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3篇)

时间:2024-08-23 11:00:04 浏览量:

篇一:县委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银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银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负责审计、财务和风险管理的重要委员会,对于保障银行的健康发展和稳定经营具有重要作用。为确保审计委员会工作的规范性、有效性和高效性,制定银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是非常必要的。

  一、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

  1.审议并建议董事会通过审计与风险管理相关的政策和计划。

  2.审核财务报告并建议董事会批准;审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告后跟踪执行情况。

  3.监督内外部审计工作,包括审计计划、工作进程和报告;监督企业分别披露有关风险管理和内部户和内部控制的材料以及公司的编制和财务报告。

  4.审议对公司有显著影响的公司财务风险、内部控制缺陷或风险、内部审计报告及其他问题并按时向董事会报告。

  5.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管理层的合作及支持,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6.检讨、批准和开始所有如下的征兆:

  (1)拟许一定数量、一定方式或一定金额的税收或法律诉讼。

  (2)疑义扣款申报。

  (3)在上级管理机构向财务稽查部门提供的重大指令事件。

  (4)需要进行公开募集的业务。

  (5)在境外市场的资本运作业务。

  7.处理公司和其他内部披露渠道提出的投诉。

  二、委员会成员和组织

  1.委员会由董事会召集、聘任和解聘,其中至少一名委员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2.委员会成员应保持客观、独立、不受任何利益冲突的影响,并依法履行职责。

  3.委员会成员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1/24.委员会设有一个主席,由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主持委员会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情况。

  5.当委员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委员会成员中推举一名委员临时代理。

  三、会议的召开和决议

  1.审计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应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提前至少七天通知,附带议事日程、相关材料和参会委员名单等内容。

  2.审计委员会的任何成员,包括代理委员,都有权要求在特别事项上的有效举办中召开会议。

  3.会议需由主席主持,获得出席会议的委员会成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的决议视为有效。

  4.委员会可在会议上讨论和决定委员会工作相关的任何事项,如审计计划、审计程序、内部控制、内部审计报告和其他风险管理报告。

  5.每次委员会会议应记录在案,记录内容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成员名单、会议议程和会议决议等内容。

  四、审计委员会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1.银行董事会应对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及时处理审计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和建议。

  2.审计委员会应将年度工作报告提交董事会,并应要求独立第三方对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以提高其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3.审计委员会应审议并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并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建议相关制度的修订和完善。

  以上就是银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的主要内容。审计委员会在银行治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保护银行的稳定经营提供有力的保障。因此,相关单位和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以上规则,确保委员会工作的健康、有效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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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县委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1(简称“集团公司”)决策程序和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公司有效监督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法》、《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1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简称“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集团公司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国有企业审计的有关规定,审议集团公司审计工作的重要事项,负责集团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的协调和沟通。

  第二章

  人

  员

  组

  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9~11名成员组成,委员中至少有一名为审计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名,由集团公司任命。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委员一名,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如不再担任委员职务,审计委员会应及时按照规定补足人数。

  第七条

  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部,作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三章

  职

  责

  权

  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检查并监督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功能是否完备、适当、有效;确保公司内部审计功能有足够资源运作,维护公司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二)审议审计业务工作规范、制度的编制和修改完善工作。

  (三)审定集团公司审计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研究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总结。

  (四)审议内部审计报告,审定审计意见书、管理意见书、审计决定,听取交办事项和重点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汇报。

  (五)对重大审计事项进行审议并向集团公司总经理会议(或党组会议)提出定性和处理建议。

  (六)审议批准集团公司聘请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审定聘请社会中介审计机构的委托费用;检查监督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审计质量、工作效率和信息披露。

  (七)检查公司的财务控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审议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意见。

  (八)承办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处理审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起草审计委员会文件,编发审计委员会信息;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审计委员会决策的有关资料,负责送达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会议通知,担任审计委员会会议秘书工作。

  第四章

  议

  事

  规

  则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召开二至四次,临时会议由五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审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决定召开。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有关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决议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保存。审计委员会会议纪要应在会议后10个工作日内发送委员会全体成员。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重要决议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或党组)会议。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委员会以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即时修订本规则。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修改和解释权归集团公司。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篇三:县委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明确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方法,根据《贷款公司治理指引》

  、《银行

  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领导下的议事机构,根据董事会授权,监督、指导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公司内控管理,规范业务健康开展。

  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二)提出内部审计部门分管总裁人选及批准其聘任;

  (三)批准公司年度审计计划;

  (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指导、监督内部审计

  部门开展内部审计及内部控制评价;

  (五)检查、监督高管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

  (六)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七)配合监事会的检查监督活动;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组织机构

  (一)审计委员会委员设

  3人,其中主任委员

  1人。

  委员均由董事会成员担任,其中

  主任委员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

  (二)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部。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负责组织领导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公司各项审计工作;

  (二)组织召开审计委员会审计会议;

  (三)代表审计委员会签署会议决议。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按时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提出独立意见;

  (二)按照相关法规和制度对提请审议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签批《审计委员会审

  批备案表》;

  (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对外泄露审议事项与结果。

  第五条

  委员会决策程序

  (一)委员会秘书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决策相关资料;

  (二)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提请审议的事项及其资料进行评议,各委员发表独立

  意见,形成书面决议,在《审计委员会会议审批备案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三)委员会秘书整理、汇总委员意见,对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条

  议事规则

  (一)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按季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主任委

  员提议召开;

  (二)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并参加表决,经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同意的审

  议事项为同意,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不同意的审议事项为否决,其他情形为复议;

  (三)委员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并整理保管相关委员会材料;

  (四)下列情况可以安排复议:

  1、审议事项情况需要进一步补充、明确与核实,并经主任委员同意的;

  2、主任委员提议复议的;

  3、审议事项被否决后,情况有所变化,经内部审计部门申请复议并经主任委员同意的。

  (五)对于重大审议事项,可通知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六)公司可聘请专家评审,对重大业务事项进行专业咨询,但不参加审议表决。

  第七条

  资料归档

  委员会秘书负责整理归档委员会相关资料,并保存相应电子文档。

  第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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