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有哪些(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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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基层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基层法庭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摘要:调解的结案方式在法院中尤其是基层法院中普遍存在,当事人在法官主持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促进了纠纷有效解决,减少了双方矛盾,维护了原有的社会关系。在实践中法院调解工作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本文从基层法庭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基层法庭调解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基层法院;法官素质;深入基层;纠纷解决

  引言

  调解是法院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法院调解就是居于中立地位的法官在双方之间调停,帮助双方交换意见并提出解决方案,促成双方就纠纷达成一致解决意见,和平解决纠纷。调解相较于判决具有很多优势,其中对当事人来说最重要的就是和平解决了双方纠纷,使双方最终不处于完全对立甚至敌对的地位,且最终根据双方意见形成的调解书具有和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双方提出的解决措施能够真正得到执行,打消了当事人顾虑。某些调解能够当庭将调解书传达给当事人并且当庭执行完毕,减少了执行中可能出现问题的风险,一定程度上节省了司法资源,尤其是在基层法院中调解更加具有重要作用。

  一、基层法庭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居于中立和主导地位,其对当事人的调解意见形成具有重要作用,最终的调解书影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故在调解中,法官调解应该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按照调解程序进行,但是在实践中也可以看到基层法院调解中存在着部分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调解效率和公信力,其中表现为:

  (一)调解程序存在不规范之处

  法官调解双方纠纷应该处于中立地位并主导法庭调解,很多法官存在过分随意的行为,存在随意性,滥用法官主导地位,对于一些案件不认真调查,盲目追

  求效率而忽视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存在“和稀泥”的做法。另外对调解程序缺乏有效监督,主持调解行为不规范,完成双方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影响当事人判断,法官容易根据自身地位强加当事人部分权利或者给当事人强加义务,最终影响调解书的有效执行。

  (二)对调解的认识性不足

  调解是一种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和平解决纠纷的方式,部分法官针对案件强行调解,存在功利性想法,认为调解能规避办案风险,从自身利益而不是当事人利益出发进行调解;部分法官倾向于判决忽视了调解的纠纷解决方式,这些都影响了基层法院的调解工作进行。

  (三)缺乏调解方法和调解技巧

  基层法庭中的调解需要技巧,既要从案件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主持双方调解,又能关注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当事人双方能达成一致的纠纷解决意见,这些都是对法官调解技巧的考验,掌握调解技巧能够提高调解效率并有利于调解书的有效执行,减少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在实践中部分法官在调解技巧方面存在欠缺,利用主持调解的地位强行施加权利或者义务,或者强行当事人接受法官意见,当事人之间缺乏沟通。

  二、基层法庭调解的建议

  (一)全面提高法官素质

  法官在调解中处于重要的地位,提高调解效率首先应该全面提高法官素质,在调解中不偏不倚,公正廉明。应该加强对法官调解相关技能的培训,了解当事人在调解中的心理状态,把握当事人心理,并且掌握一定的沟通技巧,在调解中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必不可少,法官可以在法律规定下在程序合法前提下经过运用调解方式,必要时和当事人分别沟通,了解当事人之间的诉求,查明案情,在当事人可接受的基础上主持调解,提出调解意见。对经常接触调解的相关法官应该有针对性的提高调解业务能力,加强法院之间的交流合作,实现法官之间调解技巧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同时提高法官素质,防止为了自身利益强制进行调解,损

  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情况出现。法官掌握了一定的调解技巧之后,能够在调解中根据当事人具体状况提出当事人能够接受的调解意见,提高调解效率,并且有助于当事人对调解书的接受并执行。对于一些事实清楚、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当事人之间当庭调解能够维护双方原已存在的社会关系,当庭调解结案减少后顾之忧,降低执行风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官掌握一些调解技巧非常重要。

  (二)积极深入基层

  基层法院中解决的纠纷很多存在于关系密切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只有深入基层,充分了解群众才能充分理解当事人,充分了解案情。尤其是在各种基层派出法庭中,调解的纠纷解决方式能提高结案率,增强结果的可接受性,调解的作用更大,通过深入群众了解到群众之间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能充分理解当事人诉求和维护社会关系,并且深入群众能更全面的了解当事人的家庭状况和纠纷发生的具体原因,判断调解的结案方式是否可行、是否能得到执行。在调解中,某些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恶意调解,名义上接受调解实际上作为自己转移财产的缓兵之计,深入基层充分了解当事人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恶意调解,有利于当庭解决纠纷并且执行,提高调解效率。

  (三)完善调解的纠纷解决机制

  要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纠纷解决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也不能忽略其他纠纷调解机制,构建完善的调解机制。应该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相结合,形成统一的体系,保障纠纷有质量有效率的解决。加强对三种调解方式的引导,不仅能够通过调解解决纠纷,还能通过联合调解机制预防纠纷,实现法院案件分流,使司法调解或者判决形成最后一道保障,其他调解机制无法解决纠纷的前提下案件进入法院系统,有利于调解效率的提高。并且三者加强合作,能够使更加清晰的查明案情,了解当事人诉求,当事人争议焦点更加清晰,对案件解决具有重要意义。另外完善法院庭前调解机制,减轻裁判压力,使纠纷在开庭之前解决。对于小额纠纷,法院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状况设置相应的简易程序,在当事人接受的前提下,将调解作为优先的解决方式,简化当事人诉讼的程序和压力,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相关司法文书送达效率,保障纠纷能够有效得到解决,提高法院公信力。

  (四)完善法律监督体系

  法院维护公平正义需要接受一定的监督,这是保障法院判决公平公正不偏不倚的重要方式,由于在调解中案件处理结果通过协商做出,更应该加强对调解的监督。首先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包括庭内和庭外的监督,保障法官主持调解处于中立地位不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避免强制调解的情况出现;其次对当事人监督,对当事人恶意调解规避法律或者损害其他主体利益的调解协议及时予以撤销,并且对违反法律规定恶意调解的当事人予以制裁。最后完善调解结案后的监督,在审查、回访过程中发现法官有违反当事人意志进行强制调解的予以撤销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发现法官与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串通偏向当事人一方的严肃处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结语

  法院的调解对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当事人双方在调解中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尊重了当事人意愿,尤其是在当事人关系更加紧密的基层地区作用更加重大。对于调解中出现的问题,应该全面提高法官素质,掌握一定的协商技巧,保证法官在调解中处于中立地位,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并且积极深入基层,了解群众,提高业务能力。同时完善以调解为中心的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合作和引导,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使纠纷解决能够被当事人接受,提高法院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篇二:基层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基层反映:关于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国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任务。然而,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关注和改进。本文将从工作机制、人才队伍、法律基础、技术手段等方面分析现有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首先,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工作机制存在一定问题。调解工作的开展往往依赖乡村干部、社区工作人员等基层组织者,这些人员在业务能力和法律知识方面存在一定差距,很难全面掌握法律法规和调解技巧,无法及时、准确地解决争议纠纷。另外,调解工作的监督机制薄弱,一些调解员在实践中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不正当行为时有发生,导致调解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受到质疑。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建议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应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此外,建立健全调解工作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调解员的工作监督和考评,对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依法严惩,使调解工作能够保持公正和公平。

  其次,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人才队伍建设问题。一些基层组织者和调解员缺乏专业化的培训,掌握调解技巧和知识,难以胜任复杂的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同时,由于基层调解工作千差万别,对调解员的岗位要求和技能需求不同,但目前的培

  训机制还没有完善起来。

  针对这一问题,建议加大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人员的培训投入,建立完善的培训机制。根据不同岗位的需求,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和资源,并由专业调解机构负责进行培训,提高基层人民调解员的专业化水平。同时,通过建立基层人民调解师资库,为基层组织者和调解员提供多样化的培训和学习资源,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再次,基层人民调解工作需要有更加完善的法律基础。当前我国的调解工作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规,但在一些特定领域的调解中,法律基础相对薄弱。例如,一些与土地纠纷、环境污染等相关的纠纷,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和处理办法,给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带来一定的困扰。

  因此,建议完善基层人民调解的法律体系,制定更加具体和适用的调解条例和办法。同时,加强调解工作与司法机关的衔接,建立起衔接机制,使调解与司法相互支持,形成良性互动。

  最后,技术手段在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应用还存在不足。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一些新兴技术如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有望为调解工作提供更好的帮助,但目前在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中应用的较少。例如,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调解案例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积累调解经验和提炼调解方法,提供有针对性的调解建议。

  在此基础上,建议加强技术手段与调解工作的结合。可以建立

  基层人民调解信息化平台,方便调解员记录调解过程、归档调解文件,并通过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案情评估、调解建议自动生成等功能,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综上所述,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涉及工作机制、人才队伍、法律基础和技术手段等方面。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加强调解员的培训和考核,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大培训投入和建立完善的培训机制,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养;完善法律基础,制定更加具体和适用的调解条例和办法;加强技术手段与调解工作的结合,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通过这些努力,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将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建设。

篇三:基层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发展是第一要务,维稳是第一责任。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矛盾冲突频发,各种利益纠纷不断。以XX为例,截止2016年底,全市1326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年调处各类案件12988件,涉及人数58042人,涉及金额7800多万元,调解成功9848件,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54人,防止民转刑案件201件465人,防止群体性上访129件2718人,防止群体性械斗65件401人,绝大多数村镇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人民调解调处的是矛盾,调顺的是民心,调出的是和谐,调稳的是根基,应当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

  一、当前基层人民调解维稳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认识上的误区。一是少数地方和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功能和地位理解不够。认为调解工作是“软手段”、“弱职能”,没有硬指标,可有可无;二是部分当事人认为基层调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调处的法律效力不强;三是由于外出务工、跨地区作业等导致矛盾纠纷跨村、跨镇、跨地区,一些领导和同志认为责任不在我,“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推尽量推。

  2、调解队伍的结构、素质制约了工作的开展。一是基层调解员缺乏专职型,往往由村(居委会)副主任、治保主任等兼任,对人民调解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把握不准;二是干部变动频繁,调解队伍不稳定;三是专业培训不够,一些调解员观念陈旧,处理问题简单粗暴,没有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四是缺乏有效的调解方法、技巧。

  3、行业和企业的调解组织十分薄弱。由于各行业的性质、特点不同,对建立调解组织的积极性不一样,如医疗卫生、征地拆迁、道路交通等行业矛盾较多,对建立调解组织的要求十分迫切,而其他行业特别是企业、个体、私营经济“效益第一”,一旦出现纠纷,不是“斗狠”,就是逃避,最终把矛盾交给政府、交给社会,许多群体性上访都是因得不到及时调处而引发。

  4、调解协议的效力影响了调解成功率。虽然《宪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地位、作用都有明确规定,但调解协议需以当事人自动履行为基础,不具强制性。一旦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只有向法院起诉,大大降低了调解成功率。

  5、调解经费不足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主要在基层,要深入到田间地头、工矿企业、城镇乡村,工作任务重、压力大。同时由于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村(居)委会调解组织也没有这项财政预算,导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不够。

  二、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维稳工作的几点建议

  1、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人民调解是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关乎基层政权的稳定,关乎社会和谐发展。一是各级党委政府要将《人民

  调解法》纳入“七五”普法重要内容,广泛宣传,家喻户晓;二是进一步健全组织保障,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部门总揽协调、信访部门牵头负责、司法部门业务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具体运作的矛盾纠纷调处体系;三是制定完善的考核措施,将村(社区)、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纳入平安乡镇、法治建设考核范畴,使人民调解“软指标”变成“硬任务”。

  2、整合职能、强化措施,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一要大力推广“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即:按照大综治、大防控、大调解的思路,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整合综治、维稳、信访、司法所、派出所、法庭等部门力量,建立起以人民调解为主导、行政调解为辅助、司法调解为后盾的“三调联动”工作体系,通过多方参与、多元调处,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二要充分发挥“网格”平台作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农村网格服务平台及时了解、摸排矛盾纠纷隐患,确保第一时间化解矛盾纠纷;三

  要严格遵循人民调解原则,完善调解程序、强化调解登记、规范调解协议,使调解工作做到“合情合理更合法”,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要强化调解协议“效力”。依据《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司法机关应尽可能予以确认,以确保协议的执行和调解的效力。

  3、完善网络,优化队伍,努力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一是建立网络体系。在全市构建以乡镇调委会为主导,村、社区调委会为基础,企事业、行业性、专业性、区域性调委会为补充,纠纷信息员、网格管理员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规范化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二是充实调解队伍,拓宽人民调解员选聘渠道。以全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为契机,将各级法律顾问纳入人民调解员队伍;将社区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工作者和老干部、老党员等选聘为社区人民调解员;将农村在职干部、退职老干部、老党员以及责任心强、群众威

  信高的村民等充实到村级人民调解队伍。三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有针对性对基层人民调解员进行系统培训,通过现场观摩、民事审判旁听和召开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培训指导。

  4、加大投入,严格管理,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落到实处。人民调解是基础性工作,是维稳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不收任何费用,调解员完全凭事业心、责任心开展工作,如果必要的补贴不能落实,势必会影响调解工作质量和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各级政府应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等规定,将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经费、补助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

篇四:基层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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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因而使基层纠纷的内容和形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导致基层纠纷的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人民调解工作也面临着新的艰巨而繁重的任务。现结合我办实际,谈谈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在存在的问题及主要对策:

  一、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1、村级调解人员不足。村级调委会名义上由3至4名委员组成,但实际上从事日常调解工作的往往只有1人,而且这些调解员全都是兼职,除了担任调解工作外,还身兼其它职务。这些兼职人员长期处于工作压力大、任务重、超负荷工作状态,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村级调解工作,更谈不上提高调解水平了。

  2、村级调解人员年龄偏大,文化素质参差不齐。从整体上看,村级调解员队伍普遍存在年龄老化、文化程度较低、法律知识缺乏的特点,严重影响了调解工作的质量和群众对此项工作的参与和信任。

  3、调解队伍人员不稳定。由于各种原因,调委会人员更换频繁,队伍建设不稳定,有的村调委会更是名存实1如对您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谢谢!

  亡,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出现民间纠纷或遇到突发事件,无人敢管,没人调解,导致矛盾激化,致使事态扩大恶化,影响了社会治安稳定。

  3、由于法律知识缺乏,很多村级调解员不愿意或不会制作调解协议书,即使制作了调解协议书,也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法院在对其作性质认定时,难以认定其为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书的效用难以发挥。

  二、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对策

  1、认清形势,提高对做好农村纠纷调解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要认识到村调委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员生活在群众中能了解千家万户的喜怒哀乐,能利用人熟、地熟,就近便利等优势,及时调解疏导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是社会治安的第一道防线,在保一方平安维护广大农村和基层稳定中具有不能替代的作用。

  2、要把建设好村调委会、调解好农村各种纠纷矛盾作为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建立和恢复村调委会组织网络,坚持“少而精,能管用”的原则,组建调解委员会,注意吸收懂法律、懂政策、群众拥护的离退休干部、教师、复员退伍军人参加调解工作,形成了一支浩大的化解社会矛2如对您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谢谢!

  盾,维护农村基层稳定的重要力量。

  3、基层司法所应抓好调解主任、调解委员的培训,要通过培训,使广大调解人员了解到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工作方针、工作程序与方法、工作制度与纪律、工作地位与作用,如何做一名组织信任、群众满意的人民调解员等等。要认识到做一名优秀的人民调解员,要为人公正,严于律已,且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要立足服务,与人民群众打成一片;要勇于探索开展调解工作;要通过培训,提高调解人员对做好新时期调解工作的思想认识,调动他们做好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使之成为合力强的战斗集体。

  加快发展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是历史赋予的使命,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必然结果。为及时消除和化解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宏伟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和发挥更大的作用。

  程营村

  谈文忠

  2013年11月11日

篇五:基层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浅议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

  要:本文分析了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就如何采取有效方式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稳定的职能,如何健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工作机制,如何坚持早发现、早动手、早解决,加大对各类矛盾和隐患的排查力度,如何从源头上减少和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调解工作

  问题

  对策

  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门兼容情、理、法的“化干戈为玉帛”的艺术,随着油田改革不断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结构的调整,利益格局的变化,深层矛盾逐步显露,给社会稳定工作带来许多新情况、新压力、新挑战。针对这种情况,如何发挥人民调解化干戈为玉帛的艺术,就成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需要解决的课题。

  一、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1.调解员队伍数量和素质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调解工作的发展需要

  第一,基层调解领导重视不够。基层人民调解领导小组实际上从事日常调解工作的往往只有1至2人,而且这些调解员全都是兼职,除了担任调解工作外,还身兼综治、治保、普法等数职。这些兼职人员长期处于工作压力大、任务重、超负荷工作状态,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调解工作,更谈不上提高调解水平了。

  第二,基层调解员业务素质不高。基层调解员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律知识和油田政策理论的学习,熟悉法律的人员很少,能灵活运用法律的人员更少。这种状况的调解队伍,对日常性的小矛盾纠纷还能及时处理,但对一些涉及油田政策、法律法规要求高一些的矛盾纠纷时,就显得力不从心了,无从下手。实践中,经常出现调解员好像是依法进行了调解,但问其依的是什么法,却又说不清楚,甚至出现把法律问题当作道德问题去处理,把重大的法律责任甚至是犯罪案件当作小事一说了之的问题。

  第三,基层纠纷日益复杂与调解范围不相适应。当前矛盾纠纷呈现构成多样化、领域扩大化的情况。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政策强的纠纷。二是“跨部门”纠纷。三是复合型纠纷。这几类纠纷涉及面广、成因复杂,难度大,单靠哪一家出面很难解决好。

  2.调解工作方式、规范化滞后,难以适应基层建设工作的发展需要

  目前的调解工作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沿袭传统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开展的,调解手段侧重于“情”与“理”的运用,而不注意“德”与“法”的结合,因而调解效果不明显。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很大的随意性。调解员没有经过系统培训,对如何制作调解书缺乏了解,有的调解员怕工作麻烦,对双方没有异议的矛盾纠纷进行口头调解,调解没有形成书面文字,没有按照调解的程序进行,更缺少取证环节和调解记录,虽然有时候进行了记录,大多是在随身的笔记本上、零碎的纸片上作了粗略的记录,没有制作规范的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没有签字。随着社会矛盾的不断复杂化,这种方法容易形成口说无凭的局面,特别是当一方反悔后,就很难有说服力,达不到调解的效果。

  二、当前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对策

  1.深化舆论宣传,提高调解工作的法律效力和社会公信力

  人民调解是企业内部维护稳定、解决矛盾纠纷的群众性自制组织。因此要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就必须发动群众普遍参与,提高人民群众对调解的认识、支持、帮助的自觉性。必须进一步强化舆论宣传,营造浓厚氛围,采取发放公开信、悬挂横幅、广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条例》和新时期人民调解的地位、作用及法律效力,使人民调解获得依赖并深入人心,成为群众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同时加强对人民调解的目的意义、人民调解员的典型事迹以及调解案例的宣传,不断增进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了解,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在职工心中的地位。

  2.落实领导负责制,加强调解工作组织实施

  一项工作能否做好,关键看领导是否重视。党政领导要从思想上、组织上、工作上加强对综合治理的领导,认真组织,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解决落实中的问题,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

  2.1党政领导要真抓实管。党委要将人民调解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根据不同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一项一项抓落实,一个部门一个部门抓落实,持之以恒,奖惩兑现。

  2.2加大人民调解物质保障。要从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和办公设施等方面加大对调解工作的投入,保证正常工作运行所必须的物质条件。

  2.3人民调解的工作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工作起来头绪多,会遇到各种意想不到困难,会遇到各种阻力。公司党委要充当人民调解组织的坚强后盾,解决人民调解的工作遇到的各种困难,属于人民调解工作范畴的要认真扎实地抓好调解,要有理有据,合理合法。当发现问题严重、超出了调解范围,要及时告诉当事人或群众,引导他们通过行政程序或诉讼程序解决问题,防止因拖延、推诿,影响社会稳定。

  3.优化调解员队伍,不断提高整体素质

  提高人民调解队伍素质是关系人民调解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笔者认为应抓好以下两点:一是选聘一些文化素质高、懂政策、懂法律、责任心强、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调解员,改善队伍的素质结构,努力造就一支熟悉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熟练掌握调解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纠纷相关的法律政策、能正确运用人民调解程序与方法、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村民加入到调解队伍中;二是强化知识培训。加大人民调解队伍的文化专业知识和调解业务的培训力度。培训工作要形成制度化,按照“三懂三会”的标准:即懂政治,会做群众工作;懂政策,会用政策规定处理民间纠纷;懂法律,会用法律、法规化解矛盾纠纷和处理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坚持每年对基层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采取培训班、以会代训、旁听法庭审理等方式,以提高调解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4.规范调解工作程序,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

  依法调解是调解工作的生命所在,要使职工群众对人民调解产生公信力,必须实现调解纠纷程序的规范化。一是规范制度。进一步完善学习、定期排查、重大纠纷讨论、回调解工作访等工作制度。二是规范调解。严格按照调解程序进行调解,受理纠纷时,要做好纠纷登记。进行调查时一定要公正,取证一定要合法、客观、真实,充分掌握材料,弄清纠纷情况,判明纠纷性质和是非曲直。调解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兼顾公平,合情合理,做到因事制宜、因人制宜,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比较复杂的矛盾纠纷,要邀请相关

  人员和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共同参与调解,多方动员力量进行化解,亲朋好友的参加能促使达成的协议得到及时履行,使矛盾纠纷及时解决。调解委员会对调解的案件应当进行回访,以监督当事人的履行。三是规范调解文书。调解文书是依法、公平、公正调解的证据,合法的调解协议书是得到司法保护的基础。在具体制作上要把握好针对性、逻辑性、严密性,遵行评判说理原则,达到有理有据,以理服人的效果。

  5.完善民调组织体系,发挥防线职能

  按照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建设的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调解工作机构,完善各项业务规章制度,抓好人民调解的硬件建设,配备齐全各种专业工具书,设立独立规范的调解室,实现调委会标牌、标识、印章、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是十分必要的。

  人民调解组织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公司领导、机关科室划片承包,坚持做到“四定,二不准”:一定承包单位,二定承包责任人,三定工作措施,四定稳定责任制;二不准,凡是应由基层单位解决的问题不准推到公司,凡是应由公司解决的问题不准推到上级部门。

  近年来,我们按照“五不发生”的工作目标,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五平安创建”活动,以平安创建活动为载体,维护基层单位大局的稳定,极大限度地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独特作用,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健康发展。首先,公司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了以书记为组长,副书记为副组长,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领导小组,健全了调解工作组织机构。基层单位相应成立了综治领导小组35个,人民调解员160多人。从上到小,层层覆盖,构建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大调解”组织体系。二,完善了各项工作制度和措施,实施“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发现问题及早解决和处理,把问题和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发挥好各级调解员的作用,真正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组织;哪里有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就做到哪里”,为单位营造了一个安定、团结和谐的氛围。

篇六:基层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当下我国行政指导下的社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处于各自独立、条块分割、互不联系的纷乱状态。其工作机制存在僵化滞后的弊端。导致其及时便利的化解纠纷功能不能有效发挥,尤其是缺乏适应新形势下调解各种新矛盾、新问题的长效机制。具体表现在:

  (一)“三位一体”的综合调处机制尚未建立

  在一个固定区域内,由政府部门统领的各种调解组织的政府调解机构尚未建立,致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诉讼调解处于各自为政、互不衔接的状态。为了更好地发挥各种调解制度的作用,目前迫切需要政府加强统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整合各种资源,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三位一体”的综合大调处机制,从根本上实现加强组织、规范行为、提高效力。

  (二)调解协议书不规范,致使调解的功能弱化。

  由实践来看,现在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人民调解协议书制作很不规范,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调解的效果;同时,更为严重的是,人民调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这大大影响了人民调解的效用和发展。人民调解协议尽管是当事人自愿、事实证据清楚也不违反法律政策的协议,但是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其具有强制执行力,它只能借助于当事人的自觉履行。倘若一方违反协议而不履行、遵守协议,另一方当事人也只能重新寻求政府帮助或者去法院起诉,除此之外,并无他策。这不仅加重了政府和法院的压力,也严重削弱了调委会等调解机构的权威和声誉。

  (三)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依然偏低

  进入新世纪以来,民间纠纷的性质、类型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涉及的法律关系日趋复杂,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尽管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加大培训力度,着力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业务素质,还将一大批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等志愿者吸纳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从而进一步优化了人民调解队伍的知识结构。但是,现阶段人民调解员的文化素质、专业素质并不尽如人意。人民调解员队伍中仍有相当一部分思想观念陈旧、法律素质欠缺,调解手段单一、整体素质偏低的情况仍然没有明显改变。此外,人民调解员身兼数职、年龄老化的现象也比较严重,从而也影响了调解人员法律素质的提高。而调解人员法律素质不高,导致其不能从法律上对纠纷作出正确的分析与判断,严重影响着依法调解的进行。

  (四)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监督未落到实处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发现人民调解员违反自愿原则,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纠正的建议。但由于未出台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加之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任务较重,因而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和司法审查无法日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在现行制度下,司法指导与行政指导处于并列地位,增加了司法审查的难度,加之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一般不会主动审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因此,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和司法审查难以落到实处。

  (五)人民调解经费拮据的问题依然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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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年7月司法部、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后,人民调解经费财政保障机制正在令国各地逐步建立起来。但是,根据我们的调查,人民调解经费拮据的问题依然突出。主要表现在:其一,财政保障的人民调解经费十分有限,与人民调解工作量不相称;其二,现在还未制定经费管理的具体办法,导致经费管理较为混乱;其三,由于经费不多,所以有些地方仅发给所谓的专职调解员,这样一来,打击了其他调解员的积极性,不利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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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基层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基层反映: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今天,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发展是第一要务,维稳是第一责任。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矛盾冲突频发,各种利益纠纷不断。以随州为例,截止2016年底,全市1326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年调处各类案件12988件,涉及人数58042人,涉及金额7800多万元,调解成功9848件,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54人,防止民转刑案件201件465人,防止群体性上访129件2718人,防止群体性械斗65件401人,绝大多数村镇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人民调解调处的是矛盾,调顺的是民心,调出的是和谐,调稳的是根基,应当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

  一、当前基层人民调解维稳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认识上的误区。一是少数地方和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功能和地位理解不够。认为调解工作是“软手段”、“弱职能”,没有硬指标,可有可无;二是部分当事人认为基层调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调处的法律效力不强;三是由于外出务工、跨地区作业等导致矛盾纠纷跨村、跨镇、跨地区,一些领导和同志认为责任不在我,“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推尽量推。

  2、调解队伍的结构、素质制约了工作的开展。一是基层调解员缺乏专职型,往往由村(居委会)副主任、治保主任等兼任,对人民调解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把握不准;二是干部变动频繁,调解队伍不稳定;三是专业培训不够,一些调解员观念陈旧,处理问题简单粗暴,没有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四是缺乏有效的调解方法、技巧。

  3、行业和企业的调解组织十分薄弱。由于各行业的性质、特点不同,对建立调解组织的积极性不一样,如医疗卫生、征地拆迁、道路交通等行业矛盾较多,对建立调解组织的要求十分迫切,而其他行业特别是企业、个体、私营经济“效益第一”,一旦出现纠纷,不是“斗狠”,就是逃避,最终把矛盾交给政府、交给社会,许多群体性上访都是因得不到及时调处而引发。

  4、调解协议的效力影响了调解成功率。虽然《宪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地位、作用都有明确规定,但调解协议需以当事人自动履行为基础,不具强制性。一旦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只有向法院起诉,大大降低了调解成功率。

  5、调解经费不足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主要在基层,要深入到田间地头、工矿企业、城镇乡村,工作任务重、压力大。同时由于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村(居)委会调解组织也没有这项财政预算,导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不够。

  二、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维稳工作的几点建议

  1、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人民调解是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关乎基层政权的稳定,关乎社会和谐发展。一是各级党委政府要将《人民调解法》纳入“七五”普法重要内容,广泛宣传,家喻户晓;二是进一步健全组织保障,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部门总揽协调、信访部门牵头负责、司法部门业务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具体运作的矛盾纠纷调处体系;三是制定完善的考核措施,将村、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纳入平安乡镇、法治建设考核范畴,使人民调解“软指标”变成“硬任务”。

  2、整合职能、强化措施,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一要大力推广“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即:按照大综治、大防控、大调解的思路,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整合综治、维稳、信访、司法所、派出所、法庭等部门力量,建立起以人民调解为主导、行政调解为辅助、司法调解为后盾的“三调联动”工作体系,通过多方参与、多元调处,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二要充分发挥“网格”平台作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农村网格服务平台及时了解、摸排矛盾纠纷隐患,确保第一时间化解矛盾纠纷;三要严格遵循人民调解原则,完善调解程序、强化调解登记、规范调解协议,使调解工作做到“合情合理更合法”,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要强化调解协议“效力”。依据《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司法机关应尽可能予以确认,以确保协议的执行和调解的效力。

  3、完善网络,优化队伍,努力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一是建立网络体系。在全市构建以乡镇调委会为主导,村、社区调委会为基础,企事业、行业性、专业性、区域性调委会为补充,纠纷信息员、网格管理员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规范化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二是充实调解队伍,拓宽人民调解员选聘渠道。以全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为契机,将各级法律顾问纳入人民调解员队伍;将社区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工作者和老干部、老党员等选聘为社区人民调解员;将农村在职干部、退职老干部、老党员以及责任心强、群众威信高的村民等充实到村级人民调解队伍。三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有针对性对基层人民调解员进行系统培训,通过现场观摩、民事审判旁听和召开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培训指导。

  4、加大投入,严格管理,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落到实处。人民调解是基础性工作,是维稳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不收任何费用,调解员完全凭事业心、责任心开展工作,如果必要的补贴不能落实,势必会影响调解工作质量和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各级政府应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等规定,将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经费、补助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

  (随州市政协委员

  李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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