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服务.DOC(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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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服务.DOC(完整)

 

  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适用范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二、事项审查类型:承诺件 三、审批依据:1.《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 年 3 月 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2 号发布,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014 年 11 月 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56 号发布,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四、受理机构:防城港市不动产登记局 五、决定机构:防城港市不动产登记局 六、数量限制:不限 七、申请条件: :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

  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

 买卖、互换、赠与的; 2

 继承或受遗赠的; 3

 作价出资(入股)的; 4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

 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

 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禁止性要求:无 九、 申请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现场核验用) :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核验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核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原件; (3)不动产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核验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原件(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4)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

  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申请者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地点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 (5)申请人为境外人士的或委托他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其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应提交有关部门的认证或者公证。(原件)

 (6)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交结婚证原件;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交户口簿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赠与人和受赠与人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户籍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出具的关系证明)(现场核验用)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原件)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死亡证明、遗嘱、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证明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提交成立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的法院裁定书或者其他相

  关文件,以及买卖合同或转让协议。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7)不同权利人的分割、合并不动产的提交分割、合并协议(权属改变)及权属调查成果(含宗户地图、房屋分户图的纸质版和电子版)。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行政决定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生效行政决定书。

 (9)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

 (10)划转、调拨、移交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有权部门做出的划转、调拨、移交决定书。(原件)

 4.涉及税费的提供税费缴纳凭证(现场核验用)。

 十、办理基本流程:

 项目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申请人申请

 缴费(税)、领证

  十一、办结时限:法定时间 30 个工作日;承诺时间 1 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发改价格规 ﹝2016﹞2559 号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收费标准为:80 元/件;非住类收费标准为:550 元/件

 2.证书工本费:10 元/本(核发一本证书免收证书费,每增加一本加收证书工本费 10 元) 3.涉及减免有关费用的详见服务窗口收费公示牌,按发改价格规 ﹝2016﹞2559 号文,桂财税[2019]27 号文执行。

 十三、税款征收依法律规定执行。

 十 四 、 结果送达:限期送达。送达时限为 1 个工作日;决定的送达方式:申请单位和个人可自行到政务大厅领取,或委托邮政速递部门代为领取并邮寄至指定地址。

 十 五 、监督投诉渠道:

 1.政务服务投诉电话:(0770)2883116 2.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 148 号 十 六 、办公地 址和时间:

 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 148 号; 工作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3:30——16:30

  十 七 :咨询途径:

 1.窗口现场咨询; 2.电话咨询:

 政务中心窗口:2882370;登记科办公室:

 2038161

 十 八 、窗口权限: :

 1.受理权;2. 协调处置权 3.办理结果送达权 十 九: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事例、常见问题解答:

 特别说明: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此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享受优惠政策应提交材料:

 1.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如符合以下条件的还需提交:

 (1)选择按差额征收的提供原购房发票或完税凭证、其他合理成本费用凭证(如银行贷款利息明细、支付装修费用等)原件; (2)自建房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未注明“自建房”的还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收件 编号

  收件人

 单位:平方米 日期

 登记类型

 权利类型

  申 请 人 情 况 登

 记

 申

 请

 人 权利人姓名(名称)

 电话

 身份证件种类

 证件号

 个人婚姻状况 □未婚

 □已婚

 □离婚未再婚

 □丧偶未再婚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法人电话

 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电话

 代理人身份证号

 代理机构名称

 邮编

 登

 记

 申

 请

 人 义务人姓名(名称)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种类

 证件号

 个人婚姻状况 □未婚

 □已婚

 □离婚未再婚

 □丧偶未再婚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法人电话

 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电话

 代理人身份证号

 代理机构名称

 邮编

 不 动 产 情 况

 坐

 落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类型 国有土地使用/ 房屋所有权 面

 积

 用

 途 城镇住宅 原不动产权证书号

 构筑物类型

 交易 情况 交易金额(元)

 是否资金监管 □是

 □否 抵押 情况

 被担保债权数额 (最高债权数额)

  债务履行期限 (债权确定期间)

 抵押范围

 地役权情况 需役地坐落

 需役地 不动产单元号

  登 记 原 因

 家庭住房实有套数诚信保证 申请人(卖方)及家庭成员(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共拥有:

  □壹套住房

 □其他套住房 申请人(买方)及家庭成员(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共拥有:

 □无住房

  □壹套住房

 □其他套住房 申请证书版式

 □单一版

 □集成版 申请分别持证 □是

 □否 备注

 □ 单独所有

 共有方式:

 □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

 权利人姓名:_____ 份额___%;权利人姓名:_____ 份额___%;权利人姓名:_____ 份额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与事实不符,申请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 (签章):

  申请人 (签章):

  代理人 (签章):

  代理人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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