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控股企业(4篇)

时间:2024-09-05 11:00:07 浏览量:

篇一:实际控股企业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定义的思考

  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在公司治理、股权结构与激励、金融监管等方面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探讨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及其意义,以及相关的法律和政策。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定义

  在公司治理中,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对公司进行实际支配和控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实际控制人通常是股东或控股股东,但并不绝对。实际控制人不仅能够决定公司的战略和管理方向,还能够影响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因此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一直是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意义

  1.影响公司的战略和管理方向: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投票、董事会等方式决定公司的战略和管理方向,影响公司的重大决策。

  2.对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产生影响:实际控制人有权决定公司的资本构成、股权结构、财务政策等,这些决策都会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深远的影响。

  3.影响公司治理和股权激励:实际控制人是公司治理的核心,他们对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激励政策具有重要的影响。他们的行为和决策也会影响公司治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产生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产生方式很多,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方式:

  1.股权控制:股东持有的股份越多,控制权就越大。

  2.关联方控制:通过关联方公司或个人的股权控制来间接控制公司。

  3.合同控制:通过法律文件或者协议来约束公司的经营管理,从而控制公司。

  4.垄断控制:通过控制公司的市场份额、技术优势等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与政策

  在中国,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与股权结构之间的关系一直是监管机构关注的焦点。为了保障投资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建立一个透明、公正、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成为当务之急。

  1.公司法:《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和股权投票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保障股东权益。

  2.《上市公司会计准则》: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实际控制人的基本信息。

  3.《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监管的通知》:对实控人隐瞒真实情况、操纵股价、违规融资等行为进行了罚则和处罚措施。

  四、结语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和重要性是与公司治理密切相关的。在实际操作中,通过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推进信息披露、强化监管等措施,必须保护小股东、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维护良序发展之情。五、实际控制人的披露与信息公开

  为保障投资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建立一个透明、公正、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成为当务之急。对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众和投资人有权知晓他的身份,以及他对公司的控制情况。因此,披露实际控制人信息和公开公司治理状况已成为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

  1.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

  在中国,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包括姓名、国籍、控制方式及持股比例等。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的信息披露较为隐蔽,实际控制人信息很难公开。

  实际控制人披露的内容还要注意,需要定期更新,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的变动情况。比如,当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或者变更实际控制人时都需要及时公告,让投资者得到及时的信息。

  2.公司治理信息公开

  公司治理信息公开主要涵盖董事会信息、股东信息和公司管理层信息等。董事会披露的信息包括董事会内部结构、董事、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分工和董事会的决策过程等。股东信息披露主要指股权结构及股权转移情况。公司管理层信息披露包括高管人员的任职情况、履职状况、薪酬状况及其他管理决策。

  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和信息公开等方式,传递公司治理状况,是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手段之一。同时,公司治理状况公开也有助于提高公众和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度和了解程度。

  六、实际控制人对公司长期发展的影响

  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长期发展具有巨大的影响。在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中,实际控制人通过投资、并购等方式,对公司内外部资源进行整合,从而塑造公司的战略方向、决策风格、企业文化等,影响公司的长期发展。

  从公司治理角度来看,如果实际控制人长期关注和投入企业发展,不仅可以注重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而且还可以增强公司的社会责任感,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增强公司的内部凝聚力,推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七、实际控制人对股权激励政策的影响

  股权激励的目的是吸引和留住公司优秀的管理层和员工,提高其业绩,增加公司的竞争力。股权激励政策的实施会涉及到具

  体的股权划分和股权激励的设计,而实际控制人可以对这一政策进行干预和影响。

  实际控制人对股权激励政策的影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股权激励的股份:实际控制人有权对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股份进行分配和设定条件。

  2.股份解禁时间:实际控制人可以对股份解禁时间进行安排,以保障自身利益。

  3.公司上市时间:实际控制人可根据自己的利益和公司经营情况,决定公司何时上市,以达到最佳效益。

  4.股价和股权价值:实际控制人有权通过操纵股价和股权价值,直接影响公司激励政策的效果和成果。

  因此,强化对实际控制人的监管,通过公开信息和严格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可以规范实际控制人的行为,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股权激励的合理分配,从而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和效率。

  八、结论

  实际控制人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核心,可以直接影响公司的战略和管理方向、财务和经营状况、治理和股权激励等一系列重要事项。因此,规范实际控制人的行为,保障投资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建立透明、公正、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促进公

  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最后,我们还需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和制度,在全社会营造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向更加优质和高效的方向发展,推进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进程。

篇二:实际控股企业

  

  附件三:

  业

  务

  约

  定

  书

  甲方: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乙方:

  甲方、乙方经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委托目的与业务范围

  1、委托目的受市国资委委托,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相关标准,核查并确认

  家市属国资企业集团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名单;梳理并形成前述企业投资的、按照《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要求应进行产权登记的国有参股企业名单。

  2、业务范围

  标的A:

  1.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

  4.上海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5.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百联集团有限公司;

  7.上海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院;

  8.上海电缆研究所;

  9.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

  18.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9.上海市信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

  21.上海市衡山(集团)公司;

  22.上海民政(集团)有限公司;

  23.上海申康投资有限公司;

  24.上海精文投资有限公司;

  25.上海展览中心(集团)有限公司;

  26.上海上勤(集团)有限公司;

  10.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11.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12.上海东浩兰生(集团)有限公司;

  13.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4.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16.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17.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

  27.上海社会福利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8.上海青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9.上海报业集团;

  30.上海世纪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31.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

  32.上海申教投资有限公司;

  33.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

  34.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

  标的B:

  1.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申能(集团)有限公司;

  3.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5.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6.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9.上海申迪(集团)有限公司;

  10.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11.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

  1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1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8.上海化工研究院;

  19.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20.上海申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1.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22.上海世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3.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二、甲方的义务

  1、按本约定书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费用。

  2、协调乙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3、督促业务范围内的企业集团及时为乙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工作条件。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的责任

  (1)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国资监管相关规定,对企业集团提交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名单进行核2查,发表核查意见。梳理并形成前述企业投资的、按照《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要求应进行产权登记的国有参股企业名单。

  (2)乙方需要合理计划和实施本次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名单核查以及国有参股企业名单梳理工作,以确保获取充分、适当的核查证据,为核查、梳理工作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3)乙方有责任在核查报告中指明对所发现的企业集团提交的名单中的错误,并在核查报告中指明企业集团未按乙方建议进行调整的事项。

  (4)按照甲方的有关要求,根据需要安排和开展核查、梳理工作,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

  2、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于2017年8月31日前按约定完成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名单的核查工作,并出具核查报告。在9月15日前,按甲方提供的格式等要求完成梳理并形成前述企业投资的、按照《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要求应进行产权登记的国有参股企业名单。

  (2)

  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所有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信息予以保密,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和安全制度;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利用、援引或向外部披露,3且不得将有关资料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3)参与对市属国资系统企业核查、梳理以及后续内部监督检查项目的所有人员应为乙方的员工,不得聘用或者利用任何第三方人员。

  (4)乙方应按照约定完成甲方本次委托的业务任务。

  四、业务收费

  1、本次业务收费人民币(大写):

  元。

  2、甲方应在本约定书成立之日,支付乙方服务费的50%,另50%在乙方按照甲方工作要求和时限完成本次委托业务工作,出具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名单的核查报告和形成参股企业名单,并经甲方确认符合本业务约定书项下的规定后支付。

  3、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从事本约定书所涉及的服务实际时间较本约定书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乙双方通过协商,可相应调整本约定书所述的业务费用。

  五、报告出具

  1、乙方按照甲方规定的报告格式和类型,在约定时间内出具

  家集团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名单核查报告,以及前述企业的参股企业名单。

  2、乙方按照甲方的相关要求,在约定时间内提交甲方。

  六、本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本约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各方履行完毕本约定4书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但其中第三2(2)、第八项并不因本约定书终止而失效。

  七、约定事项的变更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乙方工作的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核查报告或相关国有参股企业名单时,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其他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办法

  甲、乙双方在实施本约定各条款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平等协商,妥善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

  本约定书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签订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约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授权代表:(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二〇一七年

  月

  日

  二〇一七年

  月

  日

篇三:实际控股企业

  

  关于国有控股企业的划分及其判断步骤!(硬核干货!)

  一、国有控股企业的类型划分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梳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类型如下:

  类型一:100%国有成分企业(国有独资或者国有全资);

  类型二:100%国有成分企业单独对外出资,股权比例大于50%;

  类型三:100%国有成分企业共同对外出资,股权比例合计大于50%+最大股东为100%国有成分企业;

  类型四:类型二单独对外出资,股权比例大于50%;

  类型五:类型三单独对外出资,股权比例大于50%;

  类型六:国有成分比例合计小于50%+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

  国有企业:类型一

  国有控股企业:类型二、类型三、类型四、类型五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类型六

  二、如何判断国有控股企业?

  因此,在判断一个有国有成分、民营成分的企业是否是国有控股企业的时候,第一步:

  往上查股东性质,一直找到100%国有成分的企业股东(即“类型一”股东),算“第一级企业”,第一级企业可能有数个。

  第二步:

  从“第一级企业”往下一级看,“第一级企业”投资的子企业中的一个“类型一”股东股权占比是否超过50%,(1)超过50%的,则是国有控股;

  (2)没有超过50%,则继续看子企业中的数个“类型一”股东合计股权占比是否超过50%,①合计超过50%,并且第一大股东是“第一级企业”中的一个国有股东,则是国有控股;

  ②合计超过50%,但第一大股东不是“第一级企业”,则不是国

  有控股。

  ③合计未超过50%,不是国有控股。【但有可能是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不是国有控股的,再往下的孙企业也不是国有控股。

  第三步:

  确定“第一级企业”的子企业是国有控股的情况下,“第一级企业”的孙企业中子企业的股权比例超过50%以上的,是国有控股;子企业在孙企业中的股权比例未超过50%的,不是国有控股。

  综上,如果是纯国有,没有民营成分加入的,则不管第几级都属于国有企业,100%国有成分的企业称“第一级企业”的话,则“第一级企业”的子企业有两类(类型二和类型三),则“第一级企业”在子企业中的股权比例可能低于50%,但是在孙企业中,子企业的股权比例肯定大于50%。金融圈的干货文章、模块知识、实务课程助您成为金融界的实力派!

  不管在几级国企里,只有在纯国有的股东之间,才合并计算国有比例;纯国有企业在任何时候都不与国有控股中的国有比例合并计算国有成分;国有控股企业之间也不合并计算国有成分的比例。

  三、国资收购上市公司的决策审批程序

  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国有单位为中央单位的,其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由中央单位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单位为地方单位的,其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由地方单位逐级报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

  (一)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

  (二)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股东及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主要财务数据、价格上限及确定依据、数量及受让时限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股份转让协议(适用于协议受让的)、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协议(适用于间接受让的);

  (五)财务顾问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和上市公司估值报告(适用于取得控股权的);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可交换公司债券转换、交换成上市公司股票的,通过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手续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并在上述行为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按程序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篇四:实际控股企业

  

  公司实际控股人证明范本

  1.如何证明为公司的实际掌握人

  通过股权关系、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支配,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实际掌握人的规定散见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方法》、两个买卖所的《股票上市规章》、《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掌握人行为指引》等文件。归结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并被认定为实际掌握人:

  (1)单独或者联合掌握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行使的表决权;

  (2)单独或者联合掌握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

  (3)通过单独或者联合掌握的表决权能够打算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4)能够打算一个公司的财务和运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运营活动中猎取利益的;

  (5)有关部门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准绳推断某一主体现实上能对公司的行为实施掌握的其他情形。

  由于改制过程中实际掌握人的变更将导致业绩连续计算的中缀,严峻影响公开发行股票进程,因而,请公司在改制时准时征求保荐机构看法后再实行相应举动。

  扩展材料

  不弄清晰上市公司的实际掌握人是谁,,就难以辨别由实际掌握人

  操纵的关联买卖,也无法对其关联买卖能否公允及能否会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形成影响作出正确的推断,从而可能使投资人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正因如此,实际掌握人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已引起监管部门的注重。2001年底至2002年初,监管部门出台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上市公司管理原则》等规章都要求上市公司在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掌握人发生变化时,必需披露控股股东或实际掌握人的具体材料。

  证监会新修订的年报原则亦要求各上市公司严格披露其实际掌握人,以便为社会公众供应更为充分的信息。

  参考材料来源:搜狗百科-实际掌握人

  2.如何认定公司实际掌握人

  《公司法》其次百一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实际掌握人,是指虽

  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支配,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因而,依据《公司法》,实际掌握人是指公司股东以外

  的人。(1)

  通过投资关系认定对实际投资人的认定最终要追溯到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

  他最终掌握人。

  假如某公司的控股股东是法人,则该法人并不构成实际掌握人,而是掌握该法人的自然人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最终控

  制人。(2)

  通过协议关系认定实际掌握人除可通过其所掌握的法人掌握公司外,往往还会通过协

  议的方式掌握公司。

  如某自然人与公司全体股东签订协议,商定其享有公司100%的股东表决权,则该自然人无疑取代了公司的全体股东,成

  为实际上能够掌握公司的人。

  (3)

  实践中,实际掌握人的范围扩大到控股股东依据《公司法》其次百一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实际掌握人是

  指公司股东以外的人。

  但是在经济活动实践中则往往将实际掌握人进行扩大解释,即将实际掌握人的范围扩大到控股股东,这属于广义上的实

  际掌握人,因其对公司有着支配地位或者对公司决策有着严重影响,往

  往实际掌握人凭一人之力便可左右公司的严重决策。

  而对于控股股东的认定,依据《公司法》其次百一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控股股东指

  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严重影响的股东。

  3.如何证明是实际掌握

  一.首先看看法律法规有关实际掌握人的规定1。

  《公司法》关于“实际掌握人”的解释

  实际掌握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支配,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2。

  《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的解释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

  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严重影响的股东。

  由以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公司法中所定义的“实际掌握人”与“控股股东”不行能存在重合状况,好像“实际掌握人”不能为公司的股东。

  但从立法意图看,《初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方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创业板为2年)实际掌握人没有发生变更,旨在以公司掌握权的稳定为标准,推断公司能否具有持续进展、持续盈利的力量,以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进展和盈利力量拥有较为明确预期的状况下做出投资决策。

  而对于控股股东即为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的状况,假如严格根据现行《公司法》之定义,则会消失有些拟上市公司无实际掌握人,无法与《初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方法》中的上市条件相对应。

  故从《公司法》和《初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方法》等提出“实际掌握人”之概念的意旨动身,“实际掌握人”较为精确

  的概念应当是:实际掌握人,是指通过股权关系、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支配,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现实上,实务中也是根据该概念操作的,即对于直接持股的股东,假如其对公司有实际掌握力,则认定为实际掌握人。

  3。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方法》关于“上市公司掌握权”的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掌握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

  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打算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严重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简而言之,实际掌握人就是实际掌握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4。

  《初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方法》第十二条“实际掌握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意图见第1号(下称“该1号文”)

  在实践中,如何认定实际掌握人能否发生变更与认定毕竟谁是实际掌握人往往联系在一起,从依据上讲,多是依据证监会发布的该1号文,结合企业的实际状况加以分析推断。

  二.证监会认定实际掌握人的准绳。

  现实重于形式准绳,也就是说,虽然法律法规列示了一些属于实际掌握人的详细情形,但实际掌握人的状况通过列举是不能穷尽的,所以证监会除了列举详细形式外还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三.实际掌握人的认定基本存在以下几种状况:

  第一种最简洁,第一大股东为肯定控股股东,此时控股股东的掌握人就是公司的实际掌握人。

  但是在仅有相对控股股东时,通过极为分散的小股东签署不全都行动协议、基于相对控股股东在公司的特别地位和对公司的严重影响力、第一大股东受其它股东托付行使股票权等,也可认定该相对控股股东为实际掌握人。

  其次种是共同掌握。

  共同掌握要有肯定的依据,包括《公司章程》中的全都行动条款、《合资合同》中的严重事项需经全部股东或董事同意的条款、单独签署的全都行动协议等等。

  第三种则是无实际掌握人。

  在股权极为分散的状况下,很可能会消失无实际掌握人的情形。

  实际掌握人可以是控股股东,也可以是控股股东的股东,甚至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归纳起来很简洁、理解起来好像也不难,但实际掌握人的认定,在某些状况下是简单的,中介机构对此问题往往会有争议和不同的理解,而此时最熟识企业状况的管理层不能总认为这是个专业问题而不加关注、更不能袖手旁观,而应将丰富的信息供应给中介机构、将企业的看法充分表达出来,这将会使实际掌握人的认定符合企业的实际运作状况。

  实际掌握人的规定散见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方法》、两个买卖所的《股票上市规章》、《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掌握人行为指引》等文件。

  归结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并被认定为实际掌握人:

  (1)单独或者联合掌握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行使的表决权;

  (2)单独或者联合掌握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

  (3)通过单独或者联合掌握的表决权能够打算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4)能够打算一个公司的财务和运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运营活动中猎取利益的;

  (5)有关部门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准绳推断某一主体现实上能对公司的行为实

  施掌握的其他情形。

  由于改制过程中实际掌握人的变更将导致业绩连续计算的中缀,严峻影响公开发行股票进程,因而,请公司在改。

  4.两个人是同一公司的证明书怎样写

  以张三和李四为例。

  证明

  兹证明张三(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李四(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是我公司员工,在________部门任________职务,已有_______年。

  特此证明。

  本证明仅用于证明我公司员工的工作,不作为我公司对该员工任何形式的担保文件。

  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留意事项:

  ①、开证明要留意必需的格式。

  ②、开证明必需要盖“鲜章”也就是复印是无效的。

  ③、盖的章必需是单位的公章。而且必需是圆章。

  扩展材料:

  留意事项:

  1、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

  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历;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支配的有酬劳的劳动;

  (三)劳动者供应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领取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聘请“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因而依据该规定,你若要证明和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话,你最好是能供应工资签收单、考勤卡、工作证、聘请登记表之类的证据,假如可能的话你还可以要求你的同事出庭为你作证。

  参考材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作证明

  5.公司注册登记股东资历证明怎样写

  任何权利均可通过各种形式来证明,凡可依法证明其股权有

  效存在的,即为股东。

  股权证明形式包括出资协议、出资现实、持股证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公司注册登记等。一个权利没有瑕疵的公司股东,下列证明形式均应全都:第一,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其次,在工商注册文件中被登记为股东;第三,被记载入股东名册;第四,持有出资证明书、股票等持股证明;第五,签署出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等;第六,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第七,在公司管理中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在诉讼中,上述股东资历的证明形式物化为各种形式的证据,法院应当依据提交的证据对股东资历进行认定;假如各种证明形式之间存在冲突,法院应当从中寻求不怜悯况下确认股东资历的准绳。1、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自治规约,也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

  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次要依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商定的效力;对外具有公示的效力,是第三人据以推断公司股东的依据。依据学界对章程记载事项效力的一般理解和我国《公司法》第22条、第73条的规定,对公司章程和股东资历的关系,我们可以初步认为:第一,公司章程记载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和有限责任公司原始股东具有重要意义,是确认其股东资历的必要形式;但不能据此认为,凡记载于公司章程的即为股东;其次,对于非发起人股东,如受让股权的股东,公司章程记载并非其成为股东的必要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章程记载不规范、不准时、不精

  确,与股权实际持有状况发生冲突的问题时有发生,审理时应当依据实际状况分别处理。如有证据证明股东的确已经出资,并参与了股东会,分取了红利,但因公司的过错,未变更公司章程记载,致使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均未变更。

  笔者认为,对于这种状况,应实行爱护无过错方的准绳,在该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发生股权纠纷时,确认其股东资历,否则司法将有违实体公正的立场。2、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为了反映公司股东的现状,由公司依法制造并置备的帐簿。

  我国《公司法》第31、36、134、1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从本质上说,股东名册是公司的内部记录。

  各国、地区公司法律虽普遍认为股东名册具有当然授予股东资历的法律效力,但这种效力并不是独一和确定的。有学者指出:“股东名册虽然很重要,但它只是公司必需和可以载明的材料的一个表面证据,法院有权对其进行修正。”

  韩国学者李哲松也认为“股东名册的记载不具有创设权利的效力,实体法上没有取得股份者,即便进行了名义更换,也不能取得股东权。”

  我国《公司法》未对股东名册效力作出规定,股东名册和股东资历之间的关系难以从《公司法》本身查找答案。

  但从公司法原理上说,股东名册次要用于调整公司和股东的关系,股东名册由公司保存,随着股东的变化而变更股东名册是公司的义务。股东名册应当具有以下效力:第一,记名股东对抗公司的功能。

  即在无其他人向公司提交有效的相反证据的状况下,凡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的,仅凭该记载就可以主见本人为该公司股东,无需向公司举证本人的实质性权利。其次,公司免责的功能,即公司在已尽保管、登记义务的前提下,公司可将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者视为真实股东,并认定其红利分派恳求权、表决权、新股认购权等权利;即便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并非真实股东,亦可免除公司的责任。

  第三,由于股东名册仅为公司的内部记录,非法定公示文件,股东名册的记载不能对抗拥有其他有效证据的真实股东,也不能对抗第三人。3、工商登记

  工商登记的功能次要是政府对进入市场的市场主体资历进行审查以削减市场买卖风险,其内容因其公示性而对第三人具有公信力。

  依据我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设立必需经由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发生变更,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但是,工商登记对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记载能否系确认股东资历的必要条件,实践中有不同熟悉。

  正确看待工商登记法律效力的关键在于弄清其性质,即其究竟是创设权利,还是证明权利?

  工商登记属于商业登记之一种,依据商业登记理论,商业登记分设权性登记和证权性登记。《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仅需具备四项条件,即可成立,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不是公司设立的必备要件。

  而且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可以

  11推断,第一,只要“股东发生变动后”,才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股东变更在前,工商登记在后,因而,工商变更登记并不是继受股东取得股权的必要条件;其次,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是公司的法定义务,而非股权转让双方的义务。

  因而,虽然工商登记对于公司设立来说,系必要条件,属设权性登记;但其所记载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对股东资历来说,仅具有证权性作用,而且不能反过来认为,未经工商登记即非股东。

  综上可知,我国公司法规所要求的股东的工商变更登记,并。

  6.股份证明的样本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需达到法定的人数,应有5人以上的发起人

  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最低限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1.发起人符合法定的资历,达到法定的人数。

  发起人的资历是指发起人依法取得的创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历。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宅。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需达到法定的人数,应有5人以上的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募集设立方式。规定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国际惯例。假如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没有规定,一则发起人太少难以履行发起人的义务,二则防止少数发起人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发起人的最高限额则无规定。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须具备基本的责任

  12力量,为爱护债务人的利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需要达到法定资本额。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最低限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对有特定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上述最低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发起人以货币出资时,应当缴付现金。发起人以货币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出资时,必需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且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将财产权由发起人转归公司全部。

  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必需遵照的准绳。

  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为了筹集公司资本,出售和募集股份的法律行为。这里讲的股份的发行是设立发行,是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为了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筹集组建公司所需资本而发行股份的行为。设立阶段的发行分为发起设立发行和募集设立发行两种。发起设立发行是指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应发行全部股份的行为;募集设立发行是公司发起人只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并由社会公众认购该股份的行为。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实行股票的形式。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正、公正的准绳,且必需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发行价格应当相同。

  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及发行的股

  13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需依法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告招股说明书,制造认股书,由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运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由银行代收和保存股款,向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招股说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2)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3)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4)认股人的权利、义务;(5)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的文件,其中规定了公司最重要的事项,它不只是设立公司的基础,也是公司及其股东的行为原则。因而,公司章程虽然由发起人制定,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需召开由认股人组成的创立大会,并经创立大会决议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名称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法人必需具备的条件。公司名称必需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还应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股份有限公司必需有肯定的组织机构,对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代表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股东大会是由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公司的一切严重事项都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董事会是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法对董事、经理和公司的活动实行监督;经

  14理由董事会聘任,掌管公司的日常生产运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6.有固定的生产运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运营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

  7.股东出资状况证明

  公司要先办理增资扩顾手续,然后根据股东实际出资确认股东的股份。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东出资证明书的规定。

  〖评析〗

  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缴付出资义务,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文件,是股东对公司享有权利、担当责任的重要依据。

  成立日期,即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注册资本,股东实缴出资的总额;公司盖章,只要公司盖章后,出资证明书才产生法律效力。

  出资证明书范本

  编号:

  一、公司全称:

  二、公司住址: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公司股东:

  于

  年向本公司缴纳货币出资

  元。

  (以上投入资金系本人自有资金,在其使用期间能以该资金担当企业的民事责任)

  本出资证明经公司正式授权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鉴,方为有效,特此为证。

  (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15核发日期:

  年

  月

  日

  如何写股东出资证明书

  我国《公司法》第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以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时表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者股东权益的一种要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不同,其资本不划分为股份,公司也不发行代表股东权益的股票。

  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有本人的出资额,因而,公司必需供应给股东一种表征其股东地位和股东权益的书面凭证。这种书面凭证就是我国《公司法》上所称的出资证明书。

  有的学者也主见称其为“股票”。

  出资证明书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出资证明书为要式证券。

  所谓要式证券,就证券的形式和记载事项由法律作出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的证券。我国《公司法》规定出资证明书的制造和记载事项必需根据法定的方式进行,因而,出资证明书属于要式证券。

  其次,出资证明书为非设证券。所谓非设证券式相对于设权证券而言的,它是指依据证券所能行使的权利,并非由证券本身所创设,而是产生于证券的基础法律关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并非由出资证明书本身所创设,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出资证明书只不过是起到表征股东地位和股东权益,记载和反映股东出资的客观情况和作用而已。

  因而,出资证明书同设定权利的设权证券,如票据,由很大的区分。

  第三,出资证明书为有价证券。

  16出资证明书表征公司股东的权利,其中次要是财产性权利,因而,出资证明书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但是,出资证明书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又有很大的不同,后者是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而前者则是流通遭到限制的有价证券。

  第四,出资证明书为成立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所特有。

  股份有限公司和未成立之前的有限责任公司均不得向公司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为要式证券,其记载事项必需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我国《公司法》第32条的规定,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第一,公司名称。

  公司的名称不只是公司章程的肯定必要记载事项,而且也是公司出资证明书必需载明的事项。

  这是由于,出资证明书是由设立后的公司向其股东所签发的,假如出资证明书上不载明公司的名称,则股东依据出资证明书所能享有的股东权则没有了明确的指向对象。

  在这种状况下,一旦发生纠纷就难以处理。所以,出资证明书必需记载公司的名称,有利于股东行使股东权,主见股东权益。

  其次,公司成立日期。依据我国《公司法》第7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成立日期即公司营业执照签发的日期。

  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成立日期,其次要目的在于确定股东权得以行使的始期,以便于股东行使权利。假如出资证明书不记载公司登记日期,则无法确定股东权得以行使的日期,这会给公司股东行使股东权形成肯定的困难。

  1第三,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出资证明书只要载明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才可清晰其出资额所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从而确定其在公司权益安排中所应享有的份额。假如出资证明书遗漏了这一事项,则即便它载明白每个股东各自的出资额,公司的股东也难以直观地确定其权利份额,这将不利于股东行使其权利。

  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这是出资证明书最重要的记载内容。

  出资证明书属于记名证券,也就是说,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必需记载于出资证明书之上。出资证明书还必需载明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的日期。

  股东的出资日期,应以股东向公司实际转移其出资财产权之日为准。

  第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对出资证明书进行编号,是为了便于公司对出资证明书的审核,管理。

  另外,《公司法》还对出资证明书作出了形式要件方面的规定,即出资证明书必需加盖公司的印章。

  它是确认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因而,必需加盖印章,以显示其严厉

  性。

  而且,加盖公司印章,可以有效地防止出资证明书的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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