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5篇

时间:2022-11-13 10:35:08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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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5篇

篇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部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党支部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和履行“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依据有关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院支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经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与经济建设和其他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一岗双责”,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有利于加强和

 改善党的领导,促进测绘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一岗双责”,要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科室、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一岗双责”,要从单位的实际出发,逐级签订责任书或考核目标,分解任务,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第六条 院班子对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院支部书记对支部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支部委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院支部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局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与局党委签订的《责任书》;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健全、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

 (四)依据中央和省市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八条 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二)认真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对查处违纪案件进行督办,重要案件要亲自听取查办汇报;

 (三)领导和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与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四)模范遵守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法规制度,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五)参加本级领导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的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存在的问题;参加、指导分管单位领导班子的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

 第九条 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扎实开展廉政谈话。

 (一)定期谈话:领导干部应与自己主管或分管范围内的领导班子和成员以及一般干部分别于年中、年末定期与其进行廉政谈话。内容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遵守政治纪律;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选拔任用干部工作;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制度规定以及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等方面的情况。

 (二)提醒谈话:领导干部在发现自己主管或分管范围内的领导班子和成员以及一般干部存在群众反映的问题时,及时找其谈话,促其改正。

 (三)诫勉谈话:领导干部发现自己主管或分管范围内的领导班子和成员以及一般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违反科学发展观,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用人失察失误;违背社会主义荣辱观,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以及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形。

 第十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和“一岗双责”考核制度。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一条 要将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列为领导干部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的一项重要内容,广泛听取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十二条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一岗双责”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成绩突出的,要予以通报表彰;落实不力或不履行的,要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一岗双责”情况,要列为专题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对分管单位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二)分管单位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

 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或包庇、纵容的。

 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院支部负责解释。

篇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国有企业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坚定不移推进集团公司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等党内法规和《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决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工作部署,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全面领导、执行、推动和监督工作落实,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集团公司改革发展工作的总体布局,与生产经营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实施、同考核。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落实领导人员“一岗双责”,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 XXX 集团公司党委、纪委、XXX集团公司下辖党委、党支部、部门、全资(绝对控股)子公司及其领导人员,以及集团外派相对控股、参股子公司的领导人员。相对控股、参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XXX 集团公司党委统一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党委领导班子对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负集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委主抓的重要任务,作为党的建设和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工作规划,通盘考虑,做出工作部署,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安排部署年度工作任务。集团公司党委及其主要负责人以书面形式于每年 XX 月 15 日前,向 XXX市委、XXX 市纪委监委报告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

 (二)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目标管理,细化主体责任,明确重点任务分工。加强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积极探索有效监督途径,认真执行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廉洁从业谈话、述职述廉等党内监督的重要工

  3 作制度,健全监督检查、倒查追究完整链条,深化内部巡察,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集团公司的有效落实。

 (三)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严格按照规定选好用好干部。严格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充分听取集团公司纪委对拟提任人选意见等制度规定。充分发挥集团公司党委在企业选人用人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强化集团公司党委、行政班子、分管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教育培养、管理监督中的责任,严防“带病提拔”“带病上岗”,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健全干部考核评价机制,促进干部能上能下,对不适宜、不胜任担任现职的领导人员坚决予以调整,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和人才队伍。

 (四)大力推进管理改革和制度创新,深化标本兼治,深化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企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通过编制权力清单、完善相关制度等措施,加强对廉洁风险的监测分析和动态管理,将廉洁风险防控工作植入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管理制度之内,科学评定风险等级,实行分类管理,提高廉洁风险的预警处置能力。强化监督检查,着力规范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资产处置、选人用人等重点领域的管理,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五)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厘清党委与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健全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规则和程序,科学设置组织机构和岗位,合理配置权力,建立重大决策事项报告制度和决策行为留痕管理制度;将党内监督同

  4 企业内控体系贯通起来,积极推行纪检监察、监事会、财务、法务监审、工会、组织人事等“大监督”机制,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积极推进权力运行程序规范、公开透明。进一步落实职代会、党务公开、企务公开、职工董事监事等制度,畅通信访渠道等措施,加大群众监督力度,促进各级领导人员秉公用权、廉洁从业。

 (六)健全责任追究和容错纠错机制。严格执行党内问责条例和自治区实施办法,及落实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对因决策事项不坚持集体讨论、决策程序不规范、决策论证不充分等违规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坚决查处各类违纪行为,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和“责任倒查”,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重大腐败案件的部门(公司),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坚持严管厚爱相结合,激励约束并重,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推进容错纠错机制建设,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激励职工新担当新作为。

 (七)加强作风建设,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自治区、市委实施办法,紧盯重要节点、重点领域,密切关注“四风”新形式、新动向,持续正风肃纪,加大通报曝光力度。严厉查处顶风违纪特别是隐形变异的“四风”问题,坚决防止以商务招待名义违规饮酒、超标准接待,杜绝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以及违规发

  5 放津补贴等问题发生。持续推进不担当、不作为、不落实问题整治,坚决纠正损害职工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八)完善廉政教育机制,严格落实思想政治学习制度和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的重要内容,把政治理论、党章党规党纪、党史国史、职业道德等教育纳入企业党员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加强纪律教育、政德教育、家风教育和警示教育,通过专家讲座、“书记讲堂”、知识测试、廉政基地教育、在线学习培训等形式,增强廉政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提高党员干部廉洁从业意识。持续推进集团公司廉洁文化体系建设,推进廉政文化“进部门、进车间、进班组、进岗位”活动,抓好先进典型示范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廉洁文化氛围。

 (九)强化对各部门、各子公司领导班子的监督管理,落实管理责任,重点做好对各部门(公司)“一把手”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严格落实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出国(境)管理等制度。探索建立对中层管理人员“八小时以外”常态化监管机制。

 (十)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积极推动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规违纪问题,每半年听取纪检监察工作情况汇报1 次以上,及时掌握工作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有关重大、疑难、复杂的反映问题线索、案件处置或问责工作,及时了解情况,明确指导意见和相关工作要求,为集

  6 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是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履行主要领导责任。对领导班子所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督促班子成员履行分管部门(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上级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工作计划,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工作亲自部署;监督执纪问责涉及领导干部重大问题亲自过问;专项治理、监督检查等工作的重点环节亲自协调;群众反映集中、强烈的案件亲自督办。

 (二)强化组织推动。组织责任分工和任务分解,落实责任到人,协调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必要时可采取问责的方式,整顿调整不重视或抵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人员。带头讲廉政党课、开展廉政谈话、督办重点案件、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责任制检查考核。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领导和督促集团公司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共同落实、整体推进。

 (三)加强监管督导。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及下一级部门(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教育监管,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经常检查班子成员及下一级部门(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廉政情况,定期进行廉政谈话,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告诫;对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履行责

  7 任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落实责任不到位的,及时提醒、批评、纠正。

 (四)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带头遵守党纪国法,严格执行廉洁从业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管好自己、管好亲属、管好身边工作人员,不以权谋私,不搞特殊化,为广大党员干部当好标杆、做好示范。带头按要求向市委、市纪委监委述职述廉。

 第七条

 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协助集团公司党委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工作:

 (一)落实分管职责。协助集团公司党委主要负责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履行好“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中,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推动分管部门(公司)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加强廉洁风险防控,定期向集团公司党委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向集团公司党委汇报 1 次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二)加强日常监管。抓好分管范围内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分管部门(公司)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等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党委。

 (三)自觉接受监督。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廉洁从业和

  8 改进作风各项规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以身作则、管好自己、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职工群众监督。

 第八条

 集团公司纪委对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助集团公司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坚决惩治和预防腐败。集团公司纪委及其内设部门可根据授权履行纪检、监察职责,代表市纪委监委对集团公司党委、党支部、部门(公司)实行监督,及时向市纪委监委和集团公司党委报告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向集团公司党委报告上级纪委监委的工作要求;协助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工、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及时向班子成员通报其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集团公司纪委于每年 XX 月 XX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 XX纪委监委报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向 XXX纪委监委派驻市国资委纪检监察组报告企业领导人员勤廉情况和制度执行情况。

 (二)负责对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权力行使和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督促班子成员遵守民主集中制和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定期与班子成员就落实“一岗双责”和廉洁从业情况沟通,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集团公司党委主要负责人和市纪委监委报告。

 (三)负责对集团公司各党支部、各部门、各子公司的监督,加强对各党支部、各部门、各子公司执行党的路线方

  9 针政策、决议决定情况和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市委和集团公司重要部署要求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定期约谈、“签字背书”等方式,督促各党支部、各部门、各子公司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

 (四)负责对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遵纪守法情况的监督,协助集团公司党委加强管理人员纪律教育,强化管理人员作风建设,对领导人员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选人用人、履行职责和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

 (五)聚焦中心任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预防“破纪”行为发生。加强对直接受理的信访举报和案件的调查、处理,严肃查处部分管理人员通过业务链条上的权钱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和交换、与特定关系人结成利益同盟侵吞国有资产、纵容支持亲属或者其他关系人在管辖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或开办关联企业谋利等方面“靠企吃企”问题,严肃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强化不敢腐的震慑。

 (六)负责对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情况的监督,在集团公司党委领导下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严格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培养教育和监督管理。

 (七)推行体制机制创新措施。在 XX 纪委监委和集团

  10 公司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要求,严格落实“两个为主”。用好办案成果,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有针对性地开展党纪党规教育、警示教育,促进制度建设、规范管理。

 第九条

 集团公司纪委书记是履行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领导集团公司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组织研究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形势,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组织查处领导人员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及腐败案件,重要工作靠前指挥、全程督导。

 (二)强化同级监督。加强对党委成员、班子成员廉洁从业、作风建设和行使权力等情况的监督,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发现重大问题线索及时向集团公司党委和市纪委监委报告。

 (三)督促落实“两个责任”。对集团公司纪委、各党支部、各部门(公司)、集团公司纪委成员履行“两个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落实责...

篇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推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有关的党内法规,结合我所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所党委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包括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所长承担反腐倡廉第一责任人责任。所长为中共党员的,同时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以明确责任主体为基础,以细化履责措施为重点,以健全体制机制为抓手,以严格责任追究为保障,促进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贯彻落实,扎实推进我所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保障我所“三个面向、四个率先”目标和推动“率先行动”计划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

  2 合,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纳入研究所发展规划与党的建设总体布局,纳入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与科研、管理等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落实、检查、考核。

 第二章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第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包括领导班子全面领导责任,所长反腐倡廉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党委书记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职责范围内反腐倡廉建设主要或重要领导责任,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科研团队负责人反腐倡廉建设监督和管理责任。各责任主体因工作变更或职责调整产生的责任内容变化,应及时变更或调整相应责任制内容。

 第七条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所负的全面领导责任主要包括:

 (一)组织领导。传达学习、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要求,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召开会议分析形势、研究工作、部署任务,听取汇报、安排监督检查、指导督导落实、严肃责任追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与改革创新发展。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经常化,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解决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

  3 (二)选人用人。严格执行中央和我院关于事业单位组织人事制度相关规定,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健全干部考察考核、选拔聘用机制,规范岗位聘用管理和职级 X 升制度,坚持拟提任干部党风廉政或廉洁从业情况鉴定制度,严肃选人用人纪律,加强对干部选拔聘用工作的监督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管,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三)作风建设。建立健全作风和学风建设长效机制。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修订后的院党组“十二项”要求,重点加强“三公”经费等管理监督。定期组织开展作风建设监督检查,严肃处理顶风违纪行为。加强科研道德和学风建设,严肃惩处科研不 X 行为。

 (四)宣传教育。将反腐倡廉和科研诚信宣传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科研人员职业培训体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与创新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法制宣传教育等等紧密结合。坚定理想信念,扎实开展宗旨教育、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科研诚信和学风教育。领导班子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党风廉政专题学习。

 (五)制度建设。紧紧围绕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完善议事决策、人事、财务、资产、基建、科研道德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全面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任务,深入推进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以工作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

  4 信息化为目标,使主要业务活动和管理行为流程规范、权责清晰、防控有力、预警及时。

 (六)强化监督。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深化党(院、所)务公开,强化民主监督、群众监督。明确反腐倡廉重点领域,加强预防和监督。加强内部审计监督,重点抓好科研经济业务真实性合法性审计,逐步覆盖所有科研经济业务领域和主要科研团队。加强和支持巡视工作。抓好审计和巡视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践行“四种形态”,落实任前廉政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等要求。

 (七)惩治腐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举措,领导和支持纪监审部门聚焦反腐倡廉主业,监督执纪问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纪监审工作汇报,依法依纪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坚持“一案双查”,强化责任追究。加强纪监审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注重纪监审干部的培养使用。

 第八条

  所长承担本单位反腐倡廉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主要包括:

 (一)决策部署。每年初组织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确定反腐倡廉年度工作计划和责任分解。每年底组织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听取反腐倡廉检查考核情况汇报,研究分析问题,明确改进措施,并纳入下一年度单位工作计划。

  5 (二)组织推动。围绕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作风和学风建设、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等重点,谋划和推动反腐倡廉建设。加强内审监督,重点抓好科研经济业务真实性合法性审计。领导并督促分管部门把反腐倡廉建设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落实,加强对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宣传教育。坚定理想信念,自觉加强对上级关于反腐倡廉规章制度和部署要求的学习,按要求参加领导班子党风廉政专题学习,结合民主生活会认真述责述廉。每年在本单位作 1 次廉洁从业专题报告。带头并督促分管部门负责人和科研团队负责人参加反腐倡廉和科研诚信宣传教育活动,保证其每年至少参加1 次。

 (四)监督管理。健全完善议事决策、人事、财务、资产、基建、科研道德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加强对行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分管部门负责人、科研团队负责人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督促分管部门自觉接受审计等监督,抓好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

 (五)惩治腐败。严格落实上级对反腐倡廉工作的要求,加强监察审计机构和队伍建设。领导和支持监察审计机构聚焦反腐倡廉主业,监督执纪问责。督促查办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排除办案工作中的干扰和阻力,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坚持

  6 “一案双查”,强化责任追究。

 第九条

  党委书记承担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主要包括:

 (一)领导部署。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牵头制定反腐倡廉中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及责任分解,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牵头组织对反腐倡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检查考核,并向领导班子汇报检查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

 (二)组织推动。组织逐级签订党风廉政或反腐倡廉责任书,形成责任传导机制。督促党支部书记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并监督分管的部门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落实,加强对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宣传教育。坚定理想信念,自觉学习并传达落实上级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 1 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专题学习,在党委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每年在本单位讲 1 次廉政党课。带头并督促分管部门负责人参加反腐倡廉和科研诚信宣传教育,保证其每年至少参加 1 次。

 (四)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抓党风建设的工作机制,带头并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 X 修订的院党组“十二项”要求。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党内监

  7 督各项制度,加强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分管部门负责人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督促分管部门自觉接受审计监督,认真抓好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践行“四种形态”,落实任前廉政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等要求。

 (五)惩治腐败。严格落实上级对反腐倡廉工作的要求,加强纪监审机构和队伍建设。领导和支持纪监审部门聚焦反腐倡廉主业,监督执纪问责。督促查办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排除办案工作中的干扰和阻力,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坚持“一案双查”,强化责任追究。

 第十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承担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或反腐倡廉建设主要或重要领导责任。主要包括:

 (一)部署落实。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要求,对牵头负责的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认真组织实施。领导并监督分管部门把反腐倡廉建设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落实,明确任务分工,提出具体举措,加强对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教育引导。坚定理想信念,自觉学习上级关于反腐倡廉的规章制度和部署要求,按要求参加领导班子党风廉政专题学习,结合民主生活会认真述责述廉。带头并督促分管部门负责人参加反腐倡廉和科研诚信宣传教育活动,保证其每年至少参加 1次。

  8 (三)业务监管。根据上级和本系统本单位的要求,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健全完善分管业务领域的规章制度或实施细则及管理流程,将反腐倡廉建设要求纳入其中,促进规范管理,防范廉政风险。

 (四)加强监督。加强对分管部门负责人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督促廉洁自律,履行“一岗双责”。督促分管部门自觉接受审计等监督,抓好审计整改意见的落实。

 (五)及时汇报。定期听取分管部门反腐倡廉建设情况汇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及时向纪监审部门通报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支持纪监审部门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反腐倡廉建设第一责任人,对业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主要包括:

 (一)组织实施。根据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规划任务分工和反腐倡廉年度工作计划及责任分解,研究制定任务落实的具体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每年底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总结,并向领导班子报告。

 (二)学习教育。自觉学习上级关于反腐倡廉的规章制度和

  9 部署要求,带头并督促本部门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参加 1 次廉洁从业宣传教育活动。对业务范围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及管理流程加强宣讲。

 (三)业务监管。认真落实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工作任务,加强业务监管,带头并督促本部门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及管理流程,并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关的实施办法或细则及工作流程。每年对制度、流程执行情况进行自查,不断优化完善。

 (四)加强监督。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督促遵守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审计等监督,认真抓好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线索要及时向纪监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科研团队负责人是所负责科研团队反腐倡廉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所负责的科研活动中的反腐倡廉建设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主要包括:

 (一)组织实施。根据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规划任务分工和反腐倡廉年度工作计划及责任分解,研究制定任务落实的具体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每年底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总结,并向领导班子报告。

  10 (二)学习教育。坚定理想信念,自觉学习上级关于反腐倡廉的规章制度和部署要求,带头并督促所负责的科研团队成员参加廉洁从业宣传教育,保证科研骨干每年至少参加 1 次。加强对所负责科研团队成员的科研道德规范的宣传教育,引导树立良好学风。

 (三)业务监管。严格执行课题经费管理使用、科研道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及管理流程,结合实际,进一步梳理风险点,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团队内部管理监督,保证科研活动合法合规。

 (四)加强监督。带头廉洁自律,加强对所负责科研团队成员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督促遵守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审计等监督,认真抓好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线索要及时向纪监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 XX 治规矩,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廉洁自律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带头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带头管好自己,管好父母、配偶和子女,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带头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自觉加强工作作风和学风建设,恪守科研道德。

  11 第三章

 机关各职能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

 第十四条

 机关各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将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业务工作,分别抓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科研管理与质量控制处负责全所各类科技项目的申请和管理工作的监督;科研经费的管理监督;加强对国外订货、报关、政府采购工作、固定资产管理及处理(财务管理之外)、材料采购以及质量控制相关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负责研究所科研道德制度建设,开展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宣传教育,制定完善科研不 X 行为调查处理办法,受理和调查职责范围内的科研不 X 投诉举报等。

 (二)成果与信息化中心负责研究所科研成果鉴定与报奖工作、绩效考核工作的管理监督;建立健全院地合作项目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技术开发相关制度,加强规范管理和监督等。负责规范图书采购、档案管理、学报、网络管理的工作流程和管理监督等。

 (三)人事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事业单位组织人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改进完善干部选拔任用、人才引进、岗位管理、聘用管理、薪酬绩效、继续教育与培训、考核奖励、工作人员兼职等规章制度,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篇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金华 职业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三次、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按照省教育厅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浙教党〔2020〕73 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1.重要意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两个责任”厘清了党委、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定位和职责分工,是新形势下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创新的重要保障,是深入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保证。认真贯彻并坚决落实好“两个责任”,对推动学校发展,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2.基本要求。学校各级党组织要深刻认识落实“两个责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两个责任”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保障中央、省委和上级主管部门

 - 2 -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1)学校党委担负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做到权责对等,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学校两级领导班子(学校党委、党总支)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总支书记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其他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

 (2)学校纪委要在省高校纪工委、省纪委驻厅纪检组、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主业,突出主责,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创新监督理念,转变监督方式,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善于监督、敢于执纪、严格责任追究,全面贯彻落实监督责任。

 二、 党委 的 主体责任

 (一)学校党委领导班子责任 学校党委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集体的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学校党委坚决贯彻落实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委、省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和要求,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斗争情况汇报,全面把握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明确学校党委、党总支两级领导班子和领导

 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分工。校党委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廉政专题学习,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每学期至少听取一次学校纪委工作情况汇报,加强日常指导常态信息作,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动责任落实。

 2.健全体制机制。成立浙江金华职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及党委委员任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纪委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党办、纪检监察处共同组成。研究探索和优化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浙江金华职业学院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等制度;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严格按规定报告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建立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加强期中、期末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机制。切实把学校党委、二级党组织两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责工作抓好抓实,形成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整体合力。

 3.选好用好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学校的具体实施办法,规范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强化廉政审查把关,对拟任的科级以上干部,应当提前 2 个工作日书面征求纪委意见。落实领导干部廉政谈话、

 - 4 - 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制度,实行干部提拔倒查机制,坚决防止和严肃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4.加强作风和纪律建设。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和纪律观念,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财经纪律,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纪律建设,坚持巩固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持之以恒纠正“四风”,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坚决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以权谋私问题,及时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强化学校政风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树立为民、务实、清廉形象。

 5.领导和支持查办案件。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以零容忍态度全力支持和保障纪委执纪办案,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教育、早查处。

 6.深入推进源头治理。加强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工作,完善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制度,深化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警示教育、专题活动,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体系,积极探索符合学校特点的反腐倡廉新思路、新举措,培育廉洁价值

 理念,营造崇廉尚廉气氛,逐步建立形成和完善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7.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积极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深化落实党务、校务公开相关规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强化权力监督,推动阳光治校、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完善廉政风险防控、防止利益冲突等制度,厘清、确定权责清单,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全过程监督。

 (二)党委班子成员的个人责任 1.学校党委书记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1)履行全面领导责任,强化组织推动。坚决贯彻上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2)管好班子,带好干部和党员两个队伍,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3)带领完善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抓好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每年亲自主讲一至两次廉政党课。

 (4)带头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落实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严肃党

 - 6 - 内生活,落实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

 (5)坚持对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完善干部管理制度。

 (6)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率先垂范,以上带下。

 2. 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向党委书记负责,根据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1)分管职责。坚持分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一起抓,领导并监督分管部门落实校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求同分管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2)指导责任。每学期至少听取一次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指导分管部门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

 (3)监督责任。监督分管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职尽责。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员干部的廉洁情况,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教育、早提醒、早纠正。

 (4)自律责任。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各项规定,以身作则,管好自己,管好亲属,管好部下,自觉接受监督。

 (三)党总支主体责任 学校各党总支对所属的二级学院、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履行主体责任。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寓于各项业务工作之中,结合业务工作实际积极构建反腐倡廉管理机制,领导和推动本学院、本处室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

 (1)机关党总支责任。党总支书记和处室负责人认真落实学校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带领支委成员做好机关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协助纪检监察处加强对机关作风建设的监督检查。党总支书记、处室负责人是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要落实“一岗双责”,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行政管理和业务工作放在同等重要位置,一同部署落实。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管好本处室干部职工。

 (2)二级学院党总支责任。党总支书记和二级学院院长是所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对本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学院班子党政一把手要严守法纪,廉洁从业,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做好表率。

 三、 纪委 的 监督 责任

 纪委是党内监督执纪的专责部门,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

 - 8 - 责任。

 1. 维护党的纪律。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坚持不懈正风肃纪,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组织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学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2.加强组织协调。根据学校党委及上级纪委决策部署,结合学校实际,向学校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议;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领导下,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助学校党委分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3.强化监督执纪。认真落实中央、中央纪委、省委及教育厅党组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工作要求,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的典型问题,对违反党规党纪的人员作出处理,及时通报曝光,形成强大威慑。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4.深化预防教育。持续深化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廉洁自律和警示教育,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对党员干部作风和纪律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

 5.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完善纪律审查制度,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肃查处党员干

 部违纪违法案件,切实解决发生在师生身边的腐败问题。认真执行重要信访、重要案件线索向学校党委和驻教育厅纪检组、省高校纪工委报告制度。

 6.严格追究问责。坚持有信必办、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对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实施“一案双查”。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一案双查”,强化责任追究。对因领导不力,监管不严而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报告、不查处的,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四、落实“两个责任”的制度保障

 1.学校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履行主体责任任务清单制度。以学校党委和党总支主要负责人带头履行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开展反腐倡廉教育、专题报告责任制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检查考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领导干部监管责任、支持和保障案件查办工作、接受干部群众监督等责任为抓手,通过建立台帐、跟踪督查、定期通报等形式,加强对贯彻执行情况的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执行不严的要启动责任追究程序,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推动主体责任全面落实。

 2.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学校党委领导班子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实行党风廉政责任背书制度,层层签订党风

 - 10 - 廉政目标责任书,传递责任,传导压力,并作为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领导班子成员带头遵守党规党纪和廉洁从政规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制度和程序办事;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督促党员干部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敢抓敢管、敢于批评,敢于同歪风邪气作斗争,坚决纠正不良风气和违规违纪问题。

 3.完善党风廉政建设会商机制。坚持学校党委书记与纪委书记定期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就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重大决策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及落实中需要协调的事宜,学校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的重要情况,监督检查和调研中发现的有关党风廉政和不正之风问题,群众反映的倾向性问题和领导干部存在的苗头性问题,以及学校招生就业、干部任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学术诚信、公务接待、财务管理、科研经费、物资采购、项目建设、基建工程、食堂管理、后勤维修、资产管理等重要工作中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沟通协商,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和办法措施,并进行重点防范监督。

 4.廉政谈话、约谈、诫勉谈话制度。学校党委书记以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同分管二级学院院长和党总支书记、处室党总支书记和主要负责人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一次。把廉政谈话作为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任前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必要程序。对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发现问题较

 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二级学院和处室,由学校纪委书记约谈二级学院领导班子和处室党总支书记和处室领导,听取党委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开展诫勉谈话,解决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5.建立党风廉政工作报告制度。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必须按规定向校党委请示报告。各党总支每年向分管领导和纪委书面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请示制度。学校党委每年向教育厅党组报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

篇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推动学校改革发展,维护学校和谐稳定,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学校发展目标,坚持从严治党、依法治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决策和部署。

 第二条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校党政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

 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校级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班子、各级领导干部。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院长为组长,其他党委成员为副组长,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纪委,具体组织协调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各项事宜。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七条校级领导班子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校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应当对分管单位积极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八条中层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应当对分管工作积极

 指导、组织和落实,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校级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在全校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

 (二)每年年初组织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总结上一年度工作,部署本年度工作任务;

 (三)根据需要适 n 寸组织召开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制定落实方案和措施;

 (四)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五)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加强对学校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建设和落实的组织领导,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监督检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中层领导班子、处级领导干部落实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八)实行党务、校务公开,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加强作风建设,认真纠正损害师生利

 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九)经常听取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汇报,提出指导性意见、建议;

 (十)支持纪委、监察室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经常听取纪委、监察室关于纪检监察工作及重点信访案件情况的汇报,提出指导性意见、建议。

 第十条中层领导班子、处级领导干部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

 (二)每年年初组织召开本单位教职工大会,传达学习上级和学校党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精神,部署本单位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三)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召开班子成员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制定落实方案和措施;

 (四)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五)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落实的组织领导,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六)坚持“一岗双责”,将党风廉政建设与本单位各

 项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

 实;

 (七)坚持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组织、落实、督促和检查;每年年底,组织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自查;

 (八)实行党务、政务公开,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

 (九)对本单位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找本人谈话,提出要求并进行整改监督。

 第三章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一条坚持全面检查考核和专项检查考核相结合,学校检查考核和单位自查相结合,年终检查考核和平时检查考核相结合,中层领导班子、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相结合。

 第十二条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中层领导班子、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合进行,也可以专门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检查考核内容以中层领导班子、处级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年度主要任务为重点。检查考核可以采用听取汇报、述职、查阅资料和会议记录、个别谈话、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坚持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纳入对中层领导班子、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并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学校党委会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年度工作会议的重要内容进行总结。

 第十六条建立完善检查考核结果向中层领导班子、处级领导干部适时反馈制度,并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七条各级领导干部要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八条对校级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的检查考核,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中层领导班子、处级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上级及学校部署和要求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

 (二)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致使职责范围内

 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疏于监管,致使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对本单位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或不及时报告、不坚决制止、不及时处理,致使违纪违法和不正之风继续发展的;

 (五)放任、包庇、纵容班子成员和下属人员违纪违法、弄虚作假的;

 (六)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或发现后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的;

 (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违反民主程序或不负责任,给学校或本单位造成一定损失或损害广大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切身利益的;

 (八)对群众来信来访和上级部门、学校批转的信访件不按时查办、没有有效处理,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条中层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而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一条处级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二条中层领导班子、处级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学校对所存在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三条中层领导班子、处级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一)发现问题后,及时上报情况并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问题发生后,能积极主动配合学校调查处理的;

 (三)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四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中层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明确提出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

 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

 第二十六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中层领导班子、处级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对校级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的责任追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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