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时间:2022-09-11 14:30:06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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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党员 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条例》,制定本制度。

 1 诫勉谈话对象的界定 实行诫勉谈话的对象是指在全行范围内经信访举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考察以及专项检查渠道中反映存在的轻微违纪行为,一般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包括总行部门的正、副职、一级支行班子成员、二级机构负责人。

 对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对象的界定一般有总行参与干部考察、考核,或由其他部室平时开展工作中掌握的情况提出诫勉谈话对象建议名单,经总行党委会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谈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谈话:

 1.1 思想道德方面 1.1.1 政治立场不坚定,不能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金融法规,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有损党员干部和我行形象的; 1.1.2 精神状态差,不思进取,消极颓废的; 1.1.3 道德品质低下,言行不够检点,生活作风不严谨,单位、社会、家庭有反映的; 1.2 工作责任方面 1.2.1 工作的事业心、责任感不强,随意性大,执行政策制度不到位,违规操作,造成差错事故,影响单位形象的;

  - 2 - 1.2.2 履行职责较差,工作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完成任务不及时,打折扣,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 1.2.3 接待客户无耐心,宣传解释不认真,文明用语不规范,与客户发生争执造成不良影响的; 1.2.4 对领导工作安排消极对待,不积极努力,不细致,怕艰苦,影响我行声誉的。

 1.3 遵章守纪方面 1.3.1 上班期间经常迟到早退、办私事,影响工作的; 1.3.2 有事不请假,请假超假,有旷工现象的; 1.3.3 在建房、购房、婚丧嫁娶、子女上学、就业等个人重大事项上处理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1.3.4 单位内部不团结,不服从组织安排,拉帮结派,恶语伤人,互相拆台,影响整体形象的; 1.3.5 不服从管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听不进领导和同事正确意见,我行我素的; 1.3.6 交友不慎,社会关系复杂,在公共场所不注意影 响,对我行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1.4 廉洁自律方面 1.4.1 在业务活动交往中,透明度不高,接受礼品(现金券)不报告、不登记上缴,假公济私,损公肥私的; 1.4.2 接受对业务开展有影响的宴请和商业性消费娱乐活动的; 1.4.3 违反规定到下属单位和所辖开户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和有吃、拿、卡、要等情形的; 1.4.4 群众反映较大,有人来信的,来信反映的问题又一时难以查清,或已查清但不够行政处分的;

 1.4.5 在民主评议中,群众信任度较低,不称职(不合格)票数较多的; 1.4.6 组织认为其他需要实施诫勉谈话的。

 2 诫勉谈话的内容 2.1 向被谈话对象提出谈话的具体要求; 2.2 向被谈话对象指出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问题的; 2.3 帮助被谈话对象分析问题的性质、原因以及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后果; 2.4 对其提出诫勉要求,要求被谈话对象表明态度; 2.5 提出改进的要求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3 诫勉谈话责任分工 诫勉谈话由行党委组织实施。对谈话对象的谈话由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负责主谈,也可以要求纪检监察、人事等负责同志参加。

 4 诫勉谈话相关规定 4.1 诫勉谈话应采取个别交谈的方式进行,谈话一般不 少于二人,并做好谈话记录,有关谈话内容应归入被谈话对象的廉政档案; 4.2 被谈话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隐瞒或捏造事实,在接受谈话后 10 天内,应想总行纪委专题报送整改材料; 4.3 在事实谈话中发现被谈话对象存在严重错误的,需要进一步核实并追究纪律责任,谈话人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研究处理; 4.4 不按时到达谈话地点,且借故推诿、拖延、造假、

  - 4 - 隐瞒事实,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事后打击报复谈话人及信访举报人,不主动在期限内改正错误,或屡教屡犯的干部,将按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5 附则 5.1 本制度由委员会负责解释。

 5.2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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