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审计移送6个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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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移送处理应抓好六个关键环节
近几年来,审计机关利用专业优势,为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提供了大量大案要案线索,使许多重特大案件被侦破,相关人员被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充分发挥了审计机关在维护财经秩序、打击经济犯罪中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发挥审计机关的职能,树立良好的审计形象,提高移送案件的立案率和侦结率,审计机关在审计实践中应注重把握好审计移送处理的六个关键环节。
一、注重把握审计移送处理的“标准关”
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的罪行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及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需向司法机关移送。《审计法》规定“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法律法规强调了审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同时也明确了移送案件线索所应具备的条件,那就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并构成犯罪的要做出移送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认定构成犯罪需要主体特征、主观方面、客体特征和客观方面等四个要件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不够成犯罪,也不能作出移送处理的决定。有些审计人员认为,审计移送的是案件线索,只要发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犯罪嫌疑就可以移送,没有充分考虑四个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相互联系,造成移送的线索指向不明,针对性不强,最终的结果是立案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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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低下,降低了工作效率。因此说,审计机关作出的移送处理是为司法机关进一步侦察提供线索,是一种行政行为,一定要按照法理和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充分调查核实,合理取证,准确定性,符合“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的标准,才能依法移送。
二、注重把握审计移送处理的“范围关”
《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规定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涉嫌犯罪的,作出移送处理书,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由此移送的范围多被理解为被审计单位的行为和被审计单位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有上述单位和人员涉嫌犯罪的,才能作出移送处理。但在审计过程中经常发现被审计单位之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涉嫌犯罪行为,如果不移送处理,就可能使犯罪分子有逃脱之机,逍遥法外。如在金融审计实践中经常会遇到通过虚假的会计帐簿、合同资料、伪造法律文书等骗取巨额银行贷款的案件,犯罪的主体是贷款人而不是被审计的银行,银行存在管理责任,但认定内外勾结骗贷的证据不充分,这种情况下,审计机关就应对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之外的责任人――贷款人的骗贷行为作出移送处理,《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中“审计机关认为有关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关于“对审计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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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问题,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的规定也体现了上述原则。同时对于审计机关在举报信调查落实中发现的需要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问题,也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三、注重把握审计移送处理的“权限关”
审计移送处理作为审计机关的一种处理手段,应当严格按照审计机关的职权划分和审计项目的授权范围进行办理。对于审计署统一组织实施的项目,对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机关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问题,应按审计署的要求向指定机关移送。而对于审计署授权由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的项目,则可由组织实施的审计机关直接向有关部门办理移送。同时根据审计署的有关规定,将涉案金额较大、涉案人员级别较高、性质恶劣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确定为重大案件,由审计署统一移送,这样便于重大案件的迅速立案侦察,有利于上级司法机关对重大移送案件的督办,及时研究解决案件查处工作及协作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便于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解决问题,从而更有利于移送案件的查处工作。
四、注重把握审计移送处理的“文书关”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审计署6号令)颁布实施后,现行审计文书取消了审计建议书,将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合并为审计移送处理书,扩大了审计移送处理的范围。因此审计机关在作出移送处理时,应针对不同的移送对象撰写内容不同的移送处理文书:对于应当由其他有关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问题,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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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处理书中应明确受案机关,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的有关情况,移送理由及指控事实,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及移送意见,通告处理情况的要求等;对于其他应由有关部门处理处罚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中也应明确受理机关、移送问题事实表述和定性处理的法律法规依据。审计移送处理文书要具备上述各要素,同时对移送案件的事实表述要清楚、文字要简练、要言简义赅,这样的移送处理书才更有利于受案机关对移送的案件案情基本情况的了解,也更有助于受案机关对案件的进一步查处。
五、注重把握审计移送处理的“风险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审计移送处理是审计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移送后司法机关要对审计机关移送的材料进审核复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审计移送处理行为也不可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因此有人认为审计机关移送处理没有风险,但正因为审计移送处理是一种行政行为,才更要严格区分公民举报与审计机关移送处理行为的差别。审计移送处理是审计机关作出的一种处理决定,处理文书要经法制机构复核,是一种慎重的行政行为,关系审计机关的执业水平和信誉。因此审计机关移送案件线索的查证要有一定的深度,对于需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案件要符合立案标准,对于责成其他部门处理处罚的事项要有一定的法规依据,定性的证据要充分、移送处理的依据要适当,否则法制机构应出具不予移送处理的复核意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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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目前有的案件线索在未充分掌握违规证据的情况下就作出移送处理,有的将本应由审计机关处理处罚的事项进行移送处理,有的不掌握司法机关的管辖范围,搞错受理移送机关,这些盲目的移送处理都会给审计机关的信誉造成影响,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大打折扣,同时也会扩大打击面,给被移送的单位和个人造成影响,这些都是审计机关在进行移送处理时需要注意和防范的风险。
六、注重把握审计移送处理的“协作关”
审计机关移送给相关部门特别是司法部门的案件最终需要通过司法机关的立案查处来体现审计成果,因此移送后的沟通、协调工作也非常重要。特别是一些情况复杂的重特大案件,审计机关做出移送处理后还需要审计人员对案件的情况背景、审计查证过程及具体情况对受案机关的办案人员进行详细介绍,尽可能地为办案人员提供一些办案思路等,这都有助于案件的立案和查处,都有利于将审计的专业优势与司法部门的执法手段优势有机地结合,形成合力,共同打击经济犯罪。因此审计机关在作出移送处理之前,要与司法部门充分沟通,认真学习研究审计证据与司法证据的异同点,增强审计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可采性;作出移送处理决定之后,要及时跟踪了解移送案件的查处情况,提供必要的专业支持,补充移送证据的缺欠。同时对于司法机关不及时立案查处的案件,要及时与司法部门沟通情况、查找原因,对于审计机关自身原因造成的,要在今后减少移送处理的随意性,提高结案率,力争将移送的案件都办成“铁案”;对于受案机关原因造成的,要及时向其上级部门反映,促进案件的查处,使审计移送处理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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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效果性得到体现,并能充分体现审计机关依法行政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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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审计移送6个前提条件
一、事实清楚。明确审计已查实或部分查实违法违纪事实发生的时间、情节、后果,要真实具体,符合客观实际,这是办理审计移送处理的基本条件。
二、证据充分。移送的违法违纪等事实,需掌握确凿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违法违纪事实已经发生,或已造成严重后果。审计证据要经得起对方举证。
三、定性准确。定性要明确该行为或后果是违法还是涉嫌犯罪,是违反廉洁纪律还是违反工作纪律等,不能含糊不清。
四、依据明确。对列举的违法违纪事实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等条款规定作为支撑依据,不能仅凭审计法的相关规定
作为审计移送事项依据。
五、主体清晰。审计移送事项要有明确的嫌疑和追责对象,不能缺少事件责任主体。
篇三:审计移送6个前提条件
试论审计案件的移送标准
【摘要】
本文探讨了审计案件移送的标准及相关内容。首先从移送审计案件的条件入手,指出了移送的必要条件和适用范围。接着分析了移送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强调了相关机关在移送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和权利。探讨了移送程序的要求,详细阐述了移送过程中需要遵循的规定和流程。分析了移送结果的影响,探讨了移送对案件处理和相关方面的影响。讨论了移送标准的改进,提出了一些改进措施和建议。通过全面分析和探讨,本文旨在对审计案件移送标准进行深入探讨和探索,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结论部分将对以上内容进行总结,强调审计案件移送标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关键词】
审计案件、移送标准、条件、职责、权限、程序要求、影响、改进、结论、论文
1.引言
1.1试论审计案件的移送标准
审计案件的移送标准是指在审计过程中,当发现可能涉及刑事、行政责任或其他重大问题的案件,审计机关根据一定的标准将案件移送给相关的机关处理。移送审计案件是审计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维护
国家利益、保障审计工作独立性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手段。
审计案件的移送标准涉及到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移送条件、程序要求、影响结果和标准改进等多个方面。只有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移送标准,才能确保审计案件的移送行为合法、准确、有效,保证审计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在实践中,审计案件的移送标准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审计制度和审计工作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只有不断优化审计案件移送工作流程,提高审计机关的专业素养和执法水平,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合作与协调,才能更好地发挥审计在监督和制约国家权力运行中的作用,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是审计工作中一个重要的议题,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措施,推动审计案件移送工作不断提高和完善。
2.正文
2.1移送审计案件的条件
移送审计案件的条件是指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涉及刑事违法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审计机关应当根据一定的标准和条件将审计案件移送给司法机关处理。移送审计案件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移送审计案件的条件是必须存在违法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违法犯罪的线索,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收集相
关的证据。只有确凿的事实和充分的证据,审计机关才能依法将案件移送给司法机关处理。
移送审计案件的条件是必须符合移送的法定程序和条件。审计机关在移送审计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只有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移送审计案件才能够被司法机关受理并依法处理。
移送审计案件的条件还包括移送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审计机关在移送审计案件时必须保证移送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不能滥用移送权力或者有其他不正当的目的。只有合法合理的移送,才能保障审计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2.2移送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移送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是审计案件移送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移送机关通常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其他执法部门,他们需要对接收到的移送案件进行认真审查和调查,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移送机关的职责包括对移送案件进行审查,确定案件是否符合移送条件。他们需要仔细核实案件的事实真相,梳理证据链条,并进行是否立案的决定。在这个过程中,移送机关需要保持公正、严谨的态度,确保每个案件都能够得到妥善处理。
移送机关拥有一定的权限,可以对移送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传唤相关当事人或证人,甚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在处理审计案件时,移
送机关需要依法行使他们的职权,确保案件顺利进行,同时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移送机关在审计案件移送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需要独立、公正地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案件能够按照法律程序得到妥善解决。只有移送机关做好了他们的职责和权限,才能保证审计案件的移送能够顺利进行,最终实现法律的正义。
2.3移送程序的要求
移送程序应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移送程序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审计案件的移送符合法律程序。
移送程序应当有明确的程序规定和流程,以确保移送的效率和规范性。移送程序应当明确规定移送的条件、程序和要求,确保移送的程序清晰明了,避免程序上的混乱和漏洞。
移送程序应当注重保护被移送方的合法权益,确保被移送方得到公正对待。在移送程序中,应当保障被移送方的申辩权利和辩护权利,确保其有权利进行申辩和辩护,确保移送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移送程序应当重视移送结果的执行和监督,确保移送的结果得到有效执行和监督。移送程序应当明确规定移送结果的执行和监督机制,确保移送结果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和监督,确保审计案件的移送得到实质性的效果和影响。
2.4移送结果的影响
移送结果的影响涉及到审计案件移送的后续处理和影响。一方面,移送结果可能会影响到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移送机关根据审计案件的情况和证据,决定是否立案调查或者其他处理措施。如果移送的审计案件得到了及时有效的处理,可以维护国家财政资金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移送结果也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对于被移送的单位或个人来说,可能会面临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的调查和惩处,对其声誉和职业生涯造成不利影响。移送结果也会对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产生示范效应,警示他们遵纪守法,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
移送结果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不仅对于审计案件本身的处理和解决起到关键作用,还对于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起到警示和规范作用。只有通过严格按照移送标准进行审计案件移送,并在移送后续处理中做到及时有效,才能充分发挥审计工作的监督和约束作用,维护国家财政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
2.5移送标准的改进
审计案件的移送标准是审计机关在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审计案件时,根据一定的标准将案件移送给有关机关进行进一步处理和调查。当前审计案件的移送标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行改进和完善。
移送标准应更加具体和明确。目前的移送标准过于模糊和笼统,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应当对移送标准进行细化和具体化,明确何种情形下应当移送案件,以及移送的程序和依据等内容。
移送标准应该更加科学和合理。审计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应当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来确定是否需要移送案件,而不是主观臆断或情绪因素。移送标准应当基于客观证据和法律依据,确保移送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移送标准应当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和需要。审计案件的移送标准应当随着社会环境和法律法规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不同时期和背景下的审计工作需求。审计机关应当定期评估和修改移送标准,确保其能够及时有效地服务于审计工作的开展。
3.结论
3.1试论审计案件的移送标准
结论:
审计案件的移送标准是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的重要依据。通过对移送审计案件的条件、移送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移送程序的要求、移送结果的影响以及移送标准的改进等方面进行研究和总结,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移送审计案件的条件应该考虑案件的重要性、复杂性、涉及的范围等因素。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案件才有必要移送给相关机关进一步处理,以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和纪律检查作用。
移送机关应明确自己的职责和权限,做到权责对等、责任清晰。机关在接收移送案件后,应及时审理、准确调查,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合理的处理决定。
移送程序的要求应当规范明确,程序合理、公开透明。仅有稳健的程序才能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效率性,增加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信任度。
移送结果的影响也至关重要。处理完案件后需要及时公布处理结果,让社会公众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增加对治理和监督的信任。
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审计案件的移送标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提高移送标准的科学性和实效性,为审计工作提供更加可靠的支持。
篇四:审计移送6个前提条件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规范审计移送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审计署
【公布日期】2006.12.01?
【文
号】审法发[2006]66号
【施行日期】2006.1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计
正文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规范审计移送工作的意见
(审法发[2006]66号
2006年12月1日)
署机关各业务司、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移送行为,提高审计移送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的审计移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审计发现的超越审计机关职权范围需要移送的事项,应区分不同情况办理移送: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应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没有涉嫌经济犯罪,但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应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关干部管理部门查处;应由主管部门(单位)、监管部门或各级政府进行处理的其他问题,应移送有关部门(单位)或政府。审计署以《审计要情》形式上报有关案件线索和问题需要有关部门查处的,也应比照上述不同情况,在《审计要情》中提出具体的审计建议。
审计发现的有关移送处理事项,一般应通过《审计移送处理书》(格式见附件
1、2、3)向有管辖权的部门(单位)、机关或政府进行移送,或通过《审计要情》等形式向上级反映。同一事项不得同时向多个部门(单位)、机关或政府移送,也不得既通过《审计要情》等形式反映,又通过《审计移送处理书》进行移送。
二、审计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相关司法机关查处,其中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等职务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查处;涉嫌其他经济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只向一个机关移送。同一案件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检察和公安机关分别具有管辖权的,应向对主要涉嫌的犯罪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不得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同时移送。
三、审计署各业务司、各派出审计局审计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全部以审计署名义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厅(局)级及以上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原则上不向市(地)级及以下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移送案件。
各特派员办事处审计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应区别以下情况进行移送: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涉及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且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其他性质特别恶劣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统一交由审计署移送;其他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由相关特派员办事处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移送。
四、审计发现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向涉及的被反映人其担任职务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同时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一般应向与其担任最高职务同级的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根据党政机关行文的规定以及纪检与监察部门合署办公的实际情况,审计发现需要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事项,一般应向监察机关移送。
五、审计发现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单位)、监管部门或各级政府移送进行处理的,根据被审计单位级别或问题的性质向直接具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单位)、监
管部门或各级政府移送。
各特派员办事处审计发现需要向部级监察机关、主管部门(单位)或监管部门以及省级政府移送的事项,统一交由审计署移送;其他需要移送的事项,由相关特派员办事处直接办理移送。
六、各单位在办理移送事项或通过《审计要情》等形式反映有关问题之前,对已经与有关部门、机关建立会商机制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或经领导同意,经法制机构与相关部门、机关进行会商。
七、署机关各业务司、各派出审计局审计发现的所有应移送事项,由署法制司进行复核。各特派员办事处审计发现应交由审计署移送的事项,经特派员办事处复核机构复核和特派员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将审计移送处理书代拟稿正式函送署主管业务司,抄送分管署领导。署主管业务司对审计移送处理书代拟稿审核修改,并作为发文主办单位办理发文,经法制司复核、分管署领导审核后,由审计长签发。署主管业务司发文办理的特派员办事处移送事项,审计移送处理书要抄送该特派员办事处。
八、各单位办理移送事项应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及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审计移送处理书涉及有关事实的真实性和适用法律的准确性负责;复核人员、复核机构负责人对出具复核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移送处理书应严格审核把关。
九、署法制司和各特派员办事处法制机构分别负责定期对署机关及派出审计局、各特派员办事处移送事项的有关落实情况进行了解、跟踪和统计。署法制司负责对全署审计移送事项及落实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并及时向署领导报告移送处理进展情况和结果。各特派员办事处应在向有关机关、部门送达审计移送处理书同时抄报审计署,并按要求向法制司报送《审计移送处理情况统计表》和《审计移送处理落实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第4季度报表为全年累计数,即为年报)。
附件:1.审计移送处理书格式(适用公安、检察机关)
2.审计移送处理书格式(适用纪检监察机关)
3.审计移送处理书格式(适用主管、监管部门或政府)
4.审计移送处理和落实情况统计表(季报表)(略)
附件1******(审计机关全称)审计移送处理书
审*移[****]*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关于*****涉嫌**罪的审计移送处理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署(办)在******的审计中发现,***(涉案单位名称或人员姓名)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款规定,涉嫌构成***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有关规定,现移送你*(院、厅、局)依法处理。具体案件情况如下:
……(涉嫌犯罪的单位名称、性质或人员姓名、身份;涉嫌犯罪行为的时间;涉案金额;涉嫌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以及造成的后果等)。
……(因审计手段有限等原因未能进一步查明的,或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请将立案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书面告知我署(办)。
附件:1.
2.
……
(证明材料共**页,只送主送机关)
(审计机关全称印章)
****年**月**日
联系人:*********(主办人)
联系电话:*********
主题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抄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印制单位名称)****年**月**日印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2******(审计机关全称)审计移送处理书
审*移[****]*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的审计移送处理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署(办)在******的审计中发现,***(违规违纪单位名称或人员姓名)***行为违反了《
》第*条有关“****”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规定,现移送你单位依法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审计移送处理书中涉及的违规违纪单位或人员,违规违纪事实发生的时
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定性依据等)。
……(因审计手段有限或其他原因未能进一步查明的,也应加以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规定,现移送你单位依法处理。请将查处结果及时书面告知我署(办)。
附件:1.
2.
……
(证明材料共**页,只送主送机关)(审计机关全称印章)
****年**月**日
联系人:*********(主办人)
联系电话:*********
主题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抄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印制单位名称)****年**月**日印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3******(审计机关全称)
审计移送处理书
审*移[****]*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关于*****的审计移送处理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们在******的审计中,发现有下列事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规定,移送你单位予以处理:
……(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明确被审计单位名称、执行规定的内容、所抵触的法律法规内容。
对被审计单位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行为,应明确被审计单位名称、有关责任人员姓名、违规的行为及违规的定性依据。
对应当由有关主管或监管部门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质量问题及其责任人实施处理、处罚的,应明确社会审计组织的名称、责任人的姓名、审计质量的问题及定性依据,如果造成后果的要一并予以说明。
对有关主管部门侵害被审计单位经营自主权和合法利益的,应明确有关主管部门的名称、有关主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实施的侵害行为、对被审计单位造成的不良后果。
对其他应当由主管部门纠正或处理、处罚的,也应以责任人明确、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为原则)。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规定,移送你单位予以处理。请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告知我署(办)。
附件:1.
2.
……
(证明材料共**页,只送主送机关)(审计机关全称印章)
****年**月**日
联系人:*********(主办人)
联系电话:*********
主题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抄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印制单位名称)****年**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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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审计移送6个前提条件
审计移送处理应抓好六个关键环节
一、注重把握审计移送处理的“标准关”
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的罪行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及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需向司法机关移送。《审计法》规定“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法律法规强调了审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同时也明确了移送案件线索所应具备的条件,那就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并构成犯罪的要做出移送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认定构成犯罪需要主体特征、主观方面、客体特征和客观方面等四个要件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不够成犯罪,也不能作出移送处理的决定。有些审计人员认为,审计移送的是案件线索,只要发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犯罪嫌疑就可以移送,没有充分考虑四个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相互联系,造成移送的线索指向不明,针对性不强,最终的结果是立案率低下,降低了工作效率。因此说,审计机关作出的移送处理是为司法机关进一步侦察提供线索,是一种行政行为,一定要按照法理和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充分调查核实,合理取证,准确定性,符合“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的标准,才能依法移送。
二、注重把握审计移送处理的“范围关”
《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规定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涉嫌犯罪的,作出移送处理书,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由此移送的范围多被理解为被审计单位的行为和被审计单位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有上述单位和人员涉嫌犯罪的,才能作出移送处
理。但在审计过程中经常发现被审计单位之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涉嫌犯罪行为,如果不移送处理,就可能使犯罪分子有逃脱之机,逍遥法外。如在金融审计实践中经常会遇到通过虚假的会计帐簿、合同资料、伪造法律文书等骗取巨额银行贷款的案件,犯罪的主体是贷款人而不是被审计的银行,银行存在管理责任,但认定内外勾结骗贷的证据不充分,这种情况下,审计机关就应对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之外的责任人――贷款人的骗贷行为作出移送处理,《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中“审计机关认为有关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关于“对审计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问题,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的规定也体现了上述原则。同时对于审计机关在举报信调查落实中发现的需要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问题,也应及时移送相关部
门处理。
三、注重把握审计移送处理的“权限关”
审计移送处理作为审计机关的一种处理手段,应当严格按照审计机关的职权划分和审计项目的授权范围进行办理。对于审计署统一组织实施的项目,对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机关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问题,应按审计署的要求向指定机关移送。而对于审计署授权由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的项目,则可由组织实施的审计机关直接向有关部门办理移送。同时根据审计署的有关规定,将涉案金额较大、涉案人员级别较高、性质恶劣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确定为重大案件,由审计署统一移送,这样便于重大案件的迅速立案侦察,有利于上级司法机关对重大移送案件的督办,及时研究解决案件查处工作及协作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便于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解决问题,从而更有利于移送案件的查处工作。
四、注重把握审计移送处理的“文书关”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颁
布实施后,现行审计文书取消了审计建议书,将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合并为审计移送处理书,扩大了审计移送处理的范围。因此审计机关在作出移送处理时,应针对不同的移送对象撰写内容不同的移送处理文书:对于应当由其他有关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问题,移送处理书中应明确受案机关,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的有关情况,移送理由及指控事实,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及移送意见,通告处理情况的要求等;对于其他应由有关部门处理处罚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中也应明确受理机关、移送问题事实表述和定性处理的法律法规依据。审计移送处理文书要具备上述各要素,同时对移送案件的事实表述要清楚、文字要简练、要言简义赅,这样的移送处理书才更有利于受案机关对移送的案件案情基本情况的了解,也更有助于受案机关对案件的进一步查处。
五、注重把握审计移送处理的“风险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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