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调研文章6篇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调研文章 2014.VOL.564.NO.18·126·青年与社会 2014年6月下 第18期总第564期一、域外司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调研文章6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调研文章
14. VOL. 564. NO. 18·126·青年与社会 2014年6月下 第18期总第564期一、域外司法警察职权的概况在美国,司法警察隶属司法行政部门,接受任务指派到法院负责审判过程的值勤工作,主要担负押解、值庭、执行死刑、保护联邦法官及证人以及相关人员、追捕逃犯、处理罪犯财产。美国司法警察隶属于司法行政部门,受派遣到法院辅助法官的审判工作,与法院是工作协作关系。法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将警察分为行政警察和司法警察。法国学者提出 :警察部门的作用,从总体上说,主要是保障具有治安性目标的立法、条例与个人签署的规章得到遵守。行政警察所做的努力集中在预防犯罪。对于行政警察而言, 就是要防止社会秩序受到扰乱, 并且在必要情况下,尽可能地恢复受到扰乱的秩序。但是,如果有人实行了某种犯罪,这时就有必要查找谁是犯罪行为人,以便对他们提起公诉。这种调查职能已不再属于预防性质,而属于制裁性质,这一调查职责是司法警察应当履行的警察刑事职权。警察刑事职权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赋予警察机关及其警务人员,在履行警察刑事职能的过程中实施的有关刑事犯罪对策方面的职权。我国台湾是大陆法系地区,司法警察隶属内政部门,行使警察职权,受检察官的指挥进行犯罪侦查,因此也称为检察官的辅助机关。司法警察分为一级司法警察官、二级司法警察官、 司法警察三类。
司法警察官有如下义务 :
1.犯罪侦查。一级司法警察有协助检察官、法官执行职务的职责 ; 二级司法警察官应服从检察官、 法官的指挥, 执行职务 ; 2.移送义务。一级司法警察官应将侦查结果移送该管检察官。
3.报告义务。二级司法警察官如果知道有犯罪嫌疑时应当报告。台湾地区检察机关根据内部职权配置的需要,内部组织机构设有法警室等单位。法警室属于台湾地区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的行政组织,设置法警长 1 人、法警若干人,还设副法警长,统一受检察长指挥监督,并应服从长官的命令执行职务。法警具体履行职权依照检察署有关长官的命令、指挥,主要是办理诉讼文书的送达,执行人犯解送、应讯人犯的借提解还,值庭、搜索、拘提、调查、扣押及通辑犯的查辑,执勤、警卫、申告受理、安全防护,电话检举的受理,及其他有关法警事务或长官交办事项。法警长指挥监督所属法警办理有关法警事务,副法警长协助法警长执行职务。台湾地区检察院法警室的法警隶属于检察署,是检察辅助人员,其职权与隶属于内政部门的司法警察有相同之处。二、域外司法警察职权的启示与我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相比较,域外司法警察有以下之处可资借鉴。一是司法警察是国家立法授权。例如俄罗斯司法警察是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 《俄罗斯联邦司法警察法》授权的。二是职责明晰、权力充分。无论是美国、俄罗斯、法国司法警察,还是台湾司法警察、台湾检察机关法警,透过以上考察可以看出,他们的职责规定非常具体,同时权力(利)保障非常到位,其权力(利)从制度上保障了职责的有效行使。三是检察官的辅助人员。不论隶属关系如何,司法警察的职能使命都是协助法官、检察官工作,在完成具体任务时均接受检察官的指令。四是刑事侦査职能。无论是从事刑事侦查的法国、台湾司法警察,还是从事检察辅助工作的俄罗斯、美国的司法警察、台湾检察院法警,均不同程度地拥有刑事诉讼侦查职能。三、域内其他警种职权的概况及启示在我国,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警察包括公安机关、监狱、安全机关、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部设立的司法警察, 是国家警察权在司法机关的延伸配置。同为人民警察警种,人民警察的职权异大于同,对于尚未立法的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来说有比较和借鉴意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负有刑事、治安、交通、消防、警卫、户籍等方面的职责,拥有治安管理处罚、执行强制措施、盘问留置、使用武器警械、紧急优先、征用、交通管制、技术侦查、现场管制等权力。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人民警察是监狱的管理人员。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职责,并依法拥有收监,处理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提出监外执行意见,建议减刑、假释,使用武器、戒具等权力。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 :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国家安全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任务拥有查验身份证明, 调查询问情况,出入有关场所,查看、调阅档案、资料、物品,优先乘坐交通工具、通行,征用,釆取技术侦查措施等权力。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权。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 :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具体职责是 :
(1)维护审判秩序 ; (2)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 ; (3)送达法律文书 ; (4)执行传唤、拘传、拘留 ; (5)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 ; (6)参与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 ; (8)执行死刑 ;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以上国内其它警种的职权,对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权的法定化,至少有以下两点值得借鉴 :
一是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不是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授权外,公安机关、监狱、安全机关的人民警察均是国家立法授权,其职权的来源合法、正当。二是职责和权力相统一,职责清楚,权力有保障,不管是公安机关、监狱、国家安全机关的人民警察,还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其权力均与职责配套,在制度上能保障权力及时、有效行使。如 :
同为司法机关司法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可以对破坏法庭秩序的人执行司法拘留,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却不具有对破坏检察活动的人执行拘留的权力。参考文献[1] 金川.司法警察概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15-16.司法警察职权的比较考察研究吴华文 曹 阳(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南昌 331700)
司法警察职权的比较考察研究司法警察职权的比较考察研究作者:吴华文, 曹阳作者单位: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南昌,331700刊名:青年与社会英文刊名:Young & World年,卷(期):
引用本文格式:吴华文.曹阳 司法警察职权的比较考察研究[期刊论文]-青年与社会 2014(18)2014(18)
篇二: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调研文章
管理 社会观察7 2017 年 年 6 6 月
第 第 2 2 卷· 87 ·
浅析司法警察如何保护好人民检察院直接 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
彭玉柱
成
振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安徽 蚌埠 233010
摘要:本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案例,对司法警察保护检察机关直查案件犯罪现场的概念、特点以及工作规范进行分析和研究,目的是为了对这一工作进行完善和规范,以更好的服务检察工作的开展。
关键词:司法警察;保护;职务犯罪案件;犯罪现场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616(2017)2-0087-02
引言
当前,国内司法理论对司法警察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以下简称保护直查案件犯罪现场)研究甚少,警务实践中对执行保护直查案件犯罪现场任务缺少总结,做法不尽统一规范,不尽标准。笔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保护直查案件犯罪现场进行开创性、规范性的研究,以强化司法警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标准化建设,提高保护直查案件犯罪现场水平,推动司法警察全面规范履职,推进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1 保护直查案件犯罪现场概述
1.1 概念
直查案件犯罪现场是指有犯罪案件发生或怀疑有犯罪案件发生的处所以及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可能遗留与犯罪有关的的痕迹、物品的场所。一是犯罪案件已经发生,二是怀疑有犯罪案件发生。“现”是时间上的概念,意思是“现在、此刻”,“场”是空间上的概念,意思是“事情发生的地点”。犯罪现场是犯罪活动的“遗址”,是犯罪活动客观真实的反映,是提取犯罪信息、收集痕迹物证的宝库,也是认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害方,分析判断整个犯罪的出发点和物质基础。
1.2 分类
从检务实践看,直查案件犯罪现场呈现出隐蔽化、智能化、复杂化的特征。了解直查案件犯罪现场的分类,能够有针对性地实施保护现场工作。按照犯罪现场变动与否分为原始现场和变动现场;按犯罪类型划分,有贪污贿赂类案件现场和渎职类案件现场;按地点划分,有室内现场和室外现场;按犯罪发生的过程划分有主体现场和关联现场;等等。
现主要介绍一下原始现场和变动现场。原始现场是指犯罪现场形成以后到实施勘查之前,没有受到人为的或者自然力的破坏的现场。这类现场由于保持了案件发生时的原始状态,因此能够比较真实全面地反映犯罪手段、犯罪过程和犯罪后果,现场上的痕迹物证也保持的较为完整。变动现场是指犯罪现场形成以后到实施勘查之前,由于人为的或者自然力的原因而改变了原始状态的现场。这类现场由于遭到一定程度的变动和破坏,犯罪行为实施时形成的现场痕迹物品之间的原始布局和组合关系发生了变化,造成了原有痕迹物品的损坏、灭失、添附或减少,犯罪行为形成的痕迹,添减或破坏的物品与其他因素形成的痕迹、添减或破坏的物品同存于现场上。因而增加了勘查与保护的难度。
1.3 目的
保护直查案件犯罪现场,对现场进行警戒封锁,使其在勘查前、勘查中保持案件发生发现时的状态,目的是协助侦查人员查明犯罪活动的情况,收集固定有罪无罪、最轻罪重的证据,发现侦查线索,提高现场勘查工作质量和效率,保守现场和侦查秘密,为刑事诉讼提供证据。
2 司法警察保护直查案件犯罪现场法律规范
司法警察保护直查案件犯罪现场一是要依法实施,二是要规范实施。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这就为司法警察保护直查犯罪现场提供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另外,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检察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可以有司法警察参加。《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依法履行职责;执行保护现场职务,应当根据案件性质、涉案人数、危险、任务时限等情况配备警力。这为司法警察保护直查案件现场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
3 保护几类重点直查案件犯罪现场注意事项。
保护直查案件要坚持合法原则,一切活动必须依法进行,按照法律规定和规范性文件赋予的职责、权限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以规范的方式履行保护任务;要坚持及时原则,尽快对发现的犯罪现场进行保护,周密、谨慎,避免发生差错,防止遭到破坏或发生变动;还要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公平公正保护犯罪现场、对待犯罪嫌疑人,不主观臆断。在保护现场时还要注意保护办案人员、犯罪嫌疑人以及证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3.1 对介入重大安全事故的现场保护
最高检渎职检察厅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成立以来,已经介入了超过三千起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几乎每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背后,都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等职务犯罪问题。检察机关介入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其首要任务就是发现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发生、涉嫌渎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犯罪事实,全面收集证据,自行采取必要的侦查行为收集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证据。
司法警察在介入重大安全事故调查保护现场时,一是要注意配合调查人员保护事故现场,防止现场遭到破坏和变动;二是要协调调查人员收集能证明犯罪的物证、痕迹以及相关书证等。二是要注意周围群众情绪,劝阻周围人员,安抚受害者亲属,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保证现场勘查顺利实施,查明事故真相。
3.2 对存在电子证据的现场保护
电子证据就是被作为证据研究的、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电子数据。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尤其是 4G为标志的移动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与应用,职务犯罪的过程几乎都存有电子数据的痕迹,电子证据越来越成为证据链上的关键一环。由于电子数据证据具有特殊性、时效性、易变性、不稳定性等特点,司法警察在保护有电子证据的犯罪现场过程中,尤其应注意保证其可靠性、真实性和及时性。其一,保护现场电子数据时,应当优先保护原始载体。比如用来通信和交易的手机卡、手机、电脑、U 盘等,特别注意保护手机上的各种软件,如微信、QQ、APP 软件等。无法提取原始载体或者提取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电子数据的复制件和导出文件,并附签章的说明或者笔录,以有效形式证明电子数据与原始载体的一致性和完整性。其二,保护现场电子数据证据需要特别注意配合检察官和技术人员采取技术措施,防止证据收集程序完成后,行为人利用电子数据证据易篡改的特性仿造甚至毁灭证据。其三,灵活性用不同方式配合检察官保护电子数据证据。首先识别可获取的数据或信息类型,再使用不同的取证方式恰当固定。例如对于网页、博客、微博、论坛发帖等仅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材料,应通过保存网页,截屏等技术方法固定。对于计算机或手机中的电子邮件、短信、通讯录、微信等电子数据证据,可采用截屏或界面拍照的方式或使用计算机、手机取证软件生成报告的方式固定电子数据证据。其四,保护电子数据证据应配合检察官适时采取法定扣押措施。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检察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有关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配合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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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 2 2 卷 管理研究
经济管理
为企业工商管理的重要发展目标。在工商管理中,企业要结合自身情况,找到发展优势,然后集中优势人力资源,进行关键技术创新,以实现对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有效管理。另外,要实现关键技术的创新,企业还需要能够加大资金、技术和财力方米的投入,要具有创新意识,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关键技术的创新,发展才能更具生命力。
3.5 坚持国际化发展方向
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小企业必须要能够坚持国家化发展方向。企业工商管理模式也需要能够与企业的国际化发展方向相适应。目前,中小企业的工商管理模式无法满足企业国际化发展的需要,因此,这种管理模式是需要创新的。在国际化背景下,企业要能够不断拓展自己的市场空间,能够不断创新提升自身综合实力。如果企业一味地降低价格,搞价格战,企业的收益是非常低的。因此,单凭价格优势想要在国际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是不可能的。在工商管理中,管理者要认识到这种问题,要能够从构建优秀的文化,打造企业品牌,完善相关服务等方面做出政策的调整,以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制定,提升自身的综合实力,这样,中小企业才能进一步拓展国际市场,不断实现壮大发展。
4 结语
中小企业在工商管理时,对整个企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中小企业必须要重视工商管理工作。通过科学、合理的工商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的经济效益,从根本上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雍喆.宁夏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小微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研究[D].宁夏大学,2016. [2]金俊.民营企业 IPO 财务规范性问题研究[D].贵州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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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结束语
总之,房地产经济管理工作比较繁琐复杂,针对现阶段房地产经济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必须通过有效的解决措施和方法制定长远的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机制,全面了解土地住房居住情况,做好实地勘查工作,促进房地产经济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全面推动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快速高效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魏玮.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4(35)35:269. [2]刘大风.房地产经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J].时代金融,2015(09). [3]吴迪.我国房地产企业资金管理问题探析[D].江西财经大学,2013.
(上接第 87 页)
3.3 对于存在书证现场的保护
直查案件,尤其是贪污案件中书证较多。因为贪污案件是在各种经济关系情形中发生,而这类活动往往有一套较为严密的手续和制度。比如各类账目、各种审批制度等。进行贪污行为的人,要达到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就必须采用多种反常规的手段,因而必然在有关手续上留下犯罪痕迹,比如涂改账目,收入不入账,违反规章制度等。再如单位行贿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务案,往往是经过一定形式的集体研究,形成相应决定。这些都是揭露和证实贪污贿赂犯罪的有力证据。保护现场书证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要明确能证明犯罪事实的书证,保护侦查人员收集提取。此类案件中的书证有三种,一是证明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的书证,有身份证明,档案材料,单位证明文件等;二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书证,有账册、票据凭证等;最后是对涂改、伪造的账册、票据、合同的鉴定书等。对渎职类犯罪案件,要注意保护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书证,保护犯罪嫌疑人不作为、滥作为中形成的书证。
(二)要注意保护现场查账工作。案件涉及伪造账目、涂改单据、账册等书证,需要侦查人员查找,有时还需要会计事务所帮助对账,必要时还要对财务进行审计工作,对涉嫌伪造、涂改的文件申请文检鉴定。法警需要保护侦查人员以及会计人员顺利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帮助,以保证查账、审计和鉴定工作顺利进行。
4 结语
职务犯罪案件跨度时间长,隐蔽性强,涉及人数多,复杂程度高,发生现场弥足珍贵。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是司法警察九大职责之一,关系到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在实践中如何更好地保护现场,是当前司法警察需要研究、训练和提高的一项重要本领。
参考文献 [1]张正.《检察院司法警察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比较法研究》2014 年第 4 期 [2]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 年公布 [3]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2015 年 6 月公布 [4]金川 唐长国 柳捷 冯秀成编著:《司法警察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73 页
篇三: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调研文章
发挥法警职能, 保障无障碍办案摘要 司法警察肩负着检察机关打击犯罪、 维护稳定的武装力量,司法警察的职能是否能得到较好发挥, 在参与办案过程中是否能做到理性、 平和, 又能起到对犯罪份子的威慑作用, 关键看其是否有高度地警务职能意识及较强的警务技能, 这是司法警察充分履行职责的核心内容。
关键词 法警 职能 保障 教育培训
作者简介:
陈汉雄,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法警大队。
中图分类号:
D920. 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12)10-113-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履行以下职责:
(1)
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 (2)
执行传唤; (3)
参与搜查; (4)
执行拘传, 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 协助追捕逃犯; (5)
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罪犯; (6)
送达法律文书; (7)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 (8)
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 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9)
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近年来,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的不断深入, 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手段、犯罪背景日益复杂化, 检察办案工作的危险性日淅增大, 为此, 都加强了办案安全的保障工作, 不断完善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机制。
按照最高人民检
察院的规定, 对司法警察实行了编队管理, 同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了配备人员比例, 根据文件规定, 司法警察人员应占本单位行政编制的 8-12%,以我院为例, 我单位现有政法专项编制 155 人, 法警大队应配置司法警察13-18 人, 其中, 女警应占 20%, 至少 3 名, 根据我院三定方案, 法警大队的法警专项编制是 10 人, 我院法警大队现有实际在岗人员 11 人, 其中1 人不占司法警察编制, 还达不到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要求。
近期, 院党组安排两名年轻的法警到其他科室协助工作, 另调入两名从部队转业的同志接替其工作, 法警部门是准军事化的部门, 对部队转业干部来说, 是一个比较合适的部门, 对个人的专长发挥有一定的优势, 但根据司法警察工作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 超过 40 岁原则上不授予警衔, 由于两名同志年龄超过了 规定年龄, 授不了警衔也就进不了法警编制, 对其在本职岗位的发挥有一定的极限性。
年轻法警是司法警察队伍的主力军, 是法警队伍的有生力量, 有高度向上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主动积极性, 缺乏年轻干警的法警队伍, 对法警队伍的日常管理, 完成日常的工作任务, 以及在办案安全保障方面都要进一步的加强, 另外, 法律专业知识薄弱, 借调出去的两名年轻干警都是从院校招录的司法专科毕业生, 有较强的专业理论知识, 其他人员大多都是非法学专业, 由此, 在专业理论方面也有了更高的要求。在新形势下司法警察如何面对现实, 克服困难, 提高大局服务意识, 充分履行法警职能, 保障办案安全。
我认为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 全面提高法警队伍的整体素质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熟”、“二懂”、“三会” 的要求, 全面加强司法警察教育培训工作, 提高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的保障能力。
司法警察
的职能性质决定了不可能要求其具备检察官一样高的法律专业知识, 但作为一名执法人员, 如果不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是不可能胜任检察工作新形势要求的。
这就要求我们要通过切实有效的办法提高全体司法警察的法律知识水平, 制定操作性强、 实践性好的法律知识培训计划, 确保每一名司法警察法律业务知识及时得到更新和提升。
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
这是司法警察工作的生命线, 是凝聚人心、 调动法警积极性、 激发创造性的有效手段。
要重视抓源头,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重视法警的职业道德建设, 把法警塑造成执法公正的人、 爱岗敬业的人、 奉献精神的人。自觉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做好司法警察工作的最高标准。
二是加强警务技能训练。
面对现代社会日益复杂的执法环境, 司法警察能否做到关键时间“拉得出、 用得上、 打得赢”, 尤其是在处置突发事件及暴力抗法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时, 能否做到“手到病除”, 迅速平息事态, 要达到这一目标, 就必须按照司法警察训练大纲要求, 强化业务技能训练, 方能保证准确执法、 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
体能训练是其他警务技能训练的基础, 是确保司法警察履职效果的保障。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要不间断的锻炼身体,持之以恒, 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自身整体素质, 是检察机关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也是司法警察必具备的条件。
三是抓好法警队伍廉洁自律工作。
确保每位警员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检察纪律, 守住政治底线、 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 经得起任何考验, 始终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二、 加强教育培训, 提高理论水平
司法警察的重要职责是确保办案安全和机关安全等, 这就需要有过硬和扎实的基本功。
同时, 由于司法警察不仅要依法执行公务, 必要时还要
协助检察官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 消除隐患。
因此, 形势和工作要求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要求司法警察应该紧跟时代步伐,切实做到立足本岗, 与时俱进。
认真学习警务知识和各项法律法规及检察理论实务, 不断提高自身理论素养、 工作质量。
首先, 思想上要高度重视。不能认为调研与工作关系不大, 要摒弃“重业务, 轻调研” 的思想, 强化调研意识; 其次, 加强理论学习。
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 有计划、 有目的地开展读法学理论书籍、 写读书心得体会、 写随笔等活动。
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 培养司法警察独立思考的能力, 提高司法警察的文字表达能力及理论研究水平; 再次, 要加强与办公室及其它业务部门的联系, 对涉及司法警察工作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合作调研; 最后, 司法警察要养成联系本职岗位开展调研的习惯。
虽然法警工作不象其它工作需要较深的理论, 但还是有需要总结、 归纳及探讨的领域, 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养成勤思考、 多动笔的习惯, 通过写调研, 提高理论研究水平, 从而提高综合业务素质。
三、 积极配合, 科学定位, 力求主动
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它担负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检察工作秩序, 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使命, 因此司法警察正确充分地履行好职责尤为重要。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一支重要力量, 依法参与检察活动, 在检察官的指导下、 指挥履行职责。
强调了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从属性。
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 是保障法警履行职责的前提, 因此, 司法警察职责有鲜明的司法辅助性。
但是, 辅助性并不意味着司法警察从属于检察官。
司法警察在法律地位上与检察官是平等的, 其辅助检察官行使检察权是依法履行职责的体现。
在履职过程中, 司法警察与检察官既互相配合, 又互相制约, 在辅助检察官履行职责的同时, 又监督制约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摆正检警关系是大局观的表现。
但是机械被动地理解这种关系就会失去法警工作的主动性。
在工作中要力求变被动为主动, 主动定期与一线办案科室联系, 正面了 解近期办案的情况和特点, 做到心中有数。
在办案过程中按照法警职责要求, 主动提醒检察官采取应有的措施, 保障办案的顺利进行, 同时另一方面要求检察官也要了 解法警工作的职责和特点, 在办案中指导法警充分发挥法警的职能作用。
同时发挥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办案安全中的职能作用, 赋予司法警察执行警务活动一定的指挥权和决策权, 在办案中进一步形成各司其责, 相互配合、 相互制约的工作格局。
篇四: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调研文章
诉法给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带来的挑战及对策 新刑诉法给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带来的挑战及对策【摘 要】
2012 年 3 月 14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以下简称新刑诉法), 新刑诉法于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新刑诉法突出尊重和保障人权, 并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技术侦查措施等一些刑诉法学的先进理念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写入法律加以确认。
其实施后对司法警察执法理念、 执法规范、 执法能力等方面带了新的挑战, 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何找准当前司法警察部门面临的问题, 分析原因并制定应对措施, 化挑战为机遇, 显得十分必要。
【关键词】
新刑诉法; 检察院; 司法警察
一、 新刑诉法下司法警察工作所面临的新问题
(一)
尊重和保障人权, 对司法警察文明执法提出了新理念
新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 成为其基本原则, 用以指导司法实践, 可谓意义重大。
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是我国一直以来贯彻人权保护理念的重要体现, 是社会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 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尊重人权是前提, 保障人权是关键。
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在行使职权时要充分树立尊重人权的意识, 自觉树立理性、 平和、 文明、 规范的执法理念, 并主动履行监督职责, 对检察官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防止检察官在侦查中刑讯逼供、 体罚证人、嫌疑人, 超时限办案等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努力做到既尊重又能保障人权。
(二)
更细致的规范和法条, 对司法警察保障办案安全提出了新要求
延长传唤、 拘传时间。
新刑诉法针对重大、 复杂案件, 需要采取拘留、 逮捕措施的, 将传唤、 拘传的时间延长到二十四个小时, 这更有利于自侦工作的开展, 也更符合侦查的规律, 但同时也增加了司法警察执行看管时的压力, 增大了看管任务的难度。
在自侦案件中, 当
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时, 往往都是在司法警察看管犯罪嫌疑人几个或十几个小时之后。
当犯罪嫌疑人得知自己将要被拘留, 无疑心理压力会更大, 这时如果出现延长的情况, 难保犯罪嫌疑人不出现过激行为, 很容易出现意外。
而办案安全是检察机关侦办自侦案件的生命线, 司法警察做为这条生命线的保障者, 如何在长时间精神高度紧张的情况下做好看管工作, 保证办案安全, 是司法警察必须直面的难题。
完善监视居住制度。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 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 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不得在羁押场所、 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然而新刑诉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的居所没有做明确的规定, 因此指定的居所安全标准未必能达到办案工作区的水平, 在新环境中如何保障办案安全,同样是司法警察的工作难题。
(三)
更严格的制度和要求, 对司法警察执法办案能力提出了新挑战
对司法警察参与办案中的保密问题提出了更高要求。
新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了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应当保密。
司法警察在执行任务时, 无形中会接触到案件的内容, 以前只要求对案件进行保密, 没有提到涉及秘密和隐私的问题, 新刑诉法对这些问题明确提出了应当保密的要求。
增加了司法警察出庭作证或说明情况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了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应当出庭作证。
作为办理自侦案件的参与人, 特别是在执行看管、 搜查等任务时, 司法警察往往都是现场的目击证人, 在开庭审理案件时, 就有可能作为证人被要求出庭作证。
提出了证人保护的新课题。
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毒品犯罪等案件的证人保护,对于检察机关而言, 对证人保护和如何保护的问题是一个全新的课题。
从现实情况来看, 由司法警察承担证人保护责任的操作性和可行性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二、 司法警察工作应对新刑诉法的建议及措施
(一)
加强学习, 努力开拓司法警察工作的新思路。
把新刑诉法的内容全面吃透弄懂、 融会贯通。
首先要对照修改前后法律条文的变化, 认真进行法律实践, 深入调查, 缜密论证, 从法律上明确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 机构设置、 职责职权、 管理体制等。
第二要转变观念,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 尊重和保障人权, 使其内化于心、 外践于行。
第三要准确把握司法警察工作的职能定位, 牢固树立服务为中心的职责意识, 胸怀检察工作大局, 服从安排, 当好配角, 不越权不越位, 以有为争有位。
第四要充分发挥服务、 保障的职能作用, 提高服务质量, 提升服务效果, 加强统筹协调, 使各项工作都能紧贴中心、服务大局。
第五要加强司法警察理论研究, 建构司法警察理论体系,为司法警察部门立法和推进司法警察工作改革创新提供理论支撑。
(二)
提高素质, 全力打造司法警察队伍的新形象。
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打造高素质、 文明化、 专业化、 规范化的司法警察队伍,为检察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警务保障。
一是深入开展政法干警专题教育实践活动, 着力培养司法警察听指挥、 守纪律、 讲奉献的职业操守,弘扬敢于牺牲、 勇于吃苦、 团结拼搏的高尚情操, 养成有令必行、 有禁必止的工作作风。
二是全面开展岗位练兵活动, 强化对干警的体能、警务技能及业务能力的训练, 确保在执行任务时召之即来、 来之能战、战则必胜, 同时注重增强司法警察的法律素养。
三是采取措施, 深入推进司法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和用警科学化建设, 认真执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 把规范执法各项要求落实到参与执法办案的全过程, 优化警力配置和用警模式, 加强对用警的申请、 审批、 反馈等各个环节的控制, 努力使有限的警力发挥最大效能。
(三)
保障安全, 着力提升司法警察工作的新水平。
突出抓好保障办案安全, 坚持把保障办案安全作为司法警察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要强化司法警察办案安全重于一切的意识, 运用办案安全事故典型案例警示干警, 杜绝心存侥幸、 麻痹大意的思想。
二要加强对办案安全形势的研究, 按照新刑诉法办案安全新要求, 总结保障办案安全工作
的特点, 研讨防范的时机、 方法, 做好看管、 拘留、 逮捕、 提押等各个环节处置突发事件预案, 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遏制安全事故发生。三要加强办案工作区使用管理标准化建设。
按照《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 切实承担起办案工作区规范管理职责,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办案用警、 办案工作区值班和管理、 使用过程中的审批、 登记、 安全防范等制度, 完成好在办案工作区办案期间的安全值班和备勤任务, 实施好办案安全责任制, “协助、 配合、 保障、 监督” 好检察办案工作。
(四)
勇于探索, 积极开创司法警察工作的新局面。
创新司法警察履职方式, 坚持把融入自侦办案作为司法警察工作的重要内容, 充分整合警检资源, 全面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益。
一是树立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 以服务执法办案为中心, 加强部门间的联系, 形成良性、 互动的警检协作格局, 共同完成好重大警务任务。
二是转变履职方式,以融入自侦办案作为主要方向, 进一步探索检察官指挥下司法警察参与职务犯罪侦查的方式和机制, 拓展履职的深度和广度。
三是做好自侦案件查办监督。
在配合自侦部门查办案件过程中, 根据司法警察工作的特点, 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 对每一名犯罪嫌疑人被拘传、羁押的时间作跟踪, 防止自侦部门出现超期拘传或超期羁押现象, 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篇五: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调研文章
警察在人民检察院中的地位与作用贾文国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北京密云101500【摘要】2013 年 1 月 16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 84 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司法警察在人民检察院中的职权、组织管理形式、地位与作用。文章将对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制度的现状进行阐述, 在此基础上对当前检察院司法警察应有的职能定位进行分析,进一步明确我国司法警察在人民检察院中的地位与作用。【关键词】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权;地位;作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 对相关案件展开检察活动时必须将检察院司法警察纳入法定成员队伍中, 司法警察对于检察工作来说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性。
过去由于立法上存在漏洞, 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之间难以明确划分职能,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警、 检不分,警、检互替的情况,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司法警察的工作越来越细化,传统的司法警察工作已经不能继续维持。
2013 年最高检察院最新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司法警察在人民检察院中的性质、地位及职权,进一步明确了司法警察与检察官的界限, 有利于明确司法警察制度改革的方向, 显著的提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效率。作为人民警察的一个重要警种, 在一定的体制格局下要做好检察工作秩序维护、办案安全保障等工作,是比较难以实现的, 在法律、法规和制度存在缺陷,司法警察的职权和地位不明的情况下, 对于司法警察的作用发挥是很大的限制。
针对目 前我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制度的现状,分析其应有的职能定位,促进司法警察制度的完善。一、目 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制度的现状( 一)
法律层面的司法警察制度规定根据 《人民警察法》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属于人民警察的序列,在法律上对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进行定性。
其次 ,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规定了各级检察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司法警察岗位。这些法律都明确的规定了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法律性质, 但是却没有对其职权和地位进行具体的划分, 而是原则性的规定了司法警察应该根据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没有做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二)
司法解释层面关于司法警察的制度规定在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颁布以前, 为了充分发挥各级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作用,最高检察院往往通过司法解释对司法警察的职权及职权行使方式进行规定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对于司法警察的性质、任务、职权和组织管理、警务保障做了进一步规定, 这是当前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开展工作的主要依据。
其进一步明确了检察院司法警察是参与检察活动的人民警察, 其职权范围局限于检察活动。并且对司法警察的八项职责进行罗列,而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则进一步扩充了司法警察的职权,细化为九项职权。( 三 )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的司法警察制度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仍然从职权、组织管理、警务保障等方面对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权和地位进行规定,在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充了司法警察的职权 ,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中第二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九项职责作了原则性规定,而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中则设单章对司法警察的职权进行较为细化的规定,在原先九项职权的基础上, 进一步赋予司法警察一定的职权, 包括对暴力抗法的人员可以依法带离现场、对于严重危害检察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司法警察应该及时予以制止等规定。( 四)
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结合目 前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情况来看, 对于司法警察制度有了很大的完善,解决了司法警察没有独立机构的问题, 司法警察也有了一定的职权,对于检察官工作的帮助作用也不断显现, 但是目 前对于司法警察的职权定位和性质仍然缺乏完善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引 导, 职权配置并不合理,在检察活动中的权利与责任较为模糊, 还存在许多影响司法警察工作的因素。根据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 司法警察的主要职能在于保护犯罪现场、传唤、据传、协助参与强制措施等职能, 并且从第 9 条到第 13 条对于各种使用暴力、自杀、拘捕、抢夺枪支等行为赋予其采取强制措施的职权,但是这些职责仍然偏重于辅助作用, 强调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而对于检察活动的参与程度不够, 而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不断壮大, 素质不断提高, 但是其职能发展却与队伍发展趋势不符。依据现行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 特别是第二章第八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 基本上司法警察成为检察官的附庸,而没有主动参与检察活动的空间。
在实践中容易出现检、警不分的情况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 “对检察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在一定场所的讯问、询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提醒, 必要时可以向分管检察长报告。” 虽然该条规定赋予了司法警察监督检察官的职责,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 往往由于司法警察是由检察官进行指挥的前提, 而导致司法警察对检察官的违法命令不敢违抗、不敢举报等情况。《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 中虽然规定了司法警察可以按照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手段或使用武器、强行带离现场等职权, 但是具体采取什么强制手段,如何执行、对于带离现场的人员如何处理等都没有细化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缺乏科学性,其中第 10 条和 11 条规定了涉嫌在检察院办公区域或门前自 杀、自 伤的、严重危害检察工作人员人身危害和检察院财产的,可以移送公安机关,这一规定是对于司法警察职权的一大完善,使得司法警察在进行工作时更具有可行性。二、当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应有的职能定位( 一)
法定定位在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制定以前,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与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职权定位上存在许多盲点和误区。
检察院改制的一大关键正在与对司法警察的权能进行定位, 强化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
在制定了统一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后, 有效的补充和完善了司法警察的职责,根据当前的形式予以调整, 现行司法警察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进行活动,但是要进一步实现法律( 下转第 116 页)·911·法治论坛法制博览LEGALITY VISION2013· 12( 中)
司法的各种手段,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三、能动司法是治理司法不公的一剂良药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类矛盾日 益突出, 司法在纠纷面前的被动,不但损害了公众对法律公正性的公信力, 而且削弱了司法的权威,不利于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的稳定。
可以说, 能动司法是当前治理司法不公的一剂良药。首先,法院在处理纠纷中能动司法, 可以提高司法效率, 实现司法公正。
从能动司法的角度上来说,法官能动地围绕司法权的运作, 通过对纠纷案件中涉及的各种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进行衡量, 依照法律, 遵循规则,作出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判决。
同时, 法官积极主动司法,将越来越多的纠纷纳入管辖范围,在审理纠纷案件中行使自 由裁量权,尽快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公平正义。其次,法院在处理纠纷案件能动司法,是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的保证。
我国当前正处于各类纠纷的频发时期, 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
由于立法滞后,相关的法律规定还不完善, 许多地方的法院往往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受理相关纠纷当事人提起的诉讼。
因此,法院应汲取司法能动的合理因素, 保持积极的态度, 在遵循法律规则的前提下,创造性进行司法活动,促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最后,由于环境污染具有复杂性,涉及的问题具有广泛性, 故, 法院审理环境纠纷案件时进行能动司法,发挥其主观能动性, 比如提前介入环境纠纷,采取多部门联动的机制, 这可预防环境损害的扩大化, 取得群众对案件审判的理解,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取得较好的审判效果。参考文献:[1] 倪寿明. 新媒体时代司法公信力提升之道[N] . 2 版. 人民法院报,2013 - 5 - 17.[2] 全流程网上办案 无盲区审判管理[N] . 1 版. 人民法院报,2013 - 5- 15.[3] 李方政. 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应从个案开始[N] . 5 版. 人民法院报,2013 - 5 - 8.[4] 缪蒂生. 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应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N] . 5 版. 人民法院报,2013 - 5 - 15.[5] 王胜俊. 加强司法公信建设 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J] . 求是杂志,2012( 17)
:7.[6] 周强. 共同推进司法公信力建设[EB/OL] . http:
/ /www. 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 /04 /id/952126. shtml,2013 - 5 - 20.[7] 传统型权威是指依靠人对古老传统的神圣性以及实施权威和合法地位的牢固信念,他来自 于自 古就流传下来的神圣传统,人们对此类权威的服从是遵循世代相传的,从祖先那里承继下来的神圣规则。
魅力型权威是以领袖人物的非凡才能为基础,某些领袖人物被认为具有超凡魅力, 因而被视为 “始终英明”。
法理型权威是指建立在遵守正式制定的非个人专断的法规基础上的权威。
前两种权威强调人的因素, 最后一种是以法律规则而治。
参见娄正前:
诉求与回应:
当今中国的能动司法的理论与实践— — —主要以江苏法院司法实践为例[M] . 1 版.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1,6:92 - 93.[8] 李辉. 罪刑法定原则与我国的能动司法— — —从盐城 “2. 20”特大水污染案切入[J] .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 108)
:59.[9] 王胜俊. 坚持能动司法 切实服务大局( 演讲稿)
[Z] . 江苏法院调研座谈会,2009 - 8 - 28.( 上接第 119 页)化和专业化,拓宽司法警察主动参与检察活动的空间, 促使司法警察工作的法律化和规范化。( 二)
司法警察的侦查权根据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 司法警察应该在检察官的指挥下才与案件的侦查,具体包括对于犯罪现场的保护、传唤、据传、提押、看管,参与询问、调查取证、追捕罪犯等, 协助检察官顺利完成案件的侦查工作。
作为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 并不具有独立的侦查权, 不像公安机关的警察具有相对的侦查权, 因此司法警察在进行侦查事务时是不具有独立性的,根据司法警察属于人民警察序列的实际情况, 并且综合考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 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赋予司法警察独立的侦查权。( 三)
司法警察的拘留、逮捕权限《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第 7 条规定了司法警察可以协助执行拘留、逮捕,第 9 条规定 “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检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 并依法采取强行带离现场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其他条款也规定了司法警察可以采取一定强制措施, 但是却没有赋予司法警察一定的拘留和逮捕权限,因此应该在此基础上进行修订,对于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检察活动的人员或者严重危害检察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拘留或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四)
司法警察的办案程序监督权应该对司法警察的工作、办案程序和监督权限做进一步的细分, 推动司法警察与检察官之间职权界定明晰化, 对于保障安全和执行的事务都应该归属于司法警察的职权范围。
对于许多不应该由检察官亲自实施的事务性侦查活动, 应该划分到司法警察的权限中。
司法警察在独立执行安全事务和执行事务职能的基础上, 对其执行事务承担责任,区分警、检之间的职权界限。
作为司法警察最不确定的职能, 侦查事务仍然由检察官进行指挥,但是如果由于司法警察的过失导致执行错误,应该由司法警察承担后果, 其余情况侦查事务的结果都由检察官承担责任。
司法警察如果认为检察官的命令有误, 可以明确提出意见或者向其上级领导进行汇报,如果检察官坚持执行的, 司法警察应该按照指挥执行,但是后果由检察官承担。
对于对检察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在一定场所的讯问、询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提醒,必要时可以向分管检察长报告。三、结论我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对于检察工作的顺利推进有着重要作用,随着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的通过发行, 对于司法警察制度中存在的许多缺陷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有待改进的地方, 促使司法警察制度化与法制化,明确司法警察的职权与地位, 有效的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推进。参考文献:[1] 田文涛. 法与警:
双向度建设 “司法警察执法实务”课程[J] .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 04)
.[2] 范小军. 珠三角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一体化研究[J] . 法制与社会,2010( 16)
.[3] 郑维维.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初探[J] . 法制与社会,2011( 13)
.·611·2013· 12( 中)法制博览LEGALITY VISION法治论坛
篇六: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调研文章
6 卷第8 期2 008 年8 月河北法学H e b e i L a Ⅲ S c ie n c eV 甜. 26 。N o . 8A u g .,2 0 08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性质定位和职权完善刘天响(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东莞523129 )擅要: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检察官履行检察权的必要辅助力量, 性质定位上具有司法性与行政性、 辅助性与制约性、武装性与强制性等特点。
由于立法不完善及理论研究滞后, 司法警察职能存在弱化的趋势。
借鉴域外司法警察职权设置及国内司法警察改革探索的有益经验, 在制定及修改相关法律时, 应围绕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需要, 将司法警察现有职能及权力提升到法律层面, 同时赋予司法警察新的职权, 这对提高司法效率、 促进司法公正、 推动检察工作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关键词:
司法警察; 性质; 职权中圈分类号:
D F S l7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 0 2- 39 33( 20 0 8 )0 8 —0 18 2- 0 5T h eE sse n c e P o sitio n a n d F u n c t io n s P e r f e c tio n o fJu d ic ilaP o lic e o fth e P e o p le ’ SP r o c u r a t o r a t eL I UT ia n . x ia n g( In te r m e d ia teP eo p le’ sP r o cu r a to r a te o fD o n g g u a nC ity G u a n g d o n gP r o v in c e , D o n g g u a n523129 C h in a )A b st r a c t :
T h eju d icila p o liceo fp e o p le ’ s p r o c u r a to r a teis essen tia l a ssisen tia l a ssista n t o fp r o c u r a to rin f u If m illgp o w er. Itse s s e n c ed ef in itio n h a s su cha f f ects:
ju d icia la n da d m in istra tiv e, a ssista n ta n dd e p e n d e n t, a r m e da n dm a n d a to r y . A sa restd t o fim p er f ectio no fleg isla tio n a n d la go fr e se a r ch 。
th e f u n c tio n s h a v etr e n do f r estr ictio n . T h er e c e n t r e f o r mo fju d ieilap o licep r o v id esben ef icia le x p e r ie n c e . Inn e wleg isla tio na n dr e v ise , e n su r in gth ep ro cu ra to r f u lf illin gp o w eris th ec o r ep r o b le m . T h e nth ep o w ersh o u ld be r eg u la teda n da u th o rized m o r ep o w er, w h ichisim p o rta n tt oim p r o v e ef f icien cy 、ju stieea n dp r o m o tin gth ed e v e lo p m e n to fpro cu ra to ra te.K e yw o o d s:
ju d icila p o lice; f u n ctio n s; essen ce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 开展各项检察活动的法定成员, 在检察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 由于欠缺立法依据及理论支撑, 司法警察与检察官的职能划分模糊, 实践中出现检警不分、 以检代警或以警代检的现象, 司法警察工作不能适应形势的要求。
因此,理论上有必要摆正司法警察的性质、 地位, 廓清司法警察与检察官的职能划分, 明确司法警察职能探索改革的方向, 更好地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一、 司法警察性质与职权的规定( 一)现行法律、 司法解释的规定1. 法律层面<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27 条第3款规定:
“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司法警察。
” 这是人民检察院设置司法警察的法律根据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第2条第2款规定: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 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 该法明确了司法警察在性质上属于人民警察,但对司法警察的职权未作具体规定, 只作了“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的原则性规定, 其他法律也没有对司法警察的具体职权作出明确规定。2. 司法解释层面由于法律对司法警察职权规定的缺失, 为了发挥各级司法警察在保障检察官履行职责方面的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的方式, 明确司法警察的收稿日期:
20 0 8 - 0 1—0 4基金项目: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20 0 6 —20 0 7 年度省级检察理论研究课题< 司法警察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问题研究》 部分成果。
课题组负责人:
黄文艾,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课题组成员:
张和林、 曾种、 刘天响、 赵俊甫、 陈巧生、 林广文作者简介:
刘天响. 广东河源人, 中山大学法律硕士,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182・- ——万方数据
职权及履行职权的具体程序和方式等。
<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 以下简称< 暂行条例》 )对司法警察的性质、任务、 职权、 组织管理、 警务保障作了详细的规定, 是司法警察开展工作的主要依据。
< 暂行条例》 第2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依法参与检察活动” , 进一步明确司法警察的性质是参与检察活动的人民警察。
< 暂行条例》 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司法警察的八项职责, <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 ( 试行)( 以下简称< 职务规则》 )进一步补充细化为九项职责。为了保障司法警察履行职责, < 暂行条例》 规定了司法警察可以行使的五项权力:
采取强制手段权、 使用警械权、 使用武器权、 强行带离现场权、 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权。( 二)现行规定的主要问题尽管一系列司法解释的出台, 改变了司法警察没有独立的机构、 没有职权的状况, 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的作用逐渐显现。
但是, 司法警察的职能依然受到很大的制约,除物质因素外, 主要问题是对司法警察的性质和职能定位缺乏成熟理论的支撑和指引, 立法和司法解释模糊滞后, 职权配置不科学, 司法警察参与检察活动中与检察官的权利和责任模糊, 不利于司法警察开展工作。
具体表现在:1. 司法警察职权狭窄、 模糊。
首先, 职能狭窄, 难以适应检察工作快速发展的要求。
现行司法警察的九项职责仍偏重于安全保卫, 对检察业务参与程度不够, 相对于司法警察队伍的壮大、 素质的提高及管理的完善, 现行司法警察的职能与形势的要求不相适应。
其次, 职权模糊, 保障无力。< 暂行条例》 虽然规定司法警察可以采取强制手段、 可以使用武器、 可以强行带离现场、 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等, 看似赋予司法警察很多职权, 其实不然, 比如可采取什么强制手段, 又如何执行?强行带离现场后怎么处理?均语焉不详, 难以操作。
对于严重妨碍履行职责的行为, 公安机关、 法院均可采取拘留强制措施予以制止和惩治, 而检察机关对此没有拘留权, 司法警察缺乏相应的权力保障依法履行职责。
此外, 司法警察承担了一些与其性质不相符的职能, 如送达法律文书, 检察业务涉及的法律文书有一百多种, 都由司法警察送达须投入大量警力, 除有秘级、 有危险性的重要法律文书应由司法警察送达外, 其他法律文书由书记员送达更为合适。2. 影响司法公平正义的实现。
按照现行规定, 司法警察基本成为检察官的附庸, 没有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空间。这不但弱化了司法警察的职能, 也使得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之问的权责不清, 实践中容易产生以检代警或者以警代检的情形, 更甚的是彼此之间难以形成互相监督的关系, 如在实践中, 有时由于检察官不在场, 司法警察在没有得到检察官指令的情况下不能自行采取措施, 或是检察官在办案中出现超期羁押、 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 负责看管的司法警察往往不敢制止, 司法警察对检察官违法的命令不敢违抗等,从而影响司法公正。3. 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由于检察官与司法警察的职能没有科学界定, 权责不清, 难以形成科学分工, 难免产生推诿、 扯皮现象, 影响了工作效率的提高。
另外, 一些本可以由司法警察行使的职权而没有赋予司法警察行使, 也影响司法效率的提高, 如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拘留、 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 这一规定在过去检察机关投有组建法警队的情况下是合适的, 现在检察机关组建了法警队伍, 拘留、 逮捕完全可以由司法警察执行。二、 拓展职能的实践探索和域外司法警察制度借鉴( 一)各地近年来的实践探索为了更广泛地参与检察活动, 进一步发挥司法警察的作用, 几年来, 各地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积极探索, 拓宽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的途径和方式。
比较有代表性的有:1. 广东省深圳市检察机关的探索( 1)保护公诉人出庭安全近年来, 公诉人在出庭过程中遭受围攻、 谩骂、 殴打的现象时有发生, 甚至发生公诉人被报复杀害的案件。
如何保护检察官履行职责的人身安全, 是新形势下司法警察面临的紧迫问题, 而< 暂行条例》 和< 职务规则》 对此并未规定。深圳市检察机关在率先作出有益的探索, 形成司法警察保护公诉人出庭的制度。
该院司法警察从两方面保护公诉人出庭:
一是为公诉人进出法庭、 庭审期间休息提供安全保障, 消除隐患。
法警支队积极与法院沟通协调, 为出庭公诉人划定专门停车位, 开辟公诉人进出法庭专用通道, 为公诉人配备休息室。
这样, 基本实现公诉人与当事人及旁听群众分隔, 保障公诉人出席法庭的安全。
二是与公诉部门建立预警机制, 派员护送公诉人出庭。
公诉人结合案情及掌握的具体情况, 认为需要法警护送出庭的, 由公诉人向法警支队预警并提出申请, 法警支队根据预警情况派员护送公诉人出庭。( 2)开通检察“警务110 ”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针对该院案件多, 女干警多, 执法环境复杂等特点, 法警大队设立检察“警务110 ” 。
主要职责是处置涉及本院职责范围内的有关突发和重大事件, 维护本院办公场地和干警的安全。
“警务110 ” 报警系统每天24 小时均有法警值班, 并制定了严格的工作程序和处置办法。
当干警在工作中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或其他紧急情况下需要法警服务和保障时, 可拔打报警系统求助。
接到报警求助后, 值班员按工作程序和处置办法, 迅速下达处警指令。
法警接到指令后迅速赶到现场处警。
“警务110 ” 开通至20 0 6 年底, 该院法警大队先后接处警18 次, 为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3)协助检察官提审犯罪嫌疑人由于案多人少, 办理提审手续占用时问长与办案干警人手少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 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法警大队制定了“司法警察协助刑检提审” 的方案, 在刑检提审过程中, 将“提” 与“审” 有效分离, “提押” 、 “还押” 交由司法警察来承办; 同时, 在提审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也交由司法警察来执行; 检察官将时间和精力用在对犯罪嫌疑人的审理中, 从一18 3 —万方数据
而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
司法警察参与提审前, 刑检部门的检察官平时每天每人最多只能提审3—5名犯罪嫌疑人,司法警察参与提审后, 每人每天可提审5—8 名犯罪嫌疑人。( 4 )履行证人保护职责20 0 4 年8 月 , 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在全国率先推出了自侦案件“证人保护” 工作制度, 以规范化条文形式, 系统明确地将证人保护责任、 程序和措施等规定细化于日常侦查工作中, 建立起初步的证人保护制度, 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尚属首创。
其中证人保护工作主要由司法警察完成o 。2. 四川省泸州市等地检察院“检警一体化” 的探索“检警一体化” 实质是将检察机关的侦查决定权和执行权分离, 让司法警察直接参与到侦查中。
具体而言, 就是由检察长或检察官的统一指挥作出侦查决策、 制定侦查方案、人员组织、 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等, 司法警察协助检察官或在检察官的指挥下进行讯问、 询问、 搜查、 扣押、 勘验、 检查等侦查活动, 负责寻找涉案当事人、 提解、 押送、 看管、 配合公安人员执行强制措施等, 承担与办案相关的所有事务, 确保检察官集中精力突破案件。
如四川省泸州市检察院实行三人编组结构, 即二名检察官一名司法警察或一名检察官二名司法警察为一个办案小组, 共同负责案件的侦办; 成都市检察院由检察官、 书记员、 司法警察共同组成联合办案组,各司其职, 共同侦查案件…。( 二)域外司法警察制度的借鉴1.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及原苏东法系的典型制度( 1)法国法国司法警察隶属于国家警察总局下辖司法警察中心局, 统一归内政部领导, 受国家警察总局局长指挥。
<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 第12条规定:
“司法警察的职权由本编所指的警官、 官员和警员行使, 受共和国检察官领导。
” 第14 条规定“只要没有开始侦查程序, 司法警察依本编所定区分,负责查证违反刑事法律之犯罪行为, 搜集犯罪证据, 查找犯罪行为人。
在已经开始侦查程序的情况下, 司法警察执行预审法庭的委派, 按照预审法庭的要求办案。
” 第19 条“( 司法警官)在知悉发生重罪、 轻罪和违警罪后, 有义务立即报告共和国检察官。
在行动结束以后, 应将符合他所进行的取证笔录的正本并附副本以及有关的文件送交共和国检察官。
” 按照<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 的规定, 司法警察没有独立的侦查权, 仅有初步侦查的权力。
检察官有权指挥所在法院辖区内的司法警察的一切活动, 检察官不仅享有侦查权,而且与司法警察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 主导与辅助、 指挥与服从的关系比J。( 2)美国美国联邦法警隶属于司法部, 其主要职责是保证联邦法院的安全和法庭秩序, 保卫联邦法官和在联邦法庭工作的陪审团成员、 联邦检察官、 辩护律师安全等。
联邦法警还负责保护证人安全, 负责追查和缉拿逃犯, 负责刑事被告的押送以及扣押、 没收犯罪所得以及管理扣押、 没收的财产,参与处理涉及违反联邦法律或严重损坏联邦财产的严重社一18 4 一会骚乱事件以及恐怖主义事件、 劫持人质事件等【3J。
在美国, 检察机关和司法警察虽然都属于行政机构, 但彼此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 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
联邦法警的主要职责在于维持法庭秩序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 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 3)俄罗斯苏联解体、 俄罗斯联邦独立后, 为了加强法院判决的执行力度, 提高司法权的威望, 俄罗斯联邦于19 9 7 年制定了< 俄罗斯联邦司法警察法》 , 确立了崭新的司法警察制度。按照< 俄罗斯联邦司法警察法》 的规定, 俄罗斯司法警察归司法部管理, 分成三个独立的分支机构:
一是警卫系统, 负责保障各级法院已规定的活动程序, 其中包括警卫法院, 保证审判秩序及人员安全, 拘传证人到庭等; 二是执行系统,负责各级法院民事及行政裁决的强制执行; 三是国际债务执行系统, 负责保证国际法庭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执行等。司法警察属于强制机构, 所以司法警察有自己的制服, 有权携带武器【4J。( 4 )澳门与香港警务架构没有专门的司法警察机构不同, 澳门的警察一直分为治安警察和司法警察。
19 6 0 年8 月 19日, 澳葡政府颁布法令, 在澳门设立司法警察署, 目的是将澳门的侦查与预审部门集中在一起, 以最佳的模式打击犯罪活动, 维护社会治安。
19 7 1年10 月 , 澳葡政府提升司法警察署为厅级部门, 司法警察厅厅长由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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