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派驻监督有什么监督优势
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发挥派驻优势强化监督保障为疫情防控?作保驾护航近?,新冠肺炎疫情再次来袭,?对当前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驻马店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促进完善发展职能作?,紧紧围绕上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深??线、靠前监督,着?推动疫情防控各项?作部署落实落细。市纪委监委派驻第??纪检监察组紧贴交通公路部门疫情防控职责,围绕各道路联合检疫点车辆登记、客运站场及公共交通?具清洁消毒、重要物资物品调运道路畅通和公路?运?程建设项?疫情管控等主要职能,不断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防控举措落实到位。坚持直插?线实地开展督导检查,先后深?到交通系统参与的5个防控点,检查执勤值班?员在岗和履职尽责情况,督促其严格落实交通卡?防控?作要求,积极配合公安、防疫、卫?等相关部门开展?员体温检测、隔离和车辆查验管控,同时,要求做好汽车客运站、公交站场、出租车、?约车等公共服务区、公共交通?具的清洁、消毒、通风等防控?作。市纪委监委派驻第?纪检监察组围绕疫情防控和保供稳价?作,精准监督、跟进监督,努?实现战疫保供两?抓,合?稳价惠民?。督促市发改委加?对??油、?蛋奶、果菜茶等?活必需品价格的监测?度,由原来的周检测改为?检测,强化与相关部门尤其是商务、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配合,将重要民?商品价格异常波动情况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督促市发改委对市场商品供给情况及时向商务局通报,防?出现脱销断供。同时借助微信群、公众号、官?等媒介,发布价格提醒公告,防?出现市民短时抢购、借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的?为。
市纪委监委派驻第?六纪检监察组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联络员”制度优势,督促市?社局、市医保局党组织扎实落实各项防疫?作措施,进?步夯实监督各单位疫情防控责任。按照“落实监督责任?不插?监督单位?作安排,开展监督检查?作?不盲?增加防疫负担”的原则,深?各监督单位疫情防控?线开展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部分单位及家属院电?体温枪等防疫设施配备不到位、单位?门值班检查项?有缺项等问题,第?时间提出整改建议,督促所属单位党组织加紧防疫?具特别是电?体温枪的采购,切实保障防疫需求特别是?线防疫?员需求。截??前,共开展疫情防控专项监督检查6次,提出并整改问题4个,提出意见和建议5条。?对?前疫情防控严峻形势,市纪委监委派驻第?四纪检监察组闻令?动,迅速?动,多次到市司法局机关查看疫情防控情况,督促推动?卡?码、消杀、测体温、规范戴?罩、??线等防控措施落到实处。8?6?下午,采取“四不两直”?式,对市监狱?门?值班?员、带班领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情况进?了监督检查,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3个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市监狱???改,确保疫情防控责任和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针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市司法局、市监狱党委提?政治站位,压紧压实疫情防控责任,严格纪律要求,加?督导检查和警务督察?度,坚决杜绝?痹思想、侥幸?理、松劲?态,抓实抓细各项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
市纪委监委派驻第??纪检监察组坚持探头前置、靠前监督,积极配合市公安局全?加强疫情防控战时纪律,教育引导??民警辅警全??投?到“保安全、保畅通、保稳定”和疫情防控各项?作中。坚持“战时?于平时、严守平时”?作标准,对在救灾防疫期间发?严重影响形象、性质恶劣的涉警案事件,?论职务?低、贡献??,绝不姑息,?查到底,对从严治警不?的相关责任领导,?律严肃追责问责。与市公安局督察部门联合成?专项督察?作专班,全?开展监督检查,严格督导?项战时纪律规定落实情况,对?作中发现的推诿扯?、?作棚架、弄虚作假、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严肃问责;对失职渎职引发重?问题的,严肃处理;对因勤务安排、后勤保障、防控措施等落实不到位,引发民警感染、伤亡的,严肃追责问责。市纪委监委派驻第??三纪检监察组充分发挥“室组”联动监督作?,与第五监督检查室组成检查组赴3家被监督单位疫情防控检测点、众信农批市场、商超等商贸流通企业,围绕公共场所常态化防控、?员出??风险地区排查情况、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疫情防控措施和疫苗接种?作等??开展检查,并对常态化疫情防控督查?作中的责任履?情况开展“再监督”,对督查发现的问题现场交办整改,并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给予各监督单位提出建设性意见,督促及时调整完善监督措施。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个不准”纪律要求的,及时按程序上报,对有关?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坚决问责。策划统筹:秦
丽
胡
晓责任编辑:吴熠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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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派驻监督有什么监督优势
浅议如何发挥派驻纪检组的监督作用
党的十九大对反腐形势作出判断并明确目标:“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在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同时,十九大报告又明确提出“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表明了党持续反腐的坚定决心。成立监察委、实行纪委派驻机构改革是推进反腐败机制,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的重要形式,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党的自我监督的重要形式,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区、市委关于加强党内监督、推进派驻监督全覆盖的新部署新要求。
根据上级纪委的统一部署,江州区派驻纪检组工作已于6月底前完成,设立了13个派驻纪检组,对全区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了派驻监督。派驻纪检组如何聚焦主业主责,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充分发挥派驻纪检组的监督作用,笔者谈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派驻纪检组形式的意义。
派驻纪检组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具有重大意义。
1、派驻纪检组对于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具有独特的优势。目前我国正在进行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加强派驻机构建设,综合派驻就是中央为实现派驻监督全面覆盖的创新方式。派驻纪检组在一起办公,可以有效监督多个部门,可以有效解决“抹不开面子”等问题,对于执纪问责,聚焦监督,推动监督单位,加强反腐败工作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都有着独特的优势。
2、派驻纪检组增强了监督的权威。在监督定位上,派驻纪检组有着它自己的独立性,这样也能增强监督的权威性。派驻纪检组在一个部门监督多个单位,职能分工明确,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也很明确,这样可以显著增强派驻纪检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使得行使监督权,执纪问责时也可以腰杆硬,方向明,并且很多实例也表明,派驻纪检
组可以确保通过强有力的监督,对被监督者形成强大的震慑力,有效的增强了监督的权威性,也代表中纪委树立了权威。
3、派驻纪检组的监督效果更强。派驻纪检组的监督效果更有效,并且可以推动监督部门形成合力,全面从严治党。通过调动各组织和纪委的积极性,可以促进责任的落实,使得派驻监督改革的效果不断增强,各单位领导班子主体意识明显提高,针对一些情况也研究制定了规章制度,管党治党,执纪氛围力度都明显加大,有效的改变了以前存在的对待监督松散偏软的监督执纪问题,有效防止了一些问题的反弹。
二、发挥派驻纪检组
“探头”作用的对策。
派驻纪检组是目前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十八届中纪委五次全会强调了派驻纪检组应该发挥“派”的权威、“驻”的优势,让派驻机构高效运行起来,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支撑。派驻纪检组要当好纪委的“探头”,充分发挥派驻纪检组的监督作用,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
1、摆正位置,校准监督“探头”
监督是重要手段,目的是把党组织管理好、建设好。加强派驻监督是尊崇党章规定、遵循执政党建设规律的必然要求,是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厚植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途径,是强化党内监督、确保监督无盲区的关键之举。
派驻机构是由上级纪委派出的,与驻在部门和综合监督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派驻监督是上级纪委对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是上级纪委工作的延伸,其本质是上级监督,而不是同级监督。派驻机构是上级纪委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上级纪委伸出去的监督“触角”,这就要求派驻机构必须摆正位置,校准监督“探头”,强化责任担当,真正把派驻监督的作用发挥出来。要厘清职责定位,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三项任务,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纪委报告,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督促驻在部门和综合监督部门坚持党的领导,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以严明的纪律确保政令畅通,坚决维护中央权威。要厘清派驻权限,重点履行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情况,受理检举、控告、上级纪委信访转办件,初步核实反映问题线索、参与案件调查等职责,组织述责述廉并责令其说明和整改问题等权限,注重抓早抓小抓苗头,发挥好派驻监督作用。要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聚焦监督执纪问责这一主责主业,紧盯驻在部门和综合监督部门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关心“张家长、李家短”,既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发现问题,又做到早报告早处置,当好维护党的肌体健康的“啄木鸟”。
2、传导压力,维护纪律严肃性
派驻机构要牢记使命,明确职能定位,给工作定好位、调准弦,把守纪律讲规矩挺在派驻监督工作最前沿,着力传导纪律建设责任和压力,严格责任追究,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强化驻在部门和综合监督部门党组织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党员干部敬畏纪律、遵守纪律、按规矩办事的意识,推动守纪律讲规矩的氛围进一步形成。要明晰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牢牢牵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详细列出驻在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清单,特别是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机关党委主体责任、机关纪委监督责任、基层党组织主体责任等责任清单,将主体责任层层落实到基层党组织。派驻机构要明确自身工作职责,找准角色定位,做到“协助不代替、到位不越位”,切实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协调上来。要牢固树立“加强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是不称职”的观念,认真开展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工作。一是监督检查所辖单位及所属系统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认真履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所赋予的职责。二是督促检查所辖单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对涉及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对党政组织及领导干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受理对所辖单位及所属系统各级党政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按照上级纪检
监察机关的要求查办所辖单位党政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案件。四是在所辖单位及系统组织开展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五是履行组织协调职能,指导所辖单位党政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督促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制机制。六是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3、发挥“派”的权威、“驻”的优势,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派驻纪检组要敢监督,对政治觉悟方面有高要求,对纪检工作要有准确的认知,作为一个纪检干部最基本的职责要求就是要敢于监督,敢于亮剑。这就要求派驻纪检组工作人员要对党的事业绝对忠诚,对纪检工作热爱,要有坚定的人生信念,远大的理想追求和正确的价值观。解决好思想问题,认识问题是敢监督的关键,作为纪检干部要坚守自己的职业操守,把党的纪律和规矩始终放在前面,坚持原则,不怕较真,敢于碰硬,遇到问题绝不手软,有问题就查问题,一旦查实就要坚决处理,公正刚正,秉公执纪。
派驻纪检组要能监督,这也是对派驻纪检组工作能力的基本要求,能够反映对派驻纪检组执纪监督水平的要求。能监督是针对纪检组履行职责的具体要求。监督不应该只停留在口头等表面工作,只说不做。能监督要始终以问题为导向,保持对工作的敏锐嗅觉,要善于梳理头绪,从复杂的情况中理清来龙去脉,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要提高纪律审查的分析能力、研究判断能力,从而查清,查实问题,应该澄清的问题一定要澄清,应该追究责任的问题也要严格追责,从严执纪,让被监督者信服,这些也都需要不断地在实践中锻炼,总结经验,慢慢累积。
派驻纪检组要会监督。派驻纪检组是在纪委赋予的职责、权力范围内展开工作,不能越权,不能超出职责范围,不能扰乱被监督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重点是对落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工程建设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特别是对人事、财务、物品采购等关键岗位的监督等制度,明确具体参与监督的环节、方式,为派驻机构履行职责提供依据和保证,做到既不缺位,又不越权,有效履行职能。同时还要学会在宏观上把与被监督单位,派出机关,被监督党组等的关系处理得当,又要学会在微观上掌握好处理具体事情的尺度,要能够真正理解和运用好政策法规,既要做到统筹全局又要做到平衡好各类事情,特别是要突显重点,把握好关键问题。并且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合理利用、整合资源,不管在监督过程中遇到什么情况、什么问题,都要用自己冷静的头脑和智慧去妥善解决,充分发挥出派驻纪检组的监督效果,把派驻纪检组的作用发挥最大化。
篇三:派驻监督有什么监督优势
浅谈派驻纪检组如何履行好监督职责
浅谈派驻纪检组如何履行好监督职责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八条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律检查
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纪委对派驻纪检
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
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是纪
委、监察局的组成部分,业务工作、干部工作和后勤保障由
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对所驻单位主要履行党的纪律检查
和政府行政监察职能,如何发挥好“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是派驻纪检组需要不断研究和探索的问题。一、正确认识设立派驻纪检组的目的意义设立派驻纪检组,是把党章的权威性、严肃性立起来的实际行动,是回归党章“原教旨”的具体体现。加强派驻监督是推进全
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的必然要求,派驻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是上级纪委
向下级党组织延伸监督触角、实现全面监督的重要途径;加强派驻监督是发挥纪检监察
机关职能作用、深入正风反腐的现实需要,派驻纪检组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的重要力量,承担着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职责。设立派驻纪检组,纪律检查机关对派驻
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有利于派驻机构履行职能的独立性,同时又让派驻机构更具权威
性,是新形势下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加强党内监督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健
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
组成部分。设立派驻纪
检组,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对于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的职能作
用,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强化派
驻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能,逐步完善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
义。二、正确处理好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的关系中央办公厅
《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4[70]号)指出,派驻纪检组和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驻在部门领导班子
履行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派驻机构履行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不再承担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为了便于派驻机构履行职责,纪检组组长继
续担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并参加驻在部门有关行政领导会议,但不参与所在部门的业
务分工。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是对权力行使的监督,这种监
督是全过程和全方位的监督。派驻纪检组组长继续担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并参加驻在
部门有关行政领导会议,但不参加与所在部门的业务分工,既便于派驻机构及时了解部
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情况,又保证了其监督身份的相对独立性,有利于派驻机构更加有效地实施监督。同时纪检组长在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
导班子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能具有相应的身份,保证其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具有更大的权威性。但是,实行统一管理,不是一味地让派驻人员专职做好纪
检监察工作,在现实工作中,派驻的纪检监察人员更应该协助所驻单位做好其他工作,只有深入其中才能更好地做到监察,没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即便发现问题深入去调查也
只会是一头雾水。所以“三转”以后,派驻机构更要加强学习,深入研究如何更好地聚
焦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既不能陷入事务性工作,又不能高高在上或蜻蜓点水。派
驻纪检组要在纪委监察局的直接领导下,既要加强对所驻单位班子及成员和下级干部的监督,又要注意加强沟通和协调,团结共事,相互支持,协调配合,同时更要主动自觉
接受监督,只有正确
处理好这些关系,才能真正做好派驻部门纪检监察工作。三、履行监督职责中存在的困难和问
题(一)认识上还存在差距。有的部门和个别领导认为纪检组就是驻在单位的纪委,承担
着“纪委”的工作,没有将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区分开来,主体责任不明确,因而派驻
纪检组也就陷入具体的日常性工作,形同驻在单位的工作人员,“驻”的优势发挥了,但“派”的权威和监督主体责任没有充分体现。纪检组接受纪委和驻在部门
党组的双重领导,有的部门和个别领导没有把纪检组与党组成员这个角色严格区分开
来,把纪检组从代同级纪委对驻在部门监督的角色人为的变成了被驻在部门领导的被
领导者
角色,使纪委对派驻纪检组的统一领导名不符实,理由是纪检组长是部门党组成员,须接受党组的领导。这些认识上的差距,不同程度影响和制约着纪检组工作的开展。(二)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依然存在。派
驻纪检组是纪委监察局的重要
组成机构,其工作成效,直接关系到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效。纪检组
成了包干被派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人员,没有充分发挥纪检组应有的作用。因而纪检组的工作主动性、实效性、针对性也就不强,在工
作上不同程度的存在着错位和缺位的问题,没有聚焦“主业”,没有突出问题导向,因承担了一些“主体”责任方面的工作,而荒了监督的“责任田”。(三)监督上存在硬不起来问题。有的纪检组担心自己提的建
议和意见多了,会伤害领导之间的和气,不利于班子团结和工作开展,怕开展的工作多了
增加部门和干部职工的负担,影响业务工作,怕工作认真了干部
职工不理解,甚至得罪人,这些情况都不同程度存在。(四)开展监督工作的阻力较大。
个别部门对纪检组工作重视和支
持不够,甚至认为纪检组碍手碍脚,影响发展;一些部门认为纪检工作不打“粮食”,形式一下,抓一抓就行了;对于纪检组提出的意见和批评,一些干部职工认为是与自己
过不去,实实在在的推开纪检工作,因此难度比较大。四、履行好监督职责的对策和措
施(一)要加强学习,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派驻纪检组,尤其是纪检组长要认清形势,不断加强学
习,进一步提高认识,在新的领导体制下,准确把握职能定位问题,在工作中,既要保
持相对的独立性,又不能游离于中心工作之外。当然,纪检组长作为部门党组成员,应
当为部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建议,作为派驻机构,其工作职责便是帮助所在单位健全
制度、完善措施,形成监督、教育、管理、惩戒体系,而不是“内设机构的份内任务”。纪检组的主要职责是监督,要紧紧围绕强化监督职能这个重点,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党
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要把加强监督作为第一位的职责,切实加强对
权力的监督制约,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要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对
领导干部多提醒、多帮助,要积极探索履行监督职责的方式方法,紧密结合驻在部门和
所属系统的实际,围绕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突出监督重点,把教育、预防、监督、惩处有机地结合起来,切实发挥出新体制、新机制的作用。(二)要不断优化队伍结构。纪检监察队伍是行使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职能的主体,在履行职能上,有一支优秀的纪
检监察队伍,是适应纪检监察新体制,确保派驻机构更好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有力保障。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是敢于对所驻单位进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的优秀领导干
部,但是有时也需要得到周围群众提供的案件线索,对于这些案件线索,纪检监察干
部要熟练掌握办理的程序和方法,一名合格的纪检监察干部,在熟悉业务技能的同时,更要做
到廉洁自律,公正不阿。就目前情况看,派驻纪检组人员相
对不足(组长1人,副组长1人,专干1人),结构还不尽合理,在加强派驻队伍建设
上,一要严把用人关,选拔政治
强、综合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的优秀年青干部充实到派驻纪检组;二要加大干部交流
轮岗力度,在交流中考察和锻炼干部;三要加强对派驻机构人员
的教育培训力度,不
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为派驻纪检组履职尽责提供强有力的工作保证。(三)
要切实加强监督。结合当前工作,基层派驻
纪检组主要围绕以下方面开展监督:对驻在部门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
情况;对党章规定的三项主要
职责、五项经常性工作开展情况,紧扣“六大纪律”“八项规定”,把握和运用好“四种形态”开展监督;抓住关键少数,紧紧盯
住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处级以上干部,着力加强对驻在部门本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监
督。一要切实理清关系。纪检组工作不再既当教练员也当运动员,让纪检组集中力量抓
好再检查和再监督,这是使纪检组切实能够硬起来,履行好监督责任的一项前提性和基
础性工作,否则,纪检组的监督工作就没有权威,这也是“三转”的核心所在。二要处
理好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的关系。纪检组要勇于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能,严格按照党规党
纪办事,对领导干部严重违纪问题要敢于反映,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要敢于处理。
同时,也要讲究监督的方式和方法,使监督工作少走弯路。三要处理好监
督与服务的关系。纪检组的监督,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党规
党纪,纯洁党的队伍,提高党的整体素质,巩固党的执政地
位,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作为派驻纪检组,应
该紧紧围绕驻在单位的工作中心,一切从服务的理念出发,将监督的各项职能巧妙地融合、穿插于所驻单位的各项具体
工作职责之中,切忌板着面孔去监督、生搬硬套去检查,只
有树立这种思想,才能得到党组的重视和关心,得到方方面
面的支持和配合,监督的路子才会越走越宽。(四)纪委监
察局要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的管理。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的管理,强化派驻纪检组的监督权威,对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
工作至关重要。一是建立派驻机构联系制度。委局机关要加
强对派驻机构的领导和管理,探索建立纪委领导定期与派驻
纪检组约谈制度,听取重大事项报告,协调、帮助纪检组解
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建立派驻纪检组业务例会制度,及时掌
握派驻纪检组工作动态,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给予业务指导;
创建派驻纪检组之间信息沟通平台,促进相互联系、相互学
习交流。二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并完善派驻纪检
组工作联系制度、目标考核制度、干部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制
度,明确派驻纪检组的目标责任体系和考核体系、职责权限、干部管理、任免奖惩、轮岗交流等事项,实施对派驻纪检组
的有效领导,激发派驻纪检组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三是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人
员的业务培训。结合新形势新任务
以及“三转”工作要求,加强对派驻纪检组人员尤其是业务人
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能力和办案水平。(大理州纪委派驻海开委纪检组杨汇泉)
篇四:派驻监督有什么监督优势
派驻监督的理论与实践
派驻监督是指主管部门或组织派出专职人员到被监督单位工作期间,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制度。该制度的出现旨在加强对单位的监管,减少违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派驻监督的理论基础是“阳光法案”,即信息公开、问责、参与和监督四个方面。
首先,派驻监督的信息公开方面是指加强对被监督单位的资料公开,为公众提供透明度和监督途径,提高问责度。这需要被监督单位积极与监督单位合作,落实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要求,避免信息不透明、不实、不全面等问题。
其次,派驻监督的问责方面是指加强对被监督单位的责任追究,避免官员失职、渎职等问题。监督人员要及时发现问题、反馈意见,要求被监督单位认真处理,从而形成一种前瞻性的监督机制。
第三,派驻监督的参与方面是指加强公众的参与。通过加强沟通、人本管理等方式,激发被监督单位的内生动力,形成一种相互参与、相互监督的氛围,增加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互动。
最后,派驻监督的监督方面是指加强对被监督单位的监督力度。监督人员要时刻保持警觉,发现并指出被监督单位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遏制问题扩大化,从而按照计划推进工作,以确保监督的有效实施。
然而,派驻监督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对被监管单位的权力制约不足、带来“负面效应”等问题。因此,在实践中,需要加强对派驻监督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促进监督制度的持续完善。
总之,派驻监督具有提高单位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加强公众监督等多重优势。加强派驻监督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将更有利于推动监督体制的改革和发展。
篇五:派驻监督有什么监督优势
派驻监督存在问题对策
为了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工作,保障纪检监察全覆盖,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效率,有必要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统筹考虑调整派驻监督,改革完善派驻监察,构建协调统一高效的纪检监察系统。
一、派驻监督的由来和发展
派驻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派驻监督的党内法规依据来源于《党章》第四十三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和纪律检查员。……”
我们党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就开始了派驻监督的探索,“文化大革命”期间,纪检机关陷于瘫痪,派驻机构也不复存在,党的十二大后,派驻机构得到了恢复和发展。19*年*月中纪委监察部下发《关于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的意见》,明确了派驻机构“双重领导,一个为主”的管理模式。20*年*月中纪委、中组部、中编办、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管理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双重领导,一个为主”的管理模式。然而在实践中,这种管理模式变成了以驻在部门党组领导为主的局面,造成了派驻机构监督乏力,派驻纪检组长进入驻在部门党委(组)班子,在班子里只是一票,根本没能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而且,党委工作部门一直没有实现监督全覆盖,一些行使公务管理的事业单位也未能落实派驻监督。
按照现在对派驻监督的解读,派驻监督具有“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派”的权威是派驻监督发挥作用的组织优势。派驻机构由纪委领导,对纪委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这一组织优势使派驻机构监督具有相应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利于解决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监督难的问题。“驻”的优势体现在可以就近监督、深入监督等方面。
派驻机构长期在驻在部门工作,有熟悉驻在部门或单位人员、工作情况等便利条件,有利于解决监督太远的难题,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在党内监督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派驻监督实践中,由于受到派驻纪检监察干部身份、工作职责职权等客观条件的制约,“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都没能很好地发挥作用。
二、当前派驻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派驻监督未能发挥有效作用。
一些派驻纪检监察组在驻在单位直接或过多参与、负责业务及其他工作,“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都没有体现在监督上,原本有利于发挥监督职能,从而驻在部门可以熟悉单位实际情况的设想,却成为派驻机构碍于情面、影响监督的制约因素。
(二)在驻在部门未能发挥监督的独立性。
派驻纪检组在驻在部门有可能具有各项工作的参与权、知情权,但不能很好地发挥监督权的独立性。首先,表现在派驻监督没有立案权,发现问题线索需要向驻在部门党组(委)请示和协调立案,缺乏办案的独立性。其次,派驻纪检监察组一般是等待信访举报,没有系统的监督审核手段,监督作用不明显,监督效果不突出。第三,没有很好地解决“一把手”监督难和派驻纪检组被动监督的突出问题,派驻纪检组长兼任驻在单位的党委(组)成员,在参与单位党委(组)
决策时不能长期提出否认意见,忽视了监督的主业主责,一些应向上级纪委报告的事项没有及时主动请示报告。
(三)未能理顺与驻在部门的工作关系。
一些派驻机构承担了大量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一些派驻干部在“受谁领导、对谁负责”的问题上产生纠结,没有理清派驻纪检组与驻在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不能清晰地把握派驻纪检组与驻在部门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派驻纪检组实际上只对派出机构负责,对驻在部门重点应该是监督,而不是参与。
(四)单独派驻监督容易形成部门保护。
比如公检法司部门,从公开通报来看,违纪违规案件并不多,但社会群众对这些部门的一些执法行为意见长期居高不下,这里面是否存在违规违纪的问题有待查证,这些部门的派驻监督工作明显存在缺位的可能。
(五)派驻部门监督的体量不均衡。
比如,笔者所在派驻监督单位是统计部门,长期没有举报信件和转办案件,派驻监督人员工作轻松,监督事项较少和无案可查,纯属浪费资源及人力物力。而在监督体量较大的部门,比如国资委,监督延伸到市属企业,党员干部队伍庞大,三五人的派驻监督队伍根本忙不过来。
(六)派驻监督设置缺乏统一标准。
目前,各地派驻监督的设置标准不统一,有单独派驻,有综合派驻。综合派驻在分组上也不尽相同,类型较多。在地区与地区的派驻监督交流和协同办案上
存在较多麻烦,许多时候需要做大量的解释和协调工作,影响了派驻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七)派驻监督干部身份和待遇存在矛盾。
目前,派驻监督干部编制、人事关系和组织关系等都在驻在部门,派驻监督干部缺乏监督的勇气和定力。这样的安排,当初是为了让派驻监督干部能沉下心来,和驻在部门融合,携手共同抓好监督工作。但从实践来看,成效较差,监督效果不突出,监督干部在行使监督权时反而更加受限。究其原因,是因为派驻监督干部的待遇、利益和驻在部门趋向一致,这样就客观制约了派驻监督发挥作用,出现了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的状况。即将开展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从试点省市公开报道来看,和派驻监督干部无关。今后,转隶干部与派驻监督干部的待遇差异,又将造成新的矛盾。
三、推动派驻监督发挥作用的改革途径
(一)规范派驻监督职责职权。
当前派驻监督主要是监督驻在单位的党员干部和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等,监督职责职权界定不清晰,一些职责范围不具体,职权行使得不到保障。进一步规范派驻监督职责职权是当务之急,只有职责职权明确具体,在实际工作中才能保证监督到位,监督有效。要界定清晰派驻监督机构和驻在部门党委(组)的关系,不应该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应该是“被监督”和“监督”的关系。派驻纪检组长不进入驻在部门党委(组),作为监督员参加部门党委(组)会议,并具有独立意见权。驻在部门党委(组)对派驻监督机构工作无权干涉和安排,派驻机构办理案件可以在初步核实后再报驻在部门党委(组)进行研究处理。
篇六:派驻监督有什么监督优势
关于加强派驻监督的实践与思考
随着党的建设的不断深化,反腐败工作也日益重要。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性,特别强调了加强监督的重要性。因此,需要针对问题突出的地方和部门,开展派驻监督,加强管理和监督,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一、派驻监督的定义和特点
派驻监督是指由党和政府派出机关或领导干部到有突出问题的地方或部门开展监督活动,以强化监管、防止腐败、提高管理效率的行为。
派驻监督的特点是它对被监督单位的内部管理产生较大的压力,防止了被监管者滥用职权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同时,它也促进了干部管理水平的提高、提高了组织工作的效率、树立了反腐败的良好形象。
二、加强派驻监督的必要性
1、堵塞监管漏洞,防止腐败的发生
派驻监督可以填补下属机构关于自我监管的不足之处,有效地解决了监管漏洞的问题,避免了有可能导致“不为人知、不为法所制”的现象的发生。
2、提高监察力度,树立监督效果
派驻监督可以树立监督的权威性,提高对低层干部、人民群众及市场经济的监督效果,加强了对各项改革工作的大力支持。
3、增强廉政建设力度
派驻监督在不同的部门之间加强联系,制定规范管理体制,维持纪律与秩序,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社会形象,实现各项改革工作的融合与发展。
三、派驻监督实践经验分享
1、加强人事调查和监督
人员密切相关于其统治的职位与事情,因此需要对人员进行全面调查和深入分析。同时,加强对人员的日常管理,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腐败行为发生。
2、加强对基层组织监管
加强对基层组织的监督管理是防止腐败的关键。要注重实际情况,推广先进的管理模式,促进法治监督、财务监督等工作的提高。
3、加强监管力度,防止腐败行为
派驻监督还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建立良好的信息化体系,并通过宏观环境、重要警报等来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同时,工作要严履勇争,通过切实行动来增强其反腐和监察的力度。
四、结论
派驻监察作为反腐败的有效方式,任重而道远。有必要加强对于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纪律与规定,用实际行动奋斗在建设美好新中国的路上,积极构建一个廉洁、透明与法治严明的社会环境。
篇七:派驻监督有什么监督优势
党建研究新时代加强派驻监督的重要意义?文/董立人?白志华坚定全面从严治党,是我党得以长期执政的政治优势和经验总结。新时代要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派驻机构是各级纪委监察委的重要组成部分,派驻监督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实现监督全覆盖的重要举措。一、加强派驻监督是从严治党及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派驻监督是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支撑。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巩固深化十八大以来派驻监督实践创新成果,必然会要求增强派驻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发挥出“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信访、巡视和审计等渠道,以及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中发现的情况看,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规党纪意识淡薄,职务违法甚至职务犯罪,不作为、不担当等问题,在各级机关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加强派驻监督,就是要把监督执纪的触角延伸到各个部门和单位,通过有力有效的监督执纪问责,督促驻在部门和综合监督单位党组织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使所有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受到应有的监督。派驻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34决策探索2019.1下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派驻机构是各级纪委监察委的重要组成部分,派驻监督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加强派驻机构建设,强化派驻监督作用,是新时代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实现监督全覆盖的必然要求。新时代,随着纪检体制改革逐步深入,特别是实现派驻监督全覆盖后,派驻机构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日益提升,监督执纪问责效能进一步提高,党内监督作用发挥日渐显现。但是,派驻机构在有效履行监督职责、更好发挥作用的过程中仍然面临着一些矛盾和困难,亟需引起重视。二、加强派驻监督是提升党内监督水平的重要举措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实现派驻全覆盖,加强派驻监督,就是要使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王岐山同志曾经指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是党中央设在各个部门的监督‘探头’。”各级党和国家机关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环节,也是党内监督的重点。推进派驻机构全覆盖、发挥派驻监督作用,就是按照党内监督条例要求,发挥专责机关职能作用,当好“探头”,做到全方位、全过程监督,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到实处。三、加强派驻监督是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破解制约纪律检查工作难题的治本之策。长期以来,派驻机构作用发挥不是很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受体制机制不顺畅影响。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部署,落实中央纪委要求,推进派驻机构全覆盖改革,目的就是通过组织和制度创新,理顺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制,增强权威性和独立性,更好地发挥派驻监督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作用。四、加强派驻监督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应有之义国家监察法第二章第十条明确规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派驻机构相应地被赋予监察职能,不仅要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这个党内监督职责,还要履行好监督调查处置这个国家监察职责。要想履行好双重职责,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的监督全覆盖,必须加强派驻机构建设,强化派驻监督作用。【本文系2017年度河南省政府决策招标课题“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研究”(2017B437)的阶段性成果】(作者单位:中共河南省委党校)“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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