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车辆租赁管理办法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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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车辆租赁管理办法10篇单位车辆租赁管理办法 1公务用车、租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局机关公务用车、租车制度,严格公务用车、租车使用管理,严肃公务用车、租车纪律,根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单位车辆租赁管理办法10篇,供大家参考。

单位车辆租赁管理办法10篇

篇一:单位车辆租赁管理办法

公务用车、租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局机关公务用车、租车制度,严格公务用车、租车使用管理,严肃公务用车、租车纪律,根据××市××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市××区公务用车租用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91 号)、《关于印发××市××区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改领〔2018〕1 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用车、租车使用坚持“为工作服务、为急需服务”的原则,坚持统筹管理、分类保障,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的目标。

 第三条

  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公务出行保障范围界定。局机关工作人员在保障范围内(××主城区,包括

 路社区、

 路社区、 社区、轻管所社区,元坝镇元坝村、桂花村、胜利村、长坝村所辖地)的公务出行,不再派遣使用公务用车。在保障范围外的公务出行能够优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包括飞机、火车、客车等)的,原则上不再申请使用公务车。

 (一)以下情况公务出行,可以申请公务车辆:

  2 1.参加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 2.参加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重要会议、重点活动等; 3.办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机要通信、应急及行政执法等公务; 4.前往飞机场、火车站接(送)站;

  5.前往基层开展扶贫、调研活动。

 (二)局机关股室(馆、所、队)工作人员公务出行,市内用车需提前 1 天,市外用车需提前 2 天,大型活动需提前 3 天向分管领导申请、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分管领导告知办公室后,由办公室申请公务用车。

  第四条

 公务租车使用范围 (一)公务出行保障范围界定。局机关工作人员在保障范围内(××主城区,包括青梅路社区、京兆路社区、六四〇社区、轻管所社区,元坝镇元坝村、桂花村、胜利村、长坝村所辖地)外的公务出行,原则上不再申请租用车辆:

 (二)以下情况公务出行,可以申请公务租车:

 1.重大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集体公务出行等; 2.现有车辆无法满足需要时;

  3 3.须经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

  (三)局机关股室(馆、所、队)工作人员公务出行,市内用车需提前 1 天,市外用车需提前 2 天,大型活动需提前 3天向分管领导申请、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分管领导告知办公室后,由办公室申请公务租车。

 第五条

 公务用车、租车使用原则 (一)优先保障班子成员工作用车,在现有车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情况下,由局办公室租车保障班子成员工作用车。

 (二)紧急情况需要出车的,由局办公室主任报请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三)局机关中层干部及普通工作人员外出办事原则上乘坐具有营运资格的公共交通工具,费用据实报销。紧急情况或同行人员 2 人以上可向分管领导申请、主要领导同意后派车或租车予以保障。

 (四)车辆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路径和目的地,不得公车私用。

篇二:单位车辆租赁管理办法

车辆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规范企业领导干部的廉洁从业行为,根据集团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团公司领导不配备专用工作车辆,但主要领导、分管经营的副总经理车辆使用相对固定。其他领导用车统一调度、优先保障。

 机关部门用车由车辆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度使用。

 第三条

 集团公司公务用车配备范围、标准:

 集团公司公务车辆排气量不得超过 2.4 升,价格控制在 45 万元以下。

 集团公司各单位公务车辆具体标准,在不超过以上标准的原则下,应与各自发展规模和效益相匹配。

 第四条

 公务车辆必须以单位名义办理落户手续,不准以个人或其它形式落户。

 第五条

 公务车辆不准进行豪华装修。

 第六条

 车辆使用未满八年、行使未满 20 万公里的原则上不得更换。

 第七条

 禁止损害单位的合法权益,以抵债、租赁为由,变相更换超标准车辆。确需接受用于抵偿债务的超标车辆,应经公司报集团总公司批准,并在三个月内作价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更新购买公务车辆:

 (一)近年来工作业绩不明显的; (二)上年度经营不善发生亏损的; (三)集团公司有关薪酬文件未执行到位、拖欠职工工资及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的; (四)因工作不力导致发生各类不良事件,给企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九条

 确因工作需要而又不符合更新购买公务车辆的单位,由集团公司批准通过租赁或调剂解决用车问题。

 第十条

 集团公司各基层单位、机关部门需要租赁车辆,必须经集团公司办公室审核,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基层单位所属项目部需要租赁车辆的,由责任管理单位负责审批。

 第十一条

 未经集团公司审批,任何单位不得进行车改,或以发放补贴形式变相车改。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购买的所有车辆,必须经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纪委及办公室初审后,由主要领导批准,报集团总公司审批后方可购置。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集团公司下辖独立法人单位、集体企业公务用车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下发前租赁车辆的,应在本《规定》下发之日起 30 日内规范用车手续。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1、公务车辆购置审批单

 2、项目申请租赁车辆审批单

 附表 1 公务车辆购置审批单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原车辆使用年限

 原车辆行驶公里

 拟购置车辆型号

 排气量 价格 台数

 公司部门意见 主管领导意见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意见

  集团公司纪委意见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意见

  集团公司办公室意见

  集团公司总经理意见

 集团公司董事长意见

 附表 2 项目申请租赁车辆审批单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供车单位

 租赁价格

 租赁车辆型号

 租赁车辆已使用年限/里程

 租赁车辆 投保期限

 租赁期限

 申请租赁事由

 审批意见

 责任管理单位 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集团公司办公室 意见

  集团公司领导意见

  备注:申请车辆租赁项目应附租赁协议、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篇三:单位车辆租赁管理办法

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1995 年 6 月 16 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7 年5 月 27 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的决定》 修正,根据 2001 年 1 月 17 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租车管理条例〉 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的管理, 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 保障乘客、 用户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

 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 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客车。

  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 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车辆租赁服务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 并且按照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出租汽车经营者、 从业人员和乘客、 用户以及与出租汽车业务相关的单位、 个人。

  第四条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

 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其所属的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出租汽车管理处)

 对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实施监督和管理, 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本市的出租汽车应当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协调发展。

  出租汽车的数量、 停车场(库)、 营业站和调度网络等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由市交通局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 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出租汽车行业应当统一管理、 合法经营、 公平竞争。

  出租汽车的营运收费标准和费用征缴标准, 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统一制订,做到公平、 合理。

  第七条 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管理, 秉公办事, 文明服务。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和本条例, 维护乘客、 用户的合法权益和从业人员的正当权益。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九条 从事客运服务的企业,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

 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

  (三)

 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质检、 安全等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

 有与经营方案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第十条 从事客运服务的个体工商户,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

 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

  (三)

 有驾驶出租汽车二年以上的经历;

  (四)

 有市交通局等部门认可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出具的接受委托管理的证明。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本市常住户籍;

  (二)

 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

 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四)

 经出租汽车职业培训合格;

  (五)

 遵守法律、 法规。

  被取消客运服务资格的驾驶员, 自取消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出租汽车驾驶员。

  第十二条 从事车辆租赁服务的经营者, 必须符合第九条第(一)、(二)、(四)

 项的规定。

  第十三条 需从事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应当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市交通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和有关的文件、 资料后三十日内, 根据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计划以及申请者的条件作出审核决定。

 核准的, 发给许可凭证; 不核准的, 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经核准从事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应当持市交通局核发的许可凭证, 分别向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 专用车辆牌照和保险等手续。

  对按照前款规定办妥手续的, 由市交通局发给经营资质证书, 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发给车辆、 驾驶员营运资格证件。

  经核准从事区域性出租汽车营运的, 应当在核准的区域内营运。

 本市车辆未经批准不得用于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非本市车辆不得用于起点和终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从事客运服务的个体工商户聘用的驾驶员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并须经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批准。

  被聘用的驾驶员发生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聘用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市交通局应当每年对经营者的资质进行复审。

  第十七条 经营者变更工商登记项目或者歇业的, 应当凭有关部门的证明, 自变更或者歇业之日起十日内向市交通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客运服务车辆的管理:

  (一)

 不得将客运服务车辆交于无准营证的人员驾驶;

  (二)

 未经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批准, 不得将客运服务车辆改作非营业车辆;

  (三)

 客运服务车辆需连续停业十天以上的, 须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备案;

  (四)

 客运服务车辆需退出营业的, 须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办理注销手续;

  (五)

 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客运服务车辆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

 车身、 车厢和行李厢整洁;

  (二)

 路码表和空调等设施完好;

  (三)

 营运资格证件和专用车辆牌照清晰、 有效;

  (四)

 车厢内规定位置设置收费标准、 企业名称、 监督电话、 车牌号等服务标志;

  (五)

 中、 小客车按照规定装置计价器;

  (六)

 小客车按照规定装置防劫车设施和顶灯;

  (七)

 符合客运服务规范对车辆的其他要求。

  经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批准的特种客运服务车辆可不受前款(四)、(五)、(六)

 项规定

 的限制。

  第十九条 客运服务实行扬手招车、 电话预订和站点租乘等方式。

  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为乘客提供方便、 及时、 准点、 安全、 文明的服务, 对老、弱、 病、 残、 孕以及急需抢救的人员优先供车。

  遇有抢险救灾、 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严重不足、 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时, 经营者应当服从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条 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执行由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并且按照规定使用由市交通局会同市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

  客运车费中包括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局应当会同市公安部门在本市商业中心地区、 居住区和主要道路上, 根据方便乘客的原则和道路条件设置有明显标志的出租汽车上、 下乘客的临时停靠点。

 第二十二条 机场、 火车站、 客运码头、 长途汽车站和其他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 以及新建居住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 应当设置出租汽车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

  各主要的出租汽车营业站向全行业开放, 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指定的有关企业进行日常管理, 但不得独揽经营业务。

 进站营业的车辆必须服从统一调度, 接受管理。

  统一规划、 建设的出租汽车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 未经市交通局和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 市公安部门批准, 不准擅自关闭或者改变用途。

  第二十三条 向全行业开放的出租汽车营业站的调度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佩戴服务标志, 衣着整洁, 文明礼貌;

  (二)

 有车必供, 按序调派, 并且及时调集车辆疏散乘客;

  (三)

 制止驾驶员拒绝运送乘客和不服从调派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客运服务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衣着整洁, 文明礼貌, 不在车厢内吸烟;

  (二)

 携带符合规定的营运资格证件;

  (三)

 上、 下客时按照规定停车;

  (四)

 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

  (五)

 按照规定操作计价器;

  (六)

 按照标准收费并且出具车费发票;

  (七)

 符合其他有关客运服务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客运服务驾驶员不得拒绝乘客的运送要求,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拒绝运送乘客的行为:

  (一)

 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 遇乘客招手, 停车后不载客的;

  (二)

 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 在营业站内不服从调派的;

  (三)

 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 在客运集散点或者道路边待租时拒绝载客的;

  (四)

 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第二十六条 乘客应当遵守本条例和交通管理的规定, 不得在车辆行驶中、 遇红灯停驶时或者禁止停车的地方拦车。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 并且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乱扔废弃物, 不吸烟, 不污损车辆;

  (二)

 不携带易燃、 易爆等危险品;

  (三)

 不提出使驾驶员违反本条例和交通管理规定的要求;

  (四)

 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乘车须有人监护;

  (五)

 遵守其他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车费及有关费用。

  乘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可拒绝支付车费:

  (一)

 租乘的中、 小客车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不使用的;

  (二)

 驾驶员不出具车费发票或者有关凭证的;

  (三)

 租乘的客车在起步费里程内发生故障, 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第二十八条 遇有乘客需要出市境或者夜间去郊县、 冷僻地区时, 客运服务驾驶员可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机关办理验证登记手续, 并报告其所在的客运服务企业。

 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客运服务驾驶员对不遵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乘客可拒绝提供运送服务。

  第三十条 客运服务驾驶员发现乘客在车辆上的失物, 应当及时设法归还; 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上交所在企业。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 并及时报告市出租汽车管理处。

  乘客在客运服务车辆上失物的, 可凭车费发票向客运服务企业或者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挂失。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填报客运服务统计报表。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 养路费和客运管理费等税、 费。

  第四章 车辆租赁服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 健全车辆租赁服务管理制度, 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营业;

  (二)

 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三)

 使用由市交通局会同市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

  (四)

 按照规定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填报车辆租赁服务统计报表;

  (五)

 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 养路费和客运管理费等税、 费。

  第三十四条 租赁服务车辆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

 机件性能完好;

  (二)

 车身、 车厢和行李厢整洁;

  (三)

 空调、 音响等设施完好;

  (四)

 营运资格证件和专用车辆牌照清晰、 有效。

  租赁服务车辆不得装置计价器和顶灯。

  租赁服务车辆需退出营业的, 经营者应当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 用户承租车辆, 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或者证件。

 经营者可要求用户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担保或者由具有代偿能力者提供担保。

  租赁服务车辆的驾驶员, 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从事车辆租赁服务, 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 与用户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七条 用户承租车辆后, 不得擅自转租或者利用承租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

  第五章 检查和投诉

 第三十八条 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的监督和检查。客运管理人员在客流集散点和道路上对出租汽车执行检查任务时, 应当穿着识别服装, 佩戴值勤标志。

  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应当对经营者与从业人员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 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投诉者应当提供有关证据。

  第四十条 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接受投诉后, 应当在接受之日起一个月内处理完毕, 但情况复杂的, 可以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经营者接受投诉后, 应当在接受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

 对答复有异议的, 可以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投诉。

  第四十一条 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发生违反本条例行为或者被投诉后, 其所在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指派专人陪同从业人员到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接受查询。

  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对客运服务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行记录制度。

 达到一定记录次数的客运服务驾驶员, 应当参加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组织的教育培训。

 记录制度的具体规定由市交通局制定。

  第四十二条 乘客与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对供车、 收费有争议时, 可以当即到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处理。

 租乘时起至受理时止的车费由责任者承担。

  乘客投诉计价器失准的, 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应当当即封存计价器及其附设装置, 并且将其送技术监督部门校验。

 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四十三条 投诉超过标准收费的, 受理单位查实后可以对投诉者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

 违反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二条的, 责令限期整改;

  (二)

 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 第十八条第一款, 第十九条第三款的, ...

篇四:单位车辆租赁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租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出行车辆租赁和使用,保障公务正常开展和有序运行,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辽宁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等相关规定,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加快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有效降低行政成本,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车辆租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统一管理、安全规范、厉行节约、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车辆租赁。

 第二章

 租赁范围

 第四条

 可进行租赁车辆范围包括: (一)接待外省市来盘调研学习的; (二)外事接待、大型会议和集体活动的; (三)参与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等; (四)其他公务车辆不能满足本单位公务出行行为的。

 第三章租赁管理

 第五条

 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车辆定点服务供应商,同时确定相关车型的百公里最高限价,各单位在不高于各类车型最高限价的前提下与供应商议定具体价格。

 第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租车制度,按程序从严审批。各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租赁应填报《公务出行车辆租赁审批表》,报本单位内部审批,单次公务租车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 10 天(含),超过 10 天的,须经单位研究同意;各单位执法执勤车辆租赁原则上须经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用车单位填写《公务出行车辆租赁审批表》方可对接租赁公司进行租赁车辆,执法执勤车辆租赁时间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若需续租,需提前履行审批手续,续签合同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且必须一年一签。

 第七条 车辆租赁采用社会化方式,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市场调查、价格比选、择优选择等方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综合实力强、口碑良好的车辆租赁服务公司,车辆首选新能源汽车和小排量汽车。

 第八条

 租赁合同需明确租赁方式(包括司机、加油、过桥等费用的明确)、权利义务、收费标准、支付结算、安全保障等内容,因特殊情况产生的费用由租赁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

 所有租赁的车辆在使用上必须依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执行。严禁各单位存在以租代配、变相配备公务用车等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道路安全交通法,安全行驶,文明礼让,确保车辆和人员的绝对安全。

 第四章

 租赁车辆标准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任务、交通状况和人员数量等情况,分别选择相应车型: (一)3 人(含)以下的公务活动租赁轿车; (二)4 人(含)以上、6 人(含)以下的公务活动租赁商务车; (三)6 人以上的公务活动根据人数情况租赁相应的商务车、面包车、中巴车。

 (四)如遇特殊路况,公务活动可租用越野车。

 第十二条 所租车辆不得高于国家公务用车规定的标准,不得租用豪华车辆。

 第五章

 结算方式

 第十三条 车辆租赁费用由用车单位负责结算报销。

 第十四条 公务出行结束后,由用车单位与租赁公司双方负责人在《公务用车租赁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双方公章。按照“一事一结”的办法,由租赁公司提供正规发票和双方确认的《公务用车租赁结算单》,由用车单位履行报销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赴省外参加的会议、调研、学习等公务出行租车事宜,由用车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按照“一事一批”的办法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盘锦市市直机关综合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五:单位车辆租赁管理办法

天津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0 年第 22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以下简称汽车租赁)经营服务以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经营服务,是指汽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将 9 座及以下不提供驾驶劳务的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汽车租赁管理工作。各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汽车租赁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负责市区汽车租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各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及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对我市汽车租赁经营活动实行动态监测、适时调整机制。

 第五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在本市依法纳税;

  2 (二)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检验合格且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以下称租赁小微型客车);

  (三)有固定的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

  (四)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

  (二)平台运营数据与本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对接;

 (三)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第六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 60 日内,就近向企业注册所在地汽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企业备案材料 (一)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登记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场所登记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提供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三)法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 (四)经营场所(网点)的产权证、租赁合同、停车场地证明。(非企业自有产权的,自申请之日起租赁期限不少于 12 个月,停车场地泊位数需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

  (五)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六)企业负责人员、管理人员明细及身份证明(管理人员职能:经营管理、投诉处理、车辆安全保障、财务管理等)。经营网点负责人、服务人员明细及身份证明; (七)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三级)备案证明(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须提交)。

 二、小微型客车租赁运营车辆备案材料 (一)小微型客车租赁车辆登记表; (二)租赁小微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

 第七条 拟在本市申请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服务的,应当通过申请平台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对备案申请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于审核完成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监管平台发布备案信息。对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完备的,应当书面通知备案人。

 第八条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 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汽车租赁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

  4

  暂停或者终止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提前 30 日向社会公告,并同时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

 第九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将汽车租赁经营者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企业注册地址、服务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租赁车辆号牌号码、车辆类型、所有人、使用性质、品牌型号、发动机号、车辆注册日期、核定载人数等备案信息进行建档管理。

 第十条 租赁小微型客车机动车所有人须与租赁经营者名称相一致。

 第十一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小微型客车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租赁小微型客车进行检测、维护,确保提供服务的车辆技术性能、卫生状况良好; (三)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合同文本内容应包括:汽车租赁经营者名称、承租人名称、承租人身份信息、租赁车辆号牌号码、品牌型号、车身颜色、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租赁期限、计费规则、付费方式、租赁双方的权责等; (四)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承租人的身份信息及驾驶人员信息进行查验并留存,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五)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因租赁服务发生纠纷的,应按照租

  5 赁服务合同约定执行;租赁服务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六)应当建立服务投诉制度,公布服务监督电话,24 小时受理服务投诉; (七)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并按照规定报送管理信息; (八)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 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网络和信息安全、电子商务等方面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 2 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此条按照网约车相关规定)

 (二)具有完备的用户真实身份认证管理制度、措施,个人隐私数据保护措施; (三)具有完善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四)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询、调取相关数据信息开展相关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身份信息应真实、有效; (二)上路行驶期间,随车携带驾驶人员及车辆的相关证件; (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携带禁运物品,不得

  6 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四条 收取用户资金(即押金、保证金、预付资金)的汽车租赁经营企业,以及为用户资金提供支付结算、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 五 条 不得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第十 六 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有违反本管理办法活动的,依据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21 年 XX 月 XX 日起实施。

篇六:单位车辆租赁管理办法

租赁服务框架协议采购

 技术 部分

 日期:

 202 22 年

  1

 目录

 一、对项目的理解 ........................................... 1

 (一)项目概述 ......................................... 1

 (二)目标 ............................................. 1

 (三)服务范围 ......................................... 1

 (四)采购人的义务及配合条件 ........................... 1

 1、采购人的义务 .................................... 1

 2、配合条件 ........................................ 2

 二、针对本项目的组织实施方案 ............................... 3

 (一)工作程序 ......................................... 3

 1、租赁服务工作程序 ................................ 3

 2、职能科室工作程序 ................................ 4

 3、驾驶员工作程序 .................................. 4

 4、车辆鉴定评估程序 ................................ 8

 (二)业务流程 ........................................ 13

 1、调度员手续办理流程 ............................. 13

 2、驾驶员工作流程 ................................. 14

 3、业务交接流程 ................................... 15

 4、租赁服务业务流程 ............................... 17

 (三)操作规程 ........................................ 18

 1、车辆运行及驾驶员操作规程 ....................... 18

 2、车辆日常维护操作规程 ........................... 29

 3、驾驶员安全驾驶培训方案 ......................... 30

 4、驾驶员教育、培训及考核方案 ..................... 31

  2

 三、保证项目完成的具体措施 ................................ 33

 (一)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 33

 (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 35

 (三)违约赔偿及补救措施 .............................. 36

 (四)服务质量保障管理制度 ............................ 37

 (五)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及业绩情况 .................. 42

 (六)针对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 44

 1、安全例会制度 ................................... 44

 2、安全活动制度 ................................... 46

 3、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 46

 4、驾驶员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 47

 5、车辆档案管理制度 ............................... 48

 6、安全生产基础档案制度 ........................... 48

 7、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 49

 8、车辆、监控设备机务管理办法 ..................... 50

 9、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 55

 10、驾驶员安全行驶里程考核制度 .................... 56

 11、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 56

 12、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 57

 13、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 57

 14、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 58

 15、安全预防制度 .................................. 58

 16、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 58

 17、安全基础资料管理制度 .......................... 59

 四、企业管理制度 .......................................... 60

 (一)企业管理 ........................................ 60

  3

 (二)驾驶人员管理细则 ................................ 71

 (三)车辆油耗、费用管理制度 .......................... 81

 五、特色服务 .............................................. 89

 (一)特色服务质量承诺 ................................ 89

 (二)其他优惠服务承诺 ................................ 91

 (三)满油箱管理规定 .................................. 93

 六、应急服务措施 .......................................... 94

 (一)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原则 ...................... 94

 (二)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方法 ...................... 95

 (三)事故现场的处理步骤、原则和方法 ............. 98

 (四)事故后的脱困方法 ............................ 101

 (五)驾驶人突发疾病的应急处置 ................... 105

 (六)用户突发疾病的应急处置 ..................... 107

 (七)车辆安保情况的应急处置 ..................... 108

 (八)极端恶劣天气安全行车应急预案 ................... 109

 七、投标人认为必要说明的其它内容 ......................... 111

 (一)驾驶员服务质量标准 ............................. 111

 (二)车容车貌质量标准 ............................... 113

  1

 一、对项目的理解

 (一)项目概述

 就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生产所需进行汽车租赁服务。

 (二)目标

 为采购人提供优质服务。服务标准不低于行业标准及采购人需求。

 (三)服务范围

 服务地点:全国 服务期限:框架协议 2 年 服务概况:汽车租赁服务 服务内容:就采购人生产所需进行汽车租赁服务。

 服务具体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

 1、车辆须已购年票、路桥费、交强险,在合同期内负责车辆的维修保养、税金、营运费、保险费、管理费和标段二司机的薪金等费用。

 2、提供 7×24 小时电话服务。

 (四)采购人的义务及配合条件

 1 1 、采购人的义务

 1、采购人同意在本合同范围内,招标及投标双方可考虑签订短期或单次汽车租赁服务协议,并约定服务时间、服务方式、服务质量、收费标准、付款方式、生活保障、事故处理、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

 2、采购人在协议期间享受无需担保、无需押金等优质服务,有权享受投标人在合同有效期内的特定时间内对社会举办的优惠活动政策和优惠价格。

 3、采购人有权对投标人承诺的协议价格、服务承诺等履约情况进行监督。

  2

 4、采购人有义务协调投标人在租赁业务开展中的关系和矛盾,与有关部门一起解决、处理汽车租赁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5、采购人自行驾驶发生事故,应根据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确定责任,如因采购人原因造成车辆损坏,采购人承担保险赔付以外的损失及由此事故造成的相应责任。

 6、采购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合法使用车辆,采购人不得私自调改车辆里程表,应保证所承租车辆的原态,不得自行改动、安装、替换或拆除租赁车辆上的零件、仪表或其它设备。

 7、采购人驾驶人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有效驾驶证,须合法驾驶和使用租赁车辆,如因违法、违章而负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或导致被执法部门扣车及罚没的,采购人需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2 、配合条件

 1、在协议期内为采购人提供无担保、无押金等优质服务。并邀请采购人参加对社会举办的优惠活动政策和优惠价格。

 2、同意采购人对我方承诺的协议价格、服务承诺等履约情况的监督,并采取采购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3

 二、针对本项目的组织实施方案

 (一)工作程序

 1 1 、租赁服务工作程序

 为了加强汽车租赁服务车辆管理, 促使车辆、安全、健康、稳定、发展、使车辆规范有序运行,搞好服务规范,特制定本程序。

 1、用车方电话或网上订单通知公司,告知用车车型、数量、时间、地点、人数、线路,公司业务科通知调度科制定运行线路计划,业务科可根据用户的特殊需求提供上门服务。

 2、调度科接到用车任务后,立即通知驾驶员检查、车容、车貌和车辆技术检测,检测合格后由机务科签章。

 3、驾驶员凭车辆技术合格证签章,确认无误后,由安全科审检驾驶员资质并进行安全交待,签订安全责任书。

 4、驾驶员凭车辆技术合格证和安全责任书,调度科确认无误后,发给《派车单》并通知财务。

 5、财务科凭调度科出具《派车单》和《派车协议》开出《租车发票》,做好车辆租赁费用登记工作,驾驶员到办公室领取相应支持性物品。

 6、驾驶员领到派车单后,要按照用户指定服务范围运行,如超范围要征得用户同意并及时告知公司调度科。

 7、调度科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上面流程,合理科学的安排好用车运行计划。

 8、调度科必须随时掌握用户和各企事业单位用车的流量和流向,科学合理的安排租赁车辆计划。

 9、业务科组织相关人员对用户进行服务质量回访,根据用户的建议和意见,整改落实在服务过程中的不足,并负责结算相关租赁费用。

  4

 2 2 、职能科室 工作程序

 1、严格执行各项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落实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保障用户租赁服务的安全、车辆技术状况和驾驶员的管理工作,做好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2、认真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尊重用户的需求,制定用户租车的日常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具体安排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开展各项安全生产竞赛、教育等活动。

 3、建立驾驶员服务信誉档案,提高服务质量,处理行车违章。维护良好的生产秩序,调动驾驶员爱岗敬业、遵章守纪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4、组织安全生产人员定期检查安全行车、车容车貌情况,制止违章行为,对违章行为作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5、建立健全基础资料,用户档案和应急预案。

 6、加强隐患排查,杜绝事故苗头。

 7、利用网络和卫星定位系统,加强过程控制。对违章驾驶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发生事故的驾驶员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举一反三,使每个驾驶员受到教育。

 8、建立和保存车辆台帐和单车档案,对车辆实行动态管理。

 9、负责协助驾驶员做好对车辆的年审、维护、保养、安全例检等检测工作。

 10、负责对驾驶员进行车辆构造、原理、特点、驾驶操作、常见故障排除等技术常识培训。

 11、按时、准确完成各项技术、消耗统计报表。

 3 3 、驾驶员工作程序

 1、驾驶员在行车中必须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自觉坚持中速行驶,礼貌行车,确保行车安全。

  5

 2、驾驶员出车前携带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证并齐全有效,认真做好车辆例行保养,严格执行“三检”制度。确保车辆各项性能完好。努力钻研技术不断提高驾驶水平,服从调度命令,提前到达发车地点。

 3、车辆起步时,要先查看车辆周围有无人员或障碍物,确认安全后方可起步。

 4、车辆起步时要先关好车门再起步,停车时车辆停稳后观察确定后再开车门,防止造成事故。

 5、驾驶员在行车中应对提醒用户系好安全带。

 6、超车、会车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操作行驶。做到前车不让不超车,后车超车要让车,路窄会车先停车,遇到障碍不抢车,判断不准不开冒险车。自觉做到先慢、先让、先停。会车时任何情况下不准侵占对方行驶路线。

 7、汽车在冰雪或险区道路上行驶时,要严格控制车速,时速不得超过20 公里,禁止紧急制动和猛打方向。

 8、下陡坡时不准熄火、空挡滑行。通过弯道时要靠道路右侧行驶,严禁侵占对方行驶路线。

 9、通过漫水路、桥时,应停车查明情况,确认安全并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低速通过。

 10、通过铁路道口时,要提前减速,注意观察道口信号,服从看守人员的指挥。通过无人看守的道口时,要停车了望,确认安全后再通过。

 11、车辆行经渡口时,必须服从渡口管理人员的指挥,按指定地点依次待渡。车辆上下渡船时应低速慢行。

 12、夜间行车要高度提高警惕,保持适当车速。会车时要距对面来车 150米外互闭远光灯,改用近光灯。保持良好的休息习惯,以保持足够的精力驾驶,避免产生疲劳,勉强行驶。

 13、驾驶员开车时不准饮食、吸烟和闲谈。严禁酒后开车、疲劳开车、

  6

 直流供油等违章作业行为。

 14、车辆在行驶中如制动系、转向系、灯光等发生故障时,应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修理,并在车后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或开危险信号灯。严禁在行车道上修车或车辆“带病”行驶。

 15、必须千方百计保证用户安全,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避免群伤群亡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损失。

 16、驾驶员在高速公路行车必须遵守《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确保行车安全。

 17、驾驶员和用户必须系好安全带。

 18、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尽快将车带提高到 50 公里/小时以上。从匝道入口进入高速公路时,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驶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19、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同一车道前后车辆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行车间距。

 20、遇到大风、雨、雪、雾天或路面结冰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减速、谨慎驾驶。

 21、行驶中需要超越前车或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要转向灯,夜间还须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确认与要进入的车道前方车辆及后方来车均有足够的行车间距后,再驶入需要进入的车道。超车时只允许使用相邻车道。驶入超车道超车后,应立即驶回行驶道。

 22、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准倒车、逆行,不准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转弯;不准在匝道、加速车道或减速车道上超车、停车;不准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或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不准右侧超车;不准随意停车;不准在紧急停车带和路肩上车;严禁在停车道上修车。

 23、机...

篇七:单位车辆租赁管理办法

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 管 理实施细则 ( 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 , 有效保障公务活动 , 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 , 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 , 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贵州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 《贵州省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 《贵阳市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等有关规定 , 结合我市实际 ,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 、 人大机关 、 行政机关、政协机关 、 监察机关 、 审判机关 、 检察机关 , 以及工会 、 共青团 、 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务用车 , 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 包括机要通信用车 、应急保障用车 、 实物保障用车 、 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服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 、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 调研接待用车 、 行政执法用车等公务用车。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 、 分级分一 2 一

 类管理。县级及以上应指定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 , 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 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 、统一购置经费 、 统一采购配备、统一处置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权属单位 , 负责本单位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等工作。第二章编制和配备第五条 各类公务用车编制由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严格按职责分工合理确定。各级新成立单位(机构)或因机构改革 、 工作需要确需新增、调整非执法执勤车辆编制的 , 由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 ; 新增 、 调整执法执勤车辆编制的 , 由各级财政部门审批 ,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编制变动情况报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增加、调整车辆编制应在本级保留的相应类型车辆总编制数内解决。第六条 各级保留的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 , 要按比例区分车辆使用性质 , 其中主要用于机要通信用途的车辆总数不得低于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总数的 1 0% 。第七条 党政机关不得擅自接受配发或赠送车辆 , 确需接受的 , 应提供相关依据文件 , 报经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 , 原则上在核定编制内接受车辆。第八条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对本级公务用车购置一 3 一

 更新有关工作加强规范和管理。其中市级党政机关(含贵阳市车辆综合保障中心〉申购车辆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提交购车申请。有购车需求的市级党政机关须于每年 9 月 30 日前向市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购置车辆申请。其中申请购置更新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先报市财政部门审核配备标准后,再向市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提交购车申请。(二〉编制计划 。市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购置车辆需求和市直单位下一年度公务用车购置经费预算,结合实际研究拟定下一年度市直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及经费预算安排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批复实施。(三〉办理控购。经批复同意购置更新车辆的,用车单位按要求到市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办理车辆控购手续。(四〉统一采购 。市级公务 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年度配备更新车辆统一组织采购,并按照计划进行分配。驻外机构以及因采购车型、经费管理的特殊性等原因,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可由用车单位自行按相关规定采购公务用车。(五)注册登记和资产入账 用车单位凭相关资料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按财务会计制度及时登记入账。(六)备案。用车单位在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后 7 个工- 4 -

 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及车辆信息证明材料(登记证、行驶证复印件)报市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配备越野车(含 SUV )的,按以下程序实施:(一〉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由市级党政机关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市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再报请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二)配备越野车(含 SUV )。申请购置价格 25 万元(不含〉以下、排气量 3. 0 升(含)以下的越野车以及价格在 1 8 万元(含)至 25 万元(不含)或排气量在 1. 8 升(不含)至 3 . 0 升(不含〉的SUV 车型,由市级党政机关和区(市、县、开发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向市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并按照“总量控制、从严审批”的原则,在编制内处置一台更新一台。申请购置价格在 18 万元(不含〉以下和排气量在 1. 8 升(含〉以下的 SUV 车型,由市级党政机关和区〈市、县、开发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向市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严格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5

 申请购置价格 25 万元以上 , 排气量 3 . 0 升(含〉以上越野车(含 SU V ),按照超标车报批程序审批。第三章使用和保障第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 , 严禁公车私用 、 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务用车使用范围如下 :(一)机要通信用车 :

 用于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传递运送 ; 紧急重要公文的取送 ; 重要档案资料 、 大额现金和贵重物品等的运送 ; 从事需要保密或涉及安全等特殊公务。(二〉应急保障用车 :

 用于执行重大抢险救灾 、 突发事件 、 事故处理 、 维护社会安全等特殊任务 ; 处理时限性强的紧急公务 ; 参加各级组织的紧急会议和活动。(三〉实物保障用车用于保障核定岗位人员日常公务出行。(四〉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服务用车 :

 用于离退休干部看病就医以及参加本单位或上级统一组织的公务及学习等活动 ; 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或者承担相应职能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陪同离退休干部看病就医 、 参加公务活动和学习。(五)执法执勤用车用于中央认定的执法执勤部门开展一线执法执勤公务。- 6 -

 (六)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七〉调研接待用车 :

 用于本地区重要的公务接待 、 外事接待 ; 本地区安排的重要调研、考察等活动。(八〉行政执法用车用于保障各级核定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部门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等公务活动。第十 二 条 市级党政机关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用车 、 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服务用车在车辆闲置且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化、标识化 、 信息化等工作到位的前提下 ,可 以适当扩大使用范围 , 适用于以下公务出行保障 :(一〉参加省委、省人大 、 省政府、省政协及其有关部门和市委、市人大 、 市政府 、 市政协组织的重要会议 、 重大活动或大型集会 , 以及有关的重要督查、暗访、巡视、巡察等工作。〈二〉为市委 、 市人大 、 市政府 、 市政协组织或部署的重要会议 、 重大活动或大型集会提供服务保障,以及参加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通知的重要会议。〈三)本单位或多部门组织的跨行政区域集体调研、检查 、 督查或考察等公务活动。(四〉接待中央 、 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和外地来筑检查 、调研和考察以及外事等公务活动 。(五〉各单位机关工会按规定组织的慰问、探视 、吊 唁一 7 一

 活动。(六〉前往交通条件差 、 社会化方式保障困难的地区开展扶贫 、 调研等公务活动或因时限性强 、 保密、安全等因素 , 确不便乘坐公共交通的公务出行。(七〉因执行公务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 不宜采取社会化方式保障出行的公务活动。前往贵阳市域范围外地区的公务出行原则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扩大的使用范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动态调整。第十三条 各级车辆综合保障平台集中管理的公务用车实行分类管理 、 在确保有余力的前提下统筹使用。其中市本级车辆综合保障平台车辆可以为以下公务出行提供保障 :(一)为全市执行重大抢险救灾 、 事故处理、信访维稳、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提供应急用车保障。(二〉为市领导调研和重要公务接待以及参加省四大班子召开的会议提供用车保障(三〉为全市重大督查、参与巡视 、 开展巡察等活动提供用车保障。(四〉为除中央核定的 1 4 个执法执勤部门以外,市核定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 2 1 个部门提供必须的综合执法用车保障。(五〉市级机关参加省四大班子及其部门组织召开的紧急会议〈从用车单位接到会议通知 , 扣除到开会地点正常公共交通通行时间 , 在 1 小时以内〉 , 在本单位保留车辆不足- 8 一

 或社会化交通方式保障确有困难的。(六)省、市四大班子组织的重大活动,按定点集中乘车方案提供用车保障。活动有专项经费的须从专项经费列支。(七)其他符合公务用车保障的范围,根据经济社会以及平台发展适时动态调整。第 十四 条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 “ 平台化、标识化 、 信息化 ” 管理。( 一 )

 平台化 。各地除涉及国家安全 、 侦查办案 、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特殊需要的车辆以及必须配备到部门的车辆 、 驻外机构保留车辆外 , 其他车辆包括执法执勤车辆全部纳入平台管理 , 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 、 高效使用,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平台集中管理的公务用车(非执法执勤车)全部划转到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名下 , 由平台集中统一管理 、 使用和调配。( 二 〉 标识化 。除涉及国家安全 、 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 、 驻外机构保留车辆外 , 其余公务用车全部按规定作明显标识。其中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非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 实物保障用车、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服务用车以及各级平台集中管理的调研接待用车、行政执法用车等均采用统一标识样式,由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管理 ; 执法执勤用车由用车单位在省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 , 按相关规定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图案 , 并nuau

 自行编号管理。用车单位的公务用车标识因各种原因受到毁损,应及时报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并在 1 5 个工作日内自行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车辆标识重新张贴(喷涂〉工作。( 三 〉信息化。用车单位应通过部署到本单位全省统一的公务用车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使用管理本单位车辆 , 日常用车从申请 、 审核、派车到还车必须通过系统进行全流程操作 , 并按要求将公务用车使用时间 、 使用人 、 事由、地点 、里程 、 油耗 、 费用等信息录入系统,定期将车辆使用 、 费用等信息进行公示 , 接受监督 实物保障用车由用车单位采取使用登记等方式进行管理和使用 , 相关运行轨迹和登记内容等留档备查。用车单位应做好终端设备的维护 , 不得擅自损坏 、 拆改设备。设备故障应及时报修 , 新购车辆在上牌后7 个工作日内向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报备加装卫星定位终端。第十五条 其他普通公务出行 , 按以下规定保障 :(一)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规定区域内的普通公务出行 ,通过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方式保障。其中市本级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为云岩区 、 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所辖行政区域。(二〉超出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规定区域的普通公务出行相关费用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为解决岗位出行不均等问题,鼓励各单位采一 1 0 一

 取统筹公务交通补贴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服务保障出行 , 但须建立制度进行规范 , 对公务 出行 保障困难的县乡等基层 , 公务交通补贴统筹比例不得低于 1 0% 。第 十七 条 党政机关特殊公务活动,公共交通工具和单位公务用车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 , 用车单位可向社会租赁机构租用车辆予以保障 , 但须完善审批程序和使用登记等制度进行规范 , 主动接受监督 , 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本单位保留公务用车难以满足出行需求,如车辆通过性参数 、 载客人数受限以及车辆无闲置等情况。本级党委、政府成立的临时工作机构和开展的专项活动 , 工作出行确需租车保障的 , 须有专项工作经费 , 并按规定执行。(二)社会租赁企业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相关人员和车辆满足保密要求 , 能主动配合纪检监察部门 、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用车单位监管。(三〉租赁车辆标准不得超过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四〉租赁车辆原则上“一事一租 ”, 不得长期租用,单次租赁车辆不得超过 5 天(含)

 , 超过 5 天的 , 必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长期租车 6 个月(含〉以上的,还须经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初审 , 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五)用车单位在完善内控程序、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条件下 , 应将租赁车辆信息录入本级公务用车监督管理平台- 1 1 一

 进行监管 , 并通过平台租赁车辆,因特殊情况租赁车辆信息未能及时录入的,须在完成租赁事项后,将租车事由 、 车型、经费 、 时间、行驶轨迹、乘坐人员等信息上传平台备查。第四章处置和监督第十八条 市级党政机关需处置车辆〈包括拍卖、厂家回收 、 报废、划转等〉的,向市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需要拍卖 、 厂家回收、报废的 , 还应提供车辆第三方鉴定评估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或相关情况说明等材料。市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后,申请单位根据资产处置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处置,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上缴财政。第十九条 公务用车的监督问责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处理公务用车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打击假冒公车,定期向市级公务用车主管部...

篇八:单位车辆租赁管理办法

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国资委有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规定 , 进一步规范 xx 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总部 ” 〉公务用车管理 , 结合实际 ,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和所属各单位。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提及车辆为公司和所属各单位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第二童车辆编制第四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要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实行定编管理 , 车辆编制由公司总部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第五条 所属各单位要严格控制车辆数量。新设立企业或分支机构的车辆编制 , 由该企业或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 报公司总部审批。第六条 所属各单位应于每年 12 月底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情况报公司总部备案(附件 1 )。第七条 车辆符合报废条件或退租时 , 所属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后 , 统一报公司总部办公室备案。-i

 第三章配备标准第八条 各单位新购置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 , 轿车型配置标准原则上要控制在购车价格 x 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 ,下同)以内、排气量 x 升(含)以下 , 商务车型要控制在购车价格 x 万元以内、排气量 x 升(含)以下。因地理环境复杂、道路条件较差等客观原因确有使用越野车保障经营和业务需要的单位 , 可以适当配备 x 万元以内、排气量 x 升(含)以下的国产越野车。越野车实行集中管理 , 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第九条 通过租赁方式配置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 , 视同公务用车进行管理。要严格按照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 控制所租赁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数量和标准 , 价格参照本地区同车型的市场租赁平均价格合理确定单车租赁价格 , 降低租赁费用。第十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不得以企业出资挂个人或其他单位牌的形式购置车辆。第十一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要规范租赁车辆管理 , 严禁租赁挂个人牌的车辆。第十二条 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等原因必须配备较高标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 , 须严格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 并报公司总部审批。第十三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购置(租赁〉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 , 应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门,,中

 第四童车辆购置(租赁)第十四条 公司总部购置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 , 由总部办公室填写《车辆购置(租赁)审批表》(见附件 2 )以及年度公务用车购置预算表 , 呈报上级单位审批后予以实施。(一)在上级单位车改批复方案定编内 、 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经上级审批通过的)的置换更新 , 需填写《车辆购置审批表》并附上年度公务用车购置预算表。(二)突破定编数或未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的必须向上级上报请示。附件包括 :

 1. 车辆购置审批表 ; 2 . 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第十五条 所属各单位购置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 , 由所属各单位填写《车辆购置(租赁)审批表》(见附件 3 )以及年度公务用车购置预算表统一报公司总部 , 由总部转报上级单位审批同意后予以实施。第十六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租赁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 , 原则上控制在上级批复的编制内 , 由公司总部审批后予以租赁。公司总部须填写《车辆租赁备案表》(见附件 4) "车辆租赁合同报上级单位办公室备案。第五章车辆使用管理第十七条 车辆管理部门及职责。(一)公司总部办公室是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经营和nJ

 业务保障用车的归口管理部门。(二〉公司总部办公室的管理职权如下 :1. 制定公司总部车辆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2. 编制、执行公司总部车辆购置(租赁)、运行维护等费用年度预算 ;3. 负贵公司总部车辆的配备、调配、更新、置换,以及车辆报废申请 ;4 . 负责办理公司总部车辆标识、油卡、通行卡 , 办理车辆保险、车船税等 , 以及加油、维修 、 保管、保养、费用报销等管理工作 ;5. 监督、检查、指导公司所属各单位车辆管理工作。第十八条 车辆的申请使用。(一)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应对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实行集中管理 , 按照业务的轻重缓急统一调配 , 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二)车辆管理部门要完善车辆的使用管理程序,健全车辆明细登记制度 , 确保每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每次出行的详细信息都登记在册。1 . 公司总部领导班子成员因公出行的 , 提前 1 天向办公室提出用车申请 , 办公室负责填写办公系统《用车申请表》(附件 5 )

 , 统一安排车辆。2. 公司总部各部室员工因公出行的,由用车人员提前 1天向办公室申请 , 并填写办公系统《用车申请表》 , 由办公- 4 一

 室统一安排车辆。第十九条 车辆的日常运行管理。(一)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要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 , 统一调配。严格按照 “ 一标识 + 双卡 + 双定点 ’' (统一标识 , 通行卡和加油卡 , 定点维修和定点停放)模式施行。(二)车辆管理部门负责按规范做好车辆的统一标识工作 , 对租赁车辆做好详细登记 , 严力口管控。(二〉车辆应全部使用通行卡和加油卡。因特殊原因需现金加油的 , 驾驶员应事先向办公室报备 , 并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凭据报销。(三〉车辆需保养维修的 , 由驾驶员按要求填写《车辆保养维修申请表》(附件 6 )

 , 定点保养维修。出车期间 , 如需要紧急维修的 , 驾驶员应先请示办公室车辆管理负责人 ,同意后方可维修 , 事后完善相应手续。(四)驾驶员应在车辆使用完毕后 , 将车辆统一停放至指定位置 , 不得随意停放。第二十条 车辆费用管理。(一)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车辆购置(含租赁)、运行维护等费用 , 列入公务用车专项预算 , 严格执行。(二〉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做好车辆的油费、通行费、保险 、 车船使用税等费用报销工作。(三)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不得向子企业调换 、 借用车辆及转嫁车辆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 叫 U

 第二十一条 车辆安全管理。(一)车辆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管理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二)驾驶员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签订《驾驶员安全责任书》(见附件 9 )

 , 严肃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强化安全意识 , 确保安全出行。(三)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受到处罚的 , 相关责任由驾驶员承担。第六童车辆使用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车辆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纪检、财务等职能部门联动,加大车辆使用管理、维修、保管、费用报销等情况的检查力度。第二十三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经发现 , 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购置(租赁)的车辆车型、排气量、价格等与报批不相符的;(二)擅自突破编制违规购置(租赁〉车辆的 ;(三〉违规使用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的 ,(五)擅自接受有相关利益的单位和个人赠送、借用车辆的 ;一 6 一

 (六〉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七)将车辆购置(租赁)、运行维护等费用转嫁下属单位的 ;(八〉违规处置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 :

 1. 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汇总统计表2. 车辆购置(租赁)审 批表3. 车辆购置(租赁)审 批表4. 车辆租赁备案表5. 用车申请表6 . 车辆维修呈请表7. 车辆出车登记本8. 车辆加油登记本9. 驾驶员安全责任书一 7 一

 d 叶 TEJA咱 EEEEEATM-EE M 旧 川”吉·在t 晶 ttt也 哩 , --EEEU E E忡附川 节目川 崎Fll 」+且 lm罔川幢阳忡血恃mm 肯儿 血一血相户曹国mE 年 H 0 阳 ; ~ . ~ ~ !

 刊证丰辆购 E国 E 时间 酣睡旦起 自购/明自 单位名称 丰牌号 品 牌 排气量 革型 座位盘 款(含购 E 盹企业名 l 称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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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费租/元)明 i 10 11 1~ 国古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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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管部 门 负责 人:numuw

 附件 2车辆购置(租赁)审批表申请单位(盖章)

 :

 使用地点 :序号 型号规格购置数量计划单价 计划总价资金来源 备注/租赁 (万元)

 (万元〉使申用请单理位由负责 人 (签名〉 :

 年 月 日公意司见办 公负责 人 (签名〉 :

 年 月 日室公意司见财务 部负责人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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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公单司位分管领 导使意用见审批 人 (签名〉 :

 年 月 日公 司 批 审主意要 见令员导审批 人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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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办理情况备注 :

 租赁车辆到期续约,不需要填报此表。- 9 一

 附件 3车辆购置(租赁)审批表申请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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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地点 :序号 型号规格购置数量计划单价 计划总价资金来源 备注/租赁 (万元)

 (万元〉使申用请单理位由负责 人 (签名〉 :

 年 月 日总意部见办 公负责 人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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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办理情况备注 :

 租赁车辆到期续约,不需要填报此表。一 10 一

 』 an『肿忖BATH-E, E , aa帽 E·E·-回 HHHHMEE车辆醋备案表单位(盖章)

 ;序丰牌号码 品牌 型 号 排量车辆目值 租置费用酣酬 使用时 出租单位 备在(万 元 )

 (元/月)单位负责 人( 签名)

 :

 填表 人:

 联系电话 :4EBEE- .-EEE---

 附件 5用车申请表填表日期 :申请 人 员 申请部 门起始地点 目的地点出发 时 间 返 回 时 间乘车 人 员用车事直派遣车辆 :

 驾驶 人 员 :派车信息 备注信息 :派车 人 :

 日 期 :主管部 门意见办 公室意见分管领导意见门r白唱 Ei

 附件 6车辆维修保养审批表填表日期 :申请 人 员 申请部 门车 辆类型 车 牌 号 码运今行车 公 里数保养 / 维修间隔 公里 数上 次保养 / 维修 / 请 保养 / 维修 / 洗车地洗日期 点维 修项 目 费 用 预算(兀 )合计金额 :7巳办公室意见分 管 领导意见主 要领导意见叫‘ υ唱 Ei

 附件 7车牌号 :驾驶员出车地 点出 车 时间备 y 王车辆出人登记本(封面)xx 公司车辆出车登记表年 月日 至 年 月日(内容〉车牌号码乘车人年月 日分至 年 月 日分- 14 -

 附件 8车辆加油登记本(封面)车牌号 :加油卡号 :车辆加油登记表年月日至 年月日(内容)姓名 车牌号码 日期加油前公里加油升数 加油金额数卡内余额 备注Fhu 唱 Ei

 附件 9驾驶员安全责任书为加强车辆及驾驶员管理 , 确保车辆高效、安全 、 有序运行 ,实现上级安全生产目标 , 结合岗位实际 , 签订驾驶员安全责任书 ,具体内容如下 :一 、 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安全行车操作规程 , 把爱护上级财产和个人安全放在首位。二 、 严格执行出车前 、 行车中、收车后 “ 三检 ” 车辆 , 并定期保养维护 , 不带病车上路 , 不疲劳驾驶。三 、 文明礼让开车 , 不抢冲红灯 , 通过交叉路口 、 繁华路段 、转弯 , 以及学校门口 、 雨幕天气 , 必须降低车速 , 确保安全。四 、 严禁公车私用。节假日、每天收车后必须停放在停车场对应的停车位。因私开公车外出发生车辆损坏、被盗或发生交通事故 , 其直接经济损失由驾驶员本人承担。五 、 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受到处罚的 , 相关责任由驾驶员承担。六 、 严禁酒后驾车 , 因黄 、 赌 、 毒被公安机关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 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七 、 本责任书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16 -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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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月日驾驶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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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月日巧i唱 Ei

篇九:单位车辆租赁管理办法

国佚名有限公司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为全面落实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切实强化公司公务用车规范 管理,有效控制车辆费用支出,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率,确保业务工作运转有序,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务车辆管理,所属各单位车辆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健全和完善公务用车日常管理。各单位应加强公车 管理,建立健全公车派遣、审批、使用登记等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车辆管理责任部门,所有车辆均由各单位车辆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统一派遣,为工程建设、营运生产以及必要的机要通信、应 急处理等综合保障业务提供工作用车。

 第三条 公务用车管理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 修与保养、油卡使用管理、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公务 用车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 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车辆管理部门车辆管理员对公车调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车辆维修保养、保险、年检等具体事务由司机班班长负责。

 第五条 加强对公务用车监管,切实规范公务用车行为,实 行统一标识化管理,提高公务用车使用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 督,有效杜绝

  公车私用现象。

 第二章 车辆调度与使用 第六条 公司所有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除为工程建设、营运生产、安全管理三大相关业务部室调配安排相对固定的业务车辆以保障实地勘查、现场督导等工作需求外,公司各职能部室用车时,原则上应提前半天向车辆管理员提交用车申请,按要求填写《用车申请表》(见附件 1);遇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的,可随时申请调派车辆,事后 1 日内由使用人补办手续。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程序申请用车,否则不予派车。

 第七条 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员依据《用车申请表》统 筹安排车辆。车辆安排遵循先急后缓、同方向拼车、优先保障重 要公务的原则。

 申请用车流程:用车人填写《用车申请单》一一申请部门负 责人审批一一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一一车辆管理员调派一一 驾驶员按时出车。

 第八条 车辆管理员应及时掌握车辆信息,准确了解所有车 辆状态(在库、出行、维修、保养等),以便安排调度。车辆管理 员应建立车辆使用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出车时间、申请部门(人)、用车事由、始发地、目的地等内容。内勤员应协助做好调配给业 务部室相对固定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当现有车辆不能满足工作需求时,车辆管理员可依 申请事由的轻重缓急,机动调配业务部室的相对固定车辆,涉及 被调配的业务

  部室应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条 因工作需要外出办事,经车辆管理部门确认无法提 供公务用车保障,可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含出租车),凭有效票据按财务费用报销流程执行。

 第十一条 严禁公车私用,不得将公务车辆挪借私用。

 第十二条 原则上公司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即报备的单位办公区域),确因工作需要变更停放地点的(公司权属的其他办公地点或生产区域),需经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前报公司车辆管理部门、纪检室备案。未经批准不得在单位指定点以外的地方停 放过夜。

 第十三条 当公司业务领域和服务范围不断拓展导致公司车 辆不能满足使用需求时,在经费预算允许的范围内,可采取租赁 方式保障业务车辆需求。

 第三章 车辆保养与维修 第十四条 车辆维修与保养按照“先申请后维修”的原则进行,未经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对车辆进行维修与保养。

 第十五条 公司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保养,定点维修厂应具备 相关修理资质:二类以上修理厂、有政府定点维修资格。租赁车 辆由车辆管理部门统一开往指定租赁公司维修点维修;自有公务 车辆需进行维修保养的,必须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见附件 2),先送至指定维修点进行车辆维修鉴定,确定维修预算费后, 按流程办理审批手续,方可进行

  车辆维修。车辆维修保养过程中,发现需增加维修项目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报修审批手续。特殊情况需到非定点厂修理的,需经车辆管理部门请示分管领导批准 后,方可维修。

 第十六条 车辆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急需维修或更换零件的,经车辆管理部门请示相关领导同意后可就地就近维修。

 车辆维修保养费用 3000 元以下(不含 3000 元)的,报请车 辆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修理;费用在 3000 元及以上 5000 元以下(不含 5000 元)的,报车辆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审批;5000 元及以上的报请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车辆维修保养费报销时按实际发生额结算,须附 《车辆维修申请表》及维修厂家的维修项目清单,包括维修内容 及各项费用。

 第十八条 维修保养后的车辆须经驾驶员验收确认,由驾驶员在申请单验收栏处签名确认。

 维修保养审批流程: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一一车辆 管理员登记送审一一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一一分管领导审批 ——公司领导审批一一修理厂维修保养一一驾驶员签名验收。

 第十九条 严禁为公务车辆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在车辆维修费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他费用。

 第四章 车辆保险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的公务车辆保险,原则上由公司车辆管理部门统筹保险购买工作,根据投保规模,按照公 司招标或非公开

  招标项目交易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公务车辆投保险种以及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私自增加或减少投保险种,也不得私自提高和降低额度,杜绝人情险、乱保险,确保做到实用、合理、节约,切实做到车险规范管理。

 第二十二条 车辆保险投保单位确定后,由各单位根据公务车辆权属,办理保险手续并支付车辆保险费,保险合同由各单位 保存。

 第二十三条

 发生车辆保险索赔事件时,车辆管理员应在第一时间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并保存好索赔资料。事故处理完毕后,办理索赔手续,赔偿事宜由各单位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

 第五章 车辆油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所有公务车辆统一使用油卡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制度,原则上由一张主卡和多张副卡组成,每张加油副卡需绑定相应车牌号。

 第二十五条 从燃油动力、燃油经济性等方面综合考虑,禁止为公务车辆加高标 98#汽油,禁止使用现金加油。

 第二十六条 加油卡办理后,车辆管理员应按车牌号与油卡号码进行备案登记,公司自有车辆油卡一经绑定备案后不允 许变更;租赁车辆如有更换,须及时更换绑定油卡。行车加油 时,驾驶人员应在《***车辆行驶记录登记本》(见附件 3)上作好记录以备核查,车辆管理员应不定期检查记录本登记情 况。

  第二十七条 每年初车辆管理部门根据车型车况、车辆上年一耗油量核定每辆车的油费标准;每月初车辆管理员编制《车辆加油分配表》,内容包括车辆牌号、对应加油卡号、加油卡充值时间、上月加油金额、加油卡余额、本次充值金额等信息;《车辆加油分配表》《费用申请单》作为加油卡充值申请提交领导审批,凭审批后的《费用申请单》办理借支手续,将款项划至指定账户。并每月打印《中国石油加油 IC 卡台账对账单》作为报销附件,开具上月油卡充值的增值税发票,实报实销。

 第二十八条 每月初司机班班长按照《车辆加油分配表》为加油卡分配充值,收取的发票应及时交车辆管理员填写《费用报销单》完成报销审批流程。

 第六章 车辆高速通行卡管理 第二十九条 高速通行卡属于高速公路车辆专用缴费卡,实现公司车辆在公路联网收费和电子不停车收费,按一车一卡、定车定卡要求使用高速通行卡。原则上以“谁保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落实高速通行卡管理责任。

 第三十条 加强对车辆高速通行卡的管理,严格管控高速通行卡使用 情况。高速通行卡交由驾驶员随车保管,严禁私自借给其他车辆使用, 做到充值有记录,使用有明细,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第三十一条 配有高速通行卡的车辆,原则上不再报销路桥费, 如果有特殊情况(如某些区域不能使用高速通行卡等情况),需要向车 辆

  管理部门报备,经同意批准后方可予以报销。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应务必妥善保管高速通行卡,不能随意压折, 如有损坏或遗失高速通行卡,应及时通知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挂失或补 办等相关工作。

 第七章 车辆费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公务车辆归口管理部门应每年至少一次对 公务车辆使用成本进行核算,为下一步制定车辆预算、决策提供 相关依据。

 第三十四条 车辆管理员负责对车辆各项费用支出进行审核、登记,按照总额控制、逐车建账、从严把关的原则,逐车建立车 辆费用台账,实行预算控制管理。

 第三十五条 车辆出行发生的费用(保管费、路桥费等)原 则上每月报销一次,在财务规定限额以内凭发票及《车辆费用报 销明细表》(见附件 4)据实报销。调配安排给业务部室的固定用 车发生的费用由部室内勤员负责办理报销手续。

 车辆费用报销流程:填写费用报销单一一车辆管理部门负责 人审核一一财务部负责人审核。

 第三十六条 车辆年检产生费用、缴纳保险费以实际发生金 额凭有效单据予以报销。司机班班长应对车辆年检时间、保险有 效期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依时办理。

 第三十七条 对于保险公司理赔交通事故产生的车辆维修费, 凭保

  险公司事故受理单向公司借款支付,司机班班长应督促保险 公司及时将理赔款汇至公司账号。当公司确定收到该笔理赔金时, 驾驶员应凭受理单到财务部办理冲账手续。

 第三十八条 驾驶员因违反交通法规导致的罚款及驾照扣分, 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八章 建立车辆台账档案 第三十九条 车辆管理员负责车辆档案管理,应将购车手续、各类证件等基础资料复印存档;保险缴纳、年检结果、车辆大中 修、保养记录等信息登记建档,形成车辆档案。

 第四十条 按照“集中管理、防范风险、严格监督”的工作方针,全面实行“一车一本”制度,启用公司统一格式的《*** 车辆行驶记录登记本》(见附件 3),由公司车辆管理部门统筹,各 部室、所属各单位、各项目部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如实、详尽登记车辆使用和加油记录,包括公车出车日期、出车返回时间、使用部门、行驶路线、往返里程表读数、加油量、加油金额、路 桥费、保管费及驾驶员信息,并重点加强节假日、公休日用车及 异地加油情况登记备案工作,注意保存加油清单和相关财务凭证, 定期梳理台账,确保有据可查。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公车使用情况公示制度,车辆管理部 门负责对公车加油、维修费、保险费、保管费、路桥费、行驶里 程数以及驾驶人等情况进行统计汇总(见附件 5),每月在单位公告栏进行公示,便于

  接受员工的有效监督。

 第九章 驾驶员管理 第四十二条

 切实加强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管理意识,车 辆驾驶员应认真学习道路交通法规,每年参加不少于 4 次的各类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驾驶技术水平,确保行车安全。

 第四十三条 驾驶员与其驾驶车辆应相对固定,驾驶员负责 车辆的日常维护,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确保安全行驶。

 第四十四条 车辆管理部门应对驾驶员信息进行备案登记管 理。驾驶员应自觉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 工作安排,听从车队调派。为保障节假日期间的应急工作用车, 驾驶员实行轮流值班制度。

 第四十五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行车,不 危险驾驶,服从交警指挥;严禁发生冲红灯、酒后驾驶、乱停乱 放等违章行为,如有发生,导致的违法、违章、违规责任、损失 和罚款由驾驶员自行承担,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扣罚款在公 司进行报销。

 第四十六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行驶时,所有司 乘人员必须按规定系好安全带,如乘车人员不系安全带,驾驶员 有权拒绝开车。

 第四十七条 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与乘车人员必 须保护事故现场,及时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第一时间与保险公 司取得联系,

  并通知车辆管理部门协助处理。

 第十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扣减绩效奖励、诫勉谈话、组 织处理等处理;违反党规党纪的,予以党纪处分:

 (一)驾驶员对工作安排有意见或建议的,可向车辆管理人员反映,以便及时得到解决,对拒不服从管理、故意拖延出车时 间或拒不接受工作任务的; (二)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停车地点,不可私自用车。若有特殊情况需将车辆停放在其他地方过夜的,必须上报车辆管理员,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在该处过夜,未经批准而私自在外过夜的; (三)车辆的维修及保养必须到指定的维修点进行,按规定 程序维修。未经批准,擅自将车辆送到非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或以虚假名目报销的; (四)认真核对行车路单及报销票据,如实填写《车辆报销费用申请单》,若发现多报、虚报票据等现象的; (五)驾驶人员利用公车办私事或公油私加等情况的; (六)公司车辆建立车辆管理台账,采取一车一本登记,驾 驶人员每次出车做好用车记录登记,如出现出车记录与用车申请 单记录不符合,

  造成管理混乱或逃避监管的; (七)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中国佚名公司公务车辆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

 1.中国佚名公司用车申请表 2.中国佚名公司维修保养申请表 3.中国佚名公司车辆行驶记录登记本 4.中国佚名公司车辆费用报销明细表 5.中国佚名公司车辆使用情况公示表

  附件 1 中国佚名公司用车申请表

 用车时间

 车牌号

 申请人

 申请部门

 用车事由

 行驶路线

 ...

篇十:单位车辆租赁管理办法

使用和管理办法

  一. 总则 为了提高公司所租用貨車的使用效率 ,加強租車車輛的有序管理 ,减少成本開支,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台達公司統一調租之貨車.

  二. 租車方式及費用結算 1. 租車方式為按出貨排程單趟調租(含固定車輛及司機). 2. 租車費用定義及結算方式:  租金:即运输服务费,參照按線路出車統一價格標準.此費用含用车费用及驾驶,卸貨,交接貨物服务费用,並涵蓋司機及車輛的所有開銷,包含電話費.加油費.路橋費等.  結算:固定價格標準寫入<客貨運屬服務協議>,費用以單次出車為計算單位,每月底由運輸組統一統計報請,次月 15 日前給付.

 三. 租車司機及車輛要求 1. 司機须无不良纪录、身体健康. 2. 能提供司機合法有效的身份證,駕駛證,以及車輛行駛證和保險卡. 3. 需提供本地籍戶口擔保人(注:擔保人需持本人當地合法房產證明). 4. 能在稅局代開合法的運輸發票. 5. 同意簽訂台達的<運輸合同>.

 四. 車輛要求 1. 全封閉箱車,車輛噸位依行駛證所載噸位計算. 2. 盡可能為本地牌照.

 五. 車輛使用範圍 1. 正常出貨用車. 2. 非正常出貨用車(指拉材料,設備,退貨,補貨等).

 六. 車輛管理 1. 統購負責議定價格及簽訂,修改,終止合約. 2. 運輸組負責車輛的日常調配及管理.

 七. 工作時間 1. 台達確保每輛租用車輛每月出車次數在 20 趟次以上. 2. 被租用車需配合乙方的每日实际調車安排. 3. 若因出货需求, 需要司機配合时,不得拒绝;確保全天手机不得关机,以便联络.

 八. 車輛使用細則 1. 裝車:  司機從運輸組取到提貨清單後去各廠取貨.各廠倉庫負責裝車.

 1. 交貨:  司機必須在合理的時間內將貨送到指定收貨地點,交指定收貨人簽收(一般為倉庫).如实际收货人与預先确认的收货人不符,司機不得交付货物;收货人如有变更,運輸組必须提前通知司機。

  貨送到指定收貨地點後,司機須負責辦理相關交貨手續,簽回回單(即台達出貨packing),回單須有收貨人簽章.  收貨人處不卸貨的,由司機負責卸貨.卸貨時司機須小心謹慎,因司機過失台達遭受損失的,須由司機承擔相關責任及損失.

 4.回單  回單須于當天,最遲不超過第二天交回運輸組.  客戶不簽回單的,司機及時報請運輸組交由台達業務與客戶溝通做個案處理.

 5.拉回貨/包材

  租車車輛原則上反程不負責拉回貨及包材,有需要的,須由運輸組提前通知司機,費用另議.

 6.高速  在台達正常交貨時間要求內司機可自行安排.

 九. 租車司機權益 1. 及時收取租金費用. 2. 晚間出車歸來時間晚于12點的,運輸組須適當推遲第二天早上的出車時間,保證司機必要的休息時間,避免疲勞駕車. 3. 司機因病,因事請假,或車輛故障不能正常出車的,司機可找到其他司機或其他車輛替代出車,以不影響台達出貨排程原則. 4. 司機因以上第3點原因不能出車又無人無車替班的,司機需提前一天向運輸組報備. 十. 租車司機管理

 1. 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

 2. 司機每年须投保人车全险;公司隨車人員若因事故发生而受伤,司機须以投保乘客险所赔偿之金额来负担相關医疗费用,但超出保险赔偿金额以外之费用由公司自行承担。司機負責自己的医疗费用与车辆维修费用﹔若因交通肇事等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和或财产损害的﹐司機须以投保金额來負擔損害賠償﹐超出保險賠償金額以外之費用盖由司機自行承擔。

 3. 司機在公司停留期间﹐應自愿遵守公司厂规,若违反规定﹐進客戶處送貨,取貨應遵守客戶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

 4. 所租之货车,除正常出车裝卸貨外不可在廠內停留,自行安排停車地點,原則上以公司附近為妥.司機需確保接到調車通知後40分鐘內到達裝貨地點。

 5. 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現因加油延誤交貨事件。

 6. 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

 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司机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貨物被盗。? 7. 司机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8. 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9. 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爬头、紧跟、争道、赛车等)。

 10. 上班时间内司机未被派出车的,应随时等候出车。不准随便乱窜其他办公室。

 11. 司机对運輸組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对工作安排有意见的,事后可向廠務主管反映。 12. 发生交通事故,司機協同乘车人员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及进向交警、運輸組报告,做好善后工作。

 13. 外租車司機每日手机不得关机,以便联络。

 14. 接到客人端投訴,被投訴之外租車立即停止租用,運輸公司立即更換負責台達運輸之司機,並均需處以RMB 100罰款,罰款按照投訴次數遞增。

 十一. 保險及索賠 證及處理善後事宜. 2. 運輸組接獲出險通知後立即通知倉庫,業務,及統購. 3. 估算出險損失在 USD500以上的,出貨單位須在出險的兩天內向香港進出口陳嘉婉小姐報告保險事故,提請保險索賠.並向香港進出口和統購提供相關之證明文件. 4. 保險價值超過RMB1000,000的,出貨前出貨單位須特別通知陳嘉婉小姐,以便其向保險公司特別申報.

 十二. 附则 1. 本办法由統購部解释、补充,由公司总经理颁布生效。

 1. 車輛外出出現保險事故,司機須于出險第一時間通知運輸組 ,配合交警和公司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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