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停车收费管理办法9篇道路停车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道路停车收费管理办法9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道路停车收费管理办法
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以下简称停车收费),是指本省范围内依法依规设立的机动车停车设施的经营管理者,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设施包括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设施,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专用停车设施,是指为本单位、本居
住区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的停车泊位。
第五条
按照不同停车设施的性质和特点,停车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住宅小区前期(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共用车库、道路、场地的汽车停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前款规定外,其他依法依规设立的停车设施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下列停车设施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一)依法施划设置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二)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公园、城市广场、市民中心、政务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三)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学校、医院、公共体育文化等事业单位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四)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
(五)公安、交通等部门指定的因交通事故(故障)、交通违法等原因被依法强制机动车停放的停车设施;
(六)举办大型活动依法设立的临时停车设施;
(七)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机动车停车收费监督管理政策,指导推进全省停车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所辖区域内停车收费实施细则。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定价权限,制定本地区停车收费具体标准,实施停车收费管理。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收费标准由机动车停放设施经营管理者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鼓励各地逐步建立停车收费定价机制,并按照定价机制确定具体收费水平。
第九条
申请实施属于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收费,应当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停车收费书面申请文书;
(二)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
(三)规划总平面图及停车场库总平面图;
(四)停车泊位布置图以及场地所在街道位置示意图;
(五)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含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需提供公安部门审批备案的资质证明;
(六)成本测算情况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收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停车设施建设与运营成本、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需状况、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有利于资源集约利用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收费标准,由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经营成本、供需状况、服务条件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制定。
第十二条
停车收费应当区分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等,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差别化收费可以采取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城市道路停车泊位)高于路外、干道高于支路、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大型车辆高于小型车辆等方式实施。
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的区域可以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以实行低收费或者免费。
对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提供短时间内停车服务的,应当实行低收费或者免费。
第十三条
停车费可以采用计时、计次、包月等方式收取。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车超过一定时间的,可以采用累计递增计时方式收费。
居住区周边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面向居民、附近单位人员提供停车服务的,可以采用包月方式收费。采用计时收费方式的,应当设置当日停车收费最高限。
鼓励旅游景点停车费采用计次方式收取。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当设置当日停车收费最高限。
第十四条
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实施停车收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资格;
(二)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识;
(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停放,并对停车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四)建立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岗位责任等制度。
第十五条
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应当对短时停放机动车停放者免收停车费(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除外)。具体规定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内部停车设施错时共享,在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可以适当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应当免收停车费:
(一)车辆在划定的城市道路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和免费时段停放的;
(二)执行公(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行政执法车、市政服务车等;
(三)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影响,响应政府管理要求而停放车辆的;
(四)因意外事件导致机动车停放者死亡而滞留车辆的;
(五)车辆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配送、维修、安装、搬家等服务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应当减免残疾人合法驾驶车辆停车费。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减免残疾人合法驾驶车辆停车费。
鼓励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对新能源汽车停放实行收费优惠。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法扣留或处置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及车辆保管费用,由实施扣押措施的执法机关承担。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者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逾期或者不及时提取车辆所产生的停车费由车主承担。
第二十条
鼓励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采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进行停车管理,应用智慧停车电子支付平台。鼓励机动车停放者使用电子交费、手机交费等多种方式支付费用。
第二十一条
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收取停车费用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或者税务发票。
利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车行为属于公共资源的占用,其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者在停放车辆时,应当服从引导、停车入位,按照规定交纳停车费。
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或者未提供收费票据获取渠道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交纳停车费。
第二十三条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停车收费信用管理,建立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法认定恶意逃避交费经催告仍不交费的失信行为,相关信息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鼓励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停放者或者交费人,提供收费优惠、车位预约、通行后付费等便利服务。
第二十四条
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停车设施出入口处或者交费地点的显著位置设置停车收费公示牌,主动公示收费主体、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段、优惠减免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制定或者调整停车收费标准的,应当至少于新标准执行日前 30 日向社会公示,并告知当地发展改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具体告知程序由设区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停车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规则规范,引导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合法诚信经营。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不得私自圈地、划片收取停车费。
第二十八条
公安、交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应当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的监督管理,对无照经营、私自圈地、划片就地收费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
对收费标准涨幅较大、调价频次过高或者社会反映集中的停车收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管理,研究制定行为规范监管措施。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一)不执行停车收费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二)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改变收费频次或者收费方式的;
(三)实施价格串通、价格垄断的;
(四)利用优势地位、服务捆绑等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的;
(五)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费用的;
(六)存在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合法票据的;
(八)不执行优惠减免政策的;
(九)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汽车停放费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被救援的事故车辆停车费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月 日起施行。
《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6〕24 号)同时废止。
篇二:道路停车收费管理办法
安市物价局 淮安市财政局 文件淮安市公安局
淮价服【2011】
59 号
淮财综【2011】
12 号
淮公文【2011】
194 号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各县( 区)
物价局、 财政局、 公安( 分)
局, 市区各机动车停车场和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 规范收费行为,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淮安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 特制定了《淮安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
淮安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二:
淮安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三:
淮安市机动车停放场( 点)
报备表
二 O 一一年八月 二十五日
主题词:
机动车
停放
收费
办法
通知
抄送:
市政府办公室
淮安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1 年 8 月 25 日 印发
共印 10 份
附件一:
淮安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淮安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 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停车服务业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淮安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 等法律、 法规、 规章,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 含清河、 清浦、 开发区、工业园区, 下同)
范围内依法经营机动车( 不含各类摩托车)
停放服务收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 保障机动车安全, 维护静态交通秩序, 对车辆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主管部门, 负责制定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公安部门是机动车停放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
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负 责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的备案和管理。
市公安局停车场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停车办)
是市区停车场( 点)
日常管理的专门机构。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 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 一)
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 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
2、 城市道路、 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
3、 机场、 码头、 车站、 旅游景点配套的停车场;
( 二)
住宅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办法另 行制定。
( 三)
其他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在保证交通畅通, 不影响社会交通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 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放服务。
第七条
开设机动车停车场, 必须填报相关资料, 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后方可实施。
擅自 设立停车场收取停车费用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对已设立的停车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督检查, 对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予以取缔。
第八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 。
( 一)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 道路高于非道路、白天高于夜间、 地上高于地下的差别定价政策, 合理配置资源,调节停车供需矛盾, 引 导停车分流;
( 二)
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和供求关系;
( 三)
兼顾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九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区域划分为两类。
一类区域为健康路以南、 承德路以西、 环城路以北、 北京路( 含四条路)
以东; 二类地区为除一类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计次收费或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可以根据停车泊位供给和消费需求, 分别采取按小时或月 为单位计费。
实行按小时计费的, 应具备电子计时设备或建立人工计时收费系 统。
鼓励各类停车场尤其是繁华区域机动车停车场和停车泊位设置计时装置, 逐步实行计时收费。
( 一)
计次收费。
1、 按照白天和夜间的收费标准分别实行计次收费;
2、 白 天和夜间的时段划分:
白天时段为 8︰ 00 至 21︰ 00,其它时间为夜间时段;
3、 对横跨两个时段, 且第二个时段内停放时间不足半小时的, 按前一时段的收费标准一次收费; 第一时段不足半小时第二时段超过半小时的按第二个时段的收费标准一次收费。
( 二)
计时收费。
1、 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 不足十分钟的应予以免费, 超过十分钟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收费), 连续累计计时收费;
2、 连续停放超过 10 小时、 不超过 24 小时(含 24 小时)
的,一律按 10 小时收费;
3、 连续停放超过 24 小时的, 超出的部分按上述第 1、 2 规定重新计时收费。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在停车场入口 或泊位醒目 处设置价目 牌, 公示项目 名 称、 收费方式、 收费标准、 监督电话等, 接受社会监督。
价目 牌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停车标志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制。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收取停车费、 未在醒目 处设置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收费价目 牌、 擅自 设置机动车收费停放点或者未使用 合法票据的, 机动车停放者可以拒付停车费用, 并向价格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免费:
军车、 执行公务的司法或行政执法车、 消防车、 救护车、 邮递车、 工程抢险车。
第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 应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规定》 及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以前有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规定与 本办法相抵触的, 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负 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二 O 一一年九月 一日 起实施。
附件二:
淮安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注:
1、 悬挂小型汽车号牌的为小型汽车, 悬挂大型汽车号牌的为大型汽车。
2、 医院等事业单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按上述标准最高不超过 60%收取。
收费标准
项目
类别 计次收费标准 ( 元/次)
计时收费标准 ( 元/半小时)
包月 收费 ( 元/月 )
白天 夜间 8 时-21 时 21时-次日 8 时 道路 停 车泊位 一类区域 小型汽车 6 5 3 240 大型汽车 8 6 4 300 二类区域 小型汽车 5 4 2 180 大型汽车 6 5 3 240 停车场 一类区域 小型汽车 5 4 2 不高于道路包 月 收费标准 大型汽车 6 5 3 二类区域 小型汽车 4 3 1 大型汽车 5 4 2
淮安市区机动车停放场(点)
报备表
报备需要准备以下资料及相关要求:
一、 此表一式三份:
市公安局停车办、 市物价局检查分局、 报备单位各一份。
二、 报备单位申请报告一份, 工商营业执照、 土地权证、 规划用地红线图和经办人身份证各一份。( 原件和复印件)
提供停车场地示意草图 2 张和照片 2 份。
三、 停车场是承租的需提供租赁签约合同一份。
四、 地下停车场需消防、 人防验收合格证明, 机械立体式停车场需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证明。
五、 已报备设立的停车场( 点), 须严格执行市政府《淮安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 以及《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须每年参加至少一次公安主管机关查验评估, 查验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和使用 。
六、 所有的报备资料报备单位需确保其真实有效, 由市公安局停车办存档备案, 如有内容变更请及时报告市公安局停车场管理办公室审核。
报备单位
(签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其他联系人
经办联系人
电话
身份证号码
停车场地址
停车场地 属权性质 事业单位
非事业单位 泊位数(个)
看管人数
停车场地 现有设施
停车场 类
别
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
住宅区停车场、 临时停车泊位 报备内容 所属区域 一类、 二类 管理类型 定价类、 住宅区类、 其他类 收费方式 计次、 计时、 免费 收费时段 白天、 夜间、 全天 公安局停车办勘查意见
(签章)
交巡警主管部门意见
(签章)
篇三:道路停车收费管理办法
0 目的明确停车场收费管理制度,规范停车场收费操作规程,提高收费工作效率。保证车场的管理工作正常有秩进行。
2. 0 范围
适用于联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属各管理处停车场收费工作。
3 3 .0 0 停车场收费员职责 3.1 收款员必须忠于职守,认真仔细做好工作,不得出错,并保证现金的安全。
3.2 根据公司规定及计费时间按标准计算应收的车位服务费,开具收费发票,准确无误地收取车位服务费。
3.3 每次收款均要记帐(输入计算机),现金数额应与账面数额相符。
3.4 根据公司规定对失效车票及遗失车票进行查核,经查核无误后,进行补发。并收取相关的费用。
3.5 对免费停车的车辆在验证及办理好免费结算手续后给予放行。
3.6 按公司的规定办理好收费情况及现金的交接,及时缴交营业款。
3.7 按照公司规定填报车位使用费收费汇总表格。
3.8 完成上级主管交给的其它工作。
4 4 .0 0 停车场收费管理
4.1 收费性质和分类 4.2 收费性质
收费性质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即小区停车场为车辆提供停放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不包含车辆保管、保险的费用。
4.3 收费分类 固定车位收费:根据现行收费标准按照年缴纳方式 2400 元/年收取固定车位服务费,车主享用车辆停放的专用车位。
时租车位收费:根据现行收费标准按照小时来计量停车费,按小时来计费,30 分钟以内的免收费用;3 个小时以内的每辆收费 5 元,每过 1 小时加收 1 元,每日最高不超过 10元。车辆停车停放在临时车位上。
月卡车收费:根据现行收费标准按照月缴纳方式 200 元/月收取固定车位服务费,车辆停放在临时车位上。
4.4 收费原则
原则上在公司所管辖家和盛世一期花园管理处范围的停车场停放车辆均须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4.5 收费规定 4.5.1 临时停放服务费由车场收费员直接收取,即时开票。固定车位车辆和月卡车停放服务费由客户中心收款员负责收取。
4.5.2 在岗保安员应于交接班前点清临时车位停放服务费票款,填写《停车场交接班记录表》及《停车场现金交接表》,一并交给接班人,次日早班接班班长主动与收款员结清票款,收款员根据固定车位办理情况及时登记,将更新的固定车位使用、月卡车缴费情况反馈给出入口岗。每月汇总临时收入、固定车位停放服务费收入,填报《停车场收入月报表》给公司财务部门。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家和盛世管理处停车场收入台帐,跟踪监视收费情况。
4.5.3 收款员、保安员之间应建立双向沟通机制,掌握车主缴费情况,适时提醒到期车主。
4.6 对于车主不要票情况的处理:
4.6.1 对于临时性停放车辆的车主不要发票的,车管员做好记录. 4.6.2 对于缴纳固定车位服务费的收款员收款后应开具收据,如业户要求提供发票的,收款员应提供发票。(注:收据和发票二选一)
4.7 对于当天车辆多次进场的处理:
4.7.1 车辆出场时收费员应在发票背面写上当天日期及车牌号给司机,当车辆二次或多次出场时收费员应根椐司机出示的发票收取当次停车费,如未出示发票的一安首次进场收费,一天最高收费不得超过 10 元。
4.7.2 对于多次进场的车辆当天停车费超过 10 元的,应当《停车场现金交接表》上记录清楚。
4.7.3 对于小区商家车辆多次进出的可使用多张优费卷进行抵冲在优费卷多出部分面额不予于退费。
车辆临时性停放服务收费的核查:
4.7.4 对于智能化管理的停车场,车场收费员每班应将从软件中提取临时性收费统计数据,与实际收费现金中数据相比对,并填写《停车场现金交接表》交与安全主管。
4.7.5 客户中心收款责任人每周定时填写,《停车场临时性收费周统计表》一式两份,填好后其中一份给管理处主任。
4.7.6 客户中心收款责任人应定期在收费岗上检查手动开闸记录并抽调图像进行比对,如发现异常要及时上报。
4.7.7 管理处主任须根据财务部、保安部提供的资料进行分析。
4.7.8 管理处各核查人员在核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上反映。
4.8 特殊车辆收费规定 4.8.1 公、检、法及行政机关车辆及军牌、武警牌车辆
公、检、法及行政机关车辆及军牌:是指车辆挂有以上机关牌照的车辆。
行政机关车辆:是指执行时车主持有工商、税务、城管等工作证件的车辆。
4.8.2 此类车辆的车主如系本小区的业主或住户,其车辆须长期停放在小区停车场内的,管理处必须严格按规定标准收取车位使用费。
4.8.3 此类车辆如为执行公务临时出入时,经车主出示相关证件可不收费,但车管员必须做好车辆的进出记录。
4.8.4 与公司业务往来的特殊车辆
此类车辆出场时要凭管理处统一印制的免费卷出场,如未提供的一律按规定标准收费。
4.8.5 本公司系统内车辆
对公司公务车辆停车费,由行政制定相应政策再定。
4.8.6 重要客户的车辆
原则上任何车辆都不能申请减免车位使用费,如确有必要,须经车主本人书面申请,逐级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4.9 停车卡管理 4.9.1 停车卡种类
固定车位停车卡:按租赁合同的期限在月卡 IC/蓝牙卡授权相应的使用期限。
出入卡/票(停车场出入凭证):当智能收费系统出现故障临时使用手写票。
临时停车卡:供访客/临时车辆停车使用,按小时计费。
4.9.2 固定期限停车卡领用、办理及销毁程序:
4.9.2.1 停车卡均由管理处统一制作、发放。
4.9.2.2 管理处必须由派专人(财务)负责停车卡的领取、发放和管理。
4.9.3 车主办理固定车位停车卡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行驶证、驾驶证及其他所需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客户中心核实后财务收取费用发卡。办理固定车位时,管理处须与车主签订《固定车位服务协议书》及《停车场管理规定承诺书》 4.9.4 对于智能化的停车场,智能卡的制作、发放、延期、注销由各管理处按智能化管理系统软件相关要求办理。
4.9.5 停车卡丢失的处理办法 4.9.5.1 一旦车主丢失或遗忘停车卡时,保安员必须登记核对车主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必要时复印相关证件资料,填写《遗失停车证/IC 卡申报表》并须缴付普通卡工本费¥20 元,蓝牙卡工本费
¥元,方可放行。
4.9.5.2 出口岗必须将丢失的停车卡编号、车牌号立即告知相关岗位人员该停车卡已作废并且在系统上进行挂失操作,填写车辆丢失卡记录登记表、值班记录,做好交接班工作。
4.9.6 对开月卡车辆进场时未带卡或遗失卡,可核实车辆信息并做好记录后可手动开闸放行,月卡遗失的应提醒车主尽快到管理处补办。
5 5 .停车场票据管理
5.1 车辆临时停车卡/凭证由专人从部门指定票据管理员处领取,并对领取数量进行登记;各车场入口岗在交接班时须将卡/证数量、编号及其连续性等情况记录在《停车场交接班记录表》上。
5.2 对回收的车辆临时停车卡/凭证应妥善保管,防止风吹、雨淋、遗失,每日由专人负责整理核对。
5.3 停车发票由班长到出纳员处签名领取,编号应具有连续性,车场出口岗交接班时须将发票数量、编号及其连续性等情况记录在《停车场现金交接表》上,岗位上只保留 100 元周转资金,其余临时停车费班长要及时连同发票存根一起上交到管理处财务处,由财务人员核对并登记票据和现金数,由班长和财务人员双方签名认可。
5.4 银行及商家优惠停车票,由商家统一在财务人员处购买后,或同 IC 卡一起使用。
6 6 .相关记录表格
6.1《停车场交接班记录表》 6.2《停车场现金交接表》 6.3《停车场收入月报表》 6.4《停车场临时性收费周统计表》 6.5《固定车位服务协议书》
6.5《遗失停车证/IC 卡申报表》 6.7《停车场管理规定承诺书》
篇四:道路停车收费管理办法
场交通及停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交通管理秩序,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市场的所有车辆和人员。
第二章 停车场 第三条 市场设停车场, 专用于进出市场车辆的停放。
市场根据建设标准, 设计配套的停车场规模。
第四条 市场停车场划分小汽车、 货运车、 卡车、 自行车停放区, 平面结构合理, 指示牌和地面划线明白清晰。
第五条 市场停车场不得用作交易展示摊位场所。
第六条 市场停车场出入口必须流畅, 不得阻塞。
第三章 交通规则 第七条 车辆必须遵守市场交通标记及车管员指挥的行车路线。
第八条 市场内车辆限速每小时 公里。
第九条 装卸货物车辆经市场管理人员许可, 才能在限定区域作业。
第十条 未执有市场许可证的车辆, 一律不得进入交易场所。
第十一条 所有进出市场范围的车辆不得造成阻塞和扰乱市场交易秩序。
第十二条 市场的运载叉车应文明施工, 不得破坏市场秩序。
第十三条 市场范围内车辆一般不行鸣喇叭, 除非是为了防止事故等紧急情况。
第十四条 停止的车辆须关掉发动机, 除非该车要进行制冷、 升降操作。
第十五条 载有市场规定的危险品、 易燃、 易爆品的车辆一律不得在场内行驶、 搬运。
第四章 停车收费 第十六条 除市场自用运输装卸车辆外, 其他外来车辆均需收费。
第十七条 市场划定若干停车位, 拍卖给市场会员长期使用。
第十八条 对临时停车, 可按次或按时间收费。
每次 元或每小时 元, 收费标准明示于停车场所。
第十九条 对停放市场的自行车, 划定区域, 可免费停车。
第二十条 车管员负责收费, 必须给付收费收据, 每天上缴财务部门收费收入, 不得私分、 侵占和截留。
第二十一条 市场根据其环境条件, 可开设汽车清洗保洁业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经理批准执行。
篇五:道路停车收费管理办法
1 -深圳市路边临时停车收费管理方案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二○一三年十二月
- 2 - 深圳市路边临时停车收费管理方案 随着区域化、 城市化、 机动化进程加快, 我市交通发展面临严峻形势和新的挑战, 道路交通运行状况不容乐观。
市委、 市政府高度重视我市交通拥堵治理工作, 组织制定并颁布实施了 《深圳市城市交通白皮书》、《深圳市治理交通拥堵24 策》 以及《深圳市近期交通拥堵治理总体工作方案》 等一系列指导我市交通发展和拥堵治理的纲领性政策文件。
目 前我市明确不采用“限购” 手段, 而利用设施供应、 经济杠杆、出 行管理和宣传倡导等综合手段加强对机动车使用 的合理引 导, 达到调控交通需求的目 的。
其中, 路边临时停车收费管理是我市治理交通拥堵的重要措施。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明确规定, 路边临时停车位停放车辆的, 应当缴纳车位使用费; 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属于行政性收费; 路边临时停车管理及收费由市政府确定的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负责实施的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具体实施。
目 前, 我市已明确由市交通运输委下属事业单位——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务中心( 以下简称道交中心)
负责具体实施路边临时停车收费管理工作。
经过反复研究论证, 我市路边临时停车收费管理方案已基本拟定, 主要内容包括:
路边临时停车收费技术方案、 试点片区的路边临时停车泊位规划建设方案、 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收费标准。
- 3 - 第一部分 路边临时停车收费技术方案 一、 项目概述 总体目 标:
落实《深圳市城市交通白皮书》 及“智慧城市” 的相关要求, 针对路边临时停车收费管理的社会公众化服务特点, 立足当前、 着眼未来, 综合运用射频、 手机通讯以及泊位自 动监控等技术, 打造“判定精准、 使用方便、 结算便捷、 技术稳定” 的路边临时停车管理体系, 达到“国际一流、 国内领先、 深圳质量、 品质交通” 的总体目 标。
技术模式:
采取“射频+手机” 模式, 即远期以射频技术为发展方向, 近期以手机付费为主要实施手段。
二、 方案简介 路边临时停车管理系 统分为 前端设备及管理平台 两大部分。
前端设备由车位检测器、 电子标签、 手持 PDA 及停车诱导屏等设备组成, 其中:
车位检测器主要用于检测停车泊位上是否有车停靠,通过车位检测器可以准确记录泊位上车辆停车时间;
电子标签以及用户 手机主要用于停车缴费, 用户 可通过手机通讯或者安装电子标签后由系 统自 动读取等方式实现停车扣费;
手持 PDA 主要为巡检人员 工具, 巡检人员 通过 PDA 接受管理平台指令, 并至指定位置完成违章拍照、 粘贴违章通知书等流程;
- 4 - 停车诱导屏为停车发布信息系统前端设备, 主要接收管理平台信息数据, 为用户 提供停车诱导服务。
图 1 前端设备示意图 管理平台是路边临时停车管理系统的指挥中枢, 主要负责路边临时停车设备管理、 交易处理、 清分结算、 用户 服务等功能。
三、 主要特点 支付便捷:
以射频和手机( 打短号或 APP 客户 端)
作为用户 停车付费的主要手段, 实现用户 的远距离自 助支付; 同时可退费可续时, 操作便捷;
监管高效:
利用车位检测器进行自 动监控, 提高停车监管效率。
采取电子收费方式, 现场管理人员 不参与收费, 只负责违章监管及设施维护工作, 人均监管停车泊位可达到 80-100 个, 远高于传统收费方式的10-25 个泊位/人;
规范执法:
巡管人员 通过 PDA 接受管理平台指令, 并
- 5 - 对违章车辆进行拍照取证等, 巡管人员 不参与收费,现场不罚款、 不锁车;
信息共享:
充分考虑与路外停车场管理系统和相关政府部门管理系统衔接, 实现停车信息的充分共享。
四、 运行流程 用 户 车辆驶入泊位后, 车位检测器感应到泊位有车停靠, 记录车辆占用泊位情况和开始停车时间等信息数据, 发送至路边临时停车管理平台。
手机用户 发送停车申请信息,电子标签用户 无需操作, 由标签阅读器读取标签信息, 发送至管理平台, 管理平台生成一条用户 停车记录。
用户 开车离开泊位后, 车位检测器检测到车辆离开, 发送泊位状态及离开时间等信息至管理平台, 管理平台计算用户 停车时间及相应费用, 并从用户 停车账号中进行扣费, 同时给用户 发送停车缴费信息。
路边临时停车管理平台 若监测到路边临时停车出 现异常情况, 则发送提醒或警示信息至现场巡管人员 手持 PDA;现场巡管人员 接受任务指令进行现场巡查, 对违章行为拍照取证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 用户操作简介 (一)
手机用户
1、 注册流程 新用户 注册可以利用以下三种方式:
- 6 - ( 1)
手机停车充值卡注册:
新用 户 购买手机停车充值卡, 根据卡面新用户 注册提示进行注册。
( 2)
APP 客户 端注册:
新用户 可以下载手机停车 APP 客户 端, 通过 APP 客户 端注册提示进行注册。
( 3)
网站注册:
新用 户 也可通过道交中心官方网站进行注册。
以上方式注册后, 自 动在管理平台中生成以用户 手机号码为标识的用户 账号。
2、 账户充值流程 用户 完成注册后, 可采取多种方式向账户 进行充值:
( 1)
手机拨打特服短号充值:
用 户 拨打特服短号( 五位短号), 根据提示输入手机停车充值卡密码即可完成充值。
( 2)
APP 客户 端或官网充值:
用户 可利用 APP 客户 端充值或者直接登录官网, 通过网银、 手机银行或第三方支付 ( 如支付宝)
等向指定的账户 充值。
3、 停车缴费流程 用户 可以通过拨打特服短号或者 APP 客户 端两种方式进行停车缴费:
( 1)
用户 泊车后, 拨打停车特服短号, 接通后输入“泊位号” +“*” +“预买时间” +“#”, 其中, 预买时间以分钟计, 应为缴费时间单位( 30 分钟)
的整数倍; 听到语音确认提示后, 即可挂机离开。
( 2)
用户 泊车后, 登陆 APP 客户 端, 点选“泊车” 键,
- 7 - 根据提示输入“泊位号” 和“预买时间”, 点确认键后即可。
4、 退费流程 退费操作由系统自 行完成, 用户 无需操作。
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以收费标准确定的缴费时间单位计算费用; 不足一个缴费时间单位的, 按照一个缴费时间单位计算。
5、 续时流程 在预买时间到期前 10 分钟管理平台会给用户 发送提醒信息, 用户 可选择手机续时。
手机续时操作流程与停车缴费操作相同。
6、 补缴欠款流程 用户 超过预缴费确定的拟停放时间的, 可以通过手机拨打特服号、 登录 APP 客户 端、 登陆道交中心官网, 或到道交中心各辖区窗口 等方式进行欠款补交。
7、 发票打印流程 路边临时停车收费票据是财政部门 统一印制的专用 票据, 可采用以下方式提供:
( 1)
按月 邮寄:
用户 可以通过 APP 客户 端、 道交中心官网提出按月 邮寄发票申请, 管理平台按月 打印发票并按用户 指定地址进行邮寄。
( 2)
窗口 打印:
用 户 可以到受委托的银行网点或者道交中心辖区窗口 打印发票。
8、 投诉流程
- 8 - 用 户 可以拨打特服短号或者直接登陆道交中 心官网 进行投诉, 处理结果会及时反馈用户 。
(二)
电子标签用户 1、 注册流程 安装车载电子标签的同时进行实名 注册, 在管理平台中生成以车载电子标签、 车牌号码、 用户 手机号码为标识的用户 账号。
2、 充值流程 与手机用户 充值流程相同。
3、 停车缴费流程 电子标签缴费模式为 全自 动后付费, 用 户 无需任何操作。
车位检测器感应到有车停靠, 管理平台记录停车开始时间, 用户 驾车离开时, 管理平台记录停车结束时间, 同时计算出停车时间及停车费用, 在用户 账号进行扣款, 并给用户发送消费提醒短信。
4、 补缴欠费流程 与手机用户 补缴欠费流程相同。
5、 发票打印流程 管理平台按月 打印发票并按用户 指定地址进行邮寄。
6、 投诉流程 与手机用户 投诉流程相同。
- 9 - 第二部分 路边临时停车试点片区泊位规划建设方案 一、 总体泊位布局规划 到“十二五” 期末规划设置停车泊位约 4. 5 万个。
拟分为三期进行:
一期工程( 试点片区):
选择竹子林片区、 福田中心区南片区、 南山 中 心区及罗 湖田贝片区作为 试点片区近期实施, 共规划泊位数 1673 个。
计划 2014 年初开始试点运行。
二期工程:
在一期工程完成建设并进行相应评估和完善后, 以原特区内交通拥堵区域及轨道站点周边区域为重点,开展约 1. 2 万个停车泊位建设, 计划在 2014 年底完成。
三期工程:
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推广, 共开展约 3. 2 万个停车泊位建设, 计划在 2015 年底完成。
具体的停车泊位设置方案, 将根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二、 试点片区规划方案介绍 综合考虑片区的典型性、 代表性等因素, 先期选择交通较拥堵、 路边临时停车秩序较混乱的竹子林片区、 福田中心区南片区、 南山中心区及罗湖田贝等四个片区作为路边临时停车管理的试点片区。
(一)
试点片区概况 福田中心区南片区:
位于福田中心区南部, 由深南大道、金田路、 滨河大道、 新洲路围合而成, 约 1. 6 平方公里, 是
- 10 - 成熟的市级中心区, 集办公、 商业、 居住与会展等多种功能于一体。
南山中心区:
由滨海大道、 南海大道、 创业路、 后海滨路围合而成, 面积约 1 平方公里, 是成熟的城市副中心, 南海大道以东以商业、 办公为主, 以西以居住为主, 配有少量商业用地。
竹子林片区:
由广深高速公路、 深南大道、 竹子林二路及御花园路围合而成, 面积约 0. 5 平方公里, 紫竹六道以南以商业、 办公为主, 以北以居住为主, 配有少量教育、 商业用地。
罗湖田贝片区:
由翠竹路、 东门北路、 文锦北路及布心路围合而成, 约 1. 35 平方公里, 田贝一路以南以政府社团用 地为主( 包括深圳市人民医院、 孙逸仙心血管医院等),以北以居住为主, 配有少量商业和工业用地。
图 2 试点片区分布及范围示意图
- 11 - (二)
路边临时停车泊位设置标准 停车泊位排列形式分为平行式、 倾斜式和垂直式三种。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 适当设置充电小汽车专用及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单位:
cm
图 3 停车泊位排列形式 单位:
cm
图 4 充电小汽车和残疾人泊位标线示意图 (三)
试点片区路边临时停车泊位规划方案 1、 福田中心区南片区 结合片区实际情况及相关规范要求, 共规划设置 431 个
- 12 - 路边临时停车泊位, 均为平行式泊位。
其中充电停车泊位 9个, 残疾人停车泊位 9 个, 具体泊位布局方案详见图 5。
表 1 福田中心区南片区各路段路边临时停车泊位规划情况 路段名称 泊位数量(个)
设置方式 设置位置 深南大道辅道 一号路 福华三路 福华四路 九号路 四号路 六号路 五号路 七号路 八号路 12 平行式 平行式 平行式 平行式 平行式 平行式 平行式 平行式 平行式 平行式 南侧 南侧 17 52 北侧 23 个, 南侧 29 个 北侧 12 个, 南侧 13 个 西侧 东侧 东侧 西侧 东侧 西侧 半环形道路, 北侧 16 个, 西侧 33 个, 南侧 26 个 东侧 11 个, 西侧 29 个 西侧 西侧 东侧 19 个, 西侧 22 个 西侧 —— 25 13 16 5 16 25 15 中心一路 75 平行式 民田路 中心三路 中心四路 中心五路 中心六路 合计 40 平行式 平行式 平行式 平行式 平行式 —— 24 39 41 16 431
- 13 -
图 5 福田中心区南片区路边临时停车泊位规划布局方案 2、 南山中心区 结合片区实际情况及相关规范要求, 共规划设置 648 个路边临时停车泊位, 其中平行式泊位 596 个, 倾斜式泊位 52个。
并根据要求设置充电停车泊位 12 个, 残疾人停车泊位12 个, 具体方案布局详见图 6。
表 2 南山中心区各路段路边临时停车泊位规划情况 路段名称 泊位数量(个)
设置方式 设置位置 南海大道辅道 文心一路 文心二路 后海大道辅道 文心三路 文心四路 文心五路 文心六路 创业路辅道 75 平行式 倾斜式 平行式 平行式 平行式 平行式 平行式 平行式 东侧 39 个, 西侧 36 个 东侧 东侧 58 个, 西侧 53 个 西侧 东侧 14 个, 西侧 15 个 东侧 15 个, 西侧 8 个 东侧 12 个, 西侧 14 个 东侧 19 个, 西侧 24 个 南侧 18 个, 北侧 34 个 29 111 43 29 23 26 43 52 平行式 29 个,
- 14 - 路段名称 泊位数量(个)
设置方式 设置位置 倾斜式 23 个 平行式 平行式 平行式 海德一道 海德二道 海德三道 73 南侧 41 个, 北侧 32 个 南侧 43 个, 北侧 23 个 南侧 23 个, 北侧 32 个 半环形单行道路, 行车方向左侧 9 个、 右侧 14 个 —— 66 55 海德四道 23 平行式 合计 648 ——
图 6 南山中心区路边临时停车泊位规划布局方案 3、 竹子林片区 结合片区实际情况及相关规范要求, 共规划设置 351 个路边临时停车泊位, 其中平行式泊位 255 个, 垂直式泊位 96个。
并根据要求设置充电停车泊位 2 个, 残疾人停车泊位 2个。
具体方案布局详见图 7。
- 15 - 表 3 竹子林片区各路段路边临时停车泊位规划情况 路段名称 泊位数量(个)
设置方式 设置位置 紫竹六道 紫竹七道 竹子林二路 竹子林三路 竹子林四路 竹子林五路 竹子林七路 58 平行式 平行式 平行式 平行式 平行式 平行式 平行式 北侧 37 个, 南侧 21 个 北侧 14 个, 南侧 82 个 西侧 东侧 东侧 东侧 东侧 96 12 37 30 8 9 御花园路 101 垂直式 96 个,
平行式 5 个 —— 北侧 合计 351 ——
图 7 竹子林片区路边临时停车泊位规划布局方案
4、 罗湖田贝片区 结合片区实际情况及相关规范要求, 共规划设置 243 个路边临时停车泊位, 均为平行式泊位...
篇六:道路停车收费管理办法
场收费管理规定及收费流程总则一、 停车场车辆进出收费岗严格控制手动按键抬杆, 任何车辆都应凭停车出入卡刷卡自动抬杆出入。二、 因特殊原因系统无法正常启用需用手动按键开闸时, 应当由停车场主管人员协同管理处收款员同时打开手动按键锁方能使用, 并做打开按键锁登记。手动按键开锁登记表三、 车辆进入停车场时, 车场收费员应检查‘固定停车月租卡’是否在有效期内使用, 在有效期结束前十天内提醒车主办理下一期限交费手续。四、 对于临时停放车辆车主自行取卡。五、 因特殊原因系统无法正常启用时:1 .收费员应验证所要停放车辆是否办理固定停车。已办理固定停车的须给于放行, 如非办理固定停车月租卡的应按临时停车处理并收取临时停车费。2.车辆进入停车场, 收费员应在‘停车场车辆进出登记表’上登记进入车辆的车牌号码、 进场时间; 车辆离开停车场时, 应登记离开车辆的离场时间、 收费金额及收费员姓名。
• 六、 停车场办理停车收费时必须以本公司向税务局领购定额发票作为停车费收费依据。
任何人不得以其他凭证或物品(如白纸条等)
代替发票向车主收取停车费。• 七、 发票开据规定如下:• 1 .根据收款金额确定填开多少定额的服务业发票。• 2.在相应定额发票的存根联及发票联的‘顾客名称’处填写收费车辆的车牌号码。• 3.在相应定额发票的存根联及发票联的‘收款人’处填写经手费的收费员姓名。• 4.在相应定额发票的存根联及发票联的‘年月日’处填写停车费收取时间。• 八、 对于己交费不领取发票的, 收费员应在填开的发票和存根联、 发票联上同时加盖‘作废’印章并保留其作废发票。• 九、 为确保资金完整、 安全,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从停车场收费岗抽取或挪用停车费。
管理处收费员应每天到各收费岗收取停车费, 登记入‘停车场收费台账’。• 十、 管理处收款员向收费岗收取临时停车费时, 应通过‘停车费移交表’办理停车费移交手续。临时停车收费移交登记表• 八、 停车场收费员交接班时清点停车卡的使用情况做好交班记录、 并以担班收费员登录停车场收费糸统。
十一、 固定结算收费停车车辆进出流程• 1 .停车场收费员确认属于固定停车的车辆, 凭管理处发放‘固定停车月租卡’进出停车场。
属临时停车或固定停车卡过期的车辆应按临时停车收费流程进行收费• 2.收费岗凭‘固定停车月租卡’通过收费系统读卡器刷卡抬杆进入停车场。• 3.车辆离开停车场时, 应由车主凭‘固定停车月租卡’ 通过收费系统读卡器刷卡, 经收费系统自动扣取停车费后离开停车场。
自动抬杆岗临 时停车 自动台杆 岗车辆进场确 认 是 否 是固 定 停 车 车辆
进 入 临 时 停车收费流程 车辆进出登记表 车辆进出登记表 停车场车 主 自 行 刷卡抬杆 车辆出场车主自行刷卡抬杆 非自 动抬杆岗 非自 动抬杆岗 固定停车车辆进出流程图
十二、 临时停放车辆收费流程• 1 .临时停放车辆进入车场时, 由车主自行取卡通过读卡器记录车辆进场时间成功后方能抬杆进场。• 2.临时停放车辆离场时, 收费员应向车主收回‘临时停车卡’并刷卡通过读卡器记录车辆出场时间成功、 自动计算应收停车费。• 3.收费员根据电脑计算费用, 向车主收取临时停车费后并按发票开据要求开据相应金额定额发票。• 4.收费员向车主交付所开发票。• 5.通过电脑确认开闸放行。
(如果有免费临时的, 应通过系统拍下免收停车费证明证件, 选中‘免费车’选项后须以放行。
)
免费收费 收费员自行收费开票放行车辆收卡车场取卡刷卡临时停车收流程图系统确认‘免费车’ 车主
十三、 为收费资金完整以及办理固定停车卡时能启到相互监督的作用,为车辆办理固定停车以及为‘固定停车月租卡’充值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 1 .车主办理固定停车月租卡或办理固定停车月租卡充值时应到管理处前台办理。
受理人受理办理固定停车月租卡或办理固定停车月租卡充值时应填写‘固定停车月租卡充值息单’。• 2.受理人应填写‘固定停车月租卡充值信息单’上的车牌号码、 房号、 有效时间, 并在受理人处签名。• 3.受理人将‘固定停车月租卡充值信息单’转交于管理处收款员按有效期进行收款, 并开据相应金额的定额发票, 同时登记停车场收费台账。(所填开定额发票上的顾客名称(车牌号码)
、 收款人、 收款时间以及所填开定额发票金额与收款金额、 ‘固定停车月租卡充值信息单’上的金额、 登记停车收费台账上金额四方相互。
)• 4.收款手续办理完毕后收款员应在‘固定停车月租卡充值信息单’上填写收款金额(大小写)
并签名或盖章。
并将‘固定停车月租卡充值信息单’转交充卡人进行月租卡充值。• 5.充卡人应核对有效时间与收款金额相互后, 进行月租卡充值、 以及将有效期间等信息录入收费系统后在‘固定停车月租卡充值信息单’上签名确定。• 6.充卡人将充值完成的固定停车月租卡及‘固定停车月租卡充值信息’一联反馈于管理处收款员暂留两联。• 7.每月1 0日、 20日、 30日充卡人应将‘固定停车月租卡充值信息’一联交到财务部作为监督材料, 一联留于本人作为下次充值核对资料。
办理月卡信息单
收款核对监督取卡信息单转交填写停车卡充值前台受理充卡信息单财务部车主信息单信息单、 充值卡充卡人充卡收款员办理收款办理固定停车卡充值手续流程
十四、 当系统无法启用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
、 停车场临时停车收费应急流程规定如下:• 1 .车辆进入停车场应办手续• 1 .1 .车辆进场停放时, 车场收费员应先确认将要进场车辆是否属‘临时停车’车辆。• 1 .2.属临时停车车辆, 车场收费员应用‘临时停车卡’(车场收费员应在‘临时停车卡’上记录停入车辆的车牌号码及进场时间, 记录完毕后交给车主暂时保管。
)• 1 .3.发卡完毕后应及时在‘车辆停放登记本’上登记所进场车辆车牌号码、 进入停车场时间、 发给车主‘临时停车卡’号码。• 2.车辆离开停车场时办理收费手续• 2.1 .临时停放车辆离开停车场时, 向车主收回车辆进场时发给暂时保管的‘临时停车卡’并在‘临时停车卡’上登记车辆出场时间。• 2.2.停车场收费员应在‘车辆停放登记本’上登记离场车辆的车牌号码、离场时间、 收费金额。• 2.3.车辆出场登记完毕后, 向车主收取相应的临时停车费, 并开据相应收款金额服务业定额发票。• 2.4.所填开定额发票上的顾客名称、 收款人、 收款时间以及所用定额发票金额与‘车辆进出登记本’上所登记内客相互。• 3.抬杆放行车辆。
车辆出入登记表
收回出场停车场记登车辆进场信息收取停车费并开据发票发给停车卡车辆出场停放车辆进场在临时停车卡上登记录车牌、 进场时间 登记车辆出场信息在 临 时 停 车卡 上 登 记 录 车牌、 出场时间 临时停车卡停车场临时停车应急收费流程图
(二)
、 对于固定停车的车辆进出办理• 1 .固定月结收费的车辆进场时凭‘固定停车月租卡’进出。• 1 .1 .收费员应检查‘固定停车卡’确认车辆属本车场所办理固定停放车辆。• 1 .2.并在‘固定停车进出登记表’上登记车牌号码、 固定停车卡卡号、 车辆进场时间后。• 1 .3.手动开闸放行。• 2.固定月结收费的车辆出场时• 2.1 .收费员应检查车主所提有本车场‘固定停车月租卡’与所开车辆相互。• 2.2.在‘固定停车进出登记表’上登记出场车辆车牌号码、 固定停车月租卡卡号、 车辆出场时间。• 2.3.手动开闸入行车辆。
十五、 停车卡管理细则• 1 .所有留存未用空白停车卡都应由管理处收款员统一保管。• 2.每次发出使用的停车卡(临时卡、 固定月租卡)
通过收款员确认办理所应收款项、 收款金额(指固定月租卡)后, 转交充卡人进行数据写入后方能投入车场使用。• 3.车场管理员班长、 收款员应每天对车场投入使用的临时停车卡进行清查盘点。
(从发出停车使用情况, 可以通过收费系统发出临时卡功能查询。
)• 4.发生丢失临时停车卡, 应查明丢失时间、 所在值班人员进行登记后。
为确保停放车辆安全应及时通过收费系统办理临时卡挂失。• 5.对于以丢失临时停车卡1 5天内无法寻回的, 由丢失人员赔偿卡片工本费后, 通过收费系统办理卡片锁定, 停止该卡的使用。
• 6.对于以丢失确认无法寻回的, 为确保收费记录及时应及时办理临时停车卡补充手续。• 7.对天以挂失寻回后准备反复使用的, 应当通过收费系统将该卡片解除锁定, 继续投入车场使用。• 8.车主丢失或忘记携带月租卡时, 收费员应通知车场管理员班长同时确定车辆与车主相互并在‘管理卡使用登记表’ 上做车辆无卡出场登记后, 由车主签名确认车辆出场后,利用管理卡刷卡放行。• 9.确认月租卡丢失后应及时通过收费系统对相关月租卡进行挂失处理。• 1 0.对于月租卡以挂失超过三天无法找回的, 应对该卡进行锁定处理停止该卡使用。
为保证车主正常使用停车场应及时补办新卡。• 1 1 .因特殊原因对于退卡的处理:• 1 1 .1 .应收回所要办理退卡的月租卡, 填写‘退卡通知单’并转交充卡人。• 1 1 .2.充卡人通过收费系统进行退卡处理后, 将‘退卡通知单’转交管理处收款员。• 收款员按规定手续进行办理财务退款。
管理卡使用登记表
月租卡退卡通知单
谢谢大家• 请按规定工作
篇七:道路停车收费管理办法
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 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停车设施和管理,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我们重新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遵照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发改规范字〔2017〕987号)同时废止。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30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维护消费者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在自治区范围内经依法审批、登记、备案取得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资质的经营者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全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盟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规定,负责制定所辖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盟市和旗县人民政府依据定价权限,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二)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 (三)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五条 根据停车设施的投资主体和经营特征等因素,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 机场、车站、海关监管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设施; 2. 医院、学校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利用公共资源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车设施; 3. 政府机关、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展览馆、文体(艺术)活动中心、疾控中心等行政单位或公益一
类事业单位及其他全额保障类事业单位利用公共资源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车设施; 4.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设施; 5. 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二)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商业场所(服务网点)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 2.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以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3.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配套的停车场; 4. 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内设停车场; 5. 住宅小区停车场。 第六条 纳入政府定价管理范围的停车设施,按照定价管理权限,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建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要求,综合考虑资源占用成本、设施建设成本、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有利于资源集约、促进技术创新等因素合理制定,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
第七条 人口居住集中的城市,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实行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引导群众绿色出行,疏解中心城区停车压力,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停车车位不足矛盾,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合理利用。
第八条 实行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高于路外、干道高于支路、地面高于地下(不包括住宅小区)、白天高于夜间、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原则。 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的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实行低收费或免费。
第九条 市场调节价停车设施收费标准由停车设施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需状况自主制定,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第十条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建设的停车设施,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经营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供需、经营期限、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停车设施,在工作时间以外向社会开放并适当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计时收费、计次收费和包月收费等计费方式。 (一)计时收费以分钟、小时为计费单位; (二)计次收费以次为计费单位; (三)包月收费以月为计费单位。 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原则上应当实行计时收费为主的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应当具备功能完善的收费管理系统和设施。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优先采用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计费方式。对主要面向小区居民停车服务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采取计时收费的,应当明确当日收费的最高上限或采取包月方式收费。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规定免费时段停放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车辆; (二)执行公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救灾抢险车,救护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仪车等承担基本公共服务的车辆; (三)持有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车辆;
(四)当日首次进入同一政府定价停车设施(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及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除外)停放不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的车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第十四条 政府定价停车设施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应当给予适当减免优惠;鼓励市场调节价停车设施设定免费时限和对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给予优惠。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扣押、扣留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用,由实施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承担。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逾期或不及时提取车辆所产生的停车费用由车主承担。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第五条(一)中3、4、5款规定范围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第五条(一)中3、4、5款规定范围的停车设施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专业的停车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并将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第五条(一)中3、4、5款规定范围内的停车设施及其他利用公共资源设置的停车设施取得的收入属于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收入缴入同级财政国库。缴库时使用103类07款“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下21项01目“停车泊位及公共停车场等有偿使用收入”科目。 第五条(一)中2款规定范围内的停车设施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停车设施经营者申请核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动车停放设施的审批文件; (二)申请核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正式文书; (三)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验原件、存复印件); (四)规划总平面图及停车场库总平面图(验原件、存复印件); (五)停车场泊位和监控设施布置图,以及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 (六)停车设施经营者身份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等资格证明复印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需提供公安交警审批备案的公文复印件; (七)成本测算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后,对符合收费条件的,应当依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定价程序,核定具体收费标准。对不符合收费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政府定价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后30日内,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履行公示程序,办理《经营性服务收费公示清单》。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定价停车设施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免费规定、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的非税票据或税务发票,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为交费人提供取得票据的合法渠道。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五条 各地应当建立停车设施经营者、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及时推送至自治区社会信
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市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制定出台当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篇八:道路停车收费管理办法
市人民政府关于举行《瑞丽市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试行(草案)》听证会的公告 (第 1 号)为了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重大事项决策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决定举行《瑞丽市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试行(草案)》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瑞丽市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试行(草案)。
二、听证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定于 2012 年 2 月 29 日(星期三)在瑞丽市举行。
三、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和旁听人 (一)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
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名额为 17 人,其中:
1.本市年满 18 周岁,与瑞丽市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或者关注瑞丽市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公民 11 人。从不同职业、不同地区的申请报名人员中选择确定。
2.本市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企业代表、法律工作者 6 人。
3.第 1 项或者第 2 项申请报名人员不足时,由瑞丽市发展和
改革局推荐,瑞丽市法制办邀请产生。
(二)听证旁听人 听证旁听人名额为 16 人以内,在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而未被选取的人员中确定。
四、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凡在本市居住或者工作且年满 18 周岁的公民,均可向瑞丽市法制办报名,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开始报名。报名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网上报名方式。报名信函寄至瑞丽市法制办(邮政编码:6784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报名”字样;报名传真 0692—2105106 (法制办);网上报名请登录瑞丽市电子政务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lx.yn.gov.cn);报名人应当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公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主要理由。
报名截止时间为 2012 年 2 月 20 日 17 时 30 分。
五、听证会参会通知 瑞丽市法制办将于 2012 年 2 月 21 日前,核实并确定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和旁听人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在瑞丽市电子政务门户网站上刊登第 2 号公告,公布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并将《瑞丽市城市机
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试行》(听证稿)等资料送达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
听证会参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经确定的人员按时参加听证会。
联系人:孔霞 联系电话:0692—2105106,13759215669
附:1. 《瑞丽市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试行(草案)》。
2.关于《瑞丽市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试行(草案)》的说明。
3.《瑞丽市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草案)》听证会报名表。
瑞丽市人民政府 二 O 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瑞丽市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试行(草案)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利用价格杠杆对机动车停放动态以及静态资源合理配置的作用,缓解瑞丽市城区交通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 号)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第 8 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三种管理形式;按照不同的地点、时间和不同的服务,补偿合理的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则,形成级差收费标准。
二、机动车停放,按照不同类型,分为室内停放、室外停放、路内临时停放三类。
(一)室内停放是指机动车在建筑物内设置的、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库的停放。
(二)室外停放是指机动车在建筑物外的露天停车场和其它停车设施上的停放。
(三)路内临时停放是指机动车占用城市道路临时设置的停车点的停放。
三、城区道路属政府公共资源,凡在城区道路停放的车辆必须服从政府市政、交警等管理部门的管理,并按原《潞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整治的通告》规定及市政、交
警等管理部门指定的停放位置进行临时停放,所停放车辆实行有偿服务,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四、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按照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的原则自主定价。经营者在收费前应向当地价格部门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一)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业(住)写字楼等停车场及停放场地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物流园区、专业批发市场停放场地停放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需提供特殊特约服务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一)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内的停放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一。
(二)图书馆、中缅友谊馆、体育场馆等单位内设并向外开放的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二。
(三)旅游景点为车辆提供的停放场地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二。
(四)住宅小区的停放场地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三。
六、医院、车站和公安、交通等执法部门暂扣、暂存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的停放场地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不在此
文内,另行报批)。
七、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申办必须提供以下文件:
(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提供申请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收费许可的正式文书(原件); (三)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道路临时停放场地或城市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停车场(库)、停放场地文书(复印件)。
八、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统一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停车专用票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经营者收费时如不出具税务部门停车专用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支付停放费。
九、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收费明码标价公示制度。机动车停放场所及收费地点,必须设置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监制的《瑞丽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价目牌》。
十、住宅小区内室内、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公司和业主大会(业主)可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定价;需特级服务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管公司双方协议收费标准。
十一、在城市公共道路停放的车辆,其停放时间、汽车类在不超过 5 分钟的情况下(含 5 分钟)实行免费停放。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电动车、残疾人助力车不超过 15 分钟(含 15 分钟)实行免费停放。
进入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商业(住)写字楼、商
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停放场所的车辆,不超过 15 分钟的(含 15 分钟)免费停放;进入住宅小区停放场地的车辆,不超过 30 分钟的(含而 30 分钟)免费停放。
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免费停放。
附件:1.瑞丽市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政府定价表。
2.瑞丽市城市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表。
3.瑞丽市城市住宅小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表。
瑞丽市人民政府
二 O 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附表一 瑞丽市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政府定价表
计量单位:
元、辆、小时、次
路
内
临
时
停
车
泊
位
收
费 8:00-20:00 20:00-次日 8:00 小型客车(11 座及以下)、小型货车(载重量 1 吨及以下)
每次 16 元 每小时 4 元 每次 8 元 每小时 2 元 中型客车(12-19 座)、中型货车(载重量 1 吨以上、5 吨以下)
每次 24 元 每小时 6 元 每次 16 元 每小时 4 元 摩托车、电动车 每次 4 元 每小时 1 元 每次 2 元 每小时 0.5 元 说明:1.8:00 至 20:00,按每小时计收;超过 4 小时以 4 小时计收。
2.20:00 至 8:00,停车可按次计收,也可按时计收;按时计收最高不得超过按次计收标准。
3.不足 1 小时按 1 小时计收。
附表二
瑞丽市城市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表
计量单位:
元、辆、小时、次
室外停放 室内停放 8:00-20:00 20:00- 次 日20:00 8:00-2:00 20:00-次日 8:00 小型客、货车(11 座及以下、1 吨及以下)
2 元/小时 5 元/次 2 元/小时 3 元/小时8 元/次 2 元/小时 中型客车(12-19 座、5 吨以下)
3 元/小时 6 元/次 3 元/小时 4 元/小时10 元/次 3 元/小时 大型客车(20 座及以上)
5 元/小时 8 元/次 5 元/小时 5 元/小时12 元/次 4 元/小时 加长货车 6 元/小时 10 元/次 6 元/小时
摩托车及电动车 0.5 元/小时 2 元/次 0.5 元/小时 1 元/小时2 元/次 0.5 元/小时
说明:室外、室内停车场:
1、8:00 至 20:00,按每小时计收;超过 4 小时以 4 小时计收。
2、20:00 至次日 8:00 可按次计收也可按时收,按时计收最高不得超过按次计收标准。
3、不足 1 小时按 1 小时计收。
附表三
瑞丽市城市住宅小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表
计量单位:元、辆、小时
室 外 停 放 室 内 停 放 临
时 包月 临
时 包月 小型客、货车 (11 座、1 吨及以下)
2 元/4 小时
5 元/24 小时
90 元
3 元/4 小时
6 元/24 小时
150 元 中型客、货车 (11 座、1 吨以上)
4 元/4 小时
8 元/24 小时
150 元
6 元/4 小时
10 元/24 小时
200 元 大型客、货车 标准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加长货车、平板车 摩托车及电动车 说明:1.住宅小区内机动车辆室外停放,室内(地下)停放 30 分钟内(含 30 分钟)不收费。
2.政府指导价上、下浮动不得超过 30%。需特约服务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双方协商定价。
瑞丽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瑞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试行(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方案的前提和背景 瑞丽市是德宏州州府所在地,同时也是全州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近年来在州委、州政府的各项支持下,瑞丽市市委、市政府不断加大城市管理和建设力度,采取一系列大动作,拓宽街道、打造小景点、启动新区建设、实施大规模绿化工程,城市面貌有了可喜的变化,瑞丽市城市形象得到明显提升。但是,随着瑞丽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软件、硬件建设跟不上城市化发展步伐,致使城市功能出现了不少新问题,随着我市机动车普及率不断上升,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长。静态资源(免费停车场地)的需缺,以及专业停车场没有得到合理的利用,导致了整个城市停车车位和停车泊位严重不足。农贸市场、商场、医院、学校、客运场站等人流、车流相对集中的场所,机动车高度聚集,停车需求量较大。由于缺乏必要的静态停车资源,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目前面临着车难停、车乱停、停车不规范、停车不安全等难题。许多驾驶员因无处停车,便随意将车停放在道路上,严重影响了城市道路交通的有序和畅通。
城市停车难以及行车难的问题,已经成为目前城市管理水平的滞后和制约瑞丽市加快发展的重要“瓶颈”。为进一步加大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园林城市工作力度,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促进桥头堡中心城市建设。在德宏州委、州人民政府的支持下,瑞
丽市市委、市政府决定,下大决心、花大力气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行为,缓解瑞丽市城区交通压力,提升城市形象,瑞丽市委于 2010 年 9 月 15 日召开了市委第 53 次常委会议,会上通过了《潞西市进一步加强瑞丽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并决定:在对瑞丽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提出有序的开放沿街单位停车场,实行停车收费管理的举措施。同时决定对部分不影响城市道路通行的路段设置一定的停车泊位,并实行收费管理。其价格和具体标准由瑞丽市发展和改革局进行拟定。
二、制定《瑞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草案)》的政策依据 根据云南省计委《云南省定价目录》关于 “机动车和自行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地、州、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第 8 号令)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9〕681 号)的文件规定,拟定出“瑞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
方案中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三种管理形式;按照不同的地点、时间和不同的服务,补偿合理的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则,形成级差收费标准。
机动车停放,按照不同类型,分为室内停放、室外停放、路
内临时停放三类﹕室内停放是指机动车在建筑物内设置的、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库的停放;室外停放是指机动车在建筑物外的露天停车场和其它停车设施上的停放;路内临时停放是指机动车占用城市道路临时设置的停车点的停放;城区道路属政府公共资源,凡在城区道路停放的车辆必须服从政府市政、交警等管理部门的管理,并按《潞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整治的通告》规...
篇九:道路停车收费管理办法
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行为,加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服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 号)、《包头市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暂行)》、《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 116 号《包头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青山区、昆都仑区、九原区、东河区各街道(镇)所属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活动。
二、物业公司依法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提供停车管理服务,可按本办法收取停车服务费。
三、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居住生活区,包括居住区、小区、组团。
四、住宅小区停车应具备停车场地,并配建照明、通讯、排水、消防等设施,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标志标线,保障车辆安全进出。
如需在住宅小区内道路设置停车场地的,在不影响正常交通和业主、住用人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征得业主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划定车位。
住宅小区道路停车场地仅限于本住宅小区内业主、住用人停车和 外来人员临时停车;禁止在住宅小区道路停车场地包月停放大客车、 1 吨及以上货车和外来车辆。
五、包头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市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监督。
六、收费标准:
(一)产权属业主共同所有的公共停车场地的停车管理收费标准:
1.室内集中车库停车管理费
1.1 包月停车管理费:
(1)住宅小区住用人车辆收费标准:7 座以下客车和 3 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 400 元;7座及以上客车每辆每月 500 元。
(2)外来车辆收费标准:7 座以下客车和 3 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 550 元;7 座及以上客车每辆每月 650 元。
1.2 临时停车管理收费标准:4 小时内,汽车每辆(次)3 元;超过 4 小时,汽车加收每 1小时 1 元;每天(连续时间 24 小时)收费,汽车超过每辆 20 元,按 20 元收取; 2.室外露天停车场地停车管理费 2.1 包月停车管理收费标准:7 座及以下客车和 1 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 200 元。
2.2 临时停车管理收费标准:1 小时内不收费;1 小时以上至 4 小时内,汽车每辆(次)2 元;超过 4 小时,汽车加收每 4 小时 2 元。
(二)产权属物业公司所有(或物业公司代理)的停车场地和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费,允许物业公司在基准价格基础上±20%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1.室内集中车库基准价格标准 1.1 包月停车收费标准:汽车每辆每月 300-600 元。
1.2 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汽车每辆每小时 2 元,每辆(次)收费不足 2 小时的,按 2 小时收费;2 小时以上,不足 1 小时的,按 1 小时计算。每天(连续时间 24 小时)收费,汽车超过每辆 30 元,按 30 元收取。
(三)住宅小区周边道路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按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汽车每辆每小时 1.5 元,每辆(次)收费不足 2 小时的,按 2 小时收费;2 小时以上,不足 1 小时的,按 1 小时计算。每天(连续时间 24 小时)收费,汽车超过每辆 25 元,按 25 元收取。
(四)小区地下停车场(库)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50 元/个/月-150 元/个/月,各小区根据配置情况进行定价。
七、停车管理服务内容和职责:
(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对车辆进出进行登记; (三)维护车辆通行和停放秩序,对停放的车俩进行巡查; (四)负责公共停车场地的卫生及其维修。
八、实施住宅小区内停车服务收费的社区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和住宅小区周边道路停车服务收费的单位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建立停车服务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二)实行停车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由市物价监督检查所
监制的标价牌,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投诉电话等事项。
(三)实行车辆进出登记制度,发放车辆进出时间联系单,作为收取停车服务费的依据。
九、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停放,免收停车管理费;装修运输车辆限时(2 小时)免费。
十、自行车停放,原则上不得收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收费的,须另行报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十一、实施物业管理的非住宅小区的其他住宅,其停车管理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实施物业管理的的非住宅小区的非住宅,其停车管理费按《包头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十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高新区、滨河区、白云矿区、石拐区和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收费标准。
十四、本办法由包头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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