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存在问题建议对策2篇司法改革存在问题建议对策 法治新时代下司法所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探讨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我国已进入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改革存在问题建议对策2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司法改革存在问题建议对策
新时代下司法所工作存在的问题 及对策建议探讨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我国已进入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法治新常态。如何在法治新常态下做好司法所工作,就成为了一道我们必须破解的课题。结合当前司法所工作实际,个人浅见如下:
一、法治新时代下司法所工作存在的问题 1 、队伍缺编严重,专业化程度不高。
。XX 镇地处 XX 县与 XX 县、XX 县三县交界,下辖 X 村 X 社区,山林权属纠纷复杂集中,司法所现有工作人员 X 名。司法所除了承担大量的工作职能,任务十分繁重外,司法所工作人员同时兼任寨甩村脱贫攻坚工作组第一书记,导致疲于应付,不能满足正常工作需要,甚至与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之间的差距也越来越大。
2 、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方式缺乏新 意。近年来法治宣传方式更新较慢,往往都是到了重要时间节点,司法所工作人员到人流密集的场所摆摊设点进行宣传,这样的宣传方式能否起到宣传作用尚且不论,能否吸引群众都成了问题。对于法律服务,县司法局成立了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也往各乡镇(街道)派驻了法律顾问,但是群众有需求的时候往往最先想到的还是到司法所咨询,而司法所工作人员只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提供有限的服务,这与群众的要求相距甚远。
3 、社区矫正执法权缺失。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目前所能依仗的仅仅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只给我们规定了义务,没有明确相应的身份和权利,导致司法所的社区矫正监管职能难以完全落实。因为司法行政机关是名义上的执法主体,而在实际社区矫正工作中,由于司法行政机关干部不具备刑法执法主体资格,在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活动过程中警示性和威慑力缺乏,工作只能以柔性管理为主。遇到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的查找和追查等只能求助有法定执法权的公安机关进行,司法行政机关的惩处作用不大,无法体现监管的严肃性。
4 、人民调解工作滞后 。由于村(居)人民调解队伍年龄结构不合理,文化素质和法律专业知识欠缺严重,严格依照法律条文调解纠纷、正确运用调解技巧化解矛盾的能力还
比较欠缺,导致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更多是停留在“以情感人、以德服人”的阶段,甚至存在“和稀泥”的情况。
二、法治新时代拓展司法所工作的建议 (一)多措并举,强化队伍建设 1、拓展渠道,足额满编。拓宽进人渠道,通过公务员招考、引进法律服务人才以及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不断充实队伍。
2、强化学习,提升素质。一是要注重结合司法所工作实际,学习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切实提高司法所政法干警的理论水平;二是要强化业务学习,重点学习与司法行政职能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通过集中培训、自学讨论、业务交流、岗位大练兵等形式,进一步提高政法干警的业务水平;三是强化核心理念教育,通过深入持久地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法治理念教育、廉政教育等活动牢固树立政法干警的司法行政核心理念。打造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的新时代司法行政干部队伍。
(二)细分服务对象,创新宣传形式 1、明确目标,精准普法。可针对基层法治宣传对象的性别、年龄职业进行划分,根据对象各自具有的特点和法律
需求,确定宣传主题,有针对性的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力争做到法制宣传精准到位,重点人群宣传到位,从而提升工作效率。
2、把握时机,宣传及时。除了特定的时间时节,还要把握时机,如现场调解矛盾纠纷的时候,只要我们把握时机得当,宣传效果一定会事半功倍。
3、与时俱进,动态普法。在细分法治宣传对象的基础上,摸清不同年龄、不同职业人群的生产生活特点,利用微信、微博、短信、法律咨询 QQ 群等现代化信息手段,以及适应农村留守人群特点的广播普法、法治座谈等手段,通过以案释法、政府信息公开、解答法律咨询等形式,动态地传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传播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理念。
(三)创新开展,深化文庙经验 1、打造精品人民调解品牌。一是要充分利用 XX 县法律人才资源库,配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威望较高、调解经验丰富的专职调解员,建立个人调解工作室,争取每个村(居)都建立个人调解工作室;二是根据基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和矛盾纠纷发展趋势,打造各具特色的差异化调解品牌。通过打造全面覆盖,各有特色的人民调解品牌,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在人民群众中的知名度。
2、与时俱进,创新调解方式。一是要加强人民调解信息化建设。在各调解组织配齐现代化办公设备,注重证据的采集和保全,并对调解过程全程摄像归档;二是创新工作理念,引导人民调解员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有效衔接信访与法律援助,支持群众的合法诉求,耐心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引导当事人放弃于法无据、于理不符的无理诉求;三是建立健全警调对接机制。充分发挥警民联调的作用,进一步整合人民调解与基层警力资源,合力化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3、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管理。一是规范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坚持定期与不定期业务培训,改变过去惯常的以会代训方式,聘请专业人士专题讲授法律业务知识,通过互动问答、以案说法、现场模拟调解等方式,促使调解员不断更新知识,丰富调解实战经验,变被动学习为主动交流,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政策理论与调解专业水平;二是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文书档案工作。从调解档案的构成、调解文书的格式,调解协议的合法性等方面规范文书和卷宗的制作。
在全面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以及法治新常态的内涵下,司法所务必认真履职,直面挑战和存在的问题,与时俱进,
努力创新司法行政各项工作职能,进一步拓展司法所工作的深度及外延,争创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新格局。
篇二:司法改革存在问题建议对策
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适用中存在 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重大制度变革,本质上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诉讼模式。从实施情况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各地推广适用行疾步稳,在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的制度价值已得到初步显现。
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法新确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在适用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笔者认真分析总结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意义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节省司法资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不仅有利于开展侦查工作,也可以降低起诉和审判成本。
二是有利于分流案件,缓解办案压力。可能判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提高司法效率。
三是有利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刑事诉讼的主导权回归到审判程序,有利于提升司法改革的实效。
四是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是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这对促进当事人和解谅解,化解社会矛盾起到积极作用。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主要参与方的激励作用不足 一是对司法人员的激励不足。这主要体现在司法人员单位时间内的工作强度加大了。实践中,基层法院受理的绝大
部分案件都是适用速裁程序审理。速裁程序效率的提高,很大程度上依靠各环节办案期限的压缩和工作流程的加快,增加了单位时间办案人员的工作量。
二是对被追诉方的激励不足。主要是量刑从宽幅度模糊,量刑减让不明显。实践中,在量刑方面仍存在量刑优惠的幅度规定简单、激励措施不足等问题,这成为制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推广运用的瓶颈。量刑减让不明显,自然难以吸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
三是对值班律师的激励不足。主要是值班律师薪酬偏低,工作积极性不高。值班律师拥有提供法律咨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书面意见等法律帮助权利,其工作量也大大增加。实践中,部分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值班律师认为承担责任过重、风险过大,但是获得的报酬十分有限。
(二)注重实体从宽而忽视程序从宽 实践中,办案人员往往将注意力集中在量刑优惠,机械地认为刑期的减少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唯一轻缓路径。这种思维定势可能会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陷入僵化,不利于制度价值的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激励机制应该是多元化的,不仅仅局限于量刑上的“优惠”。激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认罪认罚,可以从强制措施的选择作为切入点。
然而,“构罪即捕”的观念仍然植根于部分司法人员心中,影响强制措施的正确适用。
(三)程序功能分流未完全发挥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主要集中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案件,这些案件均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其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分流功能应不仅局限于此,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处理方面可以有更多路径。对符合条件的认罪认罚案件作出不起诉处理,是实体从宽的重要体现,也是审前分流的重要方式。然而,从实践情况看,目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不起诉处理的占比低。这表明不起诉的审前把关和分流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也影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效。
(四)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形式化 目前,值班律师的选任条件宽松,准入门槛低,无法保证值班律师的办案质量与效率,即使律师资源充分的地区,也存在法律帮助形式化的问题。实践中,有的值班律师担心在具结书上签字会导致将来为错案承担责任,犹豫不决;有的值班律师既不阅卷,也不研究量刑规则,不能按照有关要求就检察机关认定罪名、量刑建议等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在
具结书上签个字、走过场,甘愿沦为“见证人”的角色,甚至被异化为办案机关的“合作者”。
(五)控辩协作不平衡 一方面,检察官处于强势地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要么接受,要么不接受,协商余地极小。另一方面,个别辩护人缺乏协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认为辩护人具有独立辩护权,没有必要顺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意思;某些值班律师把自己定位为见证人,不愿协商。这种不平衡性的风险可能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甚至出现“认假罪”,或者认罪认罚后反悔。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路径 (一)激励调动参与主体的积极性 ——对司法机关而言,应减轻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虽然表面上看是简化了,但是诉讼文书及其背后的工作量丝毫未减,甚至还略有增加。因此,应进一步简化诉讼文书的制作。此外,可推广适用相对集中的工作机制,如集中受理、集中审查、集中具结、集中起诉、集中开庭制度。
——对被追诉人而言,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阶差化量刑。检察官在进行阶差化量刑时应当分以下两个步骤:第一,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包括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第二,量刑时考虑认罪时间与认罪态度等因素,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时间、态度等积极探索阶差化量刑方式。
——对值班律师而言,应提高值班律师的待遇标准。办案机关需要在实践中摸索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具体操作,其思路包括将值班律师制度作为一种法律援助的形式,明确值班律师的权利义务、工作机制,确定或授权各地制定值班律师的收费标准,可参照法律援助案件的一定比例标准来确定。还可以通过增加财政投入、政府购买值班律师服务等方式适度提高值班律师报酬。
(二)将程序宽缓纳入从宽内容 为了激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选择刑事速裁程序并自愿认罪,可以从强制措施的选择、加快案件办理节奏、量刑具体到程序制度设计入手。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应考虑强制措施的正确适用。具体来说,在社会危险性评估上,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对于罪行较轻、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
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犯罪性质及可能判处的刑罚,依法可不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
(三)丰富认罪认罚从宽的处置方式
实践中,对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优惠处置一般体现在量刑上,即依照比例酌情从轻处罚,但是该方式过于单一。应完善起诉裁量权,充分发挥不起诉的审前分流和过滤作用,逐步扩大相对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对认罪认罚后没有争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促进值班律师的实质性参与 将法律援助律师与法律帮助律师进行资源整合,统筹调配。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和监管考评机制,以提高法律帮助的质量和实效。建立值班律师数据库,设置较为严格的准入门槛。健全相关配套机制,完善值班律师工作模式。制定法律援助质量标准,完善质量评价体系。对于值班律师来说,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参与人民检察院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审查办案过程,发挥实质性参与而非提供形式化帮助。
(五)树立控辩平等协商 理念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应强调协作性,注重“平等协商”。控辩协商不是检察机关单方通知、“我说你听”,辩方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检察机关“听取意见”的过程,就是协商的过程。实践中,要通过强化平等协商,来防止认罪认罚出于非自愿、非真实,防止“认假罪”,减少认罪认罚后反悔的情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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