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全文完整)

时间:2022-09-14 12:35:04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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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全文完整)

 

 劳动报酬

  (CNKI 关于劳动报酬含义的内容)

 什么是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Labor remuneration)

 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 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

 []

  劳动报酬包括

  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报酬包括三部分:

 一是货币工资, 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 奖金、 津贴、 补贴等;

 二是实物报酬, 即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等;

 三是社会保险, 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失业、 养老、 人身、医疗、 家庭财产等保险金。

 []

  劳动报酬的相关法律

  (1)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 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在实践中, 有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 但未订立劳动合同。

 对劳动报酬的具体事项, 包括劳动报酬的金额、 支付方式、 支付时间等, 仅作了口头约定, 或者约定的不明确, 一旦发生争议, 往往无据可查, 无法确定。

 针对这种情况, 《劳动合同法》 作了相关规定。

 (2)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明确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 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劳动报酬” 的条款。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中记载着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 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以及劳动报酬等重要事项, 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依据, 也是发生劳动争议时的有力证据。

 其中的劳动报酬, 作为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是满足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主要来源, 也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该得到的回报。

 根据本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 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在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无法确定时, 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本单位与其相同岗位、 付出相同劳动、 取得相同业绩的劳动者的工资标准, 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当然, 并不是每个企业、 行业或是每个区域都签订了集体合同, 即使签订了 集体合同,其中可能也没有关于劳动报酬的事项。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订立劳动合同, 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 而且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 依照《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3)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实行同工同酬。

 这里的“同工同酬” , 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 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 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由此可以看出, 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工作内容相同; 二是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 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三是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

 一般而言, 同工同酬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男女同工同酬。

 在劳动报酬分配上的性别歧视由来已久, 而且难以根除; 第二, 不同种族、 民族、 身份的人同工同酬。

 直至今天, 某些国家和地区也还存在这种分配歧视。

 我国自解放以来, 基本消除了 这种歧视现象; 第三, 地区、 行业、 部门间的同工同酬。

 由于各地的经济水平与生活水平差异很大, 各个行业、 部门的特点也都有所不同, 因此, 存在着地区、 行业、 部门间“同工不同酬” 的现象; 第四, 企业内部的同工同酬。

 这是同工同酬中最重要的内容。

 在同一企业中从事相同工作, 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 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获得正当的劳动报酬是不可侵犯的权利。

 但在社会实践中, 往往有些用人单位采用各种不正当手段侵犯劳动者的这一不可侵犯的权利, 最常见的就是在招用劳动者时对劳动报酬只字不提,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劳动报酬含糊其词, 不作约定或不作明确约定, 在支付劳动者报酬时随心所欲, 我行我素, 随意决定, 克扣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 这种做法极大地破坏了和谐的劳动关系, 人为地造成劳动纠纷, 肆意践踏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对此, 《劳动合同法》 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或者对劳动报酬约定有争议的, 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 实行同工同酬。

 被派遣的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 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报酬占 GDP 比例连降 22 年

  本报讯 (记者李静睿)

 中华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日前接受中工网采访时表示, 当前备受关注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关键在于提高工人待遇。

 张建国称, 当前劳动关系矛盾增多, 预示着尽快出台政策措施, 切实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已经刻不容缓。

 收入分配已成影响社会稳定重要因素

 张建国分析称, 近些年来我国出现了一些由劳动关系矛盾引发的群体性极端事件, 如“通钢事件” 以及部分地区“出租车停运事件” , 其重要原因是普通职工的收入水平低、福利待遇差, “据前两年的不完全统计, 因收入分配和保险福利问题引发的劳动纠纷占劳动纠纷的 65%以上, 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

 根据他列举的数据, 我国居民劳动报酬占 GDP 的比重, 在 1983 年达到 56. 5%的峰值后,就持续下降, 2005 年已经下降到 36. 7%, 22 年间下降了 近 20 个百分点。

 而从 1978 年到2005 年, 与劳动报酬比重的持续下降形成了 鲜明对比的, 是资本报酬占 GDP 的比重上升了20 个百分点。

 全国总工会近期一项调查显示, 23. 4%的职工 5 年未增加工资; 75. 2%的职工认为当前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平, 61%的职工认为普通劳动者收入偏低是最大的不公平。

 部分企业经营者抵触工资集体协商

  目前, 工人提高待遇最有利的工具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截至 2009 年, 全国签订集体合同 124. 7 万份, 覆盖企业 211. 2 万个, 覆盖职工 16196. 4 万人。

 但张建国也在采访中坦陈, 目前推动集体协商机制建设还存在诸多困难:

 一是有的企业经营者认为集体合同会束缚自己, 害怕集体协商会带来麻烦, 因此有抵触情绪; 二是一些工会干部认为自己受雇于企业, 开展集体协商无能为力; 三是一些职工对集体协商不太关心, 自我维权意识还不够。

 ■ 热点

  收入低待遇差导致招工难

  针对今年年初以来, 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出现的“民工荒” , 张建国认为 “招工难”的本质是企业利润在经营者和劳动者之间的分配不合理、 不公平, 是一种畸形社会财富分配方式的直接体现, 说明普通职工在收入分配上严重缺乏话语权。

 张建国称, 全总已经注意到, 出现“招工难” 的企业一般是处于产业链低端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在这些企业中, 普通职工待遇低主要表现在劳动时间长、 收入水平低以及工作条件差, “一些企业超时加班已成为普遍现象, 特别是有些外贸订单类企业, 在生产旺季,普通职工一天要工作 10 至 12 个小时, 每月加班超过法定的 36 个小时的现象也比较多。

 ”

 根据国家统计局此前发布的《2009 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 , 以受雇形式从业的外出农民工平均每个月工作 26 天, 每周工作 58. 4 小时。

 其中, 每周工作时间多于《劳动法》 规定的 44 小时的占 89. 8%。

 收入方面, 2005 年广东省总工会调查显示, 珠三角地区农民工月工资 12 年来只提高了 68 元, 超过一半的进城务工人员只能靠加班加点获取更多一点的工资收入。

 本报记者 李静睿

  ■ 链接

 20 省份年内调最低工资

  今年 1 月 22 日, 江苏率先宣布, 自 2 月 1 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从 850 元调整到 960 元, 涨幅约为 13%。

 之后, 浙江、 广东、 福建、 上海、 天津、 山东等陆续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幅度都在 10%以上, 一些省份超过 20%。

 4 月 23 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言人尹成基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一季度有 7 个省份已对最低工资标准做出调整, 其中, 最高档平均调整幅度达 17%左右, 还有 20 个省份计划将在 2010 年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日期:

 2010-02-22 作者:

 韩狄明 来源:

 文汇报

 ■韩狄明

  温家宝总理最近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研讨班上指出:

 “我们不仅要通过发展, 做大社会财富这个„蛋糕‟, 也要通过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 把„蛋糕‟分好, 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要不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 改革分配制度, 逐步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

 ”

 把发展和分配比作做蛋糕和分蛋糕, 十分形象和通俗。

 做蛋糕需要包括资本、 劳动、 管理、 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和协同, 缺一不可。

 这些生产要素分别有其拥有者, 任何一方缺位, 蛋糕就生产不出来, 缺少积极性, 蛋糕做不大, 都会影响分配; 蛋糕分配的公正性也影响生产蛋糕的积极性。

 “做” 和“分” 是一对矛盾, 现在主要矛盾是分配不够公正, 劳动要素分得的蛋糕过小。

 如何分好“蛋糕” ? 重要的是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 整顿分配秩序, 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

 第一, 在操作层面上, 劳动要素在分配中的份额应当有所提高, “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 第二, 在制度层面上, 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原则, “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 。

 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越性

  有一段时间, 不少人认为, 资本和管理是稀缺资源, 应该得到更多的回报。

 稀缺资源的回报率在市场中是自发实现的, 如果政府去强化资本与管理要素的这种预期, 劳动要素就会处于弱势, 减弱了 同资本与管理要素谈判的能力。

 资本的目的就是追求利润, 减少对劳动的支付也是实现利润最大化的途径之一。

 劳动者的收入构成社会有支付能力的需求, 社会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不足即消费不足, 反过来制约了 资本实现利润的愿望。

 这也是资本不愿意看到的。

 但个别资本为了 保持在同行中的竞争优势, 不愿意提高劳动要素的薪酬, 这就为金融资本追求利润留下了 空间。

 金融资本利用人性的贪欲, 通过次贷等所谓金融衍生工具极大地攫取了 带血的利润, 最终触发了一场突

 如其来的世界金融危机。

 自由市场经济能够做大蛋糕, 但不能分好蛋糕, 资本本性是以追求利润为最高目的的, 因此他们解决不了这对矛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应能解决生产扩大(做大蛋糕)

 与支付能力不足(分好蛋糕)

 的矛盾。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顺应各族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 , “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

 因此, 生产与消费之间的矛盾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不能也不会让其发展到对抗的程度, 这才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否则, 这种市场经济就不能冠之以社会主义。

 一切真正的危机的最根本的原因, 总不外乎群众的贫困而造成的有限的消费。

 一边是生产无限扩大的趋势, 一边是有消费需求的支付能力的相对不足趋势, 或者称为一边是财富的积累, 一边是贫困的积累。

 这两种趋势在自由市场中是自发起作用的, 最终导致对抗。这是马克思批判过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特色。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越性, 应体现为在保持市场经济生产无限扩大的同时, 能通过政府自觉调节使消费相应扩大来解决这一矛盾。

 最根本的方法是通过立法和制度提高劳动在一次分配中的比例, 同时又要政府伸出有形公正的手依照法律和制度分好蛋糕。

 按劳分配为主体是分好蛋糕的根本原则, 是必须始终坚持的。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 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我们的分配方针是“按劳分配为主体、 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

 问题是如何真正落实? 首先要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

 “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 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

 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 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

 只有社会主义才可能在其旗帜上写上“按劳分配为主体” 。

 既然是以劳动为主体的分配, 劳动者在分配中应该有发言权, 在初次分配中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 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 推进厂务公开, 支持职工参与管理,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

 蛋糕初次分配不是一次切完, 各自取走, 还要留下部分作二次分配。

 二次分配要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 劳有所得、 病有所医、 老有所养、 住有所居, 推动建设和谐社会” 。

 这是科学发展观的目标和落脚点。

 2003 年 10 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 胡锦涛同志完整阐述科学发展观, 至今已经八年了。

 一场突如其来的世界金融危机, 使我们更深切地认识到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

 今年初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研讨班上已经明确提出“加大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深化垄断行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 蛋糕的第二次分配中, 党和国家在调节贫富差距中的作用突出来了。

 分好蛋糕是属于上层建筑的活儿, 是执政能力的体现。

 分好蛋糕的形象说法给了 人民群众极大的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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