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书5篇申诉书 申訴書格式範例 請先詳閱再申訴書填寫說明申 訴 書姓張○○H123456789性別職官職等代表人應附具選定代表人文書證明姓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申诉书5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申诉书
書格式範例請先詳閱再申訴書填寫說明 申
訴
書 姓張○○ H123456789 性 別 職官職 等 代 表 人 應附具選定代表人文書證明 姓王○○ S123456789 性別 事 住 居 所 及管理措施或有關 發文日期及文號 一、○○○○○ 二、○○○○○ 三、○○○○○
申訴人 名 出
○ ○ 年 ○ ○ 月 ○ ○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臺南市○○處 男 薦任第八職等 黃○○ 住 居 所 及 電 話 名 出身生年月日 服務機關 電話06-2000000 70850 臺南市○區○路○○號 06-2000000 70853 臺南市○區○路○巷○弄○號 06-2000000 生○分 女 70245 臺南市○區○路○巷○弄○號 06-2000000 中華民國○○年○○月○○日0970000000號 稱 主任 住絡居電所 話 郵遞區號及聯代 理 人應附具委任書 年統月日 號
○年證○○月一○○日 編職業 公 務電所 話 ○工作條件之處置 南市○字第申訴人收受該日 項文書之年月張○○啟 月○○日 中華民國○○年○○管理措施或有關 工作條件之處置內容
申訴請求事項及其事實、理由 一、請求事項 ○○○○ 二、事實 一 ○○○○○ 二 ○○○○○ 三 ○○○○○
三、理由 一○○○○○ 二○○○○○ 三○○○○○
證據 一○○○○ 二○○○○ 三○○○○
附件 一、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之處置文書影本。
二、代理人委任書正本(未委任代理人者免附)。
三、代表人選定證明書正本(未選定代表人者免附)。
此致
臺南市○○處 服務機關全銜
申訴人張○○
簽章 代表人黃○○
簽章 代理人王○○
簽章
中
華民國○○年○○月○○日
申訴書格式
請先詳閱再申訴書填寫說明 申
訴
書 姓
性 別
職官職 等 代 表 人 應附具選定代表人文書證明 姓
性別 事 住 居 所 及管理措施或有關 發文日期及文號
申訴人 名 出生年月日 服務機關
年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月日 電話 稱
住絡居電所 話 郵遞區號及聯
住 居 所 及 電 話 名 出身 代 理 人任書 應附具委生年統月日 號
年月日 分證一編 職業
務電所 話
工作條件之處置
申訴人收受該日 項文書之年月 管理措施或有關 工作條件之處置內容
申訴請求事項及其事實、理由 一、請求事項
二、事實
三、理由
證據
附件 一、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之處置文書影本。
二、代理人委任書正本(未委任代理人者免附)。
三、代表人選定證明書正本(未選定代表人者免附)。
此致 服務機關全銜
申訴人
簽章 代表人
簽章 代理人
簽章
中 華民國年月日
篇二:申诉书
诉书 申诉人____________税务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诉人________不服________人民法院作出的(____)行____字第____号判决书(裁定),现提出申诉如下: 申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申诉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盖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______ ____年____月 ____日申诉书表项说明
税务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 裁定有异议,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申诉,不限理由,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制作《申诉书》 。
篇三:申诉书
书范文 【篇一:劳动争议申诉书】申诉人:xx 县人民政府 xx 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xx,办事处主任 被申诉人:xx,女,19xx 年 7 月 15 日出生,原 xx 县电机厂职工,现住 xx 县 xx 办事处 xx 村 xx 号。
关于被申诉人 xx 诉 xx 县人民政府 xx 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案,申诉人 xx 县人民政府 xx 街道办事处不服(2016)xx 法民申字第 01652-1 号《民事裁定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事实,现提出申诉意见如下:
一、请求事项:
1、依法 驳 驳回对原告 xx 的再申申请的诉讼请求。
2、请求最高 人 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16)xx 法民申字第0165 2 2-1 号《民事裁定书》,依法维护(2016)驻民终 字 字第 324号民事裁定。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 x x x 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2016)驻民终字 3 324 号《民事裁定书》,即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 适 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护。由于 xx 省高级法院(20 1 16)xx 法民初字第 01652-1 号《民事裁定书》 和 和省高院关于 xx 劳动争议一案的指导函,xx 县人民法 院 院 2016年 2 月 1 日又作出了(2016)西民初字第 1 1003 号《民事判
决书》,判决 xx 办事处按照国家规 定 定为“原告 xx 申报补办退休手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 和 和医疗保险金”和“补发 xx自达到退休年龄时(XX 年 8 8 月)至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退休工资”,这些违背事实 与 与法律的判决,务必会引起强大的社会反响,影响和谐稳 定 定的政治大局。我们认为 xx 省高院的裁定有悖于事实和 法 法律,并且不了解基层的情况,作出了偏袒于一方的指导 意 意见;另一点,省高院的误区是认为政府工作好作,个体 户 户难缠,才把问题压给了我们基层政府,但他们没有考虑 到 到社会效果。处理任何问题,都应依法和依据事实,不能 抛 抛开历史和现实。xx 的退休和保险问题至所以形成诉讼 , ,一是她与 xx 政府不构成劳动关系;二是因为 2016 年 年以前的政策不允许;三是她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过去 劳 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无法给她办理。而与原 xx 镇政府, 现 现 xx 街道办事处没有任何责任,
(一)xx 县 xx 街 街道办事处(原 xx 镇人民政府)与原告 xx不构成劳动 关 关系。
首先,xx 是电机厂职工,不论是人事关系或是 工 工资关系均在电机厂,并非是在原 xx 县 xx 镇。同时, 电 电机厂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 则》的有关规定,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xx 县 x xx 街道办事处(原 xx 镇政府)是一个行政机关,是一 个 个独立的机关法人,人、财、物都是由政府管理,
特别是 人 人员编制,都是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文件规定而制定的。
不 不能多一人,也不能少一人,而 xx 根本就不在镇政府的 人 人员编制内,不属镇政府编制的人员,怎能让镇政府给她 办办理或补办申报退休手续,并给她补发退休工资和补贴。
特 特别是乡镇机构改革以来,其人员定编定岗,她一不在岗 , ,二不在编,三未与镇政府构成劳动关系,因此政府不能 为 为她办理退休手续和补发工资。办理退休待遇的前置条件 是 是必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而 xx 没有与 政 政府构成劳动关系,政府就无法为她办理退休手续以及补 发 发工资。
(二)原 xx 镇人民政府对被申诉人 xx 已 经 经承担过相应的民事责任,不等于与其就构成了劳动关系 。
。因此不承担 xx的诉讼请求。
XX 年西劳裁 5 号《裁 决 决书》、(XX)西民初字第 112 号《民事判决书》、 X XXxx 市中级人民法院(XX)驻民终字第 259 号《 判 判决书》判决原 xx 镇政府赔偿 xx 各项费用共计元,并 终 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这完全是从民事赔偿的角度对 xx 伤 残 残的赔偿,这种赔偿并不能说明原镇政府就与 xx 形成了 劳 劳动关系。这种赔偿是说明原镇政府在处理原电缆材料厂 的 的债权债务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 xx 的劳动关系以及 劳 劳动保险待遇并不承担责任,更不能说承担了厂里的债权 债 债务就应当承担解决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责任。如这样认 为 为,就是混淆了债权债务和劳动关系以及劳动保险待遇的 法 法律关系。
镇政府为什么当时会承担 xx 的工伤待遇, 实 实际上镇政府只是承担清算责任,并不是应当承担她的工 伤 伤待遇。按照法律规定,企业注销后主管部门应当成立清 算 算组织,清算组织成立后,债权人申报债权(这个债权人 也 也包括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报债权 的 的视为放弃。镇政府并不承担职工的劳动保险的责任。更 不 不能将这种责任转嫁到镇政府身上,应当区别对待。
实 际 际上(XX)驻民终字第 259《民事判决书》是一个错 误 误的判决,xx 与 xx 镇政府没有任何劳动关系,xx 镇 政 政府不应该赔偿他的伤残损失,xx 与 xx 县电机厂构成 有 有劳动关系,xx 县电机厂是一个独立企业法人,xx 县 电 电机厂应该承担 xx的工伤保险的赔偿责任和为 xx 办理 退 退休、保险等一切责任。
(三)xx 的劳动关系原来 在 在电机厂,后为了照顾其工伤,调往到电缆材料厂任会计 职 职务,后又被安排回电机厂,她的劳动关系始终就在电机 厂 厂,应由原企业为她办理退休手续。
依据劳部发(19 9 97)285 号《劳动部对的复函》,关于被注销的企业 电 电缆材料厂发生劳动争议,xx 街道办事处(原 xx 镇人 民 民政府)是不能被列为劳动争议被告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 国国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 法 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 缴 缴其公章,并将其注销登记的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 权 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最高人民法 院 院《关于贯
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 见 见》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 当 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民事责任承 担 担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4 号)中规定,“企 业 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歇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有 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视为歇业后, 其 其债务问题应依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企业开办的企 业 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实际上具备企业法 人 人条件的应当以其经营管理或者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 责 责任……”。xx 街道办事处(原 xx 镇政府)与 xx 不 构 构成劳动关系,xx 镇政府,现在的 xx 办事处无法为 x x x 办理退休保险等有关手续,更不承担 xx 退休、参保等 各 各项责任。
(四)依据法律规定,xx 街道办事处不 能 能为 xx 办理退休手续,更不能为其申办报参保手续和补 缴 缴养老保险金等,xx街道办事处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 切 切责任 xx 提出工伤和退休是两码事,我们按照法律法 规 规规定,同样认为工伤赔偿和退休是两码事,是不同的两 个 个概念,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 下 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 级 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以 下 下待遇:(一)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工资。其 中 中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
个月。……(四)伤残程度被 评 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 本 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XX 年 7 月, x xx 被 xx 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在企业难 以 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按规定应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 的 的百分之七十的工资至退休年龄,到退休年龄后,方可办 理 理退休手续。在处理此项劳动争议时,xx 县劳动争议仲 裁 裁委员会应用了《办法》第二十七条“领取伤残抚恤金的 职 职工和因工伤死亡职工遗属,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 , ,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计 发 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x x 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上述规定和《办法》第五十 八 八条和 xx 劳险(1997)2 号第三条第五款第一项之 规 规定,按 12 年6 个月一次性计发领取伤残抚恤金的标准 裁 裁决后,并得到驻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xx 于 X X X 年 8 月 1 日自愿从 xx镇领取了元的一次性伤残抚恤金 和 和假肢安装费,并终止了工保险关系。
在 xx 办理退休 及 及保险的问题上,xx 犯了一个逻辑性的错误,就是一味 地 地追查 xx 镇的责任,而不是积极地按劳动人事保障的政 策 策渠道去努力,直到今天,仍然是要求 xx 镇去为她申报 各 各项手续、补偿费用、补发费用和补贴,甚至她已经核算 过 过,什么时间发多少钱。无论什么情况,你没有办理退休 , ,怎么去核算退休费,补发从某年某月到某年某月的
退休 金 金,补发基本养老保险和调整数额。
(五)西人劳( 2 2016)27 号文件,《关于 xx 办事处原电机厂职工 x xx、xx 等要求加入社保的调查处理报告》已明确提出 三 三点调查处理意见:
1、原电机厂于 1998 年 3 月改 制 制为股份制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多种原因,XX 年 4 月 厂 厂房、土地变卖,根本没有经过法律程度宣布破产,也就 不 不存在按《劳动法》执行破产企业的有关规定。
2、原 电 电机厂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后,有 6 名职工参加了企业职工 基 基本养老保险。xx 政办〔XX〕89 号文 XX 年 10 月 下 下发,重点是对生产经营正常,有缴费能力的单位缴纳养 老 老保险金的情况进行普查,督促单位为符合条件没有参加 养 养老保险的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原参保单位漏报人员要将 其 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原电机厂属于乡镇倒闭企业, 不 不在普查范围之内,不属于 xx 政办〔XX〕89 号文件 执 执行范围。
3、根据 xx 政〔XX〕29 号文件“未参 加 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纳 入 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其已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城市居 民 民最低生活保障,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险待遇;有参保 愿 愿望的职工,可比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企业基 本 本养老保险”,建议有参保愿望的集体企业职工可比照灵 活 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六 六)xx在xx县电缆材料厂XX年注销抵债后,间隔时 间 间多年,不积极到劳动部门申请办理退休手续,而是一味 去 去追查 xx 办事处的责任。因此,耽误了她办退休手续的 时 时间,再一点,xx 因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过去有关文 件 件未出台,依据国发(XX)8 号、xx 政(XX)50 号 号等文件规定,无法办理各项保险关系,目前,省、市有 了 了新的文件规定,她的问题,应由社会劳动部门按文件规 定 定的政策执行办理。
综上所述,xx 街道办事处与 xx 不 不构成劳动关系,更不能为 xx 去申报退休手续,补发退 休 休费和补贴,更无法为 xx申报社会养老保险手续,不承 担 担申报参保手续并清偿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更不存在基 本 本医疗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等问题,因此,x x x 街道办事处不承担 xx 申请再申诉讼请求的各项责任。
请 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2016)xx 法民申字第 0 01652-1 号《民事裁定书》,维护(2016)驻 民 民三终字第 324 号《民事裁定书》。驳回 xx 的诉讼请 求 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以维护我办事处的 权 权益不受侵犯和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 国 国最高人民法院 xx 省 xx 县人民政府 xx 街道办事处
XXXX 年 XX 月 XX 日
【篇二:行政再审申诉书】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 ____ 申诉人因_____一案,不服______ _ 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 ()字第_______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 申 申诉。申请再审 请 求 事 项 :____________ 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_______________ 事 实 与 理 由 :___ 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
!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XXX X X XXX 年 XX 月 XX 日 附: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份 【篇三:行政申诉书范文】
申诉人:罗**,男,** 岁 岁,**族,**县人,医务工作者,住**县**街* * *号。
申诉人:陈**,女,**岁,**族,**县 人 人,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系罗**之妻。
申诉人因 不 不服**县人民法院(**)盐法行诉字第**行政
判决 和 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绵法行上字第**号行政 裁 裁定,特依法向你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人民法 院 院依法受理申诉人诉**县人民政府之不应经租房屋而经 租 租引起产权纠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向**县 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一起落实解决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 案 案件。所争执之房屋现为**县**街**号(与申诉人 现 现住房为一个房号)。该房系申诉人罗**之父罗**于 1 19**年购得旧房后改建而成,面积 281.76 平方 米 米。罗**在该房建成后因劳累过度吐血死亡。19** 年 年,申诉人罗**之母王素容因后夫赵俊臣的成份问题与 后 后夫一起被迫迁往农村居住。其时,申诉人罗**尚且年 幼 幼,在城里投靠亲友读书,房屋锁闭。此后,城关镇(现 云 云溪镇)政府部门,未征得房主同意,擅自开门,先后安 排 排东街伙食团和甜食店等单位使用,直至 19**年,城 关 关镇和县房管部门将东街 17 号纳入私房社会主义改造。
1 19**年经县领导处理,该房全部退还房主,但在 19 * **年申诉人一家又被强行赶出。申诉人全家 7口无处栖 身 身,不断申诉,要求退还私房。19**年**县人民政 府府以(**)**号文件决定发还其中 72.9 平方米作 为 为补留住房。申诉人认为,东街 17 号确系申诉人一家的 自 自住房,在私房改造前确无私人之间的租佃关系,此情况 有 有本案一、二审代理律师的调查材料和知情的东街干部群 众 众证明,县...
篇四:申诉书
书【制作依据】
本样式供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时用, 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申诉书, 是指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认为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制作的文书。
申诉书与上诉状, 既有相同点, 又有区别点。
它们都是认为原判决或者裁定有错误而要求依法予以纠正的诉讼文书, 但两者又有明显的区别:
一是对象不同。
提出申诉的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 包括二审终结的甚至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或者裁定; 而上诉只限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
二是期限不同。
申诉不受时间限制; 而上诉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如无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 逾期不能上诉。
三是接受书状的机关不同。接受申诉的可以是原审法院, 也可以是上级法院, 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而接受上诉的只能是作出第一审判决、 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四是处理程序不同。
接受申诉的机关对申诉案件经过审查, 认为原裁判正确的, 通知驳回申诉, 原裁判确有错误的,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而上诉案件必须由上诉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或者裁定。
一、 申诉人的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申诉人的范围主要有:
(一)
当事人
当事人包括被害人、 自诉人、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由于他们对案件最了解,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是否有错误, 也是较清楚的。
如果他们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 有权用申诉的方式表示自己的意见, 这是再审材料来源的最重要方面。
(二)
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 养父母、 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 团体的代表。
他们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也比较了解, 他们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如果发现有错误时, 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三)
当事人的近亲属
当事人的近亲属, 是指当事人的夫、 妻、 父、 母、 子、 女、 同胞兄弟、 姊妹。
他们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一般也较了解, 如发现生效判决、 裁定有错误, 也可提出申诉, 这是再审的重要材料来源。
除了上述法律规定外, 在司法实践中, 机关、 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提出了反映意见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主动对案件进行复查等都可以发现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 这也是再审的另一个材料来源。
虽然申诉的请求可以引起当事人与司法机关发生诉讼的法律关系, 司法机关必须依照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处理, 但它只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材料来源, 案件重新审判与否, 取决于司法机关对申诉的审查, 只有通过审查确认原审生效判决、 裁定有错误,申诉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 而且由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才能对案件重新审判。
所以, 申诉不具有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效力, 也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只有在人民法院对案件经过重新审理, 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判时, 才能依法停止原判决、 裁定的执行。
二、 申诉的理由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对生效判决、 裁定提出的申诉, 虽然不能直接引起或决定审判监督程序的开始, 也不能停止判决、 裁定的执行, 但它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判的重要材料来源, 也是司法机关发现和纠正已生效裁判错误的重要途径。
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的申诉权, 使申诉能够引发重新审判的后果, 申诉人提出申诉, 应当提出充分、 具体的理由。
为此,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申诉应当具备的理由, 对于符合法定申诉理由的, 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规定, 申诉理由有以下几种情况:
1.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 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所谓“新的证据”, 是指在判决、 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 发现了原审判过程中没有掌握的证据, 而这些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 裁定认定的事实不存在或者与实际不符。
2.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 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比如, 证人证言、 鉴定结论是虚伪的; 物证是伪造的; 只有被告人供述, 没有其他证据; 一部分证据所证明的结论不能排除另一部分证据所证明的结论等。
3. 原判决、 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主要是指定罪上有错误, 将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予以处罚, 或者将有罪作为无罪判处等; 适用刑罚上有错误, 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等。
4.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 有贪污受贿, 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行为的。
这种情况, 既包括参与原判决、 裁定和审判人员(如审判员、 庭长、 副庭长、 院长、 副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委员)
因该案件犯渎职罪已经确定判决得到证明的, 也包括有确凿证据能够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本案件时, 有贪污受贿, 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行为的。
上述申诉理由, 只要具备其中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就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文书样式】
申诉书
申诉人:
对方当事人:
因
一案件, 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号
, 现提出申诉。
申诉的理由和 请求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附:
【填写说明】
一、 首部
写明文书名 称; 即“申诉书”。
二、 正文
1. “申诉人” 栏, 应当写明申诉人的姓名 、 性别、 出生年月 日 、 民族、 出生地、 文化程度、 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 住址等; 如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名 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 和职务。
如果不是当事人本人申诉的, 要注明申诉人与当事人之间的系。
2. 要先写申诉人对哪个法院什么 案件的裁判提出申诉。
表述为:
“申诉人
对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
字第
号
申诉。
”
3. 再分别写明申诉请求和申诉理由。
申诉请求要具体、 明确。
比如, 刑事被告人提出申诉的, 写明要求撤销原判, 宣告无罪, 或者要求减轻刑罚; 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申诉的, 就民事责任部分提出申诉人的请求, 写明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其具体数额等。
申诉理由是上诉人对原审裁判的辩驳, 要有的放矢, 摆事实, 讲道理, 并引 用有关法律作为依据。
“事实与理由” 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 可以增加中页。
三、 尾部
1. 写明受状的人民法院的名 称。
2. 写明附件的名 称和份数。
3. 由申诉人签名 或者盖章, “申诉人” 署名 栏, 如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全称, 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签名 , 加盖单位公章。
写明申诉日 期等。
篇五:申诉书
书申诉书是指诉讼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或其他公民,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或则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要求重新审理案件的书状.此外,再审申请书是专供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再审申请用.
申诉书格式范本 各类案件通用
申诉人
申诉人 对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字第 号 提出申诉。
请 求 事 项
事 实 与 理 由
此 致
人民法院
附 原审 书抄件一份
申请人
年 月 日
注1、本申诉书供各类案件提出申诉时通用用碳素黑墨水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制。
2、“申诉人”栏如系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3、“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可增加中页。
4、“申诉人”署名栏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由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申诉书是指诉讼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或其他公民,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或则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要求重新审理案件的书状.此外,再审申请书是专供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再审申请用法律。
民事申诉书格式需写明申诉人基本情况 被申诉人基本情况申诉请求事实于理由。
范文如下 民事申诉书 申诉人xxx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xxx 电话xxx 被申诉人xxx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xxx 电话xxx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 xxx 纠纷一案 已有 xxx 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 xxx 字第 xxx号民事判决书申诉人不服该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1、xxxx 2、xxxx 事实与理由 1、xxxx 2、xxxx 3、xxxx
综上所述xxxx 此致 xx 人民法院 申诉人xxx x 年 x 月 x 日
例子一 民事申诉书范文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合江县飞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广电大楼。
法定代表人宋家弟总经理。
申诉人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6 月 22 日作出的2006合江民初字第 92 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11 月 8日作出的2006泸民终字第 456 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事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两级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判决提出抗诉。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两级法院一、 二审判决以“飞通广电网络公司有责任对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与电力线同杆架设的问题进行整改 而未及时整改 同时在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为由判令上诉人承担 30%的赔偿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 一、 二审判决以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和未对同杆架设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为由要飞通公司担责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就法律适用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是否构成违章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本案田坝村是 1983 年自建的低压电力线路的产权人 其于 1999 年自行将闭路电视线及承载线同杆架设在自己的低压电力线路上属该电力设施所有者的自主行为不违反《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关于“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 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的规定依法不属违章不构成重大安全隐患。而一、二审判决依据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是违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并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事实上 一、 二审判决对此既没有也无法引用相应的法律依据。显然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就事実认定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一、二审判决仅凭部分当事人的口说并无上级有关部门勒令飞通公司限期或及时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为判决的依据 就牵强附会地认定同杆枷访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 显然其认定的“对同杆架设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这一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而从二审中飞通公司主动举出的新证据的来源看 该证据是一审庭审期间 合江县安监局应县政府要求对电力公司请求撤除同杆架设问题的答复。从该证据的内容可知即使排除了电力设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杆架设的情形 原有的同杆架设即电力设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杆架设也系历史遗留问题 需逐步改造 但在未经相关部门联合普查并认定为严重威胁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此类同杆架设也同样不属“限期整改”的对象。何况本案的同杆架设还不属于此类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杆架设。
其次 一、 二审判决以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为由要飞通公司担责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根据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七条第二款关于“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二移动、损坏传输线路、终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的规定本案中他人在未告知飞通公司更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移动广电传输线路即闭路电视线和承载线 依法属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行为飞通公司本身作为被侵权方其有权诉诸法律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至于飞通公司何时发现被自己被侵权以及该线路被他人擅自非法移动后是否又造成第三人损害 与飞通公司何干 显然飞通公司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一、二审判决以“你的权利被侵犯了未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你就有责任”的不合理逻辑让被侵权的飞通公司担责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权利被侵犯这一事实决不能反过来成为被侵权者担责的理由。
退一步说闭路电视线本身并不带电不属高危作业除非用户投诉闭路电视信号中断否则飞通公司就不应负有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对本案的主要责任人之一泸州玉宇电力公司一、二审判决均回避了其存在的另两项违章行为及其一连串违章行为在本案中所起的关键作用 反而认定“飞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一、二审判决要飞通公司承担 30%的赔偿责任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 20%的赔偿责任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根据合江县安办签发的《批复》所查明的事故原因“电力公司要求村、社组织危改且施工中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将电杆固定线与闭路承重线注实际为铁丝线重合并接且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大路中间又无绝缘设施致王世清路过时触电身亡。这是电击死亡的第一间接原因。”从上可知玉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违章行为至少有三其一是电杆固定线与铁丝线重合并接并未错开其二是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道路中间而非路侧。由于现场路窄造成过往行人与该电杆固定线必然进行接触其三是未设置绝缘设施 即未按照规定加装隔电子。
上述三项违章行为共同作用 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关。也就是说上述三项违章行为若能避免一项则本案悲剧即可避免。而一、二审判决仅认定了其第一项违章行为 回避了第二项和第三项违章行为 更回避了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 反而认定“飞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鉴于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电击致死的 又鉴于玉宇电力公司存在多项违章行为 侵害行为以及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 一、 二审判决却仅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 20%的赔偿责任 而一、 二审判决认定飞通公司有两项“不作为” 注 尚不成立 就要承担 30%的赔偿责任二者对比一、二审判决显失公正。显然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对飞通公司作出了错误的裁决。为此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4 条和第 185 条之规定提起申诉请求贵院依法提出抗诉实施法律监督。
此 致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合江县飞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二 OO 六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2006合江民初字第 92 号民事判决书和2006泸民终字第 456 号民事判决各一份。
例子二 申
诉
书
陈尸三年案未了一桩冤屈何处申 ***领导 申诉人李兴年 女 72 岁 汉 农民 住安徽省和县沈巷镇迎江行政村 申诉事项我的老伴张居道被他人殴打致死三年了至今没有了结 事实与理由 2007 年 3 月 29 日早晨申诉人的女儿张和红开面包车在本村自然村村口顺便带了一名小学生上学被开着黑头车的雍家军看到后认为抢了他的生意。便无故将张和红殴打一顿后驾车离去。我老伴张居道得知情况后为防止雍家军在张和红必经之路的小学校门口再找渣 因为此人十分霸道便坐上张和红的车同往。
当张和红的车到达小学校门口时早已等候在那里的雍家军手里持着一根铁棍 将车拦停下来强行拉开车门揪着张和红的头发将其从驾驶室拖下来实施拳打脚踢。
我老伴见状急忙下车来劝阻 雍家军却用手中的铁棍向我的老伴头部猛的打去致使我老伴当场倒下。口中还叫嚣着“你老东西也想作死”。在现场有很多人目睹了这一幕铁棍目前还在派出所。当时有群众目睹了此惨景后报了警。不一会和县公安局沈巷派出所二位民警赶到现场并将张和红、张居道及雍家军一并带上警车准备到派出所去接受调查。
可气的是途中雍家军称有事要求下车车上民警其中一姓周的办案民警与雍家军的老婆周先红是兄妹关系竟然没一个阻拦。更可气的是到了派出所后张和红见父亲张居道脑上肿了一个大血包 精神不振便向民警提出要求带张居道去医院看伤时民警断然拒绝说等他们吃完早饭录过笔录后再去。20 分钟过去了我老伴的伤势越来越严重已坐立不住了。民警才同意先去医院。
更可气的是雍家军夫妇已纠集一伙人早在镇医院门口见到张和红及我的老伴便又实施殴打。
后经和县沈巷镇医院诊断及头颅 CT 所示(片号 00749)右枕部头皮下血肿右颞部硬膜下血肿。由于医术所限镇医院要求我们立即转院后转至芜湖市弋矶山医院。由于申诉人家庭承受不了巨额的医疗费只能被迫出院。
2007 年 9 月 23 日申诉人的老伴在被打伤 6 个月后含冤而逝。目前尸体停放在殡仪馆中。
申诉人的老伴张居道被伤害致死的直接原因是雍家军用铁棍殴打其头部造成的。
然而案件发生后公安民警没有立即搜集和固定证据。而是向四个未成年的小学生询问笔录。
并以四个小学生“说是周先红推倒我老伴的证词”来定了案子。
而对在现场的几个成年人没有做笔录。
后依据“周先红推倒我老伴的证词”对申诉人老伴的伤势做出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是“外伤性颅脑损伤构成‘轻伤’”并不予立案。对于这种结论申诉人不服 一、 受害人在治疗诊断中根本没有被医生诊断过“外伤性颅脑损伤”。依据司法部[司法1990070 号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七章第一节第42、44 条之规定右颞部硬膜下血肿右额颞半球脑梗塞、脑萎缩、偏瘫、肌力为 I 级等已构成“重伤”。
二、 受害人被打伤在医疗中医生根本没有说“右额颞半球脑梗塞、脑萎缩、偏瘫、肌力为 I 级等是高血压病引起的。而法医竟以“周先红推倒我老伴的证词”做了“病理分析”认为右额颞半球脑梗塞、脑萎缩、偏瘫、肌力为 I 级等是“高血压”引起的。对此申诉人不服。
三、 将我老伴殴打致死的人是雍家军而不是雍家军的老婆周先红。但和县公安局竟以“周先红伤害张居道 我局经审查认为其不需追究刑事责任”。
作出不予立案。申诉人不服 四、 将我老伴殴打致死的雍家军只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五天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申诉人不服 据此申诉人要求公安机关向当时在场的几个成年人重新搜集证据和重新鉴定但均遭拒绝。和县公安局领导、沈巷派出所所长、副所长、办案民警及法医等人的答复 要做你们自己做去 我们不可能帮你来推翻我们自己的鉴定结论。
无奈之下申诉人向安徽省公安厅上访。2007 年 10 月 10 日以[20071412号《安徽省公安厅转送信访事项告知单》要求“要求和县公安局受理并依法处理”。该局不得巳才开出了 “委托书”但扬言在全国不管什么地方我们都会让你们的鉴定做不成。在反反复复的推诿和扯皮中至 2007 年 12 月 21 日才向上海的一家“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