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公职人员酒驾调研报告
酒后驾驶调查调研报告一.我国酒后驾驶现状
报告题目:学校名称:年级专业:学生姓名;学号:指导教师;开始时间;完成时间:社会调查报告
关于酒后驾驶的调查报告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近日分组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应在草案已有的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拟在刑法中增加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追逐竞使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很多人听说这一条款的出炉都拍手叫好,于是针对这一现象,我们对我们的家乡——河北省沽源县,我们采取了抽样调查的方法分别选取周一、周三、周五、周日四天车流量较大大的红绿灯点进行了调查,通过观察每一个被交警拦截下的司机及记录他们是否被罚的情况得到如下结果:周一有33辆车的司机是酒后驾驶,其中8人是醉酒驾驶。周三有25辆车的司机是酒后驾驶,其中10是醉酒驾驶。周五有28辆车的司机是酒后驾驶,其中11人是醉酒驾驶。周日有63辆车的司机是酒后驾驶,其中有42认识醉酒驾驶。
并且我们通过网上调查100人、咨询交警得知醉酒驾驶的司机一般会出现以下情况:一、27%的人看见交通信号灯后反应慢。二、40%的人开车方向左右摇摆不定,突然转向或者在道路中线驾驶。三、15%的人逆向行驶。四、7%的人乱踩刹车。五、6%的人转弯幅度达,突然转弯或违法转弯。八、5%的人黑夜开车不开前灯。同时我们又咨询开车司机,发现几乎每个司机都知道酒后开车是违反交通规则的,但是有90%的人不知道是违反了什么法例。同时67%的司机都有醉酒驾车的经历,95%的人都有酒后驾车的经历,但是当被问及既然知道违反交通规则为什么还要驾驶时70%的人认为酒后驾驶不会出现事故,30%额人是出于没办法,侥幸心理的存在使他们驾驶。
篇二:公职人员酒驾调研报告
关于醉酒驾驶案件的调研报告
关于醉酒驾驶案件的调研报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02日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醉驾入刑”的震慑以及有关部门的打击下,部分群体的危险驾驶行为有所收敛,但仍有相当数量的驾驶者以身试法,醉驾行为不降反升,尤其是今年入夏以来,威海市已连续发生数起因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和财产损失。
一、醉驾案件上升趋势明显且高位运行
2011年5月至2014年7月,威海市判决生效的醉酒驾驶案件共1455件,占同期刑事案件的22.4%;犯罪人数1455人,占同期犯罪人数的16.5%。2011年仅为45件,2012年、2013年分别上升到475件、508件,各占同期刑事案件的23%、24.9%。今年前7个月已达427件,占同期刑事案件的31.3%,同比上升48.9%,案件数量上升明显。
1.从发生地看,荣成70件,占4.8%;文登137件,占9.4%;乳山533件,占36.6%;环翠360件,占24.7%;高区169件,占11.6%;经区186件,占12.8%。乳山发案数量多,与公安机关的查究力度大有一定关系。
2.从身份看,本地人1154人,占79.3%,外地人301,占20.7%。其中,农民在被告人占第一位,共376人,占25.8%;其次是个体工
商户,共325人,占22.3%;无业人员居第三位,共297人,占20.4%;工人272人,占18.7%;国家工作人员人数最少,为7人,占0.5%。
3.从年龄看,大部分在35岁以上,共1014人,占69.7%;26岁至35岁的317人,占21.8%;18至25岁的124人,占8.5%。
4.从性别看,被告人绝大部分为男性。男性共计1446人,占99.4%;女性9人,占0.6%。
5.从文化程度看,被告人绝大部分学历偏低。初中及其以下文化程度的939人,占64.5%;高中和中专文化程度的377人,占25.9%;大专及其以上文化程度的139人,占总人数的9.6%。
6.从驾驶的机动车类型看,主要为摩托车和小轿车。摩托车604辆,占41.5%;轿车512辆,占35.2%;农用车84辆,占5.8%。在不同区市,各类车型所占比并不相同,其中乳山摩托车所占比例最高,为75.2%,环翠、文登、荣成的比例也较高,分别为30%、29%和28.2%,高区和经区相对较低,分别为15%和6%;文登区和环翠区农用车的比例较高,分别为23%和10%。
7.从被查获的方式看,醉酒驾驶行为多伴有交通事故,多因发生事故而被查获。发生事故而被查获的有478件,占32.9%;荣成、文登、高区伴有交通事故的比例均在80%以上。
8.从醉酒程度看,被告人绝大部分醉酒较深。酒精含量8-150mg/100ml的有364件,占25.02%;酒精含量150-250mg/100ml的有691件,占47.49%;酒精含量250-350mg/100ml的有393件,占27.01%;酒精含量350mg/100ml以上的有7件,占0.48%。
9.从发案时间看,夜晚发案的占近7成。其中发案量最高的时段为晚20-23时,发案量为928件,占63.8%;午后14时-16时发案量也较高,发案量为388件,占26.7%。
10.从判决结果看,适用缓刑的比例较高。免予刑事处罚的8人,占0.5%,判处拘役并宣告缓刑的1212人,占83.3%,判处拘役的有235人,占17.5%。
二、醉驾行为上升的原因比较复杂
(一)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加。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机动车的保有量逐年增加,相伴而生的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行为也不断上升。2009年,威海市的机动车保有量为595363辆,而2013年底的机动车保有量为743948辆,5年共增长24.9%,年均增加机动车29717辆,年均增长率为5.7%。其中汽车保有量上升更为明显,由2009年的264279辆增加至2013年的486914信,达到“人人受益”目的。三是强化商家的提示义务。在酒店、餐馆、公共停车场、酒吧及其他娱乐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等温馨提示或宣传画,友情提示饮酒者和醉酒者请勿驾车,不断增强警示作用。
(二)加大打击力度。一是加大查处力度。建议公安机关严格执勤执法,形成严管常态化,加大对酒驾、醉驾行为的排查频率和密度,将日常检查整治与集中专项整治相结合,对醉驾行为,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处罚一起,促使驾驶人员放弃侥幸心理,强化公共道德和公共安全意识,自觉约束酒驾、醉驾行为。二是建立醉酒驾驶案件速办机制。建议公检法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理顺醉酒驾驶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理等流程,加强案件由立案侦查到判决执行各个环节的衔接,建立快速、准确处理的联动机制。三是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结合具体案件酒精含量、时间、酒驾次数、环境、地段等因素,综合评价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制定统一的量刑标准。对两高、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八种从重处罚的行为,要依法从重判处,同时减少缓刑的适用比例,始终保持对醉驾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建立惩戒联动机制。一是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醉驾人员,要依法吊销驾驶证;对同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要取消终身驾驶资格。对醉酒驾驶的公职人员,除判处刑罚外,要建议有关单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在企业工作的醉驾人员,要依照《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建议用人单位解除与醉驾者的劳动合同,增强驾驶人员对法律的敬畏意识。二是加大信用惩戒力度。强化与保险、银行的机构的协调联动,建立针对醉酒驾驶行为人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浮动制
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并由银行采取记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降低行为人信用等级等措施,提高危险驾驶的违法成本,从而达到遏制危险驾驶犯罪的目的。
(四)倡导积极健康的酒文化。要在全社会倡导积极健康的酒文化,引导公民树立健康饮酒、适量饮酒的理念,切实改变劝酒、派酒的不良风俗习惯,不仅需要主人一方少劝酒、多劝阻,还需要开车一方坚持原则,自觉拒绝饮酒,或者以茶代酒。同时,要加强饭店、娱乐场所的提醒责任,对开车前来消费的顾客及时劝止酒后驾车行为。通过多种方式,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深入人心,使全社会形成禁止酒驾、文明驾车的浓厚氛围。
(五)
建立规范的代驾机制。在短期内无法扭转传统饮酒习俗的情况下,建议积极引导和扶持代驾行业的发展。一是确定代驾主管部门。明确交通行政管理机关是代驾公司的主管部门,对代驾公司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及诚信等进行监督管理。二是建立代驾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代驾公司档案,采用科学的手段加强管理,加强对代驾公司的监管。三是制定规范的机动车代驾服务合同。合理界定代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代驾纠纷的发生。四是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统一代驾收费标准,公布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随时接受投诉,加大对扰乱正常代驾市场的“黑代驾”的处罚力度,加强对代驾业的监管。
自20**年5月1日施行一年多以来,我市政法各部门一直对醉酒驾驶保持严打态势,稳妥地处理了一批“醉驾”犯罪案件,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醉驾入刑”威慑力初步显现,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数量仍居高不下。本文对我市20**年5月至20**年10月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进行了梳理,对该类案件的特点及成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针对性建议,旨在减少“醉驾”以及因此引发的交通事故,推动形成安全、文明的交通秩序。
一、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一)月收案数稳定,总数居高不下。20**年5月至20**年10月,共受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75件,占刑事收案数的6.78%,仅次于盗窃和交通肇事案件。从每月的收案情况看,收案数稳定,波动不大,仅4月份收案数为11件,其余月份一般维持在5件左右。
(二)全部适用实刑并处罚金。75件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判处1至6个月拘役且并处1000元至6000元不等罚金的为75件75人,实刑适用率为100%。其中,判处3个月以下的为58件,占77.33%;判处3个月以上的为17件,占22.64%,最高判处5个月且只有2件。从与其他地区法院相比而言,我市危险驾驶犯罪案件量刑相对偏严,缓刑基本不予适用。如课题组在安徽黄山、江苏扬州等地法院考察时,当地法院缓刑比例较高,平均超过40%,而浙江地区部分法院如奉化法院缓刑适用率高达80%。
(三)审判周期短,服判息诉率高。危险驾驶犯罪案件进入法院后,平均审理天数仅为2天,且被告人一般均主动认罪,所判案件无一起上诉、信访。服判息诉率高的主要原因是危险驾驶犯罪基本属于现行犯,证据比较容易固定,且法官自由裁量权空间较少,不易出现被告人感受强烈的量刑失衡问题。
二、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特点及原因分析
(一)犯罪主体
1.农民成犯罪“主角”。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看,农民56人,占74.67%,个体工商户6人、企业职工8人,公职人员2人,企业老板3人。
2.犯罪主体基本为男性。从被告人的姓名情况看,75名被告人中男性72人,女性仅为3人。由此可见,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男性发案率远高于女性。
3.犯罪年龄主要集中在30至50周岁。从被告人的年龄情况看,30周岁以下的4人,占5.33%;30至40周岁的33人,占44%;40至50周岁的31人,占41.33%;50周岁以上的7人,占9.33%。由此可见,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年龄主要集中在30至50周岁,比例高达85.33%。
4.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从被告人的文化程度看,小学以下文化20人,占26.67%;初中文化41人,占54.67%;高中文化7人,占9.33%;大专及以上文化7人,占9.33%。由此可见,危险驾驶犯罪主体初中以下文化的有61人,占81.34%,文化程度普遍较低。
5.外地户籍人员占较大比例。从被告人的户籍看,具有XX市户籍的47人,占62.67%;外地户籍人员28人,占37.33%。外地户籍人员主要为来临外来务工人员和途经临安的车辆。
6.犯罪成因分析
一是临安地处山区,农业人口多,农村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缺乏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多数人虽知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但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没有清晰的认识,“醉驾”危害性在农村的宣传力度不够。二是被告人集中在30至50岁之间的青壮年男性,这个年龄阶段的人群经济实力强,一般具有机动车的购买能力,社会应酬相对较多,直接导致该群体“醉驾”高发。三是部分“醉驾”被告人存在侥幸心理。有的人意识到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但认为自己喝得不多,头脑清醒,应该不会出事;有的人纯粹逞强好胜,自认为车技好、反应快、车辆性能好,应该不会出问题;也有的人认为自己开车的距离较近,对周围交通路线较为熟悉且附近没有交巡警平台设卡专项检查,应该不会发生事故或被交巡警查到;还有的人自认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使“醉驾”被逮住,公安机关也会卖个人情予以放行。
(二)犯罪工具
1.摩托车成为“醉驾”主要工具。从犯罪工具看,75件危险驾驶案件中,驾驶摩托车的34人,占45.33%;驾驶轿车的23人,占30.67%;驾驶货车、客车的18人,占24%。由此来看,摩托车成为“醉驾”主要工具。
2.成因分析
由于费用低廉、操作简单、驾驶证相对易考,且在崎岖山路上灵活方便,近年来,摩托车成为我市农村主要交通工具,一方面农村摩托车数量日益增多,另一方面农村大多数摩托车驾驶员误认为“醉驾入刑”是对大车、小轿车而言,与摩托车无关,他们普遍认为醉酒驾驶摩托车大不了被罚款或扣分,且对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没有清楚的认识。由此,造成摩托车成为危险驾驶的第一犯罪工具。
(三)犯罪时间
1.案发时间相对集中。从案发时间看,晚餐以后7时左右为案发高峰期,有53人,占70.67%;案发时间在下午的19人,占25.33%;凌晨的3人,占4%,三起均为酒后交通事故报案查获。
2.成因分析
快节奏、高压力的工作生活配景下,晚餐饮酒日益成为释放压力、放松心情、交流感情的“润滑剂”,这种现象在周末、节假日期间越加明显,这部分被告人酒后驾驶往往心存侥幸心理,事后则往往懊悔不已。另一方面,交警部门也针对性的把查“醉驾”的主要力量集中在这一时间段,由此造成夜间晚餐以后成为案发高峰期。
(四)案发地点
1.案发地点以市区为主,并向周边辐射。75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案发地点在市区的45件,占60%;市郊的29件,占38.67%;高速1件,占1.33%。
2.成因分析
市区为交警部门“醉驾”查处的重点区域,而相对而言市郊、非市区镇,交警查处较少,导致危险驾驶案件主要集中在市区。但这却并不能说明市区“醉驾”的危害高于非市区区域。非市区区域“醉驾”由于速度较快,往往造成重大事故。
(五)犯罪情节
1.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偏高。75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经检测酒精含量每100ml达80mg-100mg的9人,占12%;100mg-200mg的50人,占66.67%;200mg以上的16人,占21.33%。
2.“醉驾”引发事故比例较高。75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伴随事故发生的有26起,占34.67%,其中16起被告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3.“醉驾”无牌、无证者现象严重。75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无牌或无证的有20起,占26.67%。
(六)“醉驾”典型案例
1.自我揭发的“醉驾”。被告人甄某于2012年6月20日14时许饮酒后驾车,途经锦北街道临水路“林水山居”小区西门路段时,车辆驶出路面,与道路东侧行道树及路灯杆发生碰撞,造成其本人受伤,车辆及行道树、路灯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随后赶到的交警抓获,抽取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6mg/100ml。法院认为,被告人甄某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
2.胆大妄为的“醉驾”。
被告人林某于2011年12月25日晚饮酒后驾驶微型货车,途经锦北街道保锦路与环北路交叉口路段,遇到交警检查。为逃避检查,林某驾车欲掉头逃离,执勤交警王某上前示意林某停车,但林某仍继续倒车,拒绝检查,致使王某被撞倒受伤。同时又造成旁边一辆轿车损坏。法院认为,林某行为已分别构成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三、减少危险驾驶犯罪的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法律配套,实现“醉驾”量刑均衡化。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幅度虽仅在拘役一个月至六个月之间,但目前量刑标准尚未完全统一,且对何种情形可以适用缓刑及免予刑事处罚缺乏统一标准。2012年9月,浙江省高院会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下发了《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省“醉驾”量刑均衡化问题,但仅是内部文件,应及时出台“醉驾入刑”的司法解释,统一刑罚处罚尺度。同时建议将危险驾驶罪增加到《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常见罪名中,对醉驾行为可以按照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值确定相应的基准刑,除考虑一般量刑情节外,可以增加基准刑一定百分比的情形。比如可以参考杭州地区“醉驾”案件的量刑细则,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刑期一个月:无驾驶汽车资格醉酒驾驶汽车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曾因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其他情形。同时,严格控制缓刑或者免刑的适用。缓刑、免刑二者均属非监禁刑,某种程度上甚至形式上显得比酒驾行政拘留15天处罚还要轻微,仅在留下犯罪前科及公务员醉驾开除公职、学生影响升学参军等问题上相对较重,但相对于普通人醉驾而言适用缓刑与免予刑罚难以达到立法所预期的社会效果,如过多适用缓刑或者免刑,一定程度会弱化打击效果,降低震慑效应,削弱法律威严。
(二)加大法制宣传,实现“醉驾”知识全民化。危险驾驶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行为,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不能存在盲区,同时要提高法律宣传的针对性。如针对目前我市“醉驾”现状,应将农民、摩托车驾驶员以及中青年列为重点宣传对象。同时,将饭店、酒楼、ktv等娱乐场所以及外来人员聚集地区作为重点宣传场所。除利用传统电视、报纸、网络、标语等传统宣传教育方式外,可以创新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如可以强化商家告知提示义务。在酒店、餐馆、公共停车场、酒吧及其他娱乐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等温馨提示或宣传画。在收银结账时,商家也应当友情提示饮酒者和醉酒者请勿驾车,不断增强警示作用,最大限度打消饮酒者和醉酒者的侥幸心理。另外,可以借鉴香烟危害的宣传手段,量身打造“酒瓶”。酿酒厂家可在酒瓶的开瓶处、纸质包装上印刷“饮酒请勿驾车”、“珍爱生命,远离酒驾”等字样,提示人们酒后请勿驾车,在体现人性化设计的同时进一步起提示作用。
(三)加强部门联动,实现“醉驾”威慑立体化。开展摩托车驾驶群体专项整治活动,在我市摩托车保有量日益增多的现实压力下,对庞大的摩托车队伍进行有效管理已迫在眉睫。加强对摩托车醉驾的打击力度,可以很大程度上消除部分社会隐患,重点防治无牌、无证驾驶摩托车行为。公安交巡警部门要积极协调保险、银行等机构,建立酒后驾驶等严重交
通违法行为和酒后驾驶引发交通事故与机动车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对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人大幅提高机动车保险费率,并依照规定纳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降低酒驾者的信用等级,以此提高酒后驾驶的违法成本,有效遏制“酒驾”和“醉驾”,保障交通秩序健康、安全、有序发展。同时,公安、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开展专题讲座的方式以案说法,法院可以采取危险驾驶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或巡回审判的方式教育广大人民群众。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关于醉酒驾驶案件的调研报告
2014-5-414:47:01《人民法院报》2014年5月4日
张
勇
董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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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入刑已两年有余,至2013年12月31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288件(均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其中2011年5月1日至12月31日56件,2012年全年共115件,2013年全年共117件。从案件数量可以看出,虽然法律实施已历时两年多,醉酒驾车的人仍不在少数。该院在审理此类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如下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展开调查研究。
一、醉酒驾驶案件呈现出的特点
(一)醉酒驾车导致事故频发
危险驾驶案件的被告人均处于醉酒状态,受酒精影响,驾驶人的控制能力、判断能力均有所下降,醉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频率极高。
2012年该院审理的115件危险驾驶案件中,发生交通事故的68件,占总数的57.6%;2013年此比率达到61.5%。同时分析发现,发生交通事故的频率与被告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成正比,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至200(单位:毫克每百毫升mg/100ml)的共218人,其中发生交通事故的128人,比率为58.7%;酒精含量达200至300(mg/100ml)共63人,发生交通事故的47人,占比74.6%;酒精含量达300mg/100ml以上共10人,发生事故的10人,占比100%。
(二)醉酒驾驶案件涉及的特殊主体
1.年龄构成。此类犯罪的主体集中于30至40岁的青壮年男性驾驶员,占此类案件男性被告人的40%。而女性被告人仅有3人。
2.公职人员。自危险驾驶行为入罪以来有6名公职人员及1名人大代表(案件审理时代表身份已罢免)被判处刑罚,这6名公职人员包括北京的公职人员4名,京外的公职人员2名。
3.专职司机。专职司机包括出租车驾驶员、公交车驾驶员等专业驾驶营运性车辆的驾驶人员,同时也包括在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司等专职开车的驾驶人员。自2011年5月以来,共14名专职司机因醉酒驾驶被判处刑罚,其中4人为出租车司机,但醉酒驾驶行为均发生在非营运时间。
4.酒驾前科。在醉酒驾驶的行为人中有人曾因酒后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此次又因醉酒驾驶被处罚。
(三)摩托车驾驶员的醉酒驾驶行为
根据国家有关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标准的规定,摩托车(包括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醉酒驾驶案件中驾驶摩托车的占全部案件的12%。在审判实践中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无摩托车驾驶资格。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任何型号的机动车都必须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在该院审理的危险驾驶案件中,驾驶摩托车的39件案件中87%的被告人无摩托车驾驶资格。经讯问发现大多数被告人不知道驾驶摩托车需要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
2.驾驶无号牌的摩托车。在涉摩托车危险驾驶案件中,54%的被告人所驾驶的摩托车系无号牌的摩托车。
3.事故发生率高。实践中涉摩托车的醉酒驾驶行为大多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被查获。据统计,涉摩托车醉酒驾驶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比率高达92%。
二、醉酒案件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醉酒后驾驶电动车的处理问题。《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已于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项标准将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两轮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并且划入机动车范畴。这也意味着醉酒后驾驶上述类型的电动车也触犯了危险驾驶罪。虽然在实践中还没有出现醉酒后驾驶电动车的案例,但可以想见,与摩托车类似,如果醉酒后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查获,也会因危险驾驶行为面临刑事处罚。但这一情况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大多数人并不清楚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而现实中电动车的使用已很普遍,如何规范及管理电动车的使用,如果遇到此类型案件,如何按照标准界定涉案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以及如何量刑都是实践中面临的问题。
(二)规范摩托车的管理。从对涉摩托车危险驾驶案件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此类案件存在无摩托车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交通事故频发及驾驶员法制意识淡漠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映了摩托车管理上的不规范。
三、减少醉酒驾驶的对策及建议
(一)强化驾驶员安全意识。对危险驾驶行为的了解仅靠媒体的宣传远远不够,在驾校培训中应把这一部分的学习作为安全驾驶的重中之重,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标准、处罚方式、危害后果等进行全面的培训,并纳入考试必考范围,让酒后驾驶行为成为每个驾驶人不能也不敢逾越的高压线。
(二)加大宣传力度。交通管理部门在发放驾驶证的同时发放安全驾驶的宣传卡片,时刻警示驾驶员。媒体强大的宣传力量也不可忽视,建议媒体对危险驾驶行为做深入、详细的报道,调整宣传着力点。同时法院也应及时向公众发布危险驾驶的典型案例,用生动的案例警示公众。
(三)拓宽监督途径。侥幸心理是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的主要心理特征,但是通常情况下,侥幸心理只是一种潜意识,当一个人自控能力不强,这种潜意识得到孕育膨胀以后,就会引发冲动。驾驶员不仅要提高自我约束能力,也需要外部的监督制约机制。从外部的监督机制来说,舆论监督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可以积极开发技术层面的监督手段,拓宽监督的渠道,让酒后驾驶的行为真正无路可逃。
从丰台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案件中发现,危险驾驶罪实施两年多来,醉酒驾驶行为并未像预期中有大幅度下降,人们安全驾驶的意识依然有待提高。
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荣成市政法各部门一直对醉酒驾驶保持严打态势,稳妥地处理了一批醉驾犯罪案件,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醉驾入刑威慑力初步显现,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数量仍呈上升趋势。
为了调查出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的真正原因,荣成市人民法院对2011年9月至2014年7月审理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进行了梳理,对该类案件的特点及成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针对性建议,旨在减少醉驾以及因此引发的交通事故,推动形成安全、文明的交通秩序。
【基本情况】荣成危驾犯罪率逐年上升
2011年9月至2014年7月,荣成市人民法院共审结危险驾驶犯罪案件68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5.37%,数量仅次于交通肇事、故意伤害和盗窃案件。其中,2011年度下半年审结6件,2012年度审结15件,2013年度审结20件,2014年度上半年审结27件。
从数据分析来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呈大幅上升趋势,尤其是2014年度危险驾驶案件数量上升明显,仅上半年审结的案件数已超过2013年度的总数。
虽然犯罪率在大幅上升,但法院的打击力度没有减小。从调查报告的内容上可以看出,荣成法院在2011年至2012年度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实刑适用率为100%,与其他地区法院相比而言,荣成对危险驾驶犯罪案件量刑相对偏严,这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伊始取得了良好效果。
据荣成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虽然案件逐年上升,但该类案件的审结率很高。据分析,危险驾驶犯罪案件进入法院后,大多适用简易程序,平均审判周期在15天左右,且被告人一般均主动认罪,所判案件无一起上诉、信访。服判息诉率高的主要原因是危险驾驶犯罪基本属于现行犯,证据比较容易固定,且法官自由裁量权空间较少,不易出现被告人感受强烈的量刑失衡问题。
【案件特点】犯罪主体以本地中年男性为主
报告显示,荣成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主体多为本地人,这与荣成作为外向型城市、外来人口犯罪占其他普通刑事案件较大比重形成鲜明对比。这些本地人多为30至50周岁的本地男性,且文化程度偏低。
记者通过调查报告了解到,犯罪年龄主要集中在30至50周岁。其中,30周岁以下有4人,占5.9%;30至40周岁有29人,占42.6%;40至50周岁有28人,占41.2%;50周岁以上有7人,占10.3%。由此可见,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年龄主要集中在30至50周岁,比例高达83.8%。由此可以认定,犯罪主体是中年人。从性别来看,犯罪主体中有67人是男性,仅1人为女性,男性的发案率远高于女性。所以,犯罪主体认定为中年男性。
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很多市民认为犯罪者应多为不熟悉路况的外地人,可数据报告显示,犯罪主体中具有荣成市户籍的有49人,占72.1%,而外地户籍人员仅19人,占27.9%。由此可以将犯罪主体认定为本地的中年男性。
记者仔细查看了调查报告的内容,发现犯罪主体主要为文化程度较低的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其中,企业职工26人,占38.2%;个体工商户18人,占26.5%;农民17人,占25%;无业人员6人,占8.8%;事业编制人员1人,占1.5%。而从这些人的文化程度来看,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有49人,占72.1%;高中及中专文化程度有16人,占23.5%;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有3人,占4.4%。由此可见,危险驾驶犯罪呈现出文化程度越低犯罪率越高的趋势。
【犯罪成因】犯罪主体心存侥幸心理
“明知故犯”成了法官对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犯罪主体的统一评价。法院相关负责人说,在过去审理的案件中,68人均了解醉酒驾驶的后果,却因缺乏自控能力,心存侥幸心理而导致犯罪。
据该负责人分析,犯罪主体集中在30至50岁之间的青壮年男性,这个年龄阶段的人群经济实力强,一般具有机动车的购买能力,社会应酬相对较多,直接导致该群体醉驾高发。另外,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农民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缺乏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多数人虽知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但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可能产生的危害没有清晰的认识。
“大多数人存在侥幸心理,有的人意识到可能产生的危害,但认为自己喝得不多,应该不会出事。”法院相关负责人说,在审理的68人中,多数人都心存侥幸心理,而且有的人逞强好胜,自认为车技好、反应快、车辆性能好,应该不会出问题;还有的人认为自己对周围交通路线较为熟悉,且附近没有交巡警平台设卡专项检查,应该不会发生事故,或被交巡警查到。
【犯罪工具】小型汽车是醉驾主要工具
从数据分析来看,68件危险驾驶案件中,驾驶小型汽车的45人,占66.2%;驾驶摩托车的18人,占26.5%;驾驶农用车的5人,占7.3%。由此来看,小型汽车成为醉驾主要工具。
据法院相关负责人分析,这与私人汽车拥有量激增有关。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尤其是城镇居民,汽车拥有量呈不断上涨的趋势,汽车数量的增加是导致醉酒驾驶频发的重要原因。
此外,由于费用低廉、操作简单、驾驶证相对易考,摩托车已成为农村主要交通工具,而且农村大多数摩托车驾驶员误认为醉驾入刑与摩托车无关,由此造成危险驾驶摩托车的犯罪在危险驾驶罪中也占据一定的比例。
【犯罪现场】晚餐后为醉驾多发时段
2013年8月25日晚上7时许,醉驾回家的徐某在市区成山大道东段与车辆发生碰撞,车辆损毁严重,所幸无人员伤亡。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徐某负主要责任。记者从荣成市人民法院了解到,和徐某一样的醉驾案件不在少数,而且晚餐后为醉驾犯罪率多发时段。
从数据报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晚餐以后7时左右为案发高峰期,涉案人数达到36人;案发时间在下午的有31人,案发在凌晨的1人。法院相关负责人分析称,在快节奏、高压力的工作生活背景下,晚餐饮酒日益成为释放压力、交流感情的“润滑剂”,这种现象在周末、节假日期间更为明显。另外,交警部门把查醉驾的主要力量集中在晚上,这也是该时段醉驾高发的一个原因。
记者对醉驾涉案者的醉驾程度也做了进一步的统计。在68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经检测酒精含量每100毫升血液中达80毫克至100毫克的有20人,达到100至200毫克的有36人,达到200毫克以上的有12人,酒精含量都比较高。
此外,记者还发现,醉驾的案发地点以城市道路和公路为主。68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案发地点在城市道路和公路的有45件,在乡村等非公路的有23件。据交警部门解释,市区是醉驾查处的重点区域,市郊、非市区镇则相对较少,导致危险驾驶案件主要集中在市区,但非市区的醉驾往往由于速度较快容易造成重大事故。
【建议和对策】公检法将建立联动快办机制
在采访中,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想切实解决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日益上升的问题,首先,公检法需建立危险驾驶案件联动快办机制。其次,所有市民应不断警醒自己和身边的人,切勿醉驾。
据该负责人介绍,针对危险驾驶情况普遍性、多发性的特点,公安、检察院、法院应就危险驾驶罪的法律适用、诉讼程序等问题进行过沟通协调。他们一致认为,各部门需要形成整体合力,制定快速、准确处理危险驾驶案件的联动机制,负责案件办理的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建立案件快速办理通道,切实提高办理危险驾驶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除此之外,法院也强烈建议,相关部门应进一步规范驾驶人员培训、考试制度,严把办证、安全教育关。而且,醉驾入刑之后,公安机关亟须加大对醉驾行为的排查频率和密度,形成严管常态化。
对此,法院也将做出调整。法院会扩大审判的一般预防效果,强化以案释法的功能和作用,组织巡回审判和公开宣判,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件,最大限度地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
同时,该负责人也提醒广大市民,是传统的斗酒、劝酒陋习才助长了醉驾之风,所以要在全社会养成积极健康的酒文化的同时,还需依靠嗜酒者、劝酒者的自觉收敛。
篇三:公职人员酒驾调研报告
一、问题的提出
现在,大局部男士都爱喝酒,有的还敢酒后驾车,所以,就容易引起一系列的交通事故。为什么人们这么酷爱喝酒呢?一连串问题飞入我的脑海,我决定好好的调查一下。
一、调查方法
1、采访父母和邻居。
3、看书了解。
1、历史背景
中国古代有句名言叫“无酒不成席”。意思是说饭桌上没有酒就不算吃饭。所以,不管结婚还是请客,餐桌上都少不了一样东西——酒。古人快乐的时候喝酒,不快乐的时就“借酒消愁”。古人都有爱喝酒的习惯,现在人们自然也爱喝酒了。
2、酒后驾车酿成的事故
据世界卫生组织报告,车祸中因酒驾引起的占50%——60%。有的明星因为酒驾,失去了才华横溢的生命;有的人因为酒驾把自己孩子送上了不归路;有的人因酒驾使自己幸福的家庭破裂;有的人因酒驾让他人平安得不到保障······
3、“酒驾”对驾驶员的影响。
①、触觉能力降低。酒精有麻醉的作用,人的手、脚就会因麻木无法正常控制油门、方向盘。
②、疲劳。空间视觉差。
③、酒精刺激下,人会力不从心,干一些出乎意料的事。
④、视力受损,视像不稳。
4、屡禁不止的.原因。
①、司机喝酒后会高估自己。
②、平安意识不强。
③、法律惩罚力度太轻。
三、结论
通过这次调查,我明白了,酒后驾车的根本原因就是平安意识太弱。解决的方法可以让饭店限量售酒,或多粘贴标劝君不喝酒的标语,等等很多。最根本的方法就是让法律制定严格的酒驾惩罚制度,让那些贪杯的人在心里产生畏惧,从而减少酒驾。最后,我想告诉司机们一句话:“司机一杯酒,亲人几多愁!”
篇四:公职人员酒驾调研报告
关于酒后驾驶的调查报告
社会调查报告
课题名称
关于酒后驾驶的社会调查
分校名称
乌伊岭电大
年级名称
专业名称学生学号
学生姓名指导教师
法学专科班
法律事务
石
磊
张春真
2013年10月10日
关于酒后驾驶的调查报告
调查目的:关注酒后驾驶对自身家庭以及社会的危害,对酒后驾驶提出防范措施。
调查时间:2015年3月12日—2015年5月12日
调查地点:律师事务所、交警队等。
调查对象:法律工作者、交警队干警等。
调查方式:本调查报告采取网上收集资料、电话、面谈等方法进行调查。
为了完成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专科教学计划;加强对国情、民情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尤其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培养和训练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以及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我于2015年3月12日至2015年5月12日在某律师事务所和某交警队进行了关于酒后驾驶的社会调查,现就调查情况做如下报告:
一、酒后驾驶的基本情况
首先,我们先来分析酒后驾车的原因,在交警部门的帮助下,我在网上从个人角度和社会监管角度分别做了调查,得出的结论显示酒后驾车的主要原因从驾驶人个人角度来看,依次是朋友的怂恿占44.65%;侥幸心理占24.73%;以为自己酒量大和技术高占30.62%。从社会监管角度看,依次是:现有法律法规处罚力度不大占29.87%;相关部门监管不力占27.00%。从客观因素来看,依次是担心车辆停
在外不安全占24.65%;担心次日早上需要用车占19.53%。此次调查共有194名网友提交了调查意见,其中,绝大多数为男性共134人占94.69%;中青年网友居多,31到40岁的占44.51%;学历层次丰富,大专以上学历占到70.79%,高中及以下的占29.21%。
根据来自网上的调查显示,有93.45%的被调查者同意酒后驾驶属于违法行为,但被问及是否有过酒后驾驶行为时,仅有24.68%的被调查者从未有过酒后驾驶行为。在被问及酒后驾驶人员存在何种心理时,有38.64%的被调查者认为酒后驾驶人员过高的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46.75%的被调查者认为酒后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强,另外,有的14.61%被调查者认为酒后驾驶人员存在侥幸心理。
这里我们来区分两个概念:酒后驾车与醉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其实,酒量的好坏和血液酒精浓度没有必然关系,有的人虽然自己觉得很清醒,根本没醉,但血液酒精浓度却已经达到0.8mg/ml以上了。一般来讲,如果喝得极少,血液酒精浓度不到0.2mg/ml,但啤酒喝三瓶左右,红酒喝半瓶左右,或者白酒喝3两左右,人的血液酒精浓度就可能已经超过0.8mg/ml了。
二、酒后驾驶的危害
清华大学汽车碰撞实验室曾进行了“远离酒后驾驶”的活动,在实验室证明了酒后驾驶的危险性。未饮酒前,他们的刹车反应时间分别为0.75秒、0.56秒和0.56秒。在饮一听350毫升啤酒30分钟后,酒精开始在体内发挥作用,同样的机器测试结果显示,三人的反应时间分别提高到1.22秒、1.38秒和1.05秒。实验证明交通事故的危险度随着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增加而增加。
、酒精对驾驶的影响包括:
1.视觉能力变差。一般人在平常状态下的视觉角度为180度,酒后的视觉角度将会缩减,喝越多,就越无法看清旁边的景物;此外,亦可能抓不准目标,看不清楚车道线,对光的适应也变差了。
2.运动反射神经迟钝:驾驶人以为脚提起来要踩煞车,其实已慢了一两秒。车速如果是60公里,一秒钟车子就已经跑了16.67公尺,若是时速100公里,一秒驶距离则为27.78公尺,这种相差其后果是相当危险的。根据研究指出:呼气酒精浓度达0.25mg/L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0.05%(50mg/dL)以上,将产生复杂技巧的障碍、驾驶能力变坏,肇事率比未饮酒时高二倍。而在呼气酒精浓度达
0.55mg/L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0.11%即110mg/dL以上时,其平衡感与判断力障碍度升高,肇事率比未饮酒时高十倍;其实身体中酒精浓度在这样的标准以上,大多数人会感觉很不舒服,头晕、心跳急促、呕吐等。
3.触觉能力降低。由于酒会对人的中枢神经起麻醉抑制作用,酒后人的手、脚触觉反应较平时降低,踩制动踏板时软弱无力,方向盘掌握不稳,车辆容易失控,驾驶人脚提起来要踩刹车,其实已慢了一两秒。而一辆车时速60公里,一秒钟跑出16.67米;若时速100公里,一秒则为27.78米,这种相差其后果是相当危险的。
4.判断能力降低:饮酒后,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操作错误增加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实验证明,饮酒者每100毫升血液中含酒精50毫克时,反应能力即有所下降。达到100毫克时,下降约35%150毫克时,下降50%,并使人动作失调,手脚失控。血液中酒精含量越高的驾驶人,越不能正确思考和判断车宽与路宽的关系,行为带有很大的盲目性。
三、酒后驾驶的防治对策
我国对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和刑事案件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根据网上调查,大家认为有效的防治酒后驾车对策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增强驾驶人的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具体办法依次是引导驾驶人珍重生命(44.05%的网民建议),用各类交通事故来警醒(29.49%的网民建议)。
二是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具体办法依次是加大查禁和处罚力度,宣传酒后驾驶的不良社会后果。
三是为驾驶人酒后禁驾提供便利,具体办法依次是提供代驾服务(21.21%的网民建议)、驾驶夜间停车安全看护(18%的网民建议)。
建议预防措施:
1.安装车载防酒后驾驶系统:
在车上安装能自动识别喝酒高峰时间段,能防
止驾驶人检测作弊的防酒后驾驶系统,若超过国家标准汽车则无法启动。
2.国家法律提供支援:
国家提供酒后驾车相关限制管理法律条文,交通管理部门应借鉴国外方式对有酒驾记录人员实施强制安装防酒后驾驶系统。
3.提供“酒后代驾”服务:
餐饮娱乐场所为客人开设“酒后代驾”服务,或由政府开通“酒后代驾”服务专线。
4.免收酒后过夜停车费:
餐饮娱乐场所免收酒后客人的车辆过夜停车费,支持客人在酒后
主动放弃驾驶。
5.在酒标酒单上印制警示令:将“酒后不驾车”的宣传语、漫画等印在酒瓶的商标上及餐饮娱乐场所的酒水单上。
6.避免侥幸心理:消除人们“少喝酒不影响开车”的认识误区,剖析酒精对驾车者的影响和危害,警示人们放弃侥幸心理。
7.为醉酒者友情叫车:为醉酒者(不论是朋友还是陌生人)叫辆出租车。
通过本次的社会调查,使我的理论知识能力有所加强,社会实践能力进一步提高,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借鉴材料。酒后驾车犹如猛虎,事故的发生,吞噬着鲜活的生命,不仅让肇事驾驶人要面对巨额的经济赔偿和严厉的法律制裁,而且给双方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面对一幕幕人间悲剧我们是否为之震撼?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维护社会和谐,坚决杜绝侥幸心理。让我们共同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篇五:公职人员酒驾调研报告
在外不安全占24.65%;担心次日早上需要用车占19.53%。此次调查共有194名网友提交了调查意见,其中,绝大多数为男性共134人占94.69%;中青年网友居多,31到40岁的占44.51%;学历层次丰富,大专以上学历占到70.79%,高中及以下的占29.21%。
根据来自网上的调查显示,有93.45%的被调查者同意酒后驾驶属于违法行为,但被问及是否有过酒后驾驶行为时,仅有24.68%的被调查者从未有过酒后驾驶行为。在被问及酒后驾驶人员存在何种心理时,有38.64%的被调查者认为酒后驾驶人员过高的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46.75%的被调查者认为酒后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强,另外,有的14.61%被调查者认为酒后驾驶人员存在侥幸心理。
这里我们来区分两个概念:酒后驾车与醉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其实,酒量的好坏和血液酒精浓度没有必然关系,有的人虽然自己觉得很清醒,根本没醉,但血液酒精浓度却已经达到0.8mg/ml以上了。一般来讲,如果喝得极少,血液酒精浓度不到0.2mg/ml,但啤酒喝三瓶左右,红酒喝半瓶左右,或者白酒喝3两左右,人的血液酒精浓度就可能已经超过0.8mg/ml了。
二、酒后驾驶的危害
清华大学汽车碰撞实验室曾进行了“远离酒后驾驶”的活动,在实验室证明了酒后驾驶的危险性。未饮酒前,他们的刹车反应时间分别为0.75秒、0.56秒和0.56秒。在饮一听350毫升啤酒30分钟后,酒精开始在体内发挥作用,同样的机器测试结果显示,三人的反应时间分别提高到1.22秒、1.38秒和1.05秒。实验证明交通事故的危险度随着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增加而增加。
、酒精对驾驶的影响包括:
1.视觉能力变差。一般人在平常状态下的视觉角度为180度,酒后的视觉角度将会缩减,喝越多,就越无法看清旁边的景物;此外,亦可能抓不准目标,看不清楚车道线,对光的适应也变差了。
2.运动反射神经迟钝:驾驶人以为脚提起来要踩煞车,其实已慢了一两秒。车速如果是60公里,一秒钟车子就已经跑了16.67公尺,若是时速100公里,一秒驶距离则为27.78公尺,这种相差其后果是相当危险的。根据研究指出:呼气酒精浓度达0.25mg/L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0.05%(50mg/dL)以上,将产生复杂技巧的障碍、驾驶能力变坏,肇事率比未饮酒时高二倍。而在呼气酒精浓度达
0.55mg/L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0.11%即110mg/dL以上时,其平衡感与判断力障碍度升高,肇事率比未饮酒时高十倍;其实身体中酒精浓度在这样的标准以上,大多数人会感觉很不舒服,头晕、心跳急促、呕吐等。
3.触觉能力降低。由于酒会对人的中枢神经起麻醉抑制作用,酒后人的手、脚触觉反应较平时降低,踩制动踏板时软弱无力,方向盘掌握不稳,车辆容易失控,驾驶人脚提起来要踩刹车,其实已慢了一两秒。而一辆车时速60公里,一秒钟跑出16.67米;若时速100公里,一秒则为27.78米,这种相差其后果是相当危险的。
4.判断能力降低:饮酒后,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操作错误增加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实验证明,饮酒者每100毫升血液中含酒精50毫克时,反应能力即有所下降。达到100毫克时,下降约35%150毫克时,下降50%,并使人动作失调,手脚失控。血液中酒精含量越高的驾驶人,越不能正确思考和判断车宽与路宽的关系,行为带有很大的盲目性。
三、酒后驾驶的防治对策
我国对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和刑事案件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根据网上调查,大家认为有效的防治酒后驾车对策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增强驾驶人的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具体办法依次是引导驾驶人珍重生命(44.05%的网民建议),用各类交通事故来警醒(29.49%的网民建议)。
二是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具体办法依次是加大查禁和处罚力度,宣传酒后驾驶的不良社会后果。
三是为驾驶人酒后禁驾提供便利,具体办法依次是提供代驾服务(21.21%的网民建议)、驾驶夜间停车安全看护(18%的网民建议)。
建议预防措施:
1.安装车载防酒后驾驶系统:
在车上安装能自动识别喝酒高峰时间段,能防
止驾驶人检测作弊的防酒后驾驶系统,若超过国家标准汽车则无法启动。
2.国家法律提供支援:
国家提供酒后驾车相关限制管理法律条文,交通管理部门应借鉴国外方式对有酒驾记录人员实施强制安装防酒后驾驶系统。
3.提供“酒后代驾”服务:
餐饮娱乐场所为客人开设“酒后代驾”服务,或由政府开通“酒后代驾”服务专线。
4.免收酒后过夜停车费:
餐饮娱乐场所免收酒后客人的车辆过夜停车费,支持客人在酒后
主动放弃驾驶。
5.在酒标酒单上印制警示令:将“酒后不驾车”的宣传语、漫画等印在酒瓶的商标上及餐饮娱乐场所的酒水单上。
6.避免侥幸心理:消除人们“少喝酒不影响开车”的认识误区,剖析酒精对驾车者的影响和危害,警示人们放弃侥幸心理。
7.为醉酒者友情叫车:为醉酒者(不论是朋友还是陌生人)叫辆出租车。
通过本次的社会调查,使我的理论知识能力有所加强,社会实践能力进一步提高,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借鉴材料。酒后驾车犹如猛虎,事故的发生,吞噬着鲜活的生命,不仅让肇事驾驶人要面对巨额的经济赔偿和严厉的法律制裁,而且给双方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面对一幕幕人间悲剧我们是否为之震撼?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维护社会和谐,坚决杜绝侥幸心理。让我们共同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篇六:公职人员酒驾调研报告
关于酒后驾车问题调查材料调研报告
被称为“醉驾死刑第一案”的孙铭案备受社会关注,酒后驾驶是引发重大交通事故的根源之一,给交通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诸多隐患。怎样才能更加有效地减少酒后驾驶,消除这种“无形的杀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全国开展了以打击酒后驾车专项行动,各地警方在治理的同时,还想出了各种办法,比如,异地用警,甲地的民警到乙地执法;再比如,执法民警现场手机关机,并收缴酒后驾车当事人手机,这些举措的用意是避免说情,为严格执法创造条件。打击酒后驾车专项行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有效地遏制了酒后驾车的高发态势。
但我们也必须要清醒地认识到,酒后驾车这一社会“顽疾”不能仅靠公安部门的几次严打整风就能彻底根治,在各种节期日里,亲朋好友的筵请席在所难免,为了提醒广大车友对酒后驾车问题的重视,呼吁全社会携起手来共同营造出一个平安和谐祥和的假期,我们对“遏制酒后驾车,从我做起”调查,很多朋友积级参与,达到了十分良好的社会效果。
部分调查汇总:
您认为哪种方式会减少酒后驾车的情况发生?
您认为酒后驾车屡禁不止的原因是什么?
您是否曾经因为酒后驾车而出过事故?您认为您饮酒是否影响您正常驾驶?
您认为现在对酒后驾车的处罚力度如何?
通过以上调查,我们发现广大车友还是充分认识到酒驾的危害的,认为喝酒会对行车造成影响调查中,“影响很大的”和“从来不酒后驾车”的占据了整个调查整体的很大比重,分别占了35%和15%。
同时,受访者认为现在仍然存在着酒驾行为的最重要原因是司机存在侥幸心理,此种观点占了全部受访者的49%,认为驾驶者安全意识淡薄占了39%,很多受访者针对酒驾现象,纷纷献计献策,绝大部分受访者认为应该加强立法,从法律层面遏制现在存在着酒驾行为,有近七成的受访者认为现在对于酒驾的处罚力度过轻。
令我们觉得倍感欣喜得是,有很大部分受访者认为杜绝酒驾现象,应该从我做起,而且还要力劝身边的人不要酒后驾车,这占了全部受访人群的80%,这表明绝大多数车友以后还是自觉抵制酒驾行为的,这为相关部门今后进一步加大力度整治酒驾行为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行各业的人接受调查的看法和想法
1、国有企业培训部门职员:
酒后驾车,毁了多少个家庭的幸福,驾车万万沾不得酒。同时我们也要提醒那些明知道人家开车来,还给劝酒的人们,这不是在害人家吗?我们现在出去聚会,如果有人还敢对“司机”劝酒,顿时会招致全桌人的指责!我觉得现在舆论特别好,应该保持下去,希望这类家破人亡的人间惨剧再不要发生了。
2、开车的朋友:
酒后驾车行为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是侥幸心理,有些时候认为离家近,喝点没事,一些驾驶人自认为驾驶技术不错,喝点酒对行车安全无妨。其次是有些人好面子,喝了酒也要开车,以显自己的酒量高。还有就是个别地区的风俗,认为只有将来访的客人灌醉才是尽到地主之谊,而访客也只好喝的面红耳赤才能表达其对主人的尊敬。我虽然不是学医的,但也知道喝完酒以后对驾驶有很大的危害。酒能使人大脑兴奋、神经麻醉造成判断能力下降、视力模糊、心跳加快,使其神智不清、精神恍惚。
个人觉得遏止酒后驾驶的行为,就应该先从自身出发,坚决做到驾车不喝酒,喝酒不驾车。
3、公务员
酒驾行为绝对是间接杀人的行为!我上网看到那些酒驾后车祸的照片,惨不忍睹,坚决支持公安部门的严打行为。而且我也关注到最近高法也统一判定尺度,并要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规范对酒驾的判刑,我认为这都是法律程序方面的跟进,这是社会的进步。
大家都说要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可是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认为不单单要盯住司机,也得盯住餐厅酒吧等娱乐场所,因为这些场
所的经营人员也应该履行及时劝阻酒后驾车的责任,让其签定责任状,并通过在餐厅、包厢显眼位置张贴交通安全温馨提示标语,在餐桌上摆放有“请勿酒后驾驶”的温馨提示牌,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坚决做到不酒后驾车。同时,还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这些餐点进行蹲点检查和临时抽查,对在该处饮酒后发生交通事故的要重罚,以在社会上形成一股合力,来抑制和杜绝酒后驾车这种交通违法行为。
4、大学教授
今年,在整治酒后驾车专项行动的重压之下,一些解酒药、醒酒药等等所谓的“解酒经济”也在异军突起。
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古来圣贤皆寂寞,唯有饮者留其名”文化积淀的社会,喝酒对于很多人而言,已经成为有着深刻传统和融进血脉的生活习惯,造成了无酒不成席,喝酒才能交流感情等等惯性习俗,使得很多人不得不端起酒杯。这就使集中治理酒后驾车相对容易,根除长期以来形成的文化意识和习惯却相对困难。
我希望可以从小学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入手,在学校的课程中要加大对于酒后驾车危害性的宣传普及工作,除了要从小树立不酒后驾车的安全意识外,还要让孩子回家监督他们的家人,哪怕在若干年后能彻底根治了酒后驾车这种交通违法行为也好。
5、医院医生
我觉得酒后驾车还真有些人并不在意,他们似乎对自己的驾驶技术过于相信。我认为,酒后驾车的司机绝对是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不负责任的表现!我觉得还应该再加强宣传力度,让人们从思想上认识到酒后驾车的危害,而不是仅仅担心被警方查出来才驾车不喝酒的。
6、外企公关专员
在我看来,这几年来酒后驾车的人越来越少,以前周围的朋友经常有酒足饭饱后开车回家,曾经还有喝了酒的朋友开车送我回家,现在想起来真后怕。现在朋友聚会,都会对开车来的朋友说“你一会儿还开车呢,大家不喝酒了”,再没出现过有人喝完酒还送别人回家的事情。醉酒驾车引发的车祸每一个都极其触目惊心,这对于每个司机来讲都是一种教育,毕竟没有人想重蹈覆辙,再现悲惨。我还发现北
京三里屯、鼓楼等酒吧区附近,夜查酒后驾车的警力越来越多,这对酒后驾车的司机是一种威慑,也是一种提醒。以前在酒吧聚集的地方,过街的时候都很害怕,现在却觉得很有安全感。我觉得严查严打酒后驾车的同时,还要严整严治,这样才能让路上所有的车辆和行人都能得到更多的保护。
7、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严打酒后驾车以来,很多司机被查出是酒后驾车,其实这积累了一个很大的需要受教育的群体。我认为完全可以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去教育这个群体,比如说可以让酒后驾车的人去做义工,照顾那些因酒后驾车而受伤的病人或者因酒后驾车事故而失去亲人的老人,让他们在为社会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的同时,深切的体会酒后驾车的严重危害性。当然这只是我的一个设想,这也许需要一个有规模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组织才有可能实现。
篇七:公职人员酒驾调研报告
酒驾调研报告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汽车也进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为人们的出行带来了便利。但是,人们在享受这种便利的同时,还遭受着汽车造成的巨大损失。随着汽车在道路上的不断流动,交通事故变得更加频繁。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统计。酒后驾车一直是威胁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每年,由酒后驾车引起的重大交通事故屡有发生,而且甚至有越来越严重的趋势。
一、酒驾定义
酒后驾车行为是喝酒后驾车行为的简称,是指酒后驾车的车辆司机的行为。酒后驾车行为有两种类型:一种是酒后驾车行为,指的是司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的驾驶行为,小于80mg/100ml。一种是醉酒驾车行为,指的是司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酒后驾车、醉酒驾驶,在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在刑法调整的范围内,酒后驾车事故的肇事者,无论他是否符合饮酒、驾驶或醉酒驾驶的标准,都要受到同样的法律制裁
二、酒驾的社会危害
从酒文化对驾驶行为的影响而言,在中国传统文化中,酒文化与农业文明息息相关,它解释了人际关系和人际关系等人际关系内涵。华夏酒文化以微妙的方式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事业,除了尊重饮酒的亲戚朋友,政府事务和职能部门外,商人喝酒后开车也很普遍。但是,有更多的饮酒机会,酒后驾车也频繁出现了,饮酒与酒后驾车成正比;酒后驾车也与酒的生产和经营有关,酒的销量与酒后驾车成正比。因此,酒后驾车不仅是对交通规则和法律的挑战,而且是两种文化之间的冲突。
从酒驾造成的社会危害影响而言,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交通事故表明,酒后驾车很容易引起交通事故,这是不争的事实。它不仅对相关人员造成直接伤害,而且对社会和家庭造成严重影响,对我们交警执法队带来了切实的困难。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将给财产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一旦受伤者终生残疾,或丧失工作能力,或丧失照顾自己的能力,甚至丧失生命。酒后驾驶会引起事故,也给
社会安全带来一定的隐患。
三、工作成效
我警队切实与酒驾醉驾作斗争,不纵容,不轻视不懈怠每一起酒驾事件。自酒驾入刑,效果得到质变改善。在法律效果层面,已较大程度改善了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制裁“马路杀手”的不力状态。以前,警队通过对醉驾行为仅给予行政处罚,对醉驾行为人而言违法成本较小,难以起到有效的惩戒和教育作用。而且,行政处罚案件执行较难,会降低法律的公信力,并加剧醉驾行为人的侥幸心理。如今,织密刑事法网,将醉驾行为入刑,立竿见影地起到了立法的预期效果。酒驾醉驾频率大幅度降低,工作取得了巨大成效。但是,却依旧有人知法犯法,挑战法律的权威,置自己的安全与他人的生命于不顾,依旧存在酒驾情况的发生。
四、酒驾的执法的现实困难
(一)交警对非清醒人员的执法困难
酒驾醉驾过后,人的神经高度兴奋,敏感,行为动作随性,失调,经常出现执法不配合的现象,甚至有人还在酒后驾驶中出现暴力抗法,驾车冲撞等严重违法事件,给我们警队带来了实在的困难与危险,在此过程中,经常有伤亡发生。有些人害怕被查,做出一些危险的架势操作,不可控的造成一些交通事故。有些人对于酒驾的危害认识不足,亦或是对酒驾的法律约束不当回事,经常违法,屡教不改,酒醉后死皮赖脸,对于现场执法人员生拉硬拽,经常弄得现场一片狼藉,阻碍交通,也损害警队形象。
(二)交警对酒醒标准的判定困难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1]190号)中对于醒酒约束措施有相关规定,要求约束至酒醒。确认当事人酒醒后,要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等。虽然公安机关就约束至酒醒有规定,但是却没有明确酒醒的认定标准。指导意见中要求,对于当事人酒醒后,要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那酒醒是按照何种标准来进行确认的呢?由于对于酒醒的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当前各地的执行判断标准也各不相同,有的地方是由执法民警根据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客观判断,有的是根据呼气测试情况判断
等等。也有的地方,在执法过程中,交警部门对醉驾嫌疑的当事人血样提取后,带到单位后就立即进行询问,因此也出现了部分当事人,在事后无法记清其在接受询问时,自己到底说了些什么,也就是说其在接受询问调查时可能处于无意识状态或者是意识模糊状态,这样的询问笔录是否能体现案件的实际情况,记录内容的真实性有待商榷。因此,有必要探讨关于酒醒的认定标准问题
(三)交警执法宽度广度限制
出于对公民隐私的保护,另一方面也是现有的技术条件限制,交警无法完全掌握所有司机的驾驶状态!我们只能通过一时的行为或者是直觉来进行抽查执法,对于大多数车辆,都无法做到检验。这就给了醉酒驾车份子心存侥幸,醉酒驾车的源动力。他们隐藏在车流之中,躲避着交警的执法,一旦逃过一劫,就会给他们再次违法的动力。在此过程中,也是极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的。所以交警的执法广度与宽度都需要在技术上进行提升,如同对体温进行测量一样,对于酒精浓度也需要在不侵犯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将酒驾醉驾检测,排除,否则他们便是车流量之中的“病毒”携带者,迟早会出现暴雷的现象。
五、工作建议
(一)加强执法技能训练
无论怎么样,酒醉不清醒都不应该是逃避法律追责的理由。为了安全与秩序,酒驾人员必须被制止与控制。如果不能再交流之中完成执法,就应该在强制执法中完成对于酒驾人员的控制。在此过程中,交警需要强化自身技能,增强自身强制执行的能力,需要在必要时刻以雷霆手段制止酒驾行为人。还需要演练各种突发状况,筹划各式备案计划,减少交警临时执法之中发生失误的可能。将各种案件模型进行筹划演练,切实强化每一个执法人员应对状况的能力。
(二)加强统一执法标准
警队需要统一规范标准,利于体现公开公正。公开是保证行政执法公正的一种方法和手段。公正自古以来都是法律内涵的基本价值之一。现有的民主宪法体制下的法律遵循“自然公正原则”的法律精神。我国的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通过设定和实施行政行为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范来体现对公正价
值的追求。警队对于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来实施。执法标准的不统一,就是对公平、公正原则的亵渎,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对人民的不公平。对此,必须统一执法标准,如对酒醒的认定标准,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的统一,对机动车执法的标准,对检验鉴定机构资质的认定认可认证的规范标准,是我们交警队必须遵守的法则。
(三)拓展交警执法的深度于广度
为了公民的隐私,交警执法之中不能时时刻刻对司机的生活工作进行监测,同时也没有这个精力去做到。但酒驾的问题影响到社会安定,关系到每一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一定程度的尝试是可以的。我们可以吸取疫情之中体温的测量方式,对每一个人进行快捷的乙醇测量。还可以实行酒驾举报奖惩制度,发动群众,由普罗大众来进行对酒驾醉驾的监督。
六、总结
随着科技和道路交通管理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我国各项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等将日益规范、完善,执法人员特别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法律素质、法律意识等综合素质将不断提升。我警队将牢记党和国家交予的重点任务,严格面对各种执法问题,不断总结、不断完善、不断提高,让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越走越远,越走越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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