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
国有企业(投资类)全资及控股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一、综述
国有企业(投资类)全资及控股公司是指由国有企业出资设立,并且持有该公司50%以上股权的企业。控股公司与国有企业之间具有关联性,是国有企业的重要投资渠道和经营主体。
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投资类)全资及控股公司的财务管理,规范其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保障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资产安全,国务院财政部等部门制定了《国有企业(投资类)全资及控股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将从办法的适用范围、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财务管理制度三个方面详细介绍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二、适用范围
《国有企业(投资类)全资及控股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持有50%以上股权的全资及控股公司,不适用于金融机构。
三、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
控股公司应按照《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开展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其中,财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对于控股公司的子公司,控股公司应当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应当真实、完整地反映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控股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以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若干规定》等规定,对于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权益法核算,并披露相关信息。
四、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领导
控股公司应当设立财务领导人员,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对外审计机构和主管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和管理情况。
(二)会计核算
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落实科目表、账户体系和记账方法等。对于资产、负债、收入和支出等经济业务进行准确、完整、及时的记账和核算。
1/2(三)内控制度
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内部控制标准和操作规程,并实施有效的监督和检查管理。
(四)财务预算
控股公司应当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明确企业整体经营策略、财务策略和预算目标,制定年度预算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加强预算管理。
(五)资金管理
控股公司应当建立资金管理制度,完善资金往来管理机制,规范资金支出和收入的程序,有效防范风险。
(六)会计档案
控股公司应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报表等重要资料进行归档保存,保证会计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五、总结
国有企业(投资类)全资及控股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为加强控股公司的财务监管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控股公司应当依照该办法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防范财务风险,实现企业健康发展。
2/2
篇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
国有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子公司管理行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国有子公司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股或参股的企业法人,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国有子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加强内部管理,保护国有资产,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国有子公司的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国有资产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国有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应当合法合规,遵守市场规则,不得违法经营、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第六条国有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经营行为,确保资产安全和风险管理。
第七条国有子公司应当加强对监管部门的配合,接受监督检查,积极主动报告经营情况,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国有子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合理分工,协调配合,履行公司治理职责。
第九条董事会是国有子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管理规定。
第十条董事会由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组成,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一条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召开董事会会议,指导公司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监事会是国有子公司的监督机构,独立于董事会和经理层,负责监督公司经营和决策行为。
第十三条监事会由监事长、监事、独立监事组成,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监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召开监事会会议,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经理层是国有子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经营管理工作,执行董事会和监事会决策。
第十六条经理层由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等岗位组成,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总经理是公司首席执行官,负责公司全面经营管理工作,实施董事会决策。
第十八条国有子公司设立党组织,加强党的领导,推动公司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九条国有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人员选聘机制,选拔任用具备专业素质和道德情操的人才。
第二十条国有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管理制度,保障员工权益,激励员工创新和发展。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国有子公司应当根据市场规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经营计划和预算,确保经济效益。
第二十二条国有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依规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和审计,确保财务透明。
第二十三条国有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市场风险和内部控制,做好风险预警和防范。
第二十四条国有子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市场需求,不断改进产品研发和服务质量,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五条国有子公司应当注重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核心竞争力。
第二十六条国有子公司应当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营造和谐稳定的企业文化氛围,凝聚全体员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二十七条国有子公司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共同繁荣。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国有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登记、清查和评估,确保资产安全和增值。
第二十九条国有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处置制度,依法合规处理闲置、低效和僵尸资产,提高资产利用效益。
第三十条国有子公司应当加强对关键资产的保护,加强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三十一条国有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做好保险和备份,提高资产防范和应急能力。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国有子公司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内部审计,加强对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保证数据真实和可靠。
第三十三条国有子公司应当接受国家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报告经营情况,接受调查核实。
第三十四条国有子公司应当接受国家相关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如实核查财务数据和资产状况,配合审计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国有子公司和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如实如期报告经营情况。
第三十六条国有子公司和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如实披露信息,不得造假违规。
第三十七条国有子公司和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忠于国家、忠于公司、忠于职守。
第三十八条国有子公司和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责任和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国有子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不得违反。
第四十条国有子公司在执行本管理制度中有疑义或者需要补充解释的,应当及时向国家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国有子公司如有需要修改本管理制度的,应当经过董事会和监事会讨论通过,并按程序报国家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国有子公司和管理人员,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进行公开曝光。
第四十三条国有子公司应当根据本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强管理,提高效能,为国家和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以上就是国有子公司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国有子公司能够严格遵守执行,做好管理工作,保护国有资产和增强企业竞争力。
篇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解析国家经济主导角色的不同形式
国有企业在中国的经济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本质是国家经济的主导者和控制者。然而,国有企业又可进一步分为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这两种形式,这两者之间的差异与国家对经济的管理与引导思路息息相关。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国家全资拥有并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一般由政府设立,也可以由具有投资主体资格的国有企业或其他机构设立。这种形式的企业,在政策上享有更大的自主权,可以自主制定企业的发展战略和经营决策,不会受到其他股东的约束。同时,国有独资公司也承担着更多的社会责任,例如承担着保障国家重要产业的安全和稳定的使命。
国有控股公司则是指国家通过持有公司股份或掌握多数股权,对该企业的经营和决策起到控制作用。国有控股公司在制度上采取股份制经营形式,吸收社会资本进行股份合作,同时也通过持有其他股份和设立全资子公司来实现对企业的控制。相比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更多地承担着市场化和法人化的责任和义务。
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在经济体制的改革与调整中常常成为关注焦点。国家通过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可以有效规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减少政府对企业经营决策的直接干预,提高市场经济的效率与
活力。同时,国有独资公司的作用更加突出,能够更好地促进创新、推动行业的良性竞争和发展。
然而,国有独资公司也时常被质疑其在市场竞争中存在“优胜劣汰”的问题,即靠着国家资源或单一政府机构的授权才能生存和发展。相比之下,国有控股公司更加注重市场化经营,在市场中与其他股东竞争,推动企业的成长与持续发展。这种形式下的国有企业,由于受到其他股东的制约和约束,更容易形成市场化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经济效益和盈利能力。
总的来说,无论是国有独资公司还是国有控股公司,都是中国国有企业的重要形式。这两种形式在不同的背景和领域中具有自身的优势和局限,国家要根据自身经济发展需要和市场条件灵活运用这些制度工具,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和提升企业的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然而,无论是国有独资公司还是国有控股公司,在改革的过程中都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在发展过程中,如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如何完善企业的内部治理和市场化机制,如何激发国有企业的活力和创新能力,这些都是需要认真思考与解决的问题。
毋庸置疑,国有企业是中国经济体系中重要的经济主体。无论是国有独资公司还是国有控股公司,它们都承担着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国家安全和推动经济发展的使命。在不断深化改革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国有企业需要不断完善和提升自身的效益和竞争力,为推动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篇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
K1+478~K1+588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第1部分?国企全资、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规定
1总则
为了有效组织和实施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规范各企业的财务行为、提高公司财务管理整体水平,适应公司规模化发展的需要,特制订如下规定;
2财务管理目标
2.1公司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
通过对威孚公司各成员企业财务活动的管理,实现威孚公司整体存量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营运,实现产权资本保全与增值的最大化。
2.2具体目标
2.2.1筹资管理的目标:在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情况下,不断降低资金成本和财务风险。
2.2.2投资管理的目标:认真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力求提高投资报酬、降低投资风险。
2.2.3营运资金管理的目标:
合理使用资金,加速资金周转,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
2.2.4利润管理的目标:
采取各种措施,努力提高利润水平,合理分配企业利润。
3财务管理体系
3.1财务管理体系以资产为纽带。由于公司(出资者)与全资、控股公司(经营者)之间是委托受托责任的关系,因此其财务管理体系分为二个层次:
a出资者的财务管理
b经营者的财务管理
公司的财务管理是建立对经营者财务行为约束的监督体系,确保其投入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经营者(子公司)的财务管理是在企业内部建立以经济责任、权限、利益相结合的财务管理体系,对资本经营和资产运作负责。
3.2公司对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产权(股权)比例,分别实施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
a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实施直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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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478~K1+588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第1部分?b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施间接管理,即通过控股公司的董事会,提出公司的管理目标与要求,并授权公司职能部门对子公司日常财务管理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
4财务管理内容
4.1财务预算管理
4.1.1要求全资、控股子公司从市场角度出发,把资本保全与增值的财务目标量化为财务预算,向公司报送下列财务计划及预算依据:
a利润计划
b销售利润明细计划
c成本计划
d期间费用计划
e投资收益计划
f现金流量计划
4.1.2财务预算分为年度和半年度二期,报送时间由公司财务部门明确。
4.1.3全资子公司的财务预算事先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经公司批准后下达执行。
控股子公司的财务预算事先报威孚公司财务部门平衡,经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4.1.4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下达的财务指标项目为:
a销售收入(含人均销售收入指标)
b实现利润
c成本降低率
d资金压缩率(含设备利用率指标)
e资本保值增值率
4.1.5财务计划一经批准,一般不作调整。
4.1.6各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由公司授权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进行检查,通常按下列规定:
a全资、控股子公司每月报送内部会计报表及财务分析。
b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定期(每季)和不定期向财务部门书面报告所在企业财务状况。
c年度、半年度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财务工作会议。
2页脚内容?
K1+478~K1+588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第1部分?d半年度进行经营业绩核实。
e年度审计(内审、外审)。
4.2资金(现金)管理
4.2.1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的计划性,要求与公司有产品往来关系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按月编制现金收支计划。
现金收支计划每月25日报送威孚公司财务部门,公司按月安排生产、经营必保资金(现金)。
4.2.2全资、控股子公司经公司(或子公司董事会)批准的生产经营资金计划、技措技改资金计划、对外投资计划、分配资金计划,可由子公司按计划自行筹措,也可向公司借款,或委托公司贷款,但是各种贷款、借款及相应的利息均由子公司自行归还。
4.2.3与公司有产品往来关系的全资、控股子公司资金结算,由双方确定一个往来帐款的欠款额度,超过额度部分占用的资金,由占用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每月结算,列入占用方当期损益。
4.2.4全资、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或子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对外集资。
4.2.5全资、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或子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对外担保。如因特殊原因,经批准的担保事项应建立备查帐簿,逐笔登记贷款企业、银行、担保金额、时间、经办人、批准人,并定期与贷款银行取得联系。
4.2.6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各项现金支出,须由财务总监归口审批,或与所在企业经理(厂长)同时审批。
4.3资金(资产)管理
4.3.1公司制订全资、控股子公司资产保值增值的有关规定,明确子公司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权力和考核办法。
4.3.2全资、控股子公司必须建立资产经营承包责任制。
公司委派的企业法人代表和财务总监对经营范围的资产保全增值分别负全部责任和主要责任。
4.3.3全资、控股子公司产权变动,由全资子公司向公司报批,控股子公司向董事会报批,经批准后统一由威孚公司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4.3.4各项资产的日常管理,由各子公司制定明确的管理规定及内控制度加以管理。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可参照威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并经公司(或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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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478~K1+588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第1部分?4.4价格管理
4.4.1公司与所属子公司之间的产品、物资、劳务价格一律是商品关系,都要通过销售结算。
4.4.2子公司对外销售的油泵油嘴产品及零配件由威孚公司统一制定最低销售价;非油泵油嘴产品及零配件、对外劳务、服务收入,由子公司按国家有关政策,及威孚公司规定自行定价,报威孚公司财务部门备案。
4.4.3子公司为生产油泵油嘴及其它产品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外协件、备品备件、工具、工位器具、夹辅助等,原则上向威孚公司订购,价格按市场价格由双方确定。因特殊原因而自行采购的各类常规物资,要求子公司在合同签定之前,预先将价格资料报送威孚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及备案。对按规定能自行扩散加工或外购的零配件及外协加工费价格报威孚公司财务部门批准后执行。
4.4.4为优化存量资产而对外销售的物资、产品、设备等,未领用过的物资和产品,按“成本价十
管理费用比率”对外销售。已使用过的物资、产品、设备等按不低于帐面金额的价格销售。
4.5统一财务制度与政策
4.5.1统一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4.5.1.1为在公司内部形成财务管理权责分明,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管理机制,要求各子公司参照威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4.5.1.2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财务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和分级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
b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c资金(现金)管理制度
d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管理制度。
e两级核算成本管理制度。
f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g经济合同、协议生效前的审核制度。
h稽核管理制度。
4.5.1.3每一项管理制度必须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人员,管理手续上应该是互相牵制的。
4页脚内容?
K1+478~K1+588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第1部分?4.5.1.4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报威孚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并分别经威孚公司及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4.5.2统一会计处理方法
为规范公司各子公司的会计操作行为,便于同类产品成本的对比,对如下会计事项统一处理方法:
a折旧提取:采用分类折旧、平均年限法提取。
b大修理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进入当年成本和费用。
c工资及工资性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进入当年成本和费用。
凡是直接生产工人发生的工资进基本生产。
凡是辅助生产工人发生的工资进制造费用。
凡是生产分厂(直接、辅助生产工人和分厂管理人员)发生的各项工资附加性支出进制造费用。
d机器设备发生的财产保险费用进制造费用。
e材料计价: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按计划成本±差异。
结算材料实际成本:采用实际成本核算的,按加权平均法结算材料实际成本。
f制造成本中工费分摊:制造费用全部由完工产品成本负担;其他费用可在完工产品和未完工产品之间按工时分摊。
g产成品成本和销售成本结转: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
h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
i应收帐款备抵准备金按1%提取。
J存货跌价准备按1%提取。
k短期投资采用成本与市场孰低原则计价,提取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l长期投资项目在预计期内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时,按预计差额部分提取长期投资减价准备。
由于跨地区、跨行业及企业具体情况不同,子公司对上述会计处理方法可能不尽相同,应书面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并备案。
4.5.3统一会计期间
a会计年度为公历元月1日至12月31日。
b会计月度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
4.5.4统一内部会计报表及报送时间。
5页脚内容?
K1+478~K1+588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第1部分?4.5.4.1为适应公司内部管理的需要,及时掌握各子公司的财务信息,要求各子公司定期向威孚公司报送如下会计报表及财务分析:
a损益表及利润分配表(月报)
b资产负债表及附表(月报)
c产品销售利润明细表(月报)
d期间费用表及主要财务指标表(月报);
e主要产品单位成本及生产费用表(月报)
f财务状况分析报告(月度)
g现金流量表(年报)
4.5.4.2内部会计报表及书面分析报告每月5日交威孚公司财务部门。
5财务总监管理制度
(详见威孚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制度)
6威孚公司财务部门的管理职责
财务部门受公司委托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受子公司董事会委托)履行下列财务管理和监督职责:
6.1组织子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编制、审核、平衡工作。
6.2组织子公司月度内部会计报表编制及会计信息汇总。
6.3组织对子公司财务指标、财务状况实绩的分析工作。
6.4协助子公司制定、完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6.5定期检查、指导子公司加强财务基础管理工作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6.6协调与处理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的有关成本、费用、价格、资金等财务问题。
6.7财务总监选派与业务管理。
6.8协助子公司对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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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
国有企业下属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下属公司的公司治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下属公司,是公司内部管理的基本依据。国有企业下属公司是指由国有企业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第三条
国有企业下属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加强公司治理,完善内部管理,保护国有资产安全,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国有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第四条
公司领导班子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是公司生产、经营的主要组织和管理单位。
第五条
公司应当依法设立公司章程,明确公司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决策程序等制度,加强公司内部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业务管理,规范财务会计,加强风险管理,防范经济犯罪,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法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国家利益,履行公司职责,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和规范公司管理制度,确保管理的科学性、民主性和便捷性。
第二章
公司治理结构
第九条
公司领导班子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包括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等。
第十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公司的决策和监督工作,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执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主席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董事会分为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和专业性,负责监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第十二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主要领导人,负责领导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第十三条
总经理是公司的具体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执行董事长的指示。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保障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法设立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员工的利益,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的内部监督和审计制度,完善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监督,建立激励和惩戒机制,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诚信度。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规范内部投资和融资行为,提高公司的投资效益。
第三章
公司内部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的内部管理应当健全公司章程,明确公司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和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体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提高员工的素质和综合素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公司职工的管理和考核,建立员工奖惩制度,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的监督机制,完善公司的内部监督体系,加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提高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经营信息的透明度和真实性。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公司的内部审计和管理检查。
第四章
经营风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全面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环境和市场变化,提高对公司经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能力。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公司的业务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和管理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的风险评估、预警和处置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公司的经营风险。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公司的合规管理责任,保障公司的合法利益和国有资产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的危机管理预案,提高公司的应急处置能力和自救能力。
第五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司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提高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评估、测评和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控。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处置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获取和合理使用。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审计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的稳健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国有企业下属公司应当接受国家和省级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履行公司的法定职责。
第四十条
国有企业下属公司应当配合相关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依法提供公司的运营数据和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国有企业下属公司应当主动接受公司章程和内部制度的规范,履行公司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
对国有企业下属公司违反公司章程和内部制度,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十三条
国有企业下属公司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过失和违法行为,应当进行严肃的查处和追责。
第四十四条
对国有企业下属公司经营不善、经营出现重大问题,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国有企业下属公司应当认真执行。
第四十六条
国有企业下属公司应当根据本管理制度的要求,适时完善和改进公司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对于本管理制度未涵盖的问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国有企业下属公司所有。
以上为国有企业下属公司管理制度的全部内容,希望各位员工认真学习和执行,共同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谢谢大家!
篇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
XX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全资、控股、参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对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三条本制度部分用语释义
(一)“公司”、“本公司”、“母公司”:指XX股份有限公司。
(二)“子公司”,是指公司依据我国境内法律法规和境外有关法律,独资或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本制度依照持股比例及控制与否将其划分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三类公司,见下文所述。
(三)“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投资且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为100%,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其财务报表应合并到公司的财务报表之中的公司。
(四)“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投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1、绝对控股,即公司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超过50%但低于100%,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其财务报表应合并到公司的财务报表之中的公司。
2、相对控股,即公司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超过30%(含30%)但低于50%(含50%)。但公司为该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对该公司具有控制性的影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其财务报表应合并到公司的财务报
表之中的公司。
3、控制性影响,即公司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低于30%,但公司派出的董事人数占该公司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实际控制其经营与决策,或可通过其他方式对该公司实施控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其财务报表也应合并到公司的财务报表之中的公司。
(五)“参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不高于50%,且公司在该公司的经营与决策活动中不具有控制性影响的公司。
(六)“子公司管理”,是指公司作为股东,对子公司设立、运营及退出等过程中与股东权利有关事务的管理行为。
(七)“外派人员”,是指由公司委派到子公司中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委派并经子公司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八)“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与子公司有关的事项:
1、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2、发行股票、债券;
3、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
5、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6、超过授权范围的资产处置、资产或债务重组等;
7、股权转让;
8、子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9、修改《公司章程》;
10、超出子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净资产10%以上(含10%)的交易;
11、聘免总经理等高管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2、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13、关联交易;
14、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重大行政处罚;
15、公司认定或子公司认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九)“及时”是指事发当天,“重要”、“大额”以及“重大”系指金额或性质达到需提交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第四条子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在资产、经营、机构、人员、财务五方面与本公司相互独立。子公司应建立自己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激励约束机制。
第五条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公司对子公司主要从章程制定、人事、财务、审计、经营决策、信息管理、检查与考核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六条公司向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必须严格履行《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切实维护本公司的利益,确保公司投入子公司的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条公司总经理或证券部及其他指定人员或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控股子公司的筹建工作;公司总经理负责理顺本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业务流程,并按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处理与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第八条公司按职能部门功能管理的原则对子公司实施管理,具体如下:
(一)证券部参与子公司设立的可行性研究,负责或协助总经理做好拟设立子公司前期筹建、信息披露工作。子公司成立后,负责与外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日常联络工作。
(二)行政部负责拟设立子公司前期工商登记注册工作及变更、注销事宜。
(三)财务部根据董事会决议,负责落实组建子公司的投资款项。子公司成立后,负责对其进行财务业务指导,负责对子公司的财务信息进行收集和整理,并负责控股子公司的会计并表工作。
(四)内部审计部负责对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五)总经理负责拟设立子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的设置,负责本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业务流程的设置及关联交易方案的制订工作。
(六)研发部门负责处理本公司与全资、控股子公司在知识产权
保护及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接口及管理工作。
第九条本制度规定的事项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具有同等约束力,对本公司向参股子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十条对全资子公司的管理参照对控股子公司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章子公司的设立
第十一条投资子公司必须按本公司有关程序进行可行性方案论证。第十二条确定本公司的投资是否占控股地位的原则如下:
(一)凡投资组建与本公司主营业务关联程度较大的公司,本公司必须占控股地位。
(二)凡投资组建与本公司主营业务无关联(或关联程度较小)的公司,本公司可以不控股。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子公司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四条在按上述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批准设立子公司方案后。公司应与拟设立子公司的其他股东签订“投资协议”(或合资协议)。如有关联交易事项的,还须签订“关联交易协议”。上述事项完成后,由授权人员负责拟设立子公司的筹建工作
第十五条上述“投资协议”(包括“关联交易协议”)正式签署后,应交证券部备案。子公司的设立、变更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后,由业务需求部门直属高管审核其设立、变更的具体内容,由财务总监评价预算规模的合理性,由经营管理部门直属高管审核其设立、变更的必要性,由证券部审核是否达到董事会审批权限,由总经理签署意见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召开董事会进行信息披露后,由证券部人员通知子公司负责人进行工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批
准委派,或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方式,择优产生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子公司依据《公司法》、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公司推荐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交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选举。
第三章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内容
第一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和职责
第十七条控股子公司应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其董事会、监事会的人数由投资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本公司委派的董事必须占该董事会的多数,董事长必须由本公司委派的董事担任。
第十八条本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制定控股子公司章程,并依据该章程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本公司可向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下简称“外派人员”)。外派期间,本公司可根据需要对委派或推荐的人选做适当调整。外派人员应由控股子公司根据其章程或相关规则履行相关任职手续。
第二十条本公司应对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负责人进行岗前培训,使其熟悉《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应掌握《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管理制度中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决策、信息的披露等程序。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控股子公司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在审议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本公司外派人员须将会议通知和议题在接到相关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公司证券部,紧急情况下,应立即用电话方式向公司证券部报告,证券部按审批权限,分别将相关议案提交本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有权限部门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后,外派董事方可依据本公司决议行使表决权,不得越权表决。
第二节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二十二条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计划管理体系,确保有计划地完成年度经营目标,确保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投资收益。
第二十三条控股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接受本公司督导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制度。控股子公司必须依法经营,规范日常经营行为,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从事经营工作。
第二十四条控股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
第二十五条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接受公司对应业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三节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控股子公司财务运作由公司财务部归口管理。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委派制,统一由本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管理。控股子公司不得违反程序更换财务负责人,如确需更换,应及时向本公司报告,经公司同意后按程序另行委派。
第二十七条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二十八条控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关于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适用于控股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
第三十条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三十一条控股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资金。
第四节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本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控股子公司进行审计监督,或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控股子公司的经营业绩、经营管理、财务收支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三十四条控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应当在审计过程中给予主动配合。
第五节信息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三十五条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控股子公司不得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第三十六条控股子公司应谨慎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原则上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接受财经、证券等各类媒体采访。
第三十七条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适用于控股子公司。
第四章对参股子公司的管理内容
第三十八条本公司对参股子公司的管理,主要通过外派董事、监事依法行使职权加以实现。原则上在参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中至少占有一名成员。
第三十九条建立外派董事、监事“事先授权制度”。即参股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在审议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本公司派出的董事须确定一人,在接到会议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本公司证券部,证券部按审批权限,分别将相关议案提交本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有权限部门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后,外派董事方可依据本公司决议行使表决权,不得越权表决。
第四十条外派董事、监事在须派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结束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交证券部备案、归档。
第四十一条公司对参股子公司的其他制度可参照对控股子公司
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子公司对外投资、担保、融资、委托理财、资产收购(出售)管理
第四十二条控股(参股)子公司必须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规范地进行对外投资、担保、融资(含借款、贷款等融资事项;下同)、委托理财、资产收购(出售)。如因违反法律法规进行上述活动,致使本公司利益受损的,参与决策的外派董事须向本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控股(参股)子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四十三条控股子公司不得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适用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控股子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控股子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须按规定向本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资料、数据。
第四十六条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担保、融资、委托理财、资产收购(出售)需提供项目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并根据交易涉及金额分别经本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具体审批权限参照本公司《公司章程》、《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七条参股子公司对外投资、担保、融资、委托理财、资产收购(出售),外派董事、监事按照第四章规定履行相关事先授权、报告义务,向证券部提供如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协议或意向书等文件,以供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控股(参股)子公司对外投资、担保、融资、委托理财、资产收购(出售)的信息披露由本公司证券部负责,此项信息披露程序按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九条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由公司证券部统一负责管理,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信息披露。
第五十条公司在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时,应在报告正文中披露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情况(报告期内实现的销售收入和净利润),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以列表方式披露控股子公司的业务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对其实际投资额、所占权益比例、是否合并报表等内容。
第五十一条控股子公司应指定相关人员作为信息报告人,负责控股子公司和证券部及时沟通和联络。
第五十二条控股子公司信息报告人应认真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五十三条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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