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概念6篇

时间:2023-04-29 20:00:03 浏览量:

篇一: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并且造成严重后果或特别严重后果的行为。笔者认为,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要素包括:一、行为人是否有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那么,“消防管理法规”包括哪几方面呢?“消防管理法规”包括与消防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和政府规章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八条至第二十五条,对消防措施和要求等均作了具体规定,该法第四十条至第五十条,对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也作了具体要求,这些规定和要求是消防监督机构对消防安全实施管理的基本依据,也是作为行为人是否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基本依据。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是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第一个要素。二、行为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后,是否接到了消防监督机构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书面通知。这种书面通知,不仅体现着消防监督机构的依法管理行为,而且也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拒绝执行改正措施的主要证据。行为人接到了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才能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这是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第二要素。三、行为人是否对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拒绝执行。拒绝执行才能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如果没有拒绝,相反却是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认真执行,即使在执行中发生了火灾事故,也不构成本罪。如果拒绝执行并且消防监督机构依据有关行政规章,进行了行政处罚,也构成了本罪,这是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第三要素。四、行为人拒不执行的行为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只有造成了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这是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第四要素。如果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只能按《消防法》第五章或者地方性法规的条款进行处理。那么,消防责任事故罪有哪些特征呢?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具体说来就是防火安全。在社会生活中,一旦发生火灾,都会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及财产造成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因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所造成的火灾事故,都必然危及公共安全。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必须是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例如: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置;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站、供应站、调压站的设置不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不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营业性场所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等等。在确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时,应注意“消防管理法规”的范围。我们在消防监督工作中,特别是在建筑防火设计审核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时,基本是依据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和消防产品技术标准进行监督管理的,在确定本罪时,应注意有些问题虽然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和消防产品技术标准中有明确要求,但这些要求在“消防管理法规”中没有引用也不能视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2、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受到了消防监督机构的指正。消防监督机构是依照《消防法》赋予的职权进行消防监督的部门,消防监督机构有权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行为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在前,消防监督机构指正在后,违规与指正体现了消防监督管理活动。如果仅有违规行为,而无指正行为,就不构成本罪。3、行为人对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拒绝执行。首先,消防监督机构应按《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要求的消防法律文书书面通知行为人,并履行证明已通知行为人的手续,并按《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要求的时间通知行为人。采取改正措施的消防法律文书,是认定消防监督机构履行法定监督职责和监督人不接受监督管理的重要根据。其次,行为人须有对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拒绝执行的行为。“拒绝执行”,即不按通知要求采取改正措施,不论是公然拒绝,还是口头答应,但实际上不执行,都属于拒绝执行行为。对拖延执行造成的严重后果,行为人应负拒绝执行的法律责任。对于消防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重大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规定的改正限期内发生火灾,并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本罪。什么情况下构成本罪呢?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重大

  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规定的改正期限进行复查后,对存在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没有改正,下发了《复查意见书》之后,发生火灾,并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因为《复查意见书》是行为人拒绝执行的证据。4、对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拒绝执行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首先这里的“严重后果”只能以火灾的形式出现,因为消防的对象就是火灾,而不是其它事故。其次,以火灾为表现形式的严重后果是由于拒绝消防监督机构作出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直接导致的。再者,要正确理解和把握“严重后果”的标准。对本罪的严重后果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未作专门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将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中的“重大火灾”确定为严重后果,将“特大火灾”确定为特别严重后果。三、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本罪的主体是指那些对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负有采取改正措施责任的人。实践中主要是那些与防火责任有直接关系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及部门防火负责人、专(兼)职防火安全保卫人员及涉及改正措施过程的其他有关人员。四、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故意拒绝执行消防监督机构的通知,并非希望或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而是有其它别的动机和考虑,例如:在高层一类建筑中设置商场,如果在楼梯间设立防火门就会影响通道的畅通,从而影响人员进入,继而造成经营受损。另外有很大一部分人出于侥幸心理,认为本单位不会发生火灾,出于图省事、怕花钱想法将应设置的消防灭火系统去掉等等。消防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的区别。这两种罪的共同点是,二者在事故形式上都表现为火灾,行为人对火灾后果都表现为过失。但二者存在者以下几点不同:1、犯罪主体不同。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和个体私营企业单位内与防火有直接关系的人员;而失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火灾事故发生的前因不同。消防责任事故罪发生火灾事故的前因是行为人违犯消防管理法规,对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拒绝执行;而失火罪中的火灾事故则是行为人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造成的。3、主观方面内容不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行为人对违犯消防管理法规以及不执行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通常表现为明知故犯;而失火罪的行为人不存在这种主观故意内容,相反,是对火灾事故直接

  表现为过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并且造成严重后果或特别严重后果的行为。笔者认为,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要素包括:一、行为人是否有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那么,“消防管理法规”包括哪几方面呢?“消防管理法规”包括与消防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和政府规章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八条至第二十五条,对消防措施和要求等均作了具体规定,该法第四十条至第五十条,对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也作了具体要求,这些规定和要求是消防监督机构对消防安全实施管理的基本依据,也是作为行为人是否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基本依据。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是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第一个要素。二、行为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后,是否接到了消防监督机构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书面通知。这种书面通知,不仅体现着消防监督机构的依法管理行为,而且也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拒绝执行改正措施的主要证据。行为人接到了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才能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这是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第二要素。三、行为人是否对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拒绝执行。拒绝执行才能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如果没有拒绝,相反却是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认真执行,即使在执行中发生了火灾事故,也不构成本罪。如果拒绝执行并且消防监督机构依据有关行政规章,进行了行政处罚,也构成了本罪,这是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第三要素。四、行为人拒不执行的行为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只有造成了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这是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第四要素。如果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只能按《消防法》第五章或者地方性法规的条款进行处理。那么,消防责任事故罪有哪些特征呢?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具体说来就是防火安全。在社会生活中,一旦发生火灾,都会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及财产造成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因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所造成的火灾事故,都必然危及公共安全。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必须是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例如: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置;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站、供应站、调压站的设置不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不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营业性场所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等等。在确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时,应注意“消防管理法规”的范围。我们在消防监督工作中,特别是在建筑防火设计审核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时,基本是依据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和消防产品技术标准进行监督管理的,在确定本罪时,应注意有些问题虽然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和消防产品技术标准中有明确要求,但这些要求在“消防管理法规”中没有引用也不能视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2、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受到了消防监督机构的指正。消防监督机构是依照《消防法》赋予的职权进行消防监督的部门,消防监督机构有权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行为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在前,消防监督机构指正在后,违规与指正体现了消防监督管理活动。如果仅有违规行为,而无指正行为,就不构成本罪。3、行为人对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拒绝执行。首先,消防监督机构应按《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要求的消防法律文书书面通知行为人,并履行证明已通知行为人的手续,并按《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要求的时间通知行为人。采取改正措施的消防法律文书,是认定消防监督机构履行法定监督职责和监督人不接受监督管理的重要根据。其次,行为人须有对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拒绝执行的行为。“拒绝执行”,即不按通知要求采取改正措施,不论是公然拒绝,还是口头答应,但实际上不执行,都属于拒绝执行行为。对拖延执行造成的严重后果,行为人应负拒绝执行的法律责任。对于消防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重大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规定的改正限期内发生火灾,并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本罪。什么情况下构成本罪呢?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重大

  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规定的改正期限进行复查后,对存在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没有改正,下发了《复查意见书》之后,发生火灾,并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因为《复查意见书》是行为人拒绝执行的证据。4、对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拒绝执行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首先这里的“严重后果”只能以火灾的形式出现,因为消防的对象就是火灾,而不是其它事故。其次,以火灾为表现形式的严重后果是由于拒绝消防监督机构作出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直接导致的。再者,要正确理解和把握“严重后果”的标准。对本罪的严重后果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未作专门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将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中的“重大火灾”确定为严重后果,将“特大火灾”确定为特别严重后果。三、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本罪的主体是指那些对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负有采取改正措施责任的人。实践中主要是那些与防火责任有直接关系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及部门防火负责人、专(兼)职防火安全保卫人员及涉及改正措施过程的其他有关人员。四、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故意拒绝执行消防监督机构的通知,并非希望或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而是有其它别的动机和考虑,例如:在高层一类建筑中设置商场,如果在楼梯间设立防火门就会影响通道的畅通,从而影响人员进入,继而造成经营受损。另外有很大一部分人出于侥幸心理,认为本单位不会发生火灾,出于图省事、怕花钱想法将应设置的消防灭火系统去掉等等。消防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的区别。这两种罪的共同点是,二者在事故形式上都表现为火灾,行为人对火灾后果都表现为过失。但二者存在者以下几点不同:1、犯罪主体不同。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和个体私营企业单位内与防火有直接关系的人员;而失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火灾事故发生的前因不同。消防责任事故罪发生火灾事故的前因是行为人违犯消防管理法规,对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拒绝执行;而失火罪中的火灾事故则是行为人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造成的。3、主观方面内容不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行为人对违犯消防管理法规以及不执行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通常表现为明知故犯;而失火罪的行为人不存在这种主观故意内容,相反,是对火灾事故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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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概念

  

  第

  一

  篇

  第一章

  1、消防工作的方针与原则是什么?

  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原则: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2、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有哪些?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防演练。

  (5)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职责。

  3、简述消防责任事故罪概念及立案标准。

  消防责任事故: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能与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立案标准:(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4)其它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一、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有哪些?

  主要包括:消防打桩咨询与消防安全评诂、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培训、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火灾事故技术分析、公安部或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等。

  5、注册消防工程师依法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履行遵守法律、法规与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与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完成注册管理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义务。

  6、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科目如何设置?

  一级注册消防师考试设《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与《消防安全案例分析》3个科目,分3个半天进行考试,前两个科目考试时间为2.5小时,第三个科目考试时间为3小时。

  二级注册消防师考试设《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与《消防安全案例分析》个科目,分2个半天进行考试,前一个科目考试时间为2.5小时,后一个科目考试时间为3小时。

  第二章

  1、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的根本原则有哪些?

  (1)维护公共安全原则。

  (2)诚实守信原则。

  2、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包括哪些?

  爱岗敬业、依法执业、客观公正、公平竞争、奉献社会、保守秘密、提高技能。

  3、简述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修养的必要性。

  (1)重视职业道德修养,是促进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兴旺发达的需要。

  (2)重视职业道德修养,是促进注册消防工程师进步与成才的的需要。

  (3)重视职业道德修养,是做好本职工作,维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与消防安全的需要。

  (4)重视职业道德修养,是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措施。

  4、职业道德修养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政治理论修养。(2)业务知识修养。(3)人生观的修养。(4)职业道德品质修养。

  5、职业道德修养的途径与方法有哪些?

  (1)自我反思。(2)向榜样学习。(3)坚持“慎独”。(4)提高道德选择能力。

  第

  二

  篇

  第一章

  1、简述建筑分类检查中建筑高度的计算方法。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与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建筑属于高层建筑。

  (1)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2)建筑屋面为平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面面层的高度。

  (3)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的最大值。

  (4)对于台阶式地坪,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通道时,可分别确定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建筑高度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

  (5)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与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时,不需计入建筑高度。

  (6)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不计入建筑高度。

  2、简述对钢结构建筑构件防火涂料进行检查时主要操作的内容。

  (1)对比样品。对于室内裸露钢结构,轻型屋盖钢结构及有装饰要求的钢结构,当规定其耐火极限在1.5h及以下时,钢结构防火涂料宜选用薄涂型。对于室内隐蔽钢结构、高层全钢结构及多层厂房钢结构,当规定其耐火极限在1.5h以上时,钢结构防火涂料宜选用厚涂型。对于露天钢结构,选用室外用类型。

  (2)检查涂装基层。查阅施工检验记录,防火涂料涂装前钢材料表面除锈及防锈漆涂装符合要求,防火涂料涂装基层

  (3)检查涂层强度。用质量为0.75~1kg的榔头轻击涂层检测其强度,用1m直尺检测涂层平整度。

  (4)检查涂层厚度。用测针(厚度测量仪)检测涂层厚度,薄涂型厚度应符合相关耐火极限设计要求;厚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80%及以上面积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且最薄处厚度不低于设计要求的85%。

  (5)检查表面裂纹。薄涂型防火涂料涂层表面裂纹宽度不大于0.5mm;厚涂型防火涂料涂层表面裂纹宽度不大于1mm。

  (6)检查涂层表面质量。防火涂层表面无误涂、漏涂现象,涂层闭合无脱层、空鼓、明显缺陷、粉化松散与浮浆等外观缺陷。

  3、简述不同耐火等级的厂房,其最多允许层数区别。

  (1)厂房。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厂房建筑层数最多为6层;三级耐火等级丙类厂房建筑层数最多为2层;丁、戊类厂房建筑层数最多为3层;四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房只能为单层建筑。

  (2)仓库。甲类仓库,三级耐火等级的乙类仓库,四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仓库,都只能为单层建筑,三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仓库建筑最多层数为3层。

  (3)民用建筑。对于单层或多层民用建筑,当其耐火等级为三级时,建筑层数最多为5层;当其耐火等级为四级时,其建筑层数最多为2层。商店、医院与疗养院的住院部、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剧场、电影院、礼堂等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其建筑层数最多为2层;商店建筑、医院与疗养院的住院部分、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只能为单层建筑。

  第二章

  1、简述防火间距不能满足规定时,可以采取的加强措施。

  (1)改变建筑物的生产与使用性质,尽量减少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改变房屋部分结构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2)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与库房所储存的物品的数量;调整部分构件的耐火性能与燃烧性能。(3)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为防火墙。

  (4)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适用性不强且与新建建筑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物。

  (5)设置独立的防火墙。

  2、简述对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进行防火检查的主要内容。

  (1)消防车登高面的设置。高层建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面,此范围内裙房的进深不大于4m,且在此范围内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对于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面可间隔布置,间隔的距离不得大于30m。

  (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消防车通道相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得大于3%,长度与宽度分别不小于15m与8m。对于建筑高度不小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与宽度均不得小于15m。

  (3)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荷载。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其下面的地下室、管道与暗沟等,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重系列消防车最大总质量一般为15~50t。

  3、简述对民用建筑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进行防火检查的主要内容。

  (1)与建筑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与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隔开,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为乙级防火门。

  (2)设置部位。不得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靠外墙的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受条件限制时,可布置在地下一层,但应检查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口地坪的高差不得大于10m。

  (3)厅、室的布置“厅、室”的防火墙与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楼板分隔,在厅、室墙上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建筑面积大于50m2厅、室的疏散门不得少于2个;布置在地下一层或4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m2,即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面积也不能增加。

  4、简述对厂房中间仓库进行防火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于甲、乙类中间仓库,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靠外墙布置,并采用防火墙与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对于需用量较少的厂房,如有的手表厂用于清洗的汽油,一昼夜的需用量只有20kg,则可适当调整到存放1~2昼夜的用量;如一昼夜的需用量较大民,则要严格控制为一昼夜的用量。

  (2)对于内类仓库,必须采用防火墙与耐火等级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仓库的耐火等级与面积应符合丙类仓库的相关规定,且中间仓库与所服务车间的建筑面积之与不应大于该类厂房有关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例如,在一级耐火等级的丙类多层厂房内设置丙类2项物品库房,厂房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6000m2,则该中间仓库与所服务车间的允许占地面积为4800m2,第个分区最大的允许建筑面积为1200m2,则该中间仓库所服务车间的允许建筑面积之与不应大于6000m2。假定在一层布置中间仓库,用于库房的建筑面积不能大于4800m2,且该库房要按仓库的要求划分4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200m2的防火分区;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仓库的占地面积与防火分区可按规定增加。

  (3)对于丁、戊类仓库,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仓库的耐火等级与面积应符合丁、戊类仓库的相关规定。

  注意:在同一座建筑内,整座建筑物必须采用同一的耐火等级,且该耐火等级要按仓库与厂房两者中要求较高者确定。例如,对于丙类仓库,均须采用防火墙与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楼板与生产作业部位隔开,并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

  5、简述对消防电梯现场进行功能检查时,需要进行操作的主要内容。

  (1)核查电梯检测主管部门核发的有关证明文件,检查消防电梯的载重量、消防电梯的井底排水设施。

  (2)测量消防电梯前室面积、首层消防电梯间通向室外的安出口通道的长度。面积测量值的允许负偏差与通道长度测量值的允许正偏差不得大于规定值的5%。

  (3)使用首层供消防人员专用的操作按钮,检查消防电梯能否下降到首层并发出反馈信号,此时其他楼层按钮不能呼叫消防电梯,只能在轿厢内控制。

  (4)模拟火灾报警,检查消防控制设备能否手动与自动控制电梯下降至首层,并接收反馈信号。

  (5)使用消防电梯轿厢内专用消防对讲电话与消防控制中心进行不少于2次通话试验,通话语音清晰。

  (6)使用秒表测试消防电梯由首层直达顶层的运行时间,检查消防电梯行驶速度是否保证从首层到可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1min。

篇三: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概念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概念、特征和法律后果是什么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概念、特征和法律后果是什么一、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概念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火灾发生后,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明火灾原因的基础上,依法对责任人承担何种责任进行认定的行为。依据《火灾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公安部37号令)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火灾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分为四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特征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具有三个鲜明的特点:一是主体的特殊性。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作出,公安消防机构是公安机关内部机构,因《消防法》授权而获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但同时,公安消防部队又是我国一支实行现役体制的部队,是我国武装警察组成部分。于是,我国的消防工作就形成了“军人执法”这一非常鲜明的中国特色。二是科学性。火灾发生后,事故现场因为火灾的毁灭性和火灾扑救对现场的破坏性,查明火灾原因成为一世界性的难题,需要通过科技含量相当高的技术手段实现,由此使建立在火灾原因调查基础上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也具有鲜明的科学性。三是事实上的准司法性。要正确认定责任,除要求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人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背景外(能够正确分析火灾三要素与火灾之间的事实因果关系以及全面掌握消防行政管理法规),还要求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人在熟练掌握归责原则的基础上,能够正确分析责任人引发火灾的行为(包括导致火灾蔓延、扩散的行为)与火灾损害后果之间法律上因果关系。而法律归责知识的掌握和对逻辑分析能力的要求,是法律职业人员的基本素质。三、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后果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法、民法或者刑法上的法律后果。火灾发生后,责任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必须通过刑事审判程序确认,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检方的一个证据而已,放火罪甚至没有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这一环节。因此,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产生任何刑法上的法律后果。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对象决定了其不可能产生民法上的法律后果。由于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之间出发点以及试图解决问题的差异,导致了过错认定和因果关系认定都有很大的不同,因此,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结论显然不能直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过错认定和因果关系认定。依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过失引发火灾尚未构成犯罪,应当接受警告、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根据此规定,可以归纳出责任人承担行政责任的要件是:责任人有引发火灾的行为,包括引起火灾和导致火灾蔓延的行为;责任人有过失这种主观过错;行为与火灾形成或蔓延之间有行政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有较严重的损失(由火灾本身的定义决定,火灾指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造成的灾难),但未达到失火罪和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立案标准。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恰恰是对责任人的过失和因果关系的确认,因此,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只是行政处罚所必经的程序、步骤,是行政处罚行为的中间环节,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公安消防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之一。实践中,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明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认定火灾责任的基础上,会直接依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是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中间环节性质的认可。因此,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独立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后果,即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并不是行政确认行为。以上就是我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概念、特征和法律后果所作的解答,火灾事故责任认定

  虽然不是行政确认行为,但会对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产生重要作用,也是司法机关判明责任的直接依据。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您到进行法律咨询。

篇四: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概念

  

  什么是消防责任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政责任有哪些?关于这?问题,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跟着?编?起来了解下。?、什么是消防责任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负有防?安全职责的单位负责?员,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拒绝执?,造成严重后果的的?为。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对违反消防管理的?为,消防监督机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如果有关单位或者?员,经消防监督机构提出的改正通知后,仍拒不执?,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九条的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拒绝执?,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消防责任事故罪如何认定(?)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全。(?)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且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拒绝执?的?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为的本质特征。1、所谓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了我国《消防条例》、《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仓库防?安全管理规则》、《?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2、经消防监督管理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拒绝执?。如?为?只是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但没有接到过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则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也不构成本罪。消防监督机构,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的专门负责消防监督检查?作的机构。3、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严重后果是由于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为引起的。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则不构成本罪。严重后果,通常是指造成了??伤亡、死亡或公私财产的重?损失。后果特别严重,?般是指造成多?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巨?损失。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有关规定,所谓重?伤亡事故,?般是指死亡??以上,或者重伤三?以上。所谓严重后果,既包括重???伤亡,也包括重?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般掌握在五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虽不?上述规定的数额,但情节严重,使?产、?作受到重?损失的,也应追究直接责任?员的处罚。(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般主体。?为?既包括?然?,年满?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的?,也包括单位。(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信的过失。这?所说的过失,是指?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理状态??。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在?常的?活中,我们应该对?些常?的法律知识有所了解,这样才能在我们需要帮助的时候运?法律知识来维护??权利。如果你还有其他的疑问,欢迎来店铺站进?法律咨询,我们将有律师给你提供专业的意见。

篇五: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概念

  

  《刑法》第?百三?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百三?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拒绝执?,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安全事故发?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站页?每年更新?次该罪名量刑标准:(2008年)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条 [消防责任事故案(刑法第?百三?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拒绝执?,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造成死亡??以上,或者重伤三?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森林?灾,过?有林地?积?公顷以上,或者过?疏林地、灌?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积四公顷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2015年)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产安全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百三??条、第?百三?四条第?款、第?百三?五条、第?百三?五条之?、第?百三?六条、第?百三?九条规定的?为,因?发?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重?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死亡??以上,或者重伤三?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安全事故的情形。实施刑法第?百三?四条第?款规定的?为,因?发?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重?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实施刑法第?百三?七条规定的?为,因?发?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实施刑法第?百三??条规定的?为,因?发?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款第?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重?伤亡事故”,对直接责任?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百三??条、第?百三?四条第?款、第?百三?五条、第?百三?五条之?、第?百三?六条、第?百三?九条规定的?为,因?发?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对相关责任?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死亡三?以上或者重伤??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实施刑法第?百三?四条第?款规定的?为,因?发?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款规定情形的,对相关责任?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实施刑法第?百三?七条规定的?为,因?发?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款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责任?员,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实施刑法第?百三??条规定的?为,因?发?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对直接责任?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死亡三?以上或者重伤??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款第?项规定情形,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第?条 在安全事故发?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三?九条之?规定的“情节严重”:(?)导致事故后果扩?,增加死亡??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百万元以上的;(?)实施下列?为之?,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员?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三?九条之?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导致事故后果扩?,增加死亡三?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采?暴?、胁迫、命令等?式阻?他?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第九条 在安全事故发?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百三?九条之?的规定,以共犯论处。第?条 在安全事故发?后,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进?隐藏、遗弃,致使被害?因?法得到救助?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百三??条、第?百三?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第??条 ?产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安全设备,或者明知安全设备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进?销售,致使发?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百四?六条的规定,以?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第??条 实施刑法第?百三??条、第?百三?四条?第?百三?九条之?规定的犯罪?为,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从重处罚:(?)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产经营活动的;(?)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三)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四)?年内曾因危害?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五)采取弄虚作假、?贿等?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六)安全事故发?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七)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实施前款第五项规定的?为,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三条 实施刑法第?百三??条、第?百三?四条?第?百三?九条之?规定的犯罪?为,在安全事故发?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第?四条 国家?作?员违反规定投资?股?产经营,构成本解释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或者国家?作?员的贪污、受贿犯罪?为与安全事故发?存在关联性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五条 国家机关?作?员在履?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滥?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重?损失的,或者徇私舞弊,对发现的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九?七条、第四百零?条的规定,以滥?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定罪处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作?员在依法或者受委托?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滥?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 对于实施危害?产安全犯罪适?缓刑的犯罪分?,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其?刑罚执?完毕之?或者假释之?起三年?五年内从事与安全?产相关的职业。

篇六: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概念

  

  目录

  摘要

  ...................................1一.

  区分消防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的必要性

  ................11、典型案例分析

  ...........................22、针对案例分析二罪区分的必要性

  ...................3二、消防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认定的区别

  ..................3(一)消防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的概念厘清

  ................41.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界定

  .........................42.失火罪的界定

  ............................4(二)

  犯罪主观及客体方面

  .......................51.犯罪客体区别

  .............................52.犯罪主观方面

  .............................三、区分二罪的现实意义和建议

  ......................(一)有利于公安机关立案

  ........................(二)有利于法院裁决及刑罚判定

  .....................结论

  ..................................参考文献

  ................................1、八

  、-前言

  目前我国对消防责任事故罪和失火罪的法律界定并不十分的完善,这有碍于

  公安机关展开工作,以及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司法机关对案例的审理和判决,所以加强我国消防责任事故罪和失火罪的法律的完善,有利于我国对公安机关立

  案时有法可依,司法机关在进行判决和案件定义的时候有依可循。

  消防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的比较

  摘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对法律的理解也越来越注重,过往人们只是简

  单地知道有某一项法律,但如今人们更加关注的是国家或者社会是否充分地发挥

  了该项法律的意义,并将其落实到了群众身上。

  火灾,一直以来都是全民所极力

  关注和设法避免的灾害,根据我国法律中对消防责任事故罪和失火罪的定义和解

  释,两者在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方面均有着较大的区别和差异。在火

  灾发生的情况下,对群众的生命以及财产安全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失火罪与消防

  责任事故罪的认定、立案标准、刑事判罚都有着不同。这也就意味着,不同的情

  况、不同的损失程度,对相关的被告人或是犯罪者都有着不同的刑罚标准,以及

  判定措施,那么为了体现出法律的公正和公平,厘清消防责任事故罪和失火罪的区别,有利于法院实施公平的裁决。

  本文将通过分析比对法定意义上消防责任事

  故罪和失火罪的法律定义和界定,从而了解其二者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方面

  的不同,希望本文对公安机关和有关执法部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

  :消防责任事故罪;失火罪;区别;认定

  一.

  区分消防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的必要性

  1、典型案例分析

  2013年

  5月

  16日上午,被告人任某甲在“唐潮渔村”进行屋顶防水施工,他

  既无做防水工程的资质,又无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下午

  14时许,由于任某甲在

  工作中操作不当,导致屋顶起火,进而引起整个饭店及周边房屋不同程度损毁,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经鉴定,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

  874410元。被告人任某甲的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重大

  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甲

  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持异议。1、本案事故的发生属一果多因,本次火灾发生

  的原因不仅因为被告人任某甲使用了明火,更是因为被害单位被修补的对象是彩

  钢,并且被害单位没有将防火措施安排到位。

  2、导发生火灾后,任某甲将水泼

  洒在火灾部位,并试图打开灭火器,并拨打了

  119报警电话。3、任某甲有自首

  情节。4、被告人任某甲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明显,建议对其判处缓刑。法院

  认为,被告人任某甲在对材质为彩钢的屋顶进行防水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

  的规定使用明火引起火灾,造成

  874410元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危害公

  共安全,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在明知自

  己无防水工从业资质的情况下从事该职业,酌定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

  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本案证据不符,故对辩护人关于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

  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能够当庭认罪,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被告人任某甲犯重大

  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针对案例分析二罪区分的必要性

  本案中,被告人任某甲使用了明火,更是因为被害单位被修补的对象是彩钢,并且被害单位没有将防火措施安排到位。

  虽然导发生火灾后,任某甲将水泼洒在

  火灾部位,并试图打开灭火器,并拨打了

  119报警电话。但是被告人任某甲在对

  材质为彩钢的屋顶进行防水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使用明火引起火

  灾,造成874410元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其行为

  属于工作过失,所以应当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进行裁决。

  二、消防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认定的区别

  (一)消防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的概念厘清

  1.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界定

  “根据刑法第139条中对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界定,消防责任事故罪指得是

  社会单位及自然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在消防监督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的时候,对通知书拒绝执行和认可,以此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人和单位将被法院判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对其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将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

  黎宏;重大责任事故罪相关问题探析

  [J];北方法学;2008年05期.P86-87期徒刑”。根据上文

  的案件中,事件的根本原因上是属于工作过失,被告人任某

  甲在对材质为彩钢的屋顶进行防水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使用明火引

  起火灾,造成874410元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构成重大

  责任事故罪,依据法律对该行为的界定,其属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范畴。

  2.失火罪的界定

  “失火罪,是指由于个人行为过失,并其后果对公共安全构成了危害,导致

  严重后果的行为”。失火罪在对于火灾原因认定的方面是以个人行为或行为不当

  来定论的,而从危害角度而言,行为人的不当行为引起的火灾如果危害到了公众

  的安危、公共环境的秩序,且造成重大后果的,则定论为失火罪,失火罪是过失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二)犯罪主观及客体方面

  1.犯罪客体的区别

  “对于失火罪而言,其犯罪损害到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失火罪的犯罪客体在

  生命、健康或者国家、社会重要公共财产方面没有固定的数量或者损害程度”。

  在实际层面上,失火罪的客体构成具有两个方面,一是其犯罪行为及其犯罪后果

  直接或者间接地危害、损害到了国家重要的公共设施或者社会重大的公共财产,二是其犯罪行为多不固定数目和性质的人群造成了身体、健康的损害,并对国家

  及社会的重大公共财产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其中对人和对公共财产的损害是

  并列关系,不分先后和轻重。基于火灾的形成和蔓延是需要借助于燃烧物、可燃

  物的,如果没有危害群众生命、健康或者国家社会的财务进行燃烧和损毁的,那

  么也不会构成犯罪,即:失火罪。所以一般情况下的失火罪是具有一定的损害范

  围和损害程度,单一地对特定人群的生命和健康或者财产造成损失的失火罪并不

  多见。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以及和失火罪相同的公共

  安全。消防工作一直以来都是国家和社会高度关注的社会话题,每年的消防事故

  安全问题屡屡发生,对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都构成了直接的威胁。我国对于消

  防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

  《消防法》,来规范消防工作的进行和工

  作的展开。当乡镇、县城一级的消防工作单位对已经发生的和潜在隐患的消防问

  周军;放火罪和失火罪[J];湖南消防;1997年01期.P102-103黎宏;论放火罪的若干问题[J];法商研究;2005年03期P64-65题无法处理时,应向上一级单位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被通知的个人和

  单位一级消防机构应尽快响应、坚决执行《通知书》中的内容,且由消防安全监

  督机构进行监管。每个社会公民都有及时消除消防隐患、遵守国家消防安全法的义务和使命。如果有些单位和公民一味的追求经济利益,触犯了国家对消防安全

  的相关法律法规,经有关机构进行劝阻无效后,或责令改正后,仍未采取整改和

  消除火灾隐患的单位,一旦发生火灾,其后果直接影响到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消防管理秩序,不但对自身有所经济损害,且危害到国

  家、人民、社会、法律。

  “在这一点上,消防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在侵犯客体上有着明显的区别。第

  一、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侵犯客体是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全,而失火罪只

  是针对公共安全”。第二、消防责任事故罪在其后果影响中,对于国家消防安全

  监督制度的影响是失火罪中未涉及的。

  第三、在消防责任事故罪中,存在火灾隐

  患的当地消防管理安全单位会向公众和有关个人提出整改要求,但在失火罪中,没有这一项。

  在案例中,任某甲侵犯客体是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全,而不是公共安

  全。其中原告方也没有及时消除消防隐患、遵守国家消防安全法,本次火灾发生

  的原因不仅因为被告人任某甲使用了明火,更是因为被害单位被修补的对象是彩

  钢,并且被害单位没有将防火措施安排到位。

  案例中被告人任某甲在对材质为彩

  钢的屋顶进行防水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使用明火引起火灾,造成

  874410元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属于工作过失,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全,所以应当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进行

  判定。

  2.犯罪主观方面

  “失火罪在主观方面主要是人为的过失和疏忽,指的是因为行为人的疏忽大

  意,以及处理过失。其主要的表现为,行为人当已经预知或察觉有可能发生火灾

  的情况下,因其不当的行为或思想上的疏忽未能保障安全,直接导致火灾的发

  生”。在失火罪主崔昌新;失火罪的构成要件及与相关罪的区别

  [J];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04观方面,其疏忽和过失是根据行为人对火灾危害结果的心态,张晶;马欣;消防责任事故罪疑难问题解期.P2-4[J];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01并非行为人对引发火灾行为的心态。

  例如在实际生活中,在明令禁止抽烟的场所

  抽烟,明令禁止明火的场所点火,行为人在该类场所明知故犯的行为导致了火灾,但导致火灾这一结果不是行为人希望发生的,这类情况则被定性为失火罪。但如

  经事实查明,并非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火灾,即:该

  类事件属于意外事故。如:地震、雷击等自然现象引发的火灾,则不涉及犯罪问

  题。

  “消防责任事故罪在主观方面主要是过度的自信,对整改通知书置之不理或

  拒绝整改。行为人在已经收到整改通知书,或已经察觉到有引发火灾的隐患的前

  提下,由于其过度的自信、侥幸的心理,最终未能保障安全,导致火灾的发生”。

  过度自信通俗来说,就是行为人明明已经知道可能会发生火灾,但仍旧抱着自信

  的心理,对火灾的发生持“有可能不会”,“也许不会发生”等心理,最后没有

  避免火灾的发生。在案例中,任某甲没有任何的工作资质的证明和证书,凭借着

  自己做了几年的实际操作经验,无意之中点燃了整个屋顶。任某甲自己这样的行

  为明明已经知道可能会发生火灾,但仍旧抱着自信的心理,对火灾的发生持“有

  可能不会”,“也许不会发生”等心理,最后没有避免火灾的发生。

  三、区分二罪的现实意义和建议

  (一)有利于公安机关立案

  “在消防责任事故罪中,其立案的标准是基于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以及对

  消防一旦其后果造成了

  管理监督部门发布的整改通知书有抵触且不执行的行为,一人死亡或者以上的人死亡包括三人以上重伤;

  其后果直接对社会公共财产、群

  众财产造成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损失的;其后果对于森林和灌木林等生态植被区

  造成火灾影响超过二公顷以上,生态植被地区造成四公顷以上的”。以上所有由

  其后果造成的损失、伤亡、绿地破坏等,但凡触及一条则会根据法律程序进行立

  案追诉。

  在失火罪中,其立案的标准是基于由于行文人的过失疏忽引发火灾,一旦其后

  果造成了一人死亡或者以上的人死亡包括三人以上重伤;

  其后果直接对社会公共

  财产、群众财产造成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损失的;

  其后果对于森林和灌木林等生

  [J];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

  苑书昕;浅谈我国刑法中的“消防责任事故罪”

  徐雪;浅议消防责任事故罪

  04期.P5-7[J];新西部(下旬?理论版);2011年08期.P6-态植被区造成火灾影响超过二公顷以上,生态植被地区造成四公顷以上的。

  以上

  所有由其后果造成的损失、伤亡、绿地破坏等,但凡触及一条则会根据法律程序

  进行立案追诉。

  根据消防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在立案标准中的异同,不难发现,在消防责任事

  故罪中,其立案的标准主要是基于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且拒绝执行造成的后果,而在失火罪中是基于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和疏忽造成的后果。

  (二)有利于法院裁决及刑罚判定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刑罚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引发的火

  灾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失火罪的刑

  罚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其造成的火灾影响不大、情节较为轻

  的则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在刑罚层面上,两者对其刑罚判处的年限和火灾的影响各有不同,消防责任事

  故罪中,一旦立案为本罪,那么其相关责任人将直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而这一点对于失火罪而言,只有当法律认定了行为人引发火灾的后果没有

  对社会公共财产和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损害或其情节较轻的情况下,才会判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消防责任事故罪中,对其特别严重后果也作出

  了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刑罚规定,同样的,在失火罪中,当行为

  人的行为被立案和确实为本罪后,将被直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两者在刑罚判处年限和判处标准上有着不同。

  “在裁判的社会意义层面上,一是对触犯法律的行为人给予法律的惩戒,使得

  行公共财产的危害的后果,认

  为人能牢记自身的过失和疏忽带给群众生命财产、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二是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司法机关不会随意对犯

  罪行为进行裁判,任何裁判都是有法可依的,区分二罪能够更好地彰显出法律的公平和公正,避免在裁决的过程中,被告人对法院的裁判提出异议,或是不接受

  法院的裁判怀有报复、负面心理。这对稳定社会秩序、推行守法合法的社会理念

  是不利的吕新强;消防责任事故罪客观要件辨析

  [J];安防科技;2011年06期P8-刘彬;向荣垠;办理消防责任事故案的经验和启示

  [J];法制与社会;2011年23期.P12-13结论

  消防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在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方面均有着较大的区别,以及立案的标准和刑罚的规定都有着差异。

  所以在有关执行部门和公安机

  关在进行刑事认定和立案的时候需要明确两者在法律意义上的定义,需要对其二

  者做出明确的分析和比较,详细地了解火灾发生时的情况,对于确实触犯了法律

  和恶意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人和单位应给予法律的严惩和处罚,但对于由于自然

  不可抗力造成的火灾,有关部门应在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对其做正确的判断。

  法律的意义,不在于刻意的限制人的行为和发展,而是保障社会安全、合法的发

  展和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对于犯罪,法律不会污蔑任何一个守法的公民,也不

  会使触犯法律的人逍遥法外。

  参考文献

  [1]黎宏;重大责任事故罪相关问题探析

  [J];北方法学;2008年05期.P86-8[2]周军;放火罪和失火罪[J];湖南消防;1997年01期.P102-103[3]黎宏;论放火罪的若干问题[J];法商研究;2005年03期.P64-65[4]崔昌新;

  失火罪的构成要件及与相关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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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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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2-4[5]张晶

  ;马欣;消防责任事故罪疑难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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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期.P5-7[7]徐雪;浅议消防责任事故罪[J];新西部(下旬.理论版);2011年08期.P6-[8]吕新强;消防责任事故罪客观要件辨析

  [J];安防科技;2011年06期.P8-[9]刘彬;;办理消防责任事故案的经验和启示[J];法制与社会;2011年23期.P12-13向荣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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