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周期为10篇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周期为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和流程》 .一、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定义和等级划分定义:本制度中所称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指在临床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周期为10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周期为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和流程》.一、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 的定义和等级划分 定义:本制度中所称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指在临床诊疗活动中以及医院运行过程中,任何可能影响患者的诊疗结果、增加患者的痛苦和负担并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以及影响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 等级划分: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按事件的严重程度分4个等级: 1、Ⅰ级事件(警告事件)—— 非预期的死亡,或是非疾病自然进展过程中造成永久性功能丧失。分三个级别: (1)一般医疗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2)重大医疗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3)特大医疗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重度残疾或死亡。 2、Ⅱ级事件(不良后果事件)—— 在疾病医疗过程中是因诊疗活动而非疾病本身造成的病人机体与功能损害。 3、Ⅲ级事件(未造成后果事件)—— 虽然发生了错误事实,但未给病人机体与功能造成任何损害,或有轻微后果而不需任何处理可完全康复。 4、Ⅳ级事件(隐患事件)—— 由于及时发现并修正错误,未形成事实。
.二、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原则 (一)Ⅰ级和Ⅱ级事件属于必须报告范畴,报告原则应遵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发〔1987〕63号)、国家卫计委《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卫医发〔2002〕206号)以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执行。 (二)Ⅲ、Ⅳ级事件报告具有主动性和非处罚性的特点。 1、主动性:医院倡导各科室、部门和个人自愿参与,主动报告不良事件。 2、非处罚性:报告内容不作为对报告人或他人违章处罚的依据,也不作为对所涉及人员和部门处罚的依据。
.三、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范围 (一)医疗事件:包括误诊误治、麻醉意外、手术并发症(如肺栓塞、深静脉血栓、切口感染或血肿、败血症、肺部感染、医源性气胸等)、导管/介入意外以及其他导致病人住院时间延长或住院费用增加及与病人安全相关的护理意外; (二)药品事件:包括药品管理应用和药品调剂分发(如少给药、药品时机发送错误、包装破损、用法途经错误、拿错处方)、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以及其他与药品相关的事件。 (三)护理事件:跌倒/坠床、烧烫伤、压疮、误吸、误咽、窒息、管路事件、约束意外、转运意外、输液不良反应、失禁性皮炎等。 (四)医疗技术检查事件:标本采集、功能检查、医学影像、放射安全等; (五)输血事件:包括输血前检验项目未执行、配型错误、血型错误、错误输注患者、成分输血及治疗错误、记录错误、输血反应、输血量错误、无输血医嘱等; (五)医院感染事件:包括呼吸机所致肺炎、留置导尿相关泌尿系感染、血管导管相关血流感染、手术部位感染、呼吸系统感染、血液系统感染、腹部
.四、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时限 早发现早报告,Ⅰ、Ⅱ级事件报告时间为1个工作日以内;Ⅲ、Ⅳ级事件1~2个工作做日内;紧急情况下随时电话上报,事后在1个工作日内在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系统内详细填写。
.五、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的上报流程 (一)
Ⅰ、Ⅱ级事件报告流程:主管医护人员或值班人员在发生或发现Ⅰ、Ⅱ级事件,除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外,应立即向所在科主任或护士长报告,1个工作日内在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系统内详细填写具体内容。 (二)
Ⅲ、Ⅳ级事件报告流程:主管医护人员或值班人员在发生或发现Ⅲ、Ⅳ级事件时,当事人需及时报告科主任或护士长, 1~2个工作日在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系统内填写具体内容。 (三)
相关职能部门部接到报告后在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系统内及时审核处理。同时调查分析事件发生原因、影响因素,制定整改措施,定期通报,督促限期整改。必要时将结果上报分管院领导。质控科每季度汇总各职能部门的报告结果,依据评定标准,提出奖惩和整改措施,对制度或管理缺陷的问题提交院长办公会决议。 (四)
发生不良事件的科室要及时对不良事件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加强整改,必要时利用PDCA工具,杜绝或减少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六、报告途径及部门电话 科室发生不良事件可通过各职能部门电话或总值班电话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系统(http://10.10.50.8)报告(后续有变化时另行通知)。 相关职能部门电话:医院办公室:2158158;医务科:2159807;护理部:2159802;临床药学科:2159893;控感科:2158669;设备科:2158996;输血科:2158912;保卫科:2158698;信息科:2159282;总值班电话:18009190120。
.七、 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的上报流程
篇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周期为
件江西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2 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管理,规范我省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活动中,违反医疗执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诊疗技术规范和医疗诚信等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备案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第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备案)、谁管理、谁记分”原则,开展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第五条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结果作为登记机关校验管理的依据之一,纳入医院评审、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医疗质量考核3体系和医疗机构信用管理,与医疗机构年度工资总额挂钩。第六条 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依据卫生健康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予以记分,不能以记分代替行政处罚。医疗机构受到其他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获知相关信息并核实后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记分。第二章 记分标准第七条 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每次记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 12 分、6 分、4 分、2 分、1 分,共五个档次。第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 12 分:(一)未经变更登记,擅自改变医疗机构名称、类别、性质、所有制形式、规模、地点或者服务方式的;(二)存在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等行为的;(三)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内仍继续执业或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开展除急救以外的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的;(四)逾期不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继续从事诊疗活动的;(五)存在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单据等手段骗取、套取医疗保障
4基金行为的;(六)使用受到暂停执业、注销或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七)在医师资格考试、医师定期考核、注册中弄虚作假的;(八)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等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使用资格的;(九)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损害),经鉴定,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的;(十)未及时、妥善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十一)医疗机构未进行执业登记擅自开展人体器官移植诊疗活动的;(十二)未经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或者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规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十三)非法采供血或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十四)非法采供精子、卵子,买卖配子、合子、胚胎或实施代孕技术的;(十五)未按规定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污水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六)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相关管理规定,造成实验
5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十七)未按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和管控,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致人死亡的;(十八)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等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的;(十九)抗拒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执法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 6 分:(一)存在群体性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收受“红包”、“回扣”达到 3 人次以上的;(二)未服从诊疗需要,牟利转介患者,或者雇佣医托等手段招揽病人的;(三)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四)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过期、失效药品或者违禁药品等行为的;(五)通过提供虚假资料等欺骗手段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六)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
6(七)使用禁止类临床医疗技术的;(八)伪造、隐匿、销毁病历、处方以及其他医学文书的;(九)出具虚假疾病诊断、健康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死亡证明等证明文件或医学检查、检验报告的;(十)医师未取得器官移植执业资格擅自进行人体器官移植诊疗活动的;(十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十二)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十三)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十四)未按规定进行疫苗采购、接收、存储、接种,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五)未按规定销毁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具,再次使用的;(十六)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经消毒处理的;(十七)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擅自开展放射诊疗服务的。第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 4 分:(一)未按规定对本机构负责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实施记分管理的;
7(二)存在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串换项目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的;(三)未经备案,擅自组织义诊活动的;(四)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或虚假宣传信息的;(五)诊疗活动超出执业登记或备案范围的;(六)未依据规范行医,在诊疗服务活动中存在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用药等行为的;(七)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收受“红包”、“回扣”3人次以下的;(八)未按规定外送样本检测及外购药品(器械),有利益输送行为的;(九)违反防范学术会议廉政风险有关规定,有利益输送行为的;(十)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等其他有特殊执业要求的医师开展相关诊疗活动的;(十一)未按规定制定药品、医用耗材、器械、设备等招标采购制度流程,有以商业目的统方等利益输送行为的;(十二)未按规定配备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和省级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及医保谈判药品的;(十三)未按规定采购药品、耗材、器械、设备的;(十四)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损害),经鉴定,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的;
8(十五)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血液用于患者的;(十六)使用未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或者未按规定开展自体输血技术的;(十七)未遵守有关规定擅自从事疫苗接种工作的;(十八)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等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十九)未恪守保密准则,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的;(二十)未遵守工作规程,违规接受捐赠的。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 2 分:(一)违规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的;(二)未按规定制定并落实本机构患者知情告知制度的;(三)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医师定期考核的;(四)使用未通过限制类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的医师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1 名记 2 分;(五)未按规定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六)开展限制类技术未按规定备案的;(七)未按规定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信息的;(八)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处方点评制度的;
9(九)使用无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1 名记 2 分;(十)使用未取得处方权或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1 名记 2 分;(十一)使用未取得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处方的,1 名记 2 分;(十二)未按规定复制、封存、启封、保存和保管病历资料的;(十三)临床用血储存、运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十四)医疗废弃物未按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存放、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未经处理污水的;(十五)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存在违反放射诊疗相关规定行为的;(十六)其他违反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范、标准以及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的行为的。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 1 分:(一)未按规定将医疗机构资质、收费等信息对外公示的;(二)使用未经注册的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1 名记 1分;(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使用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
10活动的,1 名记 1 分;(四)使用未经注册的护士在本机构独立从事护理活动的,1 名记 1 分;(五)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1名记 1 分;(六)未及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以下医师信息的:受刑事处罚、中止执业 2 年及以上、死亡或者被宣布失踪;(七)在城乡医院对口支援过程中,派驻医务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1 名记 1 分;(八)使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资格的人员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1 名记 1 分;(九)使用未经电子实名认证或未满 3 年独立临床工作经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1 名记 1 分;(十)未按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十一)未按照规定保存处方的;(十二)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1 名记 1 分;(十三)病历书写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十四)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损害),经鉴定,医疗机构负次要责任的;(十五)未按规定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11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双倍记分:(一)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的;(二)隐匿、销毁不良执业行为证据的。第三章 记分实施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具体实施机构按本办法第四条执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记分周期,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重新开始下一个周期的记分。医疗机构发生名称、地址等变更的,其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周期不变,该周期内累积的记分继续有效。医疗机构合并时,合并前各医疗机构的记分应按合并前床位占比加权计入合并后的医疗机构。第十五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检查医疗机构时,须有 2 名以上检查人员参加,检查人员根据检查情况进行记分记录(包括正、副本),并要求医疗机构签字确认。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有不良业行为时,应现场制作有关执法文书,经医疗机构确认签字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第十六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备案)、
12谁管理、谁记分”原则,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日常监管档案。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对记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实施记分的部门申请复核。实施记分的部门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结果告知提出复核的医疗机构。经复核需要更正记分的,实施记分的部门应予以更正。第四章 记分应用第十八条 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报制度。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和记分情况予以通报。第十九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医疗机构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责令医疗机构限期整改,并按以下原则给予相应的处理:(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6 分的,视情况对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二)6 分≤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12 分的,在实施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将医疗机构列入重点审查对象和重点监管对象;(三)12 分≤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24 分的,暂缓受理该医疗机构当年医院评审有关业务,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
13(四)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24 分,或者发生三个以上科室(或二三级诊疗科目)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均超过 8 分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取消医疗机构原评审等次,并收回证书和标识;医疗机构在距校验期满 3 个月内的,登记机关应责令其立即申请校验,并给予其 1 至 6 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医疗机构按暂缓校验期内有关规定执业。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达到 10 分及以上的,再次校验时应认定为不合格,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证。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诊疗小组(团队)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超过 6 分的,责令医疗机构限期整改,在期限整改期间该诊疗小组(团队)仍有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责令医疗机构严肃处理并给予该诊疗小组不良执业行为双倍记分。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被暂缓校验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该机构的记分情况,以《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执业管理的建议函》的形式,函告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单位,建议给予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行政处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执业管理的建议函》格式由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制定。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14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试行)》废止。附表:1.江西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本2.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3.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建议函
15附表 1江西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本(正、副本)医疗机构名称(公章):江西省卫生健康委本件一式两份,一份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存档,一份交医疗机构。
16基本情况医疗机构名称:
地址:邮政编码:
所有制形式:机构类别:
医疗机构级别:诊疗科目:服务对象:
床位(牙椅):注册资金:
等级: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有效期限:
发证日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组织机构代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证号:发证日期:有效期:核准的诊疗科目:
实际开展的诊疗科目:《放射诊疗许可证》证号:
发证日期:有效期:核准的诊疗科目:
实际开展的诊疗科目:
17江西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表类...
篇三: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周期为
毕署卫发〔2011〕 114 号
毕节地区卫生局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医疗机构不良 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 的通知
各县( 市、 区)
卫生局、 地直卫生单位、 地区注册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监管, 规范我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业行为, 切实改善服务态度, 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根据《贵州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定, 结合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医疗机构监管建立依法执业、 质量控制长效机制的通知》 ( 毕署卫发〔 2011〕 78 号)
的要求, 制定《毕节地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方案( 试行)
》 。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〇 主题词:
卫生
医疗机构
监管
通知 抄送:
省卫生厅、 行署办、 张光奇副专员 、 地区法制办 毕节地区卫生局
2011 年 9 月 20 日 印发 二一一年九月 二十日
共印 60 份
2毕节地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区医疗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 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 确保对医疗机构的有效监督, 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试行)》 等法律法规, 结合我局当前开展医疗机构综合监管的实际情况, 制定《毕节地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方案( 试行)
》 ( 以下简称《方案》 )
。
第二条 本《方案》 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 地区卫生局负责全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管理工作, 并对县( 市、 区)
卫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记分管理工作由其原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具体实施由承担医疗机构综合监管的同级医疗卫生单位负责。
第四条 本《方案》 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 指医疗机构在医疗、 预防、 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 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 规定、 制度以及诊疗常规和医疗诚信的行为。
第五条 全区各级卫生行政、 卫生监督、 合医管理、 疾病控制、 妇幼保健、 中心血站、 人民医院、 中医院、 紧急救援中心、乡 镇卫生院应当采取日 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的形式, 加强对医疗机
3构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记分将作为其校验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记分办法 第六条 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节, 一次记分的分值为 1 分、 2 分、 4 分、 6 分、 12 分, 共五个档次。
第七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次记 1 分:
( 一)
依法规范执业 1、 使用一名 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 村卫生室、乡 镇卫生院除外)
;
2、 使用一名 未经注册到本医疗机构的医师或者护士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
3、 使用一名 卫生技术人员 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
4、 医疗机构或内设科室使用了 不符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 , 或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 改变名 称的;
5、 未按规定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开诊时间、 收费标准等公示信息悬挂于明显处的;
6、 使用中的大型医疗设备无《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或《大型医用设备临时配置许可证》 的;
7、 使用中的大型医疗设备操作人员 无《大型医用设备上岗合格证》 等资质的;
8、 在岗人员 未按规定佩戴载有本人姓名 、 科室、 职称的胸牌工作的;
9、 开展诊疗活动中使用非本医疗机构标识的医疗文书的 ( 村卫生室、 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乡 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格式)
;
10、 未制定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和持续改进方案的;
411、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未与血站( 储血点)
签订供血合同的;
12、 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完善输血前检验项目 的, 相关记录、资料不完整或缺乏的;
13、 医疗机构临床输血一次用血、 备血量超过 2000ml 未履行报批手续的;
14、 发布医疗广告超出审批范围的;
15、 未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的重大医疗过失和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的;
16、 医师未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 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开具处方的;
17、 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18、 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接待和处理投诉、 信访等工作的;
19、 未按规定保存医疗文书的;
20、 未按规定组织卫生技术人员 进行专门业务考核的;
21、 发生三、 四级医疗事故, 医疗机构负次要或者轻微责任的。
( 二)
合作医疗管理 1、 未在醒目 位置适时公示医疗收费价格的;
2、 未向住院患者提供“一日 清单” 的;
3、 未向县合医办每天报告住院人员 数据和上传相关数据的;
4、 自 费药品和自 费检查项目 未经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 ( 急救情况例外)
;
5、 未按规定及时完成病历资料的;
6、 门诊日 志与处方不相符或门诊日 志项目 记录不全的。
( 三)
母婴保健
51、 开设产科的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 未按期校验;
2、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的卫技人员 未按期校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
3、 未制定产儿科技术规范( 诊疗常规或技术操作规程)
;
4、 产儿科基本设备不全的;
5、 分娩室“三区” 划分不合理;
6、 未正确掌握剖宫产指征、 入院 8 小时发生子痫的、 发生会阴Ⅲ° 裂伤的。
( 四)
疾病预防控制 1、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未配备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专用计算机和不能连接宽带网络的;
2、 医疗机构存在法定传染病迟报的;
3、 医疗机构未按 《贵州省结核病规范治疗管理办法 ( 试行)》执行的, 转诊到位率未达 80%, 或转诊同时开带本院抗结核等药品的。
第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次记 2 分:
( 一)
依法规范执业 1、 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受到 3000 元以下罚款的;
2、 违反国家有关放射诊疗相关规定的;
3、 被其他管理部门认定为属于擅自 提高收费价格、 分解收费、 重复收费等行为后, 反馈至卫生行政部门的;
4、 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擅自 组织义诊活动( 大型健康咨询、 健康体检与疾病普查等)
的;
65、 未按《消毒管理办法》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以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等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或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准入的消毒剂、 消毒器械等行为的;
6、 医疗废弃物未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收集、 存放、 运输和无害化处理或对污水未处理直接排放的;
7、 医院院感重点部门( 口 腔科、 检验科、 感染科、 透析室、ICU、 手术室、 消毒供应室、 产房、 新生儿科、 导管室)
未达院感要求的;
8、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未按标准单独设立输血科或输血科人员 不具备医学检验专业资质的;
9、 输血科血液保存未按血型分类贮存于专用冰箱的;
10、 未按规定在新、 改、 扩建一级、 二级实验室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的;
11、 买卖、 出借或转让标有本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 病历、处方笺以及各种检查的报告单、 医学证明等文书及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行为的;
12、 发生三、 四级医疗事故, 医疗机构负主要责任的;
13、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和有关部门批准, 发布医疗广告的。
( 二)
合作医疗管理 1、 未认真核对住院人员 身份, 人证不相符的;
2、 未严格按照公示医疗收费价格收费的;
3、 未在醒目 位置每月 公示新农合、 城镇居民医保住院病人收费及报销情况的;
4、 住院病人检查、 治疗、 记录与病历资料不相符的;
75、 住院病人与入院登记不相符或出院病人与出院登记不相符的;
6、 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国家基本药物( 含省级增补药品)未 100%进入省级采购平台采购的;
7、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含省级增补药品)未 100%实行零差率销售的。
( 三)
母婴保健 1、 医护人员 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从事母婴保健技术的;
2、 医疗机构超出《母婴保健执业许可证》 规定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
3、 院内发生可避免性新生儿死亡的;
4、 院内发生新生儿破伤风的 5、 产儿科抢救药品、 设备不全的。
6、 承担妇幼保健工作的医疗机构不按时上报各种常规报表的。
( 四)
疾病预防控制 1、 法定传染病漏报率≥ 5%的;
2、 设产科的医疗机构未开展乙肝疫苗首针接种的;
3、 报告流脑、 乙肝、 麻疹、 狂犬病、 手足口 病、 流行性出血热等传染病疫情后, 未按要求采集标本的;
4、 医疗机构发现肺结核病人报告不转诊的;
5、 乡 镇卫生院一月 以上无传染病疫情报告且不能提供相关依据的;
6、 承担免疫规划工作的医疗机构不按时上报各种常规报表的。
8第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次记 4 分:
( 一)
依法规范执业 1、 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受到 3000 元( 不含 3000 元)以上罚款的;
2、 超出核准的诊疗科目 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累计收入 3000元( 含 3000 元)
以下的;
3、 使用一名 非卫生技术人员 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4、 使用一名 未经注册的外籍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
5、 未经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擅自 改变机构类别、 性质、 地点、 面积、 布局及服务方式的;
7、 单位设置对内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 向社会开放的;
8、 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擅自 配制和使用自 制药剂的;
9、 有隐匿、 伪造病历资料( 处方)
或其他医疗文书以及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的行为的;
10、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到校验期, 逾期不主动申请校验的;
11、 临床输血未填写《临床输血申请书》 、 《输血治疗同意书》 、 《输血记录单》 等资料。
12、 输血科发出血液后, 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保存受血者及供血者血液标本。
13、 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 医疗器械、 一次性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 过期或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等行为,被药监等部门查处并反馈至卫生行政部门的;
914、 未按规定报告在医疗活动中发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的;
15、 发生三、 四级医疗事故, 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的或发生一、 二级医疗事故, 医疗机构负次要责任的。
( 二)
合作医疗管理 1、 医疗机构未尽告知义务, 诱导或误导病人就医, 导致病人不能得到报销的。
( 三)
母婴保健 1、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 擅自 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助产技术、 遗传病诊断、 产前诊断技术、 婚前医学检查等母婴保健技术特殊准入项目 的。
( 四)
疾病预防控制 1、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对传染病人没有及时进行登记、隔离、 转运、 救治、 报告, 未按规定对医疗活动中使用的疫苗、菌毒种进行有效管理的;
2、 法定传染病漏报率≥ 10%的;
3、 发现肺结核病人不报告的。
第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次记 6 分:
( 一)
依法规范执业 1、 以雇佣“医托”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 转让、 出租、 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或借用、 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 义从事诊疗活动的;
3、 将医疗机构的科室或者房屋出租、 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 或其他机构, 并以本医疗机构名 义开展诊疗活动的;
4、 未按国家或本省准入规定使用和开展医疗技术的;
5、 违反规定购买、 保管、 使用、 销毁毒麻和精神类药品的;
106、
疏于管理, 致使麻醉、 精神药品流失的;
7、 未经批准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亲子鉴定的;
8、 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买卖配子、 合子、 胚胎、 擅自 进行性别选择及实施代孕技术, 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 机构提供的精子, 以及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等的;
9、 批准设置的人类精子库, 有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 提供未经检验的精子、 以及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 机构提供精子、 擅自 进行性别选择等的;
10、 发生一、 二级医疗事故, 医疗机构负主要或完全责任的。
( 二)
合作医疗管理 1、 医疗机构将病人自 付部分变通纳入报销范围的;
2、 医疗机构将门诊病人变通为住院病人报销的;
3、 医疗机构将自 费药品、 保健药品变通为目 录药品报销的;
4、 医疗机构将物品变通为药品报销的;
5、 医疗机构将病人生活费变通为住院费用报销的;
6、 医疗机构将病人应交起付费变通为住院医药费报销的。
( 三)
母婴保健 1、 院内发生可避免性孕产妇死亡的 ( 以地级评审结果为准);
2、 具备妇幼保健职能的医疗保健机构未开展妇幼保健工作的。
( 四)
疾病预防控制 1、 法定传染病漏报率≥ 15%的;
2、 收治肺结核病人不报告的;
113、 乡 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机构未按要求实施免疫规划工作的。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次记 12 分:
( 一)
依法规范执业 1、 使用非法血源或非法开展采、 供血活动的;
2、 不设床位的机构, 在接到暂缓校验通知后仍继续执业的;
3、 发生重大灾害、 事故、 疾病流行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医疗机构及其( 医务)
卫生技术人员 拒不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 不服从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派遣的;
4、 新审批的医疗机构, 在未完成卫生技术人员 注册等事项前擅自 开业的;
5、 未经批准, 擅自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或擅自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
6、 抗拒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监督执法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7、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不执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的。
( 二...
篇四: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周期为
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为建立健全我院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指导各科室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 、报告要求
(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立即报告科主任,科主任调查核实后立即报告医教科。医教科将有关情况如实汇报给分管院长及院长,经院长批示后,通过电话、传真或网络直报在规定时限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其他不良事件报告主管职能科室。
(二)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
1.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 2 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2.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1)造成 2 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2)造成 3 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3.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 3 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
(三)发生或发现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上报时限:
1.医院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时限如下: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日起 15 日内,上报有关信息。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 12 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 2 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2.各科室在半小时内电话向医教科上报,书面上报时限如下: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日起 2 天内,上报有关信息。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 2 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半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四)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医院通过以下途径获知可能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
1.日常管理中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2.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
3.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
4.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的;
5.患者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情况。
(五)医院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上报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完成初次报告、核对后,应当根据事件处置和发展情况,及时补充、修正相关内容。
二、事件调查处理
(一)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后,医教科等主管职能科室配合科室积极采取措施,并对患方进行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避免、减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
(二)职能部门职责:
• 医教科
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
• 护理部
护理安全(不良)事件
• 感染办
感染相关安全(不良)事件
• 药学部
药品(器械)安全(不良)事件
• 设备科
设备安全(不良)事件
• 后勤保障科
设施安全(不良)事件
• 监察室
服务及风纪安全(不良)
• 保卫科
安全不良事件
科室配合职能部门做好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认真查找事件的性质、原因,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分析整改成效,院科两级进行资料汇总。
(三)相关职能部门接到通知后,立即调查分析,采取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最大限度的降低受害人的损失。认真查找事件发生的原因、影响因素及管理等各个环节,制定对策及整改措施,督促相关科室限期整改。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不良事件后,医院启动《重大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
(四)职能部门处理后,将《医疗不良事件报告表》反馈至医疗质量管理科,由医疗质量管理科统一备案。医疗质量管理科每季度对收集到的不良事件报告进行分析、汇总,跟踪不良事件的整改效果,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三、监督管理
由医疗质量管理科对不良事件和安全隐患报告例数进行汇总,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兑现奖惩。
(一)医院鼓励职工主动上报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每上报一例,奖励 30 元。
(二)凡发现漏报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情况,每漏报一例,视其情节轻重给予 100-500 元处罚;凡故意隐瞒不报引起医疗纠纷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 500-2000 元处罚。
(三)已经构成医疗事故和差错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由医院职能部门根据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于积极配合医院调查处理并认真整改的可酌情减轻处罚。
四、附则
(一)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二)各科室应当按照本制度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谎报、缓报。
(三)本制度所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不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报告,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制度所称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的核对,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及时性、完整性的核对,不涉及事件性质、原因、责任等。
(五)本制度由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篇五: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周期为
机构不合理医疗检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上级关于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上级部署要求,深入整治我区医疗机构不合理医疗检查行为,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 合理医疗检查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一批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合理医疗检查 问题,通报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建立健全医疗检查监管长效机制,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整治内容和措施 (一)责任作风问题
1.整治内容 局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推动解决不合理医疗检查行为办法不多,成效不明显,不合理医疗检查等不规范问题易发多发;医疗机构对规范医疗检查的管理不到位、日常监测不够科学有效、医患沟通不够顺畅,在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中有时存在态度生硬、消极应对、查而不处等问题。
2.整治措施 (1)坚持加强党的建设促进行风建设。局相关科室、局属
各单位、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高度重视党对行风工作的引领作用,党员干部自觉带头,以党风引导行风,以干部带领群众,切实把党建工作融入到整治腐败和不正之风各环节。不断总结运用好党风廉政工作中的优秀经验,选树先进典型,宣传优秀事迹,引导广大医务人员主动向先进典型看齐,增强自觉抵制行业不正之风的思想定力。
责任单位:略 (2)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局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日常监督、整改落实、完善制度、持续改进的长效闭环管理机制。创新监管手段,探索建立信息化监管手段,逐步实现对不合理医疗检查的自动发现、自动提醒、自动干预。要将技术水平、疑难系数、检查结果阳性率、患者满意度等作为绩效分配重点考核指标,严禁医疗机构向科室或个人下达业务收入指标。发现将医务人员收入与检查检验直接挂钩的分配方式和实行“开单提成”等做法严肃处理。
责任单位:略 (二)整治非法行医及超出范围医疗检查行为
1.整治内容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进行医学检查的非法行医行为。医疗机构超出诊疗科目登记或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检查,聘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医疗检查,未按规定备案擅自开展诊疗相关服务的医疗检查等行为。
2.整治措施 (1)建立健全依法行医监督检查机制。局综合监督执法局要强化监管职责,加大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进行不良记分。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未经备案擅自执业、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或备案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立案处罚。
责任单位:局综合监督执法局 (2)规范医疗机构依法行医。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做好日常自查与管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内,并按期校验;对变更事项应及时进行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床位等登记项目与实际情况一致;医疗机构实际开展业务应与登记诊疗科目和备案项目一致;医疗机构执业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资质。局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要强化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责任单位:医政科、中医药科、基卫科、社区卫生服务科、局综合监督执法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聚焦重点严查快办。结合医疗机构相关信访、投诉举报、政务热线、日常监管和监督执法等情况,确定重点检查内容
和检查单位,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对相关医疗机构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有超范围执业、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等情况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涉嫌违规违纪的,按照程序严肃处理。
责任单位:局综合监督执法局。
(三)整治无依据检查、非必要重复检查等不合理检查行为
1.整治内容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诊疗过程中违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有关诊疗常规和规范等对患者实施的无依据检查、非必要重复检查,使用禁止临床使用的医疗技术开展的医疗检查等行为。
2.整治措施 (1)推进检查信息汇聚共享。稳步推进医疗、医保等健康大数据资源汇聚应用和跨部门互联共享,打破健康信息壁垒,构建市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逐步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共享,方便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居民个人调阅使用。医疗机构同步做好检验、放射、超声、内镜、病理、心电等数据采集、质控与上传,逐步实现全区医院间检验检查结果、医学影像资料等便捷调阅共享。
责任单位:信息中心、医政科、中医药科、基卫科、社管中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2)推进医学检查结果互认。临床检验、医学影像等相关质控中心应加强对相关专业的质量控制,扩大医学影像和医学检验质控范围,通过实施室内质控、室间质评,强化影像资料的片
质,提高报告书写质量,不断提高各类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结果同质化水平。
责任单位:医政科、中医药科、基卫科、社区卫生服务科,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推进医联体内检查结果互联互通。依托区域心电诊断、临床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等中心,有序推进“基层检查、上级诊断”,为患者提供便捷的检查服务。建立利益共享激励机制,逐步提高互认率,降低重复检查率,提升区域检查同质化水平。
责任单位:社区卫生服务科、医政科、中医药科、基卫科、信息中心。
(4)突出重点集中治理。聚焦信访、投诉举报、政务热线、日常监管和监督执法等途径反映的情况,梳理涉及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无依据检查、非必要重复检查等不合理检查行为。对医疗机构门(急)诊、住院患者医疗检查情况进行自查和抽查,组织专家对检查必要性、规范性进行论证。对于医疗机构违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有关诊疗技术规范等开展无依据检查、非必要重复检查等行为进行通报,对专家论证为“不必要的检查、治疗且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对医师进行行政处罚。对不合理检查问题严重的医疗机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责任单位:医政科、中医药科、基卫科、社区卫生服务科、
局综合监督执法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四)整治违反知情同意原则实施的检查行为 1.整治内容 违反相关规定,未经患者或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的特殊检查行为。医务人员在为患者开具检查单前,未说明检查目的和必要性,特殊检查没有取得患者或家属书面同意。违反医疗价格规定,随意提高收费价格,诊疗过程中随意坐地起价。
2.整治措施 (1)落实知情同意相关制度。诊疗过程中,需要对患者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研究应当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知情同意。充分整合行政部门、质控组织、医疗机构内控部门等多方面力量,加强日常监管。
责任单位:医政科、中医药科、基卫科、社区卫生服务科、局综合监督执法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2)落实价格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医疗服务价格公开透明。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药品、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项目等价格信息。其中药品价格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并应标识是否为纳入医保报销;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应公示其品名、规格、型号、价格等有关情况;医疗服务
项目价格应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执行价格等内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公示内容应随收费项目和政策标准变动及时调整,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责任单位:局综合监督执法局、医政科、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查找线索严肃处理。聚焦信访、投诉举报、政务热线、日常监管和监督执法等途径反映的情况,梳理涉及违反知情同意原则实施的检查行为,对医疗机构病历资料进行自查和抽查,对没有书面知情同意书的特殊检查行为责令整改,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于随意提高收费价格、诊疗过程中“坐地起价”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依法移交纪检、公安部门处理。
责任单位:局综合监督执法局、医政科、中医药科、基卫科、社区卫生服务科,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五)整治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违约使用医保基金行为 1.整治内容 (1)社会办医疗机构。重点整治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通过虚构医疗服务项目、违规收费,篡改基因检测结果、血液透析骗取医保基金,以及“假病人、假病情、假票据”等欺诈骗保行为。
(2)基层医疗机构。重点整治挂床住院、分解处方、超量
开药、重复开药;医疗机构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存在漏洞,自动默认生成疾病名称,不落实实名就医,冒用死亡人员、外出务工人员及其他参保人员身份信息,或者通过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医保凭证骗取医保门诊统筹金以及不上传诊疗明细,对实施一体化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把关不严格等行为。
(3)公立医疗机构。重点整治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2019 年以来医用高值耗材使用、纳入医保的靶向药使用、肿瘤患者基因检测结果等重点领域和大型医疗机构违规违法使用医保基金行为。
2.整治措施 (1)开展自查自纠。组织全区定点医疗机构针对医保基金使用情况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压实定点医疗机构基金使用和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对主动发现问题、退回违规基金并及时整改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责任单位: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2)继续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健全完善与公安、卫健、市场监管、纪委监委等部门联动机制,加强行刑、行纪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约使用医保基金问题线索,做到应移尽移、应交尽交,加大欺诈骗保行为打击力度。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有关处室、区医保中心。
三、步骤安排 不合理医疗检查行为整治行动从 2022 年 4 月开始至 12 月底结束。
(一)部署启动(4 4 月底前)
(二)自查自纠(5 5 月份)
局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要紧扣市纪委要求,全面摸排涉及整治任务的廉政风险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对照整治重点,集中排查责任、作风和违纪违法问题,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措施。局相关科室、局属各科室汇总所负责的医疗机构问题清单,明确任务,并填写《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工作台账》(附件 5)按要求上报。
(三)检查整改(6 6 月- - 11 月)
局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结合“作风能力提升年”等活动将专项整治行动纳入年度工作重点内容,组织开展辖区内医疗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市卫生健康委将对区市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为畅通监督渠道,方便群众参与监督和反映问题,我局通过区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公 布 受 理 问 题 电 话 ********, 邮 箱********。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实行台账式动态管理,涉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四)总结提升(2 12 月底前)
局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要对整治效果做出定量和定性评估,进行专项治理行动总结,完善治理机制,健全档案资料。总结提炼专项整治成果,将专项整治中的鲜活案例、创新做法和典型经验进行推广宣传。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卫生健康局成立医疗机构不合理医疗检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专班(附件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相应工作组,落实此次专项整治有关要求。局相关科室。局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要将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作为贯彻落实“作风能力提升年”的重点工作内容,加强组织领导,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整体同步推进。
(二)依法依规监管。局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要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医疗检查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台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要健全跟踪问效机制,抓好问题整改落实,形成工作闭环。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在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公布举报热线或专用通道,广泛征集线索,认真调查核实,确保不合理检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大宣传力度。局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净化行业环境、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有力举措和工作成效,密切关注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合理引
导社会预期,对典型案例及情节严重案例,予以通报曝光,为不合理检查治理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做好信息报送。局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要细化工作任务、梳理问题清单、明确责任目标、制定整治措施,定期报告专项整治开展情况。每月 10 日前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附件3、4、5,上月 10 日至本月 9 日情况);每季度最后一个月(6月、9 月、12 月)2 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含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和下步打算或建议),通过金宏网报至局医政科。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略
篇六: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周期为
人:XXX 单位:XXX
为加快推进清廉医院建设,努力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医院发展环境,不断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改善医疗服务态度,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切实增强群众就医获得感,根据市卫健委安排部署,特制定本工作方案。前言:
目/CONTENTS录第一 总体目标第二 主要工作任务第三 工作要求
第一部分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紧扣清廉医院建设“好、正、实、优”的目标,着眼医疗生态优化、行业治理、规范用权、固本培元的要求,实现制度机制更加科学完善、权利运行更加阳光顺畅、诊疗行为更加规范廉洁、医药使用更加质优价廉、医疗服务更加温暖贴心、就诊问诊更加方便快捷、医院文化更加浓厚舒畅、医德医风更加纯洁纯朴、群众评价更加满意认可、医患关系更加相融和谐、政治生态更加海晏河清、发展态势更加稳固向好的“十二条标准”,确保清廉医院建设在“破题开局”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深化,实现全面提质增效。总体目标
第二部分主要工作任务
(一)抓实宣传教育,做到氛围更浓主要工作任务 1.深入开展清廉纪法教育。深入开展纪法教育,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党员主题活动日、党委中心组学习和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等形式,加大法律法规、党纪条规、行业规章制度等的学习教育力度,创新教育形式,丰富教育内容,通过举办廉政书画展和知识竞赛、召开廉政生活会、宣讲“我身边的清廉故事”、创建清廉文化室等形式,增强教育吸引力、感染力、有效性。
主要工作任务 2.深入开展廉洁警示教育。有的放矢地开展廉洁警示教育,用发生在身边的腐败典型案例,组织重点风险岗位人员特别是“关键少数”接受“以案说法”警示教育,真正做到以案明纪,警钟长鸣。重点做好查案的“后半篇”文章,对查实办结的院内干部职工违纪违法案件,在院内开展警示教育,以案说法,以案说纪,以案说责,达到“查处一个、警示一片、治理一方”的效果。 3.深入开展医德医风教育。严格落实《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认真执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采取集中学习培训、领导讲课、个人自学、座谈讨论和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职业道德、医学伦理、人文素养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医德医风教育学习体会交流活动,增强医德教育的效果。建立医德评价制度、医德医风档案制度,健全完善岗前职业道德教育、医德医风考核评估、投诉处理反馈、医务人员廉洁行医等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开办廉情驿站,做到监督更实主要工作任务 1.强化廉情动态宣传和正能量引导。充分利用医院宣传长廊、医院网站、院网学习园地、微信公众号等各种媒介平台及门诊、住院大厅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建好建强清廉宣传阵地。通过《XX日报》等市级主流媒体和自媒体开设专题专栏的方式,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成效,并积极争取向更高平台的宣传媒介进行推介,拓展清廉文化阵地,展示清廉成果,持续发出清廉医院建设“好声音”。扎实开展好“5·12”国际护士节、“8·19”中国医师节等各类宣传活动,深入挖掘、培育、宣传“最美”形象,发挥正能量主流引领作用,大力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清正修身、廉洁行医”的职业精神和良好医德医风,凝聚正能量。
主要工作任务 2.强化廉情信息收集和行为监管。在院内显著位置设置意见箱、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发挥社会监督员作用、不定期明查暗访等措施,积极拓展廉情信息收集渠道,深挖背后的腐败,细查廉政风险点、制度缺陷漏洞,强化以案促改。进一步推进和运用医疗服务智能监管系统,完善问题规则,精准数据分析,及时反馈认领,对医疗服务行为实施全流程监管。严格落实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将结果运用于评先评优、绩效考核、职称晋升、提拔任用等,加大推力,形成合力。 3.强化重点监督和风险点管控。强化对班子成员监督、教育和提醒,及时果断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抓早抓小、防患未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常态化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强化班子成员间的相互监督,坚决纠正班子成员间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的“老好人”思想。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关键岗位轮岗制度,健全对关键岗位、中层及以上干部的教育管理机制,通过任职前廉政谈话、重点岗位定期谈话,对关键岗位人、财、物的事前审批备案、事中适时监督、事后考核评价,确保权力运行公开透明,防止滋生“微权力腐败”。加强对基本建设、药品耗材及设备采购、财务管理、科研学术管理、后勤管理、工程建设、信息化建设、选人用人等廉洁风险点的管控。建立排险情、排险点、排险种、 排险象、控风险“四排一控”风险排查机制。推动健全医院重点领域、关键岗位的刚性制度。
(三)严肃追责问责,做到震慑更强主要工作任务 1.持续整治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以推进巡察问题专项整改为契机,持续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问题集中整治和高值医用耗材专项整治行动。围绕药品、高值耗材(特别是滥用骨科高值耗材)、检验检测试剂、大型医疗设备等采购使用情况,开展新一轮风险排查,进一步健全完善抗菌药物、耗材使用、辅助检查总费用排名公示制度,合理分析评价,对不合理行为要追究责任,处罚、处理到位。重点惩治在临床诊疗中收受药品、耗材、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提成,收受患者“红包”或向患者索要“红包”及其他财物,为经销商提供“统方”等行为。廉政
主要工作任务 2.持续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持续开展非法医疗行为“清零”、违法医疗广告“清除”、依法执业风险隐患“清雷”的“三清”专项整治行动;继续推进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检查、不合理诊疗等专项整治;重点推进医疗服务智能监管系统、依法执业自查系统应用,加强对医务人员依法依规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廉政 3.持续整治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持续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和查处违规违法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重点打击“假病人、假病情、假票据”等“三假”欺诈骗保行为,常态化开展住院医疗费用审核,确保医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规范使用。
(四)明确实施路径,做到成效更佳主要工作任务 1.坚持试点推进。按照《关于印发 2022 年XX市创建示范清廉医院建设先行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医疗设备规范管理示范点建设工作方案》的要求,规范开展“三个十”行动,完善医疗设备采购、使用、处置各环节管理与监督机制,落实全流程管控,降低涉医疗设备的廉政风险,促进医疗设备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廉政 2.坚持品牌激励。积极打造以“清廉临床科室”“清廉医疗团队”“清廉医师”等为主题的各类清廉品牌创评活动,建设打造“一院一品”、各具特色、丰富多样的清廉品牌,坚持品牌引领,以先进激励后进,厚植医院清风正气。 3.坚持先进引领。以庆祝“5·12”国际护士节、“七·一”建党节、“8·19”国际医师节为契机,大力选树各类先进典型,发挥其示范带动和正向引领作用,培树高尚的医德医风,厚植医院立德立行、以清为美的医院文化底蕴。
第三部分工作要求
(二)强化监督考核。
把开展清廉医院建设相关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年度考核、述职评议范围,加强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力、图形式、走过场的,院党委、纪委要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整改、严肃问责。强化监督考核结果运用,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以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清廉医院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科,具体负责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在常态化做好疫情防控等重大任务基础上,统筹协调好推进清廉医院建设相关工作。工作要求
(四)及时上报信息。
及时归纳总结活动开展情况,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送经验总结和工作综述材料(包括过程性资料、图片和活动总结)。 (三)强化宣传引导。
注重清廉文化的营造和宣传,灵活运用不同方式,大力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广泛营造声势,提高职工参与度,积极助推活动开展。拓宽、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问题线索收集力度,充分发挥职工和患者监督的作用,不断推动清廉医院建设向纵深发展。工作要求
报告人:XXX 单位:
XXX
篇七: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周期为
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机构名称:
考核组长:
考核人:
成绩:
年
月
日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审查内容和方法
评审与扣分标准
分值
扣分要素与分值
得分
一、医疗机构基本(一)床位配置 核查实际开放床位数:床位达到执业登记许可的要求(实际开放床位数/编制床位数)
1、综合医院(床位 100--500 张):(1)实际开放床位数低于 100张,扣 1.5 分;(2)实际开放床位数低于 50 张,本项不得分。
2、专科医院(床位 20--99 张):(1)实际开放床位数低于 20 张,扣 1.5 分;(2)实际开放床位数低于 10 张,本项不得分。
(3)开放床位数小于许可床位数 10 张以上,扣 1.5 分。
2
2 标准执行情况20分
(二)诊疗科目设置 核查科室设置:依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注册的诊疗科目,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名称要求。
1、综合医院:(1)临床科室: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医技科室: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每缺少一个科室扣 0.5 分。
(2)未设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列诊疗科目,每缺一项扣0.5 分。
(3)未经许可擅自开展诊疗科目,发现一项扣 1 分。
2、专科医院:(1)科室设置符合专科医院《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 30 号。
(2)未设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列诊疗科目,每缺一项扣0.5 分。
(3)未经许可擅自开展诊疗科目,发现一项扣 1 分。
3
(三)建筑面积与布局流程 核查医院建筑面积与科室布局流程 1、建筑面积:(1)建筑面积≧79m2 /床<200 张;(2)建筑面积≧80m 2 /床<400 张;(3)建筑面积≧83m2 /床<500 张;未达标扣 2 分。
2、诊疗分区、流程不合理扣 1 分/处。
3、业务用房等不能满足诊疗需要扣 1 分。
4
3
一、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情况20分
(四)人员配备 人员配备符合标准要求,核查医生、护士、医技人员花名册和执业证、注册证、职称证、上岗证。
1、开放床位:卫技人员≧1:1.3,未达标扣 1 分; 2、卫技人员/职工总数≧75%,未达标扣 1 分; 3、开放床位:护士≧1:0.4,未达标扣 1 分; 4、各专科医院须有副主任医师≧3 名,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各科主任应为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未达标每人扣 1 分; 5、抽查医疗设备岗位人员相应上岗证,缺一项扣 0.5 分/人; 6、药剂、检验等人员配备未达标扣 1 分; 7、开展诊疗科目但无注册医师扣 4 分。
4
(五)设备配备 核查设备与相应的设备情况。
(1)医用设备配置须注册,现场核对登记与实际配置吻合情况; (2)《乙类大型医院设备配置许可证》; (3)放射诊疗许可证; (4)具备核准登记的医学诊疗科目; (5)工作场所和配套设置符合同级相关标准要求; (6)人员取得相应设备的诊断与技术资质。
1、设备配置符合《医院基本标准要求》; 2、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符合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要求; 3、放射诊疗符合诊疗许可要求;《放射诊疗许可证》按期校验。
4、设备配置与登记的诊疗科目相符; 5、工作场地和配套设置符合要求; 6、人员符合资质要求; 7、专科设备符合相应专科医院要求。
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1.5 分。
2
(六)公示、标示与核心制度 医院公示、标示与核心制度悬挂情况。
(1)医院必须按《医疗机构许可证》、诊疗科目、收费标准、科室导图、医务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等公示和标示悬挂于明显位置; (2)医院的核心制度悬挂于相应诊疗相关区域。
每项不达标,扣 1 分。
1.5
4 (七)院容院貌 核查医疗机构工作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执业人员挂牌上岗及诊疗环境。
(1)医疗机构工作制度、岗位职责不健全扣 1 分;
(2)无胸牌上岗或佩戴的胸牌不规范扣 1 分/人;
(3)环境不整洁扣 2 分。
2
(八)继续医学教育 核查继续医学教育计划、记录、个人学习和医师定期考核成绩。
(1)无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扣 1 分;(2)无培训记录扣 1 分,记录不完整扣 0.5 分;(3)执业医师未参加定期考核或考核不合格扣 1分/人。
1.5
二、依法执业情况30分 (一)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1、核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项目与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开设项目的符合情况(标准项目变动应先办理申请变更登记手续); (1)超范围(超核准诊疗科目)执业扣 3 分/项;
(2)有诊疗科目而无人员配备又未及时注销者扣 2 分;
(3)变动了项目,但未办理申请手续扣 1 分/项;
(4)诊疗目录、名称不符,扣 1 分;(5)将医疗场所、诊疗科室对外出租、承包扣 5 分。
5
2、核查医疗机构的名称及诊疗科目的名称规范情况;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称使用不规范扣 2 分。
2
3、核查卫生监管部门的不良行为积分情况。
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未整改扣 1 分/项。
2
(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情况 核查《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护士执业证》《大型设备上岗证》及其它岗位证书。
依据医院提供的医务人员花名册、对照胸牌、医嘱、处方、值班表等,检查执业身份的符合情况。
(1)发现无资格、非卫计人员执业扣 5 分/人;
(2)医师超执业范围执业扣 3 分/人; (3)无本机构注册证书扣 5 分/人; (4)抽查医院设备岗位人员相应上岗证,缺一项扣 2 分/人。
9
5 (三)医疗广告和互联网信息执行情况 1、核查《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管理情况; 2、核查网络的互联网与医院实际开展的诊疗业务情况。
(1)审批的广告与实际发布的不符,扣 2 分;
(2)发布虚假广告位审批或套用广告文号,扣 2 分;
(3)互联网刊载内容与实际诊疗情况不符,夸大诊疗和宣传效果,扣 6 分。
7
(四)医疗技术准入情况 核查医疗技术审核登记表与二类医疗技术批文,核查医疗技术的项目与落实情况。
(1)超范围开展医疗技术项目执业,扣 2 分/项;
2
(五)医疗废弃物依法管理情况 严格按照规定处置医疗废物。一次性医疗用品管理、购置、存放、处置符合要求,又有详细的记录。
现场检查:1、医疗废物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每项扣 1 分;2、医疗废物登记记录不规范;医疗废物未按类别收集;医疗废物包装物、容器无标识;医疗废物暂存间贮存时间超过两天、不上锁、无警示标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发现一项扣 1 分,扣完为止。医疗废物和一次性医疗用品管理不规范扣 1 分/项。
3
三、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及整改的情况 (一)校验期为 1年的医疗机构 查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 18 分的,或者在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 6 分的,认定其不能通过校验。
※
(二)校验期为 3年的医疗机构 查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三年内的某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达到 24 分的,或者其三年记分累积达到 55 分的,或在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达到 12 分的,认定其不能通过校验。
※
6 四、
医疗
质量
与安
全保
障措
施的
落实
情况
50分 (一)有医疗质量管理部门,对临床、医技科室行使指导、检查、考评和监督职能;对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实行责任追究制。
1、查医疗质量管理部门的建制及兼职人员; 2、查医疗质量管理部门落实职责情况; 3、查医疗管理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
(1)监督、检查不到位扣 1 分;
(2)发现问题无整改措施扣 1 分; (3)发现使用不合格的器械、药品、耗材等扣 1 分/例 5
(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执行情况 查阅资料、现场察看、暗访,抽查手术病历 10 份(死亡病历 5 份、疑难危重病历 5份)
(1)重点查看以下制度执行情况:首诊医师负责制、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历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病人抢救制度、手术分级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历讨论制度、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规范与管理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等,一项制度执行不到位扣 1 分/项;(2)发现死亡病历未讨论扣 1 分/项;(3)病历讨论不符合要求扣 0.5 分/例;(4)疑难危重病历讨论、三级及以上手术术前讨论、死亡病例讨论率均达到 100%。
9
7 四、
医疗
质量
与安
全保
障措
施的
落实
情况
50分 (三)医院感染管理情况 感染性疾病科、口腔科、手术室、ICU、新生儿病房、产房、内镜室、血液透析室、导管室、检验科、消毒供应室等部门,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制度与措施落实情况。
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1 分。
20
(四)护理技术操作常规执行情况 1、查一般护理常规;
2、查各专科护理常规。
(1)基础护理规范操作; (2)专科护理规范操作; 执行情况以及诊疗技术的符合情况,不合格扣 1 分/人。
2
(五)执行病历书写规范、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以及手术分级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
1、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范; 2、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办法; 3、抗菌药物临床管理规范; 4、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抽查门诊病历 5 份,住院病历 5 份(含手术病历 3 份),处方 20-50 张。
(1)病历书写不规范扣 0.5 分/份; (2)抗菌药物使用不合理扣 1 分/份; (3)发现未经审批和准入擅自开展超范围手术,或其他诊疗技术,扣 2 分/例; (4)检查手术分级管理,无制度扣 2 分; (5)管理措施不到位扣 1 分。
5
(六)医疗差错及事故的预防情况 有健全的登记报告制度,有医疗事故防范于处理措施,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要求。
(1)无专(兼)人员负责质量监控和医疗差错及事故的防范工作,监控制度及措施和登记报告制度不健全,无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理措施,扣 2 分; (2)发生医疗事故或投诉扣 2 分。
4
8 (七)医技科室执行有关制度情况 医技科室设备年审、实验室质控、实验室生物安全分级管理情况。
1、未进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备案,扣 2 分; 2、实验室超范围开展病原微生物检验项目,扣 1 分; 3、医技科室设备未年审,扣 1 分/项; 4、未开展实验室质控,扣 1 分/项。
5
合
计 100
说明:1、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
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二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有标准的从其标准,没有标准的以本标准为准。
3、标有“※”符号的为“单项否决”项;现场检查中如发现存在影响医疗质量与安全的严重问题的,可采用“单项否决”。
4、得分≧80 分的为校验现场审查合格;80 分>得分≧60 分的为校验现场审查基本合格;得分在 60 分以下的为校验现场审查不合格。
篇八: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周期为
1 - 医务人员廉洁自律准则 一、不准索要“红包”或接受患者礼金、礼品、有价证券,不准接受患者的宴请和谋取不正当利益。二、不准索要、收取药品和医疗器械、试剂生产、销售企业以及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统方费、开单提成等。
三、医务人员不准在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不准倒卖病人。
四、不准利用回扣或提成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其他医疗机构及其义务人员转诊患者。
五、不准对患者做不合理的医疗检查、不合理的用药及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准开单提成、向病人推销药品和其他商品。
七、医务人员不直接收取患者现金,不准重收、滥收医疗服务费用。
八、不准在医疗过程中违规违章操作。
九、不准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用材料。
十、不准推诿、拒诊患者,对患者生、冷、硬、顶和推诿。
十一、医务人员不得出具假诊断书、假病情介绍。
十二、不准工作时间饮酒、玩游戏,穿白大衣外出办私事,不准酒后上岗及在诊疗时间玩手机。
- 2 - 医院廉洁行医承诺 为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升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强化内外部制约机制,推进廉洁医院建设,为广大市民提供安全、有效、优质、满意的医疗服务,我院郑重向社会承诺:
一、坚持廉洁行医。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 “九不准”。
二、强化服务意识。牢固树立“德医双馨,服务人民”的服务理念,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以人为本,诚信服务,文明行医,热情接诊,礼貌待人。
三、优化服务流程。落实便民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努力为群众提供方便的医疗服务。
四、规范诊疗行为。根据患者病情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开大处方,不做不必要的检查。
五、规范收费管理。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严禁在国家规定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分解收费,不超标收费,不自立项目收费。严格执行院务公开、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实行住院病人费用清单和查询制度,增强收费透明度。
六、规范权力运行。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规范政府采购、招投标行为,加强对工程建设、人事任免、
- 3 - 大额资金使用、药品耗材设备采购等重点环节监管,做到公开公平、合规合法。
七、改善医患关系。加强医患沟通,充分告知病人的权利和义务,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保护患者隐私,体现人文关怀。
八、杜绝商业贿赂。拒绝接受患者及亲友馈赠的“红包”及物品;拒绝接受医疗器械、卫生耗材、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代表推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及其他不正确利益;拒绝以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购买物品或介绍他们购买医疗设备、医疗器械等为由,收取提成或回扣;拒绝开药、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
九、在各项医疗活动中实行规范服务,杜绝出现有损医德医风的其他行为。
以上各项承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一、 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二、 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 4 - 三、 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四、 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积极带头控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五、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
六、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诚实守信,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七、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
八、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
篇九: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周期为
件江西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2 版)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增强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规范、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的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药学人员以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第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医务人员所在机构日常监管职责划分,按照“谁审批(备案)、谁管理”原则,负责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监督管理工作。乡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负责本院医务人员记分日常管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务人
3员记分管理。门诊部及个体诊所医务人员日常记分管理由登记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第五条
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依据卫生健康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予以记分,不能以记分代替行政处罚。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二章
记分标准第六条
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共分为 12 分、6 分、4 分、2 分、1 分五个档次。第七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12 分:(一)依法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存在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单据等手段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等行为的;(三)在医师资格考试、医师定期考核、注册中弄虚作假的;(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医师定期考核或扰乱考核秩序,或在考核过程中采用贿赂、作弊等欺骗手段的;(五)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等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
4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使用资格的;(六)发生重、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负有直接责任的;(七)未依法履行传染病、院内感染报告、处理等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八)遇有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等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的;(九)抗拒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执法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八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6 分:(一)使用禁止类临床医疗技术的;(二)违反廉洁从业九项准则或者样本外送检测及外购药品(器械)、防范学术会议廉政风险有关规定,有统方、牟利转介患者、雇佣医托等手段招揽病人,或者收受“红包”、回扣及其他不正当利益输送行为的;(三)使用违禁药品等违规行为的;(四)伪造、隐匿、销毁病历、处方以及其他医学文书的;(五)出具虚假疾病诊断、健康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死亡证明等证明文件或医学检查、检验报告的;(六)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5(七)造成医疗事故或损害,经鉴定,承担主要或者完全责任的;(八)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含放射事件、传染病疫情),未按要求落实相关防控措施的;(九)出租、出借、转让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药师、护士以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资质证件的。第九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4 分:(一)未经注册的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二)执业助理医师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三)未经注册的护士在本机构独立从事护理活动的;(四)存在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串换项目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的;(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等涉及患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六)未依法履行传染病、院内感染报告、处理等职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未恪守保密准则,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的;(八)未遵守工作规程,违规接受捐赠的。第十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2 分:
6(一)未按规定向患者告知说明病情、医疗措施的;(二)诊疗活动超出执业登记或备案范围的;(三)未依据规范行医,在诊疗服务活动中存在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用药行为的;(四)违规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费用的;(五)违反疫苗管理有关规定的;(六)未经电子实名认证或未满 3 年独立临床工作经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七)未通过限制类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的医师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八)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九)未取得处方权或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十)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十一)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十二)未取得相关技术项目服务资格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第十一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1 分:(一)未严守诚信原则,向医保患者告知提供的医药服务是否在医保规定的支付范围内的;(二)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
7(三)在城乡医院对口支援过程中,派驻医务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四)未按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的;(五)未按照规定保存处方的;(六)被互联网诊疗服务监管平台发现不规范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七)病历书写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八)未按照规定开具处方医嘱的;(九)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损害),经鉴定,负次要责任的;(十)未按规定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十一)其他违反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范、标准以及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的行为的。第十二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双倍记分:(一)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的;(二)隐匿、销毁不良执业行为证据的;(三)同一不良执业行为,经记分后,仍不整改,再次发现的。
8第三章
记分实施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具体实施机构按本办法第四条执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记分周期,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重新开始下一个周期的记分。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累积,不因医师执业注册机构的变更而发生变化。第十四条
一次检查中发现医务人员同一种不良执业行为涉及多种记分情形的,按记分分值高的情形予以记分。一次检查中发现医务人员存在两种以上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医务人员因开展多点执业的,在不同执业注册机构产生的不良执业行为,应当分别记分。第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本机构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档案。在医师定期考核时,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档案作为医疗卫生机构对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的评定依据之一。第十六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检查发现医务人员存在应予以记分的不良行为的,应当场或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后 10个工作日内通报不良执业行为发生的医疗机构,并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由相关责任记分机构实施记分。第四章
记分应用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记分实施机构应在每次对医务人员予
9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机构内进行公示,并在年底对全年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进行公示。第十八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 6 分以上的,医务人员所在执业机构应对医务人员及其所在科室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扣罚绩效等处理,并取消当事人评先评优资格。医师定期考核周期内任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 6 分以上的,定期考核适用一般程序,并增加相关法律法规考核内容。医务人员不良记分与医务人员绩效工资挂钩,医疗机构应根据不良记分发生的严重程度制定扣罚绩效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 12 分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将有关医师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并按我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中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给予相应的处理。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实施记分管理的,按《江西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记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格式由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制定。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10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11附 1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某单位)
我委在
年
月
日检查中,发现(你单位)
(某人)身份证
,存在
行为,违反《江西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条
款应予记
分。特此通知。签收: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备注: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发送实施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医务人员所在单位,一份留存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12附 2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某人)
我委在
年
月
日检查中,发现(某单位)
(某人)
身份证
,存在
行为,违反《江西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条
款应予记
分。特此通知。签收: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备注: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交医务人员,一份留存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13附 3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某单位)
我委在
年
月
日检查中,发现(你单位)
(某人)
身份证
,存在
行为,违反《江西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条
款应予记
分。特此通知。签收: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备注:
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交医务人员不良行为发生的医疗机构,一份留存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篇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周期为
人员职业素质修养与执业法律知识( )是指对于自己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 A ( )是指向侵权人主张禁止其收集、散布隐私信息并有权请求司法机关予以保护 D ( )是最核心的决定性要素,体现着医务人员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A ( )说法反映了古代社会的朴素医学人道主义思想 B “人命至贵,贵于千金,一方济之,德逾于此”出自( )
D “我要保守一切告知的秘密,即使病人死后也这样”出自( )
A “杏林”一词起源于哪位名医( )
C “医生治疗病人开的第一张处方,首先是关爱”这句话是( )说的 B “由于病人的信任,一个医生必须绝对保守所知病人的隐私”出自( )
C “有时去治愈,常常去帮助,总是去安慰”是哪位医学家的名言( )
A “欲救人学医则可,欲谋利而学医则不可”是哪位古代名医的名言( )
C “罪恶即是对于道德的无知”这一观点是由( )提出的 B “做善事,为他人的幸福尽力,扶助他人,就是道德”这一观点是由( )提出的 C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国家公布(
)目录,根据药品临床应用实践、药品标准变化、药品新上市情况等,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B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弘扬崇高的职业精神。提到十六字精神不包括(
)
E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
)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 A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提出:国家建立健全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奖励制度。这体现了(
)
A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提出: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
)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C 《牛津大词典》对医学的定义是( )
A
《希波克拉底誓言》的主要内容不包括( )
D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属于( )
B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罚款 B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
)执业活动 C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自( )开始施行 A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指的四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 )
D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指的一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 )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于( )开始施行 D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属于( )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 )起施行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不包括下列哪种情况(
)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满(
),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的中医药专业组织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规定每年( )为中国医师节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所称医师,是指( )
E ( )被认为是“现代医学教育之父” D (
)不仅是医疗的需要,而且还能及时化解医患之间的误解和矛盾,是减少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的最好方法 E ( )不属于医生的任务 B
( )世界医协大会通过决议,将《希波克拉底誓言》正式定为国际医务道德规则 C (
)是对社会负责的卫生保健系统的核心,是指努力提供为每个人都能享有的高质量的医疗保健 B ( )是构成医疗事故的必备条件 C ( )是人的文化意识和文化知识应达到的认知层面的积淀水准 E ( )是在罗杰的“以患者为中心”的心理疗法中提出来的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提出:国家建立健全医师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设置、评定和岗位聘任制度,将(
)、专业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作为重要条件,科学设置有关评定、聘任标准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自( )起开始施行 E 以 以“B” 开头的答案
保护性医疗制度的核心是( )
B 被称为“医学之父”的西方医学奠基人是( )
C 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不满( )者不予重新执业注册 B 被西方医药界尊称为“医学之父”,古希腊的医学鼻祖是( )
B 病历的所有权归( )
C 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不包括( )
E 病历中主诉记载的内容一般不超过( )
A 病人权利应除外( )
E 病人因病休息和免除社会责任权的获得方式应为( )
C 病人因右上腹持续钝痛,伴恶寒发热、皮肤黄染入院,检查后诊断为急性胆囊炎、胆石症,上午情况尚好,中午出现休克症状,下午进行了积极治疗,下班时虽未好转,也未加重。晚 6 时夜班医生回家吃晚饭,此时病人症状加重,护士找不到医生,至 7 时找来一门诊医师急救,抢救无效死亡。此时夜班医师才回病房。此事故的责任主体是(
)
A
病史采集属于( )医患沟通技能 B 不属于患者权利的内容是( )
B 不属于医方的权利的一项是( )
B 以 以“C” 开头的答案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各自不得超过(
)
C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属于(
)医疗事故 C 以 以“D” 开头的答案
大多数慢性疾患、心理疾患的医患关系模式为(
)
C 当患者对医生所实施的诊治手段有质疑时,医生必须详细介绍,在患者愿意时才能继续进行,这属于患者的(
)
C 导致( )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可列为重大医疗过失行为 A 导致( )医疗事故,可列为重大医疗过失行为 B 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的医方因素不包括( )
B 对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 )
D 对患者进行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时候,应当首先考虑取得( )
A 对医疗事故所作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当事人申请再次鉴定的时限是( )
B 对医务人员的职业素质要求不包括( )
D 以 以“F” 开头的答案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情况,封存和启封病历等资料时,应(
)
A 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时限要求是( )
A 法律规定应当向患者告知真实病情,但在保护性医疗情况下不宜向患者说明时,应当( )
B 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是( )
A 非语言沟通的特点不包括( )
C
非指导性交谈的优点不包括( )
C 负责组织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机构是( )
B 以 以“G” 开头的答案
概括的说,医学的认识客体是( )
D 高情商的真谛是( )
D 根据病历保管要求,住院病历的保管期限为( )
E 根据现行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 )承担举证责任 C 共同参与型和指导合作型医患关系日益成为占主导地位的医患模式,说明医患关系呈( )
A 沟通时留给对方的第一印象由语言因素和非语言因素决定,其中语言因素占比( )
A 沟通所需要的最基本的媒介是( )
B 构成医疗事故的客观要件是给患者造成了危害结果,这里所说的危害结果不包括( )
B 构成医疗事故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这里的“人身损害”指的是( )
D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意义描述错误的是( )
A 关于“审慎”说法错误的是( )
A 关于“审慎”在医务人员的工作实践中的具体作用,下列描述错误的是( )
B 关于“医风”的概念,叙述不准确的是( )
E 关于保护性医疗制度,叙述错误的是( )
D 关于病历书写的描述,错误的是( )
C 关于电子病历叙述错误的是( )
D 关于防范医患纠纷的措施,描述错误的是( )
B 关于共同参与型医患关系的叙述正确的是( )
B 关于护理人员的思想品德,下列哪项说法不准确( )
A
关于护理文件书写描述错误的是( )
B 关于护士的道德准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C 关于护士的权利描述错误的是( )
E 关于患者的义务,错误的认识是( )
A 关于患者复印病历描述错误的是( )
E 关于患者享有的自我决定权,描述错误的是( )
C 关于患者隐私,说法正确的是( )
B 关于医患法律关系,叙述有误的是( )
B 关于医患沟通,叙述错误的是( )
B 关于医患沟通,叙述有误的是( )
B 关于医患沟通中常用技术,错误的是( )
C 关于医患关系的特殊性叙述有误的是( )
D 关于医疗事故、医疗损害、医疗纠纷的叙述,正确的是( )
C 关于医疗事故行政责任,叙述错误的是( )
B 关于医疗事故罪犯罪构成要件说法错误的是( )
B 关于医学学科的特性描述错误的是( )
C 关于正确的荣誉观,下列描述错误的是( )
A 关于知情同意书的描述错误的是( )
D 关于治疗性交谈的意义,描述错误的是( )
E 关于尊严疗法 ,叙述错误的是( )
B 国际社会认可的医学伦理原则不包括( )
C 以 以“H” 开头的答案
和谐护患关系的构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B 护理人文关怀品质的四个维度不包括( )
A
护士应遵守的道德规范不包括( )
D 患方的权力不包括( )
C 患者的自主权或决定权在哪种情况下有效( )
C 患者器官、组织结构的完整性是患者哪一项权利的内容( )
B 患者是中年人,以下临床告知对象中首选其( )
A 患者有权自主选择到任何一家合法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是属于患者的( )
B 患者有损害,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法定情形不包括( )
E 患者朱某因阑尾炎住院,医生甲认为应当立即手术,朱某不同意,要求保守治疗。至第二天晚间,发生阑尾炎穿孔,急行手术。手术医生乙告知患者,由于没及时手术,已形成严重腹膜炎,后遗症难免。术后几天中,朱某一直腹痛。主治医生丙认为是腹膜炎所致,未予特殊处理。后发现是腹内遗留一把止血钳所致。对造成术后腹痛这一后果应承担责任的是(
)
C 以 以“J” 开头的答案
计算机管理化病历的三要素为( )
A 坚持( )的原则,是医疗事故要客观对待、总结经验教训,不是医疗事故也要总结出优缺点 A 交谈的艺术不恰当的是( )
B 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满(
)可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A 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
)可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B 以 以“K” 开头的答案
可通过口头获得知情同意的是( )
A 以 以“L” 开头的答案
礼仪的要素不包括( )
B 李某于 2020 年 8 月从某医学院专科毕业,那么他( )
B 以 以“M” 开头的答案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
)
C 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 )负责保管 A 门(急)诊电子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 )
D 面对愤怒的患者,以下哪种做法是错误的( )
A 某病人对其主治医生开药少而且便宜有意见,主治医生向病人解释时,以下哪一点是不恰当的(
)
D 某夫妇按政策可以生二胎,但其提出如果第一胎是男孩则放弃第二胎指标,医务人员应该(
)
D 某院急诊收治一例被车撞伤儿童,X 光片显示该患儿已有多处陈旧的外伤性骨折,陪同患儿就诊的成年人自称是患儿的亲戚,却无法说明这些旧伤如何形成,且一直要求肇事车主给钱私了,此时医生正确的做法是(
)
C 以 以“P” 开头的答案
评价医德行为的客观标准不包括( )
C 以 以“Q” 开头的答案
倾听=关注+聆听+反馈,下列选项中属于“关注”的表现的是(
)
B 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疗活动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伤害,属于(
)
E 以 以“R” 开头的答案
人际沟通能力是指一个人与他人(
)进行沟通信息的能力 C 人类面对面沟通的元素中占比最高的是( )
D 人文沟通的支点是( )
C 人文关怀的灵魂是( )
A 人文科学不包括( )
D 人文素质表现为一个人的( )
B 人文素质是由知识、能力、观念、( )、意志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而成的一个人 D
的内在品质 人文医学的灵魂是( )
A 如果患者向医生隐瞒了病情,那么( )
A 以 以“S” 开头的答案
什么是病人( )
E 世界卫生组织五星级医生的标准不包括( )
B 思想道德素质包括政治素质、思想素质和( ),三者是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体 D 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医学科学不仅仅限制在医学范畴内,实际是( )的结合 C 以 以“W” 开头的答案
为了更形象地向患者描述手术原理和手术过程,陈医生经常利用休息时间精心绘制手术彩图,在手术前陈医生都会借助彩图向患者耐心讲解,让患者和家属了解手术主要过程等,解除担忧和疑虑。陈医生的行为体现了(
)
A 为使护理工作详尽、仔细、周密和精确,确保万无一失,应采取的有效措施不包括( )
E 为维护医患之间相互信任的关系,医师必须做到,但应除外( )
C 未告知患者,私自留存患者的血液进行科研,侵害了患者的( )
C 文字表达中,医师在获取必要的疾病资料后,凭借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对具体患者所作的关于疾病种类、性质的判断性意见是(
)
B 文字表达中,医务人员根据病情需要下达的、供医务人员或患者遵照执行的有关治疗性的书面提示是(
)
C 我国古代思想家着重探讨了伦理问题,其中孔子、墨子、孟子、荀子的理论依次是( )
D 我国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注册或者依法不予注册的答复 B 以 以“X” 开头的答案
希波克拉底曾言,医生有三件法宝,分别是(
)
C 下列不属于医德规范的主要内容的是( )
D
下列不属于医务人员在职业活动中要面对处理的关系是( )
E 下列关于道德描述错误的是( )
A 下列关于伦理与道德的描述错误的是( )
D 下列哪项不是护士应具备的人文素质( )
B 下列哪项不是医患关系的基本模式( )
B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
E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B 下列修改病历的方法正确的是( )
E 下列医患沟通方法有误的是( )
D 下列医务人员的行为举止,不当的是( )
D 下列医务人员与患方沟通的注意事项有误的是( )
A 下述哪项最能体现医务人员的人文情怀( )
C 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应当坚持( )的原则 C 叙事医学的三要素包括( )
C 学生甲从医学院口腔专业 2019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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