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交流调整原则5篇干部交流调整原则 某县政法系统干部交流轮岗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政法系统干部队伍建设,锻造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代政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干部交流调整原则5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干部交流调整原则
政法系统干部交流轮岗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政法系统干部队伍建设,锻造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代政法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和《陕西省政法系统干部交流轮岗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推进全县政法系统干部交流轮岗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交流轮岗,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在处理好交流轮岗与队伍稳定、事业发展与干部成长关系的前提下,县委对县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下属单位中的科级领导干部进行工作岗位调整;县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对本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下属单位重点岗位干部进行工作岗位调整,建立定期交流轮岗制度。
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注重实绩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坚持优化结构,提高效能的原则;
(五)坚持公道正派、依法依规办事的原则。
主要对象和条件
(一)交流轮岗的主要对象 1.因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 2.优化队伍结构需要的; 3.需要通过交流轮岗提高能力素质的; 4.在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的; 5.因健康原因不适宜继续在原岗位工作的; 6.按规定需要回避的; 7.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交流轮岗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政法部门领导班子结构,提升领导干部队伍素质能力,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建立健全管理激励机制,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中共中央(1999)6 号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市委管理的政法部门处级领导干部;市委委托市委组织部管理的政法部门正科级干部;市委委托市直政法部门党组(党委)管理的内设机构副科级及以下干部; 各县(市)
区党委管理的政法部门科级及以下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政法部门指公检法部门。司法行
政机关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章 轮岗交流原则 第四条 干部轮岗交流应坚持的原则:
(一)轮岗交流与培养锻炼干部、 提高工作能力相结合; (二)轮岗交流与促进勤政廉政建设相结合; (三)轮岗交流与工作需要相结合; (四)轮岗交流与任职回避相结合; (五)轮岗交流与专业岗位人员相对稳定相结合。
第三章 轮岗交流对象 第五条 轮岗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 :
(一)政法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岗位任职满 5 年的,应当跨部门或异地交流; (二)新提拔担任县(市)区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副职的,一般应异地交流任职; (三)政法各部门内设机构科级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满 5 年的,应当轮岗或交流;在人事、财务管理、证照牌核发等关键岗位任职满 3 年的,应当轮岗或交流; (四)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如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双方在同一领导班子任职,或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的,其中
一方必须轮岗或交流,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干部,必须轮岗或交流, 上述轮岗交流不受任职时间的限制; (五)政法各部门干部在同一岗位工作满 5 年,应当轮岗; (六)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暂缓交流:
(一)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二)挂职锻炼期间的; (三)年满 50 周岁以上的; (四)因专业性较强等特殊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五)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四章 轮岗交流方式 第七条 干部轮岗主要在政法本部门内设机构之间进行;干部交流主要在政法部门之间、系统上下级之间、县(市)区之间进行。干部轮岗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轮岗交流工作一般应采取竞争上岗方式开展。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政法各部门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交流任职, 由市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 意见, 提请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县(市)区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副职异地交流任职
的, 市直政法各部门正科级干部跨部门交流任职的,由市委组织部商县(市)区和市直政法相关部门党组(党委)提出初 步交流意见,经部务会议研究确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有关任职手续。市直政法各部门的科级领导干部内部的轮岗、交流,由市直政法各部门党组(党委)提出意见,报市委组织部批准。其他干部的轮岗交流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十条 干部轮岗交流应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数配备的有关规定,属工作调动的,不得超职数配备;挂职锻炼的,不占领导干部职数,同一班子挂职干部不得超过 2 人,挂职 锻炼时间不超过 2 年。
第十一条 干部交流工作应坚持常态化,每年有计划的组织实施。要处理好干部交流、轮岗与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的关系,领导班子一次性交流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各级政法部门每年年初要拟定干部轮岗交流方案,提出轮岗交流人选,报组织部门和政法委。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干部轮岗交流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纪律:
(一)各级政法部门必须执行上级党委(党组)关于干部轮岗交流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二)各级党委(党组)必须严格执行干部轮岗交流工
作程序,集体研究决定轮岗交流对象,不得借轮岗交流突击提拔干部。任何人不得借轮岗交流干部进行打击报复。
(三)干部应当服从组织的轮岗交流决定。接到轮岗交流通知,必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时间内报到。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和党组织关系。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就地免职。
(四)调出单位应当尽快向调入单位转递干部档案,提供真实情况和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调入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实行干部轮岗交流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或者执行纪律不严格的,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由市委组织部对干部轮岗交流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篇二:干部交流调整原则
信息 职业学院 中层领导 干部轮岗交流 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中层干部队伍建设,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干部成长,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轮岗交流是指学院党委根据中层干部队伍建设需要,为使干部能在多个工作岗位接受锻炼,提高其管理能力和领导水平,以干部的任期情况为主要依据,有计划地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三条 中层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二)坚持德才兼备、人岗相适原则; (三)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坚持因才施用、工作需要; (六)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二章 对象与范围 第四条 干部交流有计划地在学院党政机关与教学单位、教辅单位之间,党群部门与行政部门之间进行。交流范围为学院中层实职领导干部。
第五条、干部交流轮岗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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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通过轮岗交流经受锻炼,丰富经验,提高水平的年轻干部。
(二)在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处、后勤处)任职时间较长的干部; (三)因工作需要,改善领导班子结构、发挥干部特长需要交流的干部。
(四)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六条、对需要交流轮岗任职时间的规定 (一)担任中层领导职务,在同一职位任职满 3 年的应进行轮岗交流;任职满 6 年的,必须交流轮岗; (二)在同一部门连续担任正副职务满 8 年的一般应进行轮岗交流。
(三)经学院党委研究,认为需要交流轮岗的岗位和对象。
第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一般不进行交流。
(一)接近退职年龄的,原则上不作交流。
(二)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
(三)经考核考察确定不称职的。
(四)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五)其它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三章 程序与实施 第八条 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由组织
人事处根据实际需要,有步骤地分期分批组织实施。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定轮岗交流方案,提出轮岗交流对象和范围; (二)征求轮岗交流对象所在处室及个人的意见; (三)党委研究确定轮岗交流方案; (四)轮岗对象填报个人意向,组织群众推荐; (五)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六)与轮岗交流干部谈话,做好思想工作; (七)办理工作交接或调任手续。
第九条 交流干部实行任期制。按有关规定需作离任审计的,应进行审计。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条 为保证干部轮岗交流工作顺利进行,应严格执行以下纪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坚决执行学院党委作出的干部轮岗交流决定,服从组织安排。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调整的干部,应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二)干部接到交流通知后,一周内必须到新岗位上班,拖延、拒绝上岗的,按本条第一款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干部交流调整原则
市 XX 局干部交流轮岗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局的干部管理工作,调整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 XX 干部队伍,促进勤政、廉政建设,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我局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一、干部交流轮岗应坚持的原则 (一)交流轮岗与培养后备干部相结合的原则,优先挑选年轻、优秀、有培养前途的干部交流,有意识让他们接受各方面的锻炼。
(二)交流轮岗与加强中层领导力量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形成干部梯次结构,实现干部的合理配置、优化组合。
(三)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安排的原则,被交流轮岗的干部要讲党性,顾大局,坚决服务组织安排。
二、交流轮岗的对象、条件和方式
(一)交流轮岗的对象 局机关各科室干部职工因工作需要可在机关内部进行跨科室交流轮岗,原则上每年跨科室交流轮岗的不低于全局人员总数的 5%。
(二)交流轮岗的条件 对担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的中层领导干部,任同一职务已满 5 年的原则上应交流,任同一职务已满 10 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工作已满 10 年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应予交流;其他应工作需要进行交流的必须交流。
(三)交流轮岗的方式 交流轮岗主要采取在局内部跨科室交流方式,以平级交流为主,对干部本人综合条件较好,德才表现、工作实绩比较突出,并符合《干部选拔作用条例》规定的,可提拔使用。
三、审批、办理程序
1、应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经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由人事科负责办理有关内部调整手续。
2、干部交流轮岗工作也可由本人提出交流申请,由人事科负责收集、征求相关科室和分管领导意见后,并报请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进行交流轮岗。
3、交流轮岗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确保做好相关交接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各科室要充分认识做好交流轮岗工作对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努力克服交流轮岗给工作带来的短期影响,确保交流轮岗工作落到实处。全体干部职工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对经组织研究决定交流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岗,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决定,经批评教育仍不服从的,在编人员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三年内不考虑提拔。
(二)个别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特殊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交流轮岗。
XX 市 XX 局机关考勤制度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组织纪律观念,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均严格遵守机关考勤制度,考勤制度包括上班考勤、会议和重大活动考勤、因公外出考勤,考勤具体工作由人事科会同监察室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
二、上班考勤实行考勤机签到制度。依据按市政府通知作息时间要求,签到时间按作息时间延迟 20 分钟,未在规定时间签到视为迟到,
超过 30 分钟且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三、会议和重大活动考勤实行手工签到制度。召开会议和重大活动时超过 10 分钟签到者,视为迟到,每月参会迟到 3 次者,视为上班迟到 1 次。如有请假者,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将请假者名单及请假事由报会议或重大活动举办科室,由举办活动科室负责人汇总后向主要领导汇报,并向人事科备案。
四、因公外出考勤实行备案制度。工作时间各科室、单位人员不得无故无人在岗。确因故临时外出者,须经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后到人事科填写《临时外出登记表》;因公外出 1 天以上,须填写《因公外出审批单》,参照《机关请销假制度》的管理权限逐级报批后,交人事科备案。
五、原则上要求全体干部职工一律上班签到后再外出办事,确有特殊情况,如外出开会、办理公务或其他突发事件无法按时赶来签到的,应及时向科室负责人说明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人事科备案,但必
须明确外出时间,且此类情况每周不得超过 2 次。
六、考勤纪律实行联动突查机制。由人事科、监察室、机关纪委、纪检组长和主要领导组成纪律检查小组,定期不定期地对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在岗情况进行抽查、突查,原则上要求每周至少抽查 1 次以上,重点检查上班签到和在岗情况,对工作时间出现干私活、玩电脑游戏、炒股等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将由纪检组给予党政纪处分,并在年终考核时列入不称职等次。
七、每月累计迟到或突查发现擅离职守 3 次以上者,视为旷工 1 次,每旷工 1 次者,由机关纪委、人事科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旷工 2 次者,由监察室、纪检组长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旷工 3 次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考勤情况实行一周一统计、一月一通报,由人事科于次周一将本周统计情况向主要领导汇报,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将本月考勤情况在全局范围内进行公布,并作为年终考核和评先、评优的依据。
篇四:干部交流调整原则
浪县科级领导干部交流 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 推进干部交流工作, 优化领导班子结构, 激发干部队伍活力, 提高领导干部素质, 深化干部监督管理,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根据《公务员 法》、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 的有关规定, 参照《平凉市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办法》, 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交流原则:
1、 党管干部原则;
2、 培养锻炼干部与改善领导班子结构的原则;
3、 发挥干部专业特长与业务职能相近的原则;
4、 有利工作、 有序推进的原则;
5、 公平公正、 公开透明的原则;
6、 民主集中、 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级领导干部交流, 是指县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通过转任、 调任、 挂职锻炼等方式对干部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 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及其他科级干部; 县委、 县人大、 县政府、 县政协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
成员 , 以及以上工作部门和内设机构的科级干部; 县纪委、 县法院、 县检察院的副职领导班子成员 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县委、 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中的科级干部。
第二章
交流对象 第五条
交流对象主要包括:
1、 因工作和改善班子结构需要交流的;
2、 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3、 在同一乡 镇、 部门(单位) 或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的;
4、 按规定需要回避的;
5、 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六条
乡 镇领导干部交流的重点是:
1、 在同一乡 镇党政领导班子同一职位担任正职领导职务满 5年的, 应当交流; 满 8 年的, 必须交流。
2、 在同一乡 镇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正、 副职领导职务累计满8 年的, 应当交流; 满 10 年的, 必须交流。
3、 在同一乡 镇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副职领导职务满 8 年的,应当交流; 满 10 年的, 必须交流。
4、 参加工作后一直在同一乡 镇工作, 担任领导成员 满 5 年的,应当交流; 满 8 年的, 必须交流。
5、 提拔担任乡 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的, 应有计划的交流在异地任职。
第七条
县直部门(单位) 领导干部交流的重点是:
1、 在同一部门( 单位)
领导班子中担任正职领导职务满 5 年的, 应当交流; 满 8 年的, 必须交流。
2、 在同一部门(单位) 领导班子中担任正、 副职领导职务累计满 10 年的, 应当交流; 满 12 年的, 必须交流。
3、 在同一部门(单位) 领导班子中担任副职领导满 8 年的, 应当交流; 满 10 年的, 必须交流。
4、 从事纪检(监察) 、 组织人事、 财政审计、 项目 规划和公、检、 法、 司等部门的领导干部, 在同一职位担任领导成员 满 5 年的, 应当交流; 满 8 年的, 必须交流。
5、 县直部门(单位) 内设机构科级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8 年、 在正副职职位任职累计满 10 年的, 应当轮岗交流。
6、 参加工作后一直在同一部门(单位) 工作, 担任领导成员 满5 年的, 应当交流, 满 8 年的, 必须交流。
7、 提拔担任部门(单位) 领导班子成员 , 应当有计划地交流任职。
第八条
缺乏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岗 位经历单一的领导干部,应有计划地进行交流。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交流, 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不交流或暂缓交流。
1、 男 年满 55 周岁、 女年满 50 周岁的;
2、 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3、 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审查, 尚未作出结论的;
4、 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十一条
对专业性、 技术性较强, 或在工作性质特殊岗位上工作的干部, 或有其它特殊原因暂不交流的干部, 可视情况适当延期交流。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 为改善领导班子结构、 发挥干部特长、 有利于开展工作及其他原因需要的, 可视不同情况不受任职时间的限制适时进行调整交流。
第十三条
交流到县人大、 县政协各专委会任职的, 一般应具有乡 镇(街道) 党政正职或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经历。
第三章
交流范围和方式 第十四条
干部交流根据全县领导班子建设需要, 结合领导班子调整配备通盘考虑, 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干部交流可以在乡 镇与 乡 镇之间、 部门( 单位)之间、 部门与乡 镇之间或党政部门与事业单位、 群团组织之间进行。
重点在职能相近的部门(单位) 之间进行。
特别要注重加大乡镇与县直部门(单位) 之间的交流力度。
对具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优秀年轻干部, 要有计划地交流到条件比较艰苦、 任务比较繁重的乡 镇或部门(单位) 工作, 促其成长。
第十六条
干部交流应突出重点, 有计划地分期分批进行,要注意结合领导班子换届或届中调整, 积极稳妥地推进。
原则上每年交流的干部不少于应交流干部总数的 30%, 领导班子一次性交流不超过班子成员 总数的三分之一, 同一乡 镇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
第十七条
结合干部交流工作, 每个领导班子对领导成员 的分工应在一定时间内适当调整, 以提高领导成员 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增强领导班子的生机与活力。
领导班子成员 的工作分工要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八条
需按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免的干部, 交流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干部交流工作,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在县委领导下, 由县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干部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 县委组织部提出交流人选及交流初步意见;
2、 征求县委、 县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单位的意见;
3、 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4、 县委领导或县委组织部负责人与交流干部谈话, 做好思想工作, 提出有关要求;
5、 县委组织部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交流干部必须服从组织的交流决定, 在接到任职通知后, 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到, 并及时迁转行政关系、 党组织关系和工资关系。
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视其情况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干部调入调出单位要相互配合, 及时做好工作交接、 离任和到任的有关事项, 保证交流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 责解释。
本办法自 下发之日 起施行。
中共庄浪县委组织部
2012 年 6 月 25 日
篇五:干部交流调整原则
领导干部轮岗交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对**集团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有效防范和化解廉洁风险,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和反腐倡廉建设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岗位人员轮岗交流坚持以*****、“****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着眼于锻炼和培养干部,促进干部德才兼备、合理交流,为**集团实现“三发展一防范”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要岗位人员包括各子(分)公司党政正职及干部人事、资金管理、物资采购、物资管理、产品销售、工程管理、审计等管理岗位的负责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轮岗交流,是指经组织工作程序,通过调任、转任对重要岗位人员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五条重要岗位人员轮岗交流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各子(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重要子公司正处级管理人员、**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机关重要岗位人员由**控股党委负责组织实施;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由所在单位党委(总支)组织实施。
第六条重要岗位人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 3 年的原则上要进行轮岗交流,任职满5 年的必须进行轮岗交流。
第七条轮岗交流主要采取子(分)公司单位内部、子(分)公司之间、子(分)公司和**控股机关之间、**控股机关内部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八条轮岗交流由组织人事部具体实施。每年由组织人事部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轮岗交流计划,报本单位党委审定后,分期分批实施轮岗交流。
(一)组织人事部门拟订干部轮岗交流方案,对于重要子公司的中层正处级干部,在事先征求重要子公司党委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干部交流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干部任免、调动等有关手续。
第九条对轮岗交流调整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要及时按照规定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条轮岗交流要有计划性、针对性,要与干部补充调整、干部培养使用等工作统筹考虑,兼顾工作连续性和稳定性。子(分)公司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同一职能部门正副职一般不整体交流。同一部门或单位的领导人员除有计划地安排轮岗交流外,还可适时进行分工调整。
第十一条轮岗交流的岗位人员要服从组织决定,做好工作交接。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的工作。对不服从组织安排的,按干部任用的有关规定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控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