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意识形态工作条例全文解释
意识形态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本条例旨在规范和管理意识形态资源的获取、使用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和推广。
第二章
意识形态资源的获取
1.政府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获取意识形态资源。
2.未经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禁止获取或使用他人的意识形态资源。
第三章
意识形态资源的使用
1.持有意识形态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使用这些资源。
2.意识形态资源的使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意识形态资源的传播
1.意识形态资源的传播应当贯彻正确的舆论导向,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
2.未经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禁止传播他人的意识形态资源。
第五章
违反规定的责任和处罚
1.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2.具体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将由有关权威部门依法确定和实施。
第六章
附则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条文和处罚措施需依据法律法规的法定程序制定和执行。
篇二:意识形态工作条例全文解释
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制度[zhìdù
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
制度,或称为建制,是社会科学里面的概念。用社会科学的角度来理解,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著一个社会的秩序。建制的概念被广泛应用到社会学、政治学及经济学的范畴之中。
制度是一种人们有目的建构的存在物。建制的存在,都会带有价值判断在里面,从而规范、影响建制内人们的行为。例如如果我们把选举制度看成是建制的话,不同地方的选举制度,规则都有不同,制度主义者便会解释这是不同社会对选举价值观理解不同所造成的结果。倘若一个社会认为应该表达多元声音,重于执政效率等其他价值观的话,那么选举制度便会倾向设定于有利表达多元声音,多个党派都能借助此制度得到相应民意支持而被选出。
制度的概念有一个盲点,就是难以解释制度改变的原因。多年来不同学者均尝试加以解释,如社会上规范性价值观的改变、人们的行为互动、历史的因素会导致制度得到改
革,可是始终难以充分解释政治现象。xx本段理论思想
古典制度主义
以往对于制度的理解只局限于组织而言,可是在现代的社会科学分析框架内,今已可指涉到社会上一些非组织形式的规则,如:宪法等。在六十年代,旧制度主义在学界非常流行,通常被用作分析政府、组织的实际运作,而这种分析是带有价值判断的,学者通过分析,希望找出一个好的制度。可是在六十年代末,建制的概念遭到实证论、理性选择理论所质疑。
新制度主义
直至在八十年代,建制的概念在好几位学者的改进底下,得以重新活用于社会科学的诠释,被称为新建制主义。新建制主义强调环境如何影响制度的改变,其理论主要对制度的概念作出以下革新:
以往对制度的理解,只限于以组织作为分析单位;新制度主义则以规则作为建制的分析骨干,故此便不限于以组织为单位了。
重视非形式的因素,以往分析制度,只局限于实质上的运作程序与规则,新制度主义则更注重建制内非形式因素对个体的影响,如某组织内群众对领袖的崇拜,便是非形式因素之一。
强调制度之间的差异性。
以往带有价值判断,新制度主义则强调对建制内价值的批判。
以往认为制度是独立运作,新制度主义则认为制度间是
唇齿相依,例如一个政府部门,便受到担当议会角色的建制所监察。
有学者认为新制度主义将所有形式与非形式的规则都被列为分析框架,导致差不多所有因素都可以被列入这种分析框架以内,无法解释现象的显著性。
规范性制度主义
此派学者认为制度的形成是规范性价值影响的结果。不同的社会都会有不同的价值,这就会导致制度迥异,而制度亦会随社会的变迁而变更。
理性选择论
认为制度的规则,会影响个体如何最大化自己的利益。此派学者认为制度提供的环境,会令个人才采取不同的策略以最大化自身的利益,以达成目的为最终手段。而个体亦可以为了最大化自身的利益,而促使建制的改变,以求达至利益最大化的效果。
历史制度主义
以历史作为分析框架,认为制度的构成是历史的产物,蕴含历史性的权力分配。不同的历史事件,会导致建制的改变。xx本段制度定义
制度即规程,是指在一个社会组织或团体中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并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1]
基本信息
【词目】制度
【拼音】zhìdù
【英译】[order;style;system;institution]∶
【词性】名词
【基本解释】
1、制度最一般的含义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2、“制度”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一般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3.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
管理货币制度[2]
4.一定历史条件下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
以他们为首的腐朽制度的象征。5.式样;规格
制度宏敞
详细解释
1.谓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
《易·节》:“天地节,而四时成。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孔颖达疏:“王者以制度为节,使用之有道,役之有时,则不伤财,不害民也。”
宋王安石《取材》:“所谓诸生者,不独取训习句读而已,必也习典礼,明制度。”魏巍《壮行集·春天漫笔》:“他没有看到,存在几千年的剥削制度的消灭,就是大公平。”2.制订法规。
《左传·襄公二十八年》:“且夫富,如布帛之有幅焉,为之制度,使无迁也。”《汉书·严安传》:“臣愿为民制度以防其淫。”孙中山《军人精神教育》第三章:“创制权,人民以公意创制一种法律,此则异於专制时代,非天子不议礼,不制度也。”
3.规定。
唐
元结
《与何员外书》:“昔年在山野,曾作愚巾凡裘,异於制度。”《续资治通鉴·宋孝宗隆兴元年》:“尚书省奏:永固
自执政为
真定
尹,其繖盖当用何制度?
金主曰:用执政制度。”
4.指规定品级的服饰。丝弦戏《空印盒》第十场:“与他去了制度!”5.制作。
唐
赵元一
《奉天录》卷一:“臣望奉天有天子气,宜制度为垒,以备非常。”
元王实甫《西厢记》第三本第四折:“桂花性温,当归活血,怎生制度?”
6.谓制作方法。
宋
朱彧
《萍洲可谈》卷二:“东坡在黄州,手作菜羹,号为东坡羹,自叙其制度。”7.规模;样式。
《史记·孝武本纪》:“上欲治明堂奉高旁,未晓其制度。济南人公玉带上黄帝时明堂图。”
《东周列国志》第三回:“洛邑为天下之中,四方入贡,道里适均,所以成王命召公相宅,周公兴筑,号曰东都,宫室制度,与镐京同。”清
韩泰华
《无事为福斋随笔》卷上:“此铃金质坚鍊,制度浑朴。”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三编第一章第三节:“他自己乘坐高四层的龙舟,萧皇后乘坐制度较小的翔螭舟。
司农卿韦弘机作宿羽、高山、上阳等宫,制度壮丽。
译为:司农卿韦弘机营建宿羽、高山、上阳等宫殿,制
作的规格雄壮华丽。[3]9.制度。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
《东周列国志》第七十八回:“既至夹谷,齐景公先在,设立坛位,为土阶三层,制度简略。”清吴伟业《遇南厢园叟感赋八十韵》:“改葬施金棺,手诏追褒扬,袈裟寄灵谷,制度萧梁
。”一本作“制度”。
清李渔《怜香伴·欢聚》:“你们只管掌灯随我老爷走,汉家自有制度。”xx本段管理学名词
构成
诺斯认为“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他将制度分为三种类型即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和这些规则的执行机制。正式规则又称正式制度,是指政府、国家或统治者等按照一定的目的和程序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的政治、经济规则及契约等法律法规,以及这些规则构成的社会的等级结构,包括从宪法到成文法与普通法,再到明细的规则和个别契约等,它们共同构成人们行为的激励和约束;非正式规则是人们在长期实践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世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及意识形态等因素;实施机制是为了确保上述规则得以执行的相关制度安排,它是制度安排中的关键一环。这三部分构成完整的制度内涵,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4]内容
制度,也称规章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
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规章制度的使用范围极其广泛,大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行业、各系统,小至单位、部门、班组。它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因此,规章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分类
制度可分为岗位性制度和法规性制度两种类型。岗位性制度适用于某一岗位上的长期性工作,所以有时制度也叫“岗位责任制”。如《办公室人员考勤制度》、《机关值班制度》。法规性制度是对某方面工作制定的带有法令性质的规定,如《职工休假制度》、《差旅费报销制度》。
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发布
制度的发布方式比较多样,除作为文件存在之外,还可以张贴和悬挂在某一岗位和某项工作的现场,以便随时提醒人们遵守,同时便于大家互相监督。
特点
1.指导性和约束性。制度对相关人员做些什么工作、如何开展工作都有一定的提示和指导,同时也明确相关人员不得做些什么,以及违背了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因此,制度有指导性和约束性的特点。
2.鞭策性和激励性。制度有时就张贴或悬挂在工作现场,随时鞭策和激励着人员遵守纪律、努力学习、勤奋工作。3.规范性和程序性。制度对实现工作程序的规范化,岗位责任的法规化,管理方法的科学化,起着重大作用。制度的制定必须以有关政策、法律、法令为依据。制度本身要有程序性,为人们的工作和活动提供可供遵循的依据。
写法
(一)标题。制度的标题主要有两种构成形式,一种是以适用对象和文种构成,如《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另一种是以单位名称、适用对象、文种构成,如《××大学校产管理制度》、《××市工业局廉政制度》。
(二)正文。制度的正文有多种写法,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种情况:引言、条文、结语式。通篇条文式;多层条文式。
1.引言、条文、结语式
先写一段引言,主要用来阐述制定制度的根据、目的、意义、适用范围等,然后将有关规定一一分条列出,最后再写一段结语,强调执行中的注意事项。2.通篇条文式
将全部内容都列入条文,包括开头部分的根据、目的、意义,主体部分的种种规定,结尾部分的执行要求等,逐条表达,形式整齐。3.多层条文式
这种写法适用于内容复杂、篇幅较长的制度,特点是将全文分为多层序码,篇下分项、项下分条、条下分款。如某省制定的《档案管理制度》,用“一、二、三……”来表示大项,用“(一)、(二)、(三)……”来表示大项下的条,用“1、2、3、……”来表示条下的款。
(三)制发单位和日期。如有必要,可在标题下方正中加括号注明制发单位名称和日期,其位置也可以在正文之下,相当于公文落款的地方。
规章制度的写法:规章制度一般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构成。1.标题。规章制度的标题一般单位名称、内容、文种组成。如《××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细则》等。单位名称,或是规章制度适用的单位或范围,或是制订、颁发单位名称。
2.正文。规章制度的正文结构一般有两种形式。(1)分章列条式。即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分成若干章,每章又分若干条。第一章是总则,中间各章叫分则,最后一章叫附则。
总则一般写原则性、普遍性、共同性的内容。包括的主
要内容有:制定依据、制定目的和任务、适用范围、有关定义、主管部门。
分则指接在总则之后的具体内容。通常按事物间的逻辑顺序,或按各部分内容的联系,或按工作活动程序以及惯例分条列项,集中编排。表述奖惩办法的条文也可单独构成罚则或奖罚则,作为分则的最后条文。
附则包括的主要内容有:施行程序与方式,有关说明,施行日期。
(2)条款式。这种规章制度只分条目不分章节,适用于内容比较简单的规章制度。一般开头
说明缘、目的、要求等,主体部分分条列出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其第1条相当于分章列条式写法的总则,最后一条相当于附则的写法。
规章制度的写作要求:
(1)体式的规范性。规章制度在一定范围具有法定效力,因此在体式上较其他事务文书,更具有规范性。规章制度,用语简洁、平易、严密,在格式上,不论是章条式,还是条款式,本质上都是采用逐章逐条的写法,条款层次大到小依次可分为七级:编、章、节、条、款、目、项。一般以章、条、款三层组成最为常见。
(2)内容的严密性。规章制度需要人们遵守其特定范围的事项,因此其内容必须有预见性、科学性,就其整体,必须通盘考虑,使其内容具有严密性,否则无法遵守或执行。
制度是人类社会为资源、权力、价值和利益分配而形成的各
种规则总和,这些规则有些是明显的正式的,如国家法律典章制度;有些是潜在的非正式的,如社会风俗习惯。正式制度是指有意识创造出来并通过国家正式确立的各类成文规则,非正式制度则是指人们在长期社会交往中逐步形成、并得到社会认可的一系列约束性规则,包括价值信念、伦理道德、文化传统、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正式制度具有强制性、阶段性特点,它的创新通过立法形式或即时完成,如一些先行区实行的对产业制度、财税制度的创新,就是通过先行区的立法形式确定。非正式制度具有自发性、非强制性、广泛性和持续性的特点,其变迁是缓慢渐进的,具有“顽固性”。通过正式法律创新形式,可以把原来属于非正式制度的社会规范转化为正式的法律规范,或者将国际上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引进到先行区先行先试,规范既保证先行经济具强制执行力,又保证区内相关参与者有明确的规则可以遵循
xx本段管理制度
分工管理制度
高速发展的社会要求企业必须高效运转,因此,对于任何一家公司而言,首先一条是要做到各部门权责分明,不能互相重叠,更不能互相牵扯,否则就会导致效率低下,现代公司的组织分工管理制度是防止互相扯皮,提高工作效率的惟一正确的手段,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权责划分办法
二公司董事会工作职责管理办法
三公司董事长工作
职责管理办法
四公司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管理办法
五公司执行委员会工作职责管理办法
六公司总经理工作职责管理办法
七公司副总经理工作职责管理办法
八公司总裁工作职责管理办法
九公司办公室职责管理办法
十公司人事部工作职责管理办法
十一公司财务部职责管理办法
十二公司总务部职责管理办法
十三公司营销部职责管理办法
十四公司采购部职责管理办法
二十二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职责规定
二十三人力源部经理岗位职责规定
二十四销售部经理岗位职责规定
二十五公关部经理岗位职责规定
制度[zhìdù
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
制度,或称为建制,是社会科学里面的概念。用社会科学的角度来理解,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著一个社会的秩序。建制的概念被广泛应用到社会学、政治学及经济学的范畴之中。
制度是一种人们有目的建构的存在物。建制的存在,都会带有价值判断在里面,从而规范、影响建制内人们的行为。例如如果我们把选举制度看成是建制的话,不同地方的选举制度,规则都有不同,制度主义者便会解释这是不同社会对选举价值观理解不同所造成的结
果。倘若一个社会认为应该表达多元声音,重于执政效率等其他价值观的话,那么选举制度便会倾向设定于有利表达多元声音,多个党派都能借助此制度得到相应民意支持而被选出。
制度的概念有一个盲点,就是难以解释制度改变的原因。多年来不同学者均尝试加以解释,如社会上规范性价值观的改变、人们的行为互动、历史的因素会导致制度得到改革,可是始终难以充分解释政治现象。xx本段理论思想
古典制度主义
以往对于制度的理解只局限于组织而言,可是在现代的社会科学分析框架内,今已可指涉到社会上一些非组织形式的规则,如:宪法等。在六十年代,旧制度主义在学界非常流行,通常被用作分析政府、组织的实际运作,而这种分析是带有价值判断的,学者通过分析,希望找出一个好的制度。可是在六十年代末,建制的概念遭到实证论、理性选择理论所质疑。
新制度主义
直至在八十年代,建制的概念在好几位学者的改进底下,得以重新活用于社会科学的诠释,被称为新建制主义。新建制主义强调环境如何影响制度的改变,其理论主要对制度的概念作出以下革新:
以往对制度的理解,只限于以组织作为分析单位;新制度主义则以规则作为建制的分析骨干,故此便不限于以组织为单位了。
重视非形式的因素,以往分析制度,只局限于实质上的运作程序与规则,新制度主义则更注重建制内非形式因素对个体的影响,如某组织内群众对领袖的崇拜,便是非形式因素之一。
强调制度之间的差异性。
以往带有价值判断,新制度主义则强调对建制内价值的批判。
以往认为制度是独立运作,新制度主义则认为制度间是唇齿相依,例如一个政府部门,便受到担当议会角色的建制所监察。
有学者认为新制度主义将所有形式与非形式的规则都被列为分析框架,导致差不多所有因素都可以被列入这种分析框架以内,无法解释现象的显著性。
规范性制度主义
此派学者认为制度的形成是规范性价值影响的结果。不同的社会都会有不同的价值,这就会导致制度迥异,而制度亦会随社会的变迁而变更。
理性选择论
认为制度的规则,会影响个体如何最大化自己的利益。此派学者认为制度提供的环境,会令个人才采取不同的策略以最大化自身的利益,以达成目的为最终手段。而个体亦可以为了最大化自身的利益,而促使建制的改变,以求达至利益最大化的效果。
历史制度主义
以历史作为分析框架,认为制度的构成是历史的产物,蕴含历史性的权力分配。不同的历史事件,会导致建制的改变。xx本段制度定义
制度即规程,是指在一个社会组织或团体中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并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1]
基本信息
【词目】制度
【拼音】zhìdù
【英译】[order;style;system;institution]∶
【词性】名词
【基本解释】
1、制度最一般的含义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2、“制度”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一般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3.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
管理货币制度[2]
4.一定历史条件下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
以他们为首的腐朽制度的象征。5.式样;规格
制度宏敞
详细解释
1.谓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
《易·节》:“天地节,而四时成。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孔颖达疏:“王者以制度为节,使用之有道,役之有时,则不伤财,不害民也。”
宋王安石《取材》:
“所谓诸生者,不独取训习句读而已,必也习典礼,明制度。”魏巍《壮行集·春天漫笔》:“他没有看到,存在几千年的剥削制度的消灭,就是大公平。”2.制订法规。
《左传·襄公二十八年》:“且夫富,如布帛之有幅焉,为之制度,使无迁也。”《汉书·严安传》:“臣愿为民制度以防其淫。”孙中山《军人精神教育》第三章:“创制权,人民以公意创制一种法律,此则异於专制时代,非天子不议礼,不制度也。”
3.规定。
唐
元结
《与何员外书》:“昔年在山野,曾作愚巾凡裘,异於制度。”《续资治通鉴·宋孝宗隆兴元年》:“尚书省奏:永固
自执政为
真定
尹,其繖盖当用何制度?
金主曰:用执政制度。”
4.指规定品级的服饰。丝弦戏《空印盒》第十场:“与他去了制度!”5.制作。
唐
赵元一
《奉天录》卷一:“臣望奉天有天子气,宜制度为垒,以备非常。”
元王实甫《西厢记》第三本第四折:“桂花性温,当归活血,怎生制度?”
6.谓制作方法。
宋
朱彧
《萍洲可谈》卷二:“东坡在黄州,手作菜羹,号为东坡羹,自叙其制度。”7.规模;样式。
《史记·孝武本纪》:“上欲治明堂奉高旁,未晓其制度。济南人公玉带上黄帝时明堂图。”
《东周列国志》第三回:“洛邑为
天下之中,四方入贡,道里适均,所以成王命召公相宅,周公兴筑,号曰东都,宫室制度,与镐京同。”清
韩泰华
《无事为福斋随笔》卷上:“此铃金质坚鍊,制度浑朴。”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三编第一章第三节:“他自己乘坐高四层的龙舟,萧皇后乘坐制度较小的翔螭舟。
司农卿韦弘机作宿羽、高山、上阳等宫,制度壮丽。
译为:司农卿韦弘机营建宿羽、高山、上阳等宫殿,制作的规格雄壮华丽。[3]9.制度。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
《东周列国志》第七十八回:“既至夹谷,齐景公先在,设立坛位,为土阶三层,制度简略。”清吴伟业《遇南厢园叟感赋八十韵》:“改葬施金棺,手诏追褒扬,袈裟寄灵谷,制度萧梁
。”一本作“制度”。
清李渔《怜香伴·欢聚》:“你们只管掌灯随我老爷走,汉家自有制度。”xx本段管理学名词
构成
诺斯认为“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他将制度分为三种类型即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和这些规则的执行机制。正式规则又称正式制度,是指政府、国家或统治者等按照一定的目的和程序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的政治、经济规则及契约等法律法规,以及这些规则构成的社会的等级结构,包括从宪法到成文法与普通法,再到明细的规则和个别契约等,它们共同构成人们行为的激励和约束;非正式规则是人
们在长期实践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世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及意识形态等因素;实施机制是为了确保上述规则得以执行的相关制度安排,它是制度安排中的关键一环。这三部分构成完整的制度内涵,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4]内容
制度,也称规章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规章制度的使用范围极其广泛,大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行业、各系统,小至单位、部门、班组。它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因此,规章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分类
制度可分为岗位性制度和法规性制度两种类型。岗位性制度适用于某一岗位上的长期性工作,所以有时制度也叫“岗位责任制”。如《办公室人员考勤制度》、《机关值班制度》。法规性制度是对某方面工作制定的带有法令性质的规定,如《职工休假制度》、《差旅费报销制度》。
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发布
制度的发布方式比较多样,除作为文件存在之外,还可以张贴和悬挂在某一岗位和某项工作的现场,以便随时提醒人们遵守,同时便于大家互相监督。
特点
1.指导性和约束性。制度对相关人员做些什么工作、如何开展工作都有一定的提示和指导,同时也明确相关人员不得做些什么,以及违背了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因此,制度有指导性和约束性的特点。
2.鞭策性和激励性。制度有时就张贴或悬挂在工作现场,随时鞭策和激励着人员遵守纪律、努力学习、勤奋工作。3.规范性和程序性。制度对实现工作程序的规范化,岗位责任的法规化,管理方法的科学化,起着重大作用。制度的制定必须以有关政策、法律、法令为依据。制度本身要有程序性,为人们的工作和活动提供可供遵循的依据。
写法
(一)标题。制度的标题主要有两种构成形式,一种是以适用对象和文种构成,如《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另一种是以单位名称、适用对象、文种构成,如《××大学校产管理制度》、《××市工业局廉政制度》。
(二)正文。制度的正文有多种写法,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种情况:引言、条文、结语式。通篇条文式;多层条文式。
1.引言、条文、结语式
先写一段引言,主要用来阐述制定制度的根据、目的、意义、适用范围等,然后将有关规定一一分条列出,最后再写一段结语,强调执行中的注意事项。2.通篇条文式
将全部内容都列入条文,包括开头部分的根据、目的、意义,主体部分的种种规定,结尾部分的执行要求等,逐条表达,形式整齐。3.多层条文式
这种写法适用于内容复杂、篇幅较长的制度,特点是将全文分为多层序码,篇下分项、项下分条、条下分款。如某省制定的《档案管理制度》,用“一、二、三……”来表示大项,用“(一)、(二)、(三)……”来表示大项下的条,用“1、2、3、……”来表示条下的款。
(三)制发单位和日期。如有必要,可在标题下方正中加括号注明制发单位名称和日期,其位置也可以在正文之下,相当于公文落款的地方。
规章制度的写法:规章制度一般标题、正文、落款三部
分构成。1.标题。规章制度的标题一般单位名称、内容、文种组成。如《××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细则》等。单位名称,或是规章制度适用的单位或范围,或是制订、颁发单位名称。
2.正文。规章制度的正文结构一般有两种形式。(1)分章列条式。即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分成若干章,每章又分若干条。第一章是总则,中间各章叫分则,最后一章叫附则。
总则一般写原则性、普遍性、共同性的内容。包括的主要内容有:制定依据、制定目的和任务、适用范围、有关定义、主管部门。
分则指接在总则之后的具体内容。通常按事物间的逻辑顺序,或按各部分内容的联系,或按工作活动程序以及惯例分条列项,集中编排。表述奖惩办法的条文也可单独构成罚则或奖罚则,作为分则的最后条文。
附则包括的主要内容有:施行程序与方式,有关说明,施行日期。
(2)条款式。这种规章制度只分条目不分章节,适用于内容比较简单的规章制度。一般开头
说明缘、目的、要求等,主体部分分条列出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其第1条相当于分章列条式写法的总则,最后一条相当于附则的写法。
规章制度的写作要求:
(1)体式的规范性。规章制度在一定范围具有法定效力,因此在体式上较其他事务文书,更具有规范性。规章制度,用语简洁、平易、严密,在格式上,不论是章条式,还是条
款式,本质上都是采用逐章逐条的写法,条款层次大到小依次可分为七级:编、章、节、条、款、目、项。一般以章、条、款三层组成最为常见。
(2)内容的严密性。规章制度需要人们遵守其特定范围的事项,因此其内容必须有预见性、科学性,就其整体,必须通盘考虑,使其内容具有严密性,否则无法遵守或执行。
制度是人类社会为资源、权力、价值和利益分配而形成的各种规则总和,这些规则有些是明显的正式的,如国家法律典章制度;有些是潜在的非正式的,如社会风俗习惯。正式制度是指有意识创造出来并通过国家正式确立的各类成文规则,非正式制度则是指人们在长期社会交往中逐步形成、并得到社会认可的一系列约束性规则,包括价值信念、伦理道德、文化传统、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正式制度具有强制性、阶段性特点,它的创新通过立法形式或即时完成,如一些先行区实行的对产业制度、财税制度的创新,就是通过先行区的立法形式确定。非正式制度具有自发性、非强制性、广泛性和持续性的特点,其变迁是缓慢渐进的,具有“顽固性”。通过正式法律创新形式,可以把原来属于非正式制度的社会规范转化为正式的法律规范,或者将国际上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引进到先行区先行先试,规范既保证先行经济具强制执行力,又保证区内相关参与者有明确的规则可以遵循
xx本段管理制度
分工管理制度
高速发展的社会要求企业必须高效运转,因此,对于任何一家公司而言,首先一条是要做到各部门权责分明,不能互相重叠,更不能互相牵扯,否则就会导致效率低下,现代公司的组织分工管理制度是防止互相扯皮,提高工作效率的惟一正确的手段,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权责划分办法
二公司董事会工作职责管理办法
三公司董事长工作职责管理办法
四公司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管理办法
五公司执行委员会工作职责管理办法
六公司总经理工作职责管理办法
七公司副总经理工作职责管理办法
八公司总裁工作职责管理办法
九公司办公室职责管理办法
十公司人事部工作职责管理办法
十一公司财务部职责管理办法
十二公司总务部职责管理办法
十三公司营销部职责管理办法
十四公司采购部职责管理办法
二十二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职责规定
二十三人力源部经理岗位职责规定
二十四销售部经理岗位职责规定
二十五公关部经理岗位职责规定
篇三:意识形态工作条例全文解释
中共中央印发《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2.05?
【文
号】
【施行日期】2024.02.05?
【效力等级】条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综合
正文
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
(2024年1月1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4年2月5日中共中央发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领导体制和工作职责
第三章
党史学习教育的内容
第四章
党史学习教育的主要方式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推动全党全社会学好党史、用好党史,从党的历史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用党的历史教育人、启迪人、感化人、鼓舞人,是牢记党的初心使命、坚定理想信念、推进自我革命的重要途径,是新时代坚
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
第三条
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用党的奋斗历程和伟大成就鼓舞斗志、指引方向,用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坚定信念、凝聚力量,用党的历史经验和实践创造启迪智慧、砥砺品格,推动全党全社会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
第四条
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史明理。教育引导党员深刻领悟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等道理,从历史中寻经验、求规律、启智慧,坚定对党的领导的自信,坚定贯彻落实党的创新理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二)学史增信。教育引导党员增强对马克思主义、共产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自觉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践行者。
(三)学史崇德。教育引导党员涵养高尚道德品质,崇尚对党忠诚的大德、造福人民的公德、严于律己的品德,做到始终忠于党、忠于人民。
(四)学史力行。教育引导党员坚持在锤炼党性上力行、在为民服务上力行、在推动发展上力行,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斗争本领,把握历史主动。
第五条
党史学习教育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三)坚持以史鉴今、资政育人;
(四)坚持统筹谋划、开拓创新;
(五)坚持分类指导、精准施策;
(六)坚持唯物史观和正确党史观。
第六条
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坚持全面抓与重点抓相统一、覆盖全党与面向社会相贯通。在党员学习教育中,应当突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这个重点。抓好青少年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推动党史学习教育进机关、进企事业单位、进城乡社区、进校园、进军营、进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进网站。
第二章
领导体制和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由中央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党史学习教育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承担党史学习教育工作主体责任,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工作,整合相关资源,统筹各方力量,发挥优势,形成合力。
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承担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直接责任,把党史学习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
第三章
党史学习教育的内容
第十条
坚持学党史和悟思想相统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理论和实践,不断增进对党的创新理论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
全面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系统掌握这一思想的基本观点、科学体系,把握好这一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转化为坚定理想、锤炼党性和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强大力量。
第十一条
认真学习《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学习毛泽东同志、邓小平同志、江泽民同志、胡锦涛同志关于党史的重要论述,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史的重要论述和指示要求,理解和把握党中央关于党史的最新表述、评价和结论,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二条
全面系统学习党史,学习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历史,学习党的不懈奋斗史、不怕牺牲史、理论探索史、为民造福史、自身建设史,认识和把握党对中国人民、中华民族、马克思主义、人类进步事业、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作出的历史性贡献。
第十三条
学习和运用党在长期奋斗中积累的宝贵历史经验,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理论创新,坚持独立自主,坚持中国道路,坚持胸怀天下,坚持开拓创新,坚持敢于斗争,坚持统一战线,坚持自我革命。
第十四条
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真理、坚守理想,践行初心、担当使命,不怕牺牲、英勇斗争,对党忠诚、不负人民,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提供精神力量。
第十五条
树立正确党史观,认真学习党史基本著作和权威读本,准确把握党的历史发展的主题主线、主流本质,正确认识党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人物,正确对待党在前进道路上经历的失误和曲折,坚决反对和抵制历史虚无主义,让正史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识。
第四章
党史学习教育的主要方式
第十六条
党员应当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要求,根据自身实际,通过阅读党史著作、开展研讨交流、参加教育培训、参观红色场馆、参加实践活动等形式学习党史。
第十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把党史作为集体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学习计划。
第十八条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应当把党史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常修课,充实党史课程,丰富党史教育形式,提高党史教学质量。进修班、培训班等主体班次强化党史学习内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在职培训等设置党史课程。团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党史课程。
第十九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把党史学习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通过“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形式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1次以党史为主要内容的学习或者主题党日。在发展党员过程中,教育引导入党积极分子认真学习党史。
第二十条
用好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渠道,推进大中小学思想政治教育一体化建设,推动党史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发挥党史立德树人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一条
用好革命博物馆、纪念馆、党史馆、烈士纪念设施、革命旧址等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好革命文物,精心设计展览陈列、红色旅游线路、学习体验线路,加强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思想道德教育。
第二十二条
把党史学习教育融入重大主题宣传,与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宣传教育结合起来,加强舆论引导,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做好重要节庆日、纪念日和重大党史事件纪念工作,按照党中央有关规定办好已故党和国家领导同志诞辰纪念活动,开展重大党史事件、重要党史人物和烈士纪念活动。
第二十三条
用好图书、报刊、广播、电影、电视等传播媒介,用好文学、影视、音乐、戏剧、美术等艺术形式,充分发挥文献档案、红色书信、革命诗词等教育价值,鼓励各地利用公共空间开展党史学习教育。
用好互联网技术和新媒体手段,通过党史网站(频道)、网上纪念馆以及微博、微信、短视频、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打造党史融媒体作品,增强党史学习教育吸引力感染力。
第二十四条
用好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县级融媒体中心和农家书屋、职工书屋等平台,运用报告会、座谈会、知识竞赛、宣讲活动、读书活动等形式,发挥革命英烈、功勋模范、先进典型、时代楷模的示范引领作用,把党史学习教育融入精神文明创建和群众性文化活动。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党史和文献部门应当发挥党的历史和理论研究专门机构作用,制定党史和文献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党史研究、党史著作编写、党史宣传教育、党史资料征集等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准确记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的工作,为党史和文献部门提供资料支持。
第二十六条
加强中共党史党建学一级学科建设,做好人才培养、课程设置、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工作。加强党史精品课程建设,建立完善党史精品课程库,利用网络平台、线上课堂等形式,共享优质资源。
第二十七条
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原则,建设一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高素质党史学习教育工作队伍。大力培养优秀党史人才特别是青年人才,造就一批有影响的党史专家和党史宣讲人才。重视发挥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参与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以及党委宣传部门、党史和文献部门等应当
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严把政治关。正确处理历史和现实、政治和学术、研究和宣传等关系,旗帜鲜明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思潮和观点,自觉与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抹黑英雄模范、歪曲党的历史等言行作斗争。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抵制庸俗化、娱乐化,防止“低级红”、“高级黑”。
第二十九条
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充分利用当地条件就地组织开展相关活动,严禁以学习教育为名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借学习教育搞不当营商活动,硬性摊派征订辅导读物、音像制品等学习资料。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其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巡视巡察内容。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原则上每5年组织开展1次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情况综合评估,充分运用评估结果,不断改进党史学习教育工作。
对党史学习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军队党史学习教育工作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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