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具体实施意见7篇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具体实施意见 河南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20年4月20日河南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4月30日河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具体实施意见7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具体实施意见
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2020 年 4 月 20 日河南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0 年 4 月 30 日河南省委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设区市所辖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大、政府(办事处)、纪委(纪工委)担任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人员。
选拔任用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
第五条 县(市、区)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应具备《干部任用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坚决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熟悉基层情况,在基层安身安心安业,敢于打硬仗、扛重活、攻难关,善于做群众工作,具备运用群众语言、群众方式做好基层工作的能力素质;
(二)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镇工作“三结合”的重要要求,熟悉农村基层党的建设以及“三农”工作,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具有领导乡村治理、推进基层基础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能力;
(三)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熟悉城市基层党的建设、街道综合治理、新型城镇化建设等工作,应具有推动城市改革发展、加强基层治理、落实民生改善、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
第七条 提拔担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二)提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任一级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三年以上,一般应当具有四年以上工龄,其中,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文化程度的,应当具有一年以上工龄。
(三)提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乡科级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一般应有两年以上乡(镇、街道)领导工作经历或三年以上乡(镇、街道)工作经历。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要求。
(六)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是中共正式党员。
职级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乡(镇、街道)领导职务。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应当符合《干部任用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情形等。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
第九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
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注重从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选调生、乡(镇、街道)事业编制人员、驻村第一书记中选拔乡(镇、街道)领导干部。注重从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择优调任乡(镇、街道)领导干部。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条 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一条 县(市、区)党委或其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乡(镇、街道)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三条 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开展有关审核工作。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乡(镇)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
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六条 乡(镇)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与乡(镇)党委沟通协商后,由县(市、区)党委或其组织部门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乡(镇)党委主持,考察组说明换届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县(市、区)党委或其组织部门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 乡(镇)领导班子换届,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乡(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成员和其他乡科级领导干部;
(二)乡(镇)纪委副书记;
(三)乡(镇)党委政府内设机构、事业单位、县(市、区)工作部门和单位派驻乡(镇)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地或者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参加民主推
荐人员范围参照《干部任用条例》第二十一条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一条 存在《干部任用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 乡(镇)领导班子换届,由乡(镇)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委员根据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乡(镇)党委会议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市、区)党委或其组织部门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三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十四条 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要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同时把制度执行力和治理能力纳入考察内容。根据乡(镇、街道)工作实际,实行差异化考察,对乡(镇、街道)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以及在重大任务、重大斗争、关键时刻等方面情况的考察,深入了解解决基层群众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的能力和实效。
第二十五条 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考察干部。
第二十六条 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考察对象在乡(镇、街道)的,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大、政府(办事处)领导成员和其他乡科级领导干部、纪委(纪工委)副书记;
(二)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内设机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考察对象分管或所在机构工作人员,以及联系的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对象在乡(镇、街道)以外的,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分管工作范围的工作人员;
(三)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七条 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委(纪检监察组、纪工委)、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察机构、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委(纪检监察组、纪工委)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党工委)必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党组、党工委)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纪工委书记)签字。
第二十八条 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
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党委或其组织部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一定范围进行酝酿。
第三十一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由县(市、区)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二条 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县(市、区)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县(市、区)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党委委员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有《干部任用条例》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其中,第三项情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党委讨论决定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任免事
项,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 需要报设区市党委审批的拟提拔任职干部,必须呈报县(市、区)党委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县(市、区)党委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设区市党委组织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设区市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职
第三十六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三十七条 实行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参照《干部任用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实行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谈话制度。参照《干部任用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计算。
第八章 依法推荐和提名
第四十条 乡(镇)党委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和人大代表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乡(镇)党委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根据县(市、区)党委的提名意见,以乡(镇)党委名义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
推荐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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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具体实施意见
业单位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实施细则(0 2020 年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健全我企中层管理干部(以下简称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文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七)重点岗位定期轮岗、能上能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干部队伍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企业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第 四 条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中层管理干部能上能下。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企中层管理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会、妇委会及团委负责人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执行。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思想素质好,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
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和企业党委部署与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推动落实,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服务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强,工作实绩突出,有拟任职位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
(四)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团结合作,善于集中正确意见;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追求真理,淡泊名利,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一切以患者为中心,严于律己,清正廉洁。
第六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有拟任职位所必备的学历及职称;
(二)新提拔中层干部,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或相应工作经历);从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 (三)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达称职及以上,无违法违纪发生;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七条
中层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因工作需要,经企业党委会研究可破格或越级提拔。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中层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符合破格提拔的相关条件和情形。
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八条
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严格按照《干部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和程序。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可采取定向考察、聘任等形式。从外引进的干部,有相应职级任职经历者采取函询核查,征求原单位组织人事、纪检部门意见后,经企业党委会研究,可直接任用的形式;提拔任用的仍需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选拔任用;工会、妇委会、团委、党支部书记等,按相关章程规定选举产生。
第九条
分析研判和动议
(一)组织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中层管理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企业院党委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二)提出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企业党委直接或委托组织部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三)初步建议。组织部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结合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中层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个人向党委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四)形成方案。组织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和党委分管组织工作领导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 行沟通酝酿,并报企业党委会审定形成工作方案。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五)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干部职位出现空缺且院内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果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干部职位出现空缺,本企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第十条
民主推荐
(一)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二)组织部制定推荐方案,组成工作组,开展民主推荐工作。
(三)谈话调研推荐。组织部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干部名册等相关资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参加人员范围:企业领导成员、党委委员、纪委委员、部门负责人、职工群团代表,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四)会议推荐。企业党委主持召开推荐会议,提出有关要求, 组织填写推荐表。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参照谈话调研推荐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进行调整。
(五)根据实际情况和岗位情况,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经干部工作酝酿会研究,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六)因特殊需要,可以由企业党委推荐人选,报上级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一条
考察
(一)确定考察对象。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表现,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干部队伍结构、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同时党委主要领导、党委分管组织工作领导、分管领导意见,深入分析、比较择优,由组织部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提交企
业党委会审定。防止简单以票数、分数或者以学历、职称、头衔、荣誉等取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 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2. 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3. 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4. 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5. 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6. 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三)实地考察。
1. 组织部制定考察工作方案,由两名以上具有较高素质的同志组成考察组。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2. 通过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到考察对象所在科室进行实地考察,发放《干部选拔任用民主测评及征求意见表》,并采取个别谈话、面谈考察对象、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3. 根据干部职务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
4. 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等情况;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5. 个别谈话、征求意见和民主测评单位参照第十条范围确定,延伸到部门了解熟悉情况的职工参加谈话。考察对象是党外干部的,注重听取所属党派负责人或无党派人士代表的意见。
(四)征求廉政意见。就考察对象党风廉政情况听取企业纪委、监察室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审计部门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党委对干部一贯政治表现作出书面鉴定。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签字。
(五)提出建议。组织部结合考察材料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方案,向企业党委报告。
第十二条
讨论决定
(一)在讨论决定干部拟任人选前,应当充分酝酿。对于民主党派的拟任人选,应同时征求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人士的意见。
(二)中层干部任免事项,应当由党委会集体研究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1. 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2. 对拟任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
3.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4. 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5. 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6. 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7. 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8. 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三)企业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实践听取情况介绍并逐一发表明确意见,党委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企业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委员超过半数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党委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或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的情况;
2. 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 进行表决,以党委委员应到会人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干部任免决定。
(五)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任职
(一)任用中层管理干部,实行选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干部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二)任前公示制度。对拟任用干部在全企业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不包括发布公示的当天)。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向上级党委报告或征求意见的,应说明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直接办理任职手续;公示结果影响任职的,提请院党委会审议。
(三)试用期制度。新提拔任用中层干部,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提交企业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正式任职;不胜
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试用期满考核的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参照民主推荐和考察的范围进行。
(四)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企业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事项。组织部或协调相关院领导宣布任命,送干部到岗。
(五)任职时间。中层干部的任职时间,从党委会会议决定之日起计算。有选举产生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确定考察对象人选、讨论决定任免职、干部试用期满转正,必须经过企业党委会集体研究,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以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其中,确定考察对象人选、讨论决定任免职,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第四章
全程纪实
第十五条
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全程把关要求,如实记载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干部选拔任用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形成和保管以干部考察文书档案为基础的有关资料,全面客观反映选人用人全过程和相关责任主体履职情况。
第十六条
纪实工作实行“谁办理、谁负责”,做到客观真实、 贯穿全程、突出重点,简便管用,使每个干部的选任过程各环节可追溯、可倒查。
第十七条
对违反《干部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搞用人上不正之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重点纪实:
(一)在酝酿、讨论或决定有关干部任用事项时有意见...
篇三: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具体实施意见
古自治区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2020 年 1 月 6 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0 年1 月 11 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发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苏木乡镇、街道领导成员。
第四条 旗县(市、区)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提拔担任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二)提拔担任党政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在副科级领导岗位工作两年以上,一般应当有两年以上苏木乡镇、街道领导工作经历或者三年以上苏木乡镇、街道工作经历。
(三)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提拔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有三年以上党龄。
职级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之一;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八条 选拔任用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从嘎查村、社区、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选拔任用干部,注重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第三章 分析研判、动议、民主推荐、考察
第九条 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条 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苏木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情况,对苏木乡镇、街道领导班子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和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十一条 选拔任用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
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 苏木乡镇领导班子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由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组织,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苏木乡镇领导班子换届,参加谈话调研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为:苏木乡镇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苏木乡镇人大、政府领导成员;苏木乡镇内设机构、直属企事业单位及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定数量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所辖嘎查村、社区党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主要负责人;旗县(市、区)有关部门派驻机构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
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地区或者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街道领导干部人选,由街道办事处机关全体人员和所辖村、社区党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十六条 由旗县级以上机关交流提拔到苏木乡镇、街道任职的,民主推荐一般由机关全体干部和直属单位负责人参加。
由旗县级以上国有企事业单位交流提拔到苏木乡镇、街道任职的,民主推荐一般由本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十七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的苏木乡镇、街道领导干部人选,经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
第十八条 苏木乡镇、街道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旗县(市、区)党委或者党委组织部门推荐,作为考察对象;也可以由苏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推荐,报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条 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一条 苏木乡镇领导班子换届,由苏木乡镇党委根据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由苏木乡镇党委会集体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旗县(市、区)党委或者党委组织部门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时,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基本内容,把乡村振兴、社会治理、改革创新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苏木乡镇、街道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旗县(市、区)党委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三条 对苏木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书记拟任人选,由旗县(市、区)纪委会同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第二十四条 考察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考察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苏木乡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成员;
(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成员;
(三)苏木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委员;
(四)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五)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六)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六条 考察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委(纪检监察组)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察机构和审计、信访等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党工委、党组)书记、纪委(纪工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
第二十八条 考察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行为特征,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审核干部人事档案、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二十九条 旗县(市、区)党委或者党委组织部门应当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成考察组,考察组人数至少为两人。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具有较好思想政治素质、丰富工作经验并且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四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选拔任用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由旗县(市、区)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盟市党委组织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旗县(市、区)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党委委员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旗县(市、区)党委讨论决定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人选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当暂缓表决。
干部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二条 选拔任用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应当事前书面请示盟市党委组织部门:
(一)旗县(市、区)机构变动或者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即将离任前,确因工作
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次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或者一定时期内频繁调整干部的;
(三)因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况,暂时超职数配备干部的;
(四)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五)破格、越级提拔干部的;
(六)苏木乡镇、街道党政正职任职不满 3 年进行调整的;
(七)拟提拔任用人选因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或者提拔任职的;
(八)其他...
篇四: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具体实施意见
选拔任用实施方案 干部选拔任用实施方案(一):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活力与生机的用人机制,推进科级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为本单位各项事业全面快速发展提供组织保证。根据党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北京市人事局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应于本单位选拔任用科级干部。
第三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管干部原则;
2.人唯贤、德才兼备和岗位需要原则;
3.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主集中制原则;
6.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 导班子及党组履行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的职责,办公室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的条件
第五条 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任用条件:
1.决拥护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
学习和掌握邓小平理论,努力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要求,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以及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去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2.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从事党政和群团组织管理经验、能力,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3.爱本职工作,能干事,干成事,在实际工作中绩效显著;
4.有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5.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不滥用职权谋求私利;
6.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服从领导,服务企业,服务百姓,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群众威信较高。
第六条 拔任用科级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1.级干部要有专科以上学历;
2.科级干部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正式工龄;
3.拔任用正科级干部,必须在副科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以上;
4.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5.体健康。【干部选拔任用实施方案】
第三章 拔任用程序
第七条 到下列情况,通过公开竞争确定人选:
1.位出现人员空缺;
2.构调整、重组,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的;
3.规定进行职位轮换,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职位人选的;
4.他需要竞争上岗的。
第八条 拔任用科级干部,应遵循以下程序:
1.制竞争、竞职上岗方案;
2.布选拔任用通知;
3.织符合条件者报名;
4.织报名人员竞争、竞职上岗演讲,并进行民主测评。
5.据测评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6.被考察对象进行德、能、勤、绩、廉全面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提出拟任人选;
7.公示;
8.公示期满后,经领导班子及党组研究审批,报相关部门备案,并公布任命结果。
第四章
交流轮岗
第九条 建立科级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交流轮岗的对象主要是:
1.因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
2.需要通过交流轮岗丰富工作经验、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的;
3.在一个部门工作时间长、按照规定需要交流的;
4.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和轮岗的。需要交流轮岗的科级干部,在征求主管领导意见的基础上向领导班子、党组通报,然后由领导班子、党组统一安排、调配。干部的交流轮岗要有利于对干部的培养,有利于工作的推进,有利于干部发挥所学专业和工作的连续性。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1.准个人决定干部任用,个人不能改变领导班子集体做出的决定;
2.组织研究同意之前,不准向任何人泄漏任何情况;
3.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4.导干部不准要求选拔任用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它亲属。
第十一条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按下列规定实行有效监督:对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申诉;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认真执行本《细则》,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任人唯贤,搞“五湖四海”,严格执行组织纪律和办事制度,自觉接受
党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细则》由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干部选拔任用实施方案(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方案
2009 年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建立健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实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精神,立足工作需要和我校干部队伍实际,注重选拔和锻炼一批优秀年轻干部,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科级领导干部队伍,特制定 2009 年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方案。
一、选拔任用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2、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3、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6、坚持依法办事原则;
7、坚持用人与管人、管人与管事相结合原则。
二、岗位职数设置
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依据四川省人事厅核定的岗位设置方案,严格执行学校党委常委扩大会审定的科级领导岗位职数,具体岗位职数另行文。
三、工作机构、工作时间和适用范围
1、成立学校科级领导干部选任工作组,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具体实施。工作组组长由分管组织干部工作和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党委组织部部长和人事处处长担任。
科级领导干部选任工作组内设 2 个工作小组,其中,党群系统及党政合署办公职能部门的科级领导干部选任具体工作由党委组织部牵头,人事处协助;行政职能部门和学院等业务单位的科级领导干部选任具体工作由人事处牵头,党委组织部协助。
2、2009 年 11 月下旬至 12 月下旬开展科级领导干部选任工作。
3、本方案适用于学校 2009 年科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报名和被推荐对象范围为学校
在岗教职工。临床医学院/附属医院相关科级领导干部、校团委副书记已任用,不在本次选拔任用范围。
四、选拔任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熟悉我国教育、卫生及中医药工作方针、政策和法
规,具有运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立志献身中医药事业,爱校爱岗敬业,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工作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成绩突出,执行力好。
3、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善于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真话,办实事,求实效;
4、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创新意识,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好的群众基础,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正确行使权力,严格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作风正派,以身作则,师德高尚,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心胸开阔,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和公认度。
7、身体健康,近 3 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二)任职资格
1、任职年限要求
科长:由科级副职提任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满两年以上;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现任主任科员职务的,不作任职年限要求。
副科长:由科员提任的,应当在科员岗位工作满三年以上;无担任科员经历的,应当在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作满三年以上;现任副主任科员职务的,不作任职年限要求。
2、学历要求
选拔任用的科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35 岁及以下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年龄要求
选拔任用的科级领导干部,年龄不超过 49 岁。
4、其他要求
提任党委职能部门、学院办公室和学生科的科级领导干部,以及党政合署职能部门中与党务工作关系密切的科级领导干部,应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科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应坚持逐级提拔的原则,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和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应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本次科级领导干部选任的年龄和任现职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个人申报和组织推荐截止日,即 2009 年 12 月 1 日。
五、工作程序
1、广泛动员。召开干部动员大会,对开展 2009 年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广泛动员。
2、公布岗位。通过召开动员会、下发文件、党务校务公开栏及校园网向全校发布公告。
3、个人申报与组织推荐
(1)个人申报:个人申报应填写报名登记表,每人可填报两个岗位,并注明是否服从组织安排;
(2)组织推荐:根据任职条件要求,结合工作需要,由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听取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意见后,提出推荐名单。
4、资格审查。由科级领导干部选任工作组进行资格审查。
5、民主推荐与民主测评。召开民主推荐和测评会,对符合选拔任用条件的报名对象和被推荐对象采用无记名填写推荐表和测评表的方式进行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
6、确定考察对象。在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的基础上,分别在党委书记会和校长办公会上酝酿,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按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确定考察对象。
7、组织考察。制定考察方案,成立考察组,发布干部考察预告,采取个别听取意见方式实施考察。考察内容包括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等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8、讨论决定。根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和组织考察情况,党委书记会负责审议党群系统及党政合署职能部门的科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建议名单,校长办公会负责审议行
干部选拔任用实施方案(三):2014 干部选拔任用方案
第 1 篇:干部选拔任用方案
为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选拔任用条例》),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公务员法》和《选拔任用条例》为依据,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安监事业和谐发展的总体目标,以培养人才、提高素质、激发活力、推动工作、开创机关建设新局面为重点,坚持尊重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民主推荐与组织考察相结合、群众公认与注重实绩相结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着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形象好的干部队伍,为我省安监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拟配备干部职位
正处级领导职务 4 名:宣传教育处处长 1 名、监督管理三处处长 1 名、纪检监察室主任1 名、监察专员 1 名。
副处级领导职务 4 名:监督管理二处副处长 2 名、应急救援办公室副主任 1 名、人事处副处长 1 名。
处级非领导职务 6 名:调研员 3 名、副调研员 3 名。
三、竞争上岗和推荐选拔人员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一)被推荐的人员须具备《选拔任用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等政治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爱岗敬业,在安全监管事业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4.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以及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顾大局识大体,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起工作。
(二)任职资格
1.身体健康,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正处级领导干部,要求副处(含非领导职务)任职满两年以上;副处级领导干部,要求主任科员任职满三年以上;调研员,要求副处级(含非领导职务)任职满四年以上;副调研员,要求主任科员任职满四年以上。干部任职截至时间 20xx 年 8 月 31 日。
3.在近三年年度考核中被评为称职等次以上。
4.选任正处级领导干部的年龄为 55 周岁以下(即 19xx 年 8 月 31 日以后出生);选任副处级领导干部的年龄为 50 周岁以下(即 19xx 年 8 月 31 日以后出生)。
5.特别优秀,符合《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破格越级提拔任用办法(试行)》规定的年轻干部可以破格提拔。
四、选拔的程序和方法
此次处级领导职务选拔除监察专员外采取竞争上岗、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处级非领导职务选拔采取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方法进行。
第一步,8 月 11 日上午,召开动员会,公布职位。
第二步,8 月 12 至 14 日,...
篇五: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具体实施意见
源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济源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济源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关于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发[2015]5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好干部标准 1.严格人选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认真贯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切实防止重才不重德、重德不重才两种错误倾向,着力解决干部标准执行偏差问题。
2.正确评价使用干部。坚持全面历史辩证地看干部,注重看现实表现和实际能力,看一贯表现和全部工作,坚持选用靠得住、干得成、讲规矩的干部,不简单以一时一事取人,不唯票、唯分、唯 GDP、唯年龄及任职年限取人,不单纯地为结构降格以求。
3.贯彻“三严三实”要求。坚持按照“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的要求选用干部,推动各级领导干部把“三严三实”作为修身做人用权律己的基本遵循、干事创业的行为准则。
二、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把关作用 4.强化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和主
导作用。落实党管干部原则,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充分发扬民主有机结合起来,广泛听取意见,拓宽选人视野,通过综合考核、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多种方式和渠道发现识别优秀干部;通过发挥党组织的主导作用和组织(人事)部门的职能作用,始终严格标准,严守程序,严把资格,把好动议关、确定考察对象关、讨论决定关、监督检查关,实现优中选优,量才使用,人岗相适。
5.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党组、党工委)要发扬党内民主,坚持充分酝酿、集体决策,防止一把手和少数人说了算;班子成员要增强角色意识和政治担当,防止做老好人,不作为。干部议题要安排充裕时间,保证与会成员能够详细听取有关情况介绍,深入讨论,充分发表意见,落实党委(党组、党工委)主要负责同志末位表态制度。
6.党委(党组、党工委)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坚持讲原则,讲公道,讲标准,重实践,顶得住人情压力,切实防止和纠正干部选拔任用中的“四唯”现象。
三、规范干部选用前期工作 7.注重发挥平时考核作用。坚持近距离接触干部,坚持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导向,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了解干部,切实改变不考察不去了解干部,不提拔不与干部谈话,不调整很少与干部接触的现象。动态监测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运行情况,把经常性考核和干部选拔任用紧密结
合起来,积累有关信息,为干部选拔任用提供坚实基础和充分依据。
8.完善干部年度综合考核办法。按照统筹考核、综合评价的原则,健全组织(人事)部门牵头抓总、职能部门统一联动、考核结果共同运用的干部评价机制。坚持分类考核,科学准确地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既要评优激励,又要发现问题,切实发挥年度综合考核的作用。
9.突出干部“德”和作风的考核。进一步细化“德”的考核内容,完善考核程序,对干部的“德”进行全方位、多角度考核。加大作风考核力度,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加大对宗旨观念、工作作风、服务群众的考核力度,推行干部任前考廉制度,引导各级领导干部自觉加强作风养成。
10.探索推进无任用推荐。利用年度综合考核、集中学习、召开会议等时机开展无任用推荐,把推荐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11.探索建立干部综合信息库。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分类梳理年度综合考核、目标绩效考核、干部考察、巡察、专项业务工作考核等情况,汇总入库,强化考核信息分析。
12.加强综合分析研判。依托干部综合信息库和平时了解的情况,认真分析领导班子运行情况和配备需求,听取分管领导和所属单位主要领导对班子调整配备的意见建议,为干部选拔任用提供基础和依据。
13.规范干部选用动议。党委(党组、党工委)或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干部选拔任用动议。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年度综合考核、无任用推荐的情况、综合分析研判评价意见等平时掌握情况,汇总有关方面意见建议,通盘考虑、分析比较、层层筛选提出选拔任用有关职位的初步建议;涉及领导班子换届、机构改革等集中批量选拔任用干部时,应就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建议。探索建立领导干部职位说明书,明确正职、关键岗位及其他领导职位的素质和能力标准,推行同岗比选,把干部放到更适合发挥特长的岗位上去,努力实现领导干部与工作岗位的最佳匹配。
14.充分沟通酝酿。初步建议报党委(党组、党工委)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应在党委(党组、党工委)主要成员中沟通酝酿。市管干部的拟选拔任用建议应召开市委书记、副书记和分管组织、纪检工作的常委等五人小组会议酝酿形成工作方案。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可以在工作方案中提出意向性人选。意向性建议人选可等额提出,也可差额提出。
四、改进民主推荐 15.提高民主推荐的科学性、真实性。积极改进方式方法,合理确定参加推荐人员范围,切实解决拉票和推荐结果
失真问题。民主推荐前,应制定岗位需要、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界定推荐人选的标准、条件,但不得明确指定具体人选。探索完善实名制推荐干部的做法。
16.规范二次会议推荐。领导班子换届时,可以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个别提拔任职,要从严把握二次会议推荐,经考察组和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党工委)分析研判,确需二次会议推荐的,应书面报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二次会议推荐提名人选的数量应当多于拟提拔人数。
17.注意改进个别谈话推荐方式方法。鼓励干部认真负责地向组织推荐合适人选,如实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充分说明推荐理由,防止简单地只推荐人选。
18.注重分析民主推荐结果。分类统计民主推荐结果,注重看领导班子的推荐情况。出现推荐得票结果与组织(人事)部门掌握的情况差别较大,推荐结果过于分散,有关于推荐工作的举报等情形时,应深入了解,调查核实,注重甄别老好人得票较高,敢于坚持原则、默默无闻做事的干部得票较低等情况,切实把民主推荐结果与干部德才素质、一贯表现、岗位匹配度和工作需要等结合起来,防止简单以票取人。
19.强化党组织推荐责任。下级党组织要认真负责地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或掩盖问题,严
禁借机把不符合条件的干部推荐交流出去,防止带病提拔。
五、着力考准考实干部 20.把好考察对象人选关。对考察对象建议人选,要认真征求纪检监察等执法执纪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和单位党组织的意见,充分运用巡察成果,切实做到把关在前。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落实纪检监察领导干部的提名和考察。涉及非中共党员干部人选的,认真听取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21.严把确定考察对象卡点。拓宽考察的渠道,抓住干部的重点行为特征,把干部的重大贡献和重大失误作为考察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一个地方和单位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实绩显著的干部要优先使用。除《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情形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得确定为考察对象:有“一票否决”等影响提拔任用问题或有重要问题的反映、线索具体需要核查的;对所在地方和单位不断出现安全事件、腐败案件,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不力,或任期内经济社会发展位次大幅下滑负有主要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履行党建工作责任不力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若干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实施意见被通报不满 1 年的。
22.保证考察工作质量。考察人员要引导谈话对象真实反映情况,重点了解干部个人主导,反映干部实际品行、能
力、水平的实例、实事。同时,要注意了解干部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严格履行考察程序,坚持时间服从质量,不搞突击式考察。
23.加强对考察对象的监督。对拟提拔担任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人选和拟平级转任重要职务人选的考察对象,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方可提交研究。探索在干部居住地考察公示。干部考察和提交研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 10 天,注意听取方方面面的反映和意见。
24.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客观准确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严防干部考察走过场、搞应付,对考察失真失实、不负责任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25.注重了解干部的作风和廉政情况。组织考察对象认真填写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如实报告家庭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等情况。要深入干部的工作圈、交往圈、生活圈,听取各方面意见,注重了解干部道德品行、生活作风和廉洁自律情况。认真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发现明显不一致或有人举报的,及时核实,对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情节严重的,不得提拔任用。各级党委(党组、党工委)向上级报送拟提拔重用人选时,要对其廉洁自律情况严格把关,作出结论性评价,切实防止带病提拔。
26.严格干部档案审核。重点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档案信息,不放过任何疑点。发现档案涂改、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的,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一律暂缓考察并停止任职程序。
27.对干部任职公示期间收到的有关问题反映,要按规定认真调查核实,没有查清之前,不得办理任职手续。
28.落实干部任职谈话制度,加强干部任前教育。对新任职干部要开展廉政谈话,新任职的党政正职要接受党性教育。
六、加强培养与管理 29.注重干部实践锻炼。对那些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干部,通过必要的台阶、递进式的历练和培养,压担子、接地气,有计划地放在基层或艰苦岗位上锻炼。选派市直机关优秀年轻干部到镇、街道任职或挂职锻炼。
30.拓展干部选任渠道。加强干部跨条块跨领域交流,尝试打破身份界限选派机关干部到企业担任党建指导员(特派员),探索建立从优秀村干部、企业管理人员中选拔镇、街道副职或科级干部的新机制,让社会各阶层人员都有成长成才、脱颖而出的机会。
七、强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 31.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利用巡察开展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检查的办法,健全举报网络,坚决
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选拔任用干部“十严禁”“五个一律”等纪律要求,坚决抵制和防止跑风漏气、讲人情落好人、不敢担当、推卸责任等不良行为。
32.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倒查机制。凡出现带病提拔、突击提拔、违规破格提拔等问题,都要倒查选拔任用过程,发现隐情不报、违反程序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不仅要严肃查处当事人,而且要坚决追究时任党委(党组、党工委)主要领导成员、分管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推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制度,对个人署名推荐,酝酿、讨论决定时每个班子成员的意见等重要情况,真实记录,为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提供依据。
篇六: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具体实施意见
dash; 1 — 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四川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央、省委、市委有关规定,结合武胜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干部(不包括按科级和管理八级以上职员配备的干部),是指全县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委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群团机关以及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部门下属事业单位的中层干部。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性质与限额、职务名称与职数范围配备、调整干部,不得混岗任用中层干部。
第四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
— 2 — (一)信仰坚定、政治过硬,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业务水平突出,实践经验丰富,有胜任中层干部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专业素养; (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试用期满已转正,且近一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个人身份(岗位)应与拟任职务要求相对应,有特殊规定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从事党务、政工人事工作的中层干部须为中共正式党员;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及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选拔任用为中层干部: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人员人事管理回避规定》规定的回避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任免审批权限 第五条
中层干部任免审批权限:
(一)县级机关(参公单位)中层干部的任免报县委组
— 3 — 织部审批,其中:县公安局中层干部任免由县公安局党委审批;乡(镇)机关中层干部的任免由乡(镇)党委审批,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二)县级、乡(镇)事业单位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其中:学校(幼儿园)、县级医疗机构和卫生院的中层干部任免分别由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审批,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政法系统中层干部任免前,需由干部所在单位报县委政法委审核同意。其中:县公安局中层干部任免由县公安局党委审批,报县委政法委备案。
(四)县纪委监委派驻(出)部门纪检组、乡镇监察室中层干部,由县纪委监委审批,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章
任免程序和管理 第六条
部门(单位)因工作需要拟调整配备中层干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动议。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本单位中层干部职数缺额情况,适时提出调整配备中层干部的建议。提出建议之前,严格按规定审核干部人事档案。
(二)民主推荐。按照谈话调研推荐,党组(委)研究确定进入会议推荐人选、会议推荐、党组(党委)研究确定
— 4 — 考察对象等程序进行;拟任中层岗位因推荐人数较多,可采取竞争(聘)上岗方式进行(根据工作需要设计笔试、竞职演讲等环节)。参加个别谈话及会议推荐人数均须达到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组织考察。部门(单位)党组(党委)组建考察组对拟新任人选采取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考察。县纪委监委驻本部门(单位)纪检监察组须出具书面党风廉政意见。
(四)讨论决定。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根据会议推荐情况,研究确定拟任职对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并形成决议。
(五)任前公示。拟提拔担任中层干部的人员,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在本单位对拟任用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六)报送审批。确定拟任职人选、考察及公示期满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即附件 14):干部任免的请示(拟任职干部考察报告、驻本部门(单位)纪检监察组对拟任人选的党风廉政意见、中层干部职务调整表、中层干部任免审批表),附件 1 至 14 各单位需整理形成专卷存档待查。各单位任免干部前,或向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干部任免请示前,须征求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的意见,其中:县级各部门、县直属事
— 5 — 业单位派驻各乡镇机构的中层干部任免前,须书面征得派驻机构所在乡镇党委同意。
(七)研究批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研究后,行文批复。
(八)任职。经批准后,按规定办理任职手续,部门(单位)党组织应及时组织开展任前谈话和廉政谈话。
第七条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任职务:
(一)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民主测评“不称职”票数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认定应当免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受到组织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按规定应当免职的; (四)政治表现不合格、不担当不作为,经组织认定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 (五)工作需要或者其它原因,应当免去现任职务的。
第八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近亲属指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单位科级领导干部的亲属不得在本部门(单位)担任该领导分管股室、下属单位重要职务及单位组织(人事)、审
— 6 — 计、财务、项目管理等重要岗位的中层职务。
第五章
纪律和监督 第九条
各党组(党委)在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和议事规则,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不允许个人说了算。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委巡察办等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中层干部选任情况进行监督,凡未经审职数限额和编制性质,以及不按规定条件、程序选任中层干部的,其职务不予确认,并责令纠正,派驻各部门(单位)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凡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或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谈话调研推荐情况记录表 2.会议推荐表(AB 票)
3.民主测评及征求意见表
— 7 — 4.干部人事档案任前审核登记表 5.考察谈话提纲 6.集体面谈提纲 7.干部考察纪实表 8.干部政治表现专项测评表 9.谈话调研推荐情况汇总表 10.会议推荐情况汇总表 11.民主测评情况汇总表 12.考察谈话情况汇总表 13.考察人选公示 14.关于 XXX 等同志任职的请示(模板)
— 8 — 附件 1 谈话调研推荐情况记录表
推荐职位:
序号 谈话人 推荐人选 姓名 现任职务 现任 职级 人选 1 人选 2 人选 3 人选 4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考察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 9 — 附件 2
A 票
会 议 推 荐 表 (以姓氏笔画为序)
推荐职位:
推荐人选 是否同意作为此 推荐职位的补充人选 姓
名 现任职务 同意 不同意
填表说明:
1.请在每位现有推荐人选对应的“同意”、“不同意”栏选择一项划“√”,多划无效。
2.可以另行推荐符合条件的其他人选,请在预留的空白处填写其他人选的姓名及现任职务,并在“同意”栏划“√”,同时否定一定数量的现有推荐人选。
3.同意现有推荐人选和另行推荐的其他人选的总数不得超过推荐职位数,否则按废票处理。
4.A 票由科级以上干部填写,B 票由其他干部填写。
— 10 —
B 票
会 议 推 荐 表 (以姓氏笔画为序)
推荐职位:
推荐人选 是否同意作为此 推荐职位的补充人选 姓
名 现任职务 同意 不同意
填表说明:
1.请在每位现有推荐人选对应的“同意”、“不同意”栏选择一项划“√”,多划无效。
2.可以另行推荐符合条件的其他人选,请在预留的空白处填写其他人选的姓名及现任职务,并在“同意”栏划“√”,同时否定一定数量的现有推荐人选。
3.同意现有推荐人选和另行推荐的其他人选的总数不得超过推荐职位数,否则按废票处理。
4.A 票由科级以上干部填写,B 票由其他干部填写。
— 11 — 附件 3 民主测评及征求意见表
姓名:
现任职务:
测 评 项 目 评 价 意 见 总体评价 优秀(
)
称职(
)
基本称职(
)
不称职(
)
综 合 测 评 德 优秀(
)
良好(
)
一般(
)
较差(
)
能 优秀(
)
良好(
)
一般(
)
较差(
)
勤 优秀(
)
良好(
)
一般(
)
较差(
)
绩 优秀(
)
良好(
)
一般(
)
较差(
)
廉 优秀(
)
良好(
)
一般(
)
较差(
)
专 项 测 评 忠诚干净担当
优秀(
)
良好(
)
一般(
)
较差(
)
主要特点与 不足
填表说明:
1.每一栏目各选项只能选一项,请在相应选项后的()内划“√”;进行综合测评时,请结合测评对象在主动担当作为,抓意识形态工作、学法守法用法、落实环境保护监管和安全生产职责以及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河长制等方面情况作出评价;
2.“主要特点与不足”内容较多时,可另附纸张填写。
— 12 — 附件 4 干部人事档案任前审核登记表
姓 名
工作单位 及职务
单位党组(委)审核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考察组 意见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13 —
附件 5 考察谈话提纲 (供参考)
按照干部考察工作相关规定,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经
党委(党组、部务会、班子会、主任办公会)会议研究,确定XXX同志为XXX中层干部考察对象。现与您谈话,请您谈谈以下几个方面的意见:
1.您是否同意XXX同志作为XXX中层干部拟任人选? 2.若同意,请您简要介绍一下XXX同志的德才表现、党风廉政情况和主要不足。(注意突出政治标准,介绍该同志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表现,是否存在不良反映?)
3.您是否听到关于XXX同志的不良反映? 4.请问您是否还有需要补充的? 注意:对谈话中发现的苗头性问题要有针对性地了解。
(各考察组应根据具体情况酌定)
— 14 — 附件 6 集体面谈提纲
1.请你介绍一下你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2.请你介绍一下你在现任岗位上的主要工作情况。
3.请你介绍一下你的主要特点和不足。
4.请你介绍一下你的家庭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
5.请你介绍一下你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和个人廉洁自律的情况。
6.你有没有需要向考察组特别说明的情况和问题。
7.考察中,有同志反映你存在方面问题或不足:
一是
; 二是
。
现在反馈给你,请谈谈你自己的看法。
— 15 — 附件 7 干部考察纪实表
考察任务:推荐考察拟任 XX 中层干部 X 名 考察时间:2020.XX.XX 项
目 工
作
纪
实 考察组成员 组长:XX
成员:XX、XX、XX
考察组工作会议 2020.XX.XX 中午 XX:XX,考察组全体成员参加。
谈话调研推荐 2020.XX.XX 上午 XX:XX 考察组汇总谈话调研推荐情况:XX 同志得 XX/XX(XX/XX)票。
会议推荐 及民主测评 2020.XX.XX 上午 XX:XX 考察组汇总会议推荐情况:xx 同志得 XX/XX(XX/XX)票;民主测评中 XX 同志总体评价“优秀”率为 100%,各单项测评项目“优秀”率分别为:德(XX%)、能(XX%)、勤(XX%)、绩(XX%)、廉(XX%)、忠诚干净担当(XX%)。政治表现专项测评合格。
考察公示
XX.XX 至 XX.XX 专项调查 无(如“有”,如实填写)。
查阅干部档案 2020.XX.XX,XXX、XXX 同志查阅干部档案。
集体面谈 2020.XX.XX 下午 XX:XX 进行集体面谈。
— 16 — 考 察 组 讨 论 情 况
XX(组长):现在对 XX 同志谈话了解情况进行综合汇总分析,请各谈话小组全面介绍情况,包括党风廉政方面是否听到有不良反映。
XX:德才表现(略)。在考察过程中,均未听到 XX 同志在党风廉政方面有不良反映。
XX:
XX:
考 察 组 意 见
XX(组长):综合分析考察情况,是否赞成 XX 同志作为拟任XXX 人选,请大家发表意见。
XX:从谈话了解情况综合分析,若下一步县纪委反馈考察对象党风廉政方面没有发现有影响提拔使用的问题,同时,也未通过其他渠道发现有影响提拔使用的问题,我赞成 XX 同志作为拟任 XXX 人选。
XX:意见同上,赞成。
XX(组长):我个人也赞成。综合谈话了解情况和大家的意见,考察组一致同意 XX 同志作为拟任 XXX 人选,形成考察报告。
考察组成员(签名):
2020 年 XX 月 XX 日
(与考察材料时间一致)
— 17 — 附件 8 干部政治表现专项测评表
姓名:
现任职务:
日期:
年
月
日
测评项目 评
价
标
准 评价意见 好 较好 一般 差 政治忠诚 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四个服从”,不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篇七: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具体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党委,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高等学校党委: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党管干部原则,自治区党委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经自治区党委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实施办法》是我区乡镇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此次修订的《实施办法》,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贯穿始终,体现了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强乡镇领导班子建设的新精神新要求,体现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吸收了我区乡镇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新实践新经验,衔接近年来出台的相关新政策新法规,回应乡镇干部队伍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于建立科学规范的乡镇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乡镇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使乡镇领导班子更好地担当起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任,具有重要意义。
全区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和严格执行《实施办法》,用以统一思想、规范工作、解决问题,切实做到严格按原则办事、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履行好选拔任用乡镇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不断完善乡镇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乡镇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确保选拔任用乡镇领导干部的正确方向。要突出政治标准,提拔重用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干部进入乡镇领导班子。要坚持事业为上,拓宽选人视野,激励担当作为,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要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强化纪律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乡镇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中的不正之风。要完善相关制度,围绕建立健全乡镇干部素质培养、知事识人、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奖励惩罚体系,推动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乡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机制。要切实加强对乡镇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实施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进一步提升《实施办法》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各地在执行《实施办法》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党委。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2020年 1 月 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乡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坚持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选拔任用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乡镇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适应新时代农村改革发展稳定需要,具有领导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能力,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作风扎实、精干高效、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乡镇党委、人大、政府和纪委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乡镇其他科级领导干部和乡镇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乡镇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选拔任用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 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定理想信念,对党忠诚,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本地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三)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胜任乡镇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有推动农村改革发展、带领群众脱贫致富、引领乡村振兴的能力本领,有基层实践经验,热爱农村工作,安心基层,艰苦创业,能干事、会干事、干成事。
(四)宗旨意识强,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群众批评和监督,善于做群众工作,能够妥善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五)能够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民主作风好,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六条 提拔担任乡镇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一)一般应当具有 3年以上工龄。
(二)提任乡镇党政正职的,应当担任乡科级副职 2年以上,或者任三级、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 2 年以上,或者现任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2 年以上;一般应当有 2 年以上乡镇领导工作经历或 3年以上乡镇(街道)工作经历。提任乡镇党政副职的,一般应当担任一级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 3年以上。
(三)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选拔民族自治县、边境县(市、区)、艰苦边远地区的乡镇和民族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优秀村“两委”干部担任乡镇党政领导职务,文化程度可以适当放宽。
(四)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要求。担任乡镇党委主要领导的,应当具有 3年以上党龄;担任乡镇党委委员的,应当具有 2 年以上党龄。
职级公务员担任同级别乡镇党政领导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选拔选调生担任乡镇党政领导职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越级提拔担任乡镇党政领导职务。破格、越级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可以破格、越级提拔的情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突破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六条第六款规定的资格要求。破格、越级提拔担任乡镇党政领导职务的,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设区市党委组织部同意。
第八条 乡镇党政领导干部,既可以从乡镇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乡镇机关以外的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选拔任用。根据乡镇领导班子建设的实际需要,还可以按照有关政策要求,从优秀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大学生村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中选拔任用。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注意从本地成长的优秀乡镇公务员、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选调生、有农
村工作经验的优秀干部中选拔。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乡镇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与方法
第九条 选拔任用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提出动议:
(一)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应当深化对乡镇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乡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县(市、区)党委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二)县(市、区)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乡镇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乡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三)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日常了解掌握的情况,对乡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乡镇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四)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将初步建议向县(市、区)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汇报,根据主要领导成员意见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要严格把关。
第十条 选拔任用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 1年内有效。
乡镇领导班子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乡镇领导班子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一条 乡镇领导班子换届时,民主推荐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与乡镇党委沟通协商后,由县(市、区)党委或者组织部门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乡镇党委主持,考察组说明换届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县(市、区)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参加谈话调研推荐的人员一般为:乡镇党委成员,乡镇人大、政府领导成员,纪委领导成员,乡镇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乡镇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乡镇党委直属有关党支部(党总支部、党委)主要负责人,乡镇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述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参加民主推荐会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二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第十一条有关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乡镇或者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由县级以上机关提拔交流到乡镇担任领导职务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关于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的程序和范围规定执行。
民主推荐乡镇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参照上述所列范围确定,也可以在内设机构范围内进行。
第十三条 选拔任用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严格考察:
(一)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乡镇领导班子换届,由乡镇党委书记与副书记、组织委员、纪委书记根据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乡镇党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乡镇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由县(市、区)党委或者组织部门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二)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必须依据乡镇党政领导职务选拔任用条件和职责要求,突出政治标准,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全面考察其德、能、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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