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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 2008 年 2 月 2 日
董事会三届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部审计工作, 加强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 等,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 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会计准则、 财务通则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 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内部控制、 财务预算、 财务决算、 资产质量、 经营绩效, 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以风险控制为目 标的事前审计, 包括工程项目审计等, 需要作为风险控制环节出具意见的, 应在执行过程中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室作为内部审计机构, 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根据本制度规定的职责、 权限和程序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并接受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其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 审计或工程等专业知识、 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熟悉国家审计、 财经法律、 法规、 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 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相关知识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还应具备审计、 会计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含)
以上学历; 具备审计、 会计等相关专业中级(含)
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
格; 从事审计、 会计等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具备一定组织能力, 包括协调、 沟通、 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等。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需事先征求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意见。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公司应保证每年每人有一定时间的脱产专业学习。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 聘任, 享受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管理工作的需要, 按照董事会的要求,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按公司内部分工组织或参与公司及附属子公司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 并对其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三)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或者未规定须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有关内容组织进行内部审计;
(四)
对公司及所属子企业的财务收支、 财务预算、 财务决算、 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五)组织对公司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所属子公司的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
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所属子公司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七)
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基本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 大修等工程立项、前期工程费用、 工程概(预)
算、 拨款、 竣工结算和交付使用等进行审计监督;
(八)
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物资(设备、 工程、 劳务)
招标采购、 产品销售、 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九)
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 评价和意见反馈, 对其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十)
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评价;
(十一)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年度工资总额来源、使用和结算情况进行检查;
(十二)
董事会、 监事会、 总经理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监督应当根据公
司的内部职责分工, 依据独立、 客观、 公正的原则, 保障公司财务管理、 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的评价工作, 依据国家有关经营绩效评价政策进行。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有关财务审计、 资产评估及相关业务活动工作结果的真实性、 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相关审计工作应当与外部审计相互协调, 并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十七条
公司应保障内部审计机构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一)
参加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 参与协助公司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
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 报表、 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 有权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 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 大修等工程及物资(设备、 工程、劳务)
招标采购等方面的文件、 会议记录、 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
(三)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 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 可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并及时向董事会、 总经理报告;
(五)
对可能被转移、 隐匿、 篡改、 毁弃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 经董事会授权可暂予以封存;
(六)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或所属子公司和直接责任人, 向董事会提出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
提出纠正、 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经营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
董事会赋予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董事会的部署,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确定内部审计工作重点, 拟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报经董事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主要应包括以下工作程序:
(一)
在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的基础上, 制定具体项目审计计划, 做好审计准备工作;
(二)
在实施审计前 3 个工作日, 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或通知被
审计单位。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 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三)
实施审计项目时,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报表、 账簿、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和实物资产进行深入调查的基础上, 运用审核、 观察、 询问、函证、 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 获取充分、 相关、 可靠的审计证据, 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四)审计项目现场工作结束后, 向被审计单位通报审计结果并交换意见后,编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被审计单位。
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 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逾期不提出的, 视为无异议, 也应出具书面回复意见;
(五)
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 应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
(六)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回复意见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 审计意见、 审计决定与被审计单位的回复意见和审计决定与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
(七)
内部审计机构对主要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 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八)
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 应当执照国家和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九)
年度终了,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依据内部审计准则、结合公司内部管理需要, 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及时发现问题、 纠正违规行为、加强内部监督, 防范和规避经营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 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发现的公司内部控制漏洞及管理的薄弱环节, 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一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 给公司造成损失浪费的, 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依法接受监管机构、 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等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出具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性、 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 坚持原则、 客观公正、 恪尽职守、 保持廉洁、 保守秘密, 不得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泄露秘密、 玩忽职守; 与被审计单位(者)
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 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 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 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所必需的审计工作经费, 并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公司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公司内部控制程序出现严重缺陷, 除按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有关责任外, 同时还相应追究内部审计机构相关人员应承担的监督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于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泄漏秘密、 玩忽职守的内部审计人员, 公司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受打击报复的公司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董事会报告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拒绝审计或者拒绝提供资料、 提供虚假资料、 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 公司应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