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保障调研报告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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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保障调研报告8篇灵活就业保障调研报告 《东城街道: 关于我区开展妇女居家灵活就业的调研报告》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灵活就业保障调研报告8篇,供大家参考。

灵活就业保障调研报告8篇

篇一:灵活就业保障调研报告

东城街道:

 关于我区开展妇女居家灵活就业的调研报告》

 ------------------------------------------------------------------------------ 作者:

  日期:

 2014-07-21

  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和城镇化进程加快, 我区失地、 失业和“4050” 妇女的就业增收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解掌握我区妇女就业现状, 帮助弱势妇女解决就业问题。

 我区妇联牵头通过走访区人力资源分局、 区人才服务站, 深入社区考察就业载体、 访谈就业对象, 配以召开网上研讨会、 发放调查问卷、 收集相关数据等方式, 对全区妇女居家灵活就业情况开展专题调研, 探索出一条以发展妇女居家灵活就业助力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子。

  一、 我区妇女居家灵活就业基本情况

 (一)

 就业需求

 目前, 我区现有社区 23 个、 林场 2 个, 户籍总人口 93815 人, 其中女性人口 45635 人,占全区总人口的 48. 64%; 女性适龄劳动人口 25067 人, 占女性总人口的 60. 45%。

 根据社区提供的数据显示, 在适龄劳动力妇女中, 有固定职业的女性 15086 人, 处于灵活就业状态女性7183 人, 无就业女性 2798 人, 分别占女性适龄劳动人口总数的 60. 18%、 28. 66%、 11. 16%,女性的职业、 行业结构与我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趋向合理。

 在 19 个“村改居” 社区中, 樟村、 余屋、 鳌峙塘社区的就业率最高, 达到 98%; 4 个居委会社区(岗贝、 花园新村、 东泰、星城)

 中, 岗贝的就业率最高达 99%, 这与社区的人口素质好、 文化层次高以致就业率较高有关。

 在灵活就业方面, 温塘、 立新、 牛山社区占妇女就业比例的 85%、 45%、 43%, 而这 3个社区的固定就业人数都比灵活就业人数少, 灵活就业与固定就业率呈现反比例关系。

  由此可见, 我区妇女居家灵活就业比例占女性适龄劳动人口的五分之一, 有个别社区如温塘达 85%, 满足 2279 名妇女“既能照顾家庭, 又能增收致富” 的就业意愿, 解决了这一群体的就业难题, 对加强社会管理、 促进家庭和谐具有“双赢” 作用。

  (二)

 就业特点

 从调查的资料分析, 我区妇女居家灵活就业状况主要有如下特点:

  1、就业领域相对集中。我区妇女居家灵活就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领域:

 一是加工制造业,从事计件加工的妇女有 824 名, 主要是到辖区工厂企业的村民车间、 工作坊“弹性上班”, 或者利用闲暇时间领回原材料后回家加工, 交回后领取报酬, 占灵活就业总人数的 11. 47%。

 二是个体经营, 自主创业、 经营小商铺的妇女有 787 名, 主要是服务于辖区群众和流动人口的商贸业, 以经营早餐店、 杂货店、 五金店、 裁缝店、 送水店、 接送站等便民商店居多, 还包括农贸市场的小商贩以及近年新兴的淘宝网店, 占总人数的 10. 96%。

 三是公益性岗位, 主要从事环境保洁、 园林绿化为主, 从事环卫工人、 绿化工人。

 四是服务性行业, 比如学校的保姆、 居家养老护工、 家庭钟点工、 工地上的季节工等。

 从事清洁、 保姆等工作的妇女有 1005人, 占总人数的 14%。

 2、 就业时空更加灵活。

 一是就业场所近, 大多在本家或附近的企业工厂、 企事业单位工作, 减少了交通费; 如遇到家中有急事, 随时可以赶回照应。

 二是工作时间灵活, 村民车间实行“弹性上班时间”, 一般有活就干、 没活就回家, 甚至可以把活带回家做, 按照计件付工资, 让妇女能够做到照顾家庭赚钱两不误, 既能照顾孩子老人, 又能增加一定收入。

  3、 就业门槛普遍偏低。

 一是行业技术含量低, 妇女灵活就业所涉行业对文化、 对技术要求不高, 主要从事一些简单工序或重复性工作, 任何年龄段的妇女都能随时参与, 就业门槛偏低。

 二是就业风险更低, 灵活就业妇女大多在本村或附近就业, 老板欠薪逃匿的情况比较少, 大家都知根知底, 干了活得不到工资的事极少发生, 即使发生了也比较容易追讨。

  (三)

 主要做法

 针对辖区妇女的实际情况和特点, 我区相关部门大力拓展辖区妇女灵活就业, 主要做法如下:

  1、 拓展妇女灵活就业载体。

 一是与工厂企业联合成立“村民车间”。

 2007 年区委、 区办事处在全区就业工作会议上推广温塘社区“村民车间” 的典型做法, 号召各社区因地制宜,积极探索解决妇女就业对策, 余屋、 梨川、 峡口、 柏洲边、 牛山等社区相继创立 “村民车间”。这种创新而灵活的就业模式解决 1571 名妇女的就业问题, 占灵活就业妇女总数的 21. 87%,既实现妇女增收致富, 又缓解企业招工难的问题。

 二是与学校、 物业携手实现“双赢”。

 社区妇联、 企业办主动与辖区的学校、 楼盘小区、 物业管理处联系, 穿针引线、 搭建平台, 积极为妇女推荐就业岗位。

 如光明社区依托辖区的东华学校、 光明中学的用工需求, 大力推荐下岗妇女、 4050 妇女到学校从事清洁、 保姆、 厨工、 保育员等工种, 实现了社区适龄妇女就业率达 97%。

  2、 开展技术培训储备力量。

 2005 年开展技能培训以来, 有一些妇女掌握技术后走上工作岗位, 主要从事的岗位有电脑文员、 银行柜员、 会计、 出纳、 厨工等, 还有一些实现自主创业如参加点心师培训后, 自主创业经营早餐店、 做点心摆卖, 或者是学习了烹饪课程后,在家为办公室、 工厂、 企业的管理人员提供午餐服务等。

  3、 整合资源创造更多岗位。

 结合民政部门开展“居家养老” 工作, 如牛山社区聘用 4名居家妇女, 以 1 对 7 的形式照顾老人, 大力推荐妇女灵活就业。

 其次, 社区的环卫、 绿化、厨工等比较稳定、 待遇比较好的岗位, 优先提供给贫困妇女, 帮助其解决生活来源问题。

 此外, 还推荐妇女做园丁、 捡树叶、 洗牛皮癣等一些季节性、 临时性的工作, 使她们在照顾家庭的同时, 有事做、 可做事。

  (四)

 成功案例

 1、 温塘社区 2007 年为解决企业用工难问题, 在英德玩具厂创立第一个“村民车间”, 招收了 120 多名妇女参与灵活就业, 帮扶企业渡过用工难问题。

 这种创新的就业模式深受企业和妇女的喜欢,“村民车间”增至 2 个, 目前解决 361 名妇女 “既想照顾家庭、 又想增收致富”的难题。

  2、 堑头社区从 2008 年起, 积极为辖区妇女创造再就业岗位, 与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合作, 为社区妇女提供环卫工、 清洁工、 宿舍管理等岗位; 与辖区的物业公司, 如富怡花园、祥兴物业等联系, 为妇女提供就业岗位。

  3、 牛山社区老围村张女士, 今年 42 岁, 被聘任“居家养老” 服务员之后, 负责照顾横坑、 牛头、 梁家 3 个居民小组 7 户老人, 平时主要负责帮老人清洁、 照料生活, 与老人谈心,工作时间不长, 既营造尊老敬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提高老人的生活质量, 又为社区妇女提供灵活就业机会, 在举手之劳当中实现劳动光荣、 增收致富。

  二、 开展妇女居家灵活就业存在问题

 (一)

 就业观念不明确。

 部分妇女存在“小富则安” 的思想, 比较安于现状, 不思进取,就业意愿不强、 就业热情不高。

 她们以要照顾家庭为借口, 觉得家庭比工作重要, 不愿外出就业。

 其次, 大部分岗位工资福利待遇不高, 对其家庭生活质量改善不大, 她们认为倒不如把精力放在照顾子女、 老人身上, 不愿意到企业工作就业。

  (二)

 灵活就业待遇不够好。

 大多数受雇灵活就业的妇女属于临时性再就业, 社会保险关系难以完善, 工作不够稳定、 收入低。

 其次, 灵活就业依附产业过于低端, 产业发展空间受限且政府支持力度较小, 持续发展能力不足。

 再次, 妇女参加培训后, 大部分都没有从事培训内容工作, 况且培训中心要么地点远, 要么工种不合适, 以致妇女参训热情逐步减弱。

  (三)

 灵活就业政策有待完善。

 目前, 最低保障工资已经达到 1310 元, “4050” 补贴不再具有激励作用, 妇女就业积极性有所减退。

 灵活就业补贴政策存在不足, 扶持政策与灵活就业群体之间缺乏有效对接。

  三、 推动妇女居家灵活就业对策建议

 (一)

 转变就业观念。

 妇女应该发挥自己在灵活就业方面的优势, 消除对灵活就业的心理障碍, 如女性在照顾老人、 哺育子女、 收拾家务、 维系家庭和邻里和谐等方面, 更容易得到社会的认同。

  (二)

 再推就业培训。

 由市、 区政府组织实施性强、 高水平的就业技能培训, 举办提升妇女魅力及个人素养的培训讲座, 提升妇女工作技能, 增强妇女就业的自信心。

  (三)

 宣传成功典型。

 举行身边的成功案例展示, 用身边的例子鼓励妇女主动作为, 主动就业大胆创业, 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

 保障福利待遇。

 加大对再就业、 灵活就业妇女的奖励和扶持, 提高岗位福利待遇水平, 逐步完善灵活就业发展的信贷和资金扶持政策。

  (五)

 提供信息化服务。

 建立多元化的共享信息平台, 开拓服务领域, 掌握灵活就业现状, 加强对女性灵活就业的组织服务工作; 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维护从业妇女的劳动权益。

  东城街道:

 关于我区开展妇女居家灵活就业的调研报告

  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和城镇化进程加快, 我区失地、 失业和“4050” 妇女的就业增收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解掌握我区妇女就业现状, 帮助弱势妇女解决就业问题。

 我区妇联牵头通过走访区人力资源分局、 区人才服务站, 深入社区考察就业载体、 访谈就业对象, 配以召开网上研讨会、 发放调查问卷、 收集相关数据等方式, 对全区妇女居家灵活就业情况开展专题调研, 探索出一条以发展妇女居家灵活就业助力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子。

  一、 我区妇女居家灵活就业基本情况

 (一)

 就业需求

 目前, 我区现有社区 23 个、 林场 2 个, 户籍总人口 93815 人, 其中女性人口 45635 人,占全区总人口的 48. 64%; 女性适龄劳动人口 25067 人, 占女性总人口的 60. 45%。

 根据社区提供的数据显示, 在适龄劳动力妇女中, 有固定职业的女性 15086 人, 处于灵活就业状态女性7183 人, 无就业女性 2798 人, 分别占女性适龄劳动人口总数的 60. 18%、 28. 66%、 11. 16%,女性的职业、 行业结构与我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趋向合理。

 在 19 个“村改居” 社区中, 樟村、 余屋、 鳌峙塘社区的就业率最高, 达到 98%; 4 个居委会社区(岗贝、 花园新村、 东泰、星城)

 中, 岗贝的就业率最高达 99%, 这与社区的人口素质好、 文化层次高以致就业率较高有关。

 在灵活就业方面, 温塘、 立新、 牛山社区占妇女就业比例的 85%、 45%、 43%, 而这 3个社区的固定就业人数都比灵活就业人数少, 灵活就业与固定就业率呈现反比例关系。

  由此可见, 我区妇女居家灵活就业比例占女性适龄劳动人口的五分之一, 有个别社区如温塘达 85%, 满足 2279 名妇女“既能照顾家庭, 又能增收致富” 的就业意愿, 解决了这一群体的就业难题, 对加强社会管理、 促进家庭和谐具有“双赢” 作用。

  (二)

 就业特点

 从调查的资料分析, 我区妇女居家灵活就业状况主要有如下特点:

  1、就业领域相对集中。我区妇女居家灵活就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领域:

 一是加工制造业,从事计件加工的妇女有 824 名, 主要是到辖区工厂企业的村民车间、 工作坊“弹性上班”, 或者利用闲暇时间领回原材料后回家加工, 交回后领取报酬, 占灵活就业总人数的 11. 47%。

 二是个体经营, 自主创业、 经营小商铺的妇女有 787 名, 主要是服务于辖区群众和流动人口的商贸业, 以经营早餐店、 杂货店、 五金店、 裁缝店、 送水店、 接送站等便民商店居多, 还包括农贸市场的小商贩以及近年新兴的淘宝网店, 占总人数的 10. 96%。

 三是公益性岗位, 主要从事环境保洁、 园林绿化为主, 从事环卫工人、 绿化工人。

 四是服务性行业, 比如学校的保姆、 居家养老护工、 家庭钟点工、 工地上的季节工等。

 从事清洁、 保姆等工作的妇女有 1005人, 占总人数的 14%。

  2、 就业时空更加灵活。

 一是就业场所近, 大多在本家或附近的企业工厂、 企事业单位工作, 减少了交通费; 如遇到家中有急事, 随时可以赶回照应。

 二是工作时间灵活, 村民车间实行“弹性上班时间”, 一般有活就干、 没活就回家, 甚至可以把活带回家做, 按照计件付工资, 让妇女能够做到照顾家庭赚钱两不误, 既能照顾孩子老人, 又能增加一定收入。

 3、 就业门槛普遍偏低。

 一是行业技术含量低, 妇女灵活就业所涉行业对文化、 对技术要求不高, 主要从事一些简单工序或重复性工作, 任何年龄段的妇女都能随时参与, 就业门槛偏低。

 二是就业风险更低, 灵活就业妇女大多在本村或附近就业, 老板欠薪逃匿的情况比较少, 大家都知根知底, 干了活得不到工资的事极少发生, 即使发生了也比较容易追讨。

  (三)

 主要做法

 针对辖区妇女的实际情况和特点, 我区相关部门大力拓展辖区妇女灵活就业, 主要做法如下:

  1、 拓展妇女灵活就业载体。

 一是与工厂企业联合成立“村民车间”。

 2007 年区委、 区办事处在全区就业工作会议上推广温塘社区“村民车间” 的典型做法, 号召各社区因地制宜,积极探索解决妇女就业对策, 余屋、 梨川、 峡口、 柏洲边、 牛山等社区相继创立 “村民车间”。这种创新而灵活的就业模式解决 1571 名妇女的就业问题, 占灵活就业妇女总数的 21. 87%,既实现妇女增收致富, 又缓解企业招工难的问题。

 二是与学校、 物业携手实现“双赢”。

 社区妇联、 企业办主动与辖区的学校、 楼盘小区、 物业管理处联系, 穿针引线、 搭建平台, 积极为妇女推荐就业岗位。

 如光明社区依托辖区的东华学校、 光明中学的用工需求, 大力推荐下岗妇女、 4050 妇女到学校从事清洁、 保姆、 厨工、 保育员等工种, 实...

篇二:灵活就业保障调研报告

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Changchu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第34卷第3期2021年5月Vol.34 No.3May.2021平台经济下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与对策汪倩菡,赵 勇,徐梦杰(安徽建筑大学城市管理研究中心,安徽合肥,230601)[摘 要] 近年来,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的平台经济快速发展,促使灵活就业人员迅速增加。平台经济下的灵活就业与传统劳动形式不同,具有非正规化、非固定化、低门槛化等特点,与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不相适应,给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带来了一系列挑战。当前平台经济下传统劳动关系界定机制失灵,灵活就业人员存在社会保险问题突出、缺少有效的权益保护渠道、参保意愿低等问题。针对这些困境,应该遵循充分权衡、适度放宽的原则来完善劳动关系认定机制;改革社会保险制度,扩大保险覆盖范围;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灵活就业者权益保护渠道;通过增加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完善社会保障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等手段,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意愿,力求维护灵活就业人群权益的同时支持平台经济与劳动者共同发展。[关键词] 平台经济;灵活就业;社会保障[中图分类号] C913.7 [文献标志码] A[基金项目] 安徽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SK2019JD05、SK2019A0632)[作者简介] 汪倩菡(1997-),女,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人力资源管理。赵勇(1968-),男,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人力资源管理。一、引言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背景下,就业形式愈发多样化,与此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互联网+行业迅速发展起来,催生了区别于传统雇佣关系的新形式就业。面对越来越高的劳动力成本,企业维持竞争力需要减少成本增加收益,灵活就业形式有利于企业转移用工风险,减少人力资源成本,进一步地促进了我国企业对灵活就业人员的需求量,灵活就业人员的规模和数量快速增加。根据《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20)》中公布的统计数据,2019年共享经济参与者约为8亿人,其中提供服务的人数为7800万,比上年增加 4%,平台雇员为 623万人,比上年增加4.2%。随着平台经济下灵活就业人员的不断增多,社会保障问题也逐渐引起重视。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改进和完善,国家和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的一系列文件,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内,同时在降低保险缴费标准和比例等方面采取了具体措施,着力减轻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压力和负担,鼓励他们积极地参与社会保障。2017年 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明确指出我国要进一步适应和完善新形式下灵活就业的基本社会保障和用工制度,扩大对工伤和失业保险相关政策的支持力度和覆盖面。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会议上明确指出我— — 83

 国要进一步加强灵活就业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全面建成和完善多层次、全领域覆盖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障和用工体系。2019年 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提出要完善缴费政策,降低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2019年 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启动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这表明我国将在传统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探索新路径来覆盖灵活就业的劳动者。虽然各级政府不断对社保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但是灵活就业群体的社会保障依然存在问题,首要原因就是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以传统的单位用工模式为基础,兼顾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其次,我国社保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致使灵活就业人员在参与社会保障中仍然存在诸多困境。二、平台经济下灵活就业的概念和特征(一)平台经济下灵活就业的概念平台经济是大数据技术和共享理念结合的产物,这些互联网平台本身并不生产产品,而是提供一个联系供求双方的平台[1] ,由需求方在平台上发布产品和服务需求,通过准确筛选,让劳动力或资源供应商直接寻找岗位和需求方,快速实现劳动力和服务的价值交换,例如外卖服务、滴滴快车、网络直播销售等都属于平台经济范畴。我国“灵活就业”的概念来源于“非正规就业”[2] ,非正规就业本身相当的复杂、灵活和多变[3] 。平台经济下的灵活就业是指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或弹性工作等工作形式的就业,新型灵活就业方式一方面使得劳动者不再受传统组织的束缚,能够充分发挥工作的自主性,另一方面劳动者和单位关系松散,致使当前社会保障制度难以适应。灵活就业可以分为主动型和被动型[4] ,主动型灵活就业是指劳动者出于兴趣、个人发展或者照顾家庭等原因而自愿从事的灵活工作形式,这类人员一般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而被动型灵活就业人员可能受自身学历、身体素质等方面的限制,在就业市场上缺乏竞争力而被迫选择灵活就业,其经济条件普遍较差,因此维护被动型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二)平台经济下灵活就业的特征一是劳动的非正规化。技术的进步为众多行业带来了颠覆性的影响,随着互联网平台的出现,传统的生产方式和运营流程发生了转变,部分工作和经济活动从传统流程中分割出来,发展为独立的外包模块,劳动者不再仅仅依托单位进行经济活动,大量生产和服务工作对固定、正规的劳动力需求减少,转而由临时团队或者个人直接承担,导致劳动者正规化就业比例降低,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呈现非正规化的特点。二是工作的非固定化。由于摆脱了正规就业对工作的诸多限制,平台经济下劳动者根据劳动任务、便利条件、个人习惯等因素灵活、自主、低成本地开展工作,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不再受传统企业规定的限制,因此出现了大量弹性工作时间、在家办公和异地就业等现象。灵活就业人员工作的非固定性给我国社会保障的实施和管理带来了挑战。三是参与的低门槛化。《2019中国灵活用工及灵活就业研究报告》显示约 60% 的灵活就业人员学历在高职及以下,劳动者整体教育程度偏低。这主要是由于新型灵活就业形式中,平台提供的就业机会更多是对知识和技术依赖度低的基本劳动岗位。灵活就业人员的入职门槛较低,对从业者的学历、专业技能和年龄等要求不高,一方面造成了灵活就业参与的低门槛化,另一方面,就业门槛低导致行业竞争激烈,劳动者就业稳定性低,职业流动频繁。三、平台经济下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一)传统劳动关系界定机制失灵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在传统的单位雇佣制基础上的,用人单位承担着参保载体的重要角色。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 — 84

 关系后,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形成了现行的劳动者、企业和政府三位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在“互联网+”的经济模式下,劳资关系不仅限于传统的雇佣关系。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具有灵活性和不确定性,其往往没有固定的工作单位,无法签订劳动合同,此外,灵活就业人员可能受雇于多个用人单位,甚至自我雇佣。没有明确的用工单位,我国传统劳动关系界定机制失灵,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界定没有明确的依据和标准,这使得作为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处于法律保护的灰色地带,在维护其社会保障权益时存在困难。(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突出虽然灵活就业人员已经被纳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范围,但是由于缺少用人单位作为参保载体,需要其独自承担社保缴费,灵活就业人员面临的缴费负担仍然较重。此外,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方面仍然存在缺失,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和保障力度远远不能满足灵活就业人员的需求。在失业保险方面,灵活就业人员参与工作的低门槛,导致竞争激烈,失业风险大,但各级政府和相应的法律法规未将其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大量失业人员无法享受保障,显然违背了社会保险制度分散劳动者风险的宗旨。[5] 其次,灵活就业人群的“失业”和“就业”难以界定,也是失业保险实施的一大障碍。在工伤保险方面,平台灵活就业人员对参与工伤保险的需求强烈,但是并没有法律强制规定互联网平台必须为从业者购买保险,通常平台会要求从业者在开工前为自己购买一份一日有效的短期意外险,以转移工伤风险。由于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由哪个单位为灵活就业人员开立社会保险账户,受雇于多个单位的劳动者其工伤难以确定责任主体。此外,灵活就业人员工作时间和地点的不确定性,导致难以依据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来认定工伤,工伤保险难以落实。在生育保险方面,由于女性在灵活就业中本身缺乏竞争力,怀孕期间无法参与工作,将面临解雇或者收入下降等问题,进一步加剧了中低收入者的经济负担,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保险虽然在部分地区试行,但并没有上升到国家制度层面,在覆盖面和保障力度上存在局限。(三)灵活就业人员缺少有效的权益保护渠道首先,灵活就业人员工作非固定化,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导致劳动者、雇佣方、网络平台等多方之间的关系松散[6] ,发生纠纷后各方主体互相推卸责任,灵活就业人员游离于劳动者权益保护政策的监管之外,其权益保护往往难以落实。其次,灵活就业人员常常面临超时工作、全年无休、工资过低等情况,缺乏法定工作时间和最低工资等相关政策保障,工人遇到此类侵害无法可依,劳动争议和劳动诉求得不到合理解决。最后,工会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当前灵活就业人员工会参与率低,通过工会集体维权的渠道缺失。灵活就业人员流动性强、管理不便,即便是处于同一个平台上的劳动者,相互之间仍然缺乏沟通和凝聚力,他们对劳动争议、集体谈判和工会组织等较为陌生,利用工会进行维权更是无从谈起。(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意愿低灵活就业群体整体经济收入偏低,《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9)》显示,2018年网约车司机中有 6.7% 是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将网约车工作作为家庭唯一收入来源的司机占比超过21%;外卖员中有77%来自农村,全国270万外卖骑手中约25%来自贫困县,由此可见,大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家庭经济状况较差,生活负担较重。灵活就业人员普遍收入不稳定,经济承受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导致其面对较大的缴费比例和较长的最低缴费年限,相比长远社会保障利益他们更愿意维持当下的收入。[7] 除了经济制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意识淡薄也是参保意愿低的主要原因,灵活就业人员对社会保障的认识不足,加之,社会保障的办理流程不便和转移接续不够顺畅等原因,使得灵活就业劳动者参与社保的积极性不高,整体参保率较低。— — 85

 四、平台经济下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原因分析(一)传统劳动关系界定机制缺乏适应性工作场所分割理论将劳动力市场划分为工作场所劳动力市场和网络平台劳动力市场[8] 。传统的工作场所劳动力市场,其劳动关系是以劳动合同作为认定形式,具有长期稳定的从属关系。而新兴的网络平台劳动力市场,已经从传统的“雇主-劳动者”结构转变为“雇主-互联网平台-劳动者”的三角结构,对劳动者和企业来说,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已经不经济。标准劳动关系一方面会束缚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减少预期收益,另一方面限制了行业灵活性,增加了企业成本,不利于企业竞争。传统的劳动关系界定机制的“从属标准”已经不适应平台经济下灵活就业人员的特征。其次,网络平台劳动力市场的出现是对传统劳动力市场的一次补充,在创造了更多就业机会的同时打破了传统劳动关系的规范性和稳定性,劳动契约观念逐渐淡化,当前劳动关系界定机制尚不健全,缺乏兼容性,难以平衡各种就业形式的灵活性和稳定性。因此面临多变的灵活就业,劳动关系界定机制发挥失灵。(二)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捆绑,政策瞄准度不高第一,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相捆绑。依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律规定, “职工”是社会保险的参保人,但是职工是相对于用人单位的概念,在过去, “职工”和“劳动者”大多是重合的,但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 “职工”越来越不等同于“劳动者”,在现行有劳动关系的职工给予社会保险,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给予社会保险的二元框架下,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因此陷入了社会保险覆盖的盲区,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捆绑在阻碍了社保覆盖范围扩大的同时,也不利于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第二,社会保险政策瞄准度不高。这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对象瞄准度不高,当前参加社会保险的多是就业稳定、工作环境较好的职工,而灵活就业人员工作稳定性和安全性相对较差,这些更需要保护的群体处于社保制度之外,社会保险的主要参保人群和高风险人群严重不匹配。[9] 二是内容瞄准度不高,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与灵活就业人员本身的工作特点不相符。例如,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之一是保险费用缴满一年,但很多劳动者稳定工作时间达不到一年就面临失业,不符合灵活就业人员工作非固定化的特征。[10](三)个体维权缺乏依据,集体维权未尽其能基于劳权理论,劳权作为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包括个体劳权和集体劳权,其主体分别是劳动者个人和工会组织。个体维权方面,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劳动者缺少有效的维权依据。相应的事故和劳动纠纷处理机制尚不健全,多方主体的权责难以明确判定。最低工资等相关制度主要适用于用人单位明确、工作时间可计量的正式职工,对于劳动行为界限模糊的灵活就业人员缺乏法定的强制性保障,其权益保护仍然处于法律的模糊地带。然而,仅依靠劳动者个体是难以平衡劳动关系并保障劳权的实现的,相比个体劳权,集体劳权在维护权益方面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工会作为集体劳权的主体对维护劳动者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我国工会是以用人单位作为工会组织的最小单位,工会成员也是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然而实际上,没有稳定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

篇三:灵活就业保障调研报告

反映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面临的问题及建议范文 近两年在疫情的影响下,涌现出了大量的失业人员,国家和政府为了缓解就业压力推行了一系列灵活就业政策。但新业态在带来新机遇的同时也面临新的挑战,作为互联网共享经济的重要局部,“零工经济〞既带来增加就业时机、更好满足群众消费需求等机遇,但同时也面临从业人员权益难以保障等问题。随着灵活就业的普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培训效劳、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问题也凸显出来了,引起群众的关注。

 一、存在的问题 〔一〕培训效劳少。新业态形势下,政府的扶持力度赶不上新业态行业的开展速度,灵活就业人员往往参加的职业培训都是通过政府和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的人数及开班次数有限,灵活就业人员获得的技能培训信息及时机相对少,从而缺乏胜任新业态的岗位技能。

 〔二〕社会保险参保有困难。目前灵活就业人员学历普遍有所提升、年轻人居多、收入水平较低。同时,新业态下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存在参保率低、参保层次不高、参保品种不全等情况。且大多年轻人参保意识不强,只是参加了医保,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不高,而一些就业地点、岗位和时间不固定、劳动关系不稳定的人员无法购置工伤保险,像外卖骑手、滴滴司机等灵活就业从业者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风险较大,单纯的医疗保险难以保障人身权利。

 〔三〕劳动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由于劳动报酬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及监管方面的缺陷,即使为数不大的工资,依然会出现拖欠劳动报

 酬的情况,仅第一季度,x 镇社保中心共接到农民工工资维权案例七起,涉及金额 x 万多元。

 二、意见及建议 针对上述提到的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遇到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给予支持。

 〔一〕在新职业开发方面。及时宣传推广国家动态发布的新职业以及新的职业分类,推动直播销售、网约配送、社群健康等更多新就业形态开展。可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将新业态工种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清单,给予培训补贴。引导有条件的企业承担培训任务,鼓励新业态企业为从业人员建立技能成长通道,引导学习技能、提升能力,提高收入。

 〔二〕在针对性培训方面。及时将国家制定标准的新职业纳入培训范围,充分利用创业效劳各平台资源,提供在线培训和创业指导。支持各类院校、培训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更多组织开展各类、各领域职业技能培训。

 〔三〕增强宣传效劳工作的针对性。通过线上网络平台、政务效劳网、微信公众号等多媒体渠道,线下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开展社保政策宣传,提供政策解读、知识普及等,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意识。

 〔四〕探索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可围绕青年农民工、快递和外卖从业青年等重点保障群体,依据国家鼓励试点的相关政策,在本区域探索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建立职业伤害保障机制。具体而言,可从制度层面探索,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的认定标准,研究调整社保政

 策的“有劳动关系才可以缴纳社会保险〞思路,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统计制度,对传统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进行适当拓展。

 〔五〕在维护劳动保障权益方面。加快研究制定平台就业劳动保障政策,积极探索新业态领域行业集体协商模式。深入推进劳动关系协商协调工作,依法纠正拖欠劳动报酬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按工程参加工伤保险。

篇四:灵活就业保障调研报告

态背景下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2020-11-30 08:47:46 经济研究导刊订阅 2020 年 29 期收藏 柳娟 尤明慧 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新就业形态飞速发展成为就业增长的主要来源,更多新的高度灵活的就业岗位也随之出现,吸引着大批劳动者就业。但是,在灵活性与安全性难以兼顾的就业抉择中,劳动者社会保障的发展形势也愈加复杂,对政府工作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键词: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29-0082-03 引言 自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首次提出“新就业形态”的概念至今,新就业形态已经发展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新动能之一,推动了多种新型灵活用工模式的产生。其中,随着以依托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影响范围广泛的网约车司机、外卖送餐员、快递服务人员等新兴灵活就业群体规模的不断扩大,推进了我国现有的就业结构的变革,在创造就业岗位、实现就业目标的同时,也给我国社会保障政策的设计实施、劳动力市场的规范、政府监督管理职责的实施带来巨大挑战。

 一、新业态背景下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现状 新就业形态是依托互联网技术将传统产业进行数字化处理,实现消费者、生产者借助网络平台进行生产资料交换,将虚拟与实体生产体系相结合的新型、灵活就业模式。新就业形态的范畴十分广泛,可以包括众多新兴的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和众筹经济。其涵盖的就业领域主要涉商品销售业、出行服务业、物流服务业、餐饮外卖业等。新就业形态在我国表现为创业式就业者、自由职业者、多重职业者以及其他新业态下的就业模式[1],所包含的就业群体主要包括私营企业主及其雇员、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兼职人员和在校学生[2]。根据 2020 年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我国共享经济参与提供服务者人数约 7 800 万人,同比增长 4%[3],服务规模不断扩张。不可否认,新就业形态背景下的灵活用工未来会发展成为我国劳动力市场不可或缺的部分,因此,本文以灵活就业人员作为主要对象进行社会保障方面的相关研究。

 在国际上,灵活就业人员被称为“非正规就业者”或“非典型就业人员”,即在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家庭作坊等非正规就业部门工作的人员。由于工作时间灵活、工作岗位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劳动关系不固定等岗位特性的存在,使得他们工作流动性极强。不受传统劳动关系的约束,企业为压缩成本通常会以商业保险代替工伤保险,甚至会以不具备劳动关系为由拒绝为其缴纳职业伤害保险,一旦遇上到职业伤害,灵活就业者就会面临未缴纳保险、工伤认定和举证难等多种问题,使其工伤保障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二、新业态背景下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针对新型灵活就业人员保障的法律机制不健全 纵观我国社保发展的历程,不难发现,我国进行正规就业者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忽视了灵活就业者的权益保障机制建设,从而产生了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权益保护的不全面、不系统、政策操作性不强的现象,进而导致在新业态背景下产生的新型灵活就业人员保障领域有极大的空白,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缺乏实效性。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都是依据当时的社会环境、时代背景、经济条件以及政策的流行趋势制定的,原有的制度难以满足当下时代发展的需求,便会产生社会保障制度缺乏实效性的问题。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从建立之初就是针对传统的正规就业部门设计的,是建立在就业稳定性和缴费持续性的基础上,而灵活就业形式本身便具有高度灵活性及劳动关系复杂的特性,虽然随着灵活就业形式的日渐成熟也随之修改修订,但仍是很难满足灵活就业

 群体的社会需求,随着新就业形态的发展,新就业形态不断显现,大批传统灵活就业者转变为新型灵活就业者,这部分从业者就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也对我国社会保障模式提出来新的要求。

 2.法律制度不明确,缺乏针对性。我国养老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等,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和引导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参保行为,以保证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享受到和传统就业岗位从业者相同的福利待遇。但总体来看,我国尚未出台针对全国性灵活就业者的有关解决养老保险问题的制度,目前所存在的养老保险制度多针对传统就业者,在灵活就业者养老保障方面多一笔带过,针对性不强,这严重影响养老保险覆盖率的提高,制约着养老保险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平台企业不重视从业者社会保障权益的保护 在我国用人单位或雇主都属于劳动力市场中理性经济思维的实体或个人,他们所参与的社会经济活动都是以获取经济收益为最终目的,即以最少的经济投入换取最大的利润。由于交易成本的制约,用人单位通常不愿意與灵活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这主要是因为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雇主就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承担为员工支付应有工资、补贴、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的义务等,这会使企业用工成本提高。而灵活就业者自身人力资本积累程度较低,具有机会主义倾向的雇主便利用信息不对称性,不与灵活就业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就快递行业来看,除京东、顺丰直营外,其他的快递公司大多采用外包形式,快递员受承包商管理,没有保底工资、五险一金及相关福利待遇,有的承包商还要求快递员自己配备交通工具。

 在我国,灵活就业者为了维护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契约关系,多与其签订劳务合同。而这种劳务合同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往往是不完备的。其中,受缔结劳动合约交易成本的影响,灵活就业者雇主为了降低成本,经常会克扣工资,尽可能少缴或不缴纳社会保险。甚至有些企业会采取多种措施将支付的交易成本转嫁到灵活就业者身上,如延长工作时长、提高劳动强度,有时还可能会要求灵活就业者从事劳动合约以外的工作,这使得劳动者的生活压力加大,同时也不利于生产积极性的提高。

 (三)新就业形态下灵活就业人员职业特性决定相关保障实施困难 灵活就业者相较于传统的正规就业者有着以下自身的职业特性。

 1.劳动关系散乱。许多新就业形态下的灵活就业者兼具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部分特征,多以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的形势进入劳动力市场,而部分小微企业为了较少运营成本,往往钻空子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签订正式的劳务合同。从这方面来看,以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和规范劳动力市场来为新型灵活就业者构建社会保障制度的想法想要实施难度较大。

 2.新就业形态下灵活就业人员流动性大。他们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经常变动,而线下的社会保障制度很难实现平顺的移动,复杂的社会保障转移手续会为新型灵活就业者带来巨大的麻烦。

 在工伤保险方面,新型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及工作地点不固定,而且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界定不明显,容易混杂,所以出现工伤问题时难以调查取证是由于工作原因还是非工作原因造成的。这就需要在对新就业形态下灵活就业者的社会保障权保护方面,建立特别的法律予以保障。

 3.就业形态下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意愿不强。我国对于灵活就业人群并没有出台相关政策强制要求其参加社会保险,反而在 2010 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中提出鼓励灵活就业者自愿参保,这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灵活就业者极大的参保自由。而我国的灵活就业者基本上分为了三个层级。第一个层级为高层次灵活就业者,他们拥有高端的技能支持获得足量的财富来保障自己现下和将来的高质量水平,这一部分人群根本不需要参加社会保障来保障自己的生活水平。第二个层级为中层灵活就业者,这一层级的人数最多,他们的参保意愿受当下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合理性的影响,参保人数浮动较大,现阶段我国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法律还有较大缺口,这影响了这一层级人员的参保意愿,导致其参保

 积极性不高。第三个层级便是低层灵活就业者,他们自身劳动技能不强,属于社会竞争中的弱势群体,通过受雇或者自雇的形式来获取微薄的收入,难以支付社会保障费用,这便成为影响其参保意愿的主要诱因。

 三、提高新就业形态下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的对策研究 (一)健全社会保障体制机制 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仍存在统筹层次低、保险范围小、保险金領取困难、替代率低等问题,再加上灵活就业人员本身收入时多时少不稳定,很难按照固定的比例缴费,导致大量的灵活就业人员不愿意参与社会保险,从而使得就业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些都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社会保障体制机制,使得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者能够很好地被纳入到保障体系中去。

 一方面,政府从影响灵活就业者参保的因素出发,建立全面覆盖、财政支持、自愿参保、符合灵活就业者特性的制度框架,将有能力、有意愿的灵活就业人员吸纳进来,以政府财政支持为主,鼓励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保,依据灵活就业人员的特性设计适宜的缴费基数、缴费率及缴费年限,确定多层次的待遇水平,完善转接续手续解决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后顾之忧。

 另一方面,还可以选择市场经济中比较机动灵活的商业保险模式。明确就业领域中被动选择者的参保需求,加强政企协作,从就业促进计划实施和市场风险规避两方面入手协调资源配置,实现灵活就业者非正规就业的目标,实现政府社会保障政策的兜底功能。对于主动选择者而言,市场化的商业保险模式也可以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安全保障。

 (二)调整劳动关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法上对于劳动条件的规定一般是参照传统劳动关系设计的,现行的劳动法律体系以机器大工业时代工人集中劳动为背景,工厂作为固定的劳动场所,企业为劳动者制定固定的工作时长。在新就业形态兴起之后这些规定是否能继续适用成了问题。新就业形态下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由安排工作时长,劳动时间碎片化特征明显,劳动场所也由固定的工厂转变为无形化的劳动场所。由于新就业形态下灵活就业者的劳动时间和劳动场所的变革导致其劳动保护不能完全套用传统的劳动法律体系,相关的执行标准不明确,且我国的劳动保护的整体水平也与国际劳工组织的规定有一定的差距,加之劳动监管部门的缺位导致劳动者的相关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传统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中对工时、工资、劳动关系等方面的硬性规定不能适应新就业形态下的灵活就业者,使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例如:新就业形态下的灵活就业者可以自由选择和支配自己的工作时间,这就导致劳动法中“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40 小时”、“连续两个休息日”、“节假日工作按加班计算工资”等条例无法真正实施,已经出现的与新就业形态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反映了新就业形态的针对性法律法规的缺乏[4]。

 想要从根本上解决新就业形态下灵活就业者的劳动关系问题,就应改变传统的法律立法理念,转变以“工厂制”为主的立法思想,重新构建适应新型社会劳动关系发展的、更大范围的、覆盖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劳动法律体系,以更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政府层面,要加强适应平台运营企业和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对原有的劳动政策及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调整,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提供权益保障方面的制度支持。加强社会保障先进性、科学性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尤其是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对社会保险的认知,简化转接续的办事流程,减少流动障碍,从而提高新就业形态下灵活就业者社会保险的参保率。

 (三)优化用人单位管理环境,促使用工程序规范化 新就业形态下灵活就业雇主应当意识到员工的权益保护与企业长远发展是密不可分的,保障灵活就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不意味着企业一味地投入加大运营成本,它们之间应是相互促进的。从帕累托改进的思路来看,灵活就业者雇主提高劳动报酬、减少劳动时间、提高社会保障福利待遇,从短期来看会增加用工成本,但对于灵活就业者来说福利待遇水平的提高会增加他们的效用和满足感,提高劳动积极性,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因此,用工企业应将基业运营政策的管理制定建立在对劳动者充分尊重和重视的基础上,加强劳动保护的投资和对劳动者权益诉求通道的建设是促

 进雇佣关系和谐的最有效手段,从对立的管理与被管理转型成为合作共赢的伙伴关系,是新型企业在创新管理机制过程中要着力实现的。

 在现下的劳动关系中,签订劳动合同是非常必要的,劳动合同的签订对劳资双方的行为都起到相应的约束作用。用人单位依据灵活就业者的特性制定与之相应的劳动合同,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工作时间、主要职责、职业风险与保护等方面的信息,明确其权利和义务,既有利于用人单位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管理,也有利于灵活就业者的权益保护,也为国家机关处理劳动争议问题提供了便利。

 (四)提升灵活就业人员的人力资本水平 从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对比来看,人力资本的提高可以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更大的增值空间,具体来说,能够给劳动者带来可以持续增加经济收入的劳动技能和专业知识。对于大多数灵活就业者来说,提升自己的人力资本水平是维护自身权益最好的选择,拥有较高人力资本的劳动者在与企业谈判中往往处于有利地位,能够获得更高的劳动报酬。由于大多数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来自农村,文化程度和技术水平较低,在日常工作中很容易被替代,工资水平也不高,劳动权益很难得到保障,从这方面来看加强职业培训是灵活就业者提升人力资本的必备选择。

 提升人力资本会增强灵活就业人员的话语权,而如何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话语权,就需要从法律层面入...

篇五:灵活就业保障调研报告

经济模式下灵活就业群体劳动权益保障的调研报告

 随着“互联网+”以及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很多新业态被创造了出来,许多新工种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涉及的行业面也越来越广,最典型的有快递小哥、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这类劳动者从“公司+员工”转向“平台+员工”模式,在实现灵活就业,增加经济收入,服务平常居民生活的同时,极大的刺激了零工经济的发展与繁荣。然而,随着零工经济的不断壮大,零工就业群体在劳动权益保障方面暴露出的问题逐步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进一步了解这些灵活就业者的现状,探析劳动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维护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群益,...组建专班对...内从事快递、外卖的就业人员及站点进行走访调查,重点了解这类灵活就业人员在劳动合同签订,社保缴纳、工伤维权等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步这类新型就业群体的社会保障健康持续发展,提出几点对策及建议。

 一、调研对象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的范围和对象是从...12 家快递公司中调查 2 家,从 2家外卖企业中调查 1 家,走访快递、外卖站点 3 个,从业人员共 63人。调查显示:

 (一 )

 调查对象基本情况。63 名灵活就业人员的年龄主要分布在 18-45 周岁,其中 30-45 周岁的人占比达到 90%;初高中 57 人,占 90.4%,大专以上 6 人,仅占 9.6%。男性 44 名,占 69.9%,女

 性 19 名,占 30.1%,且年龄都在 30 岁以上。

 (二 )

 计酬方式。快递行业主要采取“计提”方式发放,工资区间 3000-8000 不等,仅有 6 名快递小哥表示在“双 11”等旺季月工资超过 10000 元;外卖行业则是采取“记单”方式,实行多送多得,快递和外卖都以地区(...)平台按照接送单数将工资直达工资卡为主。

 (三 )

 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经调查,目前 12 家快递公司中,仅有顺风快递与...区内的 20 名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其他 1 家快递公司、1 家外卖企业与少部分员工签订了劳务合同,63 人中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 26 名,仅占 41.3%。

 (四 )

 参加社保情况。调查显示,仅有顺风快递为...区内的 20名快递员缴纳了“五险”,其他或以工资形式发放,或不予缴纳。有39 名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医疗保险。63 名就业者全部购买了意外伤害商业险。

 综合以上调查,零工经济对从业人员的年龄、文化、身体状况、个人素质等条件要求较低,缴纳企业职工社保的为 30%,大部分人员仍处于无劳动合同、无社会保障、无安全保障的“三无”尴尬状况。

 二、劳动者的就业现状 目前从零工市场就业情况看,在低端零工市场,许多自雇型自由职业者在诸如美团外卖、快递送件、网约车等为其提供的计件报酬平台打工,获取收入。低技能劳动者由于生活压力沉重和竞争实力较弱不得不全职投入,并将其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值得注意的是,低技能劳动者大多是传统行业下岗职工,包括农民工,这些失业者正是通过

 零工经济的灵活性实现了再就业。零工经济一方面促进了劳动力要素的充分调动,减少了资源的闲置与浪费,另一方面为解决就业问题提供了新的途径,这在当前稳就业形势下极具现实意义。但其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小觑。

 (一 )

 行业准入门槛低 , 从业人员流动性大。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灵活就业所作的解释,我国灵活就业主要有劳务派遣、闲散劳动等六大类,具体包括独立就业、自营就业等十几个小类。在调查中发现,...内存在的灵活就业行业对入职条件要求低,往往只需要身份证、健康证登记应聘就可以很快入职上岗,培训大多也是以行业领域内上岗培训及业绩考核为主,没有其他硬性规定,管理比较松散。据我们调查的快递行业,工龄在三年以上的仅占 9%,人员变更非常频繁。

 (二 )

 劳动关系存在“ 盲区” , 劳动权益难保障。查阅相关法律条款,适用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用人单位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不包括单独个人。在灵活就业中,劳动者多是以个人从事劳动,即使在实际中,一般会由相关企业、承包人进行统一招聘管理,但是这些公司往往利益为上,操作不规范,也不签订合法规范的劳动合同,导致在发生权益纠纷时,灵活就业人员与相关平台、企业无法明确认定构成劳动关系,从而不能适用于相关劳动法律,其劳动权益也得不到保障。在调查中发现,目前...内的几家外卖代理站点和快递公司都存在没有规范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合同中不明确零工从业者的合法权益等现象。

 (三 )

 从业人员工作强度与收入不成正比 , 职业风险较高。据调查,快递小哥、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为了赚取更多的收入,平均每

 日工作时间长达 10 小时以上,月行上千公里已成为常态。由于工作时间较长、身体健康严重透支。不仅如此,在服务中遇到恶劣天气、交通堵塞等非人为因素导致出现延迟时间、服务不周等现象,一旦遭到用户差评,平台则会扣分罚款,这些都给从业人员带来严重的心里负担。受淡旺季影响、网络平台抽成、企业之间竞争、车辆维护等多重因素影响,实际月收入较低且不稳定。经调查,...内只有 40%左右的外卖小哥能日接三四十单,月收入达到 5000 元以上。除此之外,为了在规定时间送达,很容易出现交通违章违规现象,影响人身安全和收入折损,也是这类从业人员面临的最大职业风险。

 三、存在问题 (一 )

 行业内管理不规范 , 企业缺乏管理意识。由于零工经济是近几年发展兴起的新经济形势,且严重依赖于 APP 接单派单,很多网络 APP 仅仅只提供平台,具体服务则分包给各级代理商,在这个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不规范的转包、分包,而由于行业主管责任的不明确,导致这部分行业仍存在“不好管”的情况。比如美团的各级代理商,这种级级承包方式,企业减轻了负担,规避了风险,但却把负担和风险转移给了灵活从业人员。除此之外,很多企业管理层并没有从源头和法规层面形成规范管理的意识,只是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至上,对于人员的管理、控制上十分松散,审核进入平台的程序不严,入行门槛低,这就导致从业人员的素质层次不齐,很容易滋生矛盾纠纷。

 (二 )

 法律制度不健全 , 从业人员维权意识差。灵活就业行业目前的主要模式是“平台+员工”,但目前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还不完善,这就导致了灵活就业行业管理十分不规范,极大多数都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临时工”,有的签订了

 所谓的协议也是霸王条款居多,并不能保障劳动者权益。从抽取调查的一家外卖配送企业来看,只从每天的收入里扣除 3 块钱用于购买意外险,意外身故最高赔付 10 万元,按照伤残等级给付,意外住院医疗最高赔付仅一万元,发挥的实际作用十分有限,许多情况下也无法获得赔偿。且目前灵活就业人员整体受教育水平仍较低,对法律法规等制度的不了解,导致其对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合法维权意识也较差。

 (三 )

 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占比低 , 劳动权益难以保障。零工经济模式下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是流动性大,文化水平较低,收入不稳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的意识,只盯个人的眼前利益。二是行业内一些企业由于是平台层层授权、代理,关系复杂,所签订的一般只是为了约束灵活就业人员的协议,不是正规的劳动合同,不受相关法律政策保护。三是现行劳动领域法律及社保体系的重点仍放在传统正规就业上,大部分灵活就业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其劳动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据调查,...内多家快递公司和外卖公司就采取的员工自愿形式,或者直接不缴纳。

 四、对策及建议 (一 )

 加快建立法律法规“ 大体系” 。随着平台经济的迅猛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由于平台的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方式相对灵活,大量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难以与企业直接确认劳动关系,难以简单纳入现行劳动法律调整,其权益保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如“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小时”、“节假日工作作为加班来计算”等传统工时规定无法在新就业形态下得到执行。为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突出问题,国务院第 114 次常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把这一特殊群体的劳动保障权益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根据《意见》要求,各有关部门需要协同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做好政策宣传,拓宽工会维权和服务范围,加强矛盾纠纷处理,加大监管力度,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二 )

 保障灵 活从业人员“ 收入稳” 。政府应加强对零工经济的监管,制定“互联网+”行业收入分配指导价位,规范互联网平台就业合同,防止平台企业在用工方面的权利滥用,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执法,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为适应“互联网+”下从业人员工作短期化、灵活化的发展趋势,在社保制度设定中,应改变社保利益与稳定劳动关系下的全日制用工相捆绑的思路,给予劳动者一定的倾斜保护。也可以根据劳动者的工资数额、工作量多少或者在不同平台上的工作时间长短,按照一定的比例来分配利益保障责任。

 (三 )

 强化平台企业行业“ 全监管” 。由于灵活就业人员从事的多是伴随信息时代而产生的新行业,比如物流、外卖等,但目前对于这些行业的监管仍有漏洞、并不完善。因此,首先应该明确监管责任,把这些行业纳入到管理范围内,进一步明确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做到对行业内所有公司、人员全程监管,不留漏洞。同时督导平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遵循法律规定,结合劳动者专兼职等情况以及劳动者意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要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按照法律标准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障劳动者的人身权益。要对劳动者进行相应的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及培训,预防事故发生,并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为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零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者其他商业保险。通过对平台企业的监督管理,全面规范此类企业经营

 方式,强化行业内诚信监管,制定相关的诚信评价体系,促使此类企业向规范化、合法化发展,进而保障这些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劳动权益。

 (四 )

 整合力量营造就业“ 大环境” 。建议出台相关制度,进一步鼓励、支持包括新闻媒体、调解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在内的专业中介机构、行业商会协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新模式的构建工作之中,拓宽用工主体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表达途径、争端解决机制、权利救济渠道等。从而为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创造更好的社会氛围和发展环境。

篇六:灵活就业保障调研报告

扫描AREA SCANNING26 27重庆统计 CHONGQING STATISTICS全。1.法律法规缺乏时效性。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从建立之初就是针对传统的正规就业部门设计的,是建立在就业稳定性和缴费持续性的基础上,而灵活就业形式本身便具有高度灵活性及劳动关系复杂的特性,虽然随着灵活就业形式的日渐成熟也随之修改修订,但仍是很难满足灵活就业群体的社会需求,随着新就业形态的发展,新就业形态不断显现,大批传统灵活就业者转变为新型灵活就业者,这部分从业者就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也对我国社会保障模式提出来新的要求。2.法律制度不明确,缺乏针对性。现行的养老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等,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和引导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参保行为,以保证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享受到和传统就业岗位从业者相同的福利待遇。但总体来看,尚未出台针对灵活就业者的有关解决养老保险问题的制度,目前所存在的养老保险制度多针对传统就业者,在灵活就业者养老保障方面多一笔带过,针对性不强,这严重影响养老保险覆盖率的提高,制约着养老保险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二是平台企业不重视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权益的保护。目前灵活就业人员较集中的几个行业,几乎都由平台或公司垄断经营管理,他们都以获取经济收益为最终目的,即以最少的经济投入换取最大的利润。由于成本的制约,用人单位通常不愿意与灵活就业人员签订合同,这主要是因为一旦签订合同,雇主就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承担为员工支付应有工资、补贴、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的义务等,这会使企业用工成本提高。而灵活就业者自身人力资本积累程度较低,具有机会主义倾向的雇主便利用信息不对称性,不与灵活就业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就快递行业来看,除京东、顺丰直营外,其他的快递公司大多采用外包形式,快递员受承包商管理,没有保底工资、五险一金及相关福利待遇,有的承包商还要求快递员自己配备交通工具。此外还有网约车、外卖、直播等各大互联网平台公司也都采取这样的方式。据全职做网约车司机3年多的滕老师和钟老师介绍,他们都没有挂靠公司,自己贷款买车,通过多个平台注册经营,每天工作10—12个小时。今年以来,订单相对以前较少,且平台公司抽成较高,如遇上平台搞特价,几乎就是赔本赚吆喝,替平台公司做了宣传。由于无公司挂靠,五险一金也得不到保障,即便是有公司挂靠的,公司也仅承担社保的3成。货车营运的情况就更为恶劣,据李师傅介绍,某个货车平台涉及虚假宣传,司机自带车,不管是否为营运车辆,先交1000元的保证金即可入会,入会之后每个月缴纳700元的会员费,要求必须在车身挂上该企业的广告,如未挂则发现一次扣200元,贴满6个月之后才能退出。但实际操作层面,高峰时段也参与了载人的经营活动,如遇交警执法,平台公司给予报销罚款。虽然平台公司被约谈几次,但均无明显的改善,司机的基本权益基本上无法得到任何保障。做网络直播的朱老师也介绍到,直播行业也面临一个垄断问题,线下订单很少,只能在平台进行交易提现,平台抽成很高,每单能抽掉一半。三是新就业形态下灵活就业人员职业特性决定相关保障实施困难。根据沙坪坝区1—4月劳动力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占就业人口灵活就业也称非典型就业、非正规就业,它是与劳动力市场数量上、实践上、功能上、薪金上出现的弹性化相应而生的。现阶段,灵活就业已逐渐成为就业市场化的常态,而且是扩大就业的主要途径。据沙坪坝区2021年1—4月劳动力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按生产经营活动类型分的灵活就业人口占就业总人口的7.8%。一、灵活就业的特点学者在2007年将灵活就业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劳动者就业岗位由单位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履行雇主义务。包括非全日制就业、短期就业、派遣就业、季节就业等。二是由用人单位提供岗位,但不签订劳务合同,从事指令性待命工作。三是工作由劳动者自己主动创造。灵活就业工作时间灵活、工作岗位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劳动关系不固定等岗位特性的存在,使得他们工作流动性极强。自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首次提出“新就业形态”的概念至今,灵活就业被分为了传统灵活就业和新业态灵活就业。它们的共同点在于都具备灵活就业的各种特点,区别在于,传统的灵活就业人员更多的是靠“单打独斗”,而依托“互联网+”模式提供服务,影响广泛的网约车司机、外卖送餐员、快递服务人员、平台主播等新兴灵活就业群体规模的不断扩大,背后却有着强大的资本渗透以及相对规模化的管理,不仅推进了现有的就业结构的变革,在创造就业岗位、实现就业目标的同时,也给劳动力市场的规范、政府监管、社保政策的实施等带来巨大挑战。二、灵活就业的“痛”沙坪坝区统计局通过对传统和新兴灵活就业人员的走访和交谈中,感受到灵活就业人员两级分化较严重。传统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质量普遍不高,要求较低,就业组织程度低,缺乏社会保护。而新业态灵活就业的主动性更大,自由度更大,组织程度较高。但是灵活就业人员当前都面临不可避免的三种痛。一是针对灵活就业人员保障的法律机制不健

 张 茜灵活就业的“痛”与“盼”——沙坪坝区灵活就业人员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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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域扫描AREA SCANNING26 27重庆统计 CHONGQING STATISTICS全。1.法律法规缺乏时效性。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从建立之初就是针对传统的正规就业部门设计的,是建立在就业稳定性和缴费持续性的基础上,而灵活就业形式本身便具有高度灵活性及劳动关系复杂的特性,虽然随着灵活就业形式的日渐成熟也随之修改修订,但仍是很难满足灵活就业群体的社会需求,随着新就业形态的发展,新就业形态不断显现,大批传统灵活就业者转变为新型灵活就业者,这部分从业者就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也对我国社会保障模式提出来新的要求。2.法律制度不明确,缺乏针对性。现行的养老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等,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和引导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参保行为,以保证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享受到和传统就业岗位从业者相同的福利待遇。但总体来看,尚未出台针对灵活就业者的有关解决养老保险问题的制度,目前所存在的养老保险制度多针对传统就业者,在灵活就业者养老保障方面多一笔带过,针对性不强,这严重影响养老保险覆盖率的提高,制约着养老保险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二是平台企业不重视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权益的保护。目前灵活就业人员较集中的几个行业,几乎都由平台或公司垄断经营管理,他们都以获取经济收益为最终目的,即以最少的经济投入换取最大的利润。由于成本的制约,用人单位通常不愿意与灵活就业人员签订合同,这主要是因为一旦签订合同,雇主就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承担为员工支付应有工资、补贴、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的义务等,这会使企业用工成本提高。而灵活就业者自身人力资本积累程度较低,具有机会主义倾向的雇主便利用信息不对称性,不与灵活就业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就快递行业来看,除京东、顺丰直营外,其他的快递公司大多采用外包形式,快递员受承包商管理,没有保底工资、五险一金及相关福利待遇,有的承包商还要求快递员自己配备交通工具。此外还有网约车、外卖、直播等各大互联网平台公司也都采取这样的方式。据全职做网约车司机3年多的滕老师和钟老师介绍,他们都没有挂靠公司,自己贷款买车,通过多个平台注册经营,每天工作10—12个小时。今年以来,订单相对以前较少,且平台公司抽成较高,如遇上平台搞特价,几乎就是赔本赚吆喝,替平台公司做了宣传。由于无公司挂靠,五险一金也得不到保障,即便是有公司挂靠的,公司也仅承担社保的3成。货车营运的情况就更为恶劣,据李师傅介绍,某个货车平台涉及虚假宣传,司机自带车,不管是否为营运车辆,先交1000元的保证金即可入会,入会之后每个月缴纳700元的会员费,要求必须在车身挂上该企业的广告,如未挂则发现一次扣200元,贴满6个月之后才能退出。但实际操作层面,高峰时段也参与了载人的经营活动,如遇交警执法,平台公司给予报销罚款。虽然平台公司被约谈几次,但均无明显的改善,司机的基本权益基本上无法得到任何保障。做网络直播的朱老师也介绍到,直播行业也面临一个垄断问题,线下订单很少,只能在平台进行交易提现,平台抽成很高,每单能抽掉一半。三是新就业形态下灵活就业人员职业特性决定相关保障实施困难。根据沙坪坝区1—4月劳动力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占就业人口灵活就业也称非典型就业、非正规就业,它是与劳动力市场数量上、实践上、功能上、薪金上出现的弹性化相应而生的。现阶段,灵活就业已逐渐成为就业市场化的常态,而且是扩大就业的主要途径。据沙坪坝区2021年1—4月劳动力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按生产经营活动类型分的灵活就业人口占就业总人口的7.8%。一、灵活就业的特点学者在2007年将灵活就业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劳动者就业岗位由单位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履行雇主义务。包括非全日制就业、短期就业、派遣就业、季节就业等。二是由用人单位提供岗位,但不签订劳务合同,从事指令性待命工作。三是工作由劳动者自己主动创造。灵活就业工作时间灵活、工作岗位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劳动关系不固定等岗位特性的存在,使得他们工作流动性极强。自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首次提出“新就业形态”的概念至今,灵活就业被分为了传统灵活就业和新业态灵活就业。它们的共同点在于都具备灵活就业的各种特点,区别在于,传统的灵活就业人员更多的是靠“单打独斗”,而依托“互联网+”模式提供服务,影响广泛的网约车司机、外卖送餐员、快递服务人员、平台主播等新兴灵活就业群体规模的不断扩大,背后却有着强大的资本渗透以及相对规模化的管理,不仅推进了现有的就业结构的变革,在创造就业岗位、实现就业目标的同时,也给劳动力市场的规范、政府监管、社保政策的实施等带来巨大挑战。二、灵活就业的“痛”沙坪坝区统计局通过对传统和新兴灵活就业人员的走访和交谈中,感受到灵活就业人员两级分化较严重。传统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质量普遍不高,要求较低,就业组织程度低,缺乏社会保护。而新业态灵活就业的主动性更大,自由度更大,组织程度较高。但是灵活就业人员当前都面临不可避免的三种痛。一是针对灵活就业人员保障的法律机制不健

 张 茜灵活就业的“痛”与“盼”——沙坪坝区灵活就业人员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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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域扫描AREA SCANNING28 29重庆统计 CHONGQING STATISTICS自愿参保,完善转移接续手续解决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还可以选择比较机动灵活的商业保险模式,明确就业领域中被动选择人员的参保需求,加强政企协作,从就业促进计划实施和市场风险规避两方面入手协调资源配置,实现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的目标,实现政府社会保障政策的兜底功能。二是盼规范。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平台和企业的监管,引导企业从自身长远发展考虑,意识到员工的权益保护与企业发展密不可分,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并不意味着企业一味地投入运营成本,他们之间是相互促进的。另外,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从和灵活就业人员的交谈中不难感受到,作为弱势群体更加希望得到公平的对待和规范的管理。在现下的劳动关系里,签订劳动合同是非常有必要的,劳动合同的签订对劳资双方的行为都起到相应的约束作用。用人单位依据灵活就业者的特性制定与之相应的劳动合同,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工作时间、主要职责、职业风险与保护等方面的信息,明确其权利和义务,既有利于用人单位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管理,也有利于灵活就业者的权益保护,也为政府机关处理劳动争议问题提供了便利。三是盼提升。政府应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量体裁衣、因材施教,有针对性的开设成人职业教育,提升人力资本,使灵活就业人员得到更大的增值空间,具体来说,能够给劳动者带来可以持续增加经济收入的劳动技能和专业知识。对于大多数灵活就业者来说,提升自己的人力资本水平是维护自身权益最好的选择,拥有较高人力资本的劳动者在与企业谈判中往往处于有利地位,能够获得更高的劳动报酬。从劳动力调查数据来看,在未签订合同的就业人口里,高中及以下学历就占到了85%,从事的职业以服务型为主。由于文化程度和技术水平较低,在日常工作中很容易被替代,工资水平也不高,劳动权益很难得到保障,从这方面来看加强职业培训是灵活就业者提升人力资本的必备选择。此外,还应引导灵活就业人员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增强维权意识,当自己的合法劳动权受到侵犯时,学会通过理性、正当的途径进行维权。(作者单位:重庆市沙坪坝区统计局)的23.89%,主要集中在私营企业,占52.78%,而收入水平高、保障条件好的正规部门,如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约占2.2%)在面对竞争压力时也愿意雇用临时工、短期合同工、劳务派遣工等,不仅工资成本更低廉,还可以逃避社会保障缴费。同时,灵活的雇佣关系还能够降低管理成本。从这方面看,通过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和规范劳动力市场来为新型灵活就业人员构建社会保障制度的想法实施难度较大。加上他们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经常变动,复杂的社会保障转移手续会为新型灵活就业人员带来麻烦。工伤保险在实际操作层面实施就更加困难,在前期对沙坪坝区参...

篇七:灵活就业保障调研报告

区关于灵活就业人员政策诉求的调研报告 为了深入了解灵活就业人员当前面临的实际困难,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工作部署,对 xx 辖区内传统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人员的生活状态进行了调研,倾听他们的政策诉求,形成此调研报告。

 一、传统灵活就业人员 我区经济发展进程中,传统的灵活就业曾一度繁荣。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传统灵活就业人员的生存状态值得关注。传统灵活就业中流动摊贩和家政服务员是其中典型的代表。

 (一)流动摊贩 1.现实生活状态 流动摊贩主要以外来务工人员、下岗职工、待业人员、自产自销农民为主;年龄主要集中在 40-60 岁,受教育程度多为小学或初中文化;主要从事经营小吃、果蔬类、熟食、小百货类等职业;每日工作时长普遍在 10 小时以上,工作时间相对较长,工作环境简陋;流动摊贩经营收入作为其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在负担家庭日常开销、子女教育、疾病医疗等大项支出后,已所剩无几。

 2.诉求期盼 (1)完善和放宽流动经营相关法规约束 目前,关于流动经营相关法律、法规较为严苛,很多流动摊贩无

 法获得合法经营手续,经营身份不能合法化,因没有其他谋生手段,只得非法经营,无法受到法律、法规保护,与城管执法等行政执法部门关系紧张。建议完善和放宽流动经营相关法规约束,允许提高社会对流动经营摊贩的容忍度,缓解流动摊贩与社会各方面的矛盾。

 (2)建立针对流动摊贩的扶持和培训体系 流动摊贩苦于职业技能相对偏少、职业素质相对偏低,除了从事流动经营,没有其他谋生手段,因此迫切需要建立针对流动摊贩技能培训和资金扶持体系,引导帮助流动摊贩通过提高职业素养实现稳定就业或创业。

 (3)建立健全流动摊贩社会保障制度 针对流动摊贩出台具体的社会救助措施,保障和改善流动摊贩的生存和基本生活水平。

 (二)家政服务员 1.现实生活状态 家政服务员主要以农民、失业人员为主,年龄偏大,女性占绝大多数;因家政服务员入职门槛低,文化程度要求不高,主要为初中文化;工作时间长短不一,“月嫂”、幼儿保姆等每日工作时间接近20 个小时,个人休息时间无法保证,但收入较高,一般家政服务员月收入普遍在 3000-5000 元之间,大部分家政服务员对自己收入表示满意。

 2.诉求期盼 (1)制订家政服务地方标准和行业规范 家政服务标准不统一,家政服务员操作欠缺规范化。应成立家政服务员行业协会,制订相关行业规范标准,提高行业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2)提高家政服务员服务水平 通过组织开展相关公益性培训,提高家政服务员职业技能,提高家政服务员服务质量,从而实现收入提升。

 (3)规范家政服务行业发展 出台优惠政策扶持引导家政服务公司规范发展,创造良好的家政行业竞争环境,特别是推动家政服务中介规范化、规模化发展。督促家政服务员在劳动过程中规范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家政服务员、雇主、中介公司三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家政服务员合法利益。

 二、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人员 (一)高校毕业生临时就业人员 1.现实生活状态 (1)高校毕业生临时就业人员一半以上为高职院校毕业生,用人单位不愿与这些高校毕业生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使得这部分高校毕业生成为临时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临时就业人员由于在学校所学技能有限,职业素质与实际工作需要存在一定差距,且欠缺对职业生涯

 的长远规划,加之没有正式劳动合同的约束和保护,导致他们“跳槽”频率高,出现“干了很多职业,但哪一个行业都干不长”的现象发生。

 2.诉求期盼 (1)进一步规范招聘环节 加强对招聘平台和相关企业关于招聘指导,使招聘平台更加规范,招聘流程更加简化。

 (2)加大政府帮助扶持力度 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的扶持,及时提供就业帮扶、跟踪指导帮助,提高就业创业财政补助标准,做好稳岗就业的落实。

 (3)加强法律援助力度 通过法律援助帮助高校毕业生快速、妥善解决临时就业中产生的矛盾、纠纷,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网约配送员 1.现实生活状态 网约配送员主体为外来务工人员、城市待业人员;工作时间灵活,计件工资、收入与投送件数成正比;受教育程度以初高中为主。

 2.诉求期盼 网约配送员最关注的是职业权益保障问题。网约配送员不是平台的正式员工,与平台或代理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无工伤险,

 商业保险也不卖给网约配送员,一旦发生事故,网约配送员及家属承担后果。网约配送员希望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和商业险,提高他们及家人应对风险的能力;同时希望政府部门完善相应法律、法规,保护网约配送员的合法权益。

 (三)网约车驾驶员 1.现实生活状态 网约车驾驶员主体为外来务工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城市待业人员等,工作时间灵活,收入与订单数成正比;受教育程度以初高中为主。

 2.诉求期盼 改善网约车驾驶员与平台间关系。网约车驾驶员与平台之间存在着巨大的不对等,主动权完全在平台,包括派单、定价、抽成、封号、罚款等等,全部由平台决定,网约车驾驶员在劳动关系中属于绝对弱势。希望有关部门能出台法规,规范和优化平台运营行为,比如,优化平台派单机制、给夜班司机给予一定额度加班费、给予司机保暖降暑补贴等。

篇八:灵活就业保障调研报告

1 2022.21爱情婚姻家庭

 管理观察新业态下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研究——以外卖骑手为例祁美慧嘉兴南湖学院摘要:在新冠疫情的背景下,共享经济发展为中国经济稳步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灵活就业人员更是共享经济的中坚力量。然而,根据笔者对嘉兴市的外卖骑手进行的调研可知,外卖骑手的劳动保障状况极为缺乏,面临着劳动关系难以认定、工作时间过长、平台承担的责任不明确以及骑手维权举证难等困境。本文以外卖骑手为例,通过发放调查问卷进行调研,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通过“类雇员”制度与外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由美团、饿了么等大型网络平台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超过法定的工作时间予以补贴以及强化平台企业责任等对策。关键词:灵活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自 2019 年 12 月底中国首例疫情出现以来,我国就业压力不断增大,全国城镇失业率于 2020 年 2 月升至 6.2%。为缓解失业问题,推动经济平稳发展,我国提出全面推进“互联网+”,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并在《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中提出培育发展共享经济新业态,创造生产要素供给新方式,鼓励共享出行、餐饮外卖、团购、在线购药、等领域产品智能化升级和商业模式创新。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我国的共享经济得以快速发展。根据《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2)》统计,2021 年我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规模约 36881 亿元,同比增长约 9.2%;在线外卖人均支出在餐饮消费支出中的占比继续提高,达 21.4%,较上年提高了 4.4 个百分点;由此可见,共享经济通过“互联网 +”创新使得服务范围得以扩大、消费规模得到提升,为中国经济稳步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并且新业态下的灵活就业人员规模也在不断壮大。所以在经济发展的背后,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越来越无法忽视:平台企业不重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权益的保护,新型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的法律体制不健全等问题层出不穷。基于此,笔者于所在城市进行了 300 份问卷的社会调查:一、以本组进行的外卖骑手社会保障问题问卷调查为依据,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现状如下(一)受访者的基本情况(1)以男性为主;(2)年龄多在 25-44 岁;(3)外卖骑手平均月净收入大多在 6000-8000;(4)受访者半数以上为美团外卖的骑手,饿了么位列第二;(5)多数骑手在美团与饿了么之间流动工作,并不固定;(6)受访者工作时间灵活,只要愿意接收订单,全天都可以工作。(二)外卖骑手的社会保障及劳动保护状况绝大多数的外卖骑手与外卖互联网平台企业(以下简称为平台企业)是劳务关系调查结果显示,只有 3.33% 的骑手与平台企业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并且他们均为肯德基宅急送的骑手,与肯德基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并不属于灵活就业人员,而 76% 的外卖骑手均是与平台企业或外包公司建立的劳务关系,甚至存在着 20.67% 的骑手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其权利更是无从保障。由此可见,骑手与平台企业之间基本上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在面对具体劳动纠纷案件时无法适用《劳动法》对骑手的权益进行保护。1. 平台企业普遍不为外卖骑手缴纳社保经调查,仅有3.33%的骑手享有平台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保,绝大多数骑手只拥有平台企业为其投保的人身意外险或车辆意外险,并且据了解,享受该保险需要每天扣三元,并且保险理赔流程极其繁琐、严格,这也带来了诸多骑手内心的不满情绪,认为只是平台企业盈利的一种手段,并没有实际的用处。2. 外卖骑手的事故发生率高据笔者的社会调查统计,在嘉兴市的 300 名骑手中有 128名骑手受到过人身意外伤害,也就是将近半数的骑手都受过伤。因此外卖骑手这一职业的事故发生率是很高的,骑手们在工作时人身安全一直遭受着威胁,而他们面对人身意外伤害采取的措施,大部分骑手选择通过保险公司赔偿,也存在着小部分骑手自认倒霉,自行解决医疗费用。平台企业在其中的作用微乎其微,但平台企业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故加强平台企业的责任也是刻不容缓的。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面临的困境(一)外卖骑手与平台企业的劳动关系难以认定随着“互联网 +”模式的推进,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方式也从实体就业,变为线上接单。同时,在电子化的过程中,平台企业为了规避自身承责的风险 , 不与外卖骑手签订劳动合

 管理观察 >>152 同,而只是建立劳务关系或交由外包公司负责。这样的手段使得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复杂多元,外卖骑手与平台企业之间的关系界定不清,仅通过传统三要件的劳动关系认定方式不仅严重侵害了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而且部分用工主体也可能通过假借平台企业的运作方式来规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最终导致骑手无法享受劳动者应有的待遇,在面对具体的劳动纠纷时权益无法通过《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进行保护。(二)外卖骑手工作时间过长且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笔者通过使用美团与饿了么两个软件,发现外卖配送时间并无间断,即 24 小时都有配送的骑手。由此可见,外卖骑手的工作时间很长,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休息时间。而不固定的工作使得骑手们为了提高收入,不惜牺牲休息时间,久而久之,他们的工作状态会受到影响,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但骑手们所享有的人身意外险理赔进度慢,理赔条件与医疗认定证明开具比较复杂,外卖骑手需要耗费较多时间集齐各种资料,并且每天三元的人身意外险不能弥补骑手所受到的人身意外伤害,无法真正保障外卖骑手的人身权益。(三)用工单位对骑手承担的责任不明确外卖骑手的劳动价值是推动共享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贡献,而用工单位应当有义务承担外卖骑手的人身安全、社会保障。但现实并不如此,据笔者进行的社会调查数据显示,出于维权难度大、证据难收集、骑手维权意识薄弱等原因,致使只有 2.67% 的骑手在面对人身意外伤害时会选择找用工单位赔偿,而在这 2.67% 的骑手中,用工单位赔偿医疗费用及误工费等损失的百分比在 25%-51% 之间。这说明哪怕骑手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有写明赔偿比例,在面对具体事故时用工单位所应负担的责任并未真正落实,用工单位与保险公司之间相互推诿责任,导致骑手的实际损失无处索赔,无法享受保险的好处。(四)外卖骑手维权举证难经深入调查,骑手们在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很难自己提供有效证据。平台企业往往不会与骑手订立书面合同,而骑手们仅凭一份电子协议甚至是口头约定,是很难在维权时证明自己与平台企业之间的关系的。然而,即便是举证难,骑手们也不会主动的找平台企业解决。原因是平台企业对于骑手们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消极对待、不作为,为了免去自身所应承担的责任而逃避、推诿,致使骑手们不抱平台企业能主动帮助问题解决的希望,久而久之便不愿将时间花费在与平台企业争论上。三、国内外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探索国外的一些国家采取了诸多措施来应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适用于我国借鉴的措施如下:以德国为例,德国“类雇员”制度将新出现的自主劳动者和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加以区分,虽然两者的主要经济来源都是基于劳动所得,但由于自主劳动者不具有人格从属性,并且不完全受到用工单位控制,致使自主劳动者不适用于劳动法。这一制度很大程度的保护了符合条件的“类雇员”的合法权益。例如,外卖员是可以享受工伤保险保障的。此外,“类雇员”是德国强制保险的对象,而且工伤保险费只由雇主单方承担,对于其他保险项目,政府还会给予一定的补贴。而我国对于这一制度可以借鉴两方面的措施。一是强制保险措施,二是统一灵活就业认定标准。在中国的共享经济发展迅速,灵活就业人员数量剧增的情况下,强制保险措施对于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待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保障其人身安全,促进共享经济稳步发展。此外,统一灵活就业认定标准将灵活就业人员资格认定标准化,放宽认定规则,使其范围扩大化和包容化,让灵活就业人员在不同的地区实现同样的社会保障,更大程度上维护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利益。我国对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规定的用工主体责任也可以成为解决此问题的良好借鉴之一。建筑施工和矿山企业因为外部如气候、地质以及内部施工技术、机械设备等问题致事故频发而成为高危行业之一,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通过对建筑企业违法分包工程项目致劳动者安全缺乏保障而承担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的规定,从侧面允许了劳动者直接向发包方要求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将责任承担者限定而不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确定依据,这样劳动者只需有明确的工伤认定报告即可获得相应的赔偿,高效又准确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外卖骑手这一职业同样也有着极高的危险系数,他们为了送达每一笔订单,需要一次次地不断地在车流中穿梭,有的常常由于配送时间、道路高峰期等客观因素不顾交通安全提高车速,高频的事故发生率无不揭示着该职业的工作危险性,但又由于他们和外卖平台间没有明确的劳动关系,对于《工伤保险条例》很难适用。所以若能借鉴用工主体责任,将平台企业和第三方公司特殊规定为责任承担者,那么外卖骑手的职业伤害保障也就能得到良好的落实。从目前城市所进行的试点工作来看,我国的深圳市和上海市分别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劳动保障问题制定了对策,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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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观察正在进行试点试行。深圳自2021年4月1日起,将网约车司机、外卖小哥、快递小哥、实习生等 8 类特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从业单位可按“自愿参保”原则为未建立劳动关系的这 8 类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而该地方政策初见成效,在 2022 年 3 月 9 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深圳市2022年1月社会保险(含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参保情况概述》中显示:工伤保险参保1264.77万人,同比增加 42.68 万人,增长 3.5%。这对于将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单列出来由单位缴纳这一措施进行全国范围的适用是有极大的参考价值的,依照深圳市工伤保险目前的发展趋势,该试点进行全国范围的适用指日可待。四、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法律对策(一)外卖骑手通过“类雇员”制度与外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通过笔者问卷调查数据显示,30.67% 的外卖骑手是与外包公司订立合同;并且据笔者的了解,有合同关系的外卖骑手大多是通过外包企业与平台企业建立关系,而非直接与平台企业订立合同。基于这样的关系,如果期待美团、饿了么等大型平台企业与上千万骑手一一建立劳动关系,所需要承担的责任过于重大,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在综合考量之下,让外卖骑手与外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是更为合适的。当然,并不是所有外卖骑手都可以签订劳动合同,笔者认为他们还需满足如下条件:首先,外卖骑手的每周工作时长达到 40 小时;其次,外卖骑手要符合劳动关系中的人身要素,具有一定的隶属性,如外卖骑手服从外包企业的调配,工作时身着工作服等等;再者,外卖骑手的工作具有连续性,至少达到一年以上。这三个要件是笔者参考构成劳动关系的传统三要件,适当放宽标准提出的建议,满足这三个条件的骑手方可与外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而外包企业则需要承担骑手们的五险,这样一来,符合要求的骑手的社会保障便得以实现。(二)自由注册的骑手由美团、饿了么等大型网络平台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不是所有骑手都是与外包企业建立关系,存在着45.33% 的骑手是直接与平台订立合同,属于自由注册。而这部分骑手的社会保障问题我们同样也不能忽视。据本组的调查数据显示,88.67% 的外卖骑手认为最需要的社会保险为工伤保险,且 84% 的骑手愿意以月收入的 1% 换取工伤保险的保障。这充分的体现了骑手们对工伤保险的迫切渴望,以及该措施的可行性。所以,参考社会效果良好的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的规定以及深圳市的试点,我们可以要求大型平台企业承担自由注册的骑手的社会保障,但出于责任负担重的考虑,平台可以暂且为其缴纳目前最为需要的工伤保险,以工伤保险为突破口,尽力实现社会保障的全覆盖,从而更好地保障骑手送餐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这部分骑手需要满足的条件应当比通过“类雇员”制度建立劳动关系的骑手放宽些:第一,主要生活来源是这份职业所带来的,不可以是兼职;第二,所具有的隶属性要求更低;第三,工作具有一定的连续性,至少连续工作六个月以上。(三)超过法定的工作时间予以补贴由于外卖骑手的工作时间不固定,甚至 24 小时接受配送,为了更好的保护骑手的休息权利,骑手们可以根据《劳动法》规定的 40 小时工作时长,将超出的工作时间报给劳动行政部门,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用工单位予以补贴。但出于用工单位成本的考虑,笔者认为该措施主要针对通过“类雇员”制度建立劳动关系的骑手进行,订立劳务合同的骑手暂不纳入该措施实施范围内。工作时长的举证由平台企业运用大数据提供,而补贴金额需视地域发展的经济水平而定,并不作强制规定。(四)强化平台企业责任对于骑手维权举证难问题,我们需要强化平台企业的举证责任,笔者建议可以从惩罚和奖励两方面出发对平台企业的责任进行引导。从惩罚的角度来看,对于平台企业故意规避缴纳保险、订立合同或推诿事故等责任,则需要通过行政处罚对其进行惩罚;从奖励的角度来看,倘若平台企业能够积极的鼓励灵活就业者参保,提供为灵活就业者缴纳的人身意外险或车辆意外险的证明、工作时长统计、商家入驻协议等有效证据,则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和减免等措施。参考文献:[1] 张晓燕 .“互联网 + 就业”模式下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权法律保障 [J]. 法制博览,2021:68-70.[2] 胡宜平 . 新业态下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法律问题研究 [D].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20:27-30.[3] 王立剑 . 共享经济平台个体经营者用工关系及社会保障实践困境研究 [J]. 社会保障评论,2021(3):12-21.基金项目:嘉兴南湖学院 2021 年度 SRT 项目基金支持(8517213035)。指导老师:陈志军,男,江苏苏州人,嘉兴南湖学院,讲师,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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