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国企党委书记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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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1总则
1.1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结合公司干部管理的现状,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下列党政领导干部:
1.2.1公司以“威孚”冠名的子公司、分公司级的党政领导干部;
1.2.2公司分厂、部门级的党政领导干部;
1.2.3公司派往投资单位的公司级党政领导干部;
1.2.4公司中层干部派往担任子公司、分公司中层职务的领导干部。
1.3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2选拔任用条件
2.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
2.1.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党的十R大”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1.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2.1.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2.1.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2.1.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2.1.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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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2.2.1提任中层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提任中层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龄。提任中层助理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工龄。
2.2.2提任党委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2.2.3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2.4身体健康。
2.2.5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必须是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2.2.6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2.2.7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2.2.8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原单位(部门)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原单位(部门)以外选拔任用。
3民主推荐、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3.1民主推荐
3.1.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3.1.2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组成:公司党委委员、经营领导成员,所在单位(部门)党、政、工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3.1.3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分别在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和所在单位(部门)领导成员中公示,经公司党委或者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3.2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在公司范围内,竞争上岗在本单位(部门)内部进行。程序如下:
3.2.1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第三、第四条的规定)、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3.2.2报名与资格审查;
3.2.3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3.2.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3.2.5党委或者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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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考察
4.1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指令组织部门归口进行严格考察。
4.2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4.3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4.4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的分管领导、所在单位(部门)领导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4.5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4.6考察组由公司党委派出,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党委委员任组长,组织、人事、纪委、工会负责人和组织部门人员参加。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4.7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领导汇报。
5讨论决定:
5.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由党委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管理的干部,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5.2党委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5.2.1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超过与会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作出决定。
5.2.2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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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任职
在已经作出任免、推荐、提名决定和选拔建议后,履行下列程序:
6.1组织部门起草文件,部门负责人审核,党委副书记会签,主管领导签发,总经理办公室撰主题词、编文号、打印,分别盖党委或行政公章及总经理章;
6.2分管领导同本人谈话;
6.3在适当的会议上宣布;
6.4组织部门开出调令,填写《干部任免呈报表》,盖章后归入本人档案;
6.5正式宣布后三天内到岗。
7落选的处理
公司推荐、提名、建议的党政领导干部根据法定程序选举而落选,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员,也可以在下一次领导干部变动时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两次推荐未获通过的,不得第三次推荐同一职务人选。
8免职、辞职、降职
8.1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8.1.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8.1.2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8.1.3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8.2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8.2.1因公辞职: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应当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8.2.2自愿辞职: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交组织部门,转呈党委领导研究,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离职守的,给予纪律处分。重要工作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提出辞职。
8.2.3引咎辞职: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8.2.4责令辞职:公司党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优质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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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8.3降职: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8.4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9纪律
9.1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9.1.1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9.1.2党委或者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9.1.3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9.2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9.2.1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9.2.2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9.2.3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9.2.4不准拒不执行集团公司调动领导干部的决定;
9.2.5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
9.2.6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9.2.7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9.2.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伙,或者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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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国企党委书记任职资格
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等14户的党委书记由省委研究任免,董事长、总经理由省委研究提名,省政府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任免。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
根据党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的要求,现就深化我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建立新型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实现管人与管资产相结合
1、按照产权关系,确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省、市、县建立和完善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监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营运--国有企业经营三个层次的以产权为纽带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后,根据管人与管资产相结合的原则,企业领导人员与现行行政干部管理体制相分离,改变按行政隶属关系管理企业领导人员的做法,实行按产权关系管理。
2、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贯彻《公司法》相结合,理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省、市、县党委管理资产经营公司和国资委授权资产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的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的成员和财务总监;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所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的成员和财务总监;资产经营公司所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依据“下管一级”的原则,管理其独资、控股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的成员;资产经营公司及其它企业依出资额比例,向参股企业委派产权代表;董事、监事除出资方委派外,可聘请专家、社会知名人士、企业职工代表兼任,其中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要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按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
3、实行交叉任职,建立分管管理制度。根据中发〔1997〕4号文件和《公司法》的规定,企业党委会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的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企业党委书记依法进入董事会,可兼任董事长,同时配备一名党委副书记以主要精力抓党的工作。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分设的,党员董事长可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可任副董事长。党委成员可依法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中的党员,可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按照决策层和执行层分离的要求,董事长和总经理分设,改变董事长和总经理“同纸任命”的做法,逐步实行产权代表委任制和经营者聘任制,确保董事长对总经理、总经理对副总经理的提名权。
4、省级国有资产管理营运体制建立后,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及其它企业领导人员的产生和任免程序如下:
--资产经营公司的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由省委组织部考察提出人选,征求省国资委和分管副省长意见,报省委审批。其中董事长由省政府任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监事会主席由省委组织部考察提出人选,征求省国资委和分管副省长意见,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小组审批,由省政府任免。
--资产经营公司的党委副书记由资产经营公司党委会提出人选,副董事长由董事长提出人选,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由省国资委办事及管理机构提出人选,省委组织部考察,征求省政府领导意见,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小组审批。其中,副董事长、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由省政府任免。
--资产经营公司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由资产经营公司党委提出人选,并分别征求省纪委、省总工会意见,省委组织部考察,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小组审批。按有关规定任免。
--资产经营公司的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出人选,公司党委研究,省委组织部考察,征求分管副省长和省国资委办事及管理机构的意见,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小组审批,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所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和参股企业的产权代表的产生和任免程序由资产经营公司依照《公司法》和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其中,一类企业的党委书记、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报省委组织部和省国资委办事及管理机构备案。
--其它企业所投资的子公司领导人员产生和任免程序,由企业根据党管干部原则和《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资产经营公司领导人员任用前,要征求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资产经营公司所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和参股企业的产权代表任用前征求资产经
9日,记者获悉,为规范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经省委研究决定,对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等20户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方式进行调整规范。目前我省国企是多头管理,有省委管的,有省国资委管的,也有省政府相关部门管的,还有的归几个上级主管部门交叉管理。省委出台的新政策,将改变我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不顺的现状。■信息日报记者王欢/文
党委书记
由省委或省委组织部研究任免
据悉,今后,20户省属国有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员由省委或省委组织部管理。
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等14户的党委书记由省委研究任免,董事长、总经理由省委研究提名,省政府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任免。
江西省建材集团公司等6户的党委书记由省委组织部研究任免,董事长、总经理由省委组织部研究提名,企业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任免。
党委副书记
由省委组织部研究任免
据介绍,这20户省属国有企业的党委副书记由省委组织部研究任免。省属国有企业纪委书记的管理按照中央纪委、省纪委的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班子其他成员
由企业监管部门任免
据悉,这20户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由企业监管部门党委(党组、部务会)管理,报省委组织部备案。省委组织部负责对企业领导人员职数、拟任人选任职资格条件和选任过程进行审核。省委组织部审核后,企业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任免。新组建省属国企领导人的管理将依据企业经营规模、范围确定。
外聘总经理
原则上不进入董事会
省属国有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管人员拟由市场化选聘的,选聘方案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报审后,由企业监管部门会同企业组织实施,任免后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外聘总经理、副总经理原则上不进入董事会。
此外,省属国企中层管理人员由企业任免。
解读
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副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周福振认为,这次省委决定调整规范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方式,就是要把上级党组织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更好地体现出来,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国有企业选人用人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调整规范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方式,也是重点解决省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突出问题的有效途径,有利于从全省的视野、更广的范围选拔企业领导人员,选优配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人员。
由省委任免党委书记的国企
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
江西铜业集团公司
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
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由省委组织部任免党委书记的国企
江西省建材集团公司
中国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江西省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篇三:国企党委书记任职资格
篇四:国企党委书记任职资格
集团公司国企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集团系统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推进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立高素质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建设“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领导班子,推动集团系统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x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央和省、市委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党委管理的系统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外部董事、股权董事,下同),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监事会主席、副主席,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
第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组织认可、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六)依法依规管理原则。
第二章
职数与任期
第四条
集团系统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经理层、党组织、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党章》以及公司章程等履行职责,形
成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根据集团系统企业规模大小和实际情况,合理并从紧核定董事会、经理层、党组织、监事会职数。
董事会职数一般为3至9人(含职工董事),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人。
经理层职数根据公司章程确定,设总经理1人,一般可设副总经理1至4人。另外,根据企业性质和工作需要可设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
根据有关规定,集团公司向企业派驻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人,可设副主席1人。不设监事会的,派驻监事1人。
党组织班子一般设委员3至7人,其中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企业党委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至5人,其中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设专职副书记1人。
第六条
党组织班子成员与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成员实行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原则上由董事长兼任,党组织副书记原则上兼任纪委书记,纪委书记兼任监事会主席。实行决策层与经营层适度分离,董事长和总经理原则上分设。
第七条
企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领导班子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均为3年。任期届满应及时进行换届,经理层重新进行聘任。
第八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党代会或党员大会制度,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加强党组织建设,推进党内民主,健全党组织有效参与决策的体制机制。企业党组织、纪委班子应按时进行换届,企业党委每届任期为5年,党总支部、党支部每届任期3年。
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完善以职工代
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坚持职代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制度。建立健全工会代表大会制度,企业工会委员会的任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
第三章
管理权限
第十一条集团系统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由集团公司党委直接管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试点企业市场化选聘的经理层副职领导人员,由所在企业党组织和董事会管理。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党委直接管理的企业领导职务的任免,由党委审批,其中行政职务经党委提名(推荐)后,按有关程序办理任免职手续。
第四章
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集团公司党委、董事会决策部署,自觉执行民主集中制,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熟悉现代企业管理,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意识,工作业绩比较突出;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十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一般应具有累计5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者与经济管理业务、企业党群工作相关的经历;
(二)提拔担任企业正职领导人员的,应当具有同层级副职2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2年的应当具备同层级副职和下一层级正职累计5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中任同层级副职时间不少于1年;提拔担任副职领导人员的,应当具有下一层级正职3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3年的应当具备下一层级正、副职累计5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中任下一层级正职时间不少于2年;
(三)提拔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原则上应能任满1个任期;
(四)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还应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担任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的,还应具有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注册职业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5年。
第十五条
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面向社会招聘的人才,根据工作需要明确特殊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职位禁入制度。禁入事项严格按照《公司法》、《国有资产法》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选拔任用
第十七条
选拔企业领导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拔、公开招聘(选拔)、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采取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任用企业领导人员,可以采取委任制、聘任制和选任制。
(一)对董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聘任制或者选任制;
(二)对企业经理层成员、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实行聘任制,人选经组织考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集团公司党委研究同意后,由企业董事会聘任;
(三)对党组织班子成员、纪委书记按照《党章》和中央及省、市委有关规定实行选任制或者委任制。
(四)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实行委任制或选任制。
第十九条
组织选拔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沟通酝酿;
(二)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三)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四)组织考察、民主测评、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五)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六)集体讨论决定;
(七)任前公示;
(八)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
第二十条
公开招聘(选拔)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面向社会发布招聘(选拔)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测试;
(四)根据测试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五)组织考察或者通过其他适当方式了解考察人选情况;
(六)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七)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八)讨论决定;
(九)任前公示;
(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
第二十一条
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竞争职位、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测试;
(四)民主测评;
(五)根据测试和民主测评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六)组织考察;
(七)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八)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九)讨论决定;
(十)任前公示;
(十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
第二十二条
在企业内部选拔领导人员,应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结果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参加会议投票推荐人员范围为:
(一)领导班子成员;
(二)职能部门、二级单位正副职;
(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企业本部人员较少的,可由全体人员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人员范围为:
(一)领导班子成员;
(二)职能部门、二级单位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
(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民主测评、征求意见人员范围可参照会议投票推荐人员范围确定。
第二十四条
根据实际情况,考察组向集团公司党委汇报后,可以差额提出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投票推荐。参加人员范围为领导班子成员和职能部门、二级单位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
第二十五条
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应组织考察组,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全面考察其素质、能力、业绩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根据情况,可实行差额考察。
第二十六条
考察工作的基本程序为: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组成考察组;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
(三)发布考察预告;
(四)采取考察谈话、民主测评、征求意见等方法广泛深入了解考察对象的素质、能力、业绩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提出拟任人选建议,差额考察的需对拟任人选进行比较排序;
(六)考察组向集团公司党委汇报考察情况,公开招聘(选拔)和竞争上岗方式确定的考察对象,考察程序可根据
实际情况作适当变动。
公开招聘(选拔)、竞争上岗、委托推荐应当坚持测试与考察相结合,注重工作能力,强化实绩导向。
第二十七条
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讨论决定企业领导人员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职能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应到会党委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九条
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构和监事会的意见;根据需要听取相关部门意见。拟提拔任用的企业领导人员,应如实填写《拟提拔企业领导人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并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第三十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前公示制度。拟提任人选应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姓名、照片、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学历、工作简历、现任职务、拟任职务等。公示结果没有影响任职情况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一条
提拔任用的企业领导人员(不含选任制),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企业领导班子
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坚持以德才素质评价为中心,以经营业绩考核为重点,以领导和推动企业深化改革、创业创新、科学发展的实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征求意见、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具体方法,客观、公正、有效、准确地考核评价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
第三十三条
对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评价分为任期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每年由集团公司党委确定若干家企业进行考核。
第三十四条
对企业领导班子突出考核经营业绩以及政治素质、团结协作、作风形象等方面的情况,考核评价等次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对企业领导人员主要考核评价其素质、能力、业绩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考核评价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第三十五条
考核评价结果经集团公司党委审定后,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集体反馈;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意见,一般通过企业主要负责人向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反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企业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激励监督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以考核评价为基础,与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相挂钩,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企业领导人员激励机制。
第三十七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收入与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相结合的年薪制。企业领导人员年薪,根据x集团控股以上企业经营者年薪考核试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规范企业领导人员持股兼职取酬行为。企
业领导人员不得持有下属企业的股份。新提任的企业领导人员,持有下属企业股份的,应在退出所持有股份后方可正式任职。企业领导人员在所任职企业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兼职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未经同意,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中介机构兼职。
第三十九条
建立企业领导人员奖励制度。对作出特殊重大贡献的企业领导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建立监督约束机制,完善出资人监督,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和职工民主监督,坚持实行企务公开。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国家、出资人、企业的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领导人员要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严格自律。
企业领导人员中的中共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集团公司党委应当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坚持以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通过检查、考核评价、函询、诫勉谈话等方式实施。
集团公司党委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从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健全和完善集团系统企业监事会制度,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经营管理行为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企业领导人员在离任和任期届满时,应依照有关规
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必要时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或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四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依照中央和省、市委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集团公司党委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四十五条
落实企业领导人员谈心谈话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层分类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谈心谈话活动。遇有班子不协调、年度考核结果较差、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重要信访、个人遇到挫折等情况,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谈话。
第四十六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具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按照依法合规、从严从俭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制度,明确职务消费标准,纳入企业预算管理,并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第四十八条建立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和《公司法》、《国有资产法》、《党内监督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财政金融制度或者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四)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工作程序或者办事规则,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
(六)因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七)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八)对安全、质量、环保等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
(九)对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明显损害国家、出资人、企业的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董事本人表决时未投反对票的;
(十)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章
培训培养
第四十九条
适应企业领导人才成长规律,结合企业实际,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及后备人员的教育培养和实践锻炼。
第五十条
加强企业领导人员的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实行分类培训、综合培养,提高企业领导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理论素养,完善知识结构,增强企业领导人员的学习能力、领导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企业领导人员在一个任期内应当参加累计不少于15天的培训。
第五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领导人员开展有利于职业发展的在职学习和自主选学。
第五十二条
完善企业领导人员交流制度,对需要重点培养和因工作需要、按照规定需要回避以及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应当予以交流。建立集团公司总部与系统企业、系统企业之间的互通交流机制。
第九章
退出
第五十三条
健全企业领导人员退出机制,完善企业领导人员免职(解聘)、撤职、辞职、退休制度。
第五十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予以免职(解聘)或者撤职:
(一)任期届满未被续聘(任)的;
(二)在任期考核评价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或者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未达到称职等次的,或者连续两个年度不能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经营指标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三)因严重违纪违法被追究责任的;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界限的;
(五)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解聘)的。
在任期内免职(解聘)、撤职的企业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
第五十五条
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应当全面落实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一)任期内未实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
(二)未完成任期目标或者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
(三)因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严重不实的。
第五十六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因公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辞去现任职务;
自愿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引咎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等,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职,本人未提出辞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企业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提出辞去领导职务的,需按照管理权限提交书面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对擅离职守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而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二)正在接受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十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应当退休并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其所兼任的下属企业职务应同时免去。
第五十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退休后,继续对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原任职企业的规定执行。如未能履行保密义务,对企业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应依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章
后备人员队伍建设
第六十条
加强系统企业领导班子后备人员队伍建设。按照重在培养、同样使用的原则,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合理、结构科学、充满活力的企业领导班子后备人员队伍。
第六十一条
选拔企业领导班子后备人员,应当扩大视
野、拓宽渠道、坚持条件、发扬民主、严格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确定系统企业正职、副职领导班子后备人员名单。
第六十二条
加强后备人员培养锻炼。根据企业改革发展需要和后备人员素质能力、专业特长、发展潜力及存在不足,明确培养方向,制定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
第六十三条
后备人员队伍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定期集中补充调整和平时动态调整相结合的制度,加强对后备人员的考核工作,重点了解后备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工作作风、廉洁自律以及心理素质等情况,发现不宜继续作为后备人员的,要及时调整出后备人员名单;在专项考核和竞争性选拔中发现的优秀人员,要及时补充到后备人员名单。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党委管理的系统企业。集团公司总部部门正副职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国企党委书记任职资格
国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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