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有组织犯罪法专题调研(9篇)

时间:2023-05-02 08:05:06 浏览量:

篇一:反有组织犯罪法专题调研

  

  反有组织犯罪法彻落实情况报告

  为有效贯彻落实关于切实抓好《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并积极组织学习并开展宣传活动报告。

  一、组织员工开展学习教育,利用周例会及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实际,专题学习了《反有组织犯罪法》,并围绕《反有组织犯罪法》出台背景、重大意义和法律亮点进行了着重学习,增强了《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知识,养成全体员工自觉守法的意识。

  二、是以营业网点为阵地,设立宣传服务台,在公众教育宣传服务区摆放宣传折页,向客户阐述新型网络不良的手段,利用网点的优势,依托网点设施资源,充分发挥宣传折页、多媒体等的宣传作用。

  三、是开展教育宣传活动。通过现场讲解、发放宣传资料,向群众宣传,温馨节日氛围的同时推进防范电信网络问题、非法集资风险和《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深入人心,现场解答群众咨询,向群众讲解主题的基本特征、常见作案手法及相应风险防范提示,为深化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四、在网点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宣传标语。

  五、组织网点员工学习,学习相关通知和法律文件等;

  六、设置宣传展台,向社会公众发放宣传折页。

  此次宣传活动,通过走进企业,以及在人口密集区设立宣传咨询台、陈列宣传手册、摆放和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解答社会公众咨询,多种形式齐头并进,提升了社会公众的反有组织犯罪意识,取得了预期的效果,营业部将继续根据人行和总行要求,持续通过各渠道做好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活动,将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纳入到日常工作当中。

篇二:反有组织犯罪法专题调研

  

  《中华?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专题学习(七)

  上?期

  我们刊载了《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第六章 国际合作第七章 保障措施本期将接续为?家带来《反有组织犯罪法》第?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

  第?章 法律责任第六?六条 组织、领导、参加?社会性质组织,国家机关?作?员包庇、纵容?社会性质组织,以及?社会性质组织、恶势?组织实施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境外的?社会组织的?员到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七条 发展未成年?参加?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 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从业禁?的规定,禁?其从事相关职业,并通报相关?业主管部门。第六?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上?五?以下拘留,并处?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的以外,应当予以没收:(?)参加境外的?社会组织的;(?)积极参加恶势?组织的;(三)教唆、诱骗他?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他?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的;(四)为有组织犯罪活动提供资?、场所等?持、协助、便利的;(五)阻?他?检举揭发有组织犯罪、提供有组织犯罪证据,或者明知他?有有组织犯罪?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教唆、诱骗未成年?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未成年?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第七?条 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不按照公安机关的决定如实报告个?财产及?常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融机构等相关单位未依照本法第??七条规定协助公安机关采取紧急?付、临时冻结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民共和国?络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拒不为侦查有组织犯罪提供技术?持和协助的;(?)不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停?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的。第七?三条 有关国家机关、?业主管部门拒不履?或者拖延履?反有组织犯罪法定职责,或者拒不配合反有组织犯罪调查取证,或者在其他?作中滥?反有组织犯罪?作有关措施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员和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个?应当对在反有组织犯罪?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隐私予以保密。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隐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七?五条 国家?作?员有本法第五?条、第五??条规定的?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对依照本法作出的?政处罚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第九章 附则第七?七条 本法?2022年5?1?起施?。-END-编辑:陈

  娜审核:谢承航监制:钟县华

  李

  琳

篇三:反有组织犯罪法专题调研

  

  收费站关于开展反组织犯罪法调研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怖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草案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反组织犯罪法。为贯彻落实好这部法律的实施,***收费站组织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组织犯罪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草案的决定,认真领会好、把握好这部法律。站内职工积极配合,认真完成《反组织犯罪法》的研究和培训工作。收费站党支部还成立了《***反组织犯罪领导小组》,对职工开展研究活动进行督促,促进职工更好地领会上级精神。同时我们结合全站实际情况为其拟定详细的工作方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怖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草案的决定。

  一、研究情况

  ***站党支部认真研究《反组织犯罪法》,在全站开展了多次《反组织犯罪法》研究活动。在研究中还就研究内容进行了讨论研究。通过认真研究,大家都能做到自觉地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同时为做好此次研究培训工作,我们也邀请了***局专业人员对站内职工进行了服务。我们还结合“法制进万家”活动与我们站内职工共同研究、共同讨论《反组织犯罪法》内容,进一步增强了职工对《反组织犯罪法》宣传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二、存在的问题

  从研究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置法》情况来看,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从研究培训方面来看,虽然通过了上级业务部门的培训内容,但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个别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置法》内容理解不透、掌握不牢、理解得不透彻,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畏难情绪。二是工作措施有待完善。在落实处置法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一是个别工作人员还没有真正认识到开展怖处置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二是宣传力度不够,特别是对重点人群、社会领域重点岗位、人员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及预防宣传。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收费站党支部将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一手抓党建,一手抓中心工作。以贯彻落实《反组织犯罪法》为契机,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健全完善治理体系。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反对和防止敌对势力利用党员干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作为当前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

篇四:反有组织犯罪法专题调研

  

  安塞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专题学习安塞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专题学习近?,延安市安塞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及部分?警集中对《反有组织犯罪法》进?了专题学习。会上,延安市安塞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刘光强领学了《反有组织犯罪法》,并对涉及案件办理的条款进?了重点解读。党组书记、代检察长呼延涛要求全体?警要充分认识《反有组织犯罪法》出台的重要意义,?是要统?思想、提?认识,?觉主动地转变?作作风、创新?作思维、完善?作?式;?是要积极开展反有组织犯罪?作的宣传活动,深?推进2022年常态化扫?除恶重点?作,持续巩固专项?争成果,努?打好常态化扫?除恶持久战;三是要进?步增强?民群众运?法律与有组织犯罪活动作?争的信?和能?,为建设新时代更??平平安安塞贡献检察?量。来源/安塞检察

篇五:反有组织犯罪法专题调研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研讨资料

  1.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基本概念

  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指为打击、制裁有组织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全稳定而制定的法律。其目的是通过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宣传、融资、参与等行为进行惩治,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源头,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秩序。

  2.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主要内容

  (1)制定有组织犯罪的相关定义和分类;

  (2)规定有关有组织犯罪的惩罚和责任;

  (3)打击、预防、惩治有组织犯罪的机构、制度安排;

  (4)规定有组织犯罪的适用法律程序和相关证据的采纳方式。

  3.反有组织犯罪法对社会的作用

  反有组织犯罪法能够对社会产生多方面的积极作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和权益,加强社会治安维护;

  (2)协调各个部门和单位的工作,确保有组织犯罪行为深入打击;

  (3)强化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监控和调查工作,加大惩治力度;

  (4)有组织犯罪行为潜在的威胁从政治上得到控制,有助于政治稳定;

  (5)促进经济发展,增强社会生产力,维护经济稳定。

  4.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局限

  反有组织犯罪法在对有组织犯罪进行打击和制裁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局限:

  (1)难以较全面地界定有组织犯罪的类型和构成要件;

  (2)只能局限于单一行业、地区、部门进行打击,难以形成全局性的整体性打击;

  (3)反有组织犯罪法未必能够完全杜绝有组织犯罪的发生,尽管打击力度很大;

  (4)面对复杂的有组织犯罪活动,反有组织犯罪法的机制和应对手段可能会出现滞后等问题。

  5.可能的完善措施

  为解决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局限性,应该考虑以下几个完善措施:

  (1)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管和执法机制,强化有组织犯罪的惩治;

  (2)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和信息,形成整体性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方式;

  (3)依靠社会力量,鼓励人民群众的参与和监督,通过社会控制打击有组织犯罪;

  (4)加强对有组织犯罪行为的预防和管控,通过系统性的管理降低有组织犯罪的发生率。

篇六:反有组织犯罪法专题调研

  

  关于单位开展

  反有绝织犯罪法

  的调研报告

  单位开展反有绝织犯罪法的调研报告,为依法严惩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提升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按照上级工作要求,单位开展反有绝织犯罪法,将《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宣传、贯彻作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点任务,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切实抓好《反有绝织犯罪法》学习宣传工作。

  广播、宣传栏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积极宣传。

  在主要居点等显要位置悬挂横幅、张贴标语,最大限度提高工作人员对扫黑除恶的知晓率,广泛让工作人员更全面的了解《反有绝织犯罪法》,做到扫黑除恶工作家喻户晓,深入民心。

  在全范围内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为构建平安和谐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以上就是关于单位开展反有绝织犯罪法的调研报告。

篇七:反有组织犯罪法专题调研

  

  法律知识讲座

  主题: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全文

  《反有组织犯罪法》解读

  一、《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主要内容

  《反有组织犯罪法》于2021年12月24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反有组织犯罪法》共9章77条,包括:1总则2预防和治理3案件办理4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5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6国际合作7保障措施8法律责任9附则。《反有组织犯罪法》确立了反有组织犯罪的工作原则,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等定义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规定了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的有关制度,划定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性质。《反有组织犯罪法》凸显了党中央以人民为中心,加强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加强预防性法制制度建设的指向。

  二、《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立法背景及重大意义

  立法背景:

  一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打击惩治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十九大闭幕后不久,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社会大局总体稳定,扫黑除恶斗争成效日显。为系统总结斗争的成功经验,在法律上巩固斗争的胜利成果,保障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法治化、规范化进行,有必要制定一部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1罪工作的专门法律。

  二是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推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法惩治有组织犯罪,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是立法工作应当着重关注的领域。改革开放后,为防治一些地方沉渣泛起的黑恶势力,1997年刑法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此后,通过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释等形式,补充完善了相关规定。但目前我国反有组织犯罪的法律规定未形成体系,特别是缺少预防治理、工作保障方面的制度规范。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反有组织犯罪方面的专门法律。

  三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法治保障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扫黑除恶领域,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依法严惩影响安全感的黑恶犯罪,查处黑恶势力“保护伞”;2、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回应这两方面的需求,急需制定一部反有组织犯罪方面的专门法律。

  立法意义:

  《反有组织犯罪法》是在系统总结既有防治有组织犯罪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基层执法部门和一线政法干警工作实际的基础上,汇聚多方力量、凝结多方智慧而成的。这是一次构建中国特色反有组织犯罪制度的成功探索和伟大实践,充分体现出党中央对有组织犯罪坚持打、不停步的坚强决心和信心。《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有利于提升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为遏制有组织犯罪滋生蔓延,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反有组织犯罪法》六个亮点:

  一是为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法律明确规定在案件办理方面要从严把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等适用条件,在线索核查阶段可以对涉案财产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等措施。为预防再犯罪,法律还规定了刑满释放后的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

  二是为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法律明确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行为类型,并强调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法律还规定了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清单,明确了底线禁区。

  三是为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法律明确规定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若联审过程中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四是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各方面职责,并对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明确要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即使达不到犯罪程度也要依法从重处罚。

  五是为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法律明确规定有证据证明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可以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六是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法律明确规定了涉案财物处置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权利,还规定了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等的保护措施。

篇八:反有组织犯罪法专题调研

  

  《中华?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专题学习(三)古镇镇扫?办推出的中华?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专栏第三期来了第?期→总

  则第?期→六?亮点第三期

  预防和治理本章占《反有组织犯罪法》13条,涵盖各部门应当如何依法组织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作,?家?起来学习。第?章

  预防和治理第九条各级?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作,将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作纳?考评体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作。第?条承担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反有组织犯罪意识和能?。监察机关、?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政机关应当通过普法宣传、以案释法等?式,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新闻、?播、电视、?化、互联?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向社会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第??条教育?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学校发现有组织犯罪侵害学???、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秩序的,有组织犯罪组织在学?中发展成员的,或者学?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政部门报告。第??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资格进?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三条市场监管、?融监管、?然资源、交通运输等?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建?健全?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对相关?业领域内有组织犯罪情况进?监测分析,对有组织犯罪易发的?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第?四条监察机关、?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业主管部门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作存在问题的,可以书?向相关?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相关?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书?反馈。第?五条公安机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有组织犯罪情况,确定预防和治理的重点区域、?业领域或者场所。重点区域、?业领域或者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并及时将?作情况向公安机关反馈。第?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的,应当?即停?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依法为公安机关侦查有组织犯罪提供技术?持和协助。

  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依法为公安机关侦查有组织犯罪提供技术?持和协助。?信、电信、公安等主管部门对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或者下架相关应?、关闭相关?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即执?,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调查。对互联?上来源于境外的上述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阻断传播。第?七条国务院反洗钱?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督促?融机构和特定??融机构履?反洗钱义务。发现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可疑交易活动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调查,经调查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第??条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矫正措施。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司法?政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置帮教等必要措施,促进其顺利融?社会。第?九条对因组织、领导?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刑罚执?完毕之?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财产及?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第??条曾被判处刑罚的?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组织的?要分?开办企业或者在企业中担任?级管理?员的,相关?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对其经营活动加强监督管理。第???条移民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严密防范境外的?社会组织?境渗透、发展、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出?境证件签发机关、移民管理机构对境外的?社会组织的?员,有权决定不准其?境、不予签发?境证件或者宣布其?境证件作废。移民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发现境外的?社会组织的?员?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发现相关?员涉嫌违反我国法律或者发现涉嫌有组织犯罪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及时处理。灯都古镇编辑部编辑:薛雅静责编:??执?总编辑:袁新强总编辑:梁泳彬微信推送排列规则改变,第?时间看“灯都古镇”?章请右下点赞和在看建?深度阅读关系。

篇九:反有组织犯罪法专题调研

  

  反有组织犯罪法应用的调研文章

  2022年5月1日,反有组织犯罪法正式实施。该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关于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的专门性、综合性法律,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标志性成果,是常态化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治保障,是预防和惩治黑恶犯罪的“利器”。结合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在落实和适用该法律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综合治理,广泛参与

  有组织犯罪是一种“社会综合征”,其产生和发展有多种因素交互作用。因此,惩治有组织犯罪除了通过刑罚方式加以打击之外,更需要构建系统全面的责任体系。反有组织犯罪法总则明确规定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要以综合治理、广泛参与、齐抓共管为原则,并细化体现在法律条文中。

  一是协同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监察机关、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相关宣传教育应与业务工作结合,通过普法宣传、以案释法等方式开展;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媒体网络单位的宣传教育应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二是协同做好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审查工作。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加强组织建设,要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全面审查,民政部门是第一责任部门,并会同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等部门配合完

  成,注重资格审查过程中的线索处置工作。三是协同做好行业监管。市场监督、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进行情况监测分析,对易发领域加强监督管理;监察机关等在办案中对行业主管部门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存在问题的,可以书面提出意见建议。四是协同做好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场所的防控。公安机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场所,如农村、城中村等区域,金融放贷、自然资源、工程建设、交通运输、信息网络等经济利益较高的行业,车站码头、娱乐餐饮、商贸集市等场所。五是协同做好网络信息管理和技术支持。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发现涉及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除了要立即停止传输以外,还要保存相关记录,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网信、公安等主管部门也要对网络传播有关单位进行监管。当然,在强调不同机关之间的互相配合的同时,也要注重互相制约与权利保障,这些还有待司法解释与实施细则的进一步细化。

  二、惩防并举,宽严相济

  为了维护社会安定有序,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一系列规定体现出对黑恶犯罪依法从严从重惩治,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形成持续威慑;同时也应注重保障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内的个人和单位的合法权益,避免将普通犯罪“拔高”为有组织犯罪,坚持惩防并举、宽严相济。

  一是明确恶势力组织的概念,恶势力组织属于反有组织犯罪法的规制对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通常会经历从小到大、从恶到黑的发展过程,对恶势力组织应抓早抓小,防止其做大做强。二是明确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的“软暴力”也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手段。三是明确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立案前对涉案财产的处置可采取紧急措施;在刑事案件侦查、公诉阶段,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适用条件;在审判阶段要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在刑罚执行阶段,对特定的有组织犯罪罪犯实行特别的羁押方式,减刑假释的,要严格适用程序。

  为了规范有关机关的司法、执法行为,尊重和保障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减少对个人和单位生产生活的不利影响,反有组织犯罪法的诸多规定体现了保障人权的要求。一是由于刑法并未规定恶势力组织相关的罪名,反有组织犯罪法对恶势力组织概念的界定作出了严格的限定,以区分涉黑和涉恶、恶势力与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与普通犯罪的界限,以防降低标准导致刑事追诉不当扩大。二是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三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该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四是对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了专门规定。

  三、有机衔接,统一协调

  首先是与刑事实体法的衔接、协调。一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没

  有在刑法之外对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作出实体性规定,关于涉黑涉恶犯罪行为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属于适用刑法的提示性、指引性、衔接性规定。另一方面,为了更好地实现对反有组织犯罪的惩罚与预防,反有组织犯罪法有的条款规定了新的刑罚裁量情节。司法机关在办理有组织犯罪时,要将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的刑罚裁量情节与刑法规定的情节、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综合考虑,再决定刑罚。

  其次是与刑事程序法的衔接、协调。反有组织犯罪法关于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程序性规定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遵循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例如,该法第22条第3款规定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第31条规定了可采用特殊侦查措施进行犯罪侦查,这些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的安排。二是根据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需要,对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作出补充规定。例如,该法第27条规定的立案前线索核查措施和紧急止付措施,是对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补充。三是在有限的范围内与刑事诉讼法作出不同规定。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一方不利的事实举证责任由公诉方承担,但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财产性质认定比较复杂,若严格按照其他犯罪涉案财物的认定和处置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不利于追缴没收其违法所得。因此,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了在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时,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举证责任由被告人一方承担。按照立法法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程序有特别规定的,应

  适用反有组织犯罪法。在实施法律时,要特别关注这些规定,既要顾及黑恶犯罪案件办理的专门化,又要妥善处理各部法律之间的关系,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协调和刑法、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体系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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