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信息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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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信息10篇营改增信息 2016年营改增最新政策文件 2016年营改增最新政策文件 2016年营改增最新政策文件2016-04-13浏览:分享人:孔敬宜手机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营改增信息10篇,供大家参考。

营改增信息10篇

篇一:营改增信息

016 年营改增最新政策文件

  2016 年营改增最新政策文件

 2016 年营改增最新政策文件 2016-04-13 浏览:分享人:孔敬宜手机版

  北京国税对此次营改增涉及的政策文件、分行业指引、政策解读及营改增办理详细通知等进行了广泛宣传,请纳税人予以关注。另外,北京国税还将分批次做好对试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以及税控器具的发放、安装,确保试点纳税人懂政策、能开票、会申报,帮助试点纳税人适应新税制、遵从新税制、获益新税制。

  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以及生活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于500万元的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 11%,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税率为 6%。

 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按简易计

 税方法计税的征收率为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目前,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两种情况:

 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 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6〕36 号文件附件2 第一条第(六)、(七)、(八)、(九)、(十)项详细规定了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若干种应税行为。)

 二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试点纳税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例如:某金融业一般纳税人 2016 年 5 月取得贷款利息

 收入 106 万元(含税),当月支付基础电信费用 10 万元(不含税金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万元),购入运输车辆 100 万元(不含税金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 17 万元)。

 2016 年 5 月应纳税额=106÷(1+6%)×6%-=-万元。

 该纳税人本月不需缴纳增值税,上述万元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试点纳税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例如:2016 年 5 月,某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含税销售额为 103 元,在计算时应先剔除税额,即:

 不含税销售额=103 元÷(1+3%)=100 元,增值税应纳税额=100 元×3%=3 元。

 能抵扣。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进项税额的概念可从以下三方面理解:

 (一)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问

 题;

 (二)产生进项税额的行为是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三)是购买方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取得的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按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 180 日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即: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7 号规定,自 2016 年 3 月1 日起,对纳税信用 A 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本次新纳入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事宜可参照上述执行。

 根据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31号规定,自2016

 年 7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 销项税额中抵扣。增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 180 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是的。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 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 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 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 2 年抵扣的规定。

 例如:某试点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5日购进不动产,

 支付 2000 万元(不含税金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 220 万元)。

 当期可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220×60%=132 万元

 取得不动产后的第 13 个月再抵扣余下的 40%,即 88 万元

 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附件 2 规定,试点纳税人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目前,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先用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项目,后用于应税项目;二是先用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后兼用于应税项目,即:既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又用于应税项目的情形。

 例如:某建筑业一般纳税人 2016 年 5 月购进一台发电

 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金额 120 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万元,发票已按规定认证,未抵扣进项税额。该固定资产先用于了简易计税项目,2016年11月转变用途,既用于简易计税应税项目,也用于应税项目,已知该固定资产净值为117万元,假定2016年12月未取得其他进项税额,该纳税人 2016 年 12 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117÷(1+17%)×17%=17 万元

 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如果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我市个人将购买不足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 5%的征收率缴纳

 增值税;个人将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例如:我市个人将未满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取得出售住房收入 630 万元。

 原营业税应纳税额=630×5%=万元

 改征增值税应纳税额=630÷(1+5%)×5%=30 万元

 营改增后,我市个人转让同样价格的二手住房,应纳税额减少万元。

 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将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试点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以 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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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营改增信息

〔2013〕 37 号文件与财税〔2013〕 106 号文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所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对照表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 01 3〕 37 号 附件 1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所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 1 3〕 1 06 号 附件 1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所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一、 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 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 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一、 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 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 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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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 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

 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包括公路运输、 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 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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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 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

 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包括铁路运输和其他陆路运输。

 1 .铁路运输服务, 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2.其他陆路运输服务, 是指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运输业务活动。

 包括公路运输、 缆车运输、 索道运输、 地铁运输、 城市轻轨运输等。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 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二)

 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 是指通过江、 河、 湖、 川等天然、 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 期租业务, 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 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 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 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 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 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二)

 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 是指通过江、 河、 湖、 川等天然、 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 期租业务, 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 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 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 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 不论是否经营, 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 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三)

 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 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 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 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 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 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 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三)

 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 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 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 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 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 不论是否经营, 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 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航天运输服务, 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航天运输服务, 是指利用火箭等载体将卫星、 空间探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发射到空间轨道的业务活动。

 (四)

 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 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 液体、 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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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 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 液体、 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二、 邮政业 邮政业, 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 邮政汇兑、 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一)

 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 是指函件、 包裹等邮件寄递, 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函件, 是指信函、 印刷品、 邮资封片卡、 无名址函件和邮政小包等。

 包裹, 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 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 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 长、 宽、 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

  (二)

 邮政特殊服务。

 邮政特殊服务, 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 机要通信、 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三)

 其他邮政服务。

 其他邮政服务, 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 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二、 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 是指围绕制造业、 文化产业、 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 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

 三、 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 是指围绕制造业、 文化产业、 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 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

 (一)

 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 包括研发服务、 技术转让服务、 技术咨询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1 . 研发服务, 是指就新技术、 新产品、 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 技术转让服务, 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3. 技术咨询服务, 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 技术预测、 专题技术调查、 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4.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 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5.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是指在采矿、 工程施工以前, 对地形、 地质构造、 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一)

 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 包括研发服务、 技术转让服务、 技术咨询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1 .研发服务, 是指就新技术、 新产品、 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技术转让服务, 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3.技术咨询服务, 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 技术预测、 技术测试、 技术培训、 专题技术调查、 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4.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 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 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5.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是指在采矿、 工程施工前后, 对地形、地质构造、 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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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是指利用计算机、 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 收集、 处理、 加工、 存储、 运输、 检索和利用, 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软件服务、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1 .软件服务, 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 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 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 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行为。

 3.信息系统服务, 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 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 信息系统应用、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 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 数据中心、 托管中心、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

 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4.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 财务经济管理、 金融支付服务、 内部数据分析、 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二)

 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是指利用计算机、 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 收集、 处理、 加工、 存储、 运输、 检索和利用, 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软件服务、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1 .软件服务, 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 软件咨询服务、 软件维护服务、 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 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行为。

 3.信息系统服务, 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 网络管理、 桌面管理与维护、 信息系统应用、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 数据中心、 托管中心、 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

 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 财务经济管理、 审计管理、 税务管理、 金融支付服务、 内部数据分析、 内部数据挖掘、 内部数据管理、 内部数据使用、 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三)

 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包括设计服务、 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 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1 . 设计服务, 是指把计划、 规划、 设想通过视觉、 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业设计、 造型设计、服装设计、 环境设计、 平面设计、 包装设计、 动漫设计、展示设计、 网站设计、 机械设计、 工程设计、 广告设计、创意策划、 文印晒图等。

 2. 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 是指转让商标、 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3. 知识产权服务, 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 商标、 著作权、 软件、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 登记、 鉴定、 评估、 认证、 咨询、 检索服务。

 4. 广告服务, 是指利用图书、 报纸、 杂志、 广播、 电视、电影、 幻灯、 路牌、 招贴、 橱窗、 霓虹灯、 灯箱、 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 经营服务项目、 文体节目或者通告、 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 播映、 宣传、展示等。

 5. 会议展览服务, 是指为商品流通、 促销、 展示、 经贸洽谈、 民间交流、 企业沟通、 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三)

 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包括设计服务、 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 知识产权服务、 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1 .设计服务, 是指把计划、 规划、 设想通过视觉、 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业设计、 造型设计、 服装设计、 环境设计、 平面设计、 包装设计、 动漫设计、 网游设计、展示设计、 网站设计、 机械设计、 工程设计、 广告设计、 创意策划、 文印晒图等。

 2.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 是指转让商标、 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3.知识产权服务, 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对专利、 商标、 著作权、 软件、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登记、 鉴定、 评估、 认证、 咨询、 检索服务。

 4.广告服务, 是指利用图书、 报纸、 杂志、 广播、 电视、 电影、 幻灯、 路牌、 招贴、 橱窗、 霓虹灯、 灯箱、 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 经营服务项目、 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 播映、 宣传、 展示等。

 5.会议展览服务, 是指为商品流通、 促销、 展示、 经贸洽谈、民间交流、 企业沟通、 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四)

 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包括航空服务、 港口码头服务、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 打捞救助服务、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代理报关服务、 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四)

 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包括航空服务、 港口码头服务、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 打捞救助服务、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 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

 1 . 航空服务, 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航空地面服务, 是指航空公司、 飞机场、 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者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旅客安全检查服务、 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 飞机清洗消毒服务、 空中飞行管理服务、 飞机起降服务、 飞行通讯服务、 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 飞机跑道管理服务、 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

 通用航空服务, 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航空摄影, 航空测量, 航空勘探, 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 航空降雨等。

 2. 港口码头服务, ...

篇三:营改增信息

〔2013〕 37 号文件与财税〔2013〕 106 号文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所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对照表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 01 3〕 37 号 附件 1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所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 1 3〕 1 06 号 附件 1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所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一、 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 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 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一、 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 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 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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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 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

 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包括公路运输、 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 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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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 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

 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包括铁路运输和其他陆路运输。

 1 .铁路运输服务, 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2.其他陆路运输服务, 是指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运输业务活动。

 包括公路运输、 缆车运输、 索道运输、 地铁运输、 城市轻轨运输等。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 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二)

 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 是指通过江、 河、 湖、 川等天然、 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 期租业务, 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 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 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 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 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 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二)

 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 是指通过江、 河、 湖、 川等天然、 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 期租业务, 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 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 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 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 不论是否经营, 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 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三)

 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 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 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 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 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 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 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三)

 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 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 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 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 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 不论是否经营, 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 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航天运输服务, 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航天运输服务, 是指利用火箭等载体将卫星、 空间探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发射到空间轨道的业务活动。

 (四)

 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 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 液体、 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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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 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 液体、 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二、 邮政业 邮政业, 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 邮政汇兑、 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一)

 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 是指函件、 包裹等邮件寄递, 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函件, 是指信函、 印刷品、 邮资封片卡、 无名址函件和邮政小包等。

 包裹, 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 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 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 长、 宽、 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

  (二)

 邮政特殊服务。

 邮政特殊服务, 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 机要通信、 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三)

 其他邮政服务。

 其他邮政服务, 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 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二、 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 是指围绕制造业、 文化产业、 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 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

 三、 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 是指围绕制造业、 文化产业、 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 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

 (一)

 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 包括研发服务、 技术转让服务、 技术咨询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1 . 研发服务, 是指就新技术、 新产品、 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 技术转让服务, 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3. 技术咨询服务, 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 技术预测、 专题技术调查、 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4.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 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5.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是指在采矿、 工程施工以前, 对地形、 地质构造、 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一)

 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 包括研发服务、 技术转让服务、 技术咨询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1 .研发服务, 是指就新技术、 新产品、 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技术转让服务, 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3.技术咨询服务, 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 技术预测、 技术测试、 技术培训、 专题技术调查、 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4.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 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 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5.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是指在采矿、 工程施工前后, 对地形、地质构造、 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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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是指利用计算机、 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 收集、 处理、 加工、 存储、 运输、 检索和利用, 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软件服务、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1 .软件服务, 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 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 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 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行为。

 3.信息系统服务, 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 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 信息系统应用、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 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 数据中心、 托管中心、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

 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4.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 财务经济管理、 金融支付服务、 内部数据分析、 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二)

 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是指利用计算机、 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 收集、 处理、 加工、 存储、 运输、 检索和利用, 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软件服务、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1 .软件服务, 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 软件咨询服务、 软件维护服务、 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 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行为。

 3.信息系统服务, 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 网络管理、 桌面管理与维护、 信息系统应用、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 数据中心、 托管中心、 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

 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 财务经济管理、 审计管理、 税务管理、 金融支付服务、 内部数据分析、 内部数据挖掘、 内部数据管理、 内部数据使用、 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三)

 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包括设计服务、 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 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1 . 设计服务, 是指把计划、 规划、 设想通过视觉、 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业设计、 造型设计、服装设计、 环境设计、 平面设计、 包装设计、 动漫设计、展示设计、 网站设计、 机械设计、 工程设计、 广告设计、创意策划、 文印晒图等。

 2. 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 是指转让商标、 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3. 知识产权服务, 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 商标、 著作权、 软件、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 登记、 鉴定、 评估、 认证、 咨询、 检索服务。

 4. 广告服务, 是指利用图书、 报纸、 杂志、 广播、 电视、电影、 幻灯、 路牌、 招贴、 橱窗、 霓虹灯、 灯箱、 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 经营服务项目、 文体节目或者通告、 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 播映、 宣传、展示等。

 5. 会议展览服务, 是指为商品流通、 促销、 展示、 经贸洽谈、 民间交流、 企业沟通、 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三)

 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包括设计服务、 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 知识产权服务、 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1 .设计服务, 是指把计划、 规划、 设想通过视觉、 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业设计、 造型设计、 服装设计、 环境设计、 平面设计、 包装设计、 动漫设计、 网游设计、展示设计、 网站设计、 机械设计、 工程设计、 广告设计、 创意策划、 文印晒图等。

 2.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 是指转让商标、 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3.知识产权服务, 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对专利、 商标、 著作权、 软件、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登记、 鉴定、 评估、 认证、 咨询、 检索服务。

 4.广告服务, 是指利用图书、 报纸、 杂志、 广播、 电视、 电影、 幻灯、 路牌、 招贴、 橱窗、 霓虹灯、 灯箱、 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 经营服务项目、 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 播映、 宣传、 展示等。

 5.会议展览服务, 是指为商品流通、 促销、 展示、 经贸洽谈、民间交流、 企业沟通、 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四)

 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包括航空服务、 港口码头服务、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 打捞救助服务、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代理报关服务、 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四)

 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包括航空服务、 港口码头服务、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 打捞救助服务、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 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

 1 . 航空服务, 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航空地面服务, 是指航空公司、 飞机场、 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者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旅客安全检查服务、 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 飞机清洗消毒服务、 空中飞行管理服务、 飞机起降服务、 飞行通讯服务、 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 飞机跑道管理服务、 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

 通用航空服务, 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航空摄影, 航空测量, 航空勘探, 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 航空降雨等。

 2. 港口码头服务, ...

篇四:营改增信息

“营改增” 新闻报道汇编

 财政部税政司编 -o 一四年六月

 前

 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 ) 改革从 2012 年 1月 1 日 起率先在上海试点, 试点地区自 2013 年 8 月 1 日 起扩大到全国, 试点行业自 2014 年 6 月 1 日 起已扩大到交通运输业、邮政业、 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根据国务院决定, 力争“十二五” 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

 作为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 营改增自 试点以来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热议。

 对于营改增的一些重要问题, 如效果评价、 税负、 税率、 减免税等, 社会上普遍存在误解。

 有观点认为, 营改增应当做到每个试点企业都减税, 改革才算成功。还有观点认为, 增值税免税和简易计税可以让企业少交税, 是试点企业的最佳选择。

 对于这类观点, 如果不加以澄清, 将误 导社会对下一步改革的合理预期, 影响改革的顺利推进。

 为了 合理引 导舆论, 正确看待营改增对经济带来的各种效应, 我们结合营改增实施情况和社会各界的关注点, 邀请人民日报、 新华社、 经济日 报、 中国财经报等 4 家媒体撰写了 15 篇新闻稿, 在 2014 年 4 月 至 5 月 期间陆续刊发。

 可分为以下三大版块:

 版块一“营改增成效透视”。《开启服务业发展的春天一一营改增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侧记》、《营改增助力制造业走向高端》、《营改增, 促创业增就业》、 《营改增为出口 企业带来超百亿实惠》等四篇文章总结了 营改增在推进制造业发展、 促进服务业发展、拉动就业和出口 方面取得的令人瞩目 的成绩。

 《营改增, 下游为何减负多》 则分析了 营改增在促进试点行业发展的同时, 对下游相关产业减负的明显作用。

 版块二“营改增热点聚焦”。

 针对各方面对营改增的关注,

 《变革与减税孰重孰轻?一一聚焦营改增的评价标准》 提出, 营改增的目 的在于消除重复征税, 鼓励社会分工协作, 实现的减税将通过市场价格机制让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受惠, 并不意味着每个企业都要减税。

 要正确理解增值税税负, 税负上升并不一定会对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上海试点结果表明, 一些试点企业税负 上升, 但营业收入和利润也实现增长。

 《增值税免税未必有利于企业发展》 和《简易征收对企业一定有利吗?一一聚焦营改增征税方式》 认为, 增值税免税和简易计税可能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 造成重复征税, 并不一定有利于企业。

 《营改增, 税率都低不现实》 指出营改增试点行业的税率设置, 要考虑试点行业与生产制造业税率的平衡问题, 还要兼顾财政的承受能力以及其他国家的通行做法。《营改增减负, 电信业奔“4 ") ) 和《营改增,难啃的骨头在后头(人民日 报) 》 两篇文章分析了 对电信业、 建筑业、 房地产业、 金融业营改增的难点所在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版块三“营改增前瞻分析”。《国际增值税制度新趋势》 指出,增值税国际发展趋势是建立税制简化、 遵从便利的现代增值税制度, 而目 前我国增值税制度中多档税率、 繁杂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增值税制度的“中性”, 也不符合现代增值税制度要求。

 因此,应当顺应国际趋势, 简化税率, 规范和清理增值税优惠, 增强增值税“中性”。

 《增值税制度: 从扩围走向全面改革》 和《立法与改革应互相促进》 对营改增改革的下一步走向提出设想, 认为增 值税制度不仅要加快“扩围”, 还要着眼于完善整个增值税制度体系, 具体包括简化税率、 规范政策、 清理优惠、 改革收入分享体制、 加快地方税收体系建设、 调整国税地税机关管理体制和加快推进增值税立法等多项内容。

 《企业如何“备战” 营改增》 主要是从企业实务角度, 为企业筹备营改增出谋划策。

 目 录

  第一版块营改增成效透视 开启 服务业 发展的 春天 一 一 营 改增 促进现代 服务业 发展侧记…………………………………………………………………1 营改增助力制造业走向高端……………………………………7 营改增, 促创业增就业…………………………………………11 营改增为出口 企业带来超百亿实惠……………………………14 营改增, 下游为何减负多………………………………………16

 第二版块营改增热点聚焦 变革与减税孰重孰轻?一一聚焦营改增的评价标准………… 19 增值税免税未必有利于企业发展………………………………22 简易征收对企业一定有利吗?一一聚焦营改增征税方式…… 25 营改增税率都低不现实…………………………………………28 营改增减负, 电信业奔“4" ………………………………… 31 营改增难啃的骨头在后头………………………………………34

  第三版块营改增前瞻分析 国际增值税制度新趋势…………………………………………37 增值税制度: 从扩围走向全面改革…………………………… 41 立法与改革应互相促进…………………………………………45 企业如何“备战” 营改增………………………………………47

 附: 2013 年营改增试点运行情况……………………………… 50

 第一版块营改增成效透视 开启服务业发展的春天 —营改增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侧记 2014 年 4 月 26 日 来源: 中国财经报

  编者按

  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 是党中央、 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 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 也是一项“牵一发动全身” 的重大战略性部署。

 两年多的改革实践证明, 营改增有效解决了 重复征税问题, 优化了 税制结构, 促进了 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化, 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市场作用, 激发企业活力, 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与商业模式创新; 也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 结构, 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本报今日 起刊发“聚焦营改增两周年” 系列报道, 从实证分析的角度, 为您深度解析营改增的“个中三味”。

 据权威人士透露, 电信行业营改增方案有望近期出台, 在生活服务业以及建筑业和不动产开展营改增试点的方案也在抓紧制定中。

 营改增这项重大税制改革, 离 2015 年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全覆盖的目 标已越来越近。

 2012 年 1 月 1 日 , 上海作为现代服务业较为发达的城市,成为首个试点, 启动了 交通运输业及 6 个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随后, 营改增大幕在全国范围开启, 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随着营改增的推进, 全国试点户 数大幅增长。

 截至 2013 年底, 约有 270 万户 企业实现税制转换, 比上年同期增加了 167 万户 , 增长 1. 6 倍。

 从纳税人类型看, 一般纳税人 50 万户 , 占比18. 5%; 小规模纳税人 220 万户 , 占比 81. 5%。

 从行业看, 交通运输业近 55 万户 , 占 20 070; 现代服务业超过 215 万户 , 占 80%。

 服务业生长有了 肥沃的土壤

  营改增给服务业带来的好处, 全球最大羽绒服制造商波司登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高德康深有感触。

 他说,“近年来,我们也在通过各类创新的广告传播方式, 充实品牌内涵, 巩固和提升消费者对波司登品牌的认知, 广告业务营改增之后, 每年给企业增加的增值税抵扣也在 2000 万元左右。

 ”

 高德康举例说, 他们着力推进二、 三产分离, 把商品企划、营销策划、 广告宣传、 信息技术和物流服务等服务性板块, 从生产制造中逐步分离出来, 一方面可以更多享受现代服务业的税收政策支持, 同时有利于企业转型升级, 提高运营效率和综合竞争力。

 信息产业的受益更是显著。

 太原某软件公司是一家集系统设计、 软件开发、 智能产品、 系统集成、 信息服务“五位一体” 的信息技术研发型高新技术企业, 为安全生产、 节能环保、 智能物流、 数字城市等国计民生领域提供整体解决方案。

 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向记者介绍, 公司涉及营改增范围主要是技术服务、 技术咨询和技术开发。

 首先, 在受托开发的软件和运营的技术服务方面, 对应的成本主要是人工成本、 差旅费等, 该部分成本不能抵扣, 原营业税税负 5%, 现增值税税负 5. 66% , 税负稍有提高, 但开票对客户 有利, 因而, 对市场拓展有一定帮助。

 其次, 在公司总承接的软件开发业务方面, 非核心部分的软件开发委托其他公司开发或外购。

 比如中标 2000 万的技术开发合同, 400 万委外开发。

 营改增前, 交营业税 100 万; 营改增后,交增值税 90 万。

 这类业务, 公司的税负是下降的。

 再其次是云计算中心建成后, 公司将推出多种云产品, 如虚

 拟化桌面, RKCloud 云管理平台等业务。

 此项业务适用 6%的增值税率。

 但该项目 需要投资大量 IT 设备和平台软件。

 例如: 营改增前, 每个模块约 1 亿元的 IT 投资, 对应 1400 多万的进项税无法抵扣, 但营改增后, 这部分增值税可以抵扣, 大大提高了 公司的盈利能力。

 最后, 公司的主要业务全部转为缴纳增值税, 方便了 企业税收管理; 提升了 行业竞争力, 对促进信息产业快速发展、 优化产业分工合作以及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入融合, 具有重要意义。

 “显然, 改革带来的消息非常利好, 公司会继续加大投资力度。

 ” 该负责人说。

 促进服务业做大做强

  营改增效应的另 一重要方面, 是促进服务业企业深挖内部潜力, 提高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 从而推动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四川 宜宾某物流公司 正是借助营改增的机遇, 强化成本管理, 在降低单位油耗的同时, 增加了 业务竞争能力。

 该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 是一家集商贸、 仓储、 集装箱代理、 项目 客户 的物流方案制定与执行以及市场渠道的建立和维护为一体的综合性物流公司。

 公司自 2013 年 8 月 1 日 营改增实施以来, 适用税率由以前营业税 3%上升至增值税 11% (其中仓储、 装卸搬运增值税 6%。改革前公司陆路运输税负率为 3. 36%, 营改增后为 5. 89% , 税负增长了 2. 53 个百分点; 水陆联运营改增前税负率是 1. 44%, 营改增后为 4. 76%, 提高了 3. 32 个百分点。

 虽然税负有所增加, 但因市场竞争原因, 企业的运费并未调整, 企业整体运输成本增加。

 该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 实施营改增 5 个月 以来, 公司采取了 以下措施加强企业管理、 降低了 企业成本:

 一是车辆定点加油。

 公司与宜宾中港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曲 靖销售 分公司 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分别在宜宾港滚装码头、 宜宾江北裕华加油站、 云南曲靖加油站实施定点加油, 获取税率 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车辆定点维修保养。

 公司与宜宾融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进行定点修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是强化管理、 优化线路、 合理调度。

 公司为适应营改增改革, 强化了 内部管理, 优化了 线路, 加强了 调度。

 从 2013 年以来, 公司货车实载率提升了 9%, 使用率提升了10%, 运输量增加了 15%, 甩挂线路在不断的优化之中, 车辆调度越来越娴熟, 货源组织上也得到完善, 降低了 一部分物流运输成本。

 营改增推动现代服务业做大做强, 拉动了 经济增长。

 据测算,2012 年和 2013 年营改增拉动试点纳税人固定资产投资分别增长94. 0%和 55. 7%, 对试点纳税人销售 收入增长的贡献率分别 达26. 3%和 24. 1 %, 对试点纳税人利润额增长贡献率分别达 24. 3%和 13. 5%。

 现代服务业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 根据测算, 2012 年和 2013 年, 营改增分别拉动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增长 8. 7%和 2. 8 %, 营改增对上海市产业结构升级的贡献率分别 为 35. 0%和 13. 5%, 试点后, 上海的三产占比一举突破60. 0%, 其中 2012 年达到 60. 5% , 2013 年达到 62. 2%。

 对此,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 管理学院教授胡怡建评价说, 营改增效果很明显, 第一个是统一了 税法, 把工商业和服务业的税收统一起来了 。

 第二个是完善了 税制, 因为消除了 企业的重复征税, 同时把产业链打通了 。

 第三个是优化了 税制, 因为这

 次是结构性减税, 使得间接税比重有所下降。

 同时, 通过国家减税实现了 企业的减负, 通过减税减负来促进经济的转型发展。

 特别重要的是, 在中国经济转型中要大力发展服务业, 服务业的比重提高, 在上海得到了 明显的体现, 现代服务业增长有了 很好的税收环境。

 营改增促进了 服务业加快发展。

 增值税抵扣机制促进了 服务业优化经营模式、 加强内部管理、 加快设备更新、 扩大业务需求、提升议价能力, 大大增强了 服务业的自 我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服务业企业户 数、 经济总量和出口 规模都快速增长, 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 形成了 良好的产业导向, 吸引 了 更多的资源向服务业集聚, 服务业占比进一步提升。

 统计数据显示, 2013 年全国第三产业增加值占 GDP 比重46. 1 %, 同比提高 1. 5 个百分点; 非制造业 PMI 指数连续 12 个月均高于 53. 4%, 平均为 54. 7%, 比制造业 PMI 平均值高出 4 个百分点。

 此外, 服务业是就业的最大容纳器, 营改增在促进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同时增加了 就业, 促进了 民生改善。

 清华大学经管学院副院长白重恩认为, 相同的投资金额, 服务业带来的就业往往大于制造业, 服务业比重提高对我国就业带来积极影响。

 这也是为什么去年以来在经济增速放缓的背景下,总体就业态势良好的原因之一。

 由于营改增促进了 服务业的发展, 营改增可以吸纳更多的人员 就业...

篇五:营改增信息

16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析及合同修订2016营改增(以建筑业为例)政策解析及合同修订青海国宁税务师事务所 董发忠

 目录一、增值税的基本原理二、建安企业营改增基本内容三、企业供应链票据(发票)取得、管理及法律风险四、“营改增”企业合同文本修订应秉持的10个原则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析及合同修订2青海国宁税务师事务所

 前言一、增值税的基本原理二、合同的合法审阅及合规修订(1)产品定价和供应商管理(2)明确销售结算方式(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开具发票:跨期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4)明确价格和发票类型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析及合同修订青海国宁税务师事务所 3(4)明确价格和发票类型(5)增加双方详细信息栏(6)合同中描述清楚不同税率服务内容(7)明确发票不符合规定所导致的赔偿责任(8)提前筹划跨期合同(9)关注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等细节

 增值税基本原理第一讲 增值税基本原理一、增值税的特点( 一)增值税是价外税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成本×(1+10%)营业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纳税人类型对外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发票类型销售额是否含税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析及合同修订4型 或提供劳务 含税一般纳税人√ 专票 不含税一般纳税人√ 普票 含税小规模纳税人√税务代开专票3%不含税普票 一般式含税青海国宁税务师事务所

 增值税基本原理第一讲 增值税基本原理一、增值税的特点(二)增值税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1、不重复课税。仅就本环节增值额课税,重复的成本部分不课税。2 逐环节征税 逐环节扣税 最终消费者(是指进入消费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析及合同修订52、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最终消费者(是指进入消费环节,而不是专指消费者个人)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3、税基广阔。基本覆盖社会再生产的全过程。4、中性调节。基本将税收对经济决策的扭曲降到了最低。青海国宁税务师事务所

 增值税基本原理第一讲 增值税基本原理例:二手房交易.出售购买2年内房屋,销售额总价100万,增值税税率与营业税税率都是5%,营业税100*5%=5万;增值税(含税价)100/(1+5%)=4.76万元 相差0.24万元。例:A公司生产的甲产品(成本100,售价150),依次经过B、C、D流通环节到达最终消费者手里。B进价150售价200,C进价200售价200,D进价200售价250.(营业税5%;增值税税率17%,每个环节都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营业税框架下:A:150*5%=7.5;B:200*5%=10;C:200*5%=10;D:250*5%=12.5合计:7.5+10+10+12.5=40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析及合同修订6增值税框架 下:A:(150-100)/1.17*17%=7.26

 B:(200-150)/1.17*17%=7.26C:(200-200)/1.17*17%=0

  D:(250-200)/1.17*17%=7.26合计:7.26+7.26+0+7.26=21.78结论:营业税是逐环节全额征税(特殊规定除外);增值税是逐环节差额征税。在实践中两种方法:实耗扣税法,购进扣除法(关键是:采购环节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生产环节、接受的劳务抵扣难,造成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均衡)青海国宁税务师事务所

 增值税基本原理第一讲 增值税基本原理一、增值税的特点(三)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案例】甲公司2016年6月应税商品销售收入为10万元,消耗原材料4万元,购入设备5万元,计提折旧0.5万元。在不同类型增值税下增值额是多少?生产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10-4-5=1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析及合同修订7结论:消费型增值税——可以扣除固定资产价款,从全社会角度来看,增值税相当于只对消费品征税,其税基总值与全部消费品总值一致。10-4=6 10-4-0.5=5.52016年5月1日后,固定资产、不动产在建工程,除特殊情况外,其进项税额自取得之日起,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60%,第二年抵40%,大幅度不动产抵扣政策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商业房地产的销售青海国宁税务师事务所

 增值税基本原理第一讲 增值税基本原理一、增值税的特点(四)增值税实行的是专用发票抵扣制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税金——必须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税法规定的凭证(如农产品收购凭证或销售发票或海关缴款书等)销项税金——可以没有票。不开发票同样要征税。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析及合同修订8青海国宁税务师事务所

 增值税基本原理第一讲 增值税基本原理二、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1. 采用当期购进扣税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析及合同修订92. 关键因素 销项税额的计算 进项税额的抵扣(准予抵扣、不予抵扣)青海国宁税务师事务所

 建安企业营改增基本内容第二讲 建安企业营改增基本内容 ?一、建筑业营改增后征税范围及 税率(一)应税收入涵盖的范围建筑业:纳税人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所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工程结算收入计算应纳税额包括(1)向发包单位收取的手续费(2)基金(3)集资费(4)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工程奖励、赔款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析及合同修订10款 )。针对建筑业分包施工的特点,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仍应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应税销售额,而支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结算收入应由分包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当期抵扣。正常情况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价格是含税价格,应将其调整为不含税价格。青海国宁税务师事务所

 建安企业营改增基本内容第二讲 建安企业营改增基本内容一、建筑业营改增后征税范围及税率(二)适用税率的确定1、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销售土地使用权,税率11%2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税率17%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析及合同修订112、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17%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行为,税率为0%4、除(1、2、3)以外,税率为6%5、增值税征收率为3%6、预征率(新增加)青海国宁税务师事务所

 建安企业营改增基本内容第二讲 建安企业营改增基本内容?二、增值税上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两个标准)1. 经营规模——年应税销售额(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注意:年应税销售额应包括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析及合同修订12(1)纳税申报销售额(2)稽查查补销售额(3)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4)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5)免税、减税销售额青海国宁税务师事务所

 建安企业营改增基本内容第二讲 建安企业营改增基本内容二、增值税上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两个标准)2. 核算水平(划分标准)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般纳税人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析及合同修订13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500万以下(含500万元)年应税销售额500万以上批发或零售货物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80万以下(含80万元)年应税销售额80万以上提供应税服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上青海国宁税务师事务所

 建安企业营改增基本内容第二讲 建安企业营改增基本内容二、增值税上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二)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除国家规定外,对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和建筑安装都有资质,规模大,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制度,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的资质企业规模相对小,其应税服务销售额没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应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1 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 服务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析及合同修订141.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 服务2. 甲供工程提供建筑 服务3.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a.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 服务b.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c.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青海国宁税务师事务所

 建安企业营改增基本内容第二讲 建安企业营改增基本内容二、增值税上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三)新、老项目的划分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 项目;2.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析及合同修订15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特 点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1.是否可以使用专票2. 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金3. 采取 的计税方法4. 采取的公式能使用专票可以抵扣可以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有些事项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能使用专票(但可代开)不可以抵扣只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青海国宁税务师事务所

 建安企业营改增基本内容第二讲 建安企业营改增基本内容二、增值税上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四)营改增后供应商(劳务提供方)的选择营改增前营业税税率3%,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可采取核定征收,所以供应商的选择“自由度”较高。营改增后,税率11%,可能会取消“核定征收”,那么税负高低的计算就是关键。货物的供应商或劳务的提供方面临:价格定价、发票的类型、合同的签订。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析及合同修订16【案例】甲公司为营改增后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购买原材料时,有以下几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从一般纳税人A公司购买,每吨含税价格为12000元,乙公司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二是从小规模纳税人B商业公司购买,可取得其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每吨含税报价为11 000元;三是从小规模纳税人C工业企业购买,只能取得普通发票,每吨含税价格为10 000元。该企业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率为3%。假设甲建筑公司购进后作为施工材料。假设当期甲公司的营业额为20000元(不含税)。青海国宁税务师事务所

 建安企业营改增基本内容第二讲 建安企业营改增基本内容三种方案一般纳税人(A)小规模纳税人(B )(商贸)小规模纳税人(C )(工业企业)A 公司一般纳税人专票 17%含税价:12000B 公司商业企业代开 3%含税价:11000C 公司工业企业普票含税价:10000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析及合同修订17思考:在材料的质量相同的情况下,您选择哪家公司?思考:您能为您的企业提供一般性的结论吗?思考:通过此案例,您认为营改增后如何选择劳务(商品)供应商?决策的依据是什么?从A购进的建材净利润 =[20000-12000/1.17-(20000×11%-12000/1.17×17%)×( 7%+3%)]×(1-25%)=7273.46从B购进的建材净利润 ={20000-11000/1.03-[(20000×11 %-11000/1.03×3%)×(7%+3%) }×(1-25%)=6849.32从C购进的建材净利润=[20000-10000-20000×11 %×( 7%+3%)]×(1-25%)=7335青海国宁税务师事务所

 建安企业营改增基本内容第二讲 建安企业营改增基本内容?三、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纳税地点1、固定业户——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局。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申报纳税,如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非固定业户——应税行为发生地申报纳税,未申报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3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 销售或者出租不动产——建筑劳务发生地 不动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析及合同修订18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出租不动产 建筑劳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4、扣缴义务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异地预征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取得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后余额,按2%在应税行为发生地预征,向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按3%预征 按3%预征青海国宁税务师事务所

 建安企业营改增基本内容第二讲 建安企业营改增基本内容三、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纳税地点优点:(1)解决了异地建筑劳务,可在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由于按该项工程的结算款的一定比例,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多退少 补;(2)预缴款当中应包括预收款 部分;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析及合同修订19(3)分支机构按月将销售额、预收款、进项税额、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归集汇总,报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十日内传递给总机构。(总机构汇总后-分公司已交数)抵减不完的可以继续抵 减;(4)解决分支机构没有进项税的问题。青海国宁税务师事务所

 建安企业营改增基本内容第二讲 建安企业营改增基本内容四、建筑业营改增后纳税时间一般而言,建筑业存在预付工程款、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及大型项目采取的按工程进度支付款项,竣工后清算等结算方式。问题 施工方 房地产开发方(1)工程施工与营业收 入不匹配工程前期:收入方长期只有进项,没销项。无税可交。结算时:大量销项少量进项 出现集预售阶段:预售款可产生销项,若不支付款项 进项少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析及合同修订20解决办法:(1)大型工程实行增值税预缴 制度;(2)双方加强合同管理(施工方:结算方式的严谨,违约责任的约定。房地产方:及时支付工程款,未来资金需要量会增大)。(2)税负不稳销项少量进项,出现集中交增值税、税负不稳。如建设方拖欠不付款,资金压力大。若不支付款项,进项少青海国宁税务师事务所

 建安企业营改增基本内容第二讲 建安企业营改增基本内容四、建筑...

篇六:营改增信息

改增最新消息 2016

  营改增最新消息 2016

 营改增最新消息 20162016-04-15 浏览:分享人:于磊元手机版

  导语:3 月 5 日上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做政府工作报告时表示,今年拟安排财政赤字万亿元,比去年增加 5600 亿元,赤字率提高到 3%。其中,中央财政赤字万亿元,地方财政赤字 7800 亿元,主要用于减税降费,减轻企业负担。

 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今年预计减轻企业税负 5000 多亿元。营改增的政策文件和配套操作办法有望本周公布,方案文件有 100 多页。

 涉及远超 1000 万户纳税人的营业税改增值税(下称“营改增”)最后一战即将打响。

 继全国两会期间释放营改增最积极信号后,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今年预计减轻企业税负 5000 多亿元。3 月 20 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表示,财税部门正在紧密配合,制发营改增文件,并将和纳税人充分沟通,确保在 5 月 1 日开始实施。目前税收信息、基础信息、档案的迁移工作都已开始。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营改增的政策文件和配套操作办法有望本周公布,方案文件有 100 多

 页。

 财政部税政司负责人日前就营改增试点答记者问时称,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 11%增值税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 6%增值税税率。这与市场此前的预期一致。

 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兼顾改革和稳增长,今年营改增的政策文件将祭出“大招”,即所有增值税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

 上述知情人士表示,新增不动产抵扣可能分为 2 年,这将进一步加大营改增减税规模和力度,促进扩大有效投资。

 同时,上述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新增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接受本报采访的专家认为,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营改增的全面推开将基本消除重复征税,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并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动产被纳入抵扣范围也意味着中国比较完整地实现了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意义重大。

 新增不动产纳入抵扣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全面实施营改增,从 5 月 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

 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上述新增四大行业的试点纳税人近 1000 万户,涉及营业税规模万亿元,而由于新增不动产首次被纳入抵扣,所有通过外购、租入、自建等方式新增不动产的企业都将因此获益。营改增实施方案备受关注,不动产抵扣则成为市场的焦点。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给本报记者举例,如果一家企业购置一栋价值 1 亿元的办公楼,那可抵扣的进项税为 1100 万元,如果全额一次性扣除,那这家企业可能今年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了,但如果分十年来进行抵扣,那每年可抵扣进项税为 110 万元。最终具体分期抵扣年限还需要等待营改增实施细则出台。

 全国政协委员张连起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将新增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是继上一轮发轫于东北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进项抵扣范围之后,全面实施新增进项税抵扣的普惠性措施,因为这不仅包括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还包括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

 他表示,允许不动产抵扣,不仅量大、面宽、比重高,大约占抵扣总额的 60%,而且释放了鼓励投资的明确信号,吹响了打赢“三去一降一补”(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攻坚战的财税号角,也是中国往现代增值税制度迈出的关键一步。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上述知情人士处了解到,未来新增不动产抵扣有可能分为 2 年,第一年抵扣 60%,第二年抵扣 40%。此前的营改增早期方案中,新增不动产分期抵扣分为 10 年,但为了加大减税力度,支持企业发展,抵扣年限缩短至 2 年。

 根据财政部数据,截至 2016 年底,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计 592 万户,其中一般纳税人 113 万户,小规模纳税人 479 万户;累计实现减税 6412 亿元,其中,试点纳税人因税制转换减税 3133 亿元,原增值税纳税人因增加抵扣减税3279 亿元。

 本报记者了解到,去年营改增全年减税规模约为 2400亿~2500 亿元,而上述国务院常务会议称,预计今年营改增减税规模将超过 5000 亿元,今年减税规模约为去年的两倍,力度空前。

 税率终敲定

 对于即将披露的营改增实施方案,增值税税率是一大关注焦点。

 上述财政部税政司负责人表示,房地产和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 11%,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税率为 6%。此前,房地产、金融业、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为 5%,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 3%。

 张斌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在简并税率的原则

 下,对四大行业不宜新设税率档次,在此基础上需要考虑企业不增加税负,然后确定四大行业税率。

 目前,中国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有 17%、13%、11%和 6%四档,其中标准税率为 17%。在综合考虑之后,最终官方选择了 6%和 11%两档较低税率。

 普华永道中国中区流转税业务主管合伙人李军对本报记者表示,像餐饮、酒店等生活服务业和金融业的增值税税率接近此前营业税,税负稳定,而房地产和建筑业采纳 11%的增值税税率也是经过很多测算的,从行业反响和测算结果来看,11%是比较合适的税率。

 增值税税率针对一般纳税人,而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则采用征收率。

 张斌告诉本报记者,四大行业中小规模纳税人主要集中在生活服务业,适用 3%的征收率。

 李军告诉本报记者,对大部分小规模纳税人而言,若采用 3%的征收率,相较之前 5%的营业税,税负将下降。

 营业税优惠政策延续

 上述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新增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

 张斌告诉本报记者,营业税优惠原则上保留是为了保证试点行业税负稳定,营改增后如果没有这些优惠,企业税负可能上升。

  针对老百姓关心的二手房交易营改增后,原有营业税优惠会否延续的问题,张斌认为,二手房营业税优惠政策很有可能平移,即以前二手房持有两年以上转让免征营业税,未来二手房持有两年以上转让也将免征增值税,实现税负稳定。

 上述知情人士告诉本报记者,5 月 1 日全面实施营改增前后的二手房转让的增值税政策会有所区分,但总体不会增加老百姓税负。而对于新房子则是开发商开的发票直接作为进项进行抵扣。

 李军告诉本报记者,营业税优惠政策延续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问题,比如对金融业而言,业内人士非常关心之前银行业同业间拆借利息免征营业税,未来是否会继续免征增值税。

 新老合同如何处理也是试点行业关注的一大焦点问题。此次官方明确将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这将有利于减轻相关行业税负。

 李军表示,目前新老合同如何划分还有待具体的政策实施细则出台,比如目前房地产业在关注,新老合同划分是以项目立项时间、企业拿到土地时间还是房屋完工到一定程度为基准?这都需要等待实施细则。

 楼继伟在上述论坛上表示,目前营改增仍叫试点,因为原来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制,营业税按销售额征收,但要重

 复征收,而制造业实行的是增值税,这样已经造成了一定的扭曲,包括企业行为和财务方面的扭曲。因此,在改革中需要采取不少的过渡措施,“因此我们还叫营改增全面的试点”。

 他还表示,在此基础上将制定增值税的法案,然后交全国人大正式批准,也就是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到时候营业税要废止。

 全面实施营改增,从 5 月 1 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据了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简称“营改增”)从2016 年试点到现在,已经是第六个年头,只有建筑业、房地产、金融保险、生活服务业四个行业还没有推进营改增方案。

 其中“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的提议在 2016年就有所讨论,曾计划在去年两会后开始推进,但后来被放缓,有媒体报道称其原因是“财政收入压力过大。”

 所谓“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是指:企业购置房产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购置房产交的税款可按规定计算出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有专家指出,房地产业实施营改增后,对房企而言会有两方面的内容变化。第一,企业管理模式的转变,房企的大减负时代已经到来,通过营改增政策的落实,一些业务操

 作规范、各类收支票据齐全、财务健全的房企,容易享受减负的利好。而一些包括供应商材料采购、成本核算不清晰的房企,会发现反而税负增加。所以这个政策会使得房企有动力去改进企业管理模式和财务核算模式。第二,企业产品开发模式的转变。从房企避税的角度看,后续精装修住房的投资力度或加大。因为从抵扣进项税的角度,精装修住房能够扩大抵扣额度,这使得传统的毛坯房的投资规模或减少。

篇七:营改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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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渝建发〔2016〕35 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 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 号)的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 号)的要求,为适应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建筑业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的需要,保障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工作顺利平稳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执行 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 2008 计价定额),2011 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 2011 轨道定额),2013 年《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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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规则》(CQJJGZ-2013)(以下简称 2013 清单计价),均按照“价税分离”和营改增前后各项费用水平不变的原则调整计价依据。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建筑业增值税税率 11%)

  其中,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调整时间及范围

  (一)2016 年 5 月 1 日起进行招投标或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以及 2016 年 4 月 30日前发布了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编制及合同签订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等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三)2016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2006 年《重庆市建筑工程概算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概算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概算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以下简称 2006 概算定额)编制设计概算,其工程费用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费用调整内容

  (一)调整企业管理费组成内容,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入企业管理费中,调整后的企业管理费费率见附件 1 表 1、表 2。

  (二)安全文明施工费按《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14〕25 号)计算时,除土石方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通信、信号、供电、智能与控制系统、机电设备工程及单拆除、安装修缮外,其他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标准增加 5.26%。

  (三)建筑安装工程税金是指按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 3 -

 (四)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本通知规定外,均与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内容一致。

  四、进项税额计算方法

  (一)人工费不包含进项税额,不作调整。

  (二)材料费中的计价材料、未计价材料价格均按不含税价格确定。在《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不含税材料信息价前,应按照国家税务政策规定确定不含税材料价格,也可参照附件 2 表 1 扣税系数计算进项税额。

  其他材料费、五金材料费、照明及安全费用、脚手架材料费、支架摊销费、校验材料费、检验材料费、滑轮绳卡摊销费、橡胶球摊销费、设备摊销费等以“元”为单位的零星材料费用分类扣减进项税额,按附件 2 表 2 规定的扣减系数计算进项税额。

  (三)机械费按可分解费用的机械、不可分解费用的机械、定额中其他机械费、垂直运输通讯费、超高降效机械费、回程费、本机使用台班费、脚手架机械使用费、机具摊销费等分类扣减进项税额,按附件 2 表 3 规定的扣减系数计算进项税额。

  (四)组织措施费根据夜间施工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材料检验试验费、二次搬运费、包干费、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及场地清理费的费用内容,按附件 2 表 4 规定的扣减系数分类计算进项税额。

  (五)企业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费、总承包服务费,按附件 2 表 5 规定的扣减系数计算进项税额。

  (六)规费、利润不含进项税额,不作调整。

  (七)按实计算费用按不含进项税额计入。

  (八)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以及风险费用均按不含进项税额计入。

  五、工程计价表格调整

  根据建筑业营改增工程造价计价要求,在《关于调整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及工程计价表格的通知》(渝建价发﹝2014﹞6 号)规定计价表格的基础上,调整和增加定额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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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清单计价相应工程计价表格,见附件 2 表 1--表 11。除表 1--表 11 外,原其他计价表格不变。

  六、其他事项

  建筑业营改增试点实施后,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实施过程中工程计价的跟踪、监测和分析等工作,确保建筑业营改增计价工作的平稳有序进行。各相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建议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委,以便研究解决。

  七、本通知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1. 企业管理费费率调整表

  2. 建设工程计价表格调整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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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

 2008 计价定额企业管理费费率调整表 表 1 序号 专业名称 工程类别 调整后的企业管理费费率(%)

 市、区 县城、镇 不在市区、县城镇 1 建筑工程 一类 16.36 16.21 15.94 二类 15.31 15.16 14.89 三类 12.90 12.75 12.48 四类 9.82 9.67

 9.40

 2 市政工程 一类 17.43 17.17

 16.68

 二类 16.14 15.88

 15.39

 三类 13.72 13.46

 12.97

 四类 10.82 10.56

 10.07

 3 机械土石方工程

 15.76 15.65

 15.44

 4 仿古建筑工程

 13.35 13.06

 12.52

 5 建筑修缮工程

 15.69 15.14

 14.11

 6 炉窑砌筑工程 一类 14.63 14.48

 14.21

 二类 12.90 12.75

 12.48

 三类 11.32 11.17

 10.90

 7 装饰工程 一类 40.93 40.13

 38.64

 二类 38.95 38.15

 36.66

 三类 35.49 34.69

 33.20

 - 6 -

 8 安装工程 一类 70.19 69.64

 68.61

 二类 65.44 64.89

 63.86

 三类 55.37 54.82

 53.79

 9 市政安装工程 一类 68.98 68.43

 67.40

 二类 63.99 63.44

 62.41

 三类 52.50 51.95

 50.92

 四类 38.76 38.21

 37.18

 10 人工土石方工程

 36.99 36.76

 36.32

 11 园林工程

 16.20 15.33

 13.70

 12 绿化工程

 14.21 13.34

 11.71

 13 单拆除工程

 9.85 9.62

 9.18

 14 安装修缮工程

 54.64 54.09

 53.06

 注:企业管理费包含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7 -

 2011 轨道定额企业管理费费率调整表 表 2 序号

 专业名称

 调整后的企业管理费费率(%)

 市、区 县城、镇 不在市区、县城镇 1

 机械土石方工程 13.47 13.36

 13.15

 2

 地上工程 13.83 13.68

 13.41

 3

 地下工程 13.34 13.19

 12.92

 4

 盾构工程 6.45 6.36

 6.20

 5

 轨道工程 11.74 11.62

 11.41

 6

 人工土石方工程 25.23 25.00

 24.56

 7

 通信、信号工程 44.70 44.15

 43.12

 8

 智能与控制系统工程 47.04 46.49

 45.46

 9

 供电工程 36.76 36.21

 35.18

 10

 机电设备工程 40.02 39.47

 38.44

 注:企业管理费包含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8 -

 附件 2 2.1 定额计价及工程量清单计价通用表格

 计价和未计价材料进项税额计算表 表 1 序号 材料种类 扣税 基础 扣减系数(%)

 进项税额 (元)

 1 商品混凝土、砖、瓦、灰、砂、石、土 对应的材料费用 2.91 扣税基础×扣减系数 2 草类制品、棉、麻及制品、绳、纸及制品、毡类制品、水、天然气 11.50 3 苗木 8.80 4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材料 14.53 注:1.材料价格为不含税价格时,则不需扣减计算进项税额。

 2.计价和未计价材料费扣税基础包含材料价差。

 材料费进项税额计算表

 表 2 序号 材料种类 扣税 基础 扣减系数(%)

 进项税额 (元)

 1 其他材料费、五金材料费、照明及安全费用、脚手架材料费、支架摊销费、校验材料费、检验材料费、滑轮绳卡摊销费、橡胶球摊销费、设备摊销费等 对应的 定额材 料费用 14.53 扣税基础×扣减系数 1.1

 1.2

 …

 2 安装工程脚手架使用费 定额费用用 10.90 合计

 - 9 -

 机械费进项税额计算表 表 3 序号 费用名称 扣税 基础 扣减系数(%)

 进项税额 (元)

 1 可分解费用的机械

 1.1 折旧费及大修理费 定额费用 14.53 扣税基础×扣减系数 1.2 经常修理费 定额费用 7.26 1.3 安拆费及场外运费 定额费用 5.95 1.4 燃料动力费

  2 不可分解费用的机械

 定额机械费

 10.17

 3 定额中其他机械费 4 垂直运输通讯费、超高降效机械费、回程费、本机使用台班费、脚手架机械使用费、机具摊销费等 5 通风空调系统调试费 定额费用

  10.90 合计

 注:燃料动力费中的材料价格均按不含税价格计入。

 - 10 -

 组织措施费进项税额计算表 表 4 注:二次搬运费按实签证计算时,应按不含税价格计取,不再采用扣减系数计算进项税额。

 企业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费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费进项税计算表 表 5

 序号 费用名称 扣税基础 扣减系数(%)

 进项税额 (元)

 1 夜间施工费 对应的各项费用 5.09 扣税基础×扣减系数 2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7.99 3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5.23 4 材料检验试验费 5.66 5 二次搬运费 4.76 6 包干费 6.80 7 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及场地清理费 6.14 序号 费用名称 扣税基础 扣减系数(%)

 进项税额 (元)

 1 企业管理费

  对应的各项费用 1.50

  扣税基础×扣减系数 2 安全文明施工费 8.85 3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 4.25 4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费 1.98 5 总承包服务费进项税额 5.80

 - 11 -

 进项税额汇总计算表 表 6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元)

 1 材料费进项税额

 2 机械费进项税额

 3 施工组织措施费进项税额

 4 企业管理费进项税额

 5 安全文明施工费进项税额

 6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进项税额

 7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费进项税额

 8 总承包服务费进项税额

 合计

 - 12 -

 2.2 定额计价工程费用计价程序表

 2008 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表 7 序号 费用组成 计算式说明 备注 一 直接费 1+2+3

  1

 直接工程费 1.1+1.2+1.3

  1.1

 人工费 1.1.1+1.1.2 1.含按计价定额基价计算的实体项目和技术措施项目费。

 2.定额人工单价调整按渝建[2016]71 号规定计算。

 1.1.1 定额基价人工费 定额基价人工费 1.1.2 定额人工单价调整 1.1.1×[定额人工单价(基价)调整系数-1] 1.2

 材料费 定额基价材料费 1.3

 机械费 1.3.1+1.3.2 1.3.1 定额基价机械费 定额基价机械费 1.3.1.1 其中:定额基价机上人工费

 1.3.2 定额机上人工单价调整 1.3.1.1×[定额人工单价调整系数-1] 2

 组织措施费 2.1+…… +2.7 渝建发 [2014]27 号 2.1 夜间施工费 (1.1.1+1.2+1.3.1)×费率

  2.2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1.1.1+1.2+1.3.1)×费率

  2.3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1.1.1+1.2+1.3.1)×费率

  2.4

 二次搬运费 (1.1.1+1.2+1.3.1)×费率或按实签证不含税价格计算

  2.5 包干费 (1.1.1+1.2+1.3.1)×费率

  2.6

 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及场地清理费 (1.1.1+1.2+1.3.1)×费率

  2.7 材料检验试验费 (1.1.1+1.2+1.3.1)×费率

  3

 允许按实计算费用及价差 3.1+3.2+3.3+3.4

  3.1

 人工费价差 合同价(信息价、市场价格)-调整后的定额人工基价

  3.2

 材料费价差 不含税合同价(不含税信息价、不含税市场价格)-定额材料基价

  3.3 按实计算费用 不含税价格

  3.4 其他 不含税价格

  二 间接费 4+5

  4 企业管理费 (1.1.1+1.2+1.3.1)×费率 本通知附件一 5

 规费 (1.1.1+1.2+1.3.1)×费率

  三 利润 (1.1.1+1.2+1.3.1)×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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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 (1.1.1+1.2+1.3.1)×费率 渝建发[2014]26 号 五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费 按文件规定计算 渝建发[2013]19 号 六 安全文明施工费 (一+二+三+四+五)×规定费率标准×(1+5.26%)

 渝建发[2014]25 号并结合本通知 七 进项税额 详表 6 本通知 八 税前工程造价 一+二+三+四+五+六-七

  九 销项税额 八×11%

 十 工程造价 八+九

 注:1.此表为调整后的建筑、市政、机械土石方、仿古建筑、炉窑砌筑...

篇八:营改增信息

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3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 37 号)

 精神, 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

 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 现将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 关于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 (一)

 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 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

 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 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

 和普通发票; 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 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票的, 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附件 1)

 。

 代开货运专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提供港口码头服务、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 装卸搬运服务、 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 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三)

 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 应使用六联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 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 应使用普通发票, 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四)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营业税发票后, 如发生服务中止、 折让、 开票有误等情形, 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 应于 2014年 3 月 31 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红字发票, 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票。

 需重新开具发票的, 应于 2014 年 3 月 31 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发票, 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

  二、 关于税控系统使用问题

 (一)

 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 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开具货运专票的, 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专票税控系统)

 ; 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的其他增值税应税服务、 开具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

 。

 (二)

 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 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

 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应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

 。

 (三)

 试点纳税人使用的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金税盘和报税盘, 纳税人应当使用金税盘开具发票, 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 抄报税; 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和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税控盘和报税盘, 纳税人应当使用税控盘开具发票, 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 抄报税。

 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及专用设备管理, 按照现行防伪税控系统有关规定执行。

 各省国税机关可对现有相关文书作适当调整。

 (四)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自 2012 年 9 月 1 日起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普通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 抄报税的办法继续执行。

 三、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

 最高开票限额审批问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

 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最高开票限额, 是指单份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 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 需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附件 2)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 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进行审批, 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四、 关于货运专票开具问题

  (一)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务, 使用货运专票; 提供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 不得使用货运专票。

 (二)

 货运专票中“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 栏填写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开具货运专票的一般纳税人信息; “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 栏填写实际负担运输费用、 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信息; “费用项目及金额” 栏填写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及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合计金额” 栏填写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合计; “税率”栏填写增值税税率; “税额” 栏填写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得出的增值税额; “价税合计(大写)

 (小写)

 ” 栏填写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的合计; “机器编号” 栏填写货运专票税控系统税控盘编号。

 (三)税务机关在代开货运专票时, 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在货运专票左上角自动打印 “代开” 字样; “税率” 栏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 “税额” 栏填写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得出的增值税额; “备注”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其他栏次内容与本条第(二)

 项相同。

 (四)

 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开具货运专票后, 如发生应税服务中止、 折让、 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 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 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 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票的, 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附件 3)

 ,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并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

 单》 (附件 4, 以下简称《通知单》 )

 。

 实际受票方应暂依《通知单》 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 待取得承运人开具的红字货运专票后, 与留存的《通知单》 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 、 “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 “发票代码、 号码认证不符” 以及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 不列入进项税额, 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承运人可凭《通知单》 在货运专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票。

 《通知单》 暂不通过系统开具, 但其他事项按照现行红字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

  五、 关于货运专票管理问题

  (一)

 货运专票暂不纳入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管理。

  (二)

 货运专票的认证结果类型包括“认证相符” 、 “无法认证” 、 “认证不符” 、 “密文有误” 和“重复认证” 等类型(暂无失控发票类型)

 , 稽核结果类型包括“相符” 、 “不符” 、 “缺联” 、 “重号” 、 “属于作废” 和“滞留” 等类型。

 认证、 稽核异常货运专票的处理按照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

 稽核异常的货运专票的核查工作, 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

 》 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

 丢失货运专票的处理, 按照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承运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附件 5)

 。

 六、 本公告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的通知》 (国税发〔2006〕 156 号)

 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77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 8 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42 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 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3. 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4. 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5. 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13 年 7 月 10 日

篇九:营改增信息

增的概述与思考主讲人:李欣

 营改增概述营改增难点行分析营改增难点行分析营改增难点行分析营改增难点行分析代表学者观点介绍营改增重难点行业分析营改增分析营改增重难点行业分析个人观点

 过程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 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营改增概述强12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2014年6月1日,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至此范围扩大到“3+7”个行业。 2015年1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召开2015年第一次新闻通报会,力争将营改增范围扩大到建筑业和不动产、金融保险业、生活服务业,这些行业将增加800万户试点纳税人,户数是目前的两倍。

 试点地区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江西省山营改增概述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江西省、山西省。

 试点行业(一)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服务(二)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是部分生产性服务业] 1、研发和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等) 4物流辅助服务营改增概述 4、物流辅助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6、鉴证咨询服务 7、广播影视服务(三)邮政服务业(四)电信业(五)建筑业和不动产、金融保险业、生活服务业

 截至2014年底,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计410万户,比2013年底的270万户增长52%。2014年全年有超过95%的试点纳税人因税制转换带来税负不同程度下降,减税898亿元;原增值税纳税人因进项税额抵扣增加原增值税纳税人因进项税额抵扣增加,减税1020亿元,合计减税1918亿元,通过市场价格机制继续让产业链中生产、流通、服务等各个环节分享改革红利。

 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改革前后比较营改增概述

 如何正确看待营改增后税负问题?

 重点难点行业

 金融业 一是金融业是一个混合性产业,一方面作为生产性服务业为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另一方面作为生活性服务业为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 二是金融业在国际上是一个普遍采取免税的产业,欧共体国家普遍采取对主营业务实行免税,对辅助业务征税。 三是金融业相比其他行业,业务相对复杂,征税面临技术性难题。

 房地产业 一是房地产业也是一个混合性产业,既作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生产经营提供了必要场所,又作为生活性服务业为消费者提供生活居所。 二是房地产业作为中间产业与上游建筑业、建材业,以及下游工商业和服务业关联性强商业和服务业关联性强,在现行营业税制下重复征税矛盾也较为突出。 三是从国际上来看对房地产业也存在纳入增值税范畴和不纳入增值税范围两种处理方法分歧,这对我国房地产业“营改增”制度设计也带来了选择上难以确定的影响。

 不动产业 一是不动产业涉及各个行业,过去不动产业不抵扣,现在纳入抵扣,实际上等于所有行业都受益。 二是不动产形态多样。办公室有买的,有租的,厂房也有买的,也有租的,还有水坝和公路,不同的形态,非常复杂。 三是不动产的改革设计十分困难。

 代表学者观点介绍

 简介 高培勇, 1959年1月出生,男,汉族,天津市人,中共党员。1978年至1985年,在天津财经学院财政学系获经济学学士、经济学硕士学位。1991年至1994年,高培勇士学位。年至年,在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系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0年,在英国卡迪夫大学商学院做高级访问学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简介 1985年至1994年,执教于天津财经学院,先后任助教、讲师、副教授。1994年至2003年,执教于中国人民大学,先后任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生培养管理处副处长、研究生培养管理处处长、研究生院副院长兼培养管理处处长校 兼任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教育部高等学校公共管理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财政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审计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常务副院长兼培养管理处处长、校长助理兼教务处处长、校长助理。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原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财贸经济系主任。理事、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税务咨询协会理事、北京市财政学会副会长、北京市经济学总会理事等多种社会职务以及二十余所高等学校特聘或兼职教授。

  《“营改增”的功能定位与前行脉络》《税务研究》2013.7总第339期 《“营改增”的历史使命》《涉外税务》 2013年01期 《“营改增”的意义、前景与建议》《中国税务报》2013.4.17

 观点简图营改增的原因营改增的建议将营改增作为我国全面改革的突破口营改增带来的影响完善流转税制的要求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营改增的原因1、地方税体系2、直接税体系对营改增效应作全面评估不失时机地启动新一轮财税改革营改增的建议宏观调控操作的要求营改增带来的影响3、分税制财政体制着手增值税整体变革

 人物介绍 胡怡建(1952- ):浙江永康人,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财政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财经学、税收学理论政策研究。胡怡建

 《“营改增”:深化改革任重道远》《中国税务报》2014年6月4日第A01版《“营改增”深化将面临艰难抉择》《中国税务报》2013年11月8日第 A01版《“营改增”是系统性制度变革》《第一财经日报》2013年8月8日第 A07版《“营改增”:试点成效显著 扩围应对挑战》《中国税务报》2013年4月22日第 001版《“营改增”改革进入深水区》《中国经济导报》2013年4月20日第 B01版《进一步深化“营改增”》《中国财政》 2013.15《上海服务业“营改增”改革试点效应分析》《科学发展》2013年第一期

 生产性服务业营改增的推进2 生活性服务业3 特殊性服务业核心服务业1.生产性服务业2.生活性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3.特殊性服务业扩大性服务业其他性服务业公共交通运输业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业

 影响避免重复征税,产业链减税效果要优于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促进外包服务发展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第三产业发展企业层次调整优于企业业发展

 营改增造成税收减少,财政面临压力。“营改增”时对税负增加企业给予财政补贴引,补贴只是暂时性的,随着改革应消失。我国现行营改增,对服务业总体进项抵扣较少,减免优惠较多。未来目标模式应是向征税范围尽可能宽泛,税率较低、优惠较少、制度简化,税收中性的现代增值税目标和模式方向发展和转变。现行改革税率档次多,使得增值税制趋于复杂化。未来随着征税范围扩大,可逐步降低工商业增值税税率,简并税率档次,来进一步实现产业链总体减税。营改增待将来地方税体系的重建。应由“一税两制,维持现行体制”,向“统一税制,调整分享比例”的转型。而复杂改革将会涉及重构分税制体制。

 其他性服务业包括农、林、牧、渔服务业;信息传输业中的卫星传输;互联网业中的互联网接入、互联网信息服务;商务服务中的企业管理、法律、知识产权、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中的科学研究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等边缘生产性服务业。

 生活性服务业指处于产业链最终环节,主要是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产业或企业。在现行税制下,生活性服务业与生产性服务业的最大差别在于生活性服务业只是从上游企业外购产品和服务发生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抵扣,导致一次性重复征税。而不像生产性务从游企外购产务发的增值营税服务业从上游企业外购产品和服务发生的增值和营业税,以及为下游企业提供服务发生的营业税都不能抵扣,从而导致二重或多重重复征税。

 以下仅代表个人观点如有巧合,纯属雷同以下仅代表个人观点如有巧合,纯属雷同如有不妥请勿轻信如有不妥,请勿轻信

 纳税服务你感受到了吗?税收真的可以调节贫富差距吗?营改增就要“忍小痛,谋大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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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营改增信息

理论研究 2022 年 第 3 期[收稿日期]2021 -06 -23[基金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特别委托项目(GD19TW02 -10);广东普通高校重点科研平台与科研项目(2018WCXTD005,2019WZJD004)[作者简介]林小玲(1980—),女,广东陆丰人,广东金融学院经济贸易学院讲师,经济学博士,从事财政与金融研究。[通讯作者]唐荣(1991—),女,湖南常德人,广东金融学院经济贸易学院讲师,经济学博士,从事产业发展与产业政策研究。“营改增”、增值税出口退税与服务贸易出口强度林小玲,唐 荣(广东金融学院 经济贸易学院,广州510521)[摘 要]基于当前服务贸易飞速发展的背景,通过“营改增”、增值税出口退税影响服务贸易出口强度的理论机制分析和实证检验分析,得出以下结论:首先,营改增政策﹑增值税出口退税有效促进企业外购现代服务﹑服务贸易出口,其中,营改增政策对外购研发和技术服务的激励效应最大;外购现代服务对营改增政策与服务贸易出口之间发挥显著的中介效应。第二,营改增政策对西部服务贸易出口的激励效应比东、中部更显著,增值税出口退税对自贸区服务贸易出口的促进作用比非自贸区更大。第三,营改增政策对服务业出口的激励作用比制造业出口更为显著,增值税出口退税有利于加工贸易向一般贸易转型升级,营改增政策对私有企业服务贸易出口的激励比国有企业﹑港澳台及外资企业更有效。[关键词]营改增政策;服务贸易;现代服务外购[中图分类号]F752. 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 -5863(2022)03 -0057 -66一﹑引言近年来,中国服务贸易出口取得了比较快速的发展。服务贸易发展能够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加快人力成本积累,促进经济增长。虽然我国服务贸易总体快于全球增速,但是新兴服务出口占比不高,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改革开放之初,中国设立深圳﹑珠海等经济特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通过中国香港、澳门地区发展对外加工贸易,促进出口规模的快速发展。但是,加工贸易技术含量低,对外贸易大而不强,中国正在促进加工贸易向一般贸易转型升级,需要发展技术含量较高的服务贸易。2015 年,国务院出台相关文件提出要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意见,发挥市场在服务贸易领域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托制造业优势发展服务贸易,完善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财税政策,全面实施“营改增”改革,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鼓励扩大服务出口等。2019 年,国务院出台相关文件提出要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要强化科技创新、制度创新,重点建设“一带一路”,推动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协调发展,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和资源高效配置。我国经济正在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服务贸易发展以创新为核心,优化国内区域布局,积极培育外贸新业态新模式。随着“一带一路”倡仪的实施,服务贸易重点区域由东部沿海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转移。2018年,国务院同意在深圳、广州等地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发挥服务贸易试点地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为了减少国际贸易壁垒和促进服务业开放,中国已经设立了上海、天津、广东和福建等十几个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贸区具有财税政策优惠、先进的法律法规和自由贸易政策等良好的制度保障,能够协调政府与市场关7 5DOI:10.13894/j.cnki.jfet.2022.03.004

 系,集聚发展现代服务业和高端制造业。中国服务贸易发展需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进行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税收作为国家实施财政政策的手段,扭曲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在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前,服务业缴纳营业税,企业外购服务所含营业税不能抵扣,企业可能更愿意自行提供所需服务而不是外购服务,阻碍服务业分工的细化和专业化发展;我国对劳务征收营业税,劳务出口缺乏出口退税的制度安排,劳务出口难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出口成本价格上涨,降低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给予服务贸易出口退税,平衡了出口企业和内销企业之间税负,降低服务贸易出口成本,增强服务贸易竞争力。“营改增”政策对企业外购服务的营业税进行抵扣,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促进服务外包企业向集聚化、高端化、国际化发展。因此,研究“营改增”、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对服务外包﹑服务贸易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二﹑理论机制分析(一)“营改增”、增值税出口退税与服务贸易发展行政干预与垄断造成市场化程度低与对外开放程度低是中国服务业落后的根本原因。1979 年,中国进行改革开放,成立深圳﹑珠海﹑汕头等 5 个经济特区,作为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试验区。广东省处于东部沿海地区、港口等交通便利区位,有利于降低国际贸易运输成本,更是方便引进外资和技术。改革开放初期,香港的出口加工制造业飞速发展,深圳﹑珠海经济特区毗邻香港﹑澳门,香港和澳门作为内地联系国际市场的主要窗口和桥梁,是粤资企业“走出去”的重要平台和最主要的贸易投资目的地。广东省率先引进港澳投资,有效承接了香港的加工贸易产业,服务港资出口加工制造业的需求,发展“三来一补”产业,与香港形成“前店后厂”的合作模式。外贸活动是吸收信息与知识的过程,通过对外贸易将多种信息与制度载体引入国内,知识信息的扩散带来技术外溢效应,能够为国内发展高技术产业打下知识技术基础。我国服务业发展滞后,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较低,所出口的产品科技含量比较低,整体产业处于价值链较低位置。未来国际贸易发展的重点和动力在于服务贸易,而服务贸易的重点则是以数字技术和数字贸易为基础的服务贸易。为此,国家提出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发展服务贸易,优化贸易结构,提高服务贸易产品的科技含量,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曲维玺等认为应该实行积极的贸易促进政策,降低关税,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调整完善出口退税政策,促进贸易高质量发展 [1] 。1994 年,我国正式实施增值税制度,建立国际规范化的“生产型增值税”,征税范围涵盖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四个环节,形成环环相扣的抵扣链条,有利于税负公平和扩大国际贸易合作。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前,中国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提供服务需缴纳营业税,对大多数劳务出口征收营业税,劳务出口缺乏出口退税的制度安排,可能造成双重征税。我国对出口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区别对待原则,说明了税收对服务贸易存在政策歧视,使得我国无法公平实施出口退税政策。国际上通用的是将服务类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我国服务业缴纳营业税,在出口时无法退税,从而使我国服务贸易出口因含有税价而竞争不利。制造业企业宁可自行提供所需的生产服务,也不去外购服务,不利于服务业的专业化细分和服务外包的发展,出口成本价格上涨,加重相关企业税负,削弱国内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中国的出口退税体系并没有把出口企业在国内所缴纳的全部增值税退还,提高增值税就会降低出口;政府经常调整出口退税额度,出口退税对于出口产品具有正向影响,提高国际贸易竞争力[2] 。对于那些与当地产业结构有密切联系的产品,出口退税带来的好处更大。实施“营改增”政策有利于建立货物和劳务领域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全面改善我国的出口税收环境。2018 年以来,国家实施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政策,主要是降低增值税税负,增强企业创新创业活力。“营改增”政策降低税收干预出口的负作用,有利于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促进服务外包发展和服务贸易出口。理论假设 1:“营改增”、增值税出口退税有效激励企业服务贸易出口。(二)服务外包对“营改增”与服务贸易出口之间的影响“营改增”政策打通并有效延伸了现代服务业试点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链条,促进企业把生产性服务业外包,服务外包使两家企业合作,能够以相互受益的分工方式合作,参与者互相学习,从专业化和多样性中获益[3] ,实现技术转移,形成巨大的合力创造新技术,有效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外包促进了研发8 5

 支出并通过这一机制提高了创新产出 [4] 。胡君﹑郭平分析指出外包有利于企业的自主创新,增加了企业研发的概率和规模[5] 。现代服务业包括新兴服务业、信息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注重创新,制定实施扶持生产性服务业政策措施,需要扩大实施“营改增”政策。发展服务贸易应该以创新为核心,重点支持软件研发服务外包、金融服务外包、通信服务外包等高技术、高附加值领域的外包业务,同时向云服务、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等新兴服务外包领域拓展。“营改增”政策一方面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武志勇等研究发现“营改增”政策减轻了服务外包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资金压力,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而税负转嫁能力有所下降 [6] 。服务外包使研发、信息等服务价值内嵌到出口制成品中,推动了本国产品出口复杂度的提升;服务外包对中国制造业出口复杂度的影响呈现出先下降后上升的 U 型关系,服务外包对高技术制造业出口复杂度的影响高于中低技术制造业 [7] 。Alcala 研究发现产品的专业化分工促进了出口质量[8] ,企业通过与外部资源互动进行学习,极大地加强企业的创新能力。抓住“一带一路”倡仪的新机遇,着眼于抢占未来技术和产业制高点,培育高价值的新兴服务产业,优化提升一批服务外包功能区,鼓励企业、政府机构构建服务外包发展平台,给予外包企业税收减免、低息信贷等支持政策。理论假设 2:“营改增”政策有效激励企业现代服务外购,服务外购在“营改增”政策与企业服务贸易出口之间发挥显著的中介效应。(三)区位﹑行业﹑企业属性等因素影响“营改增”、增值税出口退税支持服务贸易的效果首先,区位影响“营改增”、增值税出口退税与服务贸易出口之间关系。不同地理位置导致国际贸易中的区域专业化生产,在靠近通商口岸附近的地区专注于出口导向型行业,而离通商口岸比较远的地区不与世界其他地区进行贸易。地理区位影响一国不同地区的对外贸易,东部地区在对外贸易中占绝对优势的空间地理格局,率先发展国际贸易,而中、西部地区的交通运输较高﹑开放程度较低 [9]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中西部地区拥有富饶的自然资源,对外贸易正由东向中、西部地区转移。“一带一路”主要途经西部省份,其次是东部省份,途经中部省份最少;借由“一带一路”倡仪可以加快促进中国内陆地区对外贸易的发展,为西部地区的对外贸易发展搭建桥梁,我国西部地区的对外贸易克服了地理区位的影响,蕴含着巨大的贸易潜力。不同区域的各个经济体之间的市场是分割的,贸易、要素流动遇到各种障碍,增加成本;不同的关税区或不同地方政府利益团体设置各种障碍或没有很好的协调而未达到更好的经济福利水平,市场机制在促进区域合作发展过程的一些领域不能或不完全能有效发挥作用,达不到有效地推进区域一体化发展的目的。因此,利用长三角、珠三角等经济区开放程度高、辐射带动作用大的优势,建立深圳前海﹑珠海横琴﹑广州南沙等自贸区,降低贸易壁垒,集聚了一大批现代服务业,提高市场配置生产要素的效率,为服务贸易提供制度创新示范。陈红蕾﹑胡鑫研究表明:自贸区的成立对一般贸易出口表现出明显的正向促进效应,对加工贸易出口则是负向抑制效应,促进自贸区内加工贸易向一般贸易转变 [10] 。自贸区大力发展高端服务业,促进一般贸易企业技术创新和向价值链高附加值环节攀升。第二,行业因素影响“营改增”、增值税出口退税支持服务贸易出口的效果。我国服务业发展滞后,原来对服务业征收营业税,不能抵扣,“营改增”政策对部分服务业征收增值税,可以抵扣,“营改增”政策促进了服务业创新发展。李伟庆﹑唐铁球研究认为不同类型服务外包对制造业与服务业升级的影响存在差异,应该推动制造业与服务业互动发展,提升知识技术密集型服务外包发展水平 [11] 。改革开放为中国对外贸易发展创造了巨大的历史机遇,率先引进港资,发展加工贸易产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减让关税,激发极大的出口潜力[12] 。这使得中国一般贸易出口占比上涨较大,而加工贸易出口却逐步下降,服务贸易增长势头高于货物贸易,应该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政策。Brandt 和 Morrow 研究指出加工贸易企业在中间产品和资本品的进口过程中享有免税的特权用来进行加工出口 [13] ;伴随着中国加入 WTO,较低的关税侵蚀掉加工贸易相9 5

 比一般贸易所具有的政策优势。因此,中国加工贸易出口占中国总出口的比重逐年下降,相反,中国一般贸易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一般贸易相比加工贸易会对当地经济产生较大的技术溢出;关税下降导致中国贸易形式由加工贸易转向一般贸易。“营改增”政策在部分行业按地区推广,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造成“税收洼地”效应和跨地区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营改增”政策应该逐步扩大到更多行业和地区,保证一定行业范围内全国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第三,企业所属性质影响“营改增”、增值税出口退税激励服务贸易出口的效果。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改革开放初期,各级政府利用政治和经济力量成立国有企业做事,在市场运转正常时,政府撤出国有企业,将其私有化为稳定的企业,然后放开市场。广东省是古代海上丝绸之路的起点,是当代改革开放的窗口和对外贸易的前沿阵地。改革开放初期,港澳成为内地拓展对外经贸关系、进入国际市场的主要窗口,内地各省市和中央各部委纷纷在香港开设“窗口”公司或业务机构,很多内地企业通过香港逐渐熟悉和适应国际市场,依托香港发达的商贸体系建立海外经营网络。1980 年,广州对外贸易中心正式成立,并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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