;最大出现次数为1 C.3 公共数据提供方信息 定

 义:对公共数据资源的完整性、正确性、真实性等负有责任的主体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英文名称:provider of common data resources 数据类型:复合型 值

 域:自由文本,部门资源分类:地方/(省、直辖市、自治区)。

 短

 名:pro 注

 解:必选项;出现次数为N C.4 公共数据提供方代码 定

 义:对公共数据资源的完整性、正确性、真实性等负有责任的主体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英文名称:providerID of common data resources 数据类型:字符串 值

 域:自由文本,取值遵循GB 32100中的规定 短

 名:proID 注

 解:必选项;最大出现...

篇十:工作规范修改意见征求稿

S 03.120A 00附件 3DB4401广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 4401/ T XX—XXXX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范第 3 部分:社会工作服务规范Specification of child welfare institutionPart 3: Service specification of social work(征求意见稿)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4401/ T XXXX—XXXXI目  次前言...................................................................................................................................................................I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服务原则.........................................................................................................................................................24.1 优先原则.................................................................................................................................................24.2 利益最大原则.........................................................................................................................................24.3 伤害最小原则.........................................................................................................................................24.4 平等参与原则.........................................................................................................................................24.5 生态系统原则.........................................................................................................................................24.6 个别化原则.............................................................................................................................................24.7 自决原则.................................................................................................................................................24.8 保密原则.................................................................................................................................................25 服务内容.........................................................................................................................................................35.1 安置评估服务.........................................................................................................................................35.2 成长辅导服务.........................................................................................................................................35.3 职业训练辅导服务.................................................................................................................................35.4 孤儿成年后安置服务.............................................................................................................................35.5 儿童送养前辅导服务.............................................................................................................................36 服务流程.........................................................................................................................................................36.1 儿童个案服务.........................................................................................................................................36.2 儿童小组工作.........................................................................................................................................46.3 儿童社区社会工作.................................................................................................................................57 服务管理.........................................................................................................................................................57.1 组织机构.................................................................................................................................................67.2 人员要求.................................................................................................................................................67.3 质量管理.................................................................................................................................................67.4 社会工作督导.........................................................................................................................................77.5 档案管理.................................................................................................................................................8附录 A(资料性附录)

 入院儿童评估表........................................................................................................9附录 B(资料性附录)

 接案登记表..............................................................................................................11附录 C(资料性附录)

 儿童个案服务计划书............................................................................................. 12附录 D(资料性附录)

 儿童个案服务记录表............................................................................................. 13

 DB4401/ T XXXX—XXXXII附录 E(资料性附录)

 儿童个案结案报告................................................................................................. 14附录 F(资料性附录)

 儿童小组计划书......................................................................................................15附录 G(资料性附录)

 儿童小组评估报告................................................................................................. 16附录 H(资料性附录)

 儿童社区活动计划书............................................................................................. 17附录 I(资料性附录)

 儿童社区活动工作安排表..................................................................................... 18附录 J(资料性附录)

 儿童社区活动记录表............................................................................................. 19附录 K(资料性附录)

 督导记录表..............................................................................................................20

 DB4401/ T XXXX—XXXXIII前  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广州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广州市社会福利院、广州市标准化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XX、XX、XX。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DB4401/ T XXXX—XXXX1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范第3部分:社会工作服务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工作的服务原则、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管理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儿童福利机构开展社会工作服务。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住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MZ/T 010 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T 058 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指南MZ/T 059 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绩效评估指南建标145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民发〔2009〕123号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3 术语和定义MZ/T 010、MZ/T 05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儿童福利机构 child welfare institution政府批准,为孤、弃等特殊儿童提供教育、医疗、保健、康复、教育、安置等服务,并服务于社会儿童的社会福利服务组织。3.2儿童社会工作者 social worker with children以儿童权利理念为指导,具备相应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在儿童福利机构内专门从事儿童社会工作服务的人员,简称“儿童社工”。3.3儿童社会工作 social work with children社会工作者根据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成长、发展的需要,以专业的价值观为指导和科学的理论为基础,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和技巧对儿童开展的服务。3.4

 DB4401/ T XXXX—XXXX2儿童个案工作 case work with children儿童社工运用适当的专业方法和技巧,以个别化工作方式为福利机构内有需要的儿童提供支持,增强其解决困难和适应社会的能力,促进其与环境和谐发展的一种专业社会工作方法。3.5儿童小组工作 group work with children儿童社工通过有目的的小组活动及组员间的互动,帮助小组成员共同参与集体活动,使其从中获得小组经验,改善其社会功能的一种专业社会工作方法。3.6儿童社区工作 community work with children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为福利机构内儿童的发展提供社区支持,促进儿童各方面的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儿童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过程的一种社会工作方法。4 服务原则4.1 优先原则在政策规划、服务计划制定、资源配置和服务提供等方面,应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要。4.2 利益最大原则应以儿童为中心,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提供专业服务,最大限度保障他们权益。4.3 伤害最小原则在工作中如果无法避免造成伤害,尽量选择对儿童造成最小伤害的方案,或者是最容易从伤害中恢复的方案。4.4 平等参与原则创造公平的环境,确保儿童不因民族、身心状况、种族、性别、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受到任何歧视,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并鼓励和支持儿童参与同自身利益相关的服务活动。4.5 生态系统原则运用生态系统的观点,从儿童自身及其与福利机构、朋辈群体、社区、学校、服务机构、大众传媒等的互动关系中分析儿童问题,识别所需资源,提供专业服务,促进儿童发展。4.6 个别化原则尊重儿童的差异性,重视儿童的独特性,了解儿童个性化的需要,差别化、针对性地开展服务。4.7 自决原则相信儿童有成长和改变的能力,应鼓励和支持儿童在具备自决条件并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作出选择和决定。4.8 保密原则

 DB4401/ T XXXX—XXXX3应当保护儿童的隐私,应对服务过程中的所有信息和记录予以保密,未经监护人、儿童本人同意或允许,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透露儿童个人身份资料和其他可能危害儿童权益的隐私信息。5 服务内容5.1 安置评估服务5.1.1 根据相关专业人员的评估结果,对入院儿童的身体状况、自理能力、运动功能、智力水平、心理社交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填写《入院儿童评估表》(参见附录 A)5.1.2 组织机构内相关专业人员开展跨专业合作,为婴幼儿提供医疗、护理、教育、康复、社会工作小组和活动等专业服务。5.2 成长辅导服务5.2.1 为机构内儿童提供情绪、心理、行为等方面的辅导。5.2.2 提供青春期辅导、开展兴趣小组、功课辅导、性教育、法律教育、拓展活动及社会实践,促进儿童树立健康人格和良好品格。5.2.3 定期开展校访,了解儿童在学校的学习、适应等方面情况,处理儿童遇到的困难。5.2.4 为儿童提供职业规划辅导,提升学童对于自身能力的认识,规划自身学业、职业发展。5.3 职业训练辅导服务5.3.1 为机构内残疾儿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社会适应性训练等服务。5.3.2 开展社会适应性评估,开展以家居生活、人际交往、劳动技能等方面的职业训练,链接企业及社会资源,推荐就业,加强残障青年与社会联系。5.4 孤儿成年后安置服务5.4.1 开展孤儿成年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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