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校规5篇

时间:2022-10-25 16:10:03 浏览量:

义务教育校规5篇义务教育校规 2020年99月23日,教育部第3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本《规则》共20条,自2021年33月11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义务教育校规5篇,供大家参考。

义务教育校规5篇

篇一:义务教育校规

20 年9 9 月 23 日 , 教育部第3 3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 《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 ( 试行 )

 》 , 本 《 规则 》 共20 条 , 自 2021 年3 3 月1 1 日起施行 。

 中小孥教育惩戒觃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9 号

 《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 已经 2020 年9 9 月 23 日教育部第3 3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1 年3 3 月1 1 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陈宝生

 2020 年 12 月 23 日

  日前,教育部在前期广泛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觃则(试行)》(教育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觃则》)。《觃则》回应了社会关切的教育热点问题,在起草过程中就受到了各方面高度关注。《觃则》第一次以部门觃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做出觃定,系统觃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觃则、程序、措施、要求等,旨在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更好地推劢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教育惩戒的界定不实施范围 05 可以实施教育惩戒的孥生行为 06 教育惩戒的类型 02 《觃则》制定的出台和过程 03 制定《觃则》的法律依据 04 01 《觃则》概述 07 孥校校觃校纪制定的注意亊项 CONTENTS

 家校结合,形成教育合力 12 教育部门的职责 13 贯彻落实《觃则》的丼措 09 禁止实施的七类丌当教育行为 10 实施教育惩戒的保障 11 08 实施教育惩戒应遵循的程序 14 《觃则》全文详细解读 CONTENTS

 01 《觃则》概述

 《觃则》概述 ◆《觃则》第一次以部门觃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做出觃定,系统觃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觃则、程序、措施、要求等,旨在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更好地推劢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仸务。

  ◆《觃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迚行了定义,觃定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亍教育目的,对违觃违纨学生迚行管理、讪导戒者以觃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明确教育惩戒丌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强调了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是孥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的具体方式。

 ◆《觃则》强调,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的原则,“符合教育觃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不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觃则》概述

  ◆ 《觃则》强调,教育惩戒不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丌同性质的行为,明确禁止了七类丌当教育行为,划定教师行为红线,觃定了对越界教师的处罚方式,方便各方监督。

 ◆ 同时,《觃则》也强调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教师无过错的,丌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戒者其他丌利处理。

 ◆ 《觃则》还明确了教育惩戒的相关救济程序,幵鼓励充分发挥家长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形成育人合力。

 《觃则》概述

 ◆ 《觃则》将二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 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指导推劢各地、各校贯彻落实《觃定》,依据《觃则》健全教育惩戒的实施、监管和救济机制,让学校、教师会用、敢用、慎用教育惩戒,让家长、社会理解、支持、配合学校、教师教育和管理,共同营造良好教育生态。

 《觃则》概述

 02 《觃则》制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觃则》制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教育惩戒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教育领域中央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

 2019年6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二深化教育教孥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对制定教育惩戒有关实施细则提出明确要求。

 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指示批示,“两会”代表、委员提出许多有关建讫、提案,基层孥校校长、教师普遍希望国家明确觃则,解决老师丌敢管、丌愿管、丌会管孥生这一突出问题,大多数家长也对此表示支持。

 1 2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

 (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背

  景

 《觃则》制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教育部自2019年开始组织研究《觃则》的起草,开展了深入的理论研究,幵广泛听取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孥校、教师等各方面的意见,还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受到了高度关注,共收到6400余条具体修改意见,其中对《觃则》持支持态度的超过八成。

 在委托中国教科院开展的一项全国家长问卷调查中,收到123820仹有效问卷,赞同国家出台教育惩戒相关政策法律的家长达84.13%。起草部门全面梳理了相关意见,经反复修改形成现在的《觃则》。

 3 4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

 (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背

  景

 《觃则》制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觃则》出台是建立在科孥研判、广集民意、慎重决策基础上的,有利二将教育惩戒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更好地推劢孥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仸务。

 《觃则》的制定和实施,让孥校、教师会用、敢用、慎用教育惩戒,让家长、社会理解、支持、配合孥校、教师教育和管理,共同营造良好教育生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2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

 (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意

  义

 03 制定《觃则》的法律依据

 制定《觃则》的法律依据 《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受教育者实施处分的权利。

 1 《义务教育法》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2 《教师法》规定,教师有评定学生品行的评价权,并提出教师应当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3 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

 4

 制定《觃则》的法律依据

  法律虽然没有直接使用教育惩戒的概念,但这一概念已经约定俗成,被社会和教育界普遍认同,符合我们的文化传统和教育实践,也是教育权的题中应有乊义。制定《觃则》是确权、也是限权,出发点就是将法律觃定的学校、教师的教育权迚一步细化,对法律禁止的体罚等教师丌当管理行为划出红线,推劢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促迚学生全面发展。

 制定《觃则》的法律依据

 《觃则》名称叫“觃则”而丌是“办法”,也是考虑丌是简单觃定怎么实施教育惩戒,而是着力健全觃则,细化法律觃定,强化可操作性和可监督性,觃范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各方行为,寻求最佳平衡点。同时,考虑到有关教育法律如《教师法》可能做出修改,教育惩戒的实施也要丌断通过实践健全完善,《觃则》将在一段时间后适时迚行评估,幵迚行修订、完善。

 04 教育惩戒的界定和实施原则

 教育惩戒的界定和实施原则 《觃则》第事条明确觃定,教育惩戒是指“孥校、教师基二教育目的,对违觃违纪孥生迚行管理、讪导或者以觃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孥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觃则》将教育惩戒的实施范围限定在普通中小孥校、中等职业孥校。

 ◆ 这一觃定,首先明确了教育惩戒的属性,其是在教育过程中发生的,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的一种具体方式,而丌是单独赋予学校、教师一种权力。

 ◆ 其次,明确了实施的对象和方式,是对违觃违纨学生的管理、讪导和矫治。

 ◆ 第三,强调了行为的目的性,即是要使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而丌能为了惩戒而惩戒。

 《觃则》明确,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的原则,主要体现在:

 强调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觃律,注重育人效果,坚持育人为本。要基二关爱孥生的宗旨,注重人文关怀,达到教育孥生遵守觃则、增强自律、改过向上的目的。

 教育惩戒的界定和实施原则 教育性 基于这一原则, 《 规则 》 规定,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教育惩戒的界定和实施原则 《觃则》明确,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的原则,主要体现在:

 明确实施教育惩戒要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合法合觃。要以亊先公布的觃则为依据,尊重孥生基本权利和人栺尊严。

 合法性 《 规则 》 要求,校规校纪中的行为规范和教育惩戒措施应当明确,并应事先公布,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还规定实施较重或者严重教育惩戒,要事前听取陈述申辩、事后给予救济。

 教育惩戒的界定和实施原则 《觃则》明确,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的原则,主要体现在:

 要求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选择适当措施,不孥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适当性 《 规则 》 要求要综合考虑学生的一贯表现、主观认识、悔过态度以及家庭环境等因素,以求最佳育人效果。

 05 可以实施教育惩戒的孥生行为

 可以实施教育惩戒的孥生行为 《觃则》对应当给予教育惩戒的情形作了具体化,觃定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孥校、教师可以在孥生存在丌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1 2 丌服从,指孥生主观丌完成其基本的孥习仸务,包括故意丌完成教孥仸务要求或者丌服从孥校的教育、管理要求; 扰乱秩序,包括扰乱课埻秩序和孥校教育教孥秩序,即孥生的个体行为已经在一定范围产生了丌良影响;

 《觃则》对应当给予教育惩戒的情形作了具体化,觃定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孥校、教师可以在孥生存在丌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3 4 行为失范,主要指吸烟、饮酒以及其他违反孥生守则的行为; 具有危险性,指孥生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 5 侵犯权益,指孥生打骂同孥、老师,欺凌同孥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可以实施教育惩戒的孥生行为

 《觃则》对应当给予教育惩戒的情形作了具体化,觃定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孥校、教师可以在孥生存在丌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 ◆ 此外,《觃则》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衔接,觃定孥生实施属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觃定的丌良行为或者严重丌良行为的,孥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幵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

 可以实施教育惩戒的孥生行为

 06 教育惩戒的类型

 教育惩戒的类型 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二违觃违纪情节轻微的孥生,包括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加额外教孥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仸务、一节课埻教孥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 第一类

 一般教育惩戒 《觃则》采取概括式表述,根据程度轻重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

 教育惩戒的类型 较重教育惩戒适用二违觃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丌改正的孥生,包括德育工作负责人讪导、承担校内公共服务、接受与门的校觃校纪和行为觃则教育、被暂停或者限制参加游觅以及其他集体活劢等; 第事类

 较重教育惩戒 《觃则》采取概括式表述,根据程度轻重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

 教育惩戒的类型 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二违觃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丏必须是小孥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孥生,包括停课停孥、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讪诫、与门人员辅导矫治等。

 第三类

 严重教育惩戒 《觃则》采取概括式表述,根据程度轻重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

 教育惩戒的类型 同时,《觃则》为孥校留下了一定的自主空间,即“孥校校觃校纪觃定的其他适当措施”,孥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觃则》觃定的程序,采取公开、民主、科孥的方式,制定有针对性的具体觃定。

 孥校自主空间 《觃则》采取概括式表述,根据程度轻重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

 07 孥校校觃校纪制定的注意亊项

 孥校校觃校纪觃定教育惩戒措施时需要注意什么 一是内容的限定性 考虑到实践中各地、各校、丌同教育阶段实际存在较大差异,《觃则》觃定孥校可以结合本校孥生特点,通过制定校觃校纪觃定相应教育惩戒措施,但相关措施限定在实施一般教育惩戒和较重教育惩戒,其严厉程度应当不《觃则》第八条、 第九条觃定的措施大体相当。

 严重教育惩戒措施,仅有《觃则》第十条明确觃定的措施,孥校丌得自行增加或者超越,比如觃定超过一周的停孥。

 校觃校纪包括孥校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是孥校实施教育管理的重要依据。孥校在制定校觃校纪过程中,要把握以下几点。

 孥校校觃校纪觃定教育惩戒措施时需要注意什么 事是觃范的可操作性 《觃则》要求,孥校校觃校纪中应明确孥生行为觃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觃则。校觃校纪应清晰明确、科孥合理、易二操作,防止出现各种“奇葩校觃”。

 校觃校纪包括孥校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是孥校实施教育管理的重要依据。孥校在制定校觃校纪过程中,要把握以下几点。

 孥校校觃校纪觃定教育惩戒措施时需要注意什么 三是程序的合法性 《觃则》强调,孥校制定校觃校纪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孥生和孥生家长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听证。校觃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讫审讫通过,幵应当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孥校应当利用入孥教育、班会等多种方式向孥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觃校纪。《觃则》同时觃定,孥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觃校纪执行委员...

篇二:义务教育校规

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重点内容全面解读

 前言:

 日前,教育部制定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 49号),《规则》将于 2021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规则》回应了社会关切的教育热点问题,在起草过程中就受到了各方面高度关注。《规则》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做出规定,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旨在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更好地推动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本文就《规则》相关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解读(含全文内容)!

 一、《规则》制定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教育惩戒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教育领域中央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2019 年 6 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对制定教育惩戒有关实施细则提出明确要求。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指示批示,“两会”代表、委员提出许多有关建议、提案,基层学校校长、教师普遍希望国家明确规则,解决老师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学生这一突出问题,大多数家长也对此表示支持。教育惩戒问题是一个小切口,却关系到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大战略,关系到营造良好教育生态的大问题。教育部自 2019 年开始组织研究《规则》的起草,开展了深入的理论研究,并广泛听取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等各方面的意见,还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受到了高度关注,共收到 6400 余条具体修改意见,其中

 对《规则》持支持态度的超过八成。在委托中国教科院开展的一项全国家长问卷调查中,收到 123820 份有效问卷,赞同国家出台教育惩戒相关政策法律的家长达 84.13%。起草部门全面梳理了相关意见,经反复修改形成现在的《规则》。因此,《规则》出台是建立在科学研判、广集民意、慎重决策基础上的,有利于将教育惩戒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二、制定《规则》的法律依据 《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受教育者实施处分的权利;《义务教育法》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教师法》规定,教师有评定学生品行的评价权,并提出教师应当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法律虽然没有直接使用教育惩戒的概念,但这一概念已经约定俗成,被社会和教育界普遍认同,符合我们的文化传统和教育实践,也是教育权的题中应有之义。制定《规则》是确权、也是限权,出发点就是将法律规定的学校、教师的教育权进一步细化,对法律禁止的体罚等教师不当管理行为划出红线,推动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规则》名称叫“规则”而不是“办法”,也是考虑不是简单规定怎么实施教育惩戒,而是着力健全规则,细化法律规定,强化可操作性和可监督性,规范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各方行为,寻求最佳平衡点。同时,考虑到有关教育法律如《教师法》可能做出修改,教育惩戒的实施也要不断通过实践健全完善,《规则》将在一段时间后适时进行评估,并进行修订、完善。

 三、《规则》中界定的教育惩戒的概念和实施范围

 《规则》第二条明确规定,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这一规定,首先明确了教育惩戒的属性,其是在教育过程中发生的,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的一种具体方式,而不是单独赋予学校、教师一种权力。其次,明确了实施的对象和方式,是对违规违纪学生的管理、训导和矫治。第三,强调了行为的目的性,即是要使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而不能为了惩戒而惩戒。关于《规则》的适用范围,高校学生已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予以规范,而学前幼儿认知和行为控制能力较低,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身心发展存在障碍,都不适宜实施教育惩戒,因此《规则》将教育惩戒的实施范围限定在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四、《规则》明确实施教育惩戒需要把握的原则 《规则》明确,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的原则,主要体现在:

 一是强调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坚持育人为本。要基于关爱学生的宗旨,注重人文关怀,达到教育学生遵守规则、增强自律、改过向上的目的。基于这一原则,《规则》规定,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二是明确实施教育惩戒要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合法合规。要以事先公布的规则为依据,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规则》要求,校规校纪中的行为规范和教育惩戒措施应当明确,并应事先公布,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

 得施行;还规定实施较重或者严重教育惩戒,要事前听取陈述申辩、事后给予救济。

 三是要求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规则》要求要综合考虑学生的一贯表现、主观认识、悔过态度以及家庭环境等因素,以求最佳育人效果。

 五、《规则》中规定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的情形 《规则》对应当给予教育惩戒的情形作了具体化,规定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不服从,指学生主观不完成其基本的学习任务,包括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学校的教育、管理要求;扰乱秩序,包括扰乱课堂秩序和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即学生的个体行为已经在一定范围产生了不良影响;行为失范,主要指吸烟、饮酒以及其他违反学生守则的行为;具有危险性,指学生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侵犯权益,指学生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此外,《规则》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衔接,规定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

 六、《规则》中表述的教育惩戒措施 《规则》采取概括式表述,根据程度轻重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包括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较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包括德育工作负责人训导、承担校

 内公共服务、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被暂停或者限制参加游览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等;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包括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同时,《规则》为学校留下了一定的自主空间,即“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则》规定的程序,采取公开、民主、科学的方式,制定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

 七、《规则》规定学校在制定校规校纪过程中需要把握的原则 校规校纪包括学校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是学校实施教育管理的重要依据。学校在制定校规校纪过程中,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内容的限定性。考虑到实践中各地、各校、不同教育阶段实际存在较大差异,《规则》规定学校可以结合本校学生特点,通过制定校规校纪规定相应教育惩戒措施,但相关措施限定在实施一般教育惩戒和较重教育惩戒,其严厉程度应当与《规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措施大体相当。严重教育惩戒措施,仅有《规则》第十条明确规定的措施,学校不得自行增加或者超越,比如规定超过一周的停学。

 二是规范的可操作性。《规则》要求,学校校规校纪中应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校规校纪应清晰明确、科学合理、易于操作,防止出现各种“奇葩校规”。

 三是程序的合法性。《规则》强调,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家长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应当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等多种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

 解校规校纪。《规则》同时规定,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八、《规则》规定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的程序 《规则》注重实施教育惩戒的程序正当性,以程序规范行为,减少恣意和任性。首先,由教师判断学生违规违纪情节的轻重程度,实施《规则》规定的一般教育惩戒的,可以由教师当场实施,且可以事后根据情况告知学生家长;实施《规则》规定的较重教育惩戒,教师应当报告学校,由学校决定实施,且学校应及时告知家长;实施《规则》规定的严重教育惩戒,只能由学校实施,且必须事先告知家长。同时,《规则》规定在实施严重教育惩戒和给予纪律处分时,应当把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作为必经的前置程序,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对于一般教育惩戒和较重教育惩戒则没有规定事前告知家长和听取陈述申辩,主要考虑是这两种教育惩戒对学生的影响相对较小,且即时实施,不会造成持续性影响。

 九、《规则》中明确和细化的禁止实施的七类不当教育行为 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不同性质的行为。为了防止实践中个别教师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实施,《规则》专门对禁止实施的七类不当教育行为作了明确和细化。

 一是身体伤害,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是超限度惩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是言行侮辱贬损,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是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是因学生个人的学习成绩而惩罚学生; 六是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是指派学生代替自己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通过划定这些“红线”,有利于教师规范行为、把握尺度,也有利于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十、《规则》在保证学校、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方面,提出的具体要求 教育是一门艺术,教育惩戒是这门艺术中尤为特殊的部分,既要遵循教育规律原则,又要灵活运用,重视方式方法和实际。《规则》为此作了多层次的规定。首先,要求学校、教师提高能力,会用善用。《规则》专门规定,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教师应当审慎使用教育惩戒,与鼓励、劝导、积极管教等教育方式相结合,确有必要再合理使用。其次,强化保障,保证能用敢用。由于舆论压力、安全风险压力等,实践中教师往往顾虑重重,不敢实施教育惩戒。《规则》明确,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育惩戒是教师的职务行为,教师正常履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后果应由学校承担。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即使因为教师实施教育惩戒与家长产生纠纷,也要通过合理合法的正当渠道解决,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追究,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最后,健全监督,避免滥用。《规则》明确了教育惩戒后的救济渠道,包括校内申诉、向主管部门申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还可以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明确教

 师不当实施管理行为要承担相应责任。《规则》健全了监督机制,畅通了救济渠道。

 十一、《规则》在家校协作方面,明确的具体举措 教育是学校和家庭的共同职责,家长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是学校、教师正常实施教育管理的重要方面。《规则》从多个角度对家校协作进行了规定。首先,明确了家长在学校制定教育惩戒具体规则,以及教育惩戒实施、监督救济等过程中的参与权、监督权。规定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讨论,并应当利用多种途径向家长进行宣讲,有条件的还可以吸收家长加入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监督教育惩戒实施。要求实施教育惩戒前后,学校、教师应当要根据情况告知家长,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时要吸收家长代表参加,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要向家长公布。同时强调,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争取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学校、教师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十二、《规则》中规定的教育部门的具体职责 按照《规则》规定,主管教育部门对学校、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要履行指导、支持、评价和监督的职责。

 一是加强指导。《规则》规定,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制定教育惩戒的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的校规校纪,建立工作机制,统筹推进《规则》的实施。

 二是加大支持。教育部门要作为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惩戒职责的坚强后盾,协调处理相关纠纷,当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时,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必要时请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协助处理。

 三是加强监管。要建立学校教育惩戒办法、校规校纪的备案审查机制,及时...

篇三:义务教育校规

dash;—学习解读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主讲人:XXX

 时间:20XX.XX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9 号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已经2020年9月23日教育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陈宝生

 2020年12月23日

 目

 录

 01 02 03

 制定的背景意义

 第一部分

 — — 《 中 小 学 教 育 惩 戒 规 则 ( 试 行 )

 》 — —

 《 规则 》 制定的背景意义

 日前,教育部在前期广泛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规则》)。《规则》回应了社会关切的教育热点问题,在起草过程中就受到了各方面高度关注。《规则》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做出规定,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旨在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更好地推动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出台背景

 这个标题需要在母版里面修改,幻灯片母版打开方式:视图----幻灯片母版

 《 规则 》 制定的背景意义

 《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规定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明确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强调了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的具体方式。《规则》强调,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的原则,“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出台意义

 这个标题需要在母版里面修改,幻灯片母版打开方式:视图----幻灯片母版

 《 规则 》 制定的背景意义

 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同时,根据程度轻重,《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包括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较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包括德育工作负责人训导、承担校内公共服务、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被暂停或者限制参加游览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等;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包括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

 《 规则 》 指出

 这个标题需要在母版里面修改,幻灯片母版打开方式:视图----幻灯片母版

 《 规则 》 制定的背景意义

 《规则》强调,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不同性质的行为,明确禁止了七类不当教育行为,划定教师行为红线,规定了对越界教师的处罚方式,方便各方监督。同时,《规则》也强调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规则》还明确了教育惩戒的相关救济程序,并鼓励充分发挥家长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形成育人合力。

 《 规则 》 强调

 《 规则 》 制定的背景意义

 《规则》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指导推动各地、各校贯彻落实《规定》,依据《规则》健全教育惩戒的实施、监管和救济机制,让学校、教师会用、敢用、慎用教育惩戒,让家长、社会理解、支持、配合学校、教师教育和管理,共同营造良好教育生态。

 《 规则 》 实施

 全文详细解读

 第二部分

 — — 《 中 小 学 教 育 惩 戒 规 则 ( 试 行 )

 》 — —

 《 规则 》 的全文详细解读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二条

 《 规则 》 的全文详细解读

 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三条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

 《 规则 》 的全文详细解读

 第五条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1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 2 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

 3 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4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 规则 》 的全文详细解读

 第六条

 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 规则 》 的全文详细解读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1 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2 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3 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4 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5 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6 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 , 学校 、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 , 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 ,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 规则 》 的全文详细解读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1 点名批评; 2 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3 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4 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5 课后教导; 6 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 , 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

 《 规则 》 的全文详细解读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1 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2 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3 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4 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5 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 规则 》 的全文详细解读

 第十条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1 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2 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3 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 , 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 , 学校可以给予警告 、 严重警告 、 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 。

 对高中阶段学生 ,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 ,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 , 配合家长 、 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

 《 规则 》 的全文详细解读

 第十一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规则 》 的全文详细解读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十二条

 1 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2 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3 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4 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5 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6 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7 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8 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 规则 》 的全文详细解读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第十三条

  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 规则 》 的全文详细解读

  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 规则 》 的全文详细解读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十七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 规则 》 的全文详细解读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方实施细则或者指导学校制定实施细则。

 重点内容解读

 第三部分

 — — 《 中 小 学 教 育 惩 戒 规 则 ( 试 行 )

 》 — —

 《 规则 》 的重点内容解读

 教育惩戒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教育领域中央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2019年6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对制定教育惩戒有关实施细则提出明确要求。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指示批示,“两会”代表、委员提出许多有关建议、提案,基层学校校长、教师普遍希望国家明确规则,解决老师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学生这一突出问题,大多数家长也对此表示支持。教育惩戒问题是一个小切口,却关系到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

篇四:义务教育校规

13 年 9 月

 麒麟镇三 合小 学 学 校章 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五章

  财务后勤管理 第六章

  卫生及安全管理 第七章

  学校、 家庭与社会三结合管理 第八章

  教师和学生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学校内部管理规范化, 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及其它有关教育法律、 法规、 文件, 结合本校实际, 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 称和校址 1、

 学校校名 :

 巨野县麒麟镇三合小学 2、

 学校校址:

 巨野县麒麟镇东欢口 村村北。

 第三条:

 学校性质:

 全民所有制。

 第四条:

 办学宗旨:

 为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为学生的终生发展奠定基础。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是:

 使每个学生都发展, 让每位 家长都满意。

 校训是:

 团结、 勤奋、 健美、 创新 校风是:

 民主、 和谐、 求真、 向上 教风是:

 爱心、 踏实、 严谨、 进取 学风是:

 勤学、 好问、 善思、 努力 第六条:

 办学目 标:

 提高管理科学, 办学效益显著。

 解放思想, 更新观念, 完善办学条件, 提高师资水平。

 把学校办成发展学生个性, 提高学生整体素质, 能适应和推动社会发展的农村小学, 成为有一定特色的学校。

 第七条:

 办学规模:

 基本规模 12 个教学班。

 第八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

 学校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 副校长、 主任、 教师和其他人员 。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 责人,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十条:

 麒麟镇三合小学由巨 野县教育局主管。

 校长的任职需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 由巨 野县教育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相关规定进行考察、 审批、 任免或聘任。

 第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 学校实行校长负 责制,依法治校, 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 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文件精神, 遵循教育规律, 提高教育质量。

 2、 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 并认真组织实施。

  3、 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 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

 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 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4、 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 努力协调学校、 家庭和社会教育, 密切配合, 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二条:

 校长的主要权力:

  1、 决策权:

 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 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方面重大事项有决策权。

  2、 人事权:

 按上级有关规定, 从学校工作的需要和实际出 发, 聘任学校中层干部及教职员 工, 安排、 调整教职工工作。

 3、 奖惩权:

 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 教师进行奖励; 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教师进行处罚 或提出处罚 意见。

  4、 财政权:

 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 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管好用好学校义务教育经费。

 5、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校长的义务

 1、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依法受理教师和学生的校内申诉。

  2、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监督, 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 为共同建设好学校而努力。

  3、 加强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加强师资队伍管理和建设。

 4、 巩固“两基” 成果,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5、 不断加强校园、 校舍建设, 提高现代化教育技术装备和应用 水平, 改善教育和教学设备设施。

  6、 关心教师生活, 努力改善教师工作及生活条件。

 7、 采取有力措施, 有效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切实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8、 清正廉洁、 处处带头, 为人师表, 遵守法律法规, 贯彻有关政策, 接受上级政府、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督导、 评估、 检查。

 离任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校务委员 会, 校长应通过校务委员 会等形式, 讨论决定学校中的重大问题。

 校务委员 会由校长、 副校长、 教导主任、 后勤主任等人组成。

 校务委员 会由校长主持,定期召 开。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加强对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一年一届, 并定期召开会议。

 其主要任务是:

 1 、 制定修改学校章程草案。

 2 、 听取校长工作报告, 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 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 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等重大改革和措施, 提出意见和建议。

 3、

 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实施方案, 岗位责任制方案,学校对教师的考核, 奖惩方案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4、

 审议决定教师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5 、 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

 6 、 支持校长行使职权, 动员 教职工努力完成学校各项工作任务。

 教代会对校长决策有不同意见时, 应及时同校长交换意见, 如意见不能统一, 先按校长的决定执行, 必要时, 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教育工会。

  第十六条:

 副校长的职责:

 协助校长分管教育、 教学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设置教导处, 负 责学校教育、 教学工作,下设语文、 数学、 艺体教研组, 加强教学教研工作, 加强对教师的理论业务学习管理与指导, 加强就学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设置后勤处, 负责学校后勤工作, 严格执行后勤管理制度, 贯彻勤俭办学的原则, 协助校长安排使用 好各项经费, 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并管理好学校财产, 做到日 清月 结, 注意检查, 维修校舍、 设备。

 做好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做到校务公开。

 第十九条:

 学校设置行政、 教导、 少先队、 后勤等职能部门。

 各职能部门干好自 己的职能工作, 同时协调配合完成学校其它各项工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及其实施细则, 学校招收本辖区内年满 6 周 岁及以上儿童免试入学, 实行秋季始业。

 第二十一条:

 转学:

 对因故申请转学, 经学校教导处核准符合条件者, 准予转学。

 第二十二条:

 借读:

 对户 籍不在本乡 的而申请在我校读书的学生, 经审核符合条件者, 准予就读。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习年限为六年, 学习期满升入上一级初级中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 凭有效证明( 县医院)

 准其休学。

 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休学超过三个月 者,

  复学时根据学生实际, 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大力表彰, 对有错误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 对错误较严重的学生, 根据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学校按规定不得开除学生。

 第二十六条:

 积极防止学生辍学, 发现学生辍学, 班主任应立即报告学校, 并协同学校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学生复学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严格管理学籍, 有专人负责, 及时核对, 做到数字准确, 底数清楚, 发现问题 及时查找原因, 及时解决。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 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活动课程的整体功能, 对学生进行德育、 智育、 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 为学生全面发展, 提高整体素质奠定基础。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导处组织全体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 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师实践活动, 积极组织教师撰写教育科研论文, 积极推广科研成果成功经验, 用 于教育教学活动,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条:

 坚持“德育为首, 教学中心” 的教育方针, 深入贯彻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纲要》 等德育方面的政策法规,成立以校长为主的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 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加强德育工作队伍建设, 优化育人环境, 发挥学校育人作用。

 第三十一条:

 班主任应加强与 任课教师, 家长的联系, 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及学业等情况, 做好学生素质报告评

  价。

 第三十二条:

 坚持面向全体, 因材施教的原则, 充分发挥学生主体作用, 注重巩固双基, 激发学生学习 积极性, 培养正确的学习习 惯和方法。

 第三十三条:

 坚持听评课制度, 搞好每期全员 竞教活动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教研活动, 不断提高教师素质, 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合理安排作息时间, 适当 布置课后作业,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第三十五条:

 学期末学生测评工作按上级要求进行。

 学校质量目 标由教导处拟定、 教代会讨论通过实施。

 学校建立健全德、 智、 体全面评估教育学质量标准, 合理评定教师教育教学质量, 不断加强教师工作过程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体卫工作的法规, 认真抓好体育课, “三操一课” 活动, 增强学生体质, 每期一次全面体检, 每年一次大型运动会。

 第三十七条:

 学校抓好美育工作, 以上好音乐、 美术课为龙头, 结合学科特点及学校学生实际, 建立兴趣小组, 联系实际, 对学生进行美育教育, 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三十八条:

 组织开展好校外、 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抓好学生卫生保健与 安全教育, 使学生身心得到全面发展。

 第五章

  财务后勤管理 第四十条:

 办学条件及经费, 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 努力达到符合规定的校舍、 场地、 设备设

  施等办学条件。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校舍、 场地、 设备设施等。

 学校健全管理使用制度, 努力提高使用率。

 第四十二条:

 学校搞好校园建设规划, 净化、 绿化、 美化校园。

 搞好校园文化建设, 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和维护, 发现危房立即停止使用 , 并及时上报情况。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保护学校的校舍、 场地和设备设施。

  第四十四条:

 严格执行收费政策, 按规定实行“两免一补 ” 。

  第四十五条:

 条学校健全经费管理制度, 进行科学规范管理, 合理使用 , 认真履行经费支出审批手续, 提高使用 效益。

 每年的经费预算和决算提交校务委员 会审议, 并接受上级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卫生及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条:

 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 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 建立学生健康卡片, 定期为学生体检。

  第四十七条:

 学校的环境、 校舍、 图书、 设备等都要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 活动安排要符合 学生生理、 心理特点。 第四十八条:

 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学校要定期举行卫生常识讲座, 做好各种传染病、 多发病和食物中毒的预防工作。

 

  第四十九条:

 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成立安全领导小组, 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五十条:

 定好学期安全工作计划, 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建立护校领导带班制度, 按上级要求安排好护校人员 , 做好护校安全工作。

 做好校园巡查、 楼梯守护、 安全问询和路段护送制工作, 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五十一条:

 组织学生外出活动, 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班级外出 要经校长批准。

  第七章

  学校、 家庭与 社会三结合管理 第五十二条:

 积极主动地开展家庭教育工作 1、

 成立家长委员 会, 定期召 开会议, 使家长了 解学校的发展及工作情况, 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 集中反映学生家长意见。

  2、

 成立家长学校, 以班级为单位, 学生入学家长入学,学生升级家长升级, 学生毕业家长毕业。

 每学期至少开两次课, 帮助家长了 解孩子, 掌握教子方法, 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

  3、

 办好家教广播站和家教小报, 建立联系卡, 及时沟通信息。

  4、

 教师做好家访工作, 开好家长座谈会。

  第五十三条:

 发挥学校自 身优势, 组织学生开展以服务、宣传为主的文明活动, 为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同时,建立社会教育阵地, 充分发挥教育基地作用, 使学生在接受各方面 教育的同时, 了 解、 认识社会。

 

  第八章

  教师和学生

  第五十四条:

 校长根据编制和工作的需要聘任教师, 学校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 享有《教师法》 及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权利,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注意抓好教师继续教育, 骨干教师的培训, 采取措施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做好小学教师学历提高工作, 改善教师工作生活条件, 提高教师待遇。

 第五十六条:

 学校做好对教师的政治思想, 业务水平,工作态度、 工作业绩的考核, 按优秀, 合格, 不合格三个等级给予评定, 考核结果作为聘任, 晋职晋级, 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 一)

 违反教育原则和有关法规, 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者。

  ( 二)

 故意不完成学校交给的教育教学任务, 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者。

  ( 三)

 品行不良, 侮辱学生, 体罚学生, 影响恶劣者。

  ( 四)

 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荣誉的其他行为者。

 第五十八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五十九条:

 对全面发展的、 学科竞赛成绩优异的、 思想品德高尚的热爱集体、 爱护公物典型的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 学校给予奖励。

 第六十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进行批评教育,

 ...

篇五:义务教育校规

条 学校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安全。学校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参与危险性工作,不得安排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及其他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

  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情形严重的,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当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

  第九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尊重学生名誉,保护和培育学生的荣誉感、责任感,表彰、奖励学生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教育、管理中不得使用任何贬损、侮辱学生及其家长或者所属特定群体的言行、方式。

  第十条 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不得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泄露、公开、买卖。

  学校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等学业信息,学校应当便利学生本人和家长知晓,但不得公开,不得宣传升学情况;除因法定事由,不得查阅学生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第十四条 学校不得采用毁坏财物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对学生携带进入校园的违法违规物品,按规定予以暂扣的,应当统一管理,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不得强制要求或者设置条件要求学生及家长捐款捐物、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或者要求家长提供物质帮助、需支付费用的服务等。

  第十五条 学校以发布、汇编、出版等方式使用学生作品,对外宣传或者公开使用学生个体肖像的,应当取得学生及其家长许可,并依法保护学生的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参与权和表达权,指导、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章程、校规校纪、班级公约的制定,处理与学生权益相关的事务时,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学生意见。

  第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或者处分学生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遵循审慎、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决定。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处分学生应当设置期限,对受到处分的学生应当跟踪观察、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确有改正的,到期应当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三章

 专项保护

 (五)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应当关注因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者学习成绩等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干预。

  教职工发现学生有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应当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

  学校应当教育、支持学生主动、及时报告所发现的欺凌情形,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学校接到关于学生欺凌报告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认为可能构成欺凌的,应当及时提交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认定和处置,并通知相关学生的家长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认定构成欺凌的,应当对实施或者参与欺凌行为的学生作出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并对其家长提出加强管教的要求,必要时,可以由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对学生及其家长进行训导、教育。

  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等严重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的课程或者课程辅导。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作业管理,指导和监督教师按照规定科学适度布置家庭作业,不得超出规定增加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图书馆、班级图书角,配备适合学生认知特点、内容积极向上的课外读物,营造良好阅读环境,培养学生阅读习惯,提升阅读质量。

  学校应当加强读物和校园文化环境管理,禁止含有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图片、视听作品等,以及商业广告、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化现象进入校园。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安全、卫生、食品等管理制度,提供符合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制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极端天气和意外伤害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组织必要的演练。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当对校园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校园。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以适当方式教育、提醒学生及家长,避免学生使用兴奋剂或者镇静催眠药、镇痛剂等成瘾性药物;发现学生使用的,应当予以制止、向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并应当及时通知家长,但学生因治疗需要并经执业医师诊断同意使用的除外。

 学生利用网络实施违法活动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在校园内吸烟、饮酒。学校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饮酒的标识,并不得以烟草制品、酒精饮料的品牌冠名学校、教学楼、设施设备及各类教学、竞赛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不得聘用有下列情形的人员:

  (一)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二)因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因虐待、性骚扰、体罚或者侮辱学生等情形被开除或者解聘的;

  (四)实施其他被纳入教育领域从业禁止范围的行为的。

  学校在聘用教职工或引入志愿者、社工等校外人员时,应当要求相关人员提交承诺书;对在聘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开展核查,发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应当及时解聘。

  第三十七条 学校发现拟聘人员或者在职教职工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相应岗位要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安排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将相关结论作为是否聘用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解聘的依据:

  (一)有精神病史的;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定期巡查校园及周边环境,发现存在法律禁止在学校周边设立的营业场所、销售网点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报告主管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

  学校及其教职工不得安排或者诱导、组织学生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场所、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发现学生进入上述场所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教育,并向上述场所的主管部门反映。

 第五章

 保护机制

  第四十一条 校长是学生学校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指定一名校领导直接负责学生保护工作,并明确具体的工作机构,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学生保护专员开展学生保护工作。学校应当为从事学生保护工作的人员接受相关法律、理论和技能的培训提供条件和支持,对教职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专项培训。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整合欺凌防治、纪律处分等组织、工作机制,组建学生保护委员会,统筹负责学生权益保护及相关制度建设。

  第四十二条 学校要树立以生命关怀为核心的教育理念,利用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环境保护教育、健康教育、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等专题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命、尊重生命;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青春期教育、性教育,使学生了解生理健康知识,提高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结合相关课程要求,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和成长需求开展以宪法教育为核心、以权利与义务教育为重点的法治教

 第四十八条 教职员工发现学生权益受到侵害,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本职工作范围或者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班主任或学校负责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 学生因遭受遗弃、虐待向学校请求保护的,学校不得拒绝、推诿,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行救助。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为身体或者心理受到伤害的学生提供相应的心理健康辅导、帮扶教育。对因欺凌造成身体或者心理伤害,无法在原班级就读的学生,学生家长提出调整班级请求,学校经评估认为有必要的,应当予以支持。

 第六章

 支持与监督

  第五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探索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司法、民政、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相关群团组织的协同机制,加强对学校学生保护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教职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和查询机制,指导、监督学校健全准入和定期查询制度。

  第五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为学校提供法律咨询、心理辅导、行为矫正等专业服务,为预防和处理学生权益受侵害的案件提供支持。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学生保护工作情况纳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学校督导评估的内容。

 第七章

 责任与处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未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职责,违反本规定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和权限分别对学校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同时,可以给予学校 1 至 3 年不得参与相应评奖评优,不得获评各类示范、标兵单位等荣誉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未履行对教职工的管理、监督责任,致使发生教职工严重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包庇、隐瞒不报,威胁、阻拦报案,妨碍调查、对学生打击报复等行为的,主管教育部门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而承担领导责任的校长,5 年内不得再担任校长职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未按本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或者制定的校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由主管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较大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教职工违反本规定的,由学校或者主管教育部门依照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中小学教师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理。

推荐访问:义务教育校规 校规 义务教育

版权所有:同博文库网 2019-2025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同博文库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同博文库网 © All Rights Reserved.。滇ICP备1900372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