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村民委员会经济收益分配方案
湟中县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的管理使用,保障村
“两委
”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村集体
经济健康发展,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自主发展和自主保障
能力,根据中组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坚持和加强
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的通知》
《关于实
施全省村集体经济
“破零
”工程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
和规范产业扶贫项目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
《青海省农牧区
财务规范化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贫困村和有贫困人口的非贫
困村使用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扶贫资金、东西部扶贫协
作和对口帮扶资金、县级涉农统筹整合资金等用于扶持壮大
村集体经济所实施的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和多巴
20MW光
伏项目。
第二条
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是指村
“两委
”或村股份经
济合作社利用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等要素,通过集体股份
分红、盘活集体资产、利用集体资源、推进土地经营、兴办
经济实体、发展物业经济、开展服务创收等方式产生的集体
经济收入资金。
第三条
贫困村村级联建光伏电站项目所产生的收益按
照《湟中县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实施细则
(试行)
的通知》
(湟政〔
2018〕345号)执行,另利用资产、资源以及各类
财政扶贫资金支持用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实施的项目所
产生的收益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利用资产、资源和各类
财政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帮扶资金用于扶持村集体
经济实施的项目所产生的收益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由各类财政扶
贫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帮扶资金建设形成的资产按
比例确权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产生收益按村集体经济组织
理事会提出的年度收益资金使用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第六条
多巴
20MW光伏项目产权归青海方能新能源有
限责任公司,收益分配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收益管理
第七条
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村集体经济收
益、多巴
20MW光伏项目收益管理按照
“村级研究、乡镇审
核、县级备案
”的程序确定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接受县
级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采取分级管理模式:
县政府:
在县脱贫攻坚指挥部的指导下,成立村集体经
济项目
收益分配监督委员会,成员包括发改、财政、审计、农业农村、扶贫、监委、组织等部门以及各乡(镇)政府。
监督委员会:
负责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以及
多巴
20MW光伏项目收益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监
督相关部门分配,并将年度分配方案及分配情况定期上报市
扶贫开发局备案。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和违规违纪问题督促
整改并进行问责,对好的经验做法推广宣传。
县扶贫开发局:
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贫困村、有贫
困人口行政村和多巴
20MW光伏项目收益的具体管理使用
办法,统筹收益兑现过程,按照相关要求负责全国扶贫开发
信息系统村集体产业扶贫子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的维护,对多巴
20MW光伏项目收益对象实行动态调整,设立专户负
责
20MW光伏项目收益的分配。
县委组织部:
负责将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村
集体经济收益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乡镇年度考核,细化量化
可检验成果的方式,建立可评估的指标体系,加大考核权重。
对考核不合格的,村党支部不得评先评优,对相关领导干部
进行约谈问责
发改、财政、审计、监委、农业农村等相关职能部门:
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及时纠正收
益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收益使用安全高效、重点突
出。
各乡(镇)政府:
负责村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监控和
风险提示,建立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再投资经营的风险分析
评价机制,及时
对经营内容、模式、预期收益及经营状况等
进行分析评价,设置风险红线和退出机制,严防资产流失和
损失,确保村集体经济资产保值增值,保障村集体和村民利
、人
益。
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
各乡(镇)村集体经济股份合
作社作为村集体经济管理使用的主体,要履行好村集体经济
收益、分配、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每年在本乡(镇)三
资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必须全面、及时、准确核算全年经济
往来收支,全面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全面核算村集体经济
当年收益情况,确定可进行分配使用收益资金额。不属于收
益范围的资金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收益资金,一律不得纳入
分配范围。
青海方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做好项目管理运营,负
责每年向扶贫开发局专户拨付
200万元的多巴
20MW光伏项
目收益资金。
第八条
多巴
20MW光伏收益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人
负责、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九条
县扶贫开发局对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
村和多巴
20MW光伏项目收益分配实施动态监测,跟踪掌握
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和多巴
20MW光伏项目收益
使用管理情况,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第三章
收益取得
第十条
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收益取得主要
由中央、省市县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
以及利用资产、资源和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帮扶资金用于
扶持村集体经济实施项目所产生的收益。
第十一条
多巴
20MW光伏项目收益按照《青海省扶贫
开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扶贫收益办法的通知》
(青扶局
〔2017〕189号)执行。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
贫困村的村集体经济收益主要用于村级公益
岗位报酬、奖励补助扶贫、困难群众救助、支持
“励志爱心超
市”运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提档升级、继续扩大再生产以
及基层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三条
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村集体经济收益应优
先保证村级公益性岗位报酬支出。
其余可用于
“励志爱心超市
运营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和扩大再生产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四条
多巴
20MW光伏项目收益主要用于有贫困人
口的非贫困村的公益性岗位报酬支出。
第五章
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
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村集体经济
收益资金主要支出范围及比例
:
(一)公益性岗位报酬。
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
设置公益性岗位,通过以工代赈、以奖代补、劳务补助等方
式,动员更多贫困群众参与小型基础设施、农村人居环境整
治等项目建设,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保洁、治安、护河、护路、管水、扶弱助残、养老护理等,增加劳动收入。
(二)扩大生产规模和再生产经营。
贫困村、有贫困人口
的非贫困村注重增加集体积累,对普惠范围广、发展后劲足、农民群众广泛参与的产业项目优先列支,确保村集体经济不断
发展壮大。
(三)奖励救助基金:
贫困村通过奖励先进典型等方式,提升贫困群众脱贫积极性,增强内生动力;对因重大变故造
成临时生活困难的群众可给予临时性救助,保障基本生活需
求。
(四)困难群众补助。
贫困村对无劳动能力或弱劳动能
力的贫困户,设立最低门槛,鼓励群众通过打扫自家庭院卫
生、改善居住环境等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得村集体经济项目
收益。
(五)支持
“励志爱心超市
”运营。
贫困村、有贫困人口
的非贫困村均可根据当年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总额,酌情列支
部分收益
资金用于支持
“励志爱心超市
”运营,助力精神脱贫和
消费扶贫。
(六)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贫困村发展小型公共基
础设施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教育、医疗、文化、交通、水
利、环卫等,实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能力的提档升级。有
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重点向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基础设
施建设、统筹服务公益事业等方面倾斜,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七)基层能力建设。
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
允许从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中经村
“两委
”向乡
(镇)人民政府
提交申请后由乡(镇)三资部门列支适当资金用于补充村级
组织运转经费和村干部报酬,补充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总额度
不得超过当年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的10%,对集体经济增收
作突出贡献的村
“两委
”干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进行奖
励,调动村干部参与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用
于村干部奖励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收益资金的5%。
第十六条
多巴
20MW光伏项目收益资金主要用于
224个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每村
1名的公益性岗位的报酬支出。
第十七条
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村集体经济
收益资金实行
“六个不准
”:一是
不准将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
用于开展宗教活动或宗教场所建设;
二是
不准向任何单位和
个人出借村集体收益资金;三
是
不准对产业定位不准、发展
潜力不足,甚至连年亏损的项目列支扩大再生产资金;
四是
不准违规使用收益资金作为各类抵押担保、用于个人消费或
私设“小金库
”;五是不准违规或擅自
利用集体收益资金发展
个人项目或在项目选定上搞变通、谋私利;
六是
不准将集体
收益资金用于参加各种名义的赞助活动、各类民俗、体育、娱乐等群众自发性活动及其他奢侈浪费支出和购买交通工
具、通讯工具。
第六章
使用程序
第十八条
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村集体经济
收益资金使用必须履行以下工作程序
:
(一)确定方案。
符合收益分配条件的村,由村集体经
济组织理事会提出收益资金使用的初步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依照村级民主议事规则,组织召开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集体
讨论表决通过,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人员签字同意,并加盖
党组织印章,形成集体决议方案。
(二)审批报备。
各乡(镇)三资部门对所辖村集体经
济收益资金盈余情况、收益资金使用决议方案中各项使用支
出额度的合理性等进行全面审核,经核实无误签字盖章后,由乡(镇)研究审批,并报县扶贫部门备案。
(三)公示公告。
各乡(镇)党委审批通过后,村党组织
要及时对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使用的决议方案通过村务公
开栏、微信群等
“线上+线下
”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
于
7天。公示期满
后群众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解释说明后,按
照最终决议方案严格执行。并在年底公告收益分配使用结果。
(四)支付使用。
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经审批、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农村集体
“三资
”管理办法》等有关财
务规定拨付使用。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在县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各乡(镇)三
资部门的监督下,村集体经济项目形成的资产要加强监督、规范管理。
(一)
建立清单。
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对已
建成的村集体经济产业扶贫项目及资产进行全面核查,建立
村集体经济产业扶贫项目及资产管理清单。
(二)
确权登记。以村为单位实施村集体经济产业扶贫
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村集体;乡镇辖区内跨村实施项
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乡(镇)人民政府或按投资比例确
权到各村;县域内跨乡镇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县
政府或县级主管部门,具备条件的可以确权到乡(镇)或村
集体。村集体资产所有者要及时办理村集体资产登记,分类
分项记录资产明细。归村集体所有的扶贫资产要全部纳入到各
(乡)镇
三资”管理平台。新建村集体产业扶贫项目竣工验收
后,要及时办理扶贫资产确权登记。
(三)
健全制度。
县扶贫开发局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县域
内村
集体经济扶贫项目资产的管理,建立县、乡、村三级村
集体经济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各行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资产统计、监测、日常监督工作,建立健全村集体经济
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管理、变更、经营、收益分配等各项管
理制度。
(四)落实责任。
所有村集体经济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
记后,应逐项建立后续管理制度,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
责任。坚强对村集体经济扶贫项目资产的监管指导,确保村
集体资产保值、有效益、不流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
“两委
”要严格遵
守各项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乡
(镇)要严格做好村集体收益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纪
违规的,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
30天后开始执行
,有效期
为
5年。
第二十二条
本方法由县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
篇二:**村民委员会经济收益分配方案
农村集体资产分配方案
村民委员会关于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根据《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农村集体财务操作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xx村的实际情况,为规范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和使用,推动村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现制定xx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方案如下:
一、收益分配范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收益分配范围,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入以及其他按规定可以纳入分配的收入,扣除当年经营、管理等各项支出后剩余的部分,再加上年初应分配未分配收益。一次性或集中收取的集体资产承包、租赁等收入,须分摊到各个受益年度,不宜一次性分配。征地补偿费、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补偿资金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等收入,按照该专项资金有关规定分配和使用。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收益分配确定原则。年度收益分配应依据当年收益情况,确定分配额度和各项分配支出比例。
2、科学合理合法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方案要科学合理,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服务与发展并行,既注重扩大再生产,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又兼顾群众获得感,不断发展公益事业,服务改善民生。
集体积累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和风险防控,少量用于公益事业和全体村民分红等;扩大再生产要优先支持农民群众广泛参与、辐射带动作用强或效益较好的项目;公益事业主要用于改善基础设施、帮扶困难群众等。村集体收益达到一定规模,可以以分红形式向全体村民分配红利。
3、坚持民主决策原则。年度收益分配实行预决算制度,收益分配方案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和结合本村实际,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和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相关程序通过后,制定切实可行的收益分配方案,报乡镇xx、xx审核同意后实施。
三、收益分配方式
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主要包括四部分:一是建立村集体经济收益扶持兜底保障贫困户增收基金;二是用于壮大村集体经济发展;三是用于公益事业;四是用于村集体成员分红。
1.村集体经济年度收益的10%用于村集体经济收益扶持兜底保障贫困户增收基金,实行专项科目管理。
2、村集体经济收益的25%用于继续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优先列支农牧民群众广泛参与、辐射带动作用强的项目,促进产业发展,确保村集体经济持续发展壮大。
3、村集体经济收益的25%用于发展公益事业。主要用于改善基础设施、公共安全、文体活动以及帮扶困难党员、困难群众,资助贫困学生和奖励优秀学生等方面。
4、村集体经济收益的40%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红。分配收益均为村集体经营性收益,参与分红人员必须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
四、监督管理
1、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实施主体,乡镇人民xx是发展村集体经济的监督管理主体,负责项目审定、收益分配、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组织、财政、审计、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与审计。
2、推行会计委托代理、财务公开等制度,强化集体经济依法依规接收监察、审计等日常监督,坚决防止资金被挪用、侵占、流失等。
篇三:**村民委员会经济收益分配方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需要注意哪些问题?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更多的公共收益。与此同时,在??农村地区,还存在乡?观念与法治观念相冲突,村集体在分配集体经济收益时的?些做法与法律的规定不?致等情况。近年来,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越来越多,诉诸到法院的此类争议案件也明显增加。其中,集体经济收益包括:?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资产经营等收益等。村集体在分配集体收益时,在坚持村民?治的原则下,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案需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涉及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重?利益,关乎每个家庭的重?事项,需要由村民共同决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的规定,涉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事项,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可办理。村民?治是我国?项基本的政治制度,全体村民有权?主决定本村的各项事务。但村民?治并不意味着村可以成为独?王国,村民?治仍然需要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于村集体在分配集体经济收益时,我国法律做了两个??的要求。???是程序上的要求,村民会议在作出分配?案时,需要符合民主程序。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条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员的过半数通过。另???是内容上的要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规定,村民?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因此,村集体在分配集体经济收益时,需要符合以上两个??的要求,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效的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村民要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前提条件是该村民被认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城镇化的不断推进,乡村的?员流动越来越频繁,乡村的?员结构也越来越复杂,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上也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前,针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在国家层?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也没有全国统?的认定标准。不少地?的法院、政府出台了有关的司法意见、政策性?件,这成为当地司法机关审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纠纷的重要参考。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法院?般会根据户籍情况、实际?产、?活以及是否依赖集体组织的?地作为基本?活保障等因素来综合判断。根据笔者所办理案件的经验,有?个??的要素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是?关重要的。?是出?,看?母是否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本?是否在本村长?;?是户籍,本?的户籍是否在村集体;三是??,本?是否在村集体承包了责任?,或者在?地承包证上有??的名字;四是?活,本?是否在本村?活,或者跟村集体有?紧密联系;五是婚姻,看本?是否是因为婚姻关系跟村集体产?联系;六是收养,本?是否跟村集体成员形成收养关系等等。三、?类特殊?群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中的权利保障在笔者办案过程中,发现有?类特殊的群体,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过程中存在较?争议,也是向法院起诉最多的群体。“外嫁?”。“外嫁?”并??个法律概念,是?个乡俗称谓,笔者?这个概念并?对妇?的歧视,只是为了讨论问题的需要。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妇?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妇?在农村?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地征收或者征?补偿费?使?以及宅基地使?等??,享有与男?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不得以妇?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在?般情况下,对于出嫁的妇?,户籍未迁出、在村集体分得承包地的情况下,主张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会获得法院的?持。“招郎户”。男?双?结婚后,即可在男?家居住,也可在??家居住,在乡村观念??,男?去??家居住视为?赘。?赘?员要在村集体获得收益分配,?般要满??个??的条件:?是,户?迁?,在村集体?活;?是,根据?个村民只能享受?个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份的原则,?赘村民若想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收益,需放弃原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份,放弃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的?地、利益。“独???户”。为实施计划?育政策,我国对领取《独???光荣证》的家庭实施各项优待,各地?也根据《计划?育法》对于独???家庭在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做了细化。根据《湖南省??与计划?育条例》第???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家庭增加??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产、介绍就业等??,对独???家庭给予照顾。因此,对于独???家庭,在分配集体经济收益时,应增加?个?的份额。为了避免纠纷产?,保证村民的权益,村集体在制定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案时,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参与。村民在发现??权益受侵犯时,也可以聘请专业律师代理诉讼。
??权益受侵犯时,也可以聘请专业律师代理诉讼。(作者系湖南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党委委员、乡村振兴法律事务部部长,源于?络,侵删)
篇四:**村民委员会经济收益分配方案
**镇**村光伏发电收益分配方案
(拟定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光伏扶贫项目收益的监督管理,维护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安全,保护收益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项目收益的使用效益增强光伏项目的扶贫效果,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光伏扶贫项目收益指**镇**村2017年100kw光伏发电项目。
第二章
分配原则
第三条
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坚持以下原则:(一)重点贫困户优先的原则。项目收益对象为**村34户贫困户,从34户贫困户中选取10户重点贫困户进行帮扶。
(二)分配动态调整的原则。光伏扶贫项目收益以村为单位落实到户,原则上,每两年评议调整一次,实行动态管理模式。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到户要按照政策要求,严格评选程序,达到公开公正透明。项
目收益分配要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收益分配与监督
第四条
100KW光伏发电项目年营收约为9万元,扣除还银行贷款6万元,土地流转费用1650元,日常养护费用3000元,净利润约为2.535万元。根据帮扶协议,对3户以扶贫贷款入股的贫困户进行分红每户每年500元,帮扶10户重点贫困户每户每年0。23万元。
第五条
如因自然灾害、气象、设备故障、设备维修、收购电价调整等原因致使光伏发电项目收益减少,则以实际净利润进行分配。
第六条
村委会负责每年对本村光伏电站发电量和收益进行分配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
要严格执行扶贫政策,不得弄虚作假。严禁截留、挤兑、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光伏扶贫资金,自觉接受市纪检监察、扶贫办、镇政府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处,问题严重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纪依法查处。
第四章
附则.第八条
本方案**镇**村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五:**村民委员会经济收益分配方案
村民委员会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分账管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农村基层治理体系建设,厘清村“两委”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职能,规范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核算,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和“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妥善处理好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等有关精神,为进一步理顺村级组织关系,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核心作用,做实村民委员会依法赋予的自治职能,做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职能,推进村民委员会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功能分离、经费分账管理和使用。从202*年起,力争用3-5年时间,全面实现村民委员会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分账管理,完善村级治理体系,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夯实农村基层组织的经济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实行分账管理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理顺村民委员会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关系的客观需要。在遵循现有财务法规和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建立村民委员会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会计核算分账管理的新机制。
(二)积极稳妥。实行分账管理既要确保村民委员会有资金开展村
民自治和公共服务,又要有利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持续发展,防止因分账管理导致村民委员会难以运转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合法权益受损。
(三)务实有效。实行分账管理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统筹考虑,科学谋划,把握重点,突破难点,有序推进。
三、职能定位
村党组织作为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本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村党组织领导下行使各自职能。
(一)村党组织主要职能
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村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讨论和决定本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要问题并及时向乡(镇)党委报告。需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情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后,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3.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农村基层协商,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群团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4.加强村党组织自身建设,严格组织生活,对党员进行教育、管
理、监督和服务。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对村、组干部和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培养村级后备力量。做好本村招才引智等工作。
5.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经常了解群众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引导,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
6.领导本村的社会治理,做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宣传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生态环保、美丽村庄建设、民生保障、脱贫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
(二)村民委员会主要职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内部设立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村委会,主要承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包括:政策宣传、文化活动、农民体育健身等精神文明活动,村内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管理,纠纷调解农村治保等治安联防职能、各级政府以及各个部门委托代办的村民事务,公共和公益设施建设及管护,民主、维权、财务等村内事务办理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主要职能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设立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各类事项。
四、分账条件
根据**)精神,经营性资产较少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以暂不分账,维持现行财务管理模式。但要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进行分账管理,且每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五、分账管理
分账管理是指村民委员会的公共管理服务功能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经济功能分离后,经费实行分账管理和使用。
在国家没有明确执行的会计制度之前,村民委员会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继续执行《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实行“村账乡(镇)委托代理”制度。经清产核资与产权界定后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资金、资产、资源均归村股份经济合作所有,债权债务均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承接。村民委员会因工作需要,继续拥有其正在
使用和管理的办公场所等公益性资产的使用权,并承担管护职责。
(一)村民委员会账套的核算内容。村民委员会须新建一个会计账套,会计账套的名称为“县××乡(镇)××村民委员会”,收入类一级会计科目主要包括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类一级会计科目主要包括管理费用、福利费支出和其他支出。
(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套的核算内容。沿用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账套,会计账套的更名为“县××乡(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银行账户必须新设立,收入类一级会计科目主要包括经营收入、补助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支出类一级会计科目主要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福利费支出和其他支出。
六、运行经费来源
(一)村民委员会运行经费的资金来源。村民委员会要建立预算管理制度,每年底根据村民委员会的职能、事项和经费标准确定村民委员会下一年的基本运行经费,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村民委员会基本运行经费的预算项目和金额标准可以上一年实际情况为基础,基本运行经费由财政拨款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兜底保障,特殊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的申请办法,确保村民委员会能够正常运行。
(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运行经费的资金来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所需资金主要来自投入资本、留存收益、市场融资等。属于非公共管理和非公共服务范围的各级财政拨款和补助资金,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和使用。
七、分账步骤
(一)准备阶段
1.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拟定分账管理方案,并提交村民(含成员)会议或村民(含成员)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含成员)会议讨论决定。
2.村集体向所在乡(镇)党委、人民政府书面提交村民委员会和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分账管理申请。
3.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对村集体提交的申请内容进行审核、批复。
(二)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
1.以上一年度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登记时点,按照**等文件要求,由村集体资产清查小组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
2.村集体将清查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村集体将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的清查结果提交村民(含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将清查结果进行公示,同时报乡(镇)农村集体委托代理中心备案。
(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银行账户。
(五)乡(镇)农村集体委托代理中心根据村集体清查结果,做好账务处理、资源台账补充登记、账务分离等相关工作。
八、工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村级分账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建立组织、农业农村、财政、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水利等职能部门联动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推进力度。县、乡(镇)农经部门要加强对村级分账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的指导,积极主动帮助村级解决账务设置中遇到的问题。
(二)资金保障
1.县级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组织、民政、财政部门要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村民委员会基本运转经费标准。各乡(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村级组织承担的社区服务和管理任务,确定本辖区村级组织基本运转经费保障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2.为进一步推进村民委员会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分账管理工作
顺利开展,县财政对每个试点村给予3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三)制度保障
建立预算管理制度,村民委员会的基本运转经费要建立预算管理制度,坚持统筹兼顾,确保村民委员会正常运行和开展各项公益事业,特殊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的申请办法、规范各项支出。村民委员会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合理使用资金,建立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加强民主管理。凡涉及集体资产和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会议或成员会议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四)监督保障
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村级分账管理工作的指导,及时协调分账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拨付到村民委员会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监管,确保财政资金规范使用。乡(镇)人民政府、村务监督委员会财务监督小组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的监督检查。
篇六:**村民委员会经济收益分配方案
关于XX村委会2020年产业收益分配方案的请示
XX镇人民政府:
根据上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扶贫产业收益分配的相关文件,我村委会2021年1月20日召开村两委干部、镇驻点组长、扶贫工作队长、“十百千”干部以及20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工作会议,讨论确定我村委会2020年产业收益分配方案。截止2020年12月31日,我村委会2个产业帮扶项目收益共62130元。按有关文件规定,收益的5%作为管理费用,收益的95%由财政所统一拨付到贫困户账户,共约59023.5元,共50人,每人1180.47元。以上分配方案已公示10天,没有收到任何意见。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复。
附件:1、XX村委会2020年产业收益分配实施方案
2、会议记录
3、会议现场照片
4、收益分配公示
5、公示照片
XX镇XX村委会
2021年1月31日
篇七:**村民委员会经济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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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收益分配方案[**村民委员会经济收益分配方案]
胡沟村民委员会
关于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胡沟村的实际情况,现制定胡沟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方案如下:
第一条
分配原则
胡沟村民委员会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原则是具有胡沟村农业户口的成员(不包括公务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已经享受离退休待遇的人员),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的分配权。
第二条
村集体经济收入使用范围1、用于脱贫攻坚中的统酬资金,鼓励和激发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及村民积极参与到村里公益劳动中去。
2、用于改善村容村貌,美化提升人居环境,新建、维修、养护公共设施。
3、用于奖励文明户和户卫生评比中,家庭卫生、个人卫生整洁的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及村民。
4、用于救助突发大病、重病的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及村民。
5、每年如除留足村备用金还有节余,按本村实有农户数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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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村农户的界定范围
1、本村农业户口的农户及其家庭成员可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权。
2、分地之前曾经系本村农业户口或曾经分过土地现已不是本村农业户口(不包括公务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参加工作的人员、已经享受离退休待遇的人员)不享受分红。本户以家庭为单位(限20xx年12月31日前组成的家庭)可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人份额的收益分配。
3、因缔结婚姻将户口迁入本村、在本村定居的人员(不包括公务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根据与其成立婚姻关系的一方在本村享受的收益分配份额享受同等份额收益分配;
有女无儿的家庭只限一个女儿招婿,该女婿及其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4、在本年度离婚后又再婚的,本年度只能有一个配偶享受该家庭可以享受的收益分配额。
5、本年度(20xx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的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人员,需同时提供下列证件原件(父母结婚证、户口本、准生证、医学出生证明),经审核无误后,根据所在家庭在本村享受的分红额享受同等分配权益。
6、在20xx年度中去世的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人员,根据生前所在家庭在本村享受的分红额享受同等分配权益(仅限去世当年享受)。
7、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人员,参军服兵役期间(军官除外)以2最新资料欢迎阅读
及退伍后本人及家庭成员户籍回本村的(不包括公务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根据本人所在家庭在本村享受的分配额享受同等分配权益。
8、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学生,因上中专以上学将户口迁出,在校读书尚未毕业期间(需提供录取通知书),当年毕业的需提供毕业证书或毕业后户籍迁回原籍(公务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除外)的,根据本人所在家庭在本村享受的分配额享受同等分配权益。
9、在本村没有分过承包土地、现为非农业户口的人,不能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
10、夫妻双方均有正式工作或已经享受离退休待遇,本人及其子女不能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收益分配。
11、因缔结婚姻将户口迁入本村,离婚后未将户口迁出且已经不在本村定居的人员,不再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
12、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人员,因工作、结婚、出国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本人不再享受胡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权。
第四条
其余
自20XX年元月1日起,加入成为胡沟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均需要履行相关的加入、审批程序,任何人未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审议通过,不得仅以户籍迁入为由主张胡沟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