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权力规制研究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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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权力规制研究10篇警察权力规制研究 学校代码 10459 学 号 201622064010997密 级 硕士学位论文 网络警察行政执法规制研究 作 者 姓 名:徐飞 导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警察权力规制研究10篇,供大家参考。

警察权力规制研究10篇

篇一:警察权力规制研究

校 代 码

 10459

 学

  号

  201622064010997 密

  级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网络警察行政执法规制研究

  作

 者

 姓

 名:徐飞

 导

 师

 姓

 名:杨会永副教授 学

 科

 门

 类:法学 专

 业

 名

 称:法律硕士(法学)

 培

 养

 院

 系:法学院 完

 成

 时

 间:2018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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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thesis submitted to Zhengzhou University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Research on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of network police

 By:XU Fei Supervisor: Prof. YANG Hui-Yong Juris Master Law School May,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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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科研成果。对本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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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摘要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正在逐步深入我们的日常生活,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许多便利,但与此同时,网络社会的违法犯罪现象也屡见不鲜。网络社会不是法外之地,为了更好的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互联网的秩序,促进互联网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作为网络执法不可或缺的主要力量的网络警察应运而生。我国从法律、法规和规章三个层次出发,进行立法,为网络警察构建了多层次的执法依据体系,赋予了网络警察巨大的执法权限,希望网络警察能够成为互联网秩序的守护者,为互联网社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但是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一旦人拥有了权力,就容易变成权力的滥用者,他们会把自己的权力用到极致,这是一条千百年不变的规律,”在目前规制机制不健全的前提下,拥有巨大的权力的网络警察就往往出现权力失范现象。

 网络警察行政权是我们在网络社会中接触最多的公权力,和其他行政权力相比,它具有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财产和自由等多种属性,更具有膨胀性、扩张性和侵害性等特点,所以对网络警察行政执法规制的研究就很有必要。笔者认为要对网络警察行政执法规制进行研究,必须先对网络警察的概念和职责有一个概括的认识,然后从法律、法规和规章三个层次,对网络警察行政执法依据汇总整理,在此之后,还需明确网络警察行政权的概念和内容以及网络警察的工作机制。经过上述步骤,基本上就能对网络警察这一网络行政主体的概念,网络警察行政权内涵,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有一个完整的认识。以这个认识为基础,并结合相关网络警察行政执法案例,笔者提出网络警察行政执法失范具体表现为网络警察行政权限混乱、网络警察行政权滥用、网络警察行政不作为、网络警察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和通过“立法”扩权这五个方面。通过对网络警察行政执法失范的这五种具体表现的深入分析,笔者提出了网络警察行政执法失范的原因包括有关网络警察行政的立法方面缺陷、有关网络警察行政的执法方面缺陷和网络警察职业素养缺失这三种。最后针对上述网络警察行政执法失范的原因,笔者从立法、网络警察执法、健全监督机制和提升网警职业素养四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希望能够规制网络警察行政执法,使得网络警察能够在法律框架内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真正的成为网络社会秩序的守卫者和网络社会发展的推动者。

 关键词:网络警察

 行政执法失范

 规制 万方数据

 II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information technology, the Internet is deep into our daily life, provide a lot of convenience to our life, but at the same time, the network society of the illegal crime phenomenon is also common occurance. The land of the network society is not outside the law, in order to better protect the security of the computer information system, crack down on Internet illegal and criminal behavior, maintaining the order of the Internet and promote the healthy and orderly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society, as main force of network law enforcement police network arises at the historic moment. In our country from three levels: laws, regulations and rules, to carry on the legislation, to build a multi-level law enforcement basis for police network system, gives the Internet police jurisdiction, a huge hopes to become the guardians of Internet order Internet polic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society to create a good environment. But as montesquieu said: "all people have the right to become the abuse of power, they will give the power to the hilt, this is a law of one thousand remains the same," under the premise that the current regulation mechanism is not sound, with huge power network police often appear power anomie phenomenon. Internet police executive power is our contact with most of the public power in the network society, compared with other administrative power, it has a limit, to deprive citizens" personal and property, and freedom, and other properties, more has the characteristic such as swelling, dilated and invasive, so the study of Internet polic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regulation is necessary. The author thinks that to the network to study the regulation of police"s administration enforces the law, you must first the concept of Internet police and responsibilities have a general understanding, and then from three levels, laws, regulations and rules of network on the basis of summary of police"s administration enforces the law, after that, you still need to clear concept and contents of the police executive power and network mechanism of police work. After the above steps, basically Internet police to the network, the concept of administrative subject, the connotation of the Internet police administrative power,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on the basis of administration and law enforcement 万方数据

 III mechanism have a complete understanding. On the basis of the knowledge, and combined with related Internet police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cases, the author put forward the network anomie of police"s administration enforces the law embodied in Internet police administrative permissions chaos, the police abuse of executive power network, the network police administrative inaction, Internet polic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in violation of legal procedure, and through "legislation" abuts the five aspects. Through to the network anomie of police"s administration enforces the law the five kinds of in-depth analysis of specific performance,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the Internet polic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of anomie causes include relevant Internet police administrative legislation flaws and relevant Internet polic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nd lack of professionalism of the three network police. Finally based on the above network anomie of police"s administration enforces the law of reason, the author from the legislation, Internet police law enforcement, perfecting supervision mechanism, and promote Internet police professional quality four aspects,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improvement measures. To Internet polic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of rules and regulations, make Internet police in law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legal administration and rational administration, the real become guardians of social order and network enabler of social development. Key words: internet polic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nomie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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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目录

 摘要 ..................................................... I

 Abstract ................................................ II 目录 ..................................................... 1 引言 ..................................................... 2

 一 问题的提出 ................................................... 1 二 研究现状梳理 ................................................. 1 三 本文研究内容和创新 ........................................... 2

 第一章 网络警察及其执法的法律基础 ........................ 3 第一节 网络警察的形成与职责 ..................................... 3 一 网络警察的形成 .................................................... 3 二 网络警察的职责 .................................................... 3

 第二节 网络警察行政执法的法律基础 ............................... 4

 一 法律 .............................................................. 5 二 行政法规 .......................................................... 6 三 公安部规章 ........................................................ 8

 第二章 网络警察行政执法权及其工作机制 ................... 10 第一节 网络警察行政执法权 ...................................... 10 一 网络警察监督检查权 ............................................... 10 二 网络警察行政处罚权 ............................................... 10 三 网络警察行政许可权 ............................................... 11

 第二节 网络警察行政执法的工作机制 .............................. 11 一 线上巡查执法 ..................................................... 11 二 线下行政执法 ..................................................... 12

 第三章 网络警察行政执法失范及其原因 ..................... 13 万方数据

 2 第一节 网络警察行政权执法失范的具体表现 ........................ 13 一 网络警察行政执法权限混乱 ......................................... 13 二 网络警察行政权滥用 ............................................... 15 三 网络警察行政不作为 ............................................... 19

 四 网络警察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 ..................................... 21 五 通过“立法”扩权 ................................................. 23

 第二节 网络警察行政权执法失范的原因分析 ........................ 24

 一 有关网络警察行政执法立法方面的缺陷 ............................... 24 二 有关网络警察行政执法方面的缺陷 ................................... 25 三 网络警察职业素养的缺失 ........................................... 26

 第四章 规制网络警察行政执法失范的构想 ................... 28 第一节 立法方面的完善措施 ...................................... 28 一 明晰网络警察行政执法权限 ......................................... 28 二 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 ........................................... 29 三 消除网络警察行政执法依据冲突和不明 ............................... 29

 第二节 执法方面的完善措施 ...................................... 30 一 ...

篇二:警察权力规制研究

20 年第 3 期 总第 8 0 期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Journal of Hainan Radio & TV University2020 No. 3 General Serial No. 80讼鲁參托泫私行使的立泫保障与规喇— 基于《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的分析 宋 珊 、宋东明2(1 1.江西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江西赣州, 341000;2.汕头职业技术学院人文社科系,广 东 汕 头 515041 )摘 要 =2016年 12月 1 1 日公安部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修订草案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次修订草案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和修改,增添了许 多新内容,存在许多新亮点。其核心内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依法赋予和保障人民警察行 使执法权,维护人民警察执法权威,依法惩治暴力袭警违法犯罪,保障人民警察的执法权益; 另一方面也要规范和约束警察执法权的过度行使,防止其滥用,依法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警察法的修订把这两者结合起来,并寻求两者之间的平衡。关键词:人民警察法;修订;警察执法权;保障;规制中图分类号: D 922.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9743(2020)03 -0094 -09 DOI :10.13803/ j . cnki . issnl 009 -9743.2020.03.0161995年 2 2 月 8 2 8 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 会议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迄今为止已经实施二 十多年,期间我国经济社会各方面取得了巨大成 就、发生了巨大变化,同时也出现了社会转型中 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近年来频繁出现的 暴力抗法袭警现象和袭警行为,使得原警察法的 许多内容和条文更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和时 代要求,需要对其作出修改和完善,以回应社会 的关切。

 2016年 12月 1 1 日,公安部主持出台的 《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公布,公开向社会各界 征求意见。此次《人民警察法》修订属于大幅度修改,其章节和条文内容都作了较大变动和调 整。本文拟从权力角度对人民警察法修订中的 警察执法权行使的保障和规制进行解读与分析。_ 、人民警察法修订背景和自的( _ ) 人民警察法修改的背景和缘由:暴力袭 警频发,执法权益遭受侵害2016年 12月 1 1 日公安部在官方网站发布了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 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人民警察 法》修订草案稿)[1]。这意味着实施了二十多年 的人民警察法终于迎来了大修,引起了社会各界收稿日期 :2 0 1 9 -1 2 -1 9作者简介:1. 宋珊,女 ,汉族,江西瑞金人。江西赣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研究方向:公共管理与公共行政。

 2. 宋 东明,男,汉族,江西瑞金人。广东汕头职业技术学院人文社科系讲师。主要研究方向:法治教育、法律治 理、制度治理。.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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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人民警察法修订的缘由是原来的警察法 存在严重的滞后性,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变化发展 了的社会需要,这是主因。除此之外,更直接的 动因应该是来自近年来我国暴力袭警事件频发, 警察执法权威受到挑战,警察执法权益遭受侵害 的现实背景。然而,遏制和根除暴力袭警行为, 除了把它人刑通过刑法来规制之外,还要修改人 民警察法这样的专门性法律。而袭警事件的频 发又是一个综合因素的结果,有社会发展不平衡 方面的客观因素、有袭警者素质低下的原因,也 有少数警察执法自身的因素。因此,从立法角度 上 ,人民警察法的修改一方面既要加强和保障警 察执法权的行使,依法惩治暴力袭警行为,保护 警察的执法权益,维护警察执法权威;另一方面 也要规范和限制警察执法权的过度行使,防止其 滥用。把这两方面结合起来,寻找这两方面之间 的平衡,把它贯穿于整部法律之中。此次修法社 会关注度较高,因为警察公权力的行使与老百姓 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修法涉及内容较多、条文 由原来的52条增加到109条 ,篇章结构也作了大 $畐度调整与增加。而社会公众最热切关注的不 外乎两点:一是警察享有哪些权力?二是警察权 力的行使有哪些限制?因此,警察执法权行使的 保障和规制就应该成为此次修法的重点和目的。(二)人民警察法修法目的:警察执法权行使 的保障与规制之间的平衡《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第1 条规定:“为了 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 责 ,行使权力,加强对人民警察的监督,建设高素 质的人民警察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1] ”,从 这一条可以看出此次修法的目的概括起来就是 两个方面:一是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职行使权 力;二是规范约束警察权力的行使。从权力角度 看 ,把“授权”和“限权” “赋权”和“控权”统一起 来 ,贯穿于整部法律修改之中,尽量在两者之间 寻求平衡,既保障权力的行使,又限制权力的滥 用。从权利角度看,警察权力的行使既要保护人 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又要限制和约束警察权 力的行使,防止权力滥用,以保障执法相对人的 合法权益,同时又要保障人民警察的执法权益, 维护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特别是后者,根据近些年来频繁出现的暴力抗法袭警现象,警察法的 修改就要及时地积极地作出回应。二、修订案中人民警察 执法权设置与保障《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最突出的重点和亮点 就是加强人民警察执法权力的行使和保障,维护警 察执法权威,保护警察执法权益。主要体现在:( _ ) 总则中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总则第1 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法的立法的 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 使权力履行职责;第9 条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 受法律保护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支持和 配合,不得干涉、拒绝和阻碍;第10条和第11条 规定国家和政府保障和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 的原则和责任。(二)

 人民警察执法权力行使的设定修订草案第二章专章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 察履行的职责和行使的权力。第 12条规定公安警察的职责范围由原法的 14项修改为共23项 ,另外增加规定3 个义务即 危难救助义务(第 13条)、内部协助义务(第 14 条)、外部警务协助义务(第15条)。从第16条到第34条授予人民警察为依法履 行职责而可以行使的权力:身份证件的查验权 (第 16条)、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权(第 17条)、 传唤权(第18条)、现场处置强制措施权包括强 行驱散、带离现场(第 19条)、盘问权(包括当场 盘问和带离继续盘问)(第 2 0 条 )、检查搜查权 (第22条)、第 23 条交通工具拦停检查权(也叫 路检权,包括对有吸食毒品或者饮酒嫌疑的驾驶 人员的检查测试)、第 24条人身检查和生物信息 采集权、第 25条信息查阅和调取权、第 26条采取 刑事强制措施权、第 27条履行职责中优先权、第 28条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权、第 29条交通管制、 现场管制、网络管制权、第 3 0 条警械使用权、第 31条武器使用权,共 15项广泛的权力。(三)

 新增和扩大人民警察警械和武器使用 权范围修订草案第二章第30条人民警察警械使用 权中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 7 条• 95 •

 规定的可以使用警械的8 种情形中的第5 种、第 6 种袭击人民警察的可以使用警械的情形® 的基 础上和原《人民警察法》第 11条规定可以使用警 械的情形®进行整合修改并增加为“人民警察遇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秩序或者 人身、财产安全需要当场制止,以及以暴力方法 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袭击人民警 察的情形,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驱逐性、制服 性警械[1] ”。修订草案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 例》第 9 条规定的可以使用武器的15种情形中 的第10项对暴力抗法袭警行为可以使用武器的 情形® 和原《人民警察法》第 10条可以使用武器 的情形® 的基础上整合成第31条 ,增加和扩大人 民警察武器使用权的范围,即经警告无效的,人 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5 种情形和可以直接使 用武器的两种情形,特别是第5 种情形:以暴力、 危险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 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另外新增持有武器的人 民警察遇有违法犯罪行为人拒不听从该人民警 察保持安全距离的指令,或者接触其武器时,有 权根据第1 款第5 项使用武器的规定[2]。针对近年来频繁发生的暴力抗法袭警现象 袭警行为,修订草案新增和扩大人民警察警械和 武器使用权范围,特别是第31条第5 种情形的规 定能有效保障人民警察执法权的行使、防范和打 击暴力袭警行为、为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和警察自 身的人身安全提供有力“武器”和制度保障。修 订草案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情形和范围的 确定,既解决了以前个别警察滥用枪支伤及无 辜 ,百姓反响强烈问题,也消除了警察执法时不 能带枪、不想用枪、不敢用枪、惧怕开枪,结果遭 受不法分子的暴力袭击,执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 的弊病。新增和扩大人民警察警械武器使用权 成为此次修法最突出的亮点,也是老百姓最关注的热点。(四)

 通过修改和增加警务保障条款保障警 察执法权力行使警察法修改草案第四章专设警务保障,第一 节警务保障中第66条规定“排除执法干扰和承 担非警务活动”,也是这次修法中的一个亮点。

 以前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在征地拆迁、计划生育、 处置突发性事件等经常动用公安民警承担各种 非警务活动,引发警民关系诸多冲突。对此,修 改草案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人民警察 的正常执法活动,不得要求人民警察实施法定职 责以外行为,公安机关对于干预执法办案活动或 者插手具体案件的行为可以记录并通报。修订草案第四章第一节警务保障第68 条在 原警察法第35条基础上作出调整修改,规定对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5 种行为的 处理,有其中之一行为的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

 新增人民警察职业保障相关条款修订草案新增第四章第二节职业保障,赋予 人民警察享有诸多职业权利。如职业稳定权、保 持身份权(第76条)、申诉权、(第76条)、控告权 (77条)。另外新增的一个亮点即规定人民警察 享有特定情况的提前退休权(第 6 4 条)。“从事 基层一线执法执勤工作满2 5 年或者在特殊岗 位、艰苦边远地区从警满2 0 年的人民警察,本人 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并享受正常退休的待遇[1]。”还有依法履职的免责权。草案第84条新增 人民警察依法履职对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 损害不承担法律责任,其造成的损害由其所属机关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补偿。这一新增规定更能 进一步保障人民警察执法权力的有效行使。(六)

 新增对“暴力抗法袭警行为”的处理此次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最大亮点之二也① 国务院《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 7 条第5 项“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第 6 项“袭击人民 警察的”可以使用警械。② 《人民警察法》第 11条 :“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③ 国务院《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 9 条 第 10项“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 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可以使用武器”④ 《人民警察法》第 10条:“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可以使用武器”.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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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最令人瞩目的是在第四章第一节警务保障中 新增对暴力袭警行为的处理。第 69条规定对暴 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犯罪的依 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以报复、泄愤为目的故意 伤害杀害人民警察及其近亲属的依法从重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3]。增加的这一条与刑法修正案(九)暴力袭 警人刑相衔接,对有力惩治袭警行为,维护警察 执法权威、保障警察执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和价 值 ,积极地回应社会的关切和期待。通过以上梳理分析可以看出:此次警察法的 修订虽然是在警察权力行使保障和规制之间,在 “赋权”与“控权”之间力求平衡,但由于暴力抗法 袭警事件频繁发生,此次修改草案还是更多倾斜 于加强警察执法权力、依法惩治袭警行为,保护 警察执法权益为重点。三、修订案中警察执法权行使的法律规制任何一种公权力都是一把“双刃剑”,其行使 都必须纳人法治轨道,警察权力也不不例外。权 力具有天然扩张性,掌握权力和行使权力者都容 易滥用权力,或者以权谋私、公权私用或者侵犯 公民权利。近代启蒙思想家都有过许多经典的 论述。“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 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真 理”,“有权力的人行使权力,直到有界线为止”等 等。警察执法权的行使亦是如此,它合法行使就 能保护人民,造福于民,如违法行使可能侵害于 民。暴力抗法袭警行为的频繁发生原因众多,但 不可否认的是其中也有少数警察执法不规范或 者滥用权力所致。因此,《人民警察法》的修订一 方面要保障人民警察执法权的行使,维护国家安 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保护 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警察自身的人身 安全等执法权益,又要思考如何约束和限制警察 执法权的行使,防止其滥用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 益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在修订草案中主 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_ ) 总则中的基本原则1.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修订草案第7 条重申人民警察执法必须“尊 重和保障人权”,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和处罚要严格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这也是我国 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写人总则的第 四部法律。2. 权力行使比例原则即最小侵害原则修订草案第8 条规定:“人民警...

篇三:警察权力规制研究

石油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法 学收稿日期:2019-06-10作者简介:花蔚,男,江苏盐城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基金项目:首都社会安全研究基地 2019年度委托项目“雄安新区建设中的社会安全问题研究”(CCSS2019WT01)阶段性成果。我国秘密侦查行为的合法控制与人权保障研究———以警察权规制为核心论点花 蔚 赵一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38)摘 要: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我国秘密侦查的范围与原则进行了相关立法,初步实现了秘密侦查的合法化,但依旧存在内部审查流于形式、启用标准过低、外部监督不足与人权保障缺位等问题。通过借鉴域外经验,总结出英美法系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秘密侦查的规制,并在我国现实国情之下,对秘密侦查引进司法审查制度、加强内部审查等提出相关建议,从而在合理范围内对警察权在秘密侦查行为上的适用进行完善,进而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关键词:秘密侦查;人权;内部控制;司法审查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645(2019)05-0088-06 0 引 言秘密侦查作为一种特殊侦查手段,因其从启动之时即会涉及人权及隐私,便成为侦查规制问题中的焦点。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时常将秘密侦查作为高效取证、迅速破案的利剑。但由于秘密侦查立法方面的不足,轻微案件直接动用技术侦查等手段破案的情形屡见不鲜,秘密侦查权与公民个人权利间的模糊界限,使得秘密侦查成为了一把双刃剑。我国刑诉法学家在秘密侦查的原则及程序规制等领域已形成了诸多研究成果,但是却鲜有在人权法学的范畴内对秘密侦查的合法控制进行细致分析,因此,本文以自然法学派的人权观为指导思想,从国内秘密侦查立法、司法现状出发,同时借鉴国外对秘密侦查合法控制的先进经验,在人权理论的视角下对我国秘密侦查权的合法控制与人权保障进行探讨。1 秘密侦查与人权保障之现状笔者在对秘密侦查行为的立法依据及司法实践进行整体梳理的过程中,发现当前立法、司法中存在着秘密侦查合法控制不足、监督与救济缺位、人权保障缺失等相关问题。1.1 秘密侦查的立法现状秘密侦查手段自从在犯罪侦查中出现,就一直是侦破案件最有效的方式之一,但与此同时,秘密侦查也成为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进行角逐的焦点。一方面,它可以高效、快捷、精准地打击犯罪,维护侦查人员自身的安全;另一方面,如果没有法律的约束,秘密侦查就会存在侵犯人权的情况。因此,秘密侦查的使用必须受到法律的规制。但是,目前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比较笼统,缺乏体— 8 8 —

 花蔚,等:我国秘密侦查行为的合法控制与人权保障研究法 学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50条规定秘密侦查的对象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以及重大毒品犯罪,第 151条至 154条对秘密侦查的方式以及期限做出了规定;《人民警察法》第 16条对公安机关适用秘密侦查的程序方面作出了规定。除了上述法律之外,公安部、公安部禁毒局、司法部针对秘密侦查也制定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如《公安部关于技术侦查工作的规定》《狱内侦查工作细则》等。虽然立法之中存在相关规定,但是秘密侦查合法性不足、外延模糊、程序缺失的问题却一直饱受批评,其运行主要还是依靠公安机关内部进行规范,导致已有法律对其制约不足。1.2 秘密侦查的司法现状虽然从现有法律来看,我国关于秘密侦查的规定存在着缺陷,也处在一个比较初级的阶段,但是这种状况却丝毫没有影响秘密侦查手段在侦查实践中的运用。为了获取相关证据,司法机关在犯罪侦查中大量、任意地使用秘密侦查手段,且这种使用是一种密室操作,不仅对社会公众保密,也对案件当事人,甚至对检察院与法院都存在保密的情况,其方法、过程、地点与外界都是高度隔离,而且秘密侦查的使用权限也仅限于公安、国安等机关,权力高度集中而不受外部监督,体制内外的人员都无法接触与监督。此外,由于秘密侦查获取手段的缘故,侦查人员不愿在法庭上使用这些资料,更多地是由侦察机关在庭外与法官进行核实,并对其转化运用。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通过秘密侦查获得的证据可以直接进行使用,但如果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会产生严重后果时,则不得对相关人员进行公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毫无疑问会增加秘密侦查的使用,而如何使秘密侦查在法制的框架下运行则是我们应该对其进行思考的内容。1.3 秘密侦查泛滥化与人权保障意识孱弱由于秘密侦查相关立法存在缺陷,并且缺乏对秘密侦查的有效监督,侦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很大,侦查行为也主要是为了保证侦查权的顺利行使,而不是以保障人权为目标;因此为了能快速完结侦查,有效打击犯罪,秘密侦查行为泛滥化,并且在中国国情之下,社会公众对犯罪嫌疑人的有色对待,导致公安机关人权保护意识不足,秘密侦查救济缺位,从而使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现象屡次发生。2 秘密侦查法律规制与人权保障之域外经验在英美法系国家中,美国于 1789年通过了《宪法》第四修正案,实现了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并通过具体案例对秘密侦查进行完善,逐步实现了在程序上对搜查与扣押的规制。在大陆法系国家中,联邦德国的《基本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在 1999年日本颁布的《犯罪侦查通信监听法》中都对令状主义原则有明文的规定,这些都表明了从立法层面对侦查行为进行规制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在追求的人权保障的价值准则。2.1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公民的人身以及住宅等若无合理依据不得被随意搜查。[1]156 该修正案是殖民时代的产物,在殖民时代,警察可以随意进入美国公民的住所进行搜查,这些搜查的依据是极为宽泛的殖民政府的命令,它们被简单地解释为:“去你需要去的任何地方搜查,去你需要注意新法实施的任何地方搜查。”这些命令被称为一般令状。[2]150-151 这种搜查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加深了殖民政府与美国居民之间的矛盾,并因此诞生了第四修正案。第四修正案旨在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政府不合理的公权力的侵害,并在权利与权力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在现代自由主义国家政治理论中,即使国家的行为是善意的,权力的行使也必须受到控制。正是因为这样一种对权力进行规制的思想,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和对侦查权的控制才得以在美国确立,并在刑事司法领域中体现出来。在 Berger案中,Berger认为警方的窃听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根据第四修正案的规定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是不能够对其进行无限期窃听的,因此 Berger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所给予的令状范围过于宽泛,给予警察的权力过大且没有任何限制,警察依据该令状窃听时间过长,并且令状的使用也没有程序上的限制,— 9 8 —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8卷 5期因此侵犯了公民权利,并最终判定其违法。Berger一案意义重大,该案确定了若是想要对公民进行电子监控必须具备的六项要求:一是许可令的内容须为窃听谈话,二是必须有合理的理由表明案件正在或已经发生,三是许可令上需有时间界限,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延长,四是在司法令状上必须将被窃听人的姓名注明,五是必须将窃听到的谈话向法官汇报,六是在获得了其所需要的信息之后,窃听行为必须终止。Berger一案告诉我们,过于宽泛的窃听行为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必须通过立法行为对其进行限制,明确其界限,以保证实现对公民权利的保护。2.2 德国令状主义原则的讨论德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秘密侦查在其国家历史悠久,为了规制这一行为,德国建立了司法审查制度,引进司法令状主义,在德国《基本法》以及《刑事诉讼法》中都对司法令状主义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德国的司法令状主义是一种强制性的事前审查行为,即侦察机关或者侦查人员在决定实施某项秘密侦查行为时,必须向法官或者法院提出申请,在法官或者法院经过特定的审查程序之后,若是认为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则会对其颁发书面令状对此秘密侦查进行许可。在某些法定的紧急状况之下,没有法定授权,侦察机关也可以自行实施某些特定的秘密侦查行为,但是其在事后必须向法官或者法院说明并获许可,否则该行为无效。德国对秘密侦查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一是秘密侦查行为须有明文法定,其开始或者终结必须严格依照程序;二是对象、范围、程序等实体上的适用必须有法律上详细的规定;三是建立相关监督机制,以防止侦察机关的膨胀与违法行为;四是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中寻求平衡 [3]87-88 ,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五是对违法侦查行为确立相关惩处机制。2.3 日本《通讯监听法》的立法意义日本在其立法过程中参考了别国的立法经验与实践经验,于 1999年颁布了《通讯监听法》。该法对于允许监听犯罪的范围作了规定,主要包括了四种类型的有组织犯罪,即毒品、枪支、偷渡、有组织的杀人。由于在监听的过程中很有可能存在侵犯人权的情况,因此在对这四种犯罪进行监听的过程中,必须有法官依照法定程序所签发的监听证,并且在实施监听时严格遵守在场监听见证原则以及判定正当性而进行监听的原则,即在进行监听之时,必须要有相关人员对监听活动进行监督。当无法明确是否应该进行监督时,应当以侵害法益最小限度为原则进行监听。另外该法为了保障人权,规定了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措施:一是当法官对监听通讯作出裁判或者检察官对监听通讯作出处分时,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请求裁撤或变更;二是知悉权,即检察官应当将其监听所获得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三是对监听的资料进行保密。此外,通过与德国立法相比较,日本对适用监听的条件做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第一,有充足的理由认为实施了毒品犯罪的对象,涉嫌有数人共谋的;第二,有充足的理由认为实行对象犯罪涉及的内容事项是通过通讯进行的;第三,使用监听以外的方法是很难进行侦查的。[4]218-219 通过对日本立法行为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对监听行为的规制必须坚持法律保留的原则,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法律的授权,不得滥用权力,以防止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当监听的行为侵害到公民隐私权的时候,应当坚持比例原则,从而将侵害降到最低。3 基于人权法学的秘密侦查规制在我国,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更好地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犯罪,侦察机关有必要采用秘密侦查措施,那么如何保障秘密侦查在法治的框架下适用并且实现保障人权的目标呢?首先需要做到的就是在立法上进行完善。3.1 侦查行为中的功利主义辨析:警察权与人权警察权与人权之间的关系十分紧密,两者辩证统一、相互依存,同时也彼此制约。警察权是人权实现的保障,但是警察权也限制着一部分人的人权。首先,警察作为国家的暴力机关通过行使警察权来保护合法权益,并对一些可能会存在的犯罪进行预防,从而维护社会的安稳以此来保障人权;其次,警察作为暴力机关是国家进行统治的工具,在行使其权力时必不可少地会对一部分人的— 0 9 —

 花蔚,等:我国秘密侦查行为的合法控制与人权保障研究法 学权利进行限制,例如宪法规定公民有游行、集会的权利,但是公民行使该权利时,人数、时间、地点必须有公安机关的批准并对其进行限制。另外,警察会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进行合法限制,例如对其进行搜身、搜查住宅,或者短期剥夺其自由等;此外警察权也会受到人权的限制,当公民人权意识与法律意识淡薄之时,不能捍卫自己的权利就会造成警察权的滥用,反之则会以法律武器监督警察权,对警察权形成制约。在警察权保障公民权利时,为了高效办案,警察权的不正当行使,也造成了很多侵犯公民权利情况的出现,而秘密侦查也就成为了警察权与人权之间的“冲突点”。秘密侦查手段能够在被侦查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渗透到犯罪活动的过程之中,它是伴随着犯罪活动的智能化以及隐蔽性逐渐增强的情况下出现的,是社会发展以及侦查犯罪自身发展规律的自然产物。秘密侦查措施中的监听、网络监控,以及控制下交付、卧底侦查等等都会悄无声息地进入到公民的私生活领域,并且当侦查机关使用这些信息时,会侵犯到公民对自己信息的处分权,导致公民权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冲突。与别的冲突不同的是,这种冲突是一种善与善的冲突,各国司法在维护这种法律秩序时,都认为在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条件之下适用秘密侦查手段是正当的,并且可以对公民的隐私权有一定的限制。遗憾的是,在我国刑事司法一直有着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在审判过程中轻视程序而重视实体,这就导致了秘密侦查缺少法律规制,滥用技术侦查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况层出不穷,因此十分有必要在内部对其进行有效控制。3.2 完善公安机关的内部控制3.2.1 提高秘密侦查启动标准从国外立法中所确定的必要性原则可以看出,当侦查机关以常规的侦查手段对案件进行侦查而难以查清重大复杂的案件事实及其危险情况时,方可适用秘密侦查手段并以此作为其适用的法定条件。在该项条件之下,秘密侦查行为对被侦查的对象只能造成最微小的损害。《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栅网追缉、数据分析、录像等秘密侦查措施,秘密侦查人员可以使用这些措施,但因这些秘密侦查措施会侵犯到公民的隐私权,并且有诱导侦查人员的嫌疑,因此德国将这些侦查行为仅限于毒品、麻醉品犯罪、组织犯罪、侵害国家安全犯罪等案件。[5]74-77,344-345 日本也将监听的案件限制于毒品、枪支、越境等严重性质的犯罪。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技术侦查措施只适用于《刑事诉讼法》第 150条所规定的几种情况,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以及重大毒品犯罪,但是此项规定过于笼统,笔者认为,应当对“重大复杂”以及“难以查清”等模糊性词句加以限制,只有这样才可适用秘密侦查,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在上级指定之下扩大受案范围,因此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就要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此外,由于立法上的不足,我国对于秘密侦查这种易...

篇四:警察权力规制研究

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 年第 2 期 No. 2 2021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 (Social Sciences Edition)总第 210 期 Sum210警察行政权的失范与规制———基于公安行政诉讼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张 楠 1,2 ,谯 冉 3(1. 西安交通大学,陕西 西安 710049; 2.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陕西西安 710021;3. 四川警察学院,四川 泸州 646000)【摘要】

 公安行政诉讼是审视和监督警察行政权的特殊窗口。通过对全国一审公安行政诉讼裁判文书的数据整理和败诉判决内容分析发现:警察行政权失范既是长期重实体轻程序、程序 “能见度”低等直接原因导致,也受一定的客观因素和社会因素影响。对警察行政权的有效规制可采取制定完整的警察权法律规范体系、重构权责关系、建立行政诉讼中的 “审判中心主义”、扩大程序的 “能见度”和畅通公众监督渠道等举措。【关键词】

 警察行政权;公安行政诉讼;失范与规制;裁判文书;实证法学分析【中图分类号】D925. 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3165 (2021)02-0116-10一、研究现状学界关于警察权失范与规制的研究由来已久,学者们分别从刑事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警察法学等领域展开研究。在刑事法治视野中研究警察权的失范与规制,学者们多从警察刑事司法权的角度入手。陈兴良认为,在我国警察权统一行使的环境下,警察权失范会表现为警察机关运用警察刑事职权行使完成其行政职责,只有通过司法警察权和行政警察权的分立,才能避免权力在一个部门过分集中,从而防止权力滥用[1] 。陈瑞华认为,只有将警察机构的行政性羁押权和刑事羁押权都控制在司法授权、司法听审、司法救济的机制之下,才会从根本上杜绝两种权力并用或相互转化而不当剥夺公民人身权利的现象[2] 。唐守东认为,需要通过确定监督主体、明确监督范围、规范监督方式的路径重塑和加强公安行政执法行为的检察监督,从而实现检察力量对警察行政权的约束 [3] 。宪法、行政法领域研究警察权的失范与规制,多从警察行政权失范或异化的现象入手。刘茂林认为,由于警察权立法的诸多问题以及警察权极易扩张的本性,需要在警察权法制体系中引入宪法视角,保障宪法价值、精神、原则、规范在警察法领域的落实[4] 。彭贵才认为,警察权与公民权利是一定程度上的反比例关系,人们对警察权的特殊期· 6 1 1 ·【基金项目】

 公安部公安理论与软科学研究计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背景下警察执法协同机制研究”(2020LLYJSCST082);四川省警察执法研究中心科研一般项目“公安行政诉讼败诉案例实证研究”(JCZFYB19010)。【作者简介】

 张楠(1985— ),女,西安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治安系副教授;谯冉(1987— ),男,四川警察学院法学系讲师,四川警察执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博士。

 张 楠 谯 冉:警察行政权的失范与规制待,需要从立法理念、行使原则、管理体制、监督制约等内容上进行全方位的法律规制。警察法学范畴的警察权失范与控制研究较为具体,研究的视角也较为广泛。陈俊豪从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应建立在社会理论指导和治安管理经验反思的角度,从平衡权力与权利、自由与秩序、公共利益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关系等方面提出了规制警察权的方式[5] 。蒋勇认为,回归公共性是遏制警察权控制 “内卷化”局势的关键,同时需要重塑互补型警察和媒体关系,建立公共性的警察法体系[6] 。针对警察权的失范与规制问题,还有一种特殊的研究视角,那就是通过公安行政诉讼来审视和反思警察行政权。公安行政诉讼是法院公开审理和裁决警察行政争议来监督警察行政权的制度,相对于警察权较为封闭的运行环境,公安行政诉讼无疑是一个透明而公正的研究警察行政权失范的窗口。学界关于公安行政诉讼的研究持续了三十余年,笔者从知网数据库检索出公安行政诉讼相关论文 50 篇,其中期刊论文 40 篇,硕士论文10 篇,1990-1999 年 18 篇,2000-2009 年 17 篇,2010-2019 年 14 篇,2020 年 1 篇。研究的问题主要为警察权可诉的范围、公安机关的举证责任和证据规则、公安机关应诉技巧、公安行政诉讼的败诉原因和败诉率等。①其中关于公安行政诉讼败诉原因和败诉率的研究即是通过公安行政诉讼审视警察行政权的失范与规制。如杨玉海对败诉案件进行研究,分析出六种引起败诉的原因,提出通过提高公安机关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开展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证据、弄清案件事实,认真执行法定程序等措施提高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水平 [7] ;再如徐小英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大数据计算出公安行政诉讼的败诉率,分析了引起公安行政诉讼败诉的直接原因和体制性原因,提出通过扩大公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完善公安抽象行政行为等五项措施降低公安行政诉讼的败诉率 [8] 。以往关于公安行政诉讼的研究方法以理论分析法为主,个别研究采用了案例分析法和数据分析法。②以往的案例分析和数据分析,有的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司法大数据为分析样本,有的以单个法院的判例为样本,有的以某公安机关涉诉案例为样本。但是,截至目前,尚未见以大量司法裁判文书为样本的研究出现,本文力求依托裁判文书网和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对近四年的公安行政诉讼裁判文书进行内容处理和数据分析,以补充针对本研究现有实证方法的不足。二、调查实施以裁判文书为研究对象的实证法学分析开展的基础是充足且公开的裁判文书样本。2014 年 10月 8 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布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 《决定》)中明确要求: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2016 年 8 月 29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该 《规定》要求所有一审生效的裁判文书,都应当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予以公布,上诉或者抗诉的一审裁判文书,在二审裁判文书生效后 7 日内予以公布。对不予公开的裁判文书,《规定》也做出了明确限制,并规定了不予公开时严格的审批程序。以上两项制度的确立和实施,使得目前裁判文书公开的规模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裁判文书可得性的提升,是以裁判文书为研究对象的实证法学研究的契机,但是长期以法教义学研究为主流思路的法学界,要认可和接纳实证法学研究方法,还需要较长一段时间。同时,作为数据来源的裁判文书本身存在着承载信息量差别大、标准化程度不高等问题。鉴于此,本文首先借助裁判文书网和智能检索与分析工具———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对样本进行分类与检索,再根据设计的指标,人工从样本中· 7 1 1 ·①②参见:胡和平.公安行政诉讼法庭辩论口才的特点和技巧[J].广东公安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3(40);龚太华. 警察权与行政诉讼[J].公安大学学报,1991(4);石永辉. 试论公安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J].政法学报,1994(2);杨玉海. 公安机关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原因[J].警学研究,1993(4);徐小英. 公安行政诉讼败诉率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参见:庞友学. 浅析人民法院以显示公正判决变更的三件公安行政诉讼案件[J].行政法学研究,1993(3);关连裕. 对一宗公安行政诉讼案的探讨[J].法学杂志,1995(4);徐小英. 公安行政诉讼败诉率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

 张 楠 谯 冉:警察行政权的失范与规制抽取相关信息,最终实现对样本大数据与承载内容的分析。(一)样本选择立案登记制在 2015 年实施,裁判文书上网在2016 年普及,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在 2017 年后可按年份分类检索数据,因此本文的样本采集时间段选择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样本选取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进行直接操作。在行政案由的二级子项目中选择公安行政管理,就可检索出不同年份的公安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公安行政诉讼裁判文书主要为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通知书等,结案文书一般为判决书、裁定书,因该栏目调解书、决定书、通知书数量非常少,因此,本文将一审裁判文书数量约等于结案数进行计算,与真实案件数量应该有差异,但是在大量数据的支持下,对比率和比较性结论的影响不大。如表 1。表 1 2017-2020 年全国一审警察行政诉讼裁判文书情况统计表年份 2017 2018 2019 2020裁判文书数量/份 16715 18404 21395 14999资料来源:2021 年 1 月 18 日登录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检索结果。(二)样本分析本文结合研究目的和裁判文书承载的信息,从八个方面设计了十项指标对样本进行记录,分别为 “发案”情况、被诉警察行政行为的种类情况、败诉情况、复议情况、撤诉情况、结案形式情况、涉访案件情况、原告聘请律师情况等。其中,“发案”情况部分揭示公安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的发案比重;被诉警察行政行为的种类部分揭示易产生警察行政争议的领域;败诉情况部分为两项指标,其一揭示公安机关在公安行政诉讼中败诉的比率,其二揭示公安行政诉讼中法院判决公安机关败诉的理由;复议情况部分揭示败诉案例中涉诉行为经复议维持的比率;撤诉情况部分揭示原告放弃实体审查的比率;结案形式部分揭示公安行政诉讼以裁定形式结案的比率;涉访案件情况部分揭示因信访引发的公安行政诉讼情况;原告聘请律师情况部分也分为两项指标,一是原告聘请律师的案件在公安行政诉讼案件中的比率,二是原告聘请律师后案件走完庭审获得法院判决的情况。1. “发案”情况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行政管理的范围是行政案件案由划分的依据,可以分为公安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资源行政管理、税收行政管理等 45 种。笔者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行政栏目下对 2017 年以来各行政案由的一审案件结案数进行梳理后发现,资源行政管理、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公安行政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案件数近年来长期位列前四名,其中,公安行政管理占近四年年一审行政案件结案总数的 11. 1%~13. 1%,2017 年、2018年公安行政诉讼结案数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排名第二、2019 年、2020 年公安行政诉讼结案数在行政案件结案数中排名第三,如表 2。表 2 2017-2020 年全国收案数前 4 位行政案件一审结案情况统计表年份资源 城乡建设 公安 劳动与社会保障案 件 数量/件占结案总数(%)案 件 数量/件占结案总数(%)案件数量/件占结案总数(%)案件数量/件占结案总数(%)结案总数/件2017 28839 22.6 14599 11.5 16715 13.1 12522 9.8 1273852018 34734 22.7 16170 10.5 18404 12.0 14348 9.4 1533162019 46854 24.4 22111 11.5 21395 11.1 18467 9.6 1920302020 31613 25.5 15636 12.6 14999 12.1 12489 10.1 124029资料来源:2021 年 1 月 18 日登录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检索结果。2. 被诉警察行政行为的种类关于被诉警察行政行为的种类,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和裁判文书网均不能进行直接检索,只能通过其他数据进行一定的交叉分析,并与用关键词进行高级检索的结果进行比对。在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复议、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撤销等 26 种。2016 年、2017 年、2018 年 《中国法律年鉴》根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对行政诉讼一审收案情况进行了分类统计,其中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登记、行政征收类案件较多,涉行政处罚类行政诉讼一审连年位列第一,· 8 1 1 ·

 张 楠 谯 冉:警察行政权的失范与规制占比 20%以上,如表 3。表 3 2016-2018 年全国案件数前四位一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分类统计表年份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 行政强制 行政登记案件数量/件占案件总数/%案件数量/件占案件总数/%案件数量/件占案件总数/%案件数量/件占案件总数/%2016 9298 20.7 8720 19.5 5049 11.2 7268 16.22017 10526 20.0 9512 18.0 5188 9.8 8315 15.72018 9889 21.2 7772 16.6 4220 9.0 7463 16.0资料来源:2016 年 -2018 年 《中国法律年鉴》(2018 年后没有分类数据)。根据表 2、表 3 和警察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型进行推导,可以发现:在公安行政诉讼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更加集中在行政处罚上。关于行政处罚为主要公安行政诉讼涉诉行为的推断,与笔者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用 “行政处罚”为关键词在公安行政管理类中进行高级检索的结果基本一致。以 “行政处罚”为关键词进行的高级搜索,结果并不能够精确表示涉行政处罚类公安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但是干扰结果较少,对数据的可靠性影响不大,如表 4。表 4 2017-2020 年全国一审公安行政诉讼案件涉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年份 涉行政处罚案件数/件 案件总数/件 占比/%2017 8244 16715 49.32018 9856 18404 53.62019 11788 21395 55.12020 8277 14999 55.2资料来源:2021 年 1 月 18 日登录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检索结果。3. 公安机关败诉情况表 5 2017-2020 年全国一审公安行政诉讼败诉情况统计表年份 判决/件 驳回/件 败诉率/%2017 8194 7024 14.32018 9581 8020 16.32019 10131 8394 17.12020 6100 5071 16.9资料来源:2021 年 1 ...

篇五:警察权力规制研究

1 硕硕 士士 学学 位位 论论 文文

 论我国警察权的法律规制论我国警察权的法律规制 ——自由与秩序之博弈自由与秩序之博弈

 Theory of Legal Regulation of the Police Power in our country -- cutting of the freedom and order

 作 者 姓 名:

  王羿程

 指 导 教 师:

  陆幸福

 副教授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1 2

  2 2 内容摘要

  警察权作为国家公共权力的重要一环,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权的重要工具,但警察权本身的特质及其运行环境,使其极易演变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暴力” 。近些年频频见诸报端的案件说明了此一问题,如 2002 年陕西延安的“夫妻黄碟案” 、2003 年广州的 “孙志刚案” 、 2008 年贵州瓮安的群体性事件以及 2009 年湖北石首的群体性事件等。职是之故,如何规范警察权、如何制约警察权,甚至在民主与法治的结构中如何构建良性运行的警察权,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一个理论和现实的话题。本文以对警察角色的探析为起点,论述了生成警察角色的两大观念——秩序与人民主权观念。然后论述了目前我国实践中警察角色错位的现状及其原因,最后通过修改相关之法律、加强程序条款的设置,以警察任务的构建为核心,详细阐述了法律如何对警察权进行规制。

  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三个部分,共计二万八千余字。

  第一部分,警察之角色。此一部分先以历史为起点探寻警察概念之演变,进而引出本文所述之的我国警察之概念。然后,对警察角色进行追寻,着重探寻其背后的价值理念。警察系国家产生之后才出现的组织,其角色一直为公共秩序的维护者此一种。所以其背后必然渗透着相应的价值观念,即为秩序与人民主权观念。正是此二种观念赋予了警察角色以正当性。

 第二部分,我国警察角色之错位。因之警察公共秩序维护者的角色,我国现实中警察角色却逾越了此角色之定位。法律的静态原因与社会控制的动态原因共同造就了实践中警察角色的错位以及警察权的滥用。此一部分详细论述了我国警察角色错位之原因。首先即是警察法中有关警察任务规定之缺漏而导致警察任务范围不清,结构不明。其次即是国家为维持政权之稳定与社会的控制而非法动用警察权之事实。

 第三部分,我国警察角色之重新定位。警察角色的核心即为警察权,警察权系国家权力体系之一环。因之从整体上明定国家权力,才易明确警察权之主旨。此一部分从我

 3 3 国建国后的历史着眼,以社会转型为核心详细论述了国家发展观的转变及转型期社会中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最后提出观点:国家权力应为人民所用,公民的自主性系社会秩序形成之关键。然后,通过修改相关法律确立正当程序原则。其次,以公民人身自由与集会自由为例,论述如何在涉及公民自由的警察权法律规定中设置相关的程序条款,以期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和集会自由。最后通过对警察法的修改确立警察主辅二元任务构造,达成法律对警察权的规制。

 关键词:警察角色;警察权;警察任务

 1 2

  4 4

 Abstract Police power, a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public power, is an important tool to maintain social order and safeguard human rights.but the very nature of the police power and its running environment makes it easy to morph into the violence above the society Been reported frequently in recent years the case illustrates this problem, such as the “pornographic video case of husband and wife”in Yan’an in 2002, the “SunZhiGang case” in Guangzhou in 2003, the mass disturbance in Guzhou Wengan in 2008 and the ShiShou mass disturbance in 2009 etc. Therefore how to regulate the police power, how to restrict the police power, even in the structure of the democracy and rule how to build the benign operation of the police power, become a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topic as a going concern. This paper try to analysis the police role as a starting point, state the two great ideas - “order and people"s sovereignty” that generating the police role. And then discusses the actuality of the police role dislocation and the reasons in the practice in our country, Finally by means of amending the relevant laws, strengthening the settings of process clauses, this paper elaborates how the law regulating the police power, with the construction of police tasks as the core. In addition to the introduction,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 a total of more than twenty-eight thousand words. The first part is the role of the police. This part at first seeks the evolution of the concept of police as a starting point in history, and then leads to the concept of police of our country. Then seeking the role of police, mainly exploring the value behind it. Police department appeared after country, its role has been to the supporter of public order. Therefore it must have the corresponding values of it, that is the idea of order and people"s sovereignty. It is the two concepts give legitimacy to the role of the police. The second part is the malposition of the police in our country. The role of police is the

 5 5 public order vindicat, but in our country"s reality tne police’s role is beyond the positioning of the role. Law of the static reason together with the dynamic cause of social control has created in the practice of the police role dislocation and misuse of police power. This part discusses in detail the reasons of the dislocation of police in our country.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the first is the task of customs anti-smuggling police omissions caused the police task scope is not clear, and the structure is unknown. Second the state in order to maintain the stability of regime and social control that lead to the illegal use of police power The third part is the positioning of the police role. The centre of police role is the police power. Police power is one of the state power system. So it is easy to clear the goal of police power through positioning the state power. On the basis of the history of this part from China after the founding, with social transformation as the core in detail discusses the change of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transition in the society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dividual freedom and social order. Finally put forward the view that the state power should be used by the people, the key of forming the social order is the autonomy of citizens. Then, by modifying the related law that establishing the principle of due process. Second, citizens" personal freedom and freedom of assembly, for example, discusses on the civil liberties of the police power set in the relevant procedures as provided by law, in order to safeguard citizens" personal freedom and freedom of assembly. Finally through modification of customs anti-smuggling police advocate complementary binary task structure, to achieve the regulation of the power of law for the police.

 Key words: Police role; Police power; Police task

 1 2

  6 6

  目

 录

 引

 言 ............................................................................................................................ 8 (一)问题之缘起与研究意义 ........................................................................................ 8 (二)研究现状综述 ................................................................................................ 9 一、警察之角色 .............................................................................................................. 11 (一)警察概念之演变 .......................................................................................... 11 (二)我国警察称谓之意义 .................................................................................. 12 (三)公共秩序的维护者 ...................................................................................... 13 (四)警察角色的正当性分析 .............................................................................. 14 二、我国警察角色的错位 .............................................................................................. 16 (一)警察法律的缺漏 .......................................................................................... 16 (二)社会控制模式的滞后 .................................................................................. 21 三、我国警察角色的重新定位 ...................................................................................... 24 (一)国家权力观之定位 ...................................................................................... 24 (二)相关法律之修改对警察权的规制 .............................................................. 30 (三)我国警察任务之构建 .................................................................................. 37 参考文献 .......................................................................................................................... 43

 7 7

 1 2

  8 引引

 言言

  (一)问题之缘起与研究意义

  自十八世纪以降, 自然法思想开始广泛传播且逐渐地深入人心, 人权保障得以强调,权力的规制就成为公法领域共同面对的问题。权力应当受到限制和规范,分权制衡系民主法治国家之标杆。因之警察权的控制与规范问题也在此种背景下应运而生。在权力分立的宪政国家,警察权备受人们的重视,因为它是维护秩序、保障人权、促进发展之重要保障。而我国目前的状况是:改革引发的社会转型带来的经济地位上的差别开始逐渐向政治、社会领域蔓延,造成了社会成员之间整体性上的差距。社会分化又引发冲突和矛盾且日益加剧,而社会转型前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由于社会结构的改变已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与此同时,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财富的聚集又需要社会持续性的稳定。于是,警察就成为政府管控社会,维持社会稳定的工具。从权力与权力的关系看,法外力量干预警察执法的状况严重;从权力与权利的关系看,警察权过于专横,相对人有被客体化的危险;从权力运行的结果看,人们对于警察执法现状普遍缺乏认同感,执法不规范、滥用权力成为社会各阶层共同的观感。因此,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短期内改变警察权威缺失的一条最有效路径只能是法治,而法律对警察权的规制是其关键;它通过在警察权的源流上解决警察权的来源及可为和不可为的问题,防止警察权的恣意和侵害,保障权利主体的权益和自由,重塑社会管控机制。

  现代化的征程不仅是物质技术层面的现代化,更是治国理念、国民精神的现代化。因之,权力的治理即是所有后发国家开启现代化征程所迈不过去的一道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改革,社会转型的大幕拉开,现代化的引擎启动。以往封闭的社会结构受到了猛烈的冲击,社会阶层之间的壁垒被打破,人民突破身份的桎梏,可以积极地为自身命运而努力奋斗。市场经济的自由带动了人本身的自由,自由重获新生。因此,人民权利扩大势所必然。但是,转型期不稳定的社会态势

 9 9 和高居不下的犯罪率又需要警察权的高压打击。因之,庞大的警察权对渐趋苏醒的人民自由屡有侵犯,公民的权利保障岌岌可危。所以,警察权的规制就成为当前社会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法律是权力的唯一来源,也是控制权力的主要手段。

 法治的精神,简而言之,即以法控制国家的权力。

 “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是法治的原本含义,法治理论自始至终都是对权力进行控制的学说。

 ”1如果我们把法治的基本精神理解为通过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的话,那么法治也必然是一种治理警察权力的基本原则,其普适性已使它不仅成为现代各国政治文明的普遍准则,也是治理国家、规制警察权力的最佳途径。在法治原则下,通过良性法律制度的建构达成对...

篇六:警察权力规制研究

/p>

 法学 硕士学位 论文

 警察治安管理执法权的行使与规制 THE EXERTIOEN AND RESTRAINT OF THE RIGHTS TO PUBLIC SECURITY ENFORCEMENT OF POLICE

 王 广 桥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延 边 大 学

  学校代码:10184 万方数据

 2

  法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警

 察

 治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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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

 执

 法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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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使

 与

 规

 制

 王

 广

 桥

 2 0 0 8 万方数据

 3 分类号

  D912

 密级

 U D C

  学号

 200501035

  延边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警察 治安管理制 执法权的行使与规制

 研 究 生 姓 名

 王 广 桥

 培

  养

  单

  位

 延边大学法学院

 指导教师姓名、职称

 尹 茂 国 副教授

 学

  科

  专

  业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研

  究

  方

  向 行政法理论与行政执法研究

  论 文 提 交 日 期

 2008 年 5 月 29 日

  万方数据

 4

  本论文已达到法学硕 士学位论文要求

  答辩委员会主席

  许 元 宪(印)

 答辩委员会委员

  李 宝 奇(印)

 答辩委员会委员

  何 云 鹏(印)

 答辩委员会委员

  尹 茂 国(印)

 答辩委员会委员

  吴 东 镐(印)

 延 边 大 学 2008 年 5 月 29 日

 万方数据

 5

 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系本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记和致谢的部分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本人为获得任何教育机构的学位或学历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事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

 本人如违反上述声明,愿意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研究生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本人在导师指导下所完成的学位论文,学校有权保存其电子和纸制文档,可以借阅或上网公布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向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并授权其保存、借阅或上网公布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对于保密论文,按保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本学位论文属于:

 1. 保密

 ,在

  年解密后适用于本声明;2.不保密

 。

  研究生签名:

 导师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万方数据

 6 目

 录

 前言„„„„„„„„„„„„„„„„„„„„„„„„„„„„„„

 摘要„„„„„„„„„„„„„„„„„„„„„„„„„„„„Ⅱ A A bstract „„„„„„„„„„„„„„„„„„„„„„„„„„Ⅲ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动因及方法„„„„„„„„„„„„„„„„„„„„ 1 1.2 研究现状„„„„„„„„„„„„„„„„„„„„„„„1 1.3 研究内容的结构„„„„„„„„„„„„„„„„„„„„ 2

 第二章

 警察治安管理执法权的一般理论

 2.1 警察权概述„„„„„„„„„„„„„„„„„„„„„„ 3 2.1.1 警察权的概念„„„„„„„„„„„„„„„„„„„3 2.1.2 警察权的构成要素

 „„„„„„„„„„„„„„„„4 2.1.3 警察权的特征„„„„„„„„„„„„„„„„„„„5 2.2 警察治安管理执法权概述 „„„„„„„„„„„„„„„„6 2.2.1 警察治安管理执法权的含义„„„„„„„„„„„„„6 2.2.2 警察治安管理执法权的法定范围及表现形式„„„„„„6 2.2.3 警察治安管理执法权的价值目标和取向„„„„„„„„8

 第三章

 警察治安管理 执法权 行使 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3.1 警察执法中侵犯人权的表现„„„„„„„„„„„„„„„10 3.1.1 刑讯逼供现象„„„„„„„„„„„„„„„„„„„10 3.1.2 滥用强制措施现象„„„„„„„„„„„„„„„„„10 3.1.3 滥用警械、武器现象„„„„„„„„„„„„„„„„11 3.1.4 滥收滥罚现象 „„„„„„„„„„„„„„„„„„ 11 3.1.5 滥用行政确认权和行政许可权现象 „„„„„„„„„ 11 3.2 警察治安管理处罚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 „„„„„„„„„„12 3.2.1 对公民人格尊严缺乏保护 „„„„„„„„„„„„„ 12 3.2.2 行政处罚权的滥用 „„„„„„„„„„„„„„„„ 12 3.2.3 自由裁量权缺少制约 „„„„„„„„„„„„„„„ 13 万方数据

 7 3.2.4 较大程度地漠视行政处罚程序„„„„„„„„„„„„13 3.3 警察治安强制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 „„„„„„„„„„„„13 3.3.1 执法主体不合法„„„„„„„„„„„„„„„„„„14 3.3.2 对不具备事实条件的对象采取公安行政强制 „„„„„ 14 3.3.3 适用目的、动机不当„„„„„„„„„„„„„„„„ 14 3.3.4 适用强度失当 „„„„„„„„„„„„„„„„„„ 14 3.3.5 越权实施 „„„„„„„„„„„„„„„„„„„„ 14 3.4 警察治安管理执法权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4 3.4.1 客观因素 „„„„„„„„„„„„„„„„„„„„ 15 3.4.2 主观因素„„„„„„„„„„„„„„„„„„„„„15

 第四章

 规范与制约警察治安管理 执法 权的法律思考

 4.1 规制警察治安管理执法权的理念 „„„„„„„„„„„„„17 4.1.1 应尊重历史和人民的选择„„„„„„„„„„„„„„17 4.1.2 以不脱离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背景为基本前提„„„„18 4.1.3 应从警察治安管理执法权运行的实际状态出发

 „„„„18 4.1.4 应以加强法治建设为主要途径„„„„„„„„„„„„19 4.2 规制警察治安管理执法权的途径 „„„„„„„„„„„„„19 4.2.1 加强警察治安管理执法权配置的立法控制„„„„„„„20 4.2.2 改革现行的警察治安管理执法权行使管理体制

 „„„„20 4.2.3 健全警察治安管理执法权行使的监督机制

 „„„„„„20 4.2.4 完善对警察治安管理执法权行使的司法审查机制

 „„„21 4.2.5 强化公民权对警察治安管理执法权行使的程序性制约

 „22 4.3 规范警察治安管理执法权,构建人权保障机制 „„„„„„„23 4.3.1 端正执法思想,建立健全法制 „„„„„„„„„„„„23 4.3.2 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民警素质„„„„„„„„„„„„ 23 4.3.3 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24 4.3.4 强化执法监督,增强监督实效„„„„„„„„„„„„ 24 结束语 …„„„„„„„„„„„„„„„„„„„„„„„„„„26 致谢„„„„„„„„„„„„„„„„„„„„„„„„„„„„27

  参考文献„„„„„„„„„„„„„„„„„„„„„„„„„„28

 万方数据

 8

  第一章

 绪

 论

  1.1 研究动因及方法

 “尊重和保障人权”已被载入我国宪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十六字方针,至今仍是我们努力的目标和方向。警察治安管理执法权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国家权力,依法行政是题中应有之义。但是,在警察权滥用已成为世界性一大公害的今天,我国警察权的滥用已是不争的现实,评论家萧瀚更是将警察权的滥用列为中国当前两大巨型毒瘤之一。特别是警察治安管理执法权关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滥用的直接结果便是公民权利的践踏,危及社会治安和稳定,同时还破坏执政者的基础形象,溶解执政的合法性基础。而宪政的核心内容就是通过调整国家公权力和公民私权利之间的关系,以规范国家公权力的运行, 防止国家的公权力对公民的私权利造成的侵害, 实现对人权的最大限度的尊重和保障。笔者在警察工作实践中,更是耳闻目睹了警察治安管理执法权的不当行使带来的重大影响甚至灾难性影响,不仅给公安机关带来了负面影响,更对我国法治建设特别是公民权利的保障造成了直接的影响。出于对警察治安管理执法权的深刻认识,感到实现在必要对警察治安管理执法权的行使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深入的研究,剖析其成因并积极探索控制的途径,使其合理行使造福于人民。

 对于研究方法的选择,本文主要运用了分析法与归纳法。分析法的运用,主要是列举各种表现或现象,对其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期以得出较为科学的结论。归纳法的运用,主要是在对各种表现或现象分析的基础上,科学地发现其本质或共性的东西,努力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或制度。

 1.2研究现状

 学术研究犹如积薪,后人只有在学习掌握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不断向前推进,学术才得以实质性地发展。为使本研究在学术的发展中准确定位,笔者不揣浅陋地对关于警察权特别是警察治安管理执法权的研究历史及现状进行了粗浅的考察。首先,警察权是泊来的概念。1829年,英国建立了伦敦大都市警察局,标志着历史上第一支正规职业警察队伍的产生, 现代警察制度以及对警察权的研究也由此而生,在这一过程中诞生了警察治安管理执法权,并逐步引起人们的注万方数据

 9 意。其次,对警察权的认识不断深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限权说与扩权说,这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随着警察权的作用发挥而呈现两种不同的观点。二是关于其性质以及由此而来的内容之认识,一种认为是国家行政权,一种认为既是国家行政权,同时又具有司法性;根据对其性质的研究,警察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成为警察权的两个主要内容。再次,关于警察治安管理执法权的研究以独立形式出现的较少,多数情况下是在警察权的论述中予以提及,对警察治安管理执法权的深入学术研究目前还不多见,研究的成果已对警察治安管理执法权存在的问题和控制途径的进行了初步研究。但是,对于警察治安管理执法权的研究,整体上呈现出零碎化、分散化、片面化的现象,研究的视野相对较窄,大多集中于存在的问题,缺乏系统的眼光与深度的把握。

 1.3 研究内容的结构

 本文对警察治安管理执法权的研究内容,其框架如下:(1)从理论上简要阐述警察治安管理执法权的来源,界定警察治安管理执法权的定义及法定范围和表现形式,提醒人们警察权的一般理论及其特征两样适用于警察治安管理执法权,并以明确本文论述的对象。(2)论述警察治安管理执法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列举警察行政执法中侵犯人权的表现,为探索规制途径提供研究对象。(3)提出规制警察治安管理执法权所应考量的因素,并探索提出规制的途径。(4)从警察执法实践出发,提出规范警察治安管理执法权、构建人权保障机制建议。

  万方数据

 10

 第二章 警察治安管理执法权的一般理论

 首先需要作出解释的是,在我国,尽管《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2款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甚至还有海关警察,但限于笔者的学识与实践,本文所指的警察原则上就是指公安之民警,自然,由此而来的警察权之研究除普遍存在的理论之外,也基本限于公安警察治安管理执法权之研究。

 2.1 警察权概述

 2.1.1 警察权的概念

 警察权与人权一样,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概念或定义。西方警察学关于警察权的研究认为:警察权属于国家的基本权中的自卫权和管辖权,又属于一般的统治权和管理权。我国学者认为,警察权属于国家和法律,是国家基本权力的组成部分,是体现国家警察行为的权力。它是一种行政权,但同时具有准司法性和武装性。我国的警察权包括国家机关关于公安工作的立法权、决策权和执行权,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权力。这些权力的实施,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民主权力,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安全。同时,对警察权的理解可以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警察权是警察权力的同义语;广义的警察权是国家机关有关警察行为的决策和实施的权力。

 警察权的存在同警察的诞生是同样古老的。从我国古代来看,警察的合法性来自于皇帝。在我国数千年历史政治上的皇帝常常既是“权源”又是“法源”。应当说,现代警察权之合法性早在英国大伦敦警察厅成立之时就已经通过法案确认。 1829年国会通过的《大都市警察法》规定:警察有一定的犯罪逮捕权,同时,警察有权负责管辖辖区内法律规定的治安与安全事务。而警察权之正当性的确立则是近代“宪政”新公共管理兴起以后的事,在近代行政学中,行政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是保证行政权合法和有效的两个必备要件,法治政府在提高政府效能和控制力时发现,仅靠警察权的合法性并不能完全实现保护公民人权和正当权益的目的,还必须使警察权的设定和使用符合社会道德、具备当然的合理性。合理性与

  朱晓清著:《欧洲人权法律保护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

 万方数据

 11 合法性在警察权上就是法律与道德的综合体现。

 警察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刑事诉讼方面的权限,包括侦察权、强制权、预审权、制约权和执行权。(2)社会治安管理方面的权限,包括治安行政管理权、治安行政规劝权、治安管理处罚权和劳动教养审批权。(3)紧急处置权。从目前存在的两大法系来看,警察权也明显呈现两种迥然不同的风格:大陆型和海洋型。从权能上看,大陆型警察的权力较大,国家元首有权直接过问警察行政。从范围上看,由于大陆型警察担负着繁多的职责,行使权力的范围也必...

篇七:警察权力规制研究

类号

  密 级

  U D C

  编 号

 1 0 5 2 0

  硕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警察盘查权法律规制研究

 研 究 生 姓 名

 :张

 兴 指导教师姓名、职称:徐 银 华

 副教授 学

  科

 门

  类:法

 学 专

  业

 名

  称: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研 究 方 向

 :行 政 法

 方

 向

 二 二 0 一二 年 五 月 八 日 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声明

 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作品。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标明。

 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

 年

  月

  日

  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本人完全了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

 本人愿意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同意学校保存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或采用影印、缩印、数字化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同意学校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前提下,建立目录检索与阅览服务系统,公布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允许他人依法合理使用。

 (保密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

 论文作者(签名):

 年

  月

  日

  1 中文摘要

 法治运行状态下的警察权可以说是对公民权利的有力保障。警察权的运行状态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执法水平和执法素质以及法制建设水平。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需要,有效的打击和预防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我国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建立了警察盘查制度,赋予了警察盘查权。

 随着构建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进程的不断深化,警察执法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警察盘查权作为警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警察管理活动中日趋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和加强,体现着公平正义和尊重和保障人员的需要。警察盘查权作为警察权的一个重要的分支权力,对人民的日常生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不过在警察行使盘查权时由于相关制度的不健全和人们法治意识的不断提升和某些执法者对权力的滥用,出现了一些困惑和问题,如警察盘查权的性质是什么?盘查是不是搜查?我国现行盘查制度在对公共秩序给予充分保障的同时是否侵害了大众的“隐私权”等问题;而在立法上也只是赋予了警察盘查的权力,但对盘查权的规制却言之甚少;盘查的启动标准和执行程序也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很多公安机关运用盘查权代替刑事强制措施的行使,致使一些受到侵害的盘查相对人不知如何寻求救济。这与构建和谐社会,依法治国的理念是背道而驰的,也不利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尊重。

 法治的核心在于约束权力,要求权力必须在法律所规定的轨道上运行,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来自内部、外部的控制和监督,从而保障权力的行使能真正服务于社会大众而不被滥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要“实行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面对新的形势和日趋复杂的执法环境,如何依法对警察盘查权进行制度规范和梳理,如何理清盘查权和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关系,杜绝权力滥用,使之真正成为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成为广大法律工作者和一线执法人员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正是基于目前构建和谐社会的主题,对警察盘查权的法律规制进行了粗浅的探讨,首先对我国现行的警察盘查制度进行了考察,从历史的角度进行了梳理,并对盘查权的概念和性质进行了界定;其次对域外法治国家的警察盘查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希冀对我国完善盘查制度有所反思和借鉴;文章第三部分论述了我国的警察盘查权面临的现实问题,最后对完善我国警察盘查权的法律规制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字:盘查;性质;规制;完善;救济

  I Abstract

  The operation of the police power is the most powerful protection of civil rights. But the abuse of the police power constitutes the greatest threat to the fundamental rights of citizens. The operating status of the police power represents the law enforcement level of one country, the quality of the law enforcement and the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level. In order to adapt to the needs of the socialist rule of law in the process of building, combating and prevention of illegal and criminal activities, beginning in the 1980s, China established the police interrogation system. The formation of a system and measures are widely used in public security organs, which plays a crucial role in combating and preventing criminal process. As an important branch of the powers of the police power, police interrogation played a crucial role in people"s daily lives. But because the exercise of inventory system is not perfect and the abuse of the power, there have been some confusion and problems, such as What is the nature of the power of police interrogation? Does the inventory is search? Does the current inventory system against the public"s “privacy right” when it gives full protection to maintain public order? Legislation only gives the interrogate power to the police, but the regulation of the inventory of the right words rarely; the Interrogation start standards and enforcement procedures are not clearly defined; some police station exercise the inventory and the criminal compulsory measures, which resulting the inventory target lost of how to seek relief.

 The core of the rule of law is constrained powers. China"s Constitution clearly stipulates that "we must implement the country according the rule of law and establish a socialist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Under the new situstion and the increasing complexity of the law enforcement environment, as well as foreign legal system, sound pressure, how to regulate the right of police interrog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ow to sort out the inventory of the right to protection of the citizens" privacy, how to stop the abuse of power, all those have truly become the important problems which must be resolved by the legal practitioners and front-line law enforcement officers.

 This article is based on the theme of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gives a shallow discussion to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the police interrogation. In the first part, the writer examined the current system of police interrogation from the historical perspective, defined and natured the inventory. In the second part, the writer give an

  II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extraterritorial police interrogation of the other countries. In the third part, the article discusses the practical problems of the police interrogation. Finally, the writer gives some recommendations on improving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the police interrogation. Key words: Inventory; Character; Regulation; Complete; Relief

 目

 录

 引言................................................................................................................................. 1 第一章

 警察盘查权概述 ................................................................................................. 3 第一节 我国警察盘查权的历史分析 .......................................................................... 3 第二节

 警察盘查权的概念界定................................................................................ 4 一、警察盘查权的称谓界定................................................................................ 4 二、警察盘查权与盘查、盘查制度、盘查措施的关系 ......................................... 5 第三节

 盘查与其他近似概念的区分......................................................................... 6 一、盘查与清查 ................................................................................................. 7 二、盘查与治安检查 .......................................................................................... 8 三、盘查与查验身份证....................................................................................... 9 第四节

 警察盘查权的性质界定................................................................................ 9 第二章

 域外警察盘查权比较分析 ................................................................................. 12 第一节

 域外警察盘查权概述 ................................................................................. 12 一、英国的警察盘查权..................................................................................... 12 二、美国的警察盘查权..................................................................................... 13 三、德国的警察盘查权..................................................................................... 14 四、日本的警察盘查权..................................................................................... 15 第二节

 域外警察盘查权的比较分析....................................................................... 16 第三章

 我国警察盘查权的现状考察 ............................................................................. 18 第一节

 警察盘查权的制度设计缺陷....................................................................... 18 一、缺乏对盘查权的启动程序的规定................................................................ 18 二、缺乏盘查权具体适用程序的明确规定......................................................... 19 第二节

 警察盘查权行使中的缺陷 .......................................................................... 20 一、盘查权的行使主体混乱.............................................................................. 20 二、盘查权与其他强制措施混用....................................................................... 21 三、警察盘查权的滥用与怕用 .......................................................................... 21 四、对违法盘查的救济不力.............................................................................. 22 第四章

 警察盘查权的法律规制 .................................................................................... 24 第一节

 警察盘查权法律规制应遵循的原则 ............................................................ 24 第二节 警察盘查权法律规制的具体构想 ................................................................. 25 一、完善警察盘查权的相关立法....................................................................... 25 二、加强对盘查权行使过程的控制 ................................................................... 27 三、拓宽违法盘查的救济途径 .......................................................................... 28 结语............................................................................................................................... 30 后记............................................................................................................................... 31 参考文献........................................................................................................................ 32

  1 引言 2008 年上海发生的杨佳暴力袭警杀人案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震动,究竟有什么样的怨恨竟让这个年轻的小伙子连杀六名警察。探究这起案件的起因是源于一次巡逻民警的街头盘查① 。警方事后公布了当时巡逻民警盘查时的录音,本文摘录如下,也许会有利于我们从实践的角度反思我国的警察盘查制度存...

篇八:警察权力规制研究

裁量权的规制研究:经验与制度

 本文以警察裁量权的经验与规制为研究对象,以传统规制结构的完善与新行政法的变革为契机,以制度对经验的替代为基本立场,以建构专业警政的规范性与警察裁量权的功能性为最终目标,综合运用实证研究、比较研究、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描述我国警察裁量权行使的事实、规律、行动策略及存在问题,反思规则规制、司法审查等传统警察裁量权规制进路的原则与标准,针对选择性执法设计了初步的规制方案,探讨了致命性武力使用裁量规制的特殊问题,并从警察裁量权情境审查的建构与实践、警察组织改革对警察裁量权的规制效能两个角度探索与我国警察裁量权实践相适应的规制方案。本文的写作目的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我国警察裁量权的事实与规律观察;第二层次是警察裁量权规制原则与标准的反思;最后是为警察裁量权规制提供务实有效的进路。

 经验是警察裁量权规制理论的基础。以 2012 年至 2019 年警察执法案事例与数据为分析样本,基于一线体验与观察,尝试对真实世界中的警察裁量作“解剖麻雀式”的事实与规律总结。

 真实世界中警察裁量的过程与效果,包括警察裁量瑕疵、裁量的转移、基于双重职权的特殊裁量空间、一线弃权与执法机会主义、无法回避的选择性执法等。而这些行使样态的出现,是基于警察裁量权行使的独特策略:复杂多元背景下的情境权威与合理误差,主体之间的对立性、协商性以及全能主义扩张,此外,信息、技术、时空等资源配置对裁量的限缩与扩张,风险社会的秩序要求与乡土社会的传统等均影响着警察裁量权的行使。

 对规制现状的反思是警察裁量权规制研究的起点。首先,规则规制的反思。

 规则存在完善空间以及过度规则化的弊端,应当正确处理规则的缝隙,通过

 规制范例实现专业常识的有效转化,但要妥当处理规制范例与真实案例的关系,发展规制解释理论,促进范例功能的发展。其次,传统权力监督结构的反思。

 司法审查存在局限,专业化与预测性并非无法描述,也不意味着司法完全退出情境审查。通过对话式说理,以及相对开放的推理形式,使警察裁量过程由不容置疑的专业权威,成为在不同方案与主张之间的辩证结论,使权威建立于法律适用的决疑性思考。

 但考虑到司法审查的成本、行政机关的属性等,特定情境下的警察裁量行为的主观性与客观性审查需要更为明确的审查强度和标准,引申出情境审查的需求。最后,选择性执法规制的反思。

 警察裁量选择性执法、不执行法律行为是放松管制的典型样态,但也存在裁量滥用的可能,应当承认规则无法完全实施,对选择性执法或不执行法律裁量进行类型化,分类进行合法性与规制探讨。选择性执法、不执行法律裁量的约束机制,包括透明度、可预测性与问责制。

 承认可能的选择性执法,但要建构一种平衡机制,不执行应当是例外而不是规则,尝试厘清司法审查的边界,最好的方案是立法的修改。警察致命性武力使用裁量权是警察裁量权研究的一个独立领域。

 针对警察在严重暴力犯罪的紧急情形下是否使用枪支的裁量行为进行独立分析,是对规制原则与标准反思的进一步深化和补充。基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15 年的 Sheehan 案以及 2014 年至 2019 年我国警察使用枪支典型案件的类型化分析,归纳出存在调查审查、不作为及组织裁量等规制争议和疑难。

 应当以成本效益分析模型和影响因素的结构方程模型作为分析工具,整合警察用枪裁量权的影响因素及其关系,强化公安机关自我规制、调查监督、司法审

 查连结而成的传统权力规制体系,并从协商规制的视角,充分关注警察用枪规范、政策、惯例、数据、规律、衡量因素及方法等信息的公开和说明,以此作为传统规制技术的补强。警察用枪裁量的规制的特殊问题论证,也可以反哺其他领域警察裁量的规制方案,提出并且强化了情境理性的审查标准与责任体系建构、组织改革的裁量规制功能两项具有普适意义的规制进路。

 本文可预期的创新之处,一是初步突破警察裁量权的低可视性与专业性,通过体验进行的警察裁量权行使的事实与规律总结;二是反思基础上的初步解决方案的提出,比如选择性执法规制的类型化及其标准以及约束机制。三是基于经验的总结、普遍的反思、以及用枪裁量权特殊样本的独立分析,遴选两项规制进路进行深耕细作:规制进路一,是警察裁量权情境审查的建构。

 基于案例分析、比较研究的方法,以警察使用枪支的案例为主,兼及搜查、传唤等情境样本,针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Mendez 案、White 案等 2016 年、2017 年具有转折意义的判例,以及诸多关联典型案例,结合我国警察执法责任认定的典型疑难问题进行系统分析。论述的基本立场在于,情境审查的核心价值是在警察纷繁复杂的裁量情境中结构式地分析行为主观与客观因素,以实现行为合法性的精细化分析。

 进而理性地评价《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中的“过错”、“瑕疵”与“意外”,回应责任合理配置与执法权威的建构。情境审查以多元正义理论、情境理性理论、有限理性理论以及警察法学的独特思考方式为理论基础,以美国的典型判例以及德国的“背景——画面”审查为域外经验借鉴,以警察的主体角色、计划性偶发性为标准进行情境的类型化。

 在此基础上,精细分析情境审查的认知单元与分析工具,包括事中的客观理

 性与禁止溯及单独行为、主观因素的有限审查。一方面,归纳情境客观理性的具体分析路径,包括理性的警察相同或相似的训练或经验、面对相似的环境,作出相同或相似的判断;根据警察行为时已知的全部事实;不考虑其基本意图或动机;根据既定法律采取了适当行动;有效地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

 另一方面,筛选主观的有限审查原则的历史沿革,将审查限制在预见的能力与直接因果的范围内;总结主观有限审查的标准,包括明显的不称职与明知的故意、合理的预见范围与主观的专业性、基于合理善意的呼吸的空间、客观推定主观合法性。规制进路二,是警察组织改革对警察裁量权的规制效能。

 论证的起点是基于官僚组织与行政活动的关系。警察机关基于技术官僚的优越性和问题导向的需要,运用组织因素分配执法资源,以机构设置、职权委托、内部程序、执法策略等外观化的形态影响执法活动。

 警察个体裁量行为也正是寓于警察组织之中,完整的警察裁量权规制应当分析警察组织的运行特征,以及影响因素内容样态,将组织过程的控制纳入规制范围。借助沈阳市公安局“流动派出所”创新等实践样本,初步观察警察组织对个体裁量影响效度与组织裁量规制空间。

 归纳出警察组织对个体裁量施加影响的路径包括警察部门的官僚化程度、专业化程度,以及行政政策。官僚化程度包括部门的科层等级结构、部门规模,以及首长负责制、行政处罚集体讨论等内部规则建构的监督结构。

 专业化程度主要指警察专业化组织结构。从前述警察组织对于个体裁量施加影响的三项路径展开,理顺组织视角的规制完善的空间:一是基于 L 省公安机关的数据观察而呈现出的的指标化与压力型体制。

 二是以 L 省公安机关法制统一归口审核方案的监督实效为例进行科层制监

 督的效能分析,主要涉及绩效与规范权衡,控制制度的独立性、专业性与中立性,突出存在低可视性、信息不对称、科层损耗等问题,以及集体讨论制度等内部程序规则的完善。三是专业化分工与裁量权规制,应当强化对不同警察组织警察行为差异的识别,对不同目标与功能的警察组织,如专司治安基层基础的警察部门、法律执行类的警察组织等有针对性地适用不同的组织改革及裁量规制方案。

 结合公安派出所违停查处以及公安部 2019 年的专业机构改革等实践,分析专业机构与职权的委托对个体裁量的影响。四是政策规定优先事项的功能定位与程序规制。

篇九:警察权力规制研究

宪法行政法研究!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警察权的规制刘斌!!摘!要! !治安管理处罚法"一方面赋予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更大的行政执法权力# 另 一方面通过减小处罚幅度$完善处罚程序和加强法律救济对警察权力进行必要的规制# 使得警察权力与公民$社会组织的权利达到平衡与和谐% !治安管理处罚 法"以和谐理念为主导# 创立了 一种新的法律对国家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调整机制& & &平衡# 为中国建立理性的行政法律制度奠定基础%关键词! 行政立法’ 警察权力’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图分类号!!5 #,!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 ())+& (),收稿日 期!’))" ()# (’"作者简介! 刘 斌!$+&* ("# 男 # 西 安 铁路人民 警察学 校 治 安法律教研室教师#&$))*,-!!经济高速发展#中国进入了新的社会转型期#改革的目标已不再局限于经济增长#而是着力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各项制度建设$ 作为制度建设的最高形态#国家立法的分量不同寻常$ 规范公权%保障人权等融汇着多重价值追求的立法理念#为我们展现了一幅用法律语言写就的时代图景$’ ) ) "年#月$日#对中国治安管理制度而言#是一个历史性的改革转折点#施行了整整$ &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退出了社会舞台#取而代之的是一部全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无论在立法技术上#还是在法律内容上都为中国行政立法谱写了新的篇章$ 尽管该法尚有不尽理想之处#但它仍为未来的行政立法确立了一个规制公共权力的成功样板$ 笔者认为#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该法较好地平衡了警察权力和公民%社会组织权利之间的关系$ 笔者将从警察权力的扩张和规制及公民%社会组织权利的保障等方面来探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这一特色$一、警察权力的扩张!一"调整范围的扩大&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仅增加了处罚对象#而且增加了应当受到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处罚范围的扩充调整#一方面反映了社会关系的快速变化需要国家公权力的参与和调整#另一方面反映了警察权力在向社会生活更多领域的扩张$ 如#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B条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使得治安管理处罚由仅规范和处罚自然人的违法行为扩张到各种违法主体$ 再如#按照该法第, ,条%第* B条%第& *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行为%制造噪声的行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的行为可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这些规定反映了国家公权力!警察权力"向私人领域的扩张#其调整的社会关(&+(第’$卷第#期’))"年*月!江苏警官学院学报./01234 /5. 632780 9/4 6:; /55 6:;1 :/44;7;< = >-’$ 2=-#? @A-’))"! 万方数据

 系越来越细致!"二#处罚种类的增加和处罚幅度的加大$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原有的警告&罚款和拘留三种处罚的基础上增加了吊销公安机关颁发许可证的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还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处罚! 在处罚幅度上’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除对(黄&赌&毒)等行为最高可以处# ) ) )元或* ) ) )元的罚款以外’对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罚款仅为$元至’ ) )元! $治安管理处罚法%则较大提高了罚款的处罚幅度’处以’ ) )元以上罚款的条款随处可见! 处罚种类的增加和处罚幅度的加大扩大了警察的权力空间’特别是增加了警察对具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处罚的自由裁量权!"三#强制措施的增设为了便于公安机关在维护治安管理工作中实施现场处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治安管理强制措施做出规定*公安机关在现场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可以采取取缔&强行带离现场&收缴以及扣押等治安管理强制措施! 这些强制措施的增设使得警察权力进一步得到扩充!二、警察权力的规制在现代法治国家里’权力的行使与权力的控制总是相伴而行的! 我国现阶段正处于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渡时期’权力行使与权力控制在客观上存在前者硬后者软的情况!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行政’从依法行政的角度出发’行政机关的一切法律行为都应完全置于法律和有关规则&原则的控制之下’尤其是对自 由裁量权的行使应运用法律予以控制’以防滥用!笔者较为赞同罗豪才的平衡论观点’他认为(行政法主体必须遵循行政法治的原则’应受法治原则的制约’无论何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都应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只是各方可能违反的法律规范&追究其责任的主体’以及可能受到制裁的形式不同而已! 行政法既不是行政特权法即管理法’也不是抑制行政权力的控权法’而应是平衡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便体现了这一观点!$治安管理处罚法%需要着力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赋予执法者相当的权力’另一方面 万方数据是平衡警察权力和公民&社会组织权利之间的关系! $治安管理处罚法%相较$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赋予了警察更宽泛的权力’使警察权力得到较大的扩张! 按照行政法治原则要求和平衡论的主张’为了使警察权力和公民&社会组织权利之间的关系达到平衡’防止警察权力由于过度扩张侵犯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对警察权力进行必要的规制’尤其是人民警察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时的自由裁量权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但这种限制并不是取消!赋予人民警察适当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保证裁决的公正和提高办案效率! 目 前’行政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基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需要’承认和保护行政自由裁量权十分必要’但是也必须看到自 由裁量权存在着被滥用的可能’因此要对自 由裁量权的行使加以控制!+’,如上所述’$治安管理处罚法%赋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比较宽泛的行政执法权力’如果不加以有效的规制’极有可能造成滥用! 为此’$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中都做了较为具体而细致的规定’限制警察权力’保障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一#减少了对行政拘留的自由裁量幅度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重要的行政处罚手段’行政拘留的实施与被处罚者的权益直接相关!现代立法的趋势是尽量限制对人身自 由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拘留的适用做出具体规定’使其标准及程序更加明确化&规范化! 该法将行政拘留的期限细分为*日 以下&*日 以上$ )日以下&$ )日以上$ *日 以下三个档次’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公安机关对单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时的自 由裁量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 )日’改变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没有上限的规定!"二#完善了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由于我国法律文化发展史上不存在程序正义的观念’而只注重法律的实体正义! 因此’在行政立法与行政执法中程序的作用经常被人们所忽视!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认为’公正的法治秩序.B+.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 ) ) "年第#期

 是正义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主要通过程序来体现!这种程序上的正义性会导致程序合理性" 也就是说!一旦依据正当程序做出决断!那么!这个结论被认为是合理的!非有相反的证据不能被否定" 程序公正是当代法治观念的基本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权力当然也不能例外"针对我国目前行政权力膨胀#运用混乱#控制不力的现状!$治安管理处罚法%顺应法治的潮流!完善了治安管理处罚程序!为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和制约警察权力!有效保护公民#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奠定了基础"$-回避制度和听证制度韦德曾对英国古老的自 然正义理念这样阐述&自然正义是一个界定完好的概念!它包括公正程序的两项根本规则!即一个人不能在自 己的案件中作法官!人们的抗辩必须公正地听取"’#(这两项公正程序的根本规则!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均得到了充分体现"其中第一项根本规则是告诉人们案件的裁判者应与案件无利害关系" $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这一古老的法律理念!在第B $条中明确规定了回避制度! 目 的在于保证客观#公正地办理治安案件!防止先入为主或者徇私舞弊!确保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中保持中立无偏的地位!使当事人受到公正的对待"第二项根本规则则告诉人们!案件当事人有抗辩的权利以及抗辩应得到裁判者公正听取的权利!这使$治安管理处罚法%引 入了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中最核心的制度" 建立正式听证程序的目的在于运用行政程序的特殊作用保护相对方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因为听证能扩大相对方的行政参与权!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便于行政决策切实可行!而且可以通过为当事人提供辩论#陈述自 己的观点避免行政机关的偏听偏信!武断地做出行政决定"重要的治安管理处罚涉及当事人的大额财产及其他重要权益!需要特别慎重对待" 基于这种考虑!$治安管理处罚法%确定了听证程序!以加强保护相对方权益的力度&事先告知当事人的听证权!组织并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允许当事人申辩 万方数据和质证!制作笔录!再依法做出处罚决定" 听证制度的核心是抗辩!即当事人可以对于自 己不利的证据提出异议并要求指控方加以证明!同时可以提出利于自 己的证据" 当事人通过这种参与#介入对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事实和理由加以论证!防止公安机关的专横和自 由裁量权的恣意行使!保护治安管理处罚权力与相对人权利的平衡"’-申辩和质证制度$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条规定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并且规定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同时还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此项规定保证了公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进行辩护! 允许当事人申 辩#质证!可以澄清事实#避免失误!限制警察权力的专制!同时促使公安机关在做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时注意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效防止公安机关滥用治安管理处罚权"#-确立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分离制度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的功能不仅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而且还在于提高行政效率" 因此!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的严格程度取决于治安管理处罚行为影响到的相对方的权益和治安管理处罚程序本身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之间的关系" 法律往往对不同的行政行为规定严格程度不同的行政程序"治安管理处罚种类繁多!它对相对方利益的影响很大!因此需要对这种权力的行使规定一个正式而严格的程序以保障相对方的切身利益" 然而!其中一些较轻的处罚!如警告#小额罚款等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甚小!而正式#严格的治安管理处罚程序一般手续繁琐#费用较高" 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的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两种程序的不同在于普通程序有着严格的调查#质证#抗辩#决定#送达等规定!而简易程序一般更为简便!可以当场做出决定"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项制度减轻了轻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民的被处罚时间成本!保障了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公民合法权利"*++*刘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警察权的规制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罚款是治安管理处罚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处罚!是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使用最多的手段!也是人民群众反映最多"意见最大的一种处罚# 曾经有一段时期!罚款这种处罚形式产生了许多弊端!如滥罚款!将罚款的收入与公安机关的机关办公经费挂钩!甚至把罚款作为公安机关创收的手段以增加奖金"福利等等# 滥施处罚产生腐败!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侵犯了公民"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的关系# 究其原因!罚款收缴制度的不完善是产生这些弊病的一个重要原因# $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这种现象!在第$ $ *条明确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从根本上防止和杜绝了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权的滥用和执法腐败!保障了公民"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其他程序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了有效规制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力!保障公民"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还做了说明理由制度"资讯公开制度"通知制度等程序规定!同时对治安案件的办理期限"询问时限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这些规定对警察权力的恣意行使起到了防范作用!避免了公民"社会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危险#(三)加强和完善了法律救济权利需要救济!无救济即无权利# 在行政法上!行政权力由于具有单方性"扩张性和强制性等特征!极易造成对相对人权利的侵害!而行政相对方则总是处在弱者的地位# 这种关系决定了有行政权力的存在也必须有救济的存在!否则将无法保证相对人的权利# 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在进行治安管理过程中对公民"社会组织合法权利造成损害时!应当赋予公民"社会组织取得法律救济的权利!这是矫正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滥用自 由裁量或任意裁量行为的有效途径#$治安管理处罚法%改变了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将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选择权赋予被处罚人!由他们自 愿选择# 这项规定符合法治原则中的司法最终救济原则!较好地维护了公民"社会组织的法律救济权利#三、权力与权利的平衡权力是社会的脊梁!但权力的滥用会严重污染社会生态# 绝对的权力!就是绝对的腐败# 国家权力支配着最大的资源"占领着权威的至高点!权力滥用的泛滥不仅侵犯公民的权利!还会影响大众对原则的信心"对法律的信仰!而不被信仰的法律形同虚设#$治安管理处罚法%坚持&有违法必有处罚!有权力必有控制’!一方面赋予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更大的行政执法权力!另一方面通过减小处罚幅度"完善处罚程序和加强法律救济对警察权力进行必要的规制!使得公安机关的权力与公民"社会组织的权利达到平衡与和谐#$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和谐的理念为主导!创立了一种新的法律对国家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调整机制* * *平衡!为中国建立理性的行政法律制度和构建和谐社会奠定了基础#参考文献!+$,!罗豪才! 甘文-行政法的&平衡’及&平衡论’范畴+.,-中国法学!$++"(,)-+’,!罗 豪 才- 行 政 法 学 +?,- 北 京-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威廉. 韦 德-行政法+?,-徐炳等! 译-北京- 中 国 大百科全书出 版社!$++&-+#,!!责任编辑" 金晞#!责任校对" 目 言#.))$.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 ) ) "年第#期 万方数据

篇十:警察权力规制研究

  密级

 公开

 UDC

 编号

  20150850025

 硕士学位论文

  权利视角下警察行政权法律规制研究

  申请人姓名

  邓 皓 雯

 导师姓名及职称

 朱最新,教授

 吴自力

  申请学位类别

  法律硕士

 学科专业名称

  法律硕士(非法学)

 培养单位

  法学院

 学位授予单位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18 年 5 月 26 日

 分类号

 密级

 公开

 UDC

 编号

  20150850025

 硕士学位论文

 权利视角下警察行政权法律规制研究 Research on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Police Administrative Power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ights

  申请人姓名

  邓皓雯

  导师姓名及职

  朱最新,教授

 吴自力

  申请学位类别

 法律硕士

 学科专业名称

 法律硕士(非法学)

 论文提交日期

  2018 年 5 月 20 日

 论文答辩日期

  2018 年 5 月 26 日

 答辩委员会

 夏蔚 教授 李毅 副巡视员

 杨帆 教授 杨治坤 副教授 吴贤静 副教授

 学位授予单位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III

 独 创 性 声 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准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邓皓雯

 签字日期:2018 年 6 月 23 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

 (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邓皓雯

  导师签名:朱最新

 签字日期:2018 年 6 月 23 日

  签字日期:2018 年 6 月 23 日

 I

  摘

 要

  警察行政权是指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履行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职能的一种国家权力。警察行政权在维系社会秩序的过程中必然要涉及到每一位公民的基本人权。警察行政权设定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公益和道德准则,根本宗旨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

 然而,实践中警察行政权的行使常常出现权力滥用、权力缺位、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等侵害公民个人权利的行为。其法律原因很多,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警察行政权的边界不明,具体表现为警察行政职权范围界限模糊和警察行政管理权、刑事侦查权的互换;二是警察行政程序规范不足,警察行政执法缺乏程序规制;三是警察行政权监督制度不完善,包括事前、事中监督不足和内外监督制度缺乏联动;四是公民权利救济制度不健全,主要体现在司法审查、公民权利救济途径、救济范围等方面。

 针对警察行政权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原因,应对现行的警察行政权法律规制进行完善,一是限缩警察行政权范围,明确警察行政管理权和刑事侦查权的界限;二是建立健全警察行政程序制度,明确执法的方式、步骤程序责任等具体事项以规范警察行政执法程序是;三是完善警察行政权监督制度,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的相互衔接,内外监督的有效联动; 四是健全公民权利救济制度,扩大司法审查范围、拓宽公民权利救济途径、扩大公民权利救济范围。总之,通过对警察行政权法律规制的完善,使警察行政权在法律范围内规范行使,以实现警察行政权保障公民权的宗旨。

 关键词

 权利;警察行政权;法律规制

 II

 ABSTRACT

 Police executive power refers to the fact that the national constitution and laws give the police and the police the responsibility to perform their duties in administrative activities. The purpose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olice administrative power is to meet the public welfare and moral standards,the fundamental purpose is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citizens.

 However, in practice, the exercise of police executive power often leads to the abuse of power, lack of power, overreach of authority, violation of legal procedures, and other violations of individual rights of citizens. There are a lot of legal reasons, which can be summed up in the following four aspects: First, the boundary of the police administrative power is unknown. The specific manifestations are the fuzzy boundaries of police administrative power and the exchange of police administrative power and criminal investigation power; second is the polic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Inadequate norms, the lack of procedural regulations for police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Third, the imperfect supervision system for police administrative power, including lack of supervision before and during events and the lack of linkage between internal and external supervision systems; Fourth, the civil rights relief system is not perfect, mainly reflected in judicial review, citizens Remedy of rights, scope of relief, etc. In response to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police administrative power and its legal reasons, the current police executive power legal regulations should be improved. First, the scope of police administrative power should be narrowed down, the boundaries between police administrative power and criminal investigation power should be defined, and the second is the establishment of a sound police administration. The procedural system defines the specific methods of law enforcement, step procedures, and responsibilities to regulate police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procedures. Third, it improves the supervision system for police administrative power, and realizes the mutual

 III

  connection between pre-event, intra-event and post-event supervision, and the effective linkage between internal and external supervision; It is to improve the civil rights relief system, expand the scope of judicial review, broaden the ways of relief of civil rights, and expand the scope of civil rights relief. In short, through the improvement of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the police administrative power, the police administrative power is standardized and exercised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law so as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protecting the civil rights of the police administrative power.

 Keywords

 right;police power; legal regulations

 IV

 目

 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

 目

 录............................................................. IV

 绪

 论.............................................................. 1

 第一章 警察行政权概述............................................... 2

 第一节 警察权 ................................................... 2 一、警察权的概念............................................. 2 二、警察权的性质............................................. 3 第二节 警察行政权 ............................................... 5 一、 警察行政权的概念........................................ 5 二、 警察行政权的特征........................................ 7 三、 警察行政权的宗旨是保障公民权利.......................... 8

 第二章 警察行政权侵害公民权利的表现及其法律原因.................... 10

 第一节警察行政权侵害公民权利的表现 ............................. 10 一、 警察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权利............................... 10 二、 警察超越职权侵害公民权利............................... 12 三、 警察违法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权利........................... 13 四、 警察不作为漠视公民权利................................. 14 第二节 警察行政权侵害公民权利的法律原因 ........................ 15 一、 警察行政权边界不明..................................... 15 二、 警察行政程序规范不足................................... 16 三、 警察行政权监督制度不完善............................... 17 四、 公民权利救济制度不健全................................. 18

 第三章 权利视角下警察行政权法律规制之完善.......................... 20

 第一节 警察行政权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 ............................ 20 一、 人权保障原则........................................... 20 二、 程序控制原则........................................... 20 三、 行政效率原则........................................... 21 第二节 权利视角下完善警察行政权法律规制的对策 .................. 22 一、 明确警察行政权的边界................................... 22

 V

  二、 建立健全警察行政程序制度............................... 23 三、 完善警察行政权监督制度................................. 25 四、 健全公民权利救济制度................................... 27

 结

 语............................................................. 31

 参考文献........................................................... 32

 致 谢.............................................................. 35

 在校研究成果....................................................... 36

 1

 绪

 论

 现代法治国家是以“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力”为核心构筑的。公民的 权利是相对于国家权力,即公权力而言的。公法产生与发展的初衷就是为了规范国家公权力的行使,以达到保护公民权利的目的。作为国家公权力的组成部分,警察行政权既是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力量之一,也是最容易侵犯公民权的公权力之一。因此,我们要对警察行政权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警察行政执法行为有法律依据,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警察行政权的作用,但也要适当约束警察行政权进行,如果警察行使权力时不能够把握正确的尺度,不但起不到积极的作用,还会引起群众的反感,长此以往,甚至会导致社会秩序的不稳定,也会阻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的进程。近年来,我国人民警察在行政执法活动侵害公民权利的现象频频发生,例如“深圳两女孩因未带身份证被警察盘查辱骂”、“于欢刺死辱母者”等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理论界也掀起了对我国警察行政权约束的激烈探讨。如果无法避免或者减少上述现象的再次发生,无疑会造成更多的悲剧,也会影响社会秩序稳定,使党和政府提出的“依法治国”理念成为一纸空谈。虽然我国对于警察行政权的行使有着一定的法律规定,但是对其规定范围过于宽泛、原则性较强,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在执行中很难有着明确的界定标准、自由裁量空间过大,所以在执法的过程中,没有办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导致有很多制度形同虚设。在这种情况下,对现行警察权行政权的法律规制进行进一步完善,建立起良性行使的警察行政权,已经成为整个社会非常关注的问题。因此,基于权利视角研究警察行政权的法律规制问题具有现实意义。

 2

  第一章

 警察行政权概述

 第一节

 警察权

 一、 警察权的概念 关于警察权的概念,理论界一直存在诸多争议,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观点:

 (一)有学者认为:“警察权是主权国家通过宪法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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