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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常识链接——人民政协概况 一、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介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 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 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
人民政协成立于 1949 年 9 月。
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职权, 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 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 ; 选举产生了中央人民政府和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这次会议还决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都、 国旗、 国歌和纪年。
1954 年, 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诞生。
从此, 政协作为中国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继续存在, 并在国家政治、 经济、 文化和社会以及对外交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人民政协是由中国共产党、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 中国民主同盟、 中国民主建国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 中国农工民主党、 中国致公党、 九三学社、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以及无党派民主人士、 人民团体、 各少数民族和各界代表, 台湾同胞、香港同胞、 澳门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
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 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 经济、 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 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
从程序上讲, 政协各级组织可根据中国共产党、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民政府、 民主党派、 人民团体以及党政有关部门的提议, 举行有各党派、 团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 也可建议上列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政协协商。
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
政协全体会议, 常委会议, 主席会议, 常委专题座谈会,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以及根据需要召开的各党派、 无党派人士、 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的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等。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 法律和法规的实施, 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 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政协的全体会议、 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向中共党委、 政府提出建议案, 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 委员视察, 委员提案, 委员举报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 参加中共党委、 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
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 1994 年修订政协章程时新列入的一项主要职能。
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 民主监督的拓展和延伸。
参政议政的内容和形式除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内容和形式以外, 还包括选择人民群众关心、 党政部门重视、 政协有条件做的课题, 组织调查研究, 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还可通过多种方式发挥委员的专长和作用。
人民政协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 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设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重要日常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
人民政协每届任期 5 年, 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二、 人民政协的组成和性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
是由中国共产党、 各民主党派、 无党派民主人士、 人民团体、 各少数民族和各界代表、 香港特别行政区人士、 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士、 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
按照政协章程的规定, 政协全国委员会由党派、 团体、 界别及特邀四个方面、 34 个参加单位的2 0 0 0 多名委员组成。
其中, 党派有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民革)
、 中国民主同盟(民盟)
、 中国民主建国会(民建)
、 中国民主促进会(民进)
、 农工民主党、 致公党、 九三学社、 台盟及无党派人士; 团体有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 全国妇联、 全国工商联、 全国青联、 中国科协、 全国台联、 全国侨联及对外友好团体和社会救济福利团体等; 界别有文化艺术界、 科技界、 社科界、 经济界、 农林界、 教育界、 体育界、 新闻出版界、 医药卫生界、少数民族、 香港同胞、 澳门同胞和宗教界; 特别邀请人士主要包括来自部委、 军队、 省市及其他一些有代表性的人物。
地方政协的组成决定, 一般与全国政协的组织构成大体相同, 但规模要小一些, 参加单位也要少一些, 主要反映当地社会各界构成的特点。
经协商决定的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为2 2 3 8 名, 其中, 中共委员8 9 5 名, 占3 9 .9 9 %; 非中共委员1 3 4 3 名, 占6 0 .0 1 %; 九届委员继续担任委员的1 0 9 9 名, 占4 9 .1 %, 新任委员1 1 3 9 名, 占5 0 .9 %; 各民主党派成员6 6 6 名; 少数民族委员2 6 2 名, 占1 1 .7 1 %, 5 5 个少数民族都有委员; 妇女委员3 7 3 名, 占1 6 .7 %, 比九届提高了1 .2 个百分点。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1 9 0 9 名, 具有高级职称的1 3 6 7 名。
界别设置基本保持九届的格局, 设3 4 个界别, 按照党派、 团体、 方面、 特邀的顺序排列。
为扩大覆盖面,将“社会福利界”调整为“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
新一届政协这个阵容, 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包容性, 生动地体现了新世纪爱国统一战线的扩大, 体现了中华民族大团结、 大联合的精神, 符合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同心同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 也为人民政协工作实现新的跨越奠定了良好的组织基础。
政协章程规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 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
人民政协组织的这种性质, 是由我国的国体、 政体及自身的宗旨所决定的。
人民政协的这种性质, 决定了它具有其他组织所不具有的以下特点:
一是组织上的广泛代表性和政治上的巨大包容性。
在“大团结, 大统一, 囊括一切代表人物”方针下, 尽最大可能地把各党派团体、 各族各界的代表人物吸收进来, 达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目的, 并在共同政治基础上“求同存异”。
二是党派合作性。
人民政协以党派团体为基础组成, 各民主党派可以政党名义在政协发表意见, 提出提案, 开展参政议政的各种活动。
人民政协在共产党的领导下, 根据“长期共存、 互相监督、 肝胆相照、 荣辱与共”的方针, 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 参政议政职能, 积极促进中国各党派间的团结合作。
三是民主协商性。
人民政协是中国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组织参加政协的各党派、 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协商国家大事,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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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政协界别构成
人民政协的参加单位是指赞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开初为共同纲领)并成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成单位的党派和团体以及有关方面。
有中国共产党、 各民主党派、 无党派民主人士、 人民团体、 各少数民族、 各界爱国者(包括台湾同胞、 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等。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 第二条规定:
凡赞成本组织法第二条之规定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 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协商同意, 得参加中国人民政协; 个人经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协议邀请者, 亦得参加中国人民政协的全体会议, 并得被选为全国委员会委员。
第三条又规定:
每届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的参加单位、 名额及代表人选, 由上届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协商定之, 但第一届由中国人民政协筹备会协商定之。
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前, 为确定参加全体会议的单位和名额, 新政协筹备会经过充分协商于 1949 年 6 月 19 日通过《关于参加新政治协商会议的单位及其代表名额的规定》。
根据规定, 参加新政协的代表分为党派代表、 区域代表、 军队代表、 团体代表(共 45 个单位)和特邀代表 5 大类。
1954 年,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开会时, 政协的参加单位发生了变化, 区域代表、 军队代表由于已经参加人大, 不再作为政协的参加单位, 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改由党派、 团体、 界别、 特邀四个方面组成。
即由中共、 民革、 民盟、 民建、无党派、 民进、 农工、 致公、 九三、 台盟、 青年团、 工会、 农民、 妇联、 青联、 合作社、 工商联、 文联、 自然科学团体、 社会科学团体、 教育界、 新闻出版界、 医药卫生界、 对外和平
友好团体、 社会救济福利团体、 少数民族、 华侨、 宗教界共 28 个单位和特别邀请人士组成。以后各届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略有变化。
至第九届全国委员会, 则由中共、 民革、 民盟、民建、 民进、 农工、 致公、 九三、 台盟、 无党派、 共青团、 工会、 妇联、 青联、 工商联、 科协、 台联、 侨联、 文学艺术界、 科学技术界、 社会科学界、 经济界、 农业界、 教育界、 体育界、 新闻出版界、 医药卫生界、 对外友好界、 社会福利界、 少数民族界、 宗教界、 特邀香港人士、 特邀澳门人士 33 个参加单位和特别邀请人士组成。
中国人民政协地方委员会的组成, 根据当地情况, 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决定, 与全国委员会大同小异。
十届全国政协由 34 个界别组成, 包括中国共产党、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 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 中国农工民主党、 中国致公党、 九三学社、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无党派民主人士、 中国共青团、 全国总工会、 全国妇联、 全国青联、 全国工商联、中国科协、 全国台联、 全国侨联、 文化艺术界、 科技界、 社科界、 经济界、 农业界、 教育界、体育界、 新闻出版界、 医药卫生界、 对外友好界、 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 少数民族界、 宗教界、 特邀香港人士、 特邀澳门人士和特别邀请人士。
四、 政协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政协委员(包括全国政协委员和地方各级政协委员)的权利主要有:
一、 在本会会议上的表决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可以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 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及该地方重大事务, 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 对本地决议有不同意见时, 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 可以声明保留。
四、 参加人民政协组织的视察、 参观和调查研究。
政协委员的义务主要有:
一、 遵守政协章程。
二、 遵守和履行政协会议的决议。
三、 政协委员如果严重违反人民政协章程或人民政协会议的决议, 由本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 或撤销其参加人民政协的资格。
如果不服, 可以请求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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