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对代表的监督
Everyonehasinertiaandnegativeemotions.Successfulpeopleknowhowtomanagetheirownemotionsandovercometheirinertia,andilluminateandinspirethosearoundthemlikethesun.同学互助
一起进步(页眉可删)
什么是人大代表权利监督
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其中主要拥有四项权力,即提案权,审议权,表决权,质询权。人大代表反而要受人民的监督。
人大代表权利是由全国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的人员。人大代表也是有权力和义务的。既然当上了人大代表,那就要履行人大代表的职责,参加相关的会议,为人民群众服务。人大代表是监督的主体,说明了人大代表的重要性。接下来就来看看关于人大代表权利监督的有关内容吧。
一、人大代表权利有哪些?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分别是全国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根据宪法和代表法的规定,人大代表享有执行职务相适应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人大代表的权利。体现在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和人大会议闭会期间的活动两个方面。在人大会议上,人大代表享有如下10项权利:
(1)出席会议权,即参加本级人大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
(2)审议权,即在各种会议上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3)提议案权,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4)选举权,即参加本级人大的各项选举和决定人选。
(5)询问权,即审议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6)质询权,即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对有关国家机关的质询。
(7)罢免权,即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对有关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罢免案并对其投票表决。
(8)提出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权。
(9)表决权,即参加本级人大会议的各项表决。
(10)提建议权,即向本级人大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全国人大代表来说,还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宪法修正案。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也享有执行代表职务的若干权利或者职责,例如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在视察时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列
席有关会议,根据有关规定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此外,人大代表还可以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等活动。人大代表还享有在人大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免责权,非经许可的人身免捕权,以及物质便利和工作保障权等。
人大代表的义务,主要有如下五个方面: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3)保守国家秘密。
(4)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5)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人大代表权利的行使,都要遵循法定的程序,有的是要通过全体代表,有的是要通过部分代表,而人大代表义务的履行是属于各个代表的。实践中,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也有交叉,体现了权利与义务、权利与责任的一致性。
二、人大代表是否是监督政府工作的主体?
“代文”把人大代表视为监督政府工作的主体,通篇阐述人大代表监督实事工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推进代表监督实事工程的对策与措施,并要“强化监督意识”。
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各级政权结构的主体和轴心,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内容和范围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监督,主要是对“一府两院”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二是工作监督,主要是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是否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以及“一府两院”组成人员是否尽职尽责进行监督。
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实事工程,属于对政府的工作监督,系职责所在。问题在于,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人大代表,能否作为监督主体对实事工程实施监督。现行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只能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而不能由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属社会代议机关,是分别由诸多代表和诸多委员组成的议事整体,只能按照法定程序、通过法定会议集体行使权力,任何一个或几个代表(委员)都无权行使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
代表(委员)是组成国家权力机关机构的主体,而不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的主体。“机构主体”与“权力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反映的是两种不同形式的本质特征。前者讲的是机构由谁组成,后者讲的是权力由谁行使。代表法第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代表参加行使的权力,只是构成国家权力机关权力的一个“元素”,而不是“主体”,只有经过法定程序和形式,把诸多“元素”融汇一体,形成国家权力机关的意见或决议、决定,才能成为国家权力,才能成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制约力。因此,监督实事工程的主体,只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而不能是代表(委员)。
既然是人大代表,那就要履行人大代表的职责,与人民群众保持联系,听取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努力为人民服务,也要对人民和国家负责。如果你对人大代表权利监督还有所不了解的话,可以去咨询相关的律师,相信他们能帮你解决问题。
篇二:对代表的监督篇三:对代表的监督
市人大:浅谈加强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对策建议
《代表法》第五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只有把代表的权力置于人民的严格监督和控制下,才能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因此,加强和改进对代表的监督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对代表的监督包括选举监督和履职监督,本文针对代表履职监督作一些分析和探讨。
一、代表履职监督的现状
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巩固和发展完善,人民的民主政治意识不断增强,选民或选举单位越来越重视行使对代表的监督权,发起对不称职代表的罢免活动已屡见不鲜。但是,不可否认,对所选代表履职实施监督的情况仍然不容乐观,一些选民表达监督意愿、提出监督要求、实施监督行为被斥为“非组织活动”;一些代表没有真正为民代言、为民行权,成为“开会代表”、“举手代表”、“哑巴代表”,有的甚至利用代表身份作掩护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损害了人
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挫伤了人民群众的政治热情。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选民监督乏力。有的选民不懂监督,对人大制度不了解,没有认清选民
与代表之间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不知道有监督代表的权利。有的选民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代表发挥作用的现状不满意,认为对代表
实施监督意义不大、与自己关系不大,因而不愿监督。代表基本上都是行业精英,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处于强势地位,导致选民不敢监督。
2.代表责任不明。有的代表重视享有权利却忽视法定义务,把代表身份当
作政治地位和权力的象征,荣誉感强而责任感弱。同时,现行法律对代表履职达到什么程度和状态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也为代表消极怠职提供了绝佳掩护,导致出现代表“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尴尬局面。
3.监督层级单一。选民或选举单位对代表特别是下派代表的认知,大多来
源于代表到选区或选举单位履职的有限机会,仅靠选民或选举单位这唯一层级的监督主体实施监督,显得不够全面。同时,代表来自各行各业,履职要求涵盖方方面面,由单一主体实施对代表的专门监督,难以避免监督不到位的状况。
4.处置规定粗疏。目前,对代表职务的法定处置方式,除主动辞职外,其
余的均设置了较高门槛,没有明确其它逐级提高的处置手段,导致对消极履职但达不到刚性处置要件的代表无计可施。同时,对履职优秀、贡献突出的代表,也无任何奖励措施,难以调动代表履职积极性。
三、对策建议
1.增强两种意识。应当看到,对代表进行监督的法律规定较晚,实践历时
尚短,选民和代表还没有完全养成监督与接受监督的自觉和习惯。一方面,要增
强选民的监督意识。选民如果对自己行使监督权没有充分认识,势必造成法定的监督权力不能充分有效行使,在事实上虚设或闲置的结果。对此,要切实加强新修订代表法的宣传工作,唤起选民的主人翁意识,让他们清楚认识到代表与选民是代表与被代表、被监督与监督的关系,认识到只有行使好对代表的监督权,才能保证体现自己意志、维护自己利益,从而认真实施监督行为,推动选民与代表
之间的制约机制健全和落实。另一方面,要增强代表的责任意识。代表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在享有代表特权的同时,更应带头履行义务、接受监督。因此,要切实加强学习和引导,督促代表牢固树立法治信仰,不断增强依法履职的内生动力,激发代表始终保持为民履职的饱满热情,使他们自觉忠诚于人民、践行于法定、履职于实践,切实担当责任,充分发挥作用。
2.构建三级体系。代表来源的广泛性、构成的多样性、工作的专业性、活
动的随机性,使代表监督工作呈现出日益复杂化的趋势。特别是新形势下,对代表的德能勤绩廉各个方面的规定更加具体、要求更高,代表在闭会期间跨选区、跨行业执行职务已成为常态。这些都迫切要求构建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体系。
一要强化主体监督。选民或原选举单位作为监督代表的法定主体,在对代表履职
监督的工作中自然居于主体地位,必须发挥决定作用。当前,针对代表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应着重从如何促进选民或选举单位对代表履职情况有着更好了解,以及完善对代表怠职失职渎职的处置方式、程序、机制等方面进行思考和探
索,以确保选民或选举单位能够监督、易于监督。二要强化组织监督。代表法规定,人大常委会(乡级人大代表由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执行职务,以及辞职、暂停职务、终止资格、罢免等活动的主要组织者。这主要是因为外部环境和自身条件都使选民个体不足以承担专业化的代表活动的组织任务。同时,代表履职尤其是在会议期间的工作情况,主要为人大常委会或人大主席团所掌握,大多数普通选民因没有参与而无从了解。诸多因素的共同作用,造成地方人大常委会在代表监督工作中起到事实上的主导作用,但这并不改变选民才是监督主体的法定地位以及起到的决定性作用。实践证明,发挥好这种主导作用有着积极的意义。因此,立足现行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况,可由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给人大常委会的专门机构承担监督工作(为解决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法律地位问题,可以借鉴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设置),该机构组成人员应由全体代表直接选举产生而不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由其定期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代表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并通报给选民,从而增强对代表履职监督的可操作性和实效。三要强化单位监督。代表法明
确规定“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执行代表职务优先、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根据权责对等和权利义务并存的原则,法律设定了单位为代表提供权利和保障的义务,相应就赋予其监督本单位代表的权利。同时,督促代表履行“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等法定义务,更是代表所在单位的当然职责。加之,对下派参选代表、间接选举产生代表,只有其所在单位才能全面了解。因此,加强代表所在单位对代表的监督工作,能够有效解决单位保障到位而监督缺位的问题,实现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与平时履职全时段、全方位监督,促使代表始终保持先进性,防止“带病”当选或任中“下马”。
3.健全四项机制。近年来,各地对代表的监督工作从制度设计、方法创新
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也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然而不容置疑,在形成一套高效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工作机制方面仍然需要不断总结和完善。一要健全
职责清单机制。职责明晰是促进代表履职的前提。要进一步厘清代表工作职责,细化代表执行职务的范围和内容,为不同岗位、不同身份代表分类设置具体的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制定详细的职责清单,比如明确代表每年出席人代会、参加常委会或代表小组组织的活动多少次,提出建
议、批评和意见多少条之类,并向选民公开,使代表履职有章可循、选民监督有据可依。二要健全联系选民机制。
联系选民是促进代表履职的基础。要根据代表法规定,对代表走访选区选民、听取意见、报告履职情况的频次作出明确规定,并将完成情况作为评判代表履职的直接依据,以此促进代表加强联系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工作,真正体现代表的人
民性。三要健全考核评价机制。考核评价是促进代表履职的关键。针对相关法律没有对代表的考核评价作出规定,使对代表的日常监督不便操作的问题,要改进代表考核评价方式,广泛征求选民、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及所在单位等多方面意见,着重围绕代表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综合进行定量考核、定性评价。为确保考核评价的公正性,可委托第三方开展这项工作。四要健全结果运用
机制。结果运用是促进代表履职的利器。实践中,根据代表履职考核结果,应从
正反两个方面给予必要的处置。对履职优秀、贡献突出的,可由选举单位或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和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对有怠职、失职、渎职行为而又未达到罢免法定要件的,可采取警告、扣减代表活动经费、劝辞等不同措施进行处置。对达到法定罢免要件的,坚决依法进行罢免。对代表的处置,均应如实记录在案,作为代表评优评先、提名连任、以及本身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的依据。
篇四:对代表的监督
关于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思考
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思考
一、前言
人大代表是我国宪法确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中的成员,代表着人民的利益,参与国家重大决策,监督政府工作。人大代表履职监督是保证人大代表履职尽责的重要机制,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本文将围绕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监督展开思考,探讨如何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监督,使之更加有效。
二、问题与挑战
1.对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认识不足
人大代表履职监督是人大选举产生代表后实施的一项监督制度。然而,由于社会各方面对于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认识不足,很多人不了解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是保证代表履职尽责的重要机制,也不知道如何对代表进行监督。
2.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方式过于单一
目前,人大代表履职监督主要通过提问、建议等方式进行,这种监督方式存在监督资源有限、传统形式单一等问题。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方式需要更加多样化,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对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法律保障不足
虽然我国法律对人大代表履职监督进行了规定,但是由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中存在一些问题,对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法律保障还不够充分。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法律保障。
4.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实施机构和方式有待改进
目前,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实施机构多是由人大机关和社会组织承担,但他们的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方式也有待改进。对于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实施机构和方式,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创新。
三、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思考
1.提高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认识
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对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认识,让更多的人了解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意义和作用。可以通过举办宣传教育活动、开设相关课程等方式,增强社会对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认识。
2.多样化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方式
探索和创新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方式,丰富监督手段。可以通过组织听证会、开展调查研究、举办专题协商会等方式,让代表和监督者之间进行更加深入的交流和互动。此外,还可以利用互联网和新媒体技术,推行网上代表活动,提高代表履职公开度和透明度。
3.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法律保障
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法律保障。特别是要明确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程序和权限,并规定相应的行政追责制度,确保代表履职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4.完善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实施机构和方式
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实施机构和方式,提高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监督力度。可以设立专门的人大代表履职监督机构,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的监督和管理。同时,还可以引入多元化的监督主体,例如设立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社会组织,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来监督人大代表履职情况。
四、结语
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监督是实现人大代表制度的有效运行的关键环节。在当前社会发展的背景下,我们要持续关注和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监督工作的研究和实践。通过提高对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认识,多样化监督方式,强化法律保障,完善监督机构和方式,实现对人大代表的有效监督,从而提高人大代表的履职质量和效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篇五:对代表的监督
关于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若干思考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执行职务、发挥作用情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国家权力机关形象和工作效能。近年来,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增强,各级人大代表在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协助宪法和法律实施,监督“一府两院”工作,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做了大量工作,人大和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由于客观条件的影响和思想认识上的差异,有个别代表甚至把代表职务当作护身符,看重的是法律对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选举时竭尽全力争当代表,选上后却不履行代表义务;还有少数代表重本职工作,轻代表工作,把代表职务当作荣誉称号,代表活动不参加,会议审议不发言,选区选民不联系,群众意见不反映,严重影响了代表队伍的形象。代表是一种职务,更是一份责任,不作为就是失职。现在,各级人大还没有真正建立起对“监督者”实施监督的有效机制。提高代表素质,按照法律权力制衡的原则,依法加强对代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一项迫切任务。
一、监督人大代表的法律依据
关于对人大代表实施监督的依据,宪法和法律都有明确规定。《宪法》第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选举法》第四十三条和《代表法》第五条也都明确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可见,代表接受人民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些规定也使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对代表进行监督有了充足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根据“由谁产生,向谁负责,受谁监督”的原则,直接选举产生的县(市、区)、乡镇人大代表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间接选举产生的其他各级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二、对人大代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的思考
(一)建议在人大常委会隶属的工作层设立一个专门负责指导选区选民对代表实施监督的协调、咨询机构。该机构主要功能是指导、协调、咨询、宣传、沟通,双向反馈等,是选区选民加强对代表实施监督的“中转站”,使选区选民理解自己的代表,监督好自己的代表。
(二)建立完善和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公民都要在法律的约束下从事一切活动,人大代表更应该模范地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为人大实施各种监督做出表率。监督要有监督的章程、有监督的机制和措施,不能盲目地监督、无原则的监督,这样的监督就会失去监督的意义,要依法实施监督,这样的监督才有力度、才有效果、才能达到要监督的目的。为此,对人大代表的监督要有法可依,要有切实可行的监督机制和监督措施。目前,《宪法》、《选举法》和《代表法》都有明确条文规定,但这些还不足以加强对人大代表实施全面的监督,还需要进一步立法细化,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机制和监督措施,并提供法律保障。在新的法律未问世前,我们应遵循《宪法》、《选举法》和《代表法》的相应条款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监督措施,开展监督。笔者的观点是从立法的角度,建立完善和与之相适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在已有基础上深化监督,具体思路是:
1.建立代表履职承诺制或宣誓制。有效监督代表履行职务,首先要培育代表为民服务、讲话、办事的思想意识,树立国家意识、权利意识和职责至上的理念,明确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利机构的组成,是国家主人的代表,有了这些无形的动力,代表们才会信心十足地向人民群众承诺,才能履行好代表职责,量化代表工作职责。在明确代表职责的前提下,实行履职承诺制,不失为一个有效监督代表履职的办法。制订代表履行职务承诺制的初步方案,规定代表履行职务承诺的主要内容,要求每位人大代表都要撰写“履行职务承诺书”,到选区向选民作公开承诺,在来年人代会召开前夕,根据上年承诺的内容,组织代表结合“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到选区和选举单位向选民述职。以实施代表履行职务承诺制或宣誓制为载体,增强代表工作的透明度,加强选民对代表的监督。
2.建立代表考核制。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人大代表工作考核机制,用实绩考核衡量代表履职情况,用责任感和危机感鞭策代表更好地履行职责,变压力为动力。同时,通过考核,让那些无实绩的代表感到压力;再者,也为启动罢免程序提供依据。
对代表考核些什么?对这个问题笔者的观点是:考核代表模范地遵守并认真宣传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执行本级人大决议和决定情况;密切联系选民、倾听选民呼声、反映选民意见和建议情况。认真做好本级人代会期间行使代表职权情况和积极参加人大闭会期间的各项活动情况等内容,根据区域情况再细化。以此建立起履行代表职务的工作档案,详细记录代表执行职务的情况。
3.代表活动公示制。各级人大应把本级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情况,及时向代表的原选举单位反馈。如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参加视察活动的情况,特别是代表在会议和视察时的审议意见,必须及时反馈给代表所在的选区选民和原选举单位,这是对代表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反映代表是否联系人民群众、是否切实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的重要依据。同级人大的代表工作机构将这些基本情况在代表原选区或选举单位进行公示,使选民了解本选区的代表,一方面为代表履职提供方便,另一方面也为选民监督代表创造条件。
4.代表述职评议制。在代表任职期间,组织代表向选民或选举单位述职,报告履行代表职务的情况;选民或选举单位对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评议,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意见,并要求代表制订整改计划和措施,在一定的时间内向选民或选举单位报告整改情况。代表述职制度有利于广大选民加深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主人翁意识。
(三)根据本辖区实际逐步实现代表职业化。代表走职业化道路是实施代表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有效途径,职业代表能够自觉地将自己的职责与自身利益有机地融合在一起,更好地履行职责。因为职责牵制着利益、决定着利益,在利益的驱使下实施自我监督,主观地
自我监督效果比他人监督效果更好,从而实现对代表监督的初衷。
1、要不断对代表进行广泛的政治、法律、代表职责的教育,提高其政治素养、法律意识、增强履行职责的自觉性,加强与选民的联系。代表职业化,使代表对社会、机关、领导等任何权力和势力都无所畏惧,履行职责无后顾之忧,只正视自己是权力机构的组成者,全心全意为人民尽职尽责。
2、有机地把对代表的监督与监督机制相对应地结合,开展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评议,根据对代表实施监督的各项机制进行对号入座,在保证职业化代表利益的前提下,实施奖勤罚懒,这样才能实现有效监督的目的,保证代表都能在有效的监督下全心全意地履行代表职责。
(四)建立一套激励机制,以规则刺激和促使代表履职。代表毕竟是选区选民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也是有情感和自尊的正常人群,同样需要精神鼓励。要运用规则的刺激,充分挖掘代表的潜能,发挥代表的作用,激励代表积极履职。笔者认为,人大要多为自己的代表提供施展才能的机会,提供在特殊场合讲话、上镜、演讲、考察、主持、点评、社交、联络,大会发言等活动环境,充分体现代表的身份,在精神上给予极大的鼓励。同时,正确认识对代表的监督,不能把对代表的监督当成管制和强迫,使之精神放松,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条件为代表创造能够表现和发挥自己才能的环境,引导代表以最大的热情尽职尽责。
篇六:对代表的监督
浅论如何发挥乡镇人大代表监督作用
《监督法》颁布实施,就是要求人大工作依照监督法确定的原则、方式和程序,开展人大监督活动,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促进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发挥人大常委会在联系群众,反映民意,化解社会矛盾,调整利益关系方面的民主渠道作用,更好地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体现人大工作者对党忠诚,对人民负责的精神。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要充分行使人大监督权,就是要充分发挥好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乡镇人大工作是最基层的人大工作,是民主法制建设的前沿阵地,只有贯彻实施好监督法,进一步加强地方人大的监督工作,充分发挥乡镇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才能更好地保障和促进地方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下面,就乡镇人大代表如何贯彻监督法,发挥代表监督作用,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强化措施,提升人大代表监督工作水平。
一是要认真学习好监督法,作为监督者首先要懂法。监督法是针对人大自身的法律,人大代表只有认真学好、弄懂监督法,才能真正做到依法监督。因此,我们就必须首先要通过多种有效方式,组织人大代表逐章逐条地学习监督法,熟悉监督法的各项规定,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具体方式
可采取:组织代表集中学习原文与听专题辅导报告相结合;组织代表交流学习监督法的心得体会与同“一府两院”干部共同座谈讨论相结合,以形成共识,促进互动;还可以通过召开理论研讨会,对贯彻实施监督法进行深入研讨。
此外,要提高监督水平,首先要先学好《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等法律法规,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增强依法履行代表权利和义务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其次,要学习一些相关的专业知识,如教育文化、土地管理、环境保护、财政经济等方面的知识,变外行为内行,只有这样,监督工作才会强有力。
二是要严格按监督程序办事,作为监督者更要依法、遵法、守法。严格依法办事,是要求任何公民始终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人大代表在行使监督权过程中就更不能走样变形,做到既不能失职,也不能越权。具体来讲,就是要必须严格遵循监督法第一章总则要求的五条原则正确行使监督职权。在此基础上,才能有效地开展好监督工作,真正将监督权落在实处。
三是要增强监督实效,作为监督者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监督是法律赋予的职权,所以,地方人大必须要有监督的勇气和社会责任感,敢于查问题、动真格,从而树立人大监督的权威。乡镇人大要依法行使好监督权,首先要把握监督工作的重点,来提高监督实效。要综合运用多种形
式,讲究工作方法,要将对事的监督与对人的监督结合起来。要不断探索新的监督形式,如在每年的人代会上要增加专题审议的内容,重点围绕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行使好监督权,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及时解决问题。如:凤翔镇卫东村农民杨德连鱼池纠纷一案,虽经法院审判,但最终还是没有彻底解决。我们把这一事件拿到人代会上让代表们展开讨论,会后镇人大主席团组织代表进行视察,在查清矛盾产生根源的基础上,协调有关单位,责成有关部门,终于使问题得到了解决。
二、围绕重点,行使监督职权。
一是围绕经济发展第一要务开展监督。发展经济是党的中心工作,也是人大工作的中心。人大代表就应在发展经济工作中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其表现是除了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外,代表们还要围绕中心议大事,积极提出好的建议,通过人大作用法定程序加以具体转化,为党委决策服务,以保证党的主张得以实现。例如:我们在具体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因地制宜制定出的镇域经济发展规划,通过人代会和主席团例会依法做出决议、决定,监督政府贯彻实施。我们利用优势和特点,做出了农民增收致富的村域经济发展规划的决定。凤翔镇原六个自然村,合并后为四个行政村,北部原三个自然村座落在山区,南部原三个自然村距县域最远的也不超2公里。因此,镇党委提出了北部三村以发展奶
牛、黄牛和采集山产品为主的经济发展战略,南部三村以发展生猪和种植蔬菜为主的围城经济战略,并制定出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来扶持农户。镇人大主席团及时把镇党委的决策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在代表们讨论的基础上,主席团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并做出了决议,同时要求人大代表要起带头、带动、示范作用。镇人大代表、新立村青年农民刘相武带头发展奶牛26头,成为全镇首屈一指的奶牛大户,被评为市级劳动模范,在全市农村工作会议上交流了致富经验。镇人大代表、东菜村青年农民初兴利带头采用新技术种植,并搞好试验、示范,大豆实验品种22个,水稻18个,并成立了“兴兴新优良品种研究协会”,积极主动指导其他农户科学种植,被评为市级青年星火带头人。
二是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监督。群众利益无小事,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就必须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申诉较为集中、矛盾尖锐以及社会弱势群体利益保护等问题作为重点监督内容。我们能够充分利用和发挥“三查(察)”活动这一主渠道的作用,不断拓宽监督渠道,扩大监督范围,丰富监督内容,代表用自己的责任为百姓换来欣慰。例如:在组织代表开展“六一”活动期间,为了有效地开展好“访民情、解民忧、尽职责”主题实践活动,真正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好监督,达到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的目的。镇人大主席团有计划地组织代表走访选民,调查了解摸实情,座谈征求意见建议来了解民意,通过慰问贫困、帮扶解困活动,拉近了与群众的感情距离,从而排查出了许多社会矛盾问题。如:东菜村黎明水库周围居民饮用水受污染问题;七马架八户农民因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存在调整不合理问题;新立村个别村民挤占耕地造成纠纷问题等等。对代表排查出的矛盾问题,通过动态分析,并采取让代表做思想劝解工作与政府领导现场办公相结合的方式,使矛盾化解在基层,使问题解决在百姓家门口,从而避免了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同时也增强了干群关系,维护了群众的利益。
三是围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开展监督。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我国的基本方略。认真开展好关系国计民生的执法检查,要重点对《食品卫生监督法》、《劳动法》、《种子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要求有关执法部门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把重点工作放在整治上,才能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三、采取有效方式,依法实施监督。
一是听民声,实施调研监督。就是要利用“走访代表,开展联系选民”活动,来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镇人大主席团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相关部分人大代表深入基层,听取选民对政府工作的意见,了解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反映社情民意,积极建言献策。另外,通过建立
人大工作网站,凭借便捷强大的网络联通功能,来丰富民主形式,倾听民声,采纳民意。
通过建立来信、来访制度,设立基层信访信息联系点,来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合理合法的诉求。
二是知情议政,实施视察监督。镇人大主席团要结合全镇工作中心,对农村工作、计划生育、教育工作、社区建设等各项工作进行视察,听取相关负责人的汇报,并针对视察中发现的问题,积极提出建议和改进意见,督促解决。
三是民主测评,实施评议监督。镇人大主席团每年末至少组织一次人大代表对镇直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工作评议,是增强工作人员法制意识、公仆意识和服务意识的有效途径。通过听取述职、民主测评、量化打分的形式进行考评,达到以评促改的目的,推动政府工作。
四是参与决策,实施审议监督。人大代表要积极主动参与政府工作中重大事宜的研讨、决策和实施,看其是否合法,对不符合实际和要求的,要明确提出改进意见并进行跟踪督办。如,人大代表要认真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财政工作报告等,不留情面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议建设性意见。
五是承办代表建议,实施督办监督。代表建议体现了广大选民的意愿,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心声。办理代表建议是政府联系群众的一条重要渠道,是为民办实事,对人民负责的具体体现。镇人大要坚持抓好交办,抓好反馈,抓好督促,抓好落实,努力提高办理的质量,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促进社会稳定。
总之,作为人大代表,要深刻认识监督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身体力行,依法办事,做学习贯彻监督法的表率,充分发挥好代表的监督作用,积极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贡献力量,不断开创人大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