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最新的信访条例(5篇)

时间:2024-09-10 12:48:02 浏览量:

篇一:国家最新的信访条例篇二:国家最新的信访条例

  

  二、《信访条例》的主要内容

  我总结了一下,主要有“一、二、三、四、五、六”。

  (一)“一”是一个目的《信访条例》第一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是三句话:保持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

  (二)“二”是“双刃剑”

  《信访条例》是一把“双刃剑”,具有双重功效,它既规范信访人的行为(具体有8项权利和4项义务),但更重要的是它着重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行为,而且对我们依法行政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对行政机关而言,我们一方面要严格依法行政,高度重视和自觉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发生,从而减少信访“源”;另一方面,万一出现信访案件,就要求我们严格按《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去办理、答复和处理,将矛盾消化在萌芽状态之中,避免激化矛盾。要充分尊重信访人的权利,防止借口维护社会稳定而变相剥夺信访人的权利,背离了条例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行政机关对待群众的集体上访等紧急情况要妥善处理,慎用警力。

  (三)三是指三审复核的处理机制

  我国解决纠纷的救济渠道主要有复议、诉讼、仲裁和信访。复议主要是解决行政纠纷,它采取的是一裁终局,不服即到法院诉讼,复议的时限要求一般是60天内,复杂的可延长30天。仲裁主要是解决经济纠纷,它采取的也是一裁终局,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仲裁的时限要求简易程序为60天,普通程序为120天,特殊和复杂情况可适当延长。诉讼主要是解决行政纠纷、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它采取的是二审终审制,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分别规定了它的审理时限。《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程序为三审终结制:

  “一审”即为初审,按时限要求为15天内要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一般要在6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延长30天。

  “二审”即为复查,对初审不服的,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处理复查的时限为30天。

  “三审”即为“复核”,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复核的时限为30天。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确立信访三审终结制,有利于充分保障信访人的投诉请求权利,有利于解决缠诉,同时也有利于解决越级上访和进京进省上访。

  (四)四是指四个基本思路:畅通信访渠道,创新信访工作机制,维护信访秩序,强化工作责任

  1、畅通信访渠道,即拓宽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渠道,为信访人信访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从而保障信访人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创新信访工作机制,即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信访纠纷的工作机制。

  3、维护信访秩序,即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要求信访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

  维护信访秩序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同时,也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在维护信访秩序方面的职责和必要的措施、手段。

  4、强化工作责任,就是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在信访工作中的责任,促进各级行政机关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不断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五)五是指确立五项主要原则

  这五项原则是:

  1、方便信访人的原则。条例从信访事项的提出到信访事项的办理等各个环节规定了方便信访人的若干措施:一是,在总则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二是,专门增加了“畅通信访渠道”一章,从各个环节为信访人提供便利条件。三是,在具体条文中力求体现方便信访人的精神,如在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形式、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等方面,都作了有关方便信访人的规定。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这一原则是根据现行的管理体制做出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处理信访问题中的责任和分工,处理好“条”与“块”之间的关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强调地方政府在处理信访问题中的主导作用,信访问题的处理要以地方各级政府为主,依靠信访问题发生地解决。

  “谁主管、谁负责”是指明确信访事项归哪一级政府负责后,按照信

  访问题的性质,属于哪个部门职责范围的,就由哪个部门负责处理。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要分工合作,搭好“条”、“块”结合。一般信访问题的处理,要先“块”后“条”;金融、税务、工商等垂直管理单位的信访问题,以“条”为主,由该垂直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3、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是指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解决信访问题,依法办事,依政策办事,既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又不迁就纵容过高和无理要求,绝不能"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及时、就地",是指要提高处理信访问题的效率,迅速、快捷地在当地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避免群众越级上访,防止久拖不决而积累和激化矛盾。"疏导教育",就是要做好说服、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疏导群众情绪,同时要将法制宣传教育贯穿始终,通过提供政策咨询、告知法定程序等,引导信访人知法、守法,依法信访。

  4、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治标,就是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及时解决已经发生的信访问题,化解已经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治本,就是严格依法行政,减少和防止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发生;同时,还要认真研究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意见和建议,研究信访事项涉及的普遍性、政策性问题,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改进我们的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5、责任原则。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关键在于切实落实责任主题的责任。只有责任真正到位,形成重责任、抓落实的良好氛围,才能有效促进信访问题的解决。按照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责任主体

  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重要职责。包括:(1)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3)建立领导下访制度和领导接待日制度。(4)为信访工作提供机构、人员和经费等保障。(5)维护信访程序。第二,各级信访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切实履行信访受理、交办、承办、转办、督办职能。(2)认真行使《信访条例》赋予的提出改进建议权、行政处分建议权和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建议权等三项全新职权。(3)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工作制度。(4)积极为信访人反映问题和查询情况提供便利条件。第三,信访人责任。(1)依法负责提出信访事项。(2)扰乱信访秩序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六是指确立六项主要制度

  1、畅通信访渠道制度着重规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行政机关要公开有关信息,即“六公开”:①公开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②公开信访投诉电话;③公开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④公开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⑤公开信访事项处理进度;⑥公开处理信访的依据。第二,建立信访信息系统。要求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国家和地方联网的信访信息系统。既方便群众上访和查询信访办理情况,减少上访,又有利于上级机关监督下级机关处理信访。第三,建立主动接待信访制度。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或其指

  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2、信访事项的提出制度《信访条例》规定了五个方面的内容:(1)规定信访人对五类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这五类组织、人员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2)规定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3)规定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4)规定集体上访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5)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并明确规定了六种禁止性行为。

  3、信访事项的受理制度《信访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受理信访必须登记,信访登记要做到“四个清楚”:信访人的基本情况清楚;信访活动的基本过程清楚;信访反映的问题清楚;信访问题的分类清楚。(2)受理信访,应当告知上访人的寻求救济渠道,告知上访人的权利与义务。(3)上级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事

  项可以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如省信访局可直接转送县、乡有关部门处理,避免层层下转。

  4、信访事项的办理制度《信访条例》主要规定了办理信访事项人员的行为规范、调查核实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办理时限要求,以及信访督办制度。

  5、维护信访秩序制度信访秩序是大家十分关注的问题。当前,信访中反映出的问题往往是合法诉求与表达手段不合法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合理要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群众依法信访与被个别人利用交织在一起。因此,维护信访秩序的难度较大。从法理上讲,公民的诉求只能用合法的方式来表达,这是现代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个人利益受到侵害只能借助国家职能实现补救,不允许个人以损害公共秩序为代价获得利益平衡,否则受害人就可能变成加害人,就会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

  《信访条例》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维护信访秩序主要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

  (1)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不得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不得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不得煽动、串联、胁迫、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不得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对于信访人违反上述

  规定的,可以进行如下处理:第一,由接待信访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第二,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第三,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作了限制性规定,信访人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己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3)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代表,并且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6、法律责任制度《信访条例》增设了法律责任一章,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作了八个方面的规定:

  (1)规定因行政机关超越、滥用职权,或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或者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末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末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规定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末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国社科院去年对632位赴京上访农民调查显示,55.4%的上访者因上访被抄家或没收钱物,53.6%的上访者因上访被一些受干部指使的人打击报复。

  (7)规定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或者有第二十条规定的六项禁止性行为之一,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规定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篇三:国家最新的信访条例

  

  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信访条例>宣传提纲》和《贯彻实施<信访条例>指导要点》的通知?号:

  国信发[2005]9号颁布?期:2005-03-16执??期:2005-03-16时

  效

  性:

  现?有效效?级别:

  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信访局(办),副省级城市、新疆?产建设兵团信访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武警总部、有关?民团体信访局(办、处),中央管理的有关国有重要??企业信访处(办):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已经2005年1?5?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05年5?1?起施?。做好《信访条例》的宣传教育?作,是贯彻实施《信访条例》的基础和重要保证。为了提?各级领导?部、各级?政机关和信访?作机构?作?员对依法?政、依法做好信访?作重?意义的认识,促进?政机关及其?作?员增强责任意识,在法制的轨道上解决信访?盾和问题,为了使?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全?、正确理解条例,引导公民依法?使??的信访权利,以理性、合法的?式反映??的利益诉求,依法解决纠纷,?觉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要求,切实加?《信访条例》宣传?度,抓好贯彻实施?作,国家信访局拟定了《〈信访条例〉宣传提纲》和《贯彻实施〈信访条例〉指导要点》。现?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宣传。《信访条例》宣传提纲

  ?、《信访条例》宣传的?的、内容和对象

  深?宣传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在于提?各级领导?部、各级?政机关和信访部门?作?员对依法?政、依法做好信访?作重?意义的认识,促进?政机关及其?作?员增强责任意识,在法制的轨道上解决信访?盾和问题。使?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全?、正确理解条例,引导公民依法?使??的信访权利,以理性、合法的?式反映??的利益诉求,依法解决纠纷,?觉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条例》宣传?作要围绕?条主线――畅通信访渠道,维护?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把握两个??――规范信访?作?为,规范信访?的?为;突出宣传重点――重在宣传《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条例》宣传的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部、各级?政机关和信访?作机构的?作?员,?是?民群众和社会各界。

  ?、修订《条例》的背景和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度重视信访?作。国务院1995年10?28?颁布的《条例》对于规范信访?作,保护信访?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但是,随着改?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加速转型以及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信访活动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条例》已难以适应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当前制约信访?作的主要问题是:信访渠道不够畅通;有的地?或者部门对信访?反映问题推诿塞责;信访处理层层转办,效率低下;对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监督?度不够;对侵犯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的违法?为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对破坏信访秩序的?为,现?《条例》缺乏必要的规范。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和指?,顺应社会各界的意愿和要求,国家信访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密切合作,积极启动和推进《条例》修订进程。新修订的《条例》已经2005年1?5?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温家宝总理于1?10?签署第431号国务院令公布,将于2005年5?1?起正式实施。

  修订《条例》是贯彻党的?六?、?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党的执政能?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密切党和政府同?民群众的??联系、落实《全?推进依法?政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是信访?作法制化、规范化的新起点,体现了信访?作的新思路、新理念,标志着信访?作进?了?个新的发展时期,具有重要意义。

  三、修订《条例》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和主要修改内容

  修订《条例》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六?、?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以?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认真总结1995年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实施以来的经验、教育和所遇到的问题,既要有效保护?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建?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据此确定了修订《条例》总体思路:?是畅通信访渠道,以更好地密切党和政府同?民群众的联系;?是创新机制,以提?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和效果;三是强化?作责任,促进问题的解决;四是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稳定。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对现?《条例》主要做了以下修改:对信访?作原则做出重?修改和补充;确?了信访?作格局,明确了信访?作的领导负责制;明确规定了信访?作机构的设置、性质及职责,赋予了信访?作机构提出改进建议权、?政处分建议权、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建议权等三项全新职权;明确规定了各级?民政府应建?健全信访?作责任制和将信访?作绩效纳?公务员考核体系;强化了对信访?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新增加“信访渠道”?章,对信访事项的提出、受理、办理、督办和法律责任等作了较?修改,明确了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进?步强调维护信访秩序,规范信访?为;将法律责任贯穿于信访事项的产?、提出、受理、办理的全过程。修订后的《条例》共7章51条。

  四、《条例》确?的主要原则

  (?)?便信访?的原则。就是各级?政机关要为信访?提出信访事项,了解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信息等??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促进信访?反映的情况、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得到迅速反馈和处理。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是信访事项原则上由事发地政府解决,事发地政府解决不了的,也可以由其上?级政府解决,下级政府不能将?盾直接推给上级政府,有利于分清政府

  间的责任后,主管此项?作的政府部门应当承担具体办理的责任,不能把?盾推给政府。

  (三)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解决问题”,是指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解决信访?提出的投诉请求。对于投诉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政策规定的信访事项,要认真负责地予以解决;对于既缺乏事实依据?不合法的信访事项,要讲清道理,坚持原则,决不能“?闹?解决、?闹?解决”。“及时、就地解决问题”,是指要提?处理信访问题的效率,迅速、快捷地在当地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疏导教育”,就是要做好说服、解释和思想政治?作,疏导群众情绪,并对群众进?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知法、守法,依法信访,以理性、合法?式表达利益诉求。

  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是?个有机统?的整体,不能只强调?个??,也要综合运?。

  (四)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治标,就是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及时解决已经发?的信访问题,化解已经产?的?盾和纠纷。治本,就是严格依法?政,减少和防?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为发?;同时,还要认真研究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意见和建议,研究信访事项涉及的普遍性、政策性问题,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改进我们的?作,维护?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就是把解决已发?的信访问题与从源头减少因违法?政引发的信访问题结合起来。

  (五)责任原则。责任原则,是指处理?民来信来访是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如果不积极履?职责,认真处理信访事项,造成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关于畅通信访渠道

  畅通信访渠道是保持信访?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党和政府同?民群众联系,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并迅速化解社会?盾的重要措施。《条例》专门增加?章规定了畅通信访渠道的内容,按照总则中提出的为信访?提供便利的原则作了相应的规定:?是提出信访事项的形式更加灵活,增加了可以采?电?邮件、传真等现代通讯?段提出信访事项的规定;?是明确各级?政机关公开信访渠道的义务,包括公布信访?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三是规定了为信访?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的内容;四是要求市、县、乡?民政府等建??政机关负责?信访接待?制度,县级以上有关?政机关负责?或者其指定的?员对反映的突出问题主动到信访?居住地与信访??谈沟通的制度。

  六、关于创新信访?作机制

  创新信访?作机制是新形势对信访?作提出的新的要求。这??的规定主要有:?是创新畅通渠道的机制。《条例》规定,国家信访?作机构要建?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上、下级政府及其?作部门信访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为信访?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函利,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是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信访事项处理模式,由信访?作机构组织有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等共同参与,运?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法解决信访事项,增加透明度,增强信任感,防?、减少缠访和重复访。三是创新?作?式,规定了处理重?、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听证制度,确认了实践中?之有效的联席会议制度、排查调处机制和督查?作制度等。

  七、关于强化?作责任

  贯彻落实条例,关键在于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对于各级?民政府及其?作部门,《条例》规定:建?统?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作格局;建?健全信访?作责任制,将信访?作绩效纳?公务员考核体系,实?责任追究和奖励制度;建?信访?作责任制、领导下访制度、领导接待?制度等;为信访?作提供机构、?员和经费等??的保障;维护信访秩序,协调联动处置违法?为。对于信访?作机构,要求切实履?职能,建??作制度,规范?作程序,充分发挥作?,为各级政府当好参谋、助?。

  为了推进各级?政机关依法?政,从源头上减少因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的信访事项,使处理信访事项变信访群众着急为?政机关及其?作?员着急,着?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条例》强化了?政机关的法律责任。?是强化了各级?民政府的责任。要求各级?民政府要建?健全信访?作责任制。对信访?作中的重?失职、渎职?为,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政法规和《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员的责任,并在?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是强化了信访事项处理机关和引发信访事项的责任?的责任。规定了信访事项处理机关不按规定登记、限期受理、书?告知以及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等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因?政机关超越或者滥?职权,应当作为?不作为,适?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拒不执?有权处理的?政机关作出的?持信访请求意见,侵害信访?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政机关?作?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是明确了政府信访?作机构不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督办信访事项等的法律责任。

  ?、关于维护信访秩序

  在畅通信访渠道,保护信访?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条例》完善了维护信访秩序的内容。维护好信访秩序是信访?的根本利益所在,也是信访?的义务。为此,《条例》规定,信访?提出信访事项,?般应当采?书?形式;采??访形式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或者指定的场所提出。多?采??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代表,并且代表?数不得超过5?。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信访?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信访?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实施有关法律禁?的?为,主要是: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作?员,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等。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贯彻实施《信访条例》指导要点2005年1?10?,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431号令,颁布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2005年5?1?起施?。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作,密切党和政府同?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促进依法?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发挥重要作?。

  为指导各地正确理解、全?把握《条例》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转变观念、理清思路、明确任务,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国家信访局拟定了《贯彻实施〈信访条例〉指导要点》,请各地各部门根据要点精神,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本地区本部门宣传、培训和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办法,统?思想,把握原则,扎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作。

  贯彻实施《条例》要把握好以下?点:

  ?、充分认识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

  贯彻实施《条例》,必须充分认识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从政治和全局的战略?度深刻理解推进信访?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切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信访?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修订《条例》是顺应信访?作?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要求;是做好新形势下群众?作、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举措;是推进依法?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

  ?、全?把握《条例》的基本精神,落实“五个坚持”

  这次修订《条例》,坚持以邓?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贯彻宪法的有关原则和党的?六?、?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既要有效保护?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建?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主要从畅通信访渠道、创新?作机制、强化?作责任、维护信访秩序四个??对原《条例》进?了较?修改、充实和完善。充分体现了以?为本的理念和全?全意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了民主与法制的精神,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贯彻实施《条例》,?要的是全?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围绕以下?个??抓好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作。

  ?是坚持畅通信访渠道与维护信访秩序并重,努?建?畅通、有序、务实、?效的信访?作新秩序;?是坚持创新机制与强化责任并举,构建统?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作新格局;三是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切实维护?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四是坚持依法办事与思想教育?作相结合,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民内部?盾;五是坚持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产?。

  三、信访?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信访?作的指导原则。信访?作的指导原则是党的性质和宗旨在信访?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制定信访法规的依据,是做好信访?作的指南。即:牢记为民宗旨,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原则;密切党和政府同?民群众??联系的原则;畅通信访渠道,维护?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维护正常信访秩序,促进社会稳定的原则;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原则。

  信访?作的特有原则。信访?作的特有原则是体现信访?作价值取向、反映信访?作特点和规律、指导信访?作有效开展所遵循的基本准则和理念。1、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是强调地?政府在处理信访问题中的主导作?。信访问题的处理要以地?各级政府为主,依靠信访问题发?地解决。“谁主管、谁负责”是指同级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信访问题的性质,属于哪个部门职责范围的,就由哪个部门处理。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要分?合作,搞好“条”、“块”结合。2、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原则。这?原则强调信访?作既是依法、?效处理问题的过程,?是疏导群众情绪、开展思想政治?作、对群众进?宣传教育的过程。“依法”是指要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解决信访问题,依法办事,依政策办事,既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不迁就纵容过?和?理要求;“及时”、“就地”是指要提?信访?作的效率和?平,尽快、就近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防?信访问题久拖不决,积累和激化?盾。“疏导教育”是指在处理信访问题过程中,要注意分析和掌握信访群众的思想动向,有针对性地做好说服、解释和思想政治?作,解疑释惑,疏导情绪;同时要将法制宣传教育贯穿始终,通过提供政策咨询、告知法定程序、进?批评教育等,引导信访?知法、守法、依法信访。3、标本兼治、预防和化解相结合原则。这?原则强调信访?作的整体性,要求化被动接受信访为主动研究信访,不仅要及时处理信访问题,?且要深?分析信访问题的成因,超前预防,正本清源,标本兼治。各地各部门要科学决策、依法?政,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盾和纠纷的产?。出台政策,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群众的利益,各项政策措施要综合配套,同步推时,防?因决策不当损害群众利益,引发?盾;要不断提?依法?政的能?和?平,减少因?政?为不当引发各种信访问题。要将群众信访信息作为评估、调整政策的重要依据,通过信访渠道及时反馈群众意见,纠正偏差,完善政策,避免?盾积累、扩?和激化。处理信访问题要关?前移,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及时化解?盾和纠纷。要加强预防预测,进?步健全?盾纠纷排查调处等?作机制,切实把?作做在事发之前、把问题解决在事发之初、把?盾化解在萌芽状态。4、公开、便民原则。“公开”,是指各级?政机关在处理信访问题的过程中,除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向信访?公开信访?作相关信息、信访事项的处理过程及结果等,保障信访?的知情权,增加?作透明度,?觉接受社会监督:“便民”,是指各级?政机关要以?便信访?为宗旨,为信访?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并采?便于信访?反映问题和查询的?式和程序,受理、办理信访事项。5、“双向规范”原则。信访活动是互动、双向的过程,既包含信访?采?书信、电?邮件、传真、电话、?访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活动,?包含各级?政机关依法处理信访事项的活动。“双向规范”强调依法规范信访活动的双?,既要依法规范信访?的信访?为,?要依法规范?政机关及其?作?员的信访?作?为。信访?有依法信访的权利,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权利,不能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的合法权益,不得采?法律律禁?的?式和?为,要?觉履?义务,维护信访秩序。各级?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处理信访问题,要权责统?,对其?为负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相关?员进?责任追究。

  四、认真贯彻施?《条例》确?的各项制度

  新《条例》在总结信访?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信访?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信访?作指导原则和?作原则,建?健全了六个??的制度:即:畅通信访渠道制度;信访事项提出制度;信访事项受理制度;信访事项办理制度;维护信访秩序制度;法律责任制度。

  五、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要求1、各级?民政府及其?作部门要切实履?《条例》赋予的职责。?是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建?统?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作格局;各级?民政府应当建?健全信访?作责任制,将信访?作绩效纳?公务员考核体系,实?责任追究和奖励制度。各级?民政府、县级以上?民政府?作部门应当建?信访?作领导负责制、领导下访制度;设区的市级、县级?民政府及其?作部门和乡(镇)?民政府应当建?领导接待?制度等。各级?民政府要为信访?作提供机构、?员和经费等??的保障。各级?民政府要维护信访秩序,协调联动处置违法?为。各级?民政府?作部门要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努?提??作效率和?平,对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负责并接受监督。2、各级信访?作机构要切实履?《条例》赋予的基本职责。?是要切实履?《条例》赋予的六项职责,切实?使《条例》赋予的提出改进建议权、?政处分建议权和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建议权。?是要为同级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助?。三是规范?作程序,建??作制度。四是积极为信访?反映问题和查询情况提供便利条件。

  六、进?步畅通信访渠道

  畅通信访渠道是保护信访?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党和政府同?民群众联系,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并迅速化解社会?盾的重要措施。《条例》专门增加?章规定了畅通信访渠道的内容,按照总则中提出的为信访?提供便利的原则作了相应的规定:?是提出信访事项的形式更加灵活,增加了可以采?电?邮件、传真等现代通讯?段提出信访事项的规定;?是明确各级?政机关公开信访渠道的义务,包括公布信访?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三是规定了为信访?在当地查询所提出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的内容;四是要求市、县、乡?民政府建??政机关负责?信访接待?制度,县级以上有关?政机关负责?或者其指定的?员对反映的突出问题主动到信访?居住地与信访??谈沟通的制度。

  七、努?维护信访秩序

  良好的信访秩序既有利于信访?所提出的信访事项更快地得到解决,?有利于社会稳定。《条例》规定,信访?提出信访事项,?般应当采?书?形式,到有关机关设?或者指定的场所提出。对已经受理和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信访?违反规定越级?访的,有关机关可以不予受理。信访?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实施有关法律禁?的下列?为: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作?员,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等。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断创新信访?作机制

  《条例》对新形势下信访?作如何创新?作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是创新畅通渠道的机制。国家信访?作机构要建?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上、下级政府及其?作部门信访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为信访?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是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信访事项处理模式,由信访?作机构组织有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等共同参与,运?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法解决信访事项,增加透明度,增强信任感,防?、减少缠访和重复访。三是创新?作?式,规定了处理重?、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听证制度;确认了实践中?之有效的联席会议制度、排查调处机制和督查?作制度等。

  九、进?步强化?作责任

  为了推进各级?政机关依法?政,从源头上减少因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的信访事项,着?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条例》强化了?政机关的责任。?是强化了各级?民政府的责任。要求各级?民政府要建?健全信访?作责任制。对信访?作中的重?失职、渎职?为,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政法规和《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员的责任,并在?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是强化了信访事项办理机关和引发信访事项的责任?的责任。规定了信访事项办理机关不按规定登记、限期受理、书?告知以及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等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因超越或者滥?职权,不作为,适?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等,侵害信访?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政机关及其?作?员的法律责任。三是明确了政府信访?作机构不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督办信访事项等的法律责任。

  ?、加强配套规章制度建设

  抓好与《条例》衔接的配套规章制度和配套措施的建设是贯彻实施《条例》的关键步骤。配套规章制度和配套措施建设主要有:?是进?步改进和完善信访?作领导负责制,改进信访?作绩效考核制等;?是抓紧信访信息?络建设,?争早?实现互联互通,为信访?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和查询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减少越级和进京上访;三是完善听证制度。《条例》对听证制度作了原则规定,听证范围、主持?、参加?、程序等需要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四是完善信访督查督办?作制度、落实信访?作机构的建议权、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维护信访秩序,地?信访?作机构应与地?组织?事、监察、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加紧制定配套?件;五是按照《条例》要求,完善信访?作机构信访情况分析报告制度,规范各级政府听取报告的?作程序和督促检查相关制度,提?报告的权威性,提?信访监察效能。

  ??、?泛宣传《条例》,把握宣传导向

  要使?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全?、正确理解条例。宣传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受法律保护,但公民在?使??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式反映??的利益诉求,依法解决纠纷,?觉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要通过宣传,提??政机关及其?作?员对依法?政、依法做好信访?作重?意义的认识,促进?政机关及其?作?员运?法律法规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在法制轨道上解决各种?盾和问题。

  备注:本条例?效时间为:2005.03.16,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01.21

篇四:国家最新的信访条例

  

  篇一:《信访工作条例》

  信访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学院及各部门同广大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学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学院或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学院党政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检查指导学院和本部门的信访工作。

  第五条我院信访工作实行两级管理。学院办公室是学院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院层面的来信、来电处理和来访接待以及全院范围内有关信访问题的协调、落实和督办。学院其它各部门应当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办理。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六条

  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本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

  第七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学院各部门提出:(一)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二)对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对学院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的监督和揭发;

  (四)对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且属学院解决范围的行为的控告;

  应由学院各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到学院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走访学院领导,须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一般安排在院领导接待日内进行。

  第九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学院各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不得拦截学院领导及其车辆,不得冲击会场,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以及由上级机关批转和下属部门上交的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凡是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机关提出;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于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需要由学院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受理;需要由上级部门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请示有关院领导后进行处理;属于不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分别批转所涉及部门受理,若需要协调,则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召集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有关部门受理。

  第十五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部门负责受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给有关部门受理;需要由学院解决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精神不正常时,应当通知病人所在部门或其监护人将其接回;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病人,可通知学院保卫处将其带离接待场所,进行适当处理;对有传染病或疑有传染病的信访人,应通知院卫生所按照有关卫生防

  疫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应当果断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首先控制好局面,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领导。

  第四章

  办

  理

  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用登记、编号、调查、转阅、领导批示、提出办理意见及回复等程序,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第十九条

  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二十条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

  由学院各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在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对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学院各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并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重新办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学院或各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示原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复查。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经复查,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就不再重新办理;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所反映的有关情况和师生群众的愿望,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改进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由学院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被采纳,并在实践中证实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富有贡献的,由学院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工作,或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或责任事故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篇二: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

  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

  篇三:单位信访工作制度

  信访工作制度

  为使信访工作适应新形势xx发展的需要,逐步实现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和为民排忧解难,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信访工作的原则

  热情接待,诚信服务,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谁分管谁负责。

  二、信访工作职责

  1、受理登记、转办、催办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承办上级交办的信访问题.

  2、本单位信访工作实行归口责任制。凡属于业务性的,由各部门归口负责处理、答复;属于综合性的,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重要来信来访必须经分管领导批阅.

  3、公司办公室是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职能部门,凡上级机关转来的信访问题,一律由办公室受理、转办、催办和答复.公司办公室受理转交的信访问题,有关部门承办完毕后,需将承办意见反馈办公室统一答复。应由本单位所属各部门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应做好受理、登记、答复

  等工作,并将办理结果交公司办公室备案。重大问题办公室应视情向分管领导或上级机关汇报情况。

  三、信访工作程序

  1、登记。接到来电、来信、来访时,要当即登记.

  2、送阅批转。凡重要来信、来访和上级交办、领导批办的信访

  问题,办公室有关人员要及时送呈领导阅批,并根据领导批示意见送交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并对重要来信负责催办。

  3、查处。对群众来信来访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要及时组织调查,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要有记录,并由承办部门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4、报结。查处结果经确认后要及时向信访人作出答复。对于上级批转要求上报结果和重要的信访问题,形成查处报告并经领导同意后上报.

  四、信访工作要求

  1、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2、热情接待,礼貌待人,耐心倾听来访者的陈述,详细询问相关内容,认真做好记录,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耐心地做好政策、法律、法规的解释说明和群众思想的疏导工作。

  3、严守国家机密和xx商业秘密,遵守信访保密纪律,不得扩散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4、不断改进信访工作作风,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分清轻重缓急,及时处理。

  5、根据上访人反映问题的情况给予及时妥善处理:

  ⑴对来访者的无理要求或过激行为要给予说服教育,为其宣传相关的政策、法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其息访。

  ⑵对反映一般性党风党纪问题的,可向来访人讲清道理,并劝其返回。

  ⑶对反映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已造成严重后果的重要问题,要及时送公司领导阅示。

  ⑷对疑难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研究解决办法;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情况比较复杂的问题,由公司办公室与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协调,互相配合,共同处理。

  6、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要及时。一般来信来访周内处理完毕,口头或书面答复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需转交各部门办理的问题,公司办公室应从接收之日起二日内转交给有关部门。对上级交办的来信来访问题,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用书面材料上报处理结果。

  五、信访工作首问负责制

  凡来电来访者向我公司反映情况的,任何人不得拒绝、推诿。接待首次来电来访的部门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按照信访工作制度中规定的要求处理来访,如反映的内容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向来电来访者说明情况,并按照各负其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负责引导来电来访者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同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六、信访工作失职追究

  对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对群众来信来访不按时转办、登记、答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进行批评,责任人要作出书面检查。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或对待群众来电来访态度恶劣,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视其情节严肃处理。公司办公室负责对信访工作的检查考核。

篇五:国家最新的信访条例

  

  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提高信访工作效能,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推动信访事项及时就地解决,根据《信访条例》和《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要按照《信访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分级受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初信初访,及时就地妥善处理信访事项,防止因受理不及时、办理不到位导致信转访或走访上行。

  第四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书面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首先接谈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

  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对来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要逐一登记,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来访人。有权处理机关必须向来访人出具是否受理告知书。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要指明受理机关。

  “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国家信访局协调“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工作规范》明确的原则和程序划分责任、受理办理。

  第六条

  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来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七条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八条

  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走复查(复核)程序。

  第九条

  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但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

  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信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十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对应到而未到省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或者省级相关部门正在处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不予受理;信访事项已经复核终结的,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有权处理机关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信访事项,向来访人出具处理意见书,并告知请求复查(复核)的期限和机关。如需延期办理,应当出具延期告知书。来访人请求复查(复核)的,复查(复核)机关应当书面告知是否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复查(复核)意见书。

  处理意见书、延期告知书、复查(复核)意见书应当及时送达来访人,并严格履行签收手续。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要及时将信访事项信息及受理、办理环节各项书面文书统一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确保程序规范、数据完整、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负责督办本级和下级有关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对于不按要求登记录入、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信访事项、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造成群众越级走访的,按照《信

  访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督办,提出改进建议,并视情通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信访条例》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向有关地方和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来访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逐级走访。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要依据《信访条例》和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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