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废止时间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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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废止时间3篇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废止时间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发布日期】2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废止时间3篇,供大家参考。

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废止时间3篇

篇一: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废止时间

市人民政府令第 216 号《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16 号 【发布日期】2009-12-12 【生效日期】2010-04-01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16 号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已经 2009 年 11 月 10 日市人民政府第 5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 郭金龙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 规范供热采暖行为 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 支持相关行业组织、 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 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http://hexun.com/weiyingjun

 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 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居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档案资料。

 第八条 本市应当优化配置热源设施在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供热能力范围内 不再新建热源设施 既有分散热源设施 应当按照合理配置的原则逐步纳入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应用新能源、新技术的除外。供热单位有条件供热的应当向接入其管网的用户提供普遍服务。

 第九条 本市应当加强供热节能管理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

  新建建筑物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不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住宅 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

  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与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实施。

 第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供热区域及规模、用户类别及数量

  (三)供热设施及其折旧管理基本情况

  (四)运营管理制度及人员基本情况

  (五)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在备案内容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供热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

 第十二条 本市采暖期为当年 11 月 15 日至次年 3 月 15 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

  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

  用户对采暖期时间、采暖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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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建立健全供热运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二)供热前应当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建立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

  (四)采暖期内实行 24 小时服务并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十四条 供热单位和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 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室温检测具体办法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发生供热纠纷的可以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力、燃气、燃油、煤炭和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非采暖期内供热单位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护以及采暖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当年 7 月 15日之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采暖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原备案机关。用户的采暖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时供热单位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用户收取采暖费。

 供热单位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它服务单位代收采暖费的应当向用户公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未经供热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用户收取采暖费。

  收取采暖费应当提供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十七条 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 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

  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

 第十八条 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 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第十九条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供热采暖行http://hexun.com/weiyingjun

 为进行监督检查时供热单位、用户以及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设施维护、 抢修作业以及室温检测、 查表及收费等工作时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住宅用户的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管理、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部门提供社会供热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专业企业承担。

  住宅用户发现室内供热采暖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报修并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维修、更新的相关费用。

  非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的维护、管理以及更新改造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采暖设施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 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用户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

 用户拆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的 应当经供热单位确认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不妨碍设施维修养护。

  用户因拆改室内供热采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管理范围内供热设施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完好并按照规定计提供热设施折旧费按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

 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的应当提前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采暖权益。

 第二十四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供热安全的行为

  (一)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物品 或者进行挖掘、 取土、钻探、打桩、埋杆、栽植深根性植物和爆破作业

  (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物品及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垃圾

  (四)擅自接入供热管网

  (五)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危害系统安全的设备

  (六)擅自排放或者取用管道内热水或蒸汽

  (七)擅自拆除、毁损警示标志

  (八)擅自操作、拆除共用供热阀门损坏共用阀门的铅封改动或者损坏供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等

  (九)其他危害、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置应对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 保障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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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 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在采暖期内实行 24 小时应急备勤。

 第二十六条 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应当立即抢修的供热单位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进行抢修相关单位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发生供热设施泄漏等紧急情况时供热单位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协调、督促后仍无效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当地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接管运营期间接管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对接管项目的收支情况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接管单位为保障基本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运行费用由接管单位临时垫付被接管单位负责足额偿还。接管单位接管期间临时垫付资金经审核后发生的净损失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区两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 依法对供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有关供热公共安全、服务的标准。

 第三十条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未办理备案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 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处 3 万元罚款提交的备案材料失实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未实施供热设施安全巡检制度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予以警告警告两次的处 2万元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 未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处 1000 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在采暖期内 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在采暖期内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对供热单位处 5 万元http://hexun.com/weiyingjun

 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处 1 万元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在非采暖期内擅自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影响用户采暖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

篇二: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废止时间

2 BF——2022——0504

 合同编号: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按热计量计费版)

 (征求意见稿)

  用热人:

  供热人:

  北 京 市 城 市 管 理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2022 年

 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与居民用热人之间按热计量计收采暖费的经营性供热采暖交易。

 2.签订本合同前,用热人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交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凭证复印件;供热单位应当出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

 3.除采暖费缴费标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4.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5.有关名词、术语解释:

 (1)用热人:房屋的产权人或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2)供热人:经过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取得备案登记证书的供热运行单位。

 (3)正常天气:依据《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中附录 A 室外空气计算参数表 A 中“室外计算温、湿度”的规定,本市建筑物供热采暖系统设计时限定的室外计算温度在-7.6℃。本合同所称正常天气即指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6℃以上。室外日平均气温以市专业气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

 (4)基本热费:是指用热人按计费面积应当支付的基本采暖费用部分。

 (5)计量热费:是指用热人按实际用热量应当支付的采暖费用部分。

 (6)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有用户管道关断阀门且阀门位于室内的,指居民用户室内的阀门、阀门后的供暖管道及附件、散热设备等设施。

 有用户管道关断阀门且阀门位于室外管井的,指居民用户室内所有供暖管道及附件、散热设备等设施。

 无用户管道关断阀门的,指居民用户室内的支管(除顶盘管、底盘管)、散热设备。

 (7)卧室: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8)起居室: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9)未供热天数:供热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迟延供热或提前结

 束供热的天数,以及采暖期内停止供热的天数。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

 (10)维护保养:对供热采暖系统的日常维持、保护和修理,使其免于遭受破坏,保持正常状态,延长使用年限。

 检查修理:对供热系统仔细查看,以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使损坏的设备恢复原有的功能和作用,简称检修。

 对供热采暖系统的维护保养和检查修理总称为维修。

 (11)应急联络人:在供热人确需入户进行供热采暖设施维修、抢修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等作业,但用热人不能及时到场或按用热人预留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前提下,由用热人预先确定的能够帮助供热人入户作业的联络人。

 6. 特别提示:实行按热计量计收采暖费的方式,室内温度由用热人在一定范围内自主调节设定。考虑建筑物节能效果以及户间传热等因素,建议用热人将室温设定在 14℃—20℃。设定温度过高,由于建筑物及户间传热散热等原因难以实现温度要求,还会导致热量消耗过大,增加用户支付的计量热费;设定温度过低,会导致供热系统在短时间内难以满足采暖需求,并会影响相邻用热人的正常采暖。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按热计量计费版)

 用热人(甲方):

 供热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供热采暖地点、采暖计费面积 1.供热设施地点:

  。

 采暖地点:

 。

 甲方所居住建筑的建设时间:

 。

 住宅建筑节能状况:

 □ 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节能建筑,

  步节能建筑。

 □ 经过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的建筑。

 □ 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建筑。

 2.采暖计费面积为:

 平方米,包括:

 (1)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筑物竣工图纸标明的建筑面积或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计

 平方米,甲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凭证上仅记载使用面积的,应当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后计收采暖费。

 (2)采暖的其他计费面积为

 平方米。对此部分采暖计费面积有争议的,以争议提出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争议提出方承担(此部分面积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可参考本市有关方法计算)。

 3.热计量结算点设置在:甲方所居住的建筑楼栋热力入口的热量表。

 第二条 采暖期 甲乙双方对采暖时间约定如下:

 □ 执行本市法定的采暖期,即每年 11 月 15 日至次年 3 月 15 日(因天气等情况延长或者缩短采暖期的按照北京市相关文件执行)。本合同签订后,本市采暖期调整的,应当按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 约定供热时间为:每年

  月

  日至次年

  月

  日。

 第三条 供热室内温度标准 采暖期内乙方应当向甲方 24 小时连续供热,并根据采暖期气象情况,做好热量供应保障。甲方居住建筑符合节能标准,且室外天气为正常天气时,甲方在一定范围内自主设定、调节室内温度。

 (1)甲方设定卧室、起居室温度在 18℃以下的,在正常环境下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开启采暖设施 12 小时内卧室、起居室温度达到不低于甲方设定温度的标准; (2)甲方设定卧室、起居室温度在 18℃以上的,在正常环境下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开启采暖设施 12 小时内卧室、起居室温度达到不低于 18℃的标准。

 第四条 采暖费缴费办法、计费标准、期限及方式

 1.缴费办法 根据《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甲方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最迟在当年 12 月 31 日前),先以按面积计费方式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本采暖期的采暖费。

 乙方应当于采暖期结束后

 日内进行清算。当按热计量计费的采暖费少于按面积计费时,以按热计量计费的采暖费为准,甲方多交的采暖费由乙方返还给甲方或在收取下一个采暖期采暖费时予以抵扣;当按热计量计费的采暖费多于按面积计费时,甲方无需补交相应差额。

 2.热计量采暖费计费标准:

 (1)法定采暖期、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采暖期的缴费标准:

 甲方的采暖费=基本热费 + 计量热费。其中: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期)×计费面积(平方米)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或元/吉焦)×用热量(千瓦时或吉焦) (2)双方约定的采暖期少于或者超出法定采暖期、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采暖期的缴费标准:

 甲方的采暖费=基本热费 + 计量热费。其中: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天)×计费面积(平方米)×天数(天)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或元/吉焦)×用热量(千瓦时或吉焦) 基本热价计算方法为:法定采暖期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

 暖期)除以法定采暖期(天)。法定采暖期按 121 天计。

 计量热价为

  (元/千瓦时或元/吉焦)。

 □ 直接向乙方支付。

 □ 缴至乙方指定的金融机构。

 □

 缴 至 乙 方 委 托 的 其 他 代 收 单位:

  。

 4.因供热计量装置故障导致无法进行热量结算时,乙方应当及时对热计量装置进行维修、更换。维修期内甲方计量热费按住宅计费面积结算,每天的计量热价计算公式为:

 甲方计量热价(元/建筑平方米·天)=〔相同供热方式按面积收费价格(元/建筑平方米 ·

 采暖期)-法定采暖期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期)〕/采暖期天数(天)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和温度标准供热。

 2.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金额支付采暖费,并有权要求收费单位提供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或乙方指定的金融机构开具的采暖费缴费凭证;不能提供采暖费发票或采暖费缴费凭证的,甲方有权拒缴采暖费。对缴费数额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核对。

 3.应当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进行管护,对超出使用年限、影响采暖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自用采暖设施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接到乙方发出的自用采暖设施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因甲方未及时整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4.应当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日常维修的材料费和更新改造费用。因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或装饰装修影响供热设施维修作业的,有关

 拆除及恢复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热计量装置、扩大采暖面积、增加散热设备或换热设备。拆改自用采暖设施的,不得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不得妨碍对共用供热设施的维修和检查,并应当对拆改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发现室内供热设施有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乙方报修。

 6.应当在乙方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留人监守;在乙方进行巡检、维修、排气、室温抽测、查表、收费以及对共用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需要入户作业时,应当予以配合。

 7.应当遵守供热设施安全使用方面的规定,履行《办法》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1.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和温度标准向甲方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加强运行工况调节,保证采暖期内甲方室内温度持续达标,并按规定定期进行免费室温抽测。

 2.负责热计量装置运行、维护、检定及更新改造,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但因甲方原因造成热计量装置损毁的除外。

 3.应当对甲方的采暖情况、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巡检。在巡检中发现甲方的自用采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伪造运行记录、因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或装饰装修妨碍供热设施维修作业及其他违反《办法》和本合同约定的情况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3 日内书面通知并督促甲方整改,拒不整改的,乙方有义务将甲方违规行为向执法部门举报。乙方有权对甲方实际用热情况进行核查,

 制止甲方超标准、超范围用热行为。

 4.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采暖费,并按照甲方要求开具采暖费发票。

 5.供热前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应当提前 7 日在住宅单元门口或电梯口等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甲方留人监守。

 6.按《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DB11/T598-2008)、《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17)等供热服务标准、规范提供服务,公布值班、报修电话,并在采暖期内安排人员 24 小时值守,非 采 暖 期 期 间 安 排 人 员 接 听 电 话 , 电 话 号 码为:

 。电话号码更换应及时公示告知甲方。

 乙方报修电话应当具有录音功能,录音资料应当至少保留至下一采暖期开始之前。

 采暖期内接到甲方报修后,乙方应当在 1 小时内回复甲方;供热采暖设施出现泄漏等紧急情况的,乙方应当立即处置;出现温度不达标等情况的,乙方应当在 6 小时内告知甲方处置情况。

 7.乙方应当在营业场所、企业网站、公开栏、办事大厅等处,公开下列供热服务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公告:

 (1)办理缴费、维修等业务及相关服务的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服务项目和应提交相应的资料。

 (2)网点设置、营业时间、服务标准及承诺。

 (3)停热及恢复供热信息、巡检及查表信息。

 (4)供热及供热设施安全使用规定、常识和安全提示。

 (5)咨询服务电话、报修和救援电话、监督投诉电话。

 (6)国家和本市与供热服务有关的规定、标准等,包括供热时

 间、供热质量以及供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8.采暖期内,乙方因所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故障、事故等情况影响用热人正常采暖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影响。

 9.履行《办法》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数额支付采暖费的,除须按合同约定支付采暖费本金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因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泄漏、擅自拆改室内供热设施产生泄漏或影响其他用热人采暖、拆改热计量装置、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应当由其承担的设施管护义务、取用供热系统用水、增加换热设备、拒绝乙方入户作业、拒绝乙方提出的设施隐患整改建议,或发生其他违反《办法》和本合同规定的用热行为,造成自身、其他用热人、乙方或公共利益损失的,除承担自身损失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因甲方私自拆改热计量装置或因甲方原因造成热计量装置损毁,不能正常计量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乙方违约责任 1.甲方已足额交纳按面积计算的采暖费,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甲方供热的,乙方应当按未供热天数退还甲方交纳的按住宅面积计算的采暖费,并向甲方支付与按住宅面积计算采暖费的等额违约金。

 退费额=日平均热费×未供热天数

 日平均热费=按面积计算的采暖费/本采暖期法定供热天数(当年11 月 15 日至次年 3 月 15 日)

 2.经双方共同确认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认...

篇三: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废止时间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修订《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和《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城市管理委、市场监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商务金融局,各供热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供热采暖交易,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减少交易纠纷,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本市供热采暖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共同修订了《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和《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供用热双方应积极签订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供双方参考使用。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收费版)(BF—2022—0501)

 — 2 —

 2.《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BF—2022—0504)

 3.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BF—2022—0503)

  2022 年 7 月 日

 — 3 —

 附件 1 BF——2022——0501

  合同编号: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按面积计费版)

 (征求意见稿)

  用热人:

  供热人:

  北 京 市 城 市 管 理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2022 年

 月

 使用说明

 — 4 —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与居民用热人之间按面积计收采暖费的经营性供热采暖交易。

 2.签订本合同前,用热人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交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凭证复印件;供热单位应当出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

 3.除采暖费缴费标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4.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5.有关名词、术语解释:

 (1)用热人:房屋的产权人或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2)供热人:经过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取得备案登记证书的供热运行单位。

 (3)正常天气:依据《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中附录 A 室外空气计算参数表 A 中“室外计算温、湿度”的规定,本市建筑物供热采暖系统设计时限定的室外计算温度在-7.6℃。本合同所称正常天气即指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6℃以上。室外日平均气温以市专业气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

 (4)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有用户管道关断阀门且阀门位于室内的,指居民用户室内的阀门、阀门后的供暖管道及附件、散热设备等设施。

 — 5 —

 有用户管道关断阀门且阀门位于室外管井的,指居民用户室内所有供暖管道及附件、散热设备等设施。

 无用户管道关断阀门的,指居民用户室内的支管(除顶盘管、底盘管)、散热设备。

 (5)卧室: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6)起居室: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7)未供热天数:供热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迟延供热或提前结束供热的天数,以及采暖期内停止供热的天数。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

 (8)维护保养:对供热采暖系统的日常维持、保护和修理,使其免于遭受破坏,保持正常状态,延长使用年限。

 检查修理:对供热系统仔细查看,以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使损坏的设备恢复原有的功能和作用,简称检修。

 对供热采暖系统的维护保养和检查修理总称为维修。

 (9)应急联络人:在供热人确需入户进行供热采暖设施维修、抢修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等作业,但用热人不能及时到场或按用热人预留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前提下,由用热人预先确定的能够帮助供热人入户作业的联络人。

 — 6 —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按面积计费版)

 用热人(甲方):

 供热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供热采暖地点、采暖计费面积 1.供热设施地点:

  。

 采暖地点:

 。

 甲方所居住建筑的建设时间:

 。

 住宅建筑节能状况: □ 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节能建筑,

  步节能建筑。

 □ 经过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的建筑。

 □ 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建筑。

 2.采暖计费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单层建筑高度超过 4米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1)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筑物竣工图纸标明的建筑面积或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计

 平方米,甲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凭证上仅记载使用面积的,应当按价格

 — 7 —

 主管部门规定的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后计收采暖费。

 (2)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对此部分采暖计费面积有争议的,以争议提出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争议提出方承担(此部分面积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可参考本市有关方法计算)。

 第二条 采暖期 采暖期为每年 11 月 15 日至次年 3 月 15 日(因天气等情况延长或者缩短采暖期的按照北京市相关文件执行)。本合同签订后,本市采暖期进行调整的,应当按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三条 供热室内温度标准 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乙方应保证甲方卧室、起居室温度不低于 18℃。

 第四条 采暖费缴费标准、期限及方式 1.缴费标准 单层建筑高度不超过 4 米的部分,采暖计费标准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

  元/建筑平方米· ·采暖期;单层建筑高度超过 4 米的部分,缴费标准为

  元/建筑平方米 ·采暖期。采暖费总计:

 元/采暖期。

 如遇价格主管部门调整采暖费缴费标准的,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计算采暖费。

 2.缴费期限 每年

 月

 日至 12 月 31 日,甲方应当将本采暖期(当年 11 月15 日至次年 3 月 15 日)的采暖费足额支付给乙方。逾期未支付或未足额

 — 8 —

 支付的,自次年 1 月 1 日起将计收未支付部分的逾期违约金。

 3.采暖费采取下列方式支付:

 □ 直接向乙方支付。

 □ 缴至乙方指定的金融机构。

 □ 缴至乙方委托的其他代收单位:

 。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和温度标准供热。

 2.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金额支付采暖费,并有权要求收费单位提供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或乙方指定的金融机构开具的采暖费缴费凭证;不能提供采暖费发票或采暖费缴费凭证的,甲方有权拒缴采暖费。对缴费数额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核对。

 3.应当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进行管护,对超出使用年限、影响采暖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自用采暖设施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接到乙方发出的自用采暖设施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因甲方未及时整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4.应当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日常维修的材料费和更新改造费用。因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或装饰装修影响供热设施维修作业的,有关拆除及恢复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增加散热设备或换热设备。拆改自用采暖设施的,不得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不得妨碍对共用供热设施的维修和检查,并应当对拆改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发现室内供热设施有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乙方报修。

 6.应当在乙方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留人

 — 9 —

 监守;在乙方进行巡检、维修、排气、室温抽测、查表、收费以及对共用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需要入户作业时,应当予以配合。

 7.应当遵守供热设施安全使用方面的规定,履行《办法》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1.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和温度标准向甲方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加强运行工况调节,保证采暖期内甲方室内温度持续达标,并按规定定期进行免费室温抽测。

 2.应当对甲方的采暖情况、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巡检。在巡检中发现甲方的自用采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因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或装饰装修妨碍供热设施维修作业及其他违反《办法》和本合同约定的情况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3 日内书面通知并督促甲方整改,拒不整改的,乙方有义务将甲方违规行为向执法部门举报。

 3.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采暖费,并按照甲方要求开具采暖费发票。

 4.供热前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应当提前 7 日在住宅单元门口或电梯口等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甲方留人监守。

 5.按《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DB11/T598-2008)、《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17)等供热服务标准、规范提供服务,公布值班、报修电话,并在采暖期内安排人员 24 小时值守,非采暖期期间安排人员接听电话,电话号码为:

 。电话号码更换应及时公示告知甲方。

 — 10 —

 乙方报修电话应当具有录音功能,录音资料应当至少保留至下一采暖期开始之前。

 采暖期内接到甲方报修后,乙方应当在 1 小时内回复甲方;供热采暖设施出现泄漏等紧急情况的,乙方应当立即处置;出现温度不达标等情况的,乙方应当在 6 小时内告知甲方处置情况。

 6.乙方应当在营业场所、企业网站、公开栏、办事大厅等处,公开下列供热服务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公告:

 (1)办理缴费、维修等业务及相关服务的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服务项目和应提交相应的资料。

 (2)网点设置、营业时间、服务标准及承诺。

 (3)停热及恢复供热信息、巡检及查表信息。

 (4)供热及供热设施安全使用规定、常识和安全提示。

 (5)咨询服务电话、报修和救援电话、监督投诉电话。

 (6)国家和本市与供热服务有关的规定、标准等,包括供热时间、供热质量以及供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7.采暖期内,乙方因所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故障、事故等情况影响用热人正常采暖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影响。

 8.履行《办法》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数额支付采暖费的,除须按合同约定支付采暖费本金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11 —

 2.甲方因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泄漏、擅自拆改室内供热设施产生泄漏或影响其他用热人采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应当由其承担的设施管护义务、取用供热系统用水、增加换热设备、拒绝乙方入户作业、拒绝乙方提出的设施隐患整改建议,或发生其他违反《办法》和本合同规定的用热行为,造成自身、其他用热人、乙方或公共利益损失的,除承担自身损失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甲方供热的,应当按未供热天数退还相应采暖费,并承担其他相应责任。

 退费额=日平均热费×未供热天数 日平均热费=采暖费总额/本采暖期法定供热天数(当年 11 月 15 日至次年 3 月 15 日)

 2.经双方共同确认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认定,甲方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应当退还相应的采暖费,并承担其他相应责任。

 (1)退费额=日热费单价×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卧室、起居室计费面积×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天数×退费比例 日热费单价=采暖费总额/本采暖期法定供热天数(当年 11 月 15 日至次年 3 月 15 日)×计费面积 卧室、起居室建筑面积以房屋竣工图纸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没有竣工图纸的,双方协商确定退费部分的建筑面积;协商不成的,以争议提出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争议提出方承担。

 退费比例按卧室、起居室约定采暖温度计:

 — 12 —

 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 2 度之内的,退费比例为 40%;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 2 度(含)以上、4 度以下的,退费比例为 60%;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 4 度(含)以上的,退费比例为 100%。

 (2)甲方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约定的天数按以下情形计算:

 ①甲方发现室内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应当首先向乙方报修,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报修后 6 小时内入户测温,并进行调节和检修。

 ②自甲方报修之时起,24 小时之内经乙方调节、检修,温度达到约定标准的,不计入退费天数;24 小时内经乙方调节、检修,仍未达到约定标准的,自甲方报修当日起至温度达到约定标准日止的天数,计入退费天数。

 ③双方对室内温度存在争议的,任一方均可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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