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通知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浈江区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和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部分
原则、机构、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三资”保值增值~切实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
“三资”属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组,社,,全体成员所有~实行民主管理。具体业务、信息和资料由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实行统一代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村及村以下集体经济组织。
1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行委托代理制~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与辖区内村组,社,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在“三个民主”,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四权”,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处臵权、财务审批权,不变情况下~对村组,社,财务坚持“一村组,社,一帐”管理~实行制度统一、记帐统一、公开统一、票据统一、建档统一和资金统一管理的“六统一”管理服务。
第五条
各镇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指导和检查~是辖区内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和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给予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网络化监管体系建设~以现代化的监管手段~实现对农村集体“三资”实时查询、实时分析和分级监管。
第七条
各镇、村、组必须对照本办法对现有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制度、办法、细则等进行清理~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取消~并根据本办法和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备案~确保本办法得以贯彻执行。
第二章
机构设臵和人员配备及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镇设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
2称管理服务中心,和资产资源交易中心~实行一套人员两块牌子运作。全面实行农村会计代理制和资金代管制~代理辖区内村组,社,日常的资产、资源和资金管理。指导和监督村组,社,的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同时承担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管理服务中心由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业务直接受市、区农业、财政部门指导。管理服务中心按照“一村组,社,一户、一村组,社,一帐”方式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台账~分村、组记账核算~统一管理。中心设主任、副主任、总会计、总出纳、资产资源管理人员等岗位。
第九条
各村组,社,选派一名财务报帐员~负责本村组,社,财务单据按规定时间到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报帐结算工作。各村组,社,财务报帐员必须参加镇或以上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学习。对不称职、业务水平低的财务报帐人员~镇政府主管部门有权建议撤换。
第十条
各村组,社,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组,社,的财务报帐员职务。严禁村组,社,主要领导兼任村组,社,的财务报帐员职务~正在兼任的要立即调整。
第十一条
中心主任由镇一名副镇长担任~职责是:1(负责中心全面工作,2(遵守和执行各项财经制度和法律法规,3(负责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管理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4(负责监督和指导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出让、承包、出租、租赁、公示以
3及招投标管理工作,5(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管理服务中心的管理~保证政策运转和高效工作,6(组织人员定期审计和检查各村组,社,财务状况~保证集体资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7(负责对管理服务中心人员及村组,社,报帐员的考查、管理、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十二条
副主任岗位职责:1(协助主任管理中心日常工作,2(负责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定期组织业务学习和培训,3(协助主任负责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4(协助主任负责监督和指导村组,社,集体资产、资源的出让、承包、出租、租赁、公示以及招投标管理工作;5(完成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总会计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坚持按财务制度做好财务核算~如实反映村组,社,集体资金收支情况,2(负责对村组,社,报账员报送的票据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票据加盖审核同意章予以报账~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票据不予盖章并拒付,3(按规定设臵各类账薄~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审核各类票据~编制会计凭证~及时进行电脑记账~按时完成会计月报、年报及其他会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村组,社,集体资金的运行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4(负责监督总出纳的工作,5(对村组,社,各类经
济合同进行登记备案~及时与总出纳核对账目~定期检查和分析财务指标执行情况~及时反馈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
4及时予以纠正和解决,6(建立财务档案~妥善保管各种财务资料,7(加强对电算化微机的管理和维护~保证财务数据的安全,8(及时提供财务公开的会计资料。
第十四条
总出纳职责:1(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各种现金收支业务,2(负责银行存、取款和结算业务,3(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并定期与总会计核对账目~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款相符,4(增强安全意识~采取防范措施~保证资金安全,5(按规定做好票据的领、核、销工作,6(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库存现金金额。
第十五条
资产资源管理人员岗位职责:1(负责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2(负责建立各村组,社,资产、资源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3(指导各村组,社,按照民主程序处臵各类资产和资源~负责各村组,社,集体资产、资源处臵方案的审核与监督,4(协助主任指导村组,社,集体资产、资源的出让、承包、出租、租赁、公示以及招投标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村组,社,财务报账员的职责:1(积极配合镇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2(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坚持原则~抵制和制止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3(在村组,社,领导班子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并保证各种财务活动合规合法、真实有效、票据正规~杜绝虚报、冒领和坐收坐支现金,4(及时地将本村组,社,集体各项收入上交管理服务中心账户,5(定
5期到镇管理服务中心进行报帐,6(定期向村组,社,领导班子、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汇报村组,社,集体财务收支情况,7(负责本村组,社,的财务公开工
作,8(负责村组,社,资源资产处臵方案的编制及上报工作,9(负责完善收支凭证的各项手续。
第十七条
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量化考核制度。加强对各村组,社,财务公开、民主理财、货币资金管理、合同管理、票据管理和工程项目管理等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落实~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对出现财务管理混乱、不按规定公开财务的,违规违纪使用资金~造成资金浪费流失的,违背财经纪律、侵占挪用村组,社,资金等行为的~镇政府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诫勉、免职或罢免~性质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部分
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
第三章
财务预决算办法
第十八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做到年初有预算~年中预算调整有程序~年终有决算。预决算年度与会计核算年度同步~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村组,社,预决算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可预测的各项收入、各项支出的综合预算和村组,社,不可预测的重要项目、工程实施的专项预算~年度终了时~必须编制
6综合决算。预算编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结余的原则。预算方案须在年初编制完毕~提请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户代表会议,讨论,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户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或户代表参加会议~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后形成决议~决议在村组,社,务公开栏公布。
第十九条
管理服务中心按照村组,社,财务预算方案实施监督管理~年终管理服务中心指导各村组,社,根据收支实际情况编制村组,社,年度财务决算~并将村组,社,是否按预算执行和当年收支是否平衡予以公布。当年的财务决算方案和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方案可合并编制。
第二十条
年度重要项目和工程等预算因不可预测的因素需要调整时~由村组,社,领导班子提出调整方案并附详细说明~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张榜公布、报镇政府备案后~方可调整。年终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年度实际收支情况会同村组,社,编制详细的收支综合决算~并将决算向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户代表会议,公布和说明~同时在管理平台和村组,社,务公开栏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现金存款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全面推行基本账户制度~村组,社,只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因生产发展和经营需要与金融机构发生借贷或其他
7结算需要~可开设一个一般存款账户。因特殊业务需要可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专项资金的管理。银行账户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预留单位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报账员,和镇管理服务中心主管会计印鉴~银行预留的印鉴须由村组,社,和镇管理服务中心分开保管。镇管理服务中心分村组,社,建立现金、存款日记账~实行分户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存款~由镇管理服务中心出纳和村报账员负责管理~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经手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存款收支业务。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实行备用金限额管理~村备用金为3000元以下~组备用金为1000元以下~具体标准由各镇根据村组,社,规模大小、经济状况确定。
第二十四条
预支现金管理~预支现金是指村组,社,领导班子成员办事需带的资金。村组,社,报帐员要做好预支现金的登记工作。预支现金实行谁办事谁打条~经办人在使用后~要按时与村组,社,报账员结算。
第二十五条
村组,社,集体的现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村组,社,的一切收入业务都必须纳入镇管理服务中心统一核算~不准设立账外账、小金库~不准公款私存~不准贪污、挪用公款。村组,社,现金收入时~要按出据的收款收据的日期~五日之内交管理服务中心存入本村组,社,银行账户。
第二十六条
存款印鉴实行管理服务中心和村组,社,分别保管。向开户银行提取存款~必须印鉴齐全。一次性取款或单笔
8开支在5000元以上的~须进行预先核准~由村组,社,提出申请~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报镇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填写有关票据向开户行提取存款。一次性开支在1000元以上的原则上实行转账支付。
第二十七条
实行农村财务“代理,记,”后~村组,社,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存款根据资金量大小实行每月,季,或每半年盘点一次~由管理服务中心会计与开户行核对存款余额,管理中心总会计和总出纳相互在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和会计账簿上签章。
第五章
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执行“收入全额上交~开支计划下拨~先收后用~先批后用~先审后用”的管理办法~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坚决取缔账外账和小金库。村组,社,所有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镇管理服务中心“三资”账内管理~严禁村组,社,另设账簿单独核算。报账员的所有票据必须及时报账~严禁跨年度报账和白条抵库。对设臵“账外账”、“小金库”的资金按违纪违规资金处理~并依法追究村组,社,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管理服务中心总出纳负责按村组,社,银行存
9款进帐单和结算支票~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银行进行账单账款核对~与村组,社,报账员定期核对存款和现金余额。除了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发放的现金开支以外~超过1000元的结算项目不得支付现金。
第三十二条
村组,社,财务收支实行“五签一审”制度。即每张开支单据报账员做好审核单后~先由经办人签字“说明事由”~交报账员做表签字~经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签章~村组,社,负责人签字“准支”~报镇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审核。对大额开支~镇可以制定相应的镇领导问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收入和代收款项~一律使用规定的票据~不得使用自制、自购的收入票据~严禁收入不开票据、资金收入不存入专户、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不得办理违规违纪收入入账。
第三十四条
村组,社,集体收入包括:镇财政给予的转移支付补助、“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筹集的资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及安臵补助费、扶贫救灾款、上级部门拨款、村组,社,集体资产、资源租赁、拍卖、承包及有偿使用及其他收入。其收入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村组,社,将所有收入要出据统一的收款票据~按票据填写日期五个工作日内交所属镇管理服务中心存入村组,社,集体资金账户。
第三十五条
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农业、水利、林业、农机、扶贫、新农村建设、公益事业建设等专项款~按国家相关规定管
10理。
第三十六条
管理服务中心要分类分村组,社,建立票证账~严格执行“总量控制~限量供应~验旧领新~票款同行”的原则~实行源头管理~坚持收支两条线~杜绝坐收坐支现象发生。
第三十七条
总会计、总出纳和报账员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存款~与会计代理服务中心核对存款~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证相符、账款相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三十八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支出要做到集体审核、民主管理、公开透明~执行开支的审批制度~计划内的开支要主管领导审批~严格开支审批手续~明确审批权限。从村组,社,集体经济收入中发放村组,社,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奖金~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政府备案。
第三十九条
村组,社,财务审批权限
1(村委会开支数额及审批权限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镇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2(村小组开支数额及审批权限由村民小组会议,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四十条
村组,社,的支出审批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全面实行财务支出审批制度。村组,社,集体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并在原始凭证上注明资金用途并签字(盖章),由村组,社,报账员将原始凭证提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村组,社,报账员填制“财务支出审批单”~
11并依次提交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村组,社,负责人、村党组织负责人在“财务支出审批单”指定位臵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并在原始凭证上签字。村组,社,报账员应定期将“财务支出审批单”报送镇管理服务中心~经中心负责人审核同意并在“财务支出审批单”指定位臵签字,盖章,后~由管理服务中心会计人员审核记账~同时在原始凭证上加盖“已报销”专用章。
第四十一条
经村组,社,务监督委员会,理事会,、村委会负责人、村党支部负责人审批确定为不合理或不同意开支的财务事项,有关支出由经办人承担。对村组,社,集体重大开支~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人应向镇主要负责人汇报。经管理服务中心有关人员审核确定为不合理开支或非正规票据的事项~不得入账处理。
第四十二条
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镇人民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要对村组,社,财务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预正常合理支出~更不得侵占村组,社,资金。对坐收坐支、先支后拨的村组,社,~由各级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审批签字者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村组,社,干部报酬、补贴标准。
1(村干部报酬~实行固定补贴加绩效工资的方法~固定补贴部分是指财政支付村干部工资部分~绩效工资考核办法由镇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122(组干部报酬~各镇根据本镇实际情况~由各镇村小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户代会议讨论通过为本组干部报酬实施方案~报镇政府审批备案。
3(村组,社,干部因公出差的车船费、住宿费、生活补助实行一程一报~差旅费报销标准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出差必须按规定填写差旅报销单~车船费必须凭车船票据报销~住宿费凭住宿发票按标准报销~生活补助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4(村组,社,民监督委员会,组理事会,成员的报酬~一般按误工补贴发放~也可在年终一次性固定补贴~一次性补贴标准视村组,社,规模大小和任务完成情况由村民代表,户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5(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得报销招待费用~上级来人和开展突击工作确需开餐的应尽量减少陪餐人数~并注明开餐事由、经手人、证明人。招待费用开支标准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村组,社,非生产性开支,不含村干部工资,~按村组,社,规模大小、远近等因素~实行总额控管。村组,社,干部工资及老干部待遇~按年初核定的人员及工资标准~由镇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审批~杜绝村组,社,集体无依据发放各种补助、奖金。工程项目和公益事业的招待费、村组,社,干部村务活动通讯费补贴、村级交通工具燃油费等必要开支~可由镇统一制定分类执行标准~由村组,社,两委提议~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管理服务中心审批备案。开支严格按备案标准执行。
13第四十六条
生产性支出实行预算报批制。对村一级10000元以上的修缮、建设项目及投资~由村“两委”拟订支出项目预算~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镇政府备案,对村小组一级5000元以上的修缮、建设项目及投资~由村民小组长会议拟订支出项目预算~经村民小组会议,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政府、村委会备案。管理中心监督实施~做到事前有预算、有申报、有备案~事中有监督~事后有决算。
第四十七条
各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必须严格把好资金使用关~对下列情况之一者~有权拒绝付款~不予开支、不予入帐~否则谁开支谁负责。
1(开支用途不明确、不合理的,2(开支审批手续不健全,即不同时具备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的,,3(不符合审批程序或越权审批的,4(报销单据大小写不相符或单据内容不清楚的,5(报销单据无收款单位盖章或无收款人签名的。
第六章
财务报表办法
第四十八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报表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活动的书面情况报告~其内容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
第四十九条
会计报表是指科目余额表、收支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
141(管理服务中心代理,记,会计每季度,半年,与村组,社,报账员结账后~应在结账后10日内记账完毕~并根据总账的各科目余额列出各村组,社,的科目余额表并装入各村组,社,该季度最后一号凭证中做附件。年终决算后再编制一份年终科目余额表及相应的各类明细表~做结转下年余额的依据装入下一年度的一号凭证中。
2(资产负债表、收益分配表。资产负债表是反映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权益状况的报表~镇管理服务中心以村组,社,为单位每年在决算后填制一张资产负债表~并装入年末最后一号凭证中做附件。
3(以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服务中心在每年的1月10日前要与各村组,社,结算一次~并对各村组,社,财务进行决算~做出相应报表~并进行财务公开。
第五十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包括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原因分析以及财务管理的建议和措施~所有财务报表必须遵循全面真实、及时的原则。
第七章
财务公开办法
第五十一条
财务公开的时间及要求:1(年初公布财务计划,2(村应在每月结束之日起10日内~组应在每季或半年结束之日起15日内公布财务收支情况,153(年度终了后15日内公布财务收支、各种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现金及银行存款应按出纳帐原原本本公开~征地款、应收款、应付款、救灾救济款等重要财务事项应及时进行专题明细公布。
第五十二条
财务公开主要内容:1(财务计划:财务收支、固定资产购建、基本建设、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2(财务收支:经营收入、经营支出、管理费支出、公益福利费支出等,3(债权债务:应收款、应付款、各项借款等,4(集体资产:现金及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5(其他
第五十三条
财务公开的程序:1(村每月、组每季或每半年后5日内~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组,社,的帐目、凭证和实物、存款进行全面核实,2(村务监督委员会出具审核意见~经村组,社,主要负责人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共同签字后~由村组,社,报帐员向镇管理服务中心报送,3(村每月、组每季或半年后的10日内~镇管理服务中心将各村(组)的报送资料录入电脑记帐~并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公开~同时打印出财务公开报表后返回村组,社,张贴公布。
16第八章
财务审计办法
第五十四条
审计内容主要包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上级拨款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情况~以及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进行审计监督。要加大对村组,社,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款、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拨款及政府拨给的补助性收入的使用情况等进行专项审计~确保各项资金落到实处。
第五十六条
管理服务中心在审计中查出有关人员侵占集体资产、铺张浪费造成经济损失的~要及时责令责任人如数退赔,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组,社,干部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结果必须向村民公布。
第九章
债权债务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
强化村组,社,债权债务的管理~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由村组,社,报账员负责管理。
第五十九条
每年年末对村组,社,债权债务进行一次查清核实~切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相符。加强村组,社,债权债务的管理,实行村组,社,一把手负责制~并将债权债务催收、17清欠情况作为村干部的考核内容;村组,社,借款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
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的全程业务~借款合同应交管理中心备案,主期清理债权债务~每年至少一次~清理结果由清理人、责任人(经手人)及负责人签字确认~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加强内部控制~规范催收债权和清偿债务的程序~做到手续齐全~责任明确。每笔催收业务.至少应有2人以上经手操作~防止错误和舞弊现象产生~对确需核销的无法收到或不需支付的坏账呆账~必须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销~不得由经手人或会计人员擅自核销。
第六十条
村组,社,费用开支要精打细算~开源节流~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严禁举债用于村级开支,严禁超标准发放报酬补贴,严禁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企业,个人,提供担保。
凡违反上述规定导致新债发生的~一律按“谁签字、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村组,社,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加强村组,社,资金监督。村组,社,因本村村民遭遇天灾人祸确需短期临时借款的~其中借款3000元以下的~须经村“两委”联席会议或村民小组长会议集体讨论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有村组,社,干部担保才能借出,借款3000元以上~须经村“两委”联席会议或村民小组长会议讨论同意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户代表
18会议,讨论同意后才能借出。否则~由审批人清偿借款~未经审批的~由经办人清偿借款。
第六十二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必须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坚持“制止新债~化解旧债”的原则~严禁向外单位和个人借款~形成新的债务。
第六十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本村及各组债权债务的变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章
票据管理办法
第六十四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款事项~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严禁使用其他收款收据。
第六十五条
专用收据由镇管理服务中心全权负责~对村组,社,报账员实行收据委托制度~即谁领收据~谁负责收据的保管、使用、缴销~一旦收据出了问题就追究票据管理员或报账员的责任。每次一般限领1-2本~并实行“分次限量、以旧换新、票款同清、存根上交”的领购制度。专用收据必须连号连本使用~作废票据要全份保存~并应注明“作废”字样。同时~每一次报账时~村组,社,报账员必须携带所领收据~由代理记账会计检查收据的使用情况。
第六十六条
镇财政所和管理服务中心要切实加强对村组,社,的票据管理~严格票据领购、保管、缴销制度。
19第六十七条
镇管理服务中心要建立“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对专用收据、现金支票等的领用、使用和结余份数逐项登记~并进行销号。村组,社,报账员对领购的票据应妥善保管~严禁丢失、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严禁村组,社,私自印制、购买票据和使用作废票据~违反规定使用无效票据的~镇管理服务中心应拒绝报账~并上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部分
资产管理办法
第十一章
资产清查办法
第六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可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形资产包括村组,社,集体所有的建筑物、农业机械、电力设施、机械设备、交通通讯工具、农田水利设施、道路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村办企业等。无形资产包括集体的经营权、管理权、技术专利权和品牌商标等。
第六十九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为了摸清家底~防止村集体资产流失~准确掌握村集体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必须建立资产清查机制。
第七十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清查应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应有党员、镇干部、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
20员全程参与~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清查必须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
第七十一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清查的内容包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第七十二条
资产清查中出现的盘盈、盘亏~应及时登记造册~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作出书面说明及处理意见~提请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户代表会议,讨论~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报镇管理服务中心调整账务~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第七十三条
资产清查结束~根据清查结果将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等分项登记造册~报镇管理服务中心存查。
第七十四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每年至少清查核对一次~防止非正常性流失~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二章
资产台账办法
第七十五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图书影像资料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标明资产所在地、使用人和保管人。
第七十六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添臵或购建大型固定资产~必须先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21后~履行报告手续~报镇政府备案。根据招投标制度规定采取招标形式购建~新增固定资产应及时登记台账。
第七十七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对闲臵、报废等固定资产实行出让或处臵时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户代表会议,讨论后履行报批手续方可处臵。未经镇政府备案审核~任何人,单位,不得占用、变卖。出让或处臵后应及时在台账上核销。
第七十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固定资产~应详细登记承包、租赁的单位,个人,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的收款方式~承包、租赁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七十九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台账由村组,社,报账员设臵、保管~并定期与镇管理服务中心对账~确保账账相符。
第十三章
资产评估办法
第八十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投标方式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十一条
村组,社,集体资产价值评估~应根据价值大小由镇管理服务中心、村组,社,班子、村务监督委员会人员共同开展或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2第八十二条
村组,社,集体资产评估应遵循尊重历史、结合实际的原则~分类、分项逐个细化进行~做到物有所值、物值其价、物价合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第八十三条
村组,社,集体资产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户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镇管理服务中心审核批复。
第八十四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对所有资产评估确认的结果要分类、分项登记造册~报镇管理服务中心作必要的账册调整。
第十四章
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办法
第八十五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系全体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在实行承包、租赁、出让资产前~必须制定方案~具体内容包括:原因、可行性收益以及收益的分配方式和使用形式~并提请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八十六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在出让前要登记、造册~注明资产的详细名称、数量、新旧程度、性能以及用途等。
第八十七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不论标的物价值的大小~进入镇农村资源资产交易中心实行公开招投标的~严格按招投标程序办理。公开招投标必须有镇管理服务中心和村务监督委
23员会参加。中标人确定后~必须将招标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十八
根据“条款齐全、责权明确、指标合理、手续完备”的要求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同时要详细注明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价格、期限、付款方式、损坏赔偿等条款。合同必须在镇管理服务中心、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下签订。
第八十九条
村组,社,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有关程序完备后~相关材料及时报到镇管理服务中心登记台账并归档备查。
第十五章
资产经营办法
第九十条
村组,社,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或统一经营的~在合同履行期间~镇管理服务中心、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等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并随时将合同履行情况及检查结果向村民公示。
第九十一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在制定方案时要明确管理责任人及其责任和经营目标成果~确定收益分配方案。
第九十二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第九十三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合同约定~定期收取承包费和租赁金或收益分配~票据一律使用合法票据。收取的资
24金及时交镇管理服务中心存入村组,社,集体资金专户~不得坐支、私存或挪作他用。
第九十四条
区、镇有关管理机构定期对村组,社,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四部分
资源管理办法
第十六章
资源登记簿办法
第九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源包括村组,社,集体土地,耕地、非耕地、企业用地、建设用地、集体倒闭企业闲臵地等,、林地、果园、养殖水面等自然资源及商业用房、具有开发价值的重要路段两侧规划区域等资产性资源和收益性资源。
第九十六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性资产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座落、面积等。对集体资源性资产所属有争议、四至不明确的~要利用调阅历史档案、走访健在老人、召开群众座谈会等方式~核实真实情况~并及时登记。
第九十七条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根据合同约定~要详细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的收取方式~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25第九十八条
村组,社,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要登记性质变更原因、批复文号、四至范围等。
第九十九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对集体资源进行检查、清理~防止集体资源流失~并将清理、检查结果张榜公布~报镇管理服务中心存查。
第十七章
资源公开协商和招投标办法
第一百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集体资源~其承包、租赁时~全部进入镇农村资产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政府相关规定进行交易。
第一百零一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源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的~必须先召开村组,社,领导班子确定可行性方案~提请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施行。
第一百零二条
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户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在镇管理服务中心、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约定条款、承包费、租赁金~并签订双方协议。
第一百零三条
以招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其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并将竞标、竞价结果及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26第一百零四条
在公开协商或招投标中~同等条件下~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一百零五条
村组,社,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实行公开协商或招投标~所有程序完成后~将承包、租赁方案、公告、合同等相关资料~报镇管理服务中心备查。
第五部分
合同管理办法
第十八章
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百零六条
村组,社,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的管理范围主要包括:土地承包合同~山林或荒山承包、租赁合同~水面和滩涂承包、租赁合同~土地承包清册~土地承包变更协议和到户清册等。
第一百零七条
村组,社,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设立登记簿~按发生时间顺序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及时登记~专人、专柜保管。
第一百零八条
承包、租赁合同签订时~镇纪委、管理服务中心、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必须参与~负责合同签订的有关业务处理~完备合同手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和所附清册应使用统一文本。
第一百零九条
由于其他因素或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承包、租赁合同需要发生变更的~经双方协商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制定
27变更方案~提请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户代表会议,会议讨论并张榜公布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一百一十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发现违约行为~及时纠正。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合同管理人员,村组,社,报账员,对经济合同或协议及有关资料要及时归档~并报镇管理服务中心存放备查。
第六部分
其他管理办法
第十九章
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一百一十三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应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改善村民的生产、生活条件等。
第一百一十四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奖金福利、支付招待费等非生产性开支。
第一百一十五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做到“年初有预算~年末有决算”~对收益的收支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村民公示~接受村民的监督。
28第一百一十六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必须及时交存村集体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杜绝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同时要接受纪检监察机构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章
会计资料与会计档案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规范会计资料的管理~村组,社,财会工作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账册和凭证。
第一百一十八条
财会人员离职,或解聘,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对其经管的一切账簿、凭证、报表、合同,或协议,等会计资料要开列移交清单~经监交人、接管人员核对无误签章后才能离职。离职财会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移交会计资料~否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会计档案管理。村组,社,当届的会计档案由镇管理服务中心保管~统一由档案室保管~禁止分散保管或由离职人员保管。
第一百二十条
各种会计档案资料的保存年限是:月份和季度报表3至5年,各种凭证、账册、财务收支计划、制度、有关的合同、会计人员交接清单等至少15年,年度会计报表、涉及重大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如合同、账簿、凭证等,以及会计档案销毁清单长期保存。
第一百二十一条
各种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上级主管
29部门派人逐项清点核对后监督销毁~并由监督人和经办人在清单上签名作证明~将清单归档。上级主管部门认为不应销毁的~应继续封存保管。
第一百二十二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应将会计账簿和年度报表打印齐全~装订成册~备份存档保管。对存储在电子计算机中的会计数据和以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储存的会计数据以及电子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形式的会计数据~应专人妥善保管。重要会计档案应双重备份~并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地点。采用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要定期检查和复制~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第二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财会人员必须执行国家《会计法》、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范会计行为。
第一百二十四条
各镇、村、组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涉及开支审批限额的标准不得超过本办法所定上限。没有制订实施细则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各上级部门相关法规制度执行。以前制订的其他制度中有关农村财会管理的内容如与本办法有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30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31
篇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通知
僧固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一、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1、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2、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报经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定期交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3、财务预决算制度
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4、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要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户(簿),应当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财产管理自主权,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
5、财务公开制度
应当将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定期逐笔逐项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1、资产清查制度
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2、资产台账制度
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3、资产评估制度
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4、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
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5、资产经营制度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三、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管理制度
1、资源登记簿制度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应当建立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性资产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性资产,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2、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
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林木、山岭、园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3、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4、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四、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制度
一、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必须坚持真实、科学、公正、可行的原则。
二、农村集体资产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出售、转让;
(二)以招标方式发包、租赁资产经营权;
(三)实行兼并、分立、联营、股份经营及改组股份合作经营;
(四)以股份的形式将存量资产折股量化或折股出售;
(五)与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六)企业清算;
(七)资产毁损;
(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九)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三、农村集体资产评估范围包括:依法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性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四、农村集体资产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必须进行评估;资源性资产单位价值不论金额大小都要进行评估。
五、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必须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中介机构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管理部门具备评估资质的人员,组建评估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应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密。
七、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立项;
(二)资产清查;
(三)委托评估;
(四)评定估算;
(五)验证;
(六)确认。
八、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后必须出具《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有效期为1年。
九、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的费用由被评估单位承担。
五、农村集体资产集中采购制度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添置大型集体资产委托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所集中采购的办法,并签订委托协议。
二、添置下列资产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1、新建办公、生活用房;
2、新建公共娱乐场所;
3、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4、添置交通工具、仪器及设备;
5、添置价值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办公用品;
6、投资在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修缮或维护项目;
7、其他需要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
三、集中采购采取下列几种形式:
1、公开招标;
2、询价采购;
3、竞争性谈判;
4、邀请招标;
5、单一来源采购。
四、集中采购前必须履行下列相关程序:
1、村委会提请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村委会向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3、乡人民政府审批;
4、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所备案。
五、集中采购必须具备或履行下列相关手续:
1、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的决议复印件;
2、提交集中采购申请书;
3、乡人民政府审批的依据;
4、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所下达的集中采购通知;
5、集中采购委托协议;
6、集中采购公告、公示;
7、集中采购招标文件;
8、集中采购《投标书》;
9、集中采购评标记录;
10、集中采购中标通知;
11、签订集中采购合同书;
12、集中采购验收报告。
六、集中采购的评标办法由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所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条文进行。
篇三: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村(居)、镇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
“三资”管理和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依据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裕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镇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目标
以维护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加强服务,逐步形成权责明确、管理民主、监管到位的管理体制,推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和农村基层防腐体系建设,为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五权”不变的原则。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充分体现村民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村民自治权利,坚持依法代理,坚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监督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五权”不变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截留和挪用农村集体“三资”。
2、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村(居)监督委员会作用,每项支出都要实行联签会审,财务收支按季公开。保障村民对集体“三资”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
1、确立机构,建立队伍。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决定,自年4月1日起,原由镇农业综合管理站管理的村级“三资”代理业务,统一划归镇财政所管理,成立新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确定区农村财政管理局为“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主管部门,加强区财政的监督和指导力量。
2、严格程序,规范运行。将原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会计软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全面移交给新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严格操作,有序进行。确保从年4月1日起按新机制实行“四统一”规范运行。即统一制度。根据全区统一制定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对村级岗位职责、财务收支、财务审批、财务公开、民主理财、票据管理、备用金管理、预决算管理、公务开支标准、财务互审制度、农村干部报酬等相关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保证村集体财务使用得当,收支有序,资产、资源安全及有效使用。统一核算。代理服务中心对所服务的行政村应用统一的会计软件进行统一的会计核算,并统一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开表,并负责对各村的原始收支凭证进行严格审核,对违反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不予报账并纠正。统一程序。村级财务支出严格执行规定程序,按照先由村(居)两委集体研究,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村(居)主任签字审批,代理中心初审盖章,镇长审核同意的程序进行,不得简化程序,不得相互代办。对于合法合规支出,要及时审核同意,及时报账通过。统一公示。各村(居)的财务公开内容由代理服务中心统一提供,按季对村公开,并于每季末月的25日在村(居)务公开栏向村民公示,同时在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年3月20日前)。镇谋划成立新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机构的具体事宜。
(二)全面移交(年3月31日前)。镇“三资”代理机构正式成立,落实工作人员,确立工作岗位,全面移交接收原账、表、据,并重新建立建全村级资产、资源、资金账薄和台帐,按照区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统一程序、统一公示要求规范运行。各村确立上报一名报账员及“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并参与新旧“三资”代理中心的账务交接工作。新成立的“三资”代理中心同各村结算年1至3月份的财务事项,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三资”代理新机制正式运行。
(三)完善制度(2016年4月30日前)。一是进一步完善“三资”代理的规章制度,重点是代理人员的定岗定责和内部业务流程。二是组织“三资”代理员和村报账员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规章制度、财会业务、软件操作等知识。三是维护财务软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做好接管后的衔接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组织保障。镇建立“党政领导主抓,分管牵头协调,站所全面配合,村民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为切实加强农村“三资”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镇成立镇长为组长,分管副镇长为副组长,财政、农经、国土等涉农部门参加的农村“三资”代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中心主任由镇长兼任,财政所长担任中心副主任并负责代理服务中心日常工作。
(二)强化监督。
1、落实民主监督。涉及“三资”管理的重大事项,村都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依法召开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村(居)务监督
委员会要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事项进行监督,对“三资”管理使用不当的要提出整改意见。村(居)报账员对业务工作负责,应及时、真实、准确地做好报结账工作。
2、加强会计监督。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理会计要严格把好凭证的审核关,对不符合制度规定和手续不完备的收支凭证不予报账,并督促村限期整改落实。严格把好资金使用监督关,严格执行备用金管理制度和票据管理制度,坚决杜绝账外账和小金库。
3、突出主体责任。切实将“三资”监管主体责任制落实到村。村(居)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职责。要适应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切实落实好农村集体“三资”具体监管职能。
4、强化审计监督。根据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区审计部门今后每年都要组织村级审计,确保“一年一互审,三年一年审”,审计结果及时向群众公开,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区纪检、监察、农委等部门将加大对村级财务的监督检查力度,每年都要开展不同内容和不同形式的重点检查和专项抽查工作,对查出的问题要加大处罚力度。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镇人民政府将落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及时公布。
(三)规范培训。建立镇代理服务中心从业人员的定期或不定期培训制度,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技能。建立村级报账员的定期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其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村领导、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等有关人员为主要对象的政策业务培训。
(四)严肃纪律。镇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进一步加强对全镇“三资”工作的管理,严把涉农政策,严肃工作纪律,完善规章制度,指导村(居)抓好具体管理工作。各村(居)要认真执行区委、区政府的的决策布署,积极主动配合好镇“三资”代理服务工作。“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报务技能,严格按制度办事,防止资金、资产、资源流失。
镇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镇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
镇财政所负责对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各单位要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产权界定、配备、清查、变动处置,以及资产使用、维护过程中的监督任务。
第六条
各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资产的配置、登记、统计、维护、保管等,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七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的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学校的课桌椅、图书等,均要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各单位认定的需要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的其它物资或耐用品。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
第一类
土地、房屋和建筑物
1.土地:指单位具有使用权的土地(含陆地和水面)。
2.建筑物和附属物:指单位控制、所有和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育用房、仓库、宿舍、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操场、长廊、亭子、假山、桥、雕塑、绿化景观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第二类
一般设备
1.设备:包括计算机、复印机、碎纸机、打印机、速印机、扫描仪、空调机、录像设备、电风扇、洗衣机、电视机等。
2.设备:包括电话总机、电话机、传真机等。
3.设备:包括保险柜、樘柜、沙发、茶几、床、办公桌、椅等。
4.工具:包括汽车、摩托车、非机动车辆及船只等。
第三类
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教育用实验仪器、量具衡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网络设备、监控设备、投影设备、广播音响和视频设备、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第四类
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数据等。
第五类
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展览室、陈列室等收存的文物、字画和陈列品等。
第六类
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有固定资产。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新建成(包括自建)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按竣工决算审计金额计价;土地按征用时支付的费用计价;若基建项目经验收合格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决算审计的,按项目的批准金额入帐。待审计后,按审计确定的金额进行调整。
(二)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购进价、调拨价计价入帐。
(三)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计价入帐。
(四)盘盈、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有价格的按原价入帐,不能查明原价的,可以按同类产品的市场价入帐,没有同类产品的可估价入帐。
(五)房屋和建筑物因扩建、改建、装修等增加的价值,按竣工审计决算的实际成本计价;局部拆除房屋、建筑物的部分,按拆除部分占原值比例计算减少固定资产价值。
(六)固定资产因进行技术改造或改进其质量的,按其实际支出费用增加其价值;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成套设备损坏但仍可以使用的按其损坏程度减少其价值。
(七)报废、变卖、调出、遗失、损坏的固定资产,需核实并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帐面原值注销。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按原值入帐。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帐册设置
(一)固定资产总帐的设置,由镇财务结算中心和未纳入结算中心管理的单位财务部门设立单位固定资产总帐,按照六大类设立明细科目核算固定资产各大类的金额。
(二)固定资产明细帐的设置,由单位负责资产管理的部门或人员根据固定资产分类,按固定资产的品名设置明细帐,进行数量、金额核算,以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加和减少情况。明细帐应设置资产的购进日期、规格型号、单位、单价、数量、存放地点、来源等栏目。
(三)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的设置,单位对在用的固定资产,以使用部门或在放点为单位,填制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该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存查,一份由使用部门保存,若发生变动,重新填制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
(四)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应使用电算化软件设置核算,对于无电算化软件的单位,明细帐应统一购置固定资产明细帐页进行设置核算。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增加管理
固定资产增加,分为购建(包括新建、自建、扩改、改建等)、购入、自制、调入、盘盈、捐赠和其它形式等。
(一)购建的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要按照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建立基建帐户进行独立核算,待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和审计决算后,转入单位固定资产帐核算。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要按照镇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购入后填制《镇固定资产增减申报单》验收入帐。单位要编制年度固定资产采购计划,列入当年单位预算。
(三)自制、调入、盘盈或其它方式增加的固定资产,由单位填制《镇固定资产增减申报单》验收入帐。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盘亏、报废、报损等。
(一)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1.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单位原值在2万元以上(包括2万元),属大型
、精密、贵重资产的处置,应当详细说明相关原因,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
2.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单位原值在2万元以下,但成批处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
3.固定资产无偿调入外单位的,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
4.向个人出售和转让固定资产(包括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单位原值在3000元以上及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
5.不在1、2、3、4项范围内的资产处置,只需填制《镇固定资产增减申报单》,经单位领导审批后方可核销。
(二)固定资产处置申报程序
1.各单位处理上述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首先应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申报,填报《镇固定资产处置申报核准表》,经审批后方可处理。
2.各单位处理固定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1)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未达到正常使用年限);
(3)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数据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三)固定资产处置的帐务处理
1.
各单位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的资产,申报单位可凭《镇固定资产处置申报核准表》或《镇固定资产增减申报单》的核算联,调整有关资产帐目。
2.
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卖收入,均属国家所有,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清查核对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公共资源、国有固定资产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核实、登记造册;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建立基本情况数据库。
(二)各单位每年度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在清查中要把实物盘点同核查帐务结合起来,以物对帐、以帐查物、见物盘点、不重不漏,查清固定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表相符。
(三)清查登记要求
1.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依据国家核发的房屋产权证进行清查登记。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单位按照国家划拨使用的有关档案先行清理登记。待清查登记工作结束后,按国家房产管理的有关政策办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购
定的房屋建筑物,应按实际购买价格进行清查登记。自行建造的房屋建筑物,工程未审计前按工程造价清查登记,工程审计后按审计确认价进行调整。
2.对固定资产要查清帐面价值。清理出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核销数额等。
3.对清查出的各项固定资产盘盈重新估价入帐,对清查出的盘亏固定资产,要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4.经过清查后的各项固定资产,要区别固定资产用途和使用情况进行重新登记调整,建立健全实物帐。
5.各单位针对在清查登记中发现的问题,要调整和完善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防止前清后乱,明确责任,形成单位内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制度
各单位要制定一套完善的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体系,包括固定资产请购制度、验收制度、保管制度、赔偿制度、报损报废制度、维修制度、资产租赁制度、清查核对制度等。
第四章
责任
第十六条
各单位的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七条
若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出现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擅自处置固定资产,以各种名目和手段侵占固定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而造成固定资产损失或流失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津责任。
第十八条
镇财政所要加强对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检查和监督,并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考评制度,实行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与绩效挂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制度。以加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镇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
年
月1日起实施。
篇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9.16?
【字
号】阳府〔2015〕56号
【施行日期】2015.09.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阳府〔2015〕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6日
阳江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经营管理、处置、监督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包括代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渔)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农村集体资产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除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设施设备、存货、各种债权及无形资产等。农村集体资源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
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具体负责对集体所有“三资”进行全面登记,对本集体“三资”进行经营管理。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经营,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农村集体“三资”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关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决议、决定,保证农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
(二)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台账,维护和管理农村集体“三资”;
(三)监督、检查经营者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和使用;
(四)负责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合同签订、履行;
(五)其他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经营管理农村集体“三资”职责的行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理事会(村委会)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农村集体“三资”的民主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监督农村集体“三资”的经营管理和处置情况;
(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三)反映群众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协助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对农村集体“三资”经营处置情况进行审计;
(五)其他应由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与处置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作、合资或转让等经营处置方式。具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决定。
第八条
集体资产资源经营与处置实行委托代理服务制度,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
集体资产资源经营与处置委托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管理机构代理服务,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与处置应遵循合理开发与保护并重和保值增值、高效、可持续利用的方针,以及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的经营处置在同等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原承包人享有优先权。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与处置,实行限额管理、民主决策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资源的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经营与处置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两委”)研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实施,并报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三资”工作领导小组)和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资源的价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经营与处置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方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村委会)提出初步方案,经过可行性论证后,召开村理事会、监事会(“两委”、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审定经营与处置方案。
(二)资产评估。涉及到处置实物、土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和无形资产的,要进行资产评估,确定其价值。
(三)民主听证。召开民主听证会,组织成员代表(村民代表)、党员代表等,对方案进行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民主听证前要对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
(四)审议方案。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审议经营与处置方案。参会人员应在会议记录文件上签字。
(五)审查方案。处置方案报镇(街道)“三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村民相关会议审议情况;方案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资产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其它需要审查的事宜。
(六)发布公告。镇(街道)服务平台管理机构依据“三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的方案,通过村务公开栏、镇(街道)政务公开栏,服务平台公开系统等对外发布公告。经营与处置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必须通过县(市、区)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布。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处置资产资源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七)组织实施。处置活动由镇(街道)服务平台管理机构组织,应邀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党员代表、成员代表(村民代表)、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与监督。处置结果及时对外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八)签订合同。处置结果公示结束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竞得方(或合作方)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工程建设和投资项目在1万元以下的,参照第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程序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工程建设和投资项目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应参照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和投资项目的规模在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的,应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国家、省、市对新农村建设工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工程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工程具体处置事项有特别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建筑面积或占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或面积在10亩(含10亩)以上的耕地、山地、林地、水面等资源发包、租赁应参照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不得故意分割处置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规避相关经营处置程序规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在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金“三个民主”(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和“四权”(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和财务审批权)不变,不增加村民负担的前提下,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金实行“村财镇代管”制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镇(街道)财政结算中心签订村级会计委托代理记账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镇(街道)财政结算中心在接受委托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设会计和出纳,只设报账员,其资金由镇财政结算中心根据委托协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实行“五个统一”(统一资金账户、统一报账时间、统一报账程序、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实行计划管理制度。每年3月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村委会)应根据自身积累和当年收入预计和参考近三年平均支出,坚持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财务预算方案,并由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中途需增加财务预算,要按上述程序执行。年终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实事求是地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并及时向成员(村民)公布。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和财务决算报告形成后要在7天内报镇(街道)财政结算中心和镇(街道)“三资”工作领导小组备案,镇(街道)汇总后报县(市、区)“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金实行备用金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备
用金额度一般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实行先拨款后开支,规模较大、收支较多以及偏远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镇(街道)“三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可适当提高,最多不得超过10000元。
提取备用金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填写备用金领用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审批,报镇(街道)财政结算中心审核后拨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在办理支出报账业务后,应及时申请补充备用金。
第十八条
村级集体资金支出实行限额管理、事前申报制度。
(一)年集体收入在5万元以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1.一次性支付500元以下的开支项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拟定方案实施。
2.一次性支付500元(含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开支项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拟定方案,提交村理事会(“两委”)会议审核实施。
3.一次性支付1000元(含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开支项目,由村理事会(“两委”)讨论拟定方案,提交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实施。
4.一次性支付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开支项目,由村理事会(“两委”)讨论拟定方案,经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确认符合财务预算方案后,报镇(街道)“三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实施。
(二)年集体收入在5-20万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1.一次性支付1000元以下的开支项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拟定方案实施。
2.一次性支付1000元(含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开支项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拟定方案,提交村理事会(“两委”)会议审核实施。
3.一次性支付2000元(含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开支项目,由村理事会(“两委”)讨论拟定方案,提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实施。
4.一次性支付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开支项目,由村理事会(“两委”)讨论拟定方案,经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确认符合财务预算方案后,报镇(街道)“三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实施。
(三)年集体收入在20-50万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1.一次性支付1500元以下的开支项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拟定方案实施。
2.一次性支付1500元(含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开支项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拟定方案,提交村理事会(“两委”)会议审核实施。
3.一次性支付2500元(含2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开支项目,由村理事会(“两委”)讨论拟定方案,提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实施。
4.一次性支付3500元(含3500元)以上的开支项目,由村理事会(“两委”)讨论拟定方案,经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确认符合财务预算方案后,报镇(街道)“三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实施。
(四)年集体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1.一次性支付2000元以下的开支项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拟定方案实施。
2.一次性支付2000元(含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开支项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拟定方案,提交村理事会(“两委”)会议审核实施。
3.一次性支付3000元(含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开支项目,由村理事会(“两委”)讨论拟定方案,提交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实施。
4.一次性支付4000元(含4000元)以上的开支项目,由村理事会(“两委”)讨论拟定方案,经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确认符合财务预算方案后,报镇(街道)“三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实施。
规模较大、收支较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镇(街道)“三资”工作领导小组
审核后可适当提高一次性大额开支项目的额度,报县(市、区)“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核定现金结算范围和标准,2000元(含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现金开支项目,原则上采用转账结算,确需大额现金支付的开支项目,由村理事会(“两委”)讨论拟定方案,提交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审议,报镇(街道)“三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实施。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现金开支项目,必须通过转账结算。
第二十条
村级收支的原始凭证需经村党组织书记、理事会负责人(村委会主任)、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会签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送镇(街道)财政结算中心记账。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定期报账、定期公开制度。每月10日前村报账员向财政结算中心统一报账。每月20日前镇财政结算中心完成会计核算,并将财务报表送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月28日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财务收支情况及时向群众进行张榜公示。公开的内容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和资金明细等。公示的相关材料要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各镇(街道)财政结算中心要定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对新任用(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还要进行相应的岗前培训。
第二十三条
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各镇(街道)财政结算中心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档案实行分柜管理,编制档案目录,并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一般与每届理事会(村委会)任期一致,在理事会(村委会)换届并进行离任审计后,将财务会计档案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管。
第二十四条
严禁打白条收款或收款不开收据;严禁截留、挪用村集体收入资金;严禁坐收坐支,严禁私设账外账、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五条
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债权清收,严禁随意核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确需核销的无效债权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增不良债务。限制借债搞非生产性支出项目。因兴办公益事业或生产经营而确需借债的,必须落实好还债来源,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借债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必须经镇(街道)“三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方可实施。有债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认真制订债务偿还计划,并按计划偿还债务。每年的偿还计划报镇(街道)“三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
第二十七条
强化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和公开,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情况在每月财务结算完成后10日内要及时录入服务平台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和网上公开,同时要按规定在村务公开栏公开。
第五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全面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清理、登记、核实、公示、确认、上报、建档的基础上,镇(街道)服务平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资产严格办理进出库手续,入库由保管员清点验收,出库应由领用人签名。严防失窃和化公为私。
第三十条
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
(一)购入、接受捐赠、改造扩建等固定资产,按国家财政部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计价核算。
(二)租赁、转让、变卖、报损的固定资产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三)固定资产必须按规定实行折旧制度,折旧方法按有关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每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资源底数进行核查,全面清
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利用状况,报镇(街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服务平台备案。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的资产、资源严禁私自外借和私自占有。未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村集体资产、资源为个人或外单位担保。
第三十三条
强化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监管。农村各类资产、资源信息及交易情况要及时录入服务平台系统,通过服务平台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动态化管理。
第六章
不良资产核销管理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不良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盘亏、报废、亏损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存货等实物资产,由于债务单位破产、歇业、注销、撤销或债务人死亡、失踪而不能收回的债权、股权和其他权益资产,以及因各种原因少计或不计费用的待摊、折旧、利息、递延资产、无形资产等形成虚盈实亏的账面资产。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不良资产核销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处置方式由村理事会(“两委”)研究确定;1000元(含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街道)“三资”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核实后核销;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召开村理事会(“两委”)成员会议拟定核销方案。
(二)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审议核销方案。与会人员应在会议记录文件上签字。
(三)发布公告。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审议核销方案后,通过村务公开栏、镇(街道)政务公开栏,服务平
台公开系统等对外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镇(街道)“三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核销方案。审查的内容包括: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会议审议情况;方案的可行性和合法性;其它需要审查的事宜。
(五)组织实施。经镇(街道)“三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符合核销内容和程序的,同意核销并转镇财政结算中心办理。
第三十六条
不良资产的核销,应先在本年收益科目中列支,然后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冲减至注册资本为限),如冲减后尚有余额,转入待处理资产净损失有关科目。
第三十七条
对核销后不良资产的处置,实行“帐销案存”,即在不良资产核销过程中形成的清产核资、核销申请、核销审核、会议纪要、核销通知等资料要分卷归档,专人管理。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八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资产资源经营处置、工程项目建设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合同内容不得与民主议定的内容相违背,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合同当事人双方名称、负责人和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所;
(二)合同标的情况;
(三)合同期限;
(四)价格及付款方式;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为确保合同顺利履行,镇(街道)、村两级应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违约行为。
第四十一条
建立档案借阅审批制度以及档案安全保管制度,防止档案遗失和毁损。各类合同书在合同履行终结后,保存时限最低不得少于10年。
第四十二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签订后,要及时在服务平台系统登记录入,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台账管理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实行“一台账、两附件”管理制度。“一台账”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台账,主要反映农村集体“三资”的种类、数量及经营使用情况;“两附件”指农村集体“三资”处置情况附件和有关材料附件(它包括各种会议记录、评估和评议材料、招投标原始文件和合同等)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的台账包括《资金登记簿》《固定资产登记簿》《产品物资登记簿》《债权债务登记簿》《其他资产登记薄》《资源登记簿》《合同登记簿》。
(一)《资金登记簿》。内容应当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二)《固定资产登记簿》。内容应当包括:固定资产的类别、名称、单价、单位、规格、数量、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存放地点和责任保管人。实行承包或租赁的固定资产还应当登记承包或租赁人的名称、年承包费或租赁金的金额、期限及兑现情况。
(三)《产品物资登记簿》。内容应当包括:产品物资材料的名称、数量单价、规格、金额及存放地点,特别要登记清楚领用、交还和责任保管人。
(四)《债权债务登记簿》。内容应当包括:债权、债务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时间、经济事项的内容、约定还款期限等。
(五)《其他资产登记薄》。内容应当包括:在建工程、投资资产、无形资产,其他应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资产。
(六)《资源登记簿》。内容应当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座落、面积、经营状况等。
(七)《合同登记簿》。内容应当包括:各种合同起止的时间、合同内容、年收益情况等项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使用县(市、区)有关部门统一监印的各类资产台账和登记簿,及时登记资产的增减结余和经营管理使用情况。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的“一台账、两附件”要明确专人管理。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相关岗位工作人员调整时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确保有序管理。
第四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进行清产核资,依法界定资产所有权,对未入账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补充登记入账,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九章
“三资”审计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加强农村集体“三资”审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三资”专项审计要经常化、制度化,以3年为一个审计周期,保证对集体“三资”有效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及主要干部离任、成员代表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本集体经济组织五分之一以上成员提出要求或镇(街道)认为需要时,由镇(街道)“三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审计,并及时公开审计结果。
第四十八条
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督管理。每年由县(市、区)“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农业、民政、财政、审计、国土等部门对本区域内所有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及时推动“三资”管理并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确保农村集体“三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四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由于工作疏忽导致农村集体“三资”流失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处置农村集体“三资”的;
(三)在农村集体“三资”处置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
(四)农村集体“三资”处置收入未按规定交专户管理坐收坐支的;
(五)未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通过擅自变更合同或减免有关款项的;
(六)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不力,引发群体性信访或群众多起上访的;
(七)其他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召开的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篇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通知
村级“三资”管理制度
第一篇:村级“三资”管理制度
村级“三资”管理制度
为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具体要求,加强管理,保证村级集体资产、资源、资金规范运营,保护农村集体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的稳定,促进村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效预防集体资产流失,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村级“三资”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资金、资源。
二、村级“三资”具体内容
(一)资产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以及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生产性设施和公益性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等。具体为村集体办公场所及设施、村集体商用房屋、村办企业、及村集体其他资产。
(二)资金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银行存款、交乡镇代管款、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
(三)资源包括:集体所有者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者的其他自然资源。具体为村集体土地、林产、水面等其他资源。
三、村级“三资”管理的主体
村民委员会是村级“三资”的管理主体。实行民主经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村级要成立由干部和群众代表组成的村集体资产管理小组,负责对集体资产的管理、监督。凡是涉及村集体资产处置的决定必须由村集体资产管理小组集体讨论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不能由少数人或个别人说了算。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运作、收益等应当接受村民代表民主监督。
四、村级“三资”的经营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经营性资产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式,可以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及独资经营等方式经营,对实行承包租赁方式经营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并依法签订承包合同、租赁合同。
(三)农民集体所有者的土地,荒山、荒滩等按土地承包经营的有关制度执行。
五、村级“三资”的监管
由乡镇纪委、土地、农经站负责对村集体“三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保证集体资产的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乡镇纪委、土地、农经部门要把村组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收入和使用等情况,纳入年度正常的财务检查和责任审计的内容。村民主理财小组要对村组集体经营收益情况、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村
财
镇
管
制
度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现行的财务管理模式,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村务公开工作的决定》,有效防止和解决“村官”腐败问题,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按照现行的法律政策和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村财镇管。村级集体所有资金的收支帐目,必须符合财政部门的规定,镇农经站履行村级财务管理职责。
二、完善村级支出“一支笔”的规定,增强村级财务的公开透明度。
1、凡涉及村级公务支出,一律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入帐,由当事人签字证明用途、由村会计签字证明、再由村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支出。
2、涉及国家扶贫或专项资金向镇以上单位报帐支出的财务收支,实行报账、审核、计账三分开责任制度。
3、涉及村级一事一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村支部和村委会及其班子成员一般不直接参与管理使用,但必须履行监管职责,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村级一事一议资金的使用等同国家扶贫资金或专款的办法管理。
三、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村级集体资金,乡镇农经站、财政所要保证上级拨付给村级的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证村级自有资金使用渠道正常畅通。
四、无特殊情况不允许村社干部或他人借用村级资金,更不允许将村级资金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
五、取消村级招待费,凡涉及村级公务接待、招待支出,乡农经站一律不予核销。
六、进一步完善村级财务公开制度,一般情况下,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接受村民监督。
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和廉洁自律规定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村领导干部行为,保持廉洁,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
(一)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对本村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本村的党风廉政建设,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村党支部、村委班子、村干部的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抓好本村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村干部的业务分工,落实好党廉工作职责,签订好责任书,加强监督检查,做好责任考核工作。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政策、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结合实际,制订和完善本村的学习制度、民主决策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村务公开制度等,并严格执行,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二、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一)严格遵守和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自觉接受监督;
正确行使权力,做到勤政廉政;带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子女。
(二)不准以任何形式侵犯群众利益;不准违规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和乱拉赞助;不准以任何形式搭车收费或变相乱收费。
(三)不准在村务活动中收受钱物;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吃请活动;不准利用婚丧喜庆事宜敛财。
(四)不准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私设“小金库”或收支不记帐、私分公款。
(五)不准参加和支持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封建迷信活动、和邪教活动。
(六)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招投标或承发包等重大村务活动;不准参与承包本村工程建设。
(七)不准在集体资产管理经营等重大事项中违规谋取私利。
(八)不准在民主选举中以请客送礼等非法手段拉选票,进行非法组织活动。
(九)遵守其他有关廉洁自律的规
第二篇:三资管理制度
石滓乡村(居)“三资”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管理用好集体资产、资源、资金,规范我村“三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制度
1、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
2、收入主要包括:上级和部门对村级的专项补助和拨款、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入、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救济扶贫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征地补偿费,以及各种代收、借贷等其他收入。
3、严禁私设小金库、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等须直接拨入村集体帐户,统一支付管理。
4、各项支出应做到集体理财、民主管理、公开透明。
5、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广播通讯等管理费、集体统一经营支出、公益事业支出、生产建设支出、经营性支出、其他经审核许可支出。不得开支招待费。
6、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经村书记和村主任共同审批同意并签字,定期交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大额开支,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须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财务开支严禁“白条”做帐。
7、所有开支必须经村纪检小组审核并签字后方可实施。
8、每年年初应当提出当年资金预算方案(包括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交村理财小组审核。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须履行相关程序,经村纪检小组审核后方可实施。
9、应严格执行预算方案。确需调整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调整方案,说明调整原因,需经村纪检小组审核后方可实施。
10、村集体经济组织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11、应当将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公开:(1)财务预算;(2)各项收入;(3)各项支出;(4)资产资源及处置情况;(5)债权债务;(6)收益分配;(7)村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8)其他应向村民公开的事项。
二、资产管理制度
1、集体资产包括:村集体投资和劳动积累形成的、外单位和个人捐赠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通讯工具、农电水利设施、村级道路、教育(学校)、文化等资产。
2、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3、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4、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5、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6、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三、资源管理制度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应当建立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簿,逐项记录,并建立电子文档。
2、资源性资产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
3、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性资产,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5、资源登记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乡镇农村集体财务代理中心负责管理。
6、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林木、山岭、园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7、承包、租赁集体资源方案应交由村纪检小组审核并报乡纪委审查备案。重大事项应召开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
8、承包、租凭产生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
第三篇:三资管理制度
交城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制度
1、严格实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不准坐收坐支,不准白条或预领条抵库。除按规定可以使用现金支付外,村各项经济往来收付款均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严禁设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或挪用、多头存款和大额现金支付等,严禁违规出借集体资金或用集体资金参加商业保险、购买股票、期货或基金等,严禁为任何人或单位提供担保。
2、制订和完善村干部报酬、补贴、出差、用车、通讯等支出的标准和程序,规范和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二)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级收入必须列入年初预算,经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后,报乡镇农经站备案。
2、村级收入主要包括:①经营收入;②发包及上交收入;③经批准的“一事一议”筹资;④“四荒地”、机动地等闲置固定资产拍卖、租赁、承包及有偿使用收入;⑤集体统一经营收入;⑥转移支付资金;⑦土地补偿费;⑧上级部门拨付专款(救济扶贫款、其它专项资金);
⑨集体统一收
取的谁受益谁负担资金;⑩其它收入(清收历年欠款、各种代收款、利息收入等)。
3、村级收入必须使用交城县统一制定的农村财务专用收款收据,收取的资金必须在7日内缴存农经中心统管资金专户。对不及时缴存的村委会、自然村、村民小组,镇财政所、农经中心暂停划拔村委会所有工作经费及项目经费。
4、各村所收各种款项,由村报账员收取和报账,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收取。乡镇农经中心与村报账员要定期核对银行存款、盘点库存现金,做到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三)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村级开支实行严格审批程序,小额开支由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一般开支由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共同审批;大额开支由村两委会议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研究同意后(附会议录),由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重大投资、开支需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附会议录),报乡镇农经站和乡镇分管领导审核后,由村两委负责人共同审批。
2、村集体发生的财务事项,属于购入性支出的,必须取得税务部门正规发票或其他统一规范票据;属于劳务性支出的,必须以乡镇为单位统一印制规范凭证;所有支出凭证必须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的签字,经民主理财组审核签字,经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签字盖章,由村报账员报账,经乡镇财务运行监管中心主任审核把关后,由会计人员
记账。
3、村级原则上实行零招待,确需为村级经济发展而发生的招待费,控制在村自营纯收入的10%以内。严禁在专项资金和一事一议资金中开支招待费。
(四)财务预(决)算制度
1、年初各村应按照“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编制财务预决算方案,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报乡镇农经站审核批准。
2、编制收入预算时要深入分析,对能够实现的各项收入全面摸排,分项列明,要不重不漏。编制支出预算时要充分考虑集体经济的承受能力和农民群众的意愿。只有财政转移支付的村,支出范围控制在行政办公费、村(组)干部报酬和误工补贴三项,有自营和其他收入的村,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适宜安排公益性和生产性等支出。任何村都不得举债办事业,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贷款提供担保,不得将资产、资金外借。
3、各村财务预决算方案要报乡镇农经站备案。每月报账时,乡镇农经站要对村级财务收支实施监督管理。财务预决算方案可合并编制。
(五)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1、中心主任岗位职责。全面负责乡镇“三资”的管理、监督、指导等各项服务工作;负责宣传贯彻落实上级有关
“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度;负责制定乡镇“三资”管理的办法、制度;负责“三资”管理工作的培训、检查、审核、审计等工作;协调部门之间的关系。
2、中心会计人员岗位职责。负责审核和办理财务收支,分村编制记账凭证,分村登记会计账簿,分村编制会计报表,撰写会计分析,核对银行存款,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对各村报账员的业务指导、监督,按时进行账务交接工作。加强固定资产、资源总数和分账登记,做到归类登记,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及时提出资产处置意见。
3、中心出纳人员岗位职责。把好现金收付关,保证资金安全,禁止坐收坐支,严格控制库存资金限额,及时分村登记现金日记账,定期与会计做好对账工作;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票据,一律不得给予报账和进行财务处理。
4、村报账员岗位职责。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记好村级现金日记账,按时结账、报账,严格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做好财务公开、民主监督的具体工作。按时编制、上报本村集体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一事一议筹资的收缴管理工作。积极参加相关财务知识的业务学习。
5、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
6、乡镇村在“三资”管理工作中,因工作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承担法律责任。
(六)财务公开制度
1、财务公开的内容:①各项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业基本建设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入计划、收益分配计划。②各项收入包括: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集资款、土地补偿费、救济扶贫款、上级部门拨款、社会捐赠及其他收入。③各项支出包括:集体统一经营支出、生产性建设支出、公益、事业支出、村组干部报酬、公务费支出、招待费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及其他支出。④各项财产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固定资产、资源性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财产。⑤债权债务包括:农户往来、内部单位往来、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银行(信用社)贷款和其他债权债务。⑥收益分配包括:收益总额、提取公积公益金数额、投资分利数额和其他分配。
2、财务公开的时间:村级经济组织应在年初公布财务计划,每月每季公布一次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时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农户承担的集资款、水费、电费、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以及以资代劳等情况。平时对于多数村民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专项财务活动,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单独进行公布;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项逐笔公布。
3、财务公开的形式:以公开栏公开为主,也可通过广播、“明白纸”、会议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村规模较大或居
住分散的村,要按自然村或村民小组进行公开。
4、财务公开的基本程序:各村报账结束后,乡镇农经站要及时记账结账,核对无误后盖章确认,完成账务处理后编制财务公开资料,监督各村报账员进行财务公开。并实行财务公开回执制度,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加盖村务监督专用章。
5、财务公开后,对群众提出的问题,乡镇农经站和村报账员应及时给予解答和解决,并将结果向群众公布。凡是公开的资料,乡镇村都必须装订成册,集中归档保管。
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一)资产清查制度
1、要把资产清查作为常规性工作,每年的年底要组织对村集体所有资产进行清查核实,重点清查固定资产、债权债务、对外、对内投资三方面,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程序处理到位。
2、资产清查时要对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机械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设备、农用水利设备及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设施等进行清查核实,做到账实相符。
3、村两委、村务监督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清查,将资产增值或减少情况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收群众监督,清查结果上报乡镇农经站。
(二)资产台账制度
1、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资产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2、资产台账包括固定资产、内部往来、债权债务、对外、对内投资、低值易耗品等。
3、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要签订合同,要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要及时核销。
(三)资产评估制度
1、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要公开。
2、乡镇农经站要全程参与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的指导和监督,评估资料要分村归档保管。
(四)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1、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要分别制定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程序发包。
2、集体资产采取承包、租赁、出让等形式流转的,必须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办理,严防集体资产流失。
3、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要依法签订书面承包、租赁、出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村民公开。对时间较长、数额较大的要经司法部门进行合同公正。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镇农经站备案,纳入档案管理。
4、合同的变更、转包、转让,必须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办理,否则视为无效。
(五)资产经营制度
1、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2、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3、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4、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三、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一)资源登记簿制度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进行基础性登
记和流动性登记。
2、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二)公开协商和招投标制度
1、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林木、山岭、园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等流转要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办理,要依法、民主、公平、公开、有偿,并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2、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出让金由双方议定。
3、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方案要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办理。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农经站备案。
(三)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林地、荒地、水面、滩涂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等流转要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合
同文本要规范,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2、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经中心备案。
3、要加强对集体资源承包、租赁的监督管理,使集体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防止掠夺式经营。要建立源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集体资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集体资源保值增值。
(四)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要统一规划,少占耕地,节约用地。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交城县农村经济管理中心
二○一○年三月七日
第四篇:三资管理制度
东营村村级三资管理制度
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坚持统一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和勤俭办事业的原则,建立内控制度,以村建账,独立核算。实行预、决算管理和成立监督管理,履行“双签双审”,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凡属集体资金必须全额纳入村集体账内核算,重点监管货币资金,不坐收坐支,不设“小金库”。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或民主权利的基础上,将村集体账务资金委托给镇农村会计中心代管。
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产权登记、财务会计、民主理财、资产报告等制度。涉及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民主讨论决定。
2、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管理的,采取招、投标或其它公开方式,按市场原则确定承包(租赁)经济指标及承租人,同时做好承租合同的签订、兑现工作。签订合同时,要在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承包者利益关系的原则下,合理确定承包金和折旧等指标。
3、实行股份制经营的,按照稳健经营、确保收益的原则,建立并落实股权代表人制度。
4、实行自主经营的,制定村集体资产保值和增值经营目标,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接受村民监督。
5、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6、加强对所属企(事)业集体资产运行状况的监督,切实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资产的所有权、管理权、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挪借集体资产。
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1、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在的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受国家法律保护,其所得收入归属于村集体,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侵犯。
2、集体土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公开竞价和招投标制度。
3、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经营方式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有关规定。
4、在镇党委、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做好征地补偿费的管理,有关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青苗补偿费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土地补偿费的有偿使用方案、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标准与分配方案、土地补偿费收益的分配方案等必须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意见,交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认定,报镇里审批。
5、享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人员的资格,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确定,并报镇政府备案。
6、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的监管,实行专户专账,专项管理。
7、加强对集体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承包(租赁)人,发包(租赁)收入要全额纳入集体账内核算。
8、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批准征地机关、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向村民予以公告。
9、主动接受镇政府对集体资源性资产发包收入和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的内部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列入村务公开内容,接受村民监督。
第五篇:三资管理制度
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一、资金管理
1、现金及备用金管理制度
村集体的所有现金收入,必须由村会计统一收取并在3-5日内及时上缴专户管理,不得坐收坐支现金。对不按规定使用备用金,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坐收坐支的支出单据不予核销;各村收款必须使用湖北省农业厅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
2、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村集体的财务支出坚持村主任“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未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的均不得入账。所有开支应填写用款计划单,所有开支的原始凭证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合法,不得以白条和不规范凭证入账。
3、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
村财务收支预算需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街财政所审批,再经村“第一书记”批准后公布执行。各村每年年底对本的财务收支进行决算,在次年的2月底前将报街财政所审批备案。
4、集体财产管理制度
集体财产由会计和保管员保管,要逐一建账登记,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人为造成丢失损失的要照价赔偿。属于正常损耗的集体资产,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报街财政所处理,大额固定资产报损和拍卖,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村级财务代理中心审核,经分管领导同意,方可实施。
5、零招待及差旅费补助制度
原则上村组实行零招待及差旅费补助制度。村级除确因招商引资、集体经营外,另行处理。乡干部到村工作原则上不在村里就餐。村组干部在村级议事和工作,不得从村集体招待费列支。对违反规定开支招待费,不得在村集体报支,否则谁招待,谁付款。村干部因公外出开会、学习、参观、洽谈业务等费用支出可参照《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报销。
6、民主理财制度
各村成立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依据村人口的多少,由5-7名(小村3-5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威望、关心集体事业、敢于坚持原则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选举担任,组长在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中选举产生。村主任、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小组成员。
7、定期报账结账制度
村会计每季度按规定日期到街财政所报账,经济来往量较大的村
应实行月报制度。各村账目和单据做到日清月结,隔季度不予核销。
8、财务手续交接及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对离任的会计,离任前必须结清账目,盘点现金、实物,核对往来及债权债务,编制移交清册一式三份,并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由街财政所监交。各村要建立财务档案柜,将会计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编制目录清单,以便查阅。
9、财务审计制度
依据《湖北省武汉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对各村的收入支出每年审计一次,逐笔审核;对村领导干部实行离任审计;对农民负担管理实行专项审计。对审计出的问题,要做出及时处理。
10、票据管理制度
各村如需使用票据,必须到经管站开具统一票据,不得私自购买收据,如发现私自购买收据收费,所有资金没收,并追究当事人责任。所开出的票据报账后,经管站方可再次开具票据。
二、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制度
1、村集体资产的取得,变更或终止,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或变更,资产的购置、变卖、报废等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报街财政所审核备案。
2、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要有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增加、减少、使用、出租、外借、报废等出入库手续。要及时登记实物保管账,对无故出现的实物亏损,由保管人员负责赔偿。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严禁私自外借和私自占有。未经村民会议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村集体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外单位抵押、担保。
3、村集体在建工程项目,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乡纪委派人到场监督。招投标方案在招投标前7天进行公告,招投标结果要及时向村民公布,并签订施工合同,严禁暗箱操作。在建工程项目要有专人监管,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要有工程主管、监管人、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加,依照合同严格进行施工质量验收。验收通过后将有关资料交
村财会人员进行结转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4、村集体固定资产实行租赁、非统一承包经营或者出售的,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采取招投标、拍卖的方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并签订合同,确定村集体与资产承包经营者或使用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禁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和低价出租、出售集体资产。
5、对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拍卖、出售转让、兼并、股份经营时,必须通知乡纪委、经管站派人到场监督指导。
三、农村集体资源的管理制度
1、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水面资源等经营方式的确定,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采取招投标、拍卖等形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的,要提前7天公布方案。严禁任何人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村集体资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垄断承包或者依仗权势压低承包标的。
2、村集体发包资源时,必须通知街纪委、挂村领导、财政所工作人员到场进行监督指导,对承包期限较长,一次性收取承包费的,要按计划逐列支,不得寅吃卯粮。
3、村集体资源经营方式确定后,要及时与经营者签订资源承包合同,报街财政所备案。
篇六: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4.18?
【字
号】永川府办发〔2017〕40号
【施行日期】2017.04.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川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永川府办发〔2017〕4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永川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8日
永川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管理,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村级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川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
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村民小组全体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资产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设施,农业资产、材料物资、接受捐赠或无偿拨入的财物、集体投资或兴办经营实体应享有的资产份额、债权资产,商标、商誉、专利权无形资产等资产。
农村集体资源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包括土地、森林、果园、草地、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滩涂、水面等。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未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未建立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负责。
第五条
镇街应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机构(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充实专业人员,配置办公设施,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村组财务由镇街“三资”管理机构继续实行“双代管”。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包括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工作经费性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村组“以资代劳”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及其他收入。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支出包括经营性支出、管理性支出(如干部报酬、误工补贴、办公费、交通费、水电费、维修费等)、公益事业支出、福利性支出、工程项目支出等。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收入和支出须纳入统一管理,收入现金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天。坚持收支两条线,严禁以收抵支,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除干部报酬、救灾救济资金、办公零星开支等外,对外单位、个人超过3000元的必须通过转账支付,不得使用现金。专项资金应做到专款专用,严禁坐支、挪用、外借、平调、改变用途等。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违规收费,不得巧立名目收取建房管理费、殡葬款、计生款、盖章款等。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入必须使用市农委统一印制的《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统一由收款方开据收款收据,村组不得使用其他收款收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必须按规定统一使用市农委印制的《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票据管理严格按照《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实行专人管理、统一领用、销号、归档。票据严禁村、组混
开,严禁转让、出借、赠送、代开等行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性支出使用税务发票入帐;行政事业性收费凭财政票据入帐;支付干部报酬和村民劳务费等使用领款人签字的村组自制名册清单入帐,支付村民务工费等应附有具体务工时间及明细资料。对农户及其他无法取得税务发票的零星支出使用《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付款凭证》并附支出明细清单。
第十一条
由镇街“三资”管理机构到区农委统一领取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并建立“票据领用登记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到镇街“三资”管理机构领取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并对领用人、领用时间、领用数量、领用号码进行详细登记,并按有关票据管理办法严格实行封存、归档、销毁。
第十二条
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多余账户一律撤销归并。资金量确实太少的村民小组,可以不单独开户,但其资金必须纳入村级存款账户建立二级科目进行核算;账户实行支票户管理,预留印鉴包括村、组公章及报账员和代理会计私章。严禁将村集体开立的银行账户出借、出租,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和银行信用,更不得利用集体的银行账户搞违纪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村控制在5000元以内,村民小组控制在1000元以内,个别资金量大的可向镇街申请,由镇街核定。凡统一管理多个核算单位货币资金的,总备用金不能超出8000元。超出限额以外的所有资金必须存入银行账户,严禁用白条抵库。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资金定期核对制度。镇街“三资”管理机构应按时与开户金融机构核对账目,定期开展货币资金盘点并作好记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做好现金、银行日记账,逐笔登记资金的收支情况,定期与镇街“三资”管理机构核对账目。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实行联签制度。每一笔支出单据必须有经
手人签字并注明用途,村级支出由村书记审核、主任审批,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复核签字并盖章。村民小组支出由村民小组长审批,民主理财小组长审核签字并盖章。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三重一大”等重大自主性支出和建设项目,须履行集体决策和
“四议两公开”民主程序。开支标准及审批权限须经村“两委”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会议研究通过,报镇街备案。报账时附会议记录复印件。上级专项支出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报酬(除财政统发的外)含奖金、差旅费、值班费、通讯费、报账员兼职补贴、老干部退职费等标准由镇街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年初报区农委备案,发放由镇街“三资”管理机构审核。严禁工作经费用于发放干部报酬,巧立名目乱发各种补贴。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得报销招待费,确需支出的,必须经村“两委”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会议研究通过,年初制定限额,报镇街备案,在限额内开支。
第十九条
建立土地补偿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将土地补偿资金全部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进行核算。集体土地补偿资金只能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土地补偿资金分配使用预算方案须经村民会议批准,并履行代表人签署意见及姓名的程序。土地补偿资金的实际收支、管理情况应适时向全体村民会议报告。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债权债务登记簿,债权债务登记簿由村报账员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应组织力量按政策依法清收。对内部农户往来欠款等,应按有关政策区别情
况限期、定期进行清收。对确有困难的欠款对象,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讨论同意后,方可实行免、减、缓。所收债权金额实行票款同步入账,优先用于偿还集体债务。
第二十二条
严禁新增债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六不准”:不准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弥补收支缺口;不准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不准举债新建工程;不准举债发放干部工资福利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不准滞留、挪用补助资金;不准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生产性支出。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必须明确经营责任、经营目标,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以及非法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变更或者终止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其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并在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取得、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并向镇街备案。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资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固定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原始价值、保管人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及时核销,并予张榜公示。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进行资产评
估:
(一)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产权交易中变更产权的;
(三)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分立、破产等需要清算的;
(四)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需要进行评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确认。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的购置、维护、报废应履行申报、评价、核准等程序。购置、维护、报废集体资产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研究,1000元以上的资产购置、维护、报废须提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严格履行财务会计手续,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应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镇街“三资”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
资源管理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农村集体资源台账,及时记录资源变动情况。农村集体资源台账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四至界限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应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
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应重点记录。
第三十一条
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招标、出租、转让、入股、协议等交易方式选择经营权承包人。
第三十二条
集体资源经营权选择承包人的,应当制定包括所有权人名称、地址、标的物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承租条件、起始价(底价)在内的交易方案,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讨论等民主程序。公开选择集体资源经营权选择承包人的,标的物的承租人条件、承包费(租赁金)起始价(底价)、承租(租赁)期限、中标人、中标价等交易信息应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等媒介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标的物的承租(租赁)的最长期限不得违反有关政策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开选择集体资源承包经营权的,交易活动应当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方案、交易公告、交易结果、交易合同等资料应当报所在镇街“三资”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第五章
会计基础、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镇街“三资”管理机构应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对村组经济事项进行核算。
第三十六条
镇街“三资”管理机构应按时做帐,村每季度做一次帐,村民
小组每半年做一次帐。集体经济收支较大的村可以按月做一次帐、村民小组可以按季度做一次帐。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内容要完整。主要包括: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资产台账、资源台帐、财务公开、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以及电子数据备份等档案、农业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或协议等文书。各类纸质台账、电子台账并存。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使用区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镇街“三资”管理机构备案。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分类整理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合同、移交清册、登记簿等资料,装订成册;分村、分组、分类存放保管,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阅。实行信息网络管理的,应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同时归档。规范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等行为。
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程序,遵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应当坚持不相容职务职责分离原则,审批、审核、记账、出纳员、实物保管员不得相互兼任,做到管账不管钱物,管钱物不管账。支票印鉴分别保管,收付业务不得由一人办理。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财务活动都应自觉接受上级单位的指导、监督、检查和审计,提供真实的账、票、合同、记录、报表等资料,不得阻碍、干扰和弄虚作假。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成立民主理财机构,村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小组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切财务活动都应由民主理财机构监督和接受村民的监督,民主理财机构应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拟定,提供和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三条
村组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公开规定,其中公开的内容包括强农惠农资金、集体经济财务情况、集体经济组织运转经费、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等。对重大财务收支、预决算、重要政策落实、重大事项及工程招投标、重大资产的处置等涉及群众利益的事项都必须全过程公开和及时公开。每年1、4、7、10月的15日为村级财务公开日,各村要按期公开上季度村财务工作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布的内容应保留10日以上。各村现金、银行存款流水帐必须每月公开一次,公开时间不少于一个月。每年1、7月的15日为村民小组财务公开日,村民小组要按期公开上半年村民小组财务工作情况,在财务公开栏公开时间不得低于30天。
第四十四条
区农委、财政、民政等部门应定期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及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每三年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每年区级重点抽审2-5个村(涉农社区),镇街每年自查内审2-5个村(社区)。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镇街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提请给予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报请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机构不健全、经费不落实、人员配备不到位、岗位职责不明确、办公设备不齐全,影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与监督
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村组财务未由镇街“三资”管理机构实行“双代管”的;
(三)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不力,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干预、插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谋取不正当利益,被上级部门立案查处
“三资”管理案件或造成群体性上访等事件的;
(四)镇街挪用、挤占、平调村级转移支付等村集体资金的;
(五)村级基建工程项目、集体资产、资源拍卖、转让、发包及租赁招投标未实施到位,造成村集体资产受到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六)农村“三资”管理混乱或村干部及财会人员因村集体“三资”问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整改意见、处罚决定监督落实不到位的;
(八)其他违反农村“三资”管理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街或相关部门追究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责任。情节较轻的,分别给予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责令辞职、免职、提请罢免或建议不推荐为候选人;违规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规发放干部报酬、补贴或公务接待费、差旅等非生产性开支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违规收费、举债、担保抵押的;
(三)村级财务和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四议两公开”民主程序,对上级或民主理财机构提出的正确意见,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
(四)村级所有收入未使用《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使用外购、自
制的收据的,对程序不到位、内容不真实、票据不规范、报销手续不齐全的开支进行审核审批或越权审批的;
(五)违规开设银行账户,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出借、出租集体银行账户以及侵占、截留、挪用、借用、挥霍农村集体资金、资产或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等行为;
(六)未按时组织力量按政策依法清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等,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
(七)违规出借村集体资金、举债借入资金或擅自动用村集体“三资”等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抵押、担保,利用职务便利挪用集体资金或套取大额现金的;
(八)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变卖和报废处理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九)集体资产、资源的交易方案未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等民主程序的;交易信息未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的;交易方案、交易信息、交易结果、交易合同未报“三资”管理机构备案的;交易活动未在规定交易平台进行的;工程款未依据合同、预决算、验收报告等资料拨付的;工程款未拨付给中标单位而拨付给个人的;承包费(租赁金)未依据交易合同按时足额进行收取的;
(十)打击报复财务人员和妨碍、阻挠村民主理财机构履行职责的;或不接受上级检查、审计的;或因决策失误管理不当造成集体“三资”损失的;
(十一)对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未及时制止、整改的;
(十二)其他违反农村“三资”管理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街或相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分别给予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责令辞职、免职、提请罢免或建议不推荐作为候选人;违规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坐收坐支、库存现金超出限额、超限额未使用银行转账支付的;
(二)未使用规定的收款凭证或白条收款、无据收款的;
(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始凭证付款的,审批程序不合规或手续不完备的原始凭证付款的;
(四)未定期开展资产资源盘点清查、建立资产资源台账或资产资源变动不及时登记“三资”台账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账目,未按规定公布财务收支账目的;
(六)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
(七)其他违反农村“三资”管理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街追究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的责任,对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予以诫免谈话。诫免谈话后,村务监督委员会仍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建议改选(补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一)未按“三资”管理制度要求进行财务审核、监督的,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玩忽职守、严重失职,对发现财务违规行为不予以及时制止,不提出整改意见,不及时向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超越监督职权,直接干预、插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
“三资”管理职权,在群众中散布不真实的财务情况或由此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其他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相关规定,由区级农业、财政、金融等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关单位或责任人罚款。
(一)村组违规在两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依据《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村组限期撤销多余帐户,并根据其性质和情节按规定处以罚款;
(二)村组年度重大自主性支出和建设项目,未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逾期不改正的,依据《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可对其处100-1000元的罚款;
(三)村组集体经济未按规定进行分配的,逾期不改正的,依据《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可对其处50-500元的罚款;
(四)村组未按统一公开内容、公开时间、公开程序、公开形式进行财务公开的,逾期不改正的,依据《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可对其处50-500元的罚款;
(五)集体资产、资源的交易方案未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等民主程序的,逾期不改正的,依据《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可对其处100-1000元的罚款;
(六)村组举债未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逾期不改正的,依据《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可对其处100-1000元的罚款;
(七)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对其处2000-20000元的罚款;
(八)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会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被处理人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辩材料。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辩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辩人。申辩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依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授权可行使本办法相关职权。
第五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通知
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制度(试行)
6打印的,也可按旬打印。一般账簿按年打印,遇审计等检查时,应按其要
求,及时打印有关账簿、报表等。
(四)各类账簿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必须完整打印,装订
成册存档。发现已打印的纸质会计档案有缺损时,必须补充打印。
(五)每月结束后
日内、年度结束后
3日内,代理记账人员应将打
印的记账凭证分月、按凭证序号整齐装订成册,由财务负责人或财务主管、审核人员和装订人员签名或盖章,存档妥善保管。
(六)每月结束后
15日内、年度结束后
45日内,财务人员应将打印的会计报表和有关会计资料整齐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由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或财务主管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存档妥善保管。
(七)存储在磁盘、光盘等存储介质上的会计电子文档由信息化主管
保管。
(八)信息化主管每个季度至少将工作日志备份一次,交会计档案管
理员保存。未做备份的工作日志不得删除。
(九)保存的会计档案应为本单位积极提供利用,档案必须进行科学
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第二十三条
“三资”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
(一)“三资”会计档案存放地点应达到防磁、防火、防潮、防尘、防盗、防虫蛀、防霉烂和防鼠咬等要求,重要会计档案应准备双份,并尽可能存
放在两个不同建筑物内。
(二)对纸质会计档案和存贮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分类保存。
(三)“三资”会计档案的保管时间
计算机打印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保管期限及电子会计
档案的保管期限与手工账保管期限一致。
(四)日常备份存贮介质由信息化主管妥善保管、统一编号,应装在保
护封套或包装盒中,并置于保存柜中。年度以存贮介质保存的会计数据备
7份盘交由纸质档案管理员统一归档保存。
第二十四条
“三资”会计档案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会计档
案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各种会计资料(包括纸质和用存贮介质保存的会计数据),未经单位
领导同意,不得外借和带出单位。经单位领导同意借阅会计资料,应该履
行相应的借阅手续。存放在存贮介质上的会计资料借阅归还时,还应该认
真检查其安全性和完整性,防止感染病毒和数据丢失。
第二十五条
“三资”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后,按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
法》的要求进行销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中共如东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篇八: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通知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二、财务公开制度
三、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四、财务预决算制度
五、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六、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七、资产清查制度
八、资产台账管理制度
九、资产评估制度
十、资源处置招标投标制度
十一、资源台帐登记管理制度
十二、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制度
十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十四、责任追究制度
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级收入必须列入年初预算,经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2、村级收入主要包括:原始积累、发包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利润收入、征用土地补偿费收入、变卖
集体资产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和借入资金等。
3、村级所有收入必须使用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农村财务专用收款收据和市统一印制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据,收取资金之日起7日内缴存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统管资金专户。
4、缴存各项收入时,报账人应提供收入款项相关的资料依据,如各种会议记录、合同、上级拨款相关文件等.5、发包收入款项一旦签约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免,确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造成承包人巨大损失需减免的,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核准。
6、凡属村集体资金必须全部纳入村集体帐内核算,将村集体账户资金委托给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管理。
7、实行定向限额和备用金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结算、民主程序,建立村级资金安全运行机制;
8、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财务公开制度
1、财务公开的内容
⑴财务计划:①财务收支计划;②固定资产购建计划;③农业基本建设计划;④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入计划;⑤收益分配计划。
⑵各项收入:①发包及上交收入;②集体统一经营收入;③土地补偿费;④救济扶贫款;⑤上级部门拨款;⑥其他收入。
⑶各项支出:①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②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③村组干部工资及奖金;④招待费支出;⑤集体统一经营支出;⑥救济扶贫专项支出;⑦其他支出。
⑷各项财产:①现金及银行存款;②产品物资;③固定资产;④对外投资;⑤其他财产。
⑸债权债务:①农户往来;②内部单位往来;③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④银行(信用社)贷款;⑤其他债权债务.
⑹收益分配:①收益总额;②缴纳税金总额;③提取公积金数额;④提取公益金数额;⑤提取福利费数额;⑥投资分利数额;⑦其他分配.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
2、财务公开的时间
财务公开要按月或季进行,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项逐笔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初时公布财务计划,年末时公布各项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3、财务公开的形式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应主要以填写财务公开栏的形式张榜公布.财务公开栏应张贴在群众集中聚居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群众方便阅览的地方。另外,还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村务公开册、村务简报、民主听证会、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4、财务公开的基本程序
⑴各村报账结束后,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及时组织人员记账结账。每季末公布时,由乡(镇)农经站在下月上旬5日前,将全乡(镇)统一格式的公开资料提供给各村,各村在10日前将内容填写到公开栏内。临时需公开的村务事项,由村级制成公开资料,一式两份,村级留存一份,另一份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存档。
⑵乡(镇)农经站随时检查各村财务公开情况,并定时不定时公布检查结果。对公开不及时或公开不全面等情况,随时责令村级更正、改进。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一、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村集体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的签字,依照审批权限审批后,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对合理合法的原始凭证,由民
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审核章,由会计人员审核入账。原始凭证未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不得入账。
二、严格审批权限:年度财务预算内的一次性支出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1000元-3000元(含3000元),由村两会委集体讨论审批;3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村两委会会同村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审批;一次性支出10000元以上的,需经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审批;属于预算方案外新增加的非生产性支出项目,一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未列入村里年度财务预算内的一次性支出200元(含200元)以下,由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200元以上的,需经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四、村民主理财小组财务支出的审批权限:一次性支出300元(含300元)以下,由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审批;300元以上的,需经本组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财务预决算制度
1、每年初,各村应编制村级财务预算,并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作为其当年资金开支的依据。
2、年度终了时,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根据该年各村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送交各村村民代表会议审议.3、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4、预决算编制程序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年终编制决算方案,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批、备案。
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一、村级集体资产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二、合同文本要使用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合同文本.
三、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鉴证、备案。
四、所有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合同必须纳入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专盒、专柜存放。合同保存要达到“四防”要求,即防火、防潮、防虫、防盗.
五、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将纳入管理的合同资料,按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登记、归档管理,防止资料的散失和损毁。
六、合同变更、转包、转让后要及时到乡(镇)农村集体“三
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否则视为无效.
七、村委会换届或合同保管人员变动,必须在5天内办理合同档案移交手续.
八、发生合同丢失、损毁事故,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合同保管人的责任。
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1、村级集体企业、鱼塘、铺位、山地、荒坡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水利设施、道路、学校等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发包,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实行公开招标发包。
2、村两委干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经营权或承包权,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或个人。
3、村组织要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所有承包合同均要经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鉴证,要指定专人负责抓好承包合同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并对承包项目、承包量和金额指标等,实行造册登记。每年对承包合同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于即将到期的合同,要在承包合同到期前的一个月内,认真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清收到期的承包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纠纷。
4、对承包方不按期缴纳或拒交承包款以及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他人的行为,要及时终止合同或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5、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统一建立集体资产、资源台帐。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对集体资产的增减变化、检查考核等情况实行定期公开张榜,接受群众监督。
资产清查制度
1、每季度结账后,各村进行一次全面的资产清查。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保证帐实相符。
2、清查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包括租入和租出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专项存款、银行借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3、清查方法:
(1)以村为单位成立清查小组。
(2)要按照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提供的统一表格,逐一进行盘点、清查、登记。
对于无法逐一清点的大宗散置物品,如煤炭、矿砂等,可通过技术测定来确定其数量。
(3)要填明各种资产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
(4)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根据盘存单上所记录的各种物资的盘点数量,及时与账面上的结存数量进行核对.4、对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
(1)在资产清查中确定的资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别处理.(2)属于定额之内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盘盈、盘亏,可根据规定手续及时转账。
(3)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会同有关部门或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4)对清查中发现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报经审批后,应及时调出、出售或作其他处理。
资产台帐管理制度
1、建立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本集体帐内外资产的现状、价值和变动情况,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
2、定期进行清产核资,依法界定资产所有权,对未入账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补充登记入账,做到帐实相符。
3、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固定资产变动进行跟踪,详细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原始积累、累计折旧、减值、清理、使用状况、收益情况等项目,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对租入和租出的固定资产租金,记录租金收付计划、租金的收付情况,对租金的收付及时作账务处理。
4、建立有价证券台账,详细记录各项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等项目,加强对有价证券的管理。
5、建立库存物资台账,详细记录各项库存物资的取得时间、经办人、增减金额、结余等项目,加强对库存物资的管理。
6、各类资产明细要同时录入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并要定期核对数据.资产评估制度
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农村集体资产的价值,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
农村集体资产拍卖、转让;(二)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权限,由乡(镇)农经站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密。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由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进行。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资产评估申请;
(二)评定估算;
(三)验证确认.
第八条乡(镇)农经站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相关部门.第九条
提出申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准予资产评估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第十条
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帐实是否相符,据以做出鉴定.
第十一条
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及时上报乡(镇)农经站审查;并确认资产评估结果。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重估价值,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方法评定。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乡(镇)农经站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报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乡(镇)农经站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报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11资源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
1、集体所有且没有开展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2、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和租赁金由双方议定。
3、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应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及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确定。
4、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资源台帐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要建立集体资源台帐,逐项记录,代理中心设置资源台帐,村级设置资源登记簿.
二、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12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四、各类资源明细,要同时录入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并要定期核对数据。
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制度
一、通过对集体资源的管理,规范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行为,使集体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集体管
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集体资源保值增值。
二、管理的范围: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林木、荒山、荒地、水面等。
三、承包(租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2、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或拍卖时,经本村村民代表2/3以上代表签字同意;
3、承包、租赁、出让、拍卖程序,应合乎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各项具体规定。
四、村级集体资源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文本要使用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镇)经营管理部门进行鉴证、备案.
1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二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三、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方式创新.责任追究制度
1、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挪用、私分、损坏等非法动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属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支部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危
14害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工程项目建设未经民主决策程序讨论、未采取招投标的,所签合同无效;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4、任何单位或部门,无论以任何名义挪用、支配、截留村集体资金、资产,变相命令和干涉村集体资产、资金的开支使用,非法动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县级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农经等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领导的刑事责任。
15
篇九: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通知
农村三资管理制度
第一篇:农村三资管理制度
农村三资管理制度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级一切收入必须全额及时缴入会计服务中心为各村开设的账户,统一管理。具体包括:上级补助收入、扶贫资金收入、各项捐赠收入、一事一议资金、村级集体资产出租或承包收入以及村级其他零星收入。
2、收入行为一经发生,必须在5日内缴入账户,坚持先收后支,严禁以收抵支。所有收入在规定时间内未入帐的,由经手人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3、收入票据必须使用各县农经局统一要求的票据。其中“一事一议”要附有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村和个人不得自制、自购其他收款收据。
4、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村级负债发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负债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镇政府批准。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村级经济活动中,村民委员会负责按年度支出计划,提前
作出用款预算,经村两委审核,报会计服务中心审批后支出。
2、村财务支出实行联签制,必须使用“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单”。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经村两委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报会计服务中心审核后方可入账(或报账)。
3、涉及财务收支的事项应当每月按时结算。未按时记结的,由直接责任人向民主理财小组报告,审议通过的,填写未结算事项报告单,按程序记结。对审议未通过的支出事项,不予登记并由责任人自行处理。
4、村“两委”主要干部在离任或年度财务结账(决算)前,要认真清理任期内发生的经济收支事项,按程序及时入账。
财务公开管理制度
1、财务公开的形式:各村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明白卡”、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2、财务公开的内容:
财务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田基本建设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
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转移支付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土地补偿费;救济、扶贫款;罚没款物等其他收入情况。
各项支出:包括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村干部补助及奖励;集体统一经营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村办公经费等明细项目支出;五保户供养支出;罚没款物等其他支出情况。
各项财产: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收支情况;库存物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资源及项目发包、租赁情况;其他财产。
债权债务:包括内部往来;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银行(信用社)贷款;其他债权债务。
收益分配及其他事项:包括公积公益金的提取和使用收支情况;年终收益分配。
3、财务公开的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可靠,公开前必须经过民主理财小组的审核,公开榜必须由村委主任、乡会计服务中心总会计、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审核印章后,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公布,公布的材料必须存档。村纪检监督小组负责对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时限进行监督。
4、财务公开时间:全面详细的财务情况每年固定公开两次,一次是本年的7月15日,另一次是次年的3月25日。一般的财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集体财务往来事项较多的村和实行了会计电算化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
5、财务公开要求:
(1)村级财务公开表,要统一格式,必须有电脑生成打印的公开榜;
(2)重要事项,事前、事后双公开;
(3)常规事项,按月或按季定期公开;
(4)特殊事项,随时发生随时公开;
(5)跨年度事项,当年按进展情况公开,结束时一次性公开;
(6)张榜公布的财务资料要求保留15天以上。
财务预决算制度
1、各村应编制村级财务预算,并经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后,报乡会计服务中心备案,作为其当年
资金开支的依据。
2、年度终了时,乡会计服务中心根据该年各村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送各村村民会议审议。
3、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4、预算编制的支出预算主要是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支出。预算支出要分四部分,即:“一事一议”项目专项支出,干部工资、办公经费和“五保户”支出,其它生产公益事业项目支出,其它支出。
5、预决算编制程序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会计服务中心审批。年终编制决算报表,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预算编制的收入预算要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预算收入要分四部分做出,即:“一事一议”专项收入,转移支付补助,集体经营收入,其它收入。
6、预算一经批准,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分解落实预算,保证预算顺利实施。编制相关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及时、真实、准确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定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根据预算实施情况,执
行中确因增加支出或者收入减少,可按照规定程序作必要的补充或调整。
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等管理制度
1、村集体资产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以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2、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或其他公开方式,按市场原则确定经营者;3、实行股份制经营的,应当按照稳健经营、确保收益的原则,建立并落实股权代表人制度;
4、实行自主经营的,应当制定村集体资产保值和增值经营目标,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接受村民监督;
5、土地及荒地等资源性资产的经营方式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6、资产经营方式不得改变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性质;
7、有条件的村应积极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
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1、村内的集体企业、鱼塘、铺位、山地、荒坡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水利设施、道路、学校等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发包,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实行公开招标发包。
2、各村对需要招标的建设项目委托乡镇会计服务中心依照《长治市村集体招投标制度》开展工作。
3、村两委干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经营权或承包权,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或个人。
4、村组织要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承包合同须到乡镇司法所进行鉴证,指定专人负责抓好承包合同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并对承包项目、承包量和金额指标等,实行造册登记。每年在承包合同到期前的一个月内,认真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清收到期的承包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纠纷。
5、对承包方不按期缴交或拒交承包款以及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
包他人的行为,要及时终止合同或向司法机关申诉。
6、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统一建集体资产备查簿、资源性资产备查簿和闲置资产登记簿。所有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和人,都要与资产所有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对集体资产的增减变化、检查考核等情况实行定期公开张榜,接受群众监督。
资产清查制度
1、资产清查是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确定各种资产物资、货币资金、往来款项的实际结
存数。并与帐存数核对,以保证帐实相符。
2、清查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包括租入和租出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专项存款、银行借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3、资产清查的方法:
(1)查明每种实物的名称、规格,要以资产目录上所规定的名称和规格为准,不得任意变更。
(2)对于固定资产、专项物资等要逐一盘点来确定其实物数量。
(3)对于无法逐一清点的大宗散置物品,如煤炭、矿砂等,可通过技术测定来确定其数量。
(4)对于各种实物的盘点要填制“盘存单”;填明各种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盘存单上要有盘点工作人员和原来的实物保管人共同签章。
(5)会计服务中心应根据盘存单上所记录的各种物资的盘点数量,及时与帐面上的结存数量进行核对,并编制“帐存实存对比表”,作为调整帐簿记录的原始依据,分析帐实存在差异的原因,查明责任。
4、对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
(1)在资产清查中确定的资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别处理。
(2)属于定额之内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盘盈、盘亏,可根据规定手
续及时转帐。(3)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会同有关部门或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对清查中发现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报经审批后,应及时调出、出售或作其他处理。
资产台账管理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本集体账内外资产的现状、价值和变动情
况,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
2、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进行清产核资,依法界定资产所有权,对未入账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补充登记入账,做到账实相符。
3、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固定资产变动进行跟踪,详细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原始积累、累计折旧、减值、清理、使用状况、收益情况等项目,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对租入和租出的固定资产租金,记录租金收付计划、租金的收付情况,对租金的收付及时作账务处理。
4、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有价证券台账,详细记录各项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等项目,加强对有价证券的管理。
5、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流动资产台账,详细记录各项流动资产的取得时间、经办人、增减金额、结余等项目,加强对流动资产的管理。
6、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台账,并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建立林地、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明细台账,详细记录各项资源性资产的面积、平面图、界限等项目,加强对资源性资产的管理。
7、有土地补偿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土地补偿费专项台账,详细记录被征地面积、所在地域、土地补偿费的应收金额、实收金额、使用情况、留存情况等,加强对土地补偿费的管理。
以上各类资产、资源明细要同时录入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以加强对“三资”的网络化管理。
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1、村级集体资源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承包或租赁合同。
2、合同文本要使用乡会计服务中心统一印制的制式合同。
3、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村级集体资源管理办公室进行鉴证、备案。
4、所有村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合同必须纳入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专盒、专柜存放。合同保存要达到“四防”要求,即防火、防潮、防虫、防盗。
5、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将纳入管理的合同资料,按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登记、归档管理,防止资料的散失和损毁。
6、合同的变更、转包、转让,必须经村委会同意,农民关注度高、涉及资金数额较大的重要合同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否则视为无效。
7、村委会换届或合同保管人员变动,必须在5天内办理合同档案移交手续。
8、未经村委会批准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查阅、借阅合同原件。
9、发生合同丢失、损毁事故,要追究合同保管人的责任。
民主决策制度
1、民主决策的范围: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工作人员聘用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村民自治所涉及重要政策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它事项。
2、民主决策的程序: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程序议决。即:支委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执行过程和结果公开。
3、民主决策的实施及监督:
(1)凡涉及到需要民主决策的事项一律按民主决策的程序进行,并报乡镇会计服务中心备案。
(2)村纪检监督小组要对民主决策事项进行监督并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进行通报和接受群众质询。
(3)坚持群众监督,每季度召开一次民主评议会议,对村“两委”
班子进行满意度测评,提出意见和建议,测评结果上报乡党委政府,对违反民主决策程序的事项,乡镇和会计服务中心有权否决,并严肃追究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
1、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挪用、私分、损坏等非法动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县乡人民政府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属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支部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危害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工程项目建设未经民主决策程序讨论、未采取招投标的,所签合同无效;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4、乡人民政府和其他部门以任何名义挪用、支配、截留村集体资金、资产,变相命令和干涉村集体资产、资金的开支使用,非法动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县级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农经等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领导的刑事责任。
工程招投标制度
1、村级工程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纳入本办法规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投标的全过程应在乡
镇政府及乡镇会计服务中心监督下进行。
2、村级工程招标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任何组织不得私自建设,私自发包。禁止任何部门以专业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项目。
3、招标范围主要是指:财政和集体资金投资以及省、市、区有关部门下拨专项资金的建筑工程、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道路、农田水利
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的公益事业项目设施等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村两委研究经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同意实施的项目;
(2)具备招标所需的图纸等工程有关资料;
(3)建设资金已落实;
(4)招标项目的管理人员已落实。
5、村组织同一工程项目应整体招标,不得以分割标段等为借口肢解工程,规避招标。
6、村级工程招标方式主要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可由乡镇会计服务中心通过张贴招标公告或通过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7、各村对需要招标的建设项目,根据工程造价情况,委托乡会计服务中心负责进行并报送下列材料:
(1)项目建设方案(或初步设计)及批准文件;(2)村两委和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复印件;
(3)建设资金落实证明;
(4)招投标委托书;
(5)有关部门(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乡会计服务中心应审查工程招标申请并签署意见。发现村组织提供上述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责令村组织改正。
8、会计服务中心收到村招投标委托书后,应成立相应的评标委员会,按照相应的招标方式程序进行招投标。
9、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所确定的评标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并进行中标公示。中标公示须在村务公开栏内发布。不同途径发布的公示内容必须一致。
10、村组织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价为中标人的投
标报价。村组织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1、村组织若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处罚规定,视其情节予以处罚。若情节严重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违纪违法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
第二篇:农村三资管理制度
保寿镇农村三资管理制度
根据榆树市纪委和农经总站制定的《榆树市农村“三资”管理的实施方案》,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保寿镇农村三资管理制度。
一、农村“三资”管理主要是指农村的资产、资金、资源管理。农村三资管理保持农村“三资”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主要对农村三资进行代理,主要监督资金收入和支出管理,资产增加变卖租赁管理,资源发包的管理。镇里设立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并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主办会计一名,出纳员一名,微机员一名。每个村设报账员一名,负责每个月及时到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进行报账。
二、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里的一切经济必须全额及时交到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指定账户。村里的收入是指上级补助收入、扶贫资金收入、各项捐赠收入、一事一议资金收入、粮食直补收入、资产出租以及资源发包收入等各项收入。
2、村里的收入必须在5日以内全额缴到账户,坚持先收后支,严禁以收抵支。所有收入在规定时间内未入账的,由经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3、村里的收入票据必须使用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印制的票据。收入按村编号,各村领用票据要进行登记,使用
以后要到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进行领取,使用后的票据和现金收入及时交到三资代理服务中心。
4、坚持量入为出原则,各村严禁举借新债。
三、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各村要在年初做出支出计划,提前做出用款预算,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报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批。
2、村财务支出实行联签会审制度。财务支出发生后,先由经手人取得有效原始票据,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村务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经村主任签字后,报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由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副主任(站长)签字,镇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入账。
3、风度
3、大额资金标准为2000元,超过2000元的要实行“七步工作法”后方可支出。七步工作法是指
四、资源发包管理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必须全部录入到三资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2、村集体的资源要履行“七步工作法”,并且要由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人员参加,并且由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进行鉴证方为有效。
3、承包合同文本要使用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提供的标准合同文本,并且在承包合同签订以后要及时把合同及时交到
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进行录入微机,现金及时交到三资代理服务中心。
五、资产管理
1、各村的资产必须实行资产分类台账管理制度,对资产进行编号,实行资产的动态管理。
2、各村的资产变卖租赁必须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方可进行变卖、租赁,并且及时进行入账,否则不允许进行变卖、租赁。
第三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监管工作,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理顺农村集体
“三资”监管体系,建立起农村“三资”规范运作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密切农村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制度
村集体资金主要包括:上级补助收入;
村级“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水面、林果、滩涂、四荒地以及村集体企业进行发包及上交的收入;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资产统一经营的收入;村集体土地、水面、林果、滩涂、四荒地及资产因国家或其他组织个人需要,征用租赁、拍卖使用权等而获得的补偿费等收入;因灾害由国家下拨及社会团体组织救助捐赠村级组织集体的救济扶贫款;因建设等需要国家及省、市、县、乡镇(办事处)和其它部门对村级组织集体的拨款;其他属于村级集体所有的收入(含各种返还款、利息、奖金等)。
(一)银行帐户管理制度
在银行原则上只准开设一个账户,用于村级财务管理,属于村集体的收入全部存入此账户。
(二)现金管理制度
村集体的所有现金收入,必须由村出纳统一收取并在3-5日内及时上缴专户管理,不得坐收坐支现金。对不按规定使用现金,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坐收坐支的支出单据不予核销;收款必须使用办事处统一加盖票据监管章的收据。
(三)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村集体的财务支出坚持审批制度,凡未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的均不得入账。所有开支的原始凭证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合法,不得以白条和不规范凭证入账。原始凭证六大要素:日期、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经济业务内容,并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批准人、理财小组签字。
(四)财务公开制度
执行村级财务公开制度。
(五)集体财产管理制度
集体财产由报账员和保管员保管,要逐一建账登记,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人为造成丢失损失的要照价赔偿。属于正常损耗的集体资产,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按规定处理。大额固定资产报损和拍卖,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财政所审核,经分管领导同意,方可实施。
(六)零招待及差旅费报销制度
原则上村实行零招待及差旅费报销制度。村级除确因招商引资、集体经营等特殊需要接待的工作外,村干部在参加村级议事和工作时,不得从村集体招待费列支。对违反规定开支招待费,不得在村集体报支,否则谁招待,谁付款。严格执行差旅费报销制度,实行差旅费包干,凭发票,有经手人、审批人签字后方能报销,误工费按规定补贴。
(七)民主理财制度
执行村级民主理财制度。
(八)财务手续交接及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财务人员变动离岗时,必须结清账目,盘点现金、实物、档案,核对往来及债权债务,编制移交清册一式三份,并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由镇纪委、财政所监交。建立财务档案柜,将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编制目录清单,以便查阅。
(九)财务审计制度
执行村级财务审计制度。
(十)票据管理制度
村使用票据时,必须到财政所进行备案登记,并加盖票据监管章,不得私自使用未登记备案、加盖票据监管章的收据。如发现违规使用收据收费,所有资金没收,并严格追究责任。
二、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村集体兴办的企业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村集体向企业投资入股,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企事业单
位、其它组织和个人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它资产。
1、村集体资产的取得,变更或终止,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或变更,资产的购置、变卖、报废等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报财政所审核备案。
2、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要有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增加、减少、使用、出租、外借、报废等出入库手续。要及时登记实物保管账,对无故出现的实物亏损,由保管人员负责赔偿。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严禁私自外借和私自占有。未经村民会议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村集体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外单位抵押、担保。
3、村集体在建工程项目,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镇纪委负责监督。招投标方案在招投标前7天进行公告,招投标结果要及时向村民公布,并签订施工合同,严禁暗箱操作.在建工程项目要有专人监管,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要有工程主管、监管人、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加,依照合同严格进行施工质量验收。验收通过后将有关资料交村财会人员进行结转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4、村集体固定资产实行租赁、非统一承包经营或者出售的,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采取招投标、拍卖的方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并签订合同,确定村集体与资产承包经营者或使用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禁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和低价出租、出售集体资产。
5、对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拍卖、出售转让、兼并、股份经营时,必须通知镇纪委、财政所、农业服务中心派人到场监督指导。
三、农村集体资源的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源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不包括经济林木)、荒山、荒滩、水面和矿产等。
1、村集体所有的林木、荒山、荒滩、水面和矿产资源等经营方式的确定,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采取招投标、拍卖等形式有偿转
让其经营使用权的,要提前7天公布方案。严禁任何人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村集体资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垄断承包或者依仗权势压低承包标的。
2、村集体发包资源时,必须通知镇纪委、包村领导、包村干部、财政所、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到场进行监督指导,对承包期限较长,一次性收取承包费的,要按计划逐列支,不得寅吃卯粮。
3、村集体资源经营方式确定后,要及时与经营者签订资源承包合同,报镇备案。
第四篇:奉化农村三资管理制度
2013年3月5日
奉化市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依法推进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6〕24号)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浙省办〔2011〕112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区域内所有村经济合作社(包括村级社区性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全市推行“四不变”、“四统一”为内容的“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制”:即被代理单位的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使用权不变、审批权不变、收益权不变;统一管理制度、统一代理登记核算、统一“三资”公开、统一代理建档。
第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的“三资”设一套账簿核算,自然村、队(组)集体资产委托村经济合作社管理,根据需要可对老年协会、自然村、队(组)等村级下属组织进行明细核算。
第五条
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资管办)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具体为:
(一)督促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研究制定镇(街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对村干部报酬、通讯费、招待费等非生产性开支标准必须作出详细规定;
(三)指导、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对涉及村级重大经济事项,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四)负责当地“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定期分析各村“三资”运用情况;
(五)指导村经济合作社民主理财;帮助建立与完善村经济合作社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六)指导和帮助村经济合作社依法规范合同,调解处理合同纠纷;
(七)组织和指导村经济合作社财务清理,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贪污、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并抓好审计整改意见的落实;
(八)指导和监督村经济合作社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并按规定实行财务公开。
第六条
各镇(街道)设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服务,具体职能是:
(一)代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
(二)审核被代理单位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与完整性,对不合法、不规范的事项,应书面向镇(街道)资管办反馈意见,并进行登记,同时按规定作出退票、补办手续等处理;
(三)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领用、核销的登记工作;
(四)做好被代理单位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台账和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发包及其合同履行情况的登记;
(五)做好被代理单位会计资料的建档和三年内的保管工作;
(六)应当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并指导、帮助、督促村经济合作社进行财务公开。
第七条
村级组织应设报账员(出纳)1人,村报账员(出纳)实行聘任制,由村三委会按照德才兼备原则拟定人选,经村民代表大会
讨论通过,并报镇(街道)资管办批准后,由村经济合作社颁发聘书,准予上岗,聘期一般三年,并报市农林局备案。调换现有的报账员(出纳)须经镇(街道)资管办批准。村主要干部及其亲属、姻亲属不得担任报账员(出纳)。
第三章
三资管理制度
第一节
货币资金管理
第八条
村经济合作社必须实行支票户管理制度,每村只能开设一个基本账户。确有特殊情况(如征地、拆迁、贷款等原因)需新开设专项账户的,须经社(村)监会同意,镇(街道)审批,报市农林局复核。开设的专项账户也要纳入镇(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监管,待该项工作结束后及时注销专项账户。
第九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人民币管理暂行条例》和各级关于加强村级货币资金管理的文件,规范收支内容和程序,2000元以上款项原则上实行银行转账结算。
第十条
村级组织现金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存入开户银行,严禁设账外账、私设小金库和多头存款。村级组织资金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据,并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的签名及写明具体用途,经社(村)监会审核。
第十一条
村经济合作社不准为任何个人和单位提供经济担保,严禁违规出借村集体资金。
第十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为2000元,规模较大、收支较多及较偏远的村,经镇(街道)资管办批准后,库存现金限额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因公领款必须经村财务负责人批准,在业务结束七天内及时结清。
第十三条
村经济合作社提现或转账在5万元以上必须经镇(街道)资管办审核后办理;5万元以下由代理会计审核后办理。
第十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专用印章实行分开保管,报账员负责保管财务负责人印章,财务专用章由代理服务中心负责保管。
第二节
重大事项和投资决策民主管理
第十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年底(初)应编制上一的财务决算与下一的财务预算。在编制财务预算时
必须坚持统筹兼顾、量入为出和留有余地的原则。
第十六条
财务预决算包括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财务预算方案由村务联席会议提出,经社管会审核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综合预算包括对村经营性收入、经常性非生产性开支、一般农业、文化、教育、卫生开支和福利、分配资金等进行额定。
5万元以上投资项目或分配须单独编制资金筹集和支出单项预算。
第十七条
村级重大事务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履行程序,实行民主决策。村级重大事务主要包括:
(一)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村庄建设规划;
(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的修订;
(三)村级财务预决算,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招投标方案,集体经济大额资金的使用,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级收益分配,股份合作制改革和集体企业的改制方案;
(四)兴修道路、桥梁、水利等村公益事业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
(五)村集体土地、房屋、林地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租赁,宅基地的安排和使用,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六)领取村干部工作报酬和误工补贴的人数及标准;
(七)单位原值2万元(含)以上集体资产的变卖与报废、每年核销总额在2万元(含)以上的财产(含在建工程)损失及其他集体资产处置;两年内未行使权利或虽未足两年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已成呆账的债权、承包收入减免;
(八)货币资金出借、每年累计超过5000元(含)的对外捐赠;
(九)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实行“五议两公开”,一般程序是:
(一)事前民主议事。村级重大事务实施前必须经过党员群众建议、村党组织提议、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和党员大会审议等一系列事前议事程序。
(二)镇(街道)审核。镇(街道)要加强对村级重大“三资”经济事务民主议事的指导,对村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的重大经济事
务议事方案必须事先经镇(街道)资管办审核后再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
(三)投票表决。在经过事前民主议事程序和镇(街道)审核的基础上,召开社员(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审议事项。对法律法规规定需上级部门审批的,须在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社(村)监会成员应当列席重大事务议事和表决会议。联村干部对村级重大事务民主决策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在村级民主议事记录薄上签字。
(四)公示公开。凡涉及村级重大经济事务的表决情况应在社员(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2天内在村务财务公开栏公开,并报镇(街道)资管办和“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决议事项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实施,实施过程由社(村)监会全程监督,实施结果及时向全体社员(村民)公开,公开内容要真实、准确、全面。
第十九条
村经济合作社工程项目交易要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按现行市相关文件进行操作,严禁肢解工程违规发包,严禁村干部及其亲属、姻亲属参与本村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工程项目交易活动依据其交易额度分别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镇(街道)分中心。
对5万元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及其交易方式须经村务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实施。
对5万元(含)以上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但技术要求比较简单、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且本村村民有能力实施,经村务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报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或者以包工不包料、自行点工建设等其他方式在村内公开发包后实施。在工程建设中,要确定有一定技术的专职人员负责对材料采购、施工等重要环节进行监督,并要求社(村)监会成员参与全程监督。在做到事中监督、事后验收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工程款项支付办法。
对涉及造桥、建房等技术性高、安全风险大的工程项目(包括主体项目、附属项目及其相应设施,下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浇路和维
修项目,必须编制实施方案(包括编制工程预决
算),并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要统一纳入所在镇(街道)公共资源分中心进行交易。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溪口镇除外)。
第二十一条
村经济合作社兴办的投资项目须提交可行性预算报告,进行综合评估之后,报镇(街道)资管办审核,并按规定权限讨论通过,到镇(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严禁超出偿还能力举债兴办公益事业。
第二十二条
采用公开招标、协商的承包项目须签订规范书面合同,办理鉴证,并报镇(街道)资管办和“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合同条款必须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工程款的支付必须严格按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推行工程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制度。预算造价30万元以上的、实际造价超过预算价5万元以上的或财政补助资金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村经济合作社应委托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核,按照审定价结算,如果审定价超过批准的预算,必须经镇(街道)审核同意,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支付。
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10%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签订建设项目承包合同时,应保证末笔工程款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
第三节
资产资源管理
第二十三条
要全面建立资产、资源登记台账制度,资产、资源要通过清盘建立明细账或台账,做到账实相符。社(村)监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财产、物资的盘点,盘点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和镇(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报告。
第二十四条
建立村集体土地征(占)用和土地流转情况台账,对村集体土地征(占)用单位、征(占)用时间、地块、面积、价格、补偿资金总额、实际到位总额和分配情况等及时记入台账。对非农建设用地的取得、使用情况在备查账中进行详细记录,并向村民公开。
村经济合作社应对土地征用费实行专项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土
地征用费的分配、使用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土地征用费收支结余、分配方案和到户明细情况等都要纳入财务公开内容,及时向村民公开。村集体机动田、园地、林地等征用补偿费属于村级集体所有,纳入公积公益金管理,严禁平分到户。
第二十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对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转让等事项(包括承包投标招标人资格、承包方式、承包底价及支付方式等)必须经村务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后,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后实施。其中,集体资产承包、租赁、转让等标的物评估价和预算价在3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必须在镇(街道)公共资源分中心进行交易;标的物评估价和预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交易后签订规范合同。大额物品采购按上述方式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对土地、山林、海滩等资源性资产发包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按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执行,并将发包方案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资源性资产标的物评估价和预算价在3万元(含)以上,必须向全社会公开发包,并经镇(街道)党(工)委集体讨论批准,其交易程序按第二十五条规定操作。
发包后必须签订规范承包合同。承包年限一般按照农业布局规划、农作物生长周期来确定;承包款提倡隔年预交,提前预交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镇(街
道)要加强对资源性资产发包的种植品种、承包年限、承包费标准及收缴方式审查。对承包标的确实较小,需一次性趸交的须经镇(街道)资管办同意。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农户承包土地及林地的管理,严禁农户非法买卖或以“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租赁、一次性付款”等形式变相出让和转让承包的土地及林地。
第二十七条
村经济合作社要对经济合同统一编号,加强管理,积极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并将经济合同向镇(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录入全市“三资”监管网络系统平台。对各类租赁、发包、转让合同中规定的收入要及时收缴。年终要做好结算兑现工作,以提高承包合同兑现率,对到期合同要及时做好续包工作。
第四节
非生产性开支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村监会主任基本报酬(包括奖金)由市、镇财政保障,村级年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村里一律不准再安排奖金、补贴之类的报酬。
第二十九条
村主要干部通讯费、外出交通费报销具体标准由各镇(街道)根据村规模、经济收入情况确定,其中通讯费每人每月报销标准不得超过120元。除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突击性任务外不得擅自租用车辆。村干部自购车的各类费用一律不得在村列支。
第三十条
其他干部一般实行固定报酬,其补贴方案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工作量不确定的岗位可采取实误实记方式,但必须建立考勤制度,日工资标准参照省农负办规定的标准执行。因征地拆迁、农居房建设、各种普查统计等村阶段性重点工作确实需要发放补贴的,必须按照“五议两公开”程序,由村务联席会议提议形成方案,在镇(街道)资管办审核的前提下,提交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党员和干部参加学习和民主生活会不得领取误工补贴。
第三十一条
全面实行村级公务零接待制度。
(一)各村不得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任何名义用公款宴请、馈赠礼品及进行其他消费活动;
(二)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下村指导工作,因客观原因需在村所在地就餐的,费用回单位报销;
(三)各村之间、村内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馈赠礼品及进行其他消费活动,不得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严格规范村级组织商务接待。
(一)村级组织必须严格控制商务接待开支,要遵循“小额、合理、真实”原则,做到有礼有节、总量控制。村级收入在5万元以下,招待费比例控制在8%以内;5—10万元的,控制在7%以内;收入在10—30万元村控制在6%以内;收入在30万元以上村,控制在5%以内。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5万元。
(二)村级组织在年初根据上年收益状况和本年工作计划编制当年商务接待预算。各村不得以争取上级资金额度来核定增加商务接待
费支出预算标准。确因征地拆迁、较大工程项目建设等重点工作需要开支的,须事先经村务联席会议、社(村)监会成员研究后,编制专项商务接待预算,预算方案报镇(街道)资管办审核后,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后执行,并实行逐笔公开制度。
第三十三条
规范接待费报账程序。村级接待费支出实行逐笔报销,票据要注明具体接待事由、对象、陪同人员、经手人等,对2000元以上的接待费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村级发生的接待费用必须到镇(街道)“三资”代理服务
中心一月一结报,对支出达限额80%时,代理会计要给予警示提醒;超过限额的,镇(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拒绝入账。
第三十四条
村级组织原则上不准组织外出考察,如确实需要的,必须事先经村务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形成学习考察方案后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表决,在表决同意后填写《村级组织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申报表》向镇(街道)提出申请,经镇(街道)党(工)委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外出返回后,要在15天内将学习考察情况与活动费用在村务公开栏向村民公示。
第三十五条
严禁收不抵支的村利用上级补助资金或举债进行社员分配和福利补助。
第三十六条
对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实行限额制,1000人以下,不超过3500元;1000—3000人,不超过4000元;3000人以上,不超过4500元。上一年村级集体经济收入100万以上的村,报刊订阅费用限额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一倍。镇(街道)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年初要根据各村在册人口数和上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确定各村当年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告知各村并报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村级组织要及时制定报刊订阅预算,填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公费订阅报刊费用申报单》后报镇(街道)纪(工)委审核,对未经审核公费订阅报刊票据,代理服务中心一律不予报账。
第五节
财务审批权限管理
第三十七条
村经济合作社资金支出实行三委会限额联审联签制度。对预算内数额在2000元以内开支,由村社管会负责人审批;2000元
—5000元开支,由村社管会负责人会同村主要干部,两人以上共同签字审批;5000元—5万元开支由村社管会集体讨论决定。讨论情况应做好会议记录,详细记录讨论决定日期、参加人员和同意人员签字情况。5万元以上的支出项目,必须附预算或合同支付方案及社(村)监会审核意见,由村社管会集体审批。村党支部书记未选为社管会主任的,由村三委会联合审批。
撤并村未实行一本账管理的,由被撤并村社员代表集体审批。
第三十八条
年收入在20万元以下的村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进行赞助、捐款和捐物等支出。其他特殊支出参照重大经济事项执行。
第四章
报账程序
第三十九条
除出纳员外任何人不得管理现金和存款,确因工作需要,其他人代收的款项应在两天内及时结清,数额较大的须当天结清。收款统一使用“宁波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禁止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代开“宁波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
第四十条
村级经济业务支出需按以下流程报支:
(一)经手人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支出票据除支付农户误工工资、村干部工资报酬等款项外,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真实完整的相关票据。严禁白条抵库和白票入账。经手人是村主要干部的,还须由相关证明人签字证明。
(二)审批人审批。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审批权限审批。
(三)报账员(出纳)付款。报账员(出纳)经审查合规后予以付款。
(四)社(村)监会审核。报销凭证经社(村)监会审核同意后签字(盖章)。经社(村)监会审核确定为不合理开支的,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
报账员(出纳)应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重要事项备查簿,逐日逐笔登记货币资金的收支、结存情况,做到日清月结,并定期与代理会计对账。
第四十二条
报账员按月(季)向镇(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报账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当期收、付款的原始凭证,收支结报表及现金、银行存款出纳簿;
(二)收款收据存根,银行对账单或存折;
(三)与村级财务有关的发包方案、合同(协议)以及会议记录、备查簿等资料应当于第一笔收、支报账时一并报送镇(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对报支首笔工程款的,须提供预算书;对工程完工结算的,须提供决算书和验收报告。
第四十三条
镇(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代理会计需按以下程序审核:
(一)审核凭证:
1.结报凭证要素是否齐全、清晰,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章、社(村)监会签章是否齐全,是否按限额规定审批,有无相应会议记录;
2.结报凭证是否合法,单位、数量、金额及大小写是否相符,是否注明经济用途,有无涂改现象;
3.是否违反非生产开支管理规定;
4.有无其他违反财经法规及政策。
(二)将收支结报表与结报凭证及现金、银行存款出纳簿余额进行核对,并进行现金、银行存款盘点。经核对无误,代理会计签章确认;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
(三)核对收款收据存根,各联是否相符,有无漏报情况,并对整本已使用完的收款收据存根进行核销。
(四)对于土地征用款的收支、集体资产承包金收取、工程款支付等是否已附相应资料,是否与所附资料相符;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根据合同按工程进度凭合法发票支付款项,有无施工单位向村集体预借工程款。
(五)对于存在不合理、不完整、依据不充分、不相符等问题的结报凭证,作退票补办处理,并在违规违纪登记簿登记。
(六)对于违反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收支,镇(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有权不办理且应立即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
的应向镇(街道)资管办提出书面报告。
第五章
财务监管责任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三资”管理情况应在每年的1月20日、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全市统一的法定村务公开日公开。对于财务往来较多的村,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对于多数成员或社(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涉及村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公布事项应当真实,并接受群众查询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立社务监督委员会,全面履行监督职责。主要对集体“三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监督,特别对村级集体投资经营情况和村集体土地、房屋、山林、水面等资产资源处置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四十六条
社(村)务监督委员会要行使审查财务账目职责,组织理财小组开展每月一次理财活动,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财务检查,并将检查和监督财务执行及其公开情况,向镇(街道)资管办和“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反馈公开情况和成员意见。
第四十七条
村经济合作社成员有权就集体“三资”向本社负责人或会计人员提出质疑,有权委托社(村)监会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有权直接向当地“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本社“三资”管理状况。
第四十八条
镇(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农村“三资”使用、管理的审核把关,对“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制止并登记,向镇(街道)资管办报告。
第四十九条
镇(街道)纪(工委)对涉及市级部门、镇(街道)及下属部门向村级收费项目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进行审核,镇(街道)农业副镇长(副主任)对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进行审核。
第五十条
各镇(街道)完善内审工作机构,认真实施三年一轮审的审计任务,重点开展财务收支审计、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土地征用补偿款和村级工程项目资金以及信访突出问题审计。
第五十一条
加强责任追究。在村级财务审核、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止,并抓好整改落实。一般违纪事项由镇(街道)资管办、联村干部督促,责令村主要干部纠正。较大违纪事项报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纪(工)委,责令村主要干部纠正,并给予警告。严重违纪违法事项要移交各级纪检、司法部门,对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规违纪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三资”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中共奉化市委办公室2013年3月5日印发
第五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1、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2、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报经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定期交村务
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3、财务预决算制度
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4、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要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户(簿),应当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财产管理自主权,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
5、财务公开制度
应当将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定期逐笔逐项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1、资产清查制度
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1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2、资产台账制度
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3、资产评估制度
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
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4、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5、资产经营制度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管理制度
1、资源登记簿制度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应当建立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性资产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2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性资产,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2、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
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林木、山岭、园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
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3、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4、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制度
一、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必须坚持真实、科学、公正、可行的原则。
二、农村集体资产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出售、转让;
(二)以招标方式发包、租赁资产经营权;
(三)实行兼并、分立、联营、股份经营及改组股份合作经营;
(四)以股份的形式将存量资产折股量化或折股出售;
(五)与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六)企业清算;
(七)资产毁损;
(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九)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三、农村集体资产评估范围包括:
依法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性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
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四、农村集体资产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必须进行评估;资源性资产单位价值不论金额大小都要进行评估。
五、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必须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中介机构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管理部门具备评估资质的人员,组建评估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应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密。
七、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立项;
(二)资产清查;
(三)委托评估;
(四)评定估算;
(五)验证;
(六)确认。
八、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后必须出具《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有效期为1年。
九、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的费用由被评估单位承担。
农村集体资产集中采购制度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添置大型集体资产委托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所集中采购的办法,并签订委托协议。
二、添置下列资产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1、新建办公、生活用房;
2、新建公共娱乐场所;
3、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4、添置交通工具、仪器及设备;
5、添置价值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办公用品;
6、投资在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修缮或维护项目;
7、其他需要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
三、集中采购采取下列几种形式:
1、公开招标;
2、询价采购;
3、竞争性谈判;
4、邀请招标;
5、单一来源采购。
四、集中采购前必须履行下列相关程序:
1、村委会提请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村委会向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3、乡人民政府审批;
4、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所备案。
五、集中采购必须具备或履行下列相关手续:
1、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的决议复印件;
2、提交集中采购申请书;
3、乡人民政府审批的依据;
4、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所下达的集中采购通知;
5、集中采购委托协议;
6、集中采购公告、公示;
7、集中采购招标文件;
8、集中采购《投标书》;
9、集中采购评标记录;
10、集中采购中标通知;
11、签订集中采购合同书;
12、集中采购验收报告。
六、集中采购的评标办法由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所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条文进行。
推荐访问: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通知 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