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院管理办法7篇敬老院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50928(颁布时间) 20060101(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敬老院管理办法7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敬老院管理办法
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50928(颁布时间)
20060101(实施时间)
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8 号(文号)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办法 (2005 年 9 月 28 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0次会议通过)
由西藏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05 年 9 月 28 日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 2005 年 9 月 28 日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藏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 是指 60 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在政治、 经济、 文化、 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 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等权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 将老年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使老年事业与经济、 社会协调发展。
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在国家发行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 每年安排 15%的资金用于老年人事业。
老年事业经费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挪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并对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各级民政部门、 老龄委员会、 老年人工作机构和老年人协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
人民政府和村(居)
民委员会应当确定分管老年人权益保障
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 村(居)
民委员会、 家庭和公民, 都有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自治区各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敬老、 爱老、 养老的宣传, 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 县、 乡 、 村(居)
民委员会和社区等应当设立老年人协会或者其他老年人组织。
老年人协会和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 开展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 每年农历九月九日为自治区老人节。
节日期间, 各级人民政府、 有关单位及社会团体应当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敬老、 爱老、 助老活动。
第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通过遗嘱、 遗赠和扶养协议等形式, 处理自己的合法财产。
老年人承包的土地、 林木、 草场, 养殖的牲畜、 家禽等, 赡养人有义务为其经营管理, 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任何人不得侵占、 骗取、 哄抢、私分或者破坏。
第十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老年人离婚、 再婚, 子女或者其他人不得干涉或者歧视。
子女不得因其赡养的老人再婚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不得妨碍老年人再婚后的家庭生活和对财产的处分。
第十一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老年人有权要求子女或者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 外孙子女赡养; 子女或者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 外孙子女、 遗赠扶养义务人应当主动关心、照料年迈病残或者丧失自理能力的老年人, 不得侮辱、 虐待、 遗弃老年人。
第十二条 对无经济收入、 生活确实困难的城镇老年人优先享受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对农牧区无劳动能力、 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人的老年人, 当地基层组织应当将其纳入保吃、 保穿、 保住、 保医、 保葬的五保供养范围。
对城乡 特别困难的老年人, 应优先给予资金和物资的救助。
政府鼓励孤寡老年人与社会团体、 村(居)
民委员会或者个人订立遗
赠扶养协议。
第十三条 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享受的住房、 养老、 医疗等生活待遇以及政治待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或者取消。
应当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各种费用, 有关单位应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老年人的意愿和专长, 鼓励支持其依照国家规定开展经济、 科技、 教育、 法律等服务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五条 各地应当大力发展老年人事业, 积极建立福利院、 敬老院、老年活动中心、 老年服务站等老年服务设施, 开展各项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老年服务设施不得改作他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 将老年服务设施、 福利设施和活动场所的建设, 纳入城镇建设规划, 并组织实施。
鼓励、 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各类老年福利机构。
在开展老年活动中, 应当执行民族政策, 尊重民族习惯, 倡导并支持移风易俗。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 引导老年人生活用品的生产、 经营, 发展为老年人服务的产业, 方便老年人的生活。
第十七条 公共交通行业应当为老年人在购票、 乘车、 乘机、 托运行李、 进出站(港)
等方面提供方便。
第十八条 卫生部门应当重视老年病的预防、 治疗与研究, 采取多种形式普及老年人医疗保健知识, 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鼓励医疗机构为老年人进行体检、 义诊; 老年人在挂号、 检查、 治疗、 取药等方面享受优先待遇;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老年人门诊。
老年人家庭病床, 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出诊到户。
有条件的地方卫生医疗服务机构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 提供医疗护理、 健康检查、 保健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 9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当地卫生医疗部门应当每年组织为其免费常规体检。
第十九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 居民区和住宅, 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配套设计、 建立老年人活动场所等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
第二十条 文化、 教育、 体育等部门应当支持老年人开展适合其特点
的文化、 教育、 体育、 娱乐活动。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 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给《西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 持此证的老年人,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
优先购买车票、 飞机票, 优先上车、 登机;
(二)
到医疗机构就医, 优先挂号、 就诊、 取药、 住院, 并免收普通挂号费;
(三)
半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车;
(四)
免费使用收费厕所;
(五)
免费进入公园、 博物馆、 展览馆、 图书馆、 纪念馆、 老年活动中心;
(六)
进入旅游景区(点)
门票免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条件, 可以扩大老年人享受优惠待遇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 对 8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寿星证》。
对百岁以上的老年人, 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 800 元的健康补贴;对 90 至 99 周岁的老年人, 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 500 元的健康补贴;对 80 至 89 周岁的老年人, 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 300 元的健康补贴。老年人健康补贴所需资金纳入自治区各级财政预算, 离退休老年人健康补贴由民政部门协同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发放; 城乡老年人健康补贴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发放。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农牧区医疗制度。
农牧区老年人可以免交个人医疗筹资款项, 有条件的地方, 由集体经济组织给予适当帮助; 没有条件的地方, 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四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加以制止、 处理和保护, 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制止、 检举、 控告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
司法机关对经济确有困难的老年人实行诉讼费的缓交、 减交或者免交。
法律援助机
构对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的老年人实行无偿法律援助。
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不得推诿、 拖延。
第二十五条 对不履行老年人权益保障职责的部门或者单位, 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 责令改正;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工作人员失职、 违法, 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 扶养或者住房、 财产发生纠纷, 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前款纠纷时, 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 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责令改正。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 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第二十七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 或者因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而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 由赡养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 责令改正;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侮辱、 虐待、 遗弃老年人的, 由有关单位或者组织给予批评教育;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藏常备[2005]5 号(来源)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篇二:敬老院管理办法
乡镇敬老院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1〕16 号)、《江西省民政厅 中共江西省委编办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赣民发〔2021〕12 号)等文件精神,加快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全面构建满足农村老年人需求的新时代农村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满足农村老人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结合抚州实际,提出以下十条措施。
一、推进乡镇敬老院规划建设。依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等标准,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对规模小、条件差,难以满足养老服务发展需求的乡镇敬老院,积极统筹政府专项债、中央预算内项目资金,加快推进乡镇敬老院新建、改建或扩建,单体项目床位设置规模原则上不超过 150 张,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分别不低于 60%、50%。
二、提升乡镇敬老院居住环境。按照《江西省公办养老院改
造提升实施方案(2020-2022年)》,对乡镇敬老院实施建筑标准、设施设备、院区场地、用房功能等改造提升。2022 年 6 月前,乡镇敬老院具备安装空调条件的老人居室、活动室要全部安装完成;2022 年底前,新建、改扩建和改造提升后的乡镇敬老院须达到《江西省公办养老院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基础指标》要求。依照《江西省公办养老院适老化改造指南》,对在运营的乡镇敬老院实施适老化改造,2022 年底前完成 80%以上,且全部达到一级或二级养老机构标准。
三、统筹区域养老服务资源配置。原则上按每 2 至 3 个毗邻乡镇组成一个协作区域,选择该区域内一所设施条件较好、床位规模较多、交通便利的乡镇敬老院作为区域性中心敬老院,负责接收协作区域内其他乡镇敬老院转送的特困供养障对象。对现有床位数不足 40 张且收住人数少于 10 人的乡镇敬老院,可将收住对象安置到毗邻乡镇或区域性中心敬老院,相关经费按标准一并划入接收机构。原有设施不得改变养老服务用途,可通过公建民营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或用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和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到 2022 年底前,各县(区)在运营的乡镇敬老院入住率达到 60%以上。
四、优化乡镇敬老院功能定位。乡镇敬老院要从兜底保障服
务机构向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转型,为周边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日间照料、家庭养老床位以及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养老延伸服务。到 2022 年底前,乡镇敬老院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需求的前提下,逐步满足其他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社会化照护托养需求。
五、推进乡镇敬老院改革。按照《江西省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暂行办法》要求,对符合国家规定并需要实施公建民营的,综合从业信誉、服务水平、可持续性等指标,引入品牌化、专业化的服务机构、社会组织承接运营。公建民营协议要明确约定保留不低于20%的床位用于接收政府供养和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确保公益属性。公建民营乡镇敬老院接收特殊困难群体的服务收费标准,由相关部门按照普惠性原则合理确定。
六、推进乡镇敬老院人事制度改革。根据省民政厅、省委编办等 5 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2022 年 1 月起,乡镇敬老院核定事业编制岗位出现空缺的,应根据国家和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聘,列入正式事业编制。《实施意见》下发之前,通过公开选聘方式聘用、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管理的人员,在聘期内享受事业单位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参
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
七、加强乡镇敬老院管理人员考核。县(区)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乡镇敬老院管理人员的规范管理,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考核办法,重点考核服务数量和质量、管理水平、运营效率、持续发展、满意度评价等。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考核结果与职务职级晋升、奖惩、薪酬分配挂钩。
八、做好乡镇敬老院消防改造工作。按照养老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要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协调调度,妥善解决乡镇敬老院消防审验历史遗留问题。对局部设施条件落后、功能不完善、安全不达标的乡镇敬老院实施改造提升,重点对涉及底线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配置。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乡镇敬老院,因未办理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由属地县(区)政府按规定集中研究处理。
九、健全乡镇敬老院综合监管。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标准规范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对乡镇敬老院消防安全、燃气安全、疫情防控、食品安全、服务安全工作加强事中事后协同监督,实现各部门线
索互联、标准互通、结果互认。
十、做好乡镇敬老院经费保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乡镇敬老院正常运营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入住人数少于或等于 10 人的,安排运行经费(不含人员工资、绩效等经费)不少于 2 万元/年;入住人数大于 10 人的,每增加 1人,增加运行经费不少于 0.2 万元/年。要按照“应储尽储”原则,将乡镇敬老院新建或提升改造工程纳入中央预算内项目和政府专项债券,并做好项目申报前期各项准备工作。
市政府将定期调度各地工作推进情况,对工作推进有力的地方予以通报表扬,并在项目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职责,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具体举措,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篇三:敬老院管理办法
老院管理暂行办法通告 为了 进一步规范敬老院管理, 巩固提高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成果, 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 和《省农村敬老院管理和建设暂行规定》, 结合本县实际, 特制订本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敬老院是由政府或社会兴办, 主要为无劳动能力、 无生活来源、 无法定赡养(抚养、 扶养)
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 扶养)
义务人无赡养(抚养、 扶养)
能力的老年、 残疾或者未满 16 周岁的村民提供服务的场所,是农村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第二条
敬老院坚持以人为本、 民主管理、 文明办院、 敬老养老的管理方针。
第三条
敬老院实行条块结合, 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条
敬老院所需经费实行县、 乡(镇)
政府分级负担, 年初列入县乡(镇)财政预算, 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社会捐赠逐步改善敬老院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供养标准。
五保供养标准以确保五保对象基本生活为原则, 按不低于所在乡 (镇)
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 60%的标准确定。
1、 伙食:
每人每天人均伙食不低于 4 元;
2、 衣着:
五保对象应有四季适用得体的服装, 夏季保证勤洗、 勤换, 冬季应有保暖衣物;
3、 床被:
五保对象一人一铺, 每铺应有必要的蚊帐、 草席、 棉被、 垫褥、 床单、 枕头等相应物品;
4、 医疗:
五保对象门诊费每人每年不低于 300 元, 住院费按《磐安县社会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执行;
5、 零用钱:
每人每月零用钱一般不少于 20 元。
第六条
资金拨付渠道。
县、 乡 (镇)
财政建立五保集中供养专户, 专款专用, 专户管理。
县财政局按照年初集中供养经费预算, 拨入县五保集中供养专户, 由县民政局按实拨付。
第七条
资金管理审批。
敬老院资金由民政局统一管理, 坚持专户专帐、 专人负责的原则, 实行"一口上下, 民主管理"的制度, 定期公布收支情况(包括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 接受民主监督。
第三章
工作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八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
敬老院院长应热爱五保供养工作, 身体健康, 具有一定文化和管理水平, 由县民政局征得乡 (镇)
政府同意后任命。工作人员的配备与在院供养人数挂钩, 原则上按 1:
10 左右的比例配备, 工作人员年龄男性在 60 周岁以下, 女性在 55 周岁以下。
第九条
对新招聘的工作人员应进行体检, 体检不合格的, 不予录用。
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体检, 对体检不合格的, 予以辞退。
第十条
聘任的工作人员工资不低于本县最低工资标准, 对符合参加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险条件的工作人员应予以参保。
第十一条
所在地乡 (镇)
人民政府要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 切实加强对敬老院工作人员的管理, 对违反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要责令限期整改, 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应严肃处理或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敬老院主体建筑应为钢筋水泥结构, 楼层一般不超过
三层, 床位数要满足当地 90%以上五保对象入住, 内设餐厅、 厨房、 活动室、医务室、 电视室、 储藏室。
第十三条
敬老院要安排一块绿化地和菜园地, 非绿化地面要平整铺设沙石或做成水泥地, 有条件的敬老院配置室外活动健身器具。
第十四条
供养人员室内统一配置床铺(一人一铺), 床头柜、 衣柜、 椅子、
电风扇, 有条件的敬老院要安装门纱窗, 每间寝室供养对象一般不超过 2 人,新建卧室内要配备卫生间, 改建的在每个楼层设置公用卫生间, 卫生间内配有坐便器、 洗漱盆。
第十五条
食堂的基本要求。
餐厅与厨房分隔, 厨房除了 必备锅灶外, 还应配置冰柜(冰箱)、 煤气灶、 炊具、 消毒柜、 油烟吸排装置, 菜柜应装有防蝇纱窗, 餐厅应有专用的餐桌椅, 有供每位供养对象存放碗筷的橱柜, 能满足所有供养对象同时就餐。
第十六条
房间、 过道、 卫生间以及老人经常活动的区域, 地面要防滑, 有条件的地方要建无障碍通道, 室内装有应急呼叫铃。
第五章
院务管理
第十七条
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由个人提出申请, 经健康检查、 乡 (镇)
政府同意后, 报县民政局批准。
在与五保对象亲戚、 本人签订集中供养协议后办理入院手续, 实行集中供养。
对不宜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 由乡 (镇)
人民政府、 村(居)
委员会委托五保对象的亲属或邻居代养, 乡 (镇)
人民政府、 村(居)
民委员会、 五保对象、 敬老院、 被委托人明确职责, 实行户院挂钩, 五方共同签订协议。
户院挂钩是对一些因特殊原因不愿或不宜入住敬老院的农村五保对象采取的一种供养形式。
实行"户院挂钩", 各项供养管理措施到位的视同集中供养。
第十八条
五保对象要求出院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经敬老院同意, 经乡(镇)
人民政府核准后报县民政局批准后出院。
因故被敬老院动员出院的,由敬老院提出书面申请, 报县民政局批准, 由五保老人所在地的村(居)
委员会办理出院手续, 并带回原居住地, 妥善安排生活。
第十九条
敬老院应成立院务管委会, 实行民主管理。
院务管委会成员由院长、 管理人员和院内身体健康且具有管理能力的五保老人经敬老院全体人员选举产生, 组成人员一般 5-7 人; 五保老人多的敬老院下设管理小组, 即生产生活管理小组、 安全卫生管理小组和学习活动管理小组等管理小组, 开展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 自我约束。
第二十条
敬老院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规章制度, 如 《院务管委会职责》、《院长职责》、《工作人员职责》、《安全、 卫生管理工作职责》、《食堂管理工作职责》、《院民守则》、《户院挂钩制度》、《学习、 活动制度》 等。
第二十一条
敬老院要建立入院供养人员(包括户院挂钩对象)
档案, 内容包括协议书、 申请书、 健康检查资料、 身份证、 户口簿复印件及供养人员有关资料。
第六章
医疗保障
第二十二条
敬老院应建立供养对象的健康档案, 有条件的敬老院应建立医务室, 配备或聘请专兼职医务工作者。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应与就近的卫生医疗机构签订定向医疗服务协议, 每年为在院老人体检一次, 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定期到敬老院巡诊, 五保对象患病时, 保证随叫随到, 妥善及时诊治。
第二十四条
五保对象全部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个人出资部分由财政负担, 同时纳入医疗救助制度。
此外, 乡 (镇)
人民政府应积极帮助敬老院筹集医疗资金, 通过以副补院、 接受社会捐助及供养资金结余等办法积累专项医疗资金。
第七章
部门职责和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所在地乡 (镇)
人民政府负责抓好敬老院的安全、 卫生、 综合治理以及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等工作, 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
县民政局是敬老院的业务主管部门, 负责对敬老院建设、 管理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敬老院财政预算资金落实, 并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工、 青、 妇等社会团体发动工人、 共青团员、 妇女等组成志愿服务队定期为敬老院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十条
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节日期间组织工作人员到挂钩联系乡(镇)敬老院开展献爱心、 送温暖活动。
县慈善总会、 红十字会等公益性团体经常开展慰问敬老院活动。
第三十一条
发改、 规划、 建设、 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新建敬老院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免收有关规费。
第三十二条
供水、 电力、 电信、 广电等部门减半收取敬老院水费、 电费、电话费、 电视费, 并免收初装费。
第三十三条
乡 (镇)
卫生院定期对本辖区内五保老人进行免费体检, 凡五保老人因病就诊, 医疗机构免收门诊费、 注射费。
第三十四条
对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向敬老院捐款的, 享受税前列支政策。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敬老院管理办法
2022 年 “ 一老一小 ” 整体解决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XX 号)文件精神,扩大“一老一小”领域有效供给,推动全市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结合 XX 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背景
XX 市位于 XX 省 XX,下辖 XX 区,常住人口为 115.42 万,其中城镇人口约 74 万,农村人口约 41 万,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 64.41%;60 岁及以上人口为 20.15 万,占总人口的 17.46%;0-3 岁婴幼儿人口为 4.99 万,占总人口的 4.32%。2020 年 GDP 约 980 亿元,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 39053 元,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 18873 元,人均预期寿命达到 XX 岁。
(一)发展基础
1 1 、政策体系较为完备。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养老托育服务工作。“十四五”以来,从市级层面制定出台《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的实施意见》、《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等 20 多个综合性和专项支持政策措施,在城乡养老托育、居家社区服务、康养医养结合、市场开放、用地保障、税费优惠、财政奖补、贷款融资、水电气优惠、就业用工和特困人员供养等方面初步形成了政策“组合拳”,五年间全市累计投入养老托育领域财政资金 25640 万元,有效促进了我市养老托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2 2 、设施建设不断提升。养老方面,XX 市社会福利中心已建成并
投入运营,全市共有养老床位 4808 张,每千名老年人平均拥有养老床位 24 张,护理型床位占比达 34.1%。其中:全市 59 家养老机构提供养老床位达到 3818 张,以社区嵌入式养老院为重点、以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为补充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床位约 990 张,实现综合性养老服务设施全域覆盖;累计建成农村“党建+互助养老服务”设施 350个,行政村覆盖率达到 99.4%。托育方面,全市托育服务机构逐步向规范化、多元化、普惠化健康发展,托育机构达到 47 家,托位数达到 2695 个,普惠性托位占比达 26.9%,每千人口托位数达到 2.33 个。
3、服务模式不断创新。围绕打造 15 分钟“养老服务圈”,满足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全市加大创新支持力度,形成了一批创新性服务模式。打造了集便民服务、老年人失能照护、日间照护、养老咨询、娱乐活动等服务于一体的月湖区“老邻居一家亲”居家养老服务品牌,获得省厅肯定。通过整合资源,在特困对象较多的贵溪南部山区,将分散供养特困老人实行集中居住,打造了区别于敬老院集中管理的新型特困对象集中供养模式。着力解决失能、半失能特困老人综合养护和医疗保障难题,因势利导,以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创新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服务模式,信江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被国家卫健委、国家老龄办联合授予全国“敬老文明号”荣誉称号。创新“养老+托幼”双托双护模式,将社区养老中心和儿童之家连体建设,目前50%以上的养老中心、儿童之家实现有效融合。
4、智慧养老逐步推进。我市充分利用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契机,重点推进了智慧养老社区和智慧养老平台建设。依托月湖区梅园街道
智慧社区建设,健全了健康管理、居家养老服务等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体系,该街道成功入选 2021 年国家智慧健康养老示范街道(乡镇)名单。引进骨干企业,打造集智能健康、智能防护、智能社交、智能生活等功能为一体的智慧养老服务平台,通过“大数据”建立“家庭养老床位”,为居家老年人提供送餐上门、生活照料、安全监测、康复护理、家政服务、探视关怀等“线上+线下”融合一体的智慧养老服务。
(二)发展形势
当前我市养老托育服务设施不断完善,服务能力不断提升,总体上处于健康发展的态势。然而,面临日益严峻的老龄化形势和生育压力,政策体系有待理顺、普惠性服务供给不足、服务质量不高、信息化建设滞后等问题仍然存在。今后一个阶段,XX 市“一老一小”服务体系建设面临着严峻的形势。
1 1 、老龄化形势更加严峻。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2020年全市 60 岁及以上人口占比为 17.46%,比全省高 0.59 个百分点,相比 2010 年上升了 6.05 个百分点。随着六十年代生育高峰期人口逐步迈入老年人行列,全市老龄化程度将进一步加剧,将推动我市从轻度老龄化迈入中度老龄化阶段[]。不仅如此,近年来,叠加八十年代起实施独生子女政策影响,我市老年抚养比[]也逐年攀升,2020 年达到 18.4%,家庭养老负担明显加重。因此,提升养老设施供给能力和老年人护理水平迫在眉睫。
2、家庭育幼需求强烈。我市托育服务工作开展较晚,目前存在
婴幼儿配套设施不足、婴幼儿照护水平不高等短板,年轻人育幼需求难以满足,导致不敢生、不愿生现象较为突出。为更好落实三孩政策,解决生育后顾之忧,提升年轻人生育意愿,迫切需要增加托育设施供给,提升婴幼儿照护能力和水平。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 XX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 XX 总XX 视察 XX 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和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按照市委九届一次全会部署,围绕打造“智铜道合、强富美优”新××的奋斗目标,坚持全域一体、智慧引领、融合发展的理念,以养老托育服务圈建设为抓手,着力推进“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着力健全政策支持和标准规范体系。
1、中度人口老龄化:根据联合国的划分标准,60 岁及以上人口比例超过 20%或 65 岁及以上人口比例超过 14%的时候,则认为进入“中度老龄化”。
2、老年抚养比:是指人口中非劳动年龄人口数中老年部分对劳动年龄人口数之比,用以表明每 100 名劳动年龄人口要负担多少名老年人。非劳动年龄人口数中老年部分是指 65 岁以上人口,劳动年龄人口是指 15-64 岁人口。
进“康、医、养、育”融合发展,奋力构建保障有力、普惠便捷、
环境友好的“一老一小”中部典范城市。
(二)发展目标
至 2025 年,全市养老、托育服务基础设施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取得成效,兜底保障能力和普惠性服务供给得到增强。总体来看,服务条件和服务水平得到根本改善,全面建成具有××特色的全域覆盖、群众满意、运行高效的养老托育服务圈。全市“一老一小”将按三步走。
1. 第一阶段(至 3 2023 年)。该阶段重点是“建机制,补短板”。2022 年养老托育“政策包”全面出台,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社会有效投资明显扩大,养老托育服务消费潜力充分释放。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加快建设与改造,15 分钟社区养老托育服务圈和机构养老托育服务圈覆盖面不断扩大。全市建成 471 个以上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每个区(市)建成一所 300 张床位以上的护理型养老院或突出护理功能的综合养老院,有意愿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 100%。托位数达到 4100 个,每千人口拥有 3 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 3.5 个,社区托育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 40%以上。
2. 第二阶段(至 4 2024 年)。该阶段重点是“提质量,强功能”。公办机构托底保障能力显著增强,普惠服务能力得到全面提升,智慧化服务和设施全面应用在养老托育领域,社区养老托育服务圈和机构养老托育服务圈服务能力基本能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求。经济困难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普遍得到妥善照护,普通收入家庭托育服务需求基本能够满足。
3. 第三阶段(至 5 2025 年)。该阶段重点是“促融合,优体系”。城乡养老托育服务差距明显缩小,形成全域一体化的养老托育格局。智慧服务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一老一小”服务业形成规模优势。基本建成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和主体多元、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比达到 60%,每千人口拥有 3 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 4.5 个,社区养老托育服务圈和机构养老托育服务圈成为有力促进“一老一小”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中部典范。
三、重点任务
推动社区和机构“双轮驱动”,促进“康、医、养、育”融合发展,打造智慧赋能、包容开放的发展环境,强化政策要素保障,不断提升社区、机构养老托育服务圈覆盖范围、兜底能力和服务水平。
(一)推动兜底线、促普惠、市场化协同发展。
1. 全面提升公办机构服务能力。实施乡镇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探索将乡镇敬老院收归县级直管,完善敬老院管理人员选聘考核办法。加快推动护理型养老院或突出护理功能的综合养老院建设,推动实现县级特困失能人员集中照护中心全覆盖,确保有意愿的特困失能人员全部实现县级集中照护,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加快建立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入住综合评估制度,在确保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的基础上,重点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剩余床位可以向社会开放。开展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推动各区(市)建成至少一所公办托育机构,建
设一批由政府牵头、公办单位承办的托育服务指导中心。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 2 至 3 岁幼儿。完善公建民营机制,鼓励优先将公办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租赁给优质企业或组织管理运营,提升运营效率和兜底服务能力。
2. 着力增强普惠性服务能力。实施普惠养老托育服务专项行动,积极开展城企合作,加快普惠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建设。制定普惠企业认定办法,完善普惠价格市场形成机制,完善提供场地、减免租金、财政补贴等扶持政策,构建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普惠性服务体系。鼓励国有资本加强对养老托育服务的投入,成立专业平台发展普惠养老托育服务。支持妇幼保健、社区卫生服务等机构建设嵌入式、分布式托育服务设施,鼓励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等利用自有土地或设施新建、改扩建普惠养老托育设施。支持物业企业发展普惠养老托育服务。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公建民营或公助民营、非营利性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要以提供普惠服务为主。到 2025 年,实现普惠性服务价格不高于当地同等服务市场价格的 70%;全市普惠养老床位明显提升,每千人口拥有 3 岁以下婴幼儿普惠托位达到 2.7 个以上。
3. 推动培疗资源转型发展养老服务。按照“应改尽改、能转则转”原则,推动县级以上培训中心、疗养中心(院)、宾馆(招待所)、闲置办公用房等场所,区分不同级别、区域和权属性质,成熟一批、实施一批,持续推动机构适老化改造。加大政策支持和协调推进力度,集中解决规划衔接、改变土地用途、资产划转、房屋报建、人员安置
等困难,确保培疗资源转养老服务项目 2022 年年底投入运营。
4.。
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托育领域。围绕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托育服务圈建设,各地要根据需求导向和财政承受能力,做好养老托育服务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储备、论证和推介工作,落实支持养老托育机构的优惠和资金补助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PPP 等模式投资发展养老托育服务。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的照护服务。按照“规模经营、打造品牌”思路,积极引进知名养老托育服务品牌在××布局设点或托管经营,推动养老托育企业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发展,打造一批管理一体化、运营规范化、服务优质化的示范企业。
(二)强化居家社区养老托育服务
5.。
完善居家社区设施网络。推行月湖区“老邻居·一家亲”居家养老模式、贵溪市南部山区分散供养老人集中居住互助养老模式等,健全覆盖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加大政府补贴力度,推进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推动老旧小区楼房加装电梯,推广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清单,重点支持保障特殊困难的高龄、失能、残疾等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需求和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强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加快新建、改扩建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社区托育中心(设施),重点配设托育室外活动场地。鼓励依托社区开展家庭邻里式婴
幼儿照护服务点建设,打造“亲子小屋”等托育服务设施,落实家庭托育点登记备案制度各项要求,推进家庭托育点规范管理。
6.。
不断增强家庭照护能力。强化家庭赡养老年人和监护婴幼儿的主体责任,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定期开展“五好家庭”“最孝儿孙”“最美儿媳”等评选活动,发布光荣榜,发挥孝亲敬老典型的示范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公益培训、网络公开培训课程等方式,开展家庭照护技能培训,帮助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依托具备失能照护能力的专业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探索面向长期照护对象家庭成员的“喘息服务”,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7. 持续优化居家社区服务。实施“党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三心[]工程,依托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加强对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站点的建设管理运营指导。加强社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医疗、文体、康复、妇女儿童等基础设施的功能衔接。探索“养老+托幼”双托双护模式,推动具备条件的社区养老中心和儿童之家一体建设。培育一批以照护为主业、辐射社区周边、兼顾上门服务的社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鼓励将社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委托专业机构管理运营,为老年人家...
篇五:敬老院管理办法
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执行长沙市河西新城区总体规划和各分区规划、小区详规, 合理利用土地, 保护耕地, 有利生产, 方便生活,促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加快我区农村集镇华、 城市化的步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等法律、 法规, 结合我区实际, 制度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 农渔场场员新建、 改建、扩建住宅, 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三条在我区城市规划建设区内,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土地利用整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分区规划、 小区详规, 严格按规划要求建房。
第四条村民(含农、 渔场场员)
定点建设住宅区的公共设施,含主干道、 主下水道、 自来水管道、 停车坪、 垃圾站、 公共厕所、 绿化带、 通讯、 电力设施等, 由乡 、 村统一筹资, 统一兴建, 统一管理。、
第五条凡入规划定点区的建房户 , 在建设阶段, 必须服从街
道、 乡 、 场的统一安排和区建设、 规划、 国土部门管理, 由街道、 乡 、 场根据已审定的规划要求, 统一定位、 统一定点放线, 不得影响公共设施建设。
小区规划的主要坐标点应由规划部门开出放线单, 由市勘测院放线测点。
第六条城市建设规划区内村民要求在规划定点区建房。
暂不能进规划点建房的, 受洪区确系危房改造、 原基改建的增加一架空层; 其他特殊情况确须建房的, 均只能在原基原层次改建。凡在规划定点区内建房的, 按规划要求可建多层; 在办理有关手续时, 所有区级报建费用一律减免, 只收取工本费。
第七条为节约和充分利用土地, 鼓励在规划定点区兴建居住公寓房, 其中对少地的村和在农村居住的城市居民, 只能建多层公寓楼进行安置。
第八条村民在城市规划建设区外新建、 改建房屋, 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按照相对集中地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人均底层面积可达 20 平方米, 杂屋每户 15 平方米, 限建二层。
第九条为确保住宅建设工程的结构和使用安全, 对村民建房实行“三统一” 管理, 即:
(一)
统一设计。
房屋建筑必须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和施工图设计, 规
划部门凭盖有公章的设计蓝图(或上级有关部门提供的统一建房标准图)
发证。
(二)
统一施工。
建房户申请安排施工队伍的, 由区建房站统一安排施工队伍。
(三)
统一质监。
建房户申请质监的, 由区质监站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建设工程
的主要材料(钢材、 水泥、 红砖、 预制构件等)
必须有出厂合格证。
第三章建房条件 第十一条
建房对象必须是该村(乡 场)
村民 第十二条 属本村四属户, 配偶(或子女)
确无房屋, 且申请人本人及子女可批面积未列入其父母、 兄弟(或子女)
住宅中, 可批准按规划建房。
第十三条 对引进入村的人才和投资商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住户, 经区政府同意, 可批准建房。
第十四条 子女均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父母可批建房面积必须按标准集中或分散到子女建房面积标准中。
第十五条 已领取结婚证尚未生育的, 可凭当地计生办证明享受独生子女户建房待遇。
第十六条
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和在校大中专学生可做计算建房面积的人口。
第十七条 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农村村民, 可奖励 1 人建房标准面积; 对违反规定超生的, 超生人口不批建房面积。
第十八条 挂靠户或户籍政策应迁而未迁出者不得在本村建房。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街道、 乡 、 场不得批准建房:
(一)
以独立户为单位, 已有一处住宅的;
(二)
农村村民出卖、 出租住房后, 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
假冒村民身份申请建房的;
(四)
党政干部以本人、 亲属或他人的名义和其他形式自 筹自建私人住宅的;
(五)
其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
第四章程序和职责 第二十条 村民个人提出建房申请报告后, 街道、 乡 、 场国土所负责下达用地计划、《建设用地呈报表》、《建设规划用地申请表》、《建设工程规划申请表》, 并现场踏勘, 绘制定位界限图。
第二十一条 规划部门审查发放《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 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副本; 国土部门审 查发放《用地许可证》; 街道、乡 、 场国土所负责放线定位。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到正负零时, 街道、 乡 、 场必须复验建设位置和建筑面积, 验收合格后, 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 街道、 乡 、 场会同区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的, 建房户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副证和竣
工验收单到区规划部门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正证。
第二十四条 上述手续齐备后到房地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街道、 乡 、 场要争创无违法建设、 无违法用地、 无违法批地单位, “三无” 单位验收合格后, 区政府上报市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各街道、 乡 、 场双文明建设考核范围。
第二十七条 发未经批准建房或违反本办法建房的, 一律按违法建设工程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初审权下放以后, 街道、 乡 、 场未严格按本办法履行职责, 或者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造成错批的, 所建房屋由批准单位组织无条件拆除; 造成经济损失的, 审批机关承担 50%, 经办人员承担 25%, 主管领导承担 15%, 主要领导承担 10%, 并由纪检、 监察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由于国土、 规划、 建设、 房地等部门把关不严, 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追究经办人员及部门负责人责任, 按比例由个人承担经济损失; 如国土、 规划、 建设、 房地等部门领导及经办人员与街、 乡 、 场有关人员一起作弊, 或玩忽职守导致错批的, 共同承
担责任, 与前款同等处理。
第三十条
新房竣工后, 街道、 乡 、 场必须督促建房户拆除旧屋, 旧屋拆除以后, 凭街道、 乡 、 场签证, 国土、 规划部门方能准换正证, 房地部门方能颁发房屋权证; 如未经街道、 乡 、 场签证即换证或颁证的, 作错批处理, 追究部门及经办人的责任; 旧屋不能自动拆除的, 由街道、 乡 、 场组织强制拆除。
第三十一条
在村民建房过程中, 凡接受建房户贿赂或徇私舞弊者,由区纪检、 监察部门给予党纪、 政纪处分,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根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规定, 农村住宅建设, 各有关部门只能收取工本费; 占用耕地建房的, 除交纳耕地占用税外, 应负责开垦补充相当的耕地, 不能开垦或开垦不符合要求的, 可收取耕地开垦费; 因挖损、 塌陷、 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又不能复垦或复垦达不到要求的, 可收取土地复垦费, 其他收费一律取消。
第六章其他 第三十三条
各开发区和定点建设小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须报区规划、 国土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发文之日起执行, 岳政发[1998]17 号文件同时作废。
本《办法》 在执行过程中, 如有与上级政府文件相抵触的,
以上级政府文件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授权区规划分局负责解释。
篇六:敬老院管理办法
县养老机构伙食管理督查方案 为维护老年人身心健康、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结合 XX市财政局 XX 市民政局联合下发的《XX 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X 财社〔2022〕X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坚持宣传教育、依法打击、整治规范“三箭齐发”,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延伸治理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乱象问题,促进全县养老事业健康发展,为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二、实施方法
1、各养老机构参照《老年人养护院建设管理办法》确保给老人每餐提供营养餐,正餐至少提供一荤一素一汤。
2、各乡镇(场)民政所对辖区内养老机构,特别是公办敬老院实行每周一检,不定期暗访和直接询问老人的方式方法进行检查; 3、县民政局采取采取“四不两直”方式,不定期对辖区养老机构进行督查;督查乡镇敬老院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是否提
供荤素搭配的营养餐(至少一荤一素一汤);督查辖区养老机构是否按照要求落实 48 小时食品留样,是否建立食品管理档案。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参照上级工作做法,县民政局成立以局党组书记、局长 XX 同志为组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XX为常务副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 XX 及党组成员、社会救助中心主任 XX 为副组长,社会福利事务股、社会救助中心、财务规划股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在局社会福利事务股,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养老机构伙食管理督查日常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乡镇民政所、敬老院、县福利院、机关各股室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和各自职责分别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检查督查行动。同时,主要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食品安全数据对接共享,及时掌握全县养老信息,依法依规开展监管。
(三)加强舆情监测。要加强打击整治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及时跟踪老人关心关注的热点,认真对待和处置信访信息和问题线索,避免小事变大,大事变诈,造成负面舆情蔓延扩散,给督查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篇七:敬老院管理办法
1 - 养老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暨标准化管理达标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提升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全力确保老年人生命安全,根据《养老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暨标准化管理达标创建工作实施方案》部署,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 实施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整治达标攻坚行动,全面消除养老机构重大安全隐患。各乡(镇)敬老院通过新建、改建等方式,落实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有关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推行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到 2022年底前,实现消防设施达标,取得消防审验合格手续,养老机构消防验收或备案率达到 100%。因原设计不足,或因未办理土地、规划等手续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由县政府集中研究处理。房屋质量安全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的养老机构,依法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
二、改变标准 (一)建筑环境及消防设施设备标准 建筑环境及消防设施设备要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5-2014(2018 年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消防给水及消防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 2 -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改变项目所涉及的房屋建筑,须有不动产登记或使用权证明(含所在乡(镇)对养老服务设施现状的书面认可证明)。租赁房屋开办的养老机构,需事先取得产权所有方书面认可。
(二)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严格落实《消防法》、《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民函〔2015〕280 号)、《消防安全标志》(GB1395)、《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36/T807-2014)。
三、整治方式 县级层面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民政、财政、住建、自然资源、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养老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暨标准化管理达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 1),统筹推进专项整治和达标创建各项工作。
乡(镇)敬老院均属于消防安全达不到规范要求同时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等前置条件不齐全的公办养老机构,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和达标创建,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由民政、住建、自然资源、消防救援等部门集中研究会商,对消防、建筑物
- 3 - 达到安全标准的,采取会议议定、部门签字等方式予以确认,由县政府会议出具会议纪要,养老机构再向住建部门申请消防审验,民政部门予以备案。
四、实施步骤 (一)全面摸底排查(2022 年 8 月底前)。组织民政部门会同乡(镇)政府和消防救援、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对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现状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对每个养老机构消防设施以及建筑手续基本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形成摸底排查表(见附件 2)。制定消防整治及达标创建工作方案,按照“一院一策”的办法,明确整治目标、落实整治措施、明确整改时间和责任人员。各乡(镇)养老机构消防整治及达标创建计划于 8 月底前上报县民政局。
(二)整治改变达标(2022 年 10 月底前)。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改变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选择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和设施设备供应商,确保项目质量。推行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开展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创建工作。根据《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评分细则(试行)》(见附件 3),组织各养老机构进行单位自评,确保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有序推进。
(三)竣工验收评估(2022 年 11 月底前)。明确民政、
- 4 - 住建、消防救援等部门工作职责,强化协同配合,加大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整改改变和达标创建工作的督促指导力度。对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整治改变项目及达标创建情况逐一进行实地核查验收,养老机构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思想认识。养老机构是消防安全重点场所,一旦发生消防安全事故危害极大。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清醒认识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面临的形势,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部署、及时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及时协调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中的具体问题。要把实施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作作为养老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关键措施和 2022 年度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实。
(二)落实责任分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主动落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整治达标工作属地责任,民政、住建、自然资源和消防救援部门要加强工作联系、强化协同配合、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主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摸底排查、项目审核、实效评估等工作;住建和消防救援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配合支持。要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以推广应用智慧消防、智慧预
- 5 - 警为抓手,实行联防联治、群防群治。养老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实现由监督管理向自我管理转变。
(三)加强保障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筹措改变资金,县财政和各乡(镇)共同保障改变经费。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款专用。民政、住建和消防救援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整治改变实施情况的督促指导和监督管理,加快项目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将养老机构消防达标整治改变工作纳入县政府 2022 年度高质量发展考核内容,对行动迟缓、进度滞后的乡(镇)将予以通报,因未能及时完成养老机构达标改变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将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