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医院财务内审人员组成
医院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规范医院内部审计行为和业务流程,促进医院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卫生系统内审工作规定》、《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要求,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医院内部独立、客观的确认与咨询活动,它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评价、改进医院组织机构、人员及其管理行为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其他各项工作过程中的效果,帮助实现其目标。
第三条
内部审计对医院管理层负责,在分管院领导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医院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及行使内部监督权,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功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各科室、各部门。
第二章
细
则
第五条
审计科是医院专职内部审计机构,独立行使医院内部监督权,每年向职代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
第六条
审计科应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内部审计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应该拥有或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知识、技能和其他能力。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审计经验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二)内部审计活动应该独立。
(三)审计科负责人及内部审计人员按医院规定办理任免。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并以专业熟练性和应有的职业审慎性开展审计业务。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对实行某项审计而收集到的任何机密信息予以尊重、保守秘密,并只应在进行审计所必须的情况下才适用该信息,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岗位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人员工作,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医院为审计科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经费保证,对在审计工作中认真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条
内部审计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对医院内部监督机制的可靠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和评估;
(二)对以确保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既定内部政策为目标的各项制度进行审查和评估;
(三)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进行审查和评估;
(四)进行特别调查,查明薄弱环节和故障所在;
(五)确保内部审计、调查和检查报告的完整性、及时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为履行职责而开展的活动,应该包括确认活动和咨询活动。
第十二条
确认活动是为了对医院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独立评价而客观地审查证据的行为。确认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财务审计;
(二)经营审计和管理审计;
(三)合规性审计;
(四)内部控制审核;
(五)舞弊审计;
(六)经济责任审计;
(七)重大事项审计;
(八)信息系统相关审计;
(九)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咨询活动是指提供建议及相关服务,目的是增加价值并提高科室的运作效率。
第十四条
审计科对被审计科室的工作情况和内部控制进行独立审核与评价。
(一)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时,有权就审计事项向有关科室和个人进行书面或口头调查、询问,有关科室和个人应当如实向审计科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预定的审计目标,在预定的审计范围内实施内部审计。如有必要并经批准,可调整审计目标,扩大审计范围,或进行追溯、延伸审计。
第十五条
根据医院的具体情况,由审计科负责人组织编制医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具体的审计项目和工作重点,报请医院管理层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准备阶段是审计组进行审计立项、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做好审前调查、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的过程。
(一)审计立项:依据经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或临时授权指示确定;
(二)对被审计对象基本情况进行审前调查;
(三)组成审计小组,确定审计组长和人员分工;
(四)拟定审计方案:确定具体的审计对象、范围、方式、重点、预计时间等;
(五)发出审计通知书:一般在实施审计前三天送达被审计部门。被审计科室应配合审计工作。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现场实施阶段是审计小组依据审计工作方案,对被审计对象有关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和初步评价,收集审计证据和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与被审计对象初步交换意见的过程。包括召开进场会议、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等。
第十八条
审计终结阶段是审计组撰写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负责人复核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并下发审计意见或建议书、监督审计结果执行落实情况和建立审计档案的过程。包括撰写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定审计报告和对重要审计事项的后续审计等。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制度评审是指审计人员对被审计科室内控制度的健全性、符合性及有效性所进行的测试与评价。内控制度评审既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审计项目实施,也可以作为实施其他审计项目的一个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应遵循的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审计评价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成绩要肯定,问题要
指出。
(二)效益性原则,促进被审计部门提高效益,是内控制度审计和评价的最终目的。
(三)具体化原则,审计评价结论要具体,要用事实、数据来表述观点和看法。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制度评审的五个阶段
内控制度评审一般要经过调查了解内控制度、描述内控制度、找出关键控制点或关键环节、进行符合性测试和综合评价等五个阶段。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来不断更新知识,保持并不断提升专业胜任能力,后续教育按中国内审协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法律法规与内部审计准则;
(二)内部审计理论与技术方法;
(三)相关专业知识;
(四)计算机应用技术。
第二十四条
审计档案要按规范的要求立卷,由审计科档案管理员审查,验收归档,定期移交医院档案室,集中管理,不得长期存放在经办人员手中。
第二十五条
其他部门及人员查阅或外借各类审计档案,需经审计科的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科可提请医院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绕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以上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医院有关部门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审计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医院应根据情节轻重,提请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科负责解释,并根据法律法规及医院实际情况的变化,由审计科适时负责修订完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篇二:医院财务内审人员组成
医院内部审计制度
一、为加强医院内部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遵守财经法规,完善内部监督制度机制,维护医院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XX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医院内部审计是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医院健全内部管理体制和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是独立监督和评价医院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旨在促进加强医院内部管理和实现医院经济目标。
三、按有关规定,医院设审计处,并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审人员必须具备规定的岗位资格,并定期参加后续教育。
四、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在医院法人领导下开展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对医院及所属单位的财务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医院法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医院应保护内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五、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医院审计部门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并参加必要的业务培训。
六、内部审计人员应履行的职责:
1、对医院及所属单位的财务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2、对医院所属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3、对医院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与外单位合资、合作投资项目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计。
4、对医院的各项资金、各项国有资产的购置、使用和管理及其安全、完整情况进行审计。对各项基本建设项目、修缮工作的预(概)算、决算组织审计。
5、对医院及所属单位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地健全性和有效性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6、对医院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7、对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计。
8、对医院对外签订的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可行性、和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并保证合同执行的严肃性。
9、医院法人要求办理的其它审计事项。
七、内部审计人员的权限
1、要求被审部门按时报送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和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2、参与医院基建、设备购置、财务、对外投资等相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3、检查接受审计的部门的账簿、凭证、报表、有关奖金、财产、债权债务情况资料,查阅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收集有关经济信息,现场勘察实物等。
4、参加研究制定医院有关规定制度,提出内部审计制度,由医院审定后实施。
5、检查医院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会计软件、电子数据资料。
6、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医院领导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8、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医院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9、根据审计结果,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的意见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八、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1、审计处应遵守内部审计准则、规定,根据上级部署和医院年度工作安排及分管领导对内审工作的具体要求,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2、实施审计前,编制工作方案,组成审计组,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单位,被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对审计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可随时向被审部门及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4、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底稿,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5、审计结束后提出审计报告,同时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被审单位接到审计报告十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处对提交的审计报告和被审单位意见进行审核后一并报送医院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被审单位必须执行和采纳,并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纠正措施。
6、审计处应督促被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审计意见,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7、对重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九、审计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建立审计档案妥善保存,按规定管理。
篇三:医院财务内审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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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收支管理,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江苏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独立评价本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是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是单位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与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
第一篇
市第三人民医院内部审计基本制度
第一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一条
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独立性的原则,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
第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开展审计工作。各单位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及时批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意见,保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单位各部门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
的问题,保证内部审计开展工作和培训所必需的经费。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业务、参加业务培训等所必须的业务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本单位的年度预算,给予保证。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本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准入和后续教育制度,各单位
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或大专学历、有五年以上的审计、会计、经济工作经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应征求上级主管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其内部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组织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严谨细致、保守秘密、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其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任何实际经营管理活动。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人际交往的基本技能,能以恰当的方式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二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任务
第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本单位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预算内、外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修缮项目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有关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评审;
(七)对本单位对外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进行评审;
审计卫生、科研、教育和各类援助等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八)开展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对外投资、工资分配等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九)审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办理上级审计机构和单位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
(十一)负责与政府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的协调;
(十二)其他审计事项。
第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每年向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报经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检查监督审计业务质量。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应加强与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合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预算、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及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单位基建、设备购置、财务、对外投资等相关会议,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由部门或单位领导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抽查有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进行现场核查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九)根据审计结果,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十)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对模范遵守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成审计组,并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在审计中发现的一般情况与问题,审计人员可以随时向单位和有关人员交换意见和提出建议;
(四)审计终结,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对象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组;
(五)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修改后)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进行审核后,一并报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经审批下达的审计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六)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提出,单位应在二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七)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必要的项目实施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书的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审计意见,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八)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项目,应建立完整的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一条对审计工作成效显着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突出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不履行审计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条对拒绝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以及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和人员,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做出严肃处理。
第二篇
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内部审计具体准则
第一章
审计计划
第一条
审计计划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为及时、有效地执行审计业务,提高审计效率,达到预期的审计目的,对一段时期的审计工作任务或具体审计项目作出的事先规划。
第二条
审计计划一般包括年度审计计划、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三个层次,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组织的性质、规模、审计业务的复杂程
度等因素决定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内容的繁简程度。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负责年度审计计划的制定工作。年度审计计划应在下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成,并报适当管理层批准,以指导内部审计机构下年度的工作;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应在审计实施前编制完成,并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
年度审计计划应当包括内部审计年度工作目标;需要执行的具体审计项目及其先后顺序;各审计项目所分配的审计资源;后续审计的必要安排等内容:
第五条
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当考虑组织的发展目标及年度工作重点、组织风险、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以确定具体审计项目。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在计划执行过程中,若有必要,应按规定的程序对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根据审计项目的风险程度、审计项目的性质、复杂性及时间限制,规划审计项目执行的先后顺序,合理安排所
需的审计资源。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具体实施审计项目前,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设计及运行情况、重要的合同、协议及会议记录、上次审计的以及后续审计的执行情况等与项目审计计划有关的重要情况以制定项目审计计划:
第九条
项目审计计划应当包括审计目的和审计范围;重要性和审计风险的评估;审计小组构成和审计时间的分配;对专家和外部审计工作结果的利用等有关内容。
第十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审计方案应当包括具体审计目的;具体审计方法和程序;预定的执行人及执行日期等内容。
第二章
审计通知书
第一条审计通知书,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前,通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接受审计的书面文件。
第二条审计通知书应包括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目的及审计范围;审计时间;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审计小组名单;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签章和签发日期等基本内容: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经过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编制审计通知书。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五条
审计通知书主送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抄送单位内部相关部门。涉及个人责任的审计项目,应抄送被审计者本人。
第三章
审计证据
第一条
审计证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审计活动中,通过实施审计程序所获取的,用以证实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
第二条
审计证据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电子证据;口头
证据;环境证据。
第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规范内部审计证据的获取及处理,保证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充分性是指证据数量足以证实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和建议;相关性是指证据和审计目标相关联,所反映的内容能够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可靠性是指证据能够反映审计事项的客观事实。审计项目的各级复核人应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对审计证据予以复核。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获取审计证据时,应当考虑适当的抽样方法;合理的审计风险水平。成本与效益的合理程度。具体审计事项的重要程度等基本因素。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或人士对审计项目的某些特殊问题进行鉴定,以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内部审计人员应对引
用该证据的可靠性负责。
第八条
在评价审计证据时,应当考虑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及证据来源的可靠程度。对于被审计单位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内部审计人员应作进一步核实。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如有必要,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如果证据提供者拒绝,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该证据依然可作为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
第四章
审计工作底稿
第一条
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是联系审计证据和审计结论的桥梁及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反映项目审计计划与审计方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并包括与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
第三条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内部审计通知书、项目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及其调整的记录;审计程序执行过程和结果的记录;获取的各种类型审计证据的记录;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等内容。
第四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注明索引编号和顺序编号。相关工作底稿之间如存在勾稽关系应予以清晰反映,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
第五条
审计过程中,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工作底稿的现场复核。如果发现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复核人员应在复核意见中加以说明,并要求相关人员补充或重编工作底稿。内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负完全责任。
第六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由内部审计机构或有关部门保管、归档、管理和使用。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其他组织或个人要求查阅工作底稿,必须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其主管领导批准。但法院、检察院和其他有权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一条
审计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的书面文件。
第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如有必要,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过程中提交期中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改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一)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反映审计事项;
(二)审计报告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及内容编制,作到要素齐全、格式规范,不遗漏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三)审计报告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易于理解;
(四)审计报告应及时编制,以便适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
(五)审计报告应针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缺陷提出可行的改进建议,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六)审计报告形成的审计结论与建议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和风险水平。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该建立健全审计报告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的要求和责任。
第五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标题、收件人、正文、附件、签章、报告日期等基本要素:
第六条
审计报告的正文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概况:说明审计立项依据、审计目的和范围、审计重点和审计标准等内容;
(二)审计依据:应声明内部审计是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若存在未遵循该准则的情形,应对其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审计结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所作的评价;
(四)审计决定: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
(五)审计建议: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改善经营活动和和内部控制的缺陷提出可行的改进建议,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六)审计报告形成的审计结论与建议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和风险水平。
第六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向被审计单位征求反馈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的,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必要时应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过必要的修改后,应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复核。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将审计报告提交被审计单位和组织适当管理层,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纠正措施。
第八条
督导人员应确认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及可靠性。
第九条
督导人员应确认审计报告的可靠性,审计建议的可行性。
第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异议,督导人员应进行核实、复查,并及时给予答复。
第六章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第一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的沟通与合作。
第二条
内部审计应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以实现以
下目的:
(一)
确保充分的审计范围;
(二)
减少重复审计,提高审计效率;
(三)
共享审计成果,降低审计成本;
(四)
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改进内部审计机构工作;
(五)
维护组织利益。
第三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应在组织适当管理层的支持和监督下,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定期对内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改进协调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外部审计为本组织提供审计服务时做好协调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可以通过定期会议、不定期会面或其他沟通方式进行。
第七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与外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的沟通;
(二)
配合外部审计工作;
(三)
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
(四)
利用外部审计工作成果。
第八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应在审计范围、具体审计程序和方法上相互沟通,达成共识,以促进双方的合作。在制定审计计划时,应考虑双方的工作,以确保充分的审计范围,最大限度减少重复性工作。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应在
第九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应在必要的范围内互相交流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以便在审阅后相互评价工作质量,利用对方的工作成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应相互交流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
第七章
结果沟通
第一条
内部审计结果沟通,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组织适当管理层就审计概况、依据、结论、决定或建议进行讨论和交流的过程。
第二条
结果沟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并取得被审计单位、组织适当管理层的理解。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结果沟通制度,明确各级责任,积极有效的进行沟通。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与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认真充分的沟通,并及时反馈意见。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应在审计报告正式提交之前进行结果沟通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把结果沟通的有关书面材料作为审计工作底稿归档保存。
第七条
结果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结论、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结果沟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持有异议,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与组织适当管理层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沟通。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进行结果沟通时,应注意沟通技巧,进行平等、诚恳、恰当、充分的交流。
第三篇
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内部审计实务
第一章
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独立评价本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是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是医疗卫生单位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与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独立性的原则,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或大专学历、有五年以上的审计、会计、经济工作经历,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规以及本系统、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开展审计工作。各单位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汇报、部署
工作,及时批复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合法权益。
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业务、参加业务培训等所必须的业务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本单位的年度预算,给予保证。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严谨细致、保守秘密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单位的审计机构负责本级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接受上级卫生部门审计机构和同级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工作职责:
1.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2.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预算内、外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
3.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的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4.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修缮项目进行审计;
5.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评审;
6.对本单位对外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进行评审;
7.办理上级审计机构和单位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
8.负责与政府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的协调。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每年向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条.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在审计管辖范围内,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具有下列权限:
1.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预算、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及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2.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3.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由部门或单位领导批准后公布实施;
4.抽查有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进行现场核查实物;
5.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6.对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8.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经济活动有关资料,经本部门或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9.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
10.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1.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领导人批准后实施;
2.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审计项目实施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部门);
3.在审计中发现的一般情况与问题,可以随时向单位和有关人员交换意见和提出建议;
4.审计终结,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报告十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机构。审计机构将审计报告(修改后)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一并报送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5.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书的情况;
6.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提出,单位应在二十日内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应及时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项目,应建立完整的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着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部门、单位应给予表彭。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机密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部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章
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全面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卫生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单位内部科室(部门)的行政正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部门)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期内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的经济活动事项由于管理、领导不当造成不良的经济效果或因监督不力致使所在部门、单位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应负有的经济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而应当负有的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届期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降职、辞职、退休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认为有必要,可以提请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市卫生局负责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各单位负责下属科室(部门)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向同
级内部审计机构递交书面审计委托书,临时提请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商审计机关后,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七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同级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组成项目审计组,配备相应审计人员,并可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承办经济责任审计事项,要依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审计,并接受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单位年度预算予以保证。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第十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任期内年度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2.预算(或财务计划)执行情况;
3.任期内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规合法,是否违反财经纪律;
4.任期内资产资金及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有无虚报漏记;
5.任职初期和离任时的国有资产增减情况,有无损失浪费;
6.任期内执行廉政纪律和党的方针政策情况,看决策有无失误,有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有无贪污受贿问题等。
7.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性;
8.固定资产购置及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
9.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10.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充分利用已经完成的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审计等的结果和有关审计资料,并可以同正常的财务收支审计工作相结合。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前,应听取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对被审计单位及其领导干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积极向内部审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内部审计机构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派出审计组,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领导干部本人应当在审计工作开始5日内向审计组全面、如实提交相关的资料。
第十五条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提交的资料: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任期内年度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2.预算(或财务计划)执行情况;
3.任期内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规合法,是否违反财经纪律;
4.任期内资产资金及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有无虚报漏记;
5.任职初期和离任时的国有资产增减情况,有无损失浪费;
6.任期内执行廉政纪律和党的方针政策情况,看决策有无失误,有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有无贪污受贿问题等。
7.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性;
8.固定资产购置及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
9.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10.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五条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提交的资料:
1.离任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各年度的财务会计账册、报表、凭证及其相关业务资料,财务会计软件及数据采集接口;
2.离任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各年度的工作总结、3.与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相关的重大经营决策的会议纪要(记录)、档案资料:4.重要经济合同、协议资料以及担保、诉讼事项资料;
5.经济监督部门对重大事项检查、处理以及本单位纠正情况的资料:6.任期内注册会计师
年度审计报告、单位业内部审计报告及有关主管部门对单位的审计报告或其他相关文件:7.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的资料:8.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9.单位相关行业经营许可
证及有关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相关文件资料;
10.主要资产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11.单位各银行存款
开户行名称、帐号几期末各开户银行对帐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未达帐期后入帐凭证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12.各往来帐户期末余额明细及性质,并对债权方往来按1年以内、1—2年、2—3年、3年以上作账龄分析,注明户数、金额、比例:
13.对外投资的相关合同、协议及被投资方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股东会决议或有价证券复印件:14.库存物资期末盘点表;
15.固定资产期末盘点表:16.工程项目基建预决算资料及相关审批文件复印件:17.无形资产明细情单、摊销政策及所有权证明资料:18.短、长期借款明细清单,包括贷放馄行、期限、利率、余额及抵押或担保情况,贷款合同或协议;19.纳税相关资料复印件:20.审计组认为必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当向审计组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
本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对外投资及借款情况;与本人负责的工作相关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主要经济活动情况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情况;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必须对提供资料的真实
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第十六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及时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报告报送前,应当征求被审单位和领导干部本人的意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组提交书面意见;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审计组应进一步调查、核实,必要时应修改审计报告,并将书面意见一并交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对领导干部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向委托部门提交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组在审计中查出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问题,应如实向委派或委托机关反映。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刁难、阻碍。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对提供虚假资料的有关责任人,应建议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办理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严格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章
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的内容、程序与方法,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实、合法、效益性所进行独立监督和评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装饰、维修等)实现“质量、速度、效益”三项目标。质量目标是指工程实体质量和工作质量达到要求;速度目标是指工程进度和工作效率达到要求;效益目标是指工程成本及项目效益达到要求。
第三条
单位除采取政府全过程跟踪审计以外的建设项目均应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含由内部审计牵头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的审计),投资总额50万元以内的建设项目,由各单位内审部门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并接受上级内审机构的检查;投资总额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局内审机构牵头建设单位内审部门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检查。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按规定需外聘中介机构审计的不影响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内部审计机构应注意保持同外部审计机构的协调与配合,合理使用外部审计成果,确保外部审计质量。
第五条
建设项目需外聘中介机构审计的,外聘机构的选拔工作由内审机构按有关规定牵头负责。内审机构实施基本建设审计所需的经费及委托中介审计的费用,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成本予以保证。
第六条
在开展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时,应考虑成本效益原则,结合本系统内部审计资源和实际情况,既可以进行项目全过程的审计,也可以进行项目部分环节的专项审计。
第七条
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设项目立项投资、设计(勘察)管理、招投标、合同管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财务管理等过程的审查和评价。
第八条
立项投资审计是指对已立项建设项目的决策程序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可行性研究前期工作审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真实性、完整性和科学性审计,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审计,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评价审计和决策程序的审计。
第九条
设计(勘察)管理审计是指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勘察、设计环节各项管理工作质量及绩效进行的审查和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委托设计(勘察)管理的审计,初步设计管理的审计,施工图设计管理的审计,设计变更管理的审计,设计资料管理的审计。第十条
招投标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各方面的招标和工程承发包的质量及绩效进行的审查和评价。主要内容包括:招投标前准备工作的审计,招投标文件及标底文件的审计,开标、评标、定标的审计。第十一条
合同管理审计是指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各专项合同内容及各项管理工作质量及绩效进行的审查和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管理制度的审计,专项合同通用内容的审计,勘察设计合同的审计,施工合同的审计,委托监理合同的审计,合同变更的审计,合同履行的审计,终止合同的审计。
第十二条
设备和材料采购审计是指对项目建设过程中设备和材料采购环节各项管理工作质量及绩效进行的审查和评价。主要内容包括:设备和材料采购计划的审计,设备和材料采购招标及合同的审计,设备和
材料验收、入库、保管及维护制度的审计,各项采购费用及会计核算的审计,设备和材料领用的审计,设备和材料盘盈盘亏的审计。
第十三条
工程管理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作进度、施工质量、工程监理和投资控制所进行的审查和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进度控制的审计,工程质量控制的审计,工程投资控制的审计。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全部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主要内容包括:设计概算的审计,施工图预算的审计,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审计,合同价格的审计,工程结算的审计。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审计是指对已完工建设项目的验收情况、试运行情况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和评价活动。主要内容包括:验收审计,试运行情况的审计,合同履行结果的审计。
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资金筹措、资金使用及其账务处理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的监督和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建设资金筹措的审计,资金支付及账务处理的审计,竣工结算的审计。
第十七条
在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内审机构应当派员列席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会议并有权要求被审计部门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应当提交的资料包括工程建设资料、财务会计资料、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经济合同等。对提供虚假资料的有关责任人,内审机构可建议相关部门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十八条
内审机构实施审计后,应当及时提交审计报告。内审机构一般在收到报审材料后三十日内审计完毕,并出具审计意见,需上级内审机构审核的报告上级内审机构应在收到报告二十日内作出批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工程决算审计,可根据工程规模大小,社会中介机构应在一至六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特殊情况适当顺延。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报送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的意见。被审计单位(部门)应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内审机构提交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单位
(部门)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内审机构应进一步调查、核实,必要时应修改审计报告,并将书面意见一并提交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工程款及物资的采购款项须送内审部门审计后,才能由建设方和施工方(供货方)进行结算,并办理有关报账和入账手续。凡属审计范围的工程项目未经审计而进行结算,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由此造成损失的依法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内审机构办理基本建设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严格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规定
一.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范围
1.本规定所称年度会计报表,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映单位年末结账
日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状况及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财务状况变动信息等情况的书面文件。
2.本规定所称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机构,以国家财务会计、审计制度为依据,对单位编制的年度会计报表及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审查并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的鉴证活动。
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委托
1.为保障被审单位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根据财务、审计工作的需要,年报审计机构由常州市卫生局统一委托,并与受托机构签定业务约定书,明确委托审计的范围、内容、双方的权利与责任、收费与付款方式、违约责任。
2.常州市卫生局按照“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采取透明、合理的方式选择一家或者多家具有较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执业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其资质条件与被审单位规模相适应,并对卫生系统财务、会计制度较为熟悉的审计机构。
3.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审计费用。审计费用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并参照以前年度水平执行。
4.被审单位与承办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之间不应当存有任何利害关系,同一审计机构承办同一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不得连续超过5年,为同一单位连续执业5年的签字审计人员,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予以调整。
5.由于会计师事务所责任不能按期完成审计工作或审计质量无法达到规定要求的,市卫生局可予以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并拒付相关费用。
三.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重点
年报审计机构应当重点关注与披露被审单位实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予以确认、计量和登记,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政策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具体内容应当包括:
1.采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和执行会计政策是否正确,年度间是否一致,发生变更是否经过核准或者备案;
2.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是否准确,按照国家政策开展清产核资、资产处置依据有关部门批复文件调整会计账务情况;
3.固定资产主要类型及计提情况,在建工程项目及结算情况;
4.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的账龄及其主要债务人情况,坏账处理及坏账准备提取办法;
5.存货计价方法和存货跌价准备提取办法,存放时间超过3年的存货;
6.长期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及无形资产的主要内容、摊销办法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提取办法;
7.是否有从事高风险投资经营情况,如对外投资、证券买卖、期货交易、房地产开发等业务占用资金情况;
8.财产抵押、对外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是否如实在年度年度会计报表中予以反映;
9.财务成果的核算是否真实、完整,影响财务成果的各种因素及其金额是否合理;
10.净资产增减变动因素是否真实可靠,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及主客观因素变动情况;
11.年度会计报表中主要指标年初数与上年年末数不一致的情况及主要原因;
12.本年度会计报表中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年度会计报表出具的审计意见予以整改及会计账务调整情况;
四.年报审计的要求
1.被审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审计机构实施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为会审计机构开展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履行必要审计程序、取得充分审计证据提供必要条件,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活动,以保证审计结论的独立、客观、公正。
2.被审单位应当按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提供审计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对审计机构为审计会计报表所需的年度内全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政策及会计核算方法、重大购销合同、重大投资及融资合同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或者审批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应当及时提供,不得隐瞒或者随意编造。
3.被审单位对审计机构在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认真对照检查,对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采取
有效整改措施。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及时做好解释、核对工作,存在较大分歧的,可向市卫生局提交专项报告予以说明。
4.承办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审计制度规定和委托方对年度会计报表工作的统一要求,认真遵循《独立审计准则》以及其他职业规范对年度会计报表实施审计。
5.承办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审计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
成审计业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对年度会计报表出具的审计结论及意见应当准确恰当,审计结论与审计证据对应关系应当适当、严密,审计结论披露信息应当全面完整。
6.承办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材料,并做好归档管理工作,以备查用。
五.年报审计的责任
1.市卫生局和单位内审机构通过对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现场监审、底稿稽核和审计报告评估等方式,对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评价。
2.被审单位应当对向审计机构提供的会计记录和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被审单位拒绝或者故意不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影响和妨碍审计机构正常审计业务,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局反映情况。
3.审计机构应当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相应责任。审计机构对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工作或者审计质量不符合统一工作要求,市卫生局可要求补充相关资料或者重新审计,审计结论及意见不准确或审计质量存在较多问题的,市卫生局对其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不予认可并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
4.审计机构对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程序、范围、依据、内容、审计工作底稿等存在问题和缺陷,以及审计结论避重就轻、含糊其词、依据严重不足的,对在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存在重大错漏,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大财务事项,或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卫生局通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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