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随想8篇公安部门随想 为《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出台喝彩 7月26日,从手机报-新闻晚报看到民政部会同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等部门出台了《关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部门随想8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公安部门随想
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 出台喝彩7 月 26 日 ,从手机报-新闻晚报看到民政部会同教育部、公安部、 财政部等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 。
《意见》 就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提出:
一是在医疗方面建立绿色通道, 坚持“先救治、 后收费”; 因伤造成长期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人员, 可通过适当医疗费用减免、 城乡医疗救助等方式解决其实际困难; 二是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 只要其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 优先纳入就业援助, 予以重点支持; 三是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的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公办学校, 并在中考、 高考给予一定优待; 四是对符合廉租房、 公租房和经适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优先配租、 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要给予优先安排;五是统一明确见义勇为死亡人员抚恤及补助标准; 六是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落实相应待遇; 不符合的, 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及有关规定, 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
从上述措施看, 《意见》 的制定者的确是深入研究和了解见义勇为这种行为及因实施见义勇为导致的个人及其家庭存在的实际困难, 因此, 才能提出如此具体、 完善可行的保护措施, 切实维护见义勇为者的权利。
此外, 《意见》 制定者运用系统科学的思维, 充分考虑了可能涉及的部门的职能职责, 并对涉及部门的职能职责做了分解, 使《意见》 具极强的可操作性。
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我们看问题要本质。
当我们在指责世风日 下时, 如果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可能更有利于我们看清问题的本质。
当我们指责一些人不能“路见不平一声吼”,至少有三种情况:
一是其人确实道德缺失; 二是看到诸多“英雄流血又流泪”事例后,考虑到实施见义勇为后可能导致的后果,无法去拔刀相助;三是本人无法或无能力实施施救行为,如不会游泳无法对溺水者施救等。
对于第一种人, 我们自然是要加以严加指责, 批评教育, 让其明白他的行为是不符合社会主义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要求的; 对于第二、 第三种人,我们就不能乱加指责,换作你,你会吗?由此, 我要对《意见》 的出台喝彩。
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有了体制机制保障, 社会上比将涌现更多的好人好事, 更多的活雷锋; 当然, 对于第三种人,
虽然不能直接施救,但却可以间接施救,如发出求救信号等。这是科学施救的体现, 盲目 救人只可能带来更多更大的损失。
《意见》 的出台, 将是今后政府出台政策的一个蓝本。出台一项政策的目 的是解决一类问题, 因此, 首先政策需要符合实际, 这就需要在政策出台前加强调研, 不调查, 出台的政策怎么可能符合实际呢? 其次, 要具有可操作性, 如果不可行不能操作, 那么, 再好的政策也只能是隔靴搔痒, 不会产生好的效果; 再次, 允许地方根据实际情况, 灵活实施政策。
上级出台政策, 尽管通过调研可以使政策尽可能符合实际, 但这是个理想的状态。
由于种种原因, 上级出台的政策难免与地方有不符合的情况,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应允许地方在不违背上级政策大的原则的情况下灵活执行。
相反, 一味强调上级的权威和执行力, 岂不是“逼着公鸡下蛋吗”; 最后, 一项政策往往涉及面广, 需要多个部门的配套措施才能得以贯彻落实。
由此, 政策涉及到相关部门的配套措施也需要限时出台以使该项政策产生实效。
总之, 世间万事万物都是彼此关联的一个系统。
我们需要树立系统思维, 用系统科学的原理指导我们的每一项工作。
否则, 做任何事只能是顾此必失彼、 瞻前难顾后, 不能完整系统的考虑问题、 解决问题。
篇二:公安部门随想
承诺成“空头支票” 案随想摘 要 随着政府管理机制改革的逐步入, 行政允诺行为作为市场经济下政府主导的一种新型管理模式, 在发挥指导引领地方发展作用的同时, 仍然存在着实践上的缺陷, 政府“承诺容易实践难” 往往是造成矛盾的主要原因。
为了建立一个诚信的政府, 提高政府公信力, 应当首先从学理上对行政允诺行为进行一个清醒的分析和认识, 以更好地对行政允诺这个未完全成型的政府管理行为进行规范。
关键词 行政允诺 信赖保护 政府公信力 可诉性
作者简介:
阴?、 房福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0 级法律系硕士研究生。
中 图 分 类 号 :D920. 4文 献 标 识 码 :A文 章 编 号 :1009-0592(2012) 02-150-02
改革开放以来, 在政府大力提倡招商引资的背景下, 有些地方政府为鼓励招商引资而做出各种承诺, 但在引资完成后却拒绝兑现, 因行政允诺行为引发的争议逐渐增多。
如何处理此类新型纠纷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2007 年发生在江西南昌市的一个行政诉讼案例引起了 当地很大的反应, 南昌市政府、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多家当地政府部门, 早在 2003 年就做出有关出资、 土地等项目实施提供各项支持
的承诺, 而当地鸿源数显科技有限公司在做出各项准备后政府却没有履行当初的诺言, 政府允诺成了空头支票, 鸿源公司的各种准备工作也只好停止, 资金和人力的浪费得不到解决, 鸿源公司从此开始了 长达四五年的行政诉讼之路。
这不仅仅是个例, 在我国许多地方都有这样的案例发生, 而且越来越为人们关注, 这说明政府的行政允诺行为存在实践上的缺陷, 亟需完善。
行政允诺行为作为一种柔性的行政行为模式, 顺应了 构建服务型政府及和谐社会的时代需要, 和中国传统的“一诺千金” 的精神也是相吻合的。
而允诺后却不兑现, 表面上看受害的是那些被“骗” 进门的企业,实际上对政府而言却潜伏着“失信于民” 的巨大伤害, 应当对政府允诺行为进行一个清醒的认识, 并找到合理的救济之路。
一、 行政允诺行为的确定
(一)
行政允诺行为的含义及性质
在实践中行政允诺行为常表现为:
允诺引资奖励、 允诺举报奖励、 允诺国家工作人员辞职奖励。
行政允诺行为的含义在学界还没有统一的认识, 有学者认为, 行政允诺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履行自己的行政职责, 向不特定相对人发出的, 承诺在相对人实施了某一特定行为后由自己或由自己所属的职能部门给予该相对人物资利益或其他利益的单方意思表示行为, 其中定义中所说的特定行为, 亦可称为行政请求事项。
笔者认为, 行政允诺行为应定性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理由如下:
第一, 根据民法学的有关理论, 单方意思表示行为是指行为能力适格者将意欲实现的私法效果发表的行为。
行政允诺与民法中单方允诺行为相类似, 单方允诺行为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 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
表示行为, 又被称为“单独行为” 或“单务约束”。
民事主体一旦作出允诺的意思表示, 即应恪守信用, 不允许随意撤回允诺, 如果因撤回允诺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而行政允诺行为的成立就是政府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 以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为前提而提出的、 给予物质或其他利益的承诺, 显然行政允诺是行政主体对自己设定义务的行为,其成立不需要相对人的同意, 因而具有单方性; 第二, 行政允诺行为是行政主体主动作出的, 具有主体上的特定性; 第三, 行政允诺行为的内容即是承诺给予相对人一定利益, 这便具有了 处分性; 第四, 行政允诺行为在作出之初并不是针对某一特定相对人的, 但此时可以将其看作是一种政策指引, 在符合条件的相对人确定之后整个行政允诺行为才算完成, 才是本文所讨论的行政允诺行为整体, 因而行政允诺行为本身就是针对特定相对人的一种行政行为, 具有特定性和外部性; 最后, 最高院在 2004 年 1 月14 日《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 中也已将行政允诺看作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 规定为具体的行政诉讼案由之一。
综上可以看出, 行政允诺行为可以定义为行政主体为了达到某种公共目的或行使某种行政职权, 而向相对人发出的, 承诺在相对人为或不为某特定行为后所给予该相对人某种物质利益或其他利益的意思表示行为。
行政允诺行为具有主体性、 单方性、处分性、 外部性和特定性, 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二)
行政允诺与行政法相关概念的区别
1. 与行政奖励的区别
行政奖励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了 表彰先进、 激励后进, 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 对为国家、 人民和社会
做出突出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 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奖励行为可以看作是广义上的行政允诺行为的一种, 但二者在目的和实现方式等方面又有不同。
2. 与行政合同的区别
行政合同也称行政契约, 是指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 与行政相对人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严格的说在性质上不同于具体行政行为, 具有双方性和合意性, 这是与行政允诺最大的不同。
3. 与刑事悬赏广告的区别
刑事悬赏是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中为了快速侦破案件, 向社会不特定人作出的一种以奖金换取侦查线索的法律行为。
公安机关是公权力的实现机关, 但并不能排除它在侦查过程中某一具体行为具有私法性。
刑事悬赏广告只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以侦破案件的一种方式, 从本质上看刑事悬赏广告完全是私法上行为, 而不是公法上的行为。
因为公法上的行为可以依职权为之, 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 而刑事悬赏广告没有强制性, 体现的是一种债的关系, 只能被认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这就与行政允诺在性质和目的上有着很大的区别。
二、 行政允诺行为可诉性的理论基础
最高院在《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 中明确将行政允诺列举为可诉的行政行为之一, 这并不仅仅是根据实践中存在的行政允诺纠纷而规定的, 还具有丰富的理论依据。
(一)
法理上权利撤销相关理论
行政允诺行为对外表现为给予相对人某种利益, 可以认为是一种授益行为, 在满足条件的相对人出现以后, 相对人能够获得政府允诺的利益的权利不需要相对人同意就可以成立, 也就是说在行政允诺行为生效后该相对人即自动获得了某种权利, 根据法理学的相关理论, 撤销权利应当经过权利方的同意, 未经允许不得撤销, 因而在行政主体不予兑现其承诺, 相对人因得不到应有的利益而遭受损失时, 应当对此损失予以赔偿或其他形式的救济。
(二)
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政府对自己做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 不得反复无常。
该原则要求行政行为一经做出, 非由法定事由、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 改变或废止; 在做出授益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 只要该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 行政主体也不得撤销(不撤销将损害公共利益的除外)。
行政允诺行为一旦做出,即具有确定力、 拘束力和执行力, 非由法定事由撤销后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
行政允诺纠纷救济的实践意义
行政允诺行为的切实履行是提高政府公信力、 加强政府诚信建设的重要途径之一, 政府公信力就是公众对政府履行职责进行的评价, 政府公信力程度通过政府履行其职责的一切行为反映出来。
做出行政允诺却不履行看似只是社会上一个个简单的个例, 损害的只有某个相对人的利益, 但这许多个例的组合会使公众对政府产生强烈的不信任, 使行政主体的地位造成影响, 对政府其他工作的开展造成阻碍。
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中予以规范,
以期通过政府公信力的培养和提高带动整个诚信社会的建立和巩固。
三、 结语
由于行政允诺常常是在某一阶段、 根据某种具体的情况做出, 具有临时性的特点, 对其进行系统的事前规范较为困难, 但随着行政允诺纠纷的增多, 行政允诺行为已在实践中列为诉讼案由之一, 笔者认为, 对其进行事后规范还是很可行的, 但仍然需要在多方面加以完善。
除了 理论上的补充完善外, 在实践上也需要遏制政府或其职能部门急功近利的乱允诺行为, 在政府自身建设中也应予以重视, 注意自我约束, 以避免造成政府失信于民, 最终失去政府公信力的结果。
参考文献:
[1] 闫尔宝. 行政行为的性质界定与实务. 法律出版社. 2010 年版.
[2] 姜明安主编.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 年版.
[3] 闫尔宝. 行政允诺行为详论. 山东审判. 2001(2).
[4] 王喜珍. 行政允诺行为的行政法理论透视.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4).
[5] 张基奎. 行政承诺的法理学分析.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 2005(2).
篇三:公安部门随想
警法律法规基础知识题库(含答案)单选题 1.某县公安局在办理未成年甲、乙、丙组成团伙实施盗窃的案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甲、乙、丙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请法律援助 B、公安机关应当重点查清甲、乙、丙实施犯罪时是否已满 14 周岁、16 周岁、18 周岁的临界年龄 C、公安机关可以对甲、乙、丙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 D、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答案:A 2.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和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附加的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等。
A、体罚 B、教育 C、训斥 D、拘留
答案:D 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国家行政编制,实行()。
A、事业管理 B、人员管理 C、专项管理 D、行政管理 答案:C 4.人民警察执行警务,需要一系列相应的制度加以保障,国家和社会给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所必须的内部和外部的保障条件,就称为()。
A、警务权利 B、警务收益 C、警务保障 D、警务关系 答案:C 5.以下关于决水罪的犯罪构成表述错误的有()。
A、主体是 14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B、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C、主观方面出于故意
D、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 答案:A 6.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由()进行侦查。
A、国家安全机关 B、军队保卫部门 C、公安机关 D、人民法院 答案:A 7.《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A、平等 B、对等 C、公正 D、和平 答案:A 8.收缴,是指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非法财物收回并上缴的到()的措施。
A、公安机关
B、政府部门 C、人民法院 D、检查机关 答案:A 9.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包括()和集体所有财产,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物质基础。
A、国有 B、他人 C、非法 D、继承 答案:A 10.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在()小时内进行讯问。
A、12 B、24 C、36 D、8 答案:B
11.缓刑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年。
A、10 年 B、15 年 C、25 年 D、20 年 答案:C 12.人民警察在判明行为人()行为的紧急情形下,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A、不服从指挥 B、拒绝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C、不服从治安管理 D、正在实施暴力犯罪 答案:D 1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若对美国人李某作出以下处罚,其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是()。
A、行政拘留 10 日 B、驱逐出境
C、限期出境 D、罚款 3000 元 答案:D 14.(),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控诉方的指控自己进行反驳、申辩的行为。
A、律师辩护 B、援助辩护 C、委托辩护 D、自行辩护 答案:D 15.()是指人民警察在工作岗位上履行职责、刑事警察权利的活动过程和状态。
A、警风 B、警权 C、警容 D、警务 答案:D 16.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日。
A、24 B、10 C、20 D、15 答案:C 17.下列属于约束性警械的是()。
A、警棍 B、催泪弹 C、警绳 D、高压水枪 答案:C 18.治安管理处罚由()决定;其中警告.500 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A、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C、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D、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答案:B
19.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短期内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是()。
A、拘传 B、传唤 C、行政拘留 D、强制传唤 答案:C 20.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定情形应当回避的,由()决定。
A、其所属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B、其所属的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 C、其所属的公安机关 D、其所属的办案部门 答案:C 21.()根据行政区域的划分,确定各级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制裁权的区域范围。
A、共同管辖 B、地域管辖 C、指定管辖
D、专门管辖 答案:B 2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A、省级人民政府 B、人民法院 C、下级公安机关 D、上级公安机关 答案:D 23.人民警察职权的内容由()确定。
A、法律 B、人民 C、国家 D、公安部 答案:A 24.人身强制权包括()、依法拘留权和采取法定的其他措施权。
A、审判权 B、拘捕权
C、强行带离现场权 D、扣押权 答案:C 25.下列不属于侵犯财产罪的是()。
A、抢劫罪 B、故意杀人罪 C、盗窃罪 D、诈骗罪 答案:B 26.公安机关接到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的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
A、行政监察机关 B、警务督察部门 C、人民检察院 D、人民法院 答案:C 27.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短期内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是()。
A、强制传唤
B、拘传 C、传唤 D、行政拘留 答案:D 28.退还,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中将涉及的相关财物依法返还给()的措施。
A、原持有人 B、合法所有人 C、所有人 D、占有人 答案:B 29.《人民警察法》规定,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身上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措施。
A、抓捕 B、隔离 C、保护性约束 D、扣押 答案:C
30.缓刑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 25 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
A、21 年 B、23 年 C、20 年 D、22 年 答案:C 31.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是()。
A、保持社会稳定 B、保护私有财产 C、促进经济建设 D、维护国家安全 答案:D 32.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对违法嫌疑人强制传唤的()。
A、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B、应当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C、不得使用警械 D、应当使用制服性警械
答案:A 33.《条例》第 33 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
A、处分 B、警告 C、撤职 D、开除 答案:A 34.民警察是特殊的(),由于其职业特点,决定了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具有不同于一般职业道德规范的特殊要求。
A、国家公务员 B、社会群体 C、技术人员 D、工作人员 答案:A 35. ()是指拒绝或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应受法律制裁的行为。
A、侮辱警察 B、正当防卫
C、妨害警务行为 D、受贿行为 答案:C 36.“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指的是刑法中的()原则。
A、罪责刑相适应 B、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C、罪行法定 D、罪责自负 答案:C 37.询问未成年人时,若无法通知其父母到场,也通知其()到场。
A、路人 B、同学 C、成年亲属 D、邻居 答案:C 38.人民警察的纪律,是指国家为了保证人民警察正确地履行职责而规定的在职务活动中必须遵守的()。
A、规章制度 B、法律法规 C、行为规则 D、行为准则 答案:D 39.拘留一般为 3 至 7 日,最多不得超过()日。
A、45 B、20 C、15 D、30 答案:D 40.公安民警纠正违章时,应当先()。
A、敬礼 B、呵斥违章人 C、出示证件 D、鞠躬 答案:A
41.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A、人民检察院 B、看守所 C、人民法院 D、公安机关 答案:D 42.违法犯罪行为人实施危及公安民警或其他人员生命安全的,公安民警可以使用()。
A、武器 B、枪支 C、警械 D、警棍 答案:A 43.公安机关的侦查主管有:()、地区主管、部门主管。
A、属地主管 B、范围主管 C、地方主管
D、级别主管 答案:D 44.公安机关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的专门力量,担负着维护一方平安、确保一方稳定的重大正在责任。
A、社会发展 B、社会稳定 C、人民群众 D、经济发展 答案:B 45.人民警察的职责和()合称人民警察的职权。
A、职务 B、特点 C、权力 D、利益 答案:C 46.公安民警的仪容是指作为公安民警这一特殊职业群体所应有的形象、气质、风度、精神面貌等当面的()要求。
A、原则性
B、标志性 C、根本性 D、规范性 答案:D 47.(),是公民各项自由权利当中最基本的权利。
A、集会 B、人身自由 C、选举投票 D、财产所有 答案:B 48.以下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规定,说法错误的是()。
A、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B、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居住地公安机关批准 C、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D、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管。
答案:B 49.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处罚中最重、()的一种。
A、最一般 B、最合适 C、最严厉 D、最不严厉 答案:C 50.公安民警接到执行紧急任务的命令后,()。
A、不服从指挥 B、先忙着自己的事情再说 C、迅速到达指定地点,服从统一的指挥调动 D、到达指定地点,私自行动 答案:C 51.公安民警遇有()、社会秩序、公民人身安全等情形,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等警械。
A、交通事故 B、危害公共安全 C、集会 D、医闹 答案:B
52.遣送出境,是指公安机关依法采用(),将外国人押送出境的一种强制措施。
A、停业整顿 B、强制手段 C、行政整改 D、刑事整改 答案:B 53.《治安管理处罚法》于()施行。
A、2005 年 3 月 1 日起 B、2003 年 3 月 1 日起 C、2006 年 3 月 1 日起 D、2004 年 3 月 1 日起 答案:C 54.公安机关履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
A、警务指挥 B、警务协调 C、警务执行 D、警务管理
答案:A 55.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刑警、巡警、交警部门和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应当()。
A、只设置值班室,不建立值班备勤制度 B、以上都不对 C、设置值班室,建立值班备勤制度 D、不设置值班室,只建立值班备勤制度 答案:C 56.《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空间效力采取的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为补充的治安管理处罚权体制。
A、属领域原则 B、属物原则 C、属人原则 D、属他原则 答案:C 57.加强公安队伍的内务管理和纪律作风建设,树立优良的警风,是完成各项公安工作任务的()。
A、必要条件
B、要求 C、重要保障 D、前提 答案:C 58.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是()。
A、自然人和单位。
B、国有公司、企业的懂事、经理 C、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D、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答案:B 59.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期限内选择适用()的刑罚。
A、最轻 B、相对较轻 C、中线以下 D、次轻 答案:B 60.下列不属于人民警察法律责任的是()。
A、违纪责任
B、损害赔偿责任 C、纪律责任 D、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责任 答案:C 61.下列各项中,属于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种类的是()。
A、责令停产停业 B、收缴 C、没收违法所得 D、警告 答案:D 62.下列哪类犯罪分子()符合减刑条件? A、在监狱内不服从管理 B、煽动挑起混乱 C、有重大立功表现 D、在监狱内打架斗 答案:C 63.刑事案件的侦查,一般由()的公安机关负责。
A、报案地
B、案发地 C、犯罪地 D、犯罪嫌疑人户籍地 答案:C 64.以下不属于正确的阅警主要程序的是()。
A、阅警领导讲话 B、阅警指挥没有向阅警领导报告,乱指挥警察队伍 C、阅警指挥向阅警领导报告 D、阅警领导宣布阅警开始 答案:B 65.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
A、6 个月 B、2 年 C、1 年 D、3 年 答案:B 66.不属于突发事件的内容的是()。
A、社区里小狗随地大小便
B、发生重大涉外事件 C、发生重大刑事案件 D、发生重大治安事件、事故和案件 答案:A 67.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A、13 年 B、14 年 C、15 年 D、16 年 答案:A 68.收容教育,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其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教育措施。
A、义务 B、治安强制 C、行政强制 D、刑事强制 答案:C
69.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一经作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或()。
A、篡改、撤销 B、改变、撤销 C、篡改、取消 D、改变、取消 答案:B 70.“结伙作案”,是指()人以上共同作案。
A、3 B、2 C、4 D、5 答案:B 71.《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对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可以命令解散、。
A、强制驱散 B、扣押 C、拘留
D、抓捕 答案:A 72.公安民警使用警棍时应该尽量避免攻击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头部、()等致命部位。
A、手部 B、腿部 C、颈部 D、裆部 答案:D 73.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A、不允许 B、可以 C、不能 D、经申请 答案:B 74.《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一人有多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拘留合并执行最多不超过()日。
A、10 日 B、20 日 C、60 日 D、30 日 答案:B 75.询问违法嫌疑人,必须由办案人员进行,且不得少于()人。
A、2 人 B、1 人 C、3 人 D、4 人 答案:A 76.拘留后,应当立即将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小时。
A、24 B、8 C、6 D、12 答案:A 77.减刑的适用对象是()?
A、政府工作人员 B、商人 C、犯罪分子 D、农民 答案:C 78.人民警察的职权的内容由()确定。
A、领导 B、人民 C、本机机关 D、法律 答案:D 79.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对象是()。
A、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单位 B、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公民和单位 C、违反治安管理并已够够刑事处罚的自然人和单位 D、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自然人 答案:B
80.根据规定,属于违禁品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其中属于淫秽物品、毒品的,分别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销毁。
A、治安部门或禁毒部门 B、禁毒部门 C、治安部门 D、刑侦部门 答案:A 81.限期整改,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不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责令其在一定时间内消除违法行为的一种行政措施,也称()。
A、限期整顿 B、限期整治 C、限时整改 D、限时整顿 答案:A 82.限期整改,是指行政机...
篇四:公安部门随想
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 年 9 月,第 45 卷第 5 期,Sep. ,2015,Vol. 45,No. 5Journal of Northwe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收稿日期:2014-05-09基金项目: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江苏警官学院警察法治科研创新团队建设项目(2015SJYTS02);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12SJB820007)作者简介:赵敏,女,江苏淮安人,江苏警官学院教授,从事民商法、警察法学的研究。①根据我国现行《警察法》的规定,警察权力分别称为治安行政管理权和刑事侦查权。对于前者,明显属于行政权的范畴,这在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内都已经得到了普遍认同。但是对于警察刑事侦查权性质的认识则存在着严重的分歧。有学者认为,侦查权仍然属于行政权。参见胡玉鸿:《马克思恩格斯论司法独立》,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 1 期;陈瑞华:《司法权的性质———以刑事司法为范例的分析》,载《法学研究》2000 年第 5 期。也有学者认为,侦查权属于司法权。参见陈卫东,郝银钟:《实然与应然———关于侦检权是否属于司法权的随想》,载《法学》1999 年第 6 期;杨宗辉:《论我国侦查权的性质———驳“行政权本质说”》,载《法学》2005 年第 9 期。还有学者认为,侦查权具有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双重属性。参见毕惜茜:《我国侦查权性质探析》,载《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 年第 2 期。本文无意对此进行评判,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权与其他国家权力在职能上的分工已经变得越来越模糊,司法权与行政权已经出现日趋混合的趋势,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界限已经变得越来越模糊。因此,本文没有对警察治安行政权与警察刑事侦查权进行严格地区分。【法学研究】论警察权力寻租性腐败的产生及其制约赵 敏(江苏警官学院 法律系,江苏 南京 210012)摘 要:权力具有公共性,但公权力的运行往往会偏离公共利益这个目标,演变成权力行使主体谋取私利的工具,导致寻租性腐败的产生。按照现代的寻租理论,通过对警察权力 ① 寻租实例的解析发现,只要影响到资源配置的政府干预存在,就会有经济租金的产生;只要有经济租金的存在,权力寻租行为的发生就不可避免。因此,对权力寻租的防治应当从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控制租金的产生等方面采取相应的对策。关键词:寻租;寻租性腐败;行政干预;权力寻租中图分类号:D916. 1 文献标识码:A DOI:10. 16152/j. cnki. xdxbsk. 2015-05-013一、研究缘起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010 年 7 月 2 日,沈阳市公安局、卫生局联合召开一个聘任仪式,聘请 27 名有丰富经验的属地公安机关、派出所领导担任沈阳 27 家较大医院的副院长,负责指导医院处理医患纠纷。此举一经媒体披露,就引发了民间一边倒的批评之声 [1] 。医患纠纷本是一种民事纠纷,应由医院和患者通过协商、由卫生行政部门帮助调解、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解决,只有在出现治安事件或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才能够介入其中,原因在于公权力具有公共性。公安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代表,其所提供的公共安全服务属于公共资源,但警力的有限决定了这种公共安全服务资源存在着稀缺有限性,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对这种公共资源的竞争,而政府对公共资源进行配置应当体现效率和实现公平。但沈阳的做法恰恰暴露了当地公安机关对保持公权力的公共属性毫无应有的敏感。公安机关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在没有得到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不可以随便地动用警察权力为某类特定对象提供额外的安全保障。因此,不管“警察副院长”是否拿医院的待遇,都已构成了对警察权公共性的背离。而警察权一旦偏离公共性的目标,就难以逃出被寻租的境地,因为在偏帮的背后往往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公器私用。虽然沈阳市公安局闻过即改,从联合宣布———舆论惊哗———紧急叫停,仅有短短的 3 天,但发生在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形形色色的“权力出租”情况却不容乐观,其中既有集体寻租行为,如陕西神木县公安分局公然收取煤老板 300 余万元赞助费 ① ,也有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个体寻租行为,如台州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副局长 80 万元销通缉令 ② ,还有诸如以权入股、权力代理 ③ 、给涉黑团伙充当保护伞、对娱乐场所给予特殊关照等现象也一直存在。因此,研究发生在权力寻租背后的根本原因,找寻遏制权力寻租的对策,才不会发生“按下了葫芦又浮起了瓢”的事情。二、警察权力寻租性腐败的产生(一)公权力的私化公共权力来自公众,具有公共性。但由于公权力的形式主体———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与其代表的实质主体———社会公众是相分离的,这就为公权力背离其实质主体———社会公众的意志打开了缺口,因此,从“实然”的角度来看,受委托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意志不一定能够反映公意,公权力不一定能够维护公共利益。公共权力的运行一旦超越了法定轨道,脱离了其为社会公众服务的方向,出现了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时,公共权力就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这样公权力就会发生异化。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公权力的产生及异化从来就是相伴相生如影随形的一种客观社会现象。英国19 世纪著名的历史学家阿可顿(John Emerich Edward Dalberg - Acton)勋爵曾有一句经典名言:“权力趋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里所谓权力的腐败就是权力异化的一种现象。公权力的异化有多种表现形式,并不都与利益有关。美国社会学家杰克·D·道格拉斯(Jack. D.Douglas))就曾经说过:“尽管政府官员越轨的形式有多种,似可以分为两大类:滥用职权,即为非金钱目的使用权力;贪赃枉法,即为金钱目的使用权力。”[2](P348) 而与个人私利有关的公权力异化,就是公权力· 6 8 ·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 年第 5 期①②③2008 年 11 月 8 日上午,陕西神木县公安局在内蒙古召集辖区内的煤老板召开座谈会,以办案经费紧张为由,“倡导”各位煤老板“花钱买平安”,各位煤老板也都心领神会,当场“进贡”赞助费 300 余万元。其实这样的“座谈会”,本质上就是一次权力寻租行为,是以集体的名义来出卖公权力的正义。所谓的“赞助费”其实就是“保护费”,它使警察沦为私人老板的保镖,警察权力要对各位煤老板人身和财产利益提供额外的保护。不但如此,遇到涉及煤老板的案件,警察很难做到执法公正。参见单士兵:《这是一场权力集体寻租的座谈会》,载《决策探索》2008 年第 12 期。颜某是一个企业的老板,因为组织六合彩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网上通缉。2008 年,颜某通过朋友找到了台州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原副局长张文聪,请他帮忙撤掉这个通缉,把案子销掉,张文聪则要对方拿出 80 万元作为条件。后来几经努力,张文聪都没法将颜某的网上通缉令取下,颜某将其告发。参见惠之:《替通缉犯“消灾”的公安局长》,载《检察风云》2012 年第 20 期。对于市场经济主体来说,竞争激烈,生意难做,有的还会遭遇地方恶势力的阻扰。但是如果邀请掌控公权力的官员参股或者安排他们的亲信作为权力代理参与经营,则掌权者的权力和地位不仅能够帮助企业招揽生意、获得“和谐”的经营环境,甚至还能够为企业进行各种违法活动提供保护。对于掌权者来说,他们不需要出钱、出力,只需将手中的权力借给企业一用,就可以享有一定的股份,参与分红。
的私化 ① ,即公权力的运作超越法定轨道,背离了公权力为增进公共利益服务的初衷,权力的行使者直接地或间接地用公共管理为私人获取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3] 。(二)寻租及寻租性腐败寻租理论是西方公共选择理论中发展出来的一种新学说,最早见于 1974 年美国经济学家安·奥·克鲁格(Anne O. Krueger)发表的《寻租集团的政治经济学》一文,该文被视为是“寻租理论”的一个里程碑。寻租理论产生后,“寻租”(Rent - seeking)一词作为一个规范化的概念得到研究。从经济学意义上讲,“租”最初是指土地的租金,即地租。寻租经济学理论则认为,“租”是通过创新、承担风险和垄断而形成的,这种超过机会成本而获得的超额利润是正常合理的“租”,是能够增加社会福利、对社会的发展有积极意义的。随着经济学的研究视野从增进社会福利的生产性寻租活动拓展到降低社会福利的非生产性寻租活动,权力寻租逐渐被引申出来。权力寻租理论中的租就是指由于政府的政策干预和行政管制,人为地制造某种要素供给的稀缺而形成垄断所带来的超额利润。而对于各利益主体来说,通过“租用”权力来获取这种非生产性超额利润的活动被称为“寻租”或“寻租活动”(Rent - seekingActivities)。因此,掌权者可以利用权力“设租”,通过许可、罚款、收费等方式,人为地设置需求的障碍以创设租金,然后通过向寻租者“出租”权力,以换取个人及小团体的利益。这种基于设租、出租活动的行为又被称为寻租性腐败 ② ,而寻租性腐败是政府腐败的主要形式,是最为典型的滥用公权力谋取个人私利的行为,属于公权力的私用。按照现代寻租理论,只要影响到资源配置的政府干预存在,就会有经济租金的产生;只要有经济租金的存在,权力寻租行为的发生就不可避免。因此,不管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权力寻租行为都会在一定的范围内存在的,关键是政府如何控制好干预的尺度和范围。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虽然政府在逐步地放开其管控的范围和领域,但两种体制的摩擦为权力寻租提供了更大的活动空间[4](P8) ,造成权力寻租性腐败的发展势头迅猛,已经成为政府腐败的主要形式。目前,寻租性腐败的分布领域已经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教育、金融及具有一定垄断地位的企业,蔓延至国家司法机关等要害部门,其中公安机关为了本部门或个人的利益,滥用手中权力进行权力寻租的现状也不容忽视。(三)警察权力寻租性腐败产生的原因第一,内在根源。公权力本质上是公众意志的反映,是维护公益的工具,但公权力必须是由具体的个人或个人组成的集团来最终行使,这就必然造成公权力本身存在着内在的矛盾。因为行使公权力的各级政府及其公职人员,都是具有特殊利益和偏好的个体或群体,私欲会诱使权力的具体行使者有为谋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取向,从而使得公权力的行使不可避免地要体现出权力行使者本身的意志,这就是公权力的个人性或私人性 [5] ,因而公权力的公共性与私人性同时存在。而实质主体与代理主体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契约的不完全性、双方责任的不对等以及作为分散个体的委托人在监督上的弱势处境,导致道德风险问题的产生,公权力的私人占有和行使为公权私用提供了条件,使公权力在运作过程中可能异化为权力使用者的私人工具。同时,可交换性是权力寻租的必要条件。彼得·布劳(Peter Mi-· 7 8 · 赵敏:论警察权力寻租性腐败的产生及其制约①②也有学者认为公权的异化就是公权的私化。参见赵永行:《论公共权力异化及其对策》,《四川师范学院学报》1999年第 7 期;李晓广:《公权异化再思考———基于古典社会契约理论的阐释模式》,《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8 年第 2期。显然,寻租或权力寻租是一种腐败行为,但腐败并不只限于权力寻租。根据权力是否进入市场交易及所侵害客体的不同,腐败可以被分为两类:一类叫侵占性腐败。即公职人员直接侵占不属于自己的公共财产,如贪污、挪用公款等。另一类叫寻租性腐败。即公职人员通过寻租活动来间接获取私利。参见汪淑珍、王家峰:《地方政府寻租性腐败现状分析———以江苏省北部某县为例》,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年第 3 期。
chael Blau)的社会交换理论认为,社会交换实际上是交换者期望得到回报并且也确实得到回报的交换过程[6](P146) 。公权力作为公权主体的一种外在型能力,它独立于公权主体本身,可以与主体分离并被转让,以实现主体的私人利益。这类交换行为的存在基于两个前提:某种商品或资源的稀缺和外在权力的干预[7](P158) 。而公权力在本质上可以对有价值的稀缺资源作权威性分配而给他人带来利益,因此公权力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可以作为买卖或交换的商品而进入流通领域,这便是权力寻租性腐败的开始。美国政治学家塞缪尔·亨廷顿(Huntington Samuel)曾一针见血地指出:“腐败的基本形式便是政治权力和经济财富的交换。”[8](P66) 正是因为公权力具有可交换性,能够为权力拥有者带来一定的价值和利益,因此就会有人把获取政治权力或把公权力据为己有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第二,外在生成机制。如果公权行使者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动力不足、道德自律意识不够,整个社会又缺乏严密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公权私化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我国自 1978 年以后开始进入社会转型加速期,社会结构、社会运行机制、社会价值观念等在这一时期都经历着全方位的转换,公权力运行的原有理念被颠覆、原有约束机制被淘汰,而新的有效的理念和机制尚处于萌芽之中,公权力与政治经济利益相结合的权力扭曲与私化现象的蔓延就不可避免。所以,公权力私化现象既有内在的根源,也有外在的发生机理。利益结构的调整(经济根源)、传统集权政治的影响(政治根源)、法律制度和监督机制的缺失(法制根源)、政治伦理建设的滞后(道德根源)共同促成并加剧了权力寻租的发生。(四)警察权力寻租行为的理论解析按照寻租理论,政府干预是租金和“寻租”行为的根源。公安机关是我国政府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警察权力对社会...
篇五:公安部门随想
部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公安部《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
第一条 为了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二)集会、游行、示威和集体上访活动中出现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
(四)非法组织和邪教等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
(五)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以及其他要害部位或者单位;
(六)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
(七)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
(八)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以及其他公私财产;
(九)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
(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其他群体性行为。
第三条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主要任务是:
(一)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迅速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二)根据事件的性质、起因、规模、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提出相应的处置方案,并报告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决断;
(三)根据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适时适度出动警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
(四)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
第四条 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由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公安机关负责;重大群体性治安事件,由事件发生地的地(市)公安机关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在必要时可以直接负责现场处置工作或派人到现场指导、协调工作。现场指挥由负责现场处置工作的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担任。跨地区发生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由双方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也可以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的下级公安机关负责,有关的公安机关积极配合。
第五条 公安机关需要发布命令、通告,决定采取重大处置措施,调动其他部门的人员、器械、救护车、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其他物资的,应当报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紧急情况下可以边执行边报告。
现场指挥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以及党委、政府、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可以根据现场情况,行使下列职权:
(一)迅速采取控制现场事态的有效管制措施;
(二)统一组织使用各警种警力、装备和调用的人员、器械、救护车、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资;
(三)迅速采取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的紧急处置措施。
第六条 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调动警力 50(含)人以下的,须报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调动 50 人以上 200(含)人以下的,须报经地(市)公安机关批准;调动 200人以上的,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批准;跨地区调动的,应当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和调动机关应当分别及时把批准情况和警力调动部署情况向各自的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情况特别紧急,不及时调动警力采取果断措施则难以控制事态时,可以边出警处置边迅速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条 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应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批准权限的规定>和<关于北京地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批准权限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7]2 号)的规定。
第八条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的原则。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要积极建议党政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亲临现场,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要维护好现场秩序,保护党政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二)防止矛盾激化原则。对参与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群众,要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以教育疏导为主,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或初始阶段。
(三)慎用警力和强制措施原则。要根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性质、起因和规模来决定是否使用、使用多少和如何使用警力,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来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要防止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慎而激化矛盾,防止警力和强制措施当用不用而使事态扩大。
(四)慎用武器警械原则。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现场的民警应当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但不得携带武器;现场外围备勤的民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武器。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严格依照从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催泪弹和武器须经现场指挥批准。
(五)依法果断处置原则。对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卧轨拦车、阻断交通、骚乱以及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抓住时机,坚决依法果断处置,控制局势,尽快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第九条 对下列尚未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不得动用警力直接处置,不得使用警械和采取强制措施,但可以派少量警力去现场掌握情况,维持秩序,配合党政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并做好随时出警处置的准备,工作中要讲究策略、注意方法,避免与群众发生直接冲突。现场动态应及时报告。
(一)集体上访尚未影响社会治安和公共交通秩序的;
(二)发生在校园、单位内部的罢课、罢工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或者打砸抢烧行为的;
(三)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矛盾尚未激化、可以化解的群体性行为。
第十条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下列现场管制措施:
(一)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未经检查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
(二)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
(三)实行区域性交通管制;
(四)守护重点目标;
(五)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检查嫌疑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
(六)未经现场指挥批准,任何人不得在事件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采访 报道等活动。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有关情况需要公开报道的,必须经事件发生地的县或市(含本级)以上党委、政府审核同意并报上一级党委、政府批准,以适当的形式发布。重大或者敏感事件,应当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后发布。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性措施:
(一)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令围观人员立即离开现场,责令聚众组织者立即解散队伍,责令聚集的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迅速疏散;
(二)对超过限定时间仍滞留现场的人员,可以使用必要的驱逐性或制服性警械强行驱散,但要尽量避免伤亡;
(三)对经强行驱散仍拒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四)对正在进行打砸抢烧的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并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五)对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用于非法宣传、煽动的工具、标语、传单等物品,予以收缴,并依法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第十二条 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时,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取证,为现场处置和事后依法处理提供证据。
第十三条 对被强行带离现场或者被拘留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在 24 小时内进行审查,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在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救治受伤人员。事件平息后,应当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清理现场,撤除路障,解除现场管制和交通管制,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第十五条 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造成严重看果的,应当视情追究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公安部备案。
篇六:公安部门随想
我国警察权失范的现状、 成因及完善在刑事法治的司法秩序中, 警察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而这种限制的程序恰恰是一个国家刑事法治水平的标志。
也就是说警察职权的大小在某种意义上标志着一个国家刑事法治水平的高低。①( 警察权在一个社会中的实际运作状态, 却在相当程度上标志着这个社会法治文明的发展水平。
因此, 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在一定条件下成反比例关系, 即警察权的扩大意味着公民权的缩小, 警察权的滥用往往使公民权化为乌有。
参见陈兴良:《限权与分权:
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警察权》,《法律科学》 2002年第 1 期)。
警察权授予的目 的在于为公民提供公共产品, 即维持良好的治安秩序并提供其它公共服务。
一旦这一目 的被违反, 该权力的行使本身即丧失了 其发生作用的现实理由。
异化的权力跳出了 原权力的制度规约, 就表现为警察权的失范。
警察权失范的直接后果是侵犯公民的人身、 财产利益, 并导致公民对国家警察管理的厌恶与反抗。如此恶性循环, 警察权愈加成为封闭的堡垒, 也愈可能在广泛的社会控制中直接制造犯罪。
然而, 警察权力恰恰天然具有跳出制度约束的性质和品格, 法律约束和制度设计面临难以平衡的利益冲突。
约束警察权的行使, 是我国刑事法治过程难以回避的起点和难题。
一、 警察权概述 (一)
警察权的概念 论及警察权, 首先应当讨论警察一词。
在我国, 警察是指人员 而非机关, 机关称为公安机关( 还包括安全机关)。
在相当一个时期内, 警察被视为旧法术语而被弃用,改称公安人员 。
及至 20 世纪 70 年代以后, 警察一词才在我国法律上复活。
例如, 1957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 但此后, 尤其是文革时期, 警察一词在社会生活中消失, 直至 1980 年《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 颁布, 警察的用法才逐渐恢复。
1995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正式确立了 警察的法律地位。
警察‘POLICE’ 一词来源于希腊‘POLITEA’ , 最初的含义是指都市的统治方法和都市行政。
其后, 在中世纪的法国, 与封建领主的统治权相联系, 为了 公共秩序和福利而承认了 作为特别统治权的警察权。
16 世纪后, 以德意志帝国为代表的一些欧洲国
①( 杨建顺:
《日 本行政法通论》, 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8 年版。
)
家, 把国家的一切政务活动统称为警察, 使警察权扩张到没有限制的程度, 这个时期被称为警察国时期, 警察一词被用来表示一切国家行政, 从此为表征的体制被称为警察国。
人们开始称由公共权力维持一般社会秩序这件事本身为警察。
随着时代的发展,国家作用的内容不断扩大, 同时也不断分化, 司法、 外交、 军政, 以及财政等, 从警察中分离出去。
在近代国家中, 警察只 意味着与社会公共福利及维持秩序有直接联系的内务行政。
其后, 内务行政逐步扩大, 在绝对主义国家中发挥了 巨大的作用。
18 世纪中期以后, 随着法治国家思想的展开, 自 然法思想得以普及和深入人心, 人权的尊重得以强调, 警察才被限定为以保护个人权利和维持治安为目 的的作用。
长期以来, 我国学者对警察权概念的定义有不同的认识。
笔者认为, 警察权的授予虽然首先是由作为集体的警察机关获得的, 但警察权的具体行使必须落实到每一单独的警务个体, 即警务人员 由于成为警察组织的一员 而获得或分享组织权力资源, 而警察权又不纯粹是一个外部社会进行管理的权力, 它当然包括警察机关内部的权力行使。
应当说内部警察职权主要是指警察系统内部的行政管理权; 外部警察权则是行政治安管理权和以刑事侦查权为主的刑事职权的统一。
(二) 警察权的性质 警察权属于什么性质的权力? 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将直接影响约束警察权力的制度设计。
我国特有的“公检法三机关” 称谓及刑事诉讼法对三机关“分工负 责、 相互配合、 相互制约” 的规定, 都显示出人们习惯于将公安机关与司法机关混同的心态。
然而, 明确将警察权视为司法权的观点并不多见, 这是因为在现代法治社会中, 警察无论就其所发挥的功能还是活动的程序、 组织方式上都彰显其不同于司 法权力行使的特点。
事实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公安工作的决定》 (中发[1991] 19 号文件) 在事实上已经确定了 警察机关行使权力的性质:“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 但又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
警察权中的治安管理权属于行政权之范畴自 不待言, 警察权中的刑事侦查权属于司法权还是行政权则仍有争论。
通说认为, 刑事侦查权属于司法权的范畴, 因为侦查、公诉、 审判乃是一体的完整刑事追诉程序的不同阶段, 且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 法规也都有“公安司法机关” 的表述。
①( 张玉镶, 文盛堂:
《当代侦查学》, 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9 年版。
)
当然, 也有学者认为, 侦查权具有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双重属性。
还有学者以“公安机关在侦查中采取的人身权、 财产权的控制和强制性措施不是行政行为, 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为由, 认为公安机关是司法机关的重要部门。①笔者认为, 行政诉讼法将侦查行为排除出审查范围, 并不能成为侦查权属于司法权的充分理由, 而只 能说明, 在实然的状态下, 我国刑事侦查权的行使处于一个法规约束薄弱的地带, 在美国, 对警察侦查中的违法行为甚至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即为一有力反证。
笔者赞成侦查权属于行政权一说,①这是因为:
首先, 侦查的目 的是查明事实真相,该目 的内在地决定了 在侦查中适宜使用行政权。
刑事诉讼的直接目 的包括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两方面。
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任何一项具体制度的设计上都等量地配置这两方面的功能。
相反, 在程序的不同阶段, 因职能的差异和任务的不同而应分别侧重于贯彻程序的某一种价值。
在侦查中, 这种价值就表现为查明真相。
其次, 侦查程序在整体上呈现出上下位的管理结构, 表现出迥异于三角形诉讼结构的行政特色。
在犯罪侦查过程中, 不存在确定的、 单一的被追诉人, 整个侦查活动中存在冲突不确定的多方。其中, 负责侦查的警察居于调查者的地位, 行使国家权力; 而所有被调查的嫌疑人彼此利益是多向度的, 呈现出发散性, 显然不是共同对抗警察权力的一方主体, 而是多方主体。
因此, 侦查与其它各类行政机关在结构上没有区别, 侦查的主体是居于支配地位的警察, 侦查的客体是待查明的事实, 被调查的公民都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再次, 侦查的手段强调效率, 坚持行政的风格。
在国家的执法形式中, 司法有利于保障公正, 行政有利于实现效率。
法治社会中对犯罪的惩罚最终要通过司 法权为之, 需要经历繁密环节, 投入大量人力财力, 这本身就是一种正义的代价。
在侦查中赋予太多司法的因素, 就会导致“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 因侦查的失败而导致实体正义的丧失也不符合刑事司法的宗旨。
二、 我国警察权失范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
警察权失范的现状 警察权失范即指警察权在缺乏制度保障情况下超越权力制约规范而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的种种权力异化、 权力滥用、 权钱交易、 权色交易等现象的总称。
笔者认为,警察出于非法目 的使用职权, 超过限度滥用职权, 没有合理根据擅用职权都属于警察
①对此已有充分论述, 参见陈卫东、 郝银钟:
《实然与应然-关于侦检权是否属于司法权的随想》, 《法学》 1999 年第 6 期。
失约的范畴, 即倾向于采用“违法行使职权说” 或“警察职权越轨说”。
根据上文对警察权的界定, 警察权失约包括机构失约与警务人员 失约; 内部警察权行使中的失约和外部行政治安管理、 刑事侦查权行使中的失范。
概言之, 警察权失范有如下表现:
1、 刑讯逼供 根据司法部的调查, 从 1979 年到 1989 年我国共立案查处刑讯逼供案件 4000 多件; 90 年立案查处 472 件 921 人; 91 年立案查处 407 件 831 人; 92 年立案查处 352件 705 人; 93 年立案查处 398 件 849 人; 94 年立案查处 409 件 828 人; 95 年立案查处412 件 843 人; 96 年立案查处 493 件 945 人。
我国刑讯逼供案件主要具有下面几个共同特点:
⑴刑讯逼供致人死亡、 重伤案件占有较高的比例。
例如, 在 1993 年全国发生的刑讯逼供案致 126 人死亡, 27 人重伤, 占立案总数的三分之一; 1994 年全国发生的刑讯逼供案致 115 人死亡, 37 人重伤, 亦占立案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
⑵实施酷刑的大多数都是基层派出所、 基层刑侦队的公安干警以及联防队员 、 治安人员 以及工矿企业的保安干部等等。
⑶酷刑的手段残忍、 多样, 包括殴打、 强迫以某种姿势站立、 长期使用戒具、 冻、 晒、 剥夺睡眠或食物、 电击等等。
⑷酷刑受害者大多数是为犯罪嫌疑人和无辜群众。
2、 滥用强制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 拘传、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拘留和逮捕五种刑事强制措施。
司法实践表明, 这五种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了 重要作用。
但是, 在警察的实际工作中, 强制措施的实行极易被不同程度的滥用, 而一旦国家赋予的强制权力被滥用, 直接后果将导制公民的人身自 由权利受到严重侵害, 继而引 起社会对警察部门的偏见, 导致对国家警察管理的厌恶与反抗, 而这种负面感情又会循环强化既有的偏见。
其中显著的问题如超期羁押, 截至 2003 年 8 月 15 日 , 全国公安系统共在超期羁押 7415 人。
其中, 1 年以下 6982 人, 1 至 3 年 369 人, 3 年以上 64 人。
以重庆市为例, 根据重庆市监、 管总队的一份材料《论超期羁押存在的问题、 原因和对策》 显示, 2000 年, 重庆市超期羁押总数为 1658 案 2422 人, 公安侦查超期 882 案 1126 人。2001 年全市超期总数 1029 案 1668 人; 2002 年超期总数 475 案 850 人。
程序立法上的
不明确也给警察外部权利的失约打开方便之门。
以监视居住为例, 由于法律在监视居
①( (加) 奥. 普里奥特, 崔岩译:
《警察腐败问题》,《国外及港澳台警察队伍廉政建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
住“区域” 上规定的不明确, 而“指定” 又是司法人员 来进行的, 所以监视居住的地点往往选择那些便于控制的地点。
有的把监视居住的区域限定在招待所或办公室牟某一房间, 由办案人员 轮流看管, 同吃同住, 昼夜监视; 有的为了 节省从略和安全, 就将监视居住的区域指定在公安机关的收审站或行政拘留所的专门令人遗憾看管, 法律手续则使用监视居住决定书。
3、 职务犯罪 警察的职务犯罪与政府公务人员 的职务犯罪并无本质区别, 但是由于警察职业的公共性, 警察职务犯罪会带来更为严重的后果并更容易直接损害公民私权, 进而引 起社会对警察群体的不信任和反感。
具体到实践中, 警察的职务犯罪包括执法不公, 办人情案件, 构成徇私枉法罪; 索贿受贿罪, 侵吞赃款物; 与犯罪嫌疑人互相勾结, 通风报信, 泄漏警务秘密, 包括纵容, 私放犯罪嫌疑人, 作伪证; 放纵或直接参与走私、犯罪等等。
尽管遏制任何一种权力失约现象都有赖于警察管理、 组织、 人事、 程序制度的全面整合, 但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警察直接参与犯罪的权力失约主要作为一种集体权力失约而存在, 应通过管理和组织制度的改革来遏制; 不以获取任何直接利益为目 的的权力失约没有明显外在表现, 监督和管理均可能无从下手, 主要应通过 警察的自 律和程序制度来遏制; 警察权由于不仅涉及内部管理职权, 又涉及外部行政、 刑事职权的滥用, 应通过警察管理、 组织、 人事制度的全面改革来遏制。
(二) 我国警察权失范的原因分析 管理模式可能造成警察权的地方化。
我国“以块为主” 的警察管理制度使得警察权地方化的趋势日 益严重, 甚至成为代表地方特殊利益的打手, 警察权主体由专职警察部门扩张到一般行政部门。
目 前, 公安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是公安系统负责业务领导, 上级公安机关只 有指导、 监督和检查权; 地方党委和政府则负责干部、 人事及财政保障, 可以说手握公安机关的命脉, 以至于警察权力常被地方政府利用为以“合法强制” 干涉经济纠纷和非治安事务。
如在江西万载县爆炸事故的调查中, 警察被利用
来阻止记者行使采访权和监督权以封锁消息, 并与记者发生冲突甚至辱骂殴打记者。迁有一些地方政府还直接动用警力执行催粮催款、 强制计划生育等非治安行政事务。利用警察干涉经济纠纷, 保护地方企业的滥用权力事件更是举不胜举。
尽管早在 1992年 4 月 , 公安部即下发了《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 但这一 治标不治本的措施在人事财政大权由地方掌握的管理制度下显得苍白无力, 不少基层公安机关领导深知“都在一口 财政锅里吃饭, 气顺了 好办, 惹怒了 麻烦”。
行政体制可能造成警察权的绝对化。
我国地方党委领导警察制度使得警察权强行政性得以充分发挥。
我国在地方党委领导警察机关的制度操作上没有定制。
一般作法是在党委中设政法委员 会, 专门监督和协调警察权、 检察控诉权、 审判权的行使。
然而, 据笔者解, 不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局长已经成为本级地方党委、 常委成员 , 有些还直接兼任了 政法委书记一职, 检法两院院长一般只 是政法委员 会的普通成员 。
这种权力的拥有者自 己成为自 己监督者的制度一旦成为现实, 对警察权的外部监督就沦为摆设, 不仅党对警察机关的监督失之无力, 而且政府纪检部门也无法抵制束自 党委的压力, ...
篇七:公安部门随想
00年10月 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Oct..2000第5期总第53期Journal of Shandong PublicSecurity coⅡe护No.5 Ser.No.53认真学习贯彻《内务条令》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张兆端(山东公安专科学校管理系,山东济南250014)摘要;2000年6月1日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是在旧条令的基础上,结合新时期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修订而成的,基本涵盖了公安民警内务管理的各个方面和一日工作的全部内容,突出了公安特色,贯彻了依法治警的方针,及时总结、吸收了近年来公安机关内务建设的经验成果,内容规定更加科学规范,文化建警意识增强。各级公安机关要把贯彻实施《内务条令》与深入开展“三项教育”和贯彻队伍建设“十二项措施”结合起来,进一步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关键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中图分类号:136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5246(2000)05—0013—032000年6月1日,公安部部长贾春旺签署命令颁布实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以下简称《内务条令》)。这是世纪之交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件大事,它标志着公安队伍管理向制度化、规范化迈出了新的一步。认真学习和贯彻《内务条令》,对进一步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树立公安民警的良好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修订实施《内务条令》的背景和重要意义公安队伍是国家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执法力量。公安部历来重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严格内务管理,培养公安队伍优良的纪律作风。早在1984年6月,第五次全国公安政治工作会议就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十几年来,这个《条令》在贯彻从严治警方针,加强人民警察内务管理,促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世纪之交、千年转换之际,随着公安机关面临形势和任务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明确规范。同时,旧的《内务条令》在实施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没有充分反映出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带有一些军队和~般行政机关的色彩。二是个别规定过于原则或琐碎,缺乏可操作性,不便于各地公安机关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对公安队伍进行管理。因此,公安部从当前公安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出发,从新时期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出发,针对旧的《内务条令》中发现的问题,对其进行了补充、修改,使之更加科学、完善和合理,更符合公安工作的特点。修订实施《内务条令》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1.它是我国警察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目前,我国警察法律体系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就其形式和效力来说,可以分为六个层次,即警察基本法律、警察法律、警察行政法规、警察部门规章、地方性警察法规、地方性警察规章。按照我国对警察法制定权限的划分,警察基本法律、警察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国务院可以制定警察行政法规,公安部可以制定警察部门规章。以上四种形式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其效力层次分四个级别,依次递减,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内务条令》就是公安部依据《人民警察法》制定的警察部门规章之一,因而对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普遍适用。13 万方数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等警察法律,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纪律(包括警容风纪)、内部指挥关系、紧急治安事件的处理,警械武器的使用等内务事项,都已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这次修订实施的《内务条令》,是对《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等警察法律有关内务规定的具体化,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因此。《内务条令》的修订实施是我国警察法律体系完善与发展的一项重要成果。2.它为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提供了重要依据。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实质是依法治警,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队伍建设的标准化、制度化和法律化。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就是公安机关运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规范队伍建设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其中包括公安队伍的内务管理。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公安机关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对公安工作进行了大胆改革和探索,使公安队伍建设特别是正规化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也要看到我们在内务管理上还缺乏规范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请示报告、工作交接和请假销假等日常管理制度很不规范,值班备勤工作缺乏严格的程序规范和责任规定。民警接待群众的态度急需端正,用语也需要规范。民警着装、仪表、举止随意性比较大,警察礼仪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机关的办公秩序和武器装备的管理也不够规范。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主要内容之~,就是内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有鉴于此,这次重新修订、颁布的《内务条令》,对公安队伍内务建设的各个方面作了统一、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它是新时期公安民警内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依据,必将进一步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3.它有利于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公安机关肩负使命、职责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决定了公安民警队伍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无私的奉献精神、高度的组织纪律;必须能够统一指挥、快速反应、整体协调、连续作战。而在现实公安工作中,公安指挥、管理机关化倾向比较严重,警务实践技能不强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应当明确,公安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警务实践技能的提高,除了狠抓教育训练外,规范和强化内务管理是一条非常重要的途径。近年来,公安民警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稳定斗争中牺牲负伤人数逐年增加的情况,反映出公安机关在内务建设方面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因此,修订、颁布和实施新的《内务条令》,对公安机关内务14建设和管理的诸多方面加以统一、明确的规范,有利于对公安民警队伍集中统一指挥和管理,有利于公安机关建立紧张、严肃、规范、有序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有利于锻炼提高公安民警的自身综合素质.进一步增强公安民警队伍的整体战斗力。4.它有利于树立公安民警的良好形象。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公安机关认真贯彻执行“政治建警、从严治警、依法治警”的方针,按照“抓班子、带队伍、促工作、保平安”的基本思路,不断加大队伍建设力度,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是,也应清醒地看到,在改革开放和建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公安队伍中也确实存在一些与其性质、宗旨相悖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贪赃枉法;二是对待群众冷、硬、横,作风粗暴,态度恶劣。这些问题尽管发生在少数人身上,但却严重破坏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形象,削弱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之所以产生这些问题,除了当事人个人的主观原因和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外,主要是某些公安机关对民警教育不够,管理不严,对职务违法犯罪者惩治不力。其中也包括内务管理不严、不规范,导致少数民警作风败坏,违法违纪。认真执行《内务条令》有关警容风纪、警察礼仪、接待群众、办公秩序等内务事项的规定,有利于促进公安民警转变作风,端正态度,进一步改善警民关系,树立良好的警察形象,提高警察的社会地位。=、《内务条令》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新修订的《内务条令》共14章68条,约7300字,基本涵盖了人民警察内务管理的各个方面和一日工作的全部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确定了公安机关内务建设的基本任务、方针、原则和要求;二是明确了公安机关内部关系;三是严格了警容风纪;四是完善了警械装备管理制度;五是规定了日常工作和生活制度。《内务条令》规定,公安机关内务建设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建设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培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保证公安机关圆满完成服务人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的任务。《内务条令》要求公安机关内务建设贯彻从严治警、依法治警方针,按照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特 万方数据
点,坚持高效务实、加强监督、着眼基层的原则,培养公正廉洁、英勇善战、无私无畏、雷厉风行的优良警风。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公安机关一直采用普通行政管理的模式,没有突出公安工作的特殊性。直到1991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公安工作的规定》才指出:“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但又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在管理训练、机构设置、指挥监督、工作方式、装备保障等方面应当有与它的性质、任务相适应的体制和制度。”与旧《内务条令》相比,新修订实施的《内务条令》较好地贯彻了这一精神,并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一是突出公安特色,注重实战需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旧《内务条令》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人民警察的任务,并没有明确提出公安内务建设的任务和原则。新修订的《内务条令》,从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工作实际需要出发,确定了公安队伍内务建设的基本方针、原则和任务,删除了有关公安队伍实行军事化管理的规定,增加了体现公安队伍是一支重要的国家行政管理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的内容。努力突出“警”味,适应实践需要,如规定符合公安工作特点的值班备勤和安全防卫制度。二是体现依法治国方略要求,贯彻依法治警的方针,突出“法治”特色。旧《内务条令》规定:“人民警察队伍必须贯彻从严治警的方针,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训练,严格纪律。”新修订的《内务条令》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公安队伍内务建设,贯彻从严治警、依法治警的方针。”这是公安队伍内务建设指导思想由主要依靠行政治警向依法从严治警的转变和发展,既体现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也符合新时期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实质要求。不仅如此,新修订的《内务条令》,在语言表述上摒弃了计划经济时代盛行的单纯的政治性口号要求,力求运用与国家法律相衔接的法律性语言表述。同时,在立法技术上,更加科学、可行,体例上更加完善。它增设了附则,对《内务条令》的适用范围、解释部门、施行时间和效力,以及公安民警违反本条令应负的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这是我国警察法制文明的一大进步。三是适应公安工作发展的需要,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新修订的《内务条令》紧密联系实际,及时借鉴、吸收了改革开放以来各级公安机关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和新时期公安工作发展的需要,在内务建设方面采取的一些改革措施和成功经验,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如规定公安机关实行警务公开制度,公安民警在接待前来办事、报警、报案、求助、咨询的群众时,应当态度和蔼,语言文明,认真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耍态度,不准对群众冷、硬、横。四是内容规定更加科学规范,文化建警意识增强。新修订的《内务条令》,一方面,对日常管理中的会议、请示报告、请假销假、工作交接、证件、印章的使用和保管、文件收发和运行等制度进一步提出规范化要求。另一方面,为加强警察文化建设,新增设了公安民警的宣誓、礼仪、警徽、警歌、阅警等内容规定。三、贯彻实施《内务条令》的措施法律、规章制度制定得再好,如果不能落到实处,只能是一纸空文。各级公安机关必须把贯彻落实《内务条令》作为当前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重要措施,重点部署,常抓不懈。首先,要把贯彻落实《内务条令》与开展“三项教育”活动有机结合起来。要组织全体民警认真学习《内务条令》,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领会和掌握其内容规定及要求。要发动广大民警结合开展“三项教育”活动中摆查出的内务建设方面的问题,对照《内务条令》自动找差距,明确努力的方向,从现在改正,从我做起,逐步养成良好的纪律作风。要以《内务条令》的贯彻实施不断巩固“三项教育”活动取得的成果。其次,要把执行《内务条令》与贯彻队伍建设“十二项措施”有机结合起来。为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改善队伍的整体形象和纪律作风,有效遏制民警违法违纪和腐败现象,公安部于2000年2月出台了12项措施。其中继续深入开展创建人民满意活动,集中整顿对群众故意刁难、办事推诿拖拉、拒不履行法定职责问题,110报警服务台接受群众监督投诉,进一步完善警务公开制度以及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等,都与公安机关的内务建设与管理密切相关。《内务条令》对于公安民警如何接待群众,实行警务公开制度,如何坚守岗位,值班备勤,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以及对违法违纪民警的责任追究等都作了详细规定。因此,各级公安机关应以执行《内务条令》为契机,推动队伍建设“十二项措施”的贯彻落实。15 万方数据
2000年10月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Oct..2000第5期总第53期Journal of ShanDongPolicecoⅡege No.5 Ser.No.53o犯罪研究犯罪容忍度:对一种犯罪观的随想章 剑,周良沱(江西公安专科学校,江西南昌330043)摘要:长期以来,人们和政府都把消灭犯罪作为一种奋斗目标,这严重扭曲了人们对犯罪的客观认识,并可能导致刑事政策的失误。而“犯罪容忍度”观点则承认犯罪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接受犯罪无法消灭的现实,客观地认可犯罪的存在,并调整我们的刑事司法政策和社会政策——国家不以消灭一切“阳光下的罪恶”为己任,而着重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必须制止的犯罪行为进行惩治,使犯罪控制在社会所能承受的限度之内。关键词:犯罪学基础理论;犯罪观;犯罪容忍度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246(9.000)05—0016—04在人类历史上,人们一直企望能彻底消灭犯罪这个社会的恶瘤,然而,犯罪却似乎无惧酷刑重典,象是社会的影子,始终挥之不去。人类目前所用的种种手段,似乎都无法从根本上扼制犯罪;种种犯罪理论,似乎都落入了纸上谈兵的窘境。问题出在我们对犯罪的仇恨过于强烈,对于治理犯罪的要求过于苛刻,似乎走进了自己妄想的理想国度,并扭曲了对犯罪的认识。我们认为,有必要重新定位对待犯罪的态度,并确立“犯罪容忍度”的理念:~是承认犯罪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接受犯罪无法消灭的现实;二是这种“容忍”必须有个“度”,这就是社会承受力。重在调第三,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内务条令》实施细则和考核标准。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总结本单位近年来开展内务建设与管理的成功经验...
篇八:公安部门随想
鉴定应明确自身具备那些优势,你有哪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特长,才能,受过哪方面的培训和锻炼,对学科有何研究,有哪方面的成就等等。本篇文章是为您整理的工作总结与自我鉴定【五篇】,供大家参考学习!【篇一】工作总结与自我鉴定
一年来,本人在思想上严于律己,时时以一个人民教师的身份来约束自我,鞭策自我,热爱党,热爱人民,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在工作中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重视学生的个性发展,重视激发学生的创造潜力,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我还用心参加各种业务培训学习,努力提高自我的综合素质。服从领导安排,用心配合学校各种工作,按时完成学校安排的各项任务。
一、教育教学工作:
在学校教务的工作安排下,按照课程标准要求,认真专研教材,认真备课,把课标、教参与实际操作潜力有机结合,按时完成了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并确立“以学生为主体”,全面提高学生的知识和技能,切实落实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造潜力,从而使学生在语文、数学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等方面的潜力不断得到提高。
认真制定班级工作计划和撰写工作总结,用心参加学校组织的师德、校本教研、新课标、教育技术培训等培训学习,每次学习都能提前安排好工作,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
此外,在教学中我十分注重与学生之间的情感交流,尊重学生的学习热情和认知潜力,引导学生认识本民族文化,鼓励他们大胆探索和创新,并结合本民族文化资料进行文学创作,取得很好的效果。
二、其他方面:
在课余时光里,我不断加强理论研究,撰写教育教学论文,还建立了个人博客和网校个人空间,把平时的教育工作、教学得失、听课感受、培训心得、教学困惑和生活随想等资料上传和网校同行交流分享、共同进步,还丰富了业余生活。
三、努力方向:
在新的一年中,我将以优秀同行为榜样,加强自身政治学习、业务锤炼,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为学校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总之,任现职以来,我作为教育战线上普通的一员,虽然在班级管理和教学工作上取得了必须的成绩,也多次受上级政府的表彰,但我认为这只是我人生事业的起步,也深感肩上担子的份量,我愿意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争取明天辉煌。
【篇二】工作总结与自我鉴定
到 xx 项目部担任技术员以来,已经过去了一年多,在这一年里面,回顾这一年来的工作历程,鉴定一年来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有利于在以后的工作中扬长避短,更好的做好技术工作:
过去的一年,感谢公司及项目部的支持,在 xx 项目部中担任技术员职务,过去一年的施工
中,在项目部很多前辈的关心帮助下,不管是技术方面还是质检与管理,使我工作上有了很大的进步,当然成绩只代表过去,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加倍努力,争取做的更好。
身为 xx 建筑公司的一员,有机会能在这样的条件下学习和锻炼,感到无比的自豪,这种环境和外部的条件给了我们一种自信和荣耀,但更多的是对我们的今后工作的鞭策,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时刻要以企业的形象来约束自己,我们所有的言行要符合特级企业的标准,逐步培养自身的个人素质和修养,才能无愧于领导的信任和培养。通过鉴定一年来的工作,找出工作中的不足,以便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克服,同时还需要多看书,认真学习好规范规程及有关文件资料,掌握好专业知识,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加强工作责任感,及时做好个人的各项工作。
总之,在今后的工作与学习当中,我将不断的鉴定与反省,不断地鞭策自己并充实能量,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与业务水平,以适应时代和企业的发展,与公司共同进步、共同成长。
【篇三】工作总结与自我鉴定
本人自毕业以来,一直从事与销售相关的工作,能吃苦耐劳,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绝对服从领导的安排和指示。组织性,纪律性强,能够按时并且很努力的完成领导安排的任务工作。
在工作上,责任心强、适应能力强、态度热忱、做事细心,具有 9 年以上企业财务管理经验和 1 年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工作经验,良好的协调与沟通能力,善于交际,具备一定的领导能力;在性格上,诚实守信、忠诚、和善、谦虚、乐观;在业务上,具有全盘业务处理和良好的职业判断能力,擅长财务分析,精通财务税务制度,可独立完成各项财务工作。熟悉使用国税、地税、财政、银行、工商、统计的报表及防伪税控软件,熟练使用计算机解决财务的实际问题。
从事外贸工作三年了,熟悉外贸的一整个业务流程及船务安排,能独立完成一整套单证的制作,有着扎实的外贸功底。后期开始样品开发,直接跟美国的设计师联系,锻炼了自己的口语能力,而且比以前更加详细地了解工厂的生产流程,在与工厂沟通的同时学会了如何处理公司,与各个不同工厂之间的联系。本人自人认为是一个有责任感,积极向上,认真勤奋的人,因为喜欢英语,所以从事外贸工作,希望能将自己的所学运用到工作中去,在提高自己的同时,给公司带来利益!
今后,我在竞争中学会从容,在挫折中学会微笑。做最坏的打算,尽的努力。做好自我,做好本职工作。
【篇四】工作总结与自我鉴定
一年来,本人深入学习,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刻苦钻研,勤奋工作,迅速从一名无任何工作经历的在校大学生转变为一个具有基本执法技能、工作上能独当一面的基层民警。一年来,工作认真负责,深得前来办事群众的好感,受到领导和同事的一致好评。
政治上,本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场坚定,自觉深入学习党的政治理论,努力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力求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同一切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决“文明执法”、“执法为民”。
工作上,为弥补自身公安工作经验上的不足,使自己很快在工作中上手,本人认真向所里
每一位干警求教,汲取各位同事的宝贵经验,扬长避短,很快便适应工作上的需要。本人坚信,要想在最短的时间内适应基层公安工作,掌握基本的执法技能,除了积极吸取他人的先进经验,还必须通过多做、强化训练来熟悉工作程序,我从参加工作的第一天起,便铆足了劲大步朝着心中的理想迈进。在一年来我参与破获的 x 余宗大要案件中,每宗案件都渗下了自己和同事加班加点、连日甚至连月鏖战的辛勤汗水。
生活上,本人尊敬领导,团结同事,生活俭朴,以党员的行为准则来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公安部“五条禁令”和公务员的一系列制度法令,自强自信,自尊自爱,廉洁自律,努力做一名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人民警察。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由于自身工作时间较短,工作经验较少,受思想认识所限,本人当今社会最新形势的判断有一定偏差,但我将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最新政策和法律法规,力求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我将戒骄戒躁,谦虚谨慎,继续勤奋工作,精益求精,争取为 xxx 社会治安的持续性好转做出更大的贡献。
【篇五】工作总结与自我鉴定
工作以来,在单位领导的精心培育和教导下,透过自身的不断努力,无论是思想上、学习上还是工作上,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巨大的收获。
思想上,用心参加政治学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法规。
工作上,本人自 20xx 年工作以来,先后在某某部门、某某科室、会计科等科室工作过,不管走到哪里,都严格要求自我,刻苦钻研业务,争当行家里手。就是凭着这样一种坚定的信念,我已熟练掌握储蓄、会计、计划、信用卡、个贷等业务,成为 XX 行业务的行家里手。
学习上,自从参加工作以来,我从没有放下学习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由于我毕业财校属于中专,刚工作我就利用业余时光自学大专,并于 xx 年毕业,但我没有满足于现状,又于 xx年自修东北大学金融本科,由于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学习中受到老师充分肯定,目前正在用心准备论文答辩。不但掌握和提高了金融知识,也有了必须的理论水平,完全到达了本科生所具有的水准。学习理论的同时,更加钻研业务,把学到的金融知识融会到工作中去,使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并于 xx 年参加全国中级经济师资格考试,顺利透过同时被行里聘为中级师。在多年的业务知识考核当中,每次会计业务资格考试都到达 1 级水平。
最后,我想说的是,上方只是我工作中取得的一点成绩,这与单位的领导和同事们的帮忙是分不开的。我始终坚信一句话“一根火柴再亮,也只有豆大的光。但倘若用一根火柴去点燃一堆火柴,则会熊熊燃烧”。我期望用我亮丽的青春,去点燃周围每个人的激情,感召激励着同事们一齐为我们的事业奉献、进取、立功、建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