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部通报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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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部通报5篇金融部通报 人无精神则不立,国无精神则不强。在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要求,金融监管部门要努力培育恪尽职守、敢于监管、精于监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金融部通报5篇,供大家参考。

金融部通报5篇

篇一:金融部通报

精神则不立,国无精神则不强。在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要求,金融监管部门要努力培育恪尽职守、敢于监管、精于监管、严格问责的监管精神。这是伟大建党精神等共产党人精神谱系在金融监管实践中的具体体现,也是政治监督的重要任务。近年来,银保监会党委、驻会纪检监察组通报了系列腐败案件,特别部署开展包商银行严重信用风险事件背后系列监管腐败案件专题警示教育,致力以案为鉴、以案为镜、以案促改,就是为更好地锻造监管干部的志气、骨气、底气,促进培育树牢金融监管精神。

 从系列监管腐败案件看金融监管精神缺失每一起案件的发生,都是个人、制度、环境等各种因素作用的结果。反思通报的系列案件,充分暴露出部分监管单位和部门政治意识不强、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以及监管理念错位、监管力度软弱等问题,相应地体现出金融监管精神的缺失。在“恪尽职守”方面缺乏边界感。监管干部是金融安全的守护者和金融秩序的维护者,肩负着为广大人民群众“看”住银行保险机构、为老百姓守好“钱袋子”的神圣职责。原内蒙古银监局在薛纪宁等人的领导下,监管立场错位,监管防线溃塌,以所谓的抓服务替代严监管,以所谓的促发展替代防风险,甘当包商银行的“马前卒”,推进政治警示教育

 树牢金融监管精神文 / 陈志法当前,面对国际国内复杂形势,金融风险隐患更加突出,金融监管任务更加繁重,更需要监管干部高举精神旗帜,补充精神之“钙”,由内而外铸造银行保险监管的“铜墙铁壁”。从以强监督促强监管来看,培育监管精神与深化金融反腐是“一体两面”,是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反“四风”反腐败反特权的应有之义,应相互支撑、并行发力,树牢监管精神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愈发凸显。对包商银行一路“绿灯”,对包商银行各类准入事项从未否决,对股权频繁变更充耳不闻,对包商银行形成北京、包头“双总部”模式置若罔闻。如果监管不姓监,监管错位,就背离了监管初心,丧失了监管立场,突破了监管边界,监管者也就容易蜕变为金融秩序的破坏者和金融风险的助推者。在“敢于监管”方面缺乏精气神。薛纪宁等人滥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公开讲要依法行政、严格监管,背后却热衷和机构高管、企业老板交朋友,大肆收受财物、中饱私囊,把监管权当“摇钱树”,满脑“生意经”,浑身“江湖气”,妄想当官发财“两不误”。他们从一次次接受吃请开始,“拿人手短、吃人嘴软”,流失了精神之“钙”,得了“软骨病”,甚至病入膏肓,彻底成为非法被监管者的傀儡和帮凶,患上不治之症。此外,在日常监管工作中,随着严监管、严管理时代到来,部分监管干部出现了怕出错、怕担责、怕问责的思想包袱和心理负担,有“多干不如少干”思想,工作中主动作为精神不够,过于强调所谓程序合规和尽职免责,不能做到全身心投入 工作。在“精于监管”方面缺乏事业心。“没有金刚钻,不揽瓷器活”。金融监管是专业性极强的工作,金融发展的日新月异也需要监管与时俱进。曾有监管部门在审批高管任职资格过程中,当发现拟任副行长缺乏金融从业经历, 《中国银行业》2021 年

 第 11 期101 清廉金融文化 专    题

 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况下,任由其擅自修改简历后重新报送,把行政许可当成儿戏。诸如此类现象,实质是面对问题掩耳盗铃,遇到困难绕着走,见到复杂局面就采取“鸵鸟政策”,在实际工作中选择性安排,丢弃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的初心使命,没有花心思去研究解决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另外,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有时面对头绪多、时间紧、任务重,也存在满足于“过得去”,对相关政策措施理解不透彻、部分重点工作落实成效不明显的情况。在“严格问责”方面缺乏硬作风。对违规问题严格问责惩处,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是监管部门基本职责所在,也是监管权威的重要体现,但从通报案例看,应罚未罚、重查轻罚、选择性处罚、以内部问责代替行政处罚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原内蒙古银监局以及包头银监分局8年间对包商银行实施现场检查50余项,对发现的问题从未进行行政处罚。另外,有的监管部门违规减少行政处罚金额,甚至帮助银行相关负责人逃避处罚的情况也曾被通报过。他们在工作中严重丧失监管要“长牙齿”的作风,没有同践踏法律的非法金融活动作斗争,反而助纣为虐,助推形成严重信用风险。这些案件教训,一方面,反映出监管问责宽松软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现行监管制度存在漏洞,给监管腐败提供了可乘之机。新征程上更要树牢金融监管精神当前,面对国际国内复杂形势,金融风险隐患更加突出,金融监管任务更加繁重,更需要监管干部高举精神旗帜,补充精神之“钙”,由内而外铸造银行保险监管的“铜墙铁壁”。从以强监督促强监管来看,培育监管精神与深化金融反腐是“一体两面”,是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反“四风”反腐败反特权的应有之义,应相互支撑、并行发力,树牢监管精神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愈发凸显。金融监管精神是学史力行的具体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指出,要把学习党史同总结经验、关照现实、推动工作结合起来,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把学习成效转化为工作动力和成效,防止学习和工作“两张皮”。党员干部学习百年党史,需要从党史中领悟理想信念的力量,学习干事创业的经验,学习共产党人不怕困难、不畏艰险、锐意进取、勇往直前的担当精神,加深对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的认识。作为金融监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从百年党史中总结经验、汲取营养,传承弘扬伟大建党精神、长征精神、红岩精神、抗震救灾精神、防疫精神等诸多精神食粮,落脚点就是要培育监管精神,在牢记初心使命、主动担当作为、弘扬优良传统上抓落实、见行动。为防止学习和工作、党建和监管出现“两张皮”,必须把握好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将党员身份与监管身份紧密结合,将党的优秀精神转化为、体现为监管精神,这是银保监干部学党史、悟思想的根本性问题。金融监管精神是监管质效的关键内核。监管精神是实现监管目标的主观方面因素,是推动监管工作的内因,内因对监管事业成效大小起着决定性作用。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金融监管工作正是以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保证金融机构审慎经营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为导向,这无疑是保持我国金融核心竞争力领先、维护金融安全的有力武器。为实现高质高效开展金融监管工作,一方面,要求监管者能精准把握党中央对金融的定位,心怀“国之大者”开展监管工作;另一方面,要求监管者能在专业庞杂的金融领域,精准开出药方,有效防范金融风险。这正是恪尽职守、敢于监管、精于监管的金融监管精神体现。“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以监管精神作为开展监管工作的内核,方能精准发力,做到大局清楚、专业清楚,方能有的放矢、直击要害,提升监管质效。金融监管精神是干部管理的努力方向。综观包商银行严重信用风险事件背后系列监管腐败案件,探究监管干部腐化堕落的原因,可以发现不乏干部管理缺位的影响。部分单位领导奉行好人主义,平时怕得罪干部,想“红红脸”又怕人下不了台,想“出出汗”又怕人“感冒发烧”,更谈不上约束管理和思想交锋。更有甚者,奉行“孩子都102 《中国银行业》2021 年

 第 11 期

 是自己的好”思想,一发现单位干部问题,便条件反射般护短、遮盖、找理由。正是对干部管理的宽松软,使有的干部在这种放纵中渐行渐远,以至滑入腐败的深渊。好干部是选出来的,更是管出来的。严管就是厚爱,真心爱护干部,真诚对干部负责,就要从严管理干部,管思想、管工作、管纪律。严格问责正是金融监管精神的内核之一,只有坚持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经常敲响思想警钟,及时采取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设置好阻止干部腐化的“减速带”,干部腐化变质的可能性才会大大降低,干部管理工作才算是真正管到了关键,管到了实处。金融监管精神是纪检监督的推动目标。《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各级纪委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协调反腐败工作。银保监部门纪委要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从被监督对象的角度出发,需要督促监管干部有志气,即有强烈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筑牢理想信念,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保持一致;需要督促监管干部有骨气,即能正确处理监管与服务的关系,做到寓服务于监管之中,统筹好支持金融发展、防控金融风险与金融反腐的关系;需要督促监管干部有底气,即牢记打铁必须自身硬,管住自己、亲属和身边人员,净化朋友圈,做廉洁自律、勤政务实的表率。上述“三气”与恪尽职守、敢于监管、精于监管、严格问责的金融监管精神是高度一致的。培育金融监管精神,就是在助力监管干部长志气、存骨气、有底气,就是在培育铸造符合党和国家的事业、监管事业发展要求的合格“监管人”,进而也是纪检监督的推动目标。以纪检监督厚植金融监管精神培育金融监管精神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会一劳永逸。纪检部门应立足监督职责,在政治教育、制度设计和监督执纪等工作中大力倡导金融监管精神,与监管业务部门深入互动,让监督与监管更加贴近融合,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推动实现树牢金融监管精神的价值目标。围绕“国之大者”强监督。立足监管部门首先是政治机关属性,在政治监督上突出重点,聚焦重大政治原则、政治部署、政治责任开展监督,确保上级决策部署在银保监局系统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一是促进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督促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组织开展多形式、分层次、全覆盖的学习,特别是在局系统纪检干部中组织开展“四学四说四改”专题活动,打造政治过硬队伍,发挥表率示范作用。督促加强对习近平总书记在建党100周年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传承包括伟大建党精神在内的共产党人精神谱系。二是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结合巡察审计、纪检日常监督、监管工作和专项检查,开展金融支持经济持续恢复和高质量发展专项督查,对发现问题实施清单销号管理。持续关注受疫情影响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执行及后续风险情况,督促落实党中央减费降负要求。三是加强对中央领导重要指示批示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及时将贯穿落实中央领导对经济金融工作、四川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纳入政治监督内容,增强政治敏感性,深化跨区域联动,护航金融支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督促纵深推进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围绕风险处置查案件。深刻把握腐败问题的政治本质和政治危害,密切关注重大金融风险背后监管履职问题,做到对待金融腐败问题惩处力度不减、防治手段不松、促改决心不变。一是加大执纪问责力度。紧盯高风险城商行、农村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已暴露的重大金融风险、高管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特别是四川信托风险处置问题,压实对高风险机构的监测、风险化解和风险处置责任。二是健全完善制度约束。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做好监管反思,及时总结分析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督促监管业务部门健全完善制度机制,弥补制度不一致、不协调、不完善甚至缺失等短板漏洞。三是做好监督执纪“后半篇文章”。深化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示警工作,对照包商银行重大风险事件反映的系列监管腐败和身边典型案件中暴露的问题,认真查漏补缺,切实防微杜渐。《中国银行业》2021 年

 第 11 期103 清廉金融文化 专    题

 围绕责任落实盯治理。发挥强监督对强监管的促进效能,有针对性地监督保障监管权力正确运行,防范金融风险和监管履职风险交织问题。一是充分运用好廉政风险排查防控成果。按照“学、用、督、改”要求,做好廉政风险排查防控的成果运用,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加强关注,并将手册使用情况纳入履职监督检查。二是强化规范监管权力运行。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监督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紧盯行政许可、监管评级、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行政处罚中的监管权力运用,严查有法不依、违法行政、以权谋私等不作为、滥作为行为。继续完善监管条线评估机制,扩大评估主体和评估对象范围,将评估结果运用到日常监督、巡察审计等工作中。三是注重正向激励促进担当作为。探索建立突出贡献奖励机制,激励监管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干部,提升职业荣誉感。灵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及早纠偏,探索开展“同志式”谈心谈话,为领导干部思想问诊把脉。围绕“亲”“清”关系抓作风。坚持正面教育引导和警示教育相结合,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多样化,筑牢干部职工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绷紧廉洁纪律之弦。一是持续加强案件警示教育。全覆盖、高频率组织学习会党委、驻会纪检监察组系列违纪违法案件通报、忏悔录等,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深刻汲取教训,进一步增强法纪意识。二是勤于日常廉政提醒宣传。梳理解读重要廉政制度规定,聚焦接受机构宴请、收受礼品礼金等易发问题,紧盯重要节日和现场检查、出差下基层等关键节点,做好廉洁提示。三是加大纪律执行力度。督促干部职工严格执行会党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和省局实施细则、与被监管对象非公务交往、个人投融资、公私分开、婚丧嫁娶报告等制度规定...

篇二:金融部通报

1 - 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2022 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金融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指导和规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切实保护存款人、投资者、民间融资者及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金融综合改革顺利推进,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条例》《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修订。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的突发事件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机构、证券期货机构、保险机构等)、市场基础设施(支付结算体系等)、地方金融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寄售行、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民间借贷服务中心、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等)以及其他纳入地方政府管理的市场主体突然发

  - 2 - 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影响金融安全和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第四条

 适用范围 (一)因国内、省内、市内或周边地区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县内重大突发事件;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引发的、危及金融安全和稳定的突发事件。

 (二)县金融办、县人行、县银保监组等单位,以及各乡镇政府按各自职责不能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跨地区协调才能解决的突发事件。

 (三)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吸存、高息放贷、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第五条

 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事件意识和水平,加强日常监控和内部管理,发现苗头和隐患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二)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控制和救助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三)分业管理。按照现行金融业分业监管体制,县金融办、县人行与县银保监组分别负责地方金融组织、金融机

  - 3 - 构等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因大规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引发的突发事件,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借贷风险处置的指导意见》确定的分工职责进行处置。

 (四)属地管理。县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五)快速反应。建立预警和监测机制,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处置程序要求,保证发现、报告、控制和救助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启动预案,及时处置。

 (六)分级控制。将突发事件分为 3 个等级进行预警,并实施分级控制和处置。发生不同等级突发事件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县政府成立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协调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金融办、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县经信局、县公安、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管理局、县金融办、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县人行、县银保监组、武警苍南中队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

  - 4 - 由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兼任。成员单位组成可根据事件情况作适当调整,各成员单位应指定 1 名负责人和 1名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

 第七条

 县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小组职责: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统一领导、指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确定应急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分析、研究、判断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订或调整应急措施;指挥、协调应急成员单位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协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的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

 第八条

 县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协调各成员单位职责,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向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综合协调有关金融监管机构、金融行业协会加强对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和地方金融组织的风险监控;督促、检查、指导应急成员单位落实应急措施;按照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开会议;及时向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异常情况或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协调各应急成员单位、事发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提出预案的修改意见;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总结;组织应急成员单位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第九条

 县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小组视情设立专家咨询

  - 5 - 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等若干专门小组,由相关部门具体承担职责。

 第十条

 县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

 (一)县法院负责金融案件的审判;及时依法审理和执行与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的各类民商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二)县检察院负责金融案件专业办理;及时依法办理、起诉与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的各类非法金融案件。

 (三)县委宣传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协助有关监管部门确定宣传口径,组织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收集舆论信息,做好辟谣工作,澄清事实;加强对媒体和互联网的管理和引导,及时做好相关舆论引导。

 (四)县公安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和事件发生金融机构维护运行秩序,防止出现群体事件,确保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积极介入、依法查处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犯罪事实。

 (五)县司法局负责研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有关司法部门协商提出解决办法。

 (六)县财政局对县级处置突发事件提供必需的资金保

  - 6 - 障。

 (七)县金融办、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通报的地方金融组织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负责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的日常监管和保险业、证券期货业的协管工作;组织协调有关政府部门,按领导小组意见做好与突发事件相关的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八)县人行对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的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提供流动性支持;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报经上级人民银行批准,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满足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县政府及相关单位通报有关信息。

 (九)县银保监组对通报的银行业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县政府及相关单位通报有关信息。

 (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的工商登记事项进行日常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处置工作。

 (十一)武警苍南中队负责制订相关应急处置预案,协助地方政府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二)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及时启动本乡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定突发事件处置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职责,制订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基层站所,

  - 7 - 并调动部署有关力量,保证事件发生金融机构正常经营,维护社会稳定;按规定负责组织、实施被关闭金融机构个人债权的甄别确认和应由地方人民政府的补偿工作;及时向县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十三)其他有关应急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规定配合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三章

 突发事件等级 第十一条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将突发事件分为一级突发事件、二级突发事件、三级突发事件。当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当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应按升级后的级别处理。

 第十二条

 一级突发事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事件:具有影响的突发事件;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突发事件;国内、省内或市内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县内金融安全的突发事件;其他需要按一级事件来处置的突发事件。

 第十三条

 二级突发事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事件:对多个乡镇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影响的突发事件;所涉及乡镇或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乡镇或跨部门协调的突发事件;其他需要按二级事件来处置

  - 8 - 的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

 三级突发事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事件:所涉及乡镇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乡镇协调的突发事件;所涉及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突发事件;其他需要按三级事件来处置的突发事件。

 第四章

 预警监测与信息报告 第十五条

 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加强对本系统、本机构风险的监测,及时向县金融办、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县人行和县银保监组等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报告重要信息(包括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金融风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事件的信息)。

 第十六条

 县人行、县银保监组等部门应建立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适时向社会提示金融风险信息。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县政府,并抄送县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小组办公室及其他成员单位。同时应按季向县政府和县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小组办公室通报金融风险状况。

 第十七条

 县金融办、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协调、指导金融突发事件的监测工作,加强对各应急成员单位通报的金融风险状况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汇总、分析和评估,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重大事项要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县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小组。各乡镇要协调做好本地区的监测工作。

  - 9 - 第十八条

 各金融监管(或协助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为突发事件的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问题都应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

 第十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事件的单位应立即(最迟不超过 2 小时)向同级金融监管部门(或协助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当地乡镇政府报告。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金融办、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县人行、县银保监组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最迟不超过 4 小时上报县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小组办公室,在保密的原则下根据情况需要与有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

 第二十条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发生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起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二十一条

 一级响应,由县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小组启动本预案,采取应对措施进行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各相关部门及时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当地政府确定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处置工作;县级有关部门迅速核实情况后,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指导本系统内的

  - 10 - 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由县级有关部门及乡镇政府及时报请县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小组,启动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各应急成员单位、事件发生金融机构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县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小组召开应急成员单位会议,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参加会议,分析研究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急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处置措施等。

 突发事件按地方性和全国性的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采取不同的资金救助措施。地方性金融机构按金融机构自身组织资金救助、地方金融组织风险准备金救助、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救助、申请财政资金救助、申请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救助的顺序进行支持。全国性金融机构应快速争取其上级机构的资金救助。地方金融组织按自身组织资金救助、申请地方金融组织风险准备金救助、申请行业协会资金救助、申请地方性财政资金救助。

 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事件发生地有关政府部门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 11 - 各应急成员单位及风险涉及机构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金融安全。

 正式处置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县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小组的领导下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

 (一)突发事件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机构和组织负责人立即赶到现场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保卫人员及时到位,加强警戒,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吸收存款,组织现金,做好头寸供应工作。从系统内调剂资金,向金融同业拆借以及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当机构丧失从外部拆借资金的能力时,应按照突发事件机构的性质采取针对性的资金救助措施,如向财政部门申请财政资金、法人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申请动用存款...

篇三:金融部通报

1 - 稳经济措施金融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全省稳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按照 6 月 2 日省政府落实稳经济举措金融工作调度视频会的统一部署,参照稳经济举措金融工作调度机制,建立稳经济措施金融工作机制,加快推进稳经济相关工作得到快速落实。

 一、建立融资需求摸排、对接和清单化管理机制 财政局(平台公司)会同经贸发展局、招商一局、招商二局、市场监管局、企业服务中心成立经开区助企便民融资服务专班(见附件 1),统筹调度、集中办理助企纾困周调度相关工作。相关局室明确专人,组织动员“五进”活动,(即进园区、进街道、进社区、进乡镇、进商圈),到企业摸排融资需求,建立重点园区企业、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等融资问题收集、整理、对接、反馈等清单化管理机制(见附件 2、3),按照时间节点反馈有关信息(本月时间节点为 6月 13 日、6 月 20 日、6 月 27 日,以此类推)。(责任单位:财政局、平台公司、经贸发展局、招商一局、招商二局、市场监管局、企业服务中心、年陡镇、银塘镇)

 二、开展“马上融+”行业政金企对接活动 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摸排因疫情影响,出现阶段性、暂时性资金短缺的中小微企业,根据企业规模、行业(协会)融

  - 2 - 资需求,结合各金融机构相关产品,开展“马上融+”行业或部门的专项对接活动(见附件 4)。(责任单位:经贸发展局、招商一局、招商二局、规划建设局、社会事务局、市场监管局)

 三、严格规范银行机构“抽、压、断、拒”行为。

 及时协调银行等金融机构解决抽贷、断贷、压贷等突出问题,将抽贷、断贷、压贷、拒贷行为作为检查重点,填报抽贷、压贷、断贷投诉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5),对贯彻国家政策不到位,盲目“一刀切”抽贷、断贷、压贷的,坚决纠正并采取严肃问责。协调银行机构要主动公开信贷产品服务,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主动对接企业根据其实际需要办理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新增贷款“能贷尽贷”、存量贷款“应延尽延”。(责任单位:财政局、平台公司)

 四、持续畅通融资问题解决渠道 坚持问题导向,除充分运用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创优营商环境为企服务”平台等渠道,广泛收集企业融资问题,同时在经开区门户网站上建立“科技贷”、“园区贷”企业融资服务申请专栏收集企业融资问题。对收集的企业融资需求,1 个工作日内按业务类型转办金融机构,3 个工作日内形成融资方案并反馈。(责任单位:财政局、平台公司、经贸发展局、企业服务中心)

  - 3 - 五、强化金融政策和产品宣传 开展“行长亲自跑”走访企业活动,组织融资专班成员入企业开展金融政策和产品宣传。利用网络新媒体、线上融资服务平台等渠道,主动将金融助企纾困政策和产品推送至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6 月底前,安排不少于 1 场金融产品和政策对接会。(责任单位:财政局、平台公司)

 六、组织保障 (一)强化责任落实。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站位,充分发挥金融牵引作用,结合经开区实际,贯彻落实好国家及出台的有关助企纾困政策,根据责任分工明确专人负责。

 (二)协调督导推进。助企便民融资服务工作专班定期通报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完成情况作为经开区创优营商环境“获得信贷”领域年度考核。对积极落实助企纾困政策、优化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在 2022 年度经开区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中予以加分。

篇四:金融部通报

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案件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2〕127 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去年下半年以来,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柜台操作的大要案频发。这些案件直接来源于柜台业务及对账等环节的风险暴露,部分银行柜员严重违规操作,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直接授意授权作案,作案方式虽然简单,但具有隐蔽性强、成功率商、作案时间长、涉案金额大等特点。案件由以往的单独作案日趋发展为团伙化、技术化和内外勾结作案。这些案件的发生,反映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拒台业务和基层营业机构的制约、控制和管理等基础性工作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柜员一旦主动蓄谋作案,会计监督、后台审核及内部稽核等内控防线很难及时发现问题,导致作案人员多次作案、涉案金领不断扩大从而形成大要案。

 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基础工作的落实,严格柜台业务操作行为,有效发挥机构内部监督制约力量在案件防控工作中的作用,消除银行员工岗位惰性和不良业务习惯,提高案件防控工作敏感性,切实遏制案件风险发生,银监会 2012 年在案件防控工作方面重点对轮岗、对账、内

 审稽核及拒台禁止性行为提出工作要求,以求监管部门的案件防控努力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防范措施的落实形成合力,及时制止案件发生或防止案情进一步蔓延扩大,实现案件风险“打早打小”,切实防范大要案的发生。

 为此,银监会提出了《关于加强案件防控,落实轮岗、对账及内审有关要求的工作意见》和《严禁柜台违规行为防范案件风险的工作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联系人

 电话

  内网邮箱 王耀民

 66278813

  wangyaomin@cbrc.gov.cn 徐一臻

 66279683

  xuyizhen@cbrc.gov.cn 附件:1.关于加强案件防控,落实轮岗、对账及内审有关要求的工作意见

  2.严禁柜台违规行为防范案件风险的工作意见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案件防控,落实轮岗、对账 及内审有关要求的工作意见

  为切实防范因柜台操作诱发的案件风险,有效防控案件的发生,按照银监会 2012 年度案件防控工作部署,结合银行业案件的发生特点,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有关内容,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机构)2012 年案件防控工作在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对账及内部审计三方面提出以下要求,各机构要与现有的监管要求一并严格落实:

 一、重要岗位员工轮岗方面

 各机构要充分认识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在加强内部控制和防范操作风险、道德风险中发挥的重大作用,要认真组织实施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工作,并将轮岗工作落实情况列入经营考核之中。

 (一)各机构必须建立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制度,此制度应作为银行的基本内。

 控制度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备。各机构根据操作风险和案件风险集中情况及对业务运营、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发挥重要作用原则,自行确定重要岗位;机构应在本机构有关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制度中对重要岗位、轮岗年限、轮岗方式进行明确和详细规定。

 (二)严格执行有关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制度。轮岗期限原则上以年度为限,轮岗率要求 100%;坚决禁止采用离岗休假、代班检查或离岗审计等

 方式来代替轮岗制度的落实;严禁以各种理由拖延或不落实执行轮岗制度。

 (三)提高营业机构委派会计(授权经理)的轮岗要求,强化其独立性和权威性。提高委派会计(授权经理)的轮岗频率,轮岗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轮岗率 100%。全面落实委派会计(授权经理)在营业机构的业务指导、检查监督、业务授权和审核等职能;切实加强其在内部控制和防范案件风险中关键的权威、独立角色,发挥其对基层行经营权力制约作用;保证其行使正当职责的独立性,确保其日常工作不受基层行长的干预和限制。

 (四)提高基层营业机构管理层的轮岗要求以强化对其的监督制约。针对机构基层行管理层在岗时间过长、易于形成岗位制约、分权监督效力减弱的环境氛围,导致行政强令、指使、暗示、授意下属越权、违规、违章办理业务和直接干预委派会计主管独立履行职责等现象发生的问题,为减少环境因素导致案件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轮岗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轮岗同时必须实施离任审计。机构在制订轮岗计划和方案时要注意同一营业机构的委派会计(授权经理)和网点负责人在轮岗时不能同时同向进行。

 (五)加强对柜员的轮岗工作要求,切实保证切断风险源头。临柜业务经办人员是柜台类案件防范的第一道、最直接的防线,也是犯罪分子蓄谋突破的主要目标,因此要求各银行必须将柜员列入轮岗范围,明确其

 轮岗期限和轮岗方式。鉴于各机构柜员的配置、管理各不相同,按一般原则,轮岗期限不超过 1 年;要求各机构必须保证采取不限于轮岗、强制休假、收紧授权管理和权限、加强后台或会计系统监督等一系列措施,切实解决柜员操作中缺少事中监督,而形成的案件风险的问题。

 二、对账工作方面

 对账工作是及时发现问题,防止案件风险扩大的有效手段,各机构要充分认识对账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制度保证、科技手段、流程管控、法律约束等多种方式确保对账成功,切实保证客户和银行的资金资产安全;各机构要认真组织实施对账工作,严格执行监管部门账户管理的各项有关规定,将对账工作情况作为经营考核的重要内容,并落实以下有关要求:

 (一)确保 对账工作有效落实。各机构要采取多种措施确保对账工作按照制度规范和要求有效落实;切实解决企业不按时对账、不配合对账或其他原因导致对账工作不能落实的问题,充分发挥对账工作在防范案件风险中的作用。

 (二)提高对账率及对账频率要求。各机构应每季度对对公账户实施对账,且应规定最低有效对账率,对于不能达标的分支机构,各机构法人要专项督促落实,确保在 2012 年内达标。对于前一个对账期内未能实现有效对账的账户,在下一个对账期内必须实现有效对账,即保证对公账户最少每半年有效对账一次。对于有效对账后账户内无资金往来、开户后无

 款项发生或长期不动存款户等,可视风险程度降低对账要求。

 (三)加大对重点账户、高风险账户的监控。对风险高的账户要进行重点监控,从对账方式和频率上加强对账力度,主动防范风险。对于 值得高度关注的账户,原则上逐月采取上门对账的方式并收取对账回执;对于异动、可疑、高风险账户,要求必须逐月采取上门对账的方式,核对发生额和余额并收取余额对账回执;出现特殊异常情况或有理由认为 涉及案件风险的账户,要采取临时性对账措施,对有关账户的发生额和余额进行全面对账。

 这些账户应是在机构各项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存疑,且必须被机构密切关注或监视的,如:

 1.连续两个对账周期对账失败的账户; 2.短期内频繁收付的大额存款、整收零付或零收整付且金额大致相当的账户; 3.账户所有者与无业务往来者之间划转大额款项的账户; 4.未经银行营销主动开立并立即收付大额款项的存款账户; 5.长期未发生业务又突然发生大额资金收付的账户; 6.多次不及时领取对账回单或返回对账回执、对账过程中出现可疑情况的账户; 7.其他迹象表明值得密切、立即关注的账户或监管部门要求即时、上门对账的账户。

 (四)加强考核指标要求。各机构必须建立客户对账考核制度,综合运用定量加定性指标的方式对对账工作进行考核;严格要求有效对账回收率(有效对账回收率=收到有效回执、对账有效的户数/应对账的户数,其中应对账的户数=总户数-本期不应纳入对账考核的户数)。回收的对账回执,客户应加盖开户时在对账协议中约定的确认印鉴,加盖印鉴不符的,在客户有效补签之前,视同无效对账,应予补对。

 (五)强化对账工作的监督检查。各机构负责对账管理的部门应定期就所辖分支机构对账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不断改进对账工作,强化各分支机构对账工作执行力度,提高对账有效性。

  各机构内审稽核部门应将对账工作作为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重点事项进行检查,发现未按照规定进行对账或对账中发现问题未及时核对的,要立即督促整改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各机构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对总、分行对账制度执行情况的现场检查,重点关注对重点账户、异动账户、可疑账户的对账情况并对休眠账户进行清理规范。经办对账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本机构的对账工作检查;被查机构人员不得参与上级机构对本机构的对账工作检查。

 三、内审方面

 各机构要规划、制定、实施以防范操作风险及案件风险为导向,以杜绝严重违规行为为重点,以加强内部控制为核心的审计工作。通过履行内部审计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监 督职能,发挥内部审计在完善内部控制

 环境、提高操作风险及案件风险评估能力、改善操作风险及案件风险控制措施和手段的作用,增强机构自身案件防控内生动力建设水平。

 (一)内审在案件防控工作中的思路及重心由发现、揭露违法、违规行为和现象向防范操作风险及案件风险,提升内控水平转移。加大审计银行内部控制健全性、合规性和有效性的力度,切实发挥内审在监督及规范业务操作和业务管理、防范案件风险、加强内部管控、提升机构案件防控内生动力建设水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将案件风险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各营业机构每年的风险评估。定期检查评估营业机构的操作风险及案件风险管理体系的运作情况,监督管理政策、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重点对高风险网点、高风险业务、高风险环节、高风险岗位的操作规范和业务程序进行评估,并以此为基础加大以上“四高”的审计力度、频度和深度;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情况。

 (三)确保机构的操作风险和案件风险状况符合案件风险的年度监管重点要求。将银监会案件防控的工作要求、防范操作风险 13 条等内容作为落实年度内部审计工作重点、制定内部审计计划的重要内容,确保年内完成将内部控制和案件风险作为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活动,重点监督重要岗位员工轮岗执行、综合柜员岗风险管控、对账工作要求落实、严禁违规操作等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审计覆盖面原则上不低于全部营业机构的1/3,被审计机构的选取由各银行结合实际风险状况自定。

 (四)将案件风险的审计作为一项重要风险融入信贷业务审计、会计业务审计、重要岗位人员履职审计、出纳业务审计以及其他日常监督活动中。加强信贷业务中客户准入控制、贷款企业或项目真实性、审贷行为合规性的审查,积极预防和控制宏观经济环境下骗贷行为引发的案件风险;加强银企对账、柜台人员业务操作、重要岗位管控、不相容岗位兼职、分层授权等高风险、易发风险环节的监督检查,遏制近期柜台类案件高发的局面;加强对“高风险”人员排查监督,严格员工行为失范监察力度,密切关注存在不正常行为或不正常经济活动工作人员,尤其是重要岗位工作人员,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向银行转移。

 (五)对发现的风险或问题督促及时整改。对在有关操作风险和案件风险的审计活动中发现的风险和问题,负责审计部门应督促和监督有关部门及时落实整改,视情况实施必要的后续评价;对于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到位的,应根据有关问责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发现的重大风险和问题向董事会报告后但仍未得到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六)加强与监管部门的交流。审计部门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年度开展案件防控有关审计工作的计划、实施报告及总结、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风险等内容。

 各监管机构要对以上各项工作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切实督促各机构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对于不落实案防监管工作要求和执行不到位导致案件发

 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在案件责任追究时要加重处罚。

 严禁柜台违规行为防范案件 风险的工作意见

  2011 年,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柜台业务操作环节发生多起重大恶性案件,涉案金额数以亿计,造成巨额资金损失,形成重大声誉风险。此类案件作案手段简单却屡屡得逞,反映出银行机构柜员管理和柜台业务操作控制存在重大问题,柜台业务操作风险已成为银行业案件频发的高危区域。为遏制因柜员违规操作引发的重大恶性案件风险,对柜台业务操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银行机构要加强柜台业务的风险控制,强化柜员和授权人员的合规操作,严禁以下行为的发生。

 (一)柜员卡使用方面,不得存在以下行为:1.复制、盗用、超权持有操作卡、授权卡、密码(或口令等);2.将个人名章、操作卡、授权卡、密码(或口令等)交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个人名章、操作卡、授权卡、密码(或口令等)办理业务。

 (二)重要物品保管、使用方面,不得存在以下行为:违反领用、登记、交接、作废和销毁制度将本人保管的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物品交给他人保管、使用。

 (三)办理具体柜台业务方面,不得存在以下行为:1.柜员办理本人

 业务;2.不按规定核对预留印鉴或支付密钥办理业务;3.代客户签名、设置/重置/输入密码;4.代客户申请、购买、签收、保管重要空白凭证和支付设备(如网银 U 盾或令牌、密码信封、支付密码器等);5.代客户保管客户存单、卡、折、有价单证、票据、印鉴卡、身份证件等重要物品;6.代客户申请、启用、操作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业务;7.委派会计(授权经理)对网点负责人干预授权工作不抵制,或对柜员违规操作行为不制止、不纠正,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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