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模式研究10篇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模式研究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发表时间:2014-4-118:53:02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模式研究10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模式研究
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发表时间:2014-4-1 18:53:02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有效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平安河北建设的指导意见》,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促进人民安居乐业和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
(一)全面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广泛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依法及时、就地调解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防止纠纷激化。认真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工作,及时发现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尽早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二)努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主动适应新时期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在做好婚姻家庭、相邻关系、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同时,积极参与征地拆迁、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环境保护等领域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扩大人民调解工作覆盖面。
(三)着力化解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着力化解久拖未决和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矛盾纠纷,以及党委、政府交办的矛盾纠纷。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深入开展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专项纠纷集中治理活动,推进人民调解工作不断深
中选配 1 至 2 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保持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均要注重选聘热心公益事业的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社会工作者担任人民调解员,不断完善队伍结构;要选聘具有相关领域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法律知识的人员从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
(二)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教育培训。各市司法局对本行政区域司法所所长、县级司法局对行政区域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每年要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县级司法局和基层法院要指导县司法所和基层法庭抓好调解员的经常性培训,通过组织调解员旁听案件庭审、聘请人民调解员为人民陪审员等措施,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素质和依法履职能力。
四、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一)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完善学习培训、重大纠纷集体讨论、纠纷回访、档案管理等制度,逐步形成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体系。
(二)健全完善纠纷集中排查制度。抓好日常纠纷排查化解的同时,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时期,各级指导管理部门要组织广大人民调解员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力争95%以上的矛盾纠纷解决在村(居)和乡镇(街道)。
(三)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报告制度。对疑难纠纷,村(居)调解委员会要及时向乡镇(街道)司法所报告,司法所认为解决有困难的要及时向乡镇党政领导和县级司法局报告,联合有关部门依法及时解决纠纷;对纠纷激化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或重大刑事案件,要逐级及时上报。
(四)健全完善民间纠纷分析研判制度。各市司法局每半年、各县(市、区)司法局每季度要对本行政区域民间纠纷发生、发展情况,民间纠纷的特点、规律,民间纠纷引起的群众上访、治安和刑事案件,以及民间纠纷成因、预防措施等情况,进行一次调查研究、分析和研判,并将分析研判报告分报同级党委、政府及综治办和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
(五)健全完善纠纷激化责任追究制度。按照省综治委《关于民间矛盾纠纷转化为刑事案
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加大对因调解不及时、工作不到位导致民间纠纷激化案件的追责力度,对一案导致 3 人以上(含 3 人)死亡、重伤害或引发群体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地方和有关部门,各市综治部门要通报批评,并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六)健全完善“以案定补”制度。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大型集贸(批发)市场人民调解员的报酬,要通过“以案定补”、“以奖代补”的形式,根据本地财力情况,参照一般纠纷 30 至 100 元的标准解决,个别特殊或疑难纠纷可根据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员和乡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报酬,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行最低工资加“以案定补”、“以奖代补”的形式解决。
五、健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衔接机制
面对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复杂、矛盾纠纷日益多样的新形势,各级综治办、司法、法院、公安等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各地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机制,形成分工合理、权责明确、优势互补、协调联动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体系。
(一)积极推进与公安机关调解的衔接联动机制。对公安机关接警的民间纠纷案件,控制事态后可直接移交辖区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或由辖区人民调解组织与公安民警联合做好调解工作。对有可能引起治安、刑事案件的民间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或司法所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到现场控制局面,防止纠纷激化,协助做好调解工作。
(二)积极探索与其他行政调解的衔接联动机制。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化解土地流转、山林承包、征地拆迁、劳动争议、交通事故赔偿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行政部门可委托或移交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解决,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协调配合、良性互动。有关部门应当认可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合法调解协议。
(三)积极推进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机制。对双方当事人在同一乡镇(街道)的一般民间纠纷案件,法院在受理前认为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应告知当事人向村(居)或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对已受.
篇二: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模式研究
代统一战线工作承载着凝心聚力,最广泛地联系群众,反映群众利益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画出最大同心圆的政治使命。当今举世瞩目的“中国之治”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实践证明,统一战线应与国家治理深度耦合,为国家治理提供可靠的政治制度保障和最广泛的力量支持。一、国家治理现代化亟需创建“统战 + 人民调解”新制度“统一战线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在政治领域的一个独特机制和一种实践方式。”[1] 统战工作是我们党特殊的群众工作,广大统一战线成员作为调节社会关系、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参与者,是国家治理体系不可或缺的参与主体。(一)新时代统一战线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系“统一战线是不同阶级、阶层、政党、党派、团体之间为了共同体利益的协调与合作”[2] ,使统战工作具备最广泛的政治同盟基础。中共中央 2020 年 12月 21 日正式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明确了统一战线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而服务新的工作任务。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过程中,全体中华儿女的目标和最根本的利益是一致的。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产生了新的社会阶层和利益分化,发展不平衡的社会矛盾在各领域暴露出来。“不平衡发展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利益分化和阶层固化的矛盾日益突出。”[3] 错综复杂的各种社会问题本质是利益矛盾。能否合理化解矛盾关系收稿日期:2021-02-28基金项目:2020—2021 年度黑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系统招标项目“新时代‘统战 + 人民调解’助力国家治理现代化研究”(HSY202012);2020—2021 年牡丹江师范学院横向课题“新时代人民调解与高质量推进城市治理现代化研究”(2020H05)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丛淼,女,牡丹江师范学院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法律理论研究;徐子航,男,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构建“统战 + 人民调解”制度助力国家治理现代化丛 淼1 ,徐子航 2(牡丹江师范学院,黑龙江 牡丹江 157000;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90)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到攻坚期,利益主体和利益诉求出现多元化趋势,统一战线独有的政治优势使其肩负了助力国家治理的时代使命。融入国家治理体制,高效调解社会矛盾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探索创新“统战+人民调解”工作模式,已经成为新时代统一战线的迫切需求。研究统一战线特有的优势性,创新“统战+人民调解”工作模式并建立相应制度的必要性和适用性,提出具体举措路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关键词:统战+人民调解;治理现代化;路径创新中图分类号:D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262(2021)03-0040-05黑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ONGJIANG INSTITUTE OF SOCIALISMSep. ,2021No.3(Gel.106冤2021 年 9 月第 3 期(总第 106 期)40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www.fineprint.cn
丛 淼,徐子航:构建“统战 + 人民调解”制度 助力国家治理现代化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中国梦的实现。首先,统一战线在传统的工作方式中要主动探索、创新和发展,主动融入国家治理的各领域,向社会各领域拓展延伸,及时发现问题和排查问题。主动拓展统战工作网络体系,向更加广泛、更加多样化发展和完善,使统一战线工作全方位融入国家治理之中。其次,统战工作应顺应时代发展与时俱进调整,科学把握并分析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研究产生矛盾纠纷的主要根源,积极探索并创新工作模式,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彰显出统一战线的政治制度优势,助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再次,统一战线应充分发挥调节人民内部矛盾,助力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作用,为营造更加和谐的社会氛围,实现“中国梦”凝聚更大合力。因此,我们应当顺应新形势下统战工作发展的历史趋势,在总结过往宝贵经验的基础上,富有创造性地彰显统一战线的优势作用,使其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助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力武器。(二)助力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统一战线肩负新任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尤其是在深化改革进入深水区的关键阶段,最严峻的就是改革不可避免的带来社会利益关系调整造成的矛盾激化。我国各项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统一战线在关键时期能否团结好社会各方面力量,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将关系到各领域改革的成效。我国进入经济发展新时代,统战工作需要协调各种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其融入国家治理、协调社会关系的工作任务将日益增加,助力国家治理现代化已经成为新时代统战工作的重要任务。一方面,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攻坚期,尚未达到经济实力的发达程度,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产生了社会矛盾的凸显期,人民对利益的追求程度不断扩大,社会矛盾往往以化解利益矛盾为最终解决。所以,在保障社会稳步发展中既要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又要在发展中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另一方面,统一战线“能够有效保证人民享有更加广泛、更加充实的权利和自由,保证人民广泛参加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4]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出了经济繁荣发展、政治民主昌明的明确目标。通过我国政治体系中协商民主制度,收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保障民众参与民主政治渠道,及时将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矛盾问题反映到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减少社会矛盾转化为群体性事件的机率,把各项矛盾纠纷疏导在畅通的制度化和合法性的渠道中,充分凝聚政治共识,促进社会和谐有序快速发展。(三)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统一战线协调社会矛盾我国已经进入到改革的攻坚期,各种问题的差异性不断扩大,使现代国家治理越来越多地遇到新矛盾新问题和新挑战,越来越需要统一战线发挥在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功能。改革的不断深入,使原有经济结构和创业就业方式均发生了巨大变化,随之产生的利益分配机制和社会矛盾也更加多样化。各个社会阶层、社会群体出现新的分化组合,人们在选择职业、利益分配、消费能力、权利意识等方面千差万别,利益需求也日益多样化,社会转型期形成了不同的社会集团和利益群体。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速度不同,社会分工和利益关系的调整使各地各行业和区域之间原有的经济差距也不断拉大,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不充分愈发被凸显出来。与此同时,中国对外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在多元文化中,不同的价值观念、利益诉求、思想观念相互碰撞和交流成为常态。随着经济文化交流、人员往来日益频繁,利益矛盾和思想碰撞复杂多样,国际局势中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增多, “蝴蝶效应”带给全人类长期的连锁反应,使任何一个国家谁也不能置身事外、独善其身。如何把握和平与发展的主题,推动互利合作、友好往来,需要卓越的智慧和远见。统一战线作为特殊的政治工作,迫切需要其发挥协调社会关系,为促进社会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作出新贡献。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我们必须夯实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基础,保持社会成员的和谐相处。维护稳定,就务必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国家实行善治。面对新时代一致性和多样性的矛盾挑战,既不能回避,更不能简单化处理。要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就必须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努力达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效能统一,促进社会更加和谐。统一战线的工作职能就是将社会中不同的利益群体的多样性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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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的一致性相统一, “善治”是统一战线工作的必然要求。既充分利用好传统统一战线工作机制,发挥自身优势,又要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推动统一战线工作模式创新,对各类群体有针对性区分,分类施策创新工作方法,更好地贴近统战成员的工作、生活和思想实际,寓思想政治工作、依法依规管理于贴心服务之中,化解好社会纠纷矛盾,凝聚各方力量。特别是对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界人士以及其他统一战线广大成员要加强团结引导,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联系各行政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共同促进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二、 “统战 + 人民调解”助力国家治理现代化凸显优势统一战线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支强大推动力量,可以根据我国发展的需求导向,把握社会转型背景下对人民调解主体多元化的需求,创新“统一战线 +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充分利用统一战线组织在处理和协调社会关系方面的优势,彰显出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助力作用。(一)凸显引导优势,树立和谐善治思想基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具有成员来源的广泛性、经济成分的多样性和政治见解的包容性的特点。统一战线要发挥思想引导的优势,组织和动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等各行业的党外人士,利用自身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增强主动参与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的主体意识,以促进社会和谐与政治稳定为己任,为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贡献力量。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领域就是社会治理, “社会治理现代化主要特征是适应性、包容性和创新性”[5] 。统一战线有着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制度优势和凝聚政治共识的历史使命,可以使不同利益群体和政治见解求同存异,由多元化趋同一元化,在不排斥不同的思想观念、价值理念、政治见解和利益诉求中形成有机合力。(二)凸显渠道优势,搭建调解联合作战桥梁统一战线具有联系广泛、组织网络比较建全的优势。创新“统一战线 + 人民调解”工作理念,可以充分利用统一战线组织在处理和协调社会关系中的重要作用,有效避免由于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的固化或不通畅而导致的矛盾激化现象,引导矛盾双方和双方背后的利益群体全力“求同”,以实现社会和谐最大公约数的“善治”效果。充分利用广大统战成员工作在新闻、医疗、科技、金融、工商业、服务业和互联网等各个领域的广泛影响力,增强矛盾双方的趋同力、调解过程的公信力和调解结果的说服力。(三)凸显人才优势,推动人民调解提质升级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最终实现,需要依托于科学技术、人才精英、知识积累和资金储备,而统一战线就具备以上各要素的独特优势。统一战线成员来自各行各业,了解各族各界人士需求,其中的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主以及各类新型经济组织的从业者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中坚力量,在社会经济快速增长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要充分发挥统一战线这一人才“蓄水池”作用,凝聚各类人才参与到人民调解工作中来,使调解员的知识结构更加丰富,身份构成更加多元,推进调解员队伍整体规模的扩容升级,实现人民调解的资源多元化、力量广泛化、调处快捷化,推动国家治理实现机制科学化和能力现代化。三、 “统战 + 人民调解”助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路径分析“制度是治理的依据和结果,治理是制度的实践和创新。”[6] 新时代统一战线要运用其特有的政治地位优势,运用科学工作方法,努力协调各族各界关系,妥善调处社会矛盾,解析化解路径,为维护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和谐,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作出应有的贡献。(一)创建“统战 +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实践基础及探索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统一战线承载着增进民族团结和进步的政治任务。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需要增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律权威的信仰。尤其是在基层多民族杂居的地区,民族纠纷和冲突往往更加复杂,处理起来较为困难。发挥统一战线的民族工作优势,运用人民调解模式,可以降低解决纠纷的人力和物力成本,简化程序,建立灵活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把统战工作的优势叠加到人民调解的模式框架内,对于化解多民族杂居地区基层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发展有着独有的重要作用。丛 淼,徐子航:构建“统战 + 人民调解”制度 助力国家治理现代化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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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方式的优化和管理创新,对于调整多民族杂居地区利益平衡,促进民族团结,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
2020年 5 月 15 日,滕州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发挥党外人士优势助推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33 名党外代表人士被聘为“特约人民调解员暨信访事项听证员”,这种创新统一战线实践的方式,已经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二)创建“统战 +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政策和法律依据统一战线的价值在政党关系中体现为开展多党合作、完善国家制度,在民族宗教关系中体现为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宗教和顺,在阶层关系中体现为吸纳新社会阶层、化解社会矛盾和服务经济建设,在港澳台海外同胞关系中体现为团结港澳台海外同胞、维护祖国统一。新时代统一战线的新价值主要体现为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发展、助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参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助力共同体构建等方面。[7] 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工商联在2019 年 1月联合发文,在民营经济领域发挥商会调解优势,建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相关意见,明确提出加强诉讼调能对接工作,经商会调解成功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保障法定的强制执行力,为统一战线适用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助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充分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创建“统战 + 人民调解”的工作模式,可以助力民营企业家快速有效化解经济纠纷,缓解社会矛盾,也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创造了良好营商环境。(三)
“统战 + 人民调解”助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路径举措伴随着我国经...
篇三: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模式研究
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灵活便捷、不伤和气等特点,历来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被国 际誉为“东方之花” 要充分认识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到调解社会矛盾纠纷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并要从构建和谐社会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耿马县勐简乡辖区内共有 咆 六个人民调解委员会 181 蓬 名调解员。一、调解社会 セ 矛盾纠纷是维护社会稳定的 为 基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 溲 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 谁 的矛盾纠纷,矛盾纠纷的主 燔 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 锚 化。一是从社会发展进程规 鸱 律看,人均 GDP 增长了, 堂 既是加快发展的“黄金发展 莘 期”,又是“矛盾凸显期” 泊 。许多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 纾 导化解,有可能引发群体性 ┯ 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 盖 案件,严重干扰党委、政府 ⑿ 的中心工作,影响改革、发 强 展、稳定的大局。二是经济 发展上看经济与社会的协调 悃 发展。在发展中要正确处理 激 好各方利益关系,做到统筹 审 兼顾工作,如果对一些小事 砟 特别是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 蒽 益的事情不够关心,就会导 阋 致社会矛盾增多。三是从我 们自身的稳定和治安形势看 叵 ,随着我乡发展进程加快, 韩 一方面大批项目开工建设, 菔 征
地拆迁矛盾将不可避免地 增多,由补偿标准问题、资 样 金兑现问题、工程建设中的 梳 民工工资问题、失地农民生 彼 活保障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 ˉ 事件处于高发态势;另一方 瀹 面企业改革、改制向纵深发 诽 展,要突破重点和难点,事 趁 业单位改革加大力度推进, 醍 将涉足新领域,触动新的利 益群体,在引发一些新的不 稳定因素的同时,还可能带 鲷 动过去曾经暴露或潜在的一 舔 些不稳定因素;少数重复访 胗 、涉法上访等问题,一些带 攸 有地方特点、涉及政治稳定 せ 的群体性上访问题,产生的 昼 影响很大,处置的难度也很 幺 大。虽然当前影响基层社会 徕 稳定的社会矛盾纠纷很多, 瑷 但大多数是人民内部矛盾, 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任务主 淦 要靠基层组织的调解手段解 决。
二、从构建和谐社会 拥 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 伫 工作的重要性。
我国自古 捍 以来就追求“和为贵”、“ 内睦者家道昌,外睦者人事 肴 济”的良好社会和谐风尚。
算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和 痈 谐社会建设。然而现在社会 拧 稳定工作存在很大压力,社 帧 会矛盾纠纷处在高发阶段, 午 有些社会矛盾比较突出,问 ㈠ 题较多,这是社会发展、社 昨 会进步的产物,不必过于担 ∴ 心,要想办法认识、把握、 锖 处理,充分发挥调解在社会 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社会稳 い 定有信访、调解、法治三个 朋 平衡器。现在信访事件应接 ┻ 不暇,其中 80%以上的信 黹 访是有道理的,这些信访中 隋 80%的问题是能在基层解 污 决的。目前社会上出现了一 醒 个怪现象,
就是信访不信法 蓼 。以为到信访去的人越多, 蜴 事情闹的越大,领导越会重 视。《信访条例》规定 5 人 内 以上不能搞群访、集访。这 牒 些工作靠谁做?要靠基层人 罐 民调解干部,要把他们的作 用充分发挥好,起到扁担平 吣 衡力量的作用。从 XX 年开 盯 始,县里就非常重视调解工 蟓 作,在县级、各乡镇成立了 港 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实践证 明,在基层平安建设和维护 实 社稳定中,调处中心充分发 再 挥了职能作用,解决了大量 翟 社会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 仪 稳定发挥了不可替代作用, 淹 它是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 俾 内部矛盾的有效措施。这一 濮 做法之所以科学、管用、有 狙效,关键在于它适应了新时 米 期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特点 祯 和规律。现在的人民内部矛 馨 盾,涉及干群关系和经济利 益的纷争所占比例较大,成 洱 因非常复杂,涉及方方面面 羰 ,特别是企业改制、城市拆 岽 迁、农村征地、司法不公、 干部腐败等,引发的集体上 罪 访和群体事件不断增多,不 掌 仅数量上升,规模扩大,而 ┰ 且一些群体性事件组织化倾 摒 向明显,行为方式趋于激烈 磐 ,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 诎 出问题。从实践看,勐简乡 港 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的民 《 间纠纷达几百件。通过对大 恩 量民间纠纷的调解,使纠纷 怍 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 熨 ,化解矛盾、消除隔阂,防 昂 止矛盾激化,有助于建立良 コ 好的社会秩序、生活秩序和 驰 工作秩序,促进安定团结, 寝 维护社会稳定。使人民调解 蚊 工作成为化解民间纠纷的坚 藤 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 Ф 尽最大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 鼽 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我乡现有人民调解组织 6 才 个、人民调解员 181 人。
簟 充分调动这支队伍的积极性 竭 ,发挥他们的工作优势,对 于及时有效地化解新时期的 ⅱ 社会矛盾纠纷,建立长期有 ぷ 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 狎 ,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巩 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 厢 重要的意义。
人民调解工 脯 作的方法与技巧 一、人民 隧 调解的基本知识 1、人民 铅 调解的概念 人民调解是由 逡 本地人民群众推选的群众性 嫔 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 癌 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馗 规章、政策以及社会主义道 颟 德,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 穿 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弄清事 聪 实真相,评断是非曲直,对 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耐 心细致的说服劝导,促使他 蒇 们互相谅解、平等 协商、 瑚 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 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人民 馓 调解也是一项中国特色的诉 丢 讼外纠纷解决机制。
2、 飧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 ∵ 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 洁 间纠纷激化。一方面,要加 肖 大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力度。
拒 使纠纷得到及时化解,努力 镔 把可能激化的纠纷降到最低 彀 限度;另一方面,要认真分 析当前民间纠纷发生的时间 氵 地点,规律和发展趋势,增 县 强 对民间纠纷发生的预测 槭 ,控制能力,加大预防工作 撮 的力度,减少纠纷特别是群 葑 体性事件的发生。
(2)
尼 通过调解工作进行社会主义 桉 法制宣传、法律教育以及社 咱 会主义道德教育 (3)向 袱 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 靖 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 座 调解工作的情况 二、人民 徽 调解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巧 基
在调解工作实践中,经常 孪 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调解 踩 同种类型,同等难度的民间 趺 纠纷时,尽管甲乙两名人民 调解员采用的调解手段、运 椭 用的调解方法和经历的调解 赙 程序大致相同,但调解结果 燔 却迥然不同,甲调解员又快 隽 又好地解决了纠纷,而乙调 解员却事倍功半,久调不决 茶 。原因何在?一项调解工作 ╉ 的顺利完成取决于多种因素 谎 ,其中一个主要的因素就是 哥 调解人员的调解方式和技巧 。在调解不同类型的纠纷时 劬 ,除了要运用不同的调解方 瞪 法,还要根据纠纷的具体情 箐 况采用不同的调解技巧,把 调解方法和调解技巧有机结 合起来,有助于达到事半功 倍,顺利完成调解工作的目 的。
在调解纠纷过程中, 飧 要注意纠纷要素的运用技巧 钲 。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 人物、情节以及原因是民间 ⅴ 纠纷的五大要素。及时了解 和掌握这五大要素是做好各 煞 类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的基础 和前提。也可以说,掌握好 馕 这五大要素是调解好民间纠 到 纷的最基本、最关键的技巧 噪 。
1、时间要素运用技巧 民间纠纷所涉及的时间问题 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纠纷发 没
生的时间;纠纷持续的时间 侣 ;调解纠纷的时机。民间纠 甘 纷发生的时间往往具有季节 缲 规律,它是调解人员做好预 鳆 防工作所必须掌握的。民间 诅 纠纷持续的时间,往往说明 了民间纠纷的复杂程度和调 が 解工作的难易程度。对于这 类时间长、隔阂深、问题比 旒 较复杂的纠纷,调解人员要 做好持续作战的准备。调解 籽 纠纷的时机,包括两个方面 腥 的内容:一是指对于持续时 灭 间长久调未决的纠纷,调解 ニ 人员要选取最佳时机再一次 乌 进行调解;二是指在调解纠 纷的过程中,调解人员要把 朔 握好说话的时机。
如何实 活把握调解纠纷的时机呢? 茚 首先,在调解时不要急于求 蔓 成而是要反复调查研究,耐 宇 心细致做工作,抓住有利时 ┸ 机稳妥解决。如果遇到当事 毹 人不懂法时应当先宣传有关 ▲ 法律,循循善诱,积极疏导 末 ,进行调解。如果遇到当事 暖 人冲动发火不冷静时,不能 稂 强行调解,这样是起不到调 见 解的作用的。应等待时机再 戮 行调解。其次,根据谈话的 ╄ 环境和当事人的心态决定谈 固 话的内容。特别是批评教育 麋 的话,提出要求的话,更要 丐 注意说话方式和说话时间, 以免引起当事人的反感和敌 藿视。
2、地点要素运用技 遗 巧 受生活环境和传统习俗 厥 的影响,发生在不同地方的 尾 相同民间纠纷,会呈现出不 蛴 同的特征。譬如:同样是因 堰 为建房时所建房屋高于邻居 昏 家的房屋而引起的房屋纠纷 碱 ,在发达的农
村地区,邻居 往往会因为采光权受影响而 与建房者发生纠纷,大多表 现为争吵;而在落后且封建 仞 迷信思想严重的农村地区, 迄 邻居往往会以自家的风水受 ǘ 影响而与建房者发生纠纷, 祯发生打架斗殴的概率大大增 袼 加。调解人员只有熟悉掌握 沦 地点要素,才能因地制宜, 秆 采取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
纠纷发生的地点不同,纠纷 态势的发展程度就会不同。
グ例如:婚姻家庭纠纷,如果 士 是发生在家庭之外,其严重 ㈦ 性就会增加,当事人之间的 β 矛盾就要升级甚至已经升级 分 ,调解的难度也就会增加, 氪 而如果发生在家庭内部,问 瘌 题也许会比较容易解决。因 拂 此,纠纷发生的地点不同, ち 调解纠纷所要采取的对策也 缆 要随时调整、改变。正确掌 蹀 握纠纷发生的地点要素,便 衿 于正确选择适当的调解方法 揞 ,也便于灵活运用其他调解 郏 技巧。
3、人物要素运用 媒 技巧 纠纷的主体是双方当 事人。调解纠纷实际上是调 蒙 解人员对双方当事人所做的 佞 疏导、说服工作。由于自然 状况、社会阅历、文化素质 和道德观念的差异,每个人 槭 都有着不同的个性特征。不 佩 同个性特征的当事人对纠纷 げ 和调解人员的工作会有不同 瘥 的看法。如外向型性格的人 使 感情外露,内心想法会很快 担 通过表情和行为表现出来; 昕 而内向型性格的人感情深沉 妲 ,内心想法不易形于色和付 舱 诸于行动。这就要求调解人 酤 员善于察颜观色,通过分析 呻 纠纷当事人的表情、言语和 锾 行为,异清
楚当事人内心的 谄 真实想法。再如,文化水平 扶 、法律素质高的人,其自我 ┬ 调节能力较强,纠纷心理不 冕 容易形成,即使形成也不易 簋 外化为纠纷行为。如果这类 秕 人与其他人发生了纠纷,他 尴 们对调解员有道理的话容易 篱 听得进去,也能理解调解员 s 的工作并给予配合;反之, 眨 文化水平、法律素质低的人 泄 ,其自我调节能力较差,纠 威 纷心理容易形成并容易外化 鹆 为纠纷行为。对这类纠纷当 戊 事人,调解人员就必须多花 圃 功夫,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把 馄 法律和政策讲清楚、讲透彻 馐 。针对这种类型的当事人, 平时的帮教工作和回访工作 茜 都是至关重要的。
总之, 轧 调解人员只有把握了纠纷当 钮 事人的个性特征,才能有的 错 放矢、对症下药,有针对性 鼢 的采取各种调解方式和方法 醑 ,攻心为上,突破当事人的 种种心理障碍,以达到息事 勿 宁人的目的。
4、情节要 蒹 素运用技巧 纠纷的情节要 滇 素主要是指纠纷发生、发展 丌 的整个过程中的真实情况。
绶 纠纷的萌芽、发生、发展乃 ⒆ 至激化的全部事实经过、纠 雀 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有哪 蓍 些过激的语言和行为、甚至 亓 双方当事人各自的企图、动 含 机和目的等等都是调解纠纷 嶷的事实依据。掌握充分的事 湍 实依据,做到有备无患,打 蕤 有准备之战,对于蛮不讲理 粝 、死不认账、心存侥幸的当 琪 事人,调解员出示真实全面 的事实证据,可以起到威慑 鳍 当事人,促使其低头认错的 袭 作用。而对于心存疑虑,有 未 所顾虑的当事人,
一个充分 厝 掌握纠纷情节的调解员更能 忪 赢得他们的信任和配合。对 脞 调解人员来说,只有通过深 窟 入细致的调查,掌握这些事 綮 实依据,才可以在调解中灵 祥 活运用多种多样的调解方法 蛇 ,继而使当事人双方心服口 垴 服,使纠纷顺利得到解决。
5、原因要素运用技巧 纠 蝎 纷的原因是指纠纷发生的起 来 因,也就是引发纠纷的事实 韦 ,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秒 ,远因和近因。纠纷的原因 对 是纠纷的根结所在,因此, 姓 也就是调解人员调解时的切 晰 入点。对于一起看似简单的 麓 民间纠纷来说,可能直接原 竞 因和间接原因同在,远因与 妁 近因共存。一般来说,直接 谷 原因和近因是比较容易查明 哇 的。但往往引发纠纷的真正 原因是隐藏在直接原因和近 蜓 因后面的间接原因和远因。
曰 这就要求调解人员深入实际 弊 做艰苦细致的调查工作,拔 低 开层层面纱,找到深藏其后 缠 的引发纠纷的真正原因。只 有抓住真正的原因,才能从 根源上彻底解决纠纷。
拓 ’ 宽人民调解范围确定调解协 议效力 在化解社会矛盾、 寓 解决民事纠纷方面有两种方 核 式,一是民事诉讼,一是诉 楠 讼外调解,主要是人民调解 撮 。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 ┎ 人民调解工作,在我国有很 ...
篇四: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模式研究
局:新时期要注重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作为调解民间纠纷
的一种重要方式, 一直以来, 在维护社会稳定、 确保一方平安方面发挥了独特
的、 不可替代
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
的快速发展。
当前, 随着两江新区时代
的到来, 开发建设
的迅猛推进, 征地拆迁、 财产分割、 土地权属、 邻里纠纷等各种复杂性、 多发性、 群体化和深层次矛盾纠纷将不断涌现, 给人民调解工作提出新
的、
更高
的要求。
因此, 在新
的历史条件下, 必须进一步摸清全区人民调解工作现状,调整工作思路, 完善工作机制, 做到未雨绸缪, 提高人民调解工作
的水平和成效, 化解矛盾纠纷, 服务两江新区建设, 为促进全区开放开发做出积极贡献。一、 我区人民调解工作
的现状(一)
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现状。
到目前为止, 全区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 312 个(其中镇街调委会 20 个、 村调委会 208 个、 社区调委会 69 个、 其它调委会 5 个), 居民调解小组 528个, 治安联防调解大院 742 个, 在全区较好建立了镇街、 村(居)、 小组、 调解院落四级调解立体网络体系, 形成了功能完备、 上下联动、 横向到边、 纵向到底
的调解组织新格局。(二)
人民调解员队伍现状。
目前全区共有各类人民调解员 3117 人(其中专职 1325 人, 兼职 1792 人), 调解信息员 5418 人, 调解员队伍得到了不断充实壮大。
各镇、 街道非常重视调解人员结构优化和整体素质
的提高, 按照司法部《人民调解若干规定》
的要求, 结合村(居)
委换届选举, 及时调整充实了调解员队伍。
同时, 为适应新时期调解工作
的新任务和新要求,
我区加大了对调解人员
的培训力度, 采取请专业人士集中授课、 以案释法、组织交流、 以会代训、 现场观摩个案调解、 旁听等多种形式, 对居(村)
以上调解员进行了培训, 全区培训率年年达 91%以上, 调解员持证率超过 97%。
通过培训, 有效提升了广大调解员
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三)
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现状。
近三年来,
我区注重强化了镇、 街道调委会
的规范化建设。
我们按照“六统一、 五有、 四制、 三表”
的要求, 对 20 个镇(街)
调委会全部进行了规范, 设立了专门场所, 制作统一
的调委会标识、 挂牌、 座牌、 印章和统一
的调解文书格式和卷宗等。
对 277 个村(居)
调委会均按照“五有、 四制、 三表”
的要求完善了规范化建设, 建有村级调解室有 429 个; 以新农村建设为重点, 以全市“千村推进百村示范”工程活动为契机, 进一步落实完善了 我区 4 个示范村和 10 个推进村调委会规范化建设。
此外, 针对全区各级调解组织普遍存在调解协议书制作格式不规范、 协议内容不完整、 协议履行率偏低、 调解个案文档资料欠缺零散等问题, 加强了调解文书格式和调解个案文档资料
的规范与指导, 要求各级调解组织必须统一使用司法部制定
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 对调解个案文档资料予以管理。
在个案调解程序上, 在遵循司法部要求
的基础上, 参照民事法律文书
的制作要求, 增加了《卷内目录》、《调解受理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回证》 及《人民调解员廉洁自律监督卡》 并统一格式印发至各调委会, 较好推进了全区调解工作
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四)
人民调解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全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始终坚持“调防结合, 以防为主, 多种手段, 协同作战”
的调解工作方针, 注重以“抓小、 抓早、 抓苗头、 抓隐患”和“稳定工作无小事”为出发点, 积极调解公民与公民之间
的婚姻、 邻里、 家庭等多发性、 常见性民间纠纷, 主动介入公民与法人、 与社会组织之间
的矛盾纠纷
的预防、 排查和调解。
注重围绕社会难点、热点纠纷建立健全排查调解工作机制, 采取措施, 防止矛盾激化, 做到了小纠纷不出组院、大纠纷不出村(居)、 重大纠纷不出镇, 把纠纷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化解在基层, 切实做到了矛盾不上交, 纠纷无积压。, 全区共排查民间纠纷 4150 件, 调处各类矛盾纠纷 3120 件,调解成功率为 96.7%, 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引起
的自杀 4 件, 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9 件、 涉及 13 人, 制止群众性械斗 11 件, 防止群众性上访 75 件、 涉及 213 人。
今年 1—6
月, 全区共受理各类矛盾纠纷 1942 件, 调解成功 1885 件, 调解成功率 97.1%, 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 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 实现了良好
的社会效果。
二、
我区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
的问题近年来,
我区调解工作虽然在组织网络、 工作机制、 工作开展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成绩, 在维护社会稳定、 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第一道”防线作用。
我区是两江新区开发
的重要区域, 规划面积达 818 平方公里、 占 69.5%, 涉及面积广、 人数众多、 开发平台最集中。
随着两江新区开发建设
的启动, 大量深层次矛盾纠纷将集中涌现,而当前 我区人民调解工作中面临着
的一些不容乐观、 不容忽视困难和问题, 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两江新区建设
的快速顺利推进。(一)
对调解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主要是部分镇(街)
党(工)
委、 政府(办事处)
对调解工作认识、 重视和支持力度不够, 认为调解是可有可无
的工作, 起不了多大作用, 有了纠纷找法院, 发生案子有公安, 依靠强势
的政法机关来处理问题、 解决问题, “轻防重打”思想突出。
少数镇(街)
调解工作未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不注重发挥各级调解组织
的作用, 往往是“说在嘴上, 写在纸上”, 没能真正把人民调解工作拿在手上抓。
人民调解组织
又是一个群众性
的自治组织, 调解
的权限、 调解
的方式、 手段、 调解
的效力都很有限, 加上党委政府
的认识没解决, 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在化解纠纷、 平息矛盾
的作用持怀疑态度, 当事人大都寄希望于政府解决和诉讼解决。
因此, 人民调解工作
的开展面临较大难度。(二)
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不强。
目前,
我区共有调解员 3117 名, 高中学历以下学历有 1866 名, 占总人数
的 59.8%, 平均年龄 48.3 岁。
调解员绝大多数由村(居)
组干部担任, 他们身兼多职, 工作繁忙, 众多调解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 文化偏低,对法律、 政策
的理解运用不到位, 较难胜任和应对重大疑难纠纷及新时期出现
的新纠纷
的调处。
特别是村(居)
以下
的调解员 98%以上是由村组干部兼任, 无专职调解员, 每三年一届
的村居换届, 就导致一批已接受过指导, 参加过培训, 正熟悉业务
的调解员 (村居干部)
被替换, 而后任者又有一个从头培训、 指导与熟悉过程, 造成“青黄不接”
的现象,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
的顺利开展。(三)
对人民调解工作
的管理指导不力。
一是基层司法所人员少、 事多面广。
司法所是管理、 指导和协调基层人民调解工作
的主要职能机构,虽然全区有 20 个镇(街道)
司法所, 但只有不到 70 名司法助理员在基层从事管理指导调解工作, 加之缺少必要
的交通工具, 工作开展全凭“一张嘴、 两条腿”, 要达到覆盖全面, 深入实地指导工作, 实在力不从心。
二是业务指导主体相对单一。
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的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 司法所和基层法庭共同指导下进行工作,但近年来随着法庭逐步撤销, 全区只设立了茨竹、 统景两个片区法庭, 导致人民法院与调委会联系相对减少, 调解业务指导责任基本上落在了司法所肩上, 而司法所
的人员现状又如此, 这就导致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得不到更好
的发展。(四)
调解工作
的规范化程度不高。随着人民调解协议被赋予法律效力及公民法律意识
的提高, 人民调解工作
的规范化水平, 已成为当前发挥调解职能作用, 树立人民调解公信力
的关键。
我区镇街一级调委会
的规范化建设较好, 而村(居)
调委会却存在个案程序、 登记、 归档上
的一些突出问题,虽然 我们对人民调解规范化工作年年进行强调, 并作了统一要求, 但由于少数村(居)
调委会主任及调解员对调解工作习惯于“动口不动手”和对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存在认识上
的误区, 因而导致做了大量调解工作, 但资料欠缺, 更谈不上规范建档。
有
的纠纷调解结束后虽然形成了一纸文书, 却存在无调解人员签字、 无调委会印章或随意加盖村(居)
委印章
的问题, 较多调解个还存在证据收集上
的问题等, 对村(居)
调解工作
的规范化建设, 还需要在时间上抓紧, 力度上强化。(五)
调解经费保障不足。
目前, 财政在调解经费保障上普遍存在投入不足情况, 调解工作
的指导管理无经费、 调解员工作无报酬、 调解员培训无经费, 资料少, 专题培训少, 培训形式主要是以会代训, 培训工作
的针对性、 适用
性不强, 专业培训
的深度和力度不够, 调解员
的素质很难从根本上提高。
调解员
的劳动报酬不仅低(根据人民调解案件
的疑难复杂程度和处理结果一件纠纷 15—60 元), 且多数镇街未落实, 手续复杂, 难以调动他们
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更难吸纳懂法律、 懂政策
的较高素质人员充实到调解队伍中来。
三、 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的对策(一)
加强领导,夯实调解工作
的组织保障。
一是建立领导责任机制。
由区到镇(街)
成立人民调解综合领导小组, 建立由党政一把手负总责, 分管领导具体抓, 综治委(办)
牵头协调, 法院、 公安、司法、 民政、 土地、 林业、 城建、 劳动等职能部门各负其责、 相互配合, 狠抓落实
的工作机制。
二是建立严格
的考评机制。
建议区政府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
的一项单项工作, 对各镇(街道)、 区直各部门进行年度工作考核, 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三是建立奖惩激励机制。
建议以区政府名义每两年一次对调解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与镇考核挂钩, 对调解工作做得好有受过表彰
的调委会及调解员
的镇予以表扬, 对调解工作做得差
的镇予以批评, 通过表彰激励、 通报批评等奖惩制度
的兑现执行, 从制度上保障 我区调解工作落到实处, 收到实效。(二)
加大投入, 完善调解工作
的经费保障。
建议区财政按照《中共重庆市委法制建设领导小组、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的意见〉
的通知》(渝委法建组[]2 号)
精神, 按区内人均 0.15 元
的标准, 落实调解工作专项经费 12 万元, 保证区司法局对人民调解工作
的管理、 指导。
同时, 各镇(街)
也要从同级财政中安排一定资金, 支持和保障司法所及同级调解组织正常开展调解工作, 落实好人民调解员
的劳动报酬和培训经费, 以稳定调解队伍, 提高工作积极性。
只有解决了调解工作
的经费保障问题, 调解工作
的作用才能得到更好发挥。(三)
加强培训, 提高调解队伍
的整体素质。
司法所是人民调解工作
的管理指导主体, 在调解经费保障
的情况下, 司法所应以镇调委会为依托, 逐步建立专职调解员队伍, 走调解专业化路子, 使一批热爱调解工作、 熟悉调解技能, 掌握相关法律知识
的人员充实到调解队伍, 形成以专为主, 专兼互补
的调解队伍阵容, 更好地开展调解工作。
就一个镇(街)
而言, 具有一支专职调解队伍, 可以流动参与指导各村(居)
调解纠纷; 可以应对镇重大、 突发、 特殊及积陈纠纷
的解决; 可以保证调解质量和调解公信力。
能更好地使党政领导摆脱纠纷纠缠, 专心抓大事、 抓发展, 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工作成本。(四)大胆探索, 建立调解工作
的长效机制。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比, 人民调解具有扎根群众、 贴近基层、 方便快捷、 节约成本
的优势。
建议出台专门文件, 明确对人民法院受理
的简单民事案件,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 可由人民法院委托调委会进行调解, 达成
的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 具有法律效力。
这样一来既可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功能上
的优势, 强化人民调解协议书
的法律效力, 提高调解协议
的权威性, 同时又节约了诉讼成本。
行政调解可以借助人民调解这个平台发挥其应有
的作用, 调委会介入行政调解, 可以促使行政调解
的顺利进行。而行政调解
的结果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协议书
的形式固定下来, 既利于执行, 又可以减少行政机关在合法合理性原则运用上
的风险。
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和司法程序, 审查人民调解协议, 对人民调解协议实施保护与监督, 对人民调解工作
的开展具有极大
的促进作用。
三大调解职能在当地政府
的统领下, 能够更为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 从而形成“人力互补、 资源共享、 信息互通、 协同作战”
的镇街调解工作联动机制, 更好地为构建平安渝北, 和谐渝北作出新贡献。(五)
加强宣传, 营造调解工作
的良好氛围。
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建设平安渝北、 和谐渝北
的一项重要工作, 是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预警防范体系建设
的重要内容, 是社情民意反映
的重要渠道, 是改进群众工作、 密切党群、 干群关系
的重要途径, 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深入群众, 便民、 利民、 不收费
的特点和优势, 能最大限度地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是维护社会稳定
的“第一道防线”。
各镇(街道)、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调解工作, 较好运用人民调解这一手段, 更好地为改革、 发展、 稳定服务。
人民调解组织作为
群众性自治组织, 工作
的有效开展离不开全社会
的认可和支持, 各级党委、 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传媒, 大力宣传调解制度在 我国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
的地位和作用,让社会各界, 尤其是基层农村群众认识、 了解、 支持、 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使人民调解成为公民解决矛盾纠纷、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的重要选择。
篇五: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模式研究
治与法律“枫桥经验"与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升级粘凌燕(中共烟台市委党校 山东烟台 264003)【摘要】文章指出,在新的时代条件下,“枫桥经验”内涵,已经发展成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对于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具有重要启示:完善调解机制,构建大调解格局;探索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建设;高度重视人民调解信息化和案例库建设。【关键词】枫桥经验;人民调解;群众工作;启示“枫桥经验”是指20世纪60年代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的“发动和依靠群众,实现矛盾就地解决”的政法综治领域的经验。经过五十多年的发展,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赋予了“枫桥经验”新的时代内涵,已经发展成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一、充分认识“枫桥经验”的时代意义2018年,司法部部署开展“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动,要求到2020年基本实现“矛盾纠纷不上交、不激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成为常态化,矛盾纠纷就地化解率100%。我们必须深刻领会“枫桥经验”的时代意义和内涵价值,推进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升级。1、指导思想“枫桥经验”是坚持党的领导,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运用党的群众路线解决具体问题的实践典范。本质上就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群众工作方法在不同历史阶段、不同治理领域的具体运用。其传承中华民族的德法同治、以和为贵的优良传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理论重要成果。是“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2、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枫桥经验”在新时代的创新发展,至关重要的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要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推动“枫桥经验”从地方到全国,从农村到城市社区,从治安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积极探索社会治理新思路新举措,真正把党的领导优势转化为基层社会治理效能。通过党的政治领导、组织动员,确保基层社会治理的正确方向,将党组织的服务管理延伸到社会治理每个角落,以党的建设贯穿基层治理全过程,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力和号召力。(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枫桥经验”是人民群众在实践中的伟大创造。“发动和依靠群众”是根本途径,践行群众路线是“枫桥经验”的精髓。新时代“枫桥经验”必须做到“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人民性”是“枫桥经验”的生命线。以人民为中心是新时代一切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中国共产党面对面、心贴心地做群众工作的优良传统的延续。必须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新需要作为创新发展“枫桥经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参与者和受益者,夯实社会治理的群众基础。(3)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新时代“枫桥经验”应该把群众路线和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结合起来,将基层社会治理纳入法治轨道。发挥好法治在规范社会行为、引领社会风气中的重要作用,让人民群众增强规则意识和程序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权利的自觉性。新时代的“枫桥经验”的发展在探索推广调解法治化的同时,应建立健全法理情兼容的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道德的内容容易被老百姓接受,乡规民约应该与法律规范相协调,不应该与法律法规、党内法规相违背。3、工作目标传统上,“枫桥经验”的经典表述是“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新时代“枫桥经验”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的指引下,形成了“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的时代特色。“枫桥经验”由改造“四类分子”发展成为在党的领导下,政府主导、各方参与,法理情兼容的新时期基层治理的新模式。要最大限度把各类风险防范在源头、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增强人民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二、改革创新人民调解制度的必要性1、坚持问题导向,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需要随着社会转型的不断推进,基层社会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由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矛盾纠纷,向土地承包、征地拆迁、政府行为等新型矛盾纠纷转变,基层人民调解工作面临专业性不足和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出于综治维稳工作考虑,综治维稳是基层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目标,人民调解也成为基层综治维稳的一个环节。当前,中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必须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发展,更加强调服务为民的思想,维护群众权利,化解矛盾纠纷。需要转变对于人民调解的定位和理解,人民调解属于法律服务范畴,人民调解的服务性是人民调解回归人民性的时代内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使人民调解工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把人民调解的工作成效落脚在人民的满意度上。2、筑牢“第一道防线”,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需要世界民事司法发展的趋势是保障司法裁判权的前提下,鼓励当事人使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相对于诉讼、仲裁等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具有便民、灵活、经济、容易被接受等优势,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是对“枫桥经验”的重要继承发展。基层社会的稳定对于法治中国建设的整体推进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社会矛盾能否得到有效化解与基层稳定息息相关。利用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既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可有效促进社会关系的修复,提高审判质量,提高司法效率,破解案多人少的难题。人民调解的矛盾纠纷主体日益多元化,矛盾纠纷关系更加复杂,医疗纠纷、道路交通纠纷、劳动争议等专业领域矛盾日益增加,这对于人民调解法治属性要求更高。在调解过程中,应强化良法善治的重要意义,在法治的框架下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界限,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信仰,破解治理难题。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是法治中国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构建的重要内容。3、创新社会治理,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需要传统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存在公民自治、社会组织启动、推动难的问题。面对我国社会治理领域的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成为当务之急。因而要在党委98 I新西部NEW WEST 2019年10月下旬刊万方数据政治与法律目领导下推动政府治理、社会调解和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各担其责、人人参与。要最大限度地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以社会自治激发社会活力。构建一套系统完备、高效权威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使人民群众通过各类协商对话平台,进行民事调解和商事调解等。必须对各种纠纷化解制度进行分层、明确各主体应有职能和职责,科学、系统地实现各种矛盾化解方式的有效衔接、互相协调。要进一步整合人民调解资源,推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与规范化。注重把单一的人民调解与其他各种调解形式、调解手段有机结合起来,让人民调解回归本位,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服务于党和国家现阶段社会治理创新的总目标,最终实现基层社会依法自治、良法善治。三、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的思考1、完善调解机制,构建大调解格局完善相关立法,推进人民调解法治化。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建设,通过完善相关立法,进一步明确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组织形式、调解员的选任与聘用方式、人民调解协会的功能和职责等。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形成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还原人民调解自治性的本质属性,大力构建社会自治型的人民调解。【11淡化人民调解工作的行政化色彩,将人民调解作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整体规划中。鼓励社会组织设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政府给予适当财政补贴。在商事调解和专业性调解中引入市场机制,畅通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途径和方式。2、探索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建设针对特定行业和领域出现的难点、热点矛盾纠纷,成立拆迁、土地、交通、城市管理等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扩大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覆盖面。在矛盾纠纷多发的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推行人民调解队伍专职化、专业化。调解员队伍的综合素质决定着调解工作的成效。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人民调解员的选用聘任程序、岗位职责、考核选拔等管理工作,提高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上接第103页)建立调解人才信息库,按需配备专职调解员。建立律师调解制度。律师调解是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有效途径。开展律师调解,律师以调解员的角身份组织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提升专业化调解水平。同时也可以进行普法宣传,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和调解成效,协助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3、高度重视人民调解信息化和案例库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互联网技术与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度融合。制定责任目标,推动建立“互联网+人民调解”信息化工作平台建设,搭建矛盾纠纷综合化解治理平台,【2]确保矛盾纠纷在第一时间得到调处,全面提高人民调解信息化工作水平。运用大数据技术智能分析,确定评价指标,客观全面地分析评价人民调解员工作情况,并对矛盾纠纷情况进行科学分析,【31推进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应用,掌握社会矛盾纠纷变化发展趋势,科学预警社会矛盾风险点,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加快推进人民调解案例库建设。规范工作、指导业务、强化培训,全面提升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水平。要明确人民调解案例选编的范围、严格人民调解案例选编的标准、遵循人民调解案例选编的格式、加强对案例选编的组织实施。【注释】[1】
廖永安,刘青.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M1.光明日报,2016.04.13.f21邢文娟.人民调解视闽下的东莞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Ⅱ】.中国市场,2019.3.[3】
杨劲松.人民调解信息化的天津探索U].人民调解.2018.12.【作者简介】粘凌燕(1981.2一)女,山东烟台人,硕士研究生,烟台市委党校副教授,研究方向:法治与社会管理.军事教育的严格把关,无论是对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应用,还是其自身的亲力亲为,都在当时起到了功不可没的作用。如今,我国军事思想的发展,应该借鉴朱德的军事思想,在继承的基础上发展,在发展的过程中继承。学习其中的优势,促进我国军事的发展,早日实现我国的强军梦。2、有利于继续加强对人才的培养军官教育团创办的过程中,朱德一直把对人才的培养放在重要的位置。而在新时代的今天,我国也一直着眼于实现中国梦强军梦。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要求,加强军事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建设创新型人民军队,无疑是非常重要的方面。因此,我们仍然要把培养人才放在首要的位置,选择优秀且适合的人,成为人民军队中的一份子,为我国强军梦贡献出一定的力量。3、有利于实行更加完备的科学管理军队的发展和进步,离不开科学有效的管理措施。朱德实行的教学改革,是为了使军队可以朝着系统化、理论化、体系化的方向发展,促进其更好的进步。反观今天的时代,应该继续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推进军事管理革命,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制度。树立科技是核心战斗力的思想,推进重大技术创新、自主创新,同时,全面从严治军,推动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61四、结语朱德同志一生戎马倥惚,跌宕起伏。在大革命之际,朱德同志以其丰富的革命经验,执着坚定的革命信仰,高尚的人格魅力为军官教育团注入了革命活力,为中国共产党培养和输送了一批革命军事人才。而在军官教育团创立时期的军事思想,更是成为一笔宝贵的财富。即使时间流逝,他的军事思想对于今天实现强军梦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参考文献】[1】刘启光,蕾出版社,1986.33[2】
何静修社.1992.140.潘克定.朱德元帅的故事[M].天津:新回忆朱德[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3】
中央文献研究室.朱德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95.[4】
朱德.星火燎原1[M】.北京:解放军出版社.1979.35.[5】
王小玲,曹佳倩.八一记忆文物背后的故事[M】.南昌:江西人民出社,2015.30.[6】
*-7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一一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14.【作者简介】李茹茵,南昌航空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研究生.新西部NEW WEST 2019年10月下旬刊l 99万方数据
篇六: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模式研究
宁海县司法局深圳镇司法所:陈晨慧人民调解作为我国特有的纠纷化解方式, 曾经在社会生活中起到了 十分重要的作用, 倍誉为“东方经验”, 为西方国家所称道, 其成功经验和做法也为“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 ARD)” 所吸收。
改革开放以后, 随着我国的法制体制的逐步建立, 民事诉讼成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途径, 与此同时人民调解却日 渐萎缩。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 标, 人民调解制度因为其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独特的优势, 而受到重新瞩目 。
然而, 在社会转型时期的民间纠纷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更高要求的同时, 现行法律规定却表现出明显不适应, 立法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关注程度也是与其在司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不相称的。
虽然目 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下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下称《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 会组织条例》 等法律法规都对人民调解工作作了 规定过于原则化, 可操作性不强, 实践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长期困扰着调解工作的发展及其作用的发挥。
解决这些问题, 完善人民调解制度, 已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试图从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 完善做些探讨。
( 一)
人民调解制度的概念 在化解社会矛盾、 解决民事纠纷方面有两种方式, 一是民事诉讼, 一是诉讼外调解, 主要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纠纷解决制度, 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 会 ( 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 会和农村的村民委
2员 会)
的主持下, 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 劝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解, 从而在诉讼外消除纠纷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宪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居民委员 会、 村民委员 会设人民调解……等委员 会, ……调解民间纠纷”, 这是人民调解制度的宪法根据。
1989 年国务院发布的《人民调解委员 会组织条例》 规定, 人民调解由人民调解委员 会主持, 主要调解民间纠纷。
2002 年 9 月 , 司法部制定公布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重申了 人民调解的性质, 并对人民调解委员 会的工作范围、 组织形式、 调解行为和程序等作出了 具体的规定。
( 二)
人民调解制度的起源 人民调解制度起源于中国古代的民间调解。
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文明史中, 逐步形成“乡 治调解”、“宗族调解”、“邻里亲朋调解” 等息讼解纷的制度。
秦汉以来, 调处息讼进入司法实践; 至两宋, 趋向制度化; 明朝《大明律》 使调解成为法律规范。
中国共产党继承并发展了 中华民族“和为贵” 的优良传统, 创造性地建立了 人民调解制度。
《苏维埃地方政府暂行组织条例》、《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 等法律文件有关调解的规定, 为新中国建立以后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打下了 坚实的基础。
新中国成立之初, 政务院颁布了 《人民调解委员 会暂行组织条例》, 标志着人民调解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新中国正式确立。
但古代的民间调解是群众自 发的调解, 而人民则是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的人民群众依法进行的自 我管理。
建国以来, 人民调解工作有了 很大的发展, 在解决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纠纷, 防止矛盾计划, 减少犯罪, 挽救失足青少年, 促进社会和谐, 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等方面作出了 不可磨灭的贡献。
据统计, 人民
3调解组织在 20 世纪 80 年代初处理的案件与法院受理的案件比例为 17:
1,到 2001 年则为 1. 7:
1, 接近 600 万件, 数量仍相当高。
( 三)
人民调解制度的优势 当前人民调解制度之所以仍有其生命力, 并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其原因在于人民调解制度克服了 诉讼的弊端, 有其自身的优势:
1、 人民调解制度复合我国的国情、 民情, 有着深层次的文化底蕴。调解这一解决纠纷的方式有着悠久的理事。
从文化层面看, 以儒家伦理为核心的“和谐” 观念强调谅解及和睦相处, 要求人们“敦宗族、 和乡 里、戒诉讼”。
纠纷往往不诉诸官府而是求助于民间按公正和伦理常情解决。“无讼” 是古代中国人的理想境界和价值取向。
2、 人民调解能够及时把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恶化, 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民间纠纷虽多因小事引 起, 但又有着易激性的特点, 如果不及时控制解决, 可能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人民调解组织设在村( 居)
民委员 会, 贴近群众, 能够及时发现矛盾、 尽快解决矛盾, 从而避免矛盾的激化。
如果纠纷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从立案、 审查到庭审、 判决不仅周期较长, 而且程序较为繁琐, 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 甚至可能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3、 人民调解基于自 愿原则, 当事人在心理上易于接受。
当时因法律知识的欠缺, 往往对诉讼有一种本能的恐惧和排斥的心理。
在广大的农村,调解员 大多与纠纷当事人本乡 本土, 平时熟悉了 解, 在处理纠纷时当事人比较放心。
人民调解协议是在调解员 的主持下双方基于自 愿的原则签订
4的, 在心理上能够接受, 在履行协议时也比较自 觉。
4、 人民调解制度极大地节约了 社会成本, 同时也减轻了 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
与人民调解制度相比, 诉讼有其固有的弊端, 除了 周期长, 程序烦琐外, 诉讼还需要一定的花费, 诸如路费、 食宿费、 律师费、 诉讼费、执行费以及误工费等等。
而人民调解制度则能有效地克服诉讼的弊端, 调解组织设在基层, 调解形式不拘一格, 田间船头都可以成为解决纠纷的场所, 调解免费, 调解人员 大都是兼职, 对当事人来讲, 几乎不需要付出什么成本; 对社会来说, 资源得到了 充分高效的利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 16 条第 1 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 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 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 然而仔细分析一下现在的人民调解委员 会, 我们会发现这一款与实际的情况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脱节:
( 一)
人民调解委员 会与人民法院的关系未理顺。
尽管法律规定了 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 会的指导关系, 但在事实上, 由于观念及体制上的多种因素, 法院的知道尚有欠缺之处, 缺乏针对性、 指导不力等成为通病。
( 二)
人民调解委员 会定性为“群众性组织” 不够准确, 与实际情况有出入。
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 会可以采取下列形势设立:
1、 农村村民委员 会、 城市( 社区)
居民委员 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 会; 2、 乡 镇、 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 会; 3、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 会; 4、 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 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 会。
第一种形式的调解委员 会设立在农村、 城市自 治组织, 定性
5为群众性组织是没有问题的; 而第二种形式的调解委员 会, 无论是从人员组成、 作用、 职能, 还是在工作程序、 领导关系来看, 更像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 难以将其定性为“群众性组织”; 第三种、 第四种形式的调解委员 会也与“群众性组织” 的特征不相符合。
在事实上, 现在的人民调解委员 会的实质与具体运作程序已远远地超出了“自 治组织” 的范畴, 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根据中国国情的进一步发展。
在调解网络比较健全的地区, 内部有了 一系列的严格程序, 如下级对上级的疑难安监逐级申请解决程序等。
乡 镇、 街道调解委员 会对村( 居)
委、 社区调解委员 会的干预和指导日 益加强。
因此, 笔者认为, 在强调纠纷解决机制多元会的今天。
人民调解委员 会的性质有必要重新定位, 使其与其职能和作用更为相称, 建议将《民事诉讼法》 等相关规定调整为:
人民调解委员 会是以群众性组织为主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组织。
另 外, 关于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目 的和宗旨, 笔者认为, 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工作的目 的与 宗旨和司 法机关进行的裁判工作的目 的与 宗旨在总体上应该是一致的, 即维护公正, 或者说是为了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正当利益、 捍卫社会正义。
但是, 在实际生活中, 也存在片面追求稳定而牺牲一部分人利益的问题, 甚至不惜运用行政权力加以干预。
所以, 笔者建议, 今后在对于人民调解制度进行完善时, 要进一步从立法上明确人民调解组织的目 的, 将维护纠纷当事人利益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并重, 不能仅仅强调稳定而忽视了 纠纷当事人个人的微观利益平衡。
我国宪法第 111 条和民事诉讼法第 16 条都规定了 人民调解的对象是
6“民间纠纷”。
按照现行规定, 人民调解范围一般是婚姻、 家庭、 邻里、赔偿等常见性、 多发性纠纷。
进你爱来, 随着社会利益格局的变化, 矛盾纠纷出现了 许多新情况、 新特点:
一是主体的多元化, 以前的纠纷是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发生, 现在出现了 许多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纠纷,有时还涉及到像村委会等集体组织。
二是纠纷类型的多样化, 以前纠纷大多是婚姻纠纷、 家庭纠纷、 邻里纠纷以及土地纠纷等, 现在则扩展到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很多领域, 如土地二轮承包、 村级管理、 土地征用补偿、 物业管理等。
三是纠纷更加复杂, 既有当前现实问题, 又有历史遗留问题, 涵盖面广, 往往与民事纠纷、 行政纠纷或者与治安案件、 刑事案件混杂在一起, 交织发生, 群体性纠纷也时有出现, 若调解不及时、 不到位, 就会使纠纷激化。
实践证明, 现有法律法规对调解工作业务范围的界定已不能满足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 应加以拓宽, 否则难免对人民调解工作形成掣肘。
在我国, 人民调解案件基本上是公民个人间的纠纷居多。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 乡 、 镇企业和其他中小企业增多, 他们之间以及他们和公民之间的纠纷, 也急需解决, 亦可纳入人民调解的范围。
拓宽人民调解范围, 可以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 纠纷民事纠纷, 减轻人民法院负担。
从社会效益说, 对于改革、 开放、 社会稳定, 对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均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 在学术界有如下几种主张:( 1)
人民调解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可以无条件反悔;( 2)
有关法律应直接规定人民
7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一方不履行的, 另 一方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经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后产生法律效力;( 4)
经基层人民政府复核后产生法律效力; ( 5)
经公证后产生法律效力。
以往我国的做法与 第一种观点相吻合, 人民调解协议可以无条件反悔, 而美国、 日 本、 挪威等一些国家却赋予调解协议与判决同等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 2002 年 9 月 份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安监的若干规定》, 赋予调解协议民事合同的性质。
笔者认为, 这一做法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首先, 民法上的合同是民事主体设定、 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意, 凡是在民事主体之间就财产利益或者某些身份利益所自 愿达成的协议, 均属民事合同。
民事合同是否成立, 决定于三个条件的具备:
一是有明确的当事人; 二是当事人进行了 意思表示; 三是意思表示的内容为民事权利义务的得失变更。
至于合同订立过程所采用的不同协商方式等, 不能改变合同本身的性质, 亦即合同可以由双方方式人以秘密的或者公开的方式订立, 也可以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订立。
在第三人介入的情形, 只要合同由双方当事人以自 己的名 义签订, 表达的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而菲第三人的意思, 即可以认定当事人双方之间成立了 合同。
人民调解协议无论是设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或者是变更当事人之间既存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或者是终止当事人之间既存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均不影响其民事合同的性质。
人民调解委员 会主持并促使双方当事人通过自 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如同方式人通过中间人的协助或者协调而达成买卖协议一样, 不能改变调解协议民事合同的性质。
8其次, 民事合同的效力为法律所赋予。
根据合同自 由原则, 只要合同真实地反映了 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合同即具有法律强制力。
因此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内容合法, 是合同的法定有效条件。
依法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即使调解协议的内容确定了 一方当事人对某些权利或者利益的放弃, 只 要该种利益的放弃出于当事人真实意愿, 仍然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综上, 人民调解协议应被视为民事合同的一种, 对其效力的认定、 协议的履行以及不履行协议的法律后果的确定以及协议变更、终止等有关问题的处理, 均应适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寻求诉讼外纠纷的解决方式, 构造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最大化节约社会资源, 已成为当今整个法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作为中国传统资源的人民调解制度正是适应这一要求的理想选择, 在实践中发挥了 举足轻重的作用, 表现出了 巨大潜力, 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局限性和问题。
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将如何发展, 这不仅仅是人民调解自 身的问题, 更是关系到整个社会稳定和法治化进程的重大问题。
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 必将会加快法治现代化的进程, 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篇七: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模式研究
探索 THEORETICAL EXPLORATION 16社 会 治 理 理 论2014-6张可创 *社会治理视野下人民调解工作模式研究张可创,德国图宾根大学社会及行为科学博士,上海政法学院社会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研究方向社会心理、社会文化与社会建设,社会治理研究。*经过30多年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已经有了很大提高。我国经济生活形态发生很大变化的同时,人们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会生活中各种矛盾层出不穷,不同的社会群体、社会阶层的利益冲突不断加剧。在这急剧变化的社会转型期,如何解决日益增多的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促进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良性互动,就显得十分重要。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东方智慧的体现,与我国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理念密切相关。在新的社会阶段和社会治理创新视野下,尤其是在新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的大背景下,如何发挥人民调解的社会功能、使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解决邻里纠纷、保障人际和谐和优化党群关系,提升基层治理能力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就十分重要。一、转型期社会治理的现状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在这一时期我国社会治理遇到了很多困境,面临很多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不断探索新的社会治理模式。人民调解工作曾经和正在社会矛盾的化解、社会纠纷的解决,人际关系的和谐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要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现代社会能现代社会最大的特点就是社会治理的范围不断扩大,社会治理的领域不断增加。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化日益多元化,社会人口流动的不断增加和常态化,无论是乡村还是城市的社会形态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代社会人们的生活方式更加多样化,人口的流动越来越频繁,新兴行业与社会的新的领域不断出现。这就使社会治理的内容越来越多,社会治理的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这种特征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新兴行业不断增多,新兴组织不断出现。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经济的自由度越来越大,新的经济领域不断出现,新的行业越来越多。作为第一产业的农业就业人口和第二产业的工业就业人口在下降,而新兴的第三产业的就业人口不断增多。除了传统的餐饮、娱乐等服务业,以信息、咨询、计算机和现代科学技术【 摘要】人民调解工作与我国传统社会文化理念密切相关,在新的社会阶段和社会治理创新视野下,尤其是在新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的大背景下,如何发挥人民调解的社会功能、使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解决邻里纠纷、保障人际和谐和优化党群关系,提升基层治理能力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就十分重要。在目前的社会治理中,要使人民调解工作发挥应有的作用,就需要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更加清晰的定位,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目标和功能以及它的社会地位进行有效的梳理与研究。人民调解工作模式可心理疏导模式、居间调解模式、专家参与或裁定模式。【关键词】社会治理
人民调解【基金项目】本文是上海市教委的 2012 年科研创新项目《从角色认同与价值认同 : 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的和谐心理建设机制与途径研究》(项目编号:12ZS188)的成果之一。编 辑:凌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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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6社会治理视野下人民调解工作模式研究为支撑的新型服务业更是得到了很大发展。现代社会新型应用服务行业应运而生,生活服务场所迅速增多,表现形式不断“翻新”,花样层出不穷。新行业的发展催生了新兴社会组织的出现和新的社会群体的产生。新的社会组织与新兴行业的出现满足了人们物质、娱乐和精神上的需要,同时也使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呈现出多样化和阶层化的特点。现代社会人们的价值观越来越多元,人们更追求行为上的独立性,更追求自我的利益,同时可供选择的生活方式越来越多,生活方式的差异性越来越明显。多元性、多样性和差异性的出现对社会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人口流动增多,熟人社会的格局被打破。我国的传统社会是一个典型的熟人社会,人际关系和人际交往大多在熟人之间进行。传统社会人们的经济活动与生活范围相对比较固定,人口的流动性较低。现代社会已经打破了原来的社会格局,社会生活中人口的流动日益活跃,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方式日益多样化。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都出现了比较激烈的经济竞争和比较明显的社会阶层差异。在这种人口流动和竞争日益激烈、熟人社会格局不断被打破的社会形态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日益复杂,人际关系中情感的纽带越来越淡漠,而利益之争越来越频繁。由于经济水平的差异,社会生活中贫富分化日益严重,这就导致了很多人心理失衡,行为失范,导致了以侵占财产和获取经济利益的犯罪活动的日以增多。尤其是城市社会中外来人口越来越多,人口流动越来越广泛,城市社会中的人际关系大多都是陌生人的关系。在陌生的人群中,人们的自我约束意识会降低,受着物质利益的驱使,人们的道德意识降低,加大了社会控制的难度与成本。(二)社会治理难度不断增大现代社会不同阶层和不同群体的利益分化越来越明显,老百姓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越来越强烈,社会治理的难度不断加大。社会治理难度增大主要表现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难度加大和社会人口管理的难度加大,预防和打击犯罪的难度加大等几方面。第一,化解社会矛盾的难度加大。由于利益的多元化和利益的冲突,社会阶层矛盾和不同群体的矛盾越来越多。社会人口结构的变化,住房需求的多样化和拆迁与土地使用情况的变化等都会造成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的矛盾,造成家庭邻里的矛盾。尤其是改革向更广阔的领域扩展,随着各项改革政策的纵深推进,深层次上触及利益机制。而伴随着利益格局的调整,利益机制的重建,使各种不同的社会矛盾汇集并相互交织、相互作用,加大了社会治理中化解社会矛盾的难度。第二,人口管理的难度加大。社会流动的加剧和大量的人口从乡村进入到城市打工,越来越多的自由职业者和个体以经营户的出现,使“单位人”减少,“社会人”增多、“农村人”减少,“城里人”增多,同时在城市和农村都出现了大量的人户分离的现象。这种人口结构与人口流动带来的变化给社会治理增加了难度。过去那种通过单位或组织了解居民信息、掌握住户现实表现,控制违法犯罪倾向,或是通过单位和组织进行有关居民工作,防止不良情况发生的社会治理机制日渐失灵。现代社会要掌握居住区内的人口状况,要对外来人口和流动人口进行有效的管理越来越困难。第三,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难度加大。人口管理与居民家庭状况和个人状况管理的困难,直接导致了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困难的出现。一方面现代社会的人口流动,职业变化和信息量的不断扩大,使诱发、滋生违法犯罪的消极因素不断增加,另一方面,当前整个社会治理和预防犯罪的机制相对薄弱,同时犯罪智能化、组织化和信息化的特征越来明显,新型犯罪不断增多,使打击犯罪的成本增加而违法犯罪的成本降低,这种种变化都增加了社会控制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难度。(三)社会治理手段滞后,社会秩序治安化倾向明显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生活的日趋活跃和生活方式的多样化程度的加深,社会治理的范围和领域不断扩大,人们对良好社会秩序和社会生活环境的心理需求越来越强烈,人们对宽松的社会环境的要求越来越多。要适应这种变化就需要政府转变职能,对行政管理对象、手段、方法进行调整,取消一些行业、场所的审批,同时需要政府简政放权,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公民自主管理创造条件。但现实的情况却是,由于立法滞后、职责不清等因素,造成了很多管理缺失、断档,管理措施跟不上,导致一些行业、场所秩序混乱,社会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小的矛盾得不到及时化解,使社会的治安案件越来越多,社会治理治安化的倾向越来越明显。目前我国的社会治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社会治理的大多数职能由政府部门承担,公民各种公益性的需求得不到满足。我国社会的发展要求大量与公民相关的社会公共事务要由各种社会组织来承担,但由于我国的社会组织比较弱小,社会组织管理规范和制度建设还不健全、社会治理的功能定位还不清晰,法律建设在很多方面还是空白,政府还没有学会简政放权,政府在社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培养方面还存在很多顾虑,因此很多本该由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来办的事还在由政府主导,使社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还没有真正成为政府职能转移的载体,大量民间组织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这就导致了很多公民公益性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很多社会事件得不到很好的解决,从而引起老百姓的不满,造成一定的社会治安问题。第二,政府职能与提供的社会服务与社会整体发展水平不适应,老百姓对政府的满意度不高。现代社会是一个全球化社会。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都受到全球化的冲击。在这种全球化的进程中,老百姓的公共意识和
理论探索 THEORETICAL EXPLORATION 18社 会 治 理 理 论
2014-6权利意识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老百姓对社会事物的知情权和公共决策的参与权的认知越来越多,老百姓对政府提供的服务的要求越来越多。[1] 但是现实情况却是社会的保障体系和社会治理制度还不够健全;社会组织形态和社会阶层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特别是以非公有制为代表的新生社会组织迅速成长,而政府的社会治理方式尚不能适应这种变化;社会治理体制改革滞后,社会资本的开发利用不足,社会的自我组织能力不强,这种种管理上的不足导致老百姓对政府的满意度不高和政府公信力的下降。第三,社会治理手段简单化和单一化的倾向明显,强调刚性管理,柔性管理的手段不足。社会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有以法律为基础,以政府为主导、以行政执法为手段的刚性管理,也要有以心理疏导、社会组织和社会中介为载体的柔性管理。但是现代社会中我国的管理手段却比较单一,无论是城市的社区管理还是乡村的村镇管理都是以政府主导和行政手段为主,强调依法治理和执法工作,而忽略了柔性管理。在城市管理中,城管的暴力执法导致了城管与小贩矛盾冲突的层出不穷,在征地与补偿中政府强势而为,强拆与强征成了主要的手段,在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的解决中越来越多的人强调运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在社会稳定的维持方面采取强行阻止上访者的方式实施面子工程。这种行政主导和强势执法的刚性管理方式,并没有使社会问题得到真正的解决,也没有使家庭和邻里关系变得和谐,而更加重了社会组织和群体间的不信任。总之,目前的社会治理模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和老百姓的需要,因此现代社会治理模式和治理模式需要不断完善,需要不断创新社会治理模式,寻求新的途径解决我国面临的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2]在推进社会治理创新过程中,必须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的成长,使人民群众实现自我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具有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的特点,是人民群众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重要手段,是将群众工作和社会治理紧密结合的重要途径。因而人民调解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方面大有可为。二、社会治理创新中人民调解工作的定位及运行机制人民调解工作是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项具有中国民族特点的工作。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被法律认可、专门排解民间纠纷,解决民间矛盾的一项群众性制度。这项制度具有十分明显的中国文化特色。它既体现了我国传统文化以和为贵的思想,体现了我国民族文化中天地人万物和谐的世界观,又体现了我国文化中重义轻利与道德教化为主的价值取向。[3] 人民调解工作在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10年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使人民调解工作朝着法制化和制度化的方向发展。[4] 虽然在现代社会人民调解工作已经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人民调解法的颁布进一步规范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流程和工作模式,对人民调解工作沿着制度化与法制化道路的发展具有指引作用。但是人民调解工作也存在着工作定位与调解目标,民间性质与政府主导、调解人员的专业化与非专业化等方面的矛盾与问题。[5]在目前的社会治理中,要使人民调解工作发挥应有的作用,就需要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更加清晰的定位,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目标和功能以及它的社会地位进行有效的梳理与研究。(一)现代社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与定位人民调解被认为是东方之花,它是建立在中国传统文化基础上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间矛盾和民间纠纷的社会治理机制。在我国的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中人民调解制度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在社会转型期随着利益冲突的增多,人民调解制度和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和解决民间的冲突方面的价值和意义更是得到了广泛的认同;“人民调解所具有的增强凝聚力、传承道德价值,以及协调公序良俗的特殊作用,是判决所不能替代的。”[6] 人民调解工作按照性质来说是一项民间主导,解决社会纠纷的工作,它最主要的特点就是民间性和自治性。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工作是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来组织和实施的,而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有民间组成的,群众性的自治组织。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着行政化与司法化的倾向,这就削弱了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矛盾解决中的作用。通过对不同地区人民调解工作实践的调查和工作情况的总结,我们认为要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就需要更加准确的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定位。1. 坚持人民调解工作的自主性与自治性。人民调解工作是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关系密切...
篇八: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模式研究
沿》2009年第4期论人民调解的现状、问题及发展趋势宗玲幸( 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江苏徐州221116)[ 摘要] 人民调解作为我国重要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之一,近些年存在着弱化的现象,这其中既有深刻的社会原因,也有制度性原因,人民调解本身在新时期的定位不清晰也导致其发展缓慢。重振人民调解需要从扩大人民调解的影响八手,坚定其“ 民间性” 、完善相关制度,并注意在农村和城市的不同侧重点。.[ 关键词] 人民调解[ 中图分类号] D 923大调解人民调解民间性[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9--8267[2009]4卸146—04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成为我国当代的主旋律,“ 和谐社会” 的提出便是此主题的最好诠释,而“ 和谐社会” 的要件之一就是要求“ 社会矛盾的合理调处” 。建立在“ 和为贵” 思想基础上的人民调解完全符合我国的传统文化和民族心理.并在我国具有深厚的人文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至今依然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可是与诉讼相比。人民调解在近些年来却渐呈萎缩之势,那么人民调解为什么会在当今社会出现弱化,其目前的真实状态究竟如何,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是否还有重新振兴的可能?这些问题引起了笔者极大的兴趣。,一、我国人民调解近十年之状况1.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员和人民调解的受案数量概况1996年,我国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100.2万个和人民调解员1035.4万人①,2006年时,上述数字分别下降了16%和5l %,人民调解的受案数量也在这十年间下降了大约20%。圆反观另一种纠纷解决方式——诉讼,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受案数量却在这十年间大约上升了42%。回上述数据表明,在我国当今社会,诉讼得到了强化,而人民调解却出现了弱化,人民调解已经不像过去那样。拥有巨大的“ 吸引力” 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建立起来的人民调解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某些方面已经难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2.经历了一场重要改革并延续至今2002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司法部共同召开了三次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专题研究人民调解工作,颁布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意见,来自于上层的一系列举动传递出我国在新时期重新振兴人民调解的意愿,并迅速引起了各地相关部门的积极响应和学界的密切关注,一场对人民调解的反思和改革、探索与完善的运动由此拉开序幕并持续到今天。这场改革的背景是:近些年来,人民法院的诉讼总量逐年攀升,有些年份的上升速度还非常快,“ 人少案多” 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已经影响到人民法院的科学发展,而人民调解如果能充分发挥“ 第一道防线” 的作用的话,人民法院就可以集中精力提高司法审判质量并科学发展。这场改革的重点内容集中在“ 诉调对接” 、“ 大调解” 、调解组织与调解形式的改革等几个重要问题上,这场改革既满足了来自于法院的、希望人民调解分担压力的迫切需要,又完全契合了建设“ 和谐社会” 的当代主题。· 本文获中国矿业大学青年科研基金项目( 编号:2005A033) 资助。[作者简介]宗玲(1970一),女,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 146· 万方数据3.近十年的新发展( 1) 新类型调解组织和形式的出现传统意义上的人民调解组织是设立在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之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2002年后根据有关规定,乡镇、街道及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另外实践中还陆续出现了警民联调、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解、集贸市场、消费维权等新型调解形式。北京、上海等地还出现了合作型调解工作室和政府为社会购买调解服务的个人调解工作室¨ J 。( 2) 受理的纠纷类型的扩展传统的人民调解的受案范围一般集中在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房屋宅基地、损害赔偿问题上。而目前在城市已经逐步扩展到医患纠纷、城市建设拆’ 迁、建筑工地扰民、企业重组改制、拆迁、物业管理等热点问题上;在农村,因林地权属纠纷、干部办事不公、财务不公开等引发的纠纷也逐渐进入了人民调解的视野;人民调解的主体也从公民扩展到法人、组织和政府部门,受理的群体性的纠纷也日益增多,上述变化表明人民调解的社会覆盖面已经越来越宽。( 3) “ 大调解” 的兴起近些年各地对人民调解的改革有许多举措,但肇始于江苏南通的“ 大调解” 是其中涉及面最宽、动作最大、影响范围最为广泛的一种。“ 大调解”一般是指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政法综合治理部门牵头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业务指导、调解中心具体运作、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调解,其目的是将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各种调解资源整合在一起,争取把纠纷化解在基层。“ 大调解” 在乡镇以山东“ 陵县模式” 为代表,城市社区以“ 上海模式” 为代表,目前正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地开展着。实践中一般将“ 大调解” 视为人民调解的一种形式。将“ 大调解” 达成的协议视为人民调解协议而赋予民事合同的效力,但实际上“ 大调解” 与人民调解还是有区别的。不过。“ 大调解” 的兴起反映出我国现阶段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迫切需要和对人民调解新形式的积极探索。、二、现阶段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我国近些年来一直没有停止对人民调解的改革与探索,但却并未有效阻挡人民调解的弱化之势,其原因是多方面的。1.社会条件的变迁、社会观念的偏差导致人民调解适用率低在我国现阶段,人民调解、诉讼或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启动以当事人的自愿选择为原则,但考察当事人的选择,我们可以发现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诉讼,这其中固然有人民调解制度本身不足的原因,但社会条件的变迁以及社会公众对诉讼效果的过高估计也是不容忽视的因素。我国的人民调解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根据基层自治组织的设置而设置的。基于我国过去是熟人社会、乡土社会的现实,基层群众组织在解决基层矛盾纠纷方面的确能够发挥重大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的熟人社会逐渐向陌生人社会过渡,人与人、人与组织之间的社会关系逐渐松散,基层组织的作用便难以凸显,再加上大众传媒的导向,越来越多的人认为诉讼是唯一能够得到“ 说法” 的途径,所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诉讼,这样的法治氛围一方面导致公众对诉讼的过高期待和社会对诉讼的积极鼓励,另一方面也贬抑了以人民调解为首的其他一些纠纷解决手段的价值和正当性旧J 。不过,这个问题在农村的表现暂时还没有城市明显,因为农村基本上还是一个熟人社会,虽然人口流动对农村的原有结构产生了一定冲击,但舆论和道德的力量还比较强大,所以传统的人民调解在这些地方还可以起到一定作用。2.人民调解本身公信力不足导致缺乏吸引力一般来说,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取决于人民调解的规范性和人民调解协议的有效性,但人民调解恰恰在这两方面存在着较大的问题。第一,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纠纷的专门调解组织,其工作性质决定了其应具有相应的办公条件和能够胜任工作的调解员,整个调解过程应当规范化运做,虽然人民调解以程序简便、灵活著称,但并不等于可以毫无规则地随意调解,然而在实践中,人民调解的实际运行情况却不尽如人意,导致当事人难以对其产生基本的信任感。第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人民调解协议视为民法上的和解合同,如一方不愿履行,另一方只能起诉,在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才能确认协议的效力;而且,法律并没有同时规定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 审理” 的相应程序,实践中人民法院只能按照民事普通或简易程序审理,如此以来,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时所希望的“ 高效率” 也将荡然无存,这些必然都会影响当事人对人民调解的信心与选择。· 147· 万方数据
3.相关立法和理论的不足使得人民调解难以规范化发展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中仅各有一个条文对人民调解作了粗线条的规定,但人民调解是一种和诉讼同位阶的纠纷解决机制,这两个模糊的条文显然不足以界定人民调解的主要问题;其他有关人民调解的法律规定大多是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不但效力较低而且不成体系,无论从立法的位阶还是质量上看都极不利于人民调解的发展。另外,人民调解的改革也缺乏成熟理论的指导,其实学界关于人民调解的研究并不少,但缺少立足于实践对新型调解体系的构建、对提高人民调解公信力的研究,缺乏对国外成熟经验的详细分析与借鉴,如果没有成熟理论的指导,这场改革难免会走弯路。4.人民调解在新时期定位不清晰导致其不能高效发展在传统意义上,人民调解定位于基层群众自治和社会自律性质的活动,不具有公共权力的性质和职能,不过其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发展过程中还是受到了行政力量的影响,但在上世纪90年代我国“ 法制现代化建设” 的推动下,行政权力开始逐渐淡出民众的日常生活,人民调解内部含有的行政成分也渐渐淡化。到了本世纪初,由于经济高速发展,社会进入矛盾多发期,国家试图采用各种方式减少矛盾,在“ 构建和谐社会” 的背景下,人民调解的政治功能又一次得到强化,“ 大调解” 的扩张就是最好的例证,因为其旨在通过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利用司法行政机构和一些职能部门的参与以及人民调解的工作解决纠纷,由此可见,“ 大调解” 强调的是官方与民间在纠纷解决上的互动与合作,行政冈素的参与使得调解成功率普遍较高,有学者认为正是上述特点才使“ 大调解” 成为解决纠纷的“ 灵丹妙药” ,但也有学者对其强烈的政治色彩进行了严厉的批评与指责。其实,这两种态度的根本分歧在于对人民调解在新时期的定位问题有不同的看法。即人民调解究竟仍应固守于群众的自治活动还是可以改造为现在的“ 大调解”模式,如果定位于前者,则其下一步的重点就是按照“ 群众自治” 的模式进行改革;而如果定位于后者,但显然“ 大调解” 的组织及运作方式又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群众自治活动,更为重要的是,目前实践中其他新型调解形式层出不穷,它们究竟和人民调解是什么关系?这些问题目前都没有答· 148·案,但又必须给出答案,即人民调解现在必须考虑清楚其在新时期的定位问题,因为不同的定位会有不同的改革路径,不清晰的定位已经阻碍了人民调解的进一步发展。三、人民调解的发展趋势人民调解虽然在当今社会有所弱化,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巨大的社会价值,尤其在我国当前构建“ 和谐社会” 的背景下,人民调解仍因其追求和谐的理念、深厚的群众基础、契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需要而受到各方的关注,因此应当根据形势变化对其进行必要的完善,凸显其“ 效率高” 、“ 成本低” 、“ 内耗小” 的传统优势。1.扩大人民调解在普通民众中的影响我国已经进入了法院不堪案件重负的时代,有关专家指出,缓解诉讼爆炸与司法资源不足之间的矛盾必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目前以人民调解为首的诉外纠纷鳃决还没有充分的发挥作用,这其中固然有上文分析的各种原因的影响,但宣传力度不够,导致社会公众对人民调解等制度缺乏了解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笔者曾经在一个居民小区做过调研,发现受访者中有近一半人不知道除了人民法院之外还有人民调解可以解决民间纠纷,也不知道就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什么地方,恐怕就是这种尴尬现象的真实写照。诚然,我国自2002年以来,掀起了了对人民调解进行研究与改革的热潮,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们可以发现在这场战役中最有激情的是相关部门,如人民法院、司法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但实际上他们只代表着人民调解服务的提供方,而相当部分的服务对象却对这项制度并不了解,更无从谈积极的参与。另外通过追溯我国法治化的进程可以发现,我国媒体在法治宣传、法治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民众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诉讼意识的提高都与媒体的积极推动密不可分,因此可以说,现代社会就是媒体导向的社会;但笔者发现在这些宣传中,人民法院始终是被宣传的主角,而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则始终处于被忽视的状态。因此,修正舆论导向,宣传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应当是下一阶段的重要任务。2.坚定其“ 民间性” 定位、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一直在各种解纷方式中因具有突出的“ 民间性” 而独树一帜,其特点在于以社会自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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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量、地方性知识、甚至社会习惯引导当事人平等对话、磋商而达成共识,这些都是诉讼、仲裁等纠纷解决方式无法企及的优点,其不但契合我国的传统文化,而且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形成了巨大的规模,所以新时期的人民调解不应丢掉其传统优势,应当在定位于“ 民间性” 的基础上,结合新时期情况进行制度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应注意以下几点:( 1) 新时期出现的专业性、行业性、企事业单位的、个人合作的调解都应明确纳入到人民调解的范畴"J 。( 2) 人民调解仍以自愿调解为基本原则,但婚姻家庭、房屋宅基地纠纷、邻里纠纷、债务纠纷等几类纠纷长期以来占据了人民调解的极大比例,而且这些纠纷在法院的审判中并不容易厘清实体上的法律关系,将这些纠纷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必须经调解后方可诉讼,具有较好的社会意义和实际效果,日本和美国均有成功的经验。对于其他类型的案件,在当事人进行诉讼立案时,人民法院可以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获得同意后,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诉讼。另外,在人民法院立案后,人民法院仍然可以将案件委托给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3) 相对于诉讼的严格程序而言,调解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篇九: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模式研究
调解工作的经验材料 在规范中改进在继承上创新 不断探索和建立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 宁波市鄞州区地处浙江省东部沿海,东、西、南三面与宁波市区接壤,全区面积 1381 平方公里,海岸线长公里,总人口 73 万。宁波栎社机场,全省最大的淡水湖“东钱湖”和列入全国十大名寺院的“天童寺、育王寺”均在鄞州区境内。优越的自然条件和迅猛发展的乡镇、个私企业,使鄞州的经济一 直 直较为发达,位居全国 百 百强县前列。2002 年 年 4 月19 日,经 x x x 批准“撤县设区”, 撤 撤销原鄞县而设立为宁 波 波市鄞州区,这不仅有 利 利于拓展宁波城市发展 空 空间,也有利于鄞州区 域 域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 发 发展。在这特殊的地理 环 环境和良好的经济环境 下 下,鄞州区司法局遵照 区 区委、区政府提出的“ 全 全区的各项工作都要与 经 经济工作相适应”的要 求 求,几年来在上级司法 行 行政部门的关心指导下 , ,各项工作驶入了良性 发 发展的快车道,在荣获 省 省级先进集体和集体三 等 等功的基础上,199 7 7 年荣获集体二等功, 2 2001 年又被人事部 、 、司法部联合授予“全 国 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 体 体”荣誉称号。人民 调 调解工作是维护和保障 社 社会稳定的基石,也是 司 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 要 要内容。多年来,我区 广 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 民 民调解工作者,紧紧围 绕 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 党 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 深 深入学习推广“枫桥经 验 验”,积极参与社会治 安 安
综合治理,防范和化 解 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 为 为“保一方平安、促一 方 方发展”做出了积极的 贡 贡献。目前,全区已基 本 本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 的 的“大调解”格局。至 2 2002 年 6 月底,我 区 区共有基层人民调解委 员 员会 959 个,人民调 解 解员 3830 人。近三 年 年来,全区各类调解组 织 织共调处各类民间纠纷 1 13576 件,成功调 处 处 13338 件,成功 率 率达%。防止因民间纠 纷 纷引起的自杀 14 件 1 6 6 人;防止因民间纠纷 转 转化为刑事案件的 41 件 件 150人;制止群众 性 性械斗事件 28 件;防 止 止群体性上访 199 批 5 5186人。在着力探 索 索和建立新时期人民调 解 解工作新机制的过程中 , ,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不断健全组织网络,努 力 力提高基层调解队伍素 质 质 按照“哪里有人群 , ,调解组织就建在哪里 ; ;哪里需要人民调解, 人 人民调解就在哪里发挥 作 作用”的工作要求,我 们 们积极探索,大胆实践 , ,不断创建适应新形势 要 要求的人民调解组织, 在 在巩固和完善村、居、 企 企调委会等传统人民调 解 解组织建设的同时,不 断 断延伸工作领域,在全 区 区先后组建起八种类型 的的调解组织。一是联片 调 调解组织。为解决区域 内 内几个周边乡镇间因蔺 草 草引发的各类纠纷,在 专 专产蔺草的西乡片建立 了 了联片调解组织。二是 接 接边地区调解组织。为 解 解决行政接边地区纠纷 多 多发的问题,我们建立 了 了区、镇、村三级联合 调 调解组织。三是跨区域 调 调解组织。针对两个行 政 政区域间频发的一些共 性 性纠纷,在我区的瞻岐 镇 镇与北仑区的三山乡建 立 立了全市首家跨
区域调 解 解组织,借以调处因行 政 政隶属关系不同而出现 的 的“盲点”纠纷。四是 集 集贸市场调委会。由于 经 经济利益的交织和影响 , ,使市场成了各种矛盾 的 的交汇点,矛盾解决的 好 好坏,直接影响到集贸 市 市场的秩序稳定。因此 , ,建立集贸市场调委会 就 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 , ,我区已有轻纺城等 1 8 8 家集贸市场建立了调 解 解组织。五是个私企业 调 调委会。我局与区工商 分 分局协作,将过去在一 些 些国有、集体企业中特 有 有的调解组织引入较大 的 的个私企业、三资企业 中 中,化解纠纷成效十分 明 明显。六是外来人口聚 居 居地调解组织。
19 9 98 年,我区在天童北 路 路建立了宁波市第一家 外 外来人口调委会,专门 调 调处外来人口聚居地的 民 民间纠纷,该调解组织 中 中的工作人员有外来人 口 口中的优秀分子参与, 发 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七 是 是学校调委会。随着市 场 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 各 各种矛盾和影响也渗透 到 到教育系统中,目前, 我 我区区属中学已全部建 立 立了调委会,学校调委 会 会对指导调处各类矛盾 起 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
。八是社区调委会。在 宋 宋诏桥社区建立了我区 首 首家社区调委会,为撤 县 县设区后我局职能的转 换 换作了有益的尝试。经 过 过几年的努力,一个横 向 向到边、纵向到底、遍 布 布城乡、扎根基层的人 民 民调解工作网络化体系 已 已基本形成。截至目前 , ,全区共建各类调委会 9 959 个,其中,村民 调 调委会 665 个,居 民 民调委会 38 个,厂企 调 调委会205 个,集贸 市 市场调委会 18 个,流 动 动人口聚居区调委会 2 个 个,联合调委会 8 个, 其 其他新型调解组织 23 个 个。我们按照“巩
固一 类 类、完善二类、消除三 类 类”的工作思路,深入 开 开展“标准化调委会” 建 建设。目前,组织、制 度 度、工作、报酬“四落 实实”的基层调委会已达 到 到 826 个,占 86% 。
。这些调委会基本做到 了 了“四化”即人员专职 化 化、工作规范化、待遇 工 工薪化、组织网络化。
同 同时,对已经达到标准 化 化要求的调委会采取动 态态管理,对工作不到位 的 的,采取了摘牌或降低 等 等级等措施,不断巩固 和 和扩大标准化建设成果 。
。
要想提高调处民间 纠 纠纷的办案质量,增强 纠 纠纷调解的社会效果, 提 提高调解队伍的素质是 关 关键。为此,我们紧紧 抓 抓住农村区域调整、村 级 级换届选举和城市社区 建 建设的有利时机,积极 做 做好调委会工作人员的 调 调整和充实工作,使调 解 解队伍的力量日趋壮大 。
。同时,我们按照“三 懂 懂一会”(懂政治、懂 法 法律、懂政策,会做群 众 众工作)的目标要求, 对 对全区 3830 名调解 人 人员进行分层次、多形 式 式的培训。对全体调解 人 人员,由镇乡为主进行 每 每年一度的普遍轮训。
由 由区普法办为全区调解 人 人员提供内容较完整的 学 学法材料。三年来共普 训 训了 7600 余人次。
二 二是区委党校重点培训 。
。由区司法局会同区综 治 治委,主要做好培训班 的 的学员管理、课目确定 和 和教员挑选工作。培训 内内容主要是当前社会治 安 安综合治理基本现状、 治 治安形势与任务、调委 会 会性质任务及民间纠纷 调 调解实务、民间纠纷处 理 理一般原则与民法通则 、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 。
。三是以会代训。主要 是 是召开调解工作经验交 流 流会,交流工作经验。
通 通过各种
形式的培训, 随 随后进行考试,对合格 人 人员进行注册,并实行 持持证上岗,佩证调解, 使 使调解队伍综合素质不 断 断优化。
不断强化防 范 范机制,努力构筑“大 调 调解”工作格局 随着 改 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 农 农业、农村经济结构的 战 战略性调整,我区的农 村 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 的 的变化,人民生活水平 得 得到了不断提高,但随 之 之而来的是人民内部矛 盾 盾也发生了深刻变化, 各 各种矛盾纠纷呈现出复 杂 杂性、多发性、群体化 和和深层次等特点,特别 是 是一些涉及法律问题、 干 干群关系和百姓利益的 社 社会矛盾纠纷已成为影 响 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点 和 和难点问题。
针对人 民 民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 情 情况、新问题,我们必 须 须未雨绸缪,研究新方 法 法,探索新路子。19 9 94 年,我区创建了全 省 省第一家司法所古林镇 司 司法所,并经过 3 年 的 的努力,于1996 年 在 在全区实现了“镇镇建 所 所”;为强化基层矛盾 纠 纠纷的调处化解能力, 1 1999 年,在高桥镇 和 和东钱湖镇开展建立以 司 司法所为依托的调解中 心 心试点工作,在试点的 基 基础上向全区推开。到 2 2000 年 8 月底,全 区 区各乡镇全部建立了调 解 解中心。调解中心的建 立 立,较好地解决了新形 势 势下日益突出的各类社 会会矛盾,成功地构筑了 “ “大调解”工作格局, 实 实现了传统的调解方式 的 的新转变。在调解形式 上 上,也从过去的“村头 、 、炕头、田头”调解, 发 发展为在司法所普遍建 立 立人民调解庭,进行开 庭 庭式调解,运用调解中 心 心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 制 制,使人
民调解工作得 到 到了进一步的扩展,并 逐 逐步向法制化、规范化 方方向发展。
目前,全 区 区 24 个乡镇已全部建 立 立了调解中心,有工作 人 人员 259 人。200 1 1 年以来,全区各调解 中 中心共受理各类纠纷1 6 662 件,调处成功的 有 有 1634 件,制止群 体 体性械斗纠纷 20 件, 涉涉及人数 679 人,制 止 止群体性上访事件 11 3 3 件,涉及 2858人 次 次。
调解中心的建立 , ,较好地解决了新形势 下 下日益突出的各类社会 矛 矛盾,解决了许多“村 里 里管不了,法院管不着 , ,部门管不好”的棘手 问 问题,找到了一种依法 运 运用人民调解手段来处 理 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 的 的有效途径和工作机制 。
。去年,区委政法委和 区 区综治办下发了《鄞县 乡 乡镇调解中心工作规范 》 》,使调解中心的运作 程 程序更加规范,制度更 加 加健全。事实证明,由 于 于调解中心调处大量的 复 复杂矛盾和纠纷,强化 了 了超前预防功能,使种 种 种不安定因素明显下降 , ,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工 工作和维护基层的社会 稳 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
。
同时,我们继续探 索 索新时期化解矛盾纠纷 、 、强化调解中心职能的 新 新路子,对建立调解中 心 心与公安“110”联 动 动联调网络作了积极有 益 益的尝试。2000 年 1 11 月,我们在高桥镇 成 成功建立了调解中心与 公 公安“110”紧密型 联 联动联调的工作机制。
在 在试点工作中我们主要 抓 抓了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 一是确定联动联调工作 模 模式,明确在一个调解 中 中心的前提下,由派出 所
所选派一名熟悉治安业 务 务的骨干专职到调解中 心 心办公,建立分工负责 , ,各司其职,配套联动 的 的工作机制;二是界定 纠 纠纷移交的范围,明确 了 了对“110”接警后 的 的 3 类案件可以移送给 调 调解中心调处:第一类 是 是纯属民间纠纷的案件 。
。第二类是因民间纠纷 引 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 行 行为,情节轻微,不够 治 治安处罚而可以作调解 处 处理的。第三类是虽然 违 违法行为可由公安机关 给 给以治安处罚,但对引 发 发纠纷的原因,如宅基 地 地纠纷等应当移送调解 中 中心调处;三是严格纠 纷 纷移交程序。明确凡公 安 安派出所在移送调解中 心 心的案件,承办民警或 接 接警民警应做好相关笔 录 录,填写案件移送单并 经 经派出所领导签字同意 后后,随相关材料一并移 送 送,经调解中心主任批 准 准后由调解中心受理。
在成功试点的基础上, 我 我们于 2001 年 4 月 在 在东钱湖、邱隘、下应 、 、古林、高桥、石矸、 姜 姜山、钟公庙 8 个环宁 波 波市区的重点乡镇正式 建 建立了调解中心与公安 “ “110”紧密型的联 动 动联调网络,针对各乡 镇 镇的实际情况,确定派 出 出所民警固定坐班制和 轮 轮流值班制等不同方式 , ,逐步完善联动联调工 作作机制。2001 年底 , ,我们在全区范围内全 面 面推广了这一做法,及 时 时有力地调处了各类纠 纷 纷,受到了群众的好评 和 和上级的肯定。
为进 一 一步加强对突发性事件 处 处置的工作力度,发挥 各 各职能部门的作用,积 极 极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 ,把矛盾化解在基
层、 消 消灭在基层,我们按照 区 区委、区府的要求,并 在 在借鉴公安、信访等部 门 门对事件现场处置工作 预 预案的基础上,草拟了 对对突发性事件(纠纷) 处 处置工作预案,并将此 项 项工作的试点放在了基 础 础较好的咸祥镇,在总 结 结经验的基础上,在全 区 区范围逐步推开。自 2 0 001 年 5 月开展以来 , ,已收到了较好的实际 效 效果,30 余件突发性 事 事件按照预案操作,得 到 到了妥善地处置,充分 发 发挥了司法所、调解中 心 心在化解矛盾中的一线 作 作用和公安机关在调解 中 中心的后盾作用。
不 断 断强化激励机制,积极 推 推行人民调解员等级制
近年来,我区人民调 解 解组织网络建设已有了 良 良好的基础,“大调解 ” ”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基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通过 及 及时有效地调解民间纠 纷 纷,化解了大量的矛盾 , ,发挥了社会治安综合 治 治理工作中的“第一道 防 防线”作用。为了更好 地 地激发人民调解员的工 作 作积极性,建立长效激 励 励机制,2001 年 3 月 月,我局在宁波市司法 局 局的指导和帮助下,在 古 古林镇开展了人民调解 员 员等级制度试点工作。
试 试点工作经过了调查摸 底 底、制定方案,宣传发 动 动、调查登记,培训考 核 核、个人申报,等级评 审审、授予等级四个阶段 。
。通过市、区、镇三级 司 司法行政部门的共同努 力 力,试点工作取得了一 定 定的成效。根据人民调 解 解员的工作实绩、资历 等 等情况,经考核后分别 授 授予四级调解员 1名, 三 三级 5 名(其中特邀 1 名 名),二级 26 名(其 中 中特邀 9 名),
一级 8 1 1 名(其中特邀 7 名) , ,并统一进行了授证授 牌 牌仪式。
试点成功后 , ,我区出台了《宁波市 鄞 鄞州区人民调解员等级 制 制度实施办法》,很快 在 在全区范围内普遍推行 和 和全面实施人民调解员 等 等级制。到 2001 年 1 11 月底,全区 24 个 镇 镇乡已全面完成人民调 解 解员等级制度评定工作 。
。目前,全区共评出等 级 级...
篇十: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模式研究
学报(社会科学版)FUDAN JOURNAL(Social Sciences)2018年第4期No.4 2018公共管理研究新中国调解制度变化的内容、路径、动力及未来李瑞昌(复旦大学 国际关系-9公共事务学院,上海200433)【摘要】社会治理制度总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作为社会治理制度之一的新中国调解制度,经历了从单位体制向司法体制的转变,正在走向社团体制。理解新中国调解制度的变化成为反思和预测调解制度未来发展的重要任务。本文认为,要理解新中国调解制度变化,既需要从微观层面知晓制度变化的内容,更需要从宏观层面知道制度变化的动力。通过建构制度内外部动力推动社会治理制度选择和影响定分止争的工具变革的逻辑框架,本文发现:在社会治理制度选择的内外部动力驱动下,新中国调解制度发生了意识、规则和组织创新的变化,实现了调解体制的三次变迁,不断地提高了制度的效能。其中,社会矛盾变化、治国理政理念调整和科学技术变革是外部动力,而社会治理创新和社会组织变革是内部动力。【关键词】治理制度调解制度制度变化制度效能当下,被誉为“东方经验”①的中国调解制度的有关讨论,集中关注于两个问题:一是调解制度在历史与现实场景中有何作用?二是如何通过制度创新提高调解制度的效能?所得出的结论是:尽管调解制度发轫于中国古代并延续发展至今,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制度,但也遭遇了多次制度危机。“调解”甚至一度被认为是与“法治”不相容的制度设计,因此对其进行了多次改革。总体而言,这些讨论偏向于“就制度本身讨论制度功能”或“就制度当下的功效讨论制度”,是一种现实主义的研究视野。毫无疑问,现实主义研究取向有其合理性,但也有其局限性,因为它无法把握住新中国调解制度变化的历史轨迹,也就难以解释新中国调解制度存废的文明基础。因此,从更加宽泛的历史和社会背景理解新中国调解制度的变化,客观认识新中国调解制度作为社会矛盾非诉讼解决的一种机制的现实价值,以及预判新中国调解制度走向世界的路径,是全面认识新中国调解制度并向世界贡献中国智慧的重要路径。本文通过建构制度变化[作者简介]李瑞昌。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①冯磊:《当前人民调解制度研究的缺陷》,《法治论坛)2009年第2期。分析框架认为,“社会矛盾变化”、“治国理政思想发展”和“科学技术变革”是社会治理制度变化的外部动力,社会治理创新和社会组织变革是社会治理制度变化的内部动力,共同推动着社会治理制度选择,影响着定分止争的工具变革。在社会治理制度选择的内外部动力驱动下,新中国调解制度发生了意识、规则和组织创新的变化,实现了调解体制从单位体制到司法体制、社团体制的三次变迁,不断地提高了制度的效能。因此,要理解新中国调解制度变化,既需要从微观层面知晓制度变化的内容,更需要从宏观层面知道制度变化的动力。一、理解新中国调解制度变化的逻辑框架经济学认为制度(尤其社会制度)是行为规则,而政治学或政策科学则将制度视为意识、规则和组织的集合体。因此,经济学视域中的制度变化(也称为制度变迁、制度创新或政策创新)是行为规则变化;而政治学或政策科学视野里的制度变化,则是意识、规则167万方数据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组织三个要素中任何一个要素发生变化,均可能判断为制度变化。于是,根据制度变化的动力差异,制度经济学将制度变化区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①并集中关注制度变迁带来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果。②而政治学家马奇和奥尔森认为,制度变化有两种类型:一是作为专项行动的制度变化;二是作为公共政策的制度变化。作为专项行动的制度变化更多表现为行政组织再造,而作为公共政策的制度变化更多体现在意识和规则变化。⑧而引发制度变化(尤其是政策创新)的动力是倡议联盟等。④由于经济学集中关注经济制度,政治学偏重于政治制度,而本文的研究对象——调解制度——难以简单明确其属性;因此,本文拟综合经济学和政治学的相关知识积累,将制度定义为意识、规则和组织的集合体;并将制度区分为统治制度和治理制度。统治制度是维持国家政权健康运行的基本制度,如基本民主制度、基本司法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等。而治理制度则是针对特定事务或问题建立起来的理念、规则和组织的集合体。根据人类制度的历史经验,统治制度发生变迁的频率低、速度慢和影响大,一般不会轻易发生;与之相比,治理制度发生变迁的频率高、速度快和影响相对较小。无论在经济学还是政治学研究中,都倾向于将统治制度作为治理制度变迁的背景或控制变量,而将治理制度作为自变量或因变量。基于上述判断,治理制度变迁是治理理念、治理规则和治理组织的变迁。导致治理制度变化的因素是制度创设的初始条件变化,其中包括治理制度所针对的问题和治理制度背后依存的统治制度、技术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制度能提供有用的服务,制度选择和制度变化可以用“需求——供给”这一经典的理论架构来进行分析。社会问题变化是治理制度选择的需求侧,回应社会需求侧的诉求则是治理制度选择的任务,因此,治理制度选择是供给侧。治理制度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国家一定时期的治国理政思想的变化而调整;与此同时,科学技术应用也深刻影响到治理治理选择。首先,治国理政思想直接影响到所有治理领域;其次,一定时期的治国理政思想不仅间接影响治理制度选择,而且直接影响社会治理理念的变化;最后,社会治理理念指导着社会矛盾定分止争的工具变革。影响定分止争的方式选择的最关键性因素是社会治理创新。定分止争的方式本身就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社会治理创新本身包含了定分止争的方式创新。因此,社会治理模式又影响着定分止争的方式选择。关于治理制度选择与科学技术之间的关系,制度经济学家们有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科学技术发展导致制度变迁;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制度变迁会影响到科学技术使用。总体而言,制度经济学关注科学技术与行为规则之间的互动关系。公共管理学家简·芳汀重点论述科学技术与组织(制度的组织维度)的关系。她认为,不同于制造技术或生产技术,客观的信息技术(objected technology)一旦被运用到组织形式或官僚网络之中,就变成了被执行的技术(enacted technology);与此同时,通过信息技术被执行后可以预见组织形态的变化。⑤组织形态的变化和科学技术的使用也会影响到定分止争的工具变革。此外,不同类型定分止争的方式所依托的社会组织形态也不一样,因此,定分止争的方式创新也必须要适应当下的社会组织形态发展。信息技术广泛使用,不仅改变了社会联系方式、传播方式和信息交换方式,而且改变了社会组织方式,虚拟社会组织成为新的社会组织形态。虚拟社会组织形态要求虚拟社会定分止争的方式创新。新中国调解制度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制度之一,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方式。但是,社会矛盾变化并不能推动调解制度创新。因为社会矛盾治理制度有多种,调解制度只是其中一种。新中国调解制度之所以被定位为社会治理制度,主要缘由①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83页。②杰克·奈特著,周伟林译:《制度与社会冲突》,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9页。③詹姆斯·G.马奇、约翰·P奥尔森著,张伟译:《重新发现制度:政治的组织基础》,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第67—117页。④保罗·A.萨巴蒂尔、汉克·c.詹金斯一史密斯著:《政策变迁与学习:一种倡议联盟途径》,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6页。⑤简·E.芳汀著,邵国松译:《构建虚拟政府:信息技术与制度创新》,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8页。168万方数据
新中国调解制度变化的内容、路径、动力及未来有三方面:一是人民调解最初存在于民间社会,并未成为国家制度;二是新中国建立后将人民调解确立为国家认可的社会治理制度,并创设了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制度,调解制度成为经常变革的制度;三是调解制度运行的社会成果的强制性不强。社会矛盾变化推动着现有的治理制度变革。治理制度选择受制于治国理政思想和科学技术应用。而定分止争的工具选择是由治理制度、社会治理理念和社会的组织状况所决定的。简而言之,一条因果逻辑链条是:“社会矛盾变化、治国理政思想发展和信息技术变革要求重新选择治理制度,而治理制度直接影响到定分止争的工具变革,从而直接导致调解制度创新(调解理论创新、调解规则和调解组织创新),最终实现调解实效提升”(见图1)。治国理政思想发展社会矛1 .1治理制I .1定分止争卜———H卜—叫盾变化l l度选择I l工具变革社会治理创新组织形态革新调解理念创新调解规则创新调解组织创新信息技术变革图l 理解新中国调解制度变化的逻辑框架二、新中国调解体制变化的内容与路径目前,我国社会矛盾化解制度大体上包括三项制度:调解制度、信访制度和诉讼制度。其中,调解制度是形成时间最长、使用范围一度最广的社会矛盾化解制度。调解制度包括人民调解制度、行政调解制度和司法调解制度。人民调解是由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社会自治行为;司法调解被纳入为诉讼制度的一部分,是与司法审判相对的调解活动;行政调解是行政管理机关日常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属于行政行为和行动活动范畴。它们之间的根本性区别是知识机制不同,人民调解偏向运用实践知识,行政调解重在运用专业知识,而司法调解侧重于法律知识。①人民调解是使用最为广泛、认同度最高的社会矛盾解决方式,是化解社会矛盾、定分止争的不可缺少的部分。人民调解制度在预防和解决纠纷、构筑和谐稳定社会等方面发挥着独特功能。自古以来,调解是中国基层社会自治组织的基本功能。古代中国,调解是由地方绅士或德高望重的长者来主持,是一个非官方机调解制度效力提升构,没有固定的制度,解决的是族内熟人之间日常生活矛盾。现代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初始是一些农会组织调解会员间纠纷的方法和机构。在抗日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人民调解制度是通过边区法律、边区政府的文件、边区高等法院的指示、公开信等定型为一项内容相对稳定的法律制度。新中国建立以后,三大调解制度经历了一个发展起伏的过程,呈现出繁荣、衰落、再复兴的走势。而这种变化正是中国近几十年来的经济体制转轨、社会变迁和国家治理变革的侧影。经济是基础,不仅决定着政治上层建筑,而且直接影响社会领域的变化。因此,经济领域的变化迟早会影响到社会领域,最终会传导到政治领域,促进政治上层建筑发展,从而导致相关国家治理制度的变化。总体上看,调解制度变化与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也形成三种体制;三种调解体制无论是调解员队伍构成、调解经费来源、组织形态、调解范围、调解基调以及国家介入均有相当大的差异(见表1)。下文将详述之。①李瑞昌:《论社会治理新格局站位下的人民调解制度建设方略》,《湘潭大学学报}2018年第2期。169万方数据
复旦学报f社会科学版)表1三种调解体制比较单位体制 司法体制 社团体制人民调解员、行政人员和庭审法 社会名人、行业精英、专家、行政人员、调解员队伍 单位成员官(或律师) 律师等经费来源 单位自筹 政府财政拨款 购买公共服务、会员费、收费组织形态 固定人员、场所 临时的 现实的、虚拟的日常生活纠纷(主要为民事,小调解范围 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商事纠纷、部分行政纠纷部分是刑事)调解基调 维系人际情感为要 维护权利为重 保护利益为主国家介入 行政控制 司法介入 党、政府、政法和社会介入资料来源:本文作者自制。(1)1949年至1994年的单位调解体制从1949年至1994年,中国调解体制可以概括为“单位调解体制”。所谓单位调解体制,是指在单位(农村为公社)体制下,由单位(或公社)建立起了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也主要来自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公社社员),并由单位(或公社)承担相应的人民调解组织的运行经费。归纳起来,这段时期的单位调解体制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调解获得了空前广泛而深入的发展。在总结建国前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政务院于1954年2月25日通过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人民调解制度。1982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一国家根本大法对人民调解制度也进行了规定,为村委会、居委会一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据。1989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以下简称《组织条例》);1990年4月,司法部根据《组织条例》制定了《民间纠纷处理办法》;1994年5月,司法部根据《组织条例》又制定了《跨地区跨单位民间纠纷调解办法》,这些规章为人民调解的适用提供了进一步的依据。二是司法调解优先化。多年以来,司法审判的实践不断强化“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1958年,国家制定了“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审判方针;1964年,这个方针被发展为“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十六字方针;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将“调解为主”的提法改为“着重调解”;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则进一步有意降低调解在审判活动中的优先地位,将“着重调解”改为“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进行调解”。单位调解体制的主要目标是解决本单位内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营造和谐的单位气氛。单位调解制度尽管着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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