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公司通知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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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公司通知2篇采购公司通知 福州市台江区教育局 台教财[2013]3号——————&mda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采购公司通知2篇,供大家参考。

采购公司通知2篇

篇一:采购公司通知

州 市 台 江 区 教 育 局

 台教财[2013] 3 号 —————————— 关于进行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区各中小学、 进修校、 外贸职专、 幼儿园:

 为提高采购工作效率, 我区财政部门计划将每年度的采购工作集中在两个时间段进行, 分别 为 3 月 和 8 月 , 这两个时段以外的时间除有特殊原因, 原则 上不再审批采购项目 。

 请各校按照年度财政预算, 做好每学期的采购计划, 并分别在每年的 3 月 5 日 和 8 月 5 日 前将该学期将要采购的项目 及相关审批材料一次性上报计财科进行审核。

 附件:

 1. 《福州 市台江区区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2.《台江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区级网上竞价采购工作的通知》( 台财购[2010] 08 号)

 3. 《台江区政府采购工作一次性告知单》

  台江区教育局 2013 年 1 月 21 日

 附件 1 福州市台江区区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扩大政府采购规模, 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 加强监督管理, 促进廉政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

 和省市有关政策法规, 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政府采购是指台江区区级国家机关、 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购买、 租赁、 委托或雇用) 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 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 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具体包括:

 ( 一)

 货物, 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包括原材料、 燃料、 设备、 产品等。

 ( 二)

 工程, 是指建设工程, 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 扩建、 拆除、 修缮、 装饰以及系 统集成、 网络工程等。

 ( 三)

 服务, 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政府采购目 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 遵循公开透明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区政府采购管理委员 会负 责对全区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区政府采购委员 会下设办公室( 以下简称区采购办),挂靠区财政局 , 负 责本区范围内政府采购的日 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政府采购主体 第六条

 政府采购主体包括采购代理机构、 各采购单位和供应商。

 第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 指经财政部和省财政厅认定资格,具备相关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并在我区登记备案的集中采购机构。

 第八条

 采购单位, 即《政府采购法》 所指的采购人。

 第九条

 供应商, 指具备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 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十条

 区级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三种。

 第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 指对纳入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 录的采购项目 , 由采购单位向区采购办报政府采购计划, 区采购办按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方式、 程序集中委托采购代理中介机构采购, 采购单位根据中标结果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直接与 供应商办理结算并将采购文件报区采购办备案的一种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

 部门集中采购, 指对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 录外限额标准( 30 万元以上, 含 30 万元)

 的货物, 由采购单位委托纳入我区的备选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采购单位根据中标结果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直接与供应商办理结算并将采购过程文件报区采购办备案的一种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

 分散采购, 指对未纳入政府采购目 录且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 , 由各采购单位根据货比三家原则 按规定自 行

 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中介机构组织招投标, 由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直接与 供应商办理结算的一种采购活动。

 第十四条

 区级政府集中 采购目 录由区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确定, 分为“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 ” 和“本部门、 本系 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 两类, 纳入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 录内的项目 应当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 录若无调整, 不再重新公布。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 的招投标活动严格按 《中共台江区委办公室 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规范管理的规定( 试行)〉 的通知》( 台委办发[2008] 23 号)

 文规定实施, 项目 业主单位或建设单位在实施招投标活动过程中应邀请区采购办参与监督, 并在招投标活动实施完毕后及时将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报区采购办备案。

 重大的政府采购活动要邀请区纪检监察、 审计部门参加现场监督。

 第十六条

 对列入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 录内的项目 , 如因特殊原因急需采购, 单项采购一般在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经区主管领导审批, 可由使用单位按货比三家原则自 行采购, 各单位每年自 行采购原则 上不超过二次。

 各单位自 行采购要与 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并报区采购办备案。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十七条

 采购预算与 计划 ( 一)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采购单位应在采购资金落实的情况下, 根据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 录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报区采购办办理采购计划批复手续。

 ( 二)采购单位应在市场询价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编报采购预

 算价格, 预算价不得高于近期同类产品的政府采购价, 并作为采购代理机构掌握的最高限价,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开标后公布预算价格( 价格作为标底的除外), 如因计划价格偏低造成所有投标供应商的报价超过计划价格的, 将作为流标处理, 需重新编报采购计划, 重新组织招标采购。

 ( 三)

 采购项目 由采购单位确定, 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自 主创新产品、 环保节能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 落实控购审批制度, 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 。

 ( 四)

 采购单位报送采购项目 , 原则 上只 报品名 、 规格型号、技术指标, 不能指定品牌( 除控购、 定点采购、 网上竞价采购方式外)

 和供应商。

 采购项目 的技术指标, 应是所有品牌的共性技术指标, 不得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 否则将视为排斥潜在的供应商。

 第十八条

 计划批复 区采购办根据采购单位上报的采购计划, 在确认资金落实到位后, 三个工作日 内报区财政局批复, 并按有关程序委托采购代理中介机构实施采购。

 第十九条

 采购资金支付与 结算 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按以下方式办理:

 采购单位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后, 将中标( 供货)

 通知书、 政府采购合同、 验收结算单和发票复印件报区采购办备案, 区采购办审核无误后出具批复的采购计划表( 报销附件联)。

 纳入区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的单位凭采购计划表( 报销附件联)、 中标( 供货)

 通知书、 政府采购合同、 验收结算单、 发票等在区会计核算中心办理入账、 转账( 直接至供应商账户 )

 等手续; 未纳入区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

 的单位按区委、 区政府及区财政局有关规定办理入帐及转帐手续。

 第四章

 主要方式与程序 第二十条

 采购方式 ( 一)

 凡纳入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 录( 含“通用 的政府采购项目 ” 及“本部门、 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

 的采购项目 ,均需向区采购办上报政府采购计划。

 ( 二)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1、 公开招标;

 2、 邀请招标;

 3、 竞争性谈判;

 4、 单一来源采购;

 5、 询价;

 6、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 三)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集中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 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 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市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 四)

 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 录通用项目 中的一般设备, 包括摄影、 摄像机、 计算机、 投影仪、 打印机、 传真机、 复印机、 速印机, 一次采购 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实行网上竞价采购;超过 10 万元人民币( 含 10 万元)

 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以上设备如单件超过 10 万元的, 经区采购办认定, 单件设备也可实行网上竞价采购。

 ( 五)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 录内属控购的汽车实行网上竞价采购; 非控购汽车、 摩托车一次采购在 15 万元以下的实行网上竞价采购, 超过 15 万元人民币( 含 15 万元)

 的非控购汽车、 摩托车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 六)

 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 录内的空气调节设备, 一次采购金额 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实行网上竞价采购; 超过 10 万元人民币 ( 含 10 万元)

 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以上设备如单件超过 10 万元的, 经区采购办认定, 单件设备也可实行网上竞价采购。

 ( 七)

 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 录内的公务车辆定点保险、 维修和工程造价审核结算等服务类项目 每年一次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若干协议供应商, 实施定点采购。

 ( 八)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 录内除适用 于网上竞价采购项目外的其他货物、 服务类项目 ,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 30 万元以上( 含 30 万元)

 的, 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本部门、 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 也应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

 由于技术指标等原因确有特殊要求的, 且具备以下条件:( 1)

 采购单位出具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意见;( 2)

 从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对规格型号、 技术指标等出具书面意见和适用 采购方式建议并签字, 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财政局批准后, 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 九)

 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 录外的货物,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 30 万元以上( 含 30 万元)

 的项目 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 十)

 分散采购项目 , 采购单位可自 行采购, 也可以委托采

 购代理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并在每季度终了 十个工作日 内将上一季度本单位分散采购执行情况报区采购办。

 在执行分散采购时应认真对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属于清单内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的, 应根据清单产品的共性技术指标要求, 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属于清单内强制采购品目 的, 必须按清单内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品牌、 规格、 型号实施采购。

 第二十一条

 委托代理 ( 一)

 适用网上竞价采购的项目 经区财政部门审批后, 由采购单位自 行选择委托具有网 上竞价平台的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 区采购办每年度公布一次代理我区政府采购业务且具有网上竞价平台的采购代理机构);

 ( 二)

 区政府集中采购目 录内的项目 , 单位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要求, 由区监察局、 区审计局和区财政局有关人员 在我区备选采购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一家作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并由在场人员 对抽取结果签字确认;

 ( 三)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 由采购单位在我区备选采购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一家作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区采购办派员 监督并对抽取结果签字确认;

 ( 四)

 零星项目 由区采购办负责定期汇总, 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在我区备案的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并发布招标公告,组织开标、 评标和定标活动;

 ( 五)

 采购代理机构应与采购单位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协议,并报区采购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采购文件备案 ( 一)

 采购文件编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二)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 含 100 万元), 报备的采购文件应经专家评审, 并出 具评审意见;

 ( 三)

 应报送区财政局备案的采购文件包括:

 招标、 询价、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 四)采购文件需经采购单位审查并加盖公章确认后送区财政局备案。

 采购文件备案结束后, 方可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公告;

 ( 五)

 区财政局 应在三个工作日 内完成采购文件的备案工作, 对不符合规定的采购文件, 应在三个工作日 内责成报备人修改并重新上报;

 ( 六)

 对已发出 的政府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须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报区财政局备案;

 ( 七)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 含 100 万元), 应同时报区监察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采购信息公告 ( 一)

 经备案的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公告、 竞争性谈判采购信息公告、 询价采购信息公告、 单一来源采购信息公告、中标公告、 成交结果、 更正事项等政府采购信息应当 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 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信息应当 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 包括《中国政府采购网站》、《中国财经报》 和《中国政府采购》 杂志)

 上公告, 同时还要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站上公告。

 自 招标文件公告之日 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

 ( 三)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

 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也可以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站上公告。其中非招标采购文件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抽取 ( 一)采购预算金额 100 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 由采购单位所在的监察部门和采购代理中介机构通过电脑随机抽取评审专家;采购预算金额 100 万元以上( 含 100 万元)

 的采购项目 的评审和评标专家由区监察局和采购代理中介机构通过电脑随机抽取; 已参加预审和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能担任该批次采购项目 的评审专家; 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 的评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专家抽取工作。

 ( 二)

 评审专家的抽取原则 上应当 在开标前二个小时内进行。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中标 ( 一)

 采购文件未按规定备案、 采购信息未按规定公告的,不得抽取评审专家, 不得开标...

篇二:采购公司通知

规范采购流程的通知

  公司各项目部:

 为加强采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规范采购流程,经公司合同采购部商定,特制定以下流程,在集团公司及各项目部实施。

 一、物资采购 1、所有材料由申购人填报《物资材料申购单》,并经相关人员审批确认,所需材料最迟提前一周申报。

 2、由各项目材料员根据《物资材料申购单》,经询价、比价后填写《物资供应商评审表》。

 3、《物资供应商评审表》必须含有三家及以上供应商,由材料员推荐一个供应商,并注明推荐理由。

 4、《物资供应商评审表》经项目经理批准后,统一发往合同采购部任春香处,由公司审批处理,处理结果反馈到项目后方可采购。

 5、后附《物资供应商评审表》范表,如有疑问,请及时沟通处理。

 二、合同评审 1、经合同采购部确认供应商后,由项目起草合同。

 2、合同起草完毕,将电子版发到公司采购部韦亚楠处进行初审,经公司评审后反馈评审意见,无异议后方可签订合同。

 3、所有合同必须进行公司评审,评审内容包含供应商背景调查(包含工商信息、诉讼查询等)、供应商选定流程、合同内容的规范等。

 三、验收入库

 1、材料验收与检测:货到现场后,由材料员、库管员共同参与验收,索要验收资料(包含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在销货清单上签字确认。

 2、入库单:根据验收的实际到货数量,及时录入物料通系统,打印出入库单,并由库管员签字确认。

 3、材料检测:货到现场后,及时取样检测,若不合格则进行复检,复检仍不合格,则禁止使用,并及时联系供应商办理退换货。

 四、付款流程 采购付款应符合“四流合一”,申请采购付款需提前 5 个工作日向采购部韦亚楠提交以下资料:

 1、采购付款审批表:必须有项目经理签字; 2、采购合同:合同必须经双方签字盖章; 3、增值税发票:必须与采购合同相对应; 4、材料出入库单及销货清单(或分包工程结算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入库单要价税分离;提供普通发票的,入库单按合同价填写。

 合同采购部 2017 年 6 月 16 日

 合同采购部 2017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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