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社区矫正对象选择(2022年)

时间:2022-09-08 14:10:08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浅析社区矫正对象选择(2022年),供大家参考。

浅析社区矫正对象选择(2022年)

 

 浅析社区矫正对象的选择 浅析社区矫正对象的选择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0745 (2013)09-0284-02

 摘要:

 推行社区矫正制度是我国当前司法体制改革中引人注目的一项重要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的选择, 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社区矫正制度在未来的发展空间和实际效能。

 作为试点阶段的权宜之计, 目前我国将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划定为特定的五种人, 有其合理性, 但也存在选择标准不统一和发展空间相对狭窄的弊病。

 因此, 有必要对比和借鉴国外社区矫正对象选择的现状, 对我国的对象选择范围进行适当的扩大。

  关键词:

 社区矫正 矫正对象 对象选择 风险评估

 从世界范围来看, 刑法制度经历了从死刑、 肉刑为主到以监禁刑为主, 再从监禁刑为主到非监禁刑为主演进的历史, 现在又进而向着恢复性司法执法的方向发展。

 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和刑法理念的进化,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刑法制度以及监禁刑制度的局限性, 进而对刑罚的启动持更为慎重的态度, 将其作为保护法益的最后救济手段。

 因此,社区的刑罚执行活动亦即社区矫正应运而生并不断扩大。

  一、 国外社区矫正对象的选择及特征

 (一) 各国社区矫正对象的选择

 在美国, 社区矫正的任务在于保护公众安全, 而不仅仅是着眼于罪犯的重返社会。

 由于将危害性和危险性较大的罪犯放回社区缺乏严格的监督, 罪犯重新犯罪率较高, 社区安全感丧失, 社区矫正曾经一度在美国失去社区公众的支持。

 此后, 为了防止不加限制的将犯人投入社区, 危害公共安全, 美国将暴力犯、危险犯排除在社区矫正之外,并在社区矫正的使用与执行过程中加大了风险评估的必要项目与报告, 科学完善地设置了“中间刑罚” , 以保证社区矫正对象适用的合理性与结构的完整性。

 在英国, 社区矫正的决定多以法院命令的形式出现并进行强制执行, 社区矫正已融入其刑罚体系中, 被当作一个中等程度的刑种广泛适用。

 在这种情况下, 社区矫正不再依附于哪一种刑种而出现, 而是有其独立的适用对象与程序, 适用于实施了具有中等危害程度的犯罪行为的罪犯。

 对于所谓危险的严重性格分裂的罪犯, 采取预防性拘留的措施。

 在确定社区矫正的对象时, 假释委员会必须慎重考虑假释决定中的危险因素。

  在德国, 社区矫正的对象不仅包括缓刑、 假释, 还包括对青少年的非刑罚性质的教育矫正措施。

 在法国, 法律允许对初次犯罪的犯罪人受到判处的监禁刑给与唤起执行, 允许法官对“因缺乏辨别能力”而犯罪的未成年人, 在较大的范围内选择适用“再教育措施” , 并且直至该少年达到成年年龄之前, 均可对这种措施进行变更。

  (二) 国外社区矫正对象选择的特征

 国外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 从社区矫正种类来看, 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是已决的罪犯,但也有一些国家将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向前延伸” 和“向后延伸” 。

 “向前延伸” 主要是针对处于刑事司法程序过程中的实施了已然之罪的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所采取的各种形式的转处、 保释及缓刑处理; “向后延伸” 主要是针对刑满释放人员的保安处分措施。

 其次, 从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性质及程度而言, 主要是针对已实际实施了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但情节不是特别严重、 主观危险性不大的犯罪人。

 同时也有一部分犯罪行为很严重, 但经过监狱行刑与矫正之后, 有悔改表现及其他法定理由, 可以放回社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

 前者主要是缓刑犯, 后者主要是假释犯。

  再次, 从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的年龄、 性别来看, 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是青少年罪犯, 尤其是未成年人罪犯以及需要帮助的女犯、 老弱病残犯。

  二、 我国社区矫正对象的选择及存在的问题

 (一) 实践中各试点城市社区矫正对象的选择

 2003 年 7 月 10 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发出《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明确规定:

 “社

 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 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 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 在判决、 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 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 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法执行活动。

 ”整个社区矫正工作分为六个环节, 即接收、 管理、 教育、 考核、 奖罚、解矫。

  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五种罪犯:

 1、 被判处管制的; 2、 被宣告缓刑的; 3、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具体包括:

 (1)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 被裁定假释的; 5、 被剥夺政治权利, 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对于罪行轻微、 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 老病残犯、 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 过失犯等, 应作为重点对象, 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 实施社区矫正。

  (二) 我国现行社区矫正对象选择的问题

 从国际上看, 《东京规则》、《欧洲社区制裁与措施规则》 均已十分明确地将纳入矫正的对象从单一的非监禁刑的罪犯扩大到非监禁性的社区制裁与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刑事被告人, 其目的就是为避免监禁的标签, 以及交叉感染、 成本高昂、 不人道等弊端, 符合社区矫正的人道、 谦抑、 自由等价值取向与追求。

 我国的三级预防犯罪体系的确与国外不同, 因此, 国外社区矫正的对象大多属于我国纳入治安拘留和劳动教养的人员, 社会危险性较小, 使用合理性较大, 且因为我国刑法典是一个重罪刑罚结构体系, 所以仅从现行刑法规定上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是不太合理的, 不仅不公正, 而且对公共安全是一个巨大的威胁。

 因为现行刑法典所规定的犯罪是已然的重犯,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就已经很重了, 若将 5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都纳入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及范围, 恐怕是十分危险的。

 因此, 应将治安管理处罚、 劳动教养和社区矫正进行一体化考虑。

  另外, 将剥夺政治权利刑的罪犯排除于社区矫正之外是科学合理的。

 社区矫正是针对监禁刑及监狱矫正的不足而产生与设计的, 本身未被剥夺自由或者已经经过漫长的监狱矫正而出来的“剥权者” , 再将其纳入社区矫正是不合理的, 也是不科学、 不人道的。

 三、 对我国社区矫正对象选择的建议

 (一) 合理扩大社区矫正对象选择的范围

 目前具体的社区矫正执行对象的选择, 需要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 应重点考虑缓刑与假释的罪犯适用。

 就世界各国而言, 社区矫正的执行对象最早乃至现在仍占绝对多数的是缓刑与假释犯。

 目前, 我国缓刑和假释适用比例很低, 因此应强对非监禁措施的适用,以便更多更好地利用社区资源, 教育改造罪犯。

  第二, 应充分考虑到矫正对象的年龄、 性别和身体健康问题。

  第三,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 可以将假释犯纳入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之中。

 出于对犯罪性质和再犯可能性的必要考虑, 一般国家均不将暴力性犯罪人放到社区中矫正, 社区矫正只是针对初犯、 偶犯、 轻微犯罪人适用。

 但假释犯有些例外, 因为假释是对刑期较长的囚犯适用的变更执行场所的措施, 若是在狱内表现较好, 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暴力犯, 只要符合条件, 也是可以有条件地释放到社会予以社区矫正。

  第四, 社区矫正适用对象范围的选定, 还应考虑社会公众的承受能力以及被害人的态度。

 若公众和被害人害怕或强烈地反对将某类或某一罪犯放回社会适用社区矫正的话, 执行机构就应慎重考虑, 不宜轻易作出社区矫正的决定。

  另外, 确定社区矫正适用的对象, 还必须考虑到行刑和矫正的个别化、 社会化追求与适用法律人人平等法制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二) 完善发展矫正对象风险评估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风险评估, 是指对所属社区矫正人员在进行排查、调查的基础上, 综合各种信息对是否可能重新犯罪进行研究、 判断,并确定风险等级, 从而落实相应的措施, 消除不稳定因素, 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所谓“风险” , 是指影响矫正质量提高和效果实现的不确定因素; 所谓“评估” , 是指按照某种法则并采用一定的方法对所观察的事物进行评价和测量。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测评对象的静态和动态、 不变和可变、 客观和主观的因素。

 根据评估综合分析的结果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分类管理, 有针对性制定矫正方案,

 落实监管措施。

  社区矫正管理教育的方式、 方法, 矫正质量、 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重新犯罪率的高低。

 科学、 规范的对矫正人员进行风险评估, 并按风险评估的等级进行预防和分类管理, 这一方面使服刑人员得到有效监管, 使人们改变对服刑人员的“标签” 式看法, 让社会变得更加公正、 和谐; 另一方面, 能够减少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 增加罪犯与社会的联系, 最终促成罪犯回归社会, 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刘文喻著:《社区矫正对象之选择初探》, 淮海工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1 年第 3 期.

  [2]连春亮著:

 《论社区矫正的研究对象》,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4 年第 2 期.

  [3] 王顺安著:

 《社区矫正研究》,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67 页.

  [4]梁斌著:《浅论我国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救济》, 法制与社会,2010 年第 2 期.

  [5]连春亮著:

 《论社区矫正的研究对象》,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4 年第 2 期.

  [6]吴京辉著:

 《社区矫正制度的中国情景分析》, 犯罪与改造研究, 2007 年第 9 期.

  [7]张建明著:

 《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8 年版, 第 71 页.

推荐访问:浅析社区矫正对象选择 矫正 浅析 对象

版权所有:同博文库网 2019-2025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同博文库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同博文库网 © All Rights Reserved.。滇ICP备1900372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