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人民群众的诉求与反馈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6篇

时间:2023-04-30 09:40:06 浏览量:

篇一:新形势下人民群众的诉求与反馈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民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的现状调查及对策建议

  当前,我国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中.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利益主体向着多元化方向转变,不同人群的利益诉求的不平衡性日益加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之一就是要使社会不同阶层和群体的利益诉求都能有充分表达和有效反映的渠道,从而促进各方面利益统筹协调、各种社会矛盾妥善处理。当前,我们通过开展

  “深化完善共创共享机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主题活动,采取查阅相关文献资料、深入各村社区调查、信访接待等方式对农民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现状进行了调查分析,初步了解了我国最大弱势群体-农民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现状,并就改善农民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提出几点意见,以供参考。

  一、当前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现状

  长期以来,我们党十分重视农民利益及其表达,也初步建立了农民利益表达的相关机制,但由于历史传统、制度缺陷等多种因素,农民利益表达的原有制度设计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农民缺少相应的话语权,其合理的利益诉求得不到保证。农民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民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利益诉求渠道不畅通

  首先作为农民利益表达的代言人-—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是有限的。村民委员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广大农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积极参与本村事务的管理的利益诉求,但由于其对乡镇政

  府严重依赖,常常会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为由,对农民利益表达活动进行干涉,特别是农民利益在受到政府机关和社会其他强势群体侵犯的时候,显得无能为力.其次是人大和信访也未能充分发挥其利益诉求和民意表达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一些人大代表没有充分履职,收集民情民意,只是将代表当做一种荣誉和政治待遇,并未能真正代表民意.2、绝大多数农民在诉求利益时很少向人大代表反映.3、人大代表中农民代表的不足制约了农民利益表达。

  4、信访制度不能有效承载农民利益表达的需要.对于农民的上访,只要不发生特别突出的事件,中央及省市信访部门大都做些原则性的答复或批转到县乡政府处理。地方政府多对上访者采取拦截、收买、威胁、甚至强制遣送、高压迫害等方式,造成了底层民众对基层信访机构的不信任,下层利益诉求无从上达。而在事实上,群众上访的解决率也较低。

  (二)非制度化的利益表达增多,非法的利益表达行为不断衍生

  由于农民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利益诉求渠道不畅通,农民利益表达缺少相应的组织载体,直接衍生出大量的非制度化甚至是非法的利益表达行为。诸如自焚抗议、上访闹事、围堵领导、阻断交通等“群体性事件”,这与农民自身素质不高和法律意识淡薄不无关系,但是从根本上看,处于弱势的农民之所以甘愿冒着巨大风险进行非制度化的利益表达和抗争,主要还是由于现有的利益表达渠道和政治参与机制不畅和失效引起的。

  (三)农民利益表达缺少相应的组织依托

  当前农民的利益表达呈现出高度分散化和个体化的特点,绝大多数农民都是以个人或小团体的形式自发地进行利益诉求表达的,其利益表达组织化程度低,缺少相应的组织依托。这种高度分散化和个体化的利益表达状况不仅使得农民利益表达话语权的丧失,而且效率十分低下。现实的情况是,一方面,个人的利益表达缺乏足够的分量,难以引起高层的足够重视;

  另一方面,利益表达是要付出代价的,持续不断地进行利益表达,其耗费很大,靠农民个人也无力承担。因而,缺乏相应的组织依托对农民的利益表达形成了很大制约.4、农民利益表达意识缺乏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们的政治参与热情不断高涨,各阶层的利益表达也日益活跃。然而我们不得不看到沉默的大多数,是中国最大的弱势群体—农民。这种现象缘于农民受几千年小农意识、封建文化的影响,缺乏现代性的公民意识、开放意识、参与意识和自主意识,使农民个性在潜移默化中被抹杀。虽不时有农民为了自己的利益挺身而出,但是由于部分基层政府的低效率和无作为,农民的利益问题往往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解决,严重挫伤了农民的利益表达意识,以致不愿意进行利益表达。农民因教育程度、文化水平、自身素质、信息来源、法律常识等因素制约了利益表达眼界,使他们对自己的权益表达缺乏自觉性。此外农民进行利益表达,维护自身权利的成本很高,所有这些,使农民不得不选择了忍耐和沉默。

  二、关于构建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几点建议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六中全会以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

  标日益深入人心,但和谐社会决不是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相反,和谐社会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尤其是作为最大弱势群体的广大农民的利益更应该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改革和完善现有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通过制度创新构建新的利益表达平台,同时提高农民自身素质和能力增强其利益表达的能力,保证在底层社会成员的利益受到损害时,能够通过合法的方式、畅通的渠道和有效的途径表达自己正当的利益诉求.我认为,应当通过以下途径尽快加强这项工作:

  (一)完善农民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畅通利益诉求渠道

  1、完善以村民自治制度为重点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深化农村基层自治制度建设,培养农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利益表达意识,促进村委会的职能转变.让村委会真正成为农民利益的维护者和代言人.2、加强和完善人大制度建设。按相同人口选举人大代表,适当增加农民代表的比例,恢复农民话语权.加大推进人大代表的专职化和常任制进程,为人大代表更好地联系群众,更好表达农民的利益创造条件.3、畅通信访渠道,完善信访机制。建立健全信访监督制度,使信访监督走上制度化、经常化和规范化的轨道。落实信访制度,把问题的“解决率”作为衡量官员政绩的指标而不是“答复率”。这样才能使得农民的利益表达和诉求渠道,更好地表达和反映农民的利益需要。

  (二)创新农民利益表达形式,搭建更多的利益表达平台

  1、完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将政务公开落到实处,让政府行为公开化、透明化。完善重大决策集体决定等相关制度,在制定重要决策时,

  要积极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让人民群众理解和认同政府的决策.同时要建立意见反馈机制,使农民能够有效地参与政治表达利益.2、积极推行领导干部“大接访”、“群众热线"、“领导热线”等农民利益表达新形式,克服形式化倾向,确保能直接听到群众呼声,真正维护群众利益。

  3、加强大众传媒在农民利益表达中的作用.大众传媒具有传播快、影响直接和覆盖面广等优点,能够在短时间内制造社会瞩目的焦点,可以起到降低农民维权的成本、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的作用。作为各级人民政府,一方面要加大对大众传媒的引导,使大众传媒能更多更及时的反映农民心声,另一方面也要加大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建设农民群体利益表达新的窗口和平台,引导农民合理表达利益诉求.(三)强化农民的利益表达意识和理性表达方式

  加强农民的教育培训,提高农民自身素质、文化水平和利益诉求表达意识,提高农民群体利益诉求表达能力,开阔农民的利益诉求表达视野.教育民众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念以及通过合理利益诉求表达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引导农民以理性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

  (四)建立和完善农民维权组织,规范农民利益表达行为

  农民缺少像工会、行业协会这样的维权组织,难以对利益要求进行系统的组织化的表达。为规范农民的利益表达行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地方政府应适时引导农民建立诸如“果农专业合作社”、“蔬菜专业合作社”、“养xx专业合作社”、“农民协会"等属于农民自己的组织,使农民利益表达具备组织载体,克服农民利益表达的分散化和个体化。

篇二:新形势下人民群众的诉求与反馈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当前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当前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加速转型和社会和利益的调整,各方利益冲突加剧,由各种矛盾和现实问题引发的信访问题比较突出,信访形势呈现出一些新特点、新问题。

  一、信访总量持续上升,上升趋势明显,前一段时间群众到市、赴省、进京上访,集体访、重复访、非正常上访增势明显。

  二、信访反映的问题相对集中,政策性、群体性问题突出,群众就同一问题不断反映上访,处理难度大,近年来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农村土地、征地折迁、男城女乡或闺女出门等大多数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相关,涉及群众利益,处理难度大,有些问题久拖不决,形成相当数量的重复访。

  三、信访诉求形式激烈。近年来,群众利用走访形成反映的问题明显增多,走访的增长要明显大于信访。如土柏岗乡近2年竟未收到一封反映信访问题的信件,集体访尤其大规模的集体访增多,越级集体访的增幅较大,选择重大政治活动或节庆期间(国家、省、市“两会”),到市、赴省、进京上访,到重大政治活动场所聚集、非正常上访增多,如“两会”期间冲击会场,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严重影响了正常的信访秩序。

  剖析其中的原因:

  一、近一个时期,城市化、工业化日新月异,使社会构成和社会矛盾异常复杂,各种利益群体之间相互博弈在所难免,通过信访渠道

  维权成了弱势群体费省效速的当然选择。

  二、目前政府基本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模式,属无限责任政府,政府无所不包,无所不能,加之权力集中,失误难免,因而责任难脱,矛盾集聚,在改革发展中群众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于政府,把问题的责任也往往归咎于政府,发生了矛盾纠纷,群众自然找到政府,如村组发生了问题群众往往到乡政府甚至到市越级上访,2008年4月土柏岗乡南神岗村三组调地无法进行到市上访。

  三、干部执行力之强弱差异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干部执行力强,工作深入扎实,信访稳定效果较好,如果各级领导干部都敢于和善于做群众工作,真情为民不少纠纷可消灭于萌芽,化解于基层,从源头上保住了稳定,反之干部执行力弱,是导致信访稳定事项不断产生和难以化解的重要原因,有的领导干部在处理群众利益问题时方法简单,态度生硬,与群众形成对立或对抗,有的干部对需要关心和解决的群众利益事项久拖不决,酿成是非,有的不愿不敢接触矛盾,对群众上访采取推、拖、躲的办法,使小事情变成大事件,目前,信访稳定工作中重排查轻预访,重牵头轻责任,重接访轻走访,重出警轻处置,重稳控轻化解等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

  四、上访群众存在误解和偏见。

  1、信访群众普遍认为以上压下而进行信访,可以促使信访问题得到尽快解决。一些信访群众认为无论什么问题找的机关级别越高,由他们给下级责任部门或主管领导施加压力,信访问题就越容易得到解决。一信多投的现象较为普遍,而真正向有权处理信访问题的本级

  行政机关反映问题的却不多。群众来访也是如此,信访干部在接访过程中,常常听到有上访群众说,我不找信访局的同志,我要找党委、政府一把手。

  2、信访群众认为在国家重大活动和节日期间上访,通过扩大社会影响可以给基层施压。平时,信访干部在接访中常有信访群众说,你说没有政策,等我到重大活动和节日来上访就有政策了。有些信访群众认为在国家重大活动和节日期间,是各级领导要求维护稳定的重要时期,这时上访会引起领导和责任部门的重视,就会及时给予解决他们的诉求,就算达不到预期目的,也多少会得到一些好处。少数上访群众尤其是极个别上访老户在这种错误思想的支配下,专门选择重大活动和节日期间上访。

  3、信访群众主为信访部门包治百病,什么事都能解决。信访群众认为信访部门就是代表党委政府解决一切问题的责任机构,不区分什么类别的问题都找信访部门,问题反映到信访部门,信访部门就应该立即给解决,否则就说信访部门失职,对信访部门按《信访条例》要

  求,依法依程序处理信访事项很不理解,要求见领导立即解决他们反映的问题。

  4、信访群众认为人多就是政策,人多信访问题就能解决,更有甚者,有少数信访人策划组织大规模上访,抱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想法,认为政策是人制定的,不是一成不变的,上访的人数次数越多,就会引起领导的重视,就会重新调整政策。还有少数信访人借机整人,在信访接待中,常常信访人扬言“就是让

  那些当官的丢丢人”。

  五、现行信访稳定体制的缺陷

  现行的信访稳定工作体制至少有以下缺陷:一是谁主管谁负责与属地管理原则未细化,在人、事、财权不断上收的今天,上级政府利用权威把自己应负的信访稳定的责任推给下级政府;二是接返,劝返办法不科学,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只要上访人员在5人以内,上访过程无过激、违法行为,就不应要求基层组织接返、劝返。然而上级有关部门只要有人上访,便限时接人,这种办法不仅增加了信访成本,而且阻塞了正常的上访渠道,还给上访人员形成了政府怕上访的误导,有相当一部分上访人借机向政府索要钱款,提出条件;三是信访交办程序不规范,法院终审、信访终结的案件继续交办屡见不鲜,甲地负责的事项交乙地办也不少见,如顺河区土柏岗乡南神岗村民反映1959年到甘肃支边,要求落实待遇的历史遗留的问题,交办该乡调查处理,很让人费解;四是不加区别地问责,只要出现不稳定事件和进京上访便“否决”、“问责”,迫使基层组织无原则的“拿钱买平安”。

  六、对违法上访惩处乏力

  目前,重访、缠访、闹访有禁无止,与对违法上访者惩处不力有关。一是缺失规范群众上访现场秩序的文件,没有及时将《信访条例》和《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信访实际具体化;二是严重影响机关事业单位正常秩序的缠访行为没有制止的有力措施,以各种理由阻塞公路交通等恶性闹访案件打击不力等等,导致闹访、缠访者气焰越

  来越嚣张,客观上为跃跃欲试的闹访人、缠访人壮了胆。

  针对上述问题,需要不断加强和改进信访稳定工作,以稳定保障和促进发展。除了宏观上改革全能政府管理体制、社会保障制度、户籍制度、土地制度,打造法制政府和廉洁政府,理顺信访工作条块体制、理顺接返、劝返体制,畅通正常上访渠道、规范信访交办程序、细化问责措施等等,在信访稳定日常具体工作中,还要主要做好以下方面:

  一、完善信访工作长效机制,求创新提效率

  面对新时期信访稳定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总结成功经验,不断创新和完善受理、办理、调处、破解信访事项的程序、措施和方法,形成信息、稳控、应急、化解“一条龙”的长效机制,努力创建“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新秩序。首先做好“四个坚持”:坚持“党政领导大接访”活动,从而提高信访案件的协调力度、调处效率和办结质量;坚持“领导包案制度”,实行“包化解、包稳定”的责任制。做到一个信访事项、一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深入基层,为民解忧;坚持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强化领导责任,以“联合接防、集体会诊”解决实际信访难题;坚持“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咨询解答与引导寻求司法程序解决相结合。其次抓好“四个实行”:实行信访工作例会制度,定期部署、指导、检查基层和部门信访工作;实行信访评估制度,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事前信访评估,避免埋下信访隐患,促进各级决策的科学

  化、民主化、规范化、人性化;实行基层代访制度,即村委会对辖区村民反映集中的问题采取代替村民到相关部门反映的举措,推进信访秩序的规范化、矛盾解决的程序化和干群关系的和谐化;实行信访情况通报制度,每两月发一次信访通报。

  二、狠抓信访矛盾化解,保稳定促发展

  把工作重心从对群众信访事项处理转移到事前排查预防化解上来,增强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和针对性。坚持定期集中排查与不定期经常性排查相结合,自下而上逐级排查与边排查边调处相结合,及时掌握社会矛盾的苗头动向和预警信息,对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访或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力争将信访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成本低、见效快。要高度重视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工作,切实做好源头排查、超前化解、预警研判、预案完善和妥善处置工作。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避免矛盾积累、激化,坚决防止发生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强化和改进初信初访的接待受理工作。把提高初信初访一次办结率作为提高信访工作整体水平的关键,作为专题研究信访工作时的一项重要内容;高度重视好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信访部门组织实施、各部门共同参与的信访督查工作机制,有效利用督办单、专项督查、定期通报等手段,对重信重访等重大信访事项办理进行督查督办。督查工作的重点放在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百姓反映强烈的信访突出问题上;做好督办和问效,在提高案件办结

  质量上下功夫;做好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强化复查复核机构的职能,全面提高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效率水平。按照“事要解决”的基本原则,多策并举,充分发挥政治、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综合运用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多种方法,加大解决信访问题的力度。

  三、落实敏感时期的信访稳控,创祥和顾大局

  坚持和巩固已有的稳控措施和手段,确保24小时信息和联络畅通,随时掌握辖区内信访动向。对重大矛盾和信访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对出现越级、集体信访苗头或发生异常信访突发事件立即向领导汇报,并采取果断措施,妥善处置,防止矛盾激化、扩大事态。一是制定方案,成立稳控工作协调小组,开展信访突出矛盾和群体性事件排查工作。二是坚持化解为主、以化促控,推动矛盾的有效化解。进一步就有可能出现化解转机的疑难矛盾作为工作重点,从而切实减少矛盾存量,推动矛盾化解工作。三是各责任单位根据排查名单,落实人员力量,形成“三位一体”的稳控工作小组,开展信访对象稳控工作。四要做好值班备勤工作,严格执行“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的信息值班上报制度。五是在巩固提高阶段,要求各单位进一步加强劝返对象的稳控工作,防止“回流”。

  四、致力信访历史积案及热点问题破解,重民生解民忧

  加强对重点疑难信访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形成长效机制,深入开展遗留、疑难、沉积信访案件攻坚战。抽调优秀干部组成专项工作组,每组配备一名信访干部负责协调,各工作组,直接协调包案领导和职能部门,每周乡党委、政府反馈信访案件办理情况,专项工作组要针对老大难历史信访积案,一案一策、超常破解,力争调处一个是一个、化解一个是一个、清理一个是一个。同时针对现阶段热点、焦点、难点信访矛盾,重点解决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面大的突出问题,加强源头防范和化解工作,要组织力量,主攻难点,逐一突破。需要上口或归口处理的,积极汇报、协调、配合,敦促早日办结,同时不折不扣地做好稳定工作。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为实现土柏岗乡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新跨越创造安定祥和的局面。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事业建设,尽一切努力逐步解决好事关民生的群众切身利益问题。

  五、强化指标考核和责任制度,抓规范看实效

  继续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党政主要领导对信访工作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直接抓,其他领导“一岗双责”、分工抓。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力造成影响的,及时行使信访“三项建议权”和启动“责任倒查”。敏感时期要进一步落实信访稳控责任,把信访稳定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层层明确工作职责,并严格责任追究。一是实行“零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研判和报送工作,密切掌握信访

  动态,切实把上访人稳控在当地。尤其是敏感时期,、各包村部门要坚持每日向信访办报送信息,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要坚决防止瞒报、缓报、漏报和错报。对因工作不力,信息报送不及时,导致进京非正常上访、进京集体上访、到省较大规模聚集上访和发生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造成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二是实行“看死盯牢”稳控措施。对重点的稳控对象加大稳控力度,必要时可以实行“人盯人,二对一”的办法进行稳控,只要能收到实效,有什么办法就采取什么办法。凡是敏感时期发生进京上访的,不管什么理由,不讲任何条件,一律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对所在单位的目标考核实行一

  票否决,决不手软。

  六、破解信访群众信访对信访的误解,走出认识误区。

  第一,要讲清楚一个道理,即依法信访的硬道理。在实践中,更加强对信访群众的民主法制教育,向他们讲清楚依法信访、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依据《信访条例》告知信访群众有关信访事项:①信访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畅通信访渠道是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并迅速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措施,每个公民都依法享有提出建议和申诉的权利。②信访工作的受理、办理和督办的程序以及时限,告知其信访应通过何种途径,如何提出,有关部门应按何种程序,如何办理,让信访群众知晓重复访或越级访既花时间又费钱财,避免产生“有病乱投医”的现象。③信访诉求提出的范围。即哪些属信访处理的问题,哪些属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哪些问题应向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信访工作不是“万金油”,不是什么事都可以受理。④信访群众应依法维权,违反《信访条例》规定,采取“六种禁止行为”信访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让信访群众明白信访是合法权利,但必须依法信访。

  第二,要表明一个态度,即依法限期办理信访问题。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一定要依据《信访条例》规定程序进行受理,按政策的规定进行调处。据调查,信访对于大多数群众来说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他们是出于对党委政府的信任,向党委政府反映问题,请求帮助和解决困难,希望信访部门能给一个肯定而明确的答复。但在实际工作中有少数部门的领导或工作人员往往以“请示领导”或“调查研究”之类的话应付,使信访群众误认为这事可能比较复杂,在这里可能解决不了,只有找主要领导或找上级部门要求解决,无形中导致了越级访或闹访现象的发生。因此,要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信访工作要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精神,除个别特殊情况外,对一般问题应直截了当地告诉信访群众是否受理,何机关受理,谁负责调处,什么时间有结果。这样可以打消信访群众不必要的担心,做到心中有数。即使信访群众对答复不满意,也应明确告诉信访群众“你有权要求复查和

  复核”,让信访群众吃个“定心丸”。

  第三,要有一个调处法则,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置信访事项。在调处信访事项时,执行政策不公、处理事情欠妥,是导致越级访、重复访和闹缠访的重要原因。信访群众误认为在你这里不能依法依政策办事和处理问题,就会失去应有的信任,另辟蹊径。因

  此,信访部门在处理信访事项或信访事件过程中,要换位思考,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认真对待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从实际出发,认真分析信访问题的成因,深入调查研究,严格依法依政策办事。不能依靠想当然、更不能漠然置之。应带着深厚的感情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调处各类信访问题(事件),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现实问题和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困难。这样既可以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又可以在源头上避免问题的升级或矛盾上。

  近阶段,我们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要进一步认清形势、明确任务、抓住重点,夯实基础,依法规范信访,加大依法治本力度,建立完善机制,全面落实领导责任,努力把问题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真正把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过程,变成为群众排忧解难的过程,变成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从而实现我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新跨越。

篇三:新形势下人民群众的诉求与反馈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Q维稳社保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全力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当前我县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县域经济的增速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因土地征迁、环境污染、企业改制、重大项目建设等引发的社会矛盾比例明显增多,这是改革过程中新旧体制深刻转换、各种利益格局重新调整时期必然出现的客观现象。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以改革促进和谐、以发展巩固和谐、以稳定保障和谐,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因此,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长效机制,是摆在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面前一项紧迫的政治任务,具有十分突出的现实社会意义。

  一、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发展趋势及特点

  近年来,我县因社会矛盾纠纷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社会稳定,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政府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基层群众反映的问题缺乏了解和掌握,造成矛盾纠纷的化解渠道不畅,群众诉求的问题通过正常途径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致使当事人动辄采取越级上访、聚众堵路等极端的方式,既干扰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又增加了调处的难度。其特点主要体现在:

  1.阶层规模扩大。随着改革的深入和政策的调整,社会各阶层、各行业的既得利益都在不断调整,矛盾纠纷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受利益关系的牵连,矛盾纠纷涉及的范围渐广、人数渐多、规模渐大、密度渐深,容易造成局部性混乱。

  2.行为出现对抗。矛盾纠纷当事人有着利益上的共同性,往往互造声势、协同行动,也容易受到为首者的影响、鼓动或操纵。受“法不责众”心理的暗示,矛盾纠纷一旦出现,当事人则不惜以聚众闹事等非法方式向政府施压,预想达到某种目的。

  3.起因复杂多元。由于矛盾纠纷针对的是社会经济和生活中的具体问题,几乎涉及所有社会领域,造成矛盾纠纷的起因复杂化、多元化。除上述列举的拆迁安置、生存状况和经济冲突之外,诸如政策变化、执法不公、自然灾害等偶发事件都有可能引发各类矛盾纠纷,从而加大排查的工作量。

  二、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问题一:排查调处的机制不够完善。一方面,各级职能部门没有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报告反馈制度,上下之间无法沟通交流,造成当事一方或双方对政府缺乏应有的理解和信任。另一方面,各职能部门主动履行职责和合作的意识不强,对排查上来的矛盾视而不见、久拖不决,造成当事双方的矛盾越积越深,调处难度加大。

  问题二:情报信息的意识不够超前。从近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实践来看,情报信息的搜集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许多矛盾纠纷直至升级、激化甚至演变成群体性事件时才被发现,错过了调处的最佳时机,影响了社会的稳定。1Q

  问题三:化解矛盾的责任不够明确。不管是何种类型的矛盾纠纷,其最终的焦点和指向都将落到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因此,对于上报的矛盾纠纷,由谁协调、由谁负责、由谁督促,政府机关内部缺少相应的责任保障与约束环节,各职能部门的责任不够明确,容易造成无人过问、问而不决,致使当事人对政府的信任度下降。

  三、加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建议及对策

  1.强化党政统一领导的治理机制。矛盾纠纷问题涉及各个层面,各个领域,尤其在新形势发展的大背景下,各种矛盾纠纷突现,既有历史遗留问题,也有新出现的利益问题,因此,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单靠一两个部门单打独斗将无法改变局面。必须在县委政府统一领导和高度重视下,调动各方力量,从经费、组织、机制上给予保障,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唱独角戏”的现象。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交办、承办、督办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归口处理的原则,落实领导和牵头配合单位及具体责任人,确保每一起突出的矛盾纠纷都有一个领导小组、有一套具体解决方案、有一套化解办法。对部门和乡镇(街道办)无法处理的矛盾纠纷,必须提到上级党委、政府日程进行决策定调,并落实责任单位贯彻执行,完善决策、交办、督办、反馈制度,确保跟踪落实,执行到位,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2.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基层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信访办等都具有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应把这些力量整合起来,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创新矛盾调解机制。一是加强乡镇(街道办)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主管领导牵头,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部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集中研究,找出矛盾症结和化解措施,安排布置任务;二是建立矛盾纠纷预测预防制度。各部门根据工作中掌握的情况,深入分析和科学把握当前矛盾纠纷的特点、规律,对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苗头及时通报信息,提前进行调处化解;三是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制。在年初的工作目标中,明确各部门在矛盾纠纷排查中的责任,并签订目标责任书。同时,一些实际问题必须由政府统筹解决的,提交党委政府班子集体研究,形成决策,再交办职能部门具体落实,防止推诿现象,提高调处工作效率。

  3.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实践证明,只要重视首办环节,热情接待、真心实意帮助解决问题,即使有些问题一时解决不了,也能得到当事人的理解和谅解。首先,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对接报每件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完善登记、受理、报批、转办、反馈制度,明确责任主体,有跟踪,有办理,使矛盾纠纷问题在每一个工作环节得到及时处理。对接报人不负责任,不登记、不报批或压案不办形成越级上访或激化矛盾的,要追究有关责任;其次,进一步完善领导接访日制度。采取现场接访与带案约访、下访、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及时听取群众诉求;第三,加强政务公开,积极搭建沟通平台。通过设立咨询电话、服务信箱、网上互动平台等,及时了解社情民意,畅通社情民意表达渠道。1Q

  4.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调解处置机制。一是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必须重视解决实际困难。各级党政部门要始终围绕群众反映的实际困难来寻求解决途径,真心实意帮助解决其实际困难和问题,使群众对部门的工作有更多的理解和谅解,促进矛盾纠纷的最终化解;二是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办理。进一步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各部门进一步规范办访程序,严格执行办理时限,积极宣讲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依法打击极少数借机闹事的违法犯罪人员;三是坚持领导第一时间到现场,面对面做群众工作,及时安抚和稳定群众情绪,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四是必须正确引导舆论导向。要善于利用媒体的力量进行正面宣传报道,促进矛盾的化解,树立良好的形象。

  5.进一步建立完善矛盾纠纷预警机制。建立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强化基层综治组织建设。建立奖励机制,增强活力,及时掌握苗头动态,及时、全面、准确地搜集民情民意和不安定因素,尽可能在矛盾的酝酿期、形成期发现和掌握。同时建立完善部门报送信息机制,认真落实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广泛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

  6.进一步建立完善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机制。一是化解矛盾纠纷必须坚持源头治理。各级党政领导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牢固确立“发展是政绩、稳定也是政绩”的意识,坚持执政为民,突出以人为本,制定、出台政策措施要认真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考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承受能力,最大可能地保护群众利益;二是规范行政行为,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政,转变工作作风,努力防止职能越位、错位、缺位、不到位现象,防止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现象;三是确保司法公正。真正守住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四是强化法律监督。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完善行政复议、申诉、赔偿制度,解决执法不严不公问题,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7.进一步建立完善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是前提,调处是关键,责任制是保证。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应针对不同情况,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听证、调解等办法。针对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凸显的现状,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仲裁调解“四位一体”的大调解体系,使四种调解各自发挥作用,互相衔接配合,形成“四调联动”机制。同时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要强化宣传教育,引导人民群众自觉把调解作为调处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增加调处的实效性,有效化解和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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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新形势下人民群众的诉求与反馈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对策的研究[共5篇]第一篇: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对策的研究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对策的研究

  摘

  要:近年来改革步伐不断深入,综合实力也在不断提升,产业结构持续优化。但社会各层次的问题也在日渐暴露,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方面依旧存在问题,其中信访问题尤为突出,这将影响改革发展的进程与社会政治稳定。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与纽带,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因此必须创新社会管理、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协调各方利益、保障权益渠道以达到维稳的状态。同时需加强流动人口、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等特殊人群的教育、管理与服务。

  关键词:涉法涉诉信访

  原因

  对策

  一、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对策的研究意义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各种矛盾纠纷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渠道,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凸显,这样将影响到改革发展的进程与社会稳定。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对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对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现状

  (一)主体的广泛性与规模的集群性

  从信访主体来看,涵盖社会各个阶层与各个领域,不仅有工人、农民等传统习惯的信访群体,而且有城乡的被拆迁户、私营外商企业主等具备时代特色的群体。既有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等社会弱势群体,也有军转干部、复员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具有相同利害关系的社会成员对共同利益问题产生共鸣,于是进行有目的、有组织的沟通与申联,产生集体访、群体访。(二)活动的组织性与行为的对抗性

  从行为激烈程度看,现在的一些信访人员违反国家信访法律法规,或喊冤叫屈,或采取静坐、下跪、拦截车辆,或围堵与冲击国家机关,威胁、殴打工作人员等方式上访,并且有扬言自残、自杀给党与政府进行施压。

  (三)矛盾的尖锐性与内容的涉法性

  从复杂程度看,问题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触及的层面不断加深,既有家庭矛盾、邻里纷争,也有社会管理、经济利益、体制改革,从反映内容看,涉及城镇规划、社会保障、劳资纠纷、合同纠纷等法律法规,一般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处理难度大。

  (四)惩治的微弱性与形势的严峻性

  信访人大多事由问题需要解决的,但借机闹访的也不在少数。近年来全国各地各种非法集体上访,冲击国家机关的事件时有发生,但受到制裁的却很少,使得少数不法上访户有恃无恐、信访形势严峻。

  三、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原因

  (一)执法人员的主观因素是直接原因

  1、执法不公

  个别执法办案人员政治思想素质低,原则性不强,徇私枉法,在案件处理中参杂着关系、金钱与人情,造成一系列冤假错案。此外案件久拖不决、久侦未破。错案长期得不到纠正以及执行难等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使得信访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2、办案能力欠缺

  一些执法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低,办案能力差,在行政执法、案件侦查、起诉、审判与执行等各个环节由于原始证据采集不及时或不全,事实认定不清,责任划分不明,审理程序不合法,使用法律不当,处理判决有误,造成执法过错与过失以及案件瑕疵。

  3、有错不纠

  个别执法人员明知案件处理不当、有误,但怕揭短亮丑,影响单位形象,不采取正确有效的补救措施,严格依法办事,而是蒙骗搪塞群众,更有甚者,为了树立执法权威,以法压人,以权压人,一错再错,对涉法涉诉信访群众进行打击报复。

  (二)现实客观因素是重要原因

  1、信访成本低,解决问题快

  信访人由于经济能力有限,尤其是广大农村,群众生活水平低,经济条件差,对于一些涉法案件,通过司法途径,难以支付高昂的律师费与诉讼费。

  2、情理法冲突,处理难度大

  有些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是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事情,错综复杂,于法不据,目前根本无条件,无法处理。特别是“文革”期间被平反昭雪的案子,现在要求国家赔偿,支付劳动改造期间的劳动报酬。

  3、穷尽法律手段与程序,申诉上访成唯一出路

  有相当一部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是因信访人已通过行政复议、民事或行政诉讼等手段,通过一审、二审、重审、再审等程序,当事人仍对相关处理意见不满意或不服法院判决、不认罪伏法,抱着申张正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当事人只有通过向上级相关部门或领导多头写信进行申诉上访,造成一信多投、多访现象,形成信访骨头案、老案、沉积案。

  (三)信访人观念认识上的因素是主要原因

  1、唯官为上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统治形成了强烈的人治观念,部分信访人存在信上不信下,信官不信法的观念,存在“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不良信访思想。

  2、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当事人缺乏正确的诉讼观念,而且由于其自身原因,当案件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存在差异时,为了其个人利益,会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一旦未获得满足,就走访途径。此外在农村以老年人为主,普遍是文化素质较低,法治意识差,无论是否有理总要求政府包揽。尽管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口头上火法律文书中已告之当事人相关事宜,但当事人放弃该项法律赋予的权利。有的涉法信访还没有进入法律诉讼程序,或没有穷尽法律手段或诉讼程序。

  四、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

  (一)提高重视程度,畅通信访渠道

  1、党委主导,部门配合

  大多数信访案件并不是某个政法机关自身可以把问题解决好的,而需要其他部门配合,尤其是信访人的当地党委政府。

  2、首长坐镇,定期接待

  对于信访问题能够当场解决的,应该立即解决。需要限期解决的需要研究后进行回复。对于限期答复,使群众反映的问题可以及时得到解决。

  3、反馈信息,下访寻访

  及时发现了解信访信息,排查纠纷,掌握不稳定因素,及时进行解决问题,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务必依法处理,维护群众利益

  1、坚持执法为民

  信访群众大多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对待群众信访,要理解、要同情、要疏导,最终进行解决。信访工作人员在心里一定要装有群众,凡事想着群众,一切为了群众,对当事人的信访事项,无论反映的情况是否客观真实,是否符合情理,都要真诚关注,及时进行办理。

  2、强化接访技能

  对于当事人要耐心细致地开展接待工作,缓解、消除当事人的对立与不信任情绪,尤其是对上访老户,更要注意方式方法,以情相待,切忌简单粗暴,逐步提升适用法律与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

  3、规范接待工作

  专门设立群众来接待场所,并由有经验的同志负责日常接待工作,把“热情接待、热心服务、热诚倾听、热衷实效”作为接待群众来访的基本原则。

  (三)严格依法办结,正确息诉罢访

  1、严格办理

  办理每一件信访案件,都要做到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合法适当。要严把事实与证据,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依法终结

  处理信访问题,案案都要有结果,且要依法终结,终结的案件必须严格依法办理完毕,相关程序全部到位、合法。

  3、息诉罢访

  处理信访问题,不能以程序办结了事,还需在解决问题上下工夫。在息诉罢访上求实效,要依靠社会力量,促使息诉罢访,对有特殊困难的群众,尽量利用各种渠道已于适当救济,帮助解决信访人的具体困难。

  参考文献:

  [1]张文国.试论涉诉信访的制度困境及其出路[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2]姜明安.改革信访制度创新我国纠纷与机制[J].中国党政千部论坛.2005,(5).[3]陈柏峰.缠讼、信访与新中国法律传统—缠讼问题[J].中外法学,2004,(2).[4]王冬行.政伦理视野下服务型政府的构建:[硕士学位论文].桂林:广西师范大学,2008.[5]许志红.行政人格的涵义及结构试析.理论观察,2006,(1):61—62第二篇:浅议当前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原因和对策

  浅议当前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原因和对策

  书峰乡人大办

  郑剑峰

  “十一五”期间,我县综合实力明显跃升,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城乡面貌显著变化。但仍留下就业结构性矛盾突出,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健全,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安全生产仍有隐患,信访问题还比较突出,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和问题仍然不少。因此,我县提出,在“十二五”期间,要着重创新社会管理,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加强流动人口、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等特殊人群的教育、管理和服务。继续实施依法处理信访事项“路线图”,妥善化解和处理矛盾纠纷,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各种矛盾纠纷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渠道,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凸现,影响到改革发展的进程和社会稳定。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对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对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确保社会和谐

  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特点

  (一)主体广泛,诉求多样。

  从信访主体来看,涵盖社会各个阶层和各个领域,有城乡房屋的被拆迁户,有不服刑事判决的被告人、被害人等等,诉求涉及城镇规划、社会保障、劳资纠纷等方面。这些当事人的诉求由于未得到满足,就形成信访,信访的人群不断增长,信访的规模也越来越大。

  (二)不懂法律,行为过激。

  目前,一些信访人员违反国家信访法律法规,采取静坐、下跪,拦截车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威胁、殴打工作人员等方式上访,有些信访人甚至扬言自残、自杀,给党和政府施压。

  (三)问题复杂,解决困难。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触及的层面不断加深,有的还相互交织在一起。如征地拆迁安置、非法集资等引发的涉法涉诉信访,原因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处理难度大。

  (四)无理访、闹访现象较严重。

  信访人大多是有问题需要解决的,但借机闹访的也不在少数。近年来,全国各地各种非法集体上访,冲击国家机关的事件时有发生,但受到制裁的却很少,使得少数不法上访户有恃无恐,信访形势严峻。

  二、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原因

  (一)体制机制因素是根本原因

  1.职责不明。

  政府部门众多,职能交叉重叠,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是由信访部门还是由政法办案部门承办受理,目前没有统一界定。可以说都在管,但又都管不住,政法部门不愿管,信访部门管不了,存在相互推诿现象,必然会造成当事人上访。

  2.制度原因。

  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三大程序法规定的再审对申诉次数未加限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即使由终审判决确定下来,但仍处于不确定状态,随时都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申诉而被再次审判所调

  整,客观上形成了上访不止的局面。

  3.不能化解。

  由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较多,解决困难,迫于维稳压力,在重大政治活动等敏感时期,对老上访户、进京越级上访户等疑难复杂信访案件,以稳控为主,只是把涉法涉诉信访对象稳控在当地,缺乏实质性地化解。

  (二)办案部门主观因素是直接原因

  1.办案有误。

  少数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办案能力差,在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各个环节,由于证据收集不及时或不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处理有误,造成执法过错或过失。

  2.办案不公。

  少数办案人员政治思想素质低劣,徇私枉法,在个案处理中办关系案、人情案,使得信访人一些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3.有错不纠。

  少数办案机关明知案件处理不当、有误,但怕影响单位形象,不采取正确有效补救措施进行纠正,而是蒙骗敷衍群众。

  (三)信访人认识上因素是主要原因

  1.唯官为上。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统治形成了强烈的人治观念,部分信访人存在信上不信下,信官不信法的观念,存在“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不良信访思想。

  2.法盲较多。

  部分当事人缺乏正确的诉讼观念,且由于其自身原因,当案件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存在差异时,为了其个人利益,会提出一些不合理要求,一旦未获满足,就走上访途径。

  三、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化解对策

  (一)提高重视程度,畅通信访渠道。

  1.党委主导,部门配合。大多数信访案件并不是某个政法机关自身能把问题解决好的,而需要其他部门配合,尤其是信访人当地党委政府。

  2.首长坐镇,定期接待。对信访问题能够当场解决的,立即解决,需

  要时间的,限期解决,需要研究回复的,限期答复,使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及时得到解决。

  3.反馈信息,下访巡访。及时发现了解信访信息,排查纠纷,掌握不稳定因素,及早解决问题,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务必依法处理,维护群众利益

  1.坚持执法为民。信访群众大多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对待群众信访,要理解、要同情、要疏导,最终要解决。信访工作人员心里一定要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一切为了群众,对当事人的信访事项,无论反映的情况是否客观真实,是否符合情理,都要真诚关注,及时办理。

  2.强化接访技能。对当事人要耐心细致地开展接访工作,缓解、消除当事人的对立和不信任情绪,尤其是对上访老户,更要注意方式方法,以情相待,切忌简单粗暴,逐步提升适用法律和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

  3.规范接访工作。专门设立群众来访接待场所,并由有经验的同志负责日常接访工作,把“热情接访、热心服务、热诚倾听、热衷实效”作为接访群众来访的基本原则。

  (三)严格依法办结,正确息诉罢访。

  1.严格办理。办理每一件信访案件,都要做到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合法适当。要严把事实和证据关,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依法终结。处理信访问题,案案都要有结果,且要依法终结,终结的案件必须严格依法办理完毕,相关程序全部到位、合法。

  3.息诉罢访。处理信访问题,不能以程序办结了事,还需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在息诉罢访上求实效,要依靠社会力量,促使息诉罢访,对有特殊困难的群众,尽量利用各种渠道予以适当救济,帮助解决具体困难。

  (四)健全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

  1.推行点名接访和审后释疑。

  信访人可以根据其信访事项,通过公布的专家型“接访人员库”点名预约接访人员,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控告、举报和申诉,接访人员当面向信访人了解后组织调查核实,必要时主持专家论证、陪访,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信访人,从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同时推行审后释疑制度,信访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对作出的案件处理决定有疑义,首

  次以来访方式提出的,办理案件的原承办人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诉讼程序等有关问题予以解答说理,以达到从源头上化解信访的目的。

  2.建立信访风险评估预警。

  信访风险评估预警化解工作应贯穿执法办案的全过程,可以有效地促进执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的有机结合,有利于促进执法人员树立和谐执法,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理念,有利于规范办案,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水平,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有利于构建大信访的工作格局,形成信访工作合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

  3.督促干警依法规范办案。

  要从根本上解决信访问题,必须从源头抓起,标本兼治。要建立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杜绝不合格案件

  ,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从源头上防止因案件质量而产生的矛盾。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干警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以及其他严重后果,引起当事人越级上访或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纪律等规定追究过错责任,才能保证干警严格执法、依法办案。

  4.依法打击无理缠访缠诉。

  对于那些长期无理缠闹访,冲击国家机关等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当事人要按照《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终结信访程序,依法予以打击,断绝那些信访人获得不当利益的念头,从而震慑无理信访人,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4赵威:《信访学》,辽宁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43页2.非正常涉法涉诉信访严重扰乱信访秩序

  因为信访制度的盛行使得通过信访解决问题行之有效,有些人为了获取不法利益而采取信访的方式来浑水摸鱼,这样一方面消耗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另一面也给正常的信访活动带来了秩序的混乱。从根本上来讲,这一混乱的原因为信访制度的设立的不健全,相关的配套措施并没有完善,一些人可以利用这些空子来谋取非法利益。为了给涉访单位施压,信访者越来越多的采取多人集体信访、多次重复信访以及越级信访甚至上京信访等方式。许多信访人采取有组织的信访与

  涉访单位进行博弈。这些集体访、越级访、重复访等现象影响较大,处理不好不仅会耽误公务人员办公,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而且处理不善极易形成政治问题。

  信访者人员文化素养低,法律意识淡薄,面对问题时,往往不会诉诸法律来解决,信访的方式简单而有效往往成为首选。此外,这些人员往往社会财富不多,信访涉及的问题可能会关系到其生存利益,所以这些人往往具有解决问题的毅力和决心。

  三、完善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构想

  信访制度对于我国整个社会的影响是相当广泛的,它既是政治问题,亦是法律问题,每一个信访案件都是一个矛盾点,累计起来影响到国家的安全,社会的稳定。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其与法律的关系最为密切,涉及到立法的完善和相关制度的建设问题。实践中,在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时,存在诸多违背司法规律,对既有法律造成冲击的现象,这种解决方式无疑会产生许多问题,不能完全的化解矛盾,消除社会不稳定隐患。因此,我们需要直面目前涉法涉诉信访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研究解决之道,通过制度创新健全涉法涉诉信访机制,让其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规范和完善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关键,首先应建立健全制度化、规范化的法治治理模式,把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解决,通过制度的功能吸纳案件,在制度中化解矛盾,隔断制度外的解决之路,从而使涉法涉诉信访在制度的可控范围内运行,真正达到社会的有序治理。其次,建立健全司法体制,提高司法在信访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司法是一个国家最为普遍的纠纷解决机制,它应当充当稳固社会的中流砥柱,保证绝大部分案件能够通过司法程序能够真正得到解决,释放社会积压的矛盾。而对于我国目前社会情况来说,信访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通过信访来保证公民申诉权的实现,保证权利救济的畅通,实现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一)革新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治理理念

  当前,大多数国家都进行着法治化的社会治理,我国也承认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重大作用,并将依法治国载人宪法。信访制度是我国

  特有的纠纷解决机制,但其在治理理念上存在着人治化的倾向,不利于我国社会矛盾的有效治理。因此,当前,加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法治化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分析我国的信访工作实际,它作为一种社会救济方式主要承载公民权利救济的功能,通过司法外途径来解决纠纷和实现公民的权利救济,是对正常的司最后,规范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方式。信访接待人应改变传统人治型处理模式,培育法治意

  义上的信访工作态度,在处理程序上,按照法律规定合理合法的处理矛盾,不能够以领导批示的方式处理信访案件,应将信访接待统一纳入法律规定的和本部门工作程序的要求之内中。既不一味的迁就信访人的无理要求,也不损害信访人的正常权利,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涉法涉诉信访人往往能最直接感受到执法办案人员的态度和行为,通过涉法涉诉信访,往往能够及时发现、处理和预防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腐败问题。据统计,在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中,有八成左右是来自群众信访举报提供的线索。

  5(二)重构司法信访体制

  从权力的角度理解,司法公信力在于权力的主体,权力的运行包括结果应具有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它必然是一种能够引起普遍服从,又能引起普遍尊重的公共性力量,具有能够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从受众者角度理解,受众者表现出对司法权威感性上的信任程度和理性认知上的客观评价,对于审判权限,审判程序以及判决结果具有内在的信任力,甘愿将涉及自身利益的案件交由司法机关予以定夺,并理性的自愿承受判决结果,即使该判决与自身利益相悖。6总体而言,司法公信力是一种信任与被信任的关系,是在民众与司法机关的互动之中所彰显出来的公共性力量。从人治社会逐渐的向法治社会转变,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法律的至上性权威性应该得到绝对的保证。而要保证法律的权威,首要的目标则

  5张宇、董鹏祥著:《信访工作理论与务实》,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8年10月,第87页。郑成良、张英霞:《论司法公信力》,载于《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第5页。6是要树立起司法权威,在司法无法守护法律的底线,不能成为公众利益的最后维护者

  的情况下,司法权威则无从谈起。同时一个具有权威的司法必然是具有公信力的司法,因此,提高司法公信力应当作为我国社会权利救济的重要着力点,必须予以重视和保障。

  涉法涉诉信访在制度安排上,应体现为配合正常的司法途径,是对司法审判的合理补充。从目前来看,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对司法判决的不信任,公众对司法腐败的深恶痛绝,对司法不公的痛心疾首,使得我国司法公信力不足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原因有司法主体本身的问题,也有民众思想意识的因素;有体制机制的问题,也有外在因素的困扰。因此,必须从宏观上着眼,既要逐步培育民众的法治意识,又要规范司法职业者本身的行为;既要从司法体制内部去设法完善,又要理顺外部关系,排除外界干扰。只有综合全面的着手,才能重建公众对于我国司法的信赖。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在于维护正常的纠纷解决机制,使得大量矛盾能在司法程序中消化。这样一来,有利于转变公民信访不信法的观念,减少涉法涉诉信访的激增。另外,司法体制建设方面,应建立起法院、检察院统一协调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体制,承担起涉法涉诉信访的重任。对于检察院来说,应在其内部设立涉法涉诉信访受理部门,通过专门的机关来处理属于检察院工作范围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职能安排上,首先应负责受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把原来属于各党政机关、人大及其他部门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交由检察院受理,通过分析事实,讲解法律,相互协调,并最终做出决定。如果信访人不服调解结果的,可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起信

  访。其次,通过分析案情,认为属于判决错误应当提起再审的,应当向法院提起再审,通过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来处理该类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加大对人民法院对信访案件的工作力度。通过法院体制改革,是我国司法改革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7最后,监督执行工作。检察院负责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执行工作,属于判决得不到执行的案件,应加强执行工作,发现违法情况,应及时纠正。在工作程序上,应本着最便利信访人的方式进行,切实维护信访人的正当权利,降低信访人寻求救济的成本。

  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是我国当前社会整体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问

  题之一,通过历史角度来看,信访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在我国具有深厚的文化渊源,在社会大众中具有一定的基础。但是,目前我国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包括认知、适用、执行等方面产生一定的偏差,使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没有发挥其所应具备的作用,造成社会秩序的不稳定,影响社会整体进步的因素的存在。因此加大力度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对我国社会整体发展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7车传波:《论我国法院体制改革的路径》,载于《当代法学》2011年第4期,第90页。

  第四篇: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产生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产生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目前日渐增多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已成为困扰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突出问题,因为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建立,原先固有的利益格局和社会收入分配模式已彻底打破,我国目前已进入“快速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各种社会矛盾频发,利益冲突加剧。在这样一种社会背景下,作为解决矛盾纠纷最终裁决者的人民法院,每年的受案量在急剧增加,相应的各种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也接踵而至。因此全面理清新形势下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产生的原因、特点和趋势,从而及时加以应对,成为人民法院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特点及产生的原因

  笔者以自己所在的宁安法院为例,具体分析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特点和原因

  1、信访案件的特点

  在宁安法院所有的信访案件中,有50%左右是行政强制执行案件(拆迁补偿纠纷案件),有20%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10%是土地纠纷案件,10%是劳动合同纠纷案件,10%是其它情形引发的上访案件,这些案件的主要特点如下。

  一是时间漫长,年代久远。当事人反映问题所涉案件时间跨度过长,有的是几年甚至十几年前的判决、调解案件,当时的办案人员或调离,或退休,有些卷宗材料不全面,有的证人或涉案人都已经去世,难以查证。宁安法院涉及此类的案件达10件,因此要想平息此类信访案件难度极大。

  二是主体不明、责任不清。我们宁安法院有多起案件已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甚至案件已经在省院被驳回再审申请达2次,办案人员数易其人,对此类案件便成了“烫手山芋”,谁都不愿接手,责任部门难以确定;有些案件一审在中院、高院或外地法院,这些部门负责解决问题,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上访人居住地的基层法院负责稳控,“两层皮”现象时常出现。

  三是联合上访、制造声势。有些信访案件的当事人为扩大事态,制造声势,相互串联,群体上访。特别是一些上访老户,由于其不合理的诉求难以实现,便大多采取这一形式以虚张声势。

  四是漫天要价,捕风捉影。有些行政拆迁案件,责任已经分清,补偿费用在公平的基础上已经到位,但一部分当事人仍不依不饶,漫天要价,随意性极大,动辄十几万、二十几万,甚至上百万、几百万,因其要求毫无根据,相对方不可能予以接受,所以无法解决。

  五是上访要挟,动辄越级。有些信访当事人由于其无理要求难以满足,于是动辄便以进京入省上访相要挟,以此向法院或政府部门施加压力,实现其非法利益。

  六是不讲信誉,趁机敛财。有的案件问题不大,损失不多,为了平息信访,经过法院或相关部门的主持调解,已经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有的甚至是政府部门为了平息信访,不惜“花钱买平安”。但上访人当时承诺息诉罢访,但拿到钱后不久,便又旧事重提,再次上访,企图再获补偿。

  七是无赖心态,投机心理。有的案件当事人为达到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目的,大耍无赖。不分时间、地点、场所死缠硬磨、无理吵闹,以此来消耗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锐气,以达到对方让步或妥协的目的。

  八是年高身残,故意闹访。有的上访人自恃年岁已高或者身患残疾,更是有恃无恐,极尽搅访、闹访之能事,在自己无理要求不能满足的情况下,到法院见人就骂,只要有人予以制止,或大打出手,或趁机诬陷法官。并抓住法院难以对这些弱势群体采取强制措施的心理,更是天天搅闹,以期达到其无理目的。九是借助网络,恶意诋毁。有的无理上访人在层层上访均被驳回以后,便借助网络博客或发帖到网上,故意杜撰大量不实内容对法官和法院进行肆意的污辱诋毁,从而蒙骗一些不明真相的网民,使法官、法院形象受到的极大的影响。

  2、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突出集中在当事人自身原因、法院原因及社会原因三个方面。

  一是当事人自身的原因。第一、片面认识、固执思想而导致的缠访缠诉。我国目前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人们的意识形态也变得复杂和多样化,导致当事人对法律误解或者偏执,再受中国“官大一级好办事”等传统思维的影响,认为上访机关级别越高,问题解决的越快,不论性质大小,就一概越级上访。同时对基层法院不信任,凭主观臆断和自己利益的需求生搬硬套案例,偏听偏信,当自身的诉求没有实现,就固执地认为执法人员存在违法办案的现象。而且对法院的接访、解释、劝说工作也持怀疑态度。这些因素是造成涉诉上访和缠访的原动力。

  第二、私权主义膨胀,个人利益至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私有观念深入人心而且完全暴露出来,对财产权、人身权等权利的自我保护意识日益强化,当私有权利将要失去时,则不择手段企图竭力挽回,并且对本不属于自己的利益也会千方百计地据有。

  第三、歪曲事实,故意缠诉。有部分当事人明知案件处理没有问题,但其深谙上访之道,其上访的目的主要是抓住了法院求稳定、急于息诉罢访的心理,故意歪曲事实,或故意提高应得利益。还有的个别上访者纯属无理取闹,“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便成了信访者信奉的教条。有的成为“职业上访人”,影响恶劣。有的信访当事人认为上诉要交纳上诉费用,而上访至少要节约了诉讼成本和代理成本,有时并可获取额外利益,因而有些当事人对判决不服时便坚持不懈地上访,却不愿意通过上诉等正确途径来解决问题。二是法院自身存在的原因。第一、法官业务素质不高,释法说理的能力不强。有的法官不能正确充分地行使释明权,对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没

  有告知,举证责任划分不明,驾驭庭审的能力不强,造成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处于混乱和无序的状态,很容易导致当事人对法院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第二、个别法官执法不严、裁判不公的问题仍然存在。有的甚至仍然没有抵御住“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困扰,这客观上造成了法院公信力下降。

  第三、立案审查不严、把关不细。有些不属法院管辖的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却得到立案,导致案件法院不能处理而引发当事人的上访。

  第四、部分干警执法作风不高、执法态度不端。缺乏“执法为民”、“热情服务”的理念,对待信访当事人冷、横、硬、冲、烦,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不能耐心解释、细致说明。导致当事人的不满而引发上访。

  第五、对待群众的诉求不负责任,得过且过。在执法过程中片面追求法律效果,忽视社会效果和安定和谐,有的甚至机械执法、单纯办案、盲目裁判。由此造成当事人的对立和不满。

  第六、部分法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不强、水平不高。特别是“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理念没有充分树立,在审判工作中不注重做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不能做到案结事了、定分止终、胜败皆服。

  第七、部分法官能动司法意识、平民法官意识没有充分树立。有的法官现在习惯于座堂办案的方式,全然不闻不问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和水平,机械坚持“当事人举证主义原则”,办案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风俗习惯、把握社情民意,导致案结事不了。有的法官仍然高高在上,不能设身处地化解纠纷,就地解决矛盾。从而不自觉地拉大了与百姓距离、疏远了同基层群众的感情,必然导致当事人的不信服。三是来自社会方面的原因。第一、目前的诉讼代理领域管理不规范,治理不严肃。有些所谓的法律工作者缺失职业道德。有些甚至没有任何的法律代理资质,纯粹为了利益驱动,只要当事人肯出钱,这些人便可以无视法律和道德底线,敢于做违法律、昧良心的事。特别是一些所谓的公民代理人出于利益考虑,在盲目承诺包打官司而没有胜诉后,便给出与法院裁判结果不一致的解释,而且这些解释恰恰迎合当事人的求胜心态和利益需求,于是激发当事人上访告状。有的甚至直接唆使当事人越级上访。

  第二、对非正常上访重案件交办,轻依法处理,是引发大规模上访的又一原因。一些上访老户通过越级上访形式来寻求法律之外的利益和目的,以进京上访等非正常上访来要挟人民法院,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诉讼进程,对诉求更是漫天要价。对这些上访人的无理要求,上级信访部门只注重交办、转办,只要求“人要接回,事要解决”。没有给他们以明确的答复,使他们错误地认为自己的要求有道理,于是心存侥幸,有的甚至更坚定上访的信念。因此给息访控访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第三、对非正常上访当事人缺少严肃的处罚机制。无理进京、告洋状、冲击国家机关都属非正常上访行为,是违反《信访条例》的不正当信访行为,应该予以严肃处理,以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而目前没有具体的处罚原则和有力的处罚措施,只是对涉访的单位和领导加大处理力度,有的甚至被追究领导责任,这给上访人造成了一种错误导向,从而更加频繁进京非正常上访,其他上访人也形成认识上的误区,认为不管有理无理,只要能进京登记,造成社会影响,引起中央有关部门重视,就能达到自己的目的。这在客观上导致“能哭的孩子有奶吃”的不正常状态,造成又一社会不正常现象出现。

  第四、社会救济和补偿机制欠缺。有的案件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无力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真正的保障,于是一切怨气全部归于法院,因而到处上访,而法院资金又十分有限,难以对当事人实行有效经济救助,造成当事人上访难以平息。

  二、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1、建立信访接待机制。实行院领导轮流带班接访制度,切实做到有访必接、接访必果,通过领导接访,规范信访秩序,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目前我们宁安法院已建立起五级接访制度,即办案人、庭长、信访办、主管院长、院长五级接访,达到了层层把关、层层负责,多角度审查和解决当事人反映的问题。

  2、实行预约联合接访制度。对信访案件采取预约联合接访措施,变信访被动为主动,扭转法院被信访人牵着走的局面;变上访为“下访”,让老百姓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和法院解决问题的决心;变单打独斗为多员参与,提高解决信访问题的效率;变一判了之为定分止争、案结事了,更新办案人员司法理念;变越级信访为基层解决,降低信访工作成本。我们宁安法院近年探索实行了紧紧依靠市委,以法院为主体,乡镇、社区、村屯、派出所协作配合的“4+1”信访稳控体系,在全市形成涉诉信访联动稳控大格局。几年来我院没有出现一起新的进京入省信访案件,3、推行信访案件终身负责制。凡是信访案件,原承办法官必须做好息诉和稳控工作,不得因本人工作岗位变化而推托,不得因调动、退休、辞退等原因而免责。

  4、建立完善信访工作目标责任制。要层层签订信访工作责任状,对信访工作不力的单位各个人实行责任倒查和“一票否决”,严格奖惩办法,奖优罚劣。

  5、树立“三个理念”,突出源头治访。引导广大法官牢固树立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大调解理念、平官法官理念,把法律效果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自觉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捍卫者,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人翁。

  从2007年开始,我们宁安法院提出并全面推行了“民生审判工作机制”,就是通过建立巡回审理办案制度、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施金桂兰办案方法、构建村、乡(镇)、庭三级调解网络,形成人民法庭、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基层调解组织、乡镇党委政府“五点一线”矛盾纠纷一体化调处体系,确保社会矛盾纠纷平息在基层、化解在萌芽。今年我们又全面推行了“大调解工作格局”,整合一切力量,挖掘一切潜能,加大调解结案工作力度,从源头上控制了信访问题的出现。

  6、公开公正、赢得信赖。大力推行阳光审判、阳光执行、断案说法、辩法析理、判后释疑活动,让当事人赢得明白,输得服气,大幅提高息诉服判率,减少乃至杜绝信访案件的发生。

  2009年开始我们宁安法院为提出打造“公信法院”目标,实行审

  判执行工作“十大公开”,全面实行立案公开、承办法官公开、收费标准公开、庭审公开、执行案件公开、法律文书公开、信访问题公开、司法鉴定公开、审判纪律公开、处理结果公开,真正将法院的全部工作置于社会的全方位监督之下,实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廉洁,以公开促公信,由此也打消了当事人无端猜疑,减少了信访问题的出现。

  7、固定证据,依法治访。对那些借上访制造事端、告洋状、闹事敛财、图谋生利的违法上访人和所谓代理人,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国家应成立专门的打击违法上访工作机构,明确职能、赋予职权,对一些违法上访人予以密切关注,仔细审查所涉案件质量,认真考量上访动机,细致考察上访行为,切实做到准确定性。同时要固定证据,依法打击。在定性后,要随时固定证据,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扰乱社会秩序罪、诽谤罪等相应罪名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按照从严、从快、从准的原则,予以严厉打击,以儆效尤。

  8、要建立信访困难当事人补助基金。由政府牵头,财政出资,建立信访问题补助基金,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对困难当事人予以适当经济补助,使公平正义得到最大程度的体现。

  第五篇:正确对待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正确对待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www.xiexiebang.com2010-01-2918:24:0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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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深入,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渐显露,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大量增加,进京访、越级访、群体访、重复访大量上升,这不仅增加了上访群众的精神物质负担,还严重影响了各级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影响改革发展的进程,影响社会稳定,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处理解决涉法涉诉信访的方法,建立相应的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切实维护群众的利益,推动此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建设,是我们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提高对涉法涉诉信访的认识是关键,认识问题不解决,是搞不好这项工作的。

  当前社会上对待信访的几种认识:

  一、对信访的认同。认为信访是正当的、合法的,应当给予支持。持此观点的一般是个体,即信访者和普通公民,也有一些是认为自己解决不了具体事务的工作人员。

  二、对信访的不认同。认为信访问题是个困局,将信访高发事态归之于群众的觉悟,抱怨群众“觉悟低、素质低”,“胡搅蛮缠”,把信访群众看成是刁民,将信访问题看成是刁问题,认为信访是破坏政治安定和经济发展,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持此观点的一般是国家机关及个别工作人员,尤其是负有消除信访发生或解决信访问题而面临问责的部分官员或信访工作人员。

  三、认为信访是封建残余。将当前的上访、信访看成封建社会的拦轿申冤一样,认为是现代法治社会的耻辱,表达出一种无奈、愤懑和指责。持此种观点的一般是局外人。

  法院面临信访问题的尴尬

  近日,最高法院沈德咏副院长针对法院执行工作要求,各级法院要建立有效的执行信访处理机制,对重大信访或重复信访案件一律实行公开听证,畅通当事人与执行法官的联系,做好案件执行的答复和释明工作。这个表态对促进执行工作的效果应该说颇有意义,不过在此之外,法院通常还忙着接待涉及案件审判的信访,这是否合理?

  信访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保持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在现实中主要是为自认为权益受到侵害的民众提供寻求救济的一种渠道。提供救济固然是好的,但信访制度本身存在着缺陷:信访人员所控告的对象多为直接管理他们的政府机关,他们已经不信任这些机关了,为寻求救济,倾向于越级上访。接访的上级机关通常又没有向这些民众直接提供救济的渠道,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又把民众的信访转回民众控告的那级政府,导致问题很难解决,于是就此产生了“老上访户”,产生了频繁的越级上访。还引发了高层政府要求基层政府大接访,基层政府想方设法“大截访”的现象。

  如果说其他政府机关陷于信访的怪圈还情有可原,但法院应当没有理由陷入信访的困境。众所周知,处理社会矛盾可以有多种渠道,但司法程序应该是处理社会矛盾的最后屏障,法院本身就是向民众提供救济的场所,而且,古往今来,法院通常被认为是在和平秩序下民众寻求救济的最后场所。法院的公开审判程序,也给双方充份的、公开的辩论机会,法官也是按照法律作出裁判,更重要的是法院体系有上诉、申诉机制,从理论上讲,终审法院的裁判应当是最终的处理意见。从这个意义上讲,法院应当比信访更可靠,人们应当是在信访无效之后才到法院寻求救济。可实际情况是,社会上的各种矛盾集中到法院,法院依法裁判后,却成为信访的对象,这样一来,法院与信访之间就构成了一种奇怪的关系,法院的判决不是终局的,相反,人们在法院已经走完法定所有程序后,把信访当成了超级上诉程序。之所以说它是超级的,是因为信访程序对信访的次数、理由没有明确的限制,当事人可以不断的上访。体现出人们对法院的不信任,当事人对法院裁判提出的信访,尤其是向法院以外的党政机关、人大组织上访,这是由于制度上的原因所造成的。这就意味着,对于各种纠纷,社会不再存在终局性裁决机构,使社会丧失了终极的权威,正义虚悬在未知之处,人们可以什么都不信,只要自认为权益受损,就可以随便质疑任何机构,任何机构对此都难于把握。即便法院院长大接访、举行信访听证,可能仍无法彻底摆脱这种困境,不能不说这是法院工作乃至当前司法、信访制度的尴尬。

  目前处理信访问题的几种做法

  1、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依法解决信访问题。这是国家的主流工作原则和方法。国家一方面加强了信访制度建设,国务院颁布了《信访条例》,中央建立了“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制度”;另一方面加快了信访机构的建设,不但从中央到地方设立了专门的信访机构,而且在国家机关各行各业各系统中建立了信访接待部门,中央要求:一是要在源头工作上下功夫,出台政策注意兼顾各方利益,执行政策切实做到不折不扣,防止因政策措施制定不当和政策执行走样而引发群众上访;二是要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通过解

  决上访群众的合理诉求,使上访群众息诉罢访;三是要在完善机制上下功夫,处理好畅通上访渠道与规范信访秩序的关系,依法保证群众的信访权利,引导群众遵纪守法;处理好挖掘信访部门自身潜力与发挥其他部门作用的关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大信访工作格局。

  2、变“上访”为“下访”,建立信访听证制度。建立干部定期下访制度,将各种问题解决在基层;公开处理信访事项,做到公开、公正。

  3、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监督机构和督察人员。建立各级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求谁主管谁负责,发生信访事件对社会稳定和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当地领导的责任;强化督察督办,对越级访、群体访、非正常访,逐案交办,逐案督办,限期完成,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评查,对报结案件进行回访,在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基础上,力求群众满意。

  采取的以上这些做法,都是为解决所谓“天下第一难,天下第一烦”的信访问题,从中央到地方,从各级党政机关到各级司法部门,不能不说是“煞费苦心”,不能不说是“工作艰辛”,出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规章、办法应该说比较全面和新颖,也起到了一些作用,但仍然未能阻挡信访洪峰的势头。还应分析涉诉信访的原因。

  涉法涉诉信访形成的原因

  执法方面:

  1、从当前的司法体制看,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还没有完全确立,有些行政领导对审理案件打招呼,干扰法官独立、秉公办案;

  2、案件该立未立,立案后久审不决,判决后久执不结,公平正义未能及时兑现;

  3、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评判标准不一,审判的某些环节上存在的内部规定,民众不了解,使得当事人对法院公正的裁决有误解;

  4、受政绩考核测评影响,有些司法机关不能正视和纠正自身和下级机关办案的错误,一味姑息迁就,案件将错就错;

  5、司法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不高,案件审理质量有瑕疵;

  6、司法人员失于判断、惑于财色、迫于权利办金钱、关系、人情

  案,导致当事人告状申诉无门、诉讼成本加大、权利长期未能实现;

  7、现行法律程序限制了部分权益人的权利(刑事案件受害家属对刑事部分);

  8、没有真正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推脱敷衍,导致上访升级,直至聚集到中央。

  信访人方面:

  1、公民法律意识增强,但法律知识不足,一些群众自认为法律程序对解决他的问题不利时,就会信“访”而不信“法”;

  2、信访人对法律的理解及对事实的认识有偏差,主要是案件的客观事实与法律能认定的事实存在差异不能理解;

  3、受新闻媒体和舆论传媒的误导;

  4、部分当事人心理扭曲,一但自认为自己“委屈”了,就要求上级保护,进而上访申冤;

  5、信访人信访目的不纯,有些信访人并非对司法机关处理不服,而是提出无理要求,试图通过信访得到补偿,以解决自己或家庭的经济问题。

  提高对解决涉法涉诉信访的认识:一、涉法涉诉信访的法律依据:

  我国以宪法为核心,以《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三大程序法为基础,以《民法通则》、《公司法》、《土的管理法》、《物权法》等实体法律为条件,以《信访条例》为专门性法规,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和各项制度为补充,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涉法涉诉信访的法律体系。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了,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或者其他法律文书、处理决定的,有权提出申诉;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犯罪行为,有权提

  出控告、申诉等。由此可见,包括但不限于涉法涉诉信访的信访权,是国家赋予人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包括批评建议的权利和控告、申诉、检举的权利。这是公民参加社会与国家管理的公权力、以及行使私权救济的私权利,具有双重意义。因此,它出师有名。

  二、涉法涉诉信访是我党基本工作路线的体现

  涉法涉诉信访体现了我党和政府历来的工作路线,是我党基本工作路线在司法领域的体现,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司法的群众路线。人民司法工作,是依靠人民,便利人民,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人民司法工作者应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而群众路线是人民司法的一个基本问题;二是司法的实事求是原则。司法的实事求是就要做到有错必究,涉法涉诉信访是为我们提供纠正冤假错案的一个渠道,应当使之发挥作用。

  三、涉法涉诉信访是具有本土特色的制度

  我国经历了两千年的封建社会,近代时期不过百年,封建残余还是有一定市场的,法治思想在中国站脚的时间太短,民众习惯于任官不认法,这一点区别于商品经济发达的国家的民众,不能以外国的标准来衡量、评价我国情况。因此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中国国情为基本出发点,我国依法确立的信访制度,是依照党的基本工作路线制定的信访制度,就是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它是基于本土特色的一项制度设计,承载着公民政治参与、民意表达、纠纷化解、权益救济以及维护稳定的功能,充当着社会生活“晴雨表”、“安全阀”的角色,还是司法公正的“检验台”。

  四、涉法涉诉信访与和谐社会所追求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涉法涉诉信访主要反映司法不公、执法不严、司法腐败等问题,从反映问题的内容和目的上看,既有对“公权”寻求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愿望,也有对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等“私权”的维护和“利益兑现”的渴望;从反映问题的形式和方法上看,采取的是按照国家法律设定的规则、党和政府允许的途径寻求问题的解决,其本身就是一种理性的、和谐的方法。涉法涉诉信访的最终目的,是达到反腐倡廉,限制权利、消除不平等,实现整个社会的公正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在于:

  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由此看出,二者所追求的价值取向是具有一致性的。做好新时期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是民众对我们的愿望和期待,是时代对我们提出的任务和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和保证。尽管工作是长期的、艰苦的,但只要我们在思想上提高对涉法涉诉信访的认识,就会使此项工作朝着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方向健康发展。温家宝总理已经道出了做好信访工作的出路何在,即“热情”、“依法”、“负责”、“奉献”。

篇五:新形势下人民群众的诉求与反馈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新形势下解决群众利益诉求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作者:暂无

  来源:《经营者》2017年第7期

  一、新形势下群众利益诉求的特点

  利益诉求是广大人民群众通过一定渠道和方式向执政党、政府和社会各级组织表达自身利益要求,寻求利益保护的过程。新形势下,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呈现出新特点:

  第一,诉求主体多元化。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加速分化,新的社会阶层不断产生,多元化的群体利益格局已经形成,利益诉求的主体也不再仅限于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还包括越来越多新的社会阶层,他们也在不断表达自身利益要求,寻求利益保护。

  第二,诉求数量居高不下。随着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群众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空前增强,利益表达意识日益觉醒,表达愿望日趋强烈,开始采取各种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近年来,从各渠道体现出来的群众利益诉求数量居高不下,如全国信访总量仍保持高位运行,并出现了地方下降、北京上升的趋势。

  第三,诉求内容综合化。群众利益主体的多元使其诉求差异性明显,加之随着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升,其多方面的需求被激活,其利益诉求内容更加多样和综合,不再仅限于物质利益诉求的表达,出现了物质利益诉求、精神诉求、政治利益诉求和权利诉求相互交织的态势。

  第四,诉求方式多样化。随着群众参与国家事务要求日益迫切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群众的利益诉求方式更加多样化,除原来的信访、请愿、游行、散步、罢工等方式外,更多以诉诸法律和网络、微博、新闻媒体等舆论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二、当前应对群众利益诉求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走入误区

  一是基层干部把群众的利益诉求看成是洪水猛兽,不承认利益冲突的合法性,导致对群众利益诉求的抵触和堵压。二是走入了权力主导型意识的误区,一些基层干部过多从政治角度来理解群众的利益诉求,将政府和群众利益对立起来,把经济问题政治化,极易激化矛盾。三是有些基层干部的群众观念淡薄,只注重经济建设,忽视社会建设,对民生问题缺乏关注,对群众利益关心不够,漠然处之,最终导致事态恶化。

  (二)方法简单失当

  一些干部和部门面对群众利益诉求,采取见困难就拖,见问题就推,见矛盾就躲——“一拖、二推、三躲”的方法,敷衍塞责应付了事。一些干部在解决群众利益诉求时,开“神仙会”、说“笼统话”,耍太极,互相推诿,最后把“小事拖大”,“大事拖炸”。还有一些干部对群众的利益诉求简单采取“堵”“压”的办法,久拖不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合法的利益表达方式无效、不合法的表达方式却有效的逆反现象。

  (三)应对能力不足

  一方面,在群体利益多元化格局下,传统利益诉求解决渠道与机制难以适应,而有效的新渠道和新机制尚未建立,以至群众利益诉求多元化与应对诉求渠道单一低效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政府的有效应对能力不足;另一方面,群众利益诉求的内容、方式不断变化,而部分干部的知识水平、工作方法跟不上形势发展,特别是面对网络、媒体的能力严重欠缺,使其无法有效应对群众利益诉求。

  (四)行为缺乏监督

  一些群众利益诉求主管部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对群众合理利益诉求或置若罔闻,或敷衍推诿,致使一些群众采取过激或非理性方式表达利益诉求,造成干群关系紧张,影响社会稳定,这与利益诉求主管机关的行为缺乏监督密不可分,一方面缺乏严格的法律规范约束,另一方面缺乏科学有效的制度和舆论监督,使其行为失范。

  三、新形势下群众利益诉求的应对策略

  (一)畅通表达渠道,合理引导

  一是要畅通和拓宽群众利益诉求的表达渠道。通过夯实社情民意反映制度、领导干部定期接访下访制度、扩大社会协商的范围领域等,为群众合法表达利益诉求提供政治保障。二是要构建群众利益诉求表达的社会平台。充分发挥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等社会组织的作用,为不同利益群体的诉求表达提供平台。三是要切实发挥大众媒体的群众利益诉求表达作用。新形势下,新闻媒体已成为最具优势的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政府应当高度重视、主动衔接、及时处理和回应,使大众媒体真正成为群众有序表达利益诉求的重要渠道。四是要强化群众利益诉求表达的合理引导。加大诉求表达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种诉求表达渠道的宣传力度,引导群众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和程序,表达自己的合法诉求。

  (二)明确诉求成因,科学判定

  要正确应对群众的利益诉求,一是要搞清楚人民群众的诉求是什么,避免先入为主的观念,亲切坦诚地与群众正面交流,明确他们的利益诉求。二是要弄明白群众提出诉求的原因何在,是企业的欠薪欠费问题、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不合意愿,还是政策不合理、政府工作人员服务水平不够,要结合实际认真分析、客观评价,弄清其特点,以便有针对性地作出处理。在明确群众的诉求和成因后,要科学判定群众的利益诉求是否合理,认真查询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和以往处理惯例,找足依据和理由,便于下一步工作的开展。

  (三)满足合理诉求,有效解决

  对于群众的合理利益诉求,必须高度重视,及时有效解决。一是要建立处理群众诉求的有效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职能,责任落实到人,明确办理时限,切实做到责任有落实、解决有监督、处理有反馈。二是要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多部门协同配合的原则,共同解决好群众的合理诉求。避免信访部门除了受理诉求还要“大包大揽”地处理诉求,将群众诉求根据内容范围归口到有关职能部门,强调有权处理部门的责任,按职能分工具体落实、限时办理,涉及多部门的诉求问题则明确牵头负责部门,其他部门协同办理,防止互相推诿塞责。三是要高度重视群体性诉求和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群体性诉求一旦得不到有效解决和处理,极易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在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有作为、早作为,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理利益诉求应该得到特殊保护,重点予以关注、解决和纾解,防止群众和社会情绪的“井喷”。

  (四)倾听不当诉求,正确纾解

  对于一些群众的不合理利益诉求,应该柔性处理,正确纾解。一是要用一种公平宽容、亲切和蔼的态度去倾听,避免简单粗暴的指责批评、站到群众的对立面,要认真倾听,获得群众的情感认同。二是要客观正确地与群众分析矛盾和问题产生的根源,循循善诱,注意说话的语气和方式,做到“理直也要气和”,对群众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晓以大义,解开群众心里的解。三是要学会换位思考,对于群众不合理的利益诉求不能迁就,但是对于群众确实存在的困难,可以寻求其他渠道尽量帮助缓解,纾解群众的不良情绪。

  (五)强化督查反馈,严格约束

  对于利益诉求主管机关的行为应该进行有效监督。除了强化法律规范外,应该更多地注重对诉求处理过程的监督和约束。一方面可以建立督查机制,对群众合理利益诉求处理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督查,对诉求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加强督查,以推动办事节奏、提高工作效率,及时有效地解决群众合理利益诉求;另一方面,可以建立利益诉求处理结果反馈机制,及时向诉求群众反馈处理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以此约束利益诉求主管机关人员的行为,正确应对群众的利益诉求。

  (作者单位为中共丰都县委党校)

  [作者简介:梁菊(1984—),女,重庆永川人,管理学硕士,讲师,研究方向:区域经济管理与基层治理。]

篇六:新形势下人民群众的诉求与反馈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新时期基层信访工作的突出问题与对策

  信访是社会各种矛盾的客观集中反映,信访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信访问题伴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深入而滋生,各级党委、政府对群众信访问题处理得好与否,不仅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而且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命运,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影响社会稳定。

  一、加强新时期基层信访工作的重大意义和作用

  做好新时期的信访工作,实际上是各级党委、政府关注民生问题,解决民生问题,是聚全社会之力,更多地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更多地办好顺应民意、化解民忧、为民谋利的实事;更多地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发展生产、改善生活。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多样化,经济社会发展可能面临更复杂、更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信访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始终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稳定作为第一责任,把构建和谐社会作为奋斗目标,深刻认识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信访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把信访工作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二、当前基层信访存在的突出问题

  当前,基层人民群众信访活动主要集中在企业改制、地界纠纷、山林

  1/水土纠纷、矿产资源纠纷、移民安置、追讨工程款、农村低收入分配、交通营运、涉法涉诉、历史遗留等问题。导致上述信访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

  (一)就国企改革而言,改制职工对政策理解不深,总认为自己对国家、对企业付出了很多,辛苦了大半辈子,到头来却落得个“下岗”回家。另一方面,与其他行业的改制对象攀比,认为年人均补偿标准过低,从而拒绝签字,影响了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近年来,尤其是村改委以来,村“两委”班子普遍存在顾虑、厌战等情绪,在很大程度上不敢面对困难和问题;村班子成员私心严重,浸占集体财产;在处理问题时,偏向自己的亲朋好友,致使群众不满而引发上访。

  (三)移民群众对搬迁补偿政策不理解,对政府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要求过高。

  (四)在工程建设方面,由于签定还款计划和落实工作滞后,重视不够,工作缺乏有效措施,清欠工作不到位,“政府欠工头,工头欠民工”的现象依然存在。

  (五)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群众对发展第二、第三产业意识增强,盲目从事交通营运行业也随之增多,无证经营、串线营运、超载等已成为当前交通秩序混乱的首要问题。

  (六)矿山老板开采矿源,造成农田地陷落,强占农民土地而引发群众上访。

  (七)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与现行政策相抵触引起上访。

  2/(八)刑事附带民事的涉法案件,由于原告方迟迟得不到经济赔偿而上访。

  三、加强新时期基层信访工作的探讨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信访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到,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完成肩负的历史使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依法行政立足点出发,坚持以稳定促发展,以发展促和谐,进一步提升“平安”创建水平。切实做好信访和人民调解工作,畅通诉求渠道,创新矛盾排查和调处机制,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及时化解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有效预防和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

  1、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基层是信访问题发生的源头,控制信访源头是减少信访问题的关键。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就必须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切实加强村级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和村小组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建设,积极引导农村有志青年向党组织靠拢,不断扩大农村党员队伍。公开、民主地选人用人,让一批有知识、有能力、有公心的青年充实到村“两委”任职,并集中开展“发展观、政绩观、群众观、法纪观”为主要内容的学习教育活动,提高村级班子的整体素质,提高执政为民水平,增强活力。

  3/从而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2、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当务之急,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从改水、改厕、改灶、改电、改路等农民最关心、最期盼的事情抓起,加大农田水利以及乡村公路建设,加大农村卫生路面的投入力度,深化乡村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尽快改变村容脏乱差、房屋破旧散和农村交通不便,饮水困难的落后状况,努力改变村容村貌。全面推进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建设,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3、加大产业培植力度。近年来,各级党组织在上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团结和带领广大党员和各族群众,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沿着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发展战略思路,艰苦创业,奋力拼搏。农村相应得到了回报,经济有了新的增长,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经验。实践证明,各地区的发展思路是正确的,我们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海拔和自然条件,充分挖掘农业内部增长增收潜力。在大力发展传统产业的同时,积极培植新产业,大力发展壮大非公企业,促进农民增产增收,同时还要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培植龙头企业,壮大区域经济,形成农业内部增产增收合力。

  (三)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和谐信访。

  建立和谐信访是新时期发展阶段的内在要求,是党和政府加强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迫切需要,是推进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是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首要任务。《信访条例》总则第一条规

  4/定,“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指出了信访工作活动的出发点、归宿点和落脚点。信访部门与群众联系最紧,反馈的民意最真,调处矛盾最多。为履行好工作职责,在畅通信访渠道的基础上,必须建立完善《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领导接待日制度》、《矛盾纠纷排查机制》、《矛盾纠纷调处机制》、《重大矛盾纠纷挂牌督办制度》、《劝返工作责任制》、《法律法规宣传实效机制》。在工作中,以情感人,把好接待关、以理服人,把好受理关、以法约束人,把好处理关、以党性温暖人,把好善后关,自觉用热心、爱心、公心,架起党和人民群众之间的“连心桥”。

  (四)加强法律法规和中央以及地方政策学习和宣传。

  信访工作是政策性相当强的工作,政策作为各级党委、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处理信访问题必须具备过硬的政策理论和群众基础,才能在工作中以理服人,以政策服人,才能有针对性开展工作,确保在工作中不放“黄腔”、不说胡话,让群众心服口服。因此,加强对中央和地方常用政策的学习和宣传,是现阶段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手段。在办信接访中充分利用法律知识为群众提供有理有据的解答和咨询,同时也要对部分过高的无理要求者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

  (五)讲求实效,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既是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并迫切需要党和政府去解决他们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些群众所反映的问题是属实的,合理的,需要我们去帮助化解,但有

  5/的部门和单位,由于种种原因而相互推诿,拖着不办,没有及时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而导致群体性上访,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现阶段,各级党委、政府要彻底清理辖区内的各类矛盾纠纷,进一步强化基层基础工作,突出工作重点在农村,在基层,做到问题不查清不罢休,矛盾不解决不罢休。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要严格按改革程序办事,并对职工全部实行社会养老统筹,想方设法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针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增多的实际,司法机关要组织开展错案责任追究制,减少工作失误,减少涉法上访问题的发生;加强对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领导,督促履行还款责任,解决好欠薪问题;规范矿山秩序,完善管理机制;积极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全面开展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校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对历史遗留问题,有条件解决的要尽量解决,解决不了的,要耐心细致的解释。同时建议当地党委在决策本地区改革发展的同时,必须和信访稳定一起通盘考虑,坚持在改革发展中促进稳定,以稳定保证改革和发展。

  信访工作任务艰巨而繁重,牵一发而动全局,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积极化解各种不安定因素,关键是要为人民群众实实在在地解决问题,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信访工作越来越重要,犹如和谐社会的一面镜子,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各级党政机关特别是主要领导,要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来重视、加强做

  6/好信访稳定工作,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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