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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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10篇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社会研究202 2019年9月01浅谈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庞艳中原油田普光分公司,四川达州635000 摘要:随着社会改革的进程不断加快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10篇,供大家参考。

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10篇

篇一: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研究 202

 2019 年 9 月 01 浅谈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庞 艳 中原油田普光分公司,四川 达州 635000

  摘要:随着社会改革的进程不断加快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此同时社会矛盾也日趋加剧,社会的治理任务较为困难,在显示社会中有些行为与道德规范相互冲突,这样并不利于社会的进步,而法律与道德都是治理社会的重要手段,是规范和管理人们社会关系和行为的有效措施,人们需要充分认识到法律与道德的本质和关系,这样才能维系社会的和谐安定,为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和谐氛围。

 关键词:道德;法律;关系 中图分类号:D90-05

 文献标识码:A

 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在古今中外的社会、道德、政治和法律思想中,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热门话题。有的人认为法律即道德,违反道德的法律是“恶法”,不具备法的属性;有的人认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两者有严格的界限;另外的一些人则认为法律与道德有联系,但没有必然的联系。事实上,法律与道德有着密切的必然联系,两者在维护社会秩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相互渗透。

 1 法律与道德的概念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则,常指国家确认和社会认可而立法制定规范的相关行为规则,多由国家强制力,例如警察、军队等来进行实施的,能够表现国家的意志,主要内容为义务与权力,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和强制性,是一种维护人民权力的重要工具,同时也能够为统治阶级提供实行阶级统治的重要手段,从根本上来讲也就是国家依据统治阶级的利益来进行制定并得到社会认可,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概括性等特点。道德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源于需求形成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具有普遍性和群众基础,道德主要是来自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基本内容还需要经济基础,会随着经济发展而产生变化,是在人们物质生活将观念、规范和原则进行总和的矛盾体系。

 2 法律与道德的不同点

 2.1 形成和存在的历史阶段

 法律能够体现统治阶级的集中意志,产生于私有制、国家与阶级之间,在人类社会进程不断发展的绝对产物。道德是起源于原始社会,是人们长期共同活动趋势而形成,相较于法律的起始而言,在人类文明的早期就出现了,比法律出现早。

 2.2 调整对象

 法律偏向的重点是对人们的外部行为进行调整,使人们的外部行为不断规范合法性,但法律不会对人们的内心想法进行规范和调整。道德偏向于人们的良心、意向与动机,主要是使人们拒绝不良行为和思想,做到心灵净化,若思想存在邪恶会受到谴责。

 2.3 调整范围

 道德的调整范围与法律相比更广泛一些,基本涵盖了人类整个社会关系和生活领域,而法律主要是对一些影响到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关系和行为进行调整,会使用到国家权力对这种行为和关系进行干预,以此来保证安定的社会环境,对于不用法律来干预的社会关系和违背道德的社会行为均不在法律调整范围内,例如道德调整中有友情关系、爱情关系等,法律调整中有劳动关系、婚姻关系等。

 2.4 作用机制

 法律的主要作用机制是依靠国家,若是违背了法律就会受到应有的制裁,具有强大的国家权威性质。道德主要是源于人们内心信念和思想,由人类主体信仰道德而约束和规范自身的行为,属于内在的现实强制性。

 2.5 具体内容

 法律在调整时是伴随着权利与义务而产生的,没有完全无权利的义务和无义务的权利,法律调整主要目的是保证人们的基本权利和权益。而道德更注重于人们主动去遵守相应的道德标准和规范,履行相应的道德义务,不会以人们的某种行为获取权利作为前提,总体上来说,道德无权利但存在义务。

 2.6 评价标准

 法律的制定主要是对某些社会目的,源于目的又服务于目的,例如在资产阶级分析法学中的论点为“恶法亦法”,是由英国法学家约翰奥斯丁创建,他主张法律是一种强制命令,认为是给主权者提供后盾的手段,“恶法亦法”若是排除法律的价值和目的,仅看到作用会忽视掉法律本身具有的服务价值,而“良法标准”是对人们的自由与权力提供保障,避免出现暴政,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维持正义,“恶法亦法”坚持的原则是与道德不相关,法律只要是合法制定的,就具有一定效力,法律若仅维护主权者的利益和专制,用来侵害人民权利和剥夺,也就是道德上邪恶的法律。因此法律和道德标准在评价某种行为上会产生一定的冲突。

 3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3.1 法律对道德的促进作用

 首先,在依法治国背景下,“规则之治”成为道德建设的基础规则、法律与道德均是社会实现有效治疗的左膀右臂,但是在存在形态上有所差异。道德以知识化的形态存在,对个体行为的控制效能相对较低。而法律以知识化与体制化两种形态存在,采用制定规则的方式为社会组织建设提供制度支撑,并强化其运行的有效性。道德和法律在社会活动进展期间并肩而行,从社会治理的层面上分析,法律内在的明确性和我国目前社会存在的基础匹配度高于道德,这是法律在社会治理中占据优势地位的主要原因,也是依法治国目标实现的理论基础。在电影《我不是药神》中,印度仿制癌症药物的工厂触犯了知识产权而出现了生产仿制药品的行为,男主人公违背法律的规章体制印度仿制药,尽管实现了挽救很多癌症患者生命的目标,但是严重触犯了制药品的知识产权,结合“癌症等为危重症患者关于紧扣‘救命药’买不起、拖不起、买不到等诉求”的影片热议话题,李克强总理在两次国务院会议上,实施多种举措,以实现“降税有降价”,进而实现对创新化学药物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

 其次,法律以社会发展根本为基础,对行为规范的作用机制从特殊的主观意志迁徙至客观性的法律制度上,将规范中设定与运行的内容均整合至法律监护的范畴中,采用连续完善相关制度的方式,以降低社会道德风险。

 最后,法律对道德的促进重点体现在对公众权利的规范与约束层面上、遵守规则,始终是社会交际活动有序运行的依托。法律是社会规格的基线,道德是社会规则升华的主要形式,有助于在培养遵纪守法公民基础上,塑造高质量的善人。法律对道德的促进作用体现在改善个体道德风貌、提升道德水准以及促使其自觉服从“规则之治”等方面上。

 3.2 道德对法律的支撑作用

 道德在全面依法治国目标实现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道德与法律是社会治疗的两把“利器”,能够为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环境。当下,道德的知识化形态出现一定弱化,而法律凭借自体可制度化优势而得到社会群体的广泛 (下转第 204 页)

 社会研究 204

 2019 年 9 月 01 利。获得赔偿权又称索赔权,其内容是只要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在客观上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或荣誉上的损害,不管主观是否有过错,受害者都有权要求赔偿或其他救助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同于传统民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加强了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加重了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根据地 11 条的规定,消费者的索赔权包括了以下的内容:超时服务索赔权、延误使用索赔权、精神损失索赔权、赠品质次索赔权、三包产品超期索赔权、商品退货索赔权。

 5.2 消费者获得赔偿权的主体范围

 其主体除了直接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以外,还包括因为商品缺陷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第三人。具体的说,求偿权的主体包括商品购买者,商品使用者,服务接受者和因商品缺陷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第三人。

 5.3 获得赔偿权的重点事例

 如果受到损害只要是因为产品问题,消费者和相关第三人便都可以依法获得赔偿,而且并不要求其与经营者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比如,消费者张某在某商场购买手机一部,周末好朋友李某来找张某闲谈,爱显摆的张某将自己刚买的手机拿出来放到桌子上,刚想给李某显摆,手机突然发生爆炸,不仅炸伤了张某将李某也炸伤,张某和李某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

 在本案中,作为消费者的张某当然可以获得赔偿,那么李某能否获得赔偿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安全权同时也保护第三人,当有缺陷得手机发生爆炸时,也造成了第三人李某人身和财产的损失,所以李某可以依法获得赔偿。

 那么关于张某和李某向谁索赔的问题,根据《消法》第35 条的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一般而言,销售者直接与消费者打交道,又根据先行赔付的原则,消费者有权直接向销售者主张自己的索赔权利,销售者不能以产品是生产者提供自己只负责销售为由拒绝赔偿。

 同时这对于消费者而言也是最直接和最便利的维权方式,销售者有保证商品质量的义务,毕竟商品的生产者有可能位于全国乃至全世界的某一地方,消费者可能既没有能力也不需要去找生产者。

 那么在手机爆炸案例中受损失的张某和李某可以向销售者提出哪些损害赔偿呢? 首先,销售者应赔付电视机本身的直接损失,张某家里因电视机爆炸而引起的财产损失;其次,销售者应赔付张某和李某的人身损害,如医药费、误工费等等。

 6 消费者拥有的批评监督权

 6.1 消费者批评监督权的概述

 监督批评权是指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批评监督权简单来说就是在消费者日常的消费过程中,只要发现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就有权提出自己的批评意见。

 6.2 批评监督权的指向

 经营者应认真听取消费者对其所售货物和所提供服务的看法,敢于接受消费者的控制,而不应以任何方式拒绝这种控制。根据国家条例或行业惯例向消费者提供货物和服务,并向消费者提供采购证书或服务证书;经营者必须签发相应的证书。因此,只要消费者消费,最好向消费者索要发票等凭证。这样既是对自己的保护,也可以起到监督作用。

 对相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说,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便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费者认为经营者有不法侵权行为时,有权要求国家机关进行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宋敏.发在你身边[M].北京: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15. (上接第 202 页)

 性关注,这是造成道德与法律处于相对独立状态的内在原因之一,但是该种独立状态仅是为迎合当下全面依法治国的需求,在终极目标追求层面上,道德对善良与丑恶的治理始终是法律“规则之治”过程中的价值至高点。

 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是以我国时代发展状况与基础国情为前提条件的,但不能将法律视为处理所有问题的“万能药”,其具有一定保守性与固有性,促使道德一定要承担支持法律践行良善路径的角色。依法治国战略方针在我国全面实施,间接的提示了法律规范、体制构建等演变成不同阶级与广大群体最常见的行动指南。

 4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新时期的 特点

 法律与道德关系在不同时期显示不同的特点,在新的时期,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出现了新的特点。

 4.1 法律与道德是变化着的、发展着的

 法律与道德随着政治、经济的不断变化以及社会的巨大变迁而不断变化和发展,这既是事物发展的规律,同时也要求我们对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要正确理解和适用。因为在一段时期内,也许某一行为是符合道德的,但是到另一段时期后就变成了不道德的了;同理,曾经合乎法律的行为换到了另一个时间空间也许就是不合乎法律的;甚至有的行为曾经不合乎法律,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成合乎法律的,如妇女的堕胎行为。

 4.2 法律与道德互相渗透,逐渐融合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人们的思想素质也随之提高,道德与法律的互相渗透和融合,即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的趋势愈发明显,法律与道德在一定程度上的相互转化,基本道德原则可转化为法律,长期存在的法律也可能成为社会道德的一部分。法律与道德的互相渗透,逐渐融合,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符合法律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规律。

 4.3 法律中越来越具备道德基础与人性内容

 法律的道德化和道德的法律化使得两者之间的配合更加紧密,加上人权观念已深入人心,使得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广泛的道德基础,法律为了更好滴保护人权,在内容上也更加注重人性化的规定,以体现对人权、正义、效益与秩序等的追求,这是法制不断进步和完善的表现,同时也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总之,法律与道德两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在当今的社会,法律与道德逐渐出现融合的趋势,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正是这种融合趋势最为明显的特征。研究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使两者之间相辅相成,在各自的领域发挥应有的作用,共同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同时,我国要注重法治与德治的紧密结合,在立法、司法等方面要充分结合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在这些环节中注入更加人性化的内容,以更好地体现人文关怀,这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1]刘光斌.论哈贝马斯的法律与道德互补关系理论[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3(5):1-6. [2]钟幸运.试论法律哲学领域中法律的道德性与道德法律化分析[J].教育教学论坛,2017(42):74-75. [3]杨玉梅.浅析护理人员法律意识现状及应对措施[J].医药前沿,2013(7):362-363.

篇二: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论坛1 法律与道德起源从最早的《汉谟拉比法典》的诞生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是人作为社会性群居动物,在人与人之间的相处,不断的摩擦,不断的调和中产生的,人们约定俗成的规则,它不维护某个人的利益,而是维护了某一群体某一行为的利益。我们可以找到最早的法律,从而一窥法律的本源,但是我们很难找到最早的道德的产生,也因此我们说不清道不明道德的起源以及道德的本质。有人认为道德是客观存在的吗,即使没有人类,但是同样会有道德。有人认为道德作为人的精神素养的评价体系,也是在人的社会性的发展中形成的。但是不管怎么样,道德的起源都要早于法律,可能的原因也在于正如汉谟拉比法典的诞生,法律的诞生需要明文规定,而道德的树立却在人心。法律不需要人们去信仰,但是道德却是人们普遍认可的价值观。2 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演变历史早期的社会政治结构多是专制政权,所以早期的法律的产生来源单一,主要是专制的帝王君主等,代表了统治阶级的意愿,比如汉谟拉比法典对于奴隶主的保护,对于奴隶的惩罚,就是为了维护奴隶制社会的社会效益而服务。在古希腊时代,那些极具智慧与思想的先贤提出了自然法的概念,认为人类的法则应当与自然的法则达到统一。虽然由于制度的不同,由于地域的不同,由于风俗的不同,法律所支配的内容有所区别,但是根据自然法的理论,所有的法律都应当契合自然,应当符合人根本的需求,即对幸福的追求 [1] 。在这种情况下,在西方的表现就是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提出的“法律,应当定义为好坏善恶的国家命令”,法律是“德行之法”。而在中国自然法的思想就表现为先秦儒家的贤人政治,以德治人。我们同样从中能看出在社会早期道德地位高于法律,法律更像是道德的衍生,道德的具象。到了 19 世纪,实证主义法学兴起,提出了对于法律“应当是这样的”和“实际是这样的”思考。此时,随着人们个人意识的觉醒,人们开始对于自然法提出质疑,认为自然法更倾向于是道德,伦理,价值观念等,而法律应当是国家意志的输出和体现,更加关注法律对于人们的生活、行为方式,对于社会现象的影响,是国家治国治民的工具,能够有效规范人们的行为。自然法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关联性,是无法人为切割开来的,不能区别对待的,而法律实证主义则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在中世纪以前,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并不明显,人们对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探讨也更多的是从二者统一性的角度出发,探讨二者的和谐一致 。而在启蒙运动以后,通过实证主义,人们开始对法律与道德进行仔细的区分与剥离,比如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凯尔森就认为法律是国家的命令,与道德、与价值、与意识形态无关,而是通过法律使得社会这个群体,变得更有序,结构更优化,实现更高效的生产 [2] 。当然由于这种略显得偏颇的理论,也使得道德与法律在渐行渐远的路上回头又走向了融合。现代在法律的判决上就要综合考虑自然法、实证法、社会法等多种法律思想。同样是杀人死刑的判决,从自然法的角度上来看,由于生命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对于人们生命权的保障更符合自然的法则。也因此有的地区是不设立死刑的。而站在实证主义的角度,只对杀人这种行为进行界定,无论故意或无意,无论人们内心的本愿是怎样的,有怎样的过程就有怎样的结果。自然法和实在法争论在中国的一个例证,是“假官案”。1996 年,江西和广西先后出现了两个假副市长案。1998 年 4 月 12 日, 《中国青年报》又报道了郭爱宏的假官案。郭爱宏系一个普通职工,1995 年,通过当官的朋友帮他伪造了假证件假档案,当上了挂职的集宁市委副书记。这几起假官案,有一个共同点,都是利用国家实行“挂职”的机会,伪造任职手续而当官的。同时,他们均没有腐败行为,颇有政声,民意颇佳。当然,这几个案子均根据实在法进行了审判,假官受到法律制裁,其中郭爱宏于 1999 年 3 月 13 日被判有期徒刑 7 年。但是,不少国人对这种审判不服气。有人说,伪造是一种欺骗行为,但应区分伪造的动机,孔繁森等英雄模范人物还伪造医生的假证明,况且这些“假官”的一切行为都比“真官”好。他们的行为,是对不合理的用人制度,即“恶法”的反抗,是一种良性违法,法律应当给予合法身份干坏事者和以非法身份干好事者以公正。但是在实际问题中,法律的判决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因此在现代,自然法与实证法的思想都有体现。3 浅谈看法从以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这种法律与道德关系演变的历史就是法律完善,法律成长成熟的历史。自然法有着自然法的限制,因为人们的思想道德不可避免的受到历史环境的限制,比如过去的人们对于奴隶制的存在认为理所应当,比如过去的人们就理所应当的从基督教的经文中解读出同性恋是罪恶的。这些道德在过去的时代是正确的,但是在当下,却又与主流的价值观念有所区别,自然法认为法律应当遵从自然界中真理,但是历史在发展,时代在进步,环境在改变,这种普世的价值观也在悄然改变着,所以我们应当认识到自然法的局限性。但是完全坚持实证主义也是不可行的。比如恶法非法还是恶法亦法?实证主义不考虑对与错,法律只忠于法律本身,法律就是法律,恶法也应被当做法来对待,来遵守,这样才能保证形式的公平与正义。但是如果这样就无法保证法律本身的公平与正义,法律作用的对象是人,法律的基础也是人,所以人是法律的核心,法治更需要人治。法官的地位就在于在通过法律条文解决问题时,能够综合应用自然法、实证法的思想,使问题处理的更加公平,更加合理。结束语法律与道德是一对孪生兄弟,二者既有矛盾冲突,比如法律总是落后于时代的变化,落后于人们观念的改变。二者又相辅相成,法律是道德的后盾,是道德的保障,法律强制实施的效率积极的保障了社会这个机器的稳定运行。我们应当认识到二者的特性与局限,道德具有模糊性、不确定性,需要法律的明确,法律可以引导道德的规范,同时法律又需要道德来保证法律的正义、公平。只有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二者双管齐下,齐头并进,才能使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参考文献[1]段晓梅,唐天富.西方思想史上关于法律与道德之关系的论争[J].渭南师范学院学报,2002,17(4):29-31.浅谈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演变张泽中(山东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山东 济南 250000)摘 要:有关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的探讨从古至今从来没有停止过,也因此诞生了许多精彩的看法立论,二者既有着紧密的联系同时又有着许多对立区分的地方。

 由于一旦探讨到二者的关系,就不可避免的探讨二者的本质,二者的起源,所以尽管此方面的探讨并没有确定的结论,但是在这个探讨的过程中,我们的思辨思维常常得到了锻炼,对于二者的理解会因此得到加深。

 本文就从法律与道德的起源出发,分别从正反两个角度说明对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看法。关键词:自然法;实证主义;法律与道德作者简介:张泽中(2000,5,4-),男,汉族,山东省济南市人,高中学历。171 · ·万方数据

篇三: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岁月382一、法律和道德的关系1、法律和道德的关联1956 年哈特在哈佛大学举行了一次演讲,哈特和富勒的争论也由此开始。哈特觉得法律和道德是应该分离开来的,富勒对哈特的驳斥也主要集中在这个问题上。《法律的道德性》开篇写到“本书的内容主要是围绕着对涉及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现有文献不满而展开”这种不满,主要是针对实证法学的“道德与法律的分离而言的。奥斯汀认为法律是掌握权利的人发出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对于这种命令所指向的对象——民众而言,他们首先是出于对损害的恐惧而遵守法律,经过长时间的依此行事,形成一种服从主权者命令的习惯,这种命令是与道德无关的。而凯尔森将他的法律效力建立在一个层次分明的规则体系中,下级规则的效力来源于上一级的规则,以此类推到最高级的规范。其次,自然法理论几乎都认为道德是人们遵守法律的保障,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而实证法学主张道德与法律的分离势必将自然法学说认为的那种道德基础砍掉。那么脱离道德基础之后的法律有什么理由要求人们对它的遵守呢?于是,形形色色的实证法理论出来说明这个问题,这就是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命令说”“规则体系说”的根本目的。2、两种道德“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富勒将道德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并且详细地阐述了这两者的区别。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是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机制,这两个机制所产生的评价结果是用两种不同的话语体系。愿望的道德激励人们追求完美,追求卓越,追求人类能量最大程度释放。如果人们在这条道路上失败了,他得到的评价不会是谴责和惩罚,而是评价者对此表示遗憾。相反,如果人们在愿望的道德上取得成功,他将会得到赞美。义务的道德就完全不一样了。义务的道德作为社会生活中最低限度的基本要求,人们不会因为某人遵守了这一要求就称赞他,但是如果某人违反了这一要求就必定会受到人们的谴责和相应的惩罚。二、法律的内在道德富勒认为,义务的道德是法律的外在道德,愿望的道德是法律的内在道德。在书中,富勒从一个虚构的国君开始了他对法律的内在道德的论述。国王克雷斯认为先王们的最大失败是在法律领域,所以登基后就着手立法。他的一生都在修改法典,直到操劳早衰才终止了他的立法事业。当然,克雷斯的故事是富勒虚构出来的,富勒只是借此生动阐释了通向立法失败的八条道路:1、没有确立任何规则和标准,因此每一个问题都不得不以就事论事这样一种方式来处理;2、未能将规则公之于众;3、用溯及既往性立法;4、不能用容易理解的方式来表述规则;5、制定相互矛后的规则;6、颁布要求人们做超出他们能力范围的事情的规则;7、过度地修改规则,让人们无法及时的适应新的规则和作出适当的行为;8、公布的规则与规则的实际执行情况不吻合。1、法律需具有一般性有些学者将法律的一般性解释为 : 法律不是针对某一部分人的,而是针对所有人的,具有普遍性,并认为“普遍性或者一般性意味着发生同样的情况就应该同样对待。这一解释更多的体现了公平这一原则,属于法律的外在道德。2、法律必须公布法律需要公布于众,这样人们才能去了解它。原因是法律公布后,就算只有一个人去了解,也足以说明法律有公布的必要性。大多数人遵守法律是仿效了解法律的人的行为,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了解。法律只有在颁布之后才能有公众加以批评,这样公众才能监督那些负责使用和执行这些法律的人是否遵守了法律的规定。3、法律的清晰性富勒认为法律也是一种交流,故而法律应该清晰明白。在《法律的道德性》中,他对于“法律的清晰性”这一问题阐述了较多的篇幅。意在说明由于实证主义法学的深刻影响。要求法律的清晰性一则便于理解和遵守,二则有利于规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行为。从这一点来讲,也很符合富勒论及的法律的内在道德并非完全的价值中立,而是有助于法律的外在道德的。4、法律中的矛盾即要求避免法律的互相矛盾。这一点是针对立法者而言的,要求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注意法律条文之间的矛盾。现实立法活动中有时会出现法律自身相互冲突和抵触的情况,为解决这一问题,人们就必须寻求解决冲突的办法。而一开始就要求法律的一致性,从而尽可能的避免冲突发生,以及对法律的权威造成损害。5、法律的可行性一部法律中的规则如果是不可能做到的,或者难以做到的,那么这样的法律将是荒诞无稽的。但是在某些不容易被人们察觉的角落,一些不合理的法律规则不但存在,还能够产生非常重要的作用。这就给我们界定一个限度提出了挑战。6、法律的稳定性反复无常的法律令人无所适从。这样的法律也会损害自身的威信,从而侵损法治这个整体。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则是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模版,在规则的层次上,它应该具有唯一性。富勒认为,在法律变动之前应当先让民众知晓,而这种改变本身不会很快地生效,以便人们可以有充足的时间来适应新的规则。7、公布规则和官方行动的一致性在富勒的八条法律内在道德中,这是最后一条,也是最难以实现的一条。这种一致性常常会被很多因素破坏。例如:法律表述的过于复杂人们不易理解,或者其中有着一些错误。对于法律体系中一些重要的因素认识不够,还有就是对于个人权利的渴望。为了清除以上弊病,保障一致性,法律规定严格的程序,并要求官方的行动不单要遵照实体法的规范,同时也要按正当程序来办事。因此为了维持这种一致性,法院就担当起了这一重要的角色,同时这也是对于执法者的基本要求,执法者必须遵守一致性原则,我们也可以把它看作是守法者对已经颁布的法律的忠实。三、法律道德性问题的时代价值要建设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提高对于法律道德性问题的关注和探索。法律道德性问题不仅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还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价值。首先,对法律道德性问题的关注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关注法律道德性问题可以完善社会主义的法哲学理论,并且对与伦理学的学科建设具有重要价值。其次,关注法律的道德性问题同样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一,关注法律的道德性问题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这一意义主要表现在对于良法的创制和公民守法问题上。第二,关注法律的道德性问题有利于对法治进程进行有效的调控。第三,关注法律的道德性问题有利于造就一支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素质的司法工作者队伍。只有这样的队伍才能保证良法的实现,这将有利于司法工作者队伍的建设。【参考文献】[1] [ 美 ] 朗·L. 富勒 . 法律的道德性 [M]. 郑戈 , 译 . 北京 : 商务印书馆 , 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读富勒《法律的道德性》有感

  □ 周

 燕(西南大学, 重庆

 400715)【摘要】富勒是美国现代最重要的四大法学家之一,非神学的新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人。《法律的道德性》是富勒自身法理学主张的全面展现,是其法理学思想的巅峰之作。富勒认为法律与道德是密不可分的,并将道德区分为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两方面,而义务的道德与法律相似。尽管“法律的内在道德”引起了很多争议,但这一观念的提出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也对当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有着重要现实意义。【关键词】富勒;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的内在道德;时代价值>> (下转第 383 页下)

 2014 年 04 月

 下青春岁月383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主要生产资料,让农民的温饱有了保障。近年来,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民离土创业致富意识不断增强,大量青壮年劳动力纷纷外出务工经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步伐明显加快。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农村土地实行有序流转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环节,对推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土地产出,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推动土地有序流转,盘活用活土地,推进农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近期针对我县部分乡镇 12 个村(居)委会土地流转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题调查。通过翻阅资料、听取村干部汇报、走访种植大户和承包农户等方法,对我县土地流转的基本情况、主要特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整理。一、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1、基本情况。从调查 12 个村(居)委会的整体情况看,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 13829 户,农业人口 63123 人,土地总面积 77094.98 亩,土地流转面积达 20667 亩,占承包土地面积的26.8%,其中转包 1765 亩、租赁 15150 亩、委托代耕 3752 亩。流转涉及农户 3565 户,占承包户数的 25.7%。2、主要特点。从调查整体情况分析,农村土地流转出现四个特点:①土地流转形式多样化。根据调查结果统计,土地流转主要以转包、租赁和委托代耕等形式为主;②从无偿流转向有偿流转转变。过去种粮大户承包的粮田大都是免费的,现在随着效益农业的发展和国家惠农政策的实施,土地承包费(转包租金)一般为 600—1000 元 / 亩不等;③土地流转从部分村、镇向全县扩展。各村由于农村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经商,土地流转步伐明显加快,目前已扩展到全县,且流转面积逐年扩大。④土地流转规模较低,用途单一。流转经营的耕地多用于传统种养业,占98% 以上,转入耕地从事特色生产比例低,短期内难以形成规模农业或优势主导产业。二、农村土地流转的效应1、促进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加快了产业结构调整步伐。通过土地流转,土地适度集中连片种植,有利于克服一家一户分散经营、落后管理的局限性,实现农业增产又增收。2、解除了外出务工农民的后顾之忧,推动了劳务经济的快速发展。通过土地流转,一部分富余劳动力得以从土地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持续稳定地向非农产业转移,促进了劳务经济的快速发展。3、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益。通过土地流转形成一定规模后,承包人加大对农业投入,引进了新的农业机械、优良品种和生产技术,极大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益。三、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1、部分农民恋土情结重,土地流转愿望不强。长期以来农民思想上形成的土地是赖以生存的根本这个观念还没有改变。已在外务工经商的农民由于住房、就业、医疗、社保等方面在城市中缺乏保障,仍将其承包土地作为今后的退路,不敢流转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加之近年来中央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全面取消农业税,对种粮农户实行各项补贴,增加了种田收益,使得农民不愿流转土地。2、土地流转期限过短,流转基础不牢。大部分农村土地流转期限在三年以下,这样会导致出现两种情况,一方面是流出户不安心,不做另谋职业的长久打算,对土地始终抱有念想随时会因在外务工经商上的困难或见到土地经济效益转好而收回土地经营权;另一方面流入户不放心。由于流转期过短,缺乏稳定感,放弃长期经营打算或规划,只考虑短期经营投入,不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3、流转程序、手续不规范。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多是农户间采用口头协议的方式,甚至是委托第三人从中私下流转,未能按照协议签定书面合同,或是虽有合同,但协议条款不齐全,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合同未能签证。不遵循法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续,使得流转双方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增加了土地流转过程中的纠纷隐患,不利于土地流转工作的顺利进行。4、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不健全,流转机制不完善。部分乡镇还没有规范的农地流转中介组织,缺乏对土地流转的有效管理、引导和服务,村、镇土地流转信息传播渠道不畅,土地流转对象与范围选择余地小,流转形式单一,往往出现农户有流转意向,却找不到合适的承包方,只好请人代耕或无偿转包;而想扩大经营规模的专业大户,又难以找到有土地流转意向的对象。土地供求双方对接难,影响土地流转的速度、规模和效益。四、对策和建议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必须准确把握趋势,加强对农民的宣传、引导,健全土地流转机构,规范流转程序,激发农民土地流转的热情和参与程度,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1、加大土地流转政策宣传和引导,推动土地流转的进展。积极宣传土地流转政策,帮助农户分析流转后的经济效益,算好经济帐,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土地流转是互利的,鼓励具备条件的农户进行土地流转,使土地向种田能手、种田大户、专业合作组织集中,逐步推进规模经营,产生规模效益。2、延长土地流转期限,稳定流转基础。要引导农民科学合理制定土地流转收益,适当延长土地流转期限,保障流转双方在较长流转期内获得收益,让已经离土经商务工的农民可以放心大胆的闯事业,让准备离土经商务工的农民没有后顾之忧,并可获得持续的流转收益,同时也能让流入户放心做长远规划,持续投资,扩大经营规模。3、加强土地流转规范管理。村、镇组织应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管指导,规范流转手续,有流转意愿的双方应先向村集体提出流转申请,村集体充分征求双方的意愿,明确土地流转的形式、补偿和期限,依法签定相应的流转合同,并做好合同的签证和登记备案工作。4、尽快建立土地流转中介组织。乡镇要以农经部门为依托,尽快建立农地流转中介组织,做好土地流转的政策咨询、合同签证、纠纷调解等服务工作,及时登记、汇集并定期公开可流转土地的数量、区位和价格等信息资料,接受供求双方的咨询,沟通供求双方的联系,帮助办理流转手续,妥善处理土地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矛盾问题,维护土地所有者、承包者、经营者三方的合法权益。五、结束语现行的农地制度安排存在着潜在的效率损失,前人对此已经有了大量的深入研究。如何将转变经济增长模式与土地流转市场的建设结合起来,做进一步的理论与政策研究,是有意义的。所以,我们必须用战略的眼光看待当前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法律支持不足的问题,不断对法律本身加以...

篇四: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长久以来就是学界十分关切的话题。

 通常认为, 道德和法律是人类文化史总结、 提炼出来的两种基本的社会规范手段和制约机制。

 法律一般地说是由国家机关制定、 认可和解释, 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以合法和违法为基本范畴调整行为关系、 治理社会秩序的规范体系; 道德主要是通过社会舆论、 个人良心等非强制性力量发挥作用, 以善和恶、 正当与不正当为基本范畴调整行为关系、 治理社会秩序的价值导向体系。

 法律意味一种限制, 人必须把自己置于法律的约束范围之内, 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这就是美国著名法哲学专家博登海默所说的:

 “规范性制度的存在以及对该规范性制度的严格遵守, 乃是在社会中推行法治所必须依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1P239 与法律对义务的履行的制约具有外在的强制性相区分, 道德对义务的履行的制约不具有外在的强制性,道德(律)

 意味着个人的自我立法、 自我命定, 道德行为是个体的自我约束行为,即自律行为, 内蕴着个体的自觉与自愿。

 主体的意志对于道德规范来说是自由的。在这个意义上, 道德是自由的体现, 道德使人得到自由, 而不是感到限制。

 作为某种规范, 道德的本质不是强制而是自由。

 也就是说, 道德行为一定是自由行为。

 所以, 伦理学尽管肯定道德作为规范也是法律, 但强调这是自己给自己立法。

 一般意义的法律没有自己的加入, 总是带有强制性。

 道德(律)

 通过人自己的加入, 自在的必然性就转化成为我的必然性。

 规范由法律转换为道德(律)

 , 表现为主体自身的行为动机由原来的外在约束转换为内在约束, 由外在的立法和命令转化为内在的自我立法、 自我命令。

 尽管作为有理性的存在者执行道德律也是强制的, 道德法则对理性者也表现为一种绝对命令, 但道德律作为自律由于是自我强制, 所以不体现出被迫性, 不让人感到是异己的、 消极的。

 这是道德律与一般的法律的基本不同。

 进一步说, 道德规范社会生活靠的是内在的良心。

 良心是公民在履行社会职责和道德义务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强烈的责任感和自我评价能力。

 良心就是每个人的自律,道德良心内在于个体自身, 没有良心就没有道德。

 良心是道德的自律性最集中的表现形式。

 道德有行为规范的要求, 却没有对违规行为的硬性制裁。

 道德规范不须使用强制性手段为自己开辟道路。

 可见, 道德规范是非制度化的, 非外在化的一种特殊的规范。

 道德规范的特殊性, 就是在于它是柔性的, 是一种软约束, 重在教化,重在范导。

 道德不是一种制约行为的行为规范, 而是一种影响选择的价值向导, 它的命令以“应当”为联系词, 但不一定是“非得如此”的规范, 而更具有劝导的意味。而法律是刚性的, 法律是一种硬约束, 重在制裁, 法律不允许对它的命令有任何相反的作为, 甚至不允许提出疑问。

 法律从制定到实施, 靠的是国家强制性手段来为自己开辟道路。

 总之, 法律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 道德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境界和道德觉悟。

 如果说法律是以 “必须怎样”为调解尺度, 那么道德是以“应该怎样”为调解尺度。

 如果说法律的至高无上出于人们的畏惧, 那么道德的崇高感出于人们的敬仰。

 法律规范的主要作用, 体现为在人们犯罪之后给予必要的惩罚。

 道德规范的主要作用, 体现为在人们犯罪之前给予道德教育, 使人们有羞耻之心, 有道德责任心和道德义务感, 并使这种义务感和责任心能够转化为人们的实际行动, 从而不去违法犯罪。

 法律与道德的这种不同, 导致这样的情况:

 迫于压力而循规蹈矩的人可以是法律意义上的好公民, 但不一定是道德意义上的能自觉自愿做好事的善人。

 在一定情况下, 一个人所做的在法律上不允许的事却可能是合乎道德的。

 如一个人处理了 一件由他代管的物品, 使这件物品的

 所有者蒙受损失, 这在法律上是错误的, 作为一种背信行为, 这种做法应受到惩罚。但在道德上它却是正确的。

 假如他只有挪用他保管的这件东西方能使自己和他人免于一场大祸, 他也许就可以这样做而不受良心责备。

 在法律面前他可以是有罪的和该受罚的, 但在良心和道德法庭面前他是无罪的。

 这又是法律与道德之间的不一致。

 正因为道德和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不同的范导和调节作用, 所以对于一个健全的社会来说, 道德和法律都是不可缺少的。

 首先, 历史和现实都表明, 道德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法律所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 如道德可以成为人们的内在约束力, 有道德的人可以自觉地按照理论原则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

 又如道德可以成为人们的精神支柱, 有了道德, 人们就可以获得某种理想性和崇高性以及内在驱动力。

 纯粹靠暴力无法形成真正的和谐社会, 理想的社会不能缺少道德的熏陶。

 道德是提升人的精神境界, 使人从自然世界超生出来, 进入文明社会的保证。

 然而, 法制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保障机制, 是防止作恶的有力武器, 是调节冲突的有效手段, 是制约行为的基本手段。

 没有任何人可以完全将法律置之于不顾, 而仅仅依靠个人超凡的道德理想来生存。

 同样有许多问题并不涉及道德, 因此要靠法律来解决。

 法律为了 调整社会秩序、 保持社会安宁、 维持社会现状、 实现大多数人的权益而存在。

 法制之所以不可缺少, 不仅是因为法律可以限制人的行为, 防止犯罪或惩罚犯罪, 起震慑作用, 而且可以规范人的行为。

 有国家就有法制, 法制并且是文明国家的象征。

 文明的现代国家甚至被称作法治国家。

 文明的现代社会甚至被称作法治社会。

 建设文明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现代社会, 既要坚持不懈地加强法制建设, 又要坚持不懈地推进道德建设。

 任何充分的德性伦理都需要法律作为其副本, 就像任何充分的法律制度都需要道德作为副本一样。

 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 都是维护、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 它们相互支持、 相互补充。

 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 统一发挥作用。

 二、 道德法律化的困境 当然, 法律与道德之间除了存有以上重要的区别之外, 也有深刻的关联。

 人们把道德规范称之为道德“法”或道德“律”, 本身就表明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深刻关联。

 不过, 学界在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联问题上, 形成了各有偏重的两种趋向:

 一种趋向是以法律为轴, 从道德向法律关联, 强调法律是高于道德的更好更优的社会规范手段与制约机制。

 历史上,

 “好的法 “毕达哥拉斯派认为服从法律是最高的善, 而法律本身( )

 则是最大的价值”2P33—34。

 近代自然法理论认为, 基于人性的自然法就是社会关律”系的基本准则, 是正义的最高标准, 因此道德的善恶最终要依据自然法。

 如霍布斯就认为, 关于自然法的科学就是真正的道德科学, 自然法就是道德法, 正义的根据在于植根于人性之中的自然法。

 伦理学家的一切道德准则都是从自然法中推导出来的。

 洛克认为, 法律上许可的行为在道德上都是善的, 法律上禁止的行为在道德上都是恶的。伦理的善恶与道德的邪正主要看行为是否符合于一种法律所拟的模型而定。“所谓道德上的善恶, 就是指我们的自愿行动是否契合于能致苦乐的法律而言。

 它们如果契合于这些法律, 则这个法律可以借立法者的意志和权力使我们得到好事, 反之则便得到恶报。

 这种善或恶, 乐或苦是看我们遵守法则与否, 由立法者的命令所给我们的, 因此, 我们便叫它们为奖赏同刑罚。

 ”3P328 在西方历史上这种法律高于道德、法律造就一切的思想影响和推动下, 今日学界产生了 道德立法的呼声, 要求使道德获得法律的强力支持, 甚至将道德变成法律规则, 强制人们去遵守和执行, 这就是所谓的“道德法律化”之论。

 另一种趋向是以道德为轴, 从法律向道德关联, 强调道

 德是高于法律的更好更优的社会规范手段和制约机制。

 学界认为, 法律的约束并不能从人的思想上消除犯罪的根源。

 因此, 只有加强了 道德教育, 提高了人们的道德觉悟, 才能从根本上改善社会风气, 才能消除人们违法犯罪的思想根源。

 以德治国是依法治国得以实施的前提条件。道德价值是人们理解和自觉接受法律的惟一理由。道德是法律的伦理确证, 是法律的思想基础。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

 法律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和对人的低层次要求。

 社会问题往往是由于社会的法律要求不能转化成道德主体的内心自觉。

 法律离开道德就可能变成恶法。

 有了规范意识, 有些人知法犯法, 利用法律知识规避法律, 逃避责任。

 因此只有内心树立起法的权威和尊严,崇尚法的公平和正义的精神, 理解并认同法律, 外在的法律规范才能变成内在的行为准则。

 根本上说, 法不是靠国家来维护, 而是靠人们的信仰和信任。

 实际上法治本身就有很高的道德诉求, 道德自律是现代法制国家本身的内在需求。

 道德自律是公民意识的最高境界, 也是法治建设的最高形式。

 高级社会应该是靠道德自律建立秩序的社会。

 在这种思想趋向的推动下, 学界产生截然相反的呼声, 这呼声要求将纸上的法律变成心中的道德律, 这就是所谓的“法律道德化”之论。

 在时下关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联问题的讨论中, 道德法律化之呼声明显高于法律道德化之呼声。然而, 在我们看来, 道德法律化之论必然遭遇历史和现实的双重困境。

 从现实层面上看, 当今几乎所有持道德法律化之论的人们, 都是有感于现实生活中道德滑坡之势愈演愈烈, 而寄希望于通过法律手段来拯救社会风尚和推进道德建设。

 基于这样一种现实的考虑, 持道德法律化之论的人们纷纷去寻找他们自以为是的理论依据。他们认为, 道德是一种不完善的法律, 虽有行为规范的要求, 却没有对违规行为的硬性制裁, 而法律则是一种完善的道德, 它可以起到普遍伦理价值准则的作用, 它可以在道德的基础上加上一个强力制裁, 从而弥补道德的这一天然缺陷。

 因此, 道德应该法律化。

 在他们看来, 道德法律化是文明进步的标志, 文明的发展必然使道德转化为法律的步伐越来越快, 并最终将道德融于法律之中。

 这种要求道德法律化的主张的背后暗含着极度显明的法律崇拜意识。

 然而, 现实生活中, 法律远非人们想象的那么美妙与完善, 当然法律也并不必然带来社会的道德进步。

 道德是一种实践精神, 是一种把握世界的特殊方式, 它不能随意接受法律提供的许多成果, 更不能由法律所取代。

 首先, 法律是一架机器。

 作为一架机器, 法律必然漠视人的生命。邓晓芒先生指出:

 “法律是(并且应当是)

 一架机器, 人心却不是机器, 它不能够仅仅是加减乘除。

 ”4P116 正因为法律是一架机器, 席勒借《强盗》 的男主人翁摩尔之口说:

 “法律永远不能产生伟大人物, 只有自由才能造成巨人和英雄。

 ”5P2 卢梭甚至明确断言:

 “法律的力量是有限度的。

 ”6P86 其次, 国家的法律可以是好的也可以是坏的, 不好的法律是恶法, 恶法显然不可能阻止道德沦丧, 改进社会风尚, 好的法律是良法, 而良法不能靠法律自身来确认, 却要靠道德去保证, 去确认。

 法律善恶的衡量标准尺度是正义。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 法律的制定总是会有一定的根据的, 而这个根据就是道德上的善和正义。

 在阿奎那看来, 真正的法律是公正的, 不会与道德发生冲突, 不会违背道德的基本原则。

 再次, 法律发挥作用必须诉诸个人的内在自觉。

 罗尔斯顿就曾说过:

 “法律能禁止那些最严重的违规行为, 但却无法使公民主动行善。

 ”7P433 对于一个没有在内心深处认同法律的人来说, 法律不过是一纸空文, 是一种外在的秩序或规则。

 如果没有人的正义美德的参与, 这秩序或规则就不能变成自己的法律, 就只能是一个摆设。

 “只 这就是美国政治哲学家麦金泰

 尔所说的:

 有那些具有正义德性的人才有可能知道怎样运用法律”8P192。

 黑格尔也说过类似的观点:

 “当个人尚未认识法律、 理解法律时, 法律在个人看来便是暴力。

 ……法律在最初的时候, 必须是强制性的暴力, 等到人们认识了法律, 等待法律变成了人们自己的法律时, 它才不是一个外来的东西。

 ”9p166 从历史层面上看,中国古代社会大多主张将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 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 制度化。

 在法律与道德这两种社会制约机制中, 有 、人简单地以为, 中国古代没有法律只有道德。

 其实, 中国是有法律的, 如《唐律》《清律》 等等, 只不过中国古代的法律是道德化了的法律, 是改装了的道德条目。与其说中国古代没有法律, 不如说中国的伦理就是法律, 中国的法律是道德法。

 所以不需要再有另外一套道德之外的法律。

 支配中国古代法律的思想主流是儒家的以“法”释“礼” 、

 、 融“礼”于“法”礼法合一、 德主刑辅的道德礼教型法律观。

 从最能代表中国古代法系的《唐律》 中可以看出中国法律的道德礼教型本色:

 如居丧生子,徒刑一年; 居丧作乐, 杖八十; 妻子殴打丈夫, 不论有伤无伤, 一律徒刑, 伤重者加凡人三等治罪, 若丈夫被殴致死, 则处以绞刑, 而丈夫殴打妻子, 却减凡人二等处刑, 非有伤者不罪, 等等。

 中国传统道德优先的文化, 为伦理礼俗“侵入”法律大开了 方便之门。

 所以情况往往是, 中国的道德经典就具有法律效应。

 礼俗成为“准法律”, 违背了 礼俗就等于触犯了法律, 犯了“法”的人就是犯了 “伦”的人。

 然而, 在中国古代社会, 以道德改装而成的法律并不成功, 它导致法律量刑无一定规, 具有极 )大的活动余地和弹性(所谓“从重从轻, 从宽从严”。

 历史上那些以法律的方式制度化、 规范化了的道德理念固然具有了威严的形...

篇五: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8 卷第3 期

  陕西社会科学论丛

 2021 年 05 月 Vol.8,No.3

 Shaanxi Social Science Review

  May.,2021 59

 谈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

 ——以公交车让座所引发的冲突为例 王孟丹

  (西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陕西西安 710129) 摘

 要: :公交车让座本是尊老爱幼的良好风尚和个人美德,是值得提倡和赞扬的行为,但一些暴力被让座行为屡屡发生,引起社会的关注与反思。不让座挨骂甚至挨打这类行为的发生,触碰到法律的底线,暴力行为非但不能解决任何实际问题,还会引发道德的缺失进而加重社会矛盾。有些人“出手”看似是在维护道德,实则是对道德造成了更大的伤害。暴力或者其他的不文明被让座的现象充分表明了有些人分不清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因此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这个事件中仍有讨论的意义,通过对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的讨论,希望可以找到一些方法来更好地解决公交车让座中出现的冲突。

 关键词:公交车让座;法律;道德;关系

 文章编号:ISBN978-7-5369-4434-4(2021)05-059-3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直都是古今中外的法学家、哲学家和伦理学家们的争论点,两者的关系具有很浓厚的思辨色彩,国际上有自然学派、实证法学派以及社会法学派等等,国际上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探讨大都集中于理论的层面和对社会宏观现象的研究与解决,而本文章则是利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对公交车让座所引发的日常生活和人们行为这一微观现实进行观察和研究。

 一、公交车让座冲突中的法律问题和道德问题 (一)公交车让座所引起的冲突的法律问题 首先,公交车承担了很多的公共色彩,相对于出租车、滴滴打车的价钱也较为低廉,甚至在一些特殊的状况下可以免费乘坐,但乘客与公交公司的地位是完全平等,其本质仍然是一种客运合同。这就表明公交公司和司机面对一切乘客必须一视同仁,乘客可以自主选择让座或者不让座。

 其次,合同法第 7 条有关公序良俗的原则中,公交车让座问题找到了法律依据,即公共汽车经营要遵循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的原则,但问题在于,法律原则过于抽象,无法通过具体条款加以实施,因此让座问题还是存在争议。

 再次,《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中也有关于

  作者简介:王孟丹(1996—),女,西河南省周口人,西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

 让座的规定,这条规定是建设部和公安部以“令”的形式颁布,属于行政法令性质,具有行政强制性。因此,在这条规定里让座问题不再仅仅是个道德问题,还上升到了法律层面,但没有规定处罚性措施,执行起来就会有难度。各省也相继出台了一些关于让座的规章制度。

 最后,我国许多法律规定中就有关于让座问题的条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就规定这些特殊人群有义务为老年人让座。除此之外还有《中国共产党章程》、《大学生行为日常规范》、《中小学生守则》中的关于尊老爱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更是直接指出“老年人享有社会优待和社会服务的权利”。

 (二)公交车让座所引发的道德问题 英文中的道德一词由拉丁文演变而来。从中文来看,“道”和“德”是分开的,直到先秦两字才开始并用,理解为调节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社会规范。而今天我们所讲的道德是对主体的一种非强制性规范,是重要的行为准则与规范,是调整社会关系、社会生活的重要部分。

 很多人都认为让座是一种美德,但不让座这也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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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8 卷第3 期

  陕西社会科学论丛

 2021 年 05 月 Vol.8,No.3

 Shaanxi Social Science Review

  May.,2021 60

 应得的权利。而且可以看出有些冲突并不是让不让座的问题,是心理偏差和态度的问题,其实让座的人并不比不让座的人少,可有些被照顾的人并没有给让座的人表现出感谢,反而表现出理所当然的态度。也有可能并不是青年人不愿让座,而是身体原因无法让座,但却被有些人冠以“没有教养”的名称,导致一些想要让座的人不愿去让座。在一些情况下不让座是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但这并不能成为对他人实施暴力的原因。人们在思考这一问题时不免会想到道德绑架。真的道德不应该是肆无忌惮的用自己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认知去损害他人的利益,而是有礼有节,有度的限制。当道德是非理性的,被强烈的情感所控制的,这样情况下所得到的道德对现实的事物往往会起到反作用。有些人“出手”看似是在维护道德,实则是对道德更大的伤害。

 二、公交车让座引发的问题中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与联系 (一)公交车让座问题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道德是一种观念上层建筑,同时也是一种社会意识,是非强制性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比较抽象的行为准则,并且以善恶作为评价一个人的标准。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具有强制力的一种行为规范。法律对于人们追求道德有促进作用,可以使人们达到最高层次的善。道德对一切问题的解决不是万能的,同样法律也是一样的。在现实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也可以说是比比皆是,合理的道德可能会不合法,正确的法律可能不合道德的规范。

 它们的产生背景、表现形式、规范的内容、调整对象、实施方式、违反结果都是不同的。道德是在长期的社会风俗习惯下产生的,是发自内心的过程与结果,存在于社会信念之中,是人们的信仰。道德先于法律产生,违反道德不一定会违法法律,但违反法律一定是违反道德的。道德更多的强调义务,调节人们内心行为,并依靠舆论压力和内心信念所制约。违反道德会受到社会和自己内心的谴责。而法律则与此有所不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以条文和法规的形式出现,有制度化系统化的特征。法律在强调义务的同时,也强调权利的重要性,注重规范人们的外在行为。由国家的强制力所保障,违反法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我们可以使用信仰的力量,舆论的压力去让更多的人自觉的去为老年人让座,并且使它成为一种习惯,自觉地去调节人们的行为,但我们不能把自己当成法律的标杆,我们认为别人不去让座是不道德的,自认为自己是道德的维护者,看到他人不让座就去打骂别人,殊不知这时的我们正是法律的践踏者,我们没有任何权利这样对待别人的。

 (二)公交车让座引发的问题中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第一、相互渗透、相互影响、互为保障。首先他们相互渗透,许多的法律都是根据道德所制定的,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有很多的道德是由法律衍生而来的。其次它们又相互影响,道德通过对法律的吸收,不断的改进与完善。法律则通过立法对道德提出新的要求。最后它们互为保障,凡是法律所禁止的道德也禁止,凡是法律所倡议的道德也倡议。道德作为一种自我规范,通过不断的实践,可以逐渐转化为法律他律,而随着法治不断的完善和加强,法律意识不断的提高,法律中他律也可能会逐渐地转化为道德的内在机制。党在十九大报告中一条重要的原则就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在公交车让座这个问题上我们可以明显看出道德与法律的联系,它既是一个道德问题,即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关系到社会的公序良俗。我们从上述所列出法律文件中也可以看出一些特殊人群是有义务为老年人让座的。

 第二、依赖于社会物质条件的发展,由社会物质条件所决定,为经济基础所服务。法律和道德都属于上层建筑,所不同的是法律是政治上层建筑,道德是观念上层建筑,都是由社会物质的发展程度所决定。法律与道德同时也是社会阶级下的产物,为统治者所服务。所以我国的法律与道德为人民大众服务。在公交车还没有出现的时候,根本不存在让座问题,公交车让座是随着时代与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时代的产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在未来必定还会遇到更多的关于法律和道德相冲突的问题,仅仅靠法律是难以解决的,同样的只依靠道德也是难以解决的。我们在解决这些问题时要始终秉持这样一个原则,道德与法律相结合,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例如:在公交车让座冲突中不论是呼吁立法,还是爱心专座的设立都是以这个为原则的。

 三、运用法律与道德关系,解决公交车让座中的问题 在立法环节上遵循道德的指导,尤其是我国关于道德规范的指导,发挥道德对法律指导作用。在执法与司法方面,法律与道德是不同的。以法律代表道德,必然会使法律的权威性下降,法律是人们道德的最低底线,任何人都不能随意的触碰法律。但我们可以利用道德的灵活性来完善和补充法律的不足。如公交车让座所引发的冲突,我们可以使法律与道德的相结合,而不是单独靠其中的一个去解决问题。但无论社会环境如何变化,都要以法律为主,以道德为辅的社会秩序。法律具有他律性,而道德具有自律性,将他律与自律两者相结合才能更好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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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8 卷第3 期

  陕西社会科学论丛

 2021 年 05 月 Vol.8,No.3

 Shaanxi Social Science Review

  May.,2021 61

 加强社会公德建设,道德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环境影响着个人道德的形成与发展。重视学校教育,要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优先的教育理念。重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从小树立学生们正确的价值选择、社会公德。同时也要重视社会教育,我国有些人民表现出对社会的冷漠、麻木、危害社会安全等行为,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是社会认同感和社会公德的缺失,因此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随着大众传媒的不断发展,我们正处于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大量的信息扑面而来,在这个背景下社会舆论也被无限放大,我们要利用社会舆论这种无形的力量,使其成为建设社会公德的重要工具,加强社会公德的建设。

 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我们有权利捍卫自己的权利,但同时我们也要尽到自己的义务,著名教育家蔡元培先生曾说过“义务为主,权利为从”在公交车让座这个问题上,作为让座者,我们有权选择让座或不让座,但我们也有尊老爱幼的义务。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有得到社会关爱的权利,但也有遵守法律的义务,而不是假道德,真暴力。我们不仅要多宣扬年轻人为老年人让座的行为,我们也要多宣扬老年人拒绝他人让座的行为。例如满头银发 76 岁的“硬核老人”身上挂着“勿需让座”的牌子,90 岁的“让座奶奶”为 78 岁的老人让座,网友们纷纷表明:“越是这样的老人,我越是尊敬”。通过宣传这样的事件不仅可以为更多的老年人正名,还可以为青年人树立榜样。

 用正面激励的方法去引导乘客自觉让座,而不是强迫乘客去让座,因为这只会使让座者和被照顾者的关系更加紧张。例如,在精神奖励上我们可以给让座超过十次以上的市民发放一些奖章或奖状来激励人们让座,在物质奖励上我们可以给让五次座的乘客发放一次免费乘坐公交车的机会,利用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使让座成为一种习惯,而不是一种规定。维持社会和谐有秩序的发展,需要法律与道德相互协调合作,各司其职,不能让道德给法律“让座”成为一种常态。我们要相信道德的力量,而不是一遇到问题就希望通过法律去解决,那道德立法就会成为一个无底洞。

 增加社会资源的供给,让座问题归根到底是因为社会资源的紧缺,政府与公交公司应该把更多的精力放到如何增强运营能力上、合理进行分流,真正的去解决运营资源紧张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解决因让座问题而产生的冲突。让座问题的出现归根结底是由于公交座位不足,公交车公司在这个问题上要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增加公交车的座位,控制公交车上的人数,提高公交车上的人均持座率,在上下班的高峰期适当增加车次,避免出现争座现象。政府也有责任做出一些措施使老年人的乘车高峰期与上班族的乘车高峰期错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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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律与道德的关系论文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文

 道德与法律都是用来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两者之间既对立又统一,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提供到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阅读参考学习!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文 1

 道德和法律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

 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法律与道德又相互交叉与渗透,其两个重要表现为:一是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具有同一属性而相互联系,二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调控范围有所重叠而相

 互包容。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

 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反言之,许多道德观念也体现在法律之中,许多道德问题也是可以诉求法律解决的问题。不过,从规范作用的范围来看,法律与道德对人们行为有着不同层次的要求。前者一般只能规定最起码的行为要求,而后者可以解决人们精神生活和社会行为中更高层次的问题。例如,道德可以要求人们“毫不利己,专门利人”,而法律只能规定人们不许损人利己或损公肥私。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文 2

 进入大学前,对大学的生活是极其憧憬,可是等我踏进大学的那天起,一切都变了,与想象中的大学不是完全不一样,但也是 90% 不一样。

 随着大学生活的逐渐深入,自己发现自己对大学是那么迷茫,整天碌碌无为。不是拿着手机聊天,就是这玩玩,那玩玩,毫无斗志。感觉对什么都无所谓了,更不用说学习了,人虽然每节课都在教室,可是也听不进,脑子老乱想,我想这就是对大学不适应的具体表现。

 可是自从接触《思想政治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均

 称《思.法》)后,自己逐渐在改变,一点点的适应了大学生活。记得《思.法》第一课就讲到了适应人生新阶段——大学生活。通过对这一课程的学习,使我认识了大学生活的特点,所谓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只有当自己真正了解了大学生活的特点,那么我就会有相应的策略和方法来适应其特点,有时也可能改变一些自己不适应的大学生活特点。

 大学生活即使个集体生活,也是个独立的生活。大学提供了我单独生活的环境,而《思想政治修养与法律基础》则教会了我怎样去独立生活以及如何提高独立生活的能力。大一是高中向大学转换的一个重要时期,而《思.法》却是转换的一个重要工具。它不仅教会我生活,还教我树立全新的学习理念,大学学习全在自己,老师只能是个暂时的引路人,他们只能站在原地向你指明前进的方向,脚下的路还得自己一步步走,可是《思.法》却伴随着我的整个学习生涯,不是这本书伴着我,而是他教给我的内容,其传递的精神一直在跟随着我,鼓励着我。

 《思.法》就向远方的灯塔,会一直用光明照亮我脚下的路,我记得大学初期是我茫然得很,但《思.法》有一课叫“追求理想与坚定崇高信念”,从中我学会了好多,比如对于理想,我又进一步得到了了解,更加明白了自己以后的理想是什么,至少有个很清晰的方向,同时也让我明白了,理想对于大学生来说是何其的重要,特别是在大学生成长成

 才的道路上。是她再次给了我人生的理想,再就是信念,信念一直被那些成功人士所青睐,因为它是一个人的精神支柱,没有它,人们就永远瘫痪在这个社会面前,《思.法》不仅给了我建立信念的方法,还给了我建立信念的勇气。

 中学时代不知何为人生,感觉上了大学那就是人生最终目标,可是我错了,人生的真谛远不止这些,这才刚刚开始,人生目标还很远,还需要你一步步去走近。在学习过程中我不仅了解了人生观,甚至对世界观的认识也上升了一个台阶,人生目标是远大高尚的,所以我们要将目标放远大一点,不要局限于眼前。一旦我们确定了人生目标,就要以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去应对它,去追求它,这也是《思.法》传递给我的。另外就是关于人生价值,以前真的不明白何谓人生价值,可是自从学习《思.法》后,多少也明白了一点,尽管不是太懂,但也是一个进步啊!人生价值是指工作生活中对自己及社会所贡献出的物质和精神,是自我价值的一种体现,谁都不想一生碌碌无为吧!那么就好好体现你的人生价值,这也是《思.法》给我以及所有大学生的礼物。但是我们得明白人生一定要用高尚的人生观去指引,否则会迷路的。在这同时《思.法》还会教我如何寻去找人生价值,而且还会教我如何创造有价值的人生,不再让自己不知为何而活,同时《思.法》中还讲到了自我促使身心和谐,还有要与他人,与社会的和谐,更重要的是与自然和谐,以前我只

 顾自己,从未想过会对他人、社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更不用说对自然。

 道德是这个社会的舆论,是当代的主题,可我却不太注意这方面的修养,一直以来,还以为自己得道德算好,可是自从学了《思.法》后,才发现我的道德观是多么的狭隘,《思.法》让我明白了道德的本质以及其功能和作用,以前只认为到的是针对个人而言的,可是现在才发祥,他更多的是针对这个社会,乃至全人类,只要是你能接触到的不管是人、物,这都会是道德的最大体现,同时我也明白了作为当代大学所所需要的道德,及我们的使命——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这不仅对个人有益,更是对我们所处的社会、国家有益。特别是民族道德传统对我们、我们国家的重要性,所以我们就要正确对待中华民族道德传统,这就需要我们先去了解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主要内容,而《思.法》恰好给了我这个好机会,可谓是雪中送炭,这么一个大的方面我都学会了,那么自身的道德修养又怎可能学不到呢?道德是一个最基本素质的体现,其中诚信是最为重要的一方面,以前认为守信也不是太重要,可通过学习了《思.法》才知道守信是何其的重要,诚信是作为一名大学生最基本的道德,这也是你以后步入社会和工作岗位时,应该牢记于心的,而且要时刻用行动证明你的铭记。

 说到社会,我就想到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曾经认为

 我跟社会没有多大关系,可是到了大学,才知道社会与我有多大关系?再通过《思.法》有明白了公德的基本内容,也明白了作为一名公民,我有义务也有责任去为这个社会公德献出自己的一份努力,至于公共秩序,更应该加以维护和遵守,这是我们社会——这个群体生活的共同原则。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其中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这也是《思.法》教给我的。

 想到大学一定会想到职业,是的,这是每个大学生必须所考虑的问题,当然我也不例外了,以前总认为有了职业会很好,比如上下班的乐趣,同事间的交流。可是我却从未想过怎样培育职业精神,这是《思.法》给我的一大提示,她告诉我职业与道德和法律及职业道德的要求和职业活动中法律的要求。这些已经让我在以后得职业道路上少走了许多弯路和那些坎坷路。

 谈到职业,那么一定要想到择业,我是这么想的,而在《思.法》教程中也有这么个内容。她让我认识到了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虽然这让我感到很大的压力,但正因为有了压力,才会有前进的动力,才会有努力学习的动力,。同时她也教我怎样树立择业观和创业观,更重要的是教会了我怎样在艰苦中得到锻炼,以及在实践中成才,这让获益匪浅啊!

 刚也谈到了法律,就这一点谈谈《思.法》给了我那

 些知识,以前我可以说是个法盲,可当我学了《思.法》后,我真的对法律感兴趣了,我首先是学到了法律的由来,再就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这让我明白了社会主义的好处,因为法律是我们的终身保护伞。最为让我高兴的是我终于明白了何谓真正的宪法,包括从它的由来和产生,到最后的实施。这也让我树立了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其中我就明白了自由平等和公平正义观念,不要小看这一点,这对大学生来说是很重要的一项权利和义务,而权力和义务观念更是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习的,因为我们时刻都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同时最重要的是《思.法》在教我们如何以法官的身份去认识身边的各种案件,这样我们就能好好地去维护我及我们身边人的权利不受侵害。

 当然法律中也包括《婚姻法》,这就有必要谈到爱情了,《思.法》告诉我爱情是神圣的,如果你没有把对方当作是终身伴侣,那么请你不要去玷污爱情这块圣土,青春短暂,找个值得珍惜的人,一起认真走一程,不要给自己的爱留下遗憾!《婚姻法》也告诉我以后应该怎样处理好以后在婚姻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我想这也是人生中的一件大收获,因为婚姻是件很大的事,是一个人人生中最大的事,也是两个人人生中最大的事,也可以说是两个家族中最大的事。所以我认为这一课对我们大学生来说意义很重大。

 通过对《婚姻法》的学习,对人生的总体结构我又来

 一定的把握,这也是自己最大的收获,因为她不仅教我如何做人,如何学习以及如何择业,还告诉我在社会上要怎样以一个公民的身份去生活,《思.法》可以说是我大学的启蒙老师,我会铭记于心。

篇七: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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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思修论文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法治经济制度的完善,依法治企工作的推进,以及国际化竞争加剧,企业成本与法律风险提高,企业迫切要求更高、更专业化的法律与管理人才为之服务。以下是今天我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文篇 1

 《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摘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在古今中外的社会、道德、政治和法律思想中,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热门话题。有的人认为法律即道德,违反道德的法律是"恶法",不具备法的属性;有的人认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两者有严格的界限;另外的一些人则认为法律与道德有联系,但没有必然的联系。事实上,法律与道德有着密切的必然联系,两者在维护社会秩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相互渗透。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新时期出现新的内容,两者的融合更加紧密,研究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对于现阶段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德治与法治的统一,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律 道德 统一 法治

 一、法律与道德的辩证统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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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和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两者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只有两者并立互补,协调发展,才能使社会、国家得以有效的维系和保障。

 (一)法律与道德的内涵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一般来说,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广义的法律则是指一切有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里说的一切国家机关包括了各自、自治区、直辖市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法律有四个特征。一是法律是概括的、普遍的、严谨的社会规范。二是法律必须国家制定和认为的。三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是国家认可和保障的。四是法律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

 道德是人和人关系中表现出来的一种行为规范。道德一般有四个特性。第一是规范性。它是一种行为规范,是人们行为的一种标准。第二是渗透性。道德规范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第三是稳定性。道德规范的稳定性比法律还要强。一种道德观念形成的道德规范上百年、上千年不会变的。最后它与法律的最大区别主要是自律叫自律性。道德按它调节的社会关系领域来分类,一般可分为三类: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婚姻与家庭道德。道德的本质是社会成员之间、人与人之间关系最深刻的反映。它是人类文明的一种现象,最能反映人的本质的就是人和人的关系,是人类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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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化和成长过程中完善自己的一种尺度或一个标志。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道德与法律两者相辅相成,法律需要道德的支撑,道德需要法律的辅佐,但是两者也有区别:

 一是两者调整的对象不同。道德和法律在调整对象方面的区别主要体现为:道德主要是通过对人们内心的信念和思想动机的调整来影响人们的外部行为;法律主要指向人们的外部行为,要求人们外部行为的合法性。具体来讲,道德命令是内在的、自觉的,法律史外在的、强制的。道德包含动机方面的考虑,要求人们根据伦理责任的意识行动,法律则不考虑潜在的动机,主要以行为的外在方面作为依据。

 二是调整的手段不同。道德调整主要建立在社会主体的伦理认同和道德评价基础上,它通过社会舆论的批评与谴责及主体的自我反省促成主体遵守道德。法律调整主要通过有组织的国家强制力保证法律得到实施。法律对违法行为规定了强制制裁措施,在主体违法时国家机关就应当对违法者实施制裁。可见,道德的主要调整手段是社会舆论的压力,法律调整的主要手段是国家强制力。前者比较分散,后者则是有组织的。

 三是调整的范围不同。道德调整的范围大于法律。许多行为受到道德的调整,但没有被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不为法律禁止也不为法律所保护。相反,违法行为基本上都是道德所谴责的行为。

 四是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首先,法律主要是以宪法、法律等确定性和规范性的形式表现出来的,道德则主要存在于人们的信念和社会舆论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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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其次,法律规范则是条文化的、比较具体,明确具体地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能够为主体提供明确性的指引。道德一般比较抽象、原则,没有具体规定行为模式及其法律后果。因此,法律体系的存在与范围可以通过权威性法律资料加以确定,可以为法律的实施提供明确而确定的依据,这是道德所不具备的品质。

 (三)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法律与道德具有紧密的联系,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两者有共同的起源。无论是伦理学界还是法律史学界最终都找到了一个共同根源──禁忌。伦理学界根据人种志学的研究认为,道德形成的标志最初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关于禁止通婚的规则。在原始人那里,道德最初就是以各种生产的禁忌和性交禁忌的形式出现的。同样是原始社会的禁忌,作为禁止性规范(勿为性规范),在法学家那里则被认为是"法律的源头"。如食物禁忌被看作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禁止性规范。

 第二,两者的目的相通。法律与道德都包含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义务的道德是对人类社会生存的基本条件的规定,愿望的道德表达了人类的道德理想,如善良、公正、诚实等。在法律发展史上,在法理学发展的各个时期,法律思想家们都强调良法与恶法之分,每个人都追求和向往良法治理环境下的国家,离开了道德,关于良法的理论思考与立法实践就失去了依据。

 第三,两者的内容有重合之处。道德一直是法律的重要来源,法律吸收了道德准则的内容,将许多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这就克服了道德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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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的不确定性和道德制裁的相对无效性,使道德规范能够获得社会有组织的强制力的保障。将道德转化为法律的,即"道德的法律化"现象存在于任何国家的立法之中,这就使两者在许多行为要求上展现出一致性。

 第四,两者在功能上互为补充。法律需要道德的支撑,道德需要法律的辅佐。由于法律的他律性和道德的自律性特点,法律所不能及的地方通常由道德进行调整,两者在功能上有不同的作用空间,因此两者相互补充,共同维护着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新时期的特点

 法律与道德关系在不同时期显示不同的特点,在新的时期,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出现了新的特点。

 (一)法律与道德是变化着的、发展着的

 法律与道德随着政治、经济的不断变化以及社会的巨大变迁而不断变化和发展,这既是事物发展的规律,同时也要求我们对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要正确理解和适用。因为在一段时期内,也许某一行为是符合道德的,但是到另一段时期后就变成了不道德的了;同理,曾经合乎法律的行为换到了另一个时间空间也许就是不合乎法律的;甚至有的行为曾经不合乎法律,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成合乎法律的,如妇女的堕胎行为。

 (二)法律与道德互相渗透,逐渐融合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人们的思想素质也随之提高,道德与法律的互相渗透和融合,即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的趋势愈发明显,法律与道德在一定程度上的相互转化,基本道德原则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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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化为法律,长期存在的法律也可能成为社会道德的一部分。法律与道德的互相渗透,逐渐融合,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符合法律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规律。

 (三)法律中越来越具备道德基础与人性内容

 法律的道德化和道德的法律化使得两者之间的配合更加紧密,加上人权观念已深入人心,使得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广泛的道德基础,法律为了为了更好滴保护人权,在内容上也更加注重人性化的规定,以体现对人权、正义、效益与秩序等的追求,这是法制不断进步和完善的表现,同时也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启示

 (一)法律与道德建设应同时进行

 由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渗透与融合已经越来越明显,必然要求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两者要同步进行,才能使得法律与道德之间不脱节。在法制的建设中要注重发掘法律中内含的道德情感因素以及情感成分,发挥法律的教育功能以实现综合治理;同时在道德的建设中要注重结合法律的教育功能,使得人们在内心更加富有理性,能控制自己的情感,从而提高自身道德修养,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立法活动要更加体现法治与德治的融合

 法律是治理国家的有效工具,而立法活动则是打造这一工具的重要前提。在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的今天,法律的制定更应该体现与道德的融合。一是立法活动要将一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原则,使道德规范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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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属性和法律效力。二是立法活动要将某种道德规范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即通过义务性规范直接反映特定的道德规范,如《婚姻法》中关于子女赡养父母、父母抚养子女并不得遗弃的义务性规定就是如此。三是立法规定准用性道德规范,使其成为国家立法的有效补充。例如,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不乏依习惯或道德规范认定特定行为合法与否的做法。

 (三)进一步提高司法人员思想道德素质

 "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人员是实施法律的主体之一,其思想道德素质深刻影响到法律实施所取得的效果,因此,提高司法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对于法律的道德化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强调的"司法人性化"是人文关怀的集中体现,同时也是法律与道德逐步融合的结果。法律的实施要想取得预期的效果,必须拥有一批高素质的司法队伍践行法律的精神,即道德高尚的人才能真正地理解法律,崇尚法律,尊敬法律。"道德平庸的审判人员是对一国法律的嘲笑,而道德败坏的审判人员就是对国家法治的公开的践踏,因为每一个不公正的判决就是对人们法律热情与信仰的最为深刻的伤害。" 由此可见,司法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对于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息息相关,同时也对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具有重要意义。

 四、结语

 法律与道德两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在当今的社会,法律与道德逐渐出现融合的趋势,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正是这种融合趋势最为明显的特征。研究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使两者之间相辅相成,在各自的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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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域发挥应有的作用,共同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同时,我国要注重法治与德治的紧密结合,在立法、司法等方面要充分结合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在这些环节中注入更加人性化的内容,以更好地体现人文关怀,这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文篇 2

 《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一、法律与道德的含义

 (一)法律的含义 。法是一种人们的生活行为准则,它通过立法者的制定或认可,进而形成法律,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他规定的是人们的权利行使界限,只要我们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我们就是自由的。法律包涵自由、平等及秩序等价值。

 据此可知,法是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一种工具,它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用一定的形式固定下来,由大家共同遵守。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是随着历史的发展直到阶级的出现才产生。法律从一诞生,就带有强制性、阶级性及国家意志性。法的国家强制性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只有当人们违法或者抵抗法律时才会受到国家暴力机关的处罚,而平时国家强制力则不会显现。阶级性主要讲的是法律的本质,在原始社会虽然也有一定的规范,但那不是法律,与法律不具有同一性,而法律的真正出现是在阶级和私有制产生后才出现,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制定法律。对于国家意志性,法律表现的很明显,在古代,国家既是帝王的私人财产,所以法律由皇帝制定。而现在随着民主的发展,立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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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也更能体现民众的意愿。

 (二)道德的含义 。道德也是一种社会调整方式,并且它产生的比法律还要早。在古代,主要是把道德作为社会的主要调整方式道德的主要内容是为了强调一个字,即善。它通过对人们善的指引来达到统治的目的。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正是说明了道德的作用。道德主要是通过调整人们的内心,来达到维护统治的结果,相应的道德的载体是乡规民约,而非以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方式确定。因此,它是靠社会舆论、民间习俗和民众内在的信念来保证实行的。道德的内容归根到底来是人们内心向善的意念决定的,只不过被统治者利用了罢了。

 一定的道德也反映了一定社会的现状,当今社会随着道德的沦丧,产生了很多有违道德的现象,这也是只强调法律而忽视道德作用的结果。所以,必须靠道德的内心调节作用来促进法律外在作用的发挥。

 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道德与法律是相互联系的。他们都是社会调整的手段,同时他们追求的目标也是相同的,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从人类的历史发展来看,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方面,都需要道德与法律。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动的。同时又是有区别的,所以二者是辩证统一的。

 (一)法律与道德是相互联系的

 1.都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法律通过调整人们...

篇八: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摘要 法律是成文形式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之中的, 但是道德确实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之中的, 由此可以看出来他们的区别, 但是, 道德是自律, 法律是他律,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道德也离不开法律。

 本文主要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来阐述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冲突, 以及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 法律 道德

  一、 法律与道德概述 1、 道德 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 光荣与耻辱、 正义与非正义、 公正与偏见、 野蛮与谦逊等观念、 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和, 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

 它以人们的自我评价和他人评价的方式为特点调整人们的内心意愿和行为, 是依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保证实行的。

 道德具有物质制约性和历史性, 有什么性质的经济基础就有与之相适应的道德;道德具有阶级性, 不同的阶级具有不同的道德; 道德具有民族性, 因为不同的民族具有不同的道德, 也就是说道德具有民族的特点, 比如中华民族道德中特别注重“均”、 重“同”、 重“和”、 注重集体, 这与西方一些民族的道德有所不同;道德具有人类共同性, 人类社会共同体有共同的道德内容, 比如尊重人的尊严与平等。

 2、 法律 法律在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既然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 而道德当然属于意志范畴, 那么法律当然反映统治阶级的道德观。

 从侧重道德的角度, 可以将法律定义为:

 在主观方面, 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在客观方面, 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前者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性和统治阶级意志, 后者体现了法的物质制约性。

 法就是这两个方面的矛盾统一体, 总之, 法律就是出自国家的, 调整人们的行为并且规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二、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早在夏、 商、 西周时我国就有“以德配天”、“明德慎刑” 的思想, 把德与法相联系起来。

 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出现了运用法令治国的思想,如韩非子主张的“刑主礼辅”。

 儒家学派也提倡“仁政” 思想重视礼教,主张礼主刑辅。

 法律与道德都是行为规范,其不同之处在于法律具有强制力,而道德通常只是依靠舆论的监督而起作用。

 理论界贯称法律是道德的最低限,虽然不可能用道德的标准来衡量法律的标准,如“见死不救”、“轻微的随意谩骂” 等不道德的行为出现时不能用法律来约束,但我们应该看到犯罪行为与不道德行为之间却关系十分密切,一般来说犯罪行为都是不道德行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道德所谴责的行为,这是对法律与道德二者规范的本身而言。

 就我国目前现状而言, 在中国文明法制社会建设进程中,也无法做到离开道德的支撑而单纯谈法的建设,从中国法制建设发展历史来看,与道德的宏扬始终是密不可分的,二者相辅相成,相互渗透, 相互联系。

 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 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

 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 法贯穿道德精神, 它的许许多多的规范是根据道德原则或规范制定的, 而道德的许多内容又是从法律中汲取的。

 具体表现在:

 1、 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法律的实施, 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

 程, 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 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 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如根据法律的规定, 人们见义勇为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 即是以更加具体的方式来增强人们的道德感, 在帮助别人的同时,不仅履行了基本的义务, 也在获取国家补偿之时行使了权利。

 2、 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 是法律的有益补充。

 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 是一种“恶法”, 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

 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 守法者的法律意识、 道德观念的加强, 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

 3、 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

 一些道德, 随社会的发展, 逐渐凸现出来, 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 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

 反之, 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 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三、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法律与道德虽然关系密切,但二者毕竟是不同的行为规范,有着本质的区别。

 第一,就二者的产生而言,道德早于法律,道德主要来源于风俗习惯,是社会主要的价值取向和人们主要的内心信仰,而法律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它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转移。

 第二,就二者的适用范围而言,道德的适用范围远远广于法律的适用范围,道德是无国籍的,多数的道义都是全球通行的,如真、 善、 美,而法律是有国界的,没有哪两个国家的法律是相同的,各国的法律都有各自的针对性和特色,如新加坡的法律对道德的要求很高,其中的鞭刑极具特色。

 第三,就二者的效力而言,道德是无形的压力,只能依靠良心对其行为进行谴责,当不存在这种良心甚至对公众舆论采取不予理睬的话,那么道德对于其行为几乎没有效力,触犯法律则不同,公、 检、 法机关会强制追究其违法责任。

 无论从历史上还是现实中都不难发现道德与法律的冲突之处,“法不容情”“大义灭亲” 等词语正是这种冲突的体现,例如《后汉书》 里记载了 一个案例,说的是一孝子为了 替父亲报仇而杀了 人,被囚于狱中,一官员得知此事后,非常感动,准备将他释放,但是主审的县官根据法律规定将其处死,该官员一怒之下将主审的官员给处死了,此案中大多数人并没有给予主审官员同情,而是同情于孝子为教义而死。

 很明显在面对法律与道德,多数人的情感倾向道德一边,道德与法律此刻的冲撞,法律在社会大众的舆论声中明显处于下风,古代“大义灭亲” 的存在,甚至还会树之为楷模,而今却不允许“大义灭亲” 的存在,而更多的是依法办事,即使案件里有不少催人泪下的隐情,如一个女孩子无法忍受其继父对其母亲的折磨,将其继父杀害拯救母亲,或许很多人看了案情都会觉得其继父死有余辜,但她却实实在在的触犯了 法律,并且必须受到严厉的惩罚,虽然在很多人的意识里觉得女孩应该是无须受到惩罚的,但同情在法律面前无能为力,当有的人的行为坚持了道义却触犯了法律时,法律上为了缓和这种冲突便出现了从轻、 减轻或免除处罚量刑情节。

 四、 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在中国历史上, 法治与德治是两种相对的治国方式, 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以德治国” 则与传统的法治、 德治的含义不同。

 依法治国所强调的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一切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及个人都严格依法办事。

 以德治国是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 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 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内容要求是不同的, 不能相互替代。

 法律不能强迫人们有什么世界观、 人生观和价值观; 道德也不能解决权力和权利划分问题。

 同时两者

 也是密切联系互不可分的, “法治” 应当是良法之治, 良法应当具有至上性, 这是“法治” 的要求。

 但是, 良法的标准则决定于社会道德所包含的世界观、 人生观和价值观。

 如果没有“德治” 所强调的核心道德理念, 没有这种理念在人们当中的普遍接受, 也就不会有社会主义的良法。

 同时, 如果没有“德治” 所实施的普遍的道德宣传教育, 也就难以产生普遍的对法律认同和普遍的守法。

 因此, 德治所造成的良好的道德环境, 恰是实行“法治” 所不可缺少的基础。

 不过, 在国家和社会的智力上, 法治应该居于主导地位。

 法治在当今世界之所以成为最主要的治理方式, 其原因就在于现代国家和社会管理的许多问题道德无力解决, 而只能依靠法律来解决。

 而且, 思想道德建设必须在一定的法律制度框架中进行, 如果没有法律制度框架作保证, 思想道德建设的推进是很困难的。

 同时,如果没有法律将“德治” 所提倡的核心道德观念吸收在法律当中, 这种核心道德观念就难以在社会中确立其权威。

 由此, 普遍的道德教化都不可能, 就更谈不以德治国了。

  参考资料:

 1.张文显, 《法理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

 2.王馨婧, 《论法与道德的关系》, 法制与社会。

篇九: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姓名:

 涂文娟申请学位级别:

 硕士专业:

 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导教师:

 李佑新20030501

 摘要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是法哲学的基本问题之一。

 关于道德与法律是否存在本质联系, 自然法学派认为, 道德与法律有本质的联系。

 自然法实质是道德法则, 它不仅是法律制定的最终依据,而且是评价法律好坏的最高标准。

 实证法学派认为, 道德与法律没有必然联系, 法律中不能有道德因素的参与, 存在的只有实在法, 而根本没有自然法这种东西。

 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 道德先于法律而产生, 它起源于原始禁忌和习俗礼仪, 法律最初是对基本道德规范的确认, 后来与道德分化并获得独立形态。

 法律从道德分化需要以下历史条件:

 共同体的解体和交往的普遍化、 利益的分化和多元集团的形成、 市民社会的兴起。

 道德与法律有区别有联系, 作为人类规范世界的两个维度, 道德与法律还具有一些共同的要素:

 正义、 义务和普遍性。

 在现实中, 道德与法律是相互支持的, 这二者的支持还必须保持适当的限度。关键词:

 道德法律自 然法实证法支持限度

 A b str a c tT h er ela tio n sh ipb e tw e e nm o r a litya n d la w is o n e o f th e b a sicissu e s o f th ep h ilo so p h y o f la w . W h eth er m o r a Iitya n d la w Ila v eessen tia l c o n n e c tio n o r n o t. th e sc h o o l o f n a tu r a l la w b e lie v e s th a tm o r a litya n dIa wh a v e su b sta n tia I co n n ectio n . M o ra lp r in cip le. w h ichiS n o to n lyth e u ltim a te f o u n d a tio n o fth ed r a f tin go fIa wb u t a lso th eh i曲eststa n d a r do fa p p r a isin gth e sta n d o r f a ll o fla w , isth e m a tte r o fn a tu r a l 1a w . T h e sc h 0 0 1 o fp o sitiv e iu r isp r u d e n c e b e lie v e sth a tm o r a litya n d Ia w h a v e n o n e c e ssa r y c o n n e c tio n . M o r a tity f、 aC tO !・Sc a n n o tp a r ticip a tein la ww h e r eo n lylies inp o sitiv e la w , b u tn o su c hth in ga s n a tu r a l la wa ta 11. R e v ie w in gf r o m th ea n g leo fhisto ry . w ek n o wm o r a lity p r o d u c eea rlier th a n1a w . M o r a lity o r ig in a tedf ro n lo rig in a lta b u a n drite, bu t la wc o n f ir m e dth e b a sic eth ics a t f i,tst, th ense p a r a te d f r o m m o r a lity a n d o b ta in e din d e p e n d e n tf o F IT l. T h ese p a r a tio nn e e d e dh erein a f ter—h isto rica l co n d itio n :

 th ed iso r p ,a n iz a tio no fc o m m u n itya n dth eg e n e r a liz a tio no fin ter co u r se, th ese p a r a tio no fp ro f ita n d th e f o r m a tio n o fm a n y en tity g r o u p s, th erise o f civ ilso cietic. M o ra litya n d la w h a v e d if f e r e n ce a n d c o n n e c tio n . a s t w oa sp e c tso fth e h u m a nn o r m a tiv e w o r ld , a n da lso h a v e so m e c o inm o pf a cto rs:

 ju stice, o blig a tio na n du n iv er sa lity . In r ea lism , m o r a litya n dla wsu p p o r te a c ho th e r ,b u tth issu p p o r tm u sth o ldp r o p e rl im it.K e y w o r d s:

 M o r a lityS u p p o r tL a wN a tu r a l la v eP o sitiv e la wL im it

 引言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是法哲学的基本问题之一, 也是法学家和哲学家们长期争论的问题。

 这一问题有着广泛而复杂的内容,无论是从探讨法律的性质和特征到法律的历史渊源, 还是从法律的推理到法律的效力和实效, 抑或是现代性道德的重建, 无不涉及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对于这个古老问题的探讨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 学者们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探讨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者们就道德与法律的相通与相异进行了细致地探讨, 认为道德与法律既存在区别又有联系。

 ( 二)学者们就道德与法律在现代社会调整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探讨。

 多数学者认为:

 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调整体系中带有很强互补性的重要调整手段, 现代社会应以法治为主。

 一些学者本着在对立中寻求统一的辨证态度, 对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与法律的冲突与协调进行了探究, 希望以此有助于在现实生活中达成二者关系的良性循环。

 “( 三)学者们就道德与法律的相互支持进行了深入地探讨。

 有的学者认为, 法治建设不仅关系法律的健全本身, 而且关乎我国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走向。

 因而要大力提倡以法治推进道德。

 脞1与此相异的观点是:

 只要是全面地以法律去执行道德, 道德所蒙受的损害就必定是致命的, 因为法律化了的道德, 从一定的角度是反道德的, 强迫人们行善的后果只是取消了善行。

 ” 3( 四)学者们就道德与法律何者更为重要进行探讨。

 有的学者指出, 对道德与法律存在的必要性与重要性进行研究或比较, 必须与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历史发展阶段相联系, 研究表明, 在现代社会…参见刘笃才、 杨松, 《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 刘作翔, 《法律与道德:

 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难解之题》 :

 范进学. 《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 :

 李平、 蒋红雨, 《法律与道德协调发展对法治实现的重大意义》 ; 黄先碧. 《论法律与道德的差异协同律》 ; 刘瀚等主编. 《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 ,中国法制出版社, 】

 9 9 7 年版, 第24 9 - 257 贞, 第27 1- 29 3页。” 】

 参见谢晖, 《法治的法律:

 人化的道德》 , 《法律科学》 , 1997 年第5期。” 】

 参见粱治平, 《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 9 7 年版, 第250 页。l

 法律是更为有用的调整杠杆。

 。

 ’ 但是, 学者们的研究都只是就这问题的某个侧面进行探讨, 缺乏全面性和系统性, 本文力图对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作一个整体f :

 地考察, 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深入地思考。本文包括四章。

 第一章是描述性加评论性的, 即描述法哲学史上出现的两个基本流派——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在道德与法律之间有无本质联系上的观点, 并指出他们各自的理论实质及局限性。

 第二章从历史的角度追溯了道德与法律地产生与分化。第三章分析了道德与法律的区别和联系以及它们之间仍存在的共同要素。

 第四章利用前面几章得出的结论对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进行理性思考, 认为在现代社会中道德与法律应相互支持并遵循一定的限度。在写作的过程中, 我坚持以下的研究态度和研究方法:

 第一,历史的方法, 对历史上法哲学流派的主要观点进行历史地分析和评价, 并对道德与法律的起源和分化进行历史追溯。

 第二, 比较的方法, 不仅把不同的法哲学流派进行比较, 而且把同…法哲学流派的不同法哲学家的理论思想和观点进行比较。

 第三, 批判的方法, 坚持在研究过程中的审视和反思态度, 不盲目接受一切,也不简单否定一切, 用辨证的观点来分析和批判每一种观点, 每一个法哲学流派, 以期达到对这一问题的深刻理解。1参见孙国华、 王梅, 《法律与道德在现代社会调整体系中的地位》2

 第一章关于道德与法律关系的争论我们在论述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时, 要把它放在近现代西方法哲学的历史背景中去理解和考察。

 法哲学研究的是由于法的存在和实践而出现的与法和法律制度相关的哲学问题。

 在西方近现代法哲学史上,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一直是法哲学领域中的1个覃要的论题, 而关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一直是A 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长期以来争论的焦点。第一节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自然法学派长期持有的观点是, 自然法就是自然万物存在的规则, 是自然万物存在之前就已确立的整合秩序, 其实质是道德法则, 它是构成现实法和正义的基础。

 因此, 它不仅是法律制定的最终依据, 而且是评价法律好坏的最高标准。柏拉图认为法是理性的命令和结晶, 是全部道德的体现:

 iIE里士多德把法看成是“免除一切情欲的理智” 和正义的具体体现:托马斯・阿奎那认为法从属于理性这个善德, 自然法规定了一切善举; 对近现代法哲学影响至深的斯多葛学派把自然法作为一一个比较明确的概念并以此建构其学说。

 认为“自然” 是指某种和谐的秩序, 不仅是事物的秩序, 也是人的秩序, 理性支配宇宙, 人作为宇宙的一部分也受理性的支配。

 理性是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使所有的人能够平等地、 协调地生活在一起的支配原则。

 因此, 按照理性去生活, 就是自然的生活, 自然法就是理性法, 它构成了现实法和正义的基础。

 在古典自然法理论时期, 格老秀斯、 霍布斯、 普芬道夫、 以及追随者斯宾诺莎、 洛克、 孟德斯鸠、 卢梭等启蒙思想家, 高举“自然法” 和“自然权利” 的旗帜, 参与了资产阶级推翻封建统治的伟大斗争, 自然法发展成为政治革命的理论武器。

 这个时期的自然法理论具有理性主义、 个人主义、 激进

 主义、 分权主义、 社会契约沦等显著特征。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指出:

 “法是使人类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 这一事业要求法必须具有一。

 般性或普遍性,必须公布于众、 可预测或非溯及既往、 明确、 不矛盾、 可为人遵守、 稳定、 官员的行为必须与已公布的规则一致。

 这些要求属于“法的内在道德” , 他们之所以是“内在的” , 乃是它们内含于法的概念之中; 之所以是“道德的” , 乃是因为它们提供了评价法律和官员行为的善恶标准。

 。

 由此可见, 法律与道德是存在必然联系的, 是不可分离的。

 另一位自然法学家德沃金在他的代表作《认真看待权利》 …书中, 指出权利是要求保护的“道德主张” , 可以是法定的权利, 也可以是道德的或政治上的权利。

 他强调, 只有政府认真地看待权利, 它才能够认真地看待法律, 才能够使公民尊重法律。

 为此, 政府必须保护个人权利, 法院在处理案件, 尤其是宪法案件和棘手案件时, 应依据公认的道德原则做出保护个人权利的决定, 这就是他的权利核心之所在。

 “。

 他还在《原则问题》 一书中指出, 法是由规则、 原则、 政策等要素组成的, 法的原则, 如“不得不公正的损人利己” 、 “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利”本身就是道德原则。

 从“原则” 的角度看, 法与道德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

 ” 。

 此外, 像“犯罪” 、 “过错” 、 “责任” 等法律的概念和“合理的便利” 、 “公平行为” 、 “正当程序” 等法律的标准, 都是由它们所服务的目的形成的, 在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概念和标准时, 不可避免地涉及法律应当是什么, 法律的作用是什么等道德和正义的问题。

 ” 1自然法学派的这些思想和观点一直在珏方法哲学史的历史长廊中回响。

 那种不受时间地域限制的道德秩序, 为赞美或谴责个人信仰和行为、 为法律制度的设计和运作提供了客观标准, 从古豪‰一一一~~一

 希腊时代至现代, 这种观点激发了奔涌的学术反思, 转而也激发了大量有关法律规范的形式和内容的理论。自然法学派关于道德与法律的“一致论” , 虽然有助于为法律提供必要的价值基础和准则, 但是由于他们认为道德在法律制定、解释及法官确定法律标准时都起着重要乃至决定作用, 实质上是将法律归于道德, 等同于道德, 使法律成为道德的附庸, 而失去其自身的独立品格和至上权威, 至少导致了以下两个方面的理论困惑:第一, 自然法学派把基于永恒不变的正义原则之上的自然法当作最高法, 其理论建立在一组超越时空的、 永恒抽象的、 不证自明的道德规则之上, 而抽象的道德规则在人类历史上是从来不存在的, 公平或正义的标准在不同时间、 不同地点、 不同文化背景的人、 甚至在具有相同文化背景但具有不同职业、 属于不同阶级、 等级的人中间也有所不同。

 有些人认为这一法律规则符合他们所理解的正义标准和道德原则, 因而服从它们。

 另…些人则不把这一法律规则看作有效法并反对、 拒绝服从。

 恩格斯曾指出,衡量自然法的标准如公平( 正义)并不是抽象的, 它植根于现实的经济关系中。

 他说, 以往法学家把“法学体系中一切多少相同的东西统称为自然法权。

 而衡量什么算是自然法权和什么又不算是自然法权的标准, 则是法权本身最抽象的表现, 即公平。

 于是, ……, 法权的发展只在于力求使获得法律表现的人类生活条件接近于公平理想, 即接近于永恒公平。

 而这个公平却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在其保守方面或在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 神圣化的表现。

 …第二, 用这种抽象的假设作为评价法律的价值标准还必然导致对法律义务的盲目服从。

 因为在自然法学家看来只有符合正义、道德原则才是法, 换言之, 法是符合正义、 道德原则的。

 这导致如下方面的盲目:

 这条原则诱导人们接受现行法为法, 而且相信恩格蜥:

 《论住宅问题》 , 《马克思恩梏斯全集》 , 第18 卷。

 人民出版社, i9 7 2年版. 第310 页。5

 它已是公正的, 使人们丧失批评现行法的信心, 盲目支持现行的法律秩序, 从而削弱j- 道德作为法律批判武器的效能。

 一第二节实证法学派的观点正是基于以上难以避免的理论困惑, 实证法学派关注现实的经验生活, 强调立法的基础应当是个人和社会的实际利益, 而非自然法哲学所说的超越时空的道德法则。

 实证主义法学派断然否定道德与法律关联的必然性, 如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明确主张:任何道德价值因素都不可进入法律的定义, 法律的规定是由经验上可观察到的标准( 如立法、 判例和习惯)确认的, 存在的只有实在法, 而根本没有“自然法” 这种东西。功利主义者边沁强调在法律改革中并不包含任何道德评价,并断言自然法观念是夸张的废话, 是“高烧时的胡说八道” 。

 边沁极力主张把实际的法和应当的法分离, 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中, 边沁指出, 法是立法者的意志或命令, 立法的目的必须是维护公民的安全、 平等、 富裕和生存, 而非捍卫自然法所说的抽象正义。

 因为人们为了掩盖欺诈行为而制造了正义的假象, 正义所具有的唯一的意义, 是一种“为了讨论的方便而虚构出来的子虚乌有的角色” 。

 “。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奥斯丁, 坚持认为法与道德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虽然他并不否认法的发展深受道德的影响, 而且承认许多法律规范源自道德, 但认为在确定法的性质时, 绝不能引入道德因素。

 在《法理学的范围》 一书中,他提出了著名的“恶法亦法论” , 即一个法规尽管在道义上十分邪恶, 但只要是以适当的方式颁布的, 就是有效的。

 他说, “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 它的优缺点, 是另一回事。

 ” 。

 ” 他还把法的观念与君权的观念联系在一起, 而君权、 命令、 服从等概念是不包含道“1参见曹刚, 《法律的道德批判》 . 江西人民出版社, 20 0 1年版, 第10 页。[ 21Je r e m yB e n th a m , A nIn tr o d u c tio n to th eP r in c ip leo f M o r a ls a n dL a w , O x f o r dU n iv ersity 'P ress, ( 1823),126。[ 31J. A u stin , T h eP r o v in c eo f Ju r isp r u d e n c e D e te r m in e d , 2” e d , N e wY o rk , ( 1981). 13。6

 德因素的, 从而把实在法与正义法截然分开了。

 社会实证主义法哲学家龚普洛维奇则认为法的指...

篇十: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德与法律论文 3000 字

  道德与法律论文 3000 字

 导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很复杂,相关的法理学著作和论文多如牛毛,莫衷一是。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道德与法律的论文。欢迎大家阅读。

 范文一:法律与道德论文

 法律在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既然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而道德当然属于意志范畴,那么法律当然反映统治阶级的道德观。从侧重道德的角度,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在主观方面,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客观方面,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前者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性和统治阶级意志,后者体现了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就是这两个方面的矛盾统一体。

 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

 法律与道德有着密切的联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道德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法律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法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强调两者的

 衡态;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处理和制裁或者说是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诸手段。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法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它最终将被道德所取代,人们将凭借自我道德观念来实施自我行为。

 现在的社会,代表不同利益的统治集团仍然还存在,但是他们代表的阶级利益是根本不同或者是对立的。不同的统治集团各有各自的阶级利益,以及与其阶级利益相适应的道德。法律在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既然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而道德当然属于意志范畴,那么法律当然反映统治阶级的道德观。从侧重道德的角度,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在主观方面,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客观方面,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前者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性和统治阶级意志,后者体现了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就是这两个方面的矛盾统一体。

 因此,法律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要求,为社会成员普遍认同、接受并通过一定程序法定化了的道德标准,它

 是维持一个社会生活正常运转的道德准则。法律是为社会普遍成员制定的行动准则,它照顾和反映了普遍社会成员的基本道德要求。

 法律与道德长久以来相互依存,如黑夜之于白昼,看来截然两端却又无论如何难以分隔,他们息息相关且相互影响,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两者的关系也跟着成为永恒的话题之一了。法律与道德两者相互以螺旋状作用并上升发展,正如人类历史以不可阻碍的步伐前进。

 法律与道德在相互磨合中彼此渐渐的区分了开来,但无法避免的是,随着观念的转变,道德标准的更改,法治的进步,法律与道德又开始相互磨合以彼此适应,然后又相互区分。这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过程,并且是以螺旋状上升并且发展的。

 虽然法学家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直颇有争议,但道德对于法律的作用是无法忽视的,即便许多人极力的回避这一问题。法律是道德的下限,也就是说,当一种行为侵犯特定的社会关系或社会秩序,仅靠道德约束和谴责已不足以制止时,就需要将该道德规范确认为法律规范,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予以实施。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诚实信用道德规范已不能有效遏制信用严重滑坡时,就需要将诚实信用确认为《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法律原则,并通过对欺诈行为进行制裁来保证该法律原则的实施;而当民事制裁已不能有效制止欺诈时,就需要运用刑罚手段来打击诈骗犯罪。但是,法律

 的下线仅仅是就法律的制裁功能而言的。法律还

 有另外一个重要功能:激励。这就涉及到法律的上线问题。即当对一种行为的赞赏或奖励,仅靠道德评价或社会评价已不足以支持时,就需要将其上升为国家意志,以国家强制力来予以支持。北京市和四川省分别制定的《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和《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就是在这方面所做的有益尝试和努力。然而我们就是鼓励道德对法律的作用了吗?显然答案是否定的。对于涉及道德的案件全然的用法律来解决还是以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的方式求解,争议声此伏彼起。但不可回避的是我们的确将道德规则置入了法律条文,如“公序良俗”、“诚实信用”。我们似乎确立了一个道德对法律有绝对掌控权的法律体系,当然是涉及到有关方面的时候。一旦涉及到与此有关的案例,忠实与“法律就是法律”的法学家们坚决摒弃道德对与法律的过于干涉而有些法学家坚持引用所谓的“公序良俗”、“诚实信用”。我们来看以下几则案例:

 其一,“麻旦旦案”。这则 2001 年引得全国注目的陕西其审判结果如下:一审判决麻旦旦仅获赔偿元,二审判决增加了误工费等。判决结果既出,大众惊诧于没有给予精神赔偿也没有要求原告公开道歉。与法判决并无任何不妥之处那么何以公众反响如此之大?道德二字在法律施行中以舆论的方式给其莫名的压力和阻力。

  其二,2002 年,西南某大学以违反校规“发生不正当性行为,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为由,对未婚先孕的女大学生李静及其男友作出勒令退学的处罚决定。这对恋人认为学校的做法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将母校告上法庭。该事件在全社会引起广泛关注,学者们认为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的重要权利,学校仅凭自己内部处罚条例就剥夺公民的受教育权,其合法性令人质疑。有学者在分析这一事件的背景时指出,这一广泛关注的事件其实质是教育道德化还是教育法治化理念冲突使然。

 其三,2002 年轰动一时的发生在四川泸州市的“二奶”争遗产案件。二审最终判决第三者败诉,这是否说明道德战胜了法律?法学界对此至今争论不休。但道德对与法律的力量在中国的法学界无疑是巨大的。且不论公众,道德在公众的心目中的作用的根深蒂固是有其历史性的;当法律人也高举道德的旗帜时,我们应当深思。法制国家不是不允许道德的存在和作用,而是应当制止道德对于法律的过度干涉。这势必涉及到一个度的问题,什么度才能被视为是合适的?又是一个主观性课题,也就是说从另一个角度涉及到了道德。那么看来我们陷入了一个循环:道德对法律的作用其合法性需得用道德来证明。

 在此我们不得不得以重提一个关于道德和法律之间被讨论了无数次的问题: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区分和联系。从

 细微处其不同点谓之繁浩,其主要的不同之一在于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其二在于法律与道德两者是否有强制性措施保证其施行。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证是法律规范的突出特征也是其与生俱来的固有特征。而道德所能依靠的仅仅是个人的良心谴责与社会的舆论压力。其三,法律是外化的,道德是内化的。法律仅仅规定外部行为,对于行为的内在动机所在则并不涉及;而道德其关注点在于内心的动机。虽然这一区分得到了大家的认同但我们不可避免的意识到这样的分类有其不足的地方。法律上的善意取得制度、无因管理制度,甚至是区分犯罪的故意与过失,这些情况下都要区分行为人的内心主观状态,虽然,这种区分是通过对行为人的外在行为进行推断而得出的,并且,即使是道德评价也不可避免要有通过行为而推断内心状态的时候。如尊老爱幼、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美德并非仅停留在内心体验的层面。其四,法律是道德的下限,即“法律是社会的道德低线。”而法律与道德的联系溯其根源则可回到法律的产生和道德的产生等多方面。

 道德与法律不可截然分开但在法治社会中

 我们应当如何看待道德,如何看待道德作用于法律,如何能在法治社会进程中走得更平稳,是一个值得深究的课题在具体案件中,怎样适用法律,怎样把握法律与道德平衡度,仍然是一个有待具体分析的问题。

 范文二:道德与法律论文:论当代大学生应该如何正确看待道德与法律

 内容摘要:科技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中国在腾飞,而人才是其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面对挑战与机遇,当代大学生应该正确看待道德与法律,正确处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文化修养再高的人,如果缺乏道德与法律的陪衬,就只能是社会的蛀虫。

 关键词:道德、法律、当代大学生、责任、人生观与价值观、阶级意志、法理。

 时代呼唤人才,希望在于青年。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民族的希望,国家的未来,肩负着人民的重托,历史的责任。大学生对道德与法律的认识直接影响到中华民族的复兴之路。

 一、道德的地位以及对当代大学生的要求

 道德是人生的底线,品质的灵魂。他约束着人们的行为,却同样也规范了人生。遵守道德是大学生不可缺少的素质。没有了道德,人才就不再是人才,而是社会的垃圾,人类的蛀虫。

 正确认识道德

  1.道德是社会关系的产物。当人们意识到自己作为社会成员与他人或集体的不同利益以及产生了调节利益矛盾的迫切要求时,道德才得以产生。因此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意识形式,归根到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

 2.道德是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道德往往借助于道德社会、道德准则、道德理想等形式帮助人们正确认识社会道德规律和原则,认识人生的价值和意义,使人们的道德实践建立在明辨善恶的认识基础上,从而正确选择自己的道德行为,积极塑造自身的道德人格。

 3.当代大学生正处在祖国高速发展的时刻,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然而只有那些认识道德准收道德的人才能脱颖而出,成为其中的佼佼者,这正是由于道德对人们根深蒂固的影响。

 责任伴随一生

 进入新的环境大学生们大的负担轻了许多,但有一样未曾减少,那就是责任。责任与生俱来,如影随形。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都是无所谓的。作为大学生就一概肩负起复兴中华的责任,努力提高道德文化水平,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做一个有道德的人,有用的人。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是成才的必要条件

 1.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

 系是建设和谐文化的根本,也是领导当代大学生成长成才的根本指针。他要求我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加强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不断改革创新,成为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

 2.人生观主要是通过人生目的、人生态度和人身价值三个方面体现出来的。作为大学生,只有顺应时代潮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坚持摒弃错误的人生观,才能有明确的人生目的,才能端正人生态度,才能懂得人生价值,从而更有利于自己走向成长成才之路,为祖国的现代化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3.价值观一方面表现为价值取向、价值追求,凝结为一定的价值目标;另一方面表现在价值尺度和准则。如何在复杂的社会价值观念体系中寻求正确的价值目标显得尤为重要。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当代大学生应从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的大局出发,理性表达爱国热情,化爱国热忱为学习动力,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

 二、正确看待法律

 如何认识法律

 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

 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保证实施,也就是说,法律具有强制性。

 2.法治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我国,工人阶级是统治阶级。同时,由于工人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与全体人民的意志与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因此我国法律反映的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们的意志。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中,法律受少数人狭隘利益的局限,容易与客观事实与历史规律相背离。中国屈辱的近代史正好证明了这一点。而社会主义法律反映的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它与历史的发展趋势和基本规律是一致的。

 4.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顺利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法律保障,在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遵守并利用法律

 在社会主义高速发展的时期,只有坚持遵守法律才能大胆地开辟自己的一片天地。任何组织或个人一旦触犯法律,都不可能逃避法律的追究。因此大学生要想毕业后展翅翱翔,一帆风顺,就必需从现在起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讲法律,讲证据,讲程序,讲法理,认真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加强国家安全意识,加深法律修养。只有这样才能在前进的道路上利用法律解决一切艰难险阻,才能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建设中做一个知

 法懂法的合格公民,最终陈成为社会的脊梁,国家的未来。

 三、 正确处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在我国,道德是行为的底线,法律是行为的警戒线,两者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却又相辅相成,共同维护社会的秩序。

 案例:一男子疑患绝症产生悲观厌恶情绪,酒后持刀欲刺死父亲,所幸及时醒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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