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民办教育税务提案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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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民办教育税务提案7篇降低民办教育税务提案 书书民办教育发展研究专题中国教育学刊2019.07官方微信号:zgjyxk-1-阙明坤|无锡太湖学院高等教育研究所所长,厦门大学教育研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降低民办教育税务提案7篇,供大家参考。

降低民办教育税务提案7篇

篇一:降低民办教育税务提案

书民办教育发展研究专题 中国教育学刊 2019. 07 官方微信号:zgjyxk- 1 -阙明坤 | 无锡太湖学院高等教育研究所所长,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博士研究生,江苏省民办教育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江苏无锡 214000);费坚 | 扬州大学副校长,江苏省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博士 (江苏扬州225009);徐军伟 | 宁波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博士,研究员 (浙江宁波 315211)。教育政策制定的利益博弈与渐进调适———基于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政策的分析◆ 阙明坤 费坚 徐军伟[摘 要] 随着教育改革进入深水区,教育政策的制定与出台需要考量的因素越来越多。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开展分类管理,是一项重大的教育改革和制度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问题发端、政策构建、利益博弈、逐渐调适历时多年,是当前教育政策制定过程的一个缩影,对于我国教育政策制定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制定教育政策应坚持立足国情实事求是,应善于吸收基层实践经验,需要强化部门协同合作,应为政策执行适当调适留下空间。[关键词] 教育政策;利益博弈;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中图分类号]G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 -4808 (2019)07 -0001 -07教育政策制定有一个基本的程序和过程,即教育政策制定需要经过教育政策问题的认定、教育政策议程的设立、教育政策决定和教育政策表达与合法化等几个阶段。[1] 从某种意义上讲,推进教育改革的过程,就是教育政策不断完善的过程。一项教育政策的出台总要牵动多方利益群体,教育政策制定涉及多方利益的平衡问题。我国民办教育在发展过程中长期以来面临的一大矛盾就是教育公益性与资本逐利性之间的冲突,将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实行分类管理,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正本清源之举。2016 年 11 月7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的决定》审议通过,正式确立了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的法律框架。2016 年 12 月,《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大幕正式开启。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作为一项影响 17 万余所民办学校、4000 余万名在校学生的国策,事关重大,历经六七年的酝酿、讨论、审议,该政策才得以出台。这一政策制定过程与约翰· W. 金登的多源流理论 (问题源流、政策源流和政治源流)有异曲同工之妙。[2] 那么,这一公共政策是如何出台的?这一政策议程是如何构建的?制定该教育政策存在哪些利益博弈?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这一重大政策的出台,对于我国教育政策制定有何启示?本文拟对以上诸多问题进行分析。一、教育政策问题的认定教育政策问题的认定是教育政策制定的起点。一项教育政策的出台,主要缘于其涉及的现实问题受到关注。社会中广泛存在问题,然而因为教育政策资源有限,并不是每个问题都会被提上政策议程,因此,要想问题进入政策制定者视野并被关注,还需要具备问题的重要指标和焦点事件的同步发生。只有涉及的教育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广泛性、全局性,才能受到教育行政部门或立法部门的重视。(一)教育政策制定源于问题发现问题有时候比解决问题更重要。政府部门在制定教育政策时,首先要考察的是所关注的问题到底是如何成为问题的。袁振国教授曾指出

 教育政策制定的利益博弈与渐进调适- 2 -教育问题转化为教育政策问题的几个标准,包括教育问题的影响有多大,问题是否清楚,问题的严重程度,影响问题的因素,解决问题的代价,是否具有导向性,是否可以评估。[3] 以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为例,该问题正是由于符合上述条件,所以才能成为决策者关注的教育问题。2002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以来,我国民办教育快速发展。截至 2016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含教育培训机构)17. 1 万所,在校学生达 4825. 47 万人。民办学校占全国学校总数超过 30%,在校学生数占全国总数超过 17%,民办教育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我国民办教育在经历改革开放 40 年的大发展后,也出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愈演愈烈,弊端丛生,社会各界反响强烈。这一庞大群体的崛起和存在的问题引起政府密切关注,其发展动向、良善治理直接关系到国家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教育问题引起关注,需要一些推动力,也即公共政策的触发机制,焦点事件往往促使人们关注到问题,并逐步将问题转变成政策的议程。近年来,民办教育领域负面事件层出不穷,引发高层密切关注。在民办教育培训领域,2010—2016年,全国发生上百起民办培训机构关门卷款逃跑事件,涉案金额巨大,群众反响强烈。在民办高等教育领域,2015 年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哈尔滨广厦学院两所民办高校的不稳定事件引发舆论广泛关注。[4] 显然,民办教育还需加强规范管理,建立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2016 年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开除患癌女教师引起轩然大波,民办高等教育 “一言堂”管理模式再次引起广泛质疑和讨论。民办教育与资本接触频繁,2014—2016 年,枫叶、成实外、睿见、民生等教育集团密集赴港上市,上市的内地民办教育机构的毛利率惊人,民办学校的暴利引发社会各界和政府部门高度关注。如此种种,诸多负面事件受到了广泛的社会舆论关注。近年来,人民群众对部分民办学校在招生、收费、管理、教学中出现的乱象痛心疾首,要求修订法律、加强规范管理的呼声日趋强烈。社会情绪作为一种普遍的价值取向和利益诉求,往往以公众舆论、媒体披露等形式表现出来。问题是时代的声音,社会情绪的宣泄对于政府关注民办教育问题起到一定促进作用。在全面从严治党、依法治教的背景下,民办学校发展不稳定、管理不规范逐渐演变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事件,在媒体的作用下,牵引出我国民办学校法律制度缺失问题,并从繁芜的社会问题中 “脱颖而出”,引起了决策者关注。(二)现行教育政策滞后于教育实践教育在改革发展中不可避免会出现新问题、新情况,当教育问题愈演愈烈,且现行教育政策难以发挥功用,严重滞后于教育实践时,呼吁修订原有政策、制定最新教育政策的声音就会越发强烈。民办教育在发展中出现诸多问题,就是与现行教育政策体系有关。一是优惠扶持政策不到位。虽然 《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法律地位,但是现实中,由于民办学校鱼龙混杂,公共财政往往不敢、不愿支持民办学校,担心资金流失和监管缺乏。由于公民办学校身份差异,大多数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教师权益得不到保障,养老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与公办学校教师相差悬殊。二是合理回报政策难以落实。虽然法律法规规定民办学校 “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 《民办教育促进法》提出 “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调研发现,我国民办学校 90% 属于投资办学。许多学校虽然在办学许可证上注明“不要求取得回报”,但举办者内心多数希望获得经济回报。然而,民办教育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整套政策设计的出发点是基于教育的非营利性。合理回报这一规定未得到有关部门认同,投资者往往通过层出不穷的隐性手段获取经济收益。三是资本逐利倾向明显。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市场力量壮大,各类基金、资本、企业进入教育行业的呼声愈加强烈,民办学校投资、并购、重组、上市现象令人眼花缭乱。许多民办学校是在市场化浪潮下发展起来的,从一开始走的就是投资办学之路,不同于西方捐资办学的道路。这一特定历史国情,使得一些民办学校举办者出于投资办学和资本逐利的动机,明确要求举办营利性教育,而这与现行法律相抵牾。总之,教育问题的性质、全局影响程度、严重性等是影响教育政策问题认定的重要因素。二、教育政策的构建过程当一个教育问题引起公众和政府关注时,许

 教育政策制定的利益博弈与渐进调适- 3 -多对策建议便应运而生,代表不同主张的利益相关者,包括专家学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政府官员、教育政策研究者、教育工作者、学校管理者等,会针对某一特定教育问题,提出诸多意见,共同汇聚成政策建议,构建政策框架。特别是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往往会主导教育政策制定程序。(一)利益相关者:围绕政策议题建言献策我国教育政策制定越来越重视倾听多元的声音,在政策构建过程中,许多利益相关者会站在各自立场,表达诉求,发出声音,以期实现利益最大化。公众参与教育政策制定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参加座谈会、民意调查、听证会、投票等,这些均是实现教育政策制定民主化的基本制度。自 2008 年国家教育规划纲要起草小组提出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想法之后,学术界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存在较大争议。2009 年,研究者调查发现,绝大多数被访者 “不赞成”分类管理,认为 “时机不成熟”。分类管理的提法最终出现在 2010 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年)》 中,是冲破重重阻力的,这一条款“被写进去、又被删除”好多次。对于分类管理,学者们见仁见智,从理性视角提出见解。有的持反对态度,例如,吴华认为分类管理可能 “对中国民办教育将是一场严重的危机”。有的赞同分类,如钟秉林认为,分类管理是完善我国民办教育管理体制的根本举措。2014 年,学者视角开始转向,对于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开始进入操作层面的研究。2015 年,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政策逐渐走向成熟,学者们发挥专业咨政作用。2016 年,学者对于如何分类管理进行了研究,周海涛提出,世界各国的主要做法是,在学前教育领域 “达标、不禁”,在基础教育领域 “名放、实限”,在高等教育领域 “有放、有禁”,我国应有禁有放、有效引导。[5] 从 2009 年到 2016 年,专家学者不断地就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进行研究和分析,召开学术会议、发表学术论文,一步一步将一个想法推进为一项国家政策。除了学者们广泛关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问题外,更为关心该政策的是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他们利用各种身份直陈诉求。许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校长拥有国家、省、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重要政治身份。这一群体为数众多,具有实力,话语权上有优势,能够对政策施加影响。他们利用自身的双重身份,提出相关提案和建议,希望保障举办者合法权益,在土地、财政、税收、编制、产权、办学自主权等方面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发展,而非钳制和束缚其发展。根据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统计,2014—2016 年全国两会上关于民办教育的提案达 165 条,递交者大多是民办学校的投资者、举办者。正是这些具有重要政治身份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坚持不懈地递交两会提案,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和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议题和利益诉求才引起了决策层关注。(二)政策制定者:注重顶层设计和基层创新毋庸置疑,政府官员是公共议程建构过程中最明显的代理人。[6] 随着我国民主进程的推进,教育政策制定由计划经济时代的自上而下模式转变为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政府既注重 “摸着石头过河”,又强调加强顶层设计。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政策制定过程中,政府一方面积极开展政策试点,将其作为检验政策有效性和可行性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从国家层面统筹考量,研究制定分类管理政策。国家将上海市、温州市、深圳市等作为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试点地区。温州经过长时间、多方面的研究和论证,出台了综合改革意见,受到了教育部的充分肯定。上海市也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进行了探索,开展非营利民办高校、民办中小学试点,为实施分类管理奠定了基础。在地方探索的同时,国家层面也在进行探索。教育部 2012 年出台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这是教育部门内部清理不合理制度的一个自查自纠行动。2013 年 9 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 《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在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中增加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法人。”2015 年1 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对 《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进行一揽子修改的修正案草案,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标志着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政策方案初步形成,中央政府高度重视民办教育分类管理问题,该政策在决策议程中占据较高位置。三、教育政策的博弈及调适教育政策制定是一个各方利益博弈与诉求平

 教育政策制定的利益博弈与渐进调适- 4 -衡的过程,也是一个讨价还价、相互磨合的过程。在教育政策制定过程中关注和听取利益集团的意见倾向,不是为了完全按照某个利益集团的利益路径实施教育政策,而是在某种程度上使教育政策活动更具合理性、可行性。[7](一)教育政策制定的利益博弈“从最广泛的含义上说,任何一群为了争取或维护某种共同的利益或目标而一起行动的人,就是一个利益集团。”[8] 在教育政策制定过程中,不同利益集团站在不同角度考虑问题,从而出现博弈现象。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往往更加注重教育质量、教育公平和教育治理;财政、税收、国土等政府行政部门则基于职责分工更加注重部门利益;学校投资者、管理者往往更加重视自身和学校利益的最大化;广大公众往往更加关注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变迁中受损失者得不到补偿 (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确实 得 不 到 补 偿),他 们 将 明 确 地 反 对 这 一变迁。”[9]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政策制定涉及多个政府部门,不同部门有着不同的运行规则,因此,政府部门的配合程度直接影响决策效率。“在同一个政府部门内部容易达成共识,形成统一的规则;相反,当政策制定涉及...

篇二:降低民办教育税务提案

教育政策演变下的政协提案特点分析— — 基于上海的考察■王江璐摘 要:通过分析2003年至2018年上海市政协提案中涉及民办教育的相关内容,发现不管是在广义的民办教育、民办学历教育、民办非学历教育以及涉外教育和来沪务工子女教育等相关内容上,政协提案与官方政策出台的呼应程度非常高,这也构成了上海市民办教育政策变迁及其在政协提案中的主要特点。在各级各类民办教育相关政策制定的问题上,政协提案中的关注度则呈现明显差异。当政策对象是民办中小学、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时,提案中与官方政策意图呼应较多,即政策和提案的倾向基本一致。当针对民办高校和涉外教育机构的问题时,即便提案与政策呼应程度较高,但并未在政协内被广泛讨论。当针对打工子弟学校时,提案活跃程度主要依赖于中央政策的传导压力并产生了一定的效果。上海市民办教育政策制定体现着地方特色,即在国家给定的政策框架内,改革并发展了一套适应于本地教育格局的民办教育政策体系,为各地民办教育政策提供了富有意义的地区经验。关键词:民办教育;政协提案;财政扶持;国家政策框架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重大招标项目“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财税政策研究”(项目编号:16ZDA028)。中图分类号:G40-011.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2311(2019)6-0039-11作者简介:王江璐,女,北京大学中国教育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主要研究领域为教育财政与政策、民办教育等(北京 100871)。教育学术月刊 2019年第6期EDUCATION RESEARCH MONTHLY一、引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分别是 1978—1992 年的初创恢复期、1992—2002年的稳步增长期、2002—2010年的快速发展期以及2010年至今的调整规范期 [1] 。而上海市民办教育的发展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据统计,截至2017年底,全市共有民办普通高校20所,在校学生 10.82 万人,占上海市普通高校在校生数的21.01%;民办普通中学129所,在校学生8.05万人,占比达14.10%;民办小学139所,在校学生11.23万人,占 14.31% ①② 。在制度建设方面,上海市早在1963年就出台了民办教育的相关文件 ③ ,远早于国家层面的相关政策。1985年落地的《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试行办法》,同样也早于国家教委于1987年颁布的《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在39DOI:10.16477/j.cnki.issn1674-2311.2019.06.006

 教育学术月刊 2019年第6期《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试行办法》中,社会力量办学被定位为“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这与《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中关于“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办学的补充”的规定并不相同,体现了上海市对于民办教育较高的重视程度。进入九十年代,以民办中小学为例,上海市的扶持政策开始呈现多元化的样态 [2] 。这包括了对义务教育民办学校补贴一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对民办学校建立奖励评优制度,以及提高条件较差的民办中小学的办学标准。其次,在使用国有资产的问题上,为规范使用,要求各民办学校建立更加详细的财务等级制度,包括了学校接受的赞助和捐资、学杂费收入、学校举办的营利性事业的收益、办学过程中的累计财产(含学校设置的教育基金)、国有的校产、财政对教育经费的资助以及举办或创办者的财产投入需要分别建账登记等。同时诸如校舍、设备、设施等,都属于有偿使用 [3] 。1997年至2007年间是上海市民办教育相关政策制定的高峰期,新增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上海市政府特别设立了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在2006年将其纳入市级财政教育经费预算 [4] 。专项资金的资助项目分别是对民办高校的扶持、对民办中小学的扶持、对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的扶持以及对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不久后,各区县也相继出台了扶持资金的管理文件 [5] 。在2007年至2012年间,上海市扩大了对民间办学的扶持范围和加大了扶持力度,不仅增加了相应的预算安排,还设立了主要用于扶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民办教育政府扶持资金”。

 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了民办高校示范校建设、内涵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特色中小学建设、民办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等项目试点和建设 [6] 。2016年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 (以下简称“新《民促法》”)中推行的分类管理改革,于2010年起在上海先行试点,2012年,上海市提出了在拨付民办教育政府扶持资金的时候,要体现“分类指导和分类管理”的原则 [7] ,并在2014年上海教育综合改革实施后出台了《上海市深化民办教育综合改革指导意见》[8] ,通过制度创新和实践探索,同时结合上海市本地的教育生态,为民办教育的分类管理改革奠定了基础。针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早在2009年就出台了《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举办者(申请者)等做出规范,并在2012年3月出台了《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起,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相关制度建设更为系统 [9][10] 。一方面区分了非经营性和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 ④ ,一方面为了机构的办学稳定,增设了“学习保障资金”账户作为教育机构收费管理的重要资金保证 [11] 。同样,针对民办非学历教育,上海市也是根据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划分而确定其财政支持政策的 [12][13] 。目前,虽然已有不少研究专门对上海市的民办教育发展情况有着较为系统的描述和分析,对政策的演变和解读也有着深入的把握 [14] ,但鲜有从政策制定过程的视角去理解相关的制度安排。政协提案的相关内容则给予了研究者一个观测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突破口和窗口,用以理解相关政策的出台及其背后的推动力。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分析上海市政协提案中民办教育的相关内容,结合上海市民办教育政策的变迁,来比照政策出台与提案提出的周期,以补充现有文献中对地区民办教育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的研究。二、上海市民办教育类政协提案的类型划分与内容分布自20世纪90年代初起,上海开始区分民办学历教育和非民办学历教育,以达到促进和规范作40

 用。在1994年发布的《上海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中,学历教育的民间办学机构被定义为“民办学校”,而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则按1989年出台的《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规定办理。上海市率先于全国在制度安排上区分了学历和非学历教育,这一点延续到了之后针对不同类型民办教育制定差异化政策的思路之中。进入2000年,上海市进一步对民办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管理进行分类政策制定,特别是在《民促法》颁发后这一特征愈加明显,针对学历教育,先后出台了《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暂行规定》(2003年)、 《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2009年)、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2010年)、 《上海市民办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等。而针对非学历教育则有《关于社会力量办学中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2年)、 《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 (2009年)、 《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等文件。在上海市政协提案数据库中,2003至2018年共有15525条提案。

 《民促法》中对民办教育的定义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基于政策演变中对民办教育进行分类规范和管理的特点,本文将提案分为五大类进行讨论。第一类为在提案中不具体指明办学层次和类型的宽泛的涉及民办教育和民办学校的提案;第二类和第三类分别是指提供各级各类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和提供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更进一步,在提供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中将提供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分为民办基础教育(含幼儿园教育)和民办高等教育;第四类为涉外教育(含中外合作办学 ⑤ 、国际学校和国际教育等),由于这种模式既涉及学历教育,也涉及了非学历教育,故将其进行单独讨论;第五类为涉及农民工子弟学校的相关提案。依据此分类标准,手动抽取了涉及民办教育的政协提案共79条,占总体提案的0.46%。如图1所示,民办教育相关提案较多的年份集中在2003年、2010 年和 2018 年,而其中两次高峰出现在《民促法》和新《民促法》出台之后,在政协内引起了较为热烈的讨论。(一)广义民办教育的政协提案在本研究中,涉及广义的民办教育和民办学校的相关提案指的是,在提案中宽泛地提及“民办教育”和“民办学校”的问题,但是既没有具体指明各级各类学历教育,也没有涉及不同类型的非学历教育,例如2003年的“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切实坚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公益性原则”提案。此类提案共24条,占所有民办教育类提案总数的30.38%。其中14条提案涉及“民办教育”,10条涉及“民办学校”。提案内容如表1分布。其中,对民办教育持“鼓励”“促进”“支持”态度的相关提案,共11条。反之要求规范民办教育/民办学校的仅1条。要求落实《民促法》的提案有3条,且较为密集地出现在《民促法》出台后。涉及税费减免的有4条,关于要求民办学校同等权利地位的有3条。此外,还有3条要求财政支持的提案,推进分类管理的仅2条,以及要求落实民办教育的公益性、提高民办学校自主权的提案各1条。可见,为了顺应《民促法》的出台,提案人也更加愿意采用广02468101214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图1 2003—2018年上海市政协提案中涉及民办教育的提案数目变化民办教育政策演变下的政协提案特点分析41

 教育学术月刊 2019年第6期泛的民办教育的内容呈现。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广泛的民办教育的相关提案日趋减少。值得注意的是,2010年之前,提案中有更多的内容涉及税费减免,而在2010年之后则以财政扶持居多。表1 涉及广义民办教育和“民办学校”相关政协提案的内容分布⑥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8广 义民 办教育/学校432122111111112落 实民 促法111公 益性1鼓励/促进/支 持办学121211111平 等权利111税 收减免211财 政扶持111规 范办学1分 类管理11自 主权1在《民促法》出台之前,1997年12月,上海市人民政府针对《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 (1989年)、 《上海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 (1994年)和《上海市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沪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1993年)修正并重新发布。此时,上海对于民办教育的发展主要采取放权的模式,即有着比较宽松的政策环境,也并未对民办教育有着过多的限制。2002年后,出台的相关文件主要以规范性为主,如《关于加强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教学常规管理的若干意见》 (2003年)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2005年)等。虽然对民办教育一直有经费扶持和补助,但直到2006年才出台系统性的财政政策举措,即将支持民办教育的专项资金纳入市级财政年度教育经费预算中 [15] 。新《民促法》通过后,2018年出现了2条相关提案,分别为“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建议”和“关于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引进海外优质师资的建议”,紧跟了新《民促法》的主要精神。可见,自90年代初期以来,上海市教委比较支持民办教育,分权化的政策倾向也较为稳定,期间虽出台了若干管制政策,但没有限制办学行为。政协提案呈现出与官方政策比较一致的取向,也没有呈现出明显的动员特征,通过动员向财政部门施加压力的做法也不多见。2006年以后,上海市教委也出台了一系列对于民办学校的管制政策,而提案中对此类政策没有明显的响应,这说明限制性政策的制订动因主要来自对国家政策的跟进,而不是来自政协中的发声压力所致。而新《民促法》出台后的相关提案内容与新法基调保持一致,体现了对国家政策的跟进。(二)民办学历教育的政协提案在本文中,民办学历教育涉及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中小学教育,以及幼儿园教育 ⑦ 等,但不涉及中外合作办学、国际学校/教育的内容。涉及民办学历教育的提案分类较多且诉求非常分散。在政协提案中,明确提及了民办学历教育问题的有28条,其中涉及基础教育(含幼儿园)的有18条,涉及高等教育(含高职)的有10条。1. 民办基础教育。在基础教育的 18 条提案中,根据教育层级的不同,有11条关于中小学,7条关于学前教育。根据内容进行划分,有3条涉及公办学校转制问题,分别出现在 2003、2004 和 2006年;加大政府投入的4条提案分别分布在2006年1条,2008年1条,2010年2条,其中2条关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问题,均出现在2010年,在后文中将详细探讨;2条涉及民办学校教师工资问题,出现在2005年和2010年。关于民办中小学的提案大多集中在2010年及以前,2010年后的相关提案基本与学前教育问题相关,并在2018年达到高峰。42

 在具体内容方面,关于加大政府投入的提案占有较大比重,共4条,分别出现在2006年、2008年和2010年。2010年的2条也恰好是要求加大对民办农民工子弟学校投入的提案。相比之下,普通民办学校要求加大财政投入方面的提案并不算多。事实上,上海从80年代开始就已经对民办学校进行扶持,在《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试行办法》 (1985年)中提出了公办学校可以借出校舍并向其合理收费。进入90年代,政府对民办学校的扶持力度继续扩大。例如,在1996年出台的《关于加强上海市民办中小学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核拨一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对民办学校建立奖励评优制度并对...

篇三:降低民办教育税务提案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教育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

  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 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 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 对高等学校、 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 技术培训、 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与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1、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的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实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 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3、 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的土地免征农业税。

 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实验期间免征农业特产税。

  四、关于关税

  1、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上述捐赠用品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 20 种商品。

 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质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办理。

  2、 对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学校 不以营利为目的 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 20 种商品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范围等有关具体规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执行。

  五、取消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 94财税字第 001号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免征所得税的规定。其中因取消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增加的财政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享专项列入财政预算仍然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应归中央财政的补偿资金列中央教育专项用于改善全国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归地方财政的补偿资金

 列省级教育专项主要用于改善本地区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

  2、 《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56 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提供的应税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规定。

  六、本通知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二月五日

篇四:降低民办教育税务提案

年两会关于教育问题提案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 3 月 5 5 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 会 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 出 出,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 、公平发展。

 继续加大教 育 育资源向中西部和农村倾斜 ,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全 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 薄 薄弱学校办学条件。贫困地 区 区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人数 要 要再增长 10%以上,使更 多多农家子弟有升学机会。加 强 强农村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 教 教师队伍建设,扩大优质教 育 育资源覆盖面,改善贫困地 区 区农村儿童营养状况。发展 学 学前教育。实施特殊教育提 升 升计划。继续增加中央财政 教 教育投入,提高使用效率并 强 强化监督。深化教育综合改 革 革,积极稳妥改革考试招生 制 制度,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 筹 筹权和高校办学自主权,鼓 励 励发展民办学校。加快构建 以以就业为导向的现代职业教 育 育体系。我们要为下一代提 供 供良好的教育,努力使每一 个 个孩子有公平的发展机会。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 3 月 5 日 在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上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 将 将继续加大教育资源向中西 部 部和农村倾斜。

 促进教育 事 事业优先发展、公平发展。

 继 继续加大教育资源向中西部 和 和农村倾斜,促进义务教育 均 均衡发展。全面改善贫困地 区 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办学条 件 件。贫困地区农村学生上重 点点高校人数要再增长 10% 以 以上,使更多农家子弟有升 学 学机会。

 加强农村特别是边 远 远贫困地区教师队伍建设, 扩 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 改 改善贫困地区农村儿童营养 状 状况。发展学前教育。实施 特 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继续增 加 加中央财政教育投入,提高 使 使用效率并强化监督。深化 教 教育综合改革,积极稳妥改 革革考试招生制度,扩大省级 政 政府教育统筹权和高校办学 自 自主权,鼓励发展民办学校 。

 。加快构建以就业为导向的 现 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我们要 为 为下一代提供良好的教育, 努 努力使每一个孩子有公平的 发 发展机会。

 12 月 7 日, 中 中国教育报发表题为《考试 招 招生改革总体方案制定完成 》 》,披露了高考改革七大举 措 措和改革亮点。报道披露, 改 改革拟对外语考试实行社会 化 化一年多考,不再统一高考 时 时举行。报考高职拟可不参 加 加高考,由学校依据其高中 学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职业倾 向 向性测试成绩录取。据了解 , ,方案将于 XX 年初公布, X XX 年底前各地须出台细则 , ,2017 年推广实施。

篇五:降低民办教育税务提案

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校办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赣国税发[ 1 998] 533 号 1 998-1 0-5 各地、 市国家税务局, 各高校, 各地、 市教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 学校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 1 998] 32 号)

 规定, 为了加强对校办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校办企业享受增值税的优惠规定

  1 、 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和学生勤工俭学生产的应税货物, 享受国家有关增值税先征后返还的企业, 由省教委和省国税局联合下达“生产货物有用于教学、 科研产品方面的校办企业名单”, 各地、 市国税局根据“名单”审批减免增值税, 未列入名单的校办企业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

 2、 小学(含盲、 聋、 哑特殊学校)

 校办企业生产、 销售的货物(除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外)

 , 如发生亏损, 年底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审批退还部分或全部已缴纳的增值税。

 具体比例由各地、 市掌握。

 3、 校办企业对外购货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 不享受校办企业先征后返还增值税政策。

 4、 对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校办企业, 外购原材料等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享受校办企业先征后退增值税政策。

 二、 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校办企业的税收管理,严格做到先征后退, 不得搞“不征不退”和“征了不退”。

 三、 加强对校办企业的认定和年检工作

  1 、 各地要加强对新办企业的资格审查, 并在每年二月和八月集中两次上报办理认定。

 2、 规范校办企业年检手续, 提高年检效率。

 从 98 年起“两税”涉及国税的年检, 由国税、 教育部门两家进行。

 每年年度终后四个月内各地市应将年检资料统一审核上报(见附表)

 , 逾期上报的年检资料一律不进行年检。

 对年检合格的校办企业统一由省国税局、 省教委联合下达名单, 对未下达名单的校办企业, 不得享受校办企业增值税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 各地应加强对校办企业的管理, 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 不得认定为校办企业。

 五、 本通知自 1 998 年元月 1 日起执行, 过去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停止执行。

 附件 1 :

 校办企业减免增值税(年检)

 审批表(略)

 ;

 附件 2:

 生产的货物有用于教学科研方面的校办企业名单

  省直单位:

 1 、 南昌大学教授电气制造厂 2、 江西江中包装印刷厂 3、 江西省委党校印刷厂 4、 华东地质学院印刷厂南昌市:

 5、 南昌市洪燕服装厂 6、 南昌教育印刷厂 7、 南昌市洪实仪器厂九江市:

 8、 九江市教育服装总厂新余市:

 9、新余市魁星制衣厂 1 0、 新余市渝水区文教用品厂 1 1 、 新钢一技校实习工厂 1 2、新钢职大实习工厂 1 3、 江新总厂中兴公司萍乡市:

 1 4、 萍乡 市湘东中学实习工厂 1 5、 萍乡 市芦溪中学印刷厂 1 6、 萍乡 市教育服装厂鹰潭市:

 1 7、 余江县校服厂宜春地区:

 1 8、 丰城教育印刷厂景德镇市:

 1 9、 景德镇市慧遏制衣厂吉安地区:

 20、 泰和县实验小学印刷厂赣州地区:

 21 、 瑞金市第三中学服装厂 22、赣州市教育印刷厂上饶地区:

 23、 婺源县教育印刷厂 24、 玉山县教学用品厂抚州地区:

 乐安县教育印刷厂

篇六:降低民办教育税务提案

16 年区政协教育界别调研民办教育方案 2016 年区政协教育界别调研民办教育方案(一):关于教育界民生类提案的调研报告

 关于**市教育界民生类提案落实的调研报告

 按照**市教育界“界别活动周”的安排,近期,通过对近三年教育界界别与界别委员有关民生的提案的落实情况开展了调查研究,重点追踪了近三年的优秀提案。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总体情况

 近三年,教育界政协委员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高度的负责精神,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就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推进创新发展,促进**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以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积极建言献策,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总体而言,具有数量多质量高;主题明确、言而有据、可操作性强的特点。教育界别提案每年至少提交一件,每位委员每年提交提案均在三件以上,其中**、**两名委员仅 2013、2014 两年度提案数就均达 10 件。其中教育届别提出《**》被列为重点提案,2013 年度**委员《**》、**委员《**》、**委员提出的《**》被评为优秀提案。

 (二)民生类提案解决情况

 关注民生,为民服务是人民政协的重要职责,我们教育界的委员能牢固树立履职为民的理念,坚持把维护民利,改善民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每年各位委员都深入民众,撰写反映民意的提案。如**委员 《**的建议》《**的建议》、《**的建议》,*

 *委员有《**的建议》,**委员《**的建议》等等。

 这些涉及养老事业、医疗保障、公共交通、环境治理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类提案均得到有效落实,有效地促进了民生事业的改善。如针对**委员提出的《**的建议》,市政协会员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部分政协委员成立专题调研组,进行了为期两个多月的调研,形成《**的建议案》,提交市政府,市政府及时采纳了“加强属地管理、突出业主主体地位、会类确定物业管理模式、严格落实配套设施建设、加强行业监管”等主要意见,并出台了《**市贯彻实施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意见》,现已实施。针对**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二手车市规范建设和管理的建议》,**市商务局已通过多方协调,在**着手建设二手车市场。针对委员提出的养老类提类,民政局先后组织有关同志到外地参观学习居家养老的先进经验,又到居家养老服务站,就建设和开展服务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并在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并已推广。

 二、民生类提案有效落实的主要原因

 (一)领导重视关注民生,重视民意

 我市各级党政领导高度重视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尤其重视维护民利,关注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市委、市政府专门召开政协提案交办工作会议,对办理时限、办理程序、职责要求等方面均作了明确的要求。市委、市政府督查室适时做好跟踪督查和督办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各承办单位均把十分重视提案的落实,一般均为主要领导亲自过问,亲自协调,领导班子成员齐抓共管,大部分提案是措施到位,落实到位,有力地促进了提案的落实。

 2012 年和 2013 年所有提案通过各承办单位的共同努力,所有提案都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办复率达 100℅。委员对提案办理工作总体上是满意的。对 2014 年的提案,政协也都已交办。

 (二)提办双方紧密联系。

 承办单位能够按照提案办理的要求,采取登门走访、电话交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及时与委员保持联系,做到与委员沟通密切,真诚交换意见,共商解决问题之策。使提案办理工作真正成为密切协商、集思广益的过程。

 (三)创新举措办理工作更顺畅。【2016 年区政协教育界别调研民办教育方案】

 为高质量做好提案办理工作,各承办单位均创新了办理举措。如教育局在办理民生类建议时做到了“三个结合”,即将办理工作与转变工作作风相结合,使办理过程成为建设服务型、透明型、效能型机关的过程;将办理工作与推动教育工作相结合,使办理过程成为广纳良策、解决问题、促进工作的过程;将办理过程与建立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相结合,使办理过程成为听取民意、体察民情、解除民忧的过程。

 三、进一步做好提案办理工作的建议

 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在极个别提案办理过程中还存在着承办单位对提案办理工作认识存在还不够到位,重答复、轻落实的现象。针对

 这一问题对进一步做好提案办理工作,提高提案办理的实效性提出几点建议:

 (一)将办理提案与工作实际相结合。如果单纯地“就提案办提案”“就答复办答复”,不仅做不好办理工作,久而久之还将挫伤委员参政议政的政治热情,要使提案办理工作长办长新,始终保持活力,就必须将提案工作与本单位工作实际结合起来,体现在计划中,落实到工作中,见效在单位的长远发展中。

 (二)狠抓工作落实。提案办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解决问题、取得实效。把真正解决问题、推动工作作为衡量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实现建议提案办理由“答复型”向“落实型”转变。建议提案承办单位要分两次答复,第一次为答复为针对提案的提出问题,重点答复下一步拟作出的政策调整或采取的工作措施,;第二次答复在问题解决之后,

 重点答复在解决过程中采取的措施、方法,出台政策的文件,以及解决结果。

 (三)加强督促检查。完善督办机制,承办单位办公室要对需落实的提案逐一登记,动态督查,对短期内能解决的问题,限时解决。对受客观条件限制,需要一定时间解决的,制定具体规划,实行延伸办理,并将提案办理情况上网展示,切实提高督办催办效能。而且建立通报制度,及时调度建议提案办理进度,办理结束后,查找问题,总结经验,通报点评。强化不定期抽查方式,采取多种形式不定期征求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承办处室,督促改进办理工作。

 (四)要建立长效机制。目前有些提案在立案后能很快得到办理落实并收到实效,让提案人感到十分满意。然而,在经过一段时间后,所取得的效果会渐渐反弹,甚至回归到初始状态,即出现所谓提案办理落实的收效“一阵风”现象,而且由于民生类问题往往涉及面极广,反复性极强,所以“一阵风”现象在民生类提案的解决过程中尤其明显。这就需要承办单位要建立提案办理落实与成果巩固的长效机制,通过制定和颁布相关政策、法规、制度等给予惩治和约束。

 2016 年区政协教育界别调研民办教育方案(二):市政协 2016 年工作要点

 市政协 2016 年工作要点

 2016 年,市政协总体工作思路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巩固发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在中共#市委领导下,坚持团结民主两大主题,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全面开展协商民主,坚持创新履行职能,为加快建设富强文明宜居#贡献智慧和力量。

 一、积极参与中心工作,全力服务改革发展

 1、认真做好驻点联系工作。按照市委“六个一”工作安排,加强对主席会议成员联系乡镇、企业和项目工作的指导督办。围绕发展特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旅游文化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主动服务协调,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镇域经济发展。高度关注生态文明建设,动员广大委员和社会各界,为“绿满蒲城”行动贡献力量。【2016 年区政协教育界别调研民办教育方案】

 2、主动参与招商引资活动。发动广大委员积极投身经济发展主战场,发挥联系广泛、智力密集优势,促进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鼓励企业委员在做大做强自身行业的同时,广泛牵线搭桥,发挥“四有人士”作用,大力推进回归工程,瞄准大项目、大品牌、大企业,着力在招大商、招强商上发挥作用。

 3、全力服务各项改革推进。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谋划开展政协工作,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地支持改革、服务改革。针对各项改革中利益调整引发的新情况、新问题,广泛团结社会各阶层、各人民团体和政协参加单位,发动委员积极做好释疑解惑和矛盾化解工作,凝聚推进改革的广泛共识。

 4、积极助推法治应城建设。贯彻落实《中共#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在委员中部署开展“共建法治#”主题活动,组织部分委员参与法院公开审判活动,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引导委员运用法治思维理念,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开展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事业等方面的系列调研视察活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组织派驻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民主监督员,就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认真监督,积极建言,促进公正司法,助推社会公平正义。

 二、深入推进协商民主,大力彰显政协特质

 5、强化协商制度机制保障。根据上级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出台我市“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意见”,制订年度协商计划。围绕发挥政协常委会、主席会议和专委会、乡镇政协联络处、界别协商引领作用,建立健全议题提出、活动组织、联系沟通、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引领委员参政议政正能量,保障委员在协商中既畅所欲言、直抒己见,又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发表意见。

 6、积极探索协商方式方法。专题协商更加重视政协常委会、主席会议与市委、市政府的深度沟通,准确选题和科学论证,努力提出具有战略性、全局性和前瞻性的对策建议。对口协商更加重视专委会与职能部门的工作对接,勇于提出针对性建议和尖锐性批评。界别协商更加重视委员与各界群众的广泛联系,从专业角度、技术层面帮助查找不足、剖析原因、厘清工作思路。提案办理协商更加重视与承办单位的良性互动,实现委员提、领导督、部门办、社会议、政协评的有机结合。

 7、注重协商重点内容把握。根据市委转发的《#市政协 2015 年度协商工作计划》,重点就通村公路养护、福利院建设和管理等为议题,进行政协常委会议专题协商;就“舌尖上”的安全、整合职业教育资源等为议题,开展专委会对口协商;就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关心留守妇女儿童、中小企业融资等为议题,实施界别协商;就重大项目建设、政府实事工程推进、民生类提案办理等为议题,推进提案办理协商。

 三、注重实效实施监督,协力促进民生改善

 8、不断加大提案督办力度。坚持将提案办理协商寓于提案工作的全过程,持续推行领导领衔办理提案、部门主要负责人亲自承办重点提案、提案人全程参与提案办理等有效形式。创新实施重点提案办理评议,运用市“两台一网”、政协提案电子信息平台进行提案访谈活动,强化委员评议提案的监督功能,确保提案办理实效。

 9、深入推进委员“三进”活动。突出“关注民生、反映民意、为民办事”主题,深入推进委员“进社区、进部门、

 进企业”活动,不断创新活动方式,搭建便利化履职平台,重点围绕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业教保医、衣食住行”问题和企业发展环境优化问题,组织委员广泛反映社情民意,积极开展监督服务,尽力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

 10、扎实开展议事监督活动。坚持一个季度开展一次专题议事监督活动,适时开展民主监督员和被监督单位述职交流活动。突出“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民生改善”主题,重点围绕重

 点提案办理、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等方面工作,组织委员开展议事监督活动。开展对大富水水源水质保护和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专题议事监督活动的“回头看”,努力把惠及群众的好事办得更好。

 11、抓好政协信息宣传工作。完善社情民意信息收集、整理、通报、考评、反馈制度,运用政协会议、履职活动等平台,不断畅通民意渠道,提升信息工作质量和效果,努力实现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在孝感县市(区)中“保二争一”目标。突出政协界别特色,强化信息工作监督功能,实现委员“议事”、“议政”和“议人”的有机结合。积极开展政协理论研究,加强政协工作对外宣传,充分展现政协履职作为。

 四、发挥优势参政议政,着力深化建言成果【2016 年区政协教育界别调研民办教育方案】

 12、突出问题导向调研建言。重点就产业转型升级、美丽乡村建设等方面内容,选准课题,开窄口子,做深文章。明确牵头责任,组建课题专班,整合委员力量,从不同侧面深入调研。围绕“十三五”规划编制及重大项目库建设,组织界别专业委员专题调研协商,踊跃建言献策。

 13、围绕发展事项组织视察。重点围绕工业园区建设、

 汉江引水工程建设、家庭农场培育、老县河综合治理、矿山安全管理、城镇化建设、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城市建设管理等方面内容,以政协常委会和各乡镇联络处、界别、委员活动小组等为主体,组织委员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方式开展视察,助推相关工作。

 14、坚持资政育人组编文史。开展“保护我市历史文化古迹”调研,深入挖掘#“三宝”资源、现代名人文化和地方特色民俗文化底蕴,办好《#史话》期刊,做好《现代#名人》(下)史料搜集,适时启动《#民俗文化》(上)征辑工作。向社会免费赠阅文史资料,广泛开展读史讲史用史活动,放大文史资政育人、服务发展功能。

 五、扎实开展自身建设,努力提升履职能力

 15、加强政治把握能力建设。通过集中学习日、专题培训研讨活动等形式,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严治党的系列要求,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目标责任,扎实开展“三严三实”...

篇七:降低民办教育税务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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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第

 类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宁波市镇海区委员会 八届四次会议 提 案 提案标题加大民办幼儿园扶持力度的建议 提案人团体韩亚菊 通讯地址招宝山街道后大街社区

 联系电话666668

 附议人 审查意见 提案内容、建议办法两项内容分段写自行添加 A4纸 在镇海区委、区政府和教育部门的关心和支持下镇海区民办教育迎来了自己的春天学前教育有了一个良好的发展。但是在发展的同时通过现状分析和调查发现幼儿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诸如现有区民办非企业幼儿园的生源已呈现出工薪阶层子女和新镇海人子女各占 50%的局面可见民办非企业幼儿园在普通市民中的需求其次幼儿园的条件参差不齐配套设施及设备差距甚远那些民办非企业幼儿园因其本身的性质自负盈亏及持双证教师涨工资等诸多原因导致幼儿园经费支出压力过重从而使许多幼儿教育的配套设施与公立幼儿园存在一定的距离例如电化教育设施等等 。如何解决这一民生问题加大民办非企业幼儿园的扶持力度分析以上存在的原因我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社会力量资助。对于民办非企业幼儿园可根据幼儿园实际需求提供必要的直接资助或间接资助。诸如提供优惠政策、捐赠幼儿游戏器材及电化教具等缩小公办和民办幼儿园的办学条件整体提升学前教育水平促使学前教育均衡、优质的发展。

 。

 二、重视民办非企业幼儿园建设加强财政支持力度。2009 年区教育局、财政局联合发文根据各幼儿园的具体情况下拨了学前教育专项补助经费 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民办非企业幼儿园资金紧缺这一关键性问题有的民办非企业幼儿园甚至是顺应需求而亏本经营。所以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幼儿园教育财政支持势在必行。

 三、出台相关政策帮助民办非企业幼儿园健康发展。现各民办非企业幼儿园越来越重视幼儿教师专业能力发展 为使幼儿教师素质上水平、学前教育出实效民办非企业幼儿园在积极鼓励幼儿教师进行“双证”的培训如配合出台其他相关政策减免税收 将有更多的经费投入到园内设施改建和设备添加上来 使学前教育向着多元化发展的目标前进。

 随着国家对教育事业的不断重视在区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下镇海的学前教育事业将会迎来更为美好的明天。

  镇教案复„2010‟18 号

  B

  对区八届政协四次会议

 第 125 号提案的答复

 韩亚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民办幼儿园扶持力度的建议”提案收悉经我们研究现重新答复如下 近几年来我区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在区委、 区人大、 区府、区政协的高度重视下在教育局、各街道镇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指导、努力下得到了较快发展。2008 年 9月区政府召开的全区幼儿教育工作会议是大力推进我区学前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出台了《镇海区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政策的若干意见》 镇政发„2008‟35 号 对于解决我区当前学前教育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在提升民办幼儿园办园水平促进民办幼儿教育可持续发展提出了许多具体落实措施如一、积极鼓励各幼儿园增加投入改善办园条件提升保教质量提高办园水平争创等级幼儿园。对提升等级和创优达标的视考核等级给予 1 至 10 万元的经费奖励被评为省、市级示范性幼儿园分别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和 5 万元。二、根据区物价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对按规定落实区保教人员工资待遇的省二级(市三星级)以上幼儿园按等级实行生均定额补助。以上措施的落实加快了我区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但和全大市的情况相同我区的民办幼儿教育事业还相对比较薄弱离高标准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学前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全面提升民办幼儿教育的整体发展水平我们将在认真吸纳您的建议和意见的基础上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 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明确并实施“政府负责分级管理教育部门指导镇街道实施”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加强与镇、街道沟通和协调督促各镇、街道及时落实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经费投入与筹措、教师待遇保障等一系列问题。

 二、根据《镇海区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实行社会力量办幼儿园税收优惠政策。对全区社会力量办幼儿园实行税收优惠降低办园成本提高办园积极性。我们将与税务部门进一步协商沟通以落实好文件精神实行幼儿园税收优惠政策。

 三、为不断加强民办幼儿园师资队伍建设提高保教质量我们将根据实际需求合理地向民办幼儿园输入优秀的事业编制教师以完善民办幼儿园师资结构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

 四、积极做好区政府参谋继续出台相关政策努力增加对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经费投入扶持、规范民办幼儿园发展。

 非常感谢您对学前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真诚希望您多 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

  抄

 送区府办

 区政协提案委员会

 招宝山街道政协工作联络委员会

 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86273797 联 系 人徐雪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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