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规划政策9篇农村房屋规划政策 1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条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翔安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加快推进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房屋规划政策9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农村房屋规划政策
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条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翔安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加快推进城市化和城乡统筹发展进程,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改善居民生活居住条件,紧扣人民群众需求,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厦府规〔2021〕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条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扩建(含加层)、翻改建住宅需要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建设、验收等,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在镇(街)、村庄规划区内申请建造自住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条 第三条 宅基地审批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2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二)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三)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符合节约集约、合理利用土地的要求,优先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从严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广公寓式村民住宅小区、集中联建住宅等统建模式,争取创造条件通过保障性住房、提前安置等方式解决农村村民住宅合理需求。(四)选址确保安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选址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和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治等要求,不得涉及一级水源保护区、一级和二级保护林地及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应避开地质复杂、地基承载力差、地势低洼不易排涝以及易受风口、滑坡、雷电和洪水侵袭等自然灾害影响
3的地段。(五)便民高效原则。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优化审批流程,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宅基地审批、农房建设等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联审联办工作机制,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联合实地踏勘、联合审查审批、联合现场验收,方便农村群众办事。章 第二章 管理机制条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以“部省指导、市区主导、镇(街)主责、村级主体、村民参与”的工作机制为指导,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初审、镇(街)审批、区级监管”的法定程序进行规范管理。条 第五条 区政府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建立辖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和规范村民建房管理制度,定期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等管理工作情况开展核查、强化监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市资源规划局翔安分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市资源规划局翔安分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
4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负责农村村民住宅不动产登记等工作;加强村庄建筑风貌管控和建设规划引导;负责扩建(含加层),翻改建住宅的业务指导;所辖自然资源所作为镇(街)协调机制办公室成员,配合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日常工作。区建设与交通局负责指导农村住宅质量安全;承担集中统建的村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指导镇(街)推进裸房整治等农房整治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推广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则和农房建筑立面图集用于指导住宅建设单体设计,开展村镇建设业务骨干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负责农村村民申请家庭保障性住房(指公租房和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资格审核和配租、配售管理;协查申请户成员是否享受保障性住房、廉租房等政府政策性住房。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相关规定,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行政处罚权;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裸房整治行动;协查申请户成员是否存在违建行为。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属于文物类农村村民住宅保护和管理。林业、水利、交通、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5条 第六条 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政府(街道办)对辖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负总责,包括负责辖区内村庄规划编制;负责根据镇(街)自然资源、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联审结果,审核批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负责履行资源规划部门委托的新建、扩建和翻改建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等相关工作;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审批、建设、验收的全程监管,负责村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监管、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建房等工作,牵头建立执法联动巡查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加强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协管员队伍建设、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等工作 ;负责宅基地调查摸底,建立宅基地档案;负责宅基地纠纷调处及其他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条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自治作用,将宅基地管理纳入村规民约;负责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坚持民事民议民管民办,落实动态巡查管控。第三章 规划引领和用地保障第 八条 条 市资源规划局翔安分局要牵头建立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乡村规划编制委员会,统筹推进“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安排农村宅基地布局。具体由镇(街)组织编制,报区政府审批。第 九条 条 依据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划定的农村村民住宅
6禁建、限建和适建村庄,实行区域分类管控、分类审批。市资源规划局翔安分局定期对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实施进行评估,并适时提出调整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的意见和建议,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市政府研究。(一)禁建区指依据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划入禁建的村庄范围。禁建区内不再审批新建农村村民住宅。禁建区内经鉴定属于D 级危房,对列入近期拆迁计划的,或位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的虽未列入近期拆迁计划但属于权属清晰的,实行提前安置;未列入近期拆迁计划且权属清晰的,对除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可实行翻改建。需整村搬迁的,按照搬迁改造规划实施安置。禁建区内符合“一户一宅”的,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提前安置或引导符合条件的村民申请保障性住房等方式合理解决村民住房需求。对于禁建区内经鉴定属于 D 级危房,确无安置房源或无法解决其住房困难等特殊情况的,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村民合理的住房需求。(二)限建区指依据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划入限建的村庄范围。限建区内不再审批新增建设用地用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允许利用旧宅基地翻改建和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或通过建设公寓式村民住宅小区保障村民住房需求。无房户、住房困难户若符合保
7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可通过申请保障性住房等方式解决住房需求。(三)适建区指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中除禁建和限建以外的其它区域。适建区内可申请新建农村村民住宅和旧房翻改建。适建区内利用村庄内部旧宅基地、零星空闲地新建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受地形等特殊因素制约的山区村庄可以申请村民独立建房;新增成片农村村民住宅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分配”方式集中联合建设;城镇化水平较高、宅基地供需矛盾突出的村庄,鼓励集中建设公寓式村民住宅小区,增加村民住宅有效供给;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村民可根据个人意愿申请保障性住房。条 第十条 新增宅基地应避开地质灾害威胁范围,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文物保护范围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闲置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第十 一条 条 农村宅基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由区政府受托实施。区政府根据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及时审批农用地转用后,由镇(街)审批具体宅基地地块。也可由镇(街)每年年初根据全域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编制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年
8度方案,报区政府一次性审批后,审批具体宅基地地块,确有需要的可在年中增加农用地转用审批批次。规划确定的农村宅基地属村民承包地的,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可在村集体内部对承包经营权进行内部调整。市资源规划局翔安分局要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协助区政府办理农转用手续。第四章 申请条件第十 二条 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审批必须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空间布局规划、村庄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按照“先规划、后审批、再建设”的原则审批农村村民住宅,对确需选址位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村庄建设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应组织论证,依法申请规划调整。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的,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获批前,在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文物保护用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作一致性处理后,可作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依据。第十 三条 条 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一)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规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
9宅的;(二)登记结婚后分户的;(三)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街)、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四)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五)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六)因改善住房条件,改造危旧房,需要在原址扩建(含加层)、翻改建,或者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行拆除旧宅退回原有宅基地协议后异地新建的;(七)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经批准回原村庄定居的港、澳、台胞和华侨需要建设住宅的,参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村(居)委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依法确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常住人员可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本村出生且户口长期在本村的;(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三)本村村民依法收养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四)原户口在本村的三级以下(含三级)士官或义务兵复员回乡、大中专学生就学回乡的;(五)原户口在本村的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人员回乡的;(六)户口由外地迁入本村的其他情况(包括户口迁回时间界定)应由村(居)民代表会议依法确认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以上人员中,属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国有企业或国有股份企业工作人员(含离退休)的,均不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服务单位出具证明属编外员工或辞职的除外)。申请户成员从业单位性质不清的,可要求申
10请户成员提供从业单位出具的证明、社保缴交清单和个人声明等佐证材料。第十 四条 条 认定为“一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户”是指具有本村(居)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 人以上(含 2 人)家庭。申请户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当指定家庭中年满 18 周岁、已经确认为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个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除无直系亲属的单身成员经村(居)民代表大会审核通过后,可以单独成一户申请外,每个申请户必须是包含户主本人及配偶、未成年人、赡养对象的村民家庭。(二)对“一户”的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夫妻应当在一户内;2.未成年人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应当与父母在一户内;3.其他特殊情况应经村(居)代表会议集体会审后决定。(三)其他几种特殊情况应遵循以下原则:1.夫妻户口不在一起,属于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一是能提供结婚证、另一方身份证、户口簿,若另一方有工作单位必须提供由工作单位出具未享受过政府政策性住房的证明,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必须经所在地镇(街)审查未申请过宅基地;二是夫妻一方失踪,另一方未能提供失踪方身份证、户口簿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档案馆出具的有效的婚姻关系影印件,公安机关
11再协助出具相关身份证明。2.村(居)两委必须加强对离婚夫妇申请新宅基地的审核。已经申请过宅基地的离婚夫妇必须重新组建家庭后才可以申请新宅基地,且原来已经参与过宅基地申请的不纳入计算份额;离婚前未申请过宅基地的可以正常申请。3.申请户中的家庭成员不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享受过...
篇二:农村房屋规划政策
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示范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有关单位:
《示范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 年 2 月 25 日
示范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新住房(以下统称自建住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贯彻<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
(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区辖区内城市建设区之外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村民自建住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农村宅基地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所有(以下统称村级组织)。
农村村民建房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自行在依法申请审批的宅基地上自建住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村民,是指户口依法登记在村民委员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本办法所称户,是以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为参考,以村级组织按照农户家庭人口实际情况来认定,并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确认。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面积,是指住宅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用房和庭院等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
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编制年度宅基地用地计划并通报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加强村民自建住房风貌规划和引导;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登记。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履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行业管理工作,指导乡镇对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管,负责引导村民住房建筑风貌,组织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组织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筑材料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维护建材市场秩序,及时发布不合格建材信息。
区财政部门每年要将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及时拨付,保障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对村民自建住房质量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
区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应急管理、文化旅游、生态环境、供电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履行相关职责,协同配合做好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要适应村庄演变规律,坚持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传统民居和乡村风貌。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居住权益,区直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和部门职能,在区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七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农村人口现状、区位条件和发展趋势,将村庄分为集聚提升、城郊融合、特色保护、整治改善、搬迁撤并五种类型。着力开展村庄布局规划编制工作,详细了解村庄发展历史脉络、文化背景和人文风情,充分听取或征求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壮大集聚提升类、强化城郊融合类、深挖特色保护类、统筹整治改善类。
第八条 按照先规划后建设、不规划不建设、不审批不开工的原则,乡镇政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电力设施规划、居民点布局、抗灾防灾、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等因素,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按相关程
序报上级审批。村庄规划作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依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在规划农村宅基地时,要考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因素,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和地质条件不稳定区域。
划定建设边界,为每个村庄定好发展边界和腾退区域,在村庄建设用地内部预留一定面积的宅基地周转区,充分满足村庄规划边界外住户向内迁建和新增用户的宅基地需求。村民委员会要将规划主要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形成看得懂、记得住,能落地、好监督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方便村民认识、接受和执行。
第九条 做好用地保障工作。在编制区、乡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可预留不超过 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为村民住宅建设预留用地空间。同时充分挖掘村内荒坑、荒地等闲散土地资源,依法依规做好“一户多宅”的腾退和其他闲置宅基地的收回。村民新增住宅用地应优先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
第十条 新规划的宅基地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且必须符合“一户一宅”政策,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人均耕地面积少于667 平方米的行政村,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 134 平方米;人均耕地面积 667 平方米以上的行政村,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 167 平方米。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改建房屋,宅基地面积超过标准的应当退出超占部分,超占部分退出位置由村级组织负责指定,超出部分不得以缴纳有偿使用费的形式继续占用。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所涉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实行单列管理,原则上不低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 5%,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要在村庄规划中对村民自建住房标准做出统一安排,原则上以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为主,不规划建设三层以上的住房。确需建设三层以上住房的,要征得村级组织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同意后,纳入村庄规划,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原有宅基地已转让、出租或赠与他人的村民,不再分配宅基地。在原有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的,其原有宅基地由村级组织收回。
第三章 申请审批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要充分运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科学合理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严把农户申请资格。要以户为单位分配宅基地,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禁“一户多宅”。
第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户,以户为单位提出宅基地申请:
(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五)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六)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军事等工程建设占用而无宅基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自建住房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农民自建住房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和《宅基地建房示意图》。
第十四条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审议,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对审议未通过的由会议召集人告知申请人未通过原因。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村民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村级组织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将村民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建房标准、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提交村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将讨论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年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原有住房情况、新建房类型(原基改建、扩建、另址新建)、申请用地位置和面积、层高等,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并留存照片。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
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未通过的,由会议召集人告知申请村民未通过原因。
第十六条 乡镇建立以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牵头负责,由乡镇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规划师、乡贤、村委干部、群众代表等共同组成的乡村规划建设委员会,制定和完善符合本地实际的乡村规划建设委员会运行管理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统一管理村庄规划编制与实施,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农房建设、风貌管控的有效管理,规范村庄规划建设行为,杜绝村庄规划编制、修改、审批的随意性。
乡镇政府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申请,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的管理工作。收到村级申请后,应组织本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机构进行审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级审核公示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审查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地质条件是否符合建房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查设计方案(设计图)和施工方案,提供规范的村民建房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指导选择农村建筑工匠等。涉及林业、电力、水利、交通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在 7 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原则上优先审批使用村庄空闲宅基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对符合条件的,
填写《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 (规划许可)审批表》,并绘制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第十七条 根据各相关机构联审结果,符合条件和政策的,由乡镇政府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审核没有通过的及时告知村级组织并说明理由,由村级组织通知本人。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及时一次性告知村级组织,由村级组织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建设三层以上住房的,须依法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乡镇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将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将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新宅基地的申请审批要围绕中心村规划建设,严禁在搬迁撤并类村新批划宅基地。
第十九条
乡镇政府对村民宅基地申请不予审批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严禁城里人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利用农村宅基地建别墅大院和私人会所。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审批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拆旧建新”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级组织。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一)申请人年龄未满 18 周岁的; (二)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政府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三)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以其他形式转让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四)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没有严格按照“拆旧建新”要求,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没有将原宅基地交回村级组织的; (五)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六)宅基地选址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建房要求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划许可)自批准之日起,超过 1 年未动工建设的,原批准手续自动作废,村民如仍需建设的,需重新进行审批。对已批准但只建设房屋地基、围墙或简易房屋等占用宅基地行为,超过 2 年仍未按村庄规划要求完成施工的,予以依法查处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第四章 风貌管控
第二十一条 村庄规划应延续村庄传统街巷肌理和建筑布局,村民自建住房宜体现当地传统民居风格,弘扬传统建筑文化,将传统建造技艺与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相结合,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建设功能现代、风貌乡土、成本经济、结构安全、绿色环保的宜居住房。
第二十二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河南省农村住房设计图集编制导则(试行)》(豫建村〔2020〕251 号)要求,结合我
区村民安居需求、气候条件、地形特点、传统文化、民俗风情和传统民居风貌等因素,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 10 套以上,无偿提供给村民选取使用。建设三层以上住房的,施工图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二十三条 乡镇政府要结合辖域内传统文化和建筑风貌元素等,确定村庄居民点建筑群的总体风貌定位,选择适合本辖区的农房设计通用图册,在便民服务窗口进行展示、免费发放,并向有需求的村民免费发放图册电子版,引导群众按照设计图集进行建设,新建建筑的风格、色彩、选材要求应突出地方文化特色。
第二十四条 鼓励大专院校、规划设计单位为乡村建设培育、输送实用型人才,推荐规划、设计、...
篇三:农村房屋规划政策
1佛山市禅城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 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体系,切实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维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促进精品城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 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本办法所称的村民住宅,是指农村村民在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供其居住的宅院,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的村民公寓等形式的住房。
第四条 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停止审批新增农村宅基地以及单家独户式房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原址翻建。鼓励以整村改造的形式解决农村村民居住需求。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划的条件下,允许通过建设村民公寓,满足农村村民的合法居住需求。
第五条 经鉴定为危房的村民住宅,可按原产权面积和层数办理房屋维修、修建和加固的报建手续。
第二章 规划管控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利用和村民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法定规划,充分利用农村居民点内存量建设用地,鼓励推进旧村改造和村民公寓建设,控制农村宅基地总规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七条 各镇(街道)指导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农村宅基地资格名录库,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要求,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开展住房需求统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辖区农村村民住房需求情况,合理制定村民公寓建设计划和阶段性任务,统筹指导村民公寓建设项目的实施。
第三章 村民自治管理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成员集体依法依规行使所有权权利。负责事项包括:
(一)制定并公布本组织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
制度; (二)配合镇(街道)开展住房需求统计; (三)组织实施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利用、农村宅基地退出以及收回等活动; (四)组织实施村民公寓建设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宅基地,指导和监督所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行使农村宅基地所有权。管理事项包括:
(一)制定并公布本辖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的自治公约,备案所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制度; (二)配合镇(街道)开展住房需求统计; (三)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村民公寓建设活动,; (四)监督本辖区村民住宅建设活动,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村民委员会管理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根据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规定,组织群众广泛协商,制定本辖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的自治公约,具体应包括用地建房标准、建房活动管理、风貌管控、流转管理、退出收回、违规处理等。自治公约经村民会议表决通过,
报镇(街道)备案后,向全体村民公布实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结合村民自治公约,制定本组织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制度,经成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后,报村民委员会备案,并向全体成员公布实施。
第四章 资格权益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包括农村宅基地保障资格权和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权。
农村宅基地保障资格权,是指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依法享有的使用农村宅基地(含村民公寓)以保障住有所居的权利。
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权,是指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申请认定后享有的农村宅基地(含村民公寓)申请、申购、受让的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村民,是指:
(一)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股权固化或最近一次扩股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且目前户口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 (二)股权固化后出生或被合法收养,且目前户口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第一款人员的子女; (三)与前两款人员因婚姻关系(女方嫁入或男方入赘)入户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农村宅基地。其中:
(一)农村宅基地分户不以户籍分户为前置条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户”:
1.夫妻与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农村村民家庭; 2.每名成年子女可视为单独一户。
(二)“一宅”是指每户可享有的农村宅基地保障权益上限,即每户用于建房的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超过 80 平方米或者拥有一处村民公寓。
第十四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已达到 18 周岁的农村村民,可作为宅基地“户代表”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审查认定:
(一)“户”内在本村范围内无农村宅基地及村民公寓的; (二)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含征地拆迁)、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三)原农村宅基地已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在交回后“户”内没有其他农村宅基地及村民公寓的; (四)其他按规定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取得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
(一)户内成员在本村范围内已有农村宅基地或村民公寓的(含未登记的);
(二)户内成员的父母、子女在本村范围内存在“一户多宅”(含已建未登记的农村宅基地、村民公寓)行为的; (三)户内成员征地拆迁时已有住宅安置或承诺放弃农村宅基地安排的; (四)户内成员的原房屋位于征地拆迁范围,已签订拆迁回迁协议,根据拆迁协议应拆除但原房屋并未全部拆除或者收回的; (五)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农村宅基地(含村民公寓)的; (六)其他不符合申请的情形。
第十六条 取得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农村村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购本村范围内村民公寓的资格; (二)受让本村范围内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资格; (三)受让本村范围内村民公寓的资格。
上述情形的申购、受让行为,需先征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方可申请办理。
第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对辖区内的农村村民进行保障资格和分配资格的审查认定,建立包括保障资格权名录和分配资格权名录的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名录库,并对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 农村宅基地流转 第十八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将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通过继承、转让、赠与、互换等方式转移给其他人的行为。
第十九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法定规划; (二)界址清晰、面积准确,无权属争议,已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 (三)无依法裁定、查封等限制处分的情形; (四)未有法律法规或区人民政府认定的不得处置的情形。
第二十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受让方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因继承宅基地地上房屋导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发生流转的,流转受让方须为农村宅基地地上房屋的合法继承人; (二)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转让、赠与的,受让方须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农村村民; (三)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互换的,互换双方须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农村宅基地保障资格的农村村民。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以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开发经营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但不得侵害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附属物。农村村民转让、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农村宅基地
及村民公寓的,不予批准。
第六章 农村宅基地退出 第二十三条 农村宅基地退出,是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将农村宅基地退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
鼓励进城落户的和拥有多处农村宅基地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但不得以退出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综合评估退出农村宅基地的面积、区位、房屋状况等因素,给予一定货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农村宅基地退出的,使用权人须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村宅基地退出协议,约定农村宅基地的退出方式、补偿标准、时间要求等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宅基地退出台账,并及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收回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一)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农村宅基地的; (二)申购村民公寓,未按约定交出原农村宅基地的; (三)农村宅基地闲置两年以上(含两年)的; (四)农村宅基地地上房屋坍塌或拆除两年以上(含两年)未恢复使用的;
(五)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农村宅基地的; (六)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的; (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无人继承农村宅基地地上房屋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收回的情形。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村宅基地的,应对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章 村民公寓建设 第二十七条 为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应按照国土空间用途管控要求,依法依规、合理有序的建设村民公寓,解决农村村民的合法居住需求。
第二十八条 村民公寓建设应尽量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须按规定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购村民公寓:
(一)具有本村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农村村民; (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自愿退出名下农村宅基地,并签订退出协议的农村村民。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农村村民的住房需求进行全面细致摸底,合理确定村民公寓的建设数量和分配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探索以土地合并、置换等方式打破所有权界线,进行联合开发建设。
第三十一条 村民公寓建设套数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预留,预留村民公寓套数不超过应建总套数的 10%。预留村民公寓暂不分配,待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按规定流程提出申请并经分配审核通过后,方可分配给申请人使用。预留村民公寓未经分配审核前,建设单位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随意处置或分配。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承建村民公寓项目,在办理规划报批和施工报建手续后,应按照城镇住房规划设计有关规定动工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要求。
村民公寓施工完成后,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及备案。
第三十三条 村民公寓的申请和分配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村民公寓只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解决自住需求,不得对外出售; (二)除拆迁安置户根据相关拆迁安置文件执行外,严格按照“一户一宅”标准确定申购名单。
第八章 部门职责 第三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益、使用、流转、退出等管理制度;指导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行为查处,指导闲置农村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会同有关部门梳理规范村民公寓建设审批流程。
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落实村庄范围内的规划管控要求;规范规划报建流程和登记发证工作,配合上报村民公寓农用地转用审批;负责指导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指导违法用地的认定与查处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部门负责指导镇(街道)对村民住宅建设的设计、施工、建筑安全和质量验收;做好涉及水利方面相关服务和审批工作;组织开展乡村建筑工匠培训;规范村民公寓建设报建流程;负责编制、提供农村村民住宅设计图集和样式规范,引导乡村风貌提升。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指导镇(街道)对村民住宅违反规划等违建问题进行查处;对村民公寓的审批及建设过程涉及绿化、公共设施、环境卫生等方面进行审核或提出意见。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宅基地的监管及执法实施主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村民公寓建设项目立项认定,审核村民公寓建设的项目申请、用地选址、分配名单等,开展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九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
内村民住宅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第三十六条 建立区、镇(街道)两级农村宅基地工作考核机制。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对各镇(街道)农村宅基地工作履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将检查结果报区人民政府,作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底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各镇(街道)负责建立本辖区农村宅基地管理考核制度,强化责任落实,对各村农村宅基地管理纳入责任目标,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评比的依据。对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秩序混乱的村,各镇(街道)要及时责令其整改。特别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对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
第三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粤府函〔2020〕84号)规定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原有土地使用权证载面积,多占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村民未经批准或未按相关管控要求...
篇四:农村房屋规划政策
县村(队)
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行为, 合理集约用地, 减少相邻权纠纷, 依据《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及现行法律法规并结合鹤庆村民建房传统习惯, 特制订如下管理规定。
一、 房屋主房坐西面东, 层数不得超过三层, 在地块西地界线起 10. 0 米内建设, 高度不超过 12. 0 米; 次房为一层, 高度不超过 5. 8 米。(本规定建筑高度为房屋实际高度(非房屋计算高度), 为室外地坪(一般以地块前路面起计)
至女儿墙顶或屋脊(顶)
最高点的高度。
北房紧邻北侧主房, 日照影响较大, 建设超过一层应退让不少于北房计算高度的一半)。
二、 建筑的任何部位垂直投影均不得超出地界范围, 新建建筑(含围墙、 大门)
均自留滴水 0. 5 米, 紧邻地块间可按相邻户签订的协议留设。(自留滴水为勒脚以上外墙为准后退用地界线 0. 5 米, 地面以下基础放大脚、 屋檐可设在退让用地内, 踏步、 坡道不得超出外墙面)。
三、 基础±0. 000 标高比地块前所对应的规划路面设计标高高 0. 75 米, 在不影响片区总体布局及相邻户情况下,可建设半地下层或错层结构房屋, 但不得超出规定房屋总高度。(基础±0. 000 可设定以××户±0. 000 标高或标识为基准)。
四、 建筑风格为鹤庆传统白族民居风格, 青瓦白墙, 适当水墨画, 外墙尽量不贴瓷砖。
五、 雨污分流, 设置有厕所或卫生间的, 必须在自家用地范围内设置化粪池, 雨水、 污水需分别排入指定的城市管网。
六、 地块临城市道路, 城市规划可建设铺面的主房可临路建设, 并符合临路建设的退让及街面风格要求。
七、 屋顶不得擅自架设除水箱、 太阳能设施外的其它影响周围住户采光日照及片区环境的广告牌、 钢屋架等构筑物。
八、 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申请住宅用地的, 应当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 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 村庄管理机构审核, 乡(镇)
人民政府批准, 报县(市)
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主管部门备案; 新建房屋符合规划要求的 乡(镇)
人民政府核发《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 竣工验收合格后, 核发《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 和《房屋所有权证》。
九、 村庄规划区内的公共设施建设和新建、 改建、 扩建住宅, 由乡(镇)
人民政府核发《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并报县(市)
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十、 乡(镇)
人民政府村庄管理机构根据《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规定履行放线、 管理(处罚)、 规划竣工验收工作, 村民委员会、 村民小组负责日常规划管理工作, 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制止或上报村庄管理机构。
十一、 片区内地块流转, 必须把本管理规定一并转交给新用地户。
十二、 本规定自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若需调整须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或片区居民三分之二住户表决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重新审批。
村委会
二〇一二年
月
日
篇五:农村房屋规划政策
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农房搬迁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 进一步加强对南浔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农房搬迁工作的规范管理, 促进农村人口 向城镇转移, 加快城镇化步伐, 推进城乡融合, 更快地有效解决农民住房问题, 缓解用地矛盾,有效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有力推动城乡统筹发展, 提高广大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体方案》 的通知( 湖委办〔2010〕 8 号)
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浔委办〔2010〕 5 号)
有关规定, 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意见。
一、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以城市化、 工业化、 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 即“三化同步” )
为目 标, 以“高起点规划、 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经营”为具体要求, 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尊重民意、 集中民智, 通过整合各类资源, 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着力建设一批“特色鲜明、 品质一流、 作用突出”的现代化农民新社区,改善人居环境,不断满足农民的居住要求, 让农民享受更多的改革发展成果。
二、 基本原则 ( 一)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坚持以“三化同步”为统领,
根据人口 集聚、 功能配套的要求, 建设高标准的现代化农民新社区, 切实改善农民的居住环境, 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让广大农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成果。
( 二)
坚持自愿置换的原则。
充分尊重农村居民意愿, 实行公开公正、 自愿有偿置换, 通过政策激励, 引导农村居民居住向中心城区( 中心镇)
集聚。
( 三)
坚持有序推进的原则。
按照“政府可承受、 农户能接受、 推进可持续”的要求, 量力而行, 循序渐进, 着眼长远, 有计划、 有步骤、 有重点地推进。
( 四)
坚持节约集约的原则。
严格执行拆旧建新和宅基地复垦规定, 实现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
( 五)
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
在工作推进过程中, 一定要坚持“阳光操作” , 切实维护农民的知情权、 参与权和监督权, 把好事办好。
三、 搬迁的范围、 对象与基准时间 ( 一)
搬迁的范围、 对象 1、 中心城区宅基地置换的范围、 对象:
全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区范围内( 包括城镇规划区), 拥有农村宅基地和房屋,自愿永久放弃全部农村宅基地的农村居民( 非农)
户( 一户多宅、 一宅多户均按一户计算)。
2、 其他镇搬迁的范围、 对象:
本镇整治区范围内列入搬迁的拥有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农户及在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下列情况应计入家庭成员人口数或可以增加 1 名安置人
口 :
①户口 外迁的全日 制在校学生应计入家庭成员人口数;
②原户口在本村, 现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 士官( 除转业安置外)
应计入家庭成员人口数;
③原有常住户口, 现正在劳教或服刑的人员应计入家庭成员人口 数;
④已领取独生子女证, 且独生子女未婚嫁的, 可以增加一名安置人口 ;
( 二)
基准时间 以省政府项目 批准日 为基准时间( 新建房屋统一交付前人员有变动的, 按实际人口数计算)。
四、 搬迁方式 ( 一)
建新方式。
在南浔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 建设小高层、 高层公寓房; 在中心镇以及其他镇区规划区内以多层、小高层为主; 在中心村设立建新区的应根据农户需求, 可建造集体用地性质的公寓房或联排( 叠排), 具体房型由各镇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农户根据需要可自行选择南浔中心城区建新区或城镇、 中心村建新区; 也可以根据建新标准, 部分选择南浔中心城区建新区, 部分选择城镇、 中心村建新区。
( 二)
货币补助方式。
对自愿全部放弃建新的农民予以货币补助。
( 三)
建新方式与货币补助方式相结合。
对自愿放弃部分
建新面积的搬迁户, 放弃的建新面积允许政府回购。
五、 建新标准 ( 一)
人均建筑面积标准 按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 60 平方米的标准执行。
置换到中心城区和中心镇规划区内的按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 50 平方米的标准执行。
( 二)
建新地点和房型 1、 建新地点 ( 1)
南浔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 建设 30 万平方米的大型农民社区, 统一规划, 分步实施, 面向全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区农村居民户以及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户。
( 2)
练市、 双林、 菱湖 3 个中心镇规划区内, 以镇为单位, 面向本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区范围内以及本镇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户。
( 3)
其他镇规划区内, 以镇为单位, 面向本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区范围内以及本镇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户。
( 4)
城镇规划区外建新区内按农村土地整治规划编制确定建新地点, 面向本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户。
2、 建新房型 ( 1)
公寓房。
分为多层、 小高层、 高层三种类型, 公寓房建筑设计户型面积分为 60 ㎡、 80 ㎡、 100 ㎡、 120 ㎡、 140㎡五种。
( 2)
复式公寓房。
复式公寓房在小高层、 高层内设置,每套复式公寓房为两层结构, 建筑设计户型 160 ㎡、 200 ㎡和240 ㎡等。
( 3)
联排。
在城镇规划区外建新区内可建设四联排或六联排, 占地面积不高于 90 ㎡, 层数不高于三层。
( 三)
建新成本价格及房屋产权性质 1、 中心城区公寓房置换成本价格:
2012 年度签约, 置换公寓房的成本价格为 2500 元/㎡, 自行车库为 800 元/㎡, 汽车库为 1600 元/㎡。
因套型原因, 每户允许有 10 ㎡的超面积, 超面积部分以当年成本价再加 800 元/㎡的价格计算, 超过 10 ㎡以上部分房产的价格按照签约时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计算。对符合条件可置换 2 套( 含)
以上房产但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农户, 如果要求以房产换取资金的( 限 1 套)
, 政府可以成本价的 150%进行回购。
房屋产权性质:
商品房。
2、 中心镇公寓房置换成本价格:
练市、 双林、 菱湖 3 个中心镇置换公寓房的成本价格在不高于南浔中心城区成本价格的前提下, 具体置换的成本价格由各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房屋产权性质:
商品房。
3、 其他镇公寓房置换成本价格:
其他镇置换公寓房的成本价格及房屋产权性质, 由各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4、 城镇规划区外建新区内建造房屋的成本价格:
建新成本价格及房屋产权性质, 由各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
定。
在农村有合法宅基地和房屋的非农户, 每户以成本价置换公寓房限 1 套, 总面积不超过 120 ㎡。
置换中心城区公寓房成本价格、 市场价格每年公布一次。全区公寓房置换总量实行计划管理, 根据全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推进情况、 城市化进程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农村居民户换房的审批情况, 分别由区政府和 3 个中心镇人民政府公布本年度计划指标和建造地点。
如果农村居民户( 含符合条件的非农户)
换房规模超过当年度计划指标, 则采用提出换房申请的先后顺序或采取摇号方式确定换房对象。
六、 补助政策 ( 一)
房屋搬迁补助。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房屋搬迁为非营利性迁建。
具体搬迁补助政策由各镇( 开发区)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 二)
货币补助。
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助的, 除批准房屋评估中装潢价格及附属设施, 包括水、 电等按 100%给予货币补助外, 其房屋主体建筑部分按评估价格的 300%给予货币补助。
七、 供地方式和房产政策 采取国有划拨、 出让、 集体使用三种供地方式。
镇区建新区办理集体用地的,前提必须调整土地权属;办理国有出让的,应采取政府回购的方式, 并设置最低限价( 最低限价由各镇、开发区自行确定)。
以国有出让方式供地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和契证。
南浔中心城区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规
模原则上要求容纳 1000 户以上, 中心镇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规模原则上要求容纳 300 户以上, 容积率按各自“控规”执行。土地指标来源主要来自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增减挂钩指标,具体操作办法由区国土部门另行制定。
八、 搬迁程序 1、 申请。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搬迁实行申报制, 符合条件的农户和非农户向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并提供下列资料:
①申请书, 由符合条件的农户和非农户向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家中年满 16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部家庭成员签名, 也可以授权委托由户主代表家庭成员签名;
②搬迁报名表;
③搬迁与退宅还耕协议书;
④搬迁农户原住宅拆除承诺书;
⑤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对需要进行宅基地置换的农村居民户要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置换商品公寓房或货币补助书面申请, 并出具自愿永久放弃全部宅基地、 拆除现有住房( 含生产用房及地面附属设施)
的承诺书, 同时提交户口簿、 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等相关证件。
宅基地置换每年集中申报一次。
2、 受理。
根据镇( 开发区)
统一报送的住房置换申请,由区、 镇联审, 做好相关申请受理登记, 向区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报批等相关手续。
3、 公示。
所在村受理申请后, 由镇( 开发区)
初审, 初审基本符合条件的, 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接受群众监督, 公示时间为 7 个工作日 。
4、 报批。
要求置换南浔中心城区公寓房的, 经镇( 开发区)核实同意后,报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置换其他镇公寓房的, 经初审和公示后, 符合换房条件的, 由村汇总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批。
5、 签约。
经批准置换中心城区公寓房的换房户与所在村、镇和房屋建设单位签订四方置换公寓房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置换住房类型、 宅基地面积、 建筑面积、 付款方式、 交付时间等事项。
经批准置换其他镇公寓房的换房户与各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签订住房置换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置换住房类型、 建筑面积、 付款方式、 原住房拆除方式和时间、 交付时间等事项。
实施货币补助的农户, 与所在村、 镇( 开发区)
签订协议。
已取得农村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而未建造的, 应同时办理注销许可手续。
6、 房款预付。
置换城镇公寓房协议签订后 15 日 内办理预付房款相关手续。
置换城镇商品公寓房的, 面积在 120 ㎡( 含120 ㎡)
以下的, 每户预付房款 3 万元, 120 ㎡以上的, 每户预付房款 5 万元; 实施货币补助协议签订后 15 日 内办理预付资金相关手续, 预付金额为总价款的 50%; 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区建造的农村集中居住区农房, 房款预付标准由各镇或各村自行确定。
7、 注销。
现有农村住房应在签订置换公寓房协议后一个月 内由农村居民户自行腾空或拆除( 含生产用房及地面附属设施), 一个月 腾空期过后, 当地镇( 开发区)
组织专业施工队进场拆除。
从腾空之月 起到安置之月 止给予临时过渡安置补助, 标准为每户每月 500 元。
同时, 由所在镇收回该宅基地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 报区有关部门依法注销, 土地使用权收归村集体经济组织。
8、 交付手续。
南浔中心城区农民集中安置区建设, 由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单位组织施工, 竣工后安排已签约户统一进行选房( 选房方式由建设单位另行制定), 其它镇农民集中安置区建设由相关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各镇( 开发区)
在交付农户住房后 6 个月 内完成宅基地复垦等工作,并报区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确认, 同时向区农整办提供验收申请、 确认等相关材料。
经验收合格后, 由各镇( 开发区)
与农户进行结算。
9、 产权取得。
置换城镇商品公寓房的换房户在付清房款、缴纳相关税费后进行产权登记, 并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其它换房户在与所在村结清房款后办理产权登记, 并依法办理农房所有权证、 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九、 相关政策 1、 选择建新的项目 区农民享有符合农村危房改造、 地质灾害户迁建、 农村特困户和残疾人家庭建房的相关优惠政策。
2、 对于被搬迁户中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五保户” , 不作房屋安置, 在确保其权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 由村和镇( 开发区)
协商就近安排到敬老院居住, 费用按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3、 搬迁农户其计划生育、 征兵、 治安、 子女入学、 就医、民事纠纷调解等行政管理工作由原行政村或新社区负责管理。
4、 整治复垦后的耕地集体所有权性质不变。
宅基地复垦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村集体所有。
农民搬迁后, 原有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5、 置换商品公寓房需贷款的, 可以按规定向有关金融机构申请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鼓励有关金融机构为住房置换户提供多样化信贷服务, 支持农房改造集聚。
对参加湖州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 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给予政策性住房贷款。
6、 进入城镇居住农民在宅基地置换后, 除不再享有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权利外,原村民待遇不变、 土地承包权不变 (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情形除外)
、 股份分红权不变, 并继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利。
若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并农转非后, 享有城镇居民同等社会保障、 基本医疗、 子女教育、 职业培训、 就业服务等权利。
7、 中心城区和 3 个中心镇公寓房规划点的公建配套、 物业管理、 市政设施按湖州市城市社区建设标准配置。
8、 进入城镇居住农民就业后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与个人分别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 可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9、 进入城镇居住农民可自 主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 可以灵活就业身份按规定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
篇六:农村房屋规划政策
州市从化区农村村民非公寓式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引(修订建议稿)(条文注释稿)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20 年 7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
- -
2 - -
第二章
宅基地审批管理
.........................
- -
7 - -
第三章
审批流程
...............................
- -
7 - -
第四章
建设管理
...............................
- -
7 - -
第五章
规划核实
..............................
- -
18 -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
- -
19 - -
第七章
激励机制
..............................
- -
21 - -
第八章
附则
................................. .
- -
23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引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村民非公寓式住宅(以下简称”农村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保障村民住宅建设质量和安全,构建统一协调的建筑风貌,坚决遏制农村违法建设,营造舒适、宜居的生活环境,切实指导我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序开展宅基地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推进实施我区乡村振兴战略,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我区已编制并经区政府批准的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适用于本指引,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村(自然村)及国有农(林、果)场经编制村庄规划,按程序批准后适用本指引。流溪河林场范围内符合相关条件的原居民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由良口镇管理,横江农场范围内符合相关条件的原居民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由城郊街管理; (二)因修建水库等重大工程建设搬迁的移民村的农村住宅规划建设参照本指引(已通过货币补偿等方式安置的除外); (三)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纳入旧村整体改造的村庄中心城区范围不适用本指引,按旧村改造方案实施、公寓式住宅方案执行。
第三条
【基本原则】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一户一宅、依法审批、保障质量安全、遏制违法建设的原则,符合适用、环保、美观的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
【部门职责】
(一)镇(街)
1.镇(街)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
2.负责成立镇(街)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部门和工作制度,配备专业管理人员,落实村、镇两级工作职责并纳入到年度考核; 3.依托乡镇行政服务中心平台,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或整合相关资源力量集中办公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
4.负责对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前组织召开会议集体审议; 5.负责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上报备案; 6.负责对农村住宅建设过程中规划许可内容的监督及违法建设及时进行制止、查处;
7.负责对提供设计服务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结构施工图成果签收和对现场施工技术指导进行监管; 8.负责对提供放线验线、规划核实测量等的测绘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9.负责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10.负责对辖区内从事农村住宅建设的农村建筑工匠的日常管理; 11.负责对辖区内农村住宅工程管理工作和日常质量安全巡查工作; 12.负责办理规划核实、建筑风貌核实以及信息化档案收集、报送、移交等工作; 13.负责向区财政部门申报农村住宅财政专项补助资金需求和申请划拨,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14.负责办理宅基地用地及规划相关手续; 15.负责对辖区建筑风貌进行管控。
(二)区财政部门 负责保障各镇(街)农村住宅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及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工作运作经费。
(三)区农业农村部门 1.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2.负责完善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消除公安分户前置障碍。
3.负责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报区自然资源部门。
4.负责审查(已下放镇街办理事项,则指导镇街相关部门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5.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6.负责农村宅基地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四)区住建部门 1.负责对各镇(街)农村住宅建设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知识培训; 2.负责从化区农村工匠的监督管理; 3.负责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培训机构开展对全区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考核; 4.负责并组建全区农村村民住宅设计单位库。
(五)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部门 1.负责对各镇(街)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批后实施等业务的指导、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2.负责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3.指导镇(街)根据辖区地理、文化、居住习惯等制定符合各镇(街)特色、村规民约,并更具可操作性的风貌管控细则; 4.负责对镇(街)建筑风貌审查提供技术支持; 5.负责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建筑风貌技术审查费; 6.负责落实区乡村设计师制度; 7.负责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
8.协助镇(街)向广州市局申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区城管部门 1.负责指导各镇(街)对辖区内农村住宅建设的巡查管控,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 2.负责对各街道辖区内农村住宅规划核实中违法建设进行查处,配合各镇对辖区内农村住宅规划核实中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六)区应急管理部门 1.指导协调全区农村住宅建设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指导镇(街)安监中队开展农村住宅日常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七)区发展改革、环保、水务、农业、林业和园林、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指引。
(八)村民(居民)委员会 1.党建引领,基层自治。各村第一书记须严格把关资料审查,审查通过的,须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确保报建资料真
实有效。
2.负责设立 1 个宅基地协管员,由村第一书记负责监督,并报镇(街)备案。宅基地协管员协助本村村民、镇(街)、区职能部门做好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将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纳入日常巡查职责范围,及时发现、上报违法建设,督促村民依法开展农村住宅建设活动; 3.负责与异地新建的村民签订原宅基地退出及地上建(构)筑物拆除和退出协议; 4.负责出具异地新建的原宅基地上建(构)筑物已拆迁证明和现场照片。
第二章 宅基地审批管理
第五条【宅基地分配原则】
(一)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严格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按照省市相关规定的面积标准执行。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我省宅基地面积标准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
(二)“一户一宅”认定标准(该标准只适用于农民建房):
根据本条内容及《广州市从化区农村“一户一宅”核定技术指引(试行)》执行。
本村范围内,一户村民只能申请一块宅基地建设住宅。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标准,由村民自行申报后在村、社公示,村加盖意见,镇(街)审核后予以确认;非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属于修建水库等大型项目移民本村的外村村民(含身份已转化为居民的),在所属镇的协调下,可依照批准的村庄规划申请规划报建。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5〕20 号)第(十六)款及户籍登记情况,
“一户”的标准:必须具备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村民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同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婚龄或结婚后可视为分户;村民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以单独立户;村民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
“一宅”的标准:符合宅基地建房的村庄,一户村民只能申请一块宅基地建设住宅。是否符合“一宅”的情况,由农村宅基地信息数据库系统中核实,数据系统未完善前,由
村民自行申报后在村公示,村加具意见,镇(街)审核后予以确认。凡符合分户条件,没有享受“一户一宅”的村民,经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单独申请宅基地或公寓式住宅,也可以在整村拆旧建新时统一申请。
同时,以下情况可核定为“一户一宅”:
1.选择异地新建的村民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宅基地退出及地上建构筑物退出协议》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或以公开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建房的; 3.因修建水库等重大工程建设搬迁、地质灾害搬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方面因素搬迁的,已享受政府安置政策的,安置“一户”视为已拥有一处宅基地; 4.纳入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保护区和乡村振兴产业范围的宅基地和建筑物,村民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宅基地退出及地上建构筑物退出协议》后保留使用,可不视为已拥有一处宅基地; 5.其他特殊情况的,如海外华侨、港澳台胞和国家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原村民回村建房,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经镇(街)会同区国土规划局审核公示后确定,建设规模应与《规划建设管理指引》的要求一致。
6.因乡村振兴引进的高级人才需要入村建房的,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经镇(街)会同区委乡村振兴办、区委组织部、区国土规划局等部门联合审议通过后,报区人
民政府审批,建设规模应与《规划建设管理指引》的要求一致。
(三)“一户一宅”审核具体要求如下:
1.各镇(街)根据现场勘查、情况了解核查“四标四实”数据,我区最新农村地籍调查成果、村民住宅用地批准书台账及相关权属证明等方面数据; 2.各镇(街)根据数据的叠加,判断是否满足“一户一宅”要求,并在《“一户一宅”证明》、《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上加具审核意见; 3.各镇(街)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将包括《“一户一宅”证明》、《审批表》在内的全部资料报送区国土规划局审核,区国土规划局以“四标四实”数据,我区最新农村地籍调查成果、村民住宅用地批准书台账及相关权属证明等方面数据作为审核“一户一宅”依据,并将审核结果统一书面回复各镇(街) 。
第六条
【村级审核要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本村村民以户为单位提交的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后,村级组织须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街)。如果没有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则由村民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依照上述
程序办理。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者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像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街)。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核查职责,出具“一户一宅”证明,“一户一宅”证明材料须经村第一书记签字生效。
第三章
审批流程
第七条
【新增建设用地村民建房】
(一)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制定宅基地分配、使用方案,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区规划资源部门。
(二)区规划资源部门根据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相关材料,结合土地综合整治、拆旧复垦等方式,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提高村民建房集约节约水平。
(三)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以成片为原则,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每个村或经济联社村民建房需求合理确定用地红线,也可以是该村或经济联社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全部建设用地范围。
建设用地红线范围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规划资源部门申请划定,区规划资源部门核查该村村庄规划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及范围内存量和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并出具后续规划用地指引意见,其中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指引其委托测绘部门出具新增建设用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鼓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整村(社)在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一次性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四)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持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向区规划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区规划资源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报批材料,并按现行规定逐级上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新增建设用地经批准后,村民个人建房在批复用地范围内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五)新增建设用地涉及占用耕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市统筹落实的,由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单位缴交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未达到质量平衡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村(社)承担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改造责任,涉及改造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六)村...
篇七:农村房屋规划政策
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 〕 118 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 年 1 月 12 日
(此件公开发布)—1—
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全省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农村住房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自建房,是指由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以户为单位申请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管理,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村庄规划或者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对农户申请自建房的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作出审批的行为。第五条
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应当坚持简单易行、便民利民、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实行宅基地审批与建房规划审批合并办理,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的业务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农村自建房规划申请进行初审并提供审批手续—2—
办理指导或者代办服务。第二章
规划管控第七条
农村自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农村自建房,还须符合相关专项规划。第八条
农村自建房选址原则上应当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洪涝灾害频发区、地下采空区和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确需在以上区域建房的应当符合已批准的村庄规划并按照规划中制定的防灾减灾措施执行,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以村为单位开展综合评估后按要求实施建房。第九条
严格控制切坡自建房。确因用地困难需要切坡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确保建房安全。第十条
因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重大项目建设以及人口流失特别严重,拟实施搬迁撤并的村庄,应当严格限制建房活动。第三章
申请及审查验收第十一条
新申请宅基地自建房规划审批的,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3—
〔2019 〕 6 号)和《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实行规划审批与宅基地审批合并办理。第十二条
对原有合法来源宅基地上村民住房改建、扩建和翻建的规划审批,依据国家及我省“放管服效”改革精神,落实承诺制改革要求,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应当书面向乡(镇)人民政府承诺该建筑物符合当地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符合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农村自建房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主体责任。第十三条
规划审批重点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建房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拟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是否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等。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审查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个部门联动的农村自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实施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第十五条
申请新批宅基地和建房规划审批的,按照《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时一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十六条
新批准宅基地自建房竣工后,应当及时向乡(镇)—4—
人民政府申请验收。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事项公开制度,将村庄规划或者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承诺事项、投诉举报方式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栏等场所进行主动公开。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和承诺事项的监管实行村民自治管理,并纳入村规民约。通过村民自治无法解决的,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自建房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置涉及农村自建房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自建房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的标准和规范要求以及规划审批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村庄规划或者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未经批准的,暂不实施规划审批,可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建房。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集中建房的规划审批,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参照本办法执行。—5—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3年。—6—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各民主党派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 年 1 月 13 日印发
篇八:农村房屋规划政策
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 2011〕 372 号
各区县( 自 治县)
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 有关单位:
《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 二十七日
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 规范本市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 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重庆市城乡 规划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 集体土地上( 乡 、 村规划区中确定的集中居民点除外)
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住宅, 是指农村村民以户 为单位申请并经依法批准, 使用经批准的宅基地新建、 改建、 扩建的自 用住宅。
第三条 区县( 自 治县)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用地管理工作。
镇( 乡 )
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没有设镇( 乡 )
人民政府的区域, 由区县( 自 治县)
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应遵循以下原则:
( 一)
节约、 集约利用土地, 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适度集中布局;
( 二)
安全、 适用、 美观、 经济;
( 三)
符合我市有关乡 村风貌的规划设计要求, 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与自 然环境协调, 鼓励采用通用图集;
( 四)
符合乡 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在城乡 规划区内 的, 还应符合城乡 规划;
( 五)
尽可能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 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禁止占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 乡 规划和村规划确定的城镇或乡 村道路用地;
( 六)
位于公路的建筑控制区、 铁路弯道内 侧、 平交道口 和人行过道附近及河道、 湖泊管理范围内的,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不符合的,应当迁建;
( 七)
位于自 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或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 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不符合的, 应当迁建;
( 八)
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 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内建设村民住宅; 位于地质灾害高易发区、 中易发区和低易发区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九)
不得危及电力、 石油、 天然气等设施的安全;
( 十)
法律、 法规禁止建设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
第六条 农村村民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 应当申请办理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新申请或改变、 扩大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 应当申请办理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用地审 批手续。
第七条 农村村民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建设的, 申请办理乡 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 一)
书面申请( 原件 1 份)
;
( 二)
申请人身 份证明材料及其户 籍人口 证明文件( 复印件 1 份, 核原件)
;
( 三)
村民委员 会书面意见( 原件 1 份)
;
( 四)
原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件( 限使用原有宅基地的; 复印件 1份, 核原件)
;
( 五)
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 限改建、 扩建的; 复印件 1 份, 核原件)
;
( 六)
建筑设计方案图或通用图集( 拟建层数为三层但未使用通用图集的, 应提供设计单位资质; 原件 2 份)
;
( 七)
涉及邻里关系的, 需提供邻里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 涉及减少原有间距、 影响房屋结构安全、 通行及其他对他人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的情形, 原件 1 份)
;
( 八)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农村村民新申请宅基地或改变、 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进行建设的, 申请办理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 一)
书面申请( 原件 1 份)
;
( 二)
申请人身 份证明材料及其户 籍人口 证明文件( 复印件 1 份, 核原件)
;
( 三)
村民委员 会书面意见( 原件 1 份)
;
( 四)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使用宅基地面积的书面意见及附图( 复印件 1 份, 核原件)
;
( 五)
建筑设计方案图或通用图集( 拟建层数为三层但未使用通用图集的, 应提供设计单位资质; 原件 2 份)
;
( 六)
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 限改建、 扩建的; 复印件 1 份, 核原件)
;
( 七)
涉及邻里关系的, 需提供邻里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 涉及减少原有间距、 影响房屋结构安全、 通行及其他对他人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的情形, 原件 1 份)
;
( 八)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一)
农村村民持申请材料向镇( 乡 )
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二)
镇( 乡 )
人民政府自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 起 20 个工作日 内 进行审查。
同意的, 核发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附图; 不同意的, 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主城区二环以内( 具体范围见附件)
和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 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镇( 乡 )
人民政府在作出审 查决定前, 应先报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审 查。
镇( 乡 )
人民政府认为涉及公路、 河道、 林业等相关部门的, 可以征求公路、 河道、 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农村村民申请办理用地审 批手续时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 一)
书面申请( 原件 1 份)
;
( 二)
申请人身 份证明材料及其户 籍证明材料( 复印件 1 份, 核原件)
;
( 三)
农村宅基地申报表( 原件 2 份, 乡 镇政府、 村委会、 村民小组需在此表上签注意见)
;
( 四)
乡 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复印件 1 份, 核原件)
;
( 五)
原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 限改建、 扩建的; 复印件 1 份,核原件)
;
( 六)
因地质灾害迁建的, 需提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地质灾害鉴定材料( 原件 1 份)
;
( 七)
确需占用耕地的, 需提供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3 以上成员 签字同意的书面材料和补充耕地方案( 原件 1 份)
;
( 八)
搬迁新建户还应提供旧宅基地的处置方案( 原件 1 份)
;
( 九)
乡 镇( 街道)
出具的不在地质灾害危险区、 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 或在地质灾害易发区但不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意见( 原件 1 份)
;
( 十)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用地审 批手续:
( 一)
农村村民持申请材料向镇( 乡 )
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二)
镇( 乡 )
人民政府自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 内 进行初审 并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 查。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 起 10 个工作日 内进行审 查, 审 查合格后报区县( 自 治县)
人民政府进行审 批。
区县( 自 治县)
人民政府自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 内 进行
审 批。
同意的, 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 不同意的, 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镇 ( 乡 )
人民政府在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审 查办理过程中,应通过现场定位, 确定拟建住宅的空间位置。
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由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核定是否位于规划城镇道路用地范围。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住宅的地上、 地下建筑投影面积及附属设施不得超出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使用的宅基地用地范围。
第十四条 在取得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 批手续前, 不得擅自 动工建设。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档案由核发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行政机关管理, 并按照《重庆市城乡 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的规定移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在核发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 镇( 乡 )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跟踪管理, 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开工和竣工时, 镇( 乡 )
人民政府应派工作人员 到建设现场进行查验, 并作好记录。
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 由镇( 乡 )
人民政府依法进行查处。
镇( 乡 )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巡查, 发现未取得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 修建的违法建筑, 应及时制止。
对位于乡 、 村规划区内 的违法建筑依法进行查处; 对位于乡 、 村规划区外的违法建筑, 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查处。
第十七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 村用地管理工作的指导, 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 村规划管理工作的指导, 区县( 自 治县)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 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 检查。
第十八条 对擅自 改变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附图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镇( 乡 )
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可拆除。
对未取得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 进行建设的, 镇( 乡 )
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并限期拆除。
第十九条 对在乡 村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违反本暂行办法的有关工作人员 , 按照《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行政审 批中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和《重庆市城乡 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1]
篇九:农村房屋规划政策
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一优三化”发展战略,统筹城乡发展,严格规范村民建房管理,深化村民建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村民建房用地监督管理机制,助力扶贫攻坚,建设美丽乡村。
二、工作内容 (一)切实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1.明确编制主体。各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负责编制村庄规划,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做好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市规划局负责指导规划编制、审查并报市政府审批。
2.提高编制质量。村庄规划编制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自然条件和当地实际,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注重贴近实际、突出特色,广泛听取农村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村庄规划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科学确定村庄规模。各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应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并鼓励有条件的村庄设立固定的规划公示牌。
3.维护规划权威。规划一经审批,任何人不能随意更改。确需修改或涉及重大项目用地调整的,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报批调整。
(二)切实规范农村建房审批程序 1.加强建房管理。各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负责受理规划许
可证的申请,并按相关要求依法进行审查。在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建房的,要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房的,要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规划许可证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在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不得批准建房,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农村住房建设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宅基地批准后两年内未建住宅的,原用地批准文件失效。对农村住房建设审批过程中,要严格农村村民建房申请对象审查,农村建房的申请对象必须是符合建房条件的本村村民。
2.明确审批程序。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用地、集体土地上建房,必须严格办理程序:农村村民持用地预审意见(或者土地使用证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及村民建房申请等材料,报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审查。需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结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再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应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依据村庄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划要求的,由市规划局乡镇分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在 7 日内报市规划局备案;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子核发,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农村村民获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开工前,农村村民应当向所在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提出现场放线申请,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组织国土、规划等部门现场放线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竣工后,农村村民应在 15 日内向所在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报送竣工房屋图像和相关资料,办理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
(三)切实加强农村建房行为管理
1.不准违反规划选址建房。农村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按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不按规划选址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2.不准突破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审批建房。按照节约集约用地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住房建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农用地转用报批审核制度,严格执行宅基地中请条件,在分解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保障合理的农村建房用地需求。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用地的总量控制,不得突破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审批建房。
3.不准在地质灾害区等危险区域建房。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加强指导,使农村新建住房避开可能出现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域,避开风口和可能出现山洪或被洪水淹没的地段,避开各类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来空区,避免被铁路、过境公路、高压输电线路穿越。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村民确需建房时,需要就地质灾害预防等事项向国土、规划等部门进行技术咨询,相关部门应为其建房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堤防、防护堤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建设住房,已建住房要逐步拆除,确保水利工程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不准非法占用耕地建房。新建住房应尽可能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严格执行耕地保护“红线”政策,确需占用耕地建设住房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落实“占一补一”要求,坚决杜绝乱占滥用耕地建房,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建新必须拆旧(经核定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除外),鼓励在原址按规划要求拆旧房建新房。易地新建住房先拆后建的,优先安排宅基地。
5.不准超宅基地面积标准建房。新建住房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 140 平方米;占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荒山、
荒坡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 200 平方米。提倡建设双拼式、联排式住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公寓式住宅。
6.不准违反质量安全要求建房。建立农村住房建设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等制度。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由具备相应技能的建筑工匠承建,有条件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承建。鼓励引导建房户与施工承包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施工符合设计图纸、操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市城乡建设局和各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应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质量与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落实农村住房建设各方的质量安全责任,指导建房户组织竣工验收,杜绝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发生。
7.不准破坏生态环境建房。农村住房建设应严格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最大限度减少对自然山体、水体、植被等的破坏,做到不挖山、不切坡,不填塘、不砍树。禁止占用耕地烧砖制瓦,已占用的要进行清理,并限期整理还耕。
8.不准损毁历史文化遗存建房。农村住房建设不得擅自拆除或损毁历史文化遗存。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应及时编制保护规划,农村住房建设应符合公布实施的保护规划。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住房,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住房,应符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零散分布在农村的具有传统建筑风貌、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遗存要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
9.不准在村庄规划区外的交通道路两侧建房。高速公路两侧各 50米、国道两侧各 20 米、省道两侧各 15 米、县(市)道路两侧各 10 米、
村道两侧各 5 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村庄点和住房。
(四)切实加大违法建房查处力度 1.明确职责分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审核各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展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坚决查处违法使用土地建房行为;制定各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村庄用地管理实施办法,负责农村村民住房用地以及村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以及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规划局负责指导村庄规划编制、审批,指导和督促各乡镇分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备案工作;牵头制订和考核各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农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年度目标考核办法。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加强对农村村民建房设计、施工等环节的指导和监督,研究制定农村建房质量和安全管理办法。各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负责农村建房的审核把关,并组织其城建、城管部门开展本辖区范围内日常巡查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农村建房的査违控违检查工作,并牵头组织农村建房重点案例的拆违行动。
2.建立三级巡查制度。要建立农村建房各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和村委会、村民小组三级巡查制度,并建立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农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和耕地保护情况纳入对各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的目标管理考核范围。村民小组负责农村建房一级巡查,督促建房户严格按规定建设,对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村委会。由村委会负责农村建房ニ级巡查,对接到举报或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坚决子以制止和处理;确实无法控制的,及时报告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各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负责农村建房三级巡查,负责对一、二级巡查工作进行指导、调度、监督,同时及时对本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规划区范围内
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3.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农村建房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坚决强制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由市国土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限期拆除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房屋。
4.建立市级督导巡查制度。由市纪委(监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房产局等部门组成联合巡查组,不定期对各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农村村民建房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单位和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市规划局局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各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设立规划分局,对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实行“全覆盖”,切实加强对乡村土地规划建设的管理。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要将乡村建设规划、村庄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列出专项资金用于村镇规划编制和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市财政列出专项资金
予以奖补。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要迪过进村入户宣传、印发图册及材料等手段,向村民宣传新建及哎扩建农房的法律知识,逐步提高农民建房的法律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同时,编印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及质量安全技术手册,免费发放到建房户,组织建筑、结构等专业设计人员下乡,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加强对政策法规的宣传解读,加大违建案例的查处宣传,帮助群众认识违法建设行为的危害性,取得广大村民的理解、认同与支持。
(四)加强督查考核。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和督促,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对各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村庄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农民建房、宅基地管理和查违控违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确保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依法依规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