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地区立法工作调研报告6篇

时间:2022-11-17 13:45:11 浏览量:

西北地区立法工作调研报告6篇西北地区立法工作调研报告 独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据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西北地区立法工作调研报告6篇,供大家参考。

西北地区立法工作调研报告6篇

篇一:西北地区立法工作调研报告

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据我所知, 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 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 也不包含为获得西南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

 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己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学位论文作者:签字日期:加7年年月/乒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西南大学有关保留、 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 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 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

 本人授权西南大学研究生院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 可以采用影印、 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 汇编学位论文。.( 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本论文:

 口不保密,团保密期限至为Io 年7 月 止)。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毙诵满签字日期:加7年乒月, 弘日学位论文作者毕。

 业后去向: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导师签名:廊堕钐口7 年乞月 阳日签字日期:电话:邮编:

 参考文献………………………………………………………………………………………38附录………………………………………………………………………………………………………。

 40后记……………………….

 两南人学硕I‘学位论文中文摘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教育立法的调查报告——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教育条例》 为例教育经济与管理专业研究生:

 范诚梅指导老师:

 陈恩伦教授摘要用法律手段保障少数民族在教育发展方面的平等权利, 一直是党和国家保障、 促进我国少数民族教育发展的重要手段。

 当前, 随着两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 以及我国民族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 特别是19 9 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颁布后依法治教、 依法治校方略的全面提出, 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已经进入以建立、 健全少数民族教育法规体系为主要任务的关键阶段。

 民族自治地方教育立法是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截至2006年,由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民族教育自治法规有9 项, 但相对于我国150多个民族自治地方来说, 这些立法是远远不够的。

 因此, 总结已有民族教育立法的成功经验, 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对继续推进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教育立法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本研究选择了已经制定了民族教育条例的黔两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为调查对象。

 论文首先从立法背景、 立法主体、 立法程序、 立法监督等四个方面对《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教育条例》 的立法活动进行了初步的调查分析, 然后论文重点从教育管理体制、 教育教学活动、教育投入、 教师队伍建设、 发展民族教育的特殊政策、 教育法律责任等六个方面对《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教育条例》 的主要立法内容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归因分析, 论文最后在总结前两部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找出当前黔西南州教育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并对其进行了归因分析, 进而提出了完善黔西南州教育立法的相关建议。

 本论文的研究目的和研究价值非常明确,论文通过深入调查研究, 不仅总结出了黔西南州教育立法的特点, 更主要的还通过调查发现了该州在教育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并通过分析问题找出了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 并进而提出了相关建议。

 这对黔西南州教育立法体系的丰富、 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同时本研究的调查结果和分析对西南地区其他民族自治地方进行教育立法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而且本研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加强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立法宣传, 提高民族自治地方依法治教意识的作用。关键词:民族教育; 教育立法;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教育条例

 两南大学硕f :

 学位论文!II皇曼!曼曼曼曼曼曼苎曼曼曼曼曼曼曼曼曼曼曼量曼曼曼曼曼曼曼曼曼曼曼曼曼量曼曼曼曼笪量曼笪曼曼曼曼曼曼曼曼皇曼曼暑量置量曼曼曼量蔓曼曼皇曼皇皇英文摘夏A nIn v e stig a tio no fE d u c a tio nL e g isla tio no nQ ia n X in a nB u Y i a n dM ia oM in o ritiesA to n o m o u sM a stero fE d u ca tio n a lE c o n o m ya n dM a n a g e m e n tM a jo r:

 F a nC h e n g r n e iS u p erv iso r:

 P ro f esso rC h e nE n lu nA bstr a c tInC h in a ,u sin g leg a lm ea n s top ro tectth ee q u a l rig h tso fm in o rities in th e f ieldo fe d u c a tio n , h a sa lw a y sb e e n a nim p o r ta n tto o l f o r th ep a r tya n d th e sta te top r o m o teth ed e v e lo p m e n t o fm in o r ityed u ca tio n . A t p r e se n t, a lo n gw ith th eim p le m e n ta tio no fth ew e ste r nd e v e lo p m e n t stra teg y ,a sw e ll a s th ed e e p e n in go fth er e f o r m o fC h in a 's n a tio n a le d u c a tio n , e sp e c ia llya f ter th ep r o m u lg a tio no fth el 9 9 5“E d u c a tio nL a w ” , f u ll im p lem en ta tio no fm a n a g in ged u ca tio n a n d sc h o o la cco rd a n ce w ith th e la w h a sim p ro v ed . W eh a v e esta blish ed a so u n dsystemo fe d u c a tio nla w s a n dr e g u la tio n sf o r th e m a in ta sk o fd e v e lo p in gm in o r ityed u ca tio n .inE d u c a tio nleg isla tiono fm in o ritya u to n o m o u sreg io nsis a nim p o rta n t p a r to f th ew h o lee th n icm in o r ityed u ca tio nleg isla tion. U ntil 20 0 6, th erea r en in e lo ca led u ca tio nleg isla tio n sh a v e en a ctedb yth em in o r itya u to n o m o u s N a tio n a lP eo p le’ S C o n g ress.C h in a 's m o r e th a n150m in o rity a u to n o m o u sreg io ns, th eseleg isla tionsa re f a r f r o meno u g h . T h eref o re, g enera lizingth esu ccessf u le x p e r ie n c eo fn a tio n a l ed u ca tio nleg isla tio na n da n a ly zin gth ep r o b le m sa n dth eirc a u se s, w h ic hh a sim po rta ntth eo retica l a n dp ra ctica lv a lu e s to c o n tin u ep r o m o tin gth ed e v e lo p m e n to fed u ca tio nleg islationinm in o r itya u to n o m o u sreg io n s.B u tco m p a redtoT h isp a p e rm a k e s asp ecia l stu d yo nQ ia n X in a nB u Y i a n d M ia o M in o ritiesA u to n o m o u s. F irstly , th eP a p erf r o mth eleg islativeba ck g rou nd , theleg islativebo d ies,th eleg islative p r o c e ssa n d th eleg islative su p erv isio netc f o u ra sp ects, tom a k eap r elim in a r y a n a ly siso f th e su r v e y . S e c o n d ly , th e p a p erf r o m th e e d u c a tio n a lm a n a g e m e n t system , educationala ctivities, in vestm en tined u ca tio n , tea ch ers, sp ecia lp o lic ya n dleg a l resp o n sibilitysixa sp ects, tom a k e ad eep a na lysiso fth esu rv ey . Inth e en d , th e p a p e rb a se d o n th ea na lysiso f th ep a sttw osu r v e y stoid en tif yth ep r o b le m sth a t ex ist in th e c u r r e n t ed u ca tio nleg isla tio no fQ ia n X in a n ,a n d f in a llyo f f erin gso m ep r a ctica l p r o p o sa ls. Inth isp a p er, th eresea rch v a lu ea n d th e resea rcho bjectivea rev e r yclea r,th ep a p e ris n o to n lytoh a v e f o u ndo u tth e ch a ra cteristics inQ ia n X in a ne d u c a tio nleg isla tio n , m o r e im p o r ta n tly ,th e in v estig a tio n a lso h a ssea r ch edth ep r o b le m s th ro u g h o u tth eQ ia n X in a ne d u c a tio nleg isla tion, a ndev enh a v eid en tif ied th e c a u s e s o fth e sep r o b lem s, th enm a k e so m e r e le v a n t reco m m en d a tio n s.A ll o f th ese a rev ery im p o rta n ttoh e lp Q ia n X in a ne sta b lish a r ich a n dp e r f e c te d u c a tio nleg islation sy stem . In a d d itio n , th e stu d y 's f in d in g sa n da n a ly sisis aIl

 K e y w o r d s:

 m in o r itye d u c a tio n ; e d u c a tio nle g isla tio n ; E d u c a tio nO r d in a n c einQ ia n X in a nB u Y i a n dM ia oM in o ritiesA to n o m o u sIII

 两南人学硕Ij学位论文导论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及相关研究现状1. 问题的提出( 1)民族教育的跨越式发展迫切需要民族地区教育立法的完善民族地区的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培养民族地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所需人才的重要的社会活动。

 1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 教育要依法治教, 民族地区的教育当然也必须走依法治教之路。

 而且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只有实行依法治教才能彻底改变民族地区教育的薄弱状况, 实现民族教育跨越式发展的需要。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 特殊的地理分布:

 偏远、 贫困的高寒地区、 山区、 牧区、 林区或边境地区, 低水平的生产力和不发达的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着少数民族教育的现代化发展。

 第二, 特殊的历史文化基因:

 本民族传统的历史文化信仰、 风俗习惯、 心理素质等束缚了少数民族人民的思想和观念, 形成了一种消极的教育发展观:

 “说起来重要, 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 。

 第三, 特殊的宗教传统习俗、 消极文化沉淀等加剧了少数民族教育的复杂性, 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少数民族教育的现代化进程。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发展现状不容乐观, 主要表现在:

 第一, 教育发展没有民族特色, 多元文化教育发展困难重重; 第二, 教育投入严重不足, 办学条件亟待改善; 第三, 教育结构不合理, 职教、 成教发展滞后; 第四, 教学设施数量不足且质量低下; 第五, 教师队伍量少质弱且结构不合理; 第六, 体制转换, 民族地区无力适应。因此, 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的发展现状决定了“发展少数民族教育, 立法必须先行"。

 2我国少数民族教育发展中的特殊性决定了“不从少数民族教育的实际情况出发, 完全照搬内地立法, 搞一刀切, 就会犯主观主义的错误” 。

 3( 2)民族多元文化的传承和发展需要民族地区相关教育立法的保障多元文化发展是人类发展的重要内容, 人类的发展最终体现在发展追求自己所珍视的幸福生活的可行能力上。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统一的国家, 56个民族都1哈经雄. 藤星主编:

 民族教育学通论【M 】

 . 北京:

 教育科学}H 版社, 20 0 1, 第27 4 页。2余贵忠:

 《发展少数民族教育、 :

 , = 法必须先行》 , 载《民族问题研究》 , 2004 ( 3)。3蒋超:

 《论我国民族教育立法的若干问题》 , 载《西南民族学院学报》 , 20 0 2( 7 )。1

 西南大学硕l:

 学位论文导论有自己个性鲜明的文化。

 中华民族的文化理念最突出的特征是:

 承认各民族的文化个性, 尊重各民族的宗教信仰、 风俗习惯, 理解其心理特点、 民族个性。

 西南地区是我国民族种类最多, 文化资源最丰富的地区, 而且西南各少数民族具有大杂居、 小聚居的特征, 这既为多元文化的交融创造了条件, 又为多元文化的消融、不同文化间的冲突埋下了隐患。

 教育是民族文化传承的载体, 民族教育立法研究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少数民族多元文化教育的发展。

 因此, 在走向现代化的进程中,民族多元文化的传承和发展迫切需要通过教育立法来提供法律保障。( 3)我国地方民族教育立法严重滞后的现状也决定了民族地区必须加强教育立法目前, 我国地方民族教育立法现状还十分滞后, 主要表现在, 第一, 法规体系不健全, 法规内容不完善, 无法适应国家法规建设以及地方少数民族多元文化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 民族教育法规层次过低, 大多是政策性规定, 实施中缺乏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性。

 第三, 法规针对性差, 特色不鲜明,操作性不强。

 第三, 现行的法规单行性、 应急性的多, 法规形式很不规范。

 第四, 民族教育法规的执法监督机制尚未形成。

 因此, 我国地方民族教育立法的现状决定了少数民族教育立法“既要遵循现有法规、 政策的原则规定, 从少数民族教育的现实需求出发, 又要不拘泥于现有的法规、 政策, 始终贯穿民族教育打破常规跨越式发展的思想及创新立法、 超前立法的思想"。

 42.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民族教育立法理论研究是民族立法理论研究的深入, 是随着民族教育学、 民族法学以及社会主义立法学的发展而发展的。

 自从19 8 2年12月 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中提出“加强和推动民族立法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以来, “民族立法” 研究不仅成为民族法学研究领域的重要任务, 而且是社会主义立法学和民族教育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所以,对我国民族教育立法研究的理论探索是从20 世纪8 0 年代开始的。

 目前, 民族教育法学的基础理论研究在系统性和深入度方面仍十分薄弱, 有关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第一本专著是19 9 8 年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论》 , 其他相关研究则散见于民族法学、 民族教育学和立法学等著作中, 主要有19 9 0 年出版的孙若穷著的《中国少数民族教育学概论》 、 19 9 7 年出版的郭福昌主编的《中国少数民族重大理论问题研究》 、 2001年出版的哈经雄、 藤星主编的《民4 陈立鹏:

 民族教育立法与民族教育的跨越式发展【G 】

 , 黑龙江民族丛刊, 20 0 3( 3).2

 两南人学硕Ij学位论文导论族教育学通论》 及20 0 4 年出版的吴宗金主编的《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学》 和《中国民族法学》 。

 另外, 从《中国少数民族》 、 《民族研究》 、 《民族问题研究》 、《民族教育研究》 、《贵州民族研究》 、《民族法制研究》 等杂志上搜集到30余篇相关文章。

 经过基本梳理, 国内已有研究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 1)民族教育立法的内涵( 2)民族教育立法的法律依据( 3)民族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 4 )民族教育立法的主要内容。

 其中, 哈经雄、 藤星主编的《民族教育学通论》 第八章第二节“国外民族教育政策与法规"不仅比较详细地介绍了德国、 英国、 美国、 法国、 日本和俄罗斯的民族教育政策与立法的历史沿革, 而且还介绍了国外民族教育立法权限类型、 民族教育立法程序、 民族教育法律形式种类和国外民族教育立法的特点, 这对我们了解并借鉴国外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经验有很大帮助。( 二)核心概念界说本论文涉及两个核心概念:

 “教育立法’ ’ 和“民族自治地方教育立法"。教育立法指国家机关依据其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 修改和废止教育法律法规的活动。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教育立法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教育立法活动; 广义的教育立法包括被授权的国家机关制定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

 5我国《教育大辞典. 民族卷》 和《中国大百科全书. 教育卷》 中都明确指出:“民族教育是中国少数民族教育的简称” , 但没有对民族教育立法的内涵做出明确的解释。

 根据我国《立法法》 的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教育立法在法律位阶上属于地方立法。

 例如陈立鹏在《中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论》 中从“民族自治地方教育立法与地方民族教育立法"既有紧密联系又存在区别的角度出发, 明确指出“民族自治地方教育立法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制定、 修改、 废止有关民族教育的自治法规的活动"。

 因此, 根据我国《立法法》 的相关规定, 参照已有文献界定和周旺生《立法论》 中对“地方立法"概念的界定6, 本论文的核心概念“民族自治地方教育立法’ ’ 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 运用一定技术, 制定、 认可、 修改、 补充和废止效力不超出本民族自治区域范围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文件的活动。5顾明远主编:

 《教育大辞典》 ( 增订合编本上)【Z 】

 , 上海:

 上海教育出版社, 20 0 2, 第7 62页。6周旺生著:

 《立法论》 【M 】

 ,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 9 4 , 第4 10 页。3一。

 I

 两南人学硕f 。

 学位论文导论( 三)调查的目的和意义1. 调查目的本研究的目的主要有二个:( 1)在对黔西南州教育立法现状特别是教育立法内容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找出该州在教育立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并结合实际调查对其进行归因分析, 进而在理论方面为...

篇二:西北地区立法工作调研报告

地方立法完善法规体系的调研对策

 地方立法是指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级政府依据《宪法》 和法律的授权, 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活动。

 地方法规体系是指由全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所构成的、 具有内在密切联系的有机整体。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一九八八年我市被国务院批准为具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市以来, 我市的地方立 法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以促进我市改革、发展、 稳定为主线, 以加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设为重点, 以全面统筹我市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标, 积极探索, 大胆创新, 使我市的地方立法及法规体系建设工作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1988 年至 2005 年, 我市共制定地方性法规 37 部和政府规章 92 部, 基本形成了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法规体系, 为建设“法治无锡“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制支撑和保障。

  一、

 地方立法的现状分析

 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担负着保障宪法和法律在本区域内有效实施和推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双重职能。

 经过 20 多年的努力, 我市的地方立法从无到有, 从探索起步到逐渐规范, 从数量不足到基本成形, 在完善我市的社会主义民主,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 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为推进法治无锡进程, 提供了良好的法制保障。

 总结我市地方立法工作, 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持依法立法。

 在我市被国务院批准为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市伊始,我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根据《宪法》 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的有关规定, 分别制定了《无锡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和《无锡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规定》, 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主体、 范围、 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规范, 将我市的地方立法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使立法做到有法可依和有章可循, 为地方立法的合法性奠定了基础。

  2、 坚持规划先导。

 我市的地方立法始终坚持规划和计划相结合,统筹安排立法项目。

 市人大常委会在每届换届伊始, 就开始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 坚持条件成熟、 突出重点、 统筹兼顾和改革创新的原则, 从全市的改革、 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 着眼于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热点、 难点、焦点问题, 统筹考虑城乡 、 区域、 经济与社会、 人与自然以及国内和对外开放等各项事业相协调, 制定为期五年的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 从宏观上把握地方性法规体系的建设导向, 增强了 地方性法规体系建设的前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还根据立法规划, 制定和调整年度立法计划。

 市政府每年也根据工作计划部署, 坚持安排一定数量的规章作为年度立法计划项目, 并严格按照计划有序推进, 确保每年我市地方立法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3、 坚持地方特色。

 我市的地方立法始终坚持“不抵触、 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 不仅追求法规、 规章数量上的扩张, 更注重牢牢把握地方特色的生命线, 根据无锡经济社会发展的理条例》、《无锡市蠡湖风景区管理办法》、《无锡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等一批具有浓郁无锡地方特

 色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特点, 不断谋求立法新突破, 涌现出如《无锡市外送快餐管理规定》、《无锡市粮油安全管为我市依法管理地方经济社会事务提供了法制保障。

  4、 坚持立法创新。

 我市的立法机关坚持以创新为目 标, 努力调整立法理念和思路, 积极探索在市场经济新形势下法制反腐的新举措, 先后制定和出台了 《无锡市检察举报条例》、《无锡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合法权益, 预防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 在全国开创了法制反腐的先河。

 同时, 立法机关还积极探索开门立法新途径,通过召开立法听证会, 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法规、 规章草案, 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立法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这些立法创新的举措, 既提高了 立法的开放性和透明度, 又提高了立法的内在质量。

  5、 坚持调整完善。

 为使我市地方法规体系能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和发展需要, 体现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 我市的立法机关结合《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 和我国加入 wto 后的法规清理工作, 先后三次对我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了大规模的全面清理,废止一批如《无锡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无锡市外来务工劳动力使用管理条例》、《无锡市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办法》、《无锡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等一批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地方法规, 修改了 一批如《无锡市集贸市场管理条例》、《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无锡市汽车维修与配件经营行业管理办法》 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取消了一批不合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使我市的地方法规体系内容更加合理完整, 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协调发展。

 二、 地方立法及法规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我市的地方立法及法规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了 不少的成绩, 但是从总体上

  [1] [2] 来看, 还存在法规体系结构不协调和内容不完整的问题, 主要表现为:

  1、 促进经济发展的立法工作滞后, 在整个地方法规体系所占的比重偏小, 与我市经济大市地位不匹配, 与我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不协调;

  2、 法规体系结构不合理, 社会保障法规体系不健全, 对加快建设和谐社会有一定影响;

  3、 新农 村建设的法规、 规章较少, 跟不上城乡 统筹发展的步伐;

  4、 创建文明、 环保、 节约型城市法规和规章较少,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市创建工作的步伐和城市品位的提升;

  5、 规范政府自身依法行政的法规、 规章偏少, 从法律刚性上对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力度不够;

  6、 法规体系评估机制缺失。

 对法规体系的价值评估缺少一套科学合理的方法, 对执行效果也缺少反馈机制, 影响了 法规、 规章的执行效果和质量的不断提高。

  三、 加强地方立法及完善法规体系的对策措施

 加强地方立法及完善法规体系工作, 是推动依法治市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也是推动我市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法制保障。

 为此, 我们要以建设“法治无锡“为目标, 以加强地方立法及完善法规体系为重点, 不断

 提高地方立法及法规体系建设质量和水平, 为我市创建“两个率先“的先导区和示范区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1、 加快促进经济发展立法, 打造“活力无锡“。

  发展是硬道理, 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也是我市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物质基础。

 为此, 立法机关要以率先发展, 科学发展, 和谐发展为目标, 加快推进经济发展的立法及法规体系建设, 确保无锡经济发展始终保持全国领先地位不动摇。

 一是要加快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的立法, 努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运营质量, 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 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和市场竞争力; 二是要加快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立法, 加速经济国际化步伐, 吸引更多的世界著名跨国公司走进无锡, 鼓励我市的企业走出国门, 参与经济全球化竞争;三是加快促进和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立法, 引导民营经济优化结构、 壮大规模、 提高水平, 切实保护个体私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把我市创建成为全省民营经济最佳成长区; 四是要加快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的立法, 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发展壮大规模经济, 不断提高经济运营的素质和质量, 实现产业升级, 从整体上提高无锡经济的竞争力, 营造发展新优势; 五是要加快促进企业资本经营的立法, 鼓励更多的我市企业到海内外证券市场直接融资, 培育出一批批像无锡尚德这样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企业集团, 进一步提高无锡经济国际化水平; 六是要加快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立法, 营造技术创新的良好环境, 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 构筑高新技术发展新优势; 七是要加快信息产业发展的立法, 进一步调整和改善我市的经济结构, 以信息化促进工业化, 以工业化带动信息化, 构筑经济发

 展的新优势。

 八是要加快园区经济发展的立法, 大力推进我市的国际科技园、 国家工业设计园和软件园、 国家动画产业基地、 国际技术转移中心、信息产业园、 大学科技园、 国防科技创新园和软件园等八大专业园区建设,促进园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使其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 八是要加快推动创新立法, 坚持“四尊四创“, 鼓励创新, 激励创造, 支持创业, 推动创优, 充分发挥社会各阶层、 各方面的积极性、 主动性、 创造性,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创造力, 打造创新无锡; 九是要加快推动循环经济和节约型经济的立法, 以资源的循环高效利用促进我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十是加快人才资源开发的立法, 吸引更多的高层次人才投身 我市的经济建设, 构建人才荟萃的新高地, 为我市的三个文明建设提供智力支撑。

 2、 加快社会保障立法, 维护社会公平。

  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是构建和谐无锡的重要方面, 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是人权保障的现实需要, 也是无锡实现长治久安的重大举措。

 为此, 我们要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和法规体系的完善。

 一是要加快职工就业、失业、 工伤、 生育、 最低生活保障的立法, 健全社会保障法规体系, 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是要加快保护妇女、 老人、 儿童等方面的立法, 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是加快保障残疾人和精神病人权益的立法, 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公平; 四是要加快贫困者和受灾者救济的立法, 体现社会关爱, 让弱势群体充分享受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

  3、 加快新农村建设立法, 统筹城乡 发展。

  新农村建设是市委市政府为适应我市建设全面小康社会而作出的重大部署, 是实行城乡 统筹发展的重大举措。

 为此要按照“生产发展、 生

 活宽裕、 乡 风文明、 村容整洁、 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 加快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立法及法规体系的完善。

 一是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立法, 不断增加农民收入, 为新农村建设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是要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的立法, 加强农村产业能力建设, 提高农业的抗灾能力, 增强农业的发展后劲。

 三是要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建立农民最低生活保、 大病合作医疗保险、 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 农民工权益保障法规体系, 实现好、 维护好、 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 四是加强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建设的立法,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的有关规定, 加快地方法规配套建设, 保护农村村民的民主权利, 保障农民真正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管理权、 监督权, 做到民主选举、 民主管理、 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引导农民自主开展农村的各项建设。

  4、 加快推进城市建设立法, 提升城市品位。

  加快推进城市建设, 是无锡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也是无锡经济社会保持全面快速健康发展的强大动力。

 为此, 我们要以“打造山水名城,共建美好家园“城建行动纲要为目标, 加快推进城市建设的立法, 推动我市的“五大中心“、“五大名城“建设。

 一是要加快推进城市国际化的立法, 提升无锡城市在国际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是要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立法, 鼓励、 吸引和规范多种投资主体参与城市建设, 促进特大型城市的开发建设; 三是要加快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立法, 规范拆迁行为,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构建和谐无锡; 四是要加快促进城市服务业发展的立法, 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 拓展服务领域, 提升服务水平,繁荣城市经济; 五是加快推进“绿色无锡“的立法, 建设生态城市, 倡导

 绿色文明、 绿色生产、 绿色消费, 建设和谐宜人新无锡; 六是要加快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的立法, 弘扬吴文化、 工商文化传统和“尚德务实, 和谐奋进“城市精神, 提升市民科学文化素养和城市品位; 七是加快风景名胜区保护的立法, 做大做强做优景区品牌, 打造山水名城。

  5、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立法, 打造服务型政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政府应当充分履行经济调节、 市场监管、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做到运转协调、 公正透明、 廉洁高效。

 为此, 立法机关要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为动力, 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立法, 建设服务型政府。

 一是要加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立法, 进一步推进政企、 政资分开、 政事分开、 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稳妥推进文化、 教育、 体育、 医疗体制改革, 为我市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是要加快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 打造透明政府和阳光政府; 三是要加快政府效能建设和监督的立法,提高政府的服务效率和水平; 四是要加快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立法,调整优化支出结构, 完善政府转移支付制度, 深化部门预算、 国库集中支付、 收支两条线、 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管理改革; 五是要加快政府投资决策体制改革的立法, 改革投融资体制, 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加强公有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的经营监管, 健全政府投资决策和项目法人约束机制; 六是要加快深化社会事业和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管办分离“、“管养分开“的体制改革的立法, 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和服务外包; 七是要加快社会预警和应急机制的立法, 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 八是要以贯彻《行政许可法》 和《公务员法》 为重点, 清理现有的政

 府规章, ...

篇三:西北地区立法工作调研报告

xx 市地方立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及对策建议调研报告

 一年多来,在市委的坚强领导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指导下,我市人大常委会围绕立法质量这个核心,本着打基础,稳步走的思路,建队伍、订制度、提素质,打基础,认真做好立法基础工作,统筹安排立法活动,稳妥推进我市科学民主立法,实现了我市立法工作的扎实起步和良好开局。

 一、基本情况 (一)制定了地方立法条例,确保立法有据。组织起草制定“管立法的法”—《xx 市地方立法条例》。在历经两次常委会审议和市十五届人大八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并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 25 次会议审查通过,于 xx 年 5 月 1 日由我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使我市地方立法有了地方法规依据。

 (二)组建了立法工作机构和队伍。调整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法规统一审议职责,设立了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增加了立法工作人员编制。聘请了 5 名常委会法律顾问。从从事法律教学的教授、法律实务的法官、检察官和执业律师以及具有相关工作实务经验的业务骨干中选聘了 22 名担任立法咨询专家,设立了 6 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加强了立法机构建设和立法队伍建设。

 (三)立法制度建设全面展开。制定了《xx 市立法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和《xx 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组建了立法咨询专家库,通过各方面推荐,选聘了x 名立法咨询专家。通过推荐、考察、筛选,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设立了 x 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围绕《xx 市地方立法条例》,起草了我市地方立法工作规程,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编制工作规定、立法评估、立法听证和立法论证、立法协商、立法协作等相关配套制度,努力从程序和制度上确保立法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四)计划立法项目已经起步。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加强调研论证,加强同各方面的综合研究协商,确定了 1 个审议项目,x 个重点调研项目和 x 个可行性调研项目,编制了《xx 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并积极安排计划实施,

 督促计划项目的落实。目前,审议项目通过完成,x 个预备立法项目草案初稿完成,x 个调研项目都在进行之中。

 (五)规划(计划) ) 编制工作准备就绪。为了做好明年乃至今后五年的立法工作,就我市《五年立法规划(草案)》和《xx 年的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明确编制总体思路、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xx 年 7 月在市各类媒体发布公告,面向社会、面向群众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定向通知要求人大和政府提案机关进行项目征集,做好立项调研论证基础上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意见,为汇总各方意见,调研、论证,协商、筛选、精选立法项目,科学合理确定立法项目,依法科学编制五年立法规划(草案)和 xx 年立法计划(草案)做准备。

 。

 (六)宣传工作积极跟进。在省级人大刊物刊登题为《xx地方立法扬帆起航》的纪实文章,并配合《条例》的公布在《xx 日报》同时刊登。在全市范围召开《xx 市地方立法条例》颁布实施大会,学习宣传《条例》。重视依托政府及部门的力量,开展立法调研,法规(草案)修改调研,有针对性地向政府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推动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工作。努力增强社会各界对我市立法工作的了解和参与 二、存在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一是认为法已足够用,地方立法无用,也没必要;二是认为立法很简单,红头文件改改即可,可以多立快立;三是立法是一项新事物,不懂不会,具体操作也是知易行难,无处下手,加之面临换届,政府部门、人大各委员会的立法积极性整体不高,一些部门、机构不重视立法工作,不积极参与立法项目征集活动,更不想承担立法项目工作,立法工作推动难;立法调研不能很好地开展,反映出的问题是政府部门起草的法规草案质量较差。

 (二)能力不足。立法工作力量薄弱,立法人员能力与立法任务需求不相匹配。主要表现:一是人大立法机构工作人员不足,特别是具有法学知识背景和法治工作实践的工作人员少,二是政府立法力量、能力不具备,人少不专业,立法项目建议不科学,法规草案质量差。三是相关委员会没有审议能力影响法规的立法调研、初审把关。四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中专业人员少,提不出意见,使立法审议质量受到影响。

 (三)基础薄弱。一是对立法需求调查不深入,比较仓促,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地方立法的迫切需要缺乏深入了解。立法调研、协商、论证等方面工作开展不够深入扎实;二是大家还未经历过立法实践,对立法工作规律的认识不足,立法基础制度还在建立过程中,机制还在建设中,法治思维还没形成,立法技术规范、法言法语掌握不够。

 三、对策建议 (一)提高对行使地方立法权的认识,增强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自觉性。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必然要求。我市获准行使地方立法权,这是推进我市地方法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意义十分重大。行使地方立法权,不仅是我市人大立法工作的开始,更是推动人大工作协调发展、创新发展的有利契机,还为加快地方科学发展、推进地方依法治理提供了重要抓手。我们务必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四中全会精神上来,充分认识我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重要意义,重视地方立法,用足用好地方立法权,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断加强地方立法工作。

 (二)坚持党的领导,发挥人大主导立法作用。地方立法不是少数专家的事,也不是人大某一两个机构的工作,而是人民大众的事,是各个方面参与的系统工作。人大主导立法,但不是包办立法,也不是说由人大起草法规案。这种主导体现在把地方立法决策、立法规划、立法项目和立法草案等与党委的改革决策紧密结合,通过主导立法过程使党委重大决策及时法制化、规范化和成为地方国家意志,把改革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一些政策、规范性文件、规章,及时上升

 为地方性法规,并在实践中监督依法执行。这种主导体现在法规的立项、起草、审议等各个环节,体现在发挥各个方面的作用。政府是主要的立法提案机关,从各地立法实践看,目前地方 90%以上的法规案由政府起草,人大专门委员会承担法规草案的初次审议,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是立法的主体。这些在较长时期里不可能有根本性的改变。科学民主立法还需要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的参与,所以说地方立法是一个宏大的系统工程。要做好地方立法,必须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争取市委的支持,从本级的顶层设计上加以通盘解决;要通过人大常委会履行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职权,提出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建设、立法能力建设的具体要求,通过执法检查、监督、督办、履职报告等多种方式,努力培育好地方立法的基础环境。

 (三)夯实立法工作基础,做好立法准备,确保地方立法质量。地方立法是一项政治性、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开展地方立法,对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来说,都是一个全新的工作领域。为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确保地方立法质量,行使立法权初期工作的重点仍然要放在建队伍、订制度、提素质,打基础上,切实打劳立法基础,为高质量立法做好准备工作。

 1 1 、加强立法能力建设。立法能力是行使立法权的前提,也是行使好立法权的核心和关键因素。一要加强配备立法工作人员。立法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需要配备符合立法工作要求的立法专业人才和人员。法律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限有三类事项,从工作实际出发,每类事项均应当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同时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和立法综合协调等方面也需配齐专业工作人员,保证立法及相关工作顺利开展。三要组织业务培训。在配齐有关工作人员的同时,要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立法工作人员立法业务知识的培训,尽快提高立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适应立法工作的需要。

 2 2 、加强立法制度建设。立法是一项系统性、规范性很强的工作,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规则,符合专门的技术规范。要遵循制度先行的原则,在正式启动立法前,要考察学习本省及外省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经验,按照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制定完善技术规范及相关的立法工作制度,为立法工作的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3 3 、加强调研,完成规划计划编制。立法规划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立法规律要求对未来一段时间的立法进行的科学设想和安排,是立法准备的重要内容。要在认真开展立法项目建议征集、立法项目初步调研论证与筛选及

 征求意见等方面工作的基础上,有重点的深入地进行调研论证工作,科学编制立法规划。编制立法规划时,应重点突出,统筹兼顾;立法项目的选择应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而且立法条件要成熟。立法规划草案编制后,由主任会议进行讨论,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和同级党委批准实施,为立法工作起好步打下良好的基础。

 4 4 、加强宣传,推动工作。立法是一项宏大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持续加强立法条例解读和立法工作宣传,以立法解读、法规释义、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宣传立法工作,积极营造关注立法、参与立法的法治氛围。不管人大、政府、还是委员会、部门都要树立整体观念、加强立法宣传,强化协作配合,齐心协力,团结一致,扎实做好地方立法,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法治 xx 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篇四:西北地区立法工作调研报告

数据地方立法统计分析报告:

 2021 年度闫   然   黄宇菲 *[摘  要] 2021 年,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制定地方性法规322件,修改484件,废止101件,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1000余件。

 2021年度的地方立法工作在高质量发展、社会建设、民生立法、生态环保等方面取得较大进展,不断创新丰富地方立法新形式,区域协同立法取得显著成效,呈现出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法规案作用日渐凸显、省级人大常委会立法数量屡创新高、所有设区的市均被授权立法实现全覆盖的特点。[关键词]地方性法规   统计   立法形式   区域协同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等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对立法的政治原则、立法目标、主要任务、功效作用、指导原则、立法着力点、主体责任等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地方立法紧扣大局、着眼急需、着力解决实际问题、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2021年,地方各级人大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精神,推动地方立法工作取得了新成果。

 2021 年度, 31 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 “省 (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召开 33 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 234 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定地方性法规322件,修改484件,废止101件 (不含文中废止),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决定1000余件 (含制定、修改、废止)。各省 (区、市)平均制定省级地方性法规10件,修改14.8件;28个省、自治区平均作出批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约36件。①第 7 卷 第 2 期 地方立法研究 Vol.7No.22022年3月15日Local Legislation Journal Mar.15 , 2022  * 闫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宪法室副处长;黄宇菲,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宪法室处长。本文是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中青年课题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实效性研究”( 19SFB3011 )的阶段性成果。①  本次年度报告的统计时间范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一、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立法情况2021年1月,党中央印发的 《法治中国建设规划 (2020-2025年)》提出:

 “更好发挥人大代表在起草和修改法律法规中的作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都应当安排审议法律法规案。”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听取和审议地方政府工作报告等事项的同时积极探索行使地方立法权,视情况安排审议涉及本省重大事项的法规案。(一)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数量逐年增加贯彻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要求,在2020年共10个省 (区、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 11 件地方性法规的基础上,②2021 年 1 月至 2 月间,河北、西藏、内蒙古等 10 个省 (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了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值得注意的是,河南、浙江、宁夏等17个省 (区、市)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先后审议决定将 《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促进条例》等19个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本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并于 2022 年年初经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其中,江西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2021年1月通过的 《江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是江西省首次以人民代表大会的形式审议通过实体性法规,湖南等多个省份是时隔 20 余年后再次通过大会形式审议通过地方性法规,各地人民代表大会上的法治氛围愈发浓厚。(见图 1 )图 1  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地方性法规数量情况(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立法事项作为本地区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事项,关于2021年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通·6 2 1· 地方立法研究  2022年第2期②参见闫然:《地方立法统计分析报告:

 2019-2020年度》,载 《地方立法研究》 2020年第6期,第93-105页。

 过的地方性法规范围,一是环境保护领域,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 《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 《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凸显生态文明建设在本地区的重要地位。二是关于民族领域,新疆和内蒙古两个自治区分别制定通过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和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立法凝聚本地区各民族人民群众共识,对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法律意义。三是人大制度建设领域,共有 3 个省份制定修改了 5 件地方性法规,占 2021 年所有省级人大制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数近一半,其中浙江和陕西分别修订通过了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制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办法》,并修订通过了 《山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和《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此外,城乡建设与管理领域,重庆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 《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江西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 《江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历史文化保护领域,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见图2 )图 2 2021 年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地方性法规分类情况二、省级人大常委会立法情况2021年,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共召开了234次省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其中,各省 (区、市)制定地方性法规314件,修改480件,废止101件。平均而言,每次省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定通过省级地方性法规1.34件,修改2件,废止0.43件。(一)省级人大常委会立法数量屡创新高进一步分时间段分析,各省 (区、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全年双月立法数量不断·7 2 1· 闫然,等:地方立法统计分析报告:

 2021年度

 增加, 2021年8月至9月和10月至11月分别新制定地方性法规71件和81件,数量均创同期新高。与2020年立法统计数据相比较,自2020年1月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地地方立法数量出现一定程度下降。各地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下,自2020年下半年起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不断加快立法速度。两年来, 31个省 (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地方性法规 590件,在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疫情防控中发挥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见图3 )图 3  各省 (区、市)人大常委会双月立法情况统计(二)所有设区的市均已被授权立法实现全覆盖2021 年度, 28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共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共计1000余件。其中,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新制定590余件,修改 270 余件 (含打包修改),废止 80 余件,制定、修改、废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0 余件。平均而言,每个省 (区、市)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法规条例立改废年均约36件,批准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22件。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以来,新制定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数量连续3年超过年均500件,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数量呈现逐步稳定态势。值得进一步说明的是,根据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确定设区的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时间。

 2015年立法法修改以来, 11个省、自治区采取一次性全部批准的方式, 16 个省、自治区采取分批批准的方式,各地积极稳妥推进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工作,地方立法取得实质性进展。

 2021年9月,西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作出关于确定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至此,全国所有289个设区的市、 30个自治州以及3个不设区的市均已被省级人大常委会授权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权,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实现全覆盖。·8 2 1· 地方立法研究  2022年第2期

 三、 2021 年度地方性法规的主要内容2021年12月,栗战书委员长在第二十七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指出,近年来,各地人大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在立法工作中依法履职、担当作为,制定和修改了一大批适应时代要求、体现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有力促进了地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立法理论和实践做了大量创新性的工作。③(一)关于促进高质量发展立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各地紧密结合和反映各地实际,积极通过立法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一是关于创新驱动发展。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在当前国际国内的形势与挑战面前,以创新驱动发展有着更加直接和迫切的现实意义。安徽制定通过 《安徽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促进条例》,从原始创新、技术创新、产业创新、区域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作出规定,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辽宁、重庆出台了 《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 《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贵州、天津、浙江先后修改了本省(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广东出台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大数据经济方面,安徽、山东、福建先后制定通过 《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 《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从数据资源的归集整合、开发应用、安全管理和促进大数据发展的相关措施等方面作出规范。《陕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 (草案)》也已提请常委会审议。广东出台 《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湖北修正 《湖北省信息化条例》。关于自由贸易港 (区)建设,河南、江苏、陕西先后通过 《中国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中国 (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中国 (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天津出台 《天津市推进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条例》,推进智慧创新、安全绿色的现代航运枢纽建设。此外,河北出台 《河北雄安新区条例》,将中央和河北省关于支持雄安新区的各项决策部署通过立法予以保障实施。二是关于促进企业发展。山东、山西、广西出台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山西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陕西、甘肃、河北、江苏、云南等地修改通过 《陕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和 《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北京修改 《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浙江修改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湖北修正 《湖北省侨属企业条例》,为企业创立和高质量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环境和政策扶持。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山·9 2 1· 闫然,等:地方立法统计分析报告:

 2021年度③参见栗战书:《在第二十七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载 《中国人大》 2021年第24期,第6-11页。

 西、辽宁、上海等多地出台 《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条例》 《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浙江修改 《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更好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保障作用,推动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方面,贵州、青海、四川、重庆先后制定通过本地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出台了 《浙江省标准化条例》。三是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

 202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乡村振兴法要求,江西、山东、浙江、吉林、浙江、福建、四川等多地出台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从产业发展、人才培养、文化繁荣、生态宜居、乡村治理等多个方面作出规定。粮食安全事关国计民生,四川、天津、辽宁出台 《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以加强和规范地方粮食储备的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此外,山东、新疆出台了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落实和细化了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四川出台 《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湖北修改 《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江西修改 《江西省赣抚平原灌区管理条例》,江苏修改 《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二)关于民生领域立法在民生领域,地方立法紧贴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发挥 “最后一公里”作用,结合当地实际,对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予以细化。一是关于生活垃圾和物业管理。生活垃圾和物业管理与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也是社区治理的重要部分,对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具有重要意义。安徽、江西、内蒙古、山东、重庆等地制定通过 《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甘肃、海南修改了有关垃圾管理条例。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依据民法典和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吉林、海南分别制定了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陕西修订了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物业服务收费等与时俱进地作出细化规定。二是道路交通管理。河北、海南出台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上海通过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针对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销售、通行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和隐患作出制度设计,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江西、贵州、江苏、海南、吉林等多地出台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聚焦铁路安全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对实施翻越闸机、阻碍列车车门关闭等危害铁路运输安全行为的个人明确处罚措施,保障铁路安全和畅通、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此外,湖南制定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重庆通过 《重庆市道路...

篇五:西北地区立法工作调研报告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立法后评估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XX 年法工委在常委会办公室、市人大环资委的支持配合下,开展了《XX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立法后评估。

 一、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

 《XX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 XX 年 9 月 14 日经 XX 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XX 年 12 月 2 日 XX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自 XX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市取得地方立法权以来的制定并出台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条例》自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为我市 XX 年成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加强城市管理、建设“大美 XX”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为促进我市地方性法规的有效实施,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根据 XX 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后评估办法》《立法项目委托管理办法》,报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由法工委牵头,于 XX 年 7 月启动了《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为做好立法后评估工作,7 月初,法工委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送《关于提供<XX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方评估有关资料的函》,督促实施主管部门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同时,制定《条例》评估实施工作方案,明确了评估的目的、内容、方式和步骤等。经主任会议同意,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评估、《条例》实施主管部门自查评估和社会公众参与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法工委委托 XX 大学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开展专业评估,形成第三方评估报告。在评估工作期间,法工委与第三方机构主动沟通对接,协调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问卷调研,组织召开有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街道办事处、社区、物业公司、市民代表等参加的立法后评估的调研座谈会,就《条例》的实施情况及其主要问题、《条例》修改完善的对策建议等内容,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方评估机构 XX 大学地方立法研究中心专门成立了评估工作小组,采用文献查阅、专题座谈、专项论证、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多种调研方式,深入市和区县(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街道)和社区(村)等基层组织,广泛

 听取和征集各方面意见,形成了评估报告初稿。并多次征求法工委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评估报告。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本系统内开展了广泛、深入的评估调研活动,多次与法工委进行讨论研究和修改完善,也将《条例》实施情况报告报送法工委。(评估机构《条例》立法后评估报告、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条例》实施情况报告附后)

 二、对《条例》文本质量和实施效果的基本评价

 第三方机构 XX 大学地方立法研究中心接受评估任务后,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扎实开展工作,广泛调查研究,从合法性、合理性、技术性、可操作性、时效性等五个方面,对《条例》的文本质量和实施效果进行了全面客观的评价。《条例》作为我市第一部地方性法规,经过组织实施和评估检验,总体认为:立法质量较高,符合法制统一原则,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为我市城市管理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

 《条例》实施三年以来,通过广泛深入学习宣传、扎实推进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创新城市精细化管理方式方法、加强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状况明显改观,城市环境明显改善,在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供的数据,XX 年至 XX 年三年里,年度立案数

 从 XX 年的 1193 件提升到 XX 年的 2039 件,呈逐年提高的趋势,年均增长率为 31.6%,平均每天立案 5.59 起,且案件结案率较高,三年分别为 99.66%、99.77%、99.8%,结案率逐年提高。处罚金额上,在《条例》实施第一年,为深入宣传《条例》,推行首次免罚,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全市城管系统罚款金额仅为 46.5 万元,从 2018 年起,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实行严管重罚,处罚金额逐年提高,到 XX 年达到 132.7 万元,树立了《条例》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的权威。《条例》的实施得到了广大市民的高度认可,较好地实现了立法目的。

 同时,《条例》的文本和实施仍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对《条例》宣传的力度、深度和广度还不够。二是乱扔槟榔渣、烟蒂等破坏市容市貌行为和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难以彻底杜绝。三是条例的配套制度建设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条例的有效实施。四是条例个别条款规则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完整性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和打算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建议督促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条例》学习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将《条例》的学习宣传纳入全市“七五”普法重要内容,按照“谁

 主管、谁负责”“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严格落实执法部门的普法责任,通过增印发放《条例》,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营造《条例》贯彻实施的浓厚氛围。

 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完善配套措施。建议督促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条例》的规定,结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工作实际,确定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增强执法的精准度和针对性。督促主管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部门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督促市、县两级主管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部门制定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监督机制。建议市人大常委会督促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工作监督机制,扎实开展好对相关部门和县(市、区)落实《条例》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责任落实、措施落实和工作落实,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条例》在各县(市、区)和基层落地落实、发挥作用。

 四是进一步加强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采取执法检查、调研、视察、听取工作汇报、专题询问等监督方式,在市本级开展贯彻实施《条例》情况开展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同时,指导督促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适时开展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推动《条例》落到实处。

 五是建议将立法后评估有关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书面报告,并印送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立法咨询专家。

 作为承担立法任务的具体工作机构,法工委将充分运用本次立法评估成果,与相关委室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深入研究,适时启动《条例》修改工作。同时建立立法后评估的长效机制,将立法后评估工作作为立法的一个重要环节予以规范,努力将我市的立法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篇六:西北地区立法工作调研报告

设区的市立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 对策建议思考

 一、当前设区的市立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对新取得立法权的设区的市来说,立法作为一项新的工作,有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不可避免地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立法工作的认识尚未完全到位 设区的市虽然拥有了立法权,但对立法工作的认识还没有完全到位,对立法工作的适应还需要一个过程。

 一是对人大主导作用的认识还有些偏差。一方面,有些政府及部门认为立法是人大的事,对立法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立法的积极性不高、参与度不够。一些新取得立法权的设区市反映,很多时候是靠人大一己之力艰难推动立法。另一方面,人大工作的同志也有些人认为人大主导立法就是人大全权负责

 立法,从项目选择到草案起草、审议、实施都由人大一手包办,不善于调动和发挥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作用,特别是起草阶段本应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的矛盾分歧没有处理好。比如某设区的市的一部法规,市人大审议通过后在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时,该市安监部门才提出法规中有一项职责跟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不一致,说明在法规制定过程中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还不够到位。

 二是设区的市人大对立法工作的适应需要一个过程。除福州、厦门外,其他七个设区的市人大的职权原来是监督、决定、任免三权,人大工作的着眼点和重心更多的放在监督工作上,现在增加了立法权,工作重心的兼顾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

 (二)立法能力还比较薄弱 新取得立法权的设区市开展立法工作时间还不长,虽然立法机构迅速成立,人员调配基本到位,但队伍整体的立法理念、素质能力、实践经验等还未能完全适应立法工作需要。一是政府法制机构力量薄弱。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少,任务重,机构层级较低,九个设区的市除厦门有专门的政府法制机构,其余的在上一轮机构改革中,均已和政府办公室合并,专职立法人员不足。

 二是立法机构缺人更缺人才。新组建的立法机构工作人员主要从各机关抽调过来,但会搞文字的不一定会立法,学法律的也不等于就懂得立法。即使是法律专业背

 景的,真正具有立法工作经历的人员也少。立法所需要的复合型、专家型立法人才很缺乏。

 三是立法实践经验不足。目前新取得立法权的设区的市立法工作人员,大都缺乏立法实践经验,相关制度机制的建立、人员的培训及业务熟悉、实践经验积累,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

 (三)立法技术和规范水平有待提高 从两年立法实践情况看,有不少法规草案存在立法技术不够规范的问题。

 一是有的法规草案稿由相关的政策文件拼凑而成,条文表述过于文件用语,带有明显政府文件痕迹。二是法律语言不够严谨,用词不够准确,文字格式、标点符号等使用不规范现象较多。比如在一部法规中对同一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引用,有的有加书名号,有的没加书名号;对某遗址的展示利用,应当“防止和减少对遗址本体的影响”,遗址是绝对不可以破坏的,此处用“减少”就不合适,容易引起误解。

 三是条文间内在逻辑不清,条款间交叉重复时有发生,重要性顺序不当,一些条款设计随意,比如对一些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划分不明确,时限设置和法律责任较随意等。

 (四)法规内容的操作性不够强 从出台的设区市法规看,不同程度存在着解决问题重点不突出,针对性、操作性不够强,特色不明显等问题。有的

 政府部门认为,立法机会难得,以为通过立法就可以解决部门面临的所有管理方面的问题,或是希望通过立法扩大行政权力,强化管理手段,因此将能规范的内容尽可能写入法规中,法规草案规范的内容过于庞杂,立法解决问题的重点不够突出;有的为了追求体例形式完整而大段抄引上位法条款,真正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的条款较少,缺乏地方特色,不能有效解决本地实际问题;有的法规宣示性原则性条款多,难以具体操作;有的法规对相关权利义务规定不够精细,法规颁布后,政府部门还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五)立法运行机制不够完善 目前设区的市立法各个环节的机制有的还没有建立,有的不够健全完善,运行不够顺畅。

 一是选题立项机制不够科学。立法项目选择缺乏充分论证,公众参与的机制不够健全。在立法项目的选择上,有的立项跟着部门走,部门积极性高就立,不积极不立;有的受一些领导个人意志影响,导致部分法规可执行性差。

 二是起草机制单一。目前新取得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大多由政府部门起草法规草案,由法制部门审查把关,提交到市人大的法规草案比较粗糙、质量偏低,但已经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很难再退回重做,导致一些法规草案在人大审议过程中,需要做大幅度的修改完善,增加了立法难度。

 三是报批机制有待完善。设区的市法规在报省人大

 常委会审批前,虽然也到省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开了不少论证会、座谈会,但参与范围有限,只有法制委委员和少部分常委会委员参加,大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只是在法规正式上会审议时才见到材料。根据立法法规定省级人大对设区的市法规只做合法性审查,因此委员们在常委会上对法规合理性、规范性方面所提的意见往往难以被采纳。

 四是缺少评估机制。从立法前期准备,到立项、起草和审议,以及报批备案各阶段,还没有建立起科学完整的立法评估和质量跟踪机制。对法规出台后,具体条款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权利义务是否明确、部门职责设定是否恰当,以及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等,缺乏实践反馈机制,立法者缺少了解掌握。

 二、进一步做好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几点建议 对于设区的市来说,赋予地方立法权,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开展地方立法工作是一项前所未有的系统工程,如何行使好手中的立法权,制定出高质量、符合当地实际、管用的地方性法规,是一项仍需深入研究和不断探索的课题。总的来说,进一步做好设区的市立法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始终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基本遵循,始终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立法原则,严格把好法规的政治性、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操作性、特色

 性,确保法规立得准、行得通、真管用,既重视发挥立法的保障和规范作用,也重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一)坚定不移地走小而精、特色化的立法路子 地方立法特别是设区的市立法,不同于国家立法,无需考虑形成法规体系,不需要立那些综合性、包含性的法规,制定一部部独立的、单行的、并列的、没有交叉重复关系的法规是最佳选择。从实践上看,“切小口子、做细文章”,坚持一事一法,立短小精细、有特色、个性化的法规,这是设区的市立法的目标和方向。

 一要辩证理解设区的市立法领域与立法空间。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限是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三大立法领域是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推动地方改革发展的重要领域,也是设区市立法大有可为的领域。从涉及范围上看,设区的市立法领域虽然有限,但实际上这三个方面的立法空间充分挖掘起来非常广阔。比如,环境保护方面可以具体到一条江河、一段流域、一座山、一遍林的保护,也可以是城市绿化、内河管理、垃圾分类管理等;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可以就行政服务、城乡发展规划、地下管网建设、建筑扬尘污染防治、食品安全的“三小”管理、公共停车管理、交通安全管理、轨道交通管理、城市养犬管理、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公共体育

 设施用地、公共文化用地等方面立法;历史文化保护方面可就各地各具特色的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单个文物实体或古建筑保护等进行立法保护。可见,设区的市立法每次选题可小一点、精一点,留给后续立法可为空间就很大;如果选题涵盖面很广,方方面面都包含了,后续立法选择空间反而变小了。

 二要把握好设区的市立法与国家立法、省级立法的关系。设区的市立法既要制定上位法的实施性、执行性法规,也要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制定先行性、创制性法规。有些领域暂时没有上位法的,不要被动地等待、依靠国家和省里的法律法规先出台,可以大胆探索尝试先行立法,这样立法的空间更大、更灵活,也可以为国家和省里相关立法提供实践经验。比如,共享单车的迅速发展,在为人们出行提供极大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管理乱象,成为众多城市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一些大中城市完全可以结合实际在这方面先行开展立法探索,发挥立法规范和引领城市科学发展的作用,为制定上位法提供有益经验。国家立法、省级立法也要注意把握好度,对各地实际情况差异较大的方面立法时不要一刀切,要留有余地,搭好大框架,把握大方向,给设区市立法留下个性化的选择空间。

 三是把握好设区的市立法的区域协同关系。不同设区的市立法要注意区域之间相关立法的协同配合,特别是同一条流域的环境保护、相关联的同类文化保护方面的立法中尤为需要。比如妈祖文化保护、朱

 子文化保护、畲族文化保护等,涉及多个设区的市,立法中要注意协调处理好与其他相关设区市立法的关系,把握好共性和特性问题,必要时可以开展区域立法协作,加强同类立法的学习借鉴,保持相关规定的协调性、一致性,通过联动立法促进共同做好保护或管理工作。

 (二)准确理解和充分发挥人大的主导作用 发挥人大主导作用不等于人大包揽包办,也不是人大一家唱独角戏或演主角,其他部门及有关方面只是跑龙套或当配角;人大主导立法也不等于由人大自主起草法规草案,而是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建立多元化参与起草机制。准确理解和充分发挥人大主导作用,健全人大主导立法机制,对做好设区的市立法工作具有全局性、关键性的影响。要把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体现到把好“五关”上:

 一是把好政治关。立法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人大发挥立法主导作用,首先要把好立法的政治关。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人大要把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作为立法工作的基本遵循,贯穿于立法工作全过程,主动将立法工作上报纳入党委工作大局,及时将立法重大事项、重要法规、法规中重要制度设计、重大政策调整或重大争议协调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人大对法规草案中的政治立场、法治站位、立法理念、宗旨目的、价值取向、利益平衡、制

 度设计、责任设定等,要进行充分研究论证,确保立法的正确政治方向。

 二是把好立项关。人大要加强对立法项目选择和立法计划制定的主导,从源头上发挥人大主导作用,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和要求,进行通盘考虑、总体设计、统筹安排、研究论证,科学筛选、合理确定立法项目。明确法规立项的具体条件,正确处理立项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科学性的关系,准确判断立法的轻重缓急,防止草率立法和追求数量的倾向,防止个别群体利益、部门利益影响立法。

 三是把好进程关。人大要加强立法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工作,把握立法进度和节奏,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做好各环节跟踪督促工作,通过下发立项通知书,向起草部门明确起草重点、进度要求等,保障立法项目按计划顺利推进。加强对重大矛盾分歧的协调,通过联席会议、专题协调会议等多种形式,共同研究解决重大争议问题,化解矛盾分歧,确保制度设计和法规条文有坚实的政策基础、实践基础和共识基础。

 四是把好审议关。保障法规审议的质量和水平是人大主导作用的最集中体现,特别是要加强对审议过程中决策上的主导。人大应当突破“程序性审议与技术性修改”的局限,明确法规审议的核心和重点,对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规定,执法主体权力、职责的设置,以及具体法律责任条款的设定等内容,集中精力对准焦点进行实质性审议,敢于决策,善于决策,敢于对重要内容进行创新修改,在矛盾的焦点上“划杠杠”,

 使制度设计更加科学合理。对法规草案中涉及的部门职责以及许可权、处罚权、强制权等的设定等要进行严格审查。在涉及修改公民普遍义务和权益的立法中,要严格遵循上位法的规定,不得擅自增加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减少上位法赋予的权利,调整上位法规定的行为、种类、幅度。

 五是把好实施关。在法规实施后评估和法规清理中发挥主导作用,是人大对立法全过程主导的最后一环。要积极开展立法后评估,特别是对在法规实施过程中产生矛盾和冲突的法规应优先进行评估,通过评估检验立法中各项制度设计的程序规定是否合理、可行,将评估结果作为法规立、改、废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开展法规清理,及时废止、修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不适应实际需要的法规。

 (三)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相关立法制度机制 探索建立完善的设区的市立法制度机制,是做好设区市立法工作的重要保障。我省各设区的市都已经出台了立法条例,使立法工作有了根本遵循,但大多数设区的市立法工作开展时间还不长,立法工作各个环节的一系列制度规范、运行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或者不够健全,需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加强研究,不断完善。

 一是健全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机制。“立法为了人民,立法依靠人民”、“依靠人民群众立善法”。广大人民群众丰富而

 生动的社会实践是立法的不竭源泉,立法必须始终坚持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要不断完善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制度,立法程序的每一阶段、每一步骤都以社会外界看得见的方式进行,向社会公开。比如每一次审议的草案都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对公民提出的意见建议作出及时和负责任的处理,尽可能地吸纳到法规之中,有效转化为具体的制度设计。在强调大多数人利益的同时,要注意倾听社会上“被沉没的声音”,防止立法成为“多数人的专制”。同时,要善于利用好各地已建立的高校立法咨询基地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充分发挥高校和专家立法智库作用,善于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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