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儿童监护问题及法律对策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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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监护问题及法律对策7篇留守儿童监护问题及法律对策 2014.13〔关键词〕留守儿童;问题;解决办法〔中图分类号〕G625.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046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留守儿童监护问题及法律对策7篇,供大家参考。

留守儿童监护问题及法律对策7篇

篇一:留守儿童监护问题及法律对策

14.13〔关键词〕 留守儿童;问题;解决办法〔中图分类号〕 G625.5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4 — 0463 ( 2014 )

 13 — 0039 — 01随着中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快速发展, 越来越多的青壮年农民走入城市, 在广大农村也随之产生了一个特殊的未成年人群体—— — 留守儿童。

 留守儿童正处于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 他们无法享受到父母在思想认识及价值观念上的引导和帮助, 成长中缺少了父母情感上的关注和呵护,极易产生认识、价值观上的偏离和个性、心理发展的异常,一些人甚至会因此而走上犯罪道路。如何教育好留守儿童既是学校面临的巨大挑战,又是我们每一位教育工作者的困惑。

 下面,笔者就结合工作实践谈几点粗浅的认识。一、 留守儿童存在的问题1. 监护不力,九年义务教育难以保证。

 据统计,80% 以上的留守儿童是由祖父母隔代监护和亲友临时监护,年事已高、文化素质较低的祖辈监护人基本没有能力辅导和监督孩子学习。

 农村学校受办学条件、师资力量、教学理念的局限与制约,针对留守儿童的需求提供特殊有效的教育和关爱显得力不从心, 学校与家庭之间缺乏沟通。

 家庭和学校监护不力,导致相当数量的留守儿童产生厌学、逃学、辍学心理。2. 缺乏抚慰,身心健康令人担忧。

 由于父母长期外出,留守儿童的情感需求得不到满足,遇到心理问题得不到正常疏导,极大地影响了其身心健康,导致一部分儿童行为习惯较差, 并且极易产生心理失衡、道德失范、行为失控甚至犯罪的倾向。3. 疏于照顾,人身安全不容忽视。

 由于监护责任难以得到有效落实,监护人缺乏防范意识,儿童防护能力弱,农村留守儿童容易受到意外伤害,甚至成为不法分子侵害的对象。二、解决办法1. 发挥学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激发留守儿童的上进心。学校要重视对留守儿童的教育,特别是班主任要关爱留守儿童,了解留守儿童的情况,建立留守儿童的详细档案,在学习上、生活上给予更多的关怀,心理上给予正确的疏导,使他们感觉到学校是一个大家庭, 老师就像爸爸妈妈一样在关心着他们的生活,关注着他们的成长。比如,学习方面,老师上课多提问,作业面批,课后多辅导;生活方面,常问寒问暖,了解他们的身体状况、吃住问题和营养问题等。另外, 多和他们谈心, 多鼓励他们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使其有一个健康的体魄,有一颗积极进取的心。2. 和家长取得联系,让留守儿童有一个生活温馨的港湾。学生除了在校读书,其余大多数时间都在家里,所以,教师要利用家访、家长会、打电话等方式和家长进行沟通, 建议家长为了孩子最好父母中有一人在家, 当孩子遇到困难时作为家长也能及时帮助解决。如父母双方在外的,应考虑到孩子的教育问题,利用晚上闲暇时间通过打电话、网上视频等形式和孩子交流,问问孩子的学习情况、生活情况,了解孩子的身体状况、心理状况,隔一段时间回家看看孩子。平时要与老师保持经常性联系,随时了解子女的学习和发展情况,并对他们进行及时的引导教育。如果自己不能解决的, 也应尽力替孩子想办法, 出主意,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3. 加强与社区合作, 为留守儿童营造健康、文明的生活环境。首先,要净化社区环境,现在,游戏机室、网吧、酒吧等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虽然有相关规定未成年人不得进入网吧,但学生离开学校后,老师是很难一一看管的,监护人也做不到。但如果学校跟社区派出所合作, 派出所发现有学生进入网吧等地方,可以联系学校工作人员跟踪了解,及时告知监护人。

 其次, 学校每学期初或放假前应为学生开讲座, 请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或派出所相关人员讲法律知识、 案例等, 提高学生明辨是非的能力和法律意识。

 另外,学校要定期了解周边的治安环境,与交警队、派出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联络,为留守儿童创造有利的成长环境。4. 发挥志愿者的作用,给予留守儿童力所能及的帮助。

 学校、社区成立志愿者小分队,开展志愿者关爱留守儿童活动,通过入户了解其生活情况,讲解用电、用煤气、用蜂窝煤、安全饮食、学会自我保护等知识,帮助留守儿童学会自己照顾自己,提高安全意识和自理能力。

 通过结对子,做“爱心妈妈”,使留守儿童有“家”的温暖,有亲人照顾的感觉。总之,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不仅涉及到广大的农民家庭, 而且关系到整个农村教育问题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问题。

 我们必须找准方法,持之以恒,逐步形成家庭、学校、社区密切配合的留守儿童教育管理体系,帮助留守儿童树立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培养他们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让留守儿童也和其他孩子一样健康快乐的成长。笙 编辑:郭裕嘉留守儿童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权淑兰(渭源县清源一小,甘肃 渭源 748200 )管 理 G育人之道39

篇二:留守儿童监护问题及法律对策

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及对策建议思考 过去二十年,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催生了数量巨大的农村留守儿童。由于长时间的亲子分离,主要照料者的关爱和监护力度欠缺,学校、社区等重要成长环境提供的资源和保护力度有限,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的人际关系疏离,情感淡漠,各类行为问题突出,甚至频频出现被严重伤害的极端事件。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破解农村留守儿童难题成为近几年我国青少年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总体来看,关爱保护和促进发展并重,应成为解决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根本问题的重要基石。这一新格局的建立,是新的历史条件下保障儿童生存和发展权益、提升亿万家庭幸福、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的必然要求,也是决胜乡村振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战略要求和重要部署。

 一、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持续出台

 过去五年间,我国持续出台了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系列政策法规。2015 年颁布的《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2014—2020 年)》,明确提出要加强留守儿童的心理辅导,加强班主任和专业教师心理健康教育能力建设。2016 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系统地对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体制的完善健全以及保障措施做了全面的部署和规定,且全国 30 个省份也出台了相应的实施意见或建立了领导协调机制。2018 年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 年)》中,明确指出应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为农村留守儿童及其他困境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同时,2018 年国务院调整和确立了各部门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持续改善服务质量、加强政策落实、健全保护救助机制提供了组织和领导保障。2019 年中共中央在《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再次强调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强对留守儿童和妇女等人群的关爱服务。这些国家法规和条例从多个角度表明了我国在打赢脱贫攻坚战、解决留守儿童问题上的坚定决心和不懈努力。

 初步统计来看,2015 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近 10 个与留守儿童相关的政策法规,对留守儿童的关

 爱保护和心理健康等问题给出了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在全社会层面建立了共同关心关爱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和制度保障,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全国各地积极出台有力举措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为农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帮扶支持,解决随迁子女就地入学问题,实现了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的现象。健全了农村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动态监测机制,开发建立了留守儿童信息系统,着力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强父母或主要照料者对留守儿童的关爱和监护,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取得重要进展。过去两年间,农村留守儿童人数从 2016 年的 902 万下降为 2018 年 697 万,下降幅度达22.7%。同时,政府各部门、家庭、学校、群团组织、社会力量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基本建立,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的社会良好环境氛围不断完善,虐待伤害留守儿童的严重和极端个案明显下降,对留守儿童安全、心理等方面的监控、评估、干预和应急处置工作正逐步、稳定地落实中。

 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仍面临多重挑战 课题组发现,虽然从 2016 年到 2018 年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减少约 205 万人,但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的比例却从 65.3%上升至 2018 年的 78.2%,这个阶段的留守儿童需要得到高度的关注。同时,农村留守儿童也主要集中在我国中西部地区,如四川、安徽、湖南、河南、江西、湖北和贵州

 7 省占比近 70%,农村留守儿童人数的增减与区域分布等还处于比较复杂的动态变化中。当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仍面临一系列严峻挑战和风险,还需要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多部门齐心协力破解难题。

 第一,农村留守儿童仍存在很多突出的身心健康问题。主要表现在:学习动机不强,学习兴趣不高;孤独、焦虑、抑郁,甚至敌对情绪是他们比较常见的情绪状态,同时主观幸福感和生活满意度等积极情绪偏低。与在外打工的父母的沟通和联结过少是影响他们情绪的重要原因之一;自尊较低,有严重的自卑感,对自身的评价明显偏低;攻击行为和违纪行为较多,社会适应不良问题较突出。近年来,农村留守儿童中手机成瘾和网络成瘾的比例在不断增加,调查中发现留守儿童中手机成瘾的比例达到 32.8%,该群体成为网络和手机成瘾重要的高发人群,严重影响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同时,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支持普遍较薄弱,如亲情缺失、父母缺乏教养能力和亲子沟通能力、主要监护人提供的情感支持少、学校和社区的支持资源有限等,这些问题和风险都大大降低了农村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水平和幸福感。

 第二,只重“ 问题减少” 的关爱不够全面。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帮扶干预固然有效,但显然不够全面,只注重问题减少的关爱尚不能促进他们全面、积极的发展。破

 解农村留守儿童难题既要有的放矢地“减少问题”,更要积极主动地“促进发展”,二者之间相互映衬、缺一不可。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最终目标是在尽可能减少问题的发生和减轻严重性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促进他们的积极发展。抓住二者关系的平衡点至关重要,只聚焦他们的“问题与缺陷”,把“留守儿童”等同于“问题儿童”或“弱势儿童”,就无法实现促进儿童发展的根本目的。当前,建立“关爱保护和促进发展”兼顾的公共政策和举措尤为关键。

 第三,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尚待进一步完善。尽管各级政府、家庭、学校、群团和社会力量已投入到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中,但整个服务体系的构建与协同运转尚需进一步完善。其中,有效的家庭监管、亲情联结及其衍生到位的家庭教育,是保证关爱保护工作成效和儿童发展的核心因素,但这个问题始终未能找到行之有效的突破口和应对措施。整体来看,亲情缺失和家庭教育不足成为制约基层关爱保护成效的关键因素。此外,因缺乏专业的心理教师及对农村学校教师的针对性培训等原因,学校对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和发展促进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出来,尤其在当前义务教育阶段留守儿童人数仍在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县、乡政府和农村社区等对留守儿童的关爱局限在记录台账、不定期电话联系、入户访问慰问等工作上,还需要有更深入、细致的关爱保护举措。

 第四,基层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的能力建设 具有紧迫性。当前我国尚缺少一支专业的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的儿童发展与保护的专业知识相对薄弱,以村庄为基础建立的留守儿童关爱机构工作人员的专业性不够,流动性大;学校心理辅导老师欠缺,班主任和教师有关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的能力建设亟待加强;群团和社会力量的专业队伍不够稳定,高流动性的问题同样存在,对基层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的能力建设已迫在眉睫。

 三、农村留守儿童具有积极发展的巨大潜能 长期以来,公众多关注留守儿童的各种问题行为,忽略了其身上存在的积极发展的巨大资源和潜能。例如,优秀的品格、良好的能力等。这些能力和资源对于他们克服逆境,减轻父母长期外出对他们的不利影响具有重要的作用。2017年 10 月到 2018 年 6 月,课题组根据我国各区县在经济、教育、生活和社会文化上的差异,以分层四阶段方便取样的方式选取我国 10 个省份 60 所中小学的 16317 名 9~20 岁的儿童青少年参加调研,其中农村留守儿童为 1691 人,对留守儿童所拥有的积极品格、能力、自信等积极资源进行了深度的调查。结果发现,在反映积极发展的重要资源和优势上,留守儿童总体发展处于中等偏上水平。同时,课题组还对包括中小学生、家长、教师、专家和社区工作者在内的共计 112

 人进行了个别深度访谈,了解了这五类人群眼中的“留守儿童的优势和特点”。结果发现他们普遍提到,“尽管留守儿童的生活存在一定的困境,其学业水平普遍较低,比较自卑,人际交往能力较低,但他们一般具有较高的独立生活能力,对待生活比较乐观、自律、积极向上,有韧性,且学习上勤奋刻苦”。具体来讲,调查结果发现:

 第一,留守儿童的积极品格的发展存在一定优势。课题组重点考察了留守儿童四个方面的重要品格,即孝顺与感恩、热爱祖国、有志进取和坚毅/心理弹性品格。在孝顺与感恩、热爱祖国两个方面,留守儿童处于较高和很高水平的比例超过了 80%。在“有志进取”维度上,近 75%的留守儿童处于较高水平和很高水平。在“坚毅/心理弹性”维度,也有约 60%的留守儿童处于较高水平和很高水平。可见留守儿童在品格发展方面处于较好的水平。尽管长期与父母分离,但一部分留守儿童能够积极地化“逆境”为积极发展的“机遇”,获得成长进步的动力,对家庭和社会更有责任感,对未来更有希望。如一位 12 岁的男孩,父母长年在内蒙古打工,他跟随爷爷、奶奶一起生活。他说道,“因为我们家里的条件不太好,有一些贫困,但我有动力好好学习,想着以后能在社会上立足”。

 第二, 留守儿童的多种能力发展总体处于中等水平。如图表所示,留守儿童的学习能力总体上处于劣势,发展较低

 或很低水平的人数达到近 60%;但在社会情绪能力和生活能力处于较高或很高水平的比例均超过了 50%;尤其是在生活能力上,这一比例超过了 66%。这一结果,与先前的访谈结果是一致的。综合来看,留守儿童的能力发展总体上处于中等水平。

 。

 第三,留守儿童的自信心处于中等偏低水平。调研显示,留守儿童的自信水平处于较高和很高水平的比例分别为38.03%和 7.64%,但超过 50%的留守儿童自信水平较低。这一个结果说明,留守儿童在自信发展方面处于一个中等偏低的水平,他们可能自信心不足,不能很好地悦纳自我。

 第四,留守儿童与周围环境和重要他人的联结处于中等偏好的水平。与周围环境和重要他人的联结和互动质量对儿童的发展至关重要,尤其有利于儿童应对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或挑战。课题组主要测查了留守儿童与家庭及父母/主要抚养者的关系(家庭联结)、与学校及教师、同学的关系(学校联结)、与居住地社区及邻居的关系(社区联结)。调查发现,留守儿童的家庭联结处于较高和很高水平的比例接近 70%,反映了他们与留守的父母一方以及主要抚养者拥有良好的互动和沟通关系。在学校联结方面,处于较高和很高水平的学生比例接近 48%,说明留守儿童在学校中与老师、同学的互动和关系质量仅处于中等水平。但他们的社区联结

 水平处于相对较低或很低的水平,比例超过了 60%。这意味着,留守儿童与其所在村社的邻居关系一般,总体的社区人文环境水平较低。

 上述调查结果显示,当下留守儿童的发展中存在比较积极、乐观的部分,如积极的品格、良好的社会情绪能力和生活能力以及与家庭、学校良好的联结与互动等。这一研究结果,既反映了近年来农村经济文化和教育环境的变化给留守儿童发展带来的积极影响,也折射出当下农村留守儿童发展出现的新特点,即拥有能促进他们积极发展的领域,但仍存在一定的困境和问题,如学习能力不足、自信心不够等。此外,留守儿童在家庭经济上虽然存在困境,但他们依然可以从父辈的外出打拼中获得精神上的正能量和支持。因此,要充分关注留守儿童在积极发展方面的优势和潜能,而不仅仅是减少问题行为,这种思路对制定有利于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公共政策及教育实践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关于深化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发展工作的思考 第一,建立“ 减少问题” 与“ 促进积极发展” 相结合的留守儿童关爱新思路。以往留守儿童的工作思路,多聚焦于他们在长期不利处境中表现出的各种问题,如抑郁、孤独、焦虑和品行不端等问题,学校、家庭和社区教育者的工作重心在于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减少这些风险行为与问题的发生率,

 但仅有这些举措仍然不够,应充分认识到在不利环境中仍然能够积极发展是留守儿童的生命常态,将“积极发展”转化为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实际举措和行动,高度关注留守儿童的“自身优势和发展资源”,充分发挥孝顺与感恩、有志进取等留守儿童身上表现出的积极品格,创设更加丰富、支持和温暖的家庭、学校和社区环境和资源,使他们能在自身的优势和外在环境的支持与保护下“逃脱”原有的人生轨迹,改变“不利的环境必然导致糟糕的发展结果”的既定人生路径,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资源、能力和才华,走出一条属于自己的积极发展的人生道路。

 第二,建立集家庭- 学校- 社区于一体的关爱保护和积极发展促进体系。这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家庭-学校-社区的积极互动和紧密合作。家庭层面,留守儿童父母及主要照料者除了为儿童提供身心健康保障外,还应切实提升自己的亲子沟通和教养能力,并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学校、社区组织的关爱儿童的各种活动中,充分发挥家庭对留守儿童发展所起的重要的安全、温暖、支持和关爱的作用。同时,应高度重视并大力加强学校层面在留守儿童关爱和发展工作中的作用,在中小学中大力推进心理弹性干预等团体活动,培养留守儿童在逆境下调动自身力量和外在资源良好适应的能力,提升他们在压力和逆境下的心理弹性、坚毅和自我调节能力。充分利用学校资源与留守儿童所在社区的工作人员、

 父母及重要监护人一起,共同制定留守儿童关爱和发展促进的个性化方案。社区层面,应提供丰富的图书、体育设施等文化资源,建立“留守儿童之家”等活动中心和资源,使留守儿童能充分参与到这些环境中,在丰富的环境中成长,同时也为...

篇三:留守儿童监护问题及法律对策

留守儿童权益保障的存在的问题

 及对策建议探讨

  近年来,由于留守儿童受侵害案件和留守儿童犯罪案件频发,留守儿童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关注,作为检察机关,本文试图从留守儿童所产生的原因和他们的生活生存现状,以及法律保障现状问题出发,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维护留守儿童的生存发展权利,让祖国的花朵健康茁壮成长。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现在的青少年有着更为舒适的生长环境,义务教育的推进实施,也为青少年的教育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同时国家保护青少年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健全,除《宪法》外,另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儿童权利公约》《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保障青少年的权益。作为弱势群体,他们

 在国家、社会和家庭的共同呵护下,茁壮成长。然而自 80年代以来,由于城市发展的需要,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前往城市,他们将自己的孩子留在农村,产生了大量的留守儿童。2017 年 7 月,由中科院等机构发起的农村教育行动计划(英文简写为 REAP)历时两年所做的一项针对婴幼儿早期发展现状的研究,受到广泛关注。研究测试表明,在中国落后的农村地区,婴幼儿存在认知和语言滞后的比例,超过了 40%。同月,北京上学路上公益促进中心发布 2017 年度《中国留守儿童心灵状况白皮书》,民政部表示将采取新的措施解决留守儿童问题。于是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再一次进入人们的视野。关注地区内留守儿童的生存和发展现状,对地区将来的发展有着深刻的意义。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内涵及产生原因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内涵及分类

 改革开放以来,城乡的经济发展差异越来越大,许多农村劳力为了追求更高的生活条件,取得更丰厚的劳动报酬,选择进城务工,将自己年满不足 16 周岁的孩子留在乡村,这些孩子被称为留守儿童。根据监护方式的不同,留守儿童又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型:一是自我留守型,即父母双方均外出打工,并且孩子无任何亲属照顾。二是单亲留守型,即父母一方外出打工,孩子跟随其中一方留在乡村生活,一般

 是父亲外出,孩子交于母亲抚养。三是隔代监护型,即孩子跟随自己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乡村生存生活,这种类型最为常见。四是上代寄养型,即孩子跟随与父母同辈的亲戚生活,被寄养在其他家庭中。笔者在对 xx 县农村留守儿童的调研中发现,xx 县目前存在的第一种类型和第四种类型较少,各自占比不到 5%,第二种和第三种相对较多,各占约 30%和60%。

 (二)产生农村留守儿童的原因

 1. 农村经济发展落后的制约

 农业、农村、农民构成的“三农”问题是当今中国社会的核心问题。其中,农业是中国社会国民经济的基础保障,农业发展状况的好坏直接决定农民的流入与流出。而目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落后是当前中国社会的真实写照,“穷则通变”,农民为了追求更好的发展,大多会选择提高经济效益的新途径,因而农民为了给孩子、给家庭提供一个更好的经济环境,大都选择外出务工出卖劳动力,将孩子留在家里给祖父辈、亲戚照顾,从而产生了农村留守儿童这样一个群体。

 2. 工作环境不稳定的制约

 据我们调查走访发现,大多数将孩子留在家里外出的农民工,由于自身受教育水平有限,从事的工作均是出卖苦力的工作。这类工作的特点为,耗时长、耗体力,工作已占据生活的全部,无法分心照顾自己的孩子。同时,这类工作的限制性、变动性极强,对于体力、年龄等都有严格的限制,所以农民工难以确定自己能在一个地方生活多长时间,而孩子的成长需要一个长期稳定的生活环境,这种矛盾性导致很多农民工将孩子留在农村。

 3. 城乡差距带来的制约

 留守儿童作为未成年人,本身处于生长发育期,性格敏感。除了家庭环境造成的不安定因素外,城乡差距和自身家庭的经济差距,让很多农村留守儿童对城市生活既有向往又有抵触,因此很多孩子出于自尊心理和逆反心理不愿跟随父母在城市漂泊。对于他们来说,脱离父母的照顾,自己反而更加自由。

 二、留守儿童的现状分析 据统计,目前全国有农村留守儿童约 902 万人,其中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监护的 805 万人,占 89.3%;由亲戚朋友监护的 30 万人,占 3.3%;无人监护的 36 万人,占 4%;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 31 万人,占 3.4%。留守儿童因监管不

 力导致的学习、生活问题,因长期缺乏亲情关爱导致的心理问题,还有各种人身意外伤害问题等,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xx 县的留守儿童中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年龄范围内的占据多数,通过进一步调查,我们发现,这些孩子跟随祖辈生活,生存现状堪忧,受教育水平较低,更是缺乏基本的权益保障意识。

 (一)留 守儿童的教育环境现状

 我们在走访中发现,当前 xx 县农村留守儿童所在学校普遍缺乏对孩子心理健康的正确引导课程。学校是孩子成长的第二课堂,学习功能不能仅仅局限于对孩子的应试教育,更应该注重对孩子心理、生理健康方面的引导,学校同学间的有效沟通以及教师的有效引导能填补孩子家庭亲情教育的不足。在全国的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环境教育现状中,学校的教育功能不断弱化,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的有效教育功能不断丧失,监管不力现象长期存在。同时,农村的教育意识不强、教育水平不高,存在教育资金支持短缺、教师福利配套不佳等问题严重制约着农村留守儿童现象的解决。另外,留守儿童的家庭本身经济条件较差,对孩子的课后辅导关注力不足,很难保证其学习质量,造成学习成绩差的结果。

 (二)留守儿童的生活环境现状

 据了解,目前 xx 县留守儿童数量大,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二胎政策的开放,留守儿童数量还在不断增加。同时,据调查发现,留守儿童由于缺少家庭关爱,并且本身属于青春期,内心丰富敏感,却又无人交流,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和判断是非的能力,近几年来,由留守儿童引起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频发。总的来说,父母外出打工改善了家庭的经济状况,留守儿童的生活条件有力一定的改善,但是他们的心理发展状况不容乐观。其次,由于大部分留守儿童跟随祖辈生活,这些老人缺乏一些必要的生活常识和营养常识,导致孩子在成长期,或是因为营养缺乏身体状况极差,或是因为营养过剩,身体发育水平超过了同一年龄段的儿童,增加了儿童的患病几率和死亡几率。

 (三)留守儿童的权益保障现状

 未成年人本身就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由于年龄的限制,未成年人的身心都还未能得到全面发展,需要更多的保护措施,比如针对未成年人国家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农村留守儿童更是属于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这是我们必须要高度重视的问题。但是根据实地调查我们发现,xx 县的留守儿童权益并没有得到完全的保障,他们成长生活的多个方面还面临着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三、留守儿童权益保障的主要问题分析

 (一)教育环境差

 由于家庭的特殊,这些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明显十分缺乏。一方面是由于监护人的责任,另一方面被监护人也有一定的责任。首先,就监护人来看,父母外出,祖父辈成为孩子的主要监护人,祖父辈普遍受教育水平很低,有很多其实未接受过教育,因此这些孩子也难以接收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其次,就被监护人来看,由于他们的心理不成熟,受父母影响,大部分人并没有主动学习的意识,更愿意在到达一定的年龄后会跟随父母外出打工。有的甚至是在义务教育未进行完的情况下,就外出打工。因此家庭教育和义务教育都十分缺乏,受教育权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二)生活环境差

 生存权“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的权利。它不仅指个人的生命在生理意义上得到延续的权利,而且指一个国家、民族及其人民在社会意义上的生存得到保障的权利;不仅包含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基本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凌辱,还包括人们赖以生存的财产不遭掠夺、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得到保障和不断提高。”

 就留守儿童的正常生活情况来看,虽说大部分留守儿童在名义上仍有家人照顾,但是由于不是生活在自己的家庭,祖辈的营养意识不足,生活习惯较差,这些直接影响了留守儿童的身体发展;其次由于看护不到位,留守儿童容易受到各种伤害,意外伤害问题频发。另外我们在走访时了解到,留守儿童的心理发展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突出表现在,这些留守儿童的性格方面,有一些性格过于内敛,有一些性格过于偏激。实际上,留守儿童的生存环境有待提高。

 (三)监护环境差

 监护,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监督和保障,只有监护人尽职尽责,才能最大程度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但是父母长期外出打工,因为交通不便、经济等各方面原因,回家次数极少,其子女在法律意义上仍有父母监护,但父母并不能履行这样的职能。隔代监护或单亲监护在留守儿童的监护中占有很大比例。这些留守儿童大部分一年才能和父母见上一面,无法得到父母的情感引导和实时照料,他们的人身和其他合法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四、检察机关发监督挥职能维护留守儿童权益

 (一)监督关注留守儿童的生存环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作为检察机关,应该在自己的职能范围内,给 xx 县的留守儿童多送一份关爱。数据显示,近几年来不管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频发,以及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也时有出现,校园暴力问题更是层出不穷,这些案件中,留守儿童都占有较大的比例。不管从哪个层面看,留守儿童都属于弱势群体。检察机关应该大力打击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关注校园欺凌案件,帮助留守儿童接受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警戒意识和法的意识,确保他们不受伤害也不去伤害别人,让他们清楚伤害别人就是伤害自己。如在一次异地考察帮教中,xx 县检察院此次异地帮教协作,通过整合资源、加强合作,使得流动未成年人得到更好的特殊、平等的司法保护。该案的主角一个在校学生小杨,被亲戚带入了歧途,后来 xx 县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因小杨是外地人员,该院立即与当地检察机关未检部门联系,首次实行跨区域考察帮教,并签订《异地考察帮教协议》。委托当地未检部门和该院一道考察帮教,对这名未成年人的日常思想行为、参加公益活动和法制教育活动以及考察期间的反常情况进行汇报跟踪。同时,留下联系方式,方便其对生活中遇到的困惑及时向检察官倾诉,检察官尽自己所能帮助解问题决。在这场异地帮教中,未涉罪的未成年重返社会创造了帮教条件,延伸未成年犯罪

 预防工作触角,也使得未成年教育挽救工作突破区域化屏障,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早日回归社会。

 (二)监督留守儿童的监护人,敦促监护人尽职尽责

 在监护留守儿童生存生活状况的基础上,检察机关还可以多和留守儿童的家长沟通,给他们进行未成年人监护的宣传教育。敦促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切实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才是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重要措施。因为只有监护人在观念上明确了自己的职责,才能从根本上给予自己的孩子一个温馨的成长环境。检察机关给孩子们送爱心只是一时之举,长期稳定和谐的家庭环境才能给未成年人一颗积极稳定的内心。如 2017 年 4 月,xx 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不起诉公开宣告时,被不起诉人熊某为母出气,一时冲动用裁纸刀划向被害人戴某某背部,造成被害人轻伤。案发后,熊某后悔不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在其多次诚恳道歉下,最终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不起诉公开宣告中,检察院通知被不起诉人熊某的家人到场,当场宣读《帮教协议书》,并提出三点要求:一要进一步深刻反省自己的行为,真诚认罪悔罪;二要主动虚心接受帮教人员的帮教,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三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遵纪守法,加强自我修养,感恩社会,努力工作,更好的回报社会。xx 县检察院遵循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决定对熊某作

 不起诉处理,以此来敦促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和义务。

 (三)监督政府、社会各机构,促进教育公平

 少年强则国强,从 2006 年,国务院开始免除西北地区农村全部学杂费,2007 年开始这项政策惠及到中部和东部地区。因此实际上,在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承担的教育经费越来越少,能够确保绝大部分适龄儿童正常接受教育。但是我们走访留守儿童时发现很多人义务教育的接受和家庭教育跟不上全国的平均水平。检察机关必须监督学校,不能歧视留守儿童,让留守儿童接受正常的学校教育;监督各个家庭,督促父母让自己的孩子接受义务教育。如 2017 年 3月,xx 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县教育局对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存在薄弱环节,特别是对学生的校外活动缺乏正确引导,容易引发盗窃、抢劫、强奸等违法犯罪问题。针对该情况,该院向 xx 县教育局发出了堵漏建制的《检察建议》。收到这份《检察建议》后,xx县教育局迅速召开中小学安全教育专题会议,周密部署,组建专班,印发《xx 县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生安全教育的通知》,以强化常规安全教育管理和安全责任问责督办制为抓手,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整改。据悉,xx 县检察院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2016 年来,通过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

 单位发出《检察建议》15 份,建议其及时制定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排除滋生犯罪隐患,铲除犯罪土壤,进一步增进检察认同,净化社会风气,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取得新成效。

 (四)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执法规范化建设

 检察院自身可以从以下四方面履职尽责,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质量,规范司法行为。一是完善办案机制,突出程序规范。依据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

篇四:留守儿童监护问题及法律对策

留守儿童问题的原因 分析

 及对策建议思考

  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我国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研究已逐步成熟,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研究的成果不断发表,相关理论反思和成果综述也不断出现。但是,由于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研究多停留于现象描述层面,缺乏管理学视角的研究,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措施多处于实践经验操作层面,缺乏具有理论依据的农村留守儿童公共政策的制定研究。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大量研究没有真正改善农村留守儿童生活状态、提高农村留守儿童生活质量。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情况 (一)数据来源与变量选取

 本文使用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XX 年数据,该数据分为家庭、成年人、儿童、社区等几个不同层次的数据库,每年调查儿童的样本数为 X 多个。所使用的变量包括是否为孩子教育存钱、父母关心孩子教育、孩子成绩不如意处理方式、孩子语文成绩如何、孩子数学成绩如何、检查孩子作业、非周末学习时间、周末学习时间、压力、我学习很努力、会集中精力学习。在处理这些变量的过程中剔除了缺失值和无效数值,最终得到 XX 年的儿童样本数为 X 个。在本文所使用的总样本中,留守儿童样本数为 X 个,占总样本的比重约为 X%,这表明留守儿童问题普遍存在。

 (二)儿童自身学习情况

 大部分留守儿童在学习目的的明确性和学习兴趣、学习时间、学习成绩、学习努力程度、学习精力集中程度、學习压力上的差异显著,本文着重从以上六个方面分析留守儿童自身的学习情况。

 1.学习目的的明确性和学习兴趣 从调查情况来看,留守儿童的学习目的基本上是明确的,但是对学习的喜爱程度各不相同,其中,X%的儿童非常喜欢学习,X%的儿童对学习只是一般喜欢,X%的儿童表示不喜欢学习,甚至有 X%的儿童厌恶学习,这与儿童自身、家

 庭背景、教师的教学方法、社会的教育制度等密切相关。另外,有 X%的儿童认为读书学习是为了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X%的儿童认为学习是为了长大后能为国家多做贡献,还有X%的儿童认为学习是为了经商或者打工赚钱,仅有 X 的孩子认为读书无用。虽然认为读书无用论的孩子占比少,但这是一个不能忽视的信号,应引起社会高度的重视。

 2.学习时间 留守儿童在非周末的学习时间差异较大,总体上集中于6—12 小时,6 小时及以下次之,说明在非周末时间,留守儿童用于学习的时间较少,大部分这类留守儿童因为家庭贫寒,会花更多时间用于农活,而忽略了学习,这也是大部分留守儿童学习成绩较差的原因之一。

 当孩子学习成绩不如意时,只有极少数留守儿童家长不会对此采取任何措施。这会给孩子形成就算考不好也不要紧的想法,从而会使孩子对学习产生怠慢的态度。多数家长会选择较温和的方式,即口头告诉孩子要更加努力地学习,这会对孩子起到了一定的激励警示作用。也有部分家长在孩子没有取得理想成绩时采取较为极端的做法,如口头责骂、限制行动,甚至是体罚孩子。这种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刺激孩子更加努力学习,但十分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所以并不提倡这些做法。

 在家长为孩子教育的实际付出中,绝大多数家长都能做到经常性地为孩子学习牺牲自己的娱乐时间去辅导或是陪伴孩子学习。这类家长给孩子传达了他们很在乎孩子学习的信号,在这种信号的激励下,孩子们在家学习时由于有家长的参与和监督,能够更加认真地投入到学习中。

 可见,家长对于孩子教育的投入将大大影响孩子们对于学习的态度。家长重视孩子的学习也会提升孩子自主的重视程度。家长在孩子的教育中是不可或缺的一环,起到极大的作用。人生中最初的时光是与父母在家庭中度过的,孩子的教育始于家庭,孩子的父母就是孩子获取教育的主要源头。事实上,父母对孩子的训练影响孩子在学校里的表现,能够从父母那里得到支持与关注的孩子表现更优秀,相反,那些被父母忽视的孩子则会落后。

 二、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产生的原因 留守儿童是一个特殊的群体,由于长期缺少父母的关爱,加上社会制度、学校教育制度等外部因素的影响,留守儿童教育方面的问题逐渐凸显。通过相关数据我们发现,造成留守儿童教育困境的外部原因主要在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制度方面。

 (一)家庭教育纽带缺失

 1.家庭结构不完整,亲子关系的纽带不牢固 孩子的成长离不开父母对其生理以及心理上的关心和引导。而留守儿童的家庭结构因为父母长期在外而变得不完整,使得留守儿童受到父母的影响减弱,父母在留守儿童心中的地位下降,亲子关系纽带不牢固。

 2.家庭教育意识模糊,隔代教育有代沟 由于大部分留守儿童的生活环境较为落后,因此,长辈们的家庭教育意识模糊,只保障儿童的生活起居,对儿童的学习关注程度低。加上农村长辈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留守儿童与长辈有着较大的代沟,无法与之交流学习问题。

 (二)学校教育天平失衡

 1.学校教育环境不佳,留守儿童的学习环境没有得到保障 数据显示,67.85%的留守儿童在学校拥有很好的友谊,在学习生活上没有孤独感,以至儿童所遇到的困难能与同学一起讨论并且很好的解决。这对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有很大帮助。但是,也有部分留守儿童会受到同学的歧视,也会受到学校不良风气的影响,学习积极性不高,在学习中所遇到的困难也不会与别人分享,造成了留守儿童学习的困境。

 2.教师对留守儿童的关注度不足 通过一些实地调查我们也发现,不同地区的教师对留守儿童的态度有很大不同。在师资力量雄厚的地区,教师的整体素质较好,责任心强,对留守儿童一视同仁;而师资力量薄弱的地区会出现对留守儿童歧视的现象。

 (三)社会制度分配的不均

 由于经济发展的地区不平衡,教育资源也呈现不平衡的分配,城镇地区的儿童会获得一定的资助,而农村留守儿童则没有这样的待遇;甚至社会所做的对留守儿童的相关工作浮于表面,沒有实质性的经费投入,以致学校的教育经费严重不足,农村留守儿童在教育的天平中处于劣势。

 三、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对策 (一)政府是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问题的根本

 1.加快城市化进程,统筹教育发展 留守儿童的父母离开家乡外出务工的重要原因是城乡间经济发展的巨大差距。所以,加快城市化进程,缩小地区间的经济差距,让留守儿童的父母可以不用离开孩子,在本地解决工作等生活问题,是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一大举措。

 2.政府发动媒体的力量改变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观念 教育不仅仅是在学校内部,校门之外也要让留守儿童能够接受到优质的教育,例如课后辅导等举措。政府应该以合理的方式利用大众媒体引导人们关注留守儿童,帮助孩子解决学业困境和身心健康问题。另外,也应加强儿童临时监护人的责任感,帮助临时监护人正确抚养和教导留守儿童。

 (二)学校是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问题的主体

 1.以学校为核心、社区、村组、临时监护人为辅的教育管理网络 作为学校不仅有必要成立“留守儿童”管理和教育工作组,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加强与“留守儿童”家长和临时监护人的联系,及时有效地了解“留守儿童”的思想动态,而且也应有意识地在学校、社会和临时监护人间形成共识,把学校教育的主导意识借助于社会组织和监护人等渗透到“留守儿童”的生活当中。而实际走访调查中成员们发现,很难联系到真正为留守儿童而设的组织和公益团体,即便有过大多数也只是昙花一现,举办过一两次活动就再无消息。

 2.“留守儿童”教育的重点应放在儿童的思想教育层面

 留守儿童在完成普通儿童所接受的教育之外,更应在生活中关注儿童的思想动态。例如,留守儿童对于学习的重要性的认识和主动性的培养,这些都是需要学校和组织多加关注的方面。

 3.校内外各种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的潜移默化的有意识引导 在课外组织反映“留守儿童”生活的课外活动,在活动中,对“留守儿童”进行正面引导,挖掘“留守”生活的正面意义。

 (三)家长是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问题的关键

 1.父母对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重视 父母要从长远角度考虑到整个家庭的发展,要认识到留守儿童教育的重要性和积极意义,不能只是简单的关心,还要注意儿童课后的辅导、学习上的困难等问题。父母双方都外出时,有条件的父母要尽量把孩子带在身边,使孩子时时刻刻都能体会到父母的爱与关怀,这是最健康的家庭教育模式。

 2.临时监护人的关键作用 父母若一时无法把孩子带在身边的,在寻找和确立孩子的监护人时,也要慎重考虑被委托人是否具备监护能力,寻

 找和确立最为合适的监护人,最好是对儿童的学习能够带来帮助的监护人。同时,勤与孩子交流沟通,对孩子的道德发展和精神需求给予更多关注。

 3.临时监护人的责任感 被委托监护人作为农村留守儿童的代理家长,也要认真履行家长的义务,对孩子做到认真负责,做到不仅照顾好留守儿童的生活起居等方面,也要留心留守儿童的思想动向并及时给予指导,学业上也要配合学校做好留守儿童课后的监管。

 (四)自身层面的对策研究有待开发

 目前国内不少研究者对如何解决留守儿童的学习问题提出了颇有建设性的对策和思路,这些对策和思路对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现有的对策研究主要集中于政府、学校和家庭三个方面,大多强调外部因素对留守儿童心理健康的影响而忽视了留守儿童自身的心理因素,也忽视了留守儿童自身学习的主动性和能动性。留守儿童作为弱势群体,其健康成长不仅需要政府、学校和家庭的支持,还需要自身的努力。因此,在以后的研究中,应重视挖掘如何使留守儿童自身发挥主观能动性,提高心理弹性水平的对策。

篇五:留守儿童监护问题及法律对策

齐哈尔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Qiqihar University( Phi& Soc Sci)2012 年 4 月April 2012收稿日期:2012 - 01 - 13作者简介:

 余鲲( 1981 - )

 ,女,宿州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讲师,硕士,主要从事应用法学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基金项目 :

 安徽省高等学校省级优秀青年人才基金项目 ( 2011SQRW142)论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余鲲( 宿州学院 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 安徽 宿州 234000)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委托监护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

 受到城乡二元体制等因素的制约,许多进城务工人员都将子女留在了农村。

 这些留守儿童由于父母监护的缺失, 普遍出现了性格缺陷、心理问题甚至违法犯罪行为。

 针对这些问题, 要提出应对策略, 以期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的法律制度并建立起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长效机制。中图分类号:D432. 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 - 2638( 2012)

 02 - 0078 - 03一、问题的提出监护,是指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管和保护制度。[1]农村留守儿童,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为改善家庭状况大量进城务工而被迫留在农村的未成年子女所形成的一个弱势群体的总称。

 据笔者所在课题组调查, 当前绝大多数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学习、道德和心理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 他们中的一部分甚至已经蜕变成了“问题儿童”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究其根本原因, 笔者认为是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也就是他们的父母未能尽到妥善监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留守儿童正处于生理和心理成长发育的重要阶段, 是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确立的重要时期,然而由于长期和父母分离, 他们缺少父母的关爱和完整的家庭教育,极易产生心理失衡、道德失范和行为失控等问题。

 如何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因为监护缺失而导致的一系列问题理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一)

 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现状调查发现,农村留守儿童绝大部分都处于监护不力的状态,据课题组在宿州市各乡镇对留守儿童监护状况的抽样调查表明,当前留守儿童的监护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 由留守的单亲监护:

 即由留守在农村的父亲或母亲对留守儿童进行监护,履行其作为法定监护人的义务。

 一般家庭都选择由母亲留在家里, 父亲外出打工, 这种监护是当前农村最为常见的方式,约占全部调查样本的 52. 3% 。2. 由祖辈监护:

 即留守儿童的父母均进城务工, 将留守儿童交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来抚养监护的方式。

 这种方式在农村也较为常见,约占 36. 9% 。3. 由其他亲友进行的上代监护:

 即留守儿童的父母将其委托给亲戚、朋友、邻居甚至老师照顾,由这些亲友充当留守儿童的监护人,约占 8. 3% 。4. 由成年的兄姐或自 己进行监护:

 即父母双双外出 务工,由已成年的哥哥、姐姐来充当监护人,或由留守儿童自 己管理自己,自己照顾自 己。

 这种类型较少见,约占 2. 5% 。( 二)

 监护现状带来的主要问题上述四种监护类型对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都极为不利,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主要体现在:1. 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对于农村留守儿童来说,无论是隔代监护还是委托监护抑或是跟随父母一方生活,其合法权益都会因为法定监护的缺失或不完整而受损, 这首先就表现在留守儿童的人身权上。

 近年来发生在农村留守儿童身上的诸如溺水、 拐卖、 强奸等案例充分证明了 由于缺少父母的 监管和自 我保护意识,留守儿童的人身权存在着很大的隐患。

 此外, 由于父母长期不在身边,一些留守儿童到了入学年龄未能入学或过早的辍学,其受教育权也未能得到保障。2. 事实监护人能力欠缺,监护效果不理想在我国,由于绝大多数农村留守儿童的事实监护人文化素质不高,思想观念和教育方法落后, 加之精力有限, 所以,监护人对留守孩子往往是重养轻教,忽视孩子的心理健康和全面发展。

 课题组在调查中了解到,有些监护人得同时监护几个留守孩子,平时还要忙于田间劳作和家务劳动, 加上有的监护人上了年纪,身体不好,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往往也是力不从心,导致监护质量下降, 甚至有的留守孩子经常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监护效果十分不理想。3. 家庭教育的严重缺位,导致留守儿童极易出现心理和行为的偏差

 家庭作为一个初级社会群体,在培养孩子的基本社会技能、教导社会规范、形成良好的道德和理想等方面的功能是巨大的。

 然而,许多农村家庭实际上已经成为了一种变相的残缺家庭。

 正是由于家庭教育和亲情的缺失,许多留守儿童出现了心理乃至行为的偏差。

 “亲子疏离与学业失败是学生一切心理适应问题的根源,自 然也是导致少年犯罪行为的主[2 ]调查发现, 农村留守儿童普遍存在着孤僻、 自要原因。”卑、内向、对父母和社会充满怨恨等心理问题。

 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矫治,很容易产生偏差行为, 甚至违法犯罪行为。二、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

 城乡二元的结构体制是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我国人多地少的现实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滞后,迫使广大农村劳动力不得不进城打工以改变家庭的贫困。

 然而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体制以及由此衍生的教育、住房等一系列政策和制度壁垒使得进城务工的农民无法将子女带在身边。

 我国《义务教育法》 明确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这就意味着这些孩子如果没有流入地的户口,是享受不到由流入地政府财政负担的教育经费的,也就很难进入当地的公立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而我国当前的户籍管理制度对户 籍的变动是有着严格限制的, 加上许多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还有着“户籍不在本地的学生不得参加当地的中考和高考”的规定,为了孩子的前途,父母只能选择将子女留在户 籍所在地委托给自己的父母或亲友来监护。

 可以说,城乡二元的结构体制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制度壁垒是造成留守儿童长期与父母分离,法定监护缺失的根本原因。( 二)

 打工父母在城市的窘困生活是留守儿童监护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高消费的城市生活、恶劣的生存与住宿条件、 高额的插班费与借读费等等都制约着农民工,他们根本无力解决将孩子带在身边读书所要面临的现实问题, 只能将孩子留在农村。

 此外,许多农民工由于工作时间较长无法保证接送孩子上学放学的时间,加上工作的劳动强度较大也使得他们难以有更多的精力来关注孩子的学习。

 甚至有些农民工的工作还处于经常变动的状态,这也无法保证孩子能长期的呆在同一所学校稳定地接受教育。

 进城打工的父母在留居城市窘困的生存状态,导致他们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来关心和管教孩子,这是留守儿童监护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 三)

 法律规定不完善, 监护监督机制不到位是留守儿童监护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我国现行的监护法律制度主要是由《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 等法律文件加以规定的,但这些法律规范过于笼统, 尤其是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既缺少专门的条款也缺乏针对性。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 由祖父母、 外祖父母等有监护能力的人监护。” 那么到底何为“有监护能力”? 《民通意见》第十一条规定:

 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该司法解释虽为“有监护能力”提供了标准,但关于监护人的品质、德行、教养能力等更重要的因素却只字未提,这就难以保证监护人能够真正合格地担当起监护职责。

 此外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

 《民通意见》 也规定: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这些关于委托监护的规定过于简单, 既没有规定委托监护的形式, 也没有规定受托人的任职资格,更没有明确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委托监护能否转委托、能否收取费用等现实问题,这些都会导致留守儿童的监护权得不到全面实现。一般说来,农村留守儿童都是由受托监护人长期监护的,但由于激励不足等原因, 现实中往往存在着监护不力或怠于监护的问题,因此, 对于留守儿童的监护还必须建立起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

 我国当前的监护监督机关与监护权利机关都是由村民或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等重叠担任的,这样的监督可以说是形同虚设。

 因此,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现状,我们有必要来重构我国留守儿童的监护制度。三、解决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题的构想与对策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不仅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幸福, 也关系着国家和民族的前途,所以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最关键的还是要解决监护缺位的问题。

 课题组调研后认为,要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三方面做起:( 一)

 打破制度壁垒,根除留守生活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就必须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也就是说必须要保障留守儿童和父母共同生活的权利,从根源上结束留守儿童的留守生活。

 当前我国必须加快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拆除住房、教育等制度壁垒,彻底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保障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政府应实施一定的优惠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来保障劳动力合理流动, 使进城务工的农民能够与城市居民一样享有同等的市民待遇, 他们的子女与城市的孩子一样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保障留守儿童能够在父母务工所在地入学,与父母生活在一起。农民工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他们理应分享城市经济发展的成果,理应享受公共财政的阳光。

 为了让农民工的子女享受到与城市孩子同等质量的教育, 必须要打破 “建立在户 籍制度上的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体制”,使学籍与户籍相分离,真正实行 “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农民工子女入学政策。

 这样,农村孩子将不会再因城乡二元结构的制约而被迫与进城打工的父母长期分离而成为“农村留守儿童”, 自 然也就解决了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 二)

 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法律制度, 建立监护监督机制《民法通则》 明 确规定了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但法定监护在当下明显地存在着监护无力的困境。

 对于许多农村家庭来说,要么是父母双双外出务工无法实现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要么是父亲外出务工, 留下母亲一人独自承担家庭生活和农业生产的双重压力而无力监护孩子, 所以首先要强化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此外, 针对法97第 2 期论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

 定监护缺失的现状,完善留守儿童的委托监护制度并建立国家监护监督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了。首先,完善留守儿童的委托监护制度必须明确委托监护的形式。

 委托监护实际上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一个合同,而且往往是长期的委托合同, 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农村留守儿童的委托监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在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其次,法律应该具体规定受托人的任职资格。

 留守儿童能不能得到很好的监护关键在于受委托的事实监护人胜任与否。

 为了保证受托人真正履行监护职责,除原则性规定受托人应当有监护能力外, 法律还应进一步细化其任职资格,明确规定受托人必须是身体健康、有一定的经济条件、 与被监护人有生活上的联系、具备一定的教养能力、 无刑事处罚及不良行为记录以及其他明显不利于被委托监护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同时法律还应该明确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我国民法在监护的责任及监护人的义务等方面做了诸多规定,但对于受托人的权利却缺少实质性的保护条款。

 为了激励受托人严格履行监护义务,法律应该明确受托人获得报酬等相关权利, 以使其权利义务相当, 更好地调动积极性。最后,建立国家的监护监督机制也是势在必行。

 国家可以设立留守儿童的监护监督机构,行使对留守儿童事实监护人的监护状况进行跟踪监督、对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及侵犯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监护人予以撤销监护资格并进行惩处的权力。

 同时还可以设立监护监督人,对受托人履行职责的过程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对不履行职责的可上报至监护监督机构,取消其监护资格。( 三)

 构建起家庭、学校、政府与社会四位一体的留守儿童监护网络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基础,它直接关系到孩子的人格、心理与智力发展, 所以, 必须要深化家庭教育理念,强化家长的监护意识, 确保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

 家长在外出务工时应当慎重选择有监护能力、有爱心和责任心的人作监护人,平时与孩子及事实监护人经常交流联系, 及时了解子女的现状, 努力为孩子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对于留守儿童来说,家庭教育的不完整迫使他们急切需要学校成为教育管理的主阵地来引导他们健康成长。

 所以,教师在平时的学习和生活中应当给予留守儿童更多的关心与爱护,加强对他们的监管与教育。

 学校还可以通过创办托管中心、完善农村寄宿制学校、建立制度化家访等方式, 建立起学校和家庭对农村留守儿童相互支持的监护模式。当然,留守儿童监护问题的解决仅仅依靠家长和学校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全社会的积极配合与共同关注。

 一方面,政府应当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来建立起保障留守儿童与父母共同生活的长效机制。

 比如修改 《义务教育...

篇六:留守儿童监护问题及法律对策

iddot;27·青年与社会 2019年3月上“留守儿童”这个词语第一次在我国出现是在 1994 年,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属于未成年人,关于留守儿童的定义,实际现实比较常用的定义,也是本人比较倾向的一种是,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离开家乡流动在外地 , 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不能在父母身边共同生活的未成年人,年龄上一般体现为小学到初中阶段。一、留守儿童的现状及特点随着城市化进程的越来越快,农村劳动力由农村转到城市的规模还在不断扩大,并且他们在异地停留的时间加长,从而导致留守儿童的规模也在进一步扩大。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统计,全国的农村留守儿童规模达到 2290.45 万人。到了 2010 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样本数据推算,全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超过了 6102 万,数量大幅度的增长,占农村儿童的 37.7%,占全国儿童的 21.88%。留守儿童中的79.7% 是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来抚养的,有 13% 的儿童则是被委托给亲友照顾,7.3% 的孩子不确定或者无人监护。

 留守儿童群体的不断扩大,其面临的各项问题也日渐突出。根据 2014 年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所做的“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群体状况调查”,得出了《农村留守儿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的课题报告。我们可以了解到留守儿童在成长中面临的以下社会和心理等方面的问题。(一)留守儿童的生命健康权受到威胁,更容易受意外伤且患病医疗状况较差留守儿童由于安全防范意识和知识的缺乏,还有监护人的监管不到位,导致发生意外伤害如溺水、触电、烧伤割伤等伤害的情况要比非留守儿童高 7.9 个百分点。当农村留守儿童患上感冒发烧这类普通疾病时,基本难以得到良好的治疗,有的祖辈监护人还会使用一些当地的“土方法”来治疗这些普通疾病,只有儿童发生严重疾病时,才会到正规医院就医。(二)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难以保障关于留守儿童的学习状况,大多数留守儿童的成绩较差,学习生活中的不良行为也较多。虽然有部分留守儿童认识到学习很重要,但现实中由于农村学校条件的缺乏以及留守儿童的自身情况,因为缺少监督和有效的辅导,留守儿童在学习上的自我约束能力比较差,导致产生不想学,学的差,更没有信心学的恶性循环。留守儿童的发展权难以实现,心理健康问题突出。由于父母一方或双方外出流动,身边缺少支持和可信赖的人,留守儿童更容易产生消极情绪,烦躁孤独,易发怒等负面情绪都比非留守儿童要多。在留守儿童中,女童的负面情绪更加显著。留守女童在生活中的心理压力和家务负担都远高于留守男童,并且在生活中所受到的日常侵害风险较高,留守女童容易遭受身体上的侵害使得心理上承受更大的创伤。以上各方面的问题都表明,留守儿童各项权利的保护已经成为我们不可忽视的问题,应当探究这些问题的原因并有针对性的做出有效措施。二、留守儿童权利保障存在缺陷之原因留守儿童权利保障有缺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国家、立法司法大方面的原因,也有家庭、学校、社会以及儿童自身因素的影响。

 (一)对留守儿童家庭监护不到位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家庭监护是他们的一种法定义务。父母要抚养子女,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他们的受照顾权等权利,帮助孩子解决他们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然而,因为留守儿童的父母双方或一方在外地流动,与子女分离,无法充分履行监护职责,使得监护类型发生了变化。主要有父母一方外出流动的单亲监护、父母双方都外出流动把孩子托付给上一代的隔代监护、或者交给亲戚朋友的代理监护、甚至还存在着没有长辈的同辈监护现象。这些监护类型,都无法实现有效的监护,有的甚至相当于没有监护。(二)对留守儿童的社会保护力度较弱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对于没有基本生活保障的成员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社会服务等,其中是包括有儿童福利的,但是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建立时间较短,普及度不够广泛。福利制度上的项目支出基本被城镇居民占了绝大多数,而占全国总人口 70% 以上的农村居民所占的福利比例非常低,对农村留守儿童有针对性的社会福利则是更加被忽略的部分。虽然有一部分联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在关注着农村留守儿童权利的保护问题,推行了一些爱心计划,也有捐款捐物活动,但是活动结束后,留守儿童又回到了从前的留守状态,这些活动没有形成一定的长期措施。因此,加强对留守儿童问题的探究,真正去关注留守儿童的困难和需求,做出有针对性的举措,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指定相应的法规和政策才是社会应当重视的方面。论留守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胡艳玲(华南理工大学,广东 广州 511400)摘 要:随着中国政治经济越来越快速的发展,各地区对劳动力的需求也急剧上升,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涌入城市寻求工作。但是在我国现在城乡二元化以及现存的户籍制度下,农民工无法真正的融入到城市生活中去,加之经济状况等原因,使得他们无法带着孩子外出寻找工作,因此产生了极大数量的“留守儿童”。由于从小与父母分离,精神上得不到良好的关爱,加上家庭生活条件艰苦,留守儿童在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各项权利都未得到保障,从而成为一种弱势群体,且如今这一群体的规模仍在不断扩大,应当对留守儿童的权利保障引起足够的重视。关键词:留守儿童;权利保护;法律制度

 ·28·青年与社会 2019年3月上(三)国家政府对留守儿童的保障机制不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然而,有一些农村留守儿童为了帮助家庭,早早就辍学出去矿厂、工厂或者一些不正规的私人单位去打工,这些劳动加重了他们的心理和生理负担,对他们的身心造成损害,政府必须对此类行为加大查处和惩处力度。同时政府对于农村学校的财政支持还是不够,农村学校普遍较少,硬件设施极不完善,师资力量缺乏,使得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最后,我国的户籍制度是导致留守儿童权利保障问题的最重要原因。我国户籍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是二元经济结构最显著的标志之一。户籍制度与住房、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利益挂钩,户籍不一样待遇就不一样,不仅把身份划分为三六九等,而且加剧了贫富差距,割裂了城乡关系。农村的孩子若要在城市的学校读书,必须付出比城市孩子更多的学杂费,借读费等费用,有的农村孩子甚至因为户籍制度,无法在城市学校参加升学考试,必须回到户籍乡村的学校去,这往往使得农民工无法将孩子带在身边,而最终选择把孩子留在户籍当地,即产生了留守儿童。因此,不加快改革户籍制度的步伐,就难以很好的解决留守儿童的问题。三、保障留守儿童权利的法律对策在法律上,要保障留守儿童的权利,需要在立法、执法、司法,及社会等方面作出相应的对策。(一)从立法方面来说,加强对留守儿童的立法保护如今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是无法有效保障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建议以留守儿童这一群体与针对性的立法,来切实保障其权益。如制定专门详细的《留守儿童监护条例》,或者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制定专门的章节对留守儿童权利的相关内容以及责任处理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可以确立留守儿童监护人监督人的法律制度。对留守儿童的监护,特别是农村有些监护人会在监护过程中存在虐待、遗弃等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时法律不能及时对这些情况进行了解和干预,会有对儿童虐待、侵犯多次甚至多年才发现的情况。因此建议在立法中明确留守儿童监护人的监督人,如成立专门的工作委员会,定期查看留守儿童权利的保护情况,可以监督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发现监护人未履行职责或者存在侵害儿童权益的情况,能够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切实保障留守儿童的权利。(二)

 从执法保护方面来说,要加快户籍制度的改革进程不断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加快消除户籍制度带来的教育、医疗、住房、社会等方面的城乡隔离。还有其中很重要的一点,首先应当消除户籍制度对儿童义务教育的阻碍。务工农民的孩子应当和城市儿童一致对待,各种收费和入学条件应该相同。现在虽然中央有一定的政策来保障农村儿童的读书条件,但实际上各地区仍然普遍存在各种理由的收费制度,使得留守儿童根本无法进入城市读书,即使能有条件入学,学习中的各种名目的学杂费仍让他们不堪重负,无法支持费用而早早退学的留守儿童不在少数。因此,加快改革户籍制度的步伐,消除就业和教育的差异,才能真正使农村留守儿童和城市儿童拥有平等的权利。同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留守儿童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护,并对他们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当地的政法机关必须加强执法力度,保障农村生活环境的安定,严厉打击留守儿童生活地点周围的黑恶势力,严肃处理违规网吧等非法娱乐场所,不定期考察和监督当地学校,对一些乱收费或者故意对农村留守儿童设置就读障碍的学校进行严格查处。建议根据各乡镇的警力,安排警员定期在乡镇进行巡查,建立治安管理中心。在学校里,安排一定的民警担任校园的法制老师,定期对留守儿童开展法制教育,引导他们懂得自我保护,同时也可以负责校园的治安管理,切实保障留守儿童的权利。(三)从司法保护方面来说,由于留守儿童的特殊性,对于其的违法犯罪行为,要适用特别的少年司法制度留守儿童大多是因为监护不到位,家庭教育的缺失,才会误入歧途,因此针对留守儿童的犯罪行为要慎重立案、起诉和判刑。适用特别的少年司法制度,目的不仅在于制止和打击留守儿童犯罪行为,更重要的是要教育和保护青少年,以预防犯罪为主。必须坚持教育、感化、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少年司法制度适用的范围,应该不仅针对已经做出违法犯罪的留守儿童,还应包括那些还没有违法犯罪行为但已经具有某种犯罪倾向的留守儿童。(四)加强对留守儿童的社会保护在现实生活中,学校特别是农村全日制寄宿学校对于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作用是十分重要的,学校除了传授知识和指导学业以外,还应该重视儿童的情感变化,及时了解到他们的困惑并帮助解决。政府层面来讲,各地方的政府还要加大投入学校教育的财政经费,保障农村地区的校园环境,硬件设施,教师教材资源等,给予留守儿童学习的良好氛围环境。同时各地区还可以建立起对留守儿童的动态保护机制,由村委会或者专门的留守儿童委员会协调有关部门,对当地留守儿童进行详尽的了解并建立档案,包括孩子们个人情况和家庭情况、就读学校、父母务工地点还有当前的监护人等等信息,尽可能详细和及时有效,并且要分类管理并登记,要定期更新,以便随时掌握留守儿童的动态,最大程度的避免留守儿童因为家庭监护不到位或矛盾,或者无人监管而发生意外情况。参考文献 [1] 杨帆,杨晓洁.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的留守儿童权利保护[J].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3).[2] 勾顺杰.浅析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权利保护[J].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4(4).[3] 韩瑞萍.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对策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4(4).[4] 赵俊超.中国留守儿童调查[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作者简介:胡艳玲(1993.09- ),女,河南焦作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2016级法理学研究生。

篇七:留守儿童监护问题及法律对策

类号

 密 级

  U D C

  编 号

  硕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研究

  研

 究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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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胡 胡

 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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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教师姓名、职称:华 麻昌华 教 教授 授

 学

  科

 门

  类:法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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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法 法 律 硕 士

 研

  究

 方

  向:民 民 商 法 学 学

  二 二 〇一 二 年九月

 Study on Rural Left-behind

 Children Custody System

 By Hu Chuanyan

 1 中文摘要 当前在我国存在着一种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社会群体是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程度逐渐加深,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过程中产生的。近年来,该群体随之呈现逐步扩大趋势。由于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父母外出务工,儿童陷入无人监护状态,导致农村留守儿童在身心健康、接受教育、生存发展等方面的权益受到侵犯的事件屡屡发生。留守儿童生存发展面临严峻的考验,留守儿童同样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肩负着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重任。解决留守儿童监护问题,应从留守儿童生存现状出发,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从法律制度以及社会综合角度来探讨解决办法。

 本文引言部分简单介绍了论文选题背景、选题目的和选题意义,点明作者写论文的目的以及要解决的问题。文章正文共分四个章节,第一章是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基本理论的概述,对留守儿童的基本情况进行简要介绍,对其概念的基本认定以及概述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规模,旨在客观陈述当前留守儿童现状,解决留守儿童监护问题的迫切形势。同时,监护制度作为民事法律的基本内容之一,从法律上对其含义进行阐释,对其性质给予当前几种主要观点,我国现行法律采用的观点以及笔者自己的见解。对这一制度存在的目的、意义以及作用进行分析。

 第二章是对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现状的分析,在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类型主要有四种,各种类型都给成长儿童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现实中出现两种新型的监护类型,即学校监护和老师监护,两种监护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我国现有法律对监护制度的规定,包括监护资格的取得,监护内容的履行,监护的变更和终止,监护争议的解决。另外,概括留守儿童面临的困境,分析导致该困境的原因。

 第三章是有关国外监护制度的探究,国外同样也涉及到儿童的监护问题,选取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中比较有代表性国家监护制度的内容介绍,旨在了解其先进制度以便在未来制定本国法律时有所借鉴。

 第四章是完善我国农村监护制度的构想,基于对留守儿童现状的分析,结合

 2 我国当前留守儿童监护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一些解决对策,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从法律制度层面,现存法律规定落后,不能适用当前实际情况,很多问题存在空白,不仅需要从立法理念上转变还需要从内容上进行完善;二是从社会制度层面,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是一个综合性问题,需要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及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以期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留守儿童监护体系。

 关键词:留守儿童;监护制度;法律保护;监护责任;

 I Abstract At present in China, there exists a special social vulnerable group-------the left-behind children, which come into being in the process of a large number of rural surplus labors transferring to the city and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the urbanization gradually deepen. In recent years, this group presents the trend of expanding. Since the problem of absence of the left-behind children’s custody in rural areas has never been solved effectively and parents go out to be workers, leaving these children into a state of unsupervised, which cause these rural left-behind children to be infringed upon repeatedly in the rights of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 education and survival development. Thus left-behind children"s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face a severe test. They are also the future of the motherland and the hope of the nation, shouldering the responsibility of constructing our country to be a socialist country. To solve the problems of left-behind children’s guardianship, we should discuss the solution based on the left-behind children’s present survival situation, with the principle of children’s benefit maximization and from the legal system and social comprehensive angle. This paper gives a brief introduction about the background information, purpose and meaning of this paper in the introduction part, pointing out the purpose of writing this paper and the problems to be solved. The main body of this paper includes four chapters. In the first chapter, this paper presents the overview of the basic theory about the rural left-behind children custody, a brief introduction of the basic situation of the left-behind children and the basic identification of this concept-----“the left-behind children” as well as the overview of China’s rural left-behind children scale, which aim at describ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left-behind children objectively and solving the urgent problem of left-behind children custody. Meanwhile, Guardianship system-----one of the basic contents of civil law------is interpreted in the legal aspect and the properties of it are set from the current several main points and the points adopted by China"s current law and the author’s own opinions. This chapter also analyzes the purpose, meaning and function of guardianship system. The second chapter is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rural left-behind children custody in China. There are four main types of rural rear children custody and each type has a different effect on the children’s growth. In fact, two new types come into being, that is, school guardianship and teacher guardianship. These two types are

 II of rationality and feasibility. The regulations on guardianship system in our country’s current law include the qualification of guardianship, the implement of guardianship content, the modification and determination of guardianship and the settlement of guardianship dispute. Besides, this chapter generalizes the dilemma of left-behind children faced and analyzes the causes of this dilemma. The third chapter probes the guardianship system abroad. There also exist problems of children’s custody at abroad. Thus, this chapter selects some representative guardianship systems in continental legal system countries and Anglo - American law system countries and introduces their contents, aiming at having a good knowledge of their advanced systems so as to regulate our country’s law in the future. Chapter four is the planning of perfecting China’s rural guardianship system for children. And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left-behind children’s current situation as well as the problems in guarding the children, this thesis put forwards some solutions which include two aspects. One is from the legal system. Since the existing legal rules have been laggard and can not adapt to the current situation, so a lot of problems are unsolved. Therefore, not only legislative idea should be changed but also the content of legal system needs to be improved. Another is form social system. The problem caused by left-behind children is a comprehensive one, and it needs the joint efforts from the state, social, school, family and the other body in society. Only in this way can the guardianship system which suits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be established.

 Key words: the left-behind children; the guardianship system; legal protection; duty of guardianship

 1 目

 录

  中文摘要 ····························································································· 1 Abstract ······························································································· I 导

 论 ····························································································· 1 一、研究的背景 ········································································· 1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 第一章

 我国监护制度的基本理论 ···························································· 3 一、

 监护制度的概念 ····································································· 3 二、

 监护制度的性质 ····································································· 4 第二章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情况概述 ·················································· 7 第一节

 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概况 ························································· 7 一、农村留守儿童概念 ································································ 7 二、农村留守儿童的规模 ····························································· 8 第二节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现状分析 ·········································· 10 一、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类型 ························································ 10 二、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适用的法律规定 ········································· 12 第三节

 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难题

  一、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二、农村监护制度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及缺陷

 第三章

 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监护制度介绍 ················································ 17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 17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 18 第四章

 完善我国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构想 ············································· 19 第一节

 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法律制度 ··········································· 19 一、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法律体系 ······································ 19 二、明确亲权制度,促进亲权保护与监护的有机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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